本书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诉讼活动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系统地解读了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收集、运用的法律规定。书中所选案例紧扣法律规范,具有示范性与指导性作用,对读者有较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本书适合作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的案例教材,也适合作为广大民众咨询日常法律纠纷事务的实用指导书,还可作为各企事业单位、法律培训机构、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进行法律实践和研究的专业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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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章 证据概述
及时节 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案例1-1 王某某、李某某被劫案
第二节 证据在定案中的重要意义
案例1-2 辛普森杀妻案
第二章 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
及时节 证据裁判原则
案例2-1 黄某诈骗案
第二节 程序法定原则
案例2-2 杜某某被违法刑讯逼供案
第三节 证据质证原则
案例2-3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第四节 处分原则
案例2-4 毛某、龙某修改遗嘱案
第三章 运用证据的规则
及时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案例3-1 王某强奸案
案例3-2 张某贩卖案
第二节 意见证据规则
案例3-3 美国通用能源公司诉华陆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3-4 李某奎死刑改判案
第三节 传闻证据规则
案例3-5 吴某、钱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3-6 清洁工被撞后肇事车辆逃逸案
第四节 自认规则
案例3-7 莫甲与莫乙买卖纠纷案
案例3-8 某电力公司诉陈某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案(二审
第五节 推定
案例3-9 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例3-10 汤某和等诉荣昌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第四章 证据的种类
及时节 证人证
案例4-1 张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4-2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作证?
案例4-3 广州首例警察出庭作证案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案例4-4 林某、陈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第三节 刑事被害人的陈述
案例4-5 段某谎报强奸案
第四节 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
案例4-6 马某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案
第五节 书证
案例4-7 强某某与强A、强B继承纠纷案
第六节 物证
案例4-8 杨某某贩卖案
第七节 鉴定意见
案例4-9 黄某意外死亡案
第八节 勘验笔录
案例4-10 韩某平被杀案现场勘验
第九节 检查笔录
案例4-11 海南某小学校长强奸案
第十节 视听资料
案例4-12 田某盗窃案
第十一节 电子数据
案例4-1 3网络女友频约见小伙赴约陷传
第五章 证据分类
及时节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案例5-1 佘某某案
第二节 运用间接证据如何定案
案例5-2 詹某强故意杀人案
第三节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案例5-3 王某和于某借款纠纷案
第四节 本证和反证
案例5-4 菲林公司诉英童公司合同纠纷案
第五节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案例5-5 康某平强奸案
第六章 证明对象
及时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案例6-1 陆某、华某与徐某借款纠纷案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案例6-2 高某、杜某诽谤张某案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案例6-3 李某状告北京大学、北京市教委案
第四节 非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案例6-4 娟子与新疆某电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第七章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及时节 收集和保全证据的概念
案例7-1 李民诉陈良支付货款案
第二节 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案例7-2 张某偷拍取证未获法庭采信案
第三节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据收集和保全
案例7-3 袁某某侵犯何某名誉权案
第四节 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收集与保全
案例7-4 某地公安机关违规取证案
第五节 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案例7-5 邓某某杀害女友案
第八章 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
及时节 侵占案件中的证明责任承担
案例8-1 上海海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陈某侵占案
第二节 控方举证原则的例外
案例8-2 张某某正当防卫案
第三节 刑讯逼供案中的证明责任
案例8-3 赵某海被非法取证案
第四节 虐待、遗弃案中的证明责任
案例8-4 李某某虐待案
第九章 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及时节 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案例9-1 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担
第二节 过错责任承担
案例9-2 钱某奇诉王某等侵权案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承担
案例9-3 张某龙诉陈某芝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
第四节 公平责任的适用
案例9-4 彭宇案
第十章 行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及时节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案例10-1 舒某荣“闯黄灯”案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证明责任
案例10-2 北京市公安局车管所被诉核发拍照不当案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标准
案例10-3 王某诉北京市发展规划委员会案
第十一章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及时节 证据的提出
案例11-1 当事人迟延举证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 提出证据的程序
案例11-2 原告诉被告赔偿话费案
第三节 提出证据的要求
案例11-3 薄某某案公诉人举证环节之
第四节 证据认定的概念
案例11-4 黄某某诉宋某某离婚案
第五节 民事诉讼证据认证的要求
案例11-5 沈某与某医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第六节 行政诉讼认证的要求
案例11-6 麻某某处女案
第七节 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情
案例11-7 戏剧性的两个判决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选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选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2]21号(节选
参考文献
及时章证据概述
本章知识要点]“证据”一词在生活中也会用到,但在法律的领域内则使用得更多,而且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只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才能予以认定。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可以通过本章学习来揭晓。
及时节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案例1-1
王某某、李某某被劫案
王某某系大连市某贸易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系该贸易公司总经理助理。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03年12月1日晚入住某市东大街南侧皇城大酒店1108号、1109号房间,两人拟于第二天上午与该市一公司洽谈业务。当晚9时10分左右,王某某与李某某前往该市东大街南侧、皇城大酒店西侧的老孙家饭店吃羊肉泡馍。途中,王某某用摄像机拍摄夜景,李某某不时观看路边的橱窗。因内急,李某某进入街边公厕内小解。王某某专心拍摄夜景时,适逢公司刘秘书来电汇报工作,王某某边摄像边通过移动电话的免提功能接听汇报并做出指示。此时,劫匪甲用仿真玩具手枪顶住王某某的腰部,喝令: “别出声,交出钱物,否则要你的小命!”劫匪乙用匕首顶住王某某的颈部相威逼: “快点拿钱,否则割断你的喉管”。王某某稍稍反抗,乙即用匕首划破王某某的右脸部,顿时鲜血直流。王某某随身携带的摄像机、移动电话及耳机、手表及现金2200元被抢走。甲、乙劫匪抢走王某某财物后顺街道南侧向西逃跑,王某某大呼: “抢劫啦!抢劫啦!前面有劫匪!”适逢李某某从厕所出来,李某某见状即与王某某拼命追甲、乙劫匪。劫匪将所劫得的财物扔在路边仓皇逃跑。
后在群众丙的协助下,甲、乙两劫匪被抓获,即被送往公安机关。王某某的摄像机、移动电话及耳机、手表、2200元现金被及时追回,唯手表因两劫匪在逃跑中抛扔而摔坏,该手表停止走动。
这是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王某某如果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哪些可以成为他受刑事侵害的证据呢?
一、 我国有关证据概念的相关规定
1. 证据是证明的根据
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是指证明的凭证,在我国的古汉语中,“证据”二字往往是分开使用的。其中,“证”字犹如现代的证据,但多指人证; “据”字则为依据或根据。如今,在日常生活中的非法律事务也使用这一词,但在更多的场合下,它都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专门术语,以至人们听到这个词首先就会想到案件、纠纷、责任等法律问题。《辞海》中对证据的解释是“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仅有《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没有作出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难看出证据就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从证据的内容来分析,它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材料不能成为特定案件的证据; 从证据的形式来看,它通过一定的载体存在,表现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不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材料也不能成为证据,仅能为案件的侦查和查明提供线索; 从证明的关系来看,证据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具有一定的证明功能,不能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的材料没有意义,也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同时还强调,证据应当以合法的手段并符合法定程序,在刑事案件领域,侦查员违反法定程序,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应该排除就是基于这一原因。在民事案件领域,当事人通过欺诈、威胁、乘人之危、侵犯隐私权等方式取得的证据也要通过相关认定,否则不能使用。
2. 证据的属性
1) 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证据是随着案件的发生而产生的,必须真实,不是人的主观想象、猜测、臆断。主要有3层含义: 一是证据的表现形式无论是人还是物或是状态,其本身是一种客观的存在; 二是证据的内容是客观的,它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 三是证据与客观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
在证据领域中,证据的客观性为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发现、收集、认识、理解证据提供了条件和基础。证据本身具有客观性,因为任何行为或事件必然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发生,并在时间的顺序上留下一些影响,造成特定的印迹; 在空间上产生一些影像,遗留具有特定性的反映,即使毁灭证据也会产生毁灭行为的证据。从另一个侧面,公安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在收集、审查证据时,不能主观臆测,单凭自己的想象,使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走向反面。
谢安平,郭华.证据法学[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 关联性
关联性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此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的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客观联系,不具有借以判断争议事实的能力,这样的证据就是无关联性的证据。无关联性的证据是不能被法庭采纳的。
通常情况下,应该这样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① 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想象的。司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尊重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如实评价证据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不能将没有客观联系的证据想当然地认为或者说成有客观联系的证据。
② 这种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偶然联系和必然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肯定联系和否定联系等,其中直接联系是证据和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间接联系时证据和案件某一方面事实的证明关系。无论何种联系,都反映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
③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否则不能断定其具有关联性,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随着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人们认识能力不断加强,才能逐步去认识我们今天尚无法认知的世界。而只有当这种事实被人们认识之后,其才能进入证据的领域。
3) 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 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② 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合法的来源。我国的三大诉讼法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在案件的定案中,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必须符合这些种类,否则,即使与案件有关,也不能作为证据。例如测谎仪所做的测谎结论、警犬的辨认等。
③ 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查证属实。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证据的审查程序,通常情况下,对证据进行审查的都是审判人员,其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害人受到刑事犯罪侵害,财物损失较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收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仿真手枪、被害人的摄像机、移动电话及耳机、手表以及2200元现金都是本案的证据。根据我国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在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中,所侵犯的财产价值往往会影响到定罪量刑。因此,凡是受到犯罪侵害的财物都应当列入损失范围,这对打击犯罪非常重要。
第二节证据在定案中的重要意义
在书店看了来的,很好,比书店便宜很多
与日常生活相关,值得业余时间学习,了解。
学生课本,实务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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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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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挺薄的,内容待评价。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诉讼活动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系统全面地解读了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收集、运用的法律规定。
很好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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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选择的配送单位越来越差了
对证据的运用有良好借鉴作用。
不错
不错不错不错
好书,要读,要变为力量
把握的刑法运作到现实咯
不错,案例简单了些,看看还可以
家人买的,还没细看,应该不错
内容涉及面广,既体现了理论的深度,又展示了实践的技术,很好!
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很好
非常好的一本书,作者写得深入人心。当当正版书
不错,物流也快,书也很好。
好着了,有用着了
大给打了,好书,专业的高度,精淮的点评,不错
打官司即是打证据,了解和掌握证据的运用规则,才能打好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