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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造假论文

摘要:财务会计造假不仅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经营业绩虚假,财务状况不实,而且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银行贷款沉淀,企业积累与债权人利益受损,削弱了国家财经法规的,严重干扰了国家的宏观管理,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挪用贪污打开了方便之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及会计工作的生命。
会计造假论文

会计造假论文:改善会计信息造假的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对会计信息失真、特别是违法造假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以四川红光实业公司的案例为分析对象,从我国现有制度安排的角度进行分析。分析认为,现有的制度安排本身排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并诱发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本文分析的政策性意义在于: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不仅仅是一部《会计法》或相应的会计技术规范所能解决的,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等才是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治本之举。

一、引言为寻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与制度,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上为财政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中国证监会)等。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正式,并要求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法》的修订、颁布与实行,被认为是旨在改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杜绝虚假会计信息。与之相适应,财政部又于2000年12月了《企业会计制度》。所有这些努力,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促成提高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

但是,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已为理论界从多个角度进行验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必将改变原有市场上各利益团体的利益安排。显然,那些利益受损的团体将不会为追求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而自愿放弃既得利益。换言之,仅仅依靠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本身,应当不会显著地改变会计信息质量。

如果将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助人和主体一般性地界定为“逐利的理性经济人”,那么,他(们)的行为模式主要取决于该项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而某项行为的经济后果又在相当程度上受当时的制度安排所决定。“制度可以定义为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换言之,是某一时期社会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将这一基本推论用于会计信息的提供行为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分析中,可以认为,提供会计信息的行为与当时社会的制度不可分离。如果一定时期的制度安排鼓励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并对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给予奖励,则市场上普遍提供的会计信息,其质量应当能令人满意;反之,如果市场不奖励、甚至惩罚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主体,那些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主体又能获得不菲的收益,则市场上普遍流行的会计信息,虚假成份必定居多。

本文将依照这一逻辑展开。其中,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制度安排对会计信息提供的影响及相关的市场激励或惩罚,以期构建一个一般性的分析框架;第三部分简要描述红光实业案例,为下文的分析与讨论,提供基础;第四部分是本文讨论的重心,将以第二部分所形成的基本分析框架为工具,讨论红光实业案例中各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分布;是必要的讨论与本文结论。

二、制度安排与个体行为:一个分析框架

什么是制度?经济学界存在多种解释。早期的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将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集体行动包括从元组织的习俗到有组织的机构以至国家,它们对个体行动的控制是通过利益诱导(用康芒斯的话:对个人有益)和禁例的方式进行的(康芒斯,中译本,第二章)。换言之,制度可以决定(通过诱导或禁止)个人行为。舒尔茨(T.Schultz)认为,制度是行为规则,它们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资本主义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科斯等著,中译本,1994,第253页)。作为制度决定论者,诺斯对制度先后有过多次描述与界定,他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将制度抽象为:“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是人为设计的约束(vpmdytsomyd),用于界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

当康芒斯说制度通过利益诱导或禁例的方式影响个体行为时,他已经说明制度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的方式:利益。如果将每个个体都视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准则——或者说他们决定采取或不采取某项行为的主要考虑——就是经济上是否有效。人是社会人,他(们)的各种行为离不开相应的社会制度安排:他们能否获取报酬,取决于社会制度对其行为是否认可;获取报酬的高低,取决于社会制度对其行为认可度的高低;社会制度还通过惩罚手段限制或禁止某项行为;等等。换言之,社会制度通过鼓励或惩罚某一行为,以诱导或禁止该项行为。比如,英国早期保护私有产权制度,使得那些从事各种发明创造以及工商企业的人,获取了高额报酬,从而有更多的人加入其中,最终,促使英国完成工业革命;我国1999年后的国有国营企业组织制度安排下,企业经营好坏与个人的报酬没有直接关系,这使得企业经营业绩普遍走低;我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就是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逐步推行的。

严格地说,制度与制度的执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其中,制度就是指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安排,比如我国的《公司法》、各种成文的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细则;制度的执行更多地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以及各种实际的判例上。书面的成文制度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该制度能否真正得到执行。一个无法得到执行的制度,就不具有基本的约束力。

如果将会计信息视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品”,那么,它也具有相应的“制造者”和“消费者”。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制造”或“消费”会计信息的主体,都能(至少是期望能)从“制造”或“消费”的行为中获取收益。这样,与会计信息的提供、消费等有关的制度安排,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会计信息的提供与消费的方式。质量等行为。

以本文所讨论的红光公司案例发生的时间为基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制度安排至少包括如下一些法律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与法规为上市公司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问题在于:上述法律法规中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规定,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从事后披露的具体情况来看,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执行。因而,下文的分析与讨论,更多地将侧重在制度的执行方面,即:执行与违反制度的成本效益对比问题。

三、红光实业:案例介绍

1.“红光实业”的上市过程

红光实业是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600083.其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始建于1958年,是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该厂是我国“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之一,是我国最早建成的大型综合性电子束器件基地,也是我国及时只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超级秘书网

经成都市体改委(1992162号文批准,1993年5月,由原国营红光电子管厂以其全部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投入,联合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成都分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本公司。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红光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成科工字[1999]019号文),技术中心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经贸技(1995)374号文),1995年12月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川府函[1995]517号文)列为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246号文和[1997]247号文批准,红光公司于1997年5月23日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0.43%,实际筹得4.1亿元资金。

2.上市前的相关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与渠道中,“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是主要部分。此外,相关渠道(从当时来看,主要是证券类报纸和电视、广播评论)的介绍与评论,也构成信息来源的一部分。但公司能否取得上市资格、公司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等,主要取决于由上市公司提供、经相关中介机构认定的财务资料等信息。而这部分信息也构成了“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的主体。因此,下面对相关信息披露的介绍,主要基于红光实业上市前所公开披露的这两份文件。

会计造假论文:财务舞弊造假法务会计论文

一、公司财务造假相关问题的界定

(一)虚假出资问题的界定

1.虚假出资的概念

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就是申请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注册时其实际收到的股本资金额低于法律规定而谎报已达到规定,或者注册资本的构成不实。《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成立需要在发起人、股东缴纳了全部出资或将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确认并出具证明,才能凭此证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虚假出资的方式

在虚假出资财务造假的过程中一般涉及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虚假证明文件指的是伪造、变造的验资证明文件,大多虚假出资都是用虚假证明文件来欺骗公司登记的主管部门或者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南特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特公司”)在出资时公司的出资人李某就是通过两次的会计造假转换资本,将本来没有资金的验资账户,在验资的时点达到公司设立的要求,成功地欺骗工商登记机关审查过关。李某虽然经营南特公司,但由于没有出资,所以公司的合法财产归“真正股东”所有,李某不能享有公司原有的股权,而应该以经营者身份衡量李某的报酬问题。

3.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比较

抽逃注册资本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基于个人目的从公司将其出资的部分或全部抽回,其中借贷验资也是抽逃出资的重要方式之一。虚假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动机往往是以最小出资额达到公司登记注册资本的低要求;抽逃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将出资抽回挪作它用而并非拥有公司生产经营,动机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诈骗。南特公司“过桥借款”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为完成公司注册而进行的,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

(二)会计事务所在会计造假中的责任

1.会计事务所验资业务

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是鉴证业务的内容之一,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验资风险,制定完善的验资计划后,执行验证程序最终以验资报告的方式反映验资结果。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障将所有的错误与舞弊揭发出来,只能做到合理确信的程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固有的风险,鉴证业务旨在提供合理保障,在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的过程中可能因为验资资料有限,审计范围不全导致验资结果不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公平和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南特公司的过程中履行到了审计的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要求在验资的时点存在相应的资金留有在验资专户,而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的过程中确实存在700万、500万的资金,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及时发现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是由于验资业务自有的缺陷造成的,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包括“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其中××年×月×日代表的就是时点数。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虚假出资的情形,只要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并依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及时条———验资》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如带说明段的验资报告),即使验资单位验证的资本额与企业实有的资本额不相符合,也不属于虚假的验资报告,但构成虚假出资。这种虚假的出资主要表现为验证的资本额大于企业在接受验证时的实有资本额。会计师事务所在及时次验资时郑某确实出资800万元,在第二次验资时,李某通过财务造假转款入自己的验资专户,在验资的时点出资确实到位,不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情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五条指出,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按规定进行验资审查,提供了验资报告,在验资环节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事务所审计业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后就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财务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审计报告负责,对企业管理层认定进行再认定,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保障。判断会计师是否出现职业过失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是否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保持诚信、独立、客观、公正,拥有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同时对客户信息保密,有良好的职业行为;是否拥有该职业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审计人员应能达到社会平均的技术熟练程度;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变化,熟悉新的审计领域,不断更新审计技术,保障所采取的审计程序能好地符合实务要求;是否能做出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具有充分的判断力是职业区别于非职业的特征之一。审计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如审计程序的恰当运用,审计风险和重要性水平的估计及披露方式的恰当选择等。谨慎职业者的判断是知识、经验和直觉作用于大脑思维的结果,而不是主观的盲断、武断;本案例中的南特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成功完成登记,在这过程中利用到了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完成资金的转移,在之后的经营中南特公司将不开票的收入填补出资、隐瞒账外,再将隐瞒的收入又作为购销合同撤销、追回预付款为名转入公司,冲销预付账款,这都严重地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影响重大且广泛,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却并没有发现这一缺陷,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南特公司在进行上市申请时会计事务所也并没有发现公司财务造假隐瞒收入的错报和公司内部控制的问题,这些对股改而言影响重大且广泛,会计事务所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存在相应的过失。

(三)财务造假涉及的税收问题

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账外账偷税,吞噬国家税款是纳税人特别是商业纳税人偷税漏税最为普遍、具代表性的方式之一。南特公司在经营中以预付款名义转入公司,再冲销原账面的预付账款,将不开票收入1340余万元隐瞒帐外,导致了偷税行为。

二、法务会计在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运用

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和法律相结合的学科,弥补了现代审计功能的不足,同时有利于对法律纠纷的实质作出评判。它是一种介于一般会计与审计之间、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一种新兴的特殊专业会计服务。法务会计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包括接受业务委托、制定工作计划、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出具意见报告等。

(一)会计证据

取得会计证据是反映特定会计事实及因果关系、证明具体利益关系及属性的资料,其对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有关键的意义。会计证据主要来源会计资料,包含表内数据和表外数据。关于财务造假资料的收集,法务会计需要取得公司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经济资料。如果有公司舞弊的情况出现,无论舞弊者如何隐藏、狡猾,都会以客观的形式在会计资料或其他方面留下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法务会计在财务舞弊案例中的运用是界定舞弊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南特公司成立时出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就是整个案例的基础,投资协议是否合法,在投资协议中李某和郑某的出资比例及公司成立的相关约定是本案例中的关键。在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法务会计还需要收集其公司从出资到经营期间的财务资料、每一笔资金转账的完整记录、李某和郑某在公司成立时约定出资比例的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时的相关信息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的资料(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同时还需要南特公司客户、供应商资料等。这些是鉴定南特公司虚假出资和财务造假的必要资料。

(二)会计证据识别

会计证据多种多样,按按照证据来源包括内部会计证据、外部会计证据和现场形成的会计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品质分为品质良好证据和品质恶劣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会计凭证证据、会计账簿证据、会计报告证据及辅助会计资料证据。在本案例中的品质良好证据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遵循了相关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反映了在验资时点南特公司的验资情况。而南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就属于品质恶劣证据,其财务报告是转移收入、隐瞒收入得到的结果,没有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单一的会计证据缺乏待证内容,其在证明待证事项的书证意义受到限制,在此案例中不仅要研究南特公司的财务资料,还要结合乙公司的相应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各证据的性,加大会计证据的证明能力。

(三)检验和论证

会计证据的检验可以采取核对法、比较法、计算法。例如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核对每笔货款收入和现金提取是否分别在公司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上反映,并列表汇总,注明内容依据,由被鉴定单位确认盖章,进而进行比较金额差异,计算相关金额;论证的重点应当是援引会计制度规定,提出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和轨迹。对南特公司案例的论证应该重点界定其在验资环节和隐瞒收入的违法行为。在验资环节要鉴定李某和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检验乙公司账户的进出情况,证明李某与乙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为虚假出资。而在隐瞒收入环节需要检验南特公司的相关账户的进出情况,特别是预付款的记录,证明李某在经营期间确实通过财务舞弊隐瞒收入和税收。它不仅要运用检材证明能力假定和检材证明力假定对被粘贴展示的检材的有效性进行常规论证,还要对列表内容的真实性和核对方法的性进行简单的论证,为结论的性提供保障。

(四)本案例相关结论

及时,由于李某虚假出资不应享有公司股权,实际股东只有郑某。公司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李某应该按照经营者的标准来分配股权,而不是原始出资额4:6。原公司在股改决定的股份分配决定是有效的,因为经过了郑某同意,但是李某的股份应该归郑某所有。股改完成后南特公司5120万股的总股本中,4500万股应该属于郑某,剩余的620万股由李某和其他四位高管持有。

第二,负责南特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环节按照审计准则进行,执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不用负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年鉴中没有发现南方公司财务造假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相应的职业过失。

第三,李某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多次进行财务舞弊的活动,从验资环节到前期经营隐瞒收入,都对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带来了负面影响,违反了《会计法》等的规定。

第四,南特公司将不开票收入1340余万元隐瞒账外涉及到了偷税的问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该受到相应的偷税处罚。

作者:蒋文琪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会计造假论文:会计信息造假综治对策研究论文

会计信息是指按预定要求,向使用者提供的有助于决策和管理的财务信息和其他有关的经济信息。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信息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为人所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特征:性与相关性。

然而,在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是当前经济生活中非常突出的问题,并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之一。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及其危害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不符合性,相关性的质量要求,不能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不能了解单位实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信息失真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会计信息不实,二是会计信息造假。它们是两个性质根本不同的概念。

所谓会计信息不实,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和会计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会计信息与经济活动本意之间的出入,这种出入具有当事人无造成失真的主观愿意;不实在会计核算资料中暴露的比较明显;不实责任人一般得不到经济及其他利益等特征。

会计信息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达到提高分红数额,博取股东信任,刺激股票市价,表示营业或偿债能力高强,或隐瞒营业亏损,或者避免股东要求多分红利,减低甚至逃避纳税,加大秘密公积以保持其稳健性,减低股票市价以便收回库藏股票等目的,事先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造成的信息虚假。此种行为具有欺诈的意向,以蒙蔽股东,债权人,银行或政府部门,显然有蔑视会计准则,破坏会计的真实性及一致性,并违反法令做出不正确的表示,歪曲财务报表内容使利益关系人的判断和决策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

二、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我们从会计信息失真的两个不同表现形式——会计信息和会计信息造假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会计信息不实的原因分析

会计信息不实的主要原因有:

1、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与计量中生成的。由于客观经济活动的一些不确定因素,往往需要会计人员进行的估计、判断与推理,而不同素质会计人员进行的估计,判断与推理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一些素质较低的会计人员即使遵循了会计规范,也会由于其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使会计数据脱离实际情况,导致会计信息不实。

出此可见,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是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而我国现有的1200万会计人员中,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只占47%,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只占23%.大部分人的文化程度不高,按照合格会计人员的要求,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2、会计环境方面的原因。随着会计环境的不断变化,新的经济情况不断涌现,而相关的制度,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使得会计对经济事项的处理产生不确定性。1992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已显现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同时,已有的制度与法规都是根据一定的时期的政治、经济环境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不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时滞性",各种规范本身就不能符合客观实际,《会计法》中的内容有的落后于经济现实,有的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就无法实现,单位领导人如何对会计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也不明确,而由此生成的会计信息与客观实际情况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出入,造成信息的不实。

3、会计自身的因素的限制。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了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基本规范要求,但是,受会计的某些既定的前提与原则的影响的限制,也会造成会计信息不实。例如,作为会计基本前提之一的货币计量假设的运用是以经济活动均可以以货币计量和货币币值稳定不变为假设条件构造的,而现实并非如此,从而使生成的会计信息不实;根据重要性原则,需要舍弃或简化相对不重要的信息,使得会计信息与业务原貌有出入;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是要将可能发生的效益不能估计入帐,而可能的收益在将来实现或可能的损失在将来不发生,也会造成会计信息不实。同时,会计程序与方法的可选择性,使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不同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在一定情况下又可变更,自然会产生会计的不确定性,导致会计信息不实。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分析

会计信息造假,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当前以两权分离、政企分开为基本原则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强化了企业的利润动机和市场制约机制,但却未能从根本上塑造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主体与法制约束下的政府权力行为格局,致使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开始始终处于分而不离、虽分未开的"隐蔽"状态,以致企业市场价值判断行为与利益的体现不得不经常地被动调整。在我国国有企业,存在所有者产生主体虚置的问题,没有人格化的组织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与此同时,政府逐渐对企业"放权让利",这样,在缺乏所有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经营者的权力越来越大,出现了所谓的"内部控制人"问题。

结果,一种情况是会计行为被动地顺应政府的行政权力与单向的大财政意图,另一种情况是"内部控制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采用短期化,非规范化的会计行为,不管哪一种情况,其结果必然会出现会计信息虚假的问题。

2、各产权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特定的交易信息的拥有不相等,有些参与者比另一些参与者拥有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逆向选择,二是道德风险。所谓逆向选择通常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接收合约的人一般拥有私人信息并且利用另一方面信息缺乏的特点而使对方不利,从而使市场交易过程偏离信息缺乏方的愿望。逆向选择对会计信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劳动供给市场的逆向选择会降低企业聘用经理人员的会计人员的素质,而经理人员和会计的低素质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

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合同达成后,从事经济活动的一方为了较大限度地增进自身利益而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为。在我国,国家、股东是委托者,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人,双方存在利益上的不一致,信息上的不对称问题。国家(股东)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追求股东财富的较大化;而企业经理人员追求的是诸如工资,升迁等自身利益的较大化。而企业经理人员具有信息优势,这样,经理人员就有可能利用信息的优势来扭曲会计信息追求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会计人员也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挪用公款、贪污,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3、产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企业的产权主体包括个人、政府和企业,它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发生各种利益矛盾或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各行为主体普遍具有利己的动机,这个利己动机在信息不对称时就可能行为化。于是,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目标取向是较大限度地增值国有资产,不断扩大再生产时,企业和个人就可能以其自身的利益较大化为行为目标,这种利益上的矛盾,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就会造成人之间的"合谋造假",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4、监督、约束机制弱化。对于会计行为的约束监督来自两方面,一是单位内部监督,二是外部监督。企业产权的不明确导致约束机制的作用弱化,在公有或共有产权情况下,由于财产不能分割到由某个或某些产权人具体所有,从而造成公有财产大家都有份,又都没份的矛盾,导致人自行其是,缺乏监督,造成单位内部监督行同虚设。由于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弱化,我国甚至发生公司被大股东或内部控制人掏空的现象。而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由于其委托人与监督对象为同一对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还很少,力量不足,从业人员整体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偏低等原因,对于会计信息造假的防范并不能起到预防的作用,从而使外部监督作用弱化。

三、防范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措施

同样,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的防范和治理,我们也从会计信息不实和会计信息造假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会计信息不实的防范和治理

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主要对策有:

1、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只有提高了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其业务水平、职业判断能力相应提高,才能保障会计信息真实性。首先,应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只有按照一定条件通过一定程序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会计工作,把好会计人员的"进门关".其次,逐步完善统一的、具有刚性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力度,以约束和管理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第三,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支持和督促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

2、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制度的制定,以适应会计环境的变化。首先,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规划,应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有较科学的和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分析和预测,从而使会计的发展具有较好稳定性和持续性,避免未来环境不确定性对会计产生过多的影响。其次,要注意协调好有关利益集团在准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应制衡关系,使各方利益都能够在有关准则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以消除或减少对准则的抵触和抵制行为,增加或提高对准则利益的认同感。再次,对于会计准则中的某些定义和释义要有的分析和解释,如果某一定义和释义可能会有多种理解,则应对各种可能的理解作详细阐述,表明其适用情况,这就不会使会计准则的使用者造成误解。

3、加强会计规范建设,完善会计准则、制度。要参照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势,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缩小会计选择的范围,降低因会计程序和方法的多样性而造成的会计信息不实问题。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中,要依据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对会计事项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反映,不能凭主观臆断,凭空想象,而要立足于客观实际,要有充分的理论依据,要符合政策法规、准则制度的规定,特别是一些需要估计,断判和推理的会计事项,更要注意避免主观随意性的发生。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防范和治理

会计信息造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关系不明晰,利益实现机制紊乱,缺乏有效的监督等经济政治因素。因而,其治理对策也不是会计本身所能寻求的,所以,其治理对策有以下几点:

1、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在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产权的明晰界定,是市场主体根据会计行为规范开展会计管理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要产权界定清楚,会计规范的运行和会计信息的生成就会是有效率的。这是因为,产权的明晰界定,为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的条件:(1)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较大化;(2)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有了这两种,既可以允许和鼓励会计主体根据会计交易费用的高低,自由地选择会计规范组合方式,实现会计规范的有效配置,又可以充分发挥会计规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为整个社会的财产规则、利益规则以及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创造最基本的条件,这一些又都有利于充分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

2、建立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合同安排与政府规章。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通过有效的合同安排使委托人与人利益一致,或促使人主动提供信息;二是通过政府规章强制市场交易者提供信息。

合同安排是指委托人设计的激励合同促使人不会因委托人不能观察到隐蔽行为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对企业经理的报酬以分成代替固定薪金不失为有效办法。具体做法是将企业一定数量的股份作为企业经理人员薪金的一部分,并规定其低持有年限,通过证券市场对公司业绩评价来调节经理人员的利益,使其行为与股东目标相一致。

政府规章是指政府利用强制手段直接命令市场交易方必须披露某些重要信息,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之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规章对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应发挥重要作用。它包括(1)规定经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防止出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劳动力市场的逆向选择;(2)制定会计法规,对违法者予以惩罚;(3)强制企业披露会计信息,并规定其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3、改进完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理顺各方关系,减少利益冲突。利益分配与考核机制的不够健全,不尽合理是诱发会计信息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造假者的主要动机在于取得经济及其他利益。只有改进完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才能防止会计信息的造假。一是建立利益分配均衡机制,理顺国家、地方、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兼顾各方利益。二是改进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考评,不要仅以数字论英雄,而要与定性考核结合起来。//wWw.gWyoO

4、建立、健全企业的监督体系。对于产权不明晰导致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弱化问题,应明确产权关系,划小共有产权范围,企业由产权人直接委托人管理,产权人对于人有直接任免权力,从而硬化产权人监督作用,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而对于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我们应如何加强呢?首先,要将企业的董事会(代表所有权)和经理人员(代表经营权)分开;再次,在民间审计组织进行脱钩改制的过程中,应注意进行队伍的清理整顿,去除不合格人员,招聘高素质人员,使从业人员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水平得到提高,总体的力量得到加强。

会计造假论文:会计信息造假研究论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博弈

摘要:运用博弈论原理系统分析了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的经营者、会计人员、投资者、注册会计师、政府监管部门等利益相关者的态度与行为,指出了导致会计信息造假的多方面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建议。

一、会计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博弈分析提供会计信息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基本要求,但是企业是否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则取决于真实会计信息能否带来利益。

利益追逐是会计造假的潜在动力,这一潜在动力能否成为现实动力取决于会计信息披露的环境。假设存在两个企业,他们存在共同的利益驱动,会计行为都有“会计诚信”和“会计造假”两种选择,在选择会计行为时,他们没有信息沟通,可以估计会计行为的收益,企业会计行为不受监管或监管很弱。这是一个类似于“囚徒困境”的信息静态博弈。其战略式表达如下:1.参与人集合:企业A和企业B,用i=1,2表示;2.每个参与人的战略空间:Si={Sij}={会计诚信,会计造假},i=1,2;3.每个参与人的支付函数:Ui=Ui(SijS-i),i=1,2收益矩阵表示,若两个企业都选择会计诚信,则收益均为A;若都选择会计造假,则收益均为B;若一个企业选择会计造假,另一个企业选择会计诚信,则造假企业获得比诚信企业更多的收益,甚至影响诚信企业的收益,设造假企业获得收益为D,诚信企业获得收益为C。按照前文的假设,显然,D>B>A>C。分析可得,S*=(S*1,S*2)=(会计造假,会计造假)是该博弈的纳什均衡。也就是说,D>B>A>C条件下,两个企业都毫无例外地选择“会计造假”。造成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不是会计行为本身,而是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造假者获得相对收益,而诚信者却获得了相对惩罚),即博弈规则的不合理。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博弈规则,调整收益矩阵,使诚信企业能够获得更多利益。如果收益矩阵中的相关数据变为以下关系:C>A>B>D,那么,上述博弈的纳什均衡则变为:(会计诚信,会计诚信)。因此,能否实现从“会计造假”向“会计诚信”的转变,关键取决于这种利益分配格局能否转变。这种转变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利益相关者对待“会计造假”的态度紧密相关,其中包括通过会计信息反映其业绩的经营者、直接生产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作为委托方的股东、作为会计信息质检员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作为博弈规则制定者的政府。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分析他们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态度和行为。

二、经营者与会计的博弈分析两权分离条件下,投资者通过会计信息来掌握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较大化,经营者往往具有“会计造假”的自然动机。

但是,经营者的造假动机能否实现取决于会计的态度和行为,这就形成了经营者与会计之间的博弈。与企业间的静态博弈所不同的是,在正常情况下,会计受雇于经营者,其造假动机远远低于经营者,而经营者往往采用威逼利诱的手段使会计与之合谋。所以,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会计的态度往往取决于经营者的态度,二者之间存在信息动态博弈。经营者只有一个信息集,两个纯战略:威胁、不威胁;会计人员有两个信息集,每个集信息集上有两个可选择行动,因而有四个纯战略:(1)不论经营者行动如何,都选择造假;(2)经营者威胁,会计人员选择造假,经营者不威胁,会计人员选择不造假;(3)经营者选择威胁,会计选择不造假,经营者选择不威胁,会计选择造假;(4)不论经营者行动如何,会计都选择不造假。该博弈的扩展式表述如下:1.参与人集合:i=1,2;2.参与人行动顺序:经营者先行动;3.参与人的战略空间:经营者的战略空间S1=(威胁,不威胁),会计的战略空间S2=({造假,造假},{造假,不造假},{不造假,造假},{不造假,不造假});4.参与人的收益函数。为分析方便,一个假定的合乎逻辑的收益组合如果经营者选择“威胁”,会计将选择“造假”,如果经营者选择“不威胁”,会计将选择“不造假”。但是,如果经营者知道会计的理性行为,则必然选择“威胁”,所以(威胁,{造假,不造假})=(威胁,造假)是该博弈的惟一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从这个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几个基本结论:(1)会计人员并不是会计造假的罪魁祸首;(2)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是有限的;(3)由于会计人员与经营者的地位悬殊,二者之间的博弈是非平等博弈,会计人员很可能成为经营者会计造假的帮凶。当然,导致经营者一定选择“威胁”,而会计一定选择“造假”的直接原因是的利益分配格局。为了转变这种格局,需要引入惩罚规则。规则1:经营者承担会计造假的全部法律责任。规则2:会计人员承担会计造假的全部法律责任。规则3:会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规则4: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会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在规则1条件下,经营者将承担全部的造假风险。如果经营者认为其所承担的造假风险足够大,以至于打消了造假念头,则会计人员的策略是“会计诚信”。但如果经营者认为这种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不足以抵消造假收益,经营者仍然会选择“威胁”,会计则毫无考虑地选择“造假”。这种情况下,由于会计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会计人员的行为取决于经营者的行为,会计的监督职能被大大地削弱。

在规则2条件下,由于会计人员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故经营者的选择是“威胁”。但是,由于会计人员的人事任免和奖惩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会计人员将面临“造假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不造假被降级、冷落甚至开除”的两难境地。无论哪种选择,都使会计人员屈服或受制于经营者。在规则3条件下,虽然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会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将演化为规则2的情形在规则4条件下,由于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其造假倾向受到较大制约,不会贸然选择“威胁”,同时由于会计人员对造假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也受到一定的风险制约而不会轻易与经营者合谋。从会计造假行为过程来看,经营者是主动的,会计人员是被动的。规则1和规则4从主动者角度控制会计造假行为是比较合理的。如果加强对会计造假的监督和惩罚力度,使经营者承担的现实法律责任足够大,这时经营者将选择“不威胁”,会计将选择“诚信”,纳什均衡为:(不威胁,诚信)。我国新《会计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非常合理的。

三、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分析两权分离条件下,所有者通过会计信息来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检查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在对经营者的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时,小股东与大股东的态度和行为是大有差异的。由于小股东的股权过于分散,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为小股东带来的收益远远少于大股东,小股东在证券市场上往往难以“用手表决”,而只能“用脚投票”,因而小股东缺乏对经营者监督的积极性,在监督经营者行为时存在“搭便车”现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这种行为构成了一个“智猪博弈”,二者的战略空间都是(监督,不监督)。若大股东选择“监督”,小股东可以坐享其成;若大股东选择“不监督”,小股东也无所谓。所以小股东的战略是“不监督”,而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只能选择“监督”。纳什均衡是,大股东担当起搜集信息、监督经营者的责任,小股东则搭大股东的便车。但是,另一种情况是,大股东很可能利用小股东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麻木”以及二者掌握会计信息的不对称,侵犯小股东的利益。事实上,在“一股独大”现象广泛存在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经营者并不是背着大股东去造假,而是与大股东合谋。这时,经营者和大股东共同成为会计造假的主谋,成为博弈的一方,小股东成为博弈的另一方。在这个博弈中,小股东由于在信息能力和经济能力等方面的劣势,只能选择“不监督”,而大股东和经营者则选择“会计造假”,小股东成为会计造假的较大受害者。

四、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博弈分析注册会计师的行为选择过程也是注册会计师与有关方面的博弈过程。

这里至少存在三个博弈: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博弈;注册会计师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股东)之间的博弈。及时个博弈是信息静态博弈,注册会计师的战略空间是:(审计舞弊,客观公正),这是一个类似于“囚徒困境”的博弈。从行业竞争的角度看,当前审计行业的无序竞争使注册会计师不得不以降低审计质量为代价来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一方面,与来自客户的威逼利诱和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相对应的是较小的舞弊成本;另一方面,与提供品质审计服务需要承担较高的审计成本相对应的却是丧失客户的潜在风险。从被审计单位的角度看,在目前资本市场尚不发达的情况下,企业往往是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要求被动地接受审计服务,他们更喜欢价格低、麻烦少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品质的审计服务不仅得不到好处,而且还会遭受“白眼”。第二个博弈是信息动态博弈,在不考虑其他条件下,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取决于企业是否向其提供了额外收益。假设被审计企业的战略空间是:(收买,不收买),则注册会计师的战略空间是:({审计舞弊,审计舞弊},{审计舞弊,客观公正},{客观公正,审计舞弊},{客观公正,客观公正})。因为被审计企业总是希望注册会计师与其合谋,所以在不考虑其他条件下,(收买,{审计舞弊,客观独立})=(收买,审计舞弊)是该博弈的纳什均衡。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舞弊将受到严重惩罚,以致于其放弃额外收益而恪守独立,则(不收买,客观公正)是该博弈的纳什均衡。由于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之间同样存在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第三个博弈类似于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博弈。正如上文分析,注册会计师很可能与经营者串通,从事审计舞弊。

五、会计信息披露者、注册会计师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博弈以上博弈的参与人中,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人员可以抽象为会计信息披露者,注册会计师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者。

他们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监管部门的态度。所以,有必要建立会计信息披露者、注册会计师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会计信息披露者的战略空间与注册会计师的战略空间仍然不变;政府可选择的行为有:严惩、惩罚不力、不惩罚,由于惩罚不力与不惩罚的最终效果并无较大差别,所以,政府部门的战略空间可归纳为:(严惩,不惩罚)表中括号内字母表示概率,大写字母表示收益,显然,在正常情况下,E>F>D,B>C>A。对于会计信息披露者,其会计造假的平均收益与会计诚信的平均收益相等时,即:[Dr+E(1-r)]q+E(1-q)=F,简化后,得qr=E-FE-D(1)其中,E-F为会计造假未被发现比会计诚信的增量收益,E-D为会计造假未被发现比被发现并受到严惩的增量收益。qr为会计造假并被发现的概率。当会计造假并被发现的概率≥E-FE-D时,会计信息披露者选择会计诚信;否则,选择会计造假。对于注册会计师,其审计舞弊的平均收益与客观公正的平均收益相等时,得:pr=B-CB-A(2)其中,B-C为审计舞弊未被发现比客观公正的增量收益,B-A为审计舞弊未被发现比被发现并受到严惩的增量收益。pr为审计舞弊并被发现的概率。当审计舞弊并被发现的概率≥B-CB-A时,注册会计师选择客观公正;否则,选择审计舞弊。由(1)式和(2)式可以进一步得出以下结论:若q或p一定,则r随D或A呈同向变化。即:在检查力度一定条件下,如果处罚力度不大(D较大,A较大),那么,必须加大处罚的严格程度(提高r)。若r一定,则q随D呈同向变化,p随A呈同向变化。即:在惩罚的严格程度一定的条件下,如果处罚力度不大(D较大,A较大),那么,必须加强检查力度(提高q,提高p)。若D与F相差不大,A与C相差不大,即“严惩”不严,则会计信息披者必然选择会计造假,注册会计师必然选择审计舞弊。因此,有效制止会计造假和审计舞弊,必须同时加强四方面的工作,即:(1)制定明确的处罚制度;(2)加大检查的力度;(3)提高处罚的严格程度;(4)加大处罚的力度。公务员之家:

六、结论与建议利益追逐是会计造假的潜在动力,这一潜在动力之所以能够成为现实动力,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缺乏能够正确反映会计信息质量及其作用的有效资本市场;(2)缺乏能够惩恶扬善的有效奖惩制度;(3)缺乏增强会计监督职能和审计监督职能的职业保护机制;(4)缺乏监督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5)缺乏高效的监管机制、监管措施和监管方法;(6)缺乏有效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因此,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至少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2)制定有效的奖惩制度;(3)建立会计职业、审计职业的职业保护机制;(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5)建立与奖惩制度相配套的高效的监管机制;(6)建立相关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7)严厉打击会计信息披露的地方保护行为。

会计造假论文:会计报表造假查处论文

目前企业会计报表造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虚增资产,虚增利润;二是虚增负债,隐瞒利润。前者大多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领导人的升迁和奖金、股息、红利等既得利益的分配;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公司股票价格的高低。后者主要是私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这类企业更关心的是如何逃避国家的税收,少接收政府有关部门的摊派。

一、虚增利润的主要手段及稽查方法

1、虚构销售,虚列应收账款。企业虚拟销售客户,开出销售发票,虚列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如“正阳股份”2004年通过与其关联的11户企业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07亿元,虚转成本7812万元,虚增利润2902万元,虚增库存2961万元。“达阳毛绒”2004年和2005年也是通过虚增出口销售收入,虚增利润1.45亿元。对这种造假手段的稽查方法,一是检查企业的年度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对照企业的销售量看是否出现销售总量大于生产能力的异常情况;二是抽查企业年末、季末的销售合同、出库凭证等原始资料,看其手续是否完整、是否有异常情况;三是对客户单位发询证函证,以确认对方单位是否欠款。

2、少转销售成本,虚增利润。这类企业不按销售配比原则结转销售成本,导致企业库存商品的账面金额远大于实际库存金额。如对某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现该企业生产成本中的制造费用和人员工资历均未结转,少转成本1500多万元。对这种造假手段的稽查方法,一是检查其成本结转方法是否遵循一贯性的原则;二是通过计价测试,看企业的期末存货单价是否异常;三是通过抽查盘点,对企业实际存货的数量和金额与账面存货的数量和金额进行比较,看是否有差异。

3、利用“未达账项”弄虚作假,调节利润。如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362.8万元的有关费用支出单据压在银行未达账中,未进行账务处理。对此,稽查中要对银行未达账项中的银行已付而企业未付的事项查明原因。

4、利用资产重组和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方交易,其交易价格不是在公平的条件下确定的,往往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如“盐阜股份”将6926万元的土地卖给关联企业,卖价2.1926亿元,获利1.5亿元;将净资产为1454万元的下属企业卖给关联方,定价为9414万元,获利7960万元。“盐阜股份”当年利润为9733万元,剔除上述两项,则亏损1.3227亿元。对此,稽查时首先要掌握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所属子公司的情况,对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产转让、销售、采购、商标使用以及资金占用等,要特别关注交易的价格和支付手段是否异常。

5、当期费用未计入损益,虚列资产,虚增利润。这类企业将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虚列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不计入损益。稽查时产要检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其他应收款”的列账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是否按收益期限进行摊销。

6、应计入损益的借款费资本化,虚增在建工程支出,虚增利润。对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何时应计入损益,财务制度规范越来越严格。如行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均可计入在建工程;原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的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利息资本化。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将无力消化的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虚列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支出中。稽查时要按照准则规定的条件,重新计算应计入在建工程中的利息费用。

7、少提固定资产折旧,虚增利润。稽查时,主要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是否随意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

8、少提或不提银行贷款利息,少计负债,虚增利润。稽查时,一是要审查有关贷款合同。测算利息计提情况;二是向贷款银行查证确认。

9、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如上市公司的财务表中,有的企业不计提或少计提减值准备,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期末成本不高于可变现净值”了事;有的企业为了释放连续亏损而遭退市的压力,在“长痛不如短痛”的心理作用不,本期提取巨额减值准备,次年冲回。对此,稽查中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如有证据表明企业计提了减值准备,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曲追溯调整,不应增加当年利润。

二、隐瞒利润的主要手段及稽查方法

1、销售收入不入账,作预收账款处理。如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税务稽查中发现,该企业的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大,且长期不动。经进一步抽查原始凭证,进行函证确认后,该单位如实说出,是销售收入未入账,达650万元。

2、虚构成本,虚列负债。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利润的前提条件是它的客户单位无需销售发票。当客户单位需要开具销售发票时,销售企业就可能通过虚构成本来隐瞒利润。如对某纺织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时发现,企业部分原材料的购进只有仓库的验收入库单,暂估入账的材料达2145万元,均虚列入应付账款,而虚购的材料通过领料单逐步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从而隐瞒利润2145万元。

3、购置固定资产,挤入生产成本。如对某机械集团公司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单位账外固定资产数量特别多。原来该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要求销售单位将增值税发票开为材料配件等。这样,企业不仅可以挤占生产成本,隐瞒利润,偷逃国家所得税,而且可以将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变换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的增值税。从稽查情况看,企业财务报表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复杂。单从原始凭证上看,假购货发票、假出库单、假入库单、假保管账、假成本计算单等一应俱全。企业采取假账真算的办法,在假原始凭证的基础上,依照规范的核算程序和方法,“按部就班”地进行会计处理,假中有真,鱼目混珠,真假难辩。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确保稽查工作的质量。

会计造假论文:财务会计造假影响会计工作进程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会计信息的真实是会计工作成败的关键、财务会计造假是指造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在会计凭证上造假、在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造假、在成本核算上造假、在税金核算上造假、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诱发了财务会计的造假行为、执法不严、处理不硬是财务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之一、产权界定不明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财务会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内外部会计监督体系尚不够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某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明晰企业产权,并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强化政府监督,并以财政部门为监督协调组织,形成监督合力、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坚持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法律法制观点等,具体请详见。

会计信息的真实是会计工作成败的关键,而当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财务会计造假普遍,严重危及会计工作的生命。本文拟就财务会计造假的现状、成因及打击财务会计造假作一粗浅探讨。

财务会计造假是指造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用各种欺诈手段在会计帐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变造会计事项,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据财政部的公告称,2000年对159家企业的抽查结果,资产不实的147家,虚增资产18.48亿,虚减资产24.75亿,利润不实的157家,虚增利润14.72亿,虚减利润19.43亿,造假的现状令人触目惊心。造假通常采用的手法有:

1.在会计凭证上造假。这是造假者最常用的手法,在原始凭证上造假,或编造虚假经济业务,假餐饮费票、假销售收入票等假票据现象异常突出,劳务费、临时工资等自制凭证更是以虚开实;或以原会计事项为基础,通过夸大或缩小的方式非法谋利,以少开多、大头小尾的票据司空见惯;或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将公款行贿、个人购买的物品等非法事项在形式上合法的费用中列支。造假者让这些虚假的原始凭证进入记帐程序,编造虚假的记帐凭证。

2.在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造假。有的企业单位存在大量的现金收入,从而私设“小金库”;也有的企业单位将销售收入或预算外收入不按规章制度存入规定的开户行,擅自存入企业单位的经济实体,甚至以个人的名义存入储蓄所,乱支乱用,滥发奖金;一些企业另立帐簿,还有一些企业单位直接捏造、篡改会计报表数据;更有一些企业编制多套会计报表。

3.在成本核算上造假。一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造假帐制造虚盈,往往在成本上大做文章,该摊的费用不摊或少摊,该提的费用不提或少提,将一些已支付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挂在“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帐上,将已竣工的基建项目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挤入工程成本。更有甚者,南通市某制造玩具的合资企业月底竟将期间费用转入“待摊费用”帐户,而待企业经营情况好转时,再从“待摊费用”帐户转回期间费用帐户,然后再转入“本年利润”帐户,随意调节利润。

4.在税金核算上造假。有些合资企业为了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照顾,将应当在本年计入的收入挂在帐上,转到下年度结算;有些企业为了偷逃增值税,竟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浙江金华“大税案”充分说明了造假者的肆意妄为;有些企业为了偷逃营业税,变造发票内容,如实为营运收入,变造为营运收入和其他款项,以期少纳营业税。

财务会计造假不仅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经营业绩虚假,财务状况不实,而且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银行贷款沉淀,企业积累与债权人利益受损,削弱了国家财经法规的,严重干扰了国家的宏观管理,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挪用贪污打开了方便之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及会计工作的生命。

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诱发了财务会计的造假行为。一般说来,地方政府部门把经营者的考核奖励、职务升迁、职工工资分配等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银行放贷也是以企业的资产状况和效益状况为依据,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有的企业不在品质、高产、低耗和市场竞争上下功夫,不是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而是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在财务会计造假上做文章,或为了偷逃税款;或为了完成效益指标以分配工资和获得奖励;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或为了谋取贷款;或为了个人的名利和地位,在会计帐务中弄虚作假。

2.执法不严、处理不硬是财务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之一。目前执法状况普遍存在过宽的现象,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检查出的造假事项,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检查出的造假事项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极少影响企业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的利益,执法缺少严肃性和性。我们年年见到公布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公告,却不见公布造假的企业单位的名称,更不见公布对造假责任人的处罚,执法者的缺席与渎职造成了财务会计造假的放纵和泛滥。有法不依,法将不法;违法不究,使造假者心存侥幸;执法不严、处理不硬,导致造假者胆大为妄为。

3.产权界定不明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财务会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存的国有产权关系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化,所有权关系模糊,实际占有权关系模糊,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税务、工商部门都对国有资产负责,但又不能真正代表所有者的权利,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产权界定不明确,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者脱离了所有者的有效控制和约束,可以任意造假。

4.企业内外部会计监督体系尚不够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从企业内部来看,一些企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严密,内部牵制制度不完善。从企业外部来看,一是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诸多监督机关为完成各自的职能任务各有取舍,相互间的配合及监督合力未能形成。二是社会体系不够完善,法律规定的接受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的范围还很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社会服务功能远远没有真正地体现出来。

5.某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一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将经济发展同守法经营对立起来,授意甚至强迫会计人员做假帐。由于大多数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依附于企业单位领导人,他们害怕坚持原则会遭到打击报复,屈从于企业单位领导人的压力,对违法事件不抵制,按照领导人的意图做假帐。更有少数职业道德差的会计人员,为了谋求自身的一份利益主动做假帐。

打击财务会计造假刻不容缓,需要我们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

1.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严格按新《会计法》办事,并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责任人个人身上。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其法律责任比较具体,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任何一部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也是一纸空文。执法者应严格以新《会计法》为准绳,对财务会计造假者严惩不怠。要树立执法机关的性和严肃性,纠正各种形式的“人治”倾向,形成打击财务会计造假的威慑力,对造假的企业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必须从严从重,使财务会计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利益,使其不敢造假,这是治理财务会计造假乃至一切打假的极为重要的措施。应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责任人个人身上,特别是对指使财会人员进行造假的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执法,在严厉经济处罚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同人事、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该降职的降职,该撤职的撤职,并配合刑事处罚,注意人身刑、财产刑的运用,使造假者不敢以身试法。

2.明晰企业产权,并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起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可以考虑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如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控股公司等作为法人实体,以其产权经营主体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运作,它是以所有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对投资企业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

3.强化政府监督,并以财政部门为监督协调组织,形成监督合力。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审计部门要着重对厂长、经理的离任、承包终结、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核算、资产质量进行审计;税务部门对通过造假帐以逃税漏税的行为要加大检查惩处的力度;人民银行通过对企业单位帐户和现金的管理,遏制企业单位的现金交易行为,强化信贷监督;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督部门也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相关企业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以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的协调组织,各部门之间注意密切配合,各部门出具的实施监督的检查结论对其他部门均应有效,这样,一可以避免重复监督给企业造成负担;二可以防止单一监督部门与企业通谋作假;三可以避免执法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失;四可以保障在各个部门形成监督的合力,使财政、审计、税务、信贷监督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大力推行注册会计师制度,建立健全以注册计师制度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要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注册会计师队伍力量仍然不足,人员的结构不合理,总体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偏低,甚至出现了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共同造假的案件,如“琼民源案”、“北京长城案”等。鉴于此,要借审计组织脱钩改制的契机,加大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清理整顿工作,去除不合理人员,招聘高素质的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强、社会信誉高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大军。同时,要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研究,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会计审查结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再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抽查,以更好地督促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业。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行注册会计师制度,逐步扩大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监督的对象范围,不仅上市公司、三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凡具有公开性质的法人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这一经济警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5.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单位内部监督机制的内容包括:(1)强化内部管理为中心的会计管理体系,建立起以责任会计为主要形式的企业会计管理体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分明。(2)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明确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各种财产物资、财务收支的审批、领报制度,建立严密的财产清查制度,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3)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科学的内部牵制制度。建立体制牵制制度,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会计人员的分工实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钱物、钱账要分管。建立程序牵制制度,制证、稽核、记帐、编表要环环紧扣。建立实物牵制制度,批准领导的印鉴和会计、出纳的印鉴应分开管理。建立账簿牵制制度,帐簿之间建立勾稽关系,并定期进行核对。(4)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内审机构与财务机构要分设,以保障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5)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由总会计师负责协调和综合工作,会计工作岗位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会计人员,并赋予其一定的责职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6.坚持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法律法制观点,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要做好新《会计法》的宣传工作,使他们明白: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及时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障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这样,促使他们带头执法,并能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会计工作,从而形成有效的企业内部自我约束的机制。同时,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会计人员树立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对会计人员要实施奖惩制度,对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会计人员要在工资、晋级等方面给予奖励,对违反《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会计造假的会计人员,坚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处罚,并且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促使会计人员在及时道防线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

会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通过介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现状,指出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危害性。分析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出现的原因,系统讲述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常用手段,就在当前的证券市场中如何治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会计信息造假

会计信息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在会计财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编造会计事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了较多的上市公司业绩骗局,如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所称的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占总利润的99.12%,并虚增资本公积6.57亿元;银广夏紧随其后,造假可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在1999~2000年间该公司通过造假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因此,治理会计信息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经刻不容缓。

1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危害性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危害是灾难性的,其危及到会计信息固有作用的发挥,以及对整个社会行业诚信的怀疑,威胁到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和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造成信息使用者决策失误和社会资源的无效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企业之间的分配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资本的趋利性,使得资源总是流向效益好的企业,而效益差的企业必然会在资本市场上无法筹集到所需资金。投资者究竟投资于哪家企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依赖的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此不难看出,真实的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和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条件和保障。不实的信息势必导致投资者决策上的失误,利益受损,严重的还会引起整个社会资金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

1.2打击股民信心,引发股市震荡,造成经济运行不稳定

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严重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结果使得投资者对股市望而生畏,谈股色变,严重地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使证券市场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功能和作用,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如银广夏、郑百文等公司在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虚增利润、真相被揭露后,其二级市场股价由百元左右(不考虑送配股因素)跌至现在的1元多,使广大中小投资者损失巨大,严重破坏了投资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1.3败坏社会风气,使政府公信力下降

上市公司往往是企业中较者,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上市公司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与政府有一定的关系;或以为政府对上市公司监管不力,对违规公司处罚过轻,使造假成本太低而导致虚假会计信息泛滥,严重影响政府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由于虚假会计信息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诚信建设,败坏了社会风气。

1.4会计信息造假行为为经济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滋生腐败

会计信息造假的本身必然会造成管理的混乱和内部控制漏洞百出,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2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原因

2.1上市公司存在进行会计造假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兴建而来,加之《证券法》中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使得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表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家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优势地位。由此市场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股东大会也往往变成国家股股东的“一言堂”。

(2)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度不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采用的是原则导向型。原则导向型的特点是各项会计准则的规范是粗线条的,具体操作要借助于职业判断。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防高估资产价值,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事实上在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标准细则,上市公司既可以通过少提资产减值准备掩盖风险,虚增利润,也可以通过多提资产减值准备减少利润或加大亏损。这就在客观上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3)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的缺陷。我国目前的“谁委托谁付款”的独立审计付款方式,是由委托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这实质上就出现了委托人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的现象,这种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合二为一的状况打乱了审计关系三方有序的平衡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的规范和道德水准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相对独立性,而实际的结果是管理层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审计机构在同行竞争中为了生存“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其共谋是一种“理性”选择。

(4)会计人员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无奈。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看,会计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能力是有限的。任何会计造假的实行人都是会计工作者本身,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的情况下,是否能够造假、是否敢于造假已经成为了上市公司是否聘任会计人员的首要条件。而会计人员的薪金又直接和公司业绩息息相关,为保住饭碗会计工作人员迫不得已不得不进行造假。

(5)会计造假的成本太低。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会计造假违规的成本太低,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很低,二是惩罚力度远远不够,会计造假收益很高,而会计造假成本过低。对会计造假行为,不仅刑罚和经济制裁力度不够,而且缺少名誉地位,升迁机会等方面损失。目前我国《会计法》中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单位较高经济处罚是10万元,对具体责任人的较高处罚是5万元,远远低于预期的违法收益,处罚未伤筋骨。由于会计造假的风险收益大大高于风险成本,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

(6)中小股东对虚假会计信息的麻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氛围浓重,投资者主要依靠证券市场的股票差价获得收益,很少有投资者去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即使某支股票的假账曝光导致股价大跌,中小投资者也大都自认倒霉。

2.2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动机

(1)企业自身利益的驱动。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须具备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由于这些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要想获得配股资格以及面临ST或PT的公司就不得不通过各种手法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处理,以达到其向资本市场“圈钱”提高公司股票价格并从中牟利以及扭亏为盈去掉ST或PT帽子的目的。

(2)企业经营者的个人利益驱动。上市公司管理者的利益(薪金、升迁)往往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而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则往往由利润的完成情况、投资回报率、销售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等各项财务指标反映。为取得更多奖金和继续保住经理的位子,企业管理层往往通过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包装利润,以非法手段来操纵公司股价,从而维护自身利益。

(3)会计信息失真的政治动机。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把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工作中心,经济发展指标已成为评价个人政绩和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指标。虽然我们正进行建设政企界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但依然有部分国企的经营者和政府部门有着藕断丝连的关系。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大多为所在地经济的强劲推动力,其经营状况往往涉及所在地区的利益、形象和政绩,因而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由于利益需求和地方政府提高自身政绩的需要,某些地方政府对当地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采取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

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常用手段

3.1经济交易陷阱

我国的某些企业主要是通过构造各种实质上虚假的经济业务来设置报告陷阱,设计缺乏实质内容的交易,并让交易“真实”地发生,实现报告粉饰、规避会计规范的约束,达到期望的目的。最典型的例子是股份公司为了公司股票上市需要,或为了影响股票的市价,公司管理业绩评价或筹资方便等目的,往往设置财务报告陷阱,弄虚作假、披露不真实的财务报告信息,创造财务报告“收视率”欺骗投资者。

3.2常规会计处理陷阱

目前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过早记录收入、夸大收入的实际数字、编造产生收入的交易的收入陷阱;利用资产计价而使企业“资产虚胖”,是让企业虚增利润的一个司空见惯的手段的资产计价陷阱;由于非经常性损益带来的收益是暂时的具有一次性和偶发性特点的非经常性损益陷阱。

3.3关联交易陷阱

目前,国内的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响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上市公司与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这些关联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成为合法擢取利润的游戏场所。因此,以调节收入和利润为目标,寻找各种合乎逻辑的借口,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非实质性转移交易,构造连环陷阱,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提供了一条新的陷阱设置途径。

3.4资本经营陷阱

目前主要有:采用兼并其他盈利企业的手段来“增加”其合并报表的利润的合并会计陷阱;利用资产评估随意给企业资产增值、减值的资产评估陷阱;借用资产重组实施实施的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的资产重组陷阱。

4治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建议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需要综合治理,而不能单纯就会计治会计,治理会计信息造假的过程同时是一个产权制度、公司制度、会计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4.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逐步妥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中国证监会颁布《股权分置试点方案》,迈出了产权变革的实质性一步。要在保障证券市场稳定且给予社会公众股东合理补偿的前提下,逐步实现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实现股权分散化,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利衡,以约束非流通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要强化社会公众股东各项权利的实现机制,改善股东参与监控会计信息的条件。

(2)完善内部利衡机制和监督机制。首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切实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股东等财产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与能力;其次,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应考虑增加一些涉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非财务会计指标,使人所得的利益与企业目标约束挂钩;第三,改变激励措施防止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就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措施将长期绩效补偿与短期工薪支付分开;第四,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制约机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内部会计审计体系,严格规范公司财务行为。

4.2加强外部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强化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实行经济和法律手段,对各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实时监督和过程监督,从源头上遏止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方面:首先,实行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制,要求上市公司每两年强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免其因与上市公司长期合作而丧失独立性;其次,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实行无限责任,提高违规风险成本;第三,改革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格局,成立隶属于证监会的会计监督机构,负责对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调查,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严厉处罚;,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诚信教育落到实处。

4.3完善会计法规体系

要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首先,应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这可以适当增加财务报表的附注,鼓励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其次,加快制订和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针对我国特别是上市公司容易出现的问题的准则加以规范。,纳入会计职业判断标准,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更加具体严厉。

4.4严格执法,加强法制建设

(1)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参与造假的无论是公司(投资者或是经营者)、律师、还是评估师、会计师、只要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受害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2)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摒弃“内部清理门户”和过分强调“市场稳定”的做法,严格将造假者绳之以法,以法律的严格执行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

(3)公开透明。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所有的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公开透明,执法情况也不例外。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发表公告、公报等形式,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造假问题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公开曝光其违规事实和对其处罚情况,使“造假者”无处藏身,提高法律的约束力。

4.5加强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

及时,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采取季报披露制度等,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第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在信息未披露以前,相关人员应严守秘密,否则应予以上市相关人员或交易所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以保障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平等性、对称性。

4.6实行诚信工程,加强诚信教育

(1)着力打造信用政府。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地方保护,提高政府的信用度,杜绝“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浮夸风,把诚信作为一个地区、部门考核的政绩指标。

(2)建立信用档案。目前我国的信用档案还是空白,因此我国要借鉴国外的做法,对违反诚信的单位与个人要记录在案,并且便于公民随时查询,从而增强单位及个人的诚信意识。

(3)强化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诚信不仅仅是道德要求,而且是市场经济下的基本游戏规则。因此,当前应配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落实,对全体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所有会计人员要用性命担保,“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

会计造假论文:会计信息造假分析论文

[摘要]:会计信息造假案此起彼伏,股市人气涣散,追究造假的根源将为遏制这类事件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造成这类事件的根源很多,每个事件都有其个性因素,本文仅从其存在的一个共性--内部控制环境方面来探讨此问题。本文借鉴了COSO对内部控制的概念以及对内部控制环境的界定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在这方面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期望能通过重朔内部控制环境来遏制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环境

银广厦事件在各个相关领域引起了轩然大波,股民损失惨重,一纸诉状要求赔偿;证监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指责,证监会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理论界也对该事件的成因及其引起的经济后果进行了讨论和研究。从昨天的琼民源、红光实业到今天的麦科特、银广厦,股市可谓风波不断,且上市公司造假案件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影响面也越来越广。每一种现象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复杂的原因,上市公司之所以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乐此不疲,简单说来就是其收益远远大于成本,但是细细加以分析,我们会发现有很多原因。首先有需求才会有供给,正是市场有对虚假信息的需求才会有上市公司的供给,正如学者刘峰在对红光实业做了案例分析后,认为现在我国并未确立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制度;其次是上市公司为虚假会计信息付出的代价很小,以前可以说没有,相比之下,对银广厦的处罚是对此类案件最重的;再次是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失效,导致权力集中,缺乏制衡等。正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才导致了这一系列的造假案。本文仅通过对大多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的现状来分析虚假信息产生的根源,希望能通过从对内部控制环境的改善和加强方面来遏制此类事件的频频发生。

一、内部控制的发展阶段及其现状

内部控制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及时个阶段是内部控制的雏形--内部牵制。古罗马帝国宫廷库房采取的"双人记帐制度",我国西周时期的内部牵制都是内部控制雏形的表现形式。20世纪初期,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重大变化,促进了社会化大生产程度的发展,加剧了企业间的竞争,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成了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因而一些企业在非常激烈的竞争中,逐步摸索出一些组织调节、制约和检查企业生产活动的办法,即当时的内部牵制,它基本上是以查错防弊为目的,以职务分离和交互核对为手法,以钱、帐、物等会计事项,这也是现代内部控制理论中有关组织控制、职务分离控制的雏形。

第二阶段是内部控制的初步形成--以职务分离、帐户核对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牵制,逐渐演变成由组织结构、职务分离、业务程序、处理手续等因素构成的控制系统。内部控制的该阶段的发展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各级管理人员不得不进行企业管理的探索。在泰罗等管理理论的指导下,企业经营管理者从内部牵制原则出发,尝试着组织结构、业务程序、处理手续等方法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措施,对其所属部门的人员及工作进行组织、制约和调节。至此,控制系统得以形成。

第三阶段:成熟期--内部控制结构。该时期的代表是1988年美国AICPA的《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它以"内部控制结构"代替"内部控制",并提出内部结构的三要素: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这也是我国目前CPA沿用的内部控制结构。

目前关于内部控制具的概念是美国COSO委员会在1992年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报告中提出的"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经理当局以及其他员工为达到财务报告的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等三个目标而提供合理保障的过程。"同时提出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五个相互联系的要素。同时指出了内部控制环境是其他因素构建的基础,由此可见内部控制环境在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重要性。

现在我国对内部控制结构的描述与COSO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构成要素有差异,后者更强调了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而更少地局限于会计,这也是内部控制概念越来越广,涵盖的内容越来越多的具体体现。目前理论界有这样的争论:是否借鉴COSO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概念体系的争论?就笔者认为,因为现代企业的运营方式和运做环境都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财务系统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的内部控制之间已经相互交织,内部控制就不应该停留在会计系统的内部控制层面上,而应该把两者相结合。同时因为中国已加入WTO,为了与世界接轨,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应该做适当的调整,因此对于内部控制的理论体系和实际操作都应该在借鉴先进理论和实务操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

二、我国内部控制急待解决的问题

许多学者都认为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核心,诚然一个公司没有相应的会计控制系统是无法良性运转的,但是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不是没有建立相应的会计控制系统,而是由于存在于控制环境中的缺陷导致会计控制系统的失效。因此,笔者认为当前重中之重是要弥补控制环境中存在的缺陷,正如COSO的内部控制概念中所说,内部控制环境是其他因素构建的基础,基础中都存在极大的缺陷,其他因素即使是构建得再,也只能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COSO对控制环境的描述是:内部控制环境主要指企业的核心人员以及这些人的个别属性和所处的工作环境,包括个人诚信正直、道德价值观与所具备的完成组织保障的能力、董事会与稽核委员会、管理阶层的经营理念与营运风格、组织结构、职责划分和人力资源的政策与程序。

我国CPA对控制环境的描述包括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和风格;组织结构;董事会;授权和分配责任的方法;管理控制方法;内部审计;人事政策和实务;外部影响八个方面。

比较以上两种对内部控制环境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COSO更加重了人这个因素在内部控制环境中的作用,而在其他几个方面没有重大差异。由于COSO的描述更为贴近现代公司的状况,以下就以其对控制环境的界定,并按各因素对内部控制环境影响的重要程度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控制环境中存在的缺陷。

1、企业核心人员的个别属性和所处的工作环境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作为信息的接受者、传递者和使用者的人无疑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要深入探讨目前上市公司核心人员的个别属性,需要引入经济学中对人的行为的研究。经济制度建立在人的心理基础之上,任何行为都需要不断的被激励,这种激励可以是物质的奖励,他人的认可,也可以是自我的认可。重要的是一个人必须感到其努力能带来自身福利的变化。为了激励行为者,必须让其能够获得自身的劳动成果,这是市场经济理念的一个基本点。

对上市公司核心人员的个别属性,笔者无法获取可信的资料,因此假定他们都是诚信正直、有正确的道德价值观的经济人。在此假定条件下,他们的经济行为将取决于其所处的环境,所有能影响合理理性的经济人的因素归纳起来也就是激励和约束的问题。正是由于激励与约束的扭曲,使得上市公司的核心人员利用虚假的会计信息在股市上"圈钱",谋求自身利益的较大化。

2、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和风格

管理当局在建立一个有利的控制环境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下面三个方面的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和风格,可能会极大地影响控制环境:(1)管理当局对待经营风险的态度和控制经营风险的方法;(2)为实现预算、利润和其他财务及经营目标,企业对管理的重视程度;(3)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所持的态度和所采取的行动。在不考虑其他控制环境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管理当局是受某一个人或几个人支配,那么,以上这几个方面的影响可能会增大。目前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很严重,而作为能够控制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内部人在缺乏相应的约束下,更容易出现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而利于自身利益增长的短期行为。著名经济学家吴敬莲曾经说过中国的股市是个大,这很贴切的描述了中国股市的现状。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来抬高股价,不断从股市上获取巨额资金,受损失的只能是中小股东。

3、董事会

董事会对一个公司负有重要的受托管理责任。如在董事会里成立一个有效的审计委员会,有利于公司保持良好的内部控制。董事会监督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而审计委员会则监督会计报表。审计委员会除了协助董事会履行其职责外,还有助于保障董事会与公司外部及内部审计人员之间的直接沟通。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键要看董事会能否发挥作用。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形式上是完整的,但从内部分析来看,不难发现起弊端。据有关调查表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22.1%,50%以上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78.2%,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的公司占总样本的47.7%,由此可见,这种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不过是给中小股民表面上的一个交代而已,几乎没有相互制约的力量。

4、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企业自我独立评价的一种活动,内部审计可通过协助管理当局监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来促成好的控制环境的建立。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与其权限、人员的资格以及可使用的资源紧密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并且必须直接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如果银广厦的内部审计有效,虽然不一定能够制止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但会加大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成本,因此可以有一定的控制作用。既然银广厦能够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可见其内部审计即使存在,也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不过是又多了一个摆设。

5、人事政策和实务

一个好的人事政策和实务,能确保执行公司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具有胜任能力和正直品行。公司必须雇佣足够的人员并给予足够的资源,使其能完成所分配的任务,这是建立合适的控制环境的基础。公司职员的胜任能力和正直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有关雇佣、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晋升等政策和程序的合理程度。所谓"高薪养廉"是指公司为防止员工的腐败行为,给高层管理人员提供高薪水的做法。虽然高薪不一定养廉,但养廉一定要高薪。

而我国上市公司有很大一部分是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因此在人员的聘用上或多或少都带有国有企业的色彩,同时也没有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流转机制,加上外部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的约束不力,雇员极有可能产生短期行为。

6、外部影响

外部影响的因素较多,最直接的外部影响来自于有关管理机构实施的监督及提出的要求,这种要求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控制意识。对上市公司而言,其接受的直接管理机构的检查来自于中国证监会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股票上市过程中,承担了一个全能的角色,既要负责新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也要负责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对事故的处理。但中国证监会一方面要禁止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以免引发资本市场危机;另一方面,它又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扶持,而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在1998年以前总体效益低下,要上市就需要包装,过度的包装就会有虚假会计信息的存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境也一样,从独立的原则来说,是应该采用合理的审计程序发现虚假会计信息的存在,以维护该行业的声誉,在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就是其赖以生存的条件;另一方面,这一行业竞争激烈,如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只是一味地坚持公正、独立的立场来出具审计报告,可能上市公司都不会请这样的事务所为其出具审计报告。所以中国证监会在监管的过程中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都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在这种状况下,中国证监会和中介机构都没有形成拒绝虚假会计信息的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削弱了企业的控制意识。

7、组织结构、授权和分配责任的方法和管理控制方法

管理当局设置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地建立授权与分配责任的方法,运用适当的管理控制方法都可大大增强组织的控制意识,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相对来讲上市公司在这些结构与方法的设置上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因为在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尽管构建的组织结构、授权与分配责任的方法以及管理控制方法是合理的,很难说公司在运做过程中是严格按照其所构建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法来操作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结构和方法的设置上,还在权力的制衡以及外部的约束上。

三、重塑内部控制环境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重塑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的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1、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权力有所制衡。现在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具体措施。中国证监会近日初步拟订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境内外各上市公司应当在2002年6月30日前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要确定对独立董事人员的选择,另一方面要确定独立董事的组织方式。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大都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人士或专业技术人士,现阶段,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律师、社会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金融中介机构中的博学管理人员以及在大公司任职多年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都可以作为独立董事的来源。对于独立董事的组织形式可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逐步建立专门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他们以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依赖市场化运做来谋求生存。

2、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把核心人员及其员工的短期行为长期化。股票期权制度在理论上来讲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重要的是在具体化操作的过程中要掌握好激励和约束的度,一定要使激励和约束相适应,这需要各个公司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设计出合理的期权额度和行权价格等具体实施细节。通过这种激励和约束,使公司核心人员更关注公司长远的发展,从根源上消除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动机。建立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提高公司有关雇佣、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晋升等政策和程序的合理程度。

3、加强内部审计的作用,同时转化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要加强审计的作用,先要提高审计的地位,对于审计部门的设置应该高于其他职能部门,这样才能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性,否则只能是行同虚设。同时要把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能从查错防弊转到对公司的管理作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上来。

4、加重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从而增加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成本,同时,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使得注册会计师更为谨慎持业,保持其持业的规范性和独立性,形成一种拒绝虚假会计信息的机制。尽管《公司法》中规定"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规定,但从迄今为止尚无公司因此而被暂停上市的现状看,似乎并无一家公司有"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行为。这也说明了尽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是却不能依法办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一个无法得到执行的制度,就不具备基本的约束力。从对一系列会计信息造假案的处理中,我们不难看出,不管是对上市公司还是对中介机构,处罚力度都在逐渐增大,当然渐进式的改革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制度也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完善起来的,随着各个方面运做的规范,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也就随之形成了。

会计造假论文:会计信息造假治理对策论文

摘要:会计信息造假是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中普遍现象,已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领导决策,如何应对会计信息造假,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成为近年来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会计信息造假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信息的作用日益突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质量要求也越发重要,如何应对会计信息造假问题,已成为财务管理中研究和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会计信息造假主要表现

(一)编造虚假会计凭证。主要表现是通过编造虚假经营业务如编制劳务费、装卸费凭证等;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原始凭证;或在原会计事项基础上夸大或缩小等等;这些虚假凭证进入记账程序,致使会计信息从源头上失真。

(二)非法设立账簿。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一套对内,一套对外专门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掩饰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达到偷逃税款、侵占国有资产的非法目的。

(三)会计核算不真实,形成虚假报表。主要表现一是控制利润。如采取虚构或减少经济业务;增加或减少成本计入;或在集团下属企业之间随意转移成本,达到人为调节利润和随意计算盈亏的目的。二是进行违规税金核算。为了偷漏税金,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拟购销业务购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入账,或编造发票摘要的内容,或将全部为营运收入的发票变造为营运收入和其他款项,以少纳营业税。或虚列职工名册,偷逃个人所得税等等。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分析

会计造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会计人员素质低。一是部分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在物质利益驱使下,采取各种手段伪造、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二是会计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知识贫乏,尤其是对会计制度更新不能适时学习,致使财务数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三是部分会计人员,屈从领导压力,或受利益驱使,放弃职守,主动为领导出谋划策,违反财经法纪,做假账、设账外账和“小金库”,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虚报浮夸,粉饰业绩,隐瞒收入,逃避税收,谋求私利。

(二)制度保障不健全。一是企业制度不健全,我国大部分企业还没有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一些单位负责人独断专行,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会计准则不够完善。我国财务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差,虽然近年来为规范市场运作,出台或修改了一些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部分法规的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并且一些法律条文较粗,缺乏可操作性。

(三)监督执行乏力。在我国执行的是会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外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理论完善,但实际运作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会计监督弱化,单位会计受制于领导,只能为领导服务,很多会计人员为了不受到排挤、报复而选择“驱从领导”,致使会计监督形同虚设;二是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弱化,权责利界线不清,内部监督不能独立发挥其作用,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现象;三是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外部监督虽有所作为,但由于诸多监督机关监督标准不统一,在管理上各自为政,注重完成各自的职能任务,相互间的配合及监督合力未能形成,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四是社会监督体系不够完善,虽然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审查验证的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五是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不能有效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造成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削弱了自我约束能力。

(四)惩罚力度不够。我国《刑法》、《会计法》对会计做假行为都作了处罚规定,但执行起来,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惩治力度不够,不能起到惩戒作用。一是会计造假行为败露后,司法介入欠缺,有时甚至片面强调发展经济,而放松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减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二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刑事处罚,或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和刑事处罚。经济处罚由造假单位来承担责任,最终由投资者或股东来承担,致使执法处罚乏力;三是重处罚单位,轻处罚个人。处罚单位,影响的是广大单位职工的利益,对造假主谋单位负责人和执行者会计人员惩处力度不够,很少能影响到造假者的利益,从而助涨了造假者气焰,导致造假者胆大妄为;四是会计造假成本低、风险小使会计造假现象有禁不止,由于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泛滥。三、防范会计信息造假的对策

(一)增强会计人员素质,提高从业诚信度

市场经济发展给财会工作增添了新情况和新问题,财会人员素质愈发重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本领,提高贯彻执行政策的水平,可以采取定期培训考核制度,职称晋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等等,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适应会主核算要求。其次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建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诚信原则、诚信品质,从而建立起防范虚假财务信息的及时道防线。

(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会计信息造假的发生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管理部门利用企业内部分工协作的关系,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内部制约机制,防止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1)建立岗位分离制度。形成批准职务与执行职务相分离、执行职务与检查职务相分离、保管职务与记账职务相分离。(2)建立领导负责制度。以防止领导推卸责任而造假。(3)建立独立的监督体系。即成立独立于财务的内部审计、纪检等部门,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监督的目的。(4)建立内部惩罚等规章制度,划分责任,以减少会计工作差错和舞弊等现象

(三)强化外部监督制度,完善账务管理大环境建设

会计处于一个动态的经济、政治及法律外部环境中,完善的外部大环境建设,有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1)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2)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增强其独立性;(3)实行会计委派制和稽查特派员制度;(4)企业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5)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揭露假账行为,以降低企业整体形象使之不敢造假。(6)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抵制、检举违法会计事项;(7)加大力量依法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加大会计信息造假的惩处力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有的制度有够细,所以要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制订各项会计法规的实施细则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使会计法规具有可操作性。(1)制定完善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具体认定的法律法规。(2)加大对会计造假惩罚力度,罚款要大到能够在事前遏制萌发造假的动机。(3)增加对会计人员进行保护的机制和环境,摆脱受制于领导局面。(4)提高执法效果,权责分清,惩罚对象和标准。

总之,会计信息造假作为当前扰乱会计工作秩序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反映、监督和控制功能,我们全体会计人员,应从自身做起,坚决坚持不做假账,立会计之精神,还会计之本色,以保障我国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会计造假论文:我国企业会计造假动机论文

摘要:证券市场在我国起步较晚,由于会计、审计的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存在许多缺陷,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作假日益泛滥。

关键词:会计造假;监管;公司治理结构

证券市场在我国起步较晚,由于会计、审计的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存在许多缺陷,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作假日益泛滥,拟就揭露会计造假的表现形式,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与大家共同探讨。

1会计作假动机

1.1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

许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主动,不充分,质量较低且滞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有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种。一些上市公司因自身存在的暗点,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非一种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获得的权利,在面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往往采取一种回避的态度。上市公司在对公司信息披露时,高估收益,低估损失,如虚构交易对象、伪造销售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或者在公司会计信息中通过似是而非、故弄玄虚的语言,使公众产生歧义性的理解;或者在会计信息中对投资者遗漏或隐瞒某些重大的问题。

1.2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

当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现代产权制度改革还没有到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大股东控制”现象严重。其中由于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难以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由于我国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在转变中产生了“一股独大”的现象,流通股数量较少,股东分散,难以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这就导致了上市公司的管理权被公司的管理层所控制。高管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协助大股东进行占用资金、挪用资产;并通过会计造假等手段逃避监管,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1.3造假的收益远大于成本

我国的证券市场目前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执法不严,缺乏透明度。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被发现的概率极小,追查案件时松时紧,不够及时。部分处罚决定没有公之于众,部分处罚决定不够具体,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对违规信息披露者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在被处罚对象方面,虚假信息披露的责任方一般都归于上市公司,对具体责任人的处罚较少。上市公司从造假中获得的收益远大于造假所受到的处罚,导致造假事件层出不穷,证券市场充斥着无视各种法规的行为,中小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

1.4中介机构监管薄弱

我国长期以来对中介结构监管不足。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发展是从挂靠制度起步的,绝大部分是挂靠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这使得政府机构能够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直接干预会计师审计意见,从而造成了事务所的“无风险”意识,忽视内部控制管理,导致了审计市场的混乱。还有部分中介机构受短期利益的影响,无视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勾结,虚增利润、隐瞒亏损、提前确认收入、伪造发票,协助上市公司造假。

2会计作假治理对策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2.1完善相关法规建设

由于经济业务创新层出不穷,会计作假手段五花八门,会计法规应及时修改和补充,以满足实务需要。但是目前我国有关现行法规制度中仍存有种种漏洞和不足,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市场,以及证券法制建设处于初级阶段的先天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为:(1)是作为基本法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强制审计没有给予合理的关注,其中《公司法》仅对年度报告之审计做出规定,而《证券法》则未做出任何有关强制审计的规定。(2)未对民事归责原则做出明确规定,使得针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对违法者构成实质性的制约。相关会计法律问题研究应该在理论与实务上开展,并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如美国证监会(SEC)通过了《证券市场信息公平披露规则》,明令上市公司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美国司法监管执行力度大。在证券交易中,单个中小投资者损失很小,而投资者诉讼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很高,一般不愿起诉,从而导致违法者对冒险乐此不疲。因此,美国集团诉讼的影响非常大,一些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证券集体诉讼(原告律师),随时跟踪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新闻,搜集虚假陈述的证据。这种集团诉讼制度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2加大处罚力度

证券行业光靠行业自律和道德约束是不够的,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包括民事和刑事责任。一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使得股价大幅飙升,但财务造假案败露后,股价大幅缩水,法院对造假者的判决也只是几年徒刑,罚金数万,无法抵制造假倾向。对上市公司故意隐瞒歪曲重要信息的行为,要严加惩罚。对参与造假的公司负责人,中介机构追究法律责任。防止以处罚上市公司来代替处罚违规者个人的倾向,对于违规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当明确个人责任。同时不断完善民事赔偿制度,让投资者在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赔偿。对于协助上市公司造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连带责任,并且要承担刑事责任。提高造假者的造假成本,降低造假收益。

2.3减少行政干预,赋予证监会更大权利

由于过多的行政干预,中国证监会的职能没有得到很好发挥,需要给证监会放权,加大其执法力度。相比较美国证监会(SEC)的监管权力证券立法赋予了监管机构SEC广泛的权利,包括:对违规行为的调查权、签发禁令与采取附带补救措施权、民事罚款权、决定和命令、停止违法行为令、禁止加入公司令、对经纪人或交易商、投资公司或投资顾问的行政权、谴责权、制定规则权、接受注册和行政诉讼权等权利,其权力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由于SEC的权利与其地位相适应,执法中与美国其他政府机构及自律机构相互配合,而且受到严密的司法审查监督,因此,SEC能够发挥良好的监管作用。

2.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依法经营的理念。完善中小股东的投票权,减少公司管理层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从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方面来看,当公司拥有多个控股股东时,就会形成一种权利制约机制,从而有利于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制衡力度,有效防止权利集中和决策专断,这就可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那些不参与企业管理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制约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

2.5规范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的监督对上市公司信息质量控制至关重要,因此要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使注册会计师能以第三者的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监证,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同时要加快会计师事务所改革步伐,加快与行政脱钩,培育真正独立的审计中介和评级机构,提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的作用。

会计造假论文:会计信息造假治理研究论文

摘要:会计信息造假是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中普遍现象,已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领导决策,如何应对会计信息造假,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成为近年来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会计信息造假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信息的作用日益突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质量要求也越发重要,如何应对会计信息造假问题,已成为财务管理中研究和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会计信息造假主要表现

(一)编造虚假会计凭证。主要表现是通过编造虚假经营业务如编制劳务费、装卸费凭证等;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原始凭证;或在原会计事项基础上夸大或缩小等等;这些虚假凭证进入记账程序,致使会计信息从源头上失真。

(二)非法设立账簿。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一套对内,一套对外专门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掩饰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达到偷逃税款、侵占国有资产的非法目的。

(三)会计核算不真实,形成虚假报表。主要表现一是控制利润。如采取虚构或减少经济业务;增加或减少成本计入;或在集团下属企业之间随意转移成本,达到人为调节利润和随意计算盈亏的目的。二是进行违规税金核算。为了偷漏税金,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拟购销业务购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入账,或编造发票摘要的内容,或将全部为营运收入的发票变造为营运收入和其他款项,以少纳营业税。或虚列职工名册,偷逃个人所得税等等。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分析

会计造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会计人员素质低。一是部分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在物质利益驱使下,采取各种手段伪造、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二是会计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知识贫乏,尤其是对会计制度更新不能适时学习,致使财务数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三是部分会计人员,屈从领导压力,或受利益驱使,放弃职守,主动为领导出谋划策,违反财经法纪,做假账、设账外账和“小金库”,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虚报浮夸,粉饰业绩,隐瞒收入,逃避税收,谋求私利。

(二)制度保障不健全。一是企业制度不健全,我国大部分企业还没有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一些单位负责人独断专行,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会计准则不够完善。我国财务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差,虽然近年来为规范市场运作,出台或修改了一些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部分法规的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并且一些法律条文较粗,缺乏可操作性。

(三)监督执行乏力。在我国执行的是会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外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理论完善,但实际运作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会计监督弱化,单位会计受制于领导,只能为领导服务,很多会计人员为了不受到排挤、报复而选择“驱从领导”,致使会计监督形同虚设;二是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弱化,权责利界线不清,内部监督不能独立发挥其作用,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现象;三是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外部监督虽有所作为,但由于诸多监督机关监督标准不统一,在管理上各自为政,注重完成各自的职能任务,相互间的配合及监督合力未能形成,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四是社会监督体系不够完善,虽然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审查验证的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五是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不能有效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造成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削弱了自我约束能力。

(四)惩罚力度不够。我国《刑法》、《会计法》对会计做假行为都作了处罚规定,但执行起来,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惩治力度不够,不能起到惩戒作用。一是会计造假行为败露后,司法介入欠缺,有时甚至片面强调发展经济,而放松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减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二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刑事处罚,或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和刑事处罚。经济处罚由造假单位来承担责任,最终由投资者或股东来承担,致使执法处罚乏力;三是重处罚单位,轻处罚个人。处罚单位,影响的是广大单位职工的利益,对造假主谋单位负责人和执行者会计人员惩处力度不够,很少能影响到造假者的利益,从而助涨了造假者气焰,导致造假者胆大妄为;四是会计造假成本低、风险小使会计造假现象有禁不止,由于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泛滥。三、防范会计信息造假的对策

(一)增强会计人员素质,提高从业诚信度

市场经济发展给财会工作增添了新情况和新问题,财会人员素质愈发重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本领,提高贯彻执行政策的水平,可以采取定期培训考核制度,职称晋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等等,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适应会主核算要求。其次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建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诚信原则、诚信品质,从而建立起防范虚假财务信息的及时道防线。

(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会计信息造假的发生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管理部门利用企业内部分工协作的关系,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内部制约机制,防止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1)建立岗位分离制度。形成批准职务与执行职务相分离、执行职务与检查职务相分离、保管职务与记账职务相分离。(2)建立领导负责制度。以防止领导推卸责任而造假。(3)建立独立的监督体系。即成立独立于财务的内部审计、纪检等部门,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监督的目的。(4)建立内部惩罚等规章制度,划分责任,以减少会计工作差错和舞弊等现象

(三)强化外部监督制度,完善账务管理大环境建设

会计处于一个动态的经济、政治及法律外部环境中,完善的外部大环境建设,有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1)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2)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增强其独立性;(3)实行会计委派制和稽查特派员制度;(4)企业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5)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揭露假账行为,以降低企业整体形象使之不敢造假。(6)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抵制、检举违法会计事项;(7)加大力量依法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加大会计信息造假的惩处力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有的制度有够细,所以要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制订各项会计法规的实施细则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使会计法规具有可操作性。(1)制定完善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具体认定的法律法规。(2)加大对会计造假惩罚力度,罚款要大到能够在事前遏制萌发造假的动机。(3)增加对会计人员进行保护的机制和环境,摆脱受制于领导局面。(4)提高执法效果,权责分清,惩罚对象和标准。

总之,会计信息造假作为当前扰乱会计工作秩序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反映、监督和控制功能,我们全体会计人员,应从自身做起,坚决坚持不做假账,立会计之精神,还会计之本色,以保障我国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会计造假论文:会计造假原因的理性思考

摘要:会计造假对我国并不十分完善的证券市场机制产生了巨大的震动,为什么要造假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人们的思考。本文从产生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两权分离)、直接原因(利益驱动)和间接原因(监督不力)三个方面进行了理性的、深入的分析。

1998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披露:经过原国务院证券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查实:琼民源1996年年度报告和补充公告所称1996年“实现利润5.7亿元,资本公积增加6.57亿元”的内容严重失实,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6.57亿元;2001年12月25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公布消息说,中国国家审计署在对十六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2001年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有十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71.43亿元人民币,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有七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十个项目的审计报告中,对已经查明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虚假问题隐瞒未披露,共计32.11亿元人民币,有十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十八个项目的审计报告中,有共计39.32亿元人民币的问题没有查出来。触目惊心的造假,使人们对会计信息产生了怀疑,“除了‘假’是真,其他都是假”的说法虽有些偏激,但国务院前总理在视察国家会计学院时题下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警训,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

一、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两权分离

会计造假的原因众说纷纭,大多以独特的视角从不同的侧面进行了探究。如果透过表象来思考这一问题,人们不难发现,“两权分离”才是会计造假产生的根本原因。

“两权分离”是指资本所有权(表现为投资者拥有的投入资产权)和资本运作权(表现为管理者经营、运作投资者投入资产权)的分离。也就是说,所有者拥有的资产不是自己管理运作,而是委托他人完成管理运作任务。

“两权分离”经历了一个历史的过程。在出现“企业”这个经济概念之前的两权分离,主要是国家或皇室的财产交托有关官吏管理和使用而形成的所有权与经管权的分离,以及私人财产交托有关人员管理和使用而形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带来的经济发展,国家投资设立了国有企业,私人投资形成了私有企业。对国有企业而言,国家仅是一个抽象概念,不能直接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只能采取委托专人经营管理的方式。很显然,国有企业从一开始就是资本所有权与资本运作权相分离的。对私有企业来讲,其独资、合伙和公司的形式不同,两权分离的程度也不同。独资企业是自己出资自己经营管理,两权没有分离;合伙企业是多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或出资多者经营管理,此时的两权是若即若离;公司制企业是若干人出资,并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采用指派、委托或聘任专人管理、运作,资本所有权和资本运作权分离。尤其是股份制的上市公司,其出资入是社会公众,不能也不可能由社会公众管理、运作公司,必然只能依靠专人进行。更何况出资入由直接投资企业转向间接投资股票,越来越远离企业,两权分离可以说是淋漓尽致。

两权分离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更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在两权分离的过程中,资本所有权与资本运作权应该是一个统一体,无论是资本的所有者还是资本的运作者,都是为了一个目标,即实现较大化的盈余。但是,在实现这个较大化盈余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对盈余的分配比例问题,资本所有者总是希望凭借对财产的最终拥有权分享全部盈余,而资本运作者却希望保留一定比例盈余扩大生产经营,甚至还要考虑自身的回报(表现为薪水、福利等)。再比如,资本所有者对资本运作者的信用程度不同,总是会采取必要手段实施对资本运作者的监督,而资本运作者则会采用反侦察手段逃避资本所有者的监督。如此等等,必然会出现资本所有者与资本运作者的矛盾,矛盾的最终结果是:资本运作者虚列成本,虚计收入,虚报盈余,会计造假也就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

二、会计造假的直接原因——利益驱动

2001年,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和被沪深证交所公开谴责、批评的100多家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是因为会计造假而为。应该说,两权分离只是会计造假的必要条件,换句话说,不存在两权分离也就不会出现会计造假,但两权分离是不是一定会产生会计造假呢?回答是不一定。造成企业如此会计造假的直接原因是利益的驱动。

《辞海》中说“利益”即好处。作为一个股份有限公司、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一个国有企业、一个私营企业,都必须认真对待这个“利益”。“利益”驱动人们守法经营,取得合法的利益,也会驱动人们铤而走险,劫取非法的利益。会计造假这种铤而走险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为的是什么“利益”呢?

(一)政治利益。仔细地分析一下会计造假的公司不难看出,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它们大多是一些在全国或地方比较有些名气的大公司。大企业,甚至是地方的支柱产业,在历史上曾经有过辉煌的业绩,企业的领导人也都是一些头面人物,有着较深的政治背景。但是,市场在变化,竞争格局在变化,这些企业没有跟上变化了的形势,管理模式依旧,产品式样如故,从而使过去的优势逐渐消失。为了保住昔日殊荣,维护企业领导形象,甚至有个别企业领导为了捞取政治资本,不惜一切代价,账上添彩,表中生花,虚报产值,虚报收入,虚报利润。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为维护地方或部门形象,有意识地引导企业会计造假,行政干预银行贷款给企业,以解决企业虚报利润应上交税收的资金。

(二)经济利益。经济利益驱动会计造假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为了筹措资金。《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上市前三年应连续盈利等。为此,有些并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为了能上市,大肆包装财务数据,甚至聘请一些会计“高手”来玩弄数字游戏,蒙混过关,以合法身份“获得”上市资格。有些上市公司上市后更加变本加厉,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伪造金融票据等,极力粉饰财务数据,以实现“最近三年内净资产平均收益率在10%以上,计算期内任何一年都必须高于6%”的配股资格线。有些上市公司竞争意识不强,经营不景气,面对“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应暂停上市的政策,不是依靠强化管理、增强竞争能力解决危机,而是在单、证、账、表上做文章,以此来保住其上市的“牌位”。二是为了偷逃税款。据财政部公布的数字显示,1998年有八成以上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1999年有九成以上企业的会计要素失实,剔除客观失真因素,占有较大比重的是为了偷逃税款。有些公司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了达到偷税漏税目的,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瞒天过海,浑水摸鱼,移花接木,张冠李戴,从而达到“隐瞒销售收入、虚增销售成本、多提多摊费用、截留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三、会计造假的间接原因——监督不力

众所周知,审计是基于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理论上讲,审计监督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活动,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着其他经济监督无可比拟的作用。

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应该说已经相当完善,但是与飞速发展的经济仍有许多不适应,这种不适应将从某种意义上削弱审计应有的功能,使审计的监督处于疲于奔命、力不从心的状态。

(一)监督力量不足。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国家(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社会)审计的力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企业数量急剧增加,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却基本保持不变,造成现有的审计力量无法应对迅速增长的审计业务量。国家审计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等原因,迫使其不得不把“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职责转向主要审计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和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因而国家审计对企业的监督慢慢开始弱化。民间审计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已经成为审计监督的主力军,但其承担的审计任务愈来愈重,可以说已不堪重负。

(二)监督力度不够。国家审计的重点已经位移,企业的审计监督只能依靠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来进行。但内部审计无论在隶属关系上还是在利益关系上,都始终未能解决其真正的独立性问题,因而这种审计监督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现象,不仅如此,有些内部审计机构反而对会计造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企业会计造假出谋划策,成了会计造假的帮凶。而民间审计也同样面临着一个独立性问题,最突出的是:资本经营管理者委托民间审计而不是股东大会委托民间审计,资本经营管理者委托或聘请注册会计师监督资本经营管理者,其监督的力度、监督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了。再加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民间审计业务的不正当干预,强制注册会计师做出一些不符合实际的审计报告,大大削弱了审计报告的公证作用。

(三)市场竞争无序。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三个层次的职责是明确的,国家审计主要是国家宏观管理部门和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内部审计仅对企业或部门内部实行监督,民间审计职责非常广泛,业务量也非常之大,因而各种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O民间审计的飞速发展产生了监督市场的竞争,“垄断”性的竞争演绎了竞争的“无序”性。主要表现在:审计委托人成了民间审计的“顾客”,为争得“回头客”,监督还敢当真?民间审计要对“顾客”提供品质“服务”,包括不公开审计委托人认为不能公开的“秘密”,否则审计委托人就另谋他人来“服务”了。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打造品牌,擅自降低收费标准不说,竟然保障“保障委托人不出问题”,视法律法规为儿戏,不负责任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银广夏事件”、“红光事件”就是这种无序竞争的结果。

监督不力,在客观上助长了会计造假行为的猖孤,致使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处于恶性循环的状态。

会计造假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将来不可避免的还会出现,人们无需大惊小怪,惟有夯实法治建设基础,加大经济监督力度,完善经济监督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会计造假论文:采取综合措施防范治理会计信息造假

会计信息是指按预定要求,向使用者提供的有助于决策和管理的财务信息和其他有关的经济信息。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信息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为人所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特征:性与相关性。

然而,在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是当前经济生活中非常突出的问题,并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之一。

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及其危害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不符合性,相关性的质量要求,不能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不能了解单位实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信息失真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会计信息不实,二是会计信息造假。它们是两个性质根本不同的概念。

所谓会计信息不实,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和会计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会计信息与经济活动本意之间的出入,这种出入具有当事人无造成失真的主观愿意;不实在会计核算资料中暴露的比较明显;不实责任人一般得不到经济及其他利益等特征。

会计信息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达到提高分红数额,博取股东信任,刺激股票市价,表示营业或偿债能力高强,或隐瞒营业亏损,或者避免股东要求多分红利,减低甚至逃避纳税,加大秘密公积以保持其稳健性,减低股票市价以便收回库藏股票等目的,事先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造成的信息虚假。此种行为具有欺诈的意向,以蒙蔽股东,债权人,银行或政府部门,显然有蔑视会计准则,破坏会计的真实性及一致性,并违反法令做出不正确的表示,歪曲财务报表内容使利益关系人的判断和决策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

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我们从会计信息失真的两个不同表现形式——会计信息和会计信息造假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会计信息不实的原因分析

会计信息不实的主要原因有:

1、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与计量中生成的。由于客观经济活动的一些不确定因素,往往需要会计人员进行的估计、判断与推理,而不同素质会计人员进行的估计,判断与推理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一些素质较低的会计人员即使遵循了会计规范,也会由于其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使会计数据脱离实际情况,导致会计信息不实。

出此可见,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是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而我国现有的1200万会计人员中,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只占47%,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只占23%.大部分人的文化程度不高,按照合格会计人员的要求,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2、会计环境方面的原因。随着会计环境的不断变化,新的经济情况不断涌现,而相关的制度,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使得会计对经济事项的处理产生不确定性。1992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已显现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同时,已有的制度与法规都是根据一定的时期的政治、经济环境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不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时滞性",各种规范本身就不能符合客观实际,《会计法》中的内容有的落后于经济现实,有的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就无法实现,单位领导人如何对会计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也不明确,而由此生成的会计信息与客观实际情况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出入,造成信息的不实。

3、会计自身的因素的限制。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了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基本规范要求,但是,受会计的某些既定的前提与原则的影响的限制,也会造成会计信息不实。例如,作为会计基本前提之一的货币计量假设的运用是以经济活动均可以以货币计量和货币币值稳定不变为假设条件构造的,而现实并非如此,从而使生成的会计信息不实;根据重要性原则,需要舍弃或简化相对不重要的信息,使得会计信息与业务原貌有出入;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是要将可能发生的效益不能估计入帐,而可能的收益在将来实现或可能的损失在将来不发生,也会造成会计信息不实。同时,会计程序与方法的可选择性,使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不同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在一定情况下又可变更,自然会产生会计的不确定性,导致会计信息不实。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分析

会计信息造假,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当前以两权分离、政企分开为基本原则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强化了企业的利润动机和市场制约机制,但却未能从根本上塑造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主体与法制约束下的政府权力行为格局,致使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开始始终处于分而不离、虽分未开的"隐蔽"状态,以致企业市场价值判断行为与利益的体现不得不经常地被动调整。在我国国有企业,存在所有者产生主体虚置的问题,没有人格化的组织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与此同时,政府逐渐对企业"放权让利",这样,在缺乏所有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经营者的权力越来越大,出现了所谓的"内部控制人"问题。

结果,一种情况是会计行为被动地顺应政府的行政权力与单向的大财政意图,另一种情况是"内部控制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采用短期化,非规范化的会计行为,不管哪一种情况,其结果必然会出现会计信息虚假的问题。

2、各产权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特定的交易信息的拥有不相等,有些参与者比另一些参与者拥有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逆向选择,二是道德风险。所谓逆向选择通常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接收合约的人一般拥有私人信息并且利用另一方面信息缺乏的特点而使对方不利,从而使市场交易过程偏离信息缺乏方的愿望。逆向选择对会计信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劳动供给市场的逆向选择会降低企业聘用经理人员的会计人员的素质,而经理人员和会计的低素质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

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合同达成后,从事经济活动的一方为了较大限度地增进自身利益而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为。在我国,国家、股东是委托者,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人,双方存在利益上的不一致,信息上的不对称问题。国家(股东)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追求股东财富的较大化;而企业经理人员追求的是诸如工资,升迁等自身利益的较大化。而企业经理人员具有信息优势,这样,经理人员就有可能利用信息的优势来扭曲会计信息追求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会计人员也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挪用公款、贪污,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3、产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企业的产权主体包括个人、政府和企业,它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发生各种利益矛盾或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各行为主体普遍具有利己的动机,这个利己动机在信息不对称时就可能行为化。于是,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目标取向是较大限度地增值国有资产,不断扩大再生产时,企业和个人就可能以其自身的利益较大化为行为目标,这种利益上的矛盾,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就会造成人之间的"合谋造假",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4、监督、约束机制弱化。对于会计行为的约束监督来自两方面,一是单位内部监督,二是外部监督。企业产权的不明确导致约束机制的作用弱化,在公有或共有产权情况下,由于财产不能分割到由某个或某些产权人具体所有,从而造成公有财产大家都有份,又都没份的矛盾,导致人自行其是,缺乏监督,造成单位内部监督行同虚设。由于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弱化,我国甚至发生公司被大股东或内部控制人掏空的现象。而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由于其委托人与监督对象为同一对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还很少,力量不足,从业人员整体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偏低等原因,对于会计信息造假的防范并不能起到预防的作用,从而使外部监督作用弱化。

防范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措施

同样,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的防范和治理,我们也从会计信息不实和会计信息造假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会计信息不实的防范和治理

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主要对策有:

1、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只有提高了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其业务水平、职业判断能力相应提高,才能保障会计信息真实性。首先,应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只有按照一定条件通过一定程序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会计工作,把好会计人员的"进门关".其次,逐步完善统一的、具有刚性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力度,以约束和管理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第三,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支持和督促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

2、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制度的制定,以适应会计环境的变化。首先,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规划,应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有较科学的和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分析和预测,从而使会计的发展具有较好稳定性和持续性,避免未来环境不确定性对会计产生过多的影响。其次,要注意协调好有关利益集团在准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应制衡关系,使各方利益都能够在有关准则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以消除或减少对准则的抵触和抵制行为,增加或提高对准则利益的认同感。再次,对于会计准则中的某些定义和释义要有的分析和解释,如果某一定义和释义可能会有多种理解,则应对各种可能的理解作详细阐述,表明其适用情况,这就不会使会计准则的使用者造成误解。

3、加强会计规范建设,完善会计准则、制度。要参照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势,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缩小会计选择的范围,降低因会计程序和方法的多样性而造成的会计信息不实问题。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中,要依据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对会计事项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反映,不能凭主观臆断,凭空想象,而要立足于客观实际,要有充分的理论依据,要符合政策法规、准则制度的规定,特别是一些需要估计,断判和推理的会计事项,更要注意避免主观随意性的发生。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防范和治理

会计信息造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关系不明晰,利益实现机制紊乱,缺乏有效的监督等经济政治因素。因而,其治理对策也不是会计本身所能寻求的,所以,其治理对策有以下几点:

1、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在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产权的明晰界定,是市场主体根据会计行为规范开展会计管理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要产权界定清楚,会计规范的运行和会计信息的生成就会是有效率的。这是因为,产权的明晰界定,为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的条件:(1)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较大化;(2)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有了这两种,既可以允许和鼓励会计主体根据会计交易费用的高低,自由地选择会计规范组合方式,实现会计规范的有效配置,又可以充分发挥会计规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为整个社会的财产规则、利益规则以及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创造最基本的条件,这一些又都有利于充分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

2、建立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合同安排与政府规章。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通过有效的合同安排使委托人与人利益一致,或促使人主动提供信息;二是通过政府规章强制市场交易者提供信息。

合同安排是指委托人设计的激励合同促使人不会因委托人不能观察到隐蔽行为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对企业经理的报酬以分成代替固定薪金不失为有效办法。具体做法是将企业一定数量的股份作为企业经理人员薪金的一部分,并规定其低持有年限,通过证券市场对公司业绩评价来调节经理人员的利益,使其行为与股东目标相一致。

政府规章是指政府利用强制手段直接命令市场交易方必须披露某些重要信息,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之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规章对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应发挥重要作用。它包括(1)规定经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防止出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劳动力市场的逆向选择;(2)制定会计法规,对违法者予以惩罚;(3)强制企业披露会计信息,并规定其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3、改进完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理顺各方关系,减少利益冲突。利益分配与考核机制的不够健全,不尽合理是诱发会计信息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造假者的主要动机在于取得经济及其他利益。只有改进完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才能防止会计信息的造假。一是建立利益分配均衡机制,理顺国家、地方、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兼顾各方利益。二是改进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考评,不要仅以数字论英雄,而要与定性考核结合起来。

4、建立、健全企业的监督体系。对于产权不明晰导致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弱化问题,应明确产权关系,划小共有产权范围,企业由产权人直接委托人管理,产权人对于人有直接任免权力,从而硬化产权人监督作用,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而对于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我们应如何加强呢?首先,要将企业的董事会(代表所有权)和经理人员(代表经营权)分开;再次,在民间审计组织进行脱钩改制的过程中,应注意进行队伍的清理整顿,去除不合格人员,招聘高素质人员,使从业人员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水平得到提高,总体的力量得到加强。

会计造假论文: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有效防治措施研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现象已成为普遍的问题,如何防治会计造假,重拾投资者信心,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那么如何控制会计造假现象呢?本文根据上文提出的原因阐述了下列几项措施: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成本,减少会计造假收益

上市企业进行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还是利益关系,这与我国当前会计收益与会计造假成本配备不合理有直接的关系,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的低成本高收益让数不清的上市企业高层前仆后继、挺而走险。所谓“釜底抽薪”,要想彻底打击当前会计造假行为,从企业层面来说,首先应该提高会计造假成本与收益的配比度,使高收益伴随着更高的成本。

如何提高上市企业会计造假的成本呢?首先提高会计造假的直接成本。法院和证监会密切配合,形成严厉的处罚机,对于己发现的上市企业会计造假行为,立刻给予严厉的道德处罚、经济处罚、行政处罚严;然后应提升会计造假行为的预期成本。现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如此猖狂,过轻的处罚就是导致会计造假行为的直接动因,因此提高证劵法、会计法等对会计造假行为主体的处罚力度,让会计造假成为上市公司的禁区,轻易不敢涉足,就成为控制会计造假的直接手段。提升会计造假的间接成本,我们应该树立会计造假不仅仅承担经济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观念,因此加强上市企业会计造假行为的民事法律监督和加大处罚,就成为我们打击会计造假的必要手段。

二、快建立和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1、完善法我国相应的律法规体系,要加强政府对会计造假的监管力度

建立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会计、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使我国上市公司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仅如此,还应对还应该修订那些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法规条例,特别是那些入世以来,不符合国际会计条例,不能和国际接轨的准则,让我们国家在经济方面真正的成为法制社会。大力宣传,认真贯彻会计法律法规,让会计人员在来会计工作中树立法律意识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他们的权利能够依法行使。

2、完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一项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体系

一项高品质的会计准则主要是由会计准则产品质量、会计准则制定质量和会计准则执行质量这三个方面组成的,其中产品质量是核心,制定质量是前提,执行质量是保障,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制定会计准则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作为借鉴,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提高信息质量。

三、快转变政府职能

虽然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很多年,但政府对证劵市场的监管仍然残留着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身影,为了维护资本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切实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应尽快转变其职能,下放其权利,集中精力,搞好调控和维护市场秩序,而不是直接经营企业,使市场的自律管理体系真正发挥作用,重拾投资者信心;由于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经济的发展,提高政绩,往往提倡、甚至采用行政手段保护本地上市公司的“包装”行为,这更加使地方上市公司肆无忌惮,因此中央政府有必要对地方政府如此非理性的财政行为加以约束,以帮助地方政府克服“本位思想”。同时国家应制定更为完善、科学的政府监管制度,使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避免重复执法,以加强政府执法的性和有效性。

四、善独立注册会计师制度,加强自律建设

会计师事务所是从社会层面对会计行为进行监管的独立性机构,同时也是拦截会计造假信息的一道防线,但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雇佣、业务上的保密等依赖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很难公平、公正的行使其权利,因此淡薄的风险意识、不强的责任心、粗超的执业工作就成为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遍特征,因此要想真正的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作用,就必须加快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改革,使其真正的变成我国独立的监管机构。同时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平越来越差,一切向“钱”看,已经成为很多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宗旨,因此要想真正的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作用,在完善外部体制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内在道德的培养。

五、强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提升其职业缺失成本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我们会计人员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严厉,能否适应新 形式下的会计工作,以关系到我国上市公司能够长远发展、能否加入到世界竞争的重要问题。让我国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活动时拥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是我们进行诚信教育的目标,是控制我国会计造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事会计工作人员要真正的做到操守为重,诚信为本,遵循原则,坚决不做假账的职业准则,让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强化服务、参与管理、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成为会计行业的主流思想、文化。一定要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及会计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要对那些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显着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物质甚至精神的奖励,让那些在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人员付出比取得造假收益更大的代价,以直接的手段让会计人员增强其职业道德意识。

综上所述,在我国会计造假已成为影响上市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普遍问题,它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关注,许多的学者经过多年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果,同时国家作出的相应的政策,使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日趋科学,只要我们内外治理、长期坚持,一定会使我国的会计造假有所控制,为我国上市公司创造更健康的生长环境,使我国资本市场更加完善。

会计造假论文:会计信息和会计信息造假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科斯(1937)认为:“企业可以看作是劳动与资本的长期性的契约关系。”由于分工不同,在这一契约关系中,各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会计的基本目标就是能够为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其经济决策的信息,但是如果财务信息大量失真,会计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会计信息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1.会计信息的经济学属性

关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学属性,当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公共物品论、私人物品论、标签产品论。本文认为,一方面,会计信息在特定消费群内仍是私人物品,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因为会计信息具有专业性,一般情况下,缺乏专业技术人难以使用,并且会计信息的使用并非免费,投资方使用会计信息往往需要“付费”。另一方面,会计信息又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会计信息逐步显示出公共物品的特性。也就是说,会计信息同时具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特性。根据产权经济学理论,“私人物品在私人产权下使用是有效率的,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是有效率的”。而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是政府强制实行的,当具有公共物品特性的财务信息由私人对外提供时,必然会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出现矛盾,出现会计信息的“搭便车者”,正是会计信息产权的模糊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

2.会计信息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指人们各种交易行为过程中的成本付出。会计信息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供给、需求和监督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会计信息的供给成本主要包括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会计信息检验成本及成本。由于企业对外提供的是统一格式的会计信息,无法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因此,会发生依据各自决策和监督的需要而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的需求交易成本。有些会计信息使用者甚至会直接从社会中介机构购买专业投资意见。会计信息的监督成本主要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的费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会计信息进行审计的费用。

3.会计信息的外部性

外部性是由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造成的,外部性问题与产权界定有着密切的关系。会计信息的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会计信息的供求过程之中,企业的受托经营者既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也是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受托经营者都是追求自身效用较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因此作为信息优势的一方,受托经营者提供的会计信息偏向于首先满足自身的会计信息使用标准,即较大化的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信息。具体表现为,受托经营者利用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提高当期经营绩效,或者平滑各期收益指标,在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实现预期目标时,甚至采用会计造假的手段。这样,受托经营者基于自身效用较大化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偏离委托者等利益相关者实际使用要求的,他们据此做出的决策很可能给自身造成巨大损失。

二、我国会计信息造假的现状

在我国,会计造假现象比较严重,一部分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政策的灵活性以及会计舞弊等违法手段,粉饰财务报表,严重损害了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利益。并且这种现象愈远愈烈,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几年中,会计信息造假案件屡禁不止,甚至有“假账猛于虎”之说。例如琼民源、红光实业、中航油、ST郑百文、银广夏、蓝田股份、渤海集团等事件,其中具影响力的事件有琼民源、银广夏、蓝田股份。这些治理比较严格、规模较大的着名企业尚且如此,其他中小企业可想而知。

从历年的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可以看出我国企业会计造假的程度相当严重。2010年财政部对114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56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仍有部分企业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不到位(例如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虚构销售收入8131万元),这些企业通过做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等手段粉饰财务报表。从现实来看,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丑闻的曝光,必然会动摇人们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会计信息造假必然会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隐患。

三、会计信息造假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1.会计信息造假的成本效益分析

会计造假的可能成本包括:(1)做假账中所付出的物质耗费(几乎为零)。(2)企业的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被曝光后会受到各种经济处罚,例如罚款、并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等。(3)心理成本指责任主体担心造假被发现及受到处罚的成本。心理成本与企业管理者对风险的厌恶程度成正比,管理者对风险的厌恶程度越高,心理成本越高。当企业的财务丑闻曝光后,管理者因为担心受到法律制裁心理成本会增加。(4)企业管理者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会面临道德风险,在相关行业的道德声誉受损。

会计造假的可能受益包括:(1)对于企业而言,通过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能够获得银行信贷、偷逃国家税款、并能够使企业的股票增值等;(2)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通过粉饰财务报表除了能得到固定工资外,还能获得额外受益,如在职消费、高额薪金、获得晋升或重用机会等;(3)对于企业会计人员来说,因为其所处的从属地位,必然要听从管理者的命令,这样才能在保住职位、获得稳定收入的前提下,获得晋升的机会。(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其获得的收益主要是能保住并招揽客户,为事务所带来收入。

当企业的造假成本高于其非法所得时,企业才会放弃这种“无效率”行为,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虚假财务信息的产生。

2.构建会计造假的“囚徒博弈”分析模型

只要有利益,就会有博弈。基于上文的分析,可以构建以下博弈模型。

关于这个模型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两个企业都造假时的收益总和8大于都不造假时的收益总和4,原因是造假者以不正当的手段额外获取了本应属于其他人的利益,换言之就是损人利己。二是之所以造假者比不造假者获利更多,是因为在同等条件下,造假者隐瞒了不利于自己的信息从而获得超额收益。

由模型可以看出:即使乙不作假账,甲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获得的收益也会比如实做账获得的收益大,这样,从理性经济人会追求利润较大化的角度来看,甲乙必然都会选择做假账以获取更多收益,这就造成了大多数企业会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的结果。

财务会计信息的提供实际上是一个“囚徒困境”的问题,如果所有企业都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会达到共赢的效果。但是如果一个企业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而其他企业都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以及制度安排的前提下,依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必然会诱导企业做假账,出现劣质会计信息驱逐品质会计信息的行为。若监管部门不对这样的恶劣行为进行严格惩罚,相当于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滋生的温床,会使会计造假行为更加有恃无恐。

当然这个模型并不十分,只是大概的一种设想,但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要想治理会计造假问题,就可以通过设计一种制度来使不造假者的收益大于造假者的收益,比如加大对造假者的监督和惩罚力度,对不造假者进行奖励等,虽然外界惩罚机制不会改变博弈本身的原则,却可以通过改变当事人的效用预期从而改变最终的均衡结果。

3.会计信息造假的制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具体包括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会计制度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机制可以有效约束会计行为,其中会计制度机制包括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税法、经济法、会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包括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相对于会计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归属于非正式的内在制度,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自律机制,能够内化到财会人员的行为意志中,成为自觉遵守的规范。从会计职业道德约束机制来看,会计信息造假作为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可以归咎为职业道德的缺失。目前,从对企业监管的实际效果看,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管缺少协调机制,社会经济监督的各监管主体限于本身的职能任务,所实施的监督各有取舍,而且缺少相互之间的横向配合,不能形成一个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效的整体监督体系。

四、一些关于治理会计信息造假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会计信息造假正是企业基于成本与收益对比分析后做出的选择,是财务欺诈约束制度不足的后果,那么就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管理:

及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会计理论的研究,有效界定会计信息的产权,以保障会计准则的中立性,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根据科斯及时定理可知,会计信息作为一种稀缺有价值的资源,通过界定其产权,可以有效降低会计信息外部性造成的损失。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体现着会计信息的产权,并且因为不同会计准则会产生差异化的财务信息,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对会计信息拥有所有权,他们在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为实现自身利益较大化,会利用会计政策的灵活性以及会计舞弊等违法手段,侵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利益,所有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应避免产生这种行为倾向,保持准则的中立性,听取会计准则的使用者的建议。

第二,政府要增强监管力度,以加大造假成本。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在国有企业的基础上改制形成的,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大部分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时,被处罚对象一般都归于上市公司,很难具体到责任人,政府相关部门并不会对做假账承担责任。而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监管不严,缺乏透明度的弊端,例如我国《证券法》中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企业只是采用行政处罚,很难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会计造假被查处的可能性不大,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极其有限的,以至于造假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为此政府应加大立法、监管与处罚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同时也应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信息造假的被追究率。

第三,企业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这样才能使正式和非正式的约束制度有一个良好的实施环境和实施机制。会计信息的人为失真的原因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一方面,企业应该健全董事会制度,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明确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管权限以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减少经营者粉饰财务信息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企业要完善对经营者的绩效评价指标,将公司的长远指标,如持续盈利能力作为业绩评价的主要指标之一,并注重管理者的管理风格和职业操守的培养,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加强会计队伍和审计队伍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使会计行为的软约束制度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我国会计人员素质整体不高,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严重缺乏,当企业经营者产生对虚假财务信息的需求时,处于从属地位的会计人员很难违背经营者的意愿,这样在社会诚信环境不佳情况下,会计人员的道德内律难以抵抗会计造假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的诱惑,从而违背职业道德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的审计需求是由政府强制要求的,事务所之间为了争夺客户资源往往会开展价格战,审计质量难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并且由于部分注册会计师自身业务水平不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素质,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很难做到客观公正,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会计审计人员队伍的建设,对会计审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强化会计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通过软约束机制防止会计信息的失真

会计造假论文:企业会计造假的动因及防范对策

一、企业会计造假的动因

(一)利益的致命诱惑

企业会计造假的根本动因就是利益的致命诱惑。一方面,经济利益是其进行会计造假的首要动因。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他们就会铤而走险,为筹措资金、偷税漏税等而粉饰会计报表,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不惜牺牲他方利益而假公济私和损人利己。另一方面,政治利益也是企业进行会计造假的重要动因。上市公司为了搞好外部形象工程、提高股市筹措资金总额,就会想法设法影响股价,为股价而折腰。同时,企业的领导们为了彰显业绩,让自己的“政治”生涯锦上添花,就会随意玩弄数字游戏,瞒报成本费用,虚增收入利润,以经济利益作垫脚石,为政治前景而让会计报表大打折扣,会计造假也因此愈演愈烈。

(二)造假成本的廉价

目前,会计造假和财务欺诈已经成为会计行业的“公开”秘密,只不过“心照不宣”而已。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会计造假成本较为廉价。一方面,我国对会计造假和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缺乏较为严格完善的会计造假处罚措施,即使有一定的处罚法规条文,但力度明显欠“火候”,会计造假成本较为低廉,以较低的成本能够换取较大的收益,企业非常乐意为之。另一方面,企业对会计造假抱有侥幸心理,加之被查处的较低概率,以及人们对待会计造假“视而不见”的冷漠态度,间接地降低了会计造假的风险和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会计造假的攀升,为会计舞弊提供滋生的土壤,会计造假也会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三)会计制度的缺陷

我国的会计制度是以政府为主体、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自上而下制定的,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作用十分有限。同时,会计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必要的政治程序,相关利益集团就会形成合力对会计制度的制定施加影响,政治色彩难以根本消除。会计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角色不同,利益冲突油然而生,会计制度的执行者为追逐自身经济利益,必然会千方百计钻制度漏洞。同时,会计制度并非一劳永逸,不但存在些许脱离实践的规定,而且也存在制度不可避免的自身缺陷。比如说,有些经济业务的核算和处理在会计制度上体现不够,只能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为会计造假埋下了伏笔。相关核算比例的规定较为模糊,给企业自我自主权较大,为其“暗箱操作”提供平台。

(四)内部控制的短板

企业的内部控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是否为会计造假开辟了无形的“绿色通道”。企业不可能有万无一失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短板时刻存在,只不过,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一般比较完善,但也不能杜绝会计造假。如:郑百文事件和安然事件等,均和内部控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内部控制作为一把双刃剑,既可以防范会计造假,又可以纵容会计造假。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一般可以起到防弊查漏的作用;反之,漏洞百出的内部控制以及落实不到位的完善的内部控制,都势必会成为海市蜃楼般的摆设。内部控制的短板,直接的结果就是造成内部监管的失效,以及会计造假的蔓延。

(五)相关监管的缺失

现今,我国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尚存在缺失,并不能起到真正监管的应有效用。一方面,国家监督机关存在各自为政和执法口径不一的问题,加上重复监督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相关社会监督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作为第三方,很容易受到企业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诱导,对企业的监督也是“名存实亡”。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激烈竞争,为招揽客户而满足其不正当的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事务所也比比皆是。相关监管体系的弱化,无疑会降低会计造假的风险与成本,从而助长会计造假不良风气的传播。

(六)会计人员的素质

会计造假主要涉及到会计人员、管理者、监督者等人员,他们的思想观念、做人原则、道德品行等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会计造假的发生与否。一旦会计人员把会计造假看成合理化,管理者为了追求其特殊利益而放任或指使会计人员进行会计造假,监督者为了自身利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置利益于道德和法律之上,会计造假就会一路绿灯,即便被亮了红灯,通过其复杂的关系和权力变换,经过短暂的黄灯过渡,最终还会绿灯放行。所以说,人员素质关乎会计造假的“成败”。

(七)市场环境的负效应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对会计造假有着不可忽略的深远影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各项经济法律制度还存在空白点,同时不正当竞争现象也加剧了会计造假的泛滥。一些企业为了在市场上获取非法超额利益,尾随市场的负面步伐,钻经济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空子,不择手段地进行会计造假,会计造假已逐步被市场竞争者看成一种合理的追逐利益的方式。

二、企业会计造假的防范对策

(一)克服利益诱惑,遏制造假源头

利益诱惑是企业进行会计造假的根本动因。要想控制会计造假,必须让企业先克服利益诱惑,方能做到真正遏制会计造假源头。首先,面对当前五花八门的经济利益诱惑,必须逐步加强社会主义利益观的教育和渗透,从思想上预防会计造假。同时要正确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较好的政策支持和市场环境,并进行相关税费改革,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运营成本,为其提供较大的利益空间,从源头上遏制会计造假。其次,应逐步淡化企业经济效益与政治前途挂钩的中国特色,减少政府干预。同时企业内部也应将人事制度改革,注重能力和企业后劲,不要以一时成败论英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政治利益的驱使有所撼动,从而打乱会计造假的“政治算盘”。

(二)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造假成本

目前,我国对企业会计造假业已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较为廉价的造假成本,加上处罚力度的软肋,更是让会计造假肆无忌惮。企业会计造假的成本与收益明显不对称,而且会计造假的成本远远低于收益。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造假成本,就当前而言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一旦加大造假处理力度、提高造假成本,导致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这种得不偿失的“买卖”肯定让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心有余而力不足,必定让防范会计造假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三)完善会计制度,提升造假难度

通过完善会计制度、提升造假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减少会计造假的发生。首先,要减少政府干预力度,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会计制度。[4]其次,要贴合社会现实,完善会计制度内容,堵好制度漏洞。再者,要提高会计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尽可能进行量化,避免企业会计进行随意的职业判断,以及拥有过多难以监管的自主权,进而提升造假难度。

(四)加强内部控制,增大造假风险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增大造假风险,实质上就是为会计造假设置了一道“障碍门”。首先,要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进而从内控层面增大造假风险。其次,要认真落实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控执行力,加大监管力度,发挥内控的防弊查漏作用,进而从监管层面把好造假关卡。再者,要关注内控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重内控的实时调整,进而从领导层面把握内控的有效运转。

(五)提高监管效用,防范会计造假

目前,我国国家监督力度弱化,社会监督不尽如意,提高监管效用,防范会计造假,已是时不我待。首先,要提高国家监督机关的监督力度和监督效率,注重协调,统一口径。其次,要强化民间审计,完善注册会计师建设,切实提高审计风险防范能力和审计职业道德,真正摆脱审计利益诱惑,充分发挥其“经济警察”的作用,一定程度上防范会计造假。再者,要加强税务稽核,提高会计造假税务处罚力度,提高造假成本,震慑会计造假。

(六)提高人员素质,压缩道德风险

首先,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培训,通过企业文化的渗透,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修养,不断培养其风险意识。其次,要提高管理者素质,加强领导能力的培养,压缩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其进行会计造假的行为,同时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洞察其异常动向,及时扼杀其会计造假动机。再者,要提高监管者素质,完善外部监督机构对监管者的制约机制,加大对监管者的违规或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减少其与企业的私下黑幕操纵,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七)改善市场环境,防止造假泛滥

首先,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弥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空白点,从而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环境。其次,要控制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企业为获取非法超额利润而进行会计造假的可能性。再者,要逐步形成良好的市场运营秩序,从大环境上牵制会计造假行为,当会计造假没有了存在的“市场”,也就不会再度泛滥。

作者:赵连 单位: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会计造假论文:中美注册会计师造假及监管机制比较

从20世纪90年代深圳原野、长城机电、海南新华到近年的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厦等系列造假案,把中国注册会计师及整个行业一次又一次推上风口浪尖;而世界五大会计公司之一的安达信为美国安然公司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也绝非个案。美国SEC前总会计师林恩。E.特纳(LynnE.Turner)指出,“在过去6年里,金融欺诈和随之而来的公司财务报表修正等行为已使投资者的损失超过2000亿美元”。美国过去三年中,涉及盈利报告数据失真的大公司数量达到233家。审计做假已渐成世界难题。

一、中美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丑闻

(一)美国造假事件频频曝光

安然公司账面记录的资产高达330亿美元,实际只有100亿美元,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是安达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该所不仅帮助安然设计财务结构并且收取咨询费。

施乐公司1997年至2000年4月间总共虚报近30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和15亿美元的税前利润。为施乐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的是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世界通讯公司在2001年初至2002年及时季度里,通过将一般性费用支出计入资本项目的不正当手段,共虚增收入38.52亿美元,虚增利润16亿多美元。为该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的也是安达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默克制药公司在1999年至2001年3年间,虚报124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为默克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的是普华永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此外,威廉姆斯通讯、泰科通用电气等公司也受到调查。据有关报道,美国有近三分之一的大公司盈利不实。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造假令人堪忧

2001年《财经》杂志一篇题为《揭开银广厦陷阱》的文章披露,“1994年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银广厦”1999年、2000年的业绩严重造假,其子公司天津广厦获得“暴利”的萃取产品出口纯属子虚乌有,银广厦从利润猛增到股价离谱上涨更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为其1999、200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机构是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银广厦事件被曝光刚刚过去20多天,三九医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达25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96%的事实,在公司公开的中报中,并未披露。而三九医药委托的审计机构,也是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中天勤成立于2000年7月,有16名合伙人,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00名,经批准获得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40名,目前担任国内60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据称,2000年,中天勤国内事务所业务量居全国及时[1]。

二、中美注册会计师造假成因机制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一系列的注册会计师造假案说明,无论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国家,如何使审计公司切实遵循“公众看门狗”准则,保障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是困扰各国专家的问题之一。另外,中国与美国不同的是,美国曾经运行良好的制度也暴露出了缺陷,而中国还处在制度建设的过程当中;美国迫切需要的是修补他们的制度,而我们则应该多方吸取经验教训,建立更趋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法律和制度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不断博弈的结果,如何用创新的思想和科学的态度发展审计理论与实践,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和机制,是我们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美国注册会计师造假机理分析

美国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体制最完善的国家,世通案暴露出了美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弱点和经济制度的缺陷。

经济制度的核心是激励和约束机制,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由良好的激励机制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则需要合理的约束机制保障。公司的股票期权是主要的激励机制。股票期权的本意是通过公司业绩—股票价格—高层管理人员回报,建立一套科学的激励制度,但是高层管理人员为了保障公司股票的持续上涨,会导致企业经营的短期行为,甚至不计后果地做假账虚增利润。在约束机制方面,高层管理人员不愿对公司管理进行实质性改革,CEO掌握着庞大的财权,从而导致财务失控。金融市场监管不力是导致财务作假的另一重要原因,美国在证券监管方面很大程度上依靠华尔街的行业自律和投资者的市场选择,资本市场多年来沉淀的问题在世通公司等一系列会计丑闻发生之后显露出来,如会计公司为了获取咨询费而屈从于客户的不正当要求;投资银行和证券分析机构为了更多地获利,不向投资者公正地分析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由此可见,美国经济制度的缺陷是引发世通等一系列公司会计丑闻的“原动力”。

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体系一直被认为是全世界最健全、最有效的。在资本市场里比较成熟的华尔街接二连三地爆发丑闻事件引发了对美国资本市场和财务报告制度的讨论。新经济使得美国会计准则的缺陷变得非常突出,利用这些漏洞与缺陷足以把陷入困境的公司打扮成实力非凡的公司。

尽管华尔街丑闻与美国的公司制度、会计制度、证交会、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媒体等诸多因素有关,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需要检讨美国的会计准则是否适应日新月异的经济环境,重新审视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

目前FASB是一个非盈利的民间组织,它的来源于法律要求公共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遵守公认的会计准则。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大公司的自愿捐款。以非盈利的民间机构来制定会计准则的初衷,是希望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免受政治或商业利益的影响。而事实上,每当FASB拟的准则可能降低公司的盈利时,特别是当一个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报告影响较大时,实力强大的美国大公司往往通过国会对FASB施加压力。FASB必须为平衡各方利益而妥协,结果是准则的制定过程漫长,而公布的准则在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上又大打折扣[2](53页)。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造假成因分析

及时,制度缺陷。众所周知,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从原来挂靠在各个财政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脱钩而来的。但是二者之间的血缘关系,却是一刀不能两断。各种挂靠的遗留问题,使得这种脱钩迄今为止仍然只停留在形式上。

第二,利益驱动。处于快速原始积累阶段的各个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为了抢夺市场,自然把挣钱作为终极目标。

第三,监管不力。由于监管不力,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扭曲变形。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中介机构,都存在消极的心理对策:只要不被监管抓住,赚到钱,就算是成功的经营。

第四,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虚假会计信息泛滥成灾说明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存在着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旺盛需求,只要造假预期成本小于造假预期收益,上市公司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应当尽快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加大稽查力度和稽查面,大幅度提高造假成本,使会计造假成为无利可图的行为。

第五,企业组织形式。截至2000年年底,我国九成以上的事务所仍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的很少;二者最本质的区别是:合伙人制的事务所,是以事务所所有资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来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则是仅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大力推行合伙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监管力度。

第六,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了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经典的解决办法有两种: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二是经理人股票期权,都需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为此作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制度安排。但不剥夺大股东在独立董事聘任方面的投票权,独立董事立得起来吗?如何确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拿了钱该为谁说话?

第七,现行聘任制度。为什么“银广厦”的问题不是由审计人员发现,而是由记者发现?是因为记者所拥有的独立性恰好是审计人员所缺少的。内部人控制下,审计人员由管理层与大股东聘任,股东大会在审计人员聘任方面没有决定权。由此可以想象审计人员行业的困境:规范执业等死,不规范执业找死,反正“死路一条”;审计人员干得好进医院,干不好进法院,成为“两院院士”。建议终止由上市公司聘任审计人员的做法,改由证监会或交易所聘任审计人员,所需资金由特别基金解决。若短期内难以实施,可选择绩差公司以及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公司先行试点。并实行上市公司审计强行轮换制度。

第八,剥离与模拟。剥离与模拟与企业改制上市相伴而生,它从根本上动摇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通过“整容”上市后业绩滑坡了怎么办?保持“资金运动”,通过配股、增发“圈钱”,以增量掩盖存量的不足,再剥离,再模拟[3](38页)。

三、对中美注册会计师造假案的思考

(一)美国注册会计师造假的治理举措

美国总统布什多次对进行会计造假的上市公司进行谴责,表示要对假账丑闻进行调查,并声称要将有关人员绳之以法。2002年3月7日,布什总统在出席“NalCOlmBalding国家质量奖”颁奖典礼上,就安然事件后如何强化公司约束、加强会计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等问题,提出了十点建议。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强化会计监管,二是约束公司高管人员,三是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信息。

4月22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一项会计监管及透明度法案的议案,该法案的内容包括,设立一个公共监管机构(公共责任理事会),该机构成员中至少有6名独立的公共人士,会计职业界成员不超过3名,同时明确会计职业界成员只在会计技术方面有决策权,而对会计师的纪律处罚和裁决不具有发言权和表决权。该机构有较强的监管权力,有权制定相关执业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职业道德和工作质量进行审查等。该法案禁止注册会计师为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还要求公司高层人员在内部交易发生后及时披露;同时,法案对公司高层人员加以更多的约束[4].

(二)WTO条件下我国独立审计健康发展的途径

1.美国注册会计师造假的启示

(1)保护公众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

美国国会通过的《公司和审计责任、职责及透明度法》将保护公众利益作为立法宗旨并贯穿始终。保护公众利益的直接目的则是恢复投资者信心。增强投资者信心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对于像美国这样的经济高度证券化的国家来说,投资者丧失信心对经济的影响将是致命的。我国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尚有不足之处。在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依靠法津的手段,真正体现这一宗旨。

(2)借鉴布什总统及国会法案中提出对资本市场的公共监管体制

美国强化会计监管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建立一个公共监管机构,将审计业务直接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强化注册会计师对公众的责任意识。我们是否也可以考虑让投资者以某种形式参与对注册会计师的评价,以便在投资者利益与注册会计师利益之间建立更为直接的联系。

(3)强化高层管理人员责任,约束高层管理人员行为

我们要求高管人员保障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我国目前立法还不能将高管人员真正置于民事责任的约束之下,仅靠行政处罚既不具威慑力,又不能给受损投资者以补偿,也不能触及高管人员的切身利益。缺乏法律的最终威慑力是目前我国在上市公司高层人员监管方面与美国的差距之一。

(4)美国会计准则并非尽善尽美

安然事件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制定新会计准则方面受到有关方面的指责,认为行动缓慢,效率低下,缺乏独立性,一旦涉及大公司利益,就有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同时美国会计准则过于复杂,容易为公司所利用。此外,有人认为,美国会计准则往往从具体规则出发,而不是像国际会计准则那样原则,这样就容易让上市公司“绕道走”。我国在实现会计国际化过程中,需要参考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包括美、英、法、德、日、澳、加等经济发达国家的会计标准,但绝不能盲目地推崇这些国家的会计标准。

(5)同一事务所不宜对同一公司同时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

由于咨询与外部审计没有分开,关系过于密切,缺少独立性,难免会导致会计公司与客户“相互勾结”,在收取巨额咨询服务费的情况下,会计公司很难如实发表审计意见。我国的会计市场虽然起步较晚,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但同一会计师事务为同一公司提供外部审计和内部咨询服务的情况也是存在的[4].

2.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的纠错机制发展我国资本市场

就资本市场本身而言,市场能灵敏地反映来自各方面的信息,美国世通公司等一系列“丑闻”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的种种信息都能够有效地通过股价反映出来。不仅证券监管方面迅速做出了反应,美国总统布什也多次对上市公司欺诈事件发表讲话,要求强化会计监管,约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美国国会迅速出台了企业改革方案,对参与诈骗的经理人员实行严厉的刑事制裁,设立了“证券诈骗罪”,最长刑期达20年,还成立了一个非官方的财务监督委员会,来监控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从而加强了对会计行为的监管。同时,美国的各大新闻媒体也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违规情况的披露力度,使投资者能够更多地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世通等违规公司被摘牌,取消公开交易资格。美国各大公司也纷纷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可口可乐公司等率先对期权进行改革,将“股票期权”计入公司成本,由投资者来监督“股票期权”的运行,使之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

总之,无论是政府、媒体,还是公司自身的种种努力,目的都在于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加快修正华尔街多年来沉淀的问题。这些调整不但不会使美国的资本市场停滞不前,反而会促进其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美国在处理“世通”等一系列事件时,立足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采取了迎刃而上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而中国有关部门在处理资本市场问题时的做法与美国相去甚远。当年期货市场的“3.27”事件使国债期货至今没有恢复,股市大跌就停止国有股减持,股市上的一大批违规事件迟迟得不到纠正,亿安科技、银广厦事件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不要说修订制度,就是查处这些事件也非常缓慢,即使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中科创案件也是令人疑惑重重。中国这种逃避、拖延、遮遮掩掩的处理方式虽然使问题短期得到了缓解,但却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这正是影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顽症[4](16页)。

3.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和信用制度

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不仅与上市公司现有业绩相关,更与投资者对市场发展的未来预期以及由此建立的投资信心相关。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决定着证券市场能否有效健康、可持续性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确立信心的基本动力。

关键是信息披露问题,即披露的信息必须确保障券价格及时、、地反映每个上市公司经营的基本面情况和整个资本市场的风险状况。只有在此基础上,投资者才能对未来进行合理预期,进而作出符合自身风险容忍度的投资选择,购买自己偏好的企业的股票,企业进而从投资者手中得到相应的资源配置,这样,企业的融资成本与其风险和经营业绩的前景相符合,达到了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目的。也是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和政府得以及时地发现问题、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并能防范市场系统风险。在监管体制建设中,保障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及时、和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证券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是否完善,更有赖于公司治理结构改进是否强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是否能保持中立和诚信地履行职责,投资银行或券商是否尽职尽责,以及证券市场监管立法是否完备,能够保障公正有效行使司法监管,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是否有效及时,政府和企业关系是否清晰化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安然事件之后的美国改革正是围绕这一任务展开的。

目前处理安然事件并推动改革的部门是由美国联邦直接负责金融监管机构的美联储、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由这4部门的首脑组成的、直属总统办公室的金融市场工作小级。小组的任务就是应总统要求对安然破产涉及的政策缺陷进行研究并提出改革思路。白宫、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会已经形成各自的改革思路。

从美国现行会计职业监管体制近几十年的演变来看,有三个突出特点:及时,行政性权力和行业自律管理权力的边界是清晰的。前者围绕执业资格,后者围绕会员资格。第二,行政性权力以法律授权方式授予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自律性组织行使,构建了政府以外的履行行政性职能的“非政府性质的独立监管机构”。第三,实行专家委员会决策制度。决策的公开性、独立性、专业性,是以社会公众的利益保障为导向和原则,也使会计师感受到公正的对待[5](17页)。

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两院通过并由布什签署了《2002年萨贝恩斯—奥克斯法》,成立了一个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负责监督上市公司审计并拥有调查和处罚权,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都必须向该委员会备案。PCAOB的成立标志着美国政府介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那么,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政府到底有无介入的必要性?我国应如何借鉴美国的经验[4]?

安然事件前,在推崇自由经济的美国,政府尽可能少地干预经济的思维模式也充分体现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上。美国基本上实行的行业自律制度。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因此,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力量并不缺乏,而是存在职能不清、多头监督、资源浪费的问题。目前我们更应该做的是理顺协会和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中的职能与分工,建立起分工合理、监督的行业监管体系。具体来讲:

(1)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规范。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确立民事责任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的主体地位。

(2)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为了实现行业自律的目标,各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般均设立有比较健全的自我管理机构,并在实践中建立了同业互查等监管制度。

(3)科学界定各政府部门参与监管的领域及方式,将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职责明确,协调工作,避免交叉重复[7].

(4)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相关条款,保护我国会计服务业的利益。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国内规章和相互承认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在有关技术标准、资格认定和许可证方面,制定具体的政策,以控制市场开放的程度。虽然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及时款中规定:“在已经作出具体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影响服务贸易的一般适用的措施均将在合理、客观、公正的情况下实施。”但没有对“合理、客观、公正”制定统一判断标准。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在技术标准、资格认定、许可证方面制定相应政策,以控制我国会计市场开放程度,保护国内服务业。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提出“逐步自由化”原则,即对发展中国家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或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或根据其具体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程度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应给予适当的灵活性。第四条及时款中规定,为使发展中国家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更多地参与,在市场准入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服务业的市场开放问题上采取一定的灵活政策。中国在加入WTO后应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优惠政策,制定周密计划,有计划逐步开放我国会计市场,为我国会计服务业的发展争取更多时间。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四条“一般例外”和第十四条副则“安全例外”中指出,出于公共道德保护、公共秩序维持、保护人类、牲畜、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欺诈或为了国家安全,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各缔约方采取措施,只要这些措施在缔约方之间不构成武断或不公正歧视,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就视为有效。由会计服务业性质所决定,其服务内容可能会了解或深入掌握企事业单位、投资者个人甚至国家的秘密。启用该条款,可适当控制会计市场开放的程度。

(5)加强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建立起法律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监管体系。考虑加入WTO后给我国带来的影响,制定相应防范措施[6].

(6)走规模经营之路,组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脱钩改制为事务所的联合、兼并提供了条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优化组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改组、兼并和联合,组建服务功能强大、职业水平高、内部管理科学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7](35页)。

(7)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大力培养和造就复合型、国际型的会计审计人才。政府应办好注册会计师专业的高等教育。加强对现职人员的后续教育,完善会计证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等配套措施。

(8)借鉴国际经验,增加服务项目,拓展服务领域。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有开拓未来市场的远见,能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业务结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7](36页)。

经济全球化,国有企业走出国门已成必然。对跨国公司和境外企业的审计面对的将是多国法规、多国货币、多国税收、多种金融工具的复杂信息资源;未来企业审计面对的将是子公司数量巨大,级别、层次复杂,具有跨行业、跨地区、多种经营、多种技术、多种政策法规的经济实体。如何改进审计技术和组织方法,在WTO开放条件下提高独立审计信誉和质量,完善和提高我们的监管水平,就是新时期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会计造假论文:国内会计信息造假问题释解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根本原因有伟人曾说过,在有合适的利润时,资本就会活跃壮大起来,有一半的利润时,人们就会非常积极争取,有一倍利润时,便会驱使人们不顾及其他道德舆论,而当有三倍以上利润时人们甚至宁可犯罪,冒着死刑的危险。因此不论是何种类型的企业,也不论是以什么方式的会计造假,都是为了得到利润较大化这一目的。在现在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司中的管理人员的业绩和其利润并不存在直接关系,会计信息的不真实大体上是由于相关操作人员的思想品德和既得利益的驱使导致。在相关经济法律、法规不健全时,在追求满足自己私欲和国家共有利益不和谐时,许多企业的相关人员便会置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于不顾,利用手中的权利来蒙骗糊弄以满足自己直接相关的切实钱财和名望等。在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甚至有可能破产清算之时,他们会通过一些不为人知的手段来调节损失,虚增利润,避免让大众对公司产生不良的印象,同时也方便为他们自己捞取各种好处,但最终就使公司严重虚空,没有真实经济实力水平,极大的危害了祖国和人民大众的公共利益,让信息失真成为了那一部分有贪欲人的行驶工具。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根本原因其实是在于利益的诱惑。(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外在原因地方保护主义往往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管的很松,通常都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一些区域或部门也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他们为了自己区域或部门的好处,对上市公司进行一些虚假的门面打扮以骗取上市资格。为了扭转企业现状,不合实际的修改账目,挤摊成本,以各种理由借口修改企业收入等弄虚作假行为,迁就的过头,疲倦管理,甚至一起策划,导致诸多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件频繁发生,毫无疑问便是这里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为上市公司造假营造了一个方便的大背景。同时缺乏诚实信用、道德法律的中介机构,也是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同盟者。中介机构本应以诚实守信为准则,但是在会计造假的洪流中一旦有中介机构为了自己的各种好处,为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大开方便之门,一些有知识有水平的职称人员更是积极献策,直接参与其中。这些无疑都是造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外在原因。(三)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内在原因由于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期,很多企业都存在行业业绩评价体系不合理的问题,一方面,各种企业规章制度的逐渐完善,钱财拥有权与日常的使用的不统一而发展出找人的关系。上市公司有说话权的人员从各股东获取好处为起始点进行生产经营裁断,为了让公司实现创造更多价值采取经营业绩考评的方式。现在上市公司大股份持有人对运转公司管理人主要测试评价为公司年终所获利润指标或股价的涨落。因此,运营公司经营人会不顾道德法律,充分调动一切可帮助自己的信息。开始教唆会计人员做假账,做假的会计报表,让人们以为此公司运转良好,以达到自己的各种目的。另一方面,我国某些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检查主要是对公司的会计指标,这无异于是在暗处对那些效绩不好的公司充当了一个有力的协助。这两方面的共同作用形成了会计信息造假的内在原因。

防范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可行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审计体系,充分发挥国家政府部门审计监督的职能为了能充分发挥国家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减轻企业内部审计负担,同时也考虑我国当前的财政、审计、税务等监管部门的实际情况,应扩大审计监督的覆盖面,避免做无用功重复审计。尽快建立和完善会计、审计法规体系,明确各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协调好财政、审计、税务等各监管部门的工作。迅速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机制,使产权责任明晰化,确保国有资产产值增值,企业审计牢靠。所以在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国家政府部门审计监督的职能,两方面的共同强化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可能性。(二)建立有效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管体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方便审计监督;加大会计的社会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管体系,应加大推进深化企业改革的步伐,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让企业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顺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按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处理经济利益关系。(三)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加大造假成本虽然我国出现了许多公司会计造假事件,但是对受害者收到赔偿的案件还没有一起。也就是说还没有受害者从违规公司拿到实际的好处。因此,只要造假事件中受到牵扯的人员,无论是投资经营者还是监管部门的律师会计师,都要为利益收到损害的公民有个交代,接受受害人的起诉,得到应有的处罚。对恶意造假者,一定要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甚至不惜倾家荡产,声名狼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受到严厉的行事处罚。(四)重塑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逐步建立与我国国情相符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立与我国当前阶段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对提高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市场经济中参与各方对于会计信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不断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会计教育不但要加强业务方面的技术传授和学习,而且要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不断地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觉悟,促使会计人员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达到规范会计人员行业行为的目的。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奖惩与建立舆论评论机制。针对以往会计造假事件的情况,我们能够看出在老的会计造假结束后就会有新的会计造假事件的发生,必须建立和完善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从业管理相结合的考评与奖惩机制,对有会计造假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量化考评,在会计年检时根据档案记录,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倡导会计人格道德教育。会计人格道德亦称会计人道德品质,是社会道德在会计人个体上的表现,是会计人通过长期的会计道德实践所形成的稳定的、整体的个人心理和行为品质上的倾向与状态,一般由忠直、诚信、智慧、坚毅、积极、廉洁几个道德品质范畴构成。

结束语

本文首先综合性的描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表现形式及危害性分析然后进一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从各种视角提出了防范会计信息造假的可行建议及对策。企业产生不良会计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有关利益主体利益引导的失控和会计人员伦理道德观念的缺失,从合理利益导向和审计制衡双角度进行会计行为规范的研究分析,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从其效力来看,利益导向是对会计行为人规范的经济本性约束,是原始的制约,而审计则是对会计行为人规范的社会本性约束,是更高级的动力制约。屡禁不止的会计造假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持续,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众利益,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希望本文的可行建议及对策对于防范会计信息造假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彭海红 赵阿平 吴惠萍 单位:华东交大理工学院经管分院 江西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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