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项目申报材料实用13篇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篇1

一、项目启动:深入一线,精选项目

科技管理人员要深入基层,到科技研究工作者工作的实验室、研究室,与他们进行座谈,对在研的研究项目进行深入、认真的考察;认真了解企业产业发展规划,把握企业产业发展方向,选择合适项目进行申报。

二、项目规划:提前布局,有的放矢

在科技奖励申报过程中,知识产权等第三方评价材料作为评价因子在评审中日益受到重视。它要求科技成果奖励管理介入项目的全过程,在立项阶段强化专利的申请与实施、要求重视成果报奖。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进一步把成果推向社会,并按照社会的要求将项目进一步提升、做大做强。这又为新项目的争取创造条件,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管理的可持续性循环。

三、项目实施:精心准备,确保质量,力求完整,提高中奖率

1.推荐书填写。推荐书是科技奖励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推荐书填写的好坏是直接影响成果能否获奖的重要因素,是科技成果报奖全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推荐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简介”、“主要科技创新点”、“第三方评价”等。

2.附件材料准备。附件材料是申报书中所填写内容的证明文件和辅助材料,是体现报奖成果真实性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专利论文等知识产权证明、成果鉴定证书、产品检测检验报告、推广应用证明等。提供附件材料应保证材料的齐全、真实性和权威性。

3.答辩材料的准备。答辩的内容应做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 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整体。对一些研究时间长、内容多的项目,要注意把每个阶段的研究成果融会贯通,突出创新点。

四、项目后期处理:及时跟踪,不断完善,争取获得更高层次的奖励

1.及时跟踪和反馈。科技奖励申报材料的上报,仅仅是报奖全过程的一个段落,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必须要作好奖励上报后的跟踪工作。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报奖成果的概况及意义水平,加深他们对项目的了解,必要时及时补充和完善报奖材料。

2.建立获奖项目的后评价体系。科技成果在获得较低层次的奖励后,要针对答辩时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补充和完善,争取更高层次的科技奖励。

五、总结

通过以上研究表明,科学有效的管理对提升科技成果奖励申报成功率作用巨大,运用项目生命周期理论研究科技成果奖励申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基于项目生命周期理论的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的全过程管理是对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的统一过程结构的描述,集成了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管理的相关流程、活动、决策、文档等要素,构筑了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管理方法的过程平台。第二,基于项目生命周期理论的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的全过程管理描述了项目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工作流程和主要任务,科技管理人员可以针对项目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特征,准确地把握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理顺了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的工作流程。第三,基于项目生命周期理论的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的全过程管理要求企业科技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系统管理的思想。科技奖励申报管理工作应该贯穿于奖励申报的全过程。科研管理部门作为科技活动的枢纽,对组织、协调科研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渗透在科研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在科研管理工作中一定要有超前意识,为项目的获奖创造有利条件,提高科技成果报奖的成功率。第四,基于项目生命周期理论的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的全过程管理在科技成果管理体系中嵌入激励功能,使成果管理与员工激励协同作用。全过程管理模式使得科技人员可以全程参与到科技奖励申报,既能体现出企业对科技成果的重视,又激发科技人员进行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潘虹.成果奖励申报工作中的若干体会[J].生命的化学,2013,33(2):31-32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篇2

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的项目应是2002年以来已通过科技成果评价(含鉴定、验收、评审、评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行业审定、有关部门确认等),并已经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未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须在申报前补办登记手续)。

(二)申报项目的推广应用时间或其相关论著公开发表时间要1年以上。

(三)申报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且是我市第一完成单位。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自主创新,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并在实践中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生产手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件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中,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以上的;

(七)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三、材料要求

(一)书面材料

1、填写《**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并附上:

(1)科技成果评价材料(鉴定证书、验收证书、专利证书、评估报告、行业评审或有关技术证明材料);

(2)推广应用证明;

(3)技术工作总结;

(4)相关的检测检验报告(社会发展类项目可免);

(5)其他应附的技术文件或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附在《申报书》的后面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

2、填写《**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项目简况表》,一式7份。

(二)软盘

提交与《**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项目简况表》的格式、内容相同的软盘1张,并在软盘标签上标明申报项目名称、完成单位、申报单位和申报日期。

(三)申报项目的填写说明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篇3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落实《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规范加快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1、申报条件

⑴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以及开发区、产业园区和相关单位均可申报“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⑵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凡列入国家、省“861”计划和市“1346”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直接进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其它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国家产业政策和《**市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通过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即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申报列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可在每月10日前,由企业和单位将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审结。

2、申报、受理与审核

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项目、企业和单位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⑴申报时间

按季度申报的有:

①工业项目前期费用的补助;

②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③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④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

⑤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其它奖励政策均按年度申报。

按季度申报的,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按年度申报的,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企业或单位将申请报告、申请表以及必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⑵受理与审核

企业和单位的申报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审核,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市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2周内将应兑现的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二、申报要求

申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均须由企业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4),并提供必备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时,应按照不同类型的奖励条件和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表,选择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

1、申报投资工业项目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⑷项目进度情况说明;

相关证明材料:

⑴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证明材料;

⑵项目前期费用协议(含环评批复)及付款凭证;

⑶项目在建工程明细帐(复印件);

⑷企业季度财务报表;

⑸工业用地出让同,购置设备和厂房及辅助设施建设工程的协议,以及资金支付凭证;

⑹购置循环经济综利用专用设备和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⑺投资总额6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新建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凭证。

2、申报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告;

⑵本年度和上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⑶对主机企业引进和培育的新办配套企业,由主机企业提供配套企业名录、证明材料和配套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⑷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新建立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新购买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转让协议和付款凭证,或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及费用支出凭证,产业化投入与产出凭证,以及成果产业化新增增值税缴纳凭证;

⑶新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证明材料及该产品增值税缴纳凭证;

⑷新列入国家或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以及信息化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证明材料;

⑸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证明材料,以及培训费用收支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城区产业园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及上缴国家和省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

⑵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协议和贷款付息凭证;

⑶新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经有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筑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厂房建设实际投资凭证;

⑷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外工业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⑸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内外资作工业企业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和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⑹新落户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证明材料和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三、其它

1、各单位均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政策。申报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的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3、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编制的符《**市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工业项目,均可申报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政策条款第4条执行。

4、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业用地、厂房、工业辅助设施以及设备投资。

5、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投入产出比达到1∶2~1∶3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专项补助;达到1∶3~1∶4的,给予40%专项补助;超过1∶4的,给予50%专项补助。

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可比照政策条款第20条执行。

6、新列入部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包括部级、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

7、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的技术水平需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篇4

四、区专利奖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奖,并报区政府批准。

五、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六、申报条件:

(一)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当年7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发明创造水平高,且在区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七、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级专利奖。

八、区专利奖设金、银、优秀奖,其中:

(一)金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5万元;

(二)银奖不超过7项,每项奖励3万元;

(三)优秀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1.5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市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以上奖项如有重复按最高金额执行,不重复奖励。

九、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金奖。

(二)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银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优秀奖。

十、申报区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推荐盖章,上报区知识产权局。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知识产权局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十二、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委员若干名,负责各自专业范围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十三、区专利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区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将初评结果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区专利奖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持有异议,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异议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十四、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决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是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单位成员,以及与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六、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对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十七、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区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区知识产权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篇5

中国的一些科技成果奖励,特别是社会力量奖,奖励工作还是以传统纸质文档为载体,这种科技成果奖励评审和管理工作模式存在诸多弊端。(1)造成铺张浪费。传统的申报书以纸张为载体,一个成果的申报书往往有几十页甚至上百页,通常还需印制好几本,在对获奖成果进行奖励时,也需要印制大量纸质奖励证书,带来纸张的浪费,同时在申报材料寄送时,往往通过快递寄送,一些申报单位担心申报材料寄送丢失往往派员亲自将材料送至奖励办公室,造成大量差旅费、快递费等办公费用的浪费。(2)工作效率低下。为给评审专家留下好印象,申报单位往往浪费大量的精力在申报书的外观设计与装订上,同时,申报材料从申报单位寄送到推荐单位,再从推荐单位寄送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还需寄送给专家进行评审,整个过程下来,耗费较长时间,工作效率较为低下。(3)审查工作量较大。按照奖励工作程序,一般需要由推荐单位和资格审查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要反复翻阅各项成果的纸质申报书,工作量较大。(4)不便对成果申报及获奖情况进行统计及分析。对成果申报情况以及成果获奖情况有关信息进行统计并对信息进行分析,有助于奖励办公室合理地调整申报政策。当申报成果较多时,如没有引入信息化手段进行统计,采用人工方法统计信息将费时费力,准确性也难以得到保障。

2农业科技成果奖励工作“无纸化”的设想

2.1推行农业科技成果奖励全程“无纸化”“无纸化”在农业科技成果奖励工作中的应用,可以涵盖从成果申报环节,到推荐环节,再到资格审查、网络评审、会议终审以及奖励各个环节的整个流程。不同科技成果申报推荐和评审流程有所区别,下面以笔者认为较为规范的“信息—申报—推荐——资格审查—初审—终审—产生获奖成果—奖励”工作模式为例,说明如何在成果奖励全程推行“无纸化”模式。2.1.1信息工作“无纸化”奖励办公室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通过科技成果奖励系统、有关网站、电子邮箱等途径公布申报通知、评审标准、有关要求等文件。申报通知等需要加盖设奖单位公章的文件,可以以扫描后的电子版本形式上传挂网。2.1.2申报工作“无纸化”由奖励办公室分配申报单位登陆奖励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申报人凭用户名和密码通过互联网进入科技成果奖励系统后,即可在系统中填写申报书。申报书由主件和附件2个部分组成,主件可直接在系统中进行填写,附件主要是成果相关获奖证书、鉴定意见、验收报告、查新报告、论文专著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扫描原件后上传电子版本。所有申报信息填写完毕后,申报人点击提交,系统自动将申报书提交到推荐单位。2.1.3推荐工作“无纸化”申报材料提交到推荐单位后,推荐单位凭奖励办公室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科技成果奖励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把关,对于材料提供齐全,资格审查合格的材料,方可予以推荐,并在系统中填写推荐意见,上传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扫描件。对于不合格的材料,推荐单位可直接在系统中将材料退回到申报单位,并要求申报单位进行修改。2.1.4评审工作“无纸化”推荐意见、推荐函、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推荐提交到奖励办公室后,奖励工作进入评审工作阶段。评审工作主要分为资格审查、网络初评和终审答辩等3个阶段。奖励办公室首先将所有的申报成果在系统中按照学科属性进行分类,再邀请不同行业的专家在系统中对申报材料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网络初评阶段,出现资格审查问题的成果可酌情直接淘汰或返回修改。进入网络初评阶段后,邀请网评专家在系统中对成果进行在线网络评审,对申报成果进行量化打分。奖励办公室按一定的比例选取网评得分高的成果进入终审答辩评审。在终审答辩阶段,无需将专家集中到一处,申报人需通过申报系统中的视频答辩功能进行在线视频答辩,专家可在线对答辩情况进行讨论,随后利用系统中的投票功能对成果进行投票,投票系统可自动统计得票数,并根据得票数按比例自动产生拟授奖的成果。在评审的各个阶段,评审系统均能够根据成果属性等要素随机在专家库中挑选专家。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审时,只能查看与成果有关的技术资料,有关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的信息均被屏蔽,最大程度做到对成果进行盲评,保证评审的公平性。2.1.5奖励工作“无纸化”通过评审产生拟授奖的成果后,设奖单位不再发放纸质的奖励证书,由电子文档的形式代替纸质获奖证书。获奖单位和获奖者可直接在系统中下载带有防伪标识的电子获奖证书。2.1.6公示的“无纸化”在申报单位将材料提交到推荐单位之前、推荐单位将材料提交到奖励办公室之前、奖励办公室接收到所有申报材料之后以及经过评审产生了拟授奖的成果等几个时间节点,均需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工作同样可以实现“无纸化”,可直接将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在单位的有关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2建立农业科技成果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系统在“无纸化”成果奖励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技术层面的工作无疑是建立一个运行流畅、功能齐全的农业科技成果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系统[10-11]。由于农业科技成果奖励是一项由申报单位、推荐单位、评审专家和奖励办公室4方参与的工作,因此在系统设计时,应该包含申报单位用户、推荐单位用户、评审专家用户、奖励办公室用户等4类用户角色(图1)。奖励办公室用户的功能相对全面,侧重于对整个奖励工作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其主要权限和功能应该包括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信息、设置奖励申报起止日期、添加修改删除推荐单位、分配推荐单位推荐指标、功能(将申报成果与曾经获奖成果数据进行比对,查看是否有重复报奖的情况)、成果在线分组、随机挑选评审专家、批量生成申报单位、推荐单位、专家等用户的账号密码、评审过程监控与管理、自动生成电子获奖证书、评审结果和有关数据导出等功能。申报单位用户具有的主要权限包括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电子附件、预览申报书、提交申报书、在线进行终审答辩等。推荐单位用户具有的主要权限是在线审核申报材料、将成果申报书提交推荐到奖励办公室或退回申报单位对申报书进行修改。评审专家用户具有的主要权限是在线审核申报材料、提交评审结果,包括资格审查是否合格、网评时对成果打分并提交文字意见等。在终审答辩环节时,系统应该具备能够将申报者的演示文稿(PPT)、实时的答辩视频音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到专家一方,专家可以通过网络看到答辩图像、听到答辩声音,同时也可以向答辩者进行提问等功能。2.3建立奖励工作信息交流系统在农业科技成果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期间,参与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各方时常需要进行信息沟通和传递,如奖励办公室向推荐单位、申报单位、评审专家下发通知,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和评审专家向奖励办公室进行业务咨询,终审答辩期间专家之间对答辩情况进行讨论等。基于此需求,还需要设计基于计算机和手机客户端的交流系统,如将短信群发系统、邮件群发系统与评审奖励系统进行连接,通过此信息交流系统,科技成果奖励参与各方可实现信息的便捷、高效传送。

3农业科技成果奖励工作“无纸化”的重要意义

与传统以纸张为载体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模式相比,高度信息化的“无纸化”农业科技成果奖励评审工作模式优势明显,推行“无纸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1提升农业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效率从申报环节到推荐环节,再到评审环节,申报材料均在网络系统上提交,无需装订提交纸质材料,推荐单位能在系统中直观对申报材料进行操作,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和网络评审时,也只需在网上查看,无需大量翻阅纸质评审材料。同时,不用将评审专家集中在一起,减少专家舟车劳顿。3.2增强奖励工作公平性、公开性由于不再把专家集中到同一地点,而是随机邀请更多的专家在不同地点进行独立评价,防止了互相商量、通气,或者个别专家误导、暗示而造成的人为干扰和误差。同时,不会出现申报者违规到专家集中地游说评委、询问评审信息等干扰评审的活动。申报材料也能够方便、及时地在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3.3提升评审工作的准确性专家在线进行评审时候,能够方便调取被评审资料,所有材料能直观地“晒”在评审专家的眼皮底下,各项成果申报书中有关技术材料和数据能直观进行对比,便于专家进行纵向比较,判断成果优劣。3.4便于奖励办公室对成果进行管理申报系统能够帮助奖励办公室快速、准确地统计和分析申报人专业情况、年龄情况、职称情况、区域分布以及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申报推荐成功率等信息,有助于及时、合理地调整申报政策、总结奖励工作等。3.5顺应建立节能环保型社会的号召全程“无纸化”操作能够极大节省纸质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篇6

第四条由区人民政府对引进项目落户的街镇场区进行奖励;受奖励街镇场区对为项目引进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街镇场区的奖励标准:各街镇场区每引进一个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工业项目,区人民政府按投资额给予0.5‰的奖励;每引进一个投资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至50亿元以下(不含50亿元)的工业项目,区人民政府在市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每引进一个投资额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工业项目,区人民政府在市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二)对为项目引进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标准:每引进一个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项目引荐人或项目信息提供者0.2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项目跟踪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引进的工业项目投资业主或经济组织按照与区人民政府或街镇场区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完成项目全部投资并投产,且项目所在企业正式生产经营,在我区税务部门开出第一张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税票后,即启动本办法奖励程序。

第七条奖励程序如下:

(一)对街镇场区的奖励程序

1.奖励申请。由街镇场区向区经信局提交奖励申请报告、项目合同书、投资审计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纳税证明等资料,并填报《区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2.审查受奖励项目投资额和奖励标准。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旅游局、区审计局组成受奖励项目初审工作小组,对街镇场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实地审核、查验后,提出项目投资额和奖励金额的初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为项目引进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程序

1.奖励对象认定。一是由工业项目投资业主或经济组织出具证明,说明引荐时间、地点及过程,界定项目引荐人;二是由项目落户所在街镇场区和区招商部门共同出具证明,界定项目跟踪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

2.奖励申请。由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引荐人、项目跟踪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向区经信局提交奖励申请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同时申请项目落户所在街镇场区提供项目合同书、投资审计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纳税证明等资料,并填报《区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3.奖励标准确定。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旅游局、区审计局及工业项目落户所在街镇场区组成受奖励项目初审工作小组,对项目引荐人、项目跟进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查验,提出初审意见和奖励金额,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奖励资金兑付方式:街镇场区、项目引荐人、项目跟踪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提交奖励申报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按照核定的对街镇场区的奖励金额,依据国库支付规定,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工业项目落户街镇场区;街镇场区按照核定的对项目引荐人、项目跟踪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将奖励资金分别直接拨付到项目引荐人、项目跟踪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篇7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部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部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篇8

凡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农业科技项目、农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无论是否已获过奖(国家奖除外),均可自愿申报。连续两年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须隔一年。除部属三院外,其余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

二、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需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主件一式12份及装订成册的推荐书主件和附件全套详细资料复印件1份(此次请勿提供全套详细资料原件和电子件,主要完成人情况表暂时不需本人签名)。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需提交推荐书12份和科普作品1份。

三、申报时间

我部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年12月31日。

四、推荐书的填写要求

请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各奖种推荐书后面的填写说明认真填写推荐书。

(一)申报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在“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应详实、准确、客观地填写被推荐人从开始工作起至今为止,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做的创造性工作,在学科发展、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主要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一栏内容是“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内容在科学技术创新方面的归纳与提炼,应简明、扼要表述以被推荐人为主完成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二)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和英文推荐书。相关论文、专著截止推荐时间应公开发表1年以上。我国公民在与外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中取得的成果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提交的主要论文、论著同时署国内和国外单位名称且我方学者为非通讯作者的,应当由与我方合作的外国学者(通讯作者)或者外国单位出具证明,分别说明我方学者和外国学者的学术贡献。

(三)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应当提供获得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证明材料,同时应详细注明授权项目名称、知识产权类别、国别、申请号、授权号等。对于符合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范围,但专利法中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公益类成果,应当出具规范的项目查新报告。请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项目查新报告”样本的格式提交查新报告。

(四)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按相应类别申报填写:

1.技术开发类项目: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

2.社会公益类项目: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推广应用程度、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

3.重大工程类项目:突出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以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意义;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篇9

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关于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中纺协函[2009]40号)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学校将组织实施2009年度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届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重点面向纺织服装类相关专业或服务纺织服装产业人才培养的专业,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重点奖励近年来在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优先奖励教学一线教师所取得的成果。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已获省级2009年一等奖的成果原则上不得申报,教材暂不列入本次申报范畴。

二、申报条件

申请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为人师表;

(二)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了主要贡献;

(三)成果完成人为高校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者的,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从事本科或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申请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获奖等级

国内首创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纺织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获得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在纺织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具有一定创新性,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国内或行业内高校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或行业内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达到纺织行业同类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

四、申报材料提交

申报人向所在学院、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学院汇总后交教务处,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应按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一式三份)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以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四)《中国纺织工业协会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汇总表》(一份,加盖学院、部门公章,由学院、部门汇总本学院项目后填写(EXCEL格式))

所有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申报截止时间:4月20日,联系人:牛莉莉,电话:67792063,邮箱:llniu@。

附件:

1、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及填报说明

2、中国纺织工业协会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汇总表

3、《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教  务  处

                                             2009年4月8日

 

 

 

 

 

 

附件1

                               编       号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成  果  名  称                                   

成 果 完 成 人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推 荐 等 级 建 议                                

推荐单位名称及盖章                                      

推   荐   时   间            年        月       日

成 果 科 类                                      

代       码 

序       号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制

一、 成 果 简 介

成果曾

获奖励

情  况 获 奖时 间 获 奖种 类 获 奖等 级 奖金数额

(元) 授 奖部 门

     

     

     

     

     

成果起

止时间 起始:     年     月                完成:     年    月

主题词 

1.成果简介及主要解决的教学问题

2.成果解决教学问题的方法

3.成果的创新点

4.成果的推广应用效果

二、主要完成人情况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篇10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的对象

(一)文化产业企业数量上有所发展的街道办事处;

(二)文化产业企业质量上有所发展的街道办事处;

(三)根据区政府对《关于推动区文化企业发展意见》的文件精神,在创意设计业、文化旅游业、工艺美术业、教育培训业、新闻传媒业、数字内容业、演艺娱乐业和文化中介业等方面发展较好的企业;

(四)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孵化器项目;

(五)具有地方传统特色及现代文化特色的文化资源实施产业化有创新发展的项目;

(六)文化产业发展中形成的文化产业集聚区;

(七)市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指导目录中所涵盖的项目;

(八)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资金奖励:

1.根据年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情况,在发展数量上给予街道办事处奖金奖励(见附表1)。完成计划数街道,每街道奖励5万元,完成力争数街道,每街道奖励8万元。以最高数额为限,不重复计算。

2.根据年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情况,在发展质量上给予街道办事处奖金奖励(见附表2)。完成计划数街道,每街道奖励5万元,完成力争数街道,每街道奖励8万元。以最高数额为限,不重复计算。

(二)资金补贴:

1.企业运行质量高,当年出税数额前三名企业分别奖励8万、5万和3万元(区政府百强表彰之外的文化产业类企业)。

2.当年注册资金前三名并有相当的出税额且具有本区文化产业引领作用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5万和3万元。

3.申报成国家、省、市各级文化产业行业品牌和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文化产业创意园,分别补贴10万、8万和6万元。

4.现有文化产业项目,为扩大规模或科技改造而加大投入,且投入资金数额较大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最高额度20万元。

5.对现有厂房或楼宇等进行改造,用于文化产业项目招商,形成产业集聚的企业,分别给予资金补贴,最高额度20万元。

6.对享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或项目,按就高原则,尽量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专项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

第五条申报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区的各街道办事处。

(二)申请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由各申报单位向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1.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经信局沟通,由区经信局根据各街道文化产业企业发展数量的实际情况,对照奖金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

2.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发改局沟通,由区发改局根据各街道文化产业企业发展质量的实际情况,对照奖金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

3.由街道组织申请单位每年一月底前向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文化产业企业资金补贴的申请。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相关获奖证书、品牌、基地证明;

3.专业部门出具的出税证明、注册资金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三)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初步意见。

(四)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提出的初步意见,研究讨论决定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章资金批准使用

第八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资金批准,专款专用。区财政局根据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奖励和资金补贴的具体实施意见,负责专项资金的下拨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资金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的;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篇11

第二条奖励原则

坚持“先建后奖、典型带动、总额控制、择优奖励、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林业产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奖励对象

在市辖区内符合奖励条件并经验收合格、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包括企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等。

第四条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建设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年新建干杂果经济林基地面积50亩以上,选用苗木是良种壮苗或林业部门认可的树种品种,栽植、管理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和生产标准,建园档案及栽培管理技术资料完备。

(二)当年新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规模:林菌示范基地面积10亩以上;林禽(畜)等示范基地30亩以上;林药、林花、林蔬示范基地50亩以上,基地建设和管理符合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推行标准化生产,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准。

第五条奖励标准

给予奖励的建设单位,执行以下标准:干杂果经济林基地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400元;林菌示范基地1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00元;林禽(畜)等示范基地3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林药、林花、林蔬等示范基地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400元。

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林木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的支持力度,安排资金扶持珍稀优良用材林、果品基地引种试验和林业技术推广。

上述奖励实行最高奖励限额控制,即单项奖励最高控制在15万元。

建设单位不能同时获得多个单项奖励,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程序

(一)各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本地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年初确定建设基地规模和建设计划,报市林业局备案,市林业局将在基地建设前、建设中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指导。

(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资金规模和各市区林业产业发展现状,本着“统筹兼顾、均衡发展、区域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将奖励指标分配到各市区,各市区林业局、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的指标数,结合当地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情况及林业产业发展情况,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材料采用统一格式)。

(三)申请奖励的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市区林业、财政部门提供奖励申报材料,各市区林业、财政部门受理后应积极组织对申报材料及基地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验收,择优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申报。

(四)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市区的申报材料,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给予公示、公布。

(五)对获得奖励的建设单位,市财政局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拨付各市区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应一次性将市级奖励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建设单位。

第七条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严格按奖励原则、奖励程序拨款,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各市区林业、财政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实行通报和追责。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篇12

第三条陈列展览精品项目包括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陈列展览精品评奖项目两类。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面向除省直和宁波市外的国有博物馆,陈列展览精品评奖项目面向全省国有博物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陈列展览精品项目的管理采取**省文物局、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项目承办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省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补助的标准和精品项目的评选办法;

(二)下达推荐候选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计划控制数、陈列展览精品评奖项目的推荐数等;

(三)组建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评估专家组和陈列展览精品项目评奖专家组,开展项目的评估、评价和评奖工作;

(四)审定申报项目及其经费预算;

(五)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

**省文物局博物馆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事宜。

第六条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省文物局下达的项目计划控制数,对本辖区内博物馆申报的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和精品评奖项目进行初审、推荐;

(二)提出项目的经费预算建议;

(三)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及其他支持条件;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总、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项目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提供申报精品预选项目的陈列大纲和经费估算方案;

(三)提供候选精品评奖项目的参评材料;

(四)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总结,并上报**省文物局。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实施按年度进行,每年推荐筛选若干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进行扶持和指导。

第九条申报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范围为当年度博物馆举办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包括引进和推出的交流展览)。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二)陈列展览内容和形式设计方案(或陈列大纲);

(三)陈列展览经费预算方案;

(四)陈列展览推出的工作安排和预期目标。

第十条陈列展览精品项目评奖每年举办一次,每次设立精品奖、单项奖若干个,对获奖项目实行经费奖励。

第十一条陈列展览精品项目评奖的申报范围为前一年内博物馆自行策划并组织举办的陈列展览。参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陈列展览内容设计方案和形式设计图;

(二)反映展出实景和展品情况的彩色照片(或展览场景的实况录像或光盘);

(三)与展览有关的出版、宣传资料及观众意见等;

(四)陈列展览工作概况和效果评价。

第十二条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省文物局下达的计划控制数,组织本辖区内博物馆开展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将推荐的候选项目材料报**省文物局;

(二)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评估专家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价和审核,提出当年度拟列入补助的精品预选项目,并提出经费补助建议;

(三)**省文物局审定后,公布入选的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

第十三条陈列展览精品评奖项目申报、审定程序:

(一)每年度的6月底前,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省文物局下达的计划推荐数,组织本辖区内博物馆的参评工作,并对参评项目进行初审,将推荐参评的项目材料报送**省文物局;

(二)陈列展览精品项目评奖专家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得票超过半数(含半数)为有效;

评奖专家组根据投票结果拟定推荐奖励项目的意见,并向**省文物局提出各获奖项目候选名单。

(三)**省文物局根据评奖专家组的意见,做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定。陈列展览精品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授奖前在有关新闻媒体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如有异议,**省文物局受理书面意见并进行处理;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确定的陈列展览精品项目专项经费的额度,50%作为陈列展览精品获奖项目的奖励,50%作为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补助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陈列展览精品项目实施的经费投入应体现陈列展览项目承办单位投入为主,省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补助经费支持为辅的原则,并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

第十六条陈列展览精品项目专项经费实行补助与奖励相结合。原则上补助经费以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主,其他地区实行以奖代补。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借展费、制作费、宣传费、管理费等。

第十七条陈列展览精品项目奖励经费主要用于省级陈列展览精品获奖项目的奖励,也可用于部级陈列展览精品奖、单项奖的奖励。

第十八条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的发放:

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补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期拨付给项目承办单位。确定为精品预选项目后,拨付50%,项目完成并经省项目评估专家组考核合格后再拨付50%。

陈列展览精品获奖项目的奖励经费实行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精品预选项目补助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或收回项目补助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申请报告和申报表内容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

(四)在项目申报时承诺的当地配套经费不到位;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篇13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以下简称四川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及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四川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等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专利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对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的激励。四川专利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5项。

参评专利不符合获奖条件,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获奖专利颁发的证书,不作为确定专利权利关系和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0~60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及相关专家担任,委员由专利、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领导四川专利奖的评选工作。

(二)审定四川专利奖的评审结果,做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评审决议。

(三)决定四川专利奖评选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评审办公室主任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承办四川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二)选聘评审专家库成员。

(三)组建专业评审组。

(四)受理申报推荐材料。

(五)审核推荐材料。

(六)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七)组织对专业评审组推荐为特等奖、一等奖专利的实地考察和其他形式的答辩。

(八)汇总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及提交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报评审委员会。

(九)组织公示、处理异议。

(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公示、异议处理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十一)承办四川专利奖通报表扬、证书的制作和奖金的发放具体事项。

(十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四川专利奖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评审委员会撤销奖项。

(十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一般由有关专家7~13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秘书1人。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全省参评专利的具体情况,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法,组建相应专利技术专业评审组,从专家库中选取产生,专业评审组成人员为单数。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其资格由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组长、副组长一般应具备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领域四川专利奖参评专利进行评审。

(二)形成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

(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九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四川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是指在四川省登记注册、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合法专利实施单位;所称经济效益,是指参评专利实施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年税利数额来量化;所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情况。

第十条 《办法》第六条专利实施项目单位是指自主实施专利的专利权人单位,或取得合法许可的专利实施单位和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单位自主实施参评专利的,参评单位为专利权人;参评专利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所有专利权人共同申报,或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并出具所有专利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参评专利的,参评单位为取得合法许可的专利实施单位和专利权人。

第十一条 参评单位在申报参评专利时,应一项专利填报一份《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申报书》。原则上同一参评单位同一年度只申报一项参评专利。

第十二条 申报参评专利应符合《办法》第七条申报条件,无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复印件,许可实施的需有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登记证明及合同,以及有效专利证明或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上一年度及以上年度本单位实施参评专利获得的税利核算证明,以及同年度缴税证明、审计报告等。

其它证明实施参评专利重要性和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材料。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参评单位属于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培育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创新型企业、重点进出口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七)参评专利列入省级及以上科技重大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高新技术新产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证明材料、或鉴定材料。

(八)参评单位注重专利维权保护,依托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重要作用等方面材料。

(九)参评专利获得省级以上激励的证书或文件。

(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实物照片。

(十一)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州)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规定的时间向评审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择优向评审办公室推荐;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告知参评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参评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推荐。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可直接作为四川专利奖特等奖予以激励,不占当年四川专利奖特等奖名额。

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可直接作为四川专利奖一等奖予以激励,不占当年四川专利奖一等奖名额。

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可直接参加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评选。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受理推荐材料,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和推荐条件的参评专利提交专业评审组。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组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和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评审,具体评审标准为:

(一)发明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突出的带动作用;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关键设备,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专利已实施成功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原创性较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项目,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强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20xx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技术水平较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较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培育项目,市场空间大,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1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技术水平较高,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有较高水平;专利技术或产品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各专业评审组对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参评专利进行评审打分,必要时可组织参评单位进行口头答辩。

(二)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或书面评审方式进行评审,按照打分排名,形成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拟激励的专利及等级,形成评审决议。评审决议由评审办公室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征求异议。公示期30天。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审议,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对推荐为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专利在会议审议前组织评审委员现场考察。会议审议时,推荐为特等奖、一等奖的专利,由参评专利所在单位汇报和答辩,评审委员进行投票表决。推荐为二、三等奖的专利,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与参评专利、参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当审议该专利时,该评审委员不参与投票,该评审委员也不计入该专利参与投票总人数;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与参评专利、参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该评审专家不参与评审打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在申报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参评专利出现专利权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等情形的,参评单位应当告知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纳入异议程序处理;对参评单位未主动告知,按照弄虚作假、骗取四川专利奖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应将获奖专利的相关材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的专利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四川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予四川专利奖的专利,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要求、或属于《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均可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对等级提出意见的,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异议单位或个人须如实书面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络人员;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匿名或者未盖单位公章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异议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组织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和推荐单位有配合评审办公室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

对受理的异议,评审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评审组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或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专利的异议,由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交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如需要可采用记名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三十条 评审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异议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给予激励;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给予激励;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六章 颁 奖

第三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予以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三十二条 获奖专利颁发的奖金,特等奖为人民币30万元、一等奖为每项人民币15万元、二等奖为每项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为每项人民币5万元。

获奖专利颁发的奖金总额,控制在当年激励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总额之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连续计算,截止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专利的申请原则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 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 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单一性原则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