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担保书实用13篇

酒驾担保书
酒驾担保书篇1

2、坚决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保证不在我身上发生饮酒或醉酒工作和驾驶的行为。

3、积极宣传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向同事、朋友和亲人宣传酒驾的危害,主动劝阻他们远离酒后驾驶。

4、保证做到班前、班中不饮酒。保证上岗前本人身体状况正常(血液酒精含量低于20毫克/100毫升),下班后避免不回家去饮酒,坚决杜绝发生酒后骑车、开车和醉酒闲逛的行为发生。

班组:保证人:

2酒后驾驶的保证书

尊敬的老婆大人:

酒后驾驶,交通事故,地上的石头没事,车子有事。事出有因,也是写这个保证书的原因:

什么叫乐极生悲,这次也许就是小小的一次乐极生悲,但不杜绝,往后可能发展成一次大的悲剧。老婆说,前两天她一个朋友酒后驾驶,撞人后逃逸,赔偿一百五十万,但没钱赔偿,面临2019年牢狱之灾。相对来说,我还算非常幸运的,但是如果没有老婆的严厉呵斥也许我现在也认识不到酒后驾驶的严重性!

回看这件事,真的是不应该啊。去酒吧之前,答应老婆一点前到家,玩得飘飘然,2点多还没到家,出事,结果到3点多才回家,一进家门,老婆拿起一本书朝我袭来,劈里啪啦,呵斥的话语如滔滔江水,如海啸般向我袭来,因为确实背理了,我报着讨好的心态,微笑面对。最让我防不胜防的是,我老妈跑过来没把我快嚼死。

现在想来,老婆怀孕了,前两天才看到我的宝贝在妈妈肚子里吃指甲,可爱的动着,一种油然而生的幸福感涌上心头,本身工作很忙,加班加得厉害,早出晚归,佗妈担心得睡不好。我又搞这样的事,对孩子和我的佗妈都不好,下次一定注意。所以在这里跟老婆检讨了。

再不轻易去酒吧,虽然平时也非常少去,公司的聚会,除非老大们参加,否则坚决不去,要是盛情难却,要是开车也绝对不喝酒,但是尽量避免不去酒吧。如好友相邀也必须给老婆打报告,老婆点头就去,不点头就不去,就是去,也坚决按照老婆要求的时间回家,绝不在延误!

酒驾担保书篇2

1、饭店采购车由饭店人事部统一管理、调度,各部门如需使用采购车,应服从车辆调度的安排。用车部门在用车前须填写“派车单”,经饭店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安排。

2、为避免用车时间冲突,各部门需至少提前一天进行预约,报人事部,经总经理审批后,安排采购部用车。

3、饭店车辆只能用于饭店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办私事,严禁利用公车外出旅游或学习、练习驾驶技术。

4、车辆用油统一由饭店购买油卡并造册登记车辆加油人员、时间、数量,月底报人事部。

5、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需维修的内容由车辆管理员列出清单后,报饭店综合部备案。

6、下班后或节假日车辆必须停放在饭店停车场内(特殊情况需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二、驾驶员管理规定:

1.驾驶员需由熟练的驾驶技术并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2.使用人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车辆说明书、行驶证、维护保养手册、保险服务电话、水箱、油量、机油、轮胎、外观等)如发现配件失窃、故障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3.驾驶员应爱惜饭店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要注意车辆的保养及车内外的清洁工作。

4.车辆执行完公务后应及时返回饭店,驾驶员上交车钥匙。

5.司机驾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6.凡因违章违规或证件不全被相关部门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饭店不予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责。特别是无照驾驶、酒后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的,一经发现严格处理,直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7.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应第一时间向交管部门报案,并立即与饭店联络,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偿事宜。

三、相关处罚规定:

(一)发生以下情况,饭店扣发当事人当月工资的10%作为处罚。

1、私自无照驾驶饭店机动车;

2、酒后驾驶者饭店机动车。

(二)发生以下情况,除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外,饭店扣发当事人当月工资的5%作为处罚。

1、经查证,使用过程中违规被拍照者;

2、未经批准公车私用;

3、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是主要责任人;

4、车辆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将车辆借与他人;

5、发现派车单填写不完整或弄虚作假者;

6、利用饭店车辆为个人谋取利益;

7、利用饭店车辆从事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移交国家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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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担保书篇3

1酒后代驾联盟对治理酒后驾驶的意义。

实际上,政府部门的精力、资源与力量始终是相对有限的。治理酒后驾驶,固然需要各地的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的力度、深度与广度,但也需要更多借用社会治理的手段与力量,形成一种政府强制治理与社会民间联合治理的良性局面。由合肥市蜀山区商务局和交警大队牵头成立的“蜀山区酒后代驾联盟”便是对政府合作治理实践形式的一种探索。

在酒后驾驶交通事故频发和酒后代驾服务行业发展不成熟的背景下,政府部门、酒店、代驾志愿者围绕如何禁止酒后驾驶的公共问题,以民间社团(“酒后代驾联盟”)的形式,推进建设社会化、常态化、标准化的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服务体系。在联盟下,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政府商务部门、出租车公司、酒店等主体密切联系与互动,不仅统一制定与提供了《代驾委托书》和《酒后代驾服务卡》,对车主、酒店、服务公司、代驾人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范,而且对酒后代驾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对代驾服务收费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范,防止随意乱收费情况的出现。不难发现,这种来自政府层面的努力,正是对此前酒后代驾市场理性失灵的一种有针对性的纠正与弥补。这种做法一方面为从根本上减少酒后驾驶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疏导出口,另一方面为探索酒后代驾行业规范提供了有益经验。

2酒后代驾联盟的组织模式分析。

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复杂性,无论是企业组织还是政府组织,传统的组织模式尤其是层级制结构已无法适应日益动态化的要来。针对如何形成规范可行的酒后代驾的行业规范这一问题,市场中出现的酒后代驾服务发展缓慢,单纯的公益性代驾无法满足日益增大的公众代驾需求,在此情况下,不得不寻找第三条道路来协调市场和政府的优劣势。酒后代驾联盟创新使用合作共治的理念,将政府部门、涉酒单位、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力量进行集中,发挥各自优势,整合有利资源,主张采用自主管理、文化价值观等形式的组织手段,规避市场机制作用的缺陷,达到探索酒后代驾行业规范的目的(见图1)。

 

相比于传统的市场或政府组织模式,笔者认为酒后代驾联盟的模式存在以下特征。

2.1组织结构扁平化。

传统组织结构层级较多,增加了管理和信息成本较高,降低了组织灵活性。在酒后代驾联盟中,通讯信息技术的运行及相关主体的共同参与,使得各种代驾需求信息得到迅速传送和及时处理,压缩组织纵向层次,致使联盟的组织结构呈现扁平化趋势,联盟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也得到相应提高。

2.2组织要素多元化。

组织要素多元化是酒后代驾联盟的重要特征,根据联盟章程的相关规定,与酒后禁驾和酒后代驾相关的出租车公司、酒店、酒吧等涉酒经营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驾驶员及普通公众都与可以参加到联盟中。随着社会日益分化成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阶层,面对基层利益诉求的凸显,政府部门如何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酒后代驾联盟给出了有益探索。各参与方围绕酒后驾车这一公共问题,涉酒单位希望在严打酒驾的形势下不影响自身营业额,政府部门希望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企业希望能在成熟的行业规范下发展酒后代驾服务,社会公众关注酒后驾驶并有部分有资质的驾驶员参与进来。酒后代驾联盟把各方拉进同一个平台中,共同致力于解决酒后驾驶。

2.3组织边界模糊化。

组织边界模糊化是指组织结构的无边界化倾向,这主要是因为在日益变化的复杂环境中,仅凭其单个力量难以实现充分利用市场机会和资源的目的。酒后代驾联盟打破内部各种不必要的部门分割,再造组织流程,强化联盟内部各参与单位及个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消除组织成员间的壁垒,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要求组成成员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并对联盟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决策,共同应对市场变化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这点来看,酒后代驾联盟体现了组织边界模糊化的趋势。

3酒后代驾联盟的功能定位。

3.1.宗旨明确,参与主体多元。

代驾联盟的设立,是首次探索在政府的主导下,以相关民间组织的合作联动形式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进酒后禁驾、酒后代驾,从源头上做到防止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发生,“防患于未然,服务于民众”。据与商务局方主任访谈得知,凡事有益于推进合肥市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活动的出租车公司、酒店、酒吧等涉酒经营单位、停车场、汽车修理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有可靠驾驶技术并愿意承担义务代驾的驾驶员,均可成为代驾联盟的成员。通过电视、报纸和开设网站等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该联盟形成了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的局面。代驾联盟建立了车主、代驾员、涉酒营业单位之间的联系渠道,密切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政府商务部门、出租汽车公司、酒店等涉酒经营单位在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方面的联系与互动,有利于构筑社会化的、常态化、标准化的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服务体系。

3.2程序规范,服务流程畅通。

酒后代驾服务在市场上早已出现,但发展现状不容乐观。据统计数据显示,68%的车主有使用代驾服务的意愿,但由于代驾市场的不规范而却步。代驾联盟在成立之初就对服务程序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条龙服务模式。具体流程如下:市民驾车到酒店———保安人员询问(车型、车牌号、停车位、包厢席位)———服务员(送温馨提示卡)———驾驶员就餐饮酒(服务员询问是否代驾,如需代驾就签署《酒后代驾委托书》)———服务员填写《代驾服务卡》———酒店前台联系出租车司机———代驾员到酒店———约定价格、送达目的地———委托人(或其家人、朋友)在《酒后代驾服务卡》上签名———代驾服务完成。在推行代驾服务中,试点酒店对员工进行了相关培训,让每一位服务员熟悉代驾业务。同时,酒店有责任对不听劝阻执意醉驾的车主及时通知122进行处置。该流程以酒店为中心,将出租车公司(代驾员)、政府部门、车主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一条畅通的服务流程,需要代驾服务的顾客信息在试点酒店间及时共享,便于及时调度代驾员,做到不影响车主的离开。在调查中还发现,代驾联盟在服务流程做了创新:在进入酒店的醒目位置摆放了代驾服务台且张贴了代驾志愿者的详细资料,每晚都有志愿者蹲点值班,这种人性化的做法一方面方便了车主,同时对宣传酒后代驾服务起到积极作用。

3.3标准严格,代驾员品牌队伍形成。

代驾员的个人驾驶技术和品行素质是影响车主是否选择代驾服务的重要因素。据调查,57.76%的车主担心在醉酒找代驾中个人财产安全。为此,代驾联盟在选拔代驾志愿者时就严格把关。已上岗的9名酒后代驾服务队员,是代驾联盟对200多名酒后代驾服务队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辅导培训后遴选而产生的。在选拔阶段交警大队组织了技能测试,代驾联盟向这批已取得“酒后代驾服务上岗资格”的驾驶员颁发《蜀山区酒后代驾证》,并统一制作制服。如何保证志愿者的资质和品德,笔者通过对部分志愿者的访谈中发现,这些志愿者中年龄最小的23岁,最大的48岁,驾龄最小的3年,很多人驾龄在10年以上,其中包括平安出租车公司推荐的3名优秀共产党员。代驾联盟在网站和酒店公布了9位志愿者的相关驾驶信息和联系方式,并要求着统一的红色代驾制服上岗。每一位志愿者都配发代驾联盟的意见薄,在完成代驾服务后,要求车主或委托人在意见薄上及时反馈服务满意度和建议,为日后总结经验、改进服务提供了素材。

3.4协议签订,后顾之忧解除。

出现纠纷或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追究是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在代驾联盟公布和使用的《代驾委托书》上,对车况确认、责任追究、服务价格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车主在使用代驾服务时,必须确保车况良好,手续齐全,车辆全保险有效;车主或委托人在代驾员上车前,检查规章财物并妥善保管;发生交通事故,如属于代驾者占主要责任的,代驾者(代驾者所在单位)承担保险公司未理陪的部分;属对方车辆主要责任的,代驾者(代驾者所在单位)不负损失赔偿,但可以代表委托人协助交警调查及保险理赔。针对醉酒客人在代驾途中因神智不清对自身的财物乃至人身行为都不能负责,联盟要求必须由其委托人签字确实,否则代驾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据了解,自蜀山区代驾联盟成立以来,在提供代驾服务中还没有发生纠纷或交通事故,这得益于高素质的代驾志愿者和规范的协议保障。

3.5政府监管,服务职能到位。

自代驾联盟成立以来,政府充当的角色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议的焦点。据商务局方主任介绍政府是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政府现在做的是制定规则,待行业规范和服务细则明确后,将由类似于行业协会的民间组织引导代驾行业发展。 “政府推广代驾服务,不仅会让严打酒后代驾的执法行动更加人性,同时也为从根本上减少酒后驾驶提供一个有效的疏导出口”,在代驾服务本身不成熟,甚至连发育都尚且不全时,政府部门主动地引导和规范尤为重要。代驾联盟采取的是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政府主要对各类社会资源穿着引线。政府将职能定位于服务和监管,特别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或纠纷后,政府部门全程跟踪理赔和归责。在试点初期,商务局和交警大队每晚都会配专人到酒店进行指导工作。同时,政府部门承担志愿者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定期召开联盟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车主的反馈意见,改进工作并及时总结,为“酒后代驾联盟”在全市推广提供有益经验。

4酒后代驾联盟模式的缺陷。

笔者在调研中,积极总结“酒后代驾联盟”的有益经验,也发现了代驾联盟发展中的不完善之处。

4.1市民知晓度有限,对代驾联盟不了解。

据统计数据显示,仅有42%的车主听说过酒后代驾联盟;在街头随机采访中,也发现很少有市民了解代驾联盟的。虽然代驾联盟在试点酒店向顾客发放酒后禁驾的提示牌,起到提醒作用,但对代驾联盟的接受很少,甚至有市民认为政府从中收取利润。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一方面与代驾联盟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和仅在蜀山区试点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效果不到位。

4.2部分代驾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代驾联盟的《酒后代驾服务流程》第六条规定:“委托代驾的客人在离店 前向 代 驾 员 一 次 性 支 付 代 价 服 务费”。在与代驾员的访谈中了解,几乎都是车主或委托人在达到目的地后再付给代驾员一定的费用,很难实现客人在离酒店前付款的,此条规定脱离实际。再如第八条规定:“对严重醉酒执意驾车不听劝阻的客人,酒店有责任通知122进行处置”。但在调研中发现,试点酒店并没有执行此条规定。酒店参加联盟一方面是出于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是为减少酒后禁驾引起酒店酒水销售额的下降。梦都大酒店经理表示服务员会进行劝阻,但没有及时通知122进行处置,主要担心影响客户与酒店的后续消费关系。可见,此条规定对酒店缺乏约束力,无法实现程序上的规定。

4.3志愿者和代驾费用规定模糊。

所谓志愿者,即自愿参加相关团体组织,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为社会进步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长期性服务活动的人。代驾联盟中规定服务费起步价30元/车·次,20公里程内不超过60元/车·次,另加空程到达酒店费用6元,公司调度服务费4元,且表示车主和代驾员就服务费用可以自行商定。关于代驾联盟提供代驾服务的司机,笔者发现既有称为志愿者的,又有叫代驾员的。既然是志愿者,缘何又有收费的规定?首批的9名志愿都有正常职业,更多是把代驾作为一种兼职;其次,如果代驾员义务免费为醉酒车主提供代驾服务,是否仍要向公司交4元的调度费。另外,原则上代驾费用不能高于打车费用的也很不符合实际,调查中14%表示不能接受代驾的费用。这些问题,在代驾联盟的相关文件中都没有做出明确说明。

参考文献。

1黄健荣。公共管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酒驾担保书篇4

安徽合肥人张辰(化名)是个80后独身子女,大学毕业后,依靠卓越的禀赋和自身的努力,年纪轻轻的她拥有一份令人羡慕的优越工作,然而2011年12月的一个雨夜,张辰在参加了一个朋友的生日派对时,因为高兴而喝了许多酒,派对过后,兴奋过度的张辰没有听从朋友的劝说,而是坚持开着自己的轿车踏上了回家的路。然而当张辰驾车行驶到蜀山区某十字路口时,由于天黑下雨能见度差,加上张辰又处于醉酒状态,一下子以70公里/小时的速度撞上了路中无标识隔离墙上,路人见状赶紧拨打120,然而当救护车赶来时,却已是回天乏术,张辰被认定当场死亡。2012年1月20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辰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路中隔离墙的所有方,合肥市蜀山新产区管委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噩耗传来,对张辰的父母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女儿不但是他们的精神支柱,更是他们未来养老的希望。因为张辰的父母都是城市低保户,母亲腿脚还有残疾,全家最近几年的生活全仰赖女儿的收入而逐渐有了起色。女儿的溘然离去让老两口不知道今后的生活该怎么过。

这时,张辰父亲想起了张辰生前曾买过一份保险。那是2010年12月的事了。当时张辰在合肥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工作人员向张辰推销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绚丽人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称可保一切意外发生的伤害。保险期间自2011年1月5日零时起至2012年1月4日二十四时止,意外死亡最高保险金50万元,年保险费900元,首期保险费150元,每期保险费75元,张辰支付了首期保险费150元,以后每月用张辰的信用卡自动扣划75元支付保费。张辰出事时,尚在保险有效期内。

拿着这份保险单和女儿的死亡证明材料,张辰父亲来到了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告知酒后驾车不属于理赔范围,因此拒绝对张辰的死亡赔付保险金。

遭到拒赔 死者父母上法庭

虽然保险合同里有明确约定,但对张辰父母来说,手上的这份意外险保单依然是保障他们晚年生活的最后希望,经过和律师的交谈,2012年4月22日,他们决定该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赔付张辰意外死亡保险金50万元。

张辰父母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理赔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在女儿购买这份保险时,无论是方合肥某银行还是承保方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都没有向张辰出示保险条款,也未向她解释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因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其次,醉酒驾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保险理赔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两者不同,因此不能因为被保险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失去依照保险合同获得理赔的民事权利。

对于张辰父母的说法,保险公司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张辰签订的意外保险合同中的第7条明确规定,酒后驾车不属于理赔范围,而且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向张辰明确送达了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并不存在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的责任,针对原告第二个观点,保险公司争锋相对地指出,根据保险原理,被保险人不能也不应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假如醉酒驾驶可以获得赔偿,则明显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争议焦点 是否明确告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被告递交的书面材料上看,投保人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真正的问题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被保险人在醉酒驾驶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可见,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应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证据充分 原告无奈败诉

那么,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能提供足以证明其履行该项义务的证据了呢?

首先,从保险公司向张辰送达的保险合同书上看,王雪在保单回执上签名署期予以确认,表示其已详细阅读系争保单背面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内容,并在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时再次确认已收到保险合同,足以认定被告已经向投保人提供了保险条款。其次,从被告提供的录音材料上看,合肥某银行信用卡保险理财服务中心通过电话向张辰销售该意外伤害保险时,张辰同意购买并从其信用卡上扣划保险费,客服人员多次提示其在收到保险单时仔细阅读相关责任免除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的部分,以保障自身权益,并告知了客服人员的工号、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其若两三周内没有收到合同文本请尽快与客服联系,张辰回答:“好的。”再次,在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在醉酒驾驶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文字表述出现在“责任免除”一章中,以黑体字标注,大于其他条款文字的字体,并以字体加粗方式突出印刷,足以引起阅读者注意。

酒驾担保书篇5

这一条款属于车险附加险,该保险条款规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入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同时该条款规定,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并设定每次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举例来说,如果投保10万元的“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在出险时,最多只能获得7万元的保险赔偿,另外3万元属于绝对免赔的范围,由驾车人自己承担。

观点交锋

天安保险表态说合法

针对近日这一产品遭受的广泛质疑,天安保险公司努力证明自己推出的这一产品合理合法。针对有人提出这一产品有违《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全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天安保险公司人士称,推出这个险种的目的,在于保障酒后驾车事故中无辜受害者的利益,完全符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天安保险公司有关人士认为,传统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闯红灯、强行变道、逆向行驶等违章行为造成的损失均作为保险责任进行赔偿,没有人会认为这是纵容甚至鼓励这些违章行为。从刑法角度看,酒后驾车同闯红灯、强行变道、逆向行驶一样,一旦肇事引发交通事故,同属过失犯罪。前者可以列入车险保险责任范围,那将后者列入责任范围也是有依据的。

酒后驾车是故意行为,但酒后驾车并非必然肇事,因此酒后驾车肇事是属于意外事故,具有不可预见性。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样,“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承保的也是这类具有不可预见性的意外事故。

业内并不认可

一家大公司的车险部负责人表示,每个保险公司在设计车险产品时,都要遵循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不能违反国家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这是大原则。其次,保险合同针对的对象不确定,即将面对的风险也不确定。而酒后驾车,会造成交通事故的风险极大,这一保险产品的推出,本身就违背了保险的保障功能。此外,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长酒后驾车这一行为的嫌疑。

著名保险问题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介绍,在国外也有类似的险种,但属于强制保险,买车人必须上,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安排的保险项目,不采取商业经营的方式。一旦因酒后肇事造成第三方受到侵害,第三方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外对于酒后驾车的保险产品还有两个补充规定:没有绝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实行追偿制度。而天安保险公司的这一保险产品从设计思路上显然存在三个漏洞。

漏洞之一:天安保险公司的这一保险产品规定了30%的绝对免赔额,其余的部分将由受到伤害的第三方向肇事人索取。按照目前的情况看,这一过程可能会很烦琐甚至漫长。

漏洞之二:对肇事人没有相应的经济制裁。在国外,保险公司在先行对第三方进行赔偿后,将依法向肇事人追偿,肇事人不仅承担法律制裁,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制裁。而取消了经济制裁,就很有可能助长不良习气。

漏洞之三:在国外的同类产品中,保险对象仅限于第三方。而天安保险公司的这一产品,保险对象扩大到同车乘客。这保险对象扩大化,这不利于约束肇事者的行为。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自身利益考虑,同车乘客都有义务制止酒后驾车行为。

并非鼓励酒后驾车

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学教授张建军有不同的见解。张建军认为,承保酒后驾车不等于鼓励酒后驾车。它的出发点是保护第三者的利益,而非鼓励投保人酒后驾车。我国酒后驾车屡禁不止,事故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的存在不可以使受害者得到补偿,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社会的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一种进步。 此外,这一险种也很难带来道德风险。它的免赔率过高,达到30%,加上保险费率也较高,对于一般被保险人来说,已经有效地控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即使存在道德风险发生可能,保护受害者还是更重要的。

酒驾担保书篇6

2、认真学习及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证在车辆运输途中,正常安全驾驶。

3、出车前必须带齐有关证件,检查车辆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办公室,及时修理,严禁带病车上路。认真执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安全检查。完成任务后及时检查车辆,并向领导汇报安全情况,及时维护保养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严格服从办公室调派,不得借故推委,不得私自用车,不得把车转借他人。

5、严禁酒后驾车,做到文明礼貌,按路线行驶,做到礼让“三先”。情况不明,不盲目强行通过。

6、严格遵守单位车辆及驾驶员的有关规定,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位,做到不乱停放。

7、保证每周应保持不低于3个小时的学习时间(含业余时间)。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必要时由公司总办统一安排。

8、及时审验驾驶证,做守法文明的驾驶员。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由双方各自保存一份。

单位名称: 驾驶员: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范文二:

1. 前言

为搞好交通安全工作,增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特制订本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书,并与全体驾驶员签定。

2. 内容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坚持安全学习,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把安全意识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坚决做到不酒后驾车、不超速行驶、不开斗气车、不开机件失灵的车,做到不违章,安全行车无事故。

工作认真,服从公司车辆调配,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做到不公车私用,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汽车购油、加油里程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做到车辆机件完好、内外清洁,维护公司形象。

发生道路伤亡和重大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驾驶员,除听从交通执法机关处罚外,保险公司经济赔偿索赔不足部分,由驾驶员本人自行承担。

因违章造成不能正常出车,耽误工作的,将扣除个人当月工资的10%。

定期保养车辆,对因个人不爱护车辆、不按时保养造成车辆非正常修理发生的修理费,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修理费的10%。

因违章造成的交通罚款,由驾驶员本人全部承担。

对于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爱护车辆,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驾驶员,将根据公司考评制度在薪酬待遇方面予以奖励。

交通安全责任书一式二份,每年签订一次。综合管理部、驾驶员本人各执一份。

酒驾担保书篇7

赵秉志教授认为应当对醉酒驾驶入罪设个情节严重的限制。“一方面对醉酒驾驶入罪增加情节严重的规定,有利于区分交通管理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防止醉酒驾驶的行为过度入罪,从而减轻公检法机关的负担,节约刑法资源;另一方面,对醉酒驾驶人增加情节严重的规定,有利于将醉酒驾驶的既遂形态由抽象危险犯转变为具体危险犯,从而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刑法的谦抑精神,对醉酒驾驶者予以合理的人权保障。”

有学者则认为,在实践中灵活掌握刑法13条但书即可。“假设行为人醉酒后只驾驶了一小段距离,或者其是在夜间偏僻的路段低速行驶,实践中可以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3条但书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仍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也表示: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标准为80mg/100ml)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部使用了“一律”二字,可见其态度之鲜明以及对醉驾打击之决心,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新华每日电讯》刊登署名评论认为,“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

醉驾入刑的标准引起如此反响,其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醉驾入刑是否要情节严重,即是否要达到一定量的要求;二是对于醉驾入刑如何运用刑法第13条但书,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作除罪化处理。

首先,对于前者,是否要求“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在法条中规定“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理由有三:其一,从立法本意上便不要求“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在第二次审议稿便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拘役,并处罚金。……”显然立法者本意是在排除对醉驾进行情节恶劣的限制。其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醉酒驾驶的标准是明确的,与一般酒后驾驶界限清晰,醉酒驾驶是指驾驶人血液中酒精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而一般酒后驾驶为大于或等于20 mg/100ml,小于80mg/100ml,这一标准已经执行多年,公众皆已熟知。假如以情节严重进行限制,则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未免过大,“人情案”、“关系案”则难以避免,则将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及政府的公信力。其三,不规定“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并非意味着醉驾入刑在情节上没有任何限制,刑法第13条但书可以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作除罪化处理。

其次,关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运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其一,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法,严守程序,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公安机关作为一线执法部门办理醉驾案件应当严格执法,笔者赞同公安部的意见,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立案侦查。我国是一个酒文化比较兴盛的国家,因醉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给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巨大损害,也正因如此,民众一再呼吁醉驾入刑。因此,公安机关对醉驾行为应当从严打击,否则,若“人情案”、“关系案”成风,将使法律的公信力、政府的公信力在民众心中大打折扣,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受挫。当然,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保障醉驾行为人的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处理酒驾与以往比须更加严谨。围绕醉驾行为的所有事、情节都应有证据证明,……,要注意合理运用强制措施,把握办案期限。”其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应当审慎处理。人民法院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们代表着我国的司法权威,对醉驾行为应当更加慎重。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对确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比如前面所述的在夜间偏僻的路段低速行驶等等)根据事实和法律作除罪化处理,以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其三,醉驾案件的程序应当简化。如前面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进行审查,这样一来,如果案件审理程序繁杂,审理时间过长,势必会对那些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而无罪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人民检察院审查尽量简化程序,尽快作出或者不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醉驾案件也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从而减少对无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这就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认真收集证明醉驾人有罪、无罪的各种证据。

综上所述,关于醉驾入刑的标准,笔者认为以现行法律为准,不要求“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但并不是对情节没有任何要求,仍然受刑法第13条但书的限制。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直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不甚适宜,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对此进行审查更为妥当,这样既保障犯罪控制的实现,也符合保障人权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使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高铭暄,陈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与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酒驾担保书篇8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酒后驾车险”的大致内容。作为车险的附加险,该保险条款规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酒后驾车险”。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在事故责任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25万元人民币,并设定每次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据悉,该附加险的费率为0.8%。如上所述,若投保10万元的“酒后驾车险”需要每年缴纳800元的报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最多能获得7万元的保险赔偿,另外3万元属于绝对免赔额的范围,由驾驶人自己承担。

今年8月中旬,保监会首次就此险种表态。其认为,酒后驾车险与我国先行法律之间不存在任何冲突,应该大力扶持。该声明还强调,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事故中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今后除了“酒后驾车险”以外,相关的责任保险也将是各大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中国保监会作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其声明足以使该保险获得事实上的合法地位。但直到今天,学术界对此险种的激烈争论还未平息。这同样表明,“酒后驾车险”的合法性并不是绝对的,不论是在上还是在伦理道德上,仍存在不少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问题。针对此项保险,界、法律界甚至社会学界的学者们可谓各抒己见。但大体上还是可以分为两派。正方认为,此保险是市场的产物,并不背离我国先行法律框架。应大力提倡。而反方则认为,次保险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其存在之于社会是弊大于利。笔者在阅读各方意见之后,对其稍加整理归纳,现将每一方的依据罗列如下。这可能有利于我们发现问题的核心所在。

反方的主要依据有:1、与现行法律相左,所谓现行法具体指《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和《交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文。2、酒后驾驶是一种故意行为,若允许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无疑会引发极大的道德危险。3、此保险免除了肇事者的经济制裁,不利于对酒后驾驶的预防,并且间接助长了酒后驾车。4、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已具备保护受害方的功能,再设立酒后驾车险实属多余。5、有违公共道德。6、酒后驾驶造成事故的机率很大,从而有违保险中的危险不可预见性原则。

正方的依据主要有:1、法律并无明令禁止设立该保险。2、作为第三人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受害第三人的权益,而不是酒后驾车者的利益。3、传统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已将《交通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闯红灯、强行变道、逆向行驶等违章行为造成的损失作为保险责任进行赔偿。4、该保险只减轻肇事者的民事责任,并不其行政和刑事责任。5、责任保险合同作为私人间的交易不必太多干涉。

从上述正反两方的依据来看,有些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例如反方的依据3,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确具有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功能,但酒后驾车恰恰是其除外责任,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从保险公司受偿。按照其保护受害者利益的逻辑,该保险不是很有必要设立吗?再看反方的依据6,酒后驾驶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固然有密切的关系,但肯定没有达到只要酒后驾驶就必然发生交通事故的程度。所以“酒后驾车险”其实并未违反保险中的危险不可预见性原则。正方的依据5同样大有问题。责任保险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交易行为没错,我们的确应该保护各方的意思自由,但如同其他的民事行为一样,行为双方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必须受到现行法律规范的约束。

在剔除双方那些显然站不住脚的依据之后,我们应该可以发现正反两方最核心的理由。保监会以及支持“酒后驾车险”的学者们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对交通事故中对受害第三者利益的保护上,他们认为第三者利益就是该保险存在的最大合理性所在。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最集中的理由在于此险种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偏离了人们常说的“公序良俗”。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是由于人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很显然,反对该保险的一方是出于现实角度来认识问题的,而支持方则跳出了现实中的制约,以一种更高层次的眼光,或者说是一种理想的眼光来分析问题的。这或许就是一种实然和应然的断档吧!

我们很难评说这两种路径谁是谁非,但任何为解决现实问题而创设的机制都不可能完全脱离现行的法律基础。当代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虽然法律总是落后于人们的实践,但是人类的任何创新都必须以现行法为依托,至少不能够根本的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容许机制创新领先与法律,必然意味着对现行规范的大规模改动,从而使法律适应新的机制,这样的成本显然是巨大的。当然,机制的创新可能代表着较之于现行规范更先进的理念,我们当然也不能无视他的存在,毕竟人类社会是不断进步的,这种进步本来就意味着新规范代替旧规范。按照这样的逻辑,当我们在分析“酒后驾车险”的问题时,首先就应该考虑它是否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相违背,其次要思考的是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是否代表着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再次这两者的矛盾是否可以通过引入某种设计而加以调和。这后两步只能算是笔者的一些理论思考,体现的可能是本文的“预期价值”,而第一步由于体现出的是“现实价值”,笔者也就会费更多的笔墨对此加以阐述。

中国保监会在有关声明中指出,“酒后驾车险”也就是“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不一样,它是一种责任保险……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更有效的得到保护。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我们可称之为广义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其具体又可细分为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雇工责任险和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等种类。而狭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仅指以与特定的财产标的或施加在特定财产标的上的行为相联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1(后文凡出现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取狭义概念)。例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参见文首的“酒后驾车险”的保险条款和保监会的声明可以初步断定,该险种从设计本意而言显然属于狭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具体来说即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基本理论是围绕着第三者责任展开的。而第三者作为该种责任的相对人,也就决定了其在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特殊地位。我们应该对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范围给予必要的关注。

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第三者。其范围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在实务中,保险条款一般采用排除法对不属于第三者范围的民事主体予以明确规定。如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是指本车司乘人员、搭乘人员、乘客以及违反交通规则的爬车吊车者(私有车辆还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之外的民事主体。有学者还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构成的特点概括为以下三点:一是第三者同被保险人事先无任何利益上的合同关系或其他民事关系;二是第三者同被保险人所保的标的无任何事先必然的联系;三是第三者同被保险人的具体民事活动事先无任何必然联系。2比照这三项标准,笔者认为“酒后驾车险”将第三者范围扩展到“本车乘客”是不适当的。既然能够成为某车的乘客,其与驾驶者或乘坐车辆不可能毫无联系的。这种联系如果是血缘上的,则此人就不具备成为责任保险第三者的资格。若这种联系是合同关系,那么此人只能成为服务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总之他都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设想这样一种情况,车上的乘客明知驾驶者是酒后驾车,非但不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还能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这至少和一般人的道德准则是存在出入的。法谚有“任何人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利”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

以上我们仅仅是指出了“酒后驾车险”在设计的形式上的一个缺陷。那么,是否当该保险将“本车乘客”排除在第三人范围之外时,它的合法性就无可置疑了呢?我们认为,即便排除了其形式上的缺陷,“酒后驾车险”在内容上与民法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也存在根本的违反。

保险是一种民事行为,具体说是一种合同行为。这就表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法第8条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与否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此同时,我国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此条规定已明确了驾驶者在驾驶过程中保持清醒状态的义务。另外,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与此相对应,在第5条第7款将“驾驶员饮酒”认定为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从名称上可能不具备行政法规的一般形式,因而也容易导致保险合同的双方对此规定的忽视。其实,该保险条款是由我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它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即使并未将条款的有关内容写进保险合同中去。那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责任免除的形式规定“酒后驾车”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有权利自由决定是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还是保留呢?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没有根据的。联系《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从法律统一性角度来看,我们认为以责任免除的形式规定“酒后驾车”实质上是间接对这种行为的禁止。为了达到法规禁止酒后驾车的目的,责任保险公司必须对酒后驾车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实行免除。而不存在自由决定对赔偿责任保留与否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保险公司没有权利开设以承保酒后驾驶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内容的险种。

《合同法》作为保险行为的一般法对其有约束力,那么《保险法》作为保险的特别法,其对保险行为的约束力应毫无疑问。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也再一次证实,保险公司不能为违法行为提供经济保障,否则将有违保险的宗旨,也是与我国的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的。3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设立“酒后驾车险”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严重冲突。不知保监会何以得出“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与我国现行法律之间不存在任何冲突”的结论?当然,以上所涉的法律冲突仅仅是在保险设立层面上的冲突。如果我们以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认可“酒后驾车险”的合法存在性(我们在这里的探讨毕竟只是纯理论上的,从现实情况来看,保监会的确已经承认了它的合法性)。笔者认为该保险与法律的冲突还将继续影响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具体而言,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能否真正受偿并不确定。

我国《保险法》第35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合同。很显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就是驾驶者应遵守的安全、操作方面的规定。如前所述,该条例明令禁止酒后驾车。换句话说,驾驶者酒后驾车就意味着对其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违反。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依据《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拒绝赔偿。

天安保险公司有关人士指出,传统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已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闯红灯、强行变道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作为保险责任进行赔偿。所以酒后驾驶虽违反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仍应履行赔偿义务。有一点不可否认,闯红灯、强行变道等行为和酒后驾驶一样同属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行为。这就引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是否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抗辩的事由?

以驾驶机动车辆为例。任何正常人都有可能因一时疏忽而闯了红灯,若不幸造成第三者损失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花费金钱的代价。责任保险的目的正是将这种突发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转嫁”于保险人一方。如果要求驾驶者完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所有规定,那么保险人的义务将缩至仅对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责任保险的宗旨实在是背道而驰。但是,保险标的的安全程度与占有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密切相关。为避免保险制度有可能导致的道德危险,避免社会财富之不必要的损失,法律不可能不对被保险人设置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法定义务。有学者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违反这一义务的责任条件从三方面加以界定(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满足如下条件时保险人才能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第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其承担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只责任的条件;第二,被保险人未采取安全措施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被保险人对于安全措施的采取,应能为而不为或者具有重大不当。4将上述三条标准运用到酒后驾车肇事后的索赔理赔中去,我们认为,首先酒后驾车是一种故意行为;其次绝大多数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直接是由于驾驶者因饮酒而思想不能集中而引起的。(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这些事故中有一部分即使驾驶者没有饮酒也还是不能避免的。但若仅仅为了这很小一部分的事故而概括的对所有的酒后驾车进行保险显然成本过于高昂。)第三,酒后驾车这种行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综上所述,酒后驾驶者应自己承担违反法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而保险人可以“酒后驾车”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现在来理解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将闯红灯、强行变道等违法行为列入保险范围就容易了:只要驾驶员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人没有理由拒绝赔偿。

以上我们用较多的篇幅论述了“酒后驾车险”在设立上的违法性以及即使存在了这样的保险合同也会因为规定而变成一纸空文。接下去,我们希望换一个角度——从保险利益出发来继续讨论“酒后驾车险”的合法性。保险利益之于保险的重要性可以经典的概括为六个字,即“无利益,无保险”。虽然保险利益至今仍然是学术界一个没能彻底搞清楚的。但是既然涉及了保险问题又怎能绕得过保险利益的问题呢?以下,笔者将结合对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认识对“酒后驾车险”之被保险人是否具备保险利益做些评论。

对保险利益的定义,学者们的见解相差不多。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基本是重合的,下文对这两个概念的运用若无特别说明则指同一对象)对投保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5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将减少现有的财产,或者失去应得的利益,从而与其赔偿责任的承担具有上的利害关系。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6对于此种保险的实质,美国法院认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存在于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及其顺利地经营业务所可获得的一切经济利益上,投保人凭借此种保险措施对于因偶然事故发生所蒙受的金钱损失或不利益获得填补,此既所谓消极的期待利益。7因此,消极的期待利益之所以可以成为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对其现有的财产有利益。8

笔者认为这个结论是有误导性的。我们可用反证法加以证明。假设一个投保了汽车第三人责任险的人故意开车撞了人。此时他对现有财产肯定是享有利益的,因为他若承担了赔偿责任其现有财产必然就会减少。但我们是否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因为对现有财产享有利益而对第三人责任险也享有保险利益,从而由保险人代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我想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所以笔者认为,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对责任保险享有保险利益,不应看他对现有财产是否享有利益,而应把重心放在对投保人潜在的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考察上。对此,有学者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归纳为三个构成要素:1、投保人必须有某种可能发生的潜在责任;2、这种潜在的责任应该是保险标的;3、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必须有某种法律上认可的联系。9我们不妨就用这三条标准来检验“酒后驾车险”的投保人是否拥有保险利益。首先,我们认为对于第一、三条标准,投保人还是符合的。因为对于一个驾驶者来说,酒后肇事既不是必然发生的,也不是不可能发生的。这就表明驾驶者因酒后驾驶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当然,被保险人会因责任不发生而收益或因损害产生责任而受到损失,这也就是投保人与潜在责任之间法律上认可的联系。现在问题就简化为,完全由第2条标准来决定“酒后驾车险”的投保人是否拥有保险利益。换句话说,如果这种潜在的责任属于责任保险标的的话,投保人就有保险利益,反之则没有。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限于法定责任,即法律直接规定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也就是说,责任保险的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该责任的产生必须具有以外性或偶然性,被保险人蓄意进行的行为不属于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第二,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承担的具有财产责任性质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包括其应负的刑事、行政责任和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道路管理条例》,酒后驾车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另外,保监会和天安保险公司也再三强调,“酒后驾车险”仅涉及投保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肇事者接受行政和刑事处罚。可见,“酒后驾车险”之投保人的潜在责任符合责任保险标的的后两条标准。但是,酒后驾驶的蓄意性是不容否定的。仅次一条就可使酒后驾车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不符责任保险标的的要求。如果我们将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危险或事故也纳入保险的范围无疑会引发巨大的道德危险。这等于在客观上鼓励了酒后驾驶这种违法行为。虽然天安保险公司宣称,“酒后驾驶的主观故意并不妨碍酒后驾车事故的客观存在”。但正如我们先前提到的,酒后驾车和事故的出现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酒后驾驶的故意本身足以将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排除在责任保险之外。

综上所述,由于酒后驾车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属责任保险的标的之列,以至于不满足责任保险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应有的构成要件。所以“酒后驾车险”的投保人实际上是不拥有保险利益的。按照“无利益,无保险”的原则,他显然没有资格投保该险种。既然如此,“酒后驾车险”一方面要吸引大众投保,另一方面大众本身对该保险又都不具备保险利益,这不可谓不是一个巨大的矛盾!

以上,笔者分别从形式角度和实质内容角度对“酒后驾车险”的合法与否做了较深入的。这个保险在形式上较之标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存在明显的缺陷,在内容上和现行法律存在根本的冲突,同时也违反了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之一的保险利益原则。因此,我们认为保监会批准该险种是不恰当的,“酒后驾车险”缺少合法性的支持。

我们虽然已对“酒后驾车险”合法与否的问题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但这些结论的得出莫不是建立在现行法和当前占主流地位的法律思想基础之上的。所以我们可把之前所做的一切分析看作是一种实然的路径。与此同时,天安保险公司、保监会和该保险的支持者们着重强调“酒后驾车险”对第三者保护作用的声音如此响亮,以至于我们无法忽视这些声音的存在。那么,强调对第三者利益的保护是否就是责任保险的方向呢?或者说,我们是否能在应然的路径上发现“酒后驾车险”的些许合理性呢?

我们不得不承认,随着的高度发达所带来的意外灾害的频繁性和严重性的增加,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这首先体现在侵权行为法中预防性惩罚功能逐步后退,相反对受害者损失填补功能却得到加强。而侵权行为法和责任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互补关系。10因为侵权行为法只是在法律上确认了损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者的利益若想得到真正的补偿显然还关系到损害人的经济实力等其他因素。这就决定了受害第三人利益的保障必须得到责任保险制度的大力支持。我们欣喜的看到,已有学者将“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作为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予以表述。11应该说,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责任保险的初始目的,受害第三人所受损失及时得到补偿不过为其客观结果。但随着责任保险覆盖面的拓宽和法律化运动的深入,责任保险正渐渐成为受害第三人甚至整个社会利益获得保护的重要手段。从这个角度说,责任保险具有保护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双重功能,但保护后者利益更显其突出性和重要性。

当今社会,酒后驾驶的确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据有关数字显示,上海市仅今年七八两月就查获酒后驾车942起。考虑到酒后驾车的隐密性,真正的数字远不止这些。站在酒后驾车的受害第三人的角度而言,这种酒后驾车的频发性对其人身和财产都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受害者都很难及时得到赔偿。即便求助于诉讼也往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结果也不一定是令人满意的。这一切其实都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隐患。但是,正如本问所论述的,在现行法框架内,的确还难以做到不计较被保险人主观过错来保障受害第三人的权益。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经典地表述为“责任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责任,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大责任,常不能衔接”。12具体的说,当被保险人为故意行为时,保险责任与民事责任并不一致,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均不能从责任保险中得到任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保险的作用岂不无从发挥?这样,民事责任无从分散其危险,更无法提及损害赔偿社会化这一远大目标。

由上述分析可知,第三者责任保险,具体说即“酒后驾车险”,在实然和应然两方面还是存在不可调和性。一方面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一方面按责任保险的长远发展趋势要更注重对受害第三者的保护。这看似是两个背道而驰的目标,其实适当地借鉴西方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先进经验,在制度上做些调整,还是有可能同时实现这两个目标的。

这种制度主要就是增加责任保险人的事后追偿权。具体内容指: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应当不承担支付保险紧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在依法向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取得对被保险人的求偿权。那么对于酒后驾车这种行为,就需要我国法律取消酒后驾车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的规定,同时要求责任保险人即使在被保险人酒后驾车肇事的情况下,仍须向受害者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事后拥有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金的求偿权。其实在国外早已存在类似于“酒后驾车险”的险种,但那些国家大都实行保险公司的追偿制度。我认为这种制度有两大优点:首先,它能及时、完全的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补偿;其次,损失归根结底还是有被保险人承担的,因此也大大的降低了道德危险产生的可能性。其实严格来说,这已经不能算作是真正的责任保险了,我觉得它更像是一个重新分配社会公平的工具。因此,建议在我国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框架下,取消酒后驾车为除外责任的规定,同时引入责任保险人的追偿权制度。这样一来,既达到了“酒后驾车险”的预期目的,还防止了道德危险。真可谓一箭双雕。

我国责任保险业的真正发展至今也不过20年的时间,我们很难说它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不论是上的还是实践上的。而当今的领域可谓是一个纷繁复杂的世界,几乎每一天都会带给我们新的惊喜。这种理论上的落后和实践上的超前应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矛盾。“酒后驾车险”可能只是众多矛盾的一个缩影,它看似微小,其实却挑战着相关领域内的整个制度。面对这样的新问题,就需要我们借助理论的力量认清其本来面目,然后再放入实践层面加以完善。本文仅仅在这方面做了些尝试,拿来与理论界同仁一起探讨。

1 樊启荣编著:《责任保险与索赔理赔》,第32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 樊启荣编著:《责任保险与索赔理赔》,第327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 丁凤楚编著:《保险法案例评析》,第302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3

4 尹田主编:《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第304页,社会出版社,2000

5 李玉泉著:《保险法》,第69页,法律出版社,1997

6 樊启荣编著:《责任保险与索赔理赔》,第7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 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教程》,第75页,法律出版社,1995

8 李玉泉著:《保险法》,第76页,法律出版社,1997

9 丁凤楚编著:《保险法案例评析》,第145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3

酒驾担保书篇9

二、公务派车。各单位均要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制度,自制派车表,局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各单位填写,驾驶员持派车单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单。

三、定点停放。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酒楼和公共娱乐场所前,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开出或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外,发生问题及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责,单位概不承担责任,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工资的50%,发现第二次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四、规范驾驶。严禁在非公务期间鸣警笛、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如违反要求,一经发现的要在全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待岗一个月。

五、定点维修。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提前申报,经核实,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维修单到指定修理点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外出执行公务的车辆无法保障行车安全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向车辆主管人员报告同意后,方可在外地维修。

酒驾担保书篇10
酒驾担保书篇11

你好!

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做出深刻的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件偶然发生的事件,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麻痹大意的必然结果。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次酒后驾驶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我对个人犯下的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遗憾。所以,在此向各位做出深刻的检讨。

此时此刻,我只能怀着无比悔恨的心情,由于我跟人的种种原因,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想到这里,我只能默默地在心里为我所犯的严重错误感到后悔莫及,但深感痛心的时候也感到幸运,感到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人生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我所犯的错误是严重的,后果是巨大的,对《交规》完全不顾,自由散漫,目无交法,我恳请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监督我,指正我。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我的过错。同时,希望领导能给我一次改过机会,使我通过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请领导相信我。

最后,我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我为反面教材,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引以为戒,不要犯类似的错误。我也希望得到领导的帮助,得到领导的教诲和帮助,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警醒的态度来面对以后的驾驶,并且会以身作则杜绝酒后驾驶,加强自我约束,增加法律意识观念,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检讨人:

2016年xx月XX日

最新酒后驾车检讨书范文二

尊敬的XX:

一大早上班,望着窗外渐行渐暖的天气,喜爱侍弄花草的我打算把办公室那盆疯长的、已拖地半尺的鸭趾兰分载一盆。正忙乎着,隔壁同事突然进来告知:昨晚6点,单位的一位男同事驾车亡命于交通事故。惊愕间,我半晌无语,满心的对花草的雅兴顿然全无。我不知道这起交通事故是如何酿成的?但我知道,就在昨天晚上,我和同事一起吃饭,经不住大家的热情相劝,我喝了不少红酒还执意自己开车赶回了家,当时感觉颇为清醒,可是回到家不一会儿,脑袋就有些晕乎乎的,我不敢跟家人言说,却暗下自责:幸亏就餐地离家较近,要是远距离呢?多可怕啊!正在这时,一位外地的好友给我发来短信问我:在忙啥?,我如实相告并忏悔:以后一定不酒后驾车了友人回复我:事故就在瞬间!安全没有明天!当下,真是如雷贯耳!

我所就职的电视台有档倍受大众瞩目的民生新闻,我却很少关注,原因是差不多每晚都会有交通事故的内容,看着那些血淋淋的场面,让人寝食难安;而大多数的肇事原因是来自酒后违章驾驶,有些摇摇晃晃的醉酒司机竟对着电视镜头毫无理性的胡言乱语,更是令人又气又恨!

每逢节假日,同住一市的我们兄弟姐妹去看望父母的时候,喜欢热闹的父亲总是把酒问盏要和儿子、女婿干几杯,我知道其中的两个弟弟都是开车来的,就首当其冲地劝阻他们:开车不能喝酒!,兴之所至,有时弟弟就说:少喝点没关系,当下我就拉下脸来以老大姐的身份厉声制止!

可是,自从我自己开车上下班,不到半年的时间已有两次酒后驾车的违规之举了!第一次也是同事聚会,那是年末的总结会后,忙碌了一年,大家难得凑在一起,就纷纷开怀畅饮,并理智地相约:今晚都不开车了,都打的回家,于是,我也举起了酒杯,但是还是有节制地喝点干红而已,并没有酩酊大醉。宴后,自觉若无其事,就怡然自得地开着车往家赶。半路上,远远地看到十字路口处有交警在路查,心里就有些噗嗵,下意识地开始琢磨编什么词对付警察,其实无外乎亮出新闻单位的招牌走后门罢了;及至行驶到跟前,警察并没有拦我的车,我便有些窃窃自喜,扬长而去

今日同事之难让我幡然醒悟:律人容易,律己难。痛定思痛:一定要谨慎驾驶,更不可酒后开车,否则害己又害人!

检讨人:

2016年xx月XX日

最新酒后驾车检讨书范文三

尊敬的老婆大人:

酒后驾驶,交通事故,地上的石头没事,车子有事。事出有因,也是写这个保证书的原因:

什么叫乐极生悲,这次也许就是小小的一次乐极生悲,但不杜绝,往后可能发展成一次大的悲剧。老婆说,前两天她一个朋友酒后驾驶,撞人后逃逸,赔偿一百五十万,但没钱赔偿,面临15年牢狱之灾。相对来说,我还算非常幸运的,但是如果没有老婆的严厉呵斥也许我现在也认识不到酒后驾驶的严重性!

回看这件事,真的是不应该啊。去酒吧之前,答应老婆一点前到家,玩得飘飘然,2点多还没到家,出事,结果到3点多才回家,一进家门,老婆拿起一本书朝我袭来,劈里啪啦,呵斥的话语如滔滔江水,如海啸般向我袭来,因为确实背理了,我报着讨好的心态,微笑面对。最让我防不胜防的是,我老妈跑过来没把我快嚼死。

现在想来,老婆怀孕了,前两天才看到我的宝贝在妈妈肚子里吃指甲,可爱的动着,一种油然而生的幸福感涌上心头,本身工作很忙,加班加得厉害,早出晚归,佗妈担心得睡不好。我又搞这样的事,对孩子和我的佗妈都不好,下次一定注意。所以在这里跟老婆检讨了。

再不轻易去酒吧,虽然平时也非常少去,公司的聚会,除非老大们参加,否则坚决不去,要是盛情难却,要是开车也绝对不喝酒,但是尽量避免不去酒吧。如好友相邀也必须给老婆打报告,老婆点头就去,不点头就不去,就是去,也坚决按照老婆要求的时间回家,绝不在延误!

我知道佗妈也是为我好,你对我好,我都知道,也许是压力太大需要释放,也许也是自己现在的状态有点飘飘然了,我要好好自我反省,不断发现自身的问题,让老婆在未来的5个月,安安心心的养我家佗宝宝。

老婆,你辛苦了,佗爸疼你啊~香哈~

酒驾担保书篇12

朱文武(化名)今年32岁,家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火炬新村。2007年12月20日,朱文武就牌照为“苏E-PV13X”轿车,到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6万元,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9日止。

2008年2月27日0时18分,朱文武醉酒驾驶上述车辆,在昆山市玉山镇车辆车头前部左侧撞击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汪某某、宋某某,两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3月5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调查后做出两起事故认定,认定朱文武在两起事故中均负主要责任。汪某某、宋某某在各自的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案中案,出险后法院判保险公司先行赔付11万

2008年8月4日,受害者汪某某的弟弟汪一民(化名)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至法院,要求朱文武夫妻及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共同赔偿交强险金额11万元。2008年10月8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昆民一初字第509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保险公司承保朱文武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后,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汪亚龙损失;因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27日,故涉案交通事故中的交强险限额自动调整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故依法判令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汪一民损失人民币11万元。

一审判决后,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苏中民一终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冤不冤,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追偿11万

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虽然打输了这场官司,但是感觉自己也讨到了说法。于是2009年3月26日,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依照判决赔偿向汪一民赔偿后,向昆山市法院提讼。

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称:2008年2月27日凌晨,朱文武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经昆山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文武醉酒驾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苏州市中院判决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现已履行完毕。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认为,其在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现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朱文武赔偿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并承担自之日起至迟延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用由朱文武负担。

朱文武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现在怎么把官司打到自己头上?真的是有些天方夜谭。于是他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辩称: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以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朱文武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从程序上应当驳回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的。由于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向汪一民支付的11万元属死亡赔偿金性质,并不是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抢救费用,上述11万元是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与朱文武醉酒与否无关。因此,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无权向朱文武追偿。请求法院驳回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那么,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该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论是非,法院判决投保人为醉驾埋单

昆山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朱文武为“苏E-PV13X”轿车投保强制险,双方间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虽然依生效民事判决书,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赔偿限额内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尽快获赔,现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获赔偿,保险人可以要求与被保险人就赔偿款依保险合同再行结算。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就此提讼,符合的条件,应予受理。朱文武有关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的辩称,缺乏依据,该院不予采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拖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酗酒的……”从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递交的(2008)苏中民一终字第2540号、(2008)昆民一初字第5092号民事判决书及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朱文武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朱文武醉酒驾驶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朱文武应当为违法行为自己承担责任。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认定,朱文武即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保险人实际承担赔偿款11万元,有权要求朱文武赔偿。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要求判令朱文武赔偿该11万元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因朱文武拒不支付上述11万元,给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造成了损失,故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要求朱文武支付从之起的利息损失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朱文武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价款人民币11万元及损失(计算方式:11万元从2010年3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支付方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被告朱文武负担。

险不险,两审败诉,追悔莫及

酒驾担保书篇13

二、各部站要要认真组织本部门驾驶员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责任对象为公司取得相应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方可以驾驶车辆。

四、驾驶员必须自觉加强交通法规、技能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杜绝酒后驾车,预防和杜绝事故发生,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无违章、无事故。

五、服从公司调派,听从指挥不得公车私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做到随叫随到。

六、爱护车辆,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定期检查,不开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按规定做好车辆的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七、 认真执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确保人民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八、 在驾驶过程中要礼让三分,谨慎驾驶,避免开违章车、赌气车、疲劳车、英雄车、不超速行驶。

九、 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交非公司人员驾驶。不准带载无关人员,若发生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驾驶员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一切费用。

十、车辆修理,按照公司车辆报修管理制度,上报审批,必须到公司指定的修配厂,进行修理。

十一、分公司运维抢修维护车辆停靠分公司指定停车地点,各乡镇综合服务站车辆属地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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