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合同实用13篇

保证金合同
保证金合同篇1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同意作为出质人,为__________ (在编号为_____)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标的

(一)质押标的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存款,具体金额以乙方的对账单为准。

(二)甲方应在乙方开立特定保证金账户:

(三)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将甲方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

(四)保证金将一次或陆续存入而混合成为一份不可还原分割的保证金,用于保证被担保人在编号为 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够得予全数偿还。保证金一旦存入该特定账号,即行冻结封户,不得支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甲方为被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保证金与授信额的比为_____%.

(六)乙方将对上述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____利息计付给甲方,并将利息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的组成部分,为被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甲方同意将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的全部保证金质押给乙方,作为对被担保人在编号为 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够得予全数偿还的担保,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在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费等所有费用。被担保的乙方债权未清偿完毕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和使用保证金。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质押权不因甲方的任何变动而受影响。不受甲方或借款人合并、分立、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第四条 质押标的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和权利凭证由乙方占有和保管。

第五条 孳息的收取

在质押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法收取质押标的所生孳息。收取的孳息在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

第六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占管质押标的或有关权利凭证。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出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经乙方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标的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

(三)甲方确认为本合同项下设置质押担保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权利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甲方确认乙方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授信合同的履行,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对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乙方权利的放弃。

第七条 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一)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或甲方财产共有人同意。

(二)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保证金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保证金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三)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乙方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四)本保证金质押项下的授信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保证金质押项下的授信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五)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第八条 质押标的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乙方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乙方在本保证金质押担保项下授信本息及费用。

(一)在保证金担保期限内,如被担保人未能依照授信合同的规定,向乙方偿付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二)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的。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或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质押人、被担保人有其他违反本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授信合同规定事项的。

第九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或承担。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如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无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生效。

1.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盖章。

2.质押标的或其权利凭证已交付乙方占有。

3.依法需办理审批、登记或记载的,已办妥有关手续。

(二)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授信合同等其他任何法律文件,授信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金合同篇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你的叙述,目前你应该已经交了3000元保证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可以向你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责令你公司限期退还3000元保证金给你。

公司可以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问:我公司有个女职工,现怀孕三个月,现在她以医生建议需保胎为由,一直休假不上班,到现在已连续休了三个月假了,还要一直休下去,并且没有任何书面请假单。现公司已另请他人接她岗位工作,企业想解除该怀孕职工的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做违法吗?

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不包含《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你现在这种情况,公司是不能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因为该女职工并不在试用期。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怀孕的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企业绝对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生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有哪些?

问:我是一家生产企业,请问要列入财务账目的固定资产都有哪些?

律师答复:财务上说的固定资产范围比通常的固定资产范围要广泛,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这些都可以进入科目,专业会计一般都清楚怎么入账。

公司能扣押我的档案和要求我赔偿违约金吗?

问:我于2009年大学毕业后,和北京一家公司签了四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在面试过程中没有涉及要去外地工作的问题。但2010年3月初,公司计划让我去外地子公司无期限工作,要将我的档案和人事关系调往外地,工资也由外地的子公司发。我不接受这种调动,多次协商后未果。请问:如果公司因为此事辞退我,或者我因为此事辞职的话,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我的劳动合同上规定了2万的违约金。之后又出国接受培训,签了5万违约金的培训费合同。如果辞职,我要赔偿多少钱呢?公司有权扣留我的档案吗?

律师答复:能否派你驻外地无限期工作,要看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你以此理由提出辞职是可以的。辞职后,单位无权扣留你的档案。

其次,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培训后约定服务年限的,二是约定保密条款的。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违约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2万元违约金约定是无效的,如果有上述两种具体内容,公司可以追究你违约责任。5万元的出国培训违约金是合法的,公司有权要求你赔偿,但如果你觉得约定过高,可要求仲裁或法院酌情减少。

保证金合同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编号为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管理,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 乙方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计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

第三条 乙方保证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由甲方转交第三方的,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并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2、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方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第四条 乙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第种情况:

1、《租赁合同》终止后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应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4、《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拖欠税费或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进行支付。

第五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在《租赁合同》终止后甲方按照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应保存好相关凭证。

第六条 乙方保证金的补足

在租赁期限内使用乙方保证金的,乙方应在使用后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补足方式同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

第七条 乙方保证金的返还

《租赁合同》终止后日内,如甲方确认乙方无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之情况的,保证金及利息应全额返还乙方。

第八条 乙方逾期日未支付保证金或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 甲方保证金支付方式

甲方在市场内收取租户保证金的,应采取市场整体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对应保证金,数额为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 - %),以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甲方保证金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第三方支付,甲方保证金使用后,应于日内补足。新设立的市场应于开业后  个月内向第三方支付保证金。

第十条 甲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情况:

1、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利息等额的保证金。

2、。

第十一条 第三方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的指定帐户,不得转存、隐匿。

2、确认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3、收取保证金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据。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三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第三方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市场登记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第三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指定银行:

保证金合同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编号为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管理,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 乙方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

%计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

第三条 乙方保证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由甲方转交第三方的,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并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2、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方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第四条 乙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第种情况:

1、《租赁合同》终止后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应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4、《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拖欠税费或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进行支付。

第五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在《租赁合同》终止后甲方按照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应保存好相关凭证。

第六条 乙方保证金的补足

在租赁期限内使用乙方保证金的,乙方应在使用后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补足方式同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

第七条 乙方保证金的返还

《租赁合同》终止后日内,如甲方确认乙方无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之情况的,保证金及利息应全额返还乙方。

第八条 乙方逾期日未支付保证金或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 甲方保证金支付方式

甲方在市场内收取租户保证金的,应采取市场整体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对应保证金,数额为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2-5%),以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甲方保证金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第三方支付,甲方保证金使用后,应于日内补足。新设立的市场应于开业后三个月内向第三方支付保证金。

第十条 甲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情况:

1、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利息等额的保证金。

2、。

第十一条 第三方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的指定帐户,不得转存、隐匿。

2、确认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3、收取保证金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据。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三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第三方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市场登记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第三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指定银行:

保证金合同篇5

保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编号为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管理,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 乙方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_________%计_________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

第三条 乙方保证金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

1.由甲方转交第三方的,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并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2.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方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第四条 乙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第_________种情况:

1.《租赁合同》终止后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应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4.《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拖欠税费或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进行支付。

第五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必须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在《租赁合同》终止后甲方按照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应保存好相关凭证。

第六条 乙方保证金的补足

在租赁期限内使用乙方保证金的,乙方应在使用后_________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补足方式同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

第七条 乙方保证金的返还

《租赁合同》终止后_________日内,如甲方确认乙方无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之情况的,保证金及利息应全额返还乙方。

第八条 乙方逾期_________日未支付保证金或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 甲方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方在市场内收取租户保证金的,应采取市场整体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对应保证金,数额为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2-5%),以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2.甲方保证金应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第三方支付,甲方保证金使用后,应于_________日内补足。新设立的市场应于开业后三个月内向第三方支付保证金。

第十条 甲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情况:

1.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利息等额的保证金。

2._________。

第十一条 第三方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的指定帐户,不得转存、隐匿。

2.确认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3.收取保证金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据。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三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第三方_________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市场登记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三方(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指定银行:_________

保证金合同篇6

    二、质量保证金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有无对抗效力。

保证金合同篇7

(3)自身并没有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所以,骗取保证金也是构成合同诈骗的情形之一,但是只有当其诈骗财物的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保证金合同篇8

第一部分 委托内容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甲方的“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委托证券买卖申报、查询(包括:资金、证券、委托、成交记录、即时行情查询)、分红派息、资金清算等服务。

?第二条 乙方与客户之间的清算,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乙方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清算由乙方进行。

?第三条 甲方乙方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的依据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成交明细数据、现金分红数据和汇总数据等(以下统称“清算数据”)。

?第四条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资金清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清算账户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分行

2.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清算的有关规定和清算数据,甲方应向乙方付款时,由甲方于t+1日上午10时前把款项划入清算账户;乙方应向甲方付款时,应于t+1日上午1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由甲方于t+1日上午10时从清算账户上扣出应付的款项,乙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于t+1日上午1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时,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的时间不得迟于t+1日下午2时。

第二部分 甲方责任

?第五条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银行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甲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第六条 为客户提供银行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第七条 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第八条 办理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的申请,审核投资者有关证件的真实性,乙方与客户签订指定交易等协议书,并定期将乙方所需的客户资料传送给乙方。

?第九条 接收客户证券买卖、撤单委托,并把委托实时地传送给乙方。

?第十条 为客户提供分红派息、资金查询、修改交易密码、暂停/恢复/撤销证券保证金服务等,并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给乙方。

?第十一条 负责管理客户的资金,控制客户的资金买空行为。

?第十二条 管理乙方在甲方设立的清算专用账户,并根据清算规定和清算数据及时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部分 乙方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证券公司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乙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第十四条 为客户提供证券公司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第十五条 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 负责接收甲方传送的客户证券买卖、撤单等委托,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盘。

?第十七条 负责及时准确地向甲方反馈客户证券交易、权益等有关情况,并于收到证券交易所清算数据后半个小时内向甲方提供清算数据。由于乙方提供的上述数据有误而造成客户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八条 负责客户的证券交割,并为客户提供打印证券明细账服务。

?第十九条 负责管理客户证券账户内证券,控制客户的证券卖空行为。

?第二十条 负责通知甲方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定、收费标准或其他相关事项变更,未能及时通知而造成的甲方和客户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开设结算账户并留存足够备付金,如备付金不足造成甲方被动垫付资金,其垫付额视同甲方拆借给乙方并按市场拆借利率计付利息。对甲方清算有疑问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甲方清算结果。

第四部分 双方共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双方共同向客户宣传、推广此项业务。

?第二十三条 双方都保存客户的资料以及成交记录,负责解答客户的咨询。

?第二十四条 由于证券问题造成客户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由于资金问题造成客户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于甲方审查资料不严或甲方接收、清算处理、数据传送有误导致乙方及客户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接收、数据传送、报盘有误造成甲方及客户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误差或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甲方或乙方及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包括纸制文件及其他介质文件)均属机密信息,双方均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低于金融和证券行业规定的最低期限。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五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的要求履行清算义务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一方不履行清算义务超过五个工作日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由于不可抗拒力导致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及证券交易所清算规则发生变更,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修改,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必要时可另签协议。

?第三十一条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分行

(盖章)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

保证金合同篇9

提交主体 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

保证金的期限 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一般在投标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为签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时的第28天;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后果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按废标处理;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违反下述方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之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须向提交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

目的 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有二:其一,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要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

(来源:文章屋网 )

保证金合同篇10

二、“定金说”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6条规定:“交易所实行定金制度。定金按成交金额的3%向买卖双方收取,并存入交易所的帐户中。定金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可以增减”。显然,这里所说的定金是本文中的保证金。那么保证金到底是不是可以和定金同日而语呢?

保证金与定金有相同之外:①从设立目的看,都在于担保合同履行;②从担保的手段看,定金是金钱的担保,保证金也大部分是金钱;③从订立合同的形式、内容及生效时间上看,交纳保证金的约定通常也在章程或交易规则中以书面形式写明,以当事人在约定期内交付保证金之日起主合同生效,同样具有从属性。不同之处:①定金担保具有象征性,而保证金的数额必须高于价格波动给期货交易人带来的亏损(包括实际亏损和浮动亏损)数额;②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虽然交易或履约保证金一般只有期货合同标的额的5—18%,但主管机构和交易所是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提高交易或履约保证金的,甚至大大超过20%;③保证金没有定金的制裁性,只有补偿性。保证金在期货合同全部了结后可以返还交纳人余额,未全部了结期货合同时,交纳人也可提取超过规定部分余额,并不存在收取保证金一方一旦违约,交纳保证金人双倍返还的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而定金的交付一方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④保证金可以用金钱以外的仓单等担保,而定金不能。所以,保证金与定金的法律性质有较大不同,不能画等号。

三、“抵押说”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都称为抵押。从这点上说,保证金的性质属于抵押。但新颁布的《担保法》以担保财产是否转移占有区分抵押和质押,转移占有为质押,不转移占有为抵押,这就否定了保证金属抵押性质的说法。期货保证金的所有权虽仍属期货投资者,但其并不占有充当保证金的财产,而是结算所、结算会员或交易者委托的期货经纪机构占有。因此,保证金的性质不属于抵押。

四、“质押说”

质押,也称为质权,是指为担保一定债权而成立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财产或权利就其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物权。〔1〕质权与抵押权在目的和优先受偿上并无二致,但质权是一种以移转标的物之占有为要件的担保物权,含有留置权的效力,即以占有标的物来给债务人造成压力,督促其主动履行债务。〔2〕

交纳期货保证金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以及对质物之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上与设立质押有相同之处,但保证金中大多数是现金,现金可否作为质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根据质物的性质,“质物应当是特定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特定化的种类物,不特定物不能是质物。”〔3〕所以,如果将现金包封好交质权人保存,该现金就成了特定物,质权成立。如果直接将现金交给债权人,则不属质押。用于保证金的现金不可能是包封保存的,故现金不是质物。

笔者认为,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但相对于我国《担保法》而言,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担保。其特殊性主要有:①预付性。保证金是在期货合同成立前,由期货交易者给付结算机构或经纪机构的。②双向性。期货交易制度决定了无论是期货合同的买方还是卖方,都必须给付结算机构或经纪机构保证金;而不是一般担保形式中的债务人给付债权人金钱或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③变动性。保证金在期货合同未到履行期前,随期货市场价格波动和市场规则规定而变动,其数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数额时,需追加保证金。对于国内交易所允许用有价证券、票据和仓单折价充当保证金的,可适用《担保法》中质权担保的有关条款。依我国《担保法》分类,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目前国内没有交易所以动产充当保证金之财产的。有价证券、票据和仓单均属权利质权的标的物。所谓“权利质权”,是指除所有权、他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之上设定的质权。依权利质权的分类,期货保证金可分为两类:①债券、票据、存款单、仓单为债权质权。质权人对入质的债权及其附随性债权有直接收取,使被担保债权得以实现优先清偿的权利。如债券和存款单的利息,质权人即交易所、结算所或经纪机构有权优先性的收取,用于补偿出质人即期货交易者保证金透支所造成的债务。②股票为股份质权。股票所代表的并非单纯的财产权,而含有一定人格因素,故股份设质实为其中之财产权设质。质权人有股票所有权、优先受偿权,股息和红利的收取权、代位权。出质人不得有不经质权人同意进行导致股份消灭的法律行为,但出质人不失去股东地位,仍可行使议事表决等权利。

收取质物充当保证金的交易所、结算所和经纪机构作为质权人,除具有上述权利外,还应负有下列义务:①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质权人应妥善(文秘站:)保管质物,保管不善造成损失,质权人应负其责;②按合同退还占有质物的义务。被担保债权得以如期清偿或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时,质权人应及时、安全地退还所占有的债券、股票、仓单等权利凭证。

笔者建议,为规范期货市场,应尽快出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在其中以及正在起草的《期货交易法》中,应对期货保证金的形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返还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这样可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保证金合同篇11

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为担保债权,依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一方于合同履行前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退还定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定金:定金担保只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定金担保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为担保。2.定金的性质。(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二、定金的分类

依定金设定的目的不同,定金可以分为以下五类:(1)订约(立约)定金。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以定金交付为订立主合同之担保,若其后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应承受定金罚则。此种定金在商品房买卖中常见。(2)成约定金。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以定金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交付定金,主合同即不成立(或不生效)。此种定金往往适用于收受定金方处于优势的场合。此种定金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虽未交付,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已履行主要部分的,主合同照样成立(生效);二是唯成约定金的交付与主合同成立有关系,其他定金的交付与主合同成立与否并无关系,所以不要将定金合同的实践性与成约定金交付对主合同成立的影响混为一谈。(3)解约定金。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7条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一方解除主合同时,须以承担定金罚则为代价。简言之,此种定金情形下,双方均可随时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必须承担定金罚则。此种定金主要适用于双方都怀有精诚合作以达双赢的愿望,但又互不信任之场合。(4)违约定金。根据《担保法》第89条、《合同法》第115条、《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的规定,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双方丧失合同目的时,应承担定金罚则。违约定金是最常见的定金种类,也是《担保法解释》颁布前,我国立法(《担保法》、《合同法》)上明文承认的定金类型。(5)证约定金。指以定金交付作为订立主合同的证据。此种定金并非一种独立的定金类型,而是解约、违约定金兼具的一种证据功能。

三、定金的效力

保证金合同篇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编号为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管理,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乙方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

%计x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

第三条乙方保证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由甲方转交第三方的,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并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2、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方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第四条乙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第种情况:

1、《租赁合同》终止后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应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4、《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拖欠税费或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进行支付。

第五条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在《租赁合同》终止后甲方按照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应保存好相关凭证。

第六条乙方保证金的补足

在租赁期限内使用乙方保证金的,乙方应在使用后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补足方式同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

第七条乙方保证金的返还

《租赁合同》终止后日内,如甲方确认乙方无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之情况的,保证金及利息应全额返还乙方。

第八条乙方逾期日未支付保证金或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甲方保证金支付方式

甲方在市场内收取租户保证金的,应采取市场整体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对应保证金,数额为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2-5%),以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甲方保证金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第三方支付,甲方保证金使用后,应于日内补足。新设立的市场应于开业后三个月内向第三方支付保证金。

第十条甲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情况:

1、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利息等额的保证金。

2、。

第十一条第三方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的指定帐户,不得转存、隐匿。

2、确认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3、收取保证金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据。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三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第三方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住所: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市场登记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电话:电话:

第三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指定银行:

保证金合同篇13

一、问题的提出:某银行保证金账户被扣划案例

A公司是一家船舶制造企业,向B银行申请开立船舶预付款保函,受益人为外国船东C公司,该保函由A公司法人代表D提供连带责任保证。B银行经审核,同意开立预付款保函,同A公司订立开立保函合同,同D订立反担保合同,向船东C公司开出保函,约定船舶预付款分五期支付,B银行每收到一期预付款则相应额度的保函即生效。B银行同时根据行业惯例,要求每期预付款的5%划至保证金账户,但未订立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其余部分B银行划入A公司一般结算账户。第三期预付款划至B银行时,A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造船进度远远落后造船合同约定,对外负债极高,且有相应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但保函尚未到期,船东C公司也未索赔。A公司要求B银行仍然将该笔预付款划入一般结算账户,B银行面临保函有可能在近期赔付的局面,单方将第三期预付款全额划至A公司名下保证金账户。同时,B银行将保证人D在B银行的存款也全额划至D名下保证金账户。此时,A公司、法人代表D的债权人E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据此裁定扣划A公司、D公司在B银行的保证金账户,B银行能否以这两个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为由对抗第三人?

二、保函的法律关系分析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申请而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以本案例为例,一笔船舶预付款保函业务,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主债务人A公司,担保人B银行,债权人船东C公司,反担保人法人代表D。这里面涉及的法律关系有:A公司与船东C公司的船舶买卖合同关系,B银行与船东C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以保函为形式),B银行与反担保人D的反担保合同关系,另外B银行、D在履行完担保义务后还享有对A公司的追偿权。

三、保函保证金救济困境

银行保证金是指银行对客户进行授信时要求缴存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通过银行专户管理以规范客户的履约行为,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 。但基于金钱便于执行的特点,在授信企业出现风险状况时,一旦其他债权人掌握了相关信息,通常会不遗余力地请求法院执行债务人的存款和保证金。此时,开立保函的银行如何进行救济,就成为值得探索的一个问题。

(一)银行进行私力救济的困境

1.银行能否宣布提前到期行使抵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银行主张抵销权的,在借款合同到期时,直接扣收借款人账户存款;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扣收存款有约定的,也可以通过扣收保证人存款来行使抵销权。

在授信主体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若授信品种为贷款,银行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使借款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还款义务成为到期债务,从而扣收其存款或者保证金来行使抵销权;但是对于保函来说,银行作为担保人,在仅仅是授信主体在主合同项下预期违约而自身担保之债尚未实际发生之时,难以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行使抵销权。

2.银行能否单方扣收存款作为保证金

上述案例中,银行在没有得到债务人或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能否单方将债务人或保证人的普通存款划入保证金账户?上述案例中B银行认为其扣划依据是基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B银行表示,因A公司生产停滞,面临破产,即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银行履行担保责任之后,该企业将无力偿还银行的垫款,构成预期违约。

然而深究一下,B银行的说法难以成立。A公司仅仅对船东C公司负有债务,此处的预期违约仅仅适用于船东C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对A公司和法人代表D享有的是追偿权,该权利能够行使的前提是B银行履行了担保责任。目前担保人只能在破产程序中预先行使追偿权(见《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如法院最终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且船东C公司未申报债权,则B银行可以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故案例中B银行作为担保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3.保函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

(1)未订立保证金质押合同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依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金钱要形成有效质押,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要式合同”。不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保证金质押不成立,质权不能设立。二是“特定化”。银行通过开立特殊账户并具体约定该账户内资金的存入理由、数额、特殊的资金用途及其使用条件,以使其区别于其他金钱。三是“移交债权人占有”。该账户完全由质权人进行管控,账户内的资金被限制使用,客户暂时丧失了对该账户金钱的支配权。根据这三要件分析,案例中B银行将每期预付款的5%作为保证金不成立质押:虽然B银行开立了专用的保证金账户,资金也进入该账户并进行了管控,但因为没有订立质押协议,存入的资金并不能与担保的主债权一一对应,无法符合特定化要件,“行业惯例”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也难以得到支持。

(2)银行单方扣收的保证金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尽管银行单方扣收存款放入保证金账户,并从银行角度认定为某笔业务设定质押担保,但不成立保证金质押。原因即是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第一,没有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第二,该保证金不特定化。由于没有出质人和银行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导致该保证金担保的对象的不特定化,仅有银行单方意思表示无法满足该要件要求;第三,并非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债权人占有。该占有是债权人主动所为,并非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交付行为。故案例中B银行扣入保证金账户的A公司第三期预付款和保证人D的存款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3)不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难以对抗第三人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5条,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但如前文所分析的这两种未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呢?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只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两种授信品种的保证金不得扣划 。也就是说,只有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两种授信品种项下的保证金账户即使未质押还能根据司法解释的“尚方宝剑”对抗第三人,对于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保护,如果没有成立保证金质押将无法对抗法院的扣划行为。故案例中,B银行按照行业惯例纳入保证金账户的预付款5%部分以及扣收的A公司第三期预付款和保证人D的存款将均无法对抗第三人。

(二)银行申请公力救济的困境

1.能否申请法院扣划存款作为保证金

法院扣划存款作为保证金必然也是要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如前所述,以债务人预期违约为由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2.能否要求债务人/出质人补足保证金

对于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与信用证,银行常常以要求申请人/出质人补足保证金作为诉讼请求,那么这样的诉请能否适用于保函呢?

答案是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与保函的性质是不同的。前两者中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在主债务合同中其身份并非保证人而是债务人,其当然享有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债权;但是保函业务中银行承担的第二性的付款责任,银行在主债务合同中其身份并非债务人而是保证人,其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仅享有追偿权。

3.法院扣划的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

在保函尚未赔付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扣划的存款仍然只能放在保证金账户下,而不能放入银行内部账户,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即使成功通过司法手段扣划后,资金仅仅是从存款账户到了保证金账户,但仍然因为其没有特定化而无法对抗第三人,依然存在被其他债权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危险,公力救济的效果依然不尽如人意。

四、保函授信保证金救济出路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银行操作的不规范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健全,保函业务出现风险时的救济面临困境,保证金的救济作用有限;对保函授信中保证金救济手段的出路,尚需回到保函业务叙做之初保证金的设立上来,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订立质押合同,规范保证金账户管理

商业银行在办理其为债权人的保证金业务时,一定要与客户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中注明保证金质押条款,明确约定保证金的金钱质押性质,并详细约定银行对该资金的优先受偿权。商业银行一方面要注意对保证金的质押性质进行书面约定,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严密的操作流程来规范保证金账户的设立与管理,避免出现虽约定为质押性质,但因操作上未全面落实各项生效要件而被否认质押效力的情况。

(二)开立到银行内部账户

将保证金收妥至银行以自身名义设立的内部账户内,以区别于普通存款账户,并在相关的协议条款、登记记录、账户信息中明确账户资金的专用性。由于金钱在不进行特定化处理的情况下交付债权人占有即成为债权人财产,无法再成为债务人的出质标的,也不能成立质权。此时,金钱的所有权因交付而被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将无权再对这部分财产主张强制执行,从而化解被执法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方式强制执行的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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