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调查报告实用13篇

租房调查报告
租房调查报告篇1

2007年3月,受院里安排,我接手了04土地管理的《房地产投资分析》,这是新专业的新课,理论上的内容不多,重在实践性的操作分析。为提高同学们对实际问题的分析能力,也为了更好地撰写经济论文,以便为一年后的毕业论文设计打下良好基础,在教学的第三周,我安排他们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题为《贵州大学南北校区及其周边出租房的学习实践调查》,并在第五周进行了一次课堂讨论。在讨论课上,同学们踊跃发言,气氛活跃,调查报告也写得非常细致,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下面是我作为科任老师撰写的这次学习实践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的方法与路径等

此次调查以04土管全班同学为成员,采取自由分组进行,大组七、八人,小组一、两人不等。调查从了解该区域内出租房的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情况入手,通过收集相关资料数据,了解该地段租房市场的情况,研究出租房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并对该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意见。调查时间为两周。调查地点为贵州大学北区校内及其相邻的新、老朝阳村,南校区校内及其相邻的鱼塘村。调查方法主要采用了抽样法和问卷法,同学们以求租者的身份对房东及承租者进行了咨询和走访,获得了大量的一手资料。

二、调查所取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

跟省内外的高校比起来,贵州大学及其周边的“出租房”市场显得同样红火。在北校区附近的新朝阳村和南校区的鱼塘村是“校园租户族”们比较青睐的地方。

(一)出租房价格及其供给方情况

据了解,租房还分校内、校外两种,教职工宿舍是校内出租房的主要供给来源。一些退休教师搬到外面,或一些考上研究生的老师去读书,或老师换了新房,空置的房子均用来租给学生用,有些家庭收入较高但又住在贵阳的老师往往在学校购买第二套甚至第三套房子专门用来出租。北区房租单间在100~150元,套间在300~600元不等。也有的教职工出租自家的储藏间以增加收入。由于价格不算贵,而且在校内又能保证相对安全,这种出租房比较受学生欢迎。

校内的租房大多配备卫生间,单间10多平方米,租金要150元左右。房子出租出去,就由他们自己打理、负责,双方互不干涉。有的学生租一两个月,用于复习考试;有些学生租住长达两三年。租房者有的是单人租房,有的是合租,合租者有同性合租,也有男女合租,男女合租中10人中将近有三、四个是男女同居合租者,剩下得就是男女合租但不是同居者的情况。

校外就是学校周边的民居,因为就在学校旁边,这里的不少居民都靠租房给学生以增加收入。在贵大北区,有很多农民的土地已被征用完毕,只能靠出租房屋维持其日常开销。自从老朝阳村的土地被大片征用后,这两年,新朝阳村一带的房租还有看涨的趋势。两年前,一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单间大概月租200元,但现在月租一般要250元~350元。

在价格方面,南北校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同等条件下,南校区的房屋价格要比北区低30到70元左右。

(二)租房需求方情况

租房的需求方来自如下几方面:中青年教师、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自考生、拟参加各种资格考试的学生及校外人士、毕业不久仍滞留学校的学生、在校园周边做生意的小商贩、民工、外籍留学生和教师等。

(三)租房出现的一些社会新现象

1. 钟点房与假日夫妻的出现

放假后,个别女生搬进男生宿舍与男友“双宿双栖”,还自称是“假日夫妻”,在宿舍里公然过起了同居生活。对于女生住进男寝室的现象,在平时上课期间也发生过,当放寒、暑假时,趁学校管理部门的老师休息,学生情侣们往往有恃无恐。

2.租房广告五花八门

在高校周边,一些贴满野广告的墙上、电线杆上形形的租房广告大行其道,广告底下常常被剪成类似于流苏花边的条状,只要你信手撕一条,便可以得到联系电话。

高校的校园广告栏内发现,尽管是暑假,但出租求租广告依然不少,出租条件有的还相当诱人,如“房子清幽、宽带上网、独立卫生间只要350元”等字样,一些学生宿舍楼内也可以发现墙上贴着的一些小纸条,上面写着“寻一文静女孩同住,房租水电对半”这一类的小广告。据一些假期没有回家的学生介绍,每次到快开学时,这些小广告就成为校园内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三、对调查结果相关情况的分析

(一)相似条件下北区出租房价格平均比南区高50元左右。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于如下几个方面:

(1)北区房屋有着良好的外在环境,房屋周围有可供娱乐的网吧、迪厅、酒吧等场所,离区中心的距离较近,商业网点密集,公交运输便利,基础设施良好,人口密度大,社会治安好等等,相比之下南区情况要差许多,位置级差收益远不及北区,所以价格(租金)上远低于北区。

(2)从南北校区的学生构成来看,北区学生是南区学生人数的两倍左右;南区主要是大一新生,思想相对单纯,其考研、交男女朋友等的租房需求尚未出现;南区主要为农学、林学、动科学等农学学科,其生源主要来自于省内的农村地区,家庭收入有限,而北区多为热门专业,如经济、管理、计算机等,外省学生比例大,学生家庭条件相对宽裕。

(3)从供给情况来看,北区位于花溪大道旁,土地供给有限,不利于住房扩建,使供给受到一定限制。2004年位于老朝阳村一带的农民自建房几乎被贵大征用并拆毁完毕,其地段用来修建供贵大教师使用的经济适用房,由于各种原因,该批经济适用房直到现在仍有大量尚未交付使用。一方面农民无地可建房,另一方面建好的房屋又未投入使用,导致供给与需求之间出现较大的缺口,北区租房价格上涨也就成为必然。相对而言,南区周围土地空旷有利于农民扩建住房,加之许多农民对租房情况认识不足而盲目修建,此外,与北区同时启动的南区经济适用房由于不存在扯皮问题,其所建房屋都已投入使用,使得供给与需求之间并无缺口,因此南区的租房价格也就相对平缓。

(4)有许多从贵大毕业出去的学生,毕业后仍选择学校周围租房导致房价上涨。贵阳的房屋均价将近4000元每平方米,而贵阳的收入水平又较低,对于刚刚毕业走入社会的这部分人来说,不要说买房,就是在市区租房都非常困难。因此他们自然而然就选择了相对熟悉、交通便利、价格又能承受得起的学校及其周边出租房,由于毕业生大多出自北区,因此北区也就成了他们的首选。

(二)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空间很大,但看不到政府的管理。

花溪是个山清水秀的地方,加之民院,贵州大学南、北校区的存在,使得花溪的房屋租赁越来越热,随着房价的一路上涨,将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房居住,花溪房屋租赁市场将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可是,从花溪房屋租赁管理情况来看,看不到任何政府管理的痕迹。从校内租房情况看,尽管学校明令禁止,但制度并没有落实到位。农民私房出租,通常是无照经营,学校教师公房出租,同样也是无照经营。

四、学生租房的原因及其隐患

(一)租房原因分析

高校扩招、生活水平提高、性格、学习(考研、考证等)、生活、经商等是促进校园租房市场火爆的原因。大学生外出租房是目前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其根源在于大学生这段时间处于心理活动活跃时期,心态很敏感,他们思想上强烈要求独立,而且不喜欢受限制;集体生活有好处,但对于一部分独立性特强的学生而言,除了不受限制之外,他们也有意识地认为自己在宿舍里的活动会影响他人,为了活动更加自由,外出租房显然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了。而在外出租房的原因中,喜爱自由的学生偏多。

(二)学生租房存在的隐患

1.房东无营业执照,安全得不到保证。无论是校外还是校内的出租房,房东几乎都没有营业执照,有的只要听说是大学生连证件也不需要出示,只要按时交付租金即可。一些出租房不仅卫生条件较差,而且房东安全意识淡薄,部分出租房连防盗门都没有,由于居住人员较杂,消防安全方面也存在一定隐患。此外,校外的出租屋离学校教室都较远,无论是晚自修还是晚间有课,在回去的路上都十分地不安全。

2.学生自制力较差,难抵各种诱惑。现代大学生同时面临很多诱惑:恋爱、网络、酒吧等等,实际上,大学生在校外租房引发的男女同居、酗酒、聚众等各种社会问题一直是高校后勤管理最头疼的事之一。

钟点房、同居和发生性关系的含义差不多,基本上可以等同。像学校周边的这些钟点房,甚至还供应避孕用品和黄色光盘,已成为助长校园的温床,有统计显示,高校大学生已成为艾滋病的高危人群之一,其中原由是部分学生的造成,可以想象,我们的“天之骄子”在里面能干出什么好事。“钟点房”的泛滥不仅给许多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不良影响,增加了高校管理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同居所需要的花费,比如租房子等,更加重家庭经济负担。

五、对贵州大学及其周边租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的参考意见

(一)建立一个完善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体系。在房屋租赁管理上,我们可借鉴深圳市的做法。即在国土局下设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房屋租赁的宏观管理工作。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在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镇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所,区租赁办和各租赁所负责实施具体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区租赁办和租赁所构成房屋租赁的二级管理系统。完善的机构体系在组织和人员上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建立房屋租赁指导价格体系。房屋租赁市场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因此应将房屋租赁市场的价格放开,租价随行就市,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议定。同时,为了指导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须制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定期予以公布,为租赁双方当事人确定租金水平提供价格参照。指导租金是以市场租金价格水平为依据,政府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测算方法,定期制定和公布的不同地段、不同结构、不同用途出租屋的阶段性租金。指导租金的公布,对房屋租赁市场具有实际的意义,它既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了一个价格参考,也为政府部门收缴税款及管理费,以及非商品房出租补交地价款提供了计价基数,避免了个别当事人为规避税费而私下约定较低的合同价格。同时为司法机关裁决房地产纠纷提供了一个依据,对于房地产纠纷中各种已经发生、或视同已经发生的房屋租赁关系,在无法确定租金水平或当事人约定的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司法机关便可依法采用指导租金计算。

(三)确立部门协作机制。出租屋管理不仅是一个简单的租赁市场管理,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经营性出租屋涉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居住性出租屋涉及承租人的户籍管理、计生管理、治安管理等,单靠租赁管理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对此,须采取部门协作的方式强化管理,并将其制度化,通过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工商、税务、计生、公安等部门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协作关系,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有关出租屋的业务时,按规定必须认真审查其是否持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许可证,严格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合同办理,不得用于超出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同时,房屋租赁部门在进行合同登记时,必须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计划生育审查、暂住户口登记、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采取租赁所与派出所“房户合一”管理,租赁所、派出所和物业管理公司合作的“三位一体”管理,以及多部门联合办公管理,租赁部门租赁税款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协作模式。

(四)学校应加强管理和教育,将大学环境的整治列为系统工程,化堵为疏,做好备案

现代大学的环境是开放的,整治大学环境也是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大学出现“钟点房”现象有三点原因:一是由于学校管理混乱,制度形同虚设;二是部分大学生自身素质不高,难抵各种社会诱惑;三是相关部门对出租房管理不善,让违法经营者有机可乘。只有从以上三个方面入手,学校、学生与管理部门形成联动机制,从源头上、渠道上、终端上“各个击破”,才能让高校“钟点房”无处藏身。

另外,我们必须认识到,任何被管理者都不是消极地适应禁令,任凭禁令去调整自己的行为。他们具有能动性和理性预期能力的。被管理者会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根据有关部门以往的所作所为,形成对政策行为的基本判断,以寻求自己的最佳对策,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一项政策,只有充分体现各方面的利益要求,才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和认同,才能有效地稳定地调节有关社会主体的社会行为,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学生应加强自律

学生在校的生活主要取决于学生的自觉、自控。现在的大学生基本已步入成年,要学会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学校管理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更应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要有充分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现代大学生一方面面临很多诱惑:恋爱、网络、酒吧等等,而另一方面又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学习、生活、就业等,应自觉抵制诱惑并投入更多的精力在学习、积累上。学生在大学阶段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住在校外自由度太大,自律性差的学生就很容易迷失。在学生时代过集体生活还是有好处的,至少在与寝室同学的交往中能学会许多待人处事的道理。现代大学生中有许多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条件比较好,从小自主能力较差,朋友也较少,如果能在大学四年多几个亲密接触的好知己,何乐而不为。大学生是一个处于半成熟阶段的特殊群体,而大学是一个规范性的管理机构,不是一般的业余培训班,大学生既然选择到大学里来念书,就应该遵守这个组织机构的规则。此外,大学生还不能算是社会人,还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者说权利选择自己的所谓“生活方式”。既然学生到学校里来学习,和学校之间就是“法权”关系,学校要对学生的安全等负责,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因此,学生没有理由以什么“人性化”等为借口提出各种过分的要求,不能因为“人性化”,学生就可以夜间玩乐、白天打瞌睡、迟到、玩电脑……每个年龄段都有一个生活的主题,学生对此要正确认识。应该多呆在校园里,感受大学的氛围,接触大学的信息,过上真正的大学生活。

参考文献:

租房调查报告篇2

二、多管齐下,确保对策建议落到实处

租房调查报告篇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三条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公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地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社区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镇、处、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和转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根据征管情况的不同可以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可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予以代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审时,对生产、经营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对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查验房屋租赁及暂住人口证明。

第四条加强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依托镇、处和社区居委会,认真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社区责任民警、治保组织、计生专干的作用,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

第五条公安、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联合建立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情况,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信息登记、暂住户口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登记备案。

第七条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应当持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税款,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第八条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入住后,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吸毒贩毒、、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脏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法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培训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活动;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第十一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出租房屋日常监督管理活动,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公安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未办理暂住人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发现承租人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消防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和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当要求承租方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房屋中介机构受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出具委托手续,按规定办理。

房屋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中介经营活动,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不得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肃查处;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经通知拒不改正,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及时制止并报告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明知是脏物而窝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介绍或者容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他人进行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为他人制作、贩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已出租的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妨碍公安、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租房调查报告篇4

房屋出租人责任,是指城镇和农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出租房屋前明知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或者租赁关系续存期间知道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而不加劝阻制止,劝阻无效又不主动终止租赁关系,继续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承租人,以租借的房屋为场所,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一经查实,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出租人负有对承租户的合法使用出租房屋监督的义务,要宣传、告知承租户合法经商,并要求承租户作出承诺,签订承诺协议书,对房屋用途是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应督促承租户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条承租人有违法(无证无照或非食品生产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经营食品的行为,出租人要及时劝阻,如果其不听劝阻,则应及时向村、镇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六条经出租人督促、劝告、承租人仍然不听劝阻的,出租人应当立即终止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关系,不使承租人再具备生产加工的场所条件。

第七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民事连带责任。

第八条按照属地责任制的原则,镇政府(街道)对辖区内的出租人签约,要求出租人承诺:出租户应依法出租。镇政府负责对村(居)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发放告知书的形式进行,告知出租户的义务和权利。

租房调查报告篇5

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安全隐患突出的群租房,在全镇开展群租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解决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进博会的顺利召开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1、摸清底数夯实基础。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摸清群租房和居住人员底数及实时动态信息,准确采集登记信息,力争信息采集率、准确率达到95%。

2、专项整治违法租赁。整改、查处群租房不登记、不报备以及利用违法建筑出租等违法租赁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3、着力整改突出问题。逐户排查群租房治安、消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治一批不符合条件的群租房,查处一批违法经营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使群租房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整治。

4、建立健全管理新机制。明晰部门管理职责,充实群租房管理力量,建立常态排查、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制度,群租房长效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整治重点

对住宅小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此次群租集中治理范围:一是设在住宅小区内的单位集体宿舍(即室内多张高低铺、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二是客厅或厨房改为卧室,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是卧室内空间分割搭建成厨房、卫生间,对外出租;三是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以隔断等方式分割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租;四是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用于出租居住的;五是群众举报的群租房。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加大对群租的综合整治力度,成立由副镇长何凡为组长、镇联动执法办、城管中队、房管办、大联动分中心、综治办、安全办、外口办、文明办、信访办、市场监督所、派出所和各居委负责人为组员的群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联动执法办常务副主任曹庆同志担任,负责群租治理工作的总体牵头协调、现场组织,推进全镇层面的群租综合整治和后续管控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群租整治工作的投入力度,部门间形成合力,确保整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一)职能部门

1、联动执法办(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群租整治工作的整体推进,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整治和后续配合相关职能部门长效管控。

2、城管中队:负责对破坏房屋结构、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配合开展集中整治。

3、房管办:负责对“群租”行为的认定,宣传有关房屋租赁的政策法规,并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管;加强对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群租源头治理的指导监督;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配合开展集中整治。

4、大联动分中心:做好网格化平台“12345”群租举报的流转派单工作,并做好问题整治情况跟踪,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办理。

5、综治办:负责联系群租整治工作中的各职能单位,协调解决群租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安全办:负责依法查处“群租房”中各类消防隐患,配合开展集中整治,加强对租住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从根源上杜绝各类安全事故。

7、综治办(人口):指导督促居委会开展租赁房屋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严控“群租房”居住证违规办理。

8、文明办:负责宣传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群租房”的危害、曝光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营造整治氛围。

9、信访办:负责群租信访案件的上访接待、答复处置,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办理。

10、市场监督所: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及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掌握租户租赁合同的签订情况,对周边大型餐饮业及中介机构进行约谈,让其承诺无群租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群租整治。

11、派出所:配合房管办开展认定、排查“群租房”业主、“二房东”以及租客基础信息,对“二房东”进行约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及时处理暴力抗法、阻碍执法等行为,为群租整治联合行动提供安全保障。

(二)居民区

1、居委会:对本辖区“群租房”专项整治负总责,加强小区前端管理,防范群租现象的发生和蔓延;负责群租日常巡查和基础排摸,及时上传网格化信息平台,并上报房管办,做到应发现尽发现、应报尽报;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在社区电子宣传屏、信息栏等处张贴群租宣传话语,悬挂横幅,广泛宣传;负责上门规劝群租户自行整改,规劝结果及时上报房管办,并做好群租整治后的固守,及时上报掌握的群租信息;群租整治完毕,复核整治结果,办结网格化平台案件,形成闭环管理;宣传群租标准、危害和业主法定责任,积极向业主推介正规经租机构,跟踪整治后房屋的租赁状态。

2、业委会:将房屋租赁规范纳入小区管理规约,动员业主自觉抵制违规租赁现象,督促业主自觉改正违规租赁行为。

3、物业公司:建立并落实业主装修备案制度,加强装修巡查,并登记造册,发现疑似群租立即报居委会;加强小区租赁房屋的管理,严把装修关、门卫关、巡查关、处置关,发现群租现象及时劝阻;整治过程中负责切断群租户内水、电供应,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五、整治步骤

1、宣传发动(9月1日-20日)。借助多媒体、网站等平台,多形式、多角度地加大集中宣传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宣传发动、营造整治氛围。各职能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措施,突出抓好出租房屋相关政策法规、常见隐患问题的宣传,提高出租人、承租人自觉守法的意识,引导其主动上报问题、主动消除隐患。

2、全面调查摸底(9月21日-10月上旬)。集中力量开展入户调查,确保底数清、情况明。要切实发挥主体责任,组织网格员、社区民警、流动人口协管员以及物业保安等社会力量,深入社区群租房集中区域,开展“逐栋、逐层、逐户”的地毯式排查,确保一个不漏、全部见底。调查摸底工作中要做到“四个清楚”:一是出租房屋,特别是群租房底数清楚,按照一户一档的标准,建立档案,全面掌握并逐一登记;二是房主、转租人、承租人员情况清楚,逐人采集登记信息,对可疑情况第一时间核查处置;三是群租房结构清楚,对每个房间包括隔断、隔间和居住人员逐一编号、标注、登记;四是安全风险隐患情况清楚,按照“一房一策”的要求,逐一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

3、集中整改隐患(10月中旬-11月中旬)。坚持“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以业管人”,落实“谁经营、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搭建、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群租房,房管办和城管中队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对私拉乱接电线、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安全办要立即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处理;对排查发现居住群租房的精神病人以及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反常等人员,公安部门要及时纳入视线,落实帮扶和管控措施;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信访办要及时化解,防止升级恶化,酿成重大案事件;对房屋中介机构非法从事群租房中介服务的行为,市场监督所要及时查处取缔;对不按规定登记报备,不履行治安责任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部门要加大处罚、打击力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并重,对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以教育为主,督促其主动整改;对两次以上存在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置;对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要严查重处,决不姑息。整治过程中,相关责令整改告知书、抄告通知书的存根等资料要纳入档案保存,以作备查。

4、完善长效机制(11月中旬-11月底)。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主导、部门报块齐管、群众全面参与的“群租房”管控新机制。第一,落实日常管理。居委会积极落实群租治理前端发现、督促整改责任,认真做好租赁房屋信息采集和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业委会、物业、居委和公安“四位一体”的作用。物业公司要落实装修备案制度,并加强小区租赁房屋的管理,严把关,发现群租现象及时劝阻。职能部门协同居民区落实积极预防、巡查发现、及时报告、宣传劝阻、快速处置等工作,发现一起报告一起、处置一起。第二,加大宣传力度。集职能部门、结对律师、居民区等多方力量在小区范围内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让居民清晰“群租认定标准、群租危害、业主法定责任”等信息,倡导广大业主规范租赁房屋。重点对房东、“二房东”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约谈、教育,必要时启动处罚流程。广泛宣传“经租”模式,引导有条件的业主通过第三方经租机构合法、合规出租。第三,从严从快整治。始终保持对群租的严打高压态势,对于返潮的群租问题,尤其是存在治安严重、消防安全隐患、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小区,要严格整治标准,从严从快处置。第四,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管理队伍,专门负责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日常管理和检查指导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专项整治是群租工作的延伸,是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居民安全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责任分工,克服推诿和畏难情绪,以积极的姿态、务实的作风,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2、加强领导,有序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按照既定时间节点,有力、有序推进整治工作。通过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做到排查与宣传相结合、确认与规劝相结合、整改与巩固相结合。

租房调查报告篇6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房改办具体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核查工作。

市财政、民政、物价、发改委、税务、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提取一定比例的直管公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五)接受社会捐助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由财政专户存储,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市房改办具体办理,专项用于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用于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购置、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使用廉租住房资金购置或者兴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社会捐助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三)归集各单位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前款规定的廉租住房房源中,廉租住房所有权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其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财政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等方面按有关政策给予优惠。

第九条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市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每五年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标准对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调整一次。

第十条廉租住房配租标准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每户家庭配租面积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超计划生育人口不列入计算范围)。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处廉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基本标准计租。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算确定。租赁住房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含5年);

(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不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为2人(含2人,不包括超计划生育人口)以上,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且男性年龄60岁以上、女性年龄55岁以上或者烈、军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优先解决。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五)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住房特困户证明》;

(六)军烈属、残疾人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社区居委会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民政、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核查结果及时报送市房改办。

第十七条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建设局应当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按登记先后顺序轮候配租;有异议的,市廉租住房主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进行核查,并经核查确属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八条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并将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在轮候期间,本年度未获安排的家庭,轮候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仍符合登记条件的,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实际居住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改办。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取消登记。

第二十一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的,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租金核减的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第二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变动等情况。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配租期内,因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配租资格。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立即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享受租金核减的,立即停止核减;实物配租的,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对符合腾退条件但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确有困难的,经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承诺期限内续租,续租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物配租家庭应当服从住宅小区物业的统一管理。不得将配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空置;不得将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与其他住房进行调换;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结构、设施、设备;不得改变配租住房的使用用途。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的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腾退房屋时,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维修养护费、装修费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实物配租家庭装修房屋,必须经产权单位同意,产权单位应当将装修的禁止和注意事项告知配租家庭,并对装修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以及住房状况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或者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转借、转租的;

租房调查报告篇7

乙方提供服务的内容:

1,受理房屋报修及制定修缮方案。受理报修后及时派员进行现场技术查勘。根据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修缮责任的,修缮方案由乙方负责制定或由乙方负责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修缮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报甲方备案。对屋面修缮确实无法解决,必须进行翻修和遇不可预见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修缮费用不在包干范围内需另行结算的应报甲方批准。

2,房屋安全检查和排险工作。每年4月底前完成一次全面的房屋安全普查向甲方报备。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根据甲方要求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对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修缮和报备甲方。特别是檐口,外墙粉刷层脱落等应及时处置和修复。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实现不倒房,不塌房,不伤人的目标。

3,组织拟定大中修和翻修改造工程项目修缮方案。负责编制修缮方案或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拟定修缮方案设计,编制工程项目清单和预算,及时报送甲方备案。对屋面损坏确实严重,无法通过修漏解决,必须进行翻修和遇不可预见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工程费用不在包干范围内需另行结算,应及时报送甲方审批。

4,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5,开展房屋修缮工程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日常巡查管理,检查督促工作和房屋使用情况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日常登记。对违章搭盖,破损结构,不当使用房屋的行为要及时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纠正情况要及时向甲方报告。全面掌握如自用,空置,转租等房屋使用情况,收集承租人对公房管理的需求和要求,及时向甲方反馈。

6,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协调联系工作。预先通知相关承租户,对需要临时搬迁的承租户要做好动员工作,并将动员搬迁情况及时告知甲方。及时调处承租户在房屋使用,修缮中的矛盾纠纷。负责与承租户的联系工作,负责与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小区的联系工作。接受甲方布置的与公房管理相关的各项调查工作任务。

7,负责房屋租金的催缴工作。根据甲方提供的欠缴租金清单或通知单,通过电话或上门联系催促欠租户缴交租金。

8,乙方应在承包片区以管理好,服务好,维修好为目标设立工作服务站。

9,做好台风,雨季期间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和值班工作。在房屋发生险情或各种突发事件时,负责及时报告甲方并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做好必要的排险加固和住户疏散搬迁动员工作。

10,接受甲方委托,负责直管公房售后维修的其他管理事务和配合甲方开展其他管理工作,以及毗邻相邻产权的协调关系。

11,接受甲方委托,负责与有关物业管理小区联系,推进直管公房与其他产权一同交纳维修基金,由物业小区牵头组织按产权比例分摊的维修方式(费用从维修包干费用中扣减,合同由公房中心与物业单位签订)

二,乙方提供服务的标准和要求

1,小修管理以应修尽修为原则,满足承租符合规定的维修需求和房屋周期性维护需求,保证达到房屋不堵,不漏,不脱,不掉门窗设备使用正常的目标。并根据《厦门市公管房屋小修范围和服务标准》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超规定范围和超规定标准批修和维修。确有需要超范围或超标准维修的,必须报甲方书面批准,否则乙方应承担所有责任。

2,乙方工作服务站应全天候24小时接受承租户的报修,报修和批修等情况要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向甲方即时报备。房屋维修要按照甲方制定的《房屋修缮服务承诺制度》执行,在规定时限内做好服务工作,执行率要达100%.要做好小修服务的回访工作,回访要有记录。小修服务群众满意率达到90%.

3,承租户的来访,来电要有专人认真接待,登记,及时处理,不得推诿。乙方无法处理的事宜,应及时上报甲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妥善处理。

4,乙方应在思明片区内设立工作服务站,并根据所承包户数,面积配备不少于4名的管理员和2名工程技术人员,并接受公房中心管区片长和甲方代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5,乙方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包括抢险救灾工作办法,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制度,报修受理值班工作制度,维修工程报修和批修程序,工作岗位职责,管理工作报告制度,管理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并报甲方备案。

6,乙方应按幢号建立维修档案(查堪记录,修缮方案,预算书,批修表,验收签证,竣工图,结算单)乙方应每季度末至少向甲方如实报备一次。乙方结算报备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作假金额5倍的惩罚性违约金,在维修工程包干费中扣除。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将承包期间所有维修档案,乙方使用管理用房,其他管理档案移交给甲方。

7,乙方管理人员名单应报甲方备案。乙方不得擅自向承租户收取任何费用,入户的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

8,乙方的服务工作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修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9,乙方不仅要健全抢险救灾工作办法,且必须在工作服务站配备相应的抢险器具和1部车辆随时接受甲方调遣。

10,乙方必须配备一名专职人员在公房中心受理该片区的相关事宜。

三,乙方承担小修服务的有关事项

1,小修工程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 元/㎡·年的标准计算,全年总计为 元,由乙方包干负责使用。甲方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向乙方支付上季度小修工程包干费。因房屋建筑面积增加或减少累计达到5

%时,小修工程包干费从面积增减的下月起进行调整。

2,《厦门市公管房屋小修范围和服务标准》中有规定小修资金控制上限的,按单个门牌号或按建筑面积小于500㎡的自然幢一次报批修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和规定无上限的小修工程,报批修,派修,向维修队伍交底修缮方案,工程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工程费用结算由乙方自行负责包干。甲方每季度组织一次工程质量,工程数量,服务情况抽查,抽查结果作为甲方对乙方考评的依据。

《厦门市公管房屋小修范围和服务标准》中有规定小修资金控制上限的,按单个门牌号或按建筑面积小于500㎡的自然幢一次报批修和结算费用在10000元以上(含)的小修工程,由乙方向甲方报修,审批后实施,经甲方验收后按实结算。

3,小修维护实际完成幢号和结算,乙方应每季度末至少向甲方如实报备一次。乙方结算报务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作假金额5倍的惩罚性违约金,在小修工程包干费中扣除。

4,因乙方对其包干的小修不及时处理超过服务承诺期限或不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妥善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指派施工队伍进场维修,其发生的所有费用从乙方小修工程包干费中扣除。

5,乙方在承包期间施工的维修工程应遵循工程质量和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不因本合同期满而终止。

四,服务承包费,奖励金的计算及支付

1,甲方需向乙方付服务承包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以 元/

年·㎡标准计算,年服务承包费为 元。

2,甲方根据《直管公房服务考评暂行办法》,每季度组织一次对乙方服务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得分在85分(不含85分)以下的,扣罚考评时段服务承包费10%.

3,因房屋建筑面积增加或减少累计达到5%时,服务承包费从下月起进行调整。

4,服务承包费按季度计算,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内支付。

5,全年住宅租金催缴按实收旧欠金额的25%奖励乙方。

6,全年住宅租金收缴率达到97%(不含)_98%(含)的,奖励超出部分租金的10%;收缴率达到98%(不含)_99%(含),奖励超出部分租金的20%;收缴率达到99%(不含)以上的,奖励超出部分租金的30%.历年旧欠租金催缴按实收旧欠金额的25%奖励乙方。

全年住宅租金收缴率低于97%(不含)的,扣除低出部分租金的10%;收缴率低于96%(不含)的,扣除低出部分租金的20%;收缴率低于95%(不含)的,扣除低出部分租金的30%.扣除款从乙方的服务承包费中扣除。

五,甲方的义务

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小区所有公房承租户,

公布工作服务站地址,电话。

2,甲方要在委托承包片区内向乙方提供服务用房。

3,甲方应将必要的管理信息提供给乙方。将变更信息及时通知乙方。协助乙方收集必要的管理信息资料。

4,乙方在服务工作中,若确需甲方参与协调的,甲方应及时给予积极的配合。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中止和解除本合同

1,连续考评3次,每次成绩均低于70分;

2,因乙方工作失职造成房屋倒塌或发生严重事故的;

3,对服务和小修施工任务转包的;

4,住户满意率抽样调查连续两次低于80%的;

5,乙方管理处于停滞状态,严重影响日常服务工作的;

6,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之约定的。

七,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承包保证金,在承包期结束一个月

内退还。因乙方未履行本合同或因第六条规定中止合同的,不退还保证金。

八,乙方提供服务的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九,甲,乙双方承诺自觉履行义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如有纠纷,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执一份,签订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租房调查报告篇8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牌公示制度

本市实施房地产经纪挂牌公示制度,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应在其住所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正本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并张贴其全部执业经纪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二、合同管理制度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必须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保留三年以上。未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不得收取佣金。

(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推荐使用市工商局与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

(三)、房地产经纪合同实行房地产经纪人负责制,每份房地产经纪合同应有《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签字并注明资格证书号码。

(四)、非因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原因导致房地产经纪事项未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但应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载明。

三、房地产经纪广告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广告,应在广告中载明机构名称、资质证书号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广告,不得以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广告,不得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广告。

四、房地产经纪业务规范

(一)、房屋租赁经纪业务

1.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应查验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并将复印件保留三年以上,以备相关部门查验,不得居间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涉外房屋租赁居间业务(所谓“涉外房屋租赁”是指承租人为境外人士或外资机构)的,应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到市涉外安全审查办公室办理涉外安全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出租。

3.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外地来京人员房屋租赁居间业务的,应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取得租赁许可证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租赁安全合格证。

4.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业务的,应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其中涉外房屋租赁应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

5.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及上述相关手续的办理责任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及委托关系。

6.房地产经纪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承租房屋并转租的,须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本机构所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应负责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转租合同的转租人应为同一主体,不得以机构员工个人名义承租后以公司名义转租,不得以机构名义承租后以个人名义转租。

(二)、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

1.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的,应查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件,并将复印件保留三年以上,以备相关部门查验,不得居间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的,应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明确标明该房屋售价或售价范围、各项税费标准、佣金标准及支付责任方。

3.经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售价应与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的售价范围相符,如有变化,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暗箱操作,非法赚取差价。

(三)、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代销业务

1.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代销业务的,应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所售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或权属证件,不得代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现房。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代销业务的,收取定金或其他费用时应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约定定金或其他费用的处理方式。

五、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的处理

消费者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下设的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投诉由该机构或分支机构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调解处理。区县国土房管局受理房地产经纪纠纷的投诉后,应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调查说明材料(应注明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及有关合同(协议)、发票(收据)。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及被投诉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的说明材料进行调解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

租房调查报告篇9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普通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由市政府对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住房租金核减的行为。

第四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

(一)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政府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住房的。

第五条提供廉租住房配租的房源包括如下: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旧普通住房;

(二)回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腾空公有住房;

(三)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兴建的廉租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六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应当由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或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

(二)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作出调查意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四)申请人所处单位或所处社区居委会作出调查意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申请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9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异议人。异议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9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以及租赁房屋的勘查情况,计算出每月应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

对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住房配租或排队轮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应根据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变化的事实,相应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配租资格。

第十二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须凭住房租赁合同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保障人数与面积、补贴标准、拨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每次拨付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按6个月时间计发,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期限计发。

第十三条已准予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计。申请家庭成员按与户主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兄弟姐妹界定。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5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7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元。

对于提供配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房屋,超过部分的房屋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00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50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2元。

租赁住房补贴的金额以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基数,按租赁住房相应房屋结构的租金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具体为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2元;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3元;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4元。

第十六条配租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并由其将收取的租金列入市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予以管理。

第十七条对已核准廉租房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廉租住房配租资格,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核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逐一建立专项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隔3个月时间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居住的相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存在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变化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免租住房租金:

(一)享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达2年(含2年)以上,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二)家庭唯一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困难家庭;

(四)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减收配租住房租金:

(一)家庭成员中有3人(含3人)以上的;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被赡养、扶养或者被抚养人现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住房租金减收幅度,原则上不超过该廉租住房核定租金的40%。

第二十三条对于准予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金核减手续。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范围,只限于经核准配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内的住房租金。

第二十四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变化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超过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救助资格已经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

(四)擅自改变配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确有住房困难而无法腾退已配租廉租住房的,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续租该住房,但续租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一年。市场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联合调查后拟定,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并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租房调查报告篇10

《报告》认为中国城镇地区可实现刚性住房的需求上限大约是2300万套,可以实现改善型的住房需求上限大约是950万套,总计达到了3250万套。同时城镇地区家庭的自有空置住房是4898万套,待售的商品住宅是350万套,总的供给达到5248万套。由此可以知道,即使不计算“十二五”期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现有存量住房也可以满足可实现住房需求。一言以蔽之,把现在空置的待售待租的住房分配给所有有购买力的无房户和改善性住房家庭,绰绰有余。不考虑流量,即使是存量都已经过剩了。

上述推导与我们的感觉及对现实的认识大不一样。可实现的改善性住房需求竟然不到刚性需求的一半,这令人难以认同。仔细看其定义,改善型需求来自于潜在改善型住房需求。作者对潜在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定义是“在现有住房居住满20年,或住房人均面积低于全省居住面积中位数并且居住时间超过5年”,不涉及到购买力和购买欲望。这意味着如果居住未满20年,但超过全省居住面积中位数的家庭被排除在潜在改善型住房需求之外,同时对居住面积低于中位数且未满5年的也没有潜在住房需求。一般认为,收入、财富分布和住房面积是严重右偏的,即中位数小于平均数。现在各省的平均居住面积人均一般在30平方米左右。即使我们把中位数放大到平均数,按照报告的标准,1993年之后三口之家凡是居住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家庭都没有潜在的改善型住房需求。这符合现实吗?在这种相当苛刻的标准下,《报告》最终给出的潜在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家庭比例为13.1%,即大约1/8的家庭存在潜在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报告》后面继续给出的根据潜在改善性住房需求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计算的可实现住房需求,笔者没有意见。但由于《报告》大大低估了潜在改善性住房需求,后面的结论自然也难以令人信服。

实际上,这种按照《报告》主观制定标准的衡量潜在住房需求的方法本身就是靠不住的。我们如果与其争辩20年、5年或人均居住面积标准,那就会坠入《报告》设定的思维范式中。也许更合理的办法是把潜在住房需求的决定权让渡给调查对象而不是主观设定标准。我们可以直接询问调查家庭对现有居住面积的满意程度。一般如果回答不满意,那就表征存在潜在住房需求。然后再根据调查对象的收入和现有住房情况来评估其是否有购房能力,来计算《报告》所公布的“可实现住房需求”。

另外,《报告》的结论忽视了中国城镇住房供给中的结构问题。根据“六普”的数据,截止到2010年年底,还有接近1/4的家庭居住在1990年之前的房子里。城市还有14.2%的住房内部无厕所,城镇的比例更高达到28.3%。尽管在过去三年住房销售大涨,这个比例应该有所降低。即使我们完全相信《报告》给出的现有空置房近5000万套的数据,但无论是可实现的刚性需求还是可实现的改善性需求需要的是这些房子吗?完全忽视住房供求的空间、户型、面积、设施不匹配问题而认为存量过剩有多大合理性呢?

笔者也同意中国现阶段城镇住房供给过剩,但那是流量意义上的过剩,并非存量。2010年之后,每年住房竣工量超过1000万套住房,而收入增速放缓、贷款可得性和利率都在上升,预期出现逆转,导致有效需求相对不足。住房需求是有弹性的,政策的变化、人们的心理和预期对住房需求影响会非常大,甚至从严格意义上讲,我们其实难以测定需求的数量,尤其是对住房这种复杂的商品。需求在经济学意义上的界定是“在给定价格下,消费者愿意购买且有能力购买的某种商品的数量”。而当约束条件和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需求会发生方向性的变化。大家回顾一下2008-2009年中国住房市场的戏剧性变化,就会了解住房需求是很不稳定的。当然,《报告》测定的是“可实现住房需求”从而避免了在需求测定上的困扰。但《报告》测定的这种“可实现住房需求”实际上为“住房需求”设定了天花板。我们还是需要保留一点对市场的敬畏,避免出现“理性的自负”。

二、住房空置率问题

《报告》的第二部分涉及到住房空置的问题。其基本结论是,中国城镇住房空置率高达22.4%,这么高的空置率难以置信。大大高于很多研究者先前的估计。不过,能够根据微观调查的结果给出中国城镇总体住房空置率,确实如甘犁教授所说,“填补了国内空白”。

这么高的住房空置率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报告》认为,一套房家庭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而无人居住的住房和多套房家庭既未自住也无他人居住的住房都为空置房。调查数据显示,人房分离的空置率为5.1%,多套房空置率在17.3%。这种定义是没问题的。以美国人口普查局公布的住房空置的定义为例,为“在调查时点无人居住(并非暂时无人居住)的住房”。出现下列两种情况的住房也视其为空置:一种是当被调查住房单元的所有者在其他地方另有更为常住的住房时,该套住房视为空置;另一种是仅在周末或一年中的某段时期偶尔使用的住房(即第二套住房,Held for Occasional Use)也视为空置,但是对那些危房或等待拆迁的住房并不被视为空置房。尽管人房分离造成的空置可能会被人认为不算空置,但仔细想来,这些人房分离的家庭现在居住的住房可能会因为这些家庭返乡重新纳入空置统计中来(在现实中,很多外出务工家庭往往合租一套房,考虑到这个因素,重新纳入空置统计后空置率会降低)。

为了显示住房空置率的严重性,《报告》在国际比较中给出了其他国家的数据,例如美国2011年住房空置率为2.5%。并说明此数据来自美国住房空置率调查。笔者本人恰好曾经研究过美国住房空置率的数据(《城市住房空置率统计的国际经验与初步估计》载《现代经济探讨》2011年第9期)。此2.5%的数据其实是美国2011年出售住房空置率即Homeowner Vacancy Rates。此空置率的分子为出售住房中的空置住房,并非所有空置住房。另外,美国出租住房中的空置率为9.5%。由于分母不同,出租住房的空置率与出售住房的空置率不能直接相加。美国2011年总住房空置率(Gross Vacancy Rates)的准确数据为14.2%(即1.32亿套住房中有1875万套空置房)。1965-2013年的住房空置率最低也在8.32%(1978年),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都在10%以上。当然,这只是一个细节问题。但鉴于我们经常拿美国做比较,还是有必要特别指出。至于我国香港的4.7%的住房空置率,这个没有争议。但香港属于城市经济体,其空置率不具有代表性。

另外,还必须认识到住房市场存在着一个自然空置率(natural vacancy rate)问题,即类似劳动力市场存在着由于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导致的自然失业一样(政府追求的充分就业并非意味着没有失业,如果有4%的失业率就往往被认为实现了充分就业),住房市场也是如此。住房的流动性比较差,且搜寻成本高(搜寻成本高到足以养活一个庞大的房地产中介行业),其空置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达到0的状态。学术界一般认为如果实际空置率超过自然空置率,租金就有下降的压力。反之,租金就会上涨。

那究竟中国城镇的自然空置率是多少,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令人信服的解答。但至少我们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即认识到住房市场存在着一个自然空置率,不要一谈到空置就色变。

在讨论住房空置率时必须考虑到我国住房市场的一些特殊性。我国的住房市场交易多以增量房为主导,且大多为毛坯房,加上小区的交通与教育等公共配套往往滞后住房交付等原因,大量居民购置新商品住房后仍暂居住在原来的老住房,从原有住房搬迁到新购房的转移过程可能较长,需要一段时间。即使入住新房了,很多家庭也保留老房,既不出售也不出租。其他包括投资需求的膨胀以及住房持有的偏好都可能会导致我国的住房空置率比较特殊。

最后,还是直接表明笔者的观点,即中国城镇住房空置率可能比较高,但不大可能高到《报告》给出的22.4%。尤其是《报告》公布一线城市如北京的空置率达到19.5%,上海达到18.5%。我们可能需要对《报告》的调查方法、原始数据采集过程、数据处理方法等内容进行评估,但这些内容没有与数据一起,因此评估无从下手。

三、城镇住房存量面积的计算问题

与上述空置率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城镇住房存量的总面积问题。在甘犁教授回应任志强的文章中,甘犁教授认为:“1998年,中国城镇地区人均建筑面积18.7平方米,城镇人口为4.2亿;至2012年,城镇(常住)人口为7.1亿,中国城镇地区人均建筑面积已大幅增至32.9平方米。住建部姜伟新部长在2010年12月表示城镇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2009年底已经达到约30平方米,与中经网数据一致。据此推算,1998年至2012年间,城镇地区净增住房面积为156亿平方米”。

甘犁教授认为2012年的城镇住房存量面积有233.6亿平方米(32.9乘以7.1),而1998年的存量面积为78.5亿平方米(18.7乘以4.2)。两者相减可得到城镇住房增加面积。这种计算方法大有问题,关键就是不能根据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乘以常住人口得到城镇住房存量面积。笔者以前也犯过类似错误。

为什么这是个错误呢?因为2010年中国在第六次人口普查中抽取了10%的人口进行了住房抽查,已经得到全国城镇住房建筑面积为179亿平方米。人口普查包括了大量的无产权登记的私房、自建房等非正式住房。这个数据应该是相当准确的。而201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是城镇常住人口为6.7亿,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1.6平方米,所以一些人包括甘犁教授就以这两个数据的乘积得到城镇住房总建筑面积为211.7亿平方米(31.6乘以6.7)。但从这普查数据与统计局公布数据的差可以看出,硬是有30亿平方米的差距。

以上海2010年数据为例,上海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4.6平方米。上海当年总共有2302万人口,扣除农业人口157万,还有2145万城镇常住人口(可能有部分外地户籍的常住人口在上海农村,但没数据),所以按照传统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到上海城镇住房建筑面积为7.42亿平方米。但是,上海何时有过这么大的住房存量面积?上海自己的统计年鉴公布的2010年上海总共住房存量只有5.26亿平方米。现在不敢确定这5.26亿平方米是全上海的还是仅仅是上海城镇的。但不管是哪一种,按照传统逻辑计算的总存量面积都比上海自己公布的存量面积要至少高出2.16亿平方米。所以,即使不利用“六普”的数据,也能根据上海自己公布的统计年鉴数据得出不能根据统计局公布的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乘以常住人口得到总建筑面积。

上海“六普”中的数据显示,上海2010年年底家庭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只有27.25平方米,共825万个家庭户2059.34万人。这个家庭户是包括了农村家庭户的。另外还有64万集体户接近250万人,集体户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该是小于27.25平方米的,即使我们按照这个放大的数据,认为这就代表了上海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海2010年也只有6.27亿平方米的存量房,这仍然比按照传统逻辑计算的7.42亿平方米少1个多亿。

原因出在哪里?原因出在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均为以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为对象。为保证其稳定性,这些家庭一般都是有当地城镇户籍的,而且一般都是有住房的。这样的调查通常排除了流动性较强的持异地户籍在本地工作的非农户籍人口以及农业户籍的农民工。而这两部分人中的多数或绝大多数人是没有住房的。这样,此抽样调查实际上排除了相当多的无房人群。还是以上海为例,上海统计年鉴中公布的每百户城镇居民房屋产权状况显示租赁公房和租赁私房的有20%,但实际上“六普”的结果表明,上海家庭户中租赁住房的有接近40%。

中国社科院的蔡研究员在《人口与劳动绿皮书》(2011)专门探讨了住户调查中的偏差问题。今年社科院的郑玉歆也谈到了这种调查偏差对住房市场统计的不良影响。

再给一个证据,2005年建设部公布的《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里面说2005年底,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107.69亿平方米,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6.11平方米。结果统计年鉴中反而说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建筑面积有27.8平方米。如果按照2005年城镇常住人口计算的城镇存量面积会有156亿平方米之巨,与建设部的数据有近50亿平方米的差距。这又如何解释呢?笔者并不是说2005年建设部的数据就一定准确,但现有的证据已经一再指明,利用常住人口与统计局公布的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推算城镇住房存量面积不可靠。

租房调查报告篇11

有调查显示,纽约居住出租房的居民为69%,洛杉矶为61%,芝加哥为56%。在香港,不算个人出租,光是政府提供的“公屋”就为将近1/3香港市民解决了住房问题。也就是说,在一个经济社会相对稳定的城市,有约一半的居民要选择租房。

中国自2011年以来,每年新增大学本科毕业生约在700万左右,其中超过80%的毕业生选择异地择业,而这些选择异地择业的人中,绝大部分选择在一、二级城市就业――据中国人才交流中心2011年数据。

以北京为标杆的一线城市吸引着这些毕业生。那么北京有多少出租房屋?2012年3月,北京市公安机关进行实有人口基础信息调查,核对流动人口信息725.5万人,出租房屋139万户,空置房屋381.2万户。如果这个数据属实,北京139万套出租屋中,住着700万人。

虽然这个数据一经见报就饱受争议,但几个信息仍有参考价值,一是供出租的房屋远远低于市场需求,二是还有大量房屋空置,房东出于各种原因未将房屋出租。

租房调查报告篇12

二、清理整顿对象和时限

本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所有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清理整顿的时限是自年1月1日起,对个别出租收入金额较大、有偷税逃税性质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清理整顿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为年1月1日以来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租赁收入应纳税收的征缴情况。

四、计税依据、应纳税种和征收标准

(一)计税依据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以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记载的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明显不实或偏低的,由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应纳税种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行政机关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房屋租赁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标准

1、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1.5%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按营业税税额的5%征收;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县城、镇的,按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5、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6、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占地面积×适用税额=每年应缴税款;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印花税:按租赁合同协议所载金额的1%0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印花税。

8、企业所得税:按企业利润的25%征收;未建账的或无法核算企业利润的,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9、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的20%征收;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含本数)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20%后的余额的20%征收。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的10%征收;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含本数)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20%后的余额的10%征收。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10月15日至10月20日)

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电视、通告、短信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自查补报(10月21日至11月10日)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自身实际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并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填写《县房屋租赁税收自查表》(见附件),并年11月1日前报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纳税人自查补报的税款不予行政处罚。

(三)重点检查(11月11日至12月31日)

组成多个清理整顿工作组,对自查补报工作进行检查。在自查补报阶段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向出租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补缴相关税款,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逾期未整改的纳税人,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视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函告所在单位,并视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常态化管理(年1月1日以后)

通过三个月的清理整顿,督促纳税人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后,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取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整顿工作结束后,进行常态化管理,由地税部门牵头,会同房管部门抓好日常监管。

六、工作职责

(一)地税部门

1、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出租房屋税收清理整顿活动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2、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对欠缴的税款认真组织清理。对应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出租房屋税收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所有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建档,做好信息管理。

(二)房管、潋江镇、开发区

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信息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1、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知识的学习,督促有房屋租赁的干部职工进行纳税申报。

2、有公房出租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准确申报缴纳税款。

3、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租用他人房屋须凭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入账,不得白条抵库。

4、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函告的情况,督促相关责任人整改,并视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纪检监察部门

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的情况,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五)司法机关

组织警力及时对地税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调查、侦破;对地税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租房调查报告篇13

由于房产税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不强,税收流失依然较为严重。房产税有两种计税依据,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出租房屋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自营和出租在税负上悬殊较大,导致出租房屋申报纳税率较低,加上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的征收管理中还存在不少漏洞。为此,省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到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制定方案、层层落实,从组织上和思想上保证房产税专项检查及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专项检查和税源普查的具体要求

专项检查的范围主要是1998年1月以来欠缴和偷逃的房产税,对以前年度偷逃的房产税也应查补和追缴。专项检查的重点,一是出租房屋缴纳房产税的情况;二是清产核资后对房产按重估值缴纳房产税情况。在这次专项检查中,既要检查企业纳税单位,也要清理未办理纳税登记的行政副业单位;既要检查商业区,也要清查一般地区;既要检查私房出租,也要清查公房转租。

同时,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专项检查,开展税源普查,进一步加强征管基地工作,建立税源资料库。县(市、区)级地税部门以及地、州、市局直属征收部门要建立分户税源册籍表;省和地、州、市级地税部门要建立重点税源册籍表,加强对重点税源变化情况的控,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三、专项检查的方法及步骤版权所有

专项检查采取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尤其是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缴纳房产税的情况要加大检查的力度。各地要依靠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积极争取工商、房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采取拉网式的检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对那些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拒不纳税的“钉子户”,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自查面要求达到100%,重点检查面要求达到50%以上。

检查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5月20日至5月31日为宣传发动阶段;

6月1日至6月30日为自查阶段;

7月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

同时,税源普查工作也应在7月31日以前完成。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

(一)关于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界定征税问题

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核定租金收入征税问题

对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典型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房屋结构、新旧程度等将本辖区分为若干区域,核定各区域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最低租金标准,报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后,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据以计征房产税。

(三)关于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征税问题

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自有自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但其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姓名必须一致,否则,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

对一些房屋产权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时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并租给他人,以假自营真出租偷逃国家税款的,各级地税机关一经查实,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并按《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

为了保证这次检查工作的质量,维护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视、电台、报刊通告以及利用居民区内宣传板报等多种有效形式,对这次专项检查进行宣传发动。特别是对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其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纳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六、通过专项检查和税源普查应达到的目标

1、弄清本地区应纳房产税总户数是多少,其中:

①按房产余值计税有多少户。

②按租金计税有多少户。

③既有余值,又有租金计税有多少户。

2、弄清偷逃税款容易发生的部位、行业及其特点。

3、找到本地房产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薄弱环节是哪些?下步应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堵漏。

4、整理出本地区查处偷逃房产税典型案例1-3例。

5、纳税人主动申报依法纳税意识有明显提高;房产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偷逃税面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

七、做好信息反馈和检查总结

开展专项检查和税源普查工作,是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在工作中有什么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上报省局二处,以便交流经验,指导下步工作。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务必在此项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各县、市、区(特区)自查、重点检查以及税源普查等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总结,书面报告省局。

附: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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