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基金论文实用13篇

主权基金论文
主权基金论文篇1

现行会计计量理论中,所有者权益作为会计计量的最终归属和结果,其计量的理论基础是否科学、计量方式是否正确,不仅直接影响着企业经营的目标,而且还决定着它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有用,是否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然而,同样作为会计六要素之一,所有者权益的计量与资产、负债的计量相比,似乎并没有得到人们同等的重视。本文试图在系统阐述会计权益理论的基础上,从产权视角出发对现有会计权益理论进行解读,进而推演出适合我国现代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计量的理论基础,以打破所有者权益计量所面临的尴尬境地。

二、所有者权益会计计量的理论基础

经过会计界长达数世纪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今天众多权益理论流派相互并存的局面。本文主要以业论和主体论这两大主流理论为依据进行分析,从产权视角对其进行解读,以期有新的发现。

(一)业论与终极所有权

业论产生于18世纪的经济环境中,其产生的最初动因是对记帐规则的解释。当时在社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独资和合伙企业。业论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导向的,它认为会计的重心是计算和分析业主净值,业主居于权利的中心,资产是业主所有的,企业的资产和业主自己的物品没有本质的区别;负债则是业主的债务,当企业的所有资产不够清偿时,业主负有当然的偿还义务;企业的收益也归业主个人所有,未分配的利润则相当于业主将财富存放在企业,现金股利则是将存放于企业的财富的一部分收回用于消费,股票股利仅仅表示业益之间的内部转移,并不代表股东的收益,业益代表企业所有者所拥有的企业净值。业益体现了经济学上的财富概念,即它代表业主所拥有的净财富,代表终极所有者存放于企业的财富总量。此时,业主对企业的财富拥有绝对的支配、处置等方面的权利,这种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就是产权体系的核心和最基本形式―终极所有权。同时最能体现业理论的会计等式就是:资产一负债=业益。

(二)主体论与法人财产权

到了十九世纪末,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业理论的局限性开始日渐显露。这一理论不能从根本上解释作为法人的公司与作为自然人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很快就受到了来自主体理论的挑战。主体理论一般是以收益表为导向的。主体论认为,企业是独立的经济主体,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企业与所有者是分离的,会计的着眼点应当是企业这个主体,企业主体才是会计关注的中心。股份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独立的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负债是企业自身的特定义务,资产代表企业自身收受特定物品和服务或其他利益的权利,收入是企业的成果,费用是企业为获得收入而消耗的物品和服务,其差额净收益不被视为直接属于股东的收益,而是代表必须以股利形式分给股东和以再投资形式留给企业的公司收益。因此,留存收益应视为公司自有的权益。当终极所有者将资源投人企业后,企业法人即对其拥有所有权,与此同时,终极所有权便受到限制,如不能随意收回和处置等。在这里,法人所有权与终极所有权是各自独立的,而且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前者居于主导地位。基于此,主体论将业理论的基本会计等式“资产一负债=业益”改写为“资产=权益”,解决了业理论在论述公司会计方面的不足。

三、所有者权益会计计量的重新思考

(一)现代企业的产权观

我国的现代企业是指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相分离的,两者分离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具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即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现代企业产权关系的重要特征,属于财产所有权范畴,因为财产所有权可分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所以法人财产权也应具有这些权利,只是其拥有的是出资者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其中收益权和处分权会受到一定限制。同样地,投入企业的终极所有权在企业整个存续期内也是受到限制的所有权。

(二)现代企业所有者权益会计计量理论及会计等式的选择

1.所有者权益会计计量的理论选择――一种改进的主体论

现行的会计理论和实务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了业论和主体论的基本观点。但是,业论强调企业所有者的终极所有权而忽视了现代企业最重要特征―企业法人财产权,而主体论强调了企业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却忽略了企业所有者终极所有权的重要性。所以,本文试想将主体论“忽略终极所有权”的缺陷规避掉,提出一种改进后的主体论,即在强调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同时也不忽视终极所有权、在承认企业主体权益的同时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正如美国会计学家Robert N.Anthony所讲:现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的确反映了许多团体提供的资金来源,其中包括贷款人、供应商等等,但股东权益这一项并不反映来自股东的资金来源。为此可以将股东权益部分重新组织,通过确认存在三类资金来源,而非两类。这三类资金来源是:①负债②股东提供的资金,称之为股东权益,反映股东的投资及已确定分配给股东的净收益③企业通过自身努力所创造的资金,称之为主体权益,反映除股东投资外,由企业赚得而有待分配的其他净收益和留存收益。

2.会计等式的选择

企业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在本质上无非是资金关系,要想更好地体现所有者的权益,就要求按资金的不同来源及其特点对权益进行分类。由上述改进的主体论可以得出,企业的资金来源有三类,分别是负债、股东提供资金、企业经营创造的资金。其中,负债是有明确偿还期限和报酬的资金;后两者是无明确偿还期限和报酬金额不固定资金,终极所有者权益只能是其投人企业的那部分资金,而一切来自企业经营及其他既非终极所有者亦非债权人提供的资金的权益持有者只能是企业主体本身,这种企业主体的直接利益同另两类权益一样源于资金提供关系,不同的是其对资产求偿权的实现形式,要通过企业清算时的终极所有权来体现,那时,企业主体权益与终极所有者权益便合二为一。因此,在持续经营期间的会计等式为:资产=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十企业主体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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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基金论文篇2

(一)选题背景

股权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目前在中国的私募投资领域,大部分的PE机构采用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是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经过创业板开闸后3年的持续井喷式的高速发展后,2012年11月份,证监会出于控制上市公司数量规模的目的暂停了新股的发行,并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财务审查。过去两年来,IPO暂停导致的教训逼迫众多PE及创业投资公司思考行业新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以改变单一的IPO退出方式。

(二)研究意义及目的

首先,基于PE行业原有的发展模式,重点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严重依赖IPO业务模式带来的问题,为我国PE探讨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以改变我国PE机构严重依赖IPO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的做法。其次,由于IPO暂停政策的巨大冲击,给我国PE市场带来了非常困难的局面。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总结出它们的优点和可取之处,为其它PE机构提供借鉴和指导。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的已经出现或者正在进行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总结分析,就可以给整个行业带来一种很直观的借鉴意义,消化吸收,来寻找或形成适合自己的做法,重新回归PE行业的投资属性。

(三)研究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根据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研究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通过对国外PE机构的先进做法和国内PE市场出现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研究比较,来探讨对中国PE发展的借鉴意义。第三,分析国内PE的未来发展模式。

二、文献综述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主要退出方式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通过对国内外著作各种关于私募股权投资概念的研究比较,对其概念形成了一种比较统一的看法,如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本,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的一种投资方式。它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又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个资本的循环过程,投资-退出-再投资。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大都是寻找那些经营状况良好,基本上符合上市条件而又尚未上市的企业。第二,并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时机成熟时,通过将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来撤出所投资金的方式。第三,回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股份,由目标公司或者是公司管理层按照约定的价格购回。第四,清算。当目标企业丧失继续发展空间,濒临破产,而且又没有其它投资者接手,这时候,PE机构只有果断对目标企业进行清算,才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国内外的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的深入研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学者,基于本国的资本市场特点,建立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由于资本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环节,所以学者们主要对PE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Megginson和Weiss(1991)发现,因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的价值常被低估,所以对私募股权资本来说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和时机显得至关重要。Relander等人(1994)根据欧洲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进行研究发现,IPO方式在理论上是首选方式,但现实中应用最广泛的却是并购的方式。Black和Gilson(1998)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有着成熟的股票市场的资本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最有利的退出方式是IPO。吴晓灵(2007)认为由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过度依赖IPO的方式,退出渠道不够通畅,抑制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中国的发展。沈路、莫非和吴文然(2008)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和退出现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但缺乏相应的解决办法。王汉昆(2009)通过借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经验及研究成果,认为并购应该替代IPO成为目前乃至未来几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方式。

(三)小结

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归纳整理后发现,国外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本国(主要是美国)的投资实践背景之上的,并且存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他们的研究结果是否能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形势,尚未可知。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也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但主要集中在投资策略本身上,在面对新形势下中国PE未来如何发展的探讨与研究还比较少。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使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实地调研等方法进行论文相关内容的探讨和分析。

(一)文献研究法

网络及各种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查阅、筛选,详细阐述了私募股权投资理论,对各种投资退出方式下优缺点的理论分析,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并最终选定了本论文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研究成果。

(二)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挖掘案例中出现的好的思路和的操作手法,进行总结概括,寻找其中的可取可行之处,作为本论文的研究基础。

(三)比较研究法

论文对国内外著名的投资机构的投资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为国内其他PE企业进行业务模式创新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启示。

(四)实地调研法

2014年8月份,分别与九鼎投资(上海公司)PE部门的投资总监进行过约谈,了解了九鼎投资在推进新三板上市、设立公募基金和资本市场运作等相关方面的资料,最大程度保证所需资料的准确性。

四、我国PE发展现状及案例分析

(一)PE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992年,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在中国成立了第一个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2006年开始,中国的PE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不管是机构的数量还是募集的资金都增长迅速,整个PE行业的规模也快速扩大。2009年创业板推出后,先后有近500只股票登陆A股市场,同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盈率也极高,这就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收益。2012年11月,IPO暂停对PE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严重打击了中国的PE市场,PE机构面临了非常困难的局面。2014年1月,A股市场恢复了新股发行,而且证券市场正在推行新股发行办法的改革,由过去的发审制向注册制转变。

(二)PE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014年投资于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的有448支,其中339支基金披露了金额,共计募集631.29亿美元,相较2013年募集数量上升了28.3%,而募资金额却增长82.96%,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复苏迹象。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共发生投资案例943起,比2013年增长42.9%,其中披露金额的847起案例涉及交易金额537.57亿美元,同比增长119.6%。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退出案例386笔,共有165笔案例通过IPO实现退出,其次为股权转让、并购,分别有76笔、68笔退出案例。

(三)PE的主要退出方式及利弊分析

(1)IPO方式,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由于IPO的收益率比其它几种退出方式要高,导致在2008~2012年的退出案例中每年以IPO退出的占比均超过70%,无可争议成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最主要的退出方式。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处在于:1)高回报率。2)IPO对于企业本身也有者积极而长远的好处。3)有利于提高PE机构的知名度。虽然IPO的方式可以给PE机构和企业双方带来极大的好处,但就现实情况来看,IPO退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1)目标企业上市的门槛比较高。2) IPO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3)IPO退出面临诸多风险。

(2)并购退出。国内的PE机构必须改变一味依赖IPO退出的方式,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成熟,未来并购退出渠道的逐步完善,并购退出也将成为主流。全球历史上的五次并购大潮都发生在欧美,第六次并购大潮或许就会在中国开始,将会给国内的PE投资者们带来巨大的机会和收益。并购退出的优势有以下几点:1)并购退出时间短,相对灵活。2)可以实现一次性退出。3)并购退出可以使PE机构迅速回收资金,以便再次投资。通过并购方式退出的弊端主要表现在:1)需要资金量大,潜在买家数量有限。2)并购的收益率达不到IPO那样的高收益率。3)目标企业原管理层的反对。

(3)回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其实是PE机构为了保证为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一个带有强制性的退出渠道。回购的优点表现如下:1)交易过程简单。2)资本安全性高。回购的弊端表现在以下方面:1)机会成本较高。2)法律制度不完善,回购退出的障碍较多。3)只有极少数的中国企业拥有足够的现金或银行贷款可以按照回购条款中的规定将PE的股权全部购回。

(4)清算。PE机构启动清算程序,一般只是在目标企业出现了资不抵债或者丧失发展前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启动了清算程序,意味着基金公司将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如果能够收回投资成本就算是较为理想的结果了。

(四)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PE行业存在着几个问题:第一是退出渠道单一,PE机构严重依赖IPO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第二是“重投机,轻投资”,突出表现是哄抢pre-IPO项目,只要能上市,便一哄而起,而对于企业本身实际的投资价值关注很少。第三是缺乏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第四是PE二级市场不成熟,LP份额转让难。第五是政策法规不完善。

(五)国内外PE发展模式研究

(1)高盛集团PE业务的专业化分工与多平台共存。第一,将PE业务进行专业化分工,自营基金与基金管理业务并重。高盛集团旗下的基金,其资金的募集除了对外募集还有30%的份额来自于高盛集团自有资金和高盛员工的资金。第二,多个PE平台实现共存,相互促进。1)企业股权本金投资。2)房地产本金投资。3)基金的基金(FOF)投资全球范围内广泛的PE基金。投资人包括养老金、保险公司、捐赠基金、慈善基金会、富人及高盛员工等。高盛的PE业务体系是比较庞大和复杂的,各个PE业务平台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业务范围上的重合,以致产生利益冲突。但是,高盛集团采取了有效的处置措施,所以自1986年至今,高盛集团的PE自营业务、PE基金管理业务和FOF业务长期共存、相互支持,共同为高盛集团贡献了高额利润。

(2)九鼎转型:从传统的PE模式到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模式。作为PE行业的一家投资基金公司,九鼎投资成立于2007年,基金规模只有1.76亿元。面对IPO暂停带来的风险,九鼎投资痛定思痛、积极转变,迅速扭转了被动的局面。第一,在新三板挂牌上市。2014年4月29日,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全国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金额为35.37亿元,是新三板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一笔融资。第二,设立公募基金,进行一二级市场联动。2014年7月,九鼎成为国内首家获准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九鼎投资公告,宣布成立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第三,控股证券公司――天源证券。2014年10月20日,九鼎公告称同创九鼎出资3.64亿元对天源证券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实现控股(股份占比为51%),公司更名为九州证券。

(3)天堂硅谷:与上市公司合作,打造新型并购基金。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在面对由于IPO暂停带来的行业困境时,就走出了一条与九鼎投资不同的道路。第一,与大康牧业合作案例。1)并购基金的1.0版。2011年9月19日,天堂硅谷涉足生猪养殖业,它选择与上市公司大康牧业合作,成立了一只规模为3亿元的并购基金。双方出资额各为3,000万元,剩余部分由天堂硅谷向社会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对外募集。2)并购基金的2.0版。在原有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天堂硅谷将并购基金中的部分份额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股份,这样一来,天堂硅谷不但能够获得并购基金的正常收益,还能获取上市公司股票溢价部分的收益,同时也将天堂硅谷与上市公司的利益更加紧密的结合了在一起。这一模式被称为2.0版。第二,并购之路的后续发展。天堂硅谷在新型并购之路上经过两三年的积极探索之后,它的视角和思路也出现了新的变化。2014年9月3日,天堂硅谷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这是硅谷天堂首家并购合作的非上市公司。未来随着合作方并购需求的多元化,并购基金也会出现更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4)案例分析总结。第一,高盛的成功经验表明,PE业务的专业分工和多平台运作是完全可行的。高盛PE自营业务、PE基金管理业务和FOF业务长期共存、相互支持,为高盛贡献了超额利润。第二,九鼎所打造的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模式已成为很多PE竞相学习的新模式。将传统的PE打造成一个综合性资产管理机构,就可以实现产品的多样化和丰富行,就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的多元化。第三,与上市公司成立新型并购基金模式能够充分嫁接产业资源,降低投资风险,成为PE除IPO之外主要的退出方式,缓解了PE主要依赖IPO退出所带来的风险单一的问题。

(六)发展模式分析

(1)退出渠道更加多元化。首先,是对整个行业来讲,退出渠道的选择肯定会更加多元化。PE机构应该适度降低IPO的比例,增加并购退出方式的比例,同时也要在股权转让、新三板上市等方式上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同时,在完成项目投资后,要更加注重所投项目的管理增值,获得企业发展的分红。退出渠道的多元化也会影响PE的投资策略,很多的PE投资企业时更注重打造行业和产业链优势,选择那些与此前投资的企业有业务互补性的标的,所投企业之间能够通过业务配合打通产业链,也为日后的并购退出做准备。第一,IPO仍是PE退出的主要渠道之一。第二,退出有望成为未来主流退出方式之一。第三,PE二级市场模式。第四,新三板将成为一个新的发展点。

(2)注重专业性,回归投资本质。在野蛮增长过后,更多国内的PE更关注于企业本身的投资价值,探索更多的发展模式,而不是对于IPO的投机。

(3)发展模式:平台化、多元化、证券化。对于PE机构来讲,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从行业阵痛中所吸取的教训,PE未来的发展将会趋向于多元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模式。第一,多元化。退出渠道多元化:除了IPO之外,并购、PE二级市场、新三板等多种方式的退出比例将会逐渐增加。第二,平台化。传统的PE行业所依赖的平台只有PE一个平台,随着行业发展,PE也逐步延伸其产业链,进军券商、公募基金、信托等金融相关行业。第三,证券化。PE通过上市为私募基金公司的兑付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和方式,可以实现将基金持有人的份额转换成对其私募基金公司的股权。国内的PE从诞生到现在,也不过才十几年的时间,虽然经历了很多坎坷,但也在阵痛中成长。未来,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发展一定会围绕着退出渠道多元化、基金从业人士专业化、业务模式平台化、证券化这些特征展开。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案例进行了研究,认为国内的PE行业如要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进行发展模式的创新,不能再依赖传统的以IPO为主的退出方式,而更多的是依赖PE自身的投资眼光及投后管理能力,实现项目价值的增值。我国PE未来的发展模式,一定会向着多元化、专业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方向发展和推进。

(二)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完善了PE市场的法律环境,使得整个PE行业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2)加强行业监管的制度建设。1)按照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的不同,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并确定其管理责任。2)应该建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协会组织,本着市场化的原则,加强完善行业的从业标准、自律管理和道德操守建设。

(3)完善、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为了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通道更加顺畅的,可以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健全多层次、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资本市场体系。第二,扩大资本市场规模,特别针对中小企业板市场,要加快建设的力度。

(4)培养本土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由于中国的PE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专业的从业人士极度匮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尝试由政府主导并引进外部管理人。在合作中不断学习摸索,培养人才,积累丰富我们的投资管理经验。

(三)研究局限及未来研究方向

随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目前A股市场上动辄30~40倍的市盈率也会逐渐回归到一个合理的区间,以后IPO的退出方式不见得就可以带来比并购或其它退出方式更高的收益,所以可以预见并购很有可能会取代IPO成为我国PE市场最主要的一种退出方式。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及经济结构的成功转型,我们相信全球的第六次并购大潮会发生在中国。关于并购的投资策略的研究,也一定会成为未来的一个主要研究方向。

由于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进行并购的一些条件还不成熟,如难以实现杠杆收购,所以并购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还不普及,以至于缺乏一些成功的、优秀的并购案例可用来分析研究。所以,本文在关于并购的投资策略方面,还缺乏一些具体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建议,这也是本文的一个研究上的局限,应该在后续的研究中进行完善。

(作者单位为上海高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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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基金论文篇3

伍教授研究认为财务管理不是简单的对资金运动的管理,而是借助于资金运动的管理实现产权管理,是“价值”与“权利”的结合。2000年发表了《现代财务理论的产权基础》一文,伍教授在文章中论证了财权是现代财务的核心概念,他比较系统地阐释了财务本质理论的产权意义、财务主体确立的产权基础、企业财务目标形成的产权动因、资源配置构成现代财务与产权共同的核心功能等问题。

从现代产权理论入手,伍教授提出了以“财权配置”为核心的现代财务治理理论体系的观点。《现代公司财务治理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一文较系统地论述了财务治理结构的概念和理论体系,伍教授指出,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主要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在这三个要素中,

主权基金论文篇4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深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深化农村金融,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金融论文,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基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一) 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理论。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单位产品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

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即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金融论文,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论文格式范文。

(二)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金融论文,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在农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苟元结构购统窍绶指钍沟门褰鹑谥贫戎秃笥谂寰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二、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抵押物,成为中国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均为抵押禁区。因此,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着手: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而农村房产也应该与城市房产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流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的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人股等流转形式。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目前对国有和私有的物权、产权边界已经比较清晰,唯独对于集体物权、产权界定、计价、流动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确定,导致巨额的物权不能定价、流通,置身于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之外金融论文,成为顾拉沟淖什,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使农民与农村的资产可以有较好的表证。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要逐步建立农村生产要素计价、流动、配置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按照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方式界定。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变对其持有的漠视和敌视的态度,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购戏ɑ沟姆绞嚼垂娣睹窦浣鹑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农村地区的产权建设,农民财产权的建设与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无产权则无金融,只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论文格式范文。但是我们不能等到农村的产权有了彻底的改革之后才发展农村金融,而是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结构。

主权基金论文篇5

一 美国金融霸权的表现

金融霸权作为一个集合概念,现实中它表现为多方面优势并存的状况。美国金融霸权直观上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美元霸权

上世纪40年代,国际经济规模大幅度增加、美国经济实力霸主地位确立,直接催生了具有“双挂钩”特征的新国际金融体系的建立,这就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美元的霸权地位也随之产生。与战前英镑的地位不同,美元与黄金保持1:35的指定平价,此项机制在美元独霸地位的建立之初就蕴涵着未来必将发生的美元危机,即“特立芬难题”。经历了1959、1968年两次美元危机之后,美元相对黄金贬值的势头显然已无法挽回。直到1976年,《牙买加协议》才从名义上对布需顿森林体系的瓦解进行了形式上的确认。

美元霸权的巨大收益才是美国选择建立而又放弃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最终考量,这种收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过度特权”(exorbitant privilege)收益;(2)国际铸币税收益。非居民持有的美元现钞年增加额、美元相对贬值或美国国内通胀和美国国债低利率引发的财富隐性内流,这两方面均属美国所占有的国际铸币税收益;(3)赤字消费收益。美国所极力推行的全球金融一体化保持了其剧增的收支逆差,正如Hudson指出的:“若没有国际收支逆差,美国人将不得不依靠自己为联邦债务的增长融资,这会具有通货紧缩的效应,转而迫使经济量人为出。但是,在国家债务的增长由外国央行提供融资的情况下,国际收支逆差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

牙买加体系时代及其之后,美元霸权依然存在,甚至有所增强,80年代美国经常项目赤字剧增催生的“广场协议”、现阶段中国面临的人民币升值压力都向世人“彰显”着美元霸权的现实影响力。

(二)国际组织强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作为当今世界货币金融领域的两大主导性机构,在国际金融稳定、国际货币合作和支持后发国家改革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对于IMF来说,持续性的借款职能意味着必要且持续性的监管,由于基金组织所借以运行的经济政治环境极为复杂,所以针对IMF的改革议题也将同样的不易解决。现实中令人悲观的是,美国与西欧控制的两大机构直接为西方集团利益服务。IMF在贷款条件的设定毫无遮掩地显露出西方国家推行自身经济制度和发展模式的险恶用心,而悍然置借款国当地具体经济状况与不顾。我们认为,国际货币领域中各国不同的财政金融诉求应该得到充分顾及,各国与其经济实力相适应的表决投票权应该得到妥善协调。

(三)华尔街模式

20世纪,华尔街的繁荣直接推动了美国争夺世界经济强国的进程,实体经济金融化是华尔街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主要使命。美国金融部门迅速扩张始于1972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国际货币体系强调成员国央行对国际金融事务的控制,采取“国际金融抑制”严格限制私人金融部门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世界领先的美国私人金融机构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开始了其全球范围的扩张行动,形成了可以左右国际金融和世界经济的强力集团。美国金融资产规模庞大,金融体系以强大的资本市场为支撑,以摆脱传统商业银行为主的运行模式,以直接融资为主,呈现出“脱媒”的特征。 美国在全球推行其华尔街模式,依靠强大的制度性力量尽可能的统一各国金融体系的运行模式。从而依靠在资金、服务、人才和意识等均呈现明显优势的华尔街影响各国金融业发展甚至国家整体经济走势。各国金融机构内部部门设置、金融体系构成呈现出美国化趋势即为明证。

二、美国金融霸权的本质

针对意识形态,国际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方面的诸多学者都有过理论化的阐述。综合各种理论及目前现实,我们认为,意识形态是在社会历史进程中依赖于经济基础形成的一种代表某一社会集团利益的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它体现出群体性、系统性和历史性的特征。

“美国特殊论”是意识形态领导权的直接来源,所谓美国特殊论是指这样一种观点:美利坚民族承担着建立民主自由样板国家的特殊使命,并且有责任在国际社会广泛推广自由观念和民主制度。正是基于此,意识形态的输出自然就会成为盛行于西方的新自由主义意欲蔓延或可采取的重要手段。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有着难以忽视的紧密联系,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亨廷顿对次有过深刻的描述:“价值、文化和体制深刻地影响国家如何界定它们的利益。”国家利益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的,其特性在任何一点上都取决于社会和政府中普遍持有的意识形态和对外政策观点。

在理论层面上,与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相对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则寻求全球性的古典自由放任;在实践层面上,极力推行着一场有利于西方国家国家利益的社会经济转型运动,“华盛顿共识”和“休克疗法”均可被认为是其新自由主义付诸实践的试验场。实际上,处于中心地位的美国金融资本,需要统领全球要素,保证世界资源毫无阻拦的流向处于霸权“旋窝中心”的美国市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是新自 由主义金融扩张理论的吹鼓者,并从中获取巨大收益。

主权基金论文篇6

一、引言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电网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资金流动性大、流量大、控制风险高,不当的资金支付直接影响电网企业的正常运营。资金支付授权是企业资金运作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命脉,是企业内部控制固有风险高危环节。电网企业及下属单位为确保正常运营,必须有一套适用于自身的资金支付审批标准,而这套标准的编制过程各不相同。作为业务同质性非常高的电网企业,迫切需要有一套管理思想统一、管理工具统一的资金支付授权管理模式。本文系统性引入资金支付管理模式,并结合实践阐释资金支付授权标准建立过程、深入思考落地推广的成功因素[1]。

二、研究设计

企业运营各业务工作流程中行使财权、支配财力资源集中在资金支付环节。资金支付授权研究范围,既包括对费用报销单、付款申请单等与资金支付直接相关事项的研究,也包括对引发资金支付事项的前端间接相关财务授权事项的研究。

(一)研究思路

基于授权两层次论提及两个层面的授权,即组织层面的基本授权和企业内部运营层面的岗位授权(以下简称基本授权和岗位授权)。基本授权旨在解决授权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何在不同层级单位之间的分配问题。岗位授权旨在当基本授权标准研究结论形成后,解决授权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何在同层级不同岗位之间的分配问题。本文将从以上两个方面按照图1中展示的10个步骤研究资金支付授权体系。

对资金支付授权事项首先应明确其基本授权结论,对于基本授权结论不同的事项按照不同的分析路径研究并最终得出岗位授权结论。针对基本授权结论为“不应授”且适用层级为省公司的授权事项,直接研究省公司层面岗位授权;针对基本授权结论为“应该授”和“必须授”的授权事项,需要先研究基本授权,后研究岗位授权[2]。

在管理层决策调校环节,管理层需要按照各项经营指标将下属单位划分为一定数量的梯队并应用合理的方法为梯队内单位研究出适用的标准[3],以平衡简化资金支付授权标准。列示研究现状并将研究结论与现状比对时,其差异即为授权现状的改善空间。

(二)基本授权研究

各被授权地市/县级单位的授权标准受到地域、环境、经济、资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影响,而这些影响的量化结果会体现在财务报表中。基于三张财务报表,结合电网企业行业特点,设计提取9项基本授权标准影响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综合计划、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售电量、售电量增量。同时按照指标来源报表,将上述9项指标归为资金类、资产类、价值类和行业类四个类别(见表1)。

各省公司在实际分析过程中每一类至少要选择一个指标开展因素分析。第二步根据基本授权事项属性与标准指标类别关联紧密程度,将上述指标区分为关键指标和非关键指标。考虑到电网企业行业特点重要性,不论何种财务基本授权事项均将行业类直接认定为关键指标。此外,授权事项属性与指标类别相同则界定为关键指标,授权事项属性与指标类别不同则界定为非关键指标。例如,按照资金支付授权事项框架,对外捐赠审批事项属性为资金流事项,选择全部9项指标进行计算,其关键指标则为资金类和行业类指标,包括售电量、售电量增量、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综合计划;非关键指标则为资产类和价值类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基于“二八法则”,在确定基本授权标准指标权重时,分别赋予关键指标和非关键指标不同权重。其中,赋予关键指标权重占比合计为80%,单个关键指标权重占比则为平均分配;非关键指标权重占比合计为20%,单个非关键指标权重占比亦为平均分配。

利用地市公司/县公司标准指标占省公司/地市公司标准指标比重,再根据不同指标的权重进行加权计算,即可得出某一基本授权事项对地市公司/县公司的授权金额参考标准。基本授权标准计量公式如下:

R地市(县)=[(主营业务收入地市(县)/主营业务收入省(地市))×r1+(主营业务成本地市(县)/主营业务成本省(地市))×r2+(资产总额地市(县)/资产总额省(地市))×r3+(负债总额地市(县)/负债总额省(地市))×r4+(现金流入地市(县)/现金流入省(地市))×r5+(现金流出地市(县)/现金流出省(地市))×r6+(售电量地市(县)/售电量省(地市))×r7+(售电量增量地市(县)/售电量省(地市))×r8+(综合计划地市(县)/售电量省(地市))×r9]×R省(地市)

其中:R省(地市)、R地市(县)分别为省(地市)公司和地市(县)公司基本授权标准;r1、r2、r3、r4、r5、r6、r7、r8、r9分别为其对应指标的权重。

(三)岗位授权研究

省内各地市之间资金支付业务同质性较高,且前端事权业务环节已有各业务部门控制措施控制了相关风险;江苏公司从省内各单位已有资金支付授权审批标准出发,沿授权标准分析路径,在步骤6和步骤7中,考虑各授权事项风险评估结果,结合试行单位资金支付实际业务数据,分析构建资金支付授权标准。

1.风险评估分析与授权标准设计原理

以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分析梳理授权标准,对固有风险评估结果为高损失度高频率的授权事项,在考虑其授权标准时采取增加审核环节和提升审批层级的处理方法;对固有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低损失度的授权事项,通过分级授权的方法释放管理层的审批动能,在考虑其授权标准时采取简化审核环节和降低审批层级的处理方法[4]。详见图2。

图3中横轴表示某岗位审批工作量,纵轴表示公司整体审批效率或风险程度。实线表示公司整体管控效率,在一定期间内,对于一类具体业务而言,岗位审批工作量越小,审批消耗时间越少,公司整体管控效率越高,而随着各级岗位审批工作量增加,整体管控效率降低[3]。虚线表示风险管控程度,某一具体岗位审批的工作量越小,对该类审批事项介入得越少,风险控制程度越低,而当该岗位审批工作量增加时,对该类事项的风险控制程度也随之提高。这就是授权标准设计需要解决的矛盾。

2.关键分析步骤

对于直接相关资金支付授权事项,分析路径步骤6、步骤7可细分为图4中的4个环节。

首先是建立授权事项与会计科目的匹配关系,接下来按照授权事项的特征选择恰当的分析方法,从财务管控系统中取得过去三年实际业务数据进行整合,同时综合考虑资金支付授权事项的审批业务量、风险控制程度和管控效率,确定各类事项合理的授权审批工作量,从而得出一套细化至各地市的授权标准。

三、主要结论及研究意义

(一)简化集中省级管理条线,建立统一授权标准

结合电网企业业务特色和风险管控原则制定的资金支付事项分类统一了原各地市(县)级单位错综复杂的资金支付授权管理标准不统一的现状。对主要经济指标相同的地市采用统一的建议授权区间,地市公司在授权区间范围内按照自身管控要求确定具体授权标准,向省公司报备。此举在简化管理条线的同时,尊重各地市管控思想,有效降低管理成本。同时由于制定授权标准时考量了A公司下发的规章,因而资金支付授权标准的实施也是A公司通用制度在省、市、县层面的执行落地。

(二)平衡风险管控效率效果,提升公司内控水平

制定授权标准过程中以风险管控为视角,按照授权事项固有风险评估结果复核授权标准制定的合理性。对风险评估结果值为高的授权事项通过增加审核环节和提高审批层级的方式促使授权标准更加严格,严化授权标准、强化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评估结果值为低的授权事项,简化审批层级、释放管理能量,充分将权责由高层管理岗下放至中层基层管理岗,通过调节授权标准更好地实现风险管控效果和管理效率之间的平衡,有效防范资金支付风险,提升公司整体管控效率。

【参考文献】

[1] 吴江.组织为授权而建――世界电力巨头AES公司授权管理之道[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4(5):59-61.

[2] 张立明. 团队领导授权行为:影响因素及对团队绩效作用机理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3] 黄斌.关于优化公司授权管理的思考[J].管理观察,2015(20):83-85.

主权基金论文篇7

在这个意义上,似乎可以理解为何德沃金对于权利定义的描述会如此振聋发聩:“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的政治王牌。当由于某种原因,一个集体目标不能成为一个充足理由去否认他们作为个人希望什么,拥有什么和做什么时,不能成为一个充足理由去向他们强加某些损失或损害时,个人便享有权利。”②提出问题的方式决定了回答问题的方式,德沃金所定义的作为“个人手中的政治王牌”的权利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与极强的号召力,也因此才得以支撑其“认真对待权利”的宣告。行文至此,不禁要问,德沃金所定义的这种强意义上的权利来源于何处?通观德沃金的理论著作,笔者认为,其理论大厦正是建构于“每个人都具有人性尊严”这一的基点之上德沃金曾反复明确强调人权观念在其理论框架中的重要性,但其所依托的路径并非天赋人权观以及抽象的人权概念,而是试图以一种在政治意义上现实存在的权利作为根基。他认为权利不是“人们口袋里的私产”,而是在“所有承认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会中,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③因而,权利应当是政治道德与公民个人信仰的投射,是对加诸于政府行为的必要的限制。

与此同时,在《认真对待权利》中,德沃金并借用自由主义学派中的两大基础理论即自然法学派和功利主义,对人权基础问题做出的阐释。④他转而先对尊严观念和平等观念进行预设,即是论述个人基于理性、道德的主体地位而对这种抽象的平等权利的享有。德沃金为之设置了两种可能选择的理论依据:一是人性尊严的理念,即如果承认一个人是人类社会的正式成员,却又以不一致的方式对待他,则是极不公正的,这与康德关于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观点一脉相承;二是政治平等的理念———政治社会地位较弱小的成员有权像比他强有力的成员那样,取得政府同样的关切和尊重,不论会对于公共幸福产生何种影响,所有人都一定享有同等自由。

主权基金论文篇8

作为第三部门的一名成员,公益基金会以其突出且鲜明的“公益性”和“公共责任”被视为政府和市场之外、促进社会发展第三种力量的典型代表。近年来,在我国公益基金会发展规模和资金数量大幅度扩张的同时,部分基金会内部治理混乱现象频频出现,甚至爆发数宗震惊社会的大案要案,这一事实显然与其公益性背道而驰。因此,基金会治理问题亟待解决。

针对基金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诸多学者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例如,引入公司治理机制、借助绩效评价等形式提升基金会管理水准,以确保其“公益性”目标的实现等等。这些措施确实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是,这些措施往往只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仅能缓解一时之疼。由于未能针对症结“下药”,部分基金会甚至出现了“治理失灵”现象。看来,学术界有必要在更深层次和领域分析其原因,并探求对策。

笔者认为,前述针对基金会内部管理弊端的种种治理机制,大多源自其管理对于营利企业治理机制的借鉴。在借鉴这些治理机制的同时,研究者往往忽视了对于基金会本身产权性质的考察,而基金会和营利企业最大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产权属性不同,因此,那些适用于营利企业的良好治理机制往往在基金会领域失去了效用。可见,产权分析是基金会治理的理论前提和必要准备。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公益基金会的根本特质入手,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视角,探讨基金会的产权关系,为今后分析基金会治理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

一、公益基金会的基本特质

公益基金会是在组织认同的价值观指导下进行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一种组织。学术界并没有专门分析公益基金会特质的相关文献,绝大多数研究者将包括公益基金会在内的第三部门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这种整体性的分析并不影响本文的分析结论。笔者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分析结论,并试图从中提炼、概括公益基金会的核心特质。

萨拉蒙(2002)将非政府组织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性,即这些机构都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二是私有性,即这些机构都在制度上与国家分离;三是非营利性,即这些机构都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四是自治性,即这些机构都基本上是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五是志愿性,即这些机构的成员不是因法律要求而组成的,这些机构接受一定程度的时间和资金的自愿捐献。沃夫(2004)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五个特征:一是服务大众的宗旨;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三是具有非私营的管理制度;四是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五是具有可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结合亚洲国家的实际情况,日本学者重富真一(2001)认为,非政府组织的特征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发性、持续性、利他性和慈善性等特征。我国学者王名(2002)将非营利组织的第一大特征概括为非营利性,并认为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

尽管上述各位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解析,但是,学者们对于第三部门特质的概括均包含了非营利性这一特质。事实上,非营利性也是区别公益基金会与其他营利性组织的主要标识。由此,我们将公益基金会的基本特质认定为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作为一种概念,在其表象之下,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下列实质性要素:

(一)基金会的大部分资源来自于外在的资源提供者

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由此可知,基金会的资产主要来自外界个人或者组织的捐赠财产。

(二)资源提供者向基金会投入资源,并不期望获得补偿或按照其所提供资源的比例取得经济回报

如果资源提供者可以从基金会获取回报,则应当将基金会视为营利组织看待。这一要素的实质涵义是资源提供者不享有基金会资产的所有权。一旦他们将资源投入基金会,他们就不再享有与资源相关的控制权和收益权,例如与资源相关的出售、转让、处置权以及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显然,这一特质是公益基金会区别于营利企业的重要部分,这一特质也将其与政府及政府部门(包括行政单位、国有事业单位)等区分开来,因为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尽管也属于非营利组织,但是国家对这些组织及其资产拥有所有权。

(三)业务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利润而去提供货品或者劳务,而是为了提供慈善和服务,即公益基金会的公益性

需要指出的是,基金会的非营利性是相对于企业营利性而言的,强调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并不排除其因提供商品或者社会服务而获取相应收入或者收取合理费用,只要这些营利活动的所得最终用于公益事业。

(四)不存在具体的资产终极所有者

基金会不存在可以出售、转让、赎买,或者在组织清算时可以分享剩余资源的明确的终极所有者;剩余资产不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中进行分配。

上述资源提供者、基金会以及受益者实质上构成了慈善资产的委托人(捐赠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三者的产权关系伴随着慈善资产的转移而处于变化之中。

二、公益基金会产权的研究现状

产权(property rights)也称财产权或财产权利,其定义因经济学流派的不同以及经济学发展时期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界定。例如,阿尔钦(1969)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使用的权利。德姆赛茨(1967)则认为,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界定了人们如何受益以及如何受损,从而能够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因此,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以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Furubotn & Pejovich,1972)。由上述学者的论述可知,产权在表象上体现为一项或者一组权利,其实质是对人们的行为关系进行界定和规范。当前,产权的主流定义是“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s)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产权则主要包括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与资产的处置权。

现代制度经济学家是借助产权探求企业经营效率问题的。他们一般认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配置要一致,提倡经营者分享部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以实现提高治理效率的同时降低成本。因此,产权问题与治理密切相关。

学术界对于企业产权特征的研究兴起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国企改革,直到今天,企业产权问题仍然是“常做常新”,它逐渐与治理理论相融合,演变发展为一门“显学”。然而,学术界对于产权的考察着力集中在营利的企业范畴,第三部门的产权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学者的广泛重视。与此同时,致力于第三部门研究的学者往往关注于第三部门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以及第三部门相关法律等宏观领域。对于公益基金会的研究更是未能深入到其本质特征之中。

我国学者王名、贾西津(2003)通过考察基金会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考察基金会的产权基础,并提出了基金会的“公益产权”概念。他们认为,基金会的设立存在着委托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的多元关系,使得基金会的产权具有如下特征: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离,受托人拥有规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的主体是由信托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可能受益者构成的虚拟主体。从他们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他们的研究出发点是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在笔者看来,从法律视角的所有权分析固然可行,但是这种所有权性质的分析仍然停留在事实表面,是一种从法律概念到经济学概念的过渡,并未对基金会所有权的经济本质作出深刻剖析。

三、公益基金会产权分析

前文述及,产权实质上是规范、界定人与人之间行为的。由于公益基金会既涉及提供慈善资产的私人,又涉及受众广泛的受益者群体,因此,需要从一个多元参与的视角分析基金会的产权属性。另外,在一般情况下,公益基金会的业务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接受捐赠,二是受托。接受捐赠业务与受托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有必要就两种不同的业务类型分别解析。

(一)接受捐赠

一般情况下,在接受捐赠业务中,捐赠者将慈善资产捐出,资产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原拥有者不再拥有与该资产相关的任何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公益基金会获得了慈善资产, 并拥有了慈善资产的相关产权。除此之外,在某些捐赠业务中,捐赠者可能会对慈善资产提出某些限制性要求③,在这种情况下,捐赠者仍然拥有与慈善资产相关的部分剩余控制权;相应地,接受捐赠的基金会拥有部分产权。

对于捐赠者产权的分析比较容易开展。正如前文对于公益基金会核心特质――非营利性的分析那样,随着慈善资产的转移,慈善资产所体现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所有权也随之转移,捐赠者无法再对其实施控制。

对于基金会产权的分析,关键在于剩余所有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析。看似基金会拥有了与捐赠资产相关的产权,即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④,但是,由于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剩余资产的非分配性等等特质,基金会无法对资产以及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和处置,因而无人能够真正掌握这种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从而在事实上造成基金会产权的拥有者“缺位”。本文在此处以运作比较规范的欧美国家公益基金会为例。欧美国家的公益基金会的内部一般包括董事会、执行官和志愿者。董事会大多由独立人士担任,他们通过代表与捐赠人相关的或者直接代表捐助人参与对基金会运作、绩效考核以及对外报告等等活动,监督、控制执行官的管理活动,董事会成员并不具有捐赠资产的任何产权。同样的,执行官的职责是维持基金会的日常运作,负有管理职责,他也不是基金会资产产权的相关者。志愿者大多本着良好愿望,为基金会和社会公众提供无偿服务,他们是距离产权最远的人员,因而不可能成为产权的所有者。

对于一项慈善资产而言,基金会一个比较完整的运作过程如下:基金会接受一项捐赠,将其纳入自身的收入,进而将其投放到既定受益者。在这一过程中,相关资产的产权运动路线是这样的:首先,捐赠人已经放弃了与资产相关任何产权,与资产相关的产权由基金会拥有,但是基金会缺乏一个切实主体行使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当资产保留在基金会内部时,广大的受益者是作为潜在的资产产权主体出现的,由于受益对象并不确定,因此,受益者属于一个虚拟主体,慈善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完全分离,并且缺乏真正的承担对象。随着受益对象的确定,基金会将资产转移给受益者,与资产相关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一并转移。直到此时,资产的相关产权才得以落实并体现。

无论是从基金会的静态特质还是从动态过程来看,基金会不存在一个完整的产权所有者,即所有权缺位:1.在无限制条件下,捐赠者无任何产权;在限制条件下,捐赠者拥有规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2.就基金会产权结构而言,表现为两个特征,一是基金会表象上拥有资产的相关产权,但基金会内部产权拥有者事实上缺位,因此这种产权也是形式而非实质的;二是在受益对象是虚拟主体的情况下,由于基金会资产的表象所有权与实质受益权主体不一致,从而产生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收益权的分离。

(二)受托

公益基金会所从事的受托业务是指其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这种业务方式降低了慈善事业的捐助者和受益者的搜寻成本与交换成本,因而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公益基金会的本质是提供慈善服务的中介机构。

在受托业务中,相关资产的产权分析比较容易理解。在受托交易业务中,资产并不是捐赠给基金会的,它是委托人捐赠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基金会本身并未接受捐赠资产的产权。在资产转移给受益人之前,与资产相关的所有产权仍然由捐赠者拥有。资产转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时,通常也不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随着资产的转移,与资产相关的所有产权一并过渡到受益人。

综上所述,由于公益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以及与基金会运作相关的捐赠者、受益者和基金会管理者等多元关系的存在,使得公益基金会的产权关系尤为特殊和复杂:捐赠者将资产投入之后,失去了对该项财产相关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管理、经营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捐赠者不再拥有该项资产的产权。作为受托人的基金会取得资产后,拥有形式上的产权,能够占有、处分以及经营、管理这些资产,但是,由于基金会资产并无终极所有者,亦无法在其内部进行处置和分配,这些产权形式并无人承担。因此,受托人享有的只是支配意义上的所有权,或者可以称为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但仍不是完整的所有权。受益人作为一个不确定的虚拟主体,他们并不拥有产权,随着受益人的明确以及相关资产的转移,受益人将拥有资产的相关产权。

四、结论和启示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由于公益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以及多元关系人的存在,基金会的产权结构尤为特殊和复杂,主要表现为公益基金会产权主体缺位。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在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凭借公益基金会的使命、志愿者是否能够完成基金会的公益目标?笔者的答案是:正是由于基金会缺乏剩余索取者,偷懒行为、道德风险等情况在公益基金会比较普遍,如果不加以合理治理,这种道德风险甚至会引发惊天大案。例如,1995年,当时美国最大的非营利组织的美国联合道路董事会主席因为诈取慈善支出而入狱,他高达四百多万美元的年薪及奢侈消费也随之曝光,造成该组织社会信誉和收入急剧下跌,百余名员工失业(赫茨琳杰,1996)。事实表明,公益基金会尽管不是在营利企业那种“逐利”动机驱使下进行运作的,但认为公益基金会凭借良好愿望和心地无私就可以办好事情显然是不成熟的。早在1978 年,德鲁克就指出:“非营利组织还仅仅是一个新近出现的现象,但我们确实认为,非营利组织需要管理”。德鲁克这一管理理念沿袭至今,已经发展为基金会治理。公益基金会独特的产权致使其非常容易受到偷懒以及道德风险的攻击,这也使得治理成为维护其正常运作、实现战略目标的必要之选。

公益基金会具有“人合+资合”的双重属性,它既是由各种志愿者、管理者、捐助者和受益者构成的实体,又是一个经营、运作大量资金和善款的机构。甚至在很多场合,公益基金会必须运作得比营利企业还要成功才行。基于此,公益基金会的产权分析作为基金会治理的理论基础,对于这一领域进行研究势在必行。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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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Gibelman, M.&Gelman.Safegarding the Nonprofit Agency: Th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n Risk Management. In N.Ehrlich-Finklestein R.Schimmer (eds.)1999.

主权基金论文篇9

二、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提出及其理论基础

(一)发展权社会发展中的基本人权

1972年塞内加尔法学家凯巴#姆巴耶(KebaMB''''aye)在斯特拉斯堡国际人权研究院演讲时,第一次明确提出/发展权0的概念,其指出发展是所有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并且每个人都有生活得更好的权利。其后,发展权逐步从一个抽象的人权概念演变为内涵丰富的人权规范和人权制度,并被誉为/第三代人权0。当今世界,发展权已被认为和自由权、生存权一样,对全人类人权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功能意义,从而被庄严的载入1986年联大通过的5发展权利宣言6之中。该宣言系统的阐明了发展权的整体思想框架,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获得充分实现0,/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0。¹作为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发展权成为人类实现了自由权、生存权之后又一重要的基本权利形态。关于发展权的内涵,国际社会上观点纷争。有人认为发展权仅是个人人权,否定国家和民族的集体发展权。有的认为发展权只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国家的权利,不能将它视为是一项抽象的个人权利0。º上述各观点之间差异很大,但是学界的争论不能否认联合国通过的5发展权利宣言6对发展权的界定一个集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于一体的认定。这种广义的界定,从实践的角度,也是符合发展权的要求和内涵的。在不同的场合和语境下,发展权的内涵可以分解使用,其既可以是个人权利,也可以是国家权利、民族权利,更可以指各项权利的集合。本文在论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问题上,借用的是发展权中的个人权利的内涵。藉此,认为其是一项公民对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和结果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政治发展权、经济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社会发展权。

(二)农民发展权一个赋予农民弱势群体的母体性权利

农民权益是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其核心要义在于从传统落后生产力体制中解放农民、发展农民、富裕农民。农民应当享有与社会共同发展、平等发展的权利,具有与社会全面进步相协调的能力。农民发展权是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发展主张,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权利体现与权利延伸。农民的发展权的实现过程其实也是赋予农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过程。这里赋权指赋予权利、使有能力,是人们使自己或群体重新获得权利。赋权的过程也是5发展权利宣言6所表明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的过程,特别是增加、完善弱势者权利的过程。从5发展权利宣言6关于发展与人权关系的认知角度,发展权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利。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更符合发展权的本质特征。赋权使得发展权主体更为细化,即发展权是权利缺失者的发展,既可以是政治权利的缺失,也可以是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的缺失,发展就是增加这些弱势者掌握自身命运的权能。现今实现城市化的进程中,发展权的现实、紧迫主体是农民,农民需要在发展权理论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用农民发展权这一母体性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发展权益和发展诉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农民发展权的理论极尽发展和完善,甚至有学者开始倡导发展权、农民发展权的入宪制度。所以,农民发展权并不特指某一项具体的农民权利,而是赋予农民与其他个人、群体平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并享受其成果的发展权利。第一,农民发展权不是孤立的经济发展权,而是全面多样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权;第二,农民发展权是一项母体性权利,其不是对农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益的简单综合,而是全面促进农民平等参与发展过程、享受发展成果的高度权利抽象。所以,保障农民发展权不应单指经济发展权,同时更应保障他们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发展权。

(三)农民金融发展权普惠制金融理论在农民发展权辐照下的结晶

虽然农民发展权是全面促进农民平等参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活动并享有发展成果的一个高度抽象。但是,在整个发展权这一母体性权利所孕育的子权利中,各类权利的发展程度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毫无疑问,经济权利是其他各项权利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前提条件。同时,如同在生存权阶段,物质性权利的满足是要解决的第一问题一样,在继生存权之后的发展权利中,物质经济的发展问题亦是要解决的第一问题。经济生活权利的发展也应该是其他发展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在发展权的几项基本内容中,经济权利是重中之重,在对各项权利进行具体解读和深化的过程中,对经济权利的分析和细化也应当首先开始。在当今的知识经济和资本经济时代,金融已经成为实体经济的重要依托和支持,和实体经济一同支撑着整个经济的运行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实现。而关注贫困地区、弱势群体的金融权益更是金融业深化发展的必需。在贫困地区,由于体制和政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阻碍了金融体系的正常健康发展,进而使得经济和金融之间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状况。¹按照麦金农的理论,为消除金融抑制,必须采取放松金融管制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深化手段,实行普惠制金融,实现金融服务的普遍可获性和平等性,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普惠制金融理论。为消除贫困地区严重的金融抑制,使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大量的穷人等中低收入经济群体能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以帮助穷人和低收入群体为服务宗旨的普惠制金融理论被广为接受并在国内外得到广泛的实践,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金融权益在各国城镇居民中的发展状况,较之农村而言是较为良好的。而农民在金融发展方面的权利则极为欠缺,甚至根本没有。以我国的统计数据为例,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1.54个,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服务人员15.89人。无金融机构乡镇数在2007年末为2868个,其中2645个在西部地区,占全国总数的80%。另外,有2个县、8901个乡镇仅有1家金融机构。º因此,基于发展权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发展权的观点,金融发展权是农民的金融发展权。先见性的提出农民金融发展权可能在当下看来,似乎在实践中还不能感觉到它作为基本人权的必要性,但是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未来当金融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内容之一,和衣食住行紧密联系的时候,就会发现,金融发展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价值之所在,农民金融发展权在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农村现代化方面的意义巨甚。农民金融发展权概念的突显和提出,是对发展权概念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是对农民发展权概念的支持和构建。而在现实社会中,将农民的金融发展权利上升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高度,作为人权这一类基本权利大家族中的一员,对于我们从根本上重视农村金融问题,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是有利的理论支持和制度构建。在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发展农村的大契机下,构建农民金融发展权理论,形成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进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政策,并在基本人权的要求下,大力推行,将推动我国进一步的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如火如荼的研究发展权的大背景下,提出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概念,具有理论深化和实践贡献的双重价值和意义。

三、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含义和内容

(一)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含义作为发展权属概念的子概念,金融发展权的概念依托/发展权0而存在。发展权的核心和重点在于/发展0,5发展权利宣言6指出/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0。¹从中可见发展是对基本人权状态的延伸,发展权是对基本人权的巩固和加深,是民众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和结果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作为发展权中经济权利的组成部分,金融发展权指全体公民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金融发展的情况和结果的所享有权利。在这个基础上,农民金融发展权便是指农民对整个社会生活中金融发展状况和结果所应享有的权利。结合当今世界金融发展的概况,农民金融发展权应该具体包括农民参与金融发展、促进金融发展、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等方面的权利。1.参与金融发展的权利。农民参与金融发展的权利可以从两方面界定。宏观层面上,农民有在议会等利益表达机制中表达自己的金融意愿和要求,并将之立法确认、政策确立的权利。比如,要求国家提供专门的农村金融政策,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法规,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等。微观层面上,农民有参与一切金融活动,便利其生产、生活需要,帮助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利。具体可以包括:使用银行体系、参与保险业务、参与证券融资业务等一系列金融活动的各个部分、各个环节。2.促进金融发展的权利。农民促进金融发展的权利是农民通过参与金融发展对整个金融活动带来的提高和推动,有权利将这种推动纳入到整个金融体系,并将之规范化、固定化。农民通过参与金融活动,表达自己的金融要求,对原有金融活动的内容和模式进行了有益的补充,农民有权要求将这种创新和补充纳入原有金融政策、法规体系,并将之制度化、常态化。比如,农民尝试农产品抵押贷款,如果切实可行,需要将这一融资制度正式写入担保、融资等相关的法律制度中。3.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农民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是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核心内容,也是在现实中,存在问题最多的地方。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既是农民参与金融发展、促进金融发展的应有结果,更是具有独立意义和价值的权利项,它是指农民有权享受、消费一切金融活动的成果,包括金融设施、金融制度和金融交易。当今社会金融服务发展迅速、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但是农民却极少有机会享受这些日益便捷的融资服务方式。金融服务业的准入排斥(accessexclusion)º、条件排斥(conditionexclusion)»、营销排斥(marketingexclusion)¼,以及农民自身的自我排斥(sel-fexclusion)½等因素使得农民在享受金融发展成果方面的弱势地位与城市居民相比,甚为明显。因此,保障农民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意义尤为重大。

四、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国家保障责任

主权基金论文篇10

人口老龄化时期下,对于每一个国家而言,社会保障的建设都是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我国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养老保险问题开始成为人们争相讨论的焦点。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模式上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何认清这些存在的问题与纠正改进,并进一步探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上的改革策略,使之得到良好的发展,成为了我国现阶段发展的一个重任。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理论分析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策略的选择原则

1.安全有效原则。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部分是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中最为重要的险种即为养老保险。随着世界各国老年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老年人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俨然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任务。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遵循的原则应从基金受益人的情况出发,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受益人都是抵抗风险能力弱,急需稳定的养老基金的退休老年人。从而,应当将安全放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上的第一位,这样才能保证养老基金不会发生贬值、挪用、流失等问题。此外,因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养老保险基金所承受的资金压力也较为集中,仅仅“安全”尚且不够,还需遵循“有效”的原则,才能实现养老基金的增值目标。“有效”与“安全”这两个原则不仅不互相矛盾,还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不可分割的一体,它们是养老基金管理过程中必备的核心工作,是在选择养老基金管理模式之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2.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一词,即将许多零散的资金合集起来,采用大规模的资金模式效应集合投资,基金持有者一起共享收益,一起承担风险。养老保险基金从众多劳动者手里筹资起来,也用于保障众多劳动者的根本养老需求,从广义基金的特点上说,养老保险基金也是公共基金的一种。尽管养老保险基金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性,确切而言是一项社会性公共基金,但同样也需要空开透明的原则。而“公开透明”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基金缴费者有权利了解自己所缴的运作情况,这是一种知情权,并对基金管理上有监督权;二是基金管理中的各种情况,诸如基金的投资与收支等情况,社会保险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地向参保人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过程中的透明性,才能不出现因过程杂乱不清而带来的问题。

3.政资分开原则。养老保险基金政资不分的现状,在研究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上,一定要认清并且彻底改变。尽管,养老保险基金本身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但养老保险基金所承担的资金压力巨大,并且巨额的资金带来许多诱惑。所以,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上应当与行政管理分开,即养老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干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这也是认真落实好安全有效原则的一项措施。以往养老保险基金之所以时常被挪用、流失,与政资不分的弊端有着极大的关联。在决定重大事宜之时,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应听行政部门的相关指令。因为,养老保险基金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管理上也应当合法独立的。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研究不断推进下,我国许多省份逐渐严格遵循政资分开的原则,从而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上逐步走上了正轨。但是,还有许多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仍政资不分,仍受行政部门管辖,这种不规范的管理方式,今后必定给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带来一定的隐患。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选择的理论依据

1.公共选择理论。诞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公共选择理论,其可定义为经济研究领域上的非市场决策,抑或简单的定义为政治学上的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它能在行政部门与市场中灵活地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边界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行中,更趋于利用市场机制,这已经是一种被认可的公共选择。实际上,市场机制下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往往比行政部门经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高,这促使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模式上走向了新的发展道路。行政部门与市场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两个重要主体,在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下,行政部门与市场的位置在养老保险制度中被不断地调整,而在不断的调整中,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也被不断的调整。如果,全权由行政部门管理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市场所进行的交易与生产必定被排斥,从而造成许多弊端。当然,如果分开而论,没有万能的行政干预,也没有完美的市场机制,应当在不断权衡中,建立一种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2.产权理论与公司治理理论。产权理论与公司治理理论存在着逻辑链条的关系,因产权可分解的性质,现代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了理论依据,为了实现高效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及保证利益者的利益,必须建立一个完备的治理结构。而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建立完备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投资者与利益者的权益。在产权理论与公司治理理论中,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混合物。从产权的角度出发,养老保险基金包含着公共物品权与私人财产权,它是人们建立起来的权利经济关系,包含着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使用权、所有权。但从”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上看,个人账户基金与统筹账户基金的”五权“都分离。那么,就存在委托与的关系,因此将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引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中,对于建立互相制衡的制度体系起着有利作用,也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行过程的有效性与安全性。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01年12月,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被确定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托管银行,其后三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与北美信托银行、花旗银行签署了境外投资全球托管协议。随着全国社保基金的不断发展,于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被确定为境内第三家托管银行。而基金投资方面,嘉实、华夏、长盛、鹏华、南方、博时等六家管理有限公司于2001年末被确认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作工程中,以“通过委托投资组合实现个股投资、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新股配售、以信托投资方式投资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三种方式为投资运营方式。时下,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使得我国社会保障方面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负担。而今,中国养老保险基金一个不能忽视的现状是“严管制,怠监督”。许多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容乐观,而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部分累积制模式也存在许多不足。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收支不均,欠费严重。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都有较大的增幅,但仍出现赤字。我国养老保险结余多数在少数发达地区,其他地区并不如人意,全国许多企业出现严重拖欠养老金的现象,加之管理不善、投资渠道单一、养老金保值增值不力,部分累计的目的完全达不到。

2.管理混乱,监管角色模糊。时下,地方社保相关部门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者,但在监管上却充当着一个模棱两可的角色。从而,养老保险费在收缴、管理、资金运用、基金发放等程序上杂乱无章,政资不分现象更令保险金的独立无从谈起。

3.缺乏承担责任与经营主体。当前,我国各个地区只设立一个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相关专业人员缺少,养老保险基金的经营主体也缺少,加之行政管理部门存在权利与责任不挂钩的现象,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保值的任务很难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改革对策

(一)弃“统账结合”用“统账分离”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采用的统账结合模式存在着空账的问题,导致在人口老龄化加速的问题上难以应对。从而,管理策略上,应当废除统账结合的制度,采用统账分离的管理模式。如此,在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力量下,个人账户得到完善的管理,资金支付缺口的问题也得到相应的解决。

(二)提高基金征缴工作管理水平

当前,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参保范围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证,更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不论独资、外资、私企、国企、自由职业者,如果符合参保条件,都应当征缴养老金。提高养老金征缴工作的管理水平,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策略上的一个新方向。

(三)基金多元化投资

实践证明,多元化投资可分散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收益。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建议采取多元化的投资模式。如此一来,投资的主体增多,投资渠道增多,投资对象增多。从而,不仅可以提高效益,还能使资金得到更广泛的应用,这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也愈加突出,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模式上需要进一步去探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涉及较广,它与法制建设、市场建设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都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充分协调政府行政部门与市场的关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起独立的养老保险资金监管机构,并与其他相关制度不断地相结合,不断地加以改进,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模式上才会有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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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基金论文篇11

(一)发展权――社会发展中的基本人权

1972年塞内加尔法学家凯巴・姆巴耶(KebalVl’Baye)在斯特拉斯堡国际人权研究院演讲时第一次明确提出“发展权”的概念,其指出发展是所有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并且每个人都有生活得更好的权利。其后,发展权逐步从一个抽象的人权概念演变为内涵丰富的人权规范和人权制度,并被誉为“第三代人权”。当今世界,发展权已被认为和自由权、生存权一样对全人类人权的实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价值、功能,并被庄严地载入1986年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之中。《发展权利宣言》系统地阐明了发展权的整个思想框架,其第一条明确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基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次赋予发展权以国际范围内的效力。作为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发展权成为人类实现了自由权、生存权之后又一重要的基本权利形态。

关于发展权的含义,国际社会观点纷争。有人认为发展权仅是个人人权,否定国家和民族的集体发展权。有的认为发展权只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国家的权利,不能将它视为是一项抽象的个人权利”。各种观点之间差异很大,然而学界的争论并不能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界定――一个集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于一体的认定。从实践的角度来讲,对发展权做这样广义的界定,本身也是符合发展权的要求和内涵的。在不同的场合和语境下,发展权的内涵是可以分解使用的,其既可以是个人权利,也可以是国家权利、民族权利,更可以指各项权利的集合。本文在论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问题上,借用的是发展权中的个人权利的内涵。关于发展权的定义,笔者也认为其是一种对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和结果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政治发展权、经济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社会发展权。

(二)农民发展权――赋予农民弱势群体的本源性权利

农民权益是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其核心要义在于从传统落后的生产力体制中解放农民、发展农民。农民应当享有与社会共同发展、平等发展的权利,其也具有与社会全面进步相协调的能力。农民发展权是科学发展观所提出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发展主张,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权利体现与权利延伸。

农民的发展权的实现过程其实也是赋予农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过程。这里赋权指赋予权利、使有能力,是人们使自己或群体重新获得权利。赋权的过程也是《发展权利宣言》所表明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的过程,特别是增加、完善弱势者权利的过程。从《发展权利宣言》关于发展与人权关系来看,发展权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利。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更符合发展权的本质特征。赋权使得发展权主体更为细化,即发展权是权利缺失者的发展,这种缺失既可能是政治权利的缺失,也可能是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的缺失,发展就是增加这些弱势者掌握自身命运的权能。在当前实现城市化的进程中,发展权的现实、紧迫主体是农民,农民需要在发展权理论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并用农民发展权这一应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的本源性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发展权益和发展诉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农民发展权的理论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善,甚至有学者开始倡导发展权、农民发展权的入宪制度。所以,农民发展权并不特指某一项具体的农民权利,而是赋予农民与其他个人、群体平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并享受其成果的发展权利。第一,农民发展权不是孤立的经济发展权,而是全面多样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权;第二,农民发展权是一项本源性权利,其不是农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益的简单综合,而是全面促进农民平等参与发展过程、享受发展成果的高度权利抽象。所以,保障农民发展权不应单指经济发展权,同时更应保障他们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发展权。

(三)农民金融发展权――普惠制金融理论在农民发展权中的延伸

虽然农民发展权是全面促进农民平等参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活动并享有发展成果的一个高度抽象。但是,在发展权这一本源性权利所涵纳的子权利中,各类权利的发展程度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文明奠定精神文明。毫无疑问,经济权利是其他各项权利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前提条件。同时,如在生存权阶段物质性权利的满足是要解决的第一问题一样,在继生存权之后的发展权利中,物质经济的发展问题亦是要解决的第一问题。经济生活权利的发展也应该是其他发展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在发展权的几项基本内容中,经济权利是重中之重,在对各项权利进行具体解读和深化的过程中,对经济权利的分析和细化也应当首先开始。

当今时代,金融已经成为实体经济的重要依托和支持,和实体经济一同支撑着整个经济的运行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关注贫困地区、弱势群体的金融权益更是金融业取得突破性发展的必修内容。在贫困地区,体制和政策等各种人为因素阻碍了金融体系的正常健康发展,进而使得实体经济和金融之间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状况。按照麦金农的理论,为消除金融抑制,必须采取放松金融管制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深化手段,实行普惠制金融,实现金融服务的普遍可获性和平等性,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普惠制金融理论。以消除贫困地区严重的金融抑制,使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大量中低收入群体能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帮助低收入群体为宗旨的普惠制金融理论被广为接受并在国内外得到广泛的实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金融权益在各国城镇居民中的发展状况较之农村而言堪称良好,而农民在金融发展方面的权利极度匮乏,甚至根本没有。以我国的统计数据为例,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1.54个,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服务人员15.89人。无金融机构乡镇数在2007年末为2868个,其中2645个在西部地区,占全国总数的80%。另外,有2个县、8901个乡镇仅有1家金融机构。因此,基于发展权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发展权的观点,我国金融发展权则更多的是农民金融发展权。提出农民金融发展权在当下看来,似乎在实践中尚不能感觉到它作为基本人权的必要性。但是从长远来看,当未来金融活动成为人

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内容和衣食住行紧密联系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金融发展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价值所在,以及农民金融发展权在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农村现代化方面的意义。

农民金融发展权概念的提出和构建,是对发展权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也是对农民发展权概念的支持和丰富。在社会实践中,将农民的金融发展的利益诉求上升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高度,并作为人权这一基本权利大家族中的一员,为我们从根本上重视农村金融问题,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有利的理论支持和制度构建基础。在我国,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为构建农民金融发展权理论提供了基本的政策依据。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更是以专节的方式明确提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以统筹城乡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根据基本人权的要求构建农民金融发展权理论,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政策落实机制,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理论深化和实践贡献的双重价值和意义。

二、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含义

作为发展权属概念下的一个子概念,金融发展权的概念应该依托发展权这种概念而存在。发展权的核心和重点在于“发展”,《发展权利宣言》前言指出,“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可见发展是对基本人权状态的延伸,发展权是对基本人权的巩固和加深,是民众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和结果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作为发展权中经济权利的组成部分,金融发展权指全体公民对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发展的情况和结果所享有的权利。在这个基础上,农民金融发展权便是指农民对整个社会生活中金融发展状况和结果所应享有的权利。结合当今世界金融发展的概况,农民金融发展权应该具体包括农民参与金融发展、促进金融发展、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等方面的权利。

1 参与金融发展的权利。农民参与金融发展的权利可以从两方面界定。宏观层面上,农民有在利益表达机制中表达金融意愿和要求,并将之立法确认、政策确立的权利。比如,要求国家提供专门的农村金融政策,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法规,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等。微观层面上,农民有参与一切金融活动,便利其生产、生活需要,帮助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利。具体可以包括:使用银行体系、参与保险业务、参与证券融资业务等一系列金融活动的各个部分、各个环节。

2 促进金融发展的权利。农民促进金融发展的权利是指农民通过参与金融发展进程,对整个金融活动带来提高和推动力,有权将这种推动纳入到整个金融体系,并将之规范化、固定化。农民通过参与金融活动,表达自己的金融要求,对原有金融活动的内容和模式进行有益的补充,农民有权要求将这种创新和补充纳入原有金融政策、法规体系,并将之制度化、常态化。比如,农民尝试农产品抵押贷款,如果切实可行,需要将这一融资制度正式写入担保、融资等相关的法律制度中。

3 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农民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是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核心内容,也是现实中存在问题最多的领域。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既是农民参与金融发展、促进金融发展的应有结果,更是具有独立意义和价值的权利项,它是指农民有权享受、消费一切金融活动的成果,包括金融设施、金融制度和金融交易。当今社会金融服务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然而农民却少有机会享受这些日益便捷的融资服务方式。金融服务业的准入排斥(accessexclusion)、条件排斥(condition exclusion)、营销排斥(marketing exclusion)以及农民自身的自我排斥(selfexclusion)等因素,使得农民在享受金融发展成果方面的弱势地位与城市居民相比,甚为明显。因此,保障农民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意义尤为重大。

三、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国家保障责任

(一)国家是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首要责任主体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在宗旨中指出:“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并在其第八条中将这一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和阐释,指出“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本身就可确保人的愿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实现,他们因而还应增进和保护一个适当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利发展”,“各国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并确保除其他事项外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在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应进行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改革以根除所有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各国应鼓励民众在各个领域的参与,这是发展和充分实现所有人权的重要因素”。国家负有对实现发展权这一本源性权利的首要责任,国家也当然负有对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这一子概念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负有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首要职责的论断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原因:

1 权利的受益是国家给付义务的逻辑起点。权利受益是公民有天赋的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功能。其要求国家以一定的积极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和给付。权利的受益是公民因其享有基本权利所具有的请求国家作为的一种功能,其所针对的是国家的给付义务。受益是国家给予公民物质上、程序上的帮助和给付义务,又可称为“给付请求功能”,是国家的一种积极义务。因此,农民金融发展权作为发展权这一基本权益的一部分,也属于天赋基本权益的内容,当然要由国家来保障其确立和实现。

2 公共物品供给是政府给付的首要义务。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外部效应、自然垄断、信息不完全,基于公平性目标的收入分配属性将导致市场无效和社会整体福利的减少。由此,政府供给公共物品成为必然选择,公共物品供给也就成为政府的根本职责和首要任务,其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并促进经济福利和公共福利。政府对社会和公民的基本给付义务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和程序救济等几个方面。农民的金融发展权制度性公共物品也属于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同时,对国民基本经济权利和社会福利应获性的保障是宪法权利的应有之义,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享受公共物品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实现。

(二)国家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责任内容

1 政府为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提供制度支持。在国家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义务和责任中,政府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制度的支持和保障。具体而言,金融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方面,政府是承担制度保障责任的最佳选择。政府承担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制度保障责任,主要应该负责保障农民参与金融发展、促进金融发展、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等权利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的实现,通过在

国家的大政方针、发展政策、发展规划中,将农民的金融发展权益体现出来,彰显出来,从而为具体农民金融发展权益的实现提供政策指导和制度支持。

2 中央银行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具体实现。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领导力量和具体实施机关,理应统一领导具体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义务和责任。中央银行需要在政府关于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具体制度和政策的指导下,具体制定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实现的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构建适应农民金融服务特点的金融机构体系,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提供符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渠道,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和落实,为农民生产、生活的开展做好金融保障。

四、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法律保障机制

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就是要在农村改革发展中实现和发展农民的金融利益,建立和完善以农民权益保障为主题的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农民参与立法的机制,优化农民权益保障的立法技术,使农民的权利与利益在法律上清晰可见,因而应建立和完善农民权益保障的行政执法机制、农民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农民权益纠纷的解决机制、农村的协调解决机制。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造发展权正面直接地载入宪法机制,寻求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根本出发点

要为农民金融发展权确立根本法上的依据,必须通过实现发展权入宪来实现。只要实现了发展权这一本源性权利的入宪,农民金融发展权这一发展权的题中之意便顺理成章有了自己的根本法依据。作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发展权和其他人发展权一样理应被载入宪法,但是,翻阅世界各国宪法,从形式上看,发展权至今仍未被当作一项宪法意义上的人权看待,各国宪法尚未明确载入“发展权”这一概念,使得我们只能从规定其他具体人权形式的法律规范和宪法的其他条款中推导出发展权,从而形成了发展权在应然宪法中的优位性和实然宪法上的空位性之间的矛盾。因此,要解决农民金融发展权问题,根本就在于树立起发展权是基本人权的理念,将发展权直接载入宪法,确立起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的最高法律地位,实现在国家根本大法的视野下真正充分发展农民金融发展权,保障农民发展权。

(二)加强农民权益保障立法,构建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具体法制保障线

农民金融发展权存在的根本目的和意义在于实现农民的权益,而加强农民权益保障立法又为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了具体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和支持,二者互相促进,互相推动,良性循环。农民的贫穷,实质上是权利的贫穷,经济权、政治权、受教育权等关系到农民自身发展的一系列权利都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农民问题关键是发展权利贫困的问题,农民的发展权利被约束、限制甚至被扭曲是制度及其相互关联作用的产物。因此,我国应单独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减少农民发展权中诸多权利贫困现象,使这部法律成为农民发展权的基本法。通过权益保障法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选择国家、社会、个人“三支柱”型农民社会保障模式,建立地区、对象有别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提升土地保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辅助保障功能。在这样一部法律中,应明确提出并具体确定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概念、权利内容、责任方式、保障方式等,并对侵犯农民金融发展权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平等地参与金融与发展过程,促进金融发展,享受金融发展的成果。

(三)完善相关金融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落实

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服务创新,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政策支持,运用财政政策、差异性存款准备金和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等政策机制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进行农村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把消除贫困、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纳入监管目标,开展风险监管、激励监管、分类监管等监管方式,为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提供支持。最终,通过金融领域的一系列机制配合,为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提供具体落实平台。

注释:

①还有观点认为:“发展权不应仅仅解释为是一项个人权利,也应是一项集体权利,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步能促进个人的发展,而个人的发展反过来又能促进国家的发展”,同时认为发展权有助于解释一整套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这个背景下全部人权的不可分性和相互依赖性才会显得更加突出。当然还存在其他观点,这里不再赘述。

②准入排斥是指农民因为获得了银行较差的风险评级而被银行排斥。

③条件排斥是指银行对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设置了较高的准入条件,导致某农民无法享受。

④营销排斥是指银行将其服务定位于高收入人群和地区,从而使那些贫穷农民被银行的营销政策所排斥。

⑤自我排斥是农民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接受银行的服务。

主要参考文献:

[1]Kcba Mbaye,1972,k Droit du Developpem ent comme un Dmit deI’Honmle,Revue des Droits deI’Homme,V(2-3)。

[2]Rene-Jean Dupuy(Ed.),1980,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t the International Level,Ma~inusNi-jhoflPublishers。

[3]姜索红,发展权论[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4]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5]黄良谋,黄革,向志容,普惠制金融理论的述评及在我国贫困地区的应用[J],海南金融2008(1)。

[6][美]罗纳德・I・麦金农,经济自由化的顺序――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金融控制[M],李若谷、吴红卫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7]参见2008年2月25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资料来源:stats.省略/tigh/nypogh/qgnypcgb/20080225-402464279 hun[DB/OL],2010年6月30日访问。

[8]王芳,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与农村金融制度――一个理论框架[J],金融研究,2005(4)。

[9]全文内容参见中央政府网站:省略/jrzg/2008-10/19/eontent-1125094 htm[DB/OL],2010年6月30日访问。

[10]全文内容参见中央政府网站:省略/2008-10/19/content-112,5094,htm[DB/OL],2010年6月30日访问。

主权基金论文篇12

不同的经济环境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是不同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复杂,国家对会计信息计量的基础要求也是在变化之中的,从收付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这是符合当前经济发展需求的,但是现在要求部分企业将现金流量表纳入企业财务报告体系,这也从侧面反映国家意识到收付实现制本身的优点。两大会计理论基础相互竞争、相互依存,在会计理论的发展历程中必将延续下去。

一、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概念及其原理

收付实现制又称为现金收付制,它是以现金的实际收到或是付出为记录标准,对本期收入和费用进行处理的一种会计基础。在此基础上,凡是本期以现金支付的费用,不论是为以前期间义务偿付的,还是为未来期间取得资产或劳务提前支付的,均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是本期实际收到的现金,不论是因以前期间经济事项或是未来经济事项产生的,均做本期收入处理。收付实现制只以现金的实际收支为确认计量标准。

权责发生制又称为应计制,它是以实质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是支付现金的权利为标准来确认和记录本期债务、收入和费用的一种确认基础。在此理论下,也就是说凡是当期实现的收入或应承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是费用,及时款项的收支发生在当期,也不可以在当期处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标准是以权力的发生的期间作为确认时间点的。

二、 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对立

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对立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使用主体不同,且国家有严格的划分标准。在我国,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队等非盈利单位均采用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那些以营利为目的机构、企业做出明确规定,要求他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2、收入费用的确认原则不同。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准进行确认收入、费用的归属期;权责发生制则是以收入、费用实际原则,收入、费用的确认与现金是否实际收到无关。

3、核算范围不同。收付实现制只确认与现金收支有关的事项,其他事项不纳入核算范围。因此会计主体的全部资产都是以现金的形式存在的,没有债券债务;权责发生制则是以债权关系来确定收入、费用的,这就将非现金资产和负债纳入核算范围。权责发生制在确认期间损益的时候也连带着资产负债表的会计要素进行变化,这样就能更好的确定期间损益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

4、与现金流动的一致性不同。收付实现制的确认标准就是现金的实际收支,所以说在此基础上反映的资金运动情况与实际的资金运动情况是一致的;权责发生制下,会计的确认标准是债权关系,与现金的实际收支是存在一定的时间差的。如购买固定资产,在权责发生制下,入账价值是购买固定资产的总付出,其损耗是以折旧的形式在以后年度按照一定的折旧方法摊销到产品成本或是期间费用的,这就可以明显的看出在权责发生制下,现金的运动实际运动与会计核算存在一个较大的时间差。

三、 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同一性

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既相对独立又存在着一定的统一性。

1、两者存在的目的是相同的。无论是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其存在的目的都是确认、计量、记录和列报会计主体的经济事项和经济业务。假设不存在商业信用和借贷行为,那么无论是采取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和费用支出的核算,企业期末的核算结果是一样的;即使企业的收入和支出权责与现金的实际收支有一定的时间差,但是只要权责和现金的实际收支发生在同一会计期间,这两种核算的结果也是相同的。

2、权责发生制可以实现收付实现制财务报告目标。收付实现制在进行会计计量时,侧重的是现金实际流动轨迹,如报告期末现金的结余和报告期间内现金的筹集、运用情况;权责发生制下,会计核算侧重的是经济资源,如企业控制的资产,应承担债务,期间的收入与成本以及其他的用来评价主体财务状况和变动情况的会计信息。从表面上看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侧重点不同,其反映的具体数据不存在联系,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会计手段将权责发生制下的数据进行转化,重新编制财务报表,这样就可以实现收付实现制的财务报告目标。现在企业都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的,其最终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其中现金流量表就是通过会计手段,结合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编制的。

四、 结论

本文通过对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深度解析,总结出两大理论对立性和统一性的表现特征。经济环境日益复杂的今天,投资者不仅要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而且对现金流量也越来越重视。综合前文所述,我们可以充分肯定,未来这两大会计基础理论在会计发展的未来相互争鸣、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1]宋伟.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辨证统一[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9,(23):92-94

主权基金论文篇13

私募股权基金,英文为Private Equity,通常简称为PE。其主要由两个层次构成,“私募”和“股权”。私募,指资金筹措人通过非公开的方式,面向少数特定的资金充裕者(如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或者高净值的个人)设立的投资基金,与“公募”相对应,这从根本属性上定义了基金的性质。股权,指投资者通过购买未上市的企业的股权,最终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间并购或者企业股份回购的方式出售所拥有的股份以获得回报,这从方向上决定了基金是专注于一级市场的定位。

(一)专注于高科技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

企业IPO(首次公开发行)之前的各个发展阶段,均是私募股权基金所投资的范围。广义上的私募股权基金也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不同分为机构天使投资(Angel)、风险投资(VC)、杠杆收购(LBO)和上市前融资(Pre-IPO)以满足其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近年来,中国的PE得到了非常迅猛的发展,甚至一度达到过“全民PE”的局面,在企业融得发展资金的同时,基金投资人也可以获得相对丰厚的汇报,可以说总体来讲是一种双赢的存在形式。因此,这种组织形式正在被更多的投资人和企业家所认可。而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讲,机构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占据了绝大多数比例,投资阶段一般从A轮、B轮、C轮和D轮,分别对应着天使期、成长期、高速扩张期和上市前融资,金额也从100万美元左右到上亿美元不等。此外,投资者通常不会独立对某个企业进行投资,而是由一家基金领投,其他基金跟投。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另一方面也可以分散投资风险。

(二)专注于高科技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更充分地体现了资本的特性

私募股权基金是对资本的逐利性和流动性的绝佳诠释,其根本目的是以获利为主,因此,绝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对企业的控制权并无过多要求,但其会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而在管理、运营、人力资本、市场和财务等方面予以强大的支持,但最终目的仍指向获得更好的回报。不同于传统领域,高科技企业通常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固定资产,如果企业清盘则极少可以收回成本,这就更加促进投资者帮助企业更好地成长。除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基金的退出方式也是影响基金业绩的重要因素,通常来讲,收益最高的退出方式是IPO,最高者可达几百倍甚至千倍的回报,FACEBOOK即是美国高科技企业给投资者创造高额回报的典型案例之一,其次是并购或回购,最后为破产清算,会使收益为负。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中国是全球新兴市场上的领军国家,不论是经济发展的速度还是经济增长潜力,对于投资者来讲都具有重要地位。但是,中国的整体经济结构仍是以工业为主,高科技产业尤其是互联网直到最近十五年才有了一个比较大的飞跃。而即便在2005年互联网信息时代已经迎来第二个周期时,中国仍旧没有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直到最近几年,在国际资本大举进入股权投资行业的影响下,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才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在2011年达到了一个高潮。目前,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呈爆发式增长,行业竞争加剧

私募股权投资在1999年到2009年10年间,发展迅速,每年的增长规模在12%左右,但是2010年一年新募集的基金的数量和金额都创历史最高,数量增长了170%,金额增长了113%,当年投融资事件达到4300多起,交易金额超过2000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了16%,交易金额增长了27%。2011年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基金募集活动保持活跃,披露募资完成基金503支,募集完成规模达到494.06亿美元,相比2010年分别增长10.5%和28.7%;披露新成立基金185支,总目标规模470.69亿美元,相比2010年基金数量增长28.5%,但目标规模下降5%。在保持了两年的爆发式增长之后,问题也随之而来,即市场一时难以吸收短时间涌进来的资金,行业的竞争快速加剧,加上中国经济下行,自2011年三季度开始,私募股权的发展出现了萎缩。就2012年上半年情况来看,PE市场总体募集资金数量同比下滑了60.3%,金额同比下降了77%。甚至出现了不少PE基金的LP违约现象。

(二)投资领域多元化,但资源大多集中在高科技领域

目前,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领域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如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生了363起案例,涉及到了23个行业。从投资案例的数量上看,生物技术/医疗健康领域达到了55起,其次是清洁技术和机械制造,分别为31起和29起,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在20起以上。到了2012年第3季度,互联网投资的比例更是达到了41%。可以说,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前身是科技创业投资,在历经了十几年的发展之后,才逐渐由机构天使投资、并购基金和Pe-IPO基金将这个内涵完善起来。1993年,IDG集团和上海科委各出资1000万美元,成立了上海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此后其又和北京、广州的两家单位合作,成立了北京、广州公司。包括IDG在内的许多家创业投资基金都是以互联网、电子信息和新媒体等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也可以说,科技创业投资见证了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包括搜狐、新浪和百度等许多家高科技互联网企业在内的公司,都有科技创业投资的身影。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通常来说具有“管理基金规模大,美元基金为主,投资企业通常在海外上市”的特点。

(三)受经济周期影响比较严重,退出方式单一造成经济下行时“退出无门”的局面

一直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都比较单一,即以IPO为主,以并购和破产清算为辅。其中,并购的退出方式可以按照出手对象分为找其他私募股权基金接盘、战略投资者接盘和金融机构接盘三种。2010年,中国具有私募股权基金背景的企业IPO数量达到了46.43%,达到了221家,占了近半数,合计融资总额达到了近400亿美元,占总融资额的37.5%。而到了2012年3季度,利空情绪弥漫全球资本市场,中国企业境内外IPO也萎缩到了2010年以来的最低点,同样具有私募股权基金背景的中国企业在融资总规模上也创下了新低。当季有26家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市,占IPO总量的41.3%,融资规模150.5亿元,占总规模的39.9%,但是IPO企业的数量比上一季度减少了近两成,融资总额下降了快四成。2013年三季度中国经济增速又创新低,加上美国疲软和欧债危机,使得全球资本市场对拟上市企业的大门一直紧锁,与此同时,并购等方式也缺乏动力的推动,本来就退出方式单一的私募股权基金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愈加严重。

(四)高科技行业境外基金占主导,但中资投资机构日益壮大

早在起步阶段,境外基金尤其是美元基金无疑是发展的主力进军,不论是规模还是数量,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均无法与之抗衡,两者不仅仅是量级上的差距。但随着最近几年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内金融管制环境的宽松和人民币流动性过剩等因素的推动,中国的私募股权融资中资机构的力量已不容小觑,已经出现类似于弘毅投资这样的中等规模的基金。其投资案例的数量也早在2009年就超越了境外基金。当然,就投资规模来看,外资基金仍占据一半以上的份额,其所能提供的资金以外的资源也远非中资机构所能比。不仅仅是整体上,在高科技领域,境外资金所占比重更大。但无疑中资机构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正迎头赶上。

三、私募股权基金在高科技领域的发展趋势

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充分和完善的条件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扩大化、多元化和产业化”。

(一)机构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将不断扩张

如果回顾一下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就会发现,现在正是其发展的大好时机,如果有政策的持续支持和利好的市场环境,未来五年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再上一个量级达到万亿并不是天方夜谭。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来讲,私募股权融资也有希望成为信贷和IPO的第三种主要途径。对于高科技领域来讲,不论是互联网、生物技术、医疗健康、制药还是清洁能源或者环保,都需要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以推动其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无疑是最具有市场基因、效率最高的一种形式,未来这些行业也将迎来又一个春天。麦肯锡曾预计,到2015年将至少有2000多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机遇,其中超过80%属于民营企业交易。

(二)在现有基础上,币种构成、投资方向和退出方式将进一步优化

在币种构成方面,根据清科的统计,金融危机之前,人民币基金只占私募股权基金规模的1/3,投资数量的40%和投资及金额的20%。但2009年之后,不论是数量还是总额,人民币基金都实现了赶超,且在投资数量中也占到了60%。此后的两年人民币基金越来越表现出了强劲的趋势。从投资方向上看,以高科技和文化传媒将是未来的两大主要投资方向。

从退出方式上来看,在2005年以前基本以海外上市为主,但此后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在国内实现退出也逐渐被私募股权基金所考虑。在资本市场IPO在未来无疑仍是投资回报率最高的方式。但反观国外尤其是美国,其退出方式主要以并购为主,其比例占到一半以上,虽然中国目前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各方面都不成熟,但从长远潜力来看,并购也逐渐会成为一种主流的退出方式,此外,中国的新三板、场外交易市场也将逐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将走向成熟且更加专业化

私募股权投资本身需要极强的专业性,要基于基金管理人对于行业的深刻把握,虽然2011年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出现了“全民PE”的热潮,且在中国人脉资源、渠道资源和项目资源显得尤为重要。但从长远来看,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阶段必将从现在集中在上市前Pre-IPO向前移动,具有高回报的同时也具有高风险。这势必要求从业者多方面的专业素质,尤其是拥有技术或产业背景,以对投资进行有效的掌控。因此,可以预见,“全民PE”将只是昙花一现,私募股权投资将回归到更加专业化的道路上来。

四、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数量有限

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不够成熟,在机构投资者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目前,中国的机构投资者缺乏对产业基金的管理经验,中国的信用机制也导致了投资管理双方不足够信任,使其在募集资金方面颇为困难。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如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这方面还不够成熟,在资金使用方面过于严格和死板。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的理念还不够成熟,无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回报周期一般偏长的客观市场规律,一味追求短期收益,造成了投资管理双方的矛盾。目前,大多数外币基金的合伙人都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验,而人民币基金则相对薄弱。

(二)本土从业者对私募股权和和合作人文化的理解有限

目前,拥有政府背景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被赋予了较高的期望,但这与市场规律背道而驰。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干预基金的运作,用行政的手段对市场化的行业进行不必要地干扰。投资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也难以形成如海外GP和LP之间的合伙关系和默契,且在激励体制方面本土私募股权基金也与海外成型的基金有较大差距。对合伙文化的深刻理解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进一步壮大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三)专业且具有品牌效应的私募股权基金人才有限

目前,主流的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深度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来,主要由于投资政策的限制和值得信赖的基金管理人的缺乏。目前国内的大多数证券、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仍未获准大规模设立私募股权业务,因此对于本土行业人才的投入、培养和资源的整合有很大限制作用,进一步制约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

(四)资金退出途径狭窄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仍然很不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方式仍然集中在IPO这一单一的手段上。但每年能够IPO的企业数量有限,且难易程度受宏观经济影响比较大,导致了很多项目上市无门,基金无法实现退出以进行下一轮投资,因此,在无法盘活资金链条。很多高科技企业也因不符合国内上市制度只能赴海外上市,进一步收紧了退出渠道。

五、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对策和启示

虽然私募股权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和提高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只有扫清了当前发展的一些问题和障碍,才能让其发展更健康、更规范。因此,结合前文的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优化外部环境,完善投资立法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健全的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专门的管理,目前不论在界定还是监管方面,均没有明确的指向性,这也导致了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但行业的迅速发展的趋势迫切要求中国从法律上规范和保护投资管理相关方的行为,保证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尤其在中国高科技企业在海外上市的法律问题,更亟待解决,如新浪VIE结构就一直处于法律盲区。

(二)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公司横向拓展,有条件的转型为资产管理公司

经过了2010和2011年的高速发展,2012年的私募股权投资明显向多元化发展,参与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等业务。长远来看,其业务必将更加广泛,中国应顺应这种良好的发展势头,适时引导,帮助私募股权基金拓展资产管理业务,丰富其盈利模式。

(三)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育力度,打破人才稀有僵局

专业人才的匮乏给中国私募股权融资的发展带来极大的障碍,其需要具有多种技能和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求了解资本市场,还要了解细分行业,还要精通企业财务。政府可以在与合伙人的交流和审核中培养人才,迅速提高人才质量,壮大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队伍。

综上所述,从外至内多方面共同努力改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是实现资本市场与产业经济共同繁荣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李建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路径与有限合伙制度[J].证券市场导报,2007(8)

[2]孙宏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体法律问题研究[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3]庞跃华,曾令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中国选择[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5)

[4]张晓蓉,黄蓓.私募股权: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J].浙江金融,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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