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工作要点实用13篇

看守所工作要点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1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党支部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在全所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以创建学习型所队为载体,以学习贯彻党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系列讲话精神和有关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制定全年度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和重点,每周五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使学习有目的、有成效、有提高。

2、落实党课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党课学习,由所领导干部带头学习,不断增强政治理论素养。同时,认真抓好本支部党员、民辅警的学习,采取有针对性、有侧重点的教育方式,积极开展学习讨论,使理论学习落到实处。

3、落实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民辅警思想状况调研、民辅警重大事项报告、谈心谈话制度,及时掌握民辅警的思想脉搏,为民警解决后顾之忧。建立健全民辅警思想分析和谈心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民辅警思想稳定。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 加强班子建设,明确班子分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继续完善支部领导班子建设,落实每月支委会制度,积极研究支部工作,制定看守所工作计划,及时向局党委汇报工作情况。

2、 落实党建工作制度。抓好"三会一课"、定期开展学习、民主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进一步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员观念,激活党员的内动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

三、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不断改进和加强队伍作风建设。

1、以开展作风建设活动为切入点,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全面加强和改进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促进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努力成为转作风抓落实的模范实践者。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警察法》、《内务条令》、《民警礼仪规范》等规定,在民警队伍中自觉形成依法、文明、规范、科学执法,规范民警言行举止,加强内务秩序和环境管理,实现软硬件建设双规范。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2

截止到20__年10月,##县看守所羁押人犯总数184人,其中已决犯54人,未决犯134人,留所服刑32人。

(一) 深入开展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20__年4月份,根据《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要求,并按照市院的部署,##县院在##县看守所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召开了由主管检察长和公安主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定了《##县检察院监管执法专项检察活动方案》,成立了以我院主管检察长和县公安局主管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确保专项检查活动顺利进行。在活动中,我院积极开展各项执法检查活动,切实提高检查实效。首先与##县看守所联合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检查活动,对监室内在押人员进行排查,对有“牢头狱霸”行为倾向的在押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其次加强对在押人员伤、病情况的检查,并按照《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了自查,按要求报送相关的材料。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中,我们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4份,已纠正4份,纠解率达100%。

(二) 全面开展监管执法检察监督工作

1、加大了对超期羁押等情况的监督力度。我们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严厉杜绝超期羁押问题。把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放在执法工作的首位,不断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坚决杜绝在监所内发生刑讯逼供、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现象,使监管工作没发生侵犯人权问题。我们严格执行换押制度,注意掌握在押人犯有关情况,发现将要超期案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减少杜绝违法羁押问题。

2、加大安全防范检察监督力度。一年来,我们共进行各类安全防范检察5次,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和漏洞3件,口头纠正3件,提纠率达100%,纠解率为100%。工作中,我们严格执法,经常监督。此外,我们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在重大节日期间,由主管检察长带领全科干警会同公安主管领导、武警部队对看守所进行了系统全面检察,进一步落实了节日期间的安全措施,有效保证了看守所在节日期间的安全与稳定。

(三) 进一步加强看守所三项工作检察

为了进一步加强看守所检察,规范看守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行为,根据市院的要求,今年在县看守所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检察。

1、开展罪犯留所服刑检察。

我们严格依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公安部第九十八号令《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在##县看守所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是否合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察,同时对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察。经检察,##县看守所现有留所服刑罪犯32人,均为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没有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执行的,全部符合法律规定,且手续齐全,没有越权违反规定批准留所服刑的。在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方面,经检查没有混管混押的,未发现留所服刑期间越权准假造成私放的;未发现留所服刑罪犯没有合法手续警带出监门的;未发现留所服刑罪犯有饮酒等现象的;已决犯全部在一个月内投送,没有滞留看守所超过一个月以上不交付监狱执行的;未发现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间随意出入监门到社会活动的、到娱乐场所消费的;未发现留服刑罪犯不穿囚服的;未发现劳动现场没有监管民警戒护及其它违法问题。

2、进一步加强对违规使用械具、禁闭的检察。

我们从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监管秩序出发,进一步加强对县看守所违规使用械具、禁闭的检察。经检察,##县看守所在监管工作中,严格执法,文明管理,使用械具程序合法,手续齐全。驻所检察人员在每天巡视检察中检察看守所是否有新禁闭人员及对在押人员加戴械具情况,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我院驻所检察室在##县看守所检察时发现,禁闭室的墙上有吊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为了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禁闭室墙上不允许安装吊环,特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县看守所在收到后,立即纠正,马上拆除吊环,有效的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加强对看守所“跑风漏气”、“通风报信”等检察。

为了保障

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20__年,我们在##县看守所对内捎外带、里勾外连等方式“跑风漏气”、“通风报信”以及对违禁品流入看守所等情况进一步加强检察,驻所检察室加大监督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察,未发现看守所有“跑风漏气”、“通风报信”等违法事件的发生。(四) 全面开展监外执行检察活动

按照市院业务部门的通知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__年2月22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及20__年基层院目标考核的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积极的在##县内开展了监外执行罪犯专项检察活动,与公安、法院进行了沟通与协调,并给以全力的支持与配合,对辖区的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准确、认真的核查,制定了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台帐,并对其进行了监督考察,细致地了解和掌握了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截止20__年10月份,我县监外执行罪犯共143人。其中判缓的有132人,管制的有2人,剥夺政治权利6人,假释1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并逐人填写《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情况登记表》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同时还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监外人犯执行档案制度,对监外执行人犯进行登记。二是建立了回访制度,定期到监外执行人犯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了解已决人犯的情况。

二、下步工作打算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我们按照院党组的具体部署和要求,积极工作,基本圆满地完成了本年工作任务,其成绩是主流的,但是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跟院党组及市院的精神保持一致,发扬优点,弥补工作中存在的缺点,根据年初制定的院工作目标和我们科的工作计划认认真真、有秩有序、有质有量地及时、准确开展实际工作。

1、要通过目前开展的“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深入细致的做好监所检察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2、要继续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维护监管场所稳定,确保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3、做好派驻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以巩固提高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重点,迎接上级院的检查验收。

4、以深挖职务犯罪线索为突破口,不断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要在提高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上下功夫,、坚持与在押人员谈话制度,抓住监管事故、违法问题、日常执法异常现象,扩大案源渠道,建立案件线索信息库。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3

因此,看守所必须切实转变思想,提高对深挖犯罪工作的认识,第一从全局角度看,在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开辟破案追逃的“第二战场”是侦查工作的延伸和发展,是投入少、收效大的一种重要破案方式,也是新形势下基层公安机关提高破案追逃实绩的一条新途径,第二从看守所角度看,要以“有为”争有位,关键一条是不断提高深挖犯罪的水平和实效。第三从队伍建设看,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为监管民警建功立业、发挥才干提供了大好机会,对完善监管民警的知识结构、技能结构和提高职业荣誉感也将起到重要作用。

在看守所关押的形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的自己犯有这样那样的罪行,有的了解和掌握别人的犯罪线索,确实蕴藏着丰富的犯罪信息资源。与其他警种和部门相比,看守所民警在开展深挖犯罪工作上有得天独厚的时空优势和区位优势,一是法律赋予看守民警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权,这种管理权更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与侦查办案民警相比,看守所警与在押人员的接触是全方位的,他们被羁押的所有时间都处于看守民警的监管教育下,这就为看守民警开展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时空条件;二是通过对在押人员的直接管理,去掌握在押人员的心理变化和行为表现。与办案人员相比,在押人员与看守民警在心理上的抵触对立情绪较小,更多的是一种依赖;三是在押人员从入所到判刑投劳短则几个月,长则一年以上,与办案人员相比,看守人员进行深挖犯罪拥有更为充裕的时间。尽管在押人员有着各种各样的犯罪线索和信息,但趋利避害是人的必然属性,出于利益得失的考虑或哥们义气等等,他们通常不愿轻易开口,因此,深挖犯罪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取决于教育转化工作的质量上要用足政策、做足文章、下够功夫,民警要与在押人员开展一场心理战,抓住不同类型的在押人员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变化,选准突破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情动心、让其说话,化被动为主动,才能充分发挥第二战场的职能作用,成为狱内侦察的一把尖刀。

二、敢于探索创新,建立深挖犯罪的长效机制。

深挖犯罪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参考借鉴。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从建立工作班子入手,边实施、边调研、边完善,逐步建立起一个较为顺畅的深挖犯罪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看守所深挖犯罪的领导班子,保证深挖犯罪工作专兼结合、内外互动。首先从刑侦部门调配一至二名业务骨干任狱侦组长,从看守所挑选二至三名有一定侦察经验的年轻管教民警从事狱内侦查专职工作,负责内外线索的收集甄别、补充查证、情况的传递、跟踪催办以及工作材料的积累等。其次把获取案件线索作为每个管教民警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业务考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搜集获取犯罪线索;第三建立以狱侦组主查、各办案单位协查的犯罪线索查证、传递、反馈机制,有效地提高破案成效;二是建立规章制度,确保深挖犯罪工作规范开展。深挖犯罪工作涉及多警种协作、与检、法等部门的协调,还涉及在押的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因此,具体实施的困难多,情况复杂,必须有一套严密科学、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为此,要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台帐,规范线索的搜集甄别、传递查证等工作环节,理顺与法院、检察和公安办案单位的关系,保证深挖犯罪工作有序进行;三是制定奖励制度,调动监管民警深挖犯罪的积极性,看守所要制定专项奖励措施,实行与荣誉、经济利益直接挂钩的民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将考核分值向深挖犯罪工作倾斜,还经常组织评优活动,开展比线索、比实绩的竞赛,同时,对有立功表现的在押人员也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在与法院、检察院统一思想的基础上,由狱侦组统一建立在押人员立功档案,及时办理政策兑现有关手续,视情进行公开或秘密的政策兑现,对在押人员起教育引导和感化作用。

三、改正和加强狱侦察工作,提高深挖犯罪绩效。

看守所是一个涵量极为丰富的犯罪线索信息库,在押人员则是侦察破案的线索信息源,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则的出台,标志着看守所深挖犯罪工作的职能得到正式确认,同时也标志着看守所深挖犯罪工作的长效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为了最大程度的挖掘犯罪线索,重点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4

在她调任看守所内勤以前,发现以前的各种档案管理混乱,制度或缺失或不健全,于是她向所领导提出,看守所工作首先应从整理档案,其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整顿看守所的工作作,并要求她必须将看守所工作提高到一个较高水平。为了把积累多年的各类档案能分类整理,她常常是白天值班,晚上加班,经常工作到凌晨,对此家人也曾抱怨过她作为一个母亲只忙工作而忽视对子女的照顾。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连续不断的70余天的加班工作,看守所的各类档案已全部整理完成,并在当年盟公安局考核时获得了肯定和表扬。

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直接关系着看守所工作的好坏,在争得领导同意后,她利用业余时间收集先进单位的管理制度,一个月后,为看守所领导提供了一份80余条规章制度的可行性报告,看守所通过融会贯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5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79-02

    一、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一)明确看守所在押人员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第52号令颁布自1990年3月17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公安部(第98号)令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明确限定了看守所关押的对象: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

    (二)完善在押人员权益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1.看守所工作是公安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2.看守所担负着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保障刑事执法活动顺利进行以及执行留所服刑罪犯的刑罚等重大责任。

    3.看守所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看守所工作成为社会瞩目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的必然性,看守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将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的重点。

    因此,加强监管,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的实施细则,成为了迫不及待的要求。

    二、限定移押适用的前提条件

    所谓移押,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实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已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将在押人员从一个地区的看守所移送至另一地区的看守所进行看押的情形。

    (一)发生自然灾害

    1.地震:已预测到发生高级别的地震,现有的关押场所建筑房屋不足以抗击与防范地震灾害的发生,不及时移押将可能危及在押人员的生命或人身安全。

    2.洪水:因附近堤坝即将或正在爆破以及连续强暴雨等原因,预测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洪水,会危及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生命或人身安全。

    3.泥石流: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泥石流可能危及看守所在押人员安全。

    4.核泄漏或核爆炸:在本地区正在或即将发生核泄漏或核爆炸的危险,或者其他地区发生的核泄漏或核爆炸产生的辐射或放射性等物质波及本地区,已超过或即将超过安全指标范围。

    (二)关押监室出现严重爆满

    因某些因素导致犯罪量急剧增加,公安部门有力打击致使被关押人数明显增多,该看守所原有的设计关押容量严重不足,出现在押人员严重爆满等情况发生,尤其是在炎热的天气更会侵害在押人员的身心健康。福州市直看守所2010年7月至9月份就是因为这种情况才将部分余刑犯移押至福清市看守所、福建省看守所以及铁路看守所。

    (三)出现急性传染病

    当本地区开始出现某种急传染病,有大流行的可能,感染后很难治愈或有生命危险,如果不将该看守所在押人员及时移押至其他看守所,有可能发生难以控制的严重情况或不可挽回的后果。

    三、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顺利移押的原则

    (一)移押后要以能达到确保在押人员生命安全及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前提,也是首要原则

    如果实行部分移押在押人员能达到这前题,就进行部分移押在押人员;如果部分移押在押人员尚不能确保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就应当进行全部在押人员移押。

    (二)就近移押原则

    看守所工作涉及的部门多,不仅要面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而且还要面对律师及在押人员亲属。如果将在押人员移押到距离太远的看守所进行关押,就会给侦查办案、提审、律师会见及亲属接见造成不便。这样不仅提高了办案成本,而且不能符合“便民、利民”的政策。因此,能在本地区进行在押人员移押应当是首选,遇到实在不宜在本地区实行移押的情况,才考虑实行跨地区甚至跨省际的在押人员移押。

    (三)余刑犯作为优先考虑移押对象的原则

    除特殊情况必须实行看守所全部在押人员移押外,正常只需部分移押在押人员时,应当优先考虑将余刑犯进行移押。主要理由包括:首先,余刑犯剩余刑期短,一般在一年以下,思想情绪相对稳定,便于管理,有利于移押后看守所安全;其次,余刑犯作为已判决的罪犯留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罚,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律师会见工作已基本结束,因此,即便是将余刑犯移押到其他距离很远的看守所,也不会增加司法成本与律师会见的困难。

    (四)“两害相衡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的原则

    看守所出现关押爆满、高温等到非危险或紧急情况,但为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考虑是否实行部分在押人员移押,应遵循“两害相衡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的原则。不能出现实行移押后原看守所存在的问题没有解决,又给移押地看守所造成同样的问题,甚至给移押地看守所造成安全隐患。如:因关押爆满将部分在押人员实行移押,移押后原看守所还是爆满,移押地看守所也出现爆满,甚至因移押地看守所存在硬件设施、警力不足等不适宜情况,可能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况应当不宜实行移押。

    (五)确保移押过程安全有序为原则

    如果是看守所全部在押人员移押或者是数量较多的在押人员移押,应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确定移押时间,明确组织、领导及分工。一要成立指挥部,以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局领导为总指挥。二要确保负责运送押解的武警特警部门、沿途警戒所辖公安分局及交警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为参战单位。三要明确各参战单位的职责任务,确定移押路线,确保在押人员在移押过程运送押解、沿途警戒安全有序地进行。四要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做到万无一失。如果移押人员数量少于正常每次押送监狱投劳人数时,就参照投劳押解方案实行。

    四、构建移押立法模式和管理模式

    (一)构建移押立法模式

    鉴于移押制度存在的特殊性以及移押所附带的风险性质,完善、健全移押立法,才能从法治层面保障移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1.看守所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各看守所自身的监管制度和人犯接受、送出制度。完善看守所与看守所之间监管实施细则的衔接,简化手续,提高移押效率,减少人犯滞留监外的时间,降低移押风险。

    2.由于移押适用的特殊性,相关法律对于移押制度的规定也倾向于概括性、模糊性,未能对移押的整个过程细节予以严格的手续规定。因此,为完善移押制度的法律依据,还应当将移押制度纳入有关监管规定之中,对移押过程的法律监制实现全过程化、细节化。

    (二)看守所进行全部在押人员移押的管理模式

    1.移押地看守所最好能提供相对独立或完整的监区,如果移押地看守所没有条件的,应该提供相对集中的监室,看守所管理要求的职能应都能实现,看守所安全所需的监控、报警等技术设施齐全,看守所管理所需的食堂、备勤室等配套设施应都能保障。

    2.有的管理工作可以与移押地看守所实行资源共享。如:负责巡视、观察监控的民警可以与移押地看守所结合使用,这样能达到节省双方警力,实现双赢。

    3.管教民警应保留移押前相对固定的民警负责,尽可能不与移押地看守所民警交叉、混合管理,而且尽量负责管理移押前所负责的在押人员。因为管教民警因负责对指定的监室在押人员教育与管理,熟悉他们所负责管理监室内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住址、涉及的罪名、诉讼阶段、思想状况、情绪波动及其他与监所安全相关的情况,这样做既可以确保移押后监室内管理工作稳定有序,也可以保证移押后监所安全。

    4.负责收押、提审的民警、医务人员及驻所检察室检察官既可以与移押地看守所整合安排警力开展工作,也可在移押后仅负责管理本所在押人员,保持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5.实行移押的看守所领导随同在押人员一起到移押地后,不但要负责管理本所各项工作,确保实现有序高效地运行,而且要注重做好与移押地看守所协调工作,尽可能不影响或少影响移押地看守所工作正常开展。对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应及时主动协调与解决。

    (三)实行部分在押人员移押的管理模式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6

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向监所检察部门提供的信息情况主要有:在押人员的个人情况、基本案情及处理情况、诉讼环节情况;同案犯、未决犯和已决犯、未成年犯分押分管的情况;安全事故情况;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伤残情况;戒具使用情况;罪犯交付执行、投劳被拒收及留所服刑情况;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同时驻所检察室应向看守所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两类信息,驻所检察室还应以在押人员的诉讼流程为主线,重点整理羁押期限和监管行为的相关信息,以此带动驻所检察业务的全面发展。

其次是信息资源的整体传输过程要求做到保真。看守所监控设施与驻所检察室联网,是指看守所采集的监控图像信息通过视频编码器或信号分配器进行图像分配后传输给驻所监控设备,驻所检察室通过自建的监控系统对看守所图像信息进行存储和观看。在监所检察的实际工作中,在人员、物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我们应当主动地积极地去掌握第一手资料,尽量减少资料的传递次数,使相关重要的资料尽量实现电子化,以期使信息的失真、工作大量重复的现象得到根本改观。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本着资源共享、合理使用、发挥效能的原则与看守所协商处理,进行有效整合。通过网上向对方提供的情况,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驻所检察部门与看守所施行信息共享,可采取驻所检察部门与看守所局域网联结的方式,互相访问需要共享的相关情况和数据。在看守所局域网接入公安信息网处,与当地公安信息部门共同制定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确保网络安全。驻所检察室要建成以数字化监控系统为主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使驻所检察监督将由静态监督变成动态监督,使监督工作更加简洁、高效、快速,为驻所检察监督工作提供最有力、最原始的证据支持。

第三是如何有效地获取并综合利用信息中有用的部分,是监所检察工作信息化的主要目的。此问题在于如何制定相关标准和依据、如何制定统一的网络化建设监所检察工作机制,建立起一个信息获取的常用模型,真正做到对大量信息快速、高效的综合利用。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如何建立起一个有效完善的数据模型体系在实际工作中自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考虑:

一是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工作管理。要依托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监管场所安全负责的高度,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统筹安排、加强沟通和协调。在联网工作中要实现高起点定位、搞标准建设,高效率运行,加快推进看守所执法信息和监控设施与驻所检察室的联网工作。当前应着力抓好看守所民警与驻所检察干警的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契机,着力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计算机操作水平,以此带动看守所工作和驻所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7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宗旨是为了确保在押人员在遭受不合理对待时,能够有效的表达诉求并得以妥善解决。

(一)主要的做法

第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芜湖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芜湖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实施办法》,制定了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监管民警职责、驻所检察官职责、投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职责,明确了投诉接受主体与处理主体的职责、权限;确立了告知制度,对在押人员入所收押时发放投诉处理告知书,在每个监室安装了检察信箱,发放《在押人员被监管情况反馈表》和《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情况反馈表》,使在押人员明确投诉权利和投诉方式。驻所检察官每周开启一次信箱,对于受理的投诉案件,及时按照投诉内容的类别定期向看守所及办案单位反馈,并要求答复。驻所检察室对有关单位纠正和整改的结果进行审核和检察,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反馈,并征求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保证了对在押人员的投诉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第二,强化投诉处理委员会职责。为了保障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有效的开展,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芜湖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了“芜湖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聘任了11名委员组成了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同时制定了《芜湖市看守所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职责》,落实了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定期通报交流制度,组织委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充分发挥委员会在投诉处理机制中的作用。

 

第三,试行开展监督羁押巡视活动。为了充分发挥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的作用,我市公检两部门结合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的工作特点,出台了看守所监督羁押巡视员制度,从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的11名委员中选拔出8名委员担任看守所监督羁押巡视员,对看守所执法管理工作进行巡视和监督。为了规范巡视工作,制定了巡视员工作细则,成立了特邀监督羁押巡视员办公室,重点巡视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以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向看守所提出改进、纠正意见。虽然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现有监督羁押巡视员制度与国外的委员巡视制度还存在一定差距,但自建立巡视制度以来,已组织委员进入看守所巡视多次,切实加强了对看守所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了看守所的执法行为。

 

第四,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了提高受理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效果,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芜湖市公安局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在互联网、江淮平安网、芜湖公安公共关系网等多家网站上相关信息,建立投诉平台,在芜湖市人民广播电台检察官栏目公布驻所检察室投诉电话,在看守所家属接待大厅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和检务公开栏,摆放投诉处理机制告知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投诉处理机制公开规范地运行。

 

(二)取得的成效

在近两年的时间里,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与芜湖市公安局加强配合协作,健全完善制度,加大经费投入,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通过设置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这一新形式,努力探索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新路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第一,在押人员维权意识明显增强。自2011年3月我市开展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工作以来,截止到2012年11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及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芜湖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共受理在押人员投诉493件,其中书面投诉219件,口头投诉274件。

 

第二,看守所监管行为更加规范。通过试点工作,规范了监管活动,严格了监管纪律,提高了看守所的管理水平,强化了看守所的制度落实,管教民警也从开始的抵触对立到现在积极配合,监管行为日趋规范。

 

第三,监所检察职能发挥更加充分。通过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增强了驻所检察室的监督力度,提高了驻所检察官处理投诉案件能力和监督能力,充分发挥了监所检察职能,切实达到了人权保障和法律监督的双赢效果。

 

第四,社会公众的看法更趋客观理性。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引入第三方社会监督作为工作亮点,这一方式把看守所执法活动引向公开,增强社会公众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了解,打破了看守所的神秘性,使公众对看守所工作的看法更加客观理性。

 

二、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作为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的一个新机制,在工作思路上和以往有所不同,而且在工作方法上也较以往有所突破,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总的来看,可归纳为五个方面,或者可以称之为投诉处理机制能否进一步走向完善所必须面对、必须解决的五个问题。

 

第一,在押人员维权意识要增强。目前,由于受到文化水平和人权意识的制约,在押人员的维权意识普遍不高,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在押人员选择忍气吞声,有的是害怕监管人员打击报复不敢投诉,有的是受本身文化水平所限不能采用书面方式投诉,有的对投诉处理结果缺乏信心,认为投诉无用,这就造成在押人员的投诉数量很小,不能完全反应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芜湖市第一看守所为例,自2011年3月开展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工作以来,驻所检察室共受理书面投诉案件100件,口头投诉158件;市看守所受理在押人员书面投诉5件,与市看守所近千名的在押人员数量相比,投诉比例较低,与欧洲国家相关机构每年收到的大量投诉案件数量相差较大。没有充分体现出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工作开展的效果。在押人员维权意识仍需进一步增强。

第二,投诉受理范围要清晰。《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在押人员可对人身权利、生活待遇和诉讼权利方面受到不合理待遇进行投诉。但实践中,在押人员的投诉内容可谓包罗万象,涉及到方方面面。如极个别在押人员仅仅为了辱骂干警发泄不满而进行投诉,没有任何实质的投诉内容;有些在押人员将其涉案情况、家庭纠纷、婚姻矛盾、民事财产处理等问题也作为投诉内容进行投诉。对这些不属于投诉范围的信件进行梳理就会浪费原本就有限的检察资源。如何进一步明确投诉范围,并将检察监督、监管职能和受理投诉工作有机结合,而又不混为一谈,有待完善。

 

第三,投诉处理程序要科学。投诉处理过程一般可分为受理、调查、处理等阶段,每个阶段内可细分为不同程序。如受理阶段可分为接受投诉、分类、记录、通知确认等程序,程序不一定要按顺序进行,可能同时、反复或逆序进行,以配合个案的需要。总的来说,投诉处理程序应当遵循依法进行、及时处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如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投诉得不到有关人员、有关机构的及时答复和处理,就会严重挫伤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的积极性。

 

第四,投诉处理委员会独立性要体现。我市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实施办法规定,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的性质为检察机关监所部门的咨询机构。作为咨询机构,就需要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听证,这必然涉及到深入看守所监区内部开展案件调查,而且这种调查必须独立进行,否则无法提供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但在实践中,投诉处理委员会没有法律授权,不能随意地进入监区,不能独立地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全面地获取相关资料。因此,对投诉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存在一定难度。今后,对于投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应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其更加客观中立地履行职责,切实发挥委员会社会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五,监所检察监督的刚性要增强。从目前实践来看,投诉处理机制仍然是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的组成部分,只有检察机关对于刑罚执法监督具备有力的制约手段,那么投诉处理机制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但现行的看守所条例仅第八条对检察监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监所检察监督刚性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法定手段、法定程序的缺乏。由于缺乏对监所检察监督的刚性规定,就限制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进而影响投诉处理机制工作的开展。

 

三、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完善

投诉处理机制存在的本身就是对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主体的一种威慑,但若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针对问题,进一步完善。

(一)改善在押人员的投诉条件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对于举报人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看守所在押人员由于所处环境的关系,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更要注意保护。以往,在押人员无法完成投诉的一大原因就是“不敢投诉”。如果在押人员因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投诉,那么投诉处理机制的设置便流于形式。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押人员能够“秘密投诉”。究其关键,在于投诉信箱的摆设位置。目前投诉信箱摆设位置不够隐蔽,不能完全打消在押人员的顾虑,是影响投诉案件数量的重要因素。下一步应将投诉信箱安装在更加隐蔽合理的位置,最大限度地为在押人员投诉提供便利条件,使在押人员投诉时不会被其他同监室人员和监管人员发现。只有消除在押人员的投诉顾虑,切实保障投诉渠道的畅通,才能使在押人员敢于投诉,才能真正维护在押人员的权益。

 

(二)完善投诉内容有关规定

通过对在押人员的投诉内容进行整理,可以看出投诉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对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的投诉,包括监管人员的违规监管、监管场所的硬件设施、饮食卫生等;二是对办案单位的诉讼行为的投诉,包括超期诉讼、刑讯逼供等。收到对监管活动的投诉后,监管部门和驻所检察室会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涉及到诉讼活动的投诉,特别是对于刑讯逼供的投诉应当发挥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应加强与其他检察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完善投诉信件的转交、移送、备案及调查反馈程序。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也应先行受理,然后再酌情分流处理。

 

(三)规范投诉案件处理程序

为了确保对投诉案件的及时处理和反馈,充分发挥投诉处理机制的作用,对于受理的投诉案件,驻所检察室要及时按照投诉内容的类别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看守所及办案单位反馈。有关单位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定期向驻所检察室进行通报。驻所检察室对有关单位纠正和整改的结果进行审核和检察,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反馈,并征求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对于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果,驻所检察室也定期向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通报,接受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发挥投诉委员会作用

由于国情的不同和法律规定的差异,我市投诉处理机制试点中的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与荷兰、英国等欧洲国家的投诉处理机构有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职责、委员的遴选、工作程序等方面。虽然我市投诉处理委员会没有完全的独立性,只是作为社会监督方对投诉案件作出的处理提供参考意见,但也要充分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一是应确保巡视制度的实施。为了切实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社会监督,确保投诉处理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应加强对巡视制度的完善。二是要让委员会充分参与投诉处理。可将相关范围内的投诉先交由委员会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既让投诉人员避免产生对于投诉被内部循环的感觉,又能增强委员的责任感。三是要提升投诉处理委员会专业性,应进一步加强对委员的专业知识的培训,以便有效发挥其职能作用。

 

(五)增强监所检察监督刚性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8

博爱县看守所注重队伍建设

博爱公安监管部门将始终把监管队伍建设放在第一位,把队伍建设作为确保监所安全的根本保证。

首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进一步抓好监管民警的思想建设,组织看守所监管民警系统学习十精神,深刻领会十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加强对监管民警业务综合素质培训,鼓励民警岗位成才,推进监管民警队伍建设。同时加强博爱公安监管系统的执法规范化建设,继续深入抓好监管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将其作为长期的任务。通过检查、考核、监控等手段促进和加强执法的程序化、规范化,减少和避免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博爱县看守所

“创建文明号”活动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提高监所管理水平,确保被监管人员一日生活制度落实到位,该所积极开展争创文明号评比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首先制定了创建文明监室活动标准,“文明号”必须达到“三好一无”,即秩序好、站班好、内务好、无违规。在创建文明监室活动中,全所上下树立监管工作一盘棋思想和尊重保障人权的良好执法形象,形成齐抓共管和的创优争先的良好氛围,推进监所文明化建设,为创造文明、规范、和谐的监所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博爱县看守所

连续安全管理16年

博爱县看守所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工作理念,连续16年安全管理无事故,连续16年被公安部评定为国家三级看守所。

该所领导坚持带头遵章守纪、勤政廉政、吃苦奉献,注重培育“团结拼搏、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健康向上”的监管精神,通过评比凝聚警心。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分期组织新警进行岗前培训和民警业务技能培训。定期组织民警学习外地事故通报和观看反腐倡廉警示录像,从思想上筑牢防腐大堤。强化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动态勤务管理机制。

博爱县看守所提升工作透明度

近日,博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组应邀来到河南博爱县看守所,实地察看了在押人员的生活、学习、教育改造情况和监所的安全管理情况。近一年多来,博爱县看守所已组织监管场所对社会开放16次,共接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600余人次,收到合理化建议36余条。此举有效提升了公安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促进了和谐监所建设。

博爱县看守所

消除隐患确保监所安全无事故

近日,博爱县看守所组织全体监管民警认真学习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结合老所硬件设施差、新所待搬迁的实际,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制度落实,进一步增强监管民警的安全意识,扎实做好岁末年初监所安全工作,确保监所安全稳定。

全面排查,消除监所安全隐患。博爱县看守所每天利用集体交接班查监室时间组织民警,对监所围墙、监室门、门锁、窗、墙壁、铺板、放风场顶部钢筋网等处和讯问室、会见室、谈话室等在押人员可能涉足的地方等,以及报告系统、安全风险在押人员的械具、在押人员物品等进行了安全隐患大检查,对个别监室的塑料袋进行了清理,消除了安全隐患。

落实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工作。为了从源头上堵塞漏洞,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博爱县看守所落实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特别是巡视监控、收押提讯、出所就医等重点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严防在押人员脱管失控做好出所就医在押人员押解、看守工作,杜绝就医期间脱逃等事故发生。

多措并举,打击“牢头狱霸”行为。该所利用每天集体查监室时间,对在押人员体表进行检查,从中发现在押人员被打问题。同时特别要对出所人员进行谈话,掌握监内“牢头狱霸”的行为苗头。该所加强监控巡视工作力度,发现违规现象及时处理。

看守所里的

“别样”医生――呼延法珩

高墙电网,武警,铁门……提起看守所,给人的印象往往是神秘和畏惧的。今年5月,博爱县第二人民医院呼延法珩医生成为了博爱县公安局看守所的一名驻所医生,每周有一半的时间他都在高墙内,为在押人员的身心健康护航。

高墙里面“特殊护卫”

呼延法珩出身于中医世家,其世代相传的“以指代针经络点穴术”在当地享有盛誉。

呼延法珩和一位同事一起负责看守所的医疗健康工作,两个人轮流值班,上一次班就是24个小时。呼延法珩认为,在看守所工作与在医院最大的不同就是,需要遵守看守所的所有安全要求,更需要24小时随时待命,以处理各种突况。每天早、中、晚,呼延法珩都要为患者免费发放药品,并监督他们服用。一天凌晨2点,呼延法珩的对讲机里传来巡视民警的声音:“3监室杜某,腹疼、泄泻、呕吐数次。”呼延法珩匆忙赶到现场,见患者面色苍白虚汗淋漓,通过诊断,呼廷法珩确诊患者为急性胃肠炎并脱水,他急忙给予患者止泻消炎治疗。30分钟后,患者病情逐渐稳定。呼延法珩说像这样半夜起来为患者服务的情况非常多,这是医生的职责。

中医出手胜似灵丹

有些在押人员会因为种种原因装病,这些装病的人员总是让管理的民警非常头疼,但呼廷法珩总能够用“妙法”让他们自己“痊愈”。他运用中医的一些手法刺激这些装病人员的特殊穴位,能让他们的“把戏”立刻被拆穿。

因条件有限,呼延法珩和同事更多的是处理一些常见病和突况。有些在押人员进入看守所后,因为精神压力大,会发生突然晕倒的情况,所以临场急救就成了呼廷法珩的一项重要工作。

开办讲堂预防犯罪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9

(一) 深入开展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xx年4月份,根据《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要求,并按照市院的部署,##县院在##县看守所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召开了由主管检察长和公安主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定了《##县检察院监管执法专项检察活动方案》,成立了以我院主管检察长和县公安局主管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确保专项检查活动顺利进行。在活动中,我院积极开展各项执法检查活动,切实提高检查实效。首先与##县看守所联合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检查活动,对监室内在押人员进行排查,对有“牢头狱霸”行为倾向的在押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其次加强对在押人员伤、病情况的检查,并按照《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了自查,按要求报送相关的材料。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中,我们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4份,已纠正4份,纠解率达100%。

(二) 全面开展监管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加大了对超期羁押等情况的监督力度。我们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严厉杜绝超期羁押问题。把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放在执法工作的首位,不断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坚决杜绝在监所内发生刑讯逼供、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现象,使监管工作没发生侵犯人权问题。我们严格执行换押制度,注意掌握在押人犯有关情况,发现将要超期案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减少杜绝违法羁押问题。

2、加大安全防范检察监督力度。一年来,我们共进行各类安全防范检察5次,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和漏洞3件,口头纠正3件,提纠率达100%,纠解率为100%。工作中,我们严格执法,经常监督。此外,我们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在重大节日期间,由主管检察长带领全科干警会同公安主管领导、武警部队对看守所进行了系统全面检察,进一步落实了节日期间的安全措施,有效保证了看守所在节日期间的安全与稳定。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10

看守所是一个封闭的监管场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拘留以及留所服刑的国家行政机关。监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以及少数因为特殊需要刑期超过一年的长刑犯留所服刑。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成因不外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原因是一些民警放松了思想政治学习,受当前市场经济中贪图享受、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靠山吃山等错误想法。客观上讲,看守所在办理接见、物品管理、疾病检查治疗、办理取保候审、留所服刑、服刑考核、减刑假释程序上存在制度上的漏洞,造成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看守所职务犯罪对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造成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破环了法律执行的严肃性,动摇了国家司法的权威。看守所职务犯罪,除了要从严惩处看守所职务犯罪之外,更要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看守所检察工作的重心和重点。

首先,要加大看守所检察工作的对外宣传力度,深化看守所“阳光检务”活动。除了通过网络宣传看守所检察的职责外,更重要的是要采取与在押人员和家属的联系和书面告知等措施,让每个在押人员及其家属了解监所检察业务,了解在押人员的权利,让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在受到侵害时知道如何自我保护和寻求保护;同时积极参与看守所正在广泛开展的对社会开放活动的机会,向社会各界宣传介绍看守所检察工作,让更多的人更加广泛地了解看守所检察的职责;聘请一批有社会正义感的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的网络,让看守所民警的执法活动置身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把看守所民警的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强化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监管民警队伍素质。例如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对民警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教育,教育监管民警用法律和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政治素质。经常组织学习有关监管法律法规,通过培训、考核、实地检查工作等方法,经常性地检验看守所民警的监管执法能力。

第三,加强与看守所工作的联系,深入到看守所各个工作环节,从中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让监管民警感到检察和监督的严格和缜密,遏制其犯罪的冲动,减少犯罪的发生。特别要加强对身患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情况的掌握,通过对看守所医务室在押人员健康登记资料的查阅,了解和掌握身患严重疾病人员的情况,并直接接触身患重病的在押人员,对其是否适宜在看守所羁押做到情况明了,心中有数,让为其弄虚作假的监管人员打消以身试法和收受贿赂的念头。

第四,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意见,把职务犯罪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要通过对身患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掌握,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留所、减刑、假释等情况的参与和了解,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严格督办到位,让企图通过行贿获得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愿望无法实现,让不认真改造的罪犯无法获得减刑或假释的机会,促使他们对接受其贿赂的民警产生抱怨,他们就不会继续行贿,并可能举报受贿民警,为查办看守所职务犯罪提供线索。看守所民警也会因为没有收受贿赂的可能和迫于严格检察的威力,而打消可能收受贿赂的念头。对已经发生的受贿行为,可警醒违法者,或主动交代问题,或自行退回赃款赃物。

第五,加强与看守所纪检监察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由于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在看守所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看守所监所检察部门与看守所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有“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的现象。因此,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室要主动地与看守所配合,针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制定出规范可行的制度,加强民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制约,对民警岗位轮换、在押人员接见、送物,律师接见作出一些硬性的原则规定,最大限度地避免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六,驻所检察室要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经常对管教民警开展警示教育。要在看守所的配合下,定期开展法制讲座,经常对民警进行思想道德和政治法律教育,增强民警反腐防腐的能力,要大力实行检务公开,不定期地向监管民警和服刑人员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监督的内容、查处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等。对发现的监管执法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要及时依法查处;驻所检察室在驻所检察中,要做到监督到位而不缺位、不越位,善于并敢于监督。

第七,强化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打击促预防。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发生,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辩证地看,打击是一种最有效的预防,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运用法律监督武器,通过打击,使一些犯罪分子畏惧,构筑法律威慑防线。

预防看守所职务犯罪,必要可行的措施和制度的建设十分重要,但再好的措施和制度需要人去执行。看守所驻所检察室的检察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坚定的原则立场,严格地按照规定开展检察业务,不留情面地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对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严格依法侦查办理,对触犯法律的违法犯罪的看守所民警依法提起公诉,这样才能对看守所职务犯罪起到真正的预防作用。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11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同时,监管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和判处拘役的罪犯称为留所服刑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统称为在押人员。看守所担负着对在押人员的羁押管理、教育转化和深挖犯罪等重要任务。检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看守所设置检察室,是为了监督看守所更好地履行监管执法职能,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在押人员的生存权得到良好的保障,每个在押人员从入所到出所期间的生活经费都由国家财政按规定标准予以拨付,并且在《看守所条例》中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在押人员生活经费标准执行的怎样,关系到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关系到在押人员的教育转化,也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高检院在2008年颁发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中,将“没有执行在押人员生活标准规定的”作为必须检察纠正的违法情形之一。在开展监所检察工作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看守所普遍存在在押人员伙食供给过低,达不到公安部、财政部制定的《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的规定标准。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和身体免疫能力普遍下降,导致在押人员产生了反监管的对抗情绪,不仅威胁到监管场所的安全,而且还严重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现结合驻所检察工作的实际,笔者拟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供给的现状、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如何对此类问题进行监督,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在押人员伙食供给的基本现状及特点

(一)基本现状

1.在押人员给养经费的主要来源。目前,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经费的主要来源有三个:一是政府财政专项拨款。许多看守所在财政拨款经费中用于给养开支的大约每人每月90元。二是看守所自筹经费进行补贴。大部分看守所均对外承揽劳务,组织在押人员开展各种生产劳动,生产劳动中的部分收入用于补贴因财政拨款经费中用于给养开支不足的部分,具体开支情况因看守所不公开,无法掌握。三是将伙食费的承担变相转嫁到在押人员身上。主要表现在:为了解决因经费投入不足致使在押人员伙食水平偏低问题,看守所经常制作、出售一些饭菜卖给在押人员,在押人员就用家属或亲戚朋友为其存入看守所的钱款自费选购,这些饭菜的价格都高出市场价格许多,这种伙食就是“高价加餐”。

2.给养经费的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制定的《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政府财政拨付的在押人员给养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受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但据调查了解,当前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给养经费不能直接拨付到看守所,而是先拨付到看守所的领导机关公安局,剩余的部分才能到达看守所。剩余部分给养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都是由看守所自行掌握,财政、审计部门只作程序性的监督和检查。

3.粮油等给养物资的采购情况。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粮油、蔬菜等物资都是由看守所派专人负责到当地市场采购或由个体经营户供应,不经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购买。

4.在押人员的食物种类、数量情况。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就餐均实行一日三餐制,提供给在押人员的食物种类和数量各不相同,极不统一。比较而言,供应给在押人员的食物品种较齐全的看守所不多,而供应食物品种单一、数量不足的看守所占大多数。除此之外,看守所均在元旦、春节、五一、仲秋、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给在押人员加菜改善生活,品种各不相同,一般以猪肉为主。

(二)特点

目前,全国各地看守所执行在押人员给养费的情况存在很大差异,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给养费标准不统一。有的地方因财政困难一直执行原来的标准,有的地方因财政效益好就提高了标准;二是财政拨付经费的方式不同。有的将伙食费和衣被费、医疗费、公杂费一并作为在押人员给养费按人头拨付,看守所其他开支费用另行拨付;有的则是把年初工作预算经费作为包干经费,到年底再根据羁押量的增加等情况追加拨款;三是看守所后勤管理情况各不相同。有的对外承揽加工业务,将创收所得的收入贴补在押人员给养费不足的部分,有的使用留所服刑罪犯种菜、喂猪等,用来改善在押人员的生活。

二、在押人员伙食给养中存在的问题

1.在押人员伙食种类及数量供应达不到规定标准,价格偏高。根据公安部、财政部下发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每名在押人员每月平均供应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大米17―20公斤、蔬菜10―20公斤、食油0.25―0.5公斤、肉类1―2公斤、蛋类或鱼类0.5―1公斤。按照此标准,大部分看守所中,大米的供应有40%未达最低标准,蔬菜和肉类的供应有30%未达最低标准,蛋类或鱼类有50%没有进行供应。个别看守所每天给在押人员提供的午餐经常是咸菜和菜汤,极少提供蛋、鱼和豆制品。肉类供应也达不到标准,少数看守所甚至半个月才给在押人员提供一次猪肉,导致在押人员的基本营养无法保证。另外,看守所出售给在押人员的饭菜价格由其自行决定,没有物价部门的监督,致使由看守所制作、出售的饭菜和食品定价偏高,给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

2.政府专项财政拨款不足。由于地区间财政状况的差异,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的财政拨付也不统一,市级看守所的拨款情况相对较好,县级看守所的拨款情况则相对较差。如某基层看守所每月财政拨款是5万元。该所每月羁押量平均在150人左右,扣除看守所应付的水电、冬季取暖、罪犯投送劳改等费用外,用于在押人员的伙食费平均每人每月90元,即使加入在押人员生产劳动收入补贴部分,每人每月也不足100元,与当地的市场平均物价相比严重偏低。由于财政拨款不足,本应由看守所向在押人员提供的日常生活用品只能由其个人购置。

3.伙食经费的使用管理不公开。虽然公安部、财政部对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看守所性质特殊,其伙食经费的使用管理不公开、不透明,财政、审计、物价等行政执法部门难以对看守所的伙食经费使用、开支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4.在押人员生产劳动收入在用于补贴其伙食开支时难以监督。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进行生产劳动,其收入应当用作补贴看守所经费不足部分。调查中发现,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开展生产劳动所获得的收入究竟如何处理,其中有多少用于补贴在押人员伙食开支及补贴比例是否合理等问题,因看守所一直不愿意公开相关收支情况,使检察机关对其无法进行监督。

5.伙食食品的采购及其使用缺乏监督。由于长期以来看守所提供给在押人员的所有伙食食品都是自行组织采购,对采购渠道、价格和是否真正用于在押人员伙食等问题,各地驻所检察室在对看守所提出检查囚款囚粮的开支账目时,看守所只提供在押人员的伙食用量部分,对其他情况均不提供,无法进行监督。

三、加强对在押人员伙食给养的监督意见

为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对进一步加强在押人员伙食给养工作提出以下几点监督意见:

1.明确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占财政拨付经费的比例。虽然国家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伙食食物量有统一标准,但没有明确在押人员的伙食给养费占财政拨付给看守所经费的比例,造成部分看守所的其他经费开支大于在押人员伙食给养费开支,容易从中滋生看守所挪用、挤占或侵吞、贪污在押人员伙食经费等违法犯罪现象,影响了在押人员伙食给养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财政部门在拨付给看守所的费用中明确有关费用开支的内容、范围和金额,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职务犯罪问题。

2.调整看守所经费拨付机制和标准,增加财政拨款。针对目前各地看守所存在拔付经费标准不统一、拨款渠道不一致、数额差距较大,特别是基层看守所经费拨款严重不足等问题,结合看守所羁押量逐年增加、物价上涨等现实情况,原有的看守所经费拨付标准已执行多年,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进行调整并适当提高经费拨付标准。建议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看守所的经费开支进行一次详细的调查研究,结合当前市场物价和在押人员数量重新核定看守所经费拨付标准和数额,并由地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经费到县级看守所,确保看守所财政划拔经费的合理平衡。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12

    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是指看守所干警利用手中职权实施的犯罪与监管职责相关的行为,主要有:私放在押人员罪;不负责任造成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罪;虐待在押人员罪或其他经济犯罪等。近年来,随着躲猫猫事件的发生,看守所这一原先封闭于公众的场所为舆论所关注,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案件背后也多有看守所干警的渎职滥权行为。监所检察工作除了对看守所开展日、周、月检察外,还要按照规定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预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开展。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惩治司法腐败和保护被监管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重要手段①。认真研究看守所这一特殊场所下国家公职人员即民警的职务犯罪的原因,针对性的找准对策,从而达到维护刑诉法的顺利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任务。

    二、看守所干警职务犯罪的问题和原因

    (一)从管理制度上看

    看守所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健全、不到位,是职务犯罪发生的制度原因。看守所在收押、关押、律师会见、留所服刑、出所等各个环节都定有规章制度和流程予以规范,但由于制度不健全、有漏洞以及存在的有制度不依,执行制度不力,违反制度不究的个别现象,相关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给少数监管民警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少数干警游离于制度之外,或者利用制度的漏洞,滥用手中职权,最终走向违法犯罪。如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环节上,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材料,为其非法保外就医,达到不在监管场所服刑的目的。

    (二)从看守所场所环境来看

    其封闭性、不开放性和隐蔽性,是职务犯罪发生的环境原因。封闭场所和特殊环境造成工作透明度较差,助长了监管人员敢于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看守所一般相对比较封闭,信息流通不畅,对在押人员的监管改造活动与其他执法活动相比,向社会开放的程度很低,看守所民警的职务行为因在相对隐蔽的状态下进行,难以受到公众社会的监督,因而造成个别看守所干警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被外界发现的错觉,进一步助长看守所干警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

    (三)从看守所干警执法观念看

    个别看守所民警受社会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负面影响,思想价值观念发生了扭曲,作风涣散,思想堕落,道德沦丧,是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观方面。作为看守所干警,应保持高度警惕,知晓自己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和职责,工作中不应有懈怠和马虎,认真履行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监管场所干警的职权,但是个别干警不注重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视公权为私权,把商品交换原则用于所担负的职责中,从事了一些与监管活动背道而驰的行为。某些看守所监管民警因为长年累月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接触,面对面管理促使接触的阴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如果再淡化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思想上不以为然,行动上界线不清,一旦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从而滥用手中权利,进行权钱交易,更有甚者与罪犯打成一片,不分你我,订立攻守同盟,走向犯罪深渊。

    (四)外部监督从检察监督看

    监所检察监督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强,也是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无监督则无制约,无制约则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必然滋生腐败。而目前监所检察监督往往是被动监督,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情形,相互交叉的人际关系和复杂的监管场所环境令人无所适从,使得监督力度不够,有时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或纸上。目前有的地方检察监督无法监督到监管场所的各个环节,难以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难免有所漏洞;有的地方检察监督有时碍于情面,搞好人主义,重配合,轻监督,对有犯罪苗头的现象纠正不到位,给某些监管干警犯罪可乘之机。

    三、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认真分析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问题成因,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预防看守所职务犯罪,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针对目前阶段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成因及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从思想主观上

    强化对看守所干警的思想道德教育,构筑坚强的思想防线,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强化法律意识,教育干警用法律和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执法者更应懂法、守法、护法,养成良好的执法风范,促进执法公正,对干警进行权利观教育,使广大干警从根本上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确实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为警清廉。在机制、体制上还没有彻底铲除职务犯罪土壤和条件的情况下,加强思想教育,使内因起到外因的主导作用,提高看守所干警监管人员的素质。

    (二)从队伍建设上

    加强看守所干警队伍建设,从严治警,全面提高监管干警队伍素质。从严执法执纪,严格整肃监管队伍。预防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一方面要发挥正向的激励作用,建立一支廉洁、知法、懂法的干警队伍。把好进人的关口,完善干警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把那些具有较高学历,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人招到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敢于清理负面问题,要敢于正视队伍中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严格查处,严厉制裁腐败行为,对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认真教育处理防微杜渐;对违法违纪的应及时通报情况并公开处理结果;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绳之以法,绝不姑息迁就,坚决清除执法队伍。再次,还要注意对干警的日常培训与提高,加强对干警的工作考核,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提高其执法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提升其管理水平,以减少和杜绝监管干警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从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上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13

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是指看守所干警利用手中职权实施的犯罪与监管职责相关的行为,主要有:私放在押人员罪;不负责任造成在押人员脱逃罪;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罪;虐待在押人员罪或其他经济犯罪等。近年来,随着躲猫猫事件的发生,看守所这一原先封闭于公众的场所为舆论所关注,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案件背后也多有看守所干警的渎职滥权行为。监所检察工作除了对看守所开展日、周、月检察外,还要按照规定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预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开展。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惩治司法腐败和保护被监管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重要手段①。认真研究看守所这一特殊场所下国家公职人员即民警的职务犯罪的原因,针对性的找准对策,从而达到维护刑诉法的顺利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任务。

二、看守所干警职务犯罪的问题和原因

(一)从管理制度上看

看守所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健全、不到位,是职务犯罪发生的制度原因。看守所在收押、关押、律师会见、留所服刑、出所等各个环节都定有规章制度和流程予以规范,但由于制度不健全、有漏洞以及存在的有制度不依,执行制度不力,违反制度不究的个别现象,相关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给少数监管民警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少数干警游离于制度之外,或者利用制度的漏洞,滥用手中职权,最终走向违法犯罪。如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环节上,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材料,为其非法保外就医,达到不在监管场所服刑的目的。

(二)从看守所场所环境来看

其封闭性、不开放性和隐蔽性,是职务犯罪发生的环境原因。封闭场所和特殊环境造成工作透明度较差,助长了监管人员敢于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看守所一般相对比较封闭,信息流通不畅,对在押人员的监管改造活动与其他执法活动相比,向社会开放的程度很低,看守所民警的职务行为因在相对隐蔽的状态下进行,难以受到公众社会的监督,因而造成个别看守所干警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被外界发现的错觉,进一步助长看守所干警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

(三)从看守所干警执法观念看

个别看守所民警受社会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负面影响,思想价值观念发生了扭曲,作风涣散,思想堕落,道德沦丧,是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观方面。作为看守所干警,应保持高度警惕,知晓自己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和职责,工作中不应有懈怠和马虎,认真履行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监管场所干警的职权,但是个别干警不注重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视公权为私权,把商品交换原则用于所担负的职责中,从事了一些与监管活动背道而驰的行为。某些看守所监管民警因为长年累月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接触,面对面管理促使接触的阴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如果再淡化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思想上不以为然,行动上界线不清,一旦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从而滥用手中权利,进行权钱交易,更有甚者与罪犯打成一片,不分你我,订立攻守同盟,走向犯罪深渊。

(四)外部监督从检察监督看

监所检察监督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强,也是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无监督则无制约,无制约则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必然滋生腐败。而目前监所检察监督往往是被动监督,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情形,相互交叉的人际关系和复杂的监管场所环境令人无所适从,使得监督力度不够,有时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或纸上。目前有的地方检察监督无法监督到监管场所的各个环节,难以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难免有所漏洞;有的地方检察监督有时碍于情面,搞好人主义,重配合,轻监督,对有犯罪苗头的现象纠正不到位,给某些监管干警犯罪可乘之机。

三、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认真分析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问题成因,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预防看守所职务犯罪,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针对目前阶段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成因及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从思想主观上

强化对看守所干警的思想道德教育,构筑坚强的思想防线,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强化法律意识,教育干警用法律和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执法者更应懂法、守法、护法,养成良好的执法风范,促进执法公正,对干警进行权利观教育,使广大干警从根本上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确实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为警清廉。在机制、体制上还没有彻底铲除职务犯罪土壤和条件的情况下,加强思想教育,使内因起到外因的主导作用,提高看守所干警监管人员的素质。

(二)从队伍建设上

加强看守所干警队伍建设,从严治警,全面提高监管干警队伍素质。从严执法执纪,严格整肃监管队伍。预防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一方面要发挥正向的激励作用,建立一支廉洁、知法、懂法的干警队伍。把好进人的关口,完善干警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把那些具有较高学历,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人招到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敢于清理负面问题,要敢于正视队伍中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严格查处,严厉制裁腐败行为,对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认真教育处理防微杜渐;对违法违纪的应及时通报情况并公开处理结果;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绳之以法,绝不姑息迁就,坚决清除执法队伍。再次,还要注意对干警的日常培训与提高,加强对干警的工作考核,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提高其执法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提升其管理水平,以减少和杜绝监管干警 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从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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