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法人年度报告书实用13篇

法人年度报告书
法人年度报告书篇1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纲要》为指导,根据开学初制定的各项计划,努力将新的教育理念贯彻到教育实践中,走内涵发展之路,促进教育行为的优化,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提升了幼儿园的整体教育实力,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顺利通过了省二级幼儿园的验收;幼儿舞蹈《千手观音》县一等奖;雷雪峰数学优质课《数数小本领》市二等奖、县二等奖;王晓晶科技论文《浅谈自选游戏与科技教育的融合》县一等奖。幼儿园由于城市拆迁,整体搬迁至红枫苑小区,逐步实施对活动场地进行改造、美化,优化幼儿园环境,同时添置教学设备,以教育信息化推进教育现代化,为幼儿创设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为教师的提供高标准的教学条件,是全县幼儿园中维一所绿色幼儿园。食堂分级量化B级。全园教职工将以饱满的热情、崭新的面貌、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向着更新、更高的目标奋进,再创一流佳绩!

 

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纲要》为指导,根据开学初制定的各项计划,努力将新的教育理念贯彻到教育实践中,走内涵发展之路,促进教育行为的优化,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提升了幼儿园的整体教育实力,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顺利通过了省二级幼儿园的验收;幼儿舞蹈《千手观音》县一等奖;雷雪峰数学优质课《数数小本领》市二等奖、县二等奖;王晓晶科技论文《浅谈自选游戏与科技教育的融合》县一等奖。幼儿园由于城市拆迁,整体搬迁至红枫苑小区,逐步实施对活动场地进行改造、美化,优化幼儿园环境,同时添置教学设备,以教育信息化推进教育现代化,为幼儿创设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为教师的提供高标准的教学条件,是全县幼儿园中维一所绿色幼儿园。食堂分级量化B级。全园教职工将以饱满的热情、崭新的面貌、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向着更新、更高的目标奋进,再创一流佳绩!

法人年度报告书篇2
法人年度报告书篇3

各位领导、同志们:根据院领导的安排,要我在会上作一个发言,这是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关心,可我感到心中有愧的是,工作做的还不够,距领导的要求还相差很有一定距离,我也没有什么成绩好说的,更没有什么经验可谈,我就谈点个人体会和感受,权当抛砖引玉:

一、加强业务学习。我于年月正式作为一名书记员进入法院工作,到今年已经是第三个年头。在我刚进入法院工作时,对书记员工作不是很了解,通过院里的培训、老书记员带领及自己的努力学习下让我很快了解到这份工作的性质及内容。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等各项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书记员工作也很琐碎,比较繁杂,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我在工作中格外注意细节方面的问题,因为我知道在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中一方面主要处理程序法上面的事务,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无论在实体法上审判员处理的如何好,只要诉讼程序出了错,那就会被发回重审,而之前所做的大量工作就会白费。所以平时我比较注重对诉讼法的学习,工作中尽量做到认真、仔细,特别是对当事人的送达、期间等方面比较关注,就年而言,由我担任书记员的案件共件,目前没有一个案件在程序上出错。而另一方面,书记员的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开庭时的记录工作,就我个人的工作习惯而言,每次开庭记录的前一天,我会到审判员处翻阅案件卷宗材料,这不仅是为了再次检查诉讼材料送达的情况,确认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也是为了熟悉案情,了解当事双方争议的问题,让自己能在开庭记录时做到快速总结、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快、准、精的记录庭审情况。

二、提高自身修养。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中第一条就是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而案件开庭前事务性工作会与许多当事人接触。在过去的工作中,我感受到法院在很多群众眼里是个神圣的地方,他们对法院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希望自己的问题能在法院得到解决,同时也了解到很多群众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多,在与他们的接触中有时会遇到不是很了解法律的程序或是对立情绪很重的当事人,此时,我就会耐心的给他们解释民事诉讼中相应的法律程序,热情的接待他们,告知他们享有的权利、义务。虽然我不是法官,但我作为法院的一名书记员、一名党员在工作时、在面对当事人时,我代表的是青羊区法院,我的所言所行也影响到当事人对我们法院的印象,因此我认为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在工作时应以较好的修养、热情的态度来面对当事人,我希望能让他们在与我们的接触中感受到法院是个能让群众信任的地方。

法人年度报告书篇4

二、年度报告对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到*年3月31日以前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的内容:

1、是否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有关政策;

2、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3、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包括使用的印章、标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

4、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

5、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宗旨和业务范围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是否有法律、法规等相关依据;

6、事业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的负责人是否一致;

7、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开办资金比登记的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8、有关资质认可或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9、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0、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11、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12、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13、依法纳税情况;

14、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

15、涉及诉讼情况;

16、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

17、营利性事业单位是否有国家公务员兼职的情况;

18、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四、事业单位年度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3、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4、*年度审计报告或经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盖章证明的资产负债表(或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损益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

5、税务登记证和本年度(12月份或本年度最后一次)纳税交款书复印件;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须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见附件1);在设立登记或去年年检时已提交此表的,可不再提交,但要在《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备注栏说明;

7、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年度报告工作程序:

1、事业单位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面地自查,对本单位一年来的运行状况作出简要总结,纠正违规行为,在此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已经上传庐江人事人才网上,各事业单位可自行登陆网站,在“办事指南”栏目中查找。

2、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本年度活动情况和提交的年度报告书进行严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应集中报送年度报告材料。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对表述不规范或无法律、法规等依据的,应按程序先办理变更登记,再受理年度报告事宜。

4、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报告书和有关附件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1)对年度报告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制的年度报告合格标记,有效期延至2009年3月31日。

(2)年度报告审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

(3)对于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在下达催办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六、以下事业单位被评为*年度免检事业单位,请于2月29日前携带法人证书正、副本到县人事局直接加贴年检标识。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庐江县城镇管理局、庐江县第四中学、庐江县土地管理储备中心、庐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庐江县植保植检站、庐江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庐江县白湖镇财政所、庐江县福利院、庐江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庐江县城关小学、庐江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庐江县白湖中心卫生院。

七、法律责任

已经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满一年后必须参加一年一度的年检,逾期不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将丧失法律效力,其从事的一切活动均为非法活动,涉及到的法律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八、其他有关要求

1、编委批准新设立的事业单位、撤销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完成的事业单位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

2、为维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严肃性,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的年度报告合格标记不得超过4个。超过4个的,应当重新打印新证书(正副本)。

法人年度报告书篇5

客观性是指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是根据被鉴定人客观存在的活体损伤等情况所作出的书面鉴定报告,也就是说,被鉴定人活体损伤等情况是客观事实。

准确性是指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应当准确反映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活体损伤等情况,身份和结果不应有其它可能性。

现行的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对被鉴定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设定了填写式的固定格式,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有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而反映被鉴定人身份最关键的信息之一——身份证号码却没有列入并成为其结构的组成部分。这是其结构设计的重大缺陷,使其在准确性方面存在明显瑕疵。

我院曾在审查逮捕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件案件:2011年11月13日,被害人刘某被犯罪嫌疑人艾某等人砍伤。为了防范犯罪嫌疑人艾某等人继续追砍,被害人刘某便化名姜某入住南昌某医院疗伤,医疗资料均以姜某之名建档。2011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刘某报案并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12年8月29日,法医依据被害人刘某以姜某的假身份信息住院治疗的医疗档案制作了一份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该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记载被鉴定人为姜某,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2012年12月13日,犯罪嫌疑人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该案从案发至法医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时间跨度较大,到法医鉴定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时被害人所受体伤早已痊愈,而作为故意伤害案,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是一份必不可少的关键证据,但该案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记载的被鉴定人是姜某,与被害人真实身份不符,尽管伤情属实,但该证据并不具有证实被害人刘某受伤情况的法律效力。

由于公民身份证号码具有唯一性和永久性,即一号对应一人,不重号,且永久不变,因而,身份证号码与指纹一样成为公民身份最重要和最明显的标识,在司法活动中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办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在记录被问人个人基本情况时一般要求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就是缘于身份证号码对证明身份的重要作用。

法人年度报告书篇6

根据上述制度设置,基层法院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如下运作模式: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即一并送达相应的财产申报材料,责令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则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自己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的、经查证被执行人有应申报而未申报财产或隐匿、毁损已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而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或拘留。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在制度设置和实践探索的结合下,展现出显著地优势:一方面,执行法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即以书面财产申报材料告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期限及拒不如实申报的后果,迫使被执行人在自动履行和申报财产的“两难”选择中必选其一,有效威慑其隐匿、转移财产的企图;一方面,执行法官可依据被执行人提交的财产申报表,有针对性地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从而及时、准确地控制执行标的,为快速、有效执结执行案件取得良好开端。

然而,2007年即被总结的“任债权人跑断腿,法院累弯腰,债务人只在一旁冷眼旁观”[1]的现象现今依然存在,制度设置和运行模式均呈现“完美”状态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在实践中并未能充分发挥其优势。对该制度的运行脉络予以探寻,可发现一处运作细节的缺陷显著影响了该制度优势的发挥。

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运作的细节缺陷

试图探寻一项制度的运作状况,可做参考的方式之一即为站在该制度约束对象的角度,审视制度存在的缺陷。站在一名被执行人的角度,当他试图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时,面对司法程序可有如下选择:1、得知生效法律文书时,可选择消极对待、置之不理,因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届时再履行,除较低的执行费用外,亦不会对自身造成损失;2、即使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材料,亦可以家中无人、离家外出等种种方式拒收法院文书材料,同时着手转移财产、隐匿行踪;3、在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有价值财产隐匿或转移至家人、亲属、好友等他人名下后,法院往往难以对上述财产予以追查,此时法院唯一有威慑力的措施是针对人身的强制措施:拘留。但是,鉴于前期已经隐匿、转移财产,基于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拘留难以实行,而基于未如实申报财产的拘留,在运作中是以送达责令申报财产材料为前提,在被执行人刻意隐匿行踪的情况下,责令申报财产材料难以送达。即使执行法官和债务人费劲辛苦找到避债在外的被执行人,因为责令申报财产材料未送达,执行法官依然无法当即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在签收责令申报财产材料后,将获得第二次隐匿行踪、逃避债务的机会,而执行法官和债务人将再次进行艰辛的“找人”工作。

由上述过程可见,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在具体运作中缺乏足够的威慑力以迫使被执行人主动进行财产申报。无惩罚,则无约束。在实际运作中,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惩罚措施,罚款与拘留是该制度的威慑力所在,但其罚款与拘留若以责令申报财产材料的送达为前提,则可能促使被执行人凭侥幸心理消极应对财产申报制度。换言之,法院责令申报与被执行人有义务主动申报之间的细节区别,成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运作细节上的缺陷所在。

三、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运作细节的完善

针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运作细节上的缺陷,以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义务模式取代现行的法院责令申报财产模式,是其完善运作细节的可行方式之一。

若以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义务模式取代现行的法院责令申报财产模式,即意味着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则有义务主动向法院申报其财产;未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17 条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和拘留。

(一)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义务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1、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义务模式的合法性

审视《民事诉讼法》第 217 条的文字表述,其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该条文中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要求用词为“应当”,意味着对申报财产系义务性要求。其二,法院对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处以罚款或拘留时,条文中并未有要求以送达责令申报财产材料为前提。因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义务模式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第 217 条之规定而具有合法性。

2、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义务模式的合理性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作用之一在于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应对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一旦法律文书生效,债务人即应严格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义务模式虽然减少了责令申报财产程序,且罚款与拘留系对其财产及人身具有重大影响,但并未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知情权,造成侵害。

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其生效的前提之一就是有效的送达程序。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明知裁判内容及履行期限而拒不履行义务且未主动申报财产情况的,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债务人故意拒收法律文书、避债在外等情形往往显著增加法院的送达成本和送达难度,法官在审理阶段完成送达程序后,执行阶段的财产报告制度若依要以送达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不但迫使执行法官和债权人再度投入艰辛的“找人”过程,更是对债权人合法利益及尊严的侵害。

对于公告送达而言,自然人往往因其所在村委(社区)及债权人均不知其下落且缺乏有效联系方式;企业则因变更实际经营地点而未依法至工商管理部门变更住所地信息或其登记住所地已不再正常经营且其法定代表人住址亦无法送达,前者系其违反行政管理的法定义务所致,其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身负担,后者则存在故意避债的情形。实践中,需要予以公告送达的个人或企业,往往并没有实际可执行财产,极难形成财产被强制执行且难以执行回转的情况。若财产报告制度依然要求以责令申报财产材料送达为启动前提,将导致执行法官或债权人费劲力气找到债务人,法院却受限于送达要求而无法对其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债务人再次逃避执行,客观上放任了恶意避债行为,更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复侵害,严重损害民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

3、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义务模式的可参照性

比较域外立法在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方面的规定,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亦可视为其义务之一。美国多数州均立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迫使被执行人(债务人)披露与强制执行有关的资料,被执行人(债务人)有义务接受对方律师的盘问,若做虚假宣誓将被按照藐视法庭处理。[2]其中,债权人有要求被执行人披露执行相关资料的权利,相对应的,被执行人则负有披露其财产情况之义务。域外立法例亦可作为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义务模式的参照。

(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义务模式的优势分析

在确定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义务模式具备可行性的前提下,该模式将有效确保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保持强有力的执行威慑力,促进执行案件的快速、有效执结,彰显法律的权威性。

1、充分发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执行威慑力

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义务模式下,法律文书一经生效,被执行人若未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有义务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否则将面临罚款和拘留的处罚。一方面,减少责令申报财产材料送达程序,使得被执行人无法通过责令申报财产材料的送达得知法院执行程序的启动而及时转移财产;另一方面,消除被执行人消极应对申报财产制度的侥幸心理,被执行人若选择隐匿行踪,将直接面对处罚威慑,承担一旦发现即处以罚款和拘留的高额违法成本,其利益损失效应[3],将使得被执行人即使在隐匿行踪期间,也将承受巨大的心理威慑压力。申报财产义务模式将真正迫使被执行人只能在自动履行和申报财产的“两难”中做出选择,促使被执行人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予以自动履行。

2、实现执行法官工作重心由“找人”向“核实财产”的转移

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义务模式下,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则有义务主动申报财产,且转移财产和隐匿行踪将承担巨额的违法成本,迫使被执行人积极应对生效法律文书、主动进行财产申报,使得执行法官减少在“找人”方面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能够集中审核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快速、有效进行。同时,亦免除债权人在胜诉之后仍要四处追寻被执行人下落之苦,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与尊严予以保障。

3、维护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全面审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作用,其申报财产义务模式对于故意逃避债务者而言具有执行威慑力,但是对于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则具有正当权益保护作功能。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成为被执行人在确无履行能力情况下对自身正常生活的保护途径。债务的产生具有市场风险等诸多因素。主动申报财产,本质上是对经济贫困等真正缺乏履行能力者的一种保护。经财产申报,法院一旦核实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即可予以程序终结,避免对其日常生活造成影响;被执行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状态经法院确认,亦避免债权人对其生活造成滋扰。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在完善申报财产义务模式的运作细节后,将更有效发挥其执行威慑力,对法院执行员的工作重心和强度予以完善,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与尊严予以保障,对确无履行能力债务人的正常生活和权利予以保护,对恶意避债者的财产和人身依法予以惩处,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信用体系,维系民众对司法的信心,树立法律的权威。

注释:

[1]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论执行威慑机制的特点》,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第67页。

法人年度报告书篇7

环境质量报告书主体是文字报告,一般可分为科技版、领导版和大众版三种;在编写时间上又可分为年度版和五年版。其中五年版编写完成后各省还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评奖活动,因此监测站会比较重视五年版的编报工作,而对年度版的编报则不够重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重大变化,环境压力不断加大,《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内容和形式已不能满足环境管理发展的需要,内容和形式上的局限同时制约了《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报质量。

一、存在的问题

1.编报系统指引性不强

《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大纲》和《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定》自1991年颁布至今已经超过 20年,20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大纲以及规定不再符合我国环境管理现状的要求,并且大纲及规定只给出了报告书编写的总体纲领,在具体评价评价指标、评价方法以及变化趋势分析等问题上没有做出具体要求,以致各监测站在编报报告书时缺乏系统指引,编报质量参差不齐,一般就按照大纲要求补齐所要求列出的指标了事,缺乏自主性和创新性。

2.评价方法不统一

由于大纲和技术规定均没有硬性规定报告书的具体评价方法,各监测站在编报时往往会运用了不同的评价方法,而评价方法的不同,有时会导致评价结果的不一致。例如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中有单因子标准指数法、综合污染指数法、污染指数分级法等; 地下水可选用F 值评价法; 湖库的富营养化评价可用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环境空气主要可选用综合指数法、大气质量指数(I) 、空气污染指数法( API) 和达标天数评价法等。运用不同评价方法的会有可能使同样的监测数据有不同的评价结果,从而影响可比性。

3.评价指标不一致

各监测站的监测水平不一致,如在饮用水监测方面,有些中心站早已开展了有机污染物定期监测,有些监测站每年只开展一次有机污染物监测,有些监测站可能从未做过这方面的监测工作;又例如在湖库水监测上,有些监测站监测的项目比较齐全,有些监测站只开展了几个项目甚至完全没有监测项目,这些监测站编报的报告书在参加评比时,就会存在指标缺项的硬伤,在评比中处于劣势。另外在五年报告书编报时,由于监测站之间选取的评价指标的不一致,评价结果之间相对缺乏可比性。

4.内容与实际联系较少

许多报告书在编写时,受信息渠道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内容较为空泛,纯粹是为评价而评价,与实际生活联系较少,与环保工作、政策法规的实施联系并不密切,无法突出环保工作的落实难度与实施效果,将评价结果“束之高阁”,实用效果不强。

二、对策与建议

1.强化监测能力,统一评价指标

近年来随着各监测站监测能力的提升,环境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子站的建设,PM2.5、臭氧等特异大气污染气体的监测展开,以及有机污染物监测的开发开展,监测站之间的监测指标有望实现统一,而实力较强的监测站多开展的项目亦可作为自己监测站的工作亮点,在报告书中体现出来。

2.将地表水评价重点从无机物污染逐步转向有机物污染上来,提升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之前由于各监测站的监测能力不一样,地表水评价重点一直放在无机物污染上,随着各监测站的监测项目逐步实现统一,评价重点应转向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有机物污染上来,才能提升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3.多运用图、表等辅助手段,降低文字描述的单一性

报告书的主体是文字报告,但如果文字描述太多,图、表穿插得太少,难免给人一种单调的感觉,可读性不佳。图、表的运用可使报告书的版面更丰富,篇幅更精简。

4.应从分析、预测、评估方面入手,增加趋势分析的实用性

目前年度甚至是五年报告书都会存在趋势分析泛泛而谈的问题,与实际情况结合程度不够,因此在进行趋势分析时,应先从分析入手,剖析环境质量现状,进而进行预测、评估,从而增加趋势分析的实用性。

法人年度报告书篇8

一是加强党的方针政策和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功底和政策水平。理论素质是支部书记思想政治素质的灵魂,为此,我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做到立场坚定,态度鲜明,对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坚决贯彻执行,不搞阳奉阴违,坚持党性原则。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任职以来,我坚持把和自己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学习重点。先后学习了《行政许可法》、《土地法》等法律法规,并在工作中自觉坚持依法行政。三是向实践学习,向其他干部群众学习,实践出真知。在向书本学习的同时,我始终注意观察和总结,注意向身边的有经验的同志请教学习,学习他们严谨的工作态度,果断处理问题的能力,较好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才能。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棘手或吃不准的问题,坚持向上级领导早请示、早通气,遇事敢于碰硬,不推诿扯皮,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和领导工作的能力。

二、 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努力提高工作成效

1、关注民生,稳步发展社会事业。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积极发展社会事业,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发展的实惠。今年以来,共为6户低保户发放金额13050元,向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5100元;申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18780元,申报符合政策生育特别扶助2人,三结合户1户;共向失业人员推荐岗位352个,收集公益性岗位8个,招聘人数23人,公益性岗位安置社区居民8人,动态消除了“零就业”家庭;投入资金15万余元,完成了3个居民小组的电路改造。

2、统筹兼顾,切实加强党建精神文明建设。

高度重视稳定工作,积极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切实把矛盾扼制在萌芽状态,社会群防群治工作取得显着成效,为建设和谐社会、保护村民的安定生活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外来人口管理逐步规范。党员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共有党员同志52名。进一步健全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在经济发展中带头建功立业,在社会事业建设中带头献计出策,在建设和谐社会,稳定村民生活中带头调解民事纠纷,党员作用日趋明显,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很好的先锋模范作用。

3、廉洁从政,严格要求自己。

作为一名社区党支部书记,我认为自身的一言一行都关互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此,在日常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一些敏感问题,特别是财务问题,我小心谨慎,坚持按制度办事,坚持清请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不辜负组织的培养和信任。

在我任职的这些年中,在街道领导和广大社区党员干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我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街道党工委正确领导的结果,也是全体社区干部、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配合、支持的结果。但这些成绩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相比、与发展的形式和任务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团结全社区人民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牢固的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性原则,增强致富本领,起到带头作用,树好自身形象,发扬勤劳俭朴勇于拼搏的光荣传统,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求真务实,进一步增强组织观念,遵守党的章程和党纪党规,事事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为实现富民强社区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党支部书记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村党支部书记年度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村级党支部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党支部书记2016年述职述廉报告

党支部书记述职报告2016

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述职述廉报告

党支部书记的述职述廉报告

人大代表村党支部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党支部书记年度述职述廉述德报告

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述职述廉报告

村党支部书记的述职述廉报告

党支部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法人年度报告书篇9

税务总局的上述措施,说明税务机关“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纳税人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而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并非完全取消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只是税务机关不再留存,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目前,部分企业认为税务机关取消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的留存就是取消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专项报告。

如果企业有能力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且自行出具了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我们应当予以认可。

综合上述情况,对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无论企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损失专项报告,我们都必须对资产损失情况在报告中进行陈述,并填报附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企业已经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应当取得中介机构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并在报告中披露中介机构名称、报告文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

二、企业自行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自行出具了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的,应当取得企业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并在报告中陈述如下:

贵公司上述资产损失事项,已经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妥善保管,并书面申明(详见附件)资产损失事项真实、合法和计算正确。

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

因XXX原因,致使我公司20XX年度产生货币资产损失(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人民币XX元,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人民币XX元,投资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人民币XX元,其他资产损失[资产捆绑(打包)出售、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刑事案件原因等]人民币XX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经公司依内部规章制度审批同意于20XX年度核销,现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之规定向贵局申报税前扣除。

我公司已经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对上述企业资产损失事项之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申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人年度报告书篇10

综上所述,提高证书报告质量对计量技术机构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如何来提高证书报告质量呢?简而言之,从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入手,提高证书报告质量。就是从检定校准任务的委托、计量器具处置、检定或校准、原始记录填写、数据处理、打印检定证书报告、审核、批准到盖章、发放,各个环节全过程控制,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切实提高证书报告质量。

1 加强人员的管理

在计量技术机构中,人是进行各项活动的主体。在证书报告形成前后,无论是接受委托还是检定,都是由人来执行的,人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检定校准工作的质量,也影响着证书报告的质量。从规范要求来看,对人员除要进行业务、技术方面的培训外,还应进行思想道德、政治、政策和法制观念等各方面的教育,以便提高人员整体素质,确保证书报告质量中人的因素。

2 加强规程、规范的管理

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考核规范》7.3要求:“开展计量检定时,机构必须使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如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则可使用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校准时,机构应使用满足顾客需要的、对所进行的校准适宜的由国家制定的校准规范。”规程、规范是证书报告出具的依据,使用现行有效的规程规范进行检定校准是必须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加强对现行有效规程规范的检索,防止误用作废版本。有效计量技术规程规范目录的检索途径可以定期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或者每年年初购买一本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编写,由中国计量出版社当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

3 加强证书报告形成过程全过程控制以及制度的管理

在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对开展检定和校准需要建立并执行下列管理制度:实验室岗位管理制度;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量值溯源管理制度;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制度;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制度。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考核规范》把这些制度全部包括在了质量体系文件中,要求这些制度在程序文件中有所体现。这些都是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科学管理,确保证书报告质量的重要基础。认真进行全过程控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证书报告质量的重要手段。

4 加强印章的管理

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考核规范》7.11.10规定“证书专用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程序。”印章管理环节非常重要,一旦盖上钢印或校准章,就意味着证书报告具备了法律效力。因此,管理印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盖章之前必须对证书报告生产的所有流程进行认真核对。

5 加强审核的管理

计量技术机构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以便证实管理体系运行能持续符合体系要求。我们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抽查一定数量的证书报告副本、检定校准原始记录、委托单等,对有关数据错误或结论错误进行统计分析,核对质量目标能否实现,然后采取一定措施,提高证书报告质量。

法人年度报告书篇11

第三条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均须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凡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细则还适用于持有一个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发行B股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必要,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本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五条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销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查核,保证经其查核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编制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招股说明书的具体内容与格式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一号。

第七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编制完成招股说明书后,应当将经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概要(具体编制内容见准则第一号)随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当地省或计划单列市一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经上述部门批准后,将上述文件一式十二份报送证监会复审。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一万字左右,对开报纸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招股说明书放置在发行人公司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各承销机构及发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并且在发售网点全文张贴,同时报送证监会十份,以供备案和投资公众查阅。

第八条  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批准后,且招股说明书失效之前,如果发生不修改招股说明书就会产生误导的事件,发行人与其承销商有责任对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应的修改。发行人对经证监会复审后的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作出的任何改动,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公布之前报证监会审核。

第九条  公司编制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以及批准其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要求。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资产负债表报表日和利润表及其他规定的报表的报告期间终止目距挂牌交易首日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其盈利预测期间自挂牌交易首日起至盈利预测期间终止日,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十条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不超过九十日,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发行人可以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简要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条例》第三十四条(一)、(二)、和(三)的内容,并且应当指明该公司发行该种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曾于何时刊登在何种报刊的何版上。但如果因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而省略的事项在该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有义务作出说明。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超过九十日、并且招股说明书已失效的,发行人编制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部内容。

发行人在其股票挂牌交易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全文或不超过一万字的上市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发行人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证监会一式十份,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认购表抽签结果、交款的地点与时间等,也应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进行股票配售,其信息披露按照《条例》中新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不少于两次向公众提供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格式和表式执行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在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布前,中期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事项,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后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十份备案,并将不超过四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中期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备案,并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之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凡既发行了社会公众股,又发行了人民币特种股,或在国内、国外交易场所均挂牌交易的公司,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同时向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公布。

第四章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条例》第六十条所列事项;

(二)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三)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

(四)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务担保或抵押物的变更或者增减;

(六)股票的二次发行或者公司债到期或购回,可转换公司债依规定转为股份;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八)发起人或者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九)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监事会议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十一)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视为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报告;同时应当按其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报告该交易场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书编制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时,应当在公开该重大事件前向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披露时机、方式与内容提出要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

第二十条  法人发生《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应当按照证监会制定的准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有关情况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第二十一条  法人发生《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除按照该条规定作出报告外,还应当自该条所列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公告书,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收购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向证监会报送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收购公告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名称、所在地、所有制性质及收购人;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要情况;收购人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主要从属和所属机构的情况;

(三)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公司持有收购人和被收购人股份数量;

(四)持有收购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最大的十名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

(五)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及说明;

(六)收购人欲收购股票数量(欲收购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于被收购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50%);

(七)收购人和被收购人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收购人前三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概况及股权结构;

(九)收购人在过去十二个月中的其他收购情况;

(十)收购人对被收购人继续经营的计划;

(十一)收购人对被收购人资产的重整计划;

(十二)收购人对被收购人员工的安排计划;

(十三)被收购人资产重估及说明;

(十四)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关内部规则;

(十五)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贷款、抵押及债务担保等负债情况;

(十六)收购人、被收购人各自现有的重大合同及说明;

(十七)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未来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预测;

(十八)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在发生《条例》第六十一条所述情况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在至少相同范围内作出澄清,并将事情的全部情况立即通知证监会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

第七章  信息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当将本人姓名、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办公室电话号码、图文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除应当遵照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自行选择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

公司除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各种文件译成英文的,英译文应该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英文报刊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与机构,按照《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处理。

法人年度报告书篇12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

第五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六条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审计组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承办审计业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五条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编制审计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第十九条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三十条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事项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第五章审计报告处理准则

第三十六条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依法作出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复核。

第四十条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审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审计不服的,应当先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法人年度报告书篇13

2.上市的有价证券的情况。

3.上市的批准与时间。

4.信息披露

5.上市费用

6.其他。

7.双方签字日期。

参考格式范本如下:

企业债券上市协议书

甲方:XXX交易所

乙方:XX公司

第一条 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 简称:

信用评级:

担保人:

债券面额:

期限:

利率:

发行价格:

实际发行总量:

已募集资金总额: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依照债券上市审查程序,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 甲方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债券上市的批准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四条 甲方有权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并负责交易环节和行情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安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对该债券按期还本付息。

第七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的前三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

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的保证。

第八条 乙方每个会计年度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布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刊登的当日,该债券交易停牌上半天。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至少应载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内容。

中期报告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的60日内公布,年度报告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公布。

第九条 乙方对于准确及时地向甲方提供债券担保人的资信和财务情况及其他任何对该上市债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信机构对企业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及时向公众披露任何对该上市债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资产变动情况、经营业绩状况、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重大诉讼、信用等级变动、担保人的重大财务变动情况及其他本所认为应该公布的信息),并在披露前两日向甲方报告。

在信息公告刊登的当日,该债券交易停牌上半天。

除上述公告处,关于该债券的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布时均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告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评论,并表示不对该资料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产生的或因依赖

该资料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信息披露的文件,一般应提前两个工作日报甲方审查,甲方在收到全部资料后24小时内作出答复。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

[[签证]]后的第二日即应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全部资料后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乙方应聘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处理外,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停牌或除牌。

第十五条 如发生异常情况,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或甲方自行决定债券的停牌或除牌。

第十六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额1亿元为基数;每月交纳500元,每增加2019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19元。乙方最迟

须于上市日的3日前向甲方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划交用方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内容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所有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两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在线咨询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工作日 8:00-24:00
7x16小时支持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支付方式
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