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实用13篇

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
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篇1

二、工作措施

(一)督促指导企业巩固和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石油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要求,各采油企业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各采油企业应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一,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懂技术、懂管理的人员通过安全资格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员证,规范有序地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到岗到人。重大危险作业过程必须确保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监督和管理,必须确保有专业的技术作业人员持证,按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作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标准开展安全检查,形成检查记录,严格隐患排查整改和复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达到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2、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建章立制和规范管理上狠下功夫。各采油企业应重点健全和完善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应急救援演练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经费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以及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责任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进行管理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非煤矿山企业应结合生产作业需要和生产工艺特点制定和完善矿山开采、机械加工、电气运行、爆破、运输、安全检查等各个生产环节、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指导生产作业,规范操作行为,提高安全操作的可靠性。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各生产岗位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按“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具体落实到企业每个部门和每个人,严格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严格责任追究,形成完整、有序、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

4、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依据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石油企业应严格按17元/吨原油提取和使用安全经费,加大安全投入,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劳动保障、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等。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先进的生产工艺,着力打造安全型石油开采和服务企业,从源头上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推进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企业应急处置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石油开采企业、涉油服务企业要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据《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工商银行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具体收缴标准为:

(1)石油钻井有1—2部钻机的存储金额为32万元,有3—5部钻机的存储金额为50万元,6部以上钻机的存储金额为80万元;压裂、固井公司按照每队10万元存储,其他外协作业队伍按每队5万元存储。

(2)采油厂存储200万元,长庆采油三厂作业区、长庆采油三厂新寨作业区、长庆采油六厂、长庆采油七厂,长庆采油八厂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缴纳,并将缴纳证明提供县安监局备案。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主要用于组织事故抢险救灾、事故调查、事故伤亡、经济损失偿付。

5、规范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治并举,以防为主。石油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和长效机制,明确日常检查、定期排查、整改治理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卡管理,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治理,严格检查验收,跟踪督促落实。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按省、地、市有关要求上报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6、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采油企业要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包括触电、火灾、爆炸、中毒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二)充分履行综合监管职能,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监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石油企业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严格贯彻落实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要求,确保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石油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偷盗、非法进入石油作业现场、破坏正常生产秩序,影响石油企业安全生产作业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石油开采、技术服务企业无执照和超范围经营查处工作;国土、林业、水利、供电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作为政府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应充分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履行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依据《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各采油厂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或者地面油气处理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县安监局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上述之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职责分工对石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安全前置审批制度,对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开工建设。

工程设计审查应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评审资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国家和本省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程验收应当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材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安全验收评价结论,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安全机构设置或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国家和本省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组织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变更、换证工作。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范围等安全许可事项改变的,督促企业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或安全许可事项改变未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的,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限期办理换证手续,拒不申请办理的依法上报关闭取缔。严禁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或持过期失效证照进行生产作业。

(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在上岗前、岗中、离岗时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定期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装备,淘汰落后设备,采取新工艺、新设备,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凡是未落实职业危害管理责任的企业,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中,要突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及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一要加强企业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监管的重大意义,抓好典型引路,广泛普及安全常识。各企业要在生产区域内刷写安全标语,在办公场所设置安全宣传橱窗。二要加强企业的培训管理,县安监局要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好对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企业负责人的资质管理;加强对企业重点部位、关键岗位的安全培训,做到重点部位、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加强“三级”(企业、车间、班组)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努力做到“三不伤害”。

(七)严格监督检查,深化专项整治。要依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行业部门检查、安监部门督查的方法,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和督查工作,督促企业切实加大安全投入,严格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促进全县石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步入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要依法加强专项治理整顿,对查出的隐患要建档立卡,落实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强制其退出市场。

(八)严格事故查处,强化责任追究。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同时,要按照“关口前移”的规定,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篇2

为切实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常务)任副组长,区自然遗产保护办、区建设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区畜牧水产局、区档案局、区旅游产业公司、森林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遗产保护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区自然遗产保护办:负责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指导监督区世界自然遗产规划的实施和资源保护工作。牵头抓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宣传工作;负责核心景区建设项目核准登记。

区建设局:参与建设项目选址核审;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核心景区内加工预置砖、预置板等违规违法行为。

区林业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实施动植物资源普查,建立动态档案(珍稀、濒危动植物、古树名木),并制定保护措施;负责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完成调查评估报告;规划、建设动植物科普馆;巩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成果;落实森林防扑火措施,严厉打击毁坏植被违法行为;加强核心景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动植物检疫工作,制止不符合规定的外来物种进入核心景区;制止在核心景区内捕猎野生动物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负责索溪峪林场区域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

区旅游局:负责制定景点轮休计划和旅游高峰期游人疏导方案,禁止超容量接待游人;建立景观档案;设立景点标示标牌;负责进入核心景区的科学考察、标本采集、影视片拍摄的管理;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世界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区水务局:制定核心保护区内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向水体新建排污口的管理;严禁在核心保护区内挖砂,严禁堵塞河道、溪流、湖泊、山泉、瀑布和抽取地下水;制止向河道、水体倾倒垃圾和其它固体废弃物的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及管理;落实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专项工作经费。

区司法局:负责将保护自然遗产资源的有关政策法规纳入年度普法宣传、普法培训和普法考试的内容,全面提高全区干部职工、景区居民保护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的法律意识。

区交通运输局:规范核心景区车辆营运秩序,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核心景区居民生活费的发放;对核心景区建坟行为和宗教场所实施有效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在全区中小学生中开展自然遗产保护知识的教育宣传,让保护世界自然遗产观念深入到中小学生心中。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核心保护区内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燃放行为的管理。

区环保分局:加强核心景区环境质量监测,重点对大气、水、声等方面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监测分析,定期环境质量公报,及时提出改善措施和保护建议;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杜绝重工业污染项目落户;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口,科学制定污染防治方案,监督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转,确保达标排放。

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办理核心保护区内新建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协助联系地质遗迹、地质稳定性调查,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及拟定防治方案;制止开山、采石、采矿、烧砖瓦、烧石灰和采集化石、钟乳石、开展攀岩竞技表演等损害地质地貌的行为。

区规划分局: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及建设项目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报批工作;负责编制景区景点详规;负责抓好核心景区违法建设管理。

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将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宣传与社区文化活动相结合,积极开展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宣传活动。

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负责核心景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区畜牧水产局:牵头抓好核心景区捕鱼捉虾等管控工作。

区档案局:负责收集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相关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存档备案。

各景区办事处:负责所辖核心景区景点监管,制止在石壁上题词、雕刻、作画行为;负责临时服务点秩序的管理,制止张贴商业广告行为;负责相关责任区的森林防火、违法建设的管理。

区旅游产业公司:负责核心景区垃圾清运;负责在游客集散地及门票站设立自然遗产保护科普宣传牌;负责车辆、建筑材料进入景区的管控工作。

相关景点单位(公司、公司):采取有力措施,保持经营范围内自然遗产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森林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重点做好违法建设的管控,资源保护的监管,森林火灾的防扑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要全面做好自然遗产保护宣传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手册、墙报、宣传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进行自然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将《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法规和世界地质公园等知识在全区干部职工、景区居民、景区从业人员、全区中小学生和中外游人中进行全面宣讲,让保护世界自然遗产真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

(二)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篇3

(二)加强矿山生产安全管理。矿山开采生产是否按台阶方式进行;生产过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生产工业广场布局是否合理、场地是否清洁有序;材料或产品堆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强化矿山运输监管。运输车辆是否按要求装车,装载是否超标超限;运输车辆是否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是否散落碎石影响公路路面平整,是否违规占道堆码;公路损坏及修复情况。

(四)落实植被恢复措施。是否坚持边开发边治理,及时实施治理恢复;是否依法办理征收占用林地相关手续;采矿权人是否履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采空区植被。

(五)做好矿山环保工作。矿山企业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评”,是否按照环保要求,对生产产生的废渣、废水进行规范化处理;在破碎、筛分、落料、装卸、转运等生产的各个环节是否进行湿法作业,消除扬尘污染。

(六)加强火工产品管理。火工产品的销售、运输、保管、爆破的实施是否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七)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辖区内是否存在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监管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权出让管理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市政府办〔2014〕62号)文件执行情况。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进行。区市县负责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组织和实施,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按职责开展督促检查。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前锋区、华蓥市、邻水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科学制定整改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全面开展整治工作,确保2月5日前完成自查并整治到位,并将自查报告于2月10日前报市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检查督导(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市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专门督导,各负责督导的市级相关部门应对负责方面工作进行不低于2次的现场督查指导,督查情况于3月5日前报市整治办。现场督查要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整治办汇总后统一通报相关区市县,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曝光。驻市新闻媒体由整治办协调,根据督查责任单位的申请参与检查工作。

(三)整改验收(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底):相关区(市)县对发现问题和市整治办通报的问题要庚即安排进行整改,落实责任,确保在3月20日前整改到位。市整治办将针对督查发现的重点问题整改情况组织进行逐项验收,同时搞好整治工作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上成立广安市石灰石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席世洪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区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

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矿山秩序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市级有关部门作为整治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督查检查具体工作。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秩序整治,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矿产品运输秩序整治,市林业部门负责矿山植被恢复措施落实情况整治,市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环保工作情况整治,市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火工产品管理情况整治,涉及矿山开采秩序整治由市整治办直接负责。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作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直接抓。要组织强有力队伍,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全力抓好辖区石灰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篇4

二、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场)街办和职能部门的作用

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篇5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九条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

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报海油安办备案。

在设计阶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重要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应当经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图纸上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专业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纸施工。

第十三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产的安全措施,于试生产前4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正常后,应当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划分和标明安全区与危险区;在危险区作业时,应当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条海洋石油的专业设备应当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专业设备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

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在开始作业前1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外国海洋石油作业设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建立守护船值班制度,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周围应备有守护船值班。无人值守的生产设施和陆岸结构物除外。

第二十三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编制钻井、采油和井下作业等作业计划时,应当根据地质条件与海域环境确定安全可靠的井控程序和防硫化氢措施。

打开油(气)层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确认井控和防硫化氢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保存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况和气象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发证检验制度。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发证检验包括建造检验、生产过程中的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二十六条发证检验工作由作业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实施审查、检验,并对审查、检验结果负责。

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海油安办对发证检验机构实施的设计审查程序、检验程序进行监督。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起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负责作业者,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承包者和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四)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负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备案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安全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五)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六)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熟悉海洋石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能胜任海洋石油安全检查工作,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

第三十条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依法对作业者和承包者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作业者和承包者进行安全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遵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现场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活动;

(四)保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期间,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免费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防护用品等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第四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作业者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救援人员,或者与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并在实施作业前编制应急预案。

承包者在实施作业前应编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作业者和承包者的基本情况、危险特性、可利用的应急救援设备;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划分、通讯联络;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处理、应急状态中止、后续恢复等处置程序;应急演习与训练。

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作业内容、作业海区的环境条件、作业设施的类型、自救能力和可以获得的外部支援等因素,应能够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并随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或者补充。

事故和险情包括以下情况:井喷失控、火灾与爆炸、平台遇险、飞机或者直升机失事、船舶海损、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放射性物质遗散、潜水作业事故;人员重伤、死亡、失踪及暴发性传染病、中毒;溢油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事故或者出现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时,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当发生应急预案中未规定的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事故和险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人员、作业者和承包者负责人、各分部和海油安办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海油安办及其有关分部、有关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

第四十条无人员伤亡事故、轻伤、重伤事故由作业者和承包者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代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作业者应当建立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事故统计年报应当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政府有关部门。

承包者在提供服务期间发生的事故由作业者负责统计。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或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或者使用不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或者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或者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的;

(五)出海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列行政处罚,由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二)石油合同,是指中国石油企业与外国企业为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依法订立的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

(三)海洋石油开采活动,是指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海域内从事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储运、油田废弃及其有关的活动。

(四)海洋石油作业设施,是指用于海洋石油作业的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物探船、铺管船、起重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设施。

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篇6

以前公司纪委监督存在为难状态,一是监督意愿不强。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部门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的意识淡薄,导致纪委难以理直气壮地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二是监督体制不顺。公司纪检监察机部门受同级党委的领导,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以及人员编制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决定,客观上使得纪委监察部门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三是监督方法不多。从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看,纪委监督还普遍存在监督违纪违法多、监督履职情况少,事后检查多、日常监督少,单项监管多、系统防控少等问题。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监督,要协助党委规划好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同时要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落实工作分工,对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执纪,要按照和党的纪律规定,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三是追责,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区域、单位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四是警示,要充分发挥案件查办在反腐倡廉中的治本作用,深入挖掘公司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警示意义,深入开展“讲案例、学法规、划底线”教育活动,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五是教育,针对不同层面、不同岗位的党员干部,分别以多种形式、有侧重点的开展党的纪律宣传和党风廉政教育,有计划地做好案例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宣传,在企业文化中融入廉洁自律元素,履行好教育引导责任。本文就内蒙古石油落实好纪委监督责任具体措施做以下思考:

一、要多措并举加强宣传教育,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一)要以党员为重点教育对象,多形式开展好“七个一”活动。即“每周发一期廉政教育周宣传、每月度发一期廉政简报、每两个月组织一次廉政教育讲座或学习考试、每季看一次廉政教育片或参观廉政教育基地、每半年组织一次问卷调查、每年开展一次述职述廉及评议、主要领导讲一次廉政党课”。内部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的人员,通过党课学习、警示教育、撰写廉洁自律座右铭等形式多样的廉洁教育活动,不断“提醒”;外部定期加强与承包商、供应商、客户的沟通与联系,增进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互信。

(二)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教育对象,多内容开展“六项教育”。

1、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强化党性修养和纪律观念。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牢记党的宗旨,牢记使命、牢记职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慎独、慎微、慎权、慎欲,构筑起牢固的思想防线,自觉抵制腐败现象的侵蚀。

2、开展制度教育,增强制度执行力意识。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知道制度、懂得制度,遵守制度,不断增强法纪意识、制度意识。

3、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意识。通过以案说纪等活动,以生动、形象、直观的方式开展教育,总结教训,警醒他人;通过参观监狱等现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积极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求党员干部算好七笔账:即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账、自由账、健康账。

4、开展主题教育,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意识。树立“诚信、崇廉、律己、敬业”的廉洁理念,把自律、自省、修己视为做人、做事的基础和根本,让正确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上扎根,在实践中闪光,在奉献中升华,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做到谨慎用权,守住防线,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5、开展特色教育,提高教育的吸引了和感染力。强化多方式、多体裁、多平台的廉洁教育,推进廉洁从业寓教于文、寓教于娱、寓教于体。

6、开展示范教育,提高见廉思齐的压力感。加强对廉洁勤政先进典型的宣传,大力表彰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涌现出来的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使广大党员干部学有榜样。

二、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扎实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有力促进内蒙古石油的繁荣发展。

(一)按照中央纪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内蒙古石油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细则》及配套的《工作规划》和《分工方案》。

(二)制定《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方案》。按照“责任落实到岗、风险防控到岗、制度制订到岗”的原则,根据廉洁风险内容和等级,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明确监管权限,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分级管理、加强自我预防,强化分权制衡,实施全程防控。

(三)各级党组织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增强各分公司廉政、勤政意识,营造良好的廉洁文化氛围,为推进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三、要落实各项监督检查制度,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人员,加大权力运行的监督

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协助党委规划好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同时,要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落实工作分工,对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一)主要监督内容

1、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运作的集体决策原则进行监督。按照《内蒙古石油分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制定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措施,开展“三重一大”事项工作风险和“三重一大”工作廉政风险分析,规范“三重一大”工作程序,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和腐败现象发生。

2、对落实集团公司《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对项目决策及审批、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等内容进行重点排查,整改薄弱环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领导人员从业行为。

3、不断加强业务工作的监督。重点对成品油外采、非油品采购、设备物资采购和销售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等决策及操作过程的监督。按照《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经营管理加强监督监察的暂行规定》做好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4、不断加强关键岗位监督,对公司从事人事、财务、计量、油品计划、营销、调拨调运、基建、投资等,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官小而权大”岗位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5、根据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建设的八项规定、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内蒙古石油分公司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落实“八项规定”情况。

6、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反对“”现象,通过有效监督避免和减少各级领导干部的“”现象和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的产生。必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典型。严肃查处各类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失职渎职、、违规选人用人以及利用中石化资源平台谋取私利的案件。

7、对干部考核任用进行监督。监督考核过程和结果运用。按照《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审核。

8、监督检查公司所制定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要对各部门和分公司如何履行职责、执行制度进行监督。

(二)主要监督措施

1、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全面监督

①不同对象谈话:根据《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廉政谈话实施细则》规定,党委、纪委领导与基层党政主要领导进行履职谈话;纪委领导对新任、降职、改任人员等组织调整时,都要进行廉政谈话;纪委对轻微违纪和群众有反映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②领导干部三述:按照《内蒙古石油分公司中层主要领导干部述学述职述廉实施细则》要求,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述职;领导干部对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述廉;领导干部对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进行述学。

③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属于监察对象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填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如实反映婚姻、收入、财产、直系亲属从业等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2、完善监督制度

①建立日常工作报告制。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涉及重大事项及突发性事件随时报告。

②建立列席会议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实施办法》凡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议题的党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等会议,所辖和联系的单位要提前告知公司纪委派人列席。

③实施巡视督导制。公司纪委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按工作方案开展巡视工作,检查、测评、考核所辖单位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④实施专项检查制。针对日常工作报告和巡视督查工作中发现的线索,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且较为严重的,以及不同时期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问题或某一时期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较为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检查。

3、 多措并举明责,多层次发挥“五书”作用。

①领导干部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根据《内蒙古石油分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促使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领导干部行为。

②领导干部家属签订“家庭助廉承诺书”。充分发挥家庭在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③重点岗位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促使重点岗位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忠实履行职责,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

④针对突出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把问题整改到位。

⑤重大问题决议责任人“签字背书”。促使责任人合理确立事项、科学评估风险、实时跟踪管理、确保效率效果。

4、进一步创新工作联动机制,发挥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整体合力

①在各盟市分公司设立专职纪检监察员的基础上,在全区系统内员工中聘任党风廉政建设义务信息员、监督员。加强对盟市分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考核,增强盟市分公司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感、主动性和创造性。

②创新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联动机制,公司各部门既要各行其职、各尽职责,又要情况互通、信息共享。“通过纪检管人、通过监察管事、通过审计管财”三种监管同步推进,建立一个防控腐败的动态化流程监控机制。

③不断拓宽监督渠道。采取举报专线电话、专用电子邮箱、聘请监督员、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个别谈话和舆论监督等形式,大力拓展群众监督渠道,发挥网络等新兴媒体的监督作用,整合资源、延伸监督线,扩大监督面,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

④加强与当地纪检机关和上级公司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对工作的支持、帮助和现场检查督导。

四、要发挥惩处的警戒作用,坚决惩处腐败分子

充分发挥案件查办在反腐倡廉中的治本作用,深入挖掘公司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警示意义,深入开展“讲案例、学法规、划底线”教育活动,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

(一)要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的,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实际行动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多方面化解群众怨气,减少矛盾的发生,促进企业稳定。

(二)以查办发生在管理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典型。加大违纪惩处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各类腐败案件。

(三)要按照和党的纪律规定,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进一步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构建科学客观、务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和工作机制。特别是加强对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监督,坚决纠正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的形式主义倾向,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提供科学依据。

(一)尽快建立两个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有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反映。

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篇7

(一)经市水利局授权同意后,县水务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评估报告》,依据《评估报告》起草县河道河砂开采权第三轮公开出让方案、合同等有关主要材料,依法提出可采区和禁采区、可采期和禁采期、年度控制采砂总量、开采方式、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市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方案报市水利局批准,负责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后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实施采砂方量专用票据核查;为买受人及时审批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加强对买受人及其聘请的主要管理人员和采砂户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等。

(二)县监察局负责对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过程及后期采砂管理中的部门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三)县海事处负责航道管理、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船舶检验、船员考试发证、船舶登记签证,依法查处“三无”船只和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出让后未批准的采砂船舶、机具的监管。

(四)县交通局负责河道砂石运输行政管理,受理砂场岸线使用、船舶营运、码头经营及滩场地使用行政许可等,加强砂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规范水上经营秩序。

(五)县财政局负责将纳入财政非税专户的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及有关规费进行管理,并按县政府批准同意的支出费用及时拨付和实施监督。

(六)县物价局负责对河砂开采权出让后的砂石市场销售价格进行监管。

(七)县法制办负责河砂开采权出让许可有关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参与对出让过程及后期执法监督过程中协调相关部门行政执法的有关事宜。

(八)县招投标中心做好河砂开采权拍卖会的准备及组织工作。负责拍卖资料的编制并提供数家有资质、信誉好的拍卖公司名单,供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九)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拍卖、移交、开采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各类治安案件。

(十)县工商局负责为买受人办理相关工商手续和加强砂石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县国税、地税局提供所征国家税收的依据、标准,以便竞买人咨询,依法征收买受人的生产经营税赋。

(十二)县环保局依法提出水源保护范围并在后期管理中加强对水源保护范围的监督。

(十三)县国资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安监局配合各成员单位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

(十四)各标段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葛坳、银坑、宽田、段屋、车溪、岭背、贡江、罗坳、罗江、梓山、黄麟等十一个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确保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征收买受人规费的单位,须提供所征费项的依据、标准,以便竞买人咨询,依法征收买受人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费。

二、出让方式、标的、期限

(一)出让方式

经市水利局授权、县政府同意后,本轮出让实行有保留价的增价公开拍卖。拍卖公司由县招投标中心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佣金5%以内(由竞买人支付)。竞买人公开竞价,应价最高者(必须不低于保留价)为开采权的买受人(即开采权人)。若最高出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可以保留价为起拍价重新竞拍。拍卖后未成交的标的,将视情况另行组织拍卖或挂牌出让。如竞买人中标后不缴纳中标款的,将按《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没收中标人竞买保证金,并由领导小组重新组织拍卖。如重新拍卖后标的成交价低于原中标价的,其差额部分由原中标人赔偿。

(二)出让标的

按照便于管理、允许竞争、防止垄断的原则,结合出让标的河道的砂石储量及其它自然条件等具体情况,本次出让区域设置六个标的。

见下表:

注:1、依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同意,将贡江镇梅江黄金大桥至贡江跃洲水电站大坝河段新增设为禁采区。2、梅江与贡江汇合口以上贡江梓山河段4km内是县城饮用水新取水口二级保护区应设为禁采区。

(三)出让期限

本次6个标的公开出让的开采期限均为叁年,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依据《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出让开采期限和控制开采量任何一条达到,同为开采权到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公开拍卖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二)有利于河道采砂管理;

(三)有利于砂石市场经营秩序以及砂石销售价格的稳定;

(四)不影响防洪、通航、堤防、城区饮用水等安全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安全。

四、拍卖要求

(一)每个标的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竞买人参与,应价最高者为该标的竞拍买受人。

(二)每个标的成交价不低于规定的拍卖保留价。

(三)竞买人可以报名参与6个标的中任何一个标的的竞拍,但每个竞买人只能获得1个标的的开采权,竞买人获得1个标的开采权后,便无权参与其它标的的竞拍。

(四)竞买人必须保证缴纳经营期限内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并在拍卖会前签订竞买承诺书。

(五)竞买人在拍卖中标后有能力保证所中标的内所属砂场的安全生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五、竞买人资格要求及资格审查

(一)竞买人资格要求:

1、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近三年无违法记录。

3、提供中标后对标的砂石开采和经营管理方案。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二)资格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报名人员按上述资格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允许报名人报名。

六、拍卖手续

(一)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一个标段时按该标段起拍价的5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多个标段时,竞买人应按多标段报名交纳竞拍标段累计起拍价的50%交纳竞买保证金。

(二)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公证单位对本次拍卖结果当场公证,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拍卖全部成交价款和按拍卖期限内控制开采量的河道砂石资源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等费用及履约保证金后,即与县水务局签订合同,并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逾期不交上述费用者,视为买受人放弃中标权力,并按前述第二大点竞买人中标后不缴纳中标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竞买保证金可抵买受人拍卖成交价款,多退少补。

(五)买受人要按拍卖成交价的15%向县水务局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规定专户存储,合同期满后,如无违反合同条款行为,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七、起拍价的确定和主要规费的征收标准

起拍价的确定:根据《评估报告》提供的市、县管河道各标的的砂石资源的贮藏量以及控制砂石开采量及河道砂卵石预测销售量等数据确定各标的开采权的起拍价。

见下表:

1、标的出让期限内批准开采量及起拍价

2、主要规费的征收标准

3、河砂开采权出让费

市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市河砂开采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市管河道河砂开采权的,其出让费应当由买受人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买受人和受委托组织公开拍卖部门的规费足额上缴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出让总额的80%返还受委托的县(市、区)。县(市、区)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部自留使用。

4、河道砂石资源费(本轮河道河砂拍卖只拍卖开采权、砂石资源费等费用另按规定收取)

市管河道征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附件三第七条规定:按省、市、县1:3:6的比例分成,即按40%及时上缴市财政;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自留使用。

八、现有砂场管理及砂石的处置

(一)买受人原则上使用现有合法的砂场销售砂、卵石,不得擅自新建砂场和新增采砂船舶、机具。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贡江镇梅江黄金大桥至贡江跃洲水电站大坝河段设为禁采区。

(三)对第三轮开采权期满后,各砂场所遗留的砂、卵石,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向各砂场业主告之,所有遗留的砂、卵石均归新一轮开采权买受人经营。

九、工作日程安排

一、成立县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3月31日完成,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委托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和县物价局对出让河段的砂石资源储量、可采量、控采量及砂石市场的需求量和合理砂(石)价格等编制评估论证报告,并完成报告的论证。(2012年4月18日前完成报告的论证。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协助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起草《县河道河砂开采权第三轮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拍卖各标的的《合同书》讨论稿)(2012年4月28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草拟的《实施方案》及《合同书》,确定有关重大事项。(2012年4月30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向市水利局上报将县市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委托我县组织实施的请示。(2012年5月5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行政服务中心、拍卖公司编制拍卖资料文本。(2012年5月15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协助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拍卖公司)

七、在媒体拍卖公告。(2012年5月18日,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

八、竞买人资格审查。(2012年5月19日至6月17日,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举行拍卖会和签订《合同书》。(2012年6月18日,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拍卖公司,协助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向社会公告每个标的的买受人。(2012年6月28日,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对买受人及其聘请的采砂管理人员培训。(2012年7月15日完成,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买受人正式接受所买标的内的砂场。(2012年7月18日,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十、出让后的监督管理

(一)价格管理

1、砂石价格管理由县物价局负责,买受人必须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河道砂石销售实行最高限价制(砂22元/方,石35元/方),买受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砂石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涨价。如有串通、垄断砂石市场及砂石销售价格等不法行为,县工商、物价部门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按《合同书》约定,终止合同,并按《合同书》约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二)税费管理

买受人须依法注册经营主体,统一经营、统一纳税,一次性缴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竞拍的有关费用以及出让期限内控制开采量的砂石资源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等费用,按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并实行一季一征缴。

(三)采砂管理

采区正式生产作业后,由县水务、公安、海事、港航等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专人,按领导小组指定的管理区域,对采砂现场实施包干监管。

1、买受人必须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采砂作业,并必须在限定的可采区内定时、定点、定船、定量开采。禁止在河道内淘金或开采其它金属。

2、买受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3、开采权期限内,采砂管理部门不得为买受人及其签订协议的合法砂场以外单位和个人办理采砂许可证。除买受人及与其签订协议的合法砂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河道河砂开采权拍卖的河段内从事经营性采砂活动。

4、买受人不得阻挠政府组织的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河道清淤和个人年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的采砂行为,不得阻止外地砂、卵石进入砂石市场。

5、买受人根据生产需要,如需扩大或新建砂场,在不影响防洪和航运及采砂机具(船)总数控制等的情况下,必须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否则,将依法取缔。

6、买受人(含所属采砂户)在河砂开采中,须随采随运,严禁将尾砂、尾石或废弃物堆积在河道中,影响防洪、航运及人身安全。合同期满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县境内河段继续开采和经营砂石。

7、竞买人在拍卖中标后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抓好标的内所属砂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在采区河道两岸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篇8

长期以来,我县河道非法采砂和沿岸违规经营砂场的现象十分猖獗,极大地破坏了沿岸人民的人居环境,带来了大量安全隐患。近年来,虽然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了多次执法整治行动,但收效甚微,各种非法采砂行为时有发生,河道安全和砂石市场秩序面临严峻挑战。河道治理与砂石市场整治工作已是形势所迫、发展所需、民心所向,事关当前,影响长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站在保一方平安稳定,促一方经济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开展河道治理和砂石市场整治是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日召开的全市砂石市场整治和河道治理工作动员大会上,马勇书记、衡华市长、跃涛副市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马勇书记强调了要从确保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高度,要从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并明确提出要对整治工作实行行政问责。市委、市政府对此次整治工作高度重视,态度非常坚决。市里成立了由马勇书记、衡华市长、忠雄副书记任正副组长的砂石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这次河道治理和砂石市场整治工作,全市上下是一条心、一盘棋、一个声音唱到底,是不留情、动真格、敢碰硬、求实效的一次坚决行动。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形成共识,认真领会上级精神,深刻认识治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我县河道治理和砂石市场整治工作。市委、市政府要求,此次整治工作要与深入开展经济领域反腐倡廉工作相结合,与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斗争相结合,与加强基层民主组织建设相结合。

(二)开展河道治理和砂石市场整治是现实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县河道102公里,流经9个乡镇、65个村,现有非法采砂船28条;沿江两岸现有砂场93个,具有合法手续的仅51个,非法砂场42个。这些采砂船采取掠夺式的开采方式,砂场乱搭乱建,砂石市场经营秩序混乱。一是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采砂船随意抛弃尾砂,违规进入禁采区作业的行为,造成我县河道内砂堆林立,深坑密布,河势不稳,极易导致河岸崩塌,行洪不畅。多数砂场画地为牢,强占资源,肆意侵占河道,人为抬高洪水水位,对行洪和航运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甚至有部分砂场毁坏良田,毁坏水利与交通工程设施,稍有不慎就会酿成重特大安全事故。2002年,我县花果山人和桥特大管涌事故就是由于乱采滥挖引起的,深刻的教训历历在目。二是严重影响城市建设和管理。沿岸大小砂场建设标准不高,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十分突出,对城市环境卫生带来很大压力;部分挖砂船不按规定时间作业,噪声扰民时有发生。今年是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的关键之年,这些问题的存在妨碍了创建工作的开展,破坏了投资环境,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三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采砂严重冲击合法采砂的正当利益,双方矛盾一触即发,多次发生冲突,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社会和谐带来许诸多不稳定因素。四是严重影响税收征管。根据有关部门调查,砂石行业偷税漏税现象十分普遍,有些经营业主既不按税法缴纳税收,也不按规定缴纳规费,财政收入大量流失。

(三)开展河道治理和砂石市场整治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群众利益的迫切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河道采砂都有极其严格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也出台了《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河段乱采滥挖、乱堆乱放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响,反映非法采砂造成的道路受阻、灰尘漫天、噪声扰民等问题的建议和提案、群众来信来访一直不断。开展治理整治行动,规范砂石开采和经营秩序,是维护法律尊严、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顺民意、保民生的必然举措。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力推进河道治理和砂石市场整治专项行动

开展河道治理和砂石市场整治专项行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需要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这次专项行动总的要求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按照《县河道治理和砂石市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深入、彻底开展河道治理和砂石市场整治,切实做好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工作,确保河道防洪和航运安全;确保全县砂石市场经营秩序良好,加快卫生县城创建步伐,切实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确保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体目标是,整顿采砂秩序,打击非法开采,保护合法利益;全面实行岸上分筛,推行砂卵石一体上岸的采挖方式,做到砂石采挖与河道疏浚相结合;规范砂石经营秩序,做到无一处“地摊式”砂场、无一处非法经营砂场、无一处非法码头、无一条非法采砂船只。工作重点是:

(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今天,县人民政府了《关于河道治理和砂石市场整治的通告》,对河内非法采砂(淘金)的船只,一律要求在2010年月10日前自动驶离水域,或主动上岸拆除解体。对置若罔闻、继续开展非法开采的,要坚决予以打击,依法,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月12日左右,县政法部门要对河段几艘重点非法采砂船只依法强制取缔;月20日以前,全县境内的28条非法采砂船必须全部清理取缔,这项工作由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指挥部将成立专案组。对月10日前未离开水域的非法采砂船一律实行强制分解拆除,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人员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打击。

(二)全面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一是严格实行河道采砂权出让制度。年8月依法中标的40条采砂船今年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今后所有采砂权必须依法公开出让,公平竞拍。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月20日前牵头编制好河道砂石《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采矿权出让资料;月15日前,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竞买准入条件;月底向社会招标信息;月30日前,县国土资源局完成砂石采矿权的公开竞拍。二是全面推行岸上分筛。目前,由于采砂工程船乱弃尾砂,大卵石堆积河道,不仅造成了砂石资源的浪费,而且严重影响河道安全。为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行洪和通航安全,必须严格推行岸上分筛的管理办法。做到采砂过程中河里不留大卵石,上岸大卵石全部进碎石场,进行综合利用。

(三)清理整治现有砂场。一是坚决取缔非法砂场。沿岸没有办理行政许可的砂场,必须在月20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对拒不拆除的,由县砂石场整治组牵头,县公安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和沿河各乡镇政府配合,实行。二是取缔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砂石场,其中合法的砂石场必须搬迁至指定范围内。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为巩固整治成果,确保砂石市场的长治久安,借鉴外地的成功做法,县里将成立专门的砂石管理机构,从各职能部门抽调专人组成,整合职能,实行联合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全面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河道治理和砂石市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里成立由进良书记任组长,我和军田副书记、国生主任、刘萍主席等多名县级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的整治工作指挥部,由进良书记任政委、我任指挥长,县纪检监察、公安、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海事和沿河乡镇等20多个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公开出让组、砂石场整治组、依法打击组、维稳组、纪检监察督查组等6个工作行动小组,分别由一名县级领导任组长。同时,成立县河道治理和砂石市场管理办公室,抽调16名专门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负责整治工作的整体推进。各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沿河乡镇也要成立以书记、乡镇长任组长,有关村支书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

(二)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市人大关于流域治理的有关决议精神和属地管理原则,整治行动以沿河各乡镇为主体。沿河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分级负责制,确保工作落实。一是要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安排,沿河各乡镇在月1日前周密制定好辖区内河道治理和砂石市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县指挥部。同时要组织召开好乡镇班子成员会议、机关干部会议、村干部会议、党员组长会议、各种船主会议等五个会议。县直部门要迅速召开干职工大会,分层次签订责任状和承诺书。二是要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县委宣传部要制定专门方案,组织县电视台、《通讯》、县信息中心开辟专栏,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宣传的重点;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沿河各乡镇、村(社区)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在重点地区悬挂横幅标语,张贴《关于县河道治理和砂石市场整治的通告》;各乡镇要做细做实采砂船主和砂石经营业主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法规,努力营造人人参与河道治理,全民投入整治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三是要扎实推进责任区域内的清理整治工作。沿河各乡镇在月20日前完成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采砂船只的清理取缔工作和非法砂石场的拆除工作。四是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对河道整治和砂石市场整治过程中问题的处置,明确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妥善处置,对合理的利益诉求,要千方百计予以保障,对于超越法律和政策的无理要求,既要耐心宣传政策,更要旗帜鲜明,采取果断措施,把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恶性的发生。

(三)要强化部门工作责任。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要统筹兼顾,搞好协调,抓好督查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按预定计划有序推进。要在底前严格划定禁采区域,河道7条一级支流严禁机械化采砂。各工作小组要按工作性质和任务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砂石场整治组要在月20日前依法取缔县城非法砂石场,规范全县砂石场,完成县城城区范围内的合法砂场的规范工作。依法打击组要对影响极坏的非法开采船立即实行立案侦查,对沿河非法开采船只依法打击。纪检监察组要对整治行动进行全程监督,对消极懈怠、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篇9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广大人民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规范砂石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实现全市砂石资源管理规范,利用科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三园区管委会是规范砂石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监督主体、维稳主体,要切实履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管理辖区砂石资源,整顿砂石开采、加工、堆积、运输中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整顿规范

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坚定不移地依法推进砂石资源管理秩序整顿规范工作。

(一)明确禁采区,取缔禁采区采砂活动

经充分论证,实地查勘,规划确定X江城区段上起达成铁路X江特大桥上游4200米(拟建的X江四桥上游500米),下至遂绵高速公路X江特大桥下游3000米为砂石禁采区,设置禁采区标志。禁采区对应两岸城市规划区,禁止加工和堆积砂石。禁止在耕地开采、加工和堆积砂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政府负责,2013年5月31日前,将禁采区河道的采砂船、运砂船迁出禁采区河道;将禁采区河道内的砂石加工、堆料场迁出禁采区河道,并督促业主同步完成河道整复。由辖区政府和市属三园区管委会负责,2013年12月31日前,全面取缔河道内、外非法开采、堆积、加工砂石,并同时完成整复;禁采区两岸城区禁止运入和堆积砂石原料,现有堆积的砂石原料、砂石加工场2014年5月31日前处理、搬迁、整复完毕。未经市政府批准,海事部门不再许可建造砂石作业船只。

(二)科学编制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根据2006年省水利厅批准的《X江河段采砂规划报告》,结合城乡规划,砂石资源供需实际等情况,各县(区)要按照法定权限,逐年编制采砂年度实施方案,报市水务局审批,要结合采砂规划,统一规划、建设砂石加工场、产成品堆场。2013年度(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采砂实施方案,在2013年7月31日前报市水务局审批。未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或方案未经市水务局批准,不得进行开采许可。

(三)市场化配置砂石资源

X江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一律实行公开招拍挂。涉及的县(区)要统筹、科学设置拍卖标的,精心组织拍卖活动,确保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确保国有资源不流失。

(四)加强采砂许可和采砂过程监管

各采砂许可机关在办理采砂许可时,要依法审查采砂企业的相关证照,要明确砂石开采范围、深度、总量、期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环境保护等具体事项。河道采砂权出让、采砂许可情况,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水务局备案。要切实开展采砂量监测,对经监测已达到规定开采量的企业,发证机关应当令其停止采砂,限期整复并撤离河道。

(五)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各县(区)、三园区要立即组织专门队伍,深入河道、村社、砂石企业,摸清、查准企业采砂、加工、堆积等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整顿。坚决打击非法采砂活动,规范采砂秩序;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砂石价格;坚决打击无理取闹,煽动群访、集访、越级上访等违法行为,确保整顿工作顺利推进。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要建立长效机制,健全举报制度,明确目标任务,加强日常巡查,促进全市砂石资源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责任

市水务局要建立砂石开采的定期、不定期巡查、检查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工作。

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篇1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队实施HSE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旨在指导基层队编写HSE实施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油田企业地震队、钻井队、试油(作业)队、采油(采气)队、测井队、录井队、联合站、油气处理站(库)、浅海钻井(采油)平台等基层队。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Q/SHS0001.1—200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

Q/SHS0001.2—200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田企业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规范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中国石化[1999]安字467号

3基层队实施HSE管理的要求

3.1建设类基层队

a)地震队、钻井队、测井队、录井队、试油(作业)队、浅海钻井平台等属建设类的油田企业基层队,应在施工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完成投标书中,完成HSE实施程序的编写工作。

b)编制HSE实施程序时,应根据业主招标通知书中HSE管理的要求进行,并与业主的HSE管理体系保持一致。

c)HSE实施程序编制完成后,应作为项目标书的一部分交业主审查。

d)作为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应自觉接受业主委派的HSE管理人员的监督。

3.2运转类基层队

采油(采气)队、联合站、油气处理站(库)、浅海采油平台、气体处理装置等属运转类的油田企业基层队,应在投产前或正常生产中编制HSE实施程序。

4建设类基层队HSE实施程序

4.1HSE实施程序的编制要点

4.1.1基层队概况描述

主要内容包括:

a)工作类型;

b)人员状况;

c)工作性质;

d)工作量;

e)主要设施与设备;

f)HSE管理状况;

g)主要生产作业班组情况等。

4.1.2调查报告

基层队开工前或在对外承包工程投标书完成前,应对生产(施工)区域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范围包括:

a)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地形、地貌、气候);

b)社会环境

1)施工所在地的工业、农业、宗教、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卫生防疫情况;

2)现场所在行政辖区单位的名称、地址、距离、负责人、联系电话;

3)企业治安主管部门和辖区治安单位的名称、地址、距离、负责人、联系电话;

4)企业HSE主管部门的名称、地址、距离、负责人、联系电话;

5)距现场最近医疗单位及地、市级医院的名称、地址、距离、路线图以及负责人、急诊、外科的联系电话;

6)最近集贸市场(可提供基本生活物品)的地址、距离;

7)项目投资及管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距离、负责人、联系电话;

8)业主现场HSE监督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

4.1.3领导承诺和方针目标

4.1.3.1领导承诺

a)基层队领导应对本单位的员工作出书面承诺,当对外承包工程时,可经授权对外作出承诺,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领导和员工的监督。

b)员工的承诺可参照中国石化[2000]安监字6号文件的要求和应履行的HSE职责,结合本岗位的实际,由本人以文字形式提出,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接受本单位领导和员工的监督。

4.1.3.2HSE方针

基层队HSE方针应与公司的方针保持一致,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全员动手,综合治理;

改善环境,保护健康;

科学管理,持续发展。

4.1.3.3目标

a)基层队提出的HSE目标应符合或严于企业、二级单位的HSE目标;

b)HSE目标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体现对本单位各项HSE管理工作的控制;

c)具体的工作和活动,应制定详细目标和量化指标;

d)通过实施HSE管理,实现无事故、无污染、无人身伤害。

4.1.3.4责任

基层队正职领导是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在以下方面负领导责任:

a)组织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一体化管理,提高基层队的HSE管理水平;

b)通过岗位的HSE表率,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不断强化和奖励正确的HSE行为;

c)组织制定基层队HSE职责和HSE业绩的管理考核细则,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d)通过各种形式,搞好职工的HSE教育,提高职工的HSE意识和专业技能;

e)定期组织HSE检查,积极消除事故隐患。

4.1.4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

4.1.4.1组织机构

a)基层队成立HSE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队长担任

副组长:由主管HSE副队长担任

成员:由其他队领导、HSE管理人员、工程(工艺)技术员、设备技术员等组成。

b)制定基层队HSE管理组织机构图。

4.1.4.2职责

应明确基层队领导、管理人员和员工的HSE职责。

4.1.4.3职责考核

a)考核原则

1)基层队领导、管理人员和员工都应接受HSE职责的考核;

2)对HSE职责落实情况应定期检查、考核;

3)基层队领导、管理人员和员工应有HSE业绩、职责考核指标,并将履行情况记录存

档,并反馈至每位员工。

b)考核方式

1)基层队应建立HSE职责定期检查考核制度;

2)基层队队长的考核由上级HSE管理部门进行,基层队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考核由基层

队长牵头,基层队HSE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和公布;

3)考核内容应纳入基层队的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指标,按HSE职责履行情况,做到奖

惩兑现;

4)基层队通过HSE考核程序的实施,及时改进考核程序,严格HSE职责考核,逐步

提高HSE业绩水平。

c)考核内容

HSE考核内容主要包括HSE表现和业绩两个方面,主要内容有:

1)基层队领导

——HSE承诺兑现、目标实现情况;

——HSE职责的履行情况。

2)管理人员

——HSE职责的履行情况;

——对所管辖专业履行HSE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情况;

——对未能认真履行HSE职责,因管理失误造成事故的处理情况。

3)员工

——HSE职责的履行情况;

——遵守和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的情况。

d)考核奖惩

基层队领导、管理人员和员工的HSE职责考核情况要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并在经济考核

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4.1.4.4资源

a)人力资源

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要求,关键生产装置必须配备安全工程师,要害单位(钻

井队、地震队、联合站、建筑安装施工队等)设专职HSE管理人员,其他基层队设兼职HSE

管理人员。

b)培训

1)培训要求

——开工前,应对所有员工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并具有相应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

2)培训内容

——安全知识培训;

——医疗保健与急救培训;

——环保知识培训;

——岗位技能培训;

——求生和营救培训;

——工作标准与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

——应急预案培训等。

3)培训考核

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严格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的奖金挂钩。

4)培训的具体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4.2.5.1的规定执行。

b)物力资源

1)基层队领导应保证基层队HSE实施程序运行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保证抢险救火、隐

患整改等重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基层队领导应为HSE管理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用品、用具。

4.1.4.5文件控制

基层队应按Q/SHS0001.2—2001中4.2.7的要求,确定基层队控制的管理文件和技术资料,制定文件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保存现行有效版本。

4.1.5风险分析和隐患整改

基层队应在施工前或直接作业开始前,对装置(设备)的固有危险性、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工艺操作过程的危险性、主要生产环节和直接作业环节的危险性进行风险分析,提出并组织实施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1.5.1风险分析

a)生产装置(设备)、作业场所的固有危险性分析

1)工艺过程及物料、产品的火灾爆炸危险性、重点危险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2)生产、工作场所的物理性化学性危害因素、危险源点、危害范围、危害程度、已采

取的防护控制措施;

3)环境污染的可能性、三废处理措施和检测控制手段;

4)针对固有危险性分析,提出、编制和实施HSE工程技术措施和HSE管理措施。

b)主要生产环节和直接作业环节的风险分析

1)列出基层队的主要生产环节、直接作业环节和关键操作的项目内容;

2)对每一个生产环节、作业环节和关键操作可能产生的危险能量、危害形式、危害范

围、危害的程度进行分析预测;

3)根据分析预测情况,编制、实施针对性的安全处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4.1.5.2隐患整改

a)基层队应在施工前和在生产过程中,组织开展定期HSE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b)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落实整改负责人、防范措施、完成时间和验收方式。

c)基层队无法进行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记录予以保存。

4.1.6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4.1.6.1承包商管理

a)施工前的准备

1)组织对承包商施工人员进行HSE教育。

2)建立施工现场的HSE管理监督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3)检查承包商施工设备的安全状况,审查承包商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4)配合承包商对施工项目的固有危险性进行分析,制定应急预案。

5)制定和实施与生产系统相关的隔离措施。

6)制定和实施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管理控制措施。

7)办理有关作业许可证和车辆进装置通行证.。

8)将施工作业的时间、地点、项目内容、施工队伍、基层队授权的负责人、HSE事项,

以文字形式通知生产岗位和基层队相关人员

b)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承包商施工人员安全作业票证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施工人员的遵章守纪情况,

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2)建立与承包商进行协调、联系制度,协调解决生产施工中出现的问题,防止生产、

施工出现管理脱节和配合失误。

3)检查承包商施工人员对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反应处理能力。

4)将施工作业地点列入生产班组临时巡回检查的范围,岗位人员按时检查施工作业点

的施工作业情况和施工作业人员的违章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5)协助承包商进行事故调查。

c)施工后的现场交接

施工完毕后,应与承包商进行现场交接、确认。

4.1.6.2供应商的监督

a)制定供应商送料接卸监护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人员和接卸过程的安全监护工作;

b)制定供应商现场技术服务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供应商技术服务人员的HSE职责和权限。

c)制定设备(仪器、材料)的入库、使用和管理制度,以确保使用安全。

d)建立供应商所供原料、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跟踪制度,并随时反馈到HSE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4.1.7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

a)基层队应安排工艺、设备技术人员参与装置(设施)的建设,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保证施工队伍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工艺、设备变更,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执行。

b)基层队应与外来施工队伍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的有关事项及违规处罚规定,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前的HSE教育。

c)基层队应安排HSE管理人员对施工(建设)现场进行监督,对违反HSE管理要求的施工人员,有权制止。对严重违章的,应中止其施工。

4.1.8运行和维修

4.1.8.1要求

a)对所有新安装和改造的设备,要进行开车前、开车后审查。审查情况要记录存档,确认建设(建造)与设计相符,所需的验证试验全部完成并被接受,所有建议(偏差)都有了结论并得到指定技术主管部门的批准。

b)设置关键运行参数并定期监测。为保持装置在规定参数范围内运行,员工应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c)编制明确的开车、操作、维修和停车规程。

d)停车维修和改造的设备再次投用前,要进行检查和试验,并记录检查结论和实验结果。具体按中国石化[1999]安字467号文件中《安全检修制度》和《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e)制定综合性的“三废”管理办法,确保“三废”排放量降到最低,得到复用、循环或进行了恰当的处置。

4.1.8.2基层队应制定和完善以下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

a)设备拆迁及安装安全要求;

b)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及防火安全要求;

c)工业动火管理;

d)隐患报告制度;

e)营区(营地)HSE管理;

f)会议制度;

g)健康管理;

h)危险物品管理;

i)设施、设备的管理;

j)作业许可证管理;

k)用电管理;

l)环境保护管理;

m)采购管理;

n)HSE检查制度;

o)事故管理;

p)HSE检查考核制度;

q)HSE实施程序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制度等。

4.1.9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

4.1.9.1变更管理

对人员、工作过程、工作程序、技术和设备(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应进行有计划地控制。

a)变更提出者应按统一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经基层队领导签字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b)变更实施过程中,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基层队应配合变更主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监护人及HSE监督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c)基层队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通知有关人员;

d)变更实施结束后,基层队应对变更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提出初步验收意见;

e)对有关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作程序等变更,应及时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新的工作程序或操作方法。

4.1.9.2应急管理

在作业开始前,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着火、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机械伤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成立应急小组、制定应急程序、准备应急物资并进行应急演习,保证每个员工都熟悉应急程序。

a)编制应急预案应做以下工作:

1)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险情进行识别和分类;

2)明确应急组织;

3)确定应急抢险原则;

4)明确应急后勤保障系统(通信、消防、医疗卫生、物资供应及应急调度系统);

5)明确应急可依托的力量;

6)明确详细的应急行动程序等。

b)应急预案的主要附件

1)平面布置图;

2)区域位置图;

3)工艺流程图;

4)危险点源图;

5)消防设施图;

6)逃生路线图;

7)监控设施分布图等。

c)其他规定,按照Q/SHS0001.2—2001中4.7.3的要求执行。

4.1.10检查和监督

基层单位每月应组织一次全面的HSE检查。常规的HSE管理工作检查,包括日常、定期和不定期等方式;

4.1.10.1日常检查

a)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并对安全监控危险点进行重点监控;

b)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c)基层单位领导和HSE管理人员,应每天、每班深入现场,进行HSE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本单位无法整改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记录予以保存。

4.1.10.2定期检查

a)季节性检查

基层队应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季节性HSE检查: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

夏季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秋季以防火、防冬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

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b)节日检查

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备、备用设备等进行检查。

4.1.10.3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HSE检查台帐》上。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分类整理和登记。

4.1.10.4基层队对上级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应积极的组织整改。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

4.1.10.5基层队应编制下列直接作业环节和危险源点的安全监督要点:

a)用火作业;

b)进设备作业;

c)破土作业;

d)临时用电作业;

e)高处作业;

f)设备仪表维修作业;

g)物料装卸作业;

h)气瓶充装作业等

4.1.10.6奖惩

基层单位应制定检查考核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对发现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4.1.10.7检查和监督的其他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4.8的规定执行。

4.1.11事故处理和预防

a)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事故时,基层队应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采取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的措施。

b)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的事故调查。

c)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d)应通过不同形式和途径的HSE教育,提高员工预防事故的能力,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

e)其他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4.9的规定执行。

4.1.12审核、评审和持续改进

a)基层队应定期开展内部审核活动,并积极配合上级单位对其进行的HSE管理体系内部和注册审核,不断提高HSE管理水平。

b)基层队领导应定期组织开展HSE管理体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不断修订、完善本单位的HSE实施程序。

c)审核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4.10的规定执行。

4.2HSE实施程序的审批和实施

4.2.1审批

HSE实施程序编制完成后,应报上单位HSE主管部门审查,管理者代表审批后方可实施。

4.2.2实施

基层队应严格按照HSE实施程序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a)定期为上级部门和业主完成HSE表现报告;

b)自觉接受业主HSE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c)选派合格的HSE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HSE管理;

d)每位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HSE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不得损坏生产设施、危害双方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

e)发生突发事故,应执行应急预案,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业主HSE监督报告,并记录予以保存。

5运转类基层队HSE实施程序

5.1HSE实施程序的编制要点

5.1.1基层队(站、库、装置、平台等)概况描述

主要内容包括:

a)工艺简介;

b)主要工艺参数;

c)人员状况;

d)主要设施与设备;

e)上一级公司HSE管理简况;

f)主要生产班组情况等。

5.1.2调查报告

装置(站、库、平台等)投产前,或正在运行中,都应对所在区域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范围包括:

a)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地形、地貌、气候);

b)社会环境

1)装置(站、库、平台等)所在地的工业、农业、宗教、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卫生防疫情况;

2)装置(站、库、平台等)所在行政辖区单位的名称、地址、距离、负责人、联系电

话;

3)企业治安主管部门和辖区治安单位的名称、地址、距离、负责人、联系电话;

4)企业HSE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的名称、地址、距离、负责人、联系电话;

5)距装置(站、库、平台等)最近医疗单位及地、市级医院的名称、地址、距离、路线图以及负责人、急诊、外科的联系电话等。

5.1.3领导承诺、方针目标和责任

按4.1.3的要求执行。

5.1.4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

按4.1.4的要求执行。

5.1.5风险分析和隐患整改

a)油气站(库)、联合站、气体处理装置、浅海采油平台等,在项目建设前,应开展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正常开工后,应按公司的要求,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价。具体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6.0的要求执行4.5的规定执行。

b)生产过程中,每个班组、员工都应开展风险分析和隐患整改活动,具体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4.1.5的规定执行。

5.1.6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按4.1.6的要求执行。

5.1.7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

按4.1.7的要求执行。

5.1.8运行和维修

5.1.8.1要求

按4.1.8.1的要求执行。

5.1.8.2装置(站、库、平台等)应制定、完善并实施以下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

a)工业动火管理;

b)隐患报告制度;

c)健康管理;

d)环境保护管理;

e)用电管理;

f)消防器材的配备及防火安全要求;

g)危险物品管理;

h)设施、设备的管理;

i)装置工艺、技术管理;

j)开工、停工程序;

k)装置检修管理规定;

l)会议制度;

m)培训制度;

n)职工公寓HSE管理;

o)作业许可证管理;

p)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r)外来施工队伍(人员)管理;

s)事故管理;

t)HSE检查考核制度

u)HSE实施程序内部审核和评审制度等。

5.1.9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

按4.1.9的要求执行。版权所有

5.1.10检查和监督

按4.1.10的要求执行。

5.1.11事故处理和预防

按4.1.11的要求执行。

5.1.12审核、评审和持续改进

按4.1.12的要求执行。

5.2HSE实施程序的审批和实施

5.2.1审批

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篇11

委托人: 受托方:烟台南云(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协议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将其投资开发的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水泊南路以西、虎头蜂路以南、水泊大街以东、独山路以北建设用地约119亩、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的荣信紫荆花园商住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委托乙方独家全程进行策划销售工作。为明确双方职责,确保双方利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项目

本项目销售总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含商业、住宅、车库及附房)。

二、委托期限合作经营协议书本项目委托服务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

三、策划销售工作程序

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的营销管理程序开展各项工作,任何一方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2、乙方在负责该项目营销和广告策划时,需按双方共同确定的每期销控计划(内容包括:销售房源、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销售政策、销售时间等内容。以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书为准)对该项目进行营销和广告策划。

四、工作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房源销售价格及商业用房租赁招商佣金双方根据开发成本、合理利润及市场情况协商确定。甲方有权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标准如下:

1、策划销售费用标准:按每月双方确定的销售计划内已售房源的实际回款额为准(贷款客户贷款部分以银行放款为准)。策划销售费用=月销售回款额*1.5%。

2、甲方于乙方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最终销售价格,底价由甲方签字盖章后交予乙方。底价确定后,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期限内不再变更。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不得低于甲方所给的销售底价。超过底价(为有利于销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经甲方同意,后出台的种种优惠让利活动后的价格)部分乙方双方进行分配,其中甲方占超出部分的70%,乙方占超出部分的30%。

4、甲方可以预留部分房源作为自用,乙方不收取佣金。

5、甲方需在每月

五、销售周期

甲方相应手续办理完毕,乙方根据工程进度与甲方确定最终销售周期,收盘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合同终止。

六、甲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基本办公场所(售楼处),沙盘、桌、椅、空调、电脑、打印机、电话等相关办公设备。售楼处所产生的水、电、网费及话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指派专人与乙方联系相关工作,传递相关材料。

3、甲方按乙方需求,及时提供所需要的项目相关资料,乙方积极完成各项营销工作。

4、宣传单页、楼书、整体营销推广所产生的营销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责任

1、乙方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在合同签署后全面展开相关工作,工作小组包括策划、销售方面的工作人员,薪资费用由乙方自负。

2、售楼处包装设计方案及项目整体推广方案由乙方提供。

3、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须严格保守甲方经营机密。

4、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要求,及时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甲方定期给乙方下达销售任务,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业绩,甲方有权辞退乙方。

5、每月施方案的市场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6、若乙方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给自身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无关。

7、乙方负责向客户介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需提供的文件,介绍办理按揭手续的流程,带领客户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甲方协调银行方面各种人事关系。

八、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履行责任,所造成的项目销售时间延误和损失由甲方自身承担。

2、如乙方未能严格履行合同服务内容,由此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4、在甲方付清阶段合同款项后,乙方所提供的项目方案、分析报告的知识产权归甲方。

5、项目合作期间,双方应认真执行合同条款,不能擅自中止合同。任何一方无故中止合同,合同解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

九、其他事宜

1、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中具体工作内容可作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在工作中应加强配合与协调。遇有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本合同为独家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的房源仅乙方具有对外销售的权利。

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5、双方责任在履行完毕之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范本(二)】

甲 方:新疆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风路2号中银大厦32楼

乙 方:深圳市采纳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中浩大厦12楼

签订地点:乌鲁木齐市

经双方协商,甲方正式聘请乙方为甲方进行市场调研、整合营销策划、广告创意服务,双方本着相互信任、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达成本合作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Ⅰ、合作内容及服务费用

第一项:企业内部诊断

1、 企业经营战略

2、 企业组织形式及架构

3、 企业内部营销管理及模式

4、 业务流程诊断

5、 员工满意度调研

本项服务形成本次策划服务的基本依据,供乙方奥斯曼项目组参考,不向甲方提交报告,属于免费服务项目。

第二项: 市场调研

对河北、新疆两地各三个城市的消费者、经销商进行调研。

调研方式:街头或入户访问、深度访谈、座谈会

调研区域:乌鲁木齐、喀什、石河子、石家庄、邯郸、邢台

样本量:乌鲁木齐消费者400例,经销商5例

喀什消费者250例(其中维族消费者不少于100例),经销商3例

石河子消费者250例,经销商3例

石家庄消费者400例,经销商5例

邯郸消费者250例,经销商3例

邢台消费者250例,经销商3例

本项服务形成《市场调研报告》,服务费贰拾万元整。(注明:市调项目中乙方人员发生的差旅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项:整合营销策略规划

1、营销战略

(1)、战略目标

(2)、竞争战略

(3)、目标市场战略

(4)、推进战略

2、品牌策略

(1)、品牌定位

(2)、品牌核心价值

(3)、品牌写真

(4)、品牌规划

(5)、品牌延伸

3、营销组合策略

(1)、产品策略

(2)、价格策略

(3)、渠道策略

(4)、传播策略

4、整合传播策略

本项服务形成《整合营销策划大纲》,服务费为壹拾万元整。

第四项: 平面设计

平面设计包括如下内容:

1、海报(一款)

2、报纸广告(三款)

3、折页(一款)

4、灯箱(一款)

5、立牌(一款)

6、促销卡(一款)

7、单页(一款)

本项服务形成《平面设计及应用手册》,服务费陆万元整。

(注:其中设计部分不包括菲林费、印刷费、模特费等费用)

第五项:影视创意

共四款创意(提供电视脚本)

本项服务形成《电视脚本》,服务费贰万元整。

第六项:培训

由朱总及采纳专家进行策略营、销售管理、品牌三场专题培训;

本项服务为采纳友情项目,不另行收费。

以上四项收费服务项目费用总计38万元人民币。

Ⅱ、合作方式和要求

1、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中规定的策划、设计方案,并收取服务费,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付费。

2、甲方对乙方的所有方案具有审定权、修改权,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修正。

3、乙方应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甲方应对乙方的工作成果及时反馈。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类方案需经乙方朱玉童总经理审定并签字同意,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肿,对重要会议甲方要求朱玉童总经理亲自参加。

5、经双方商定认可的任何方案(以甲方签字为准),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动,否则引起的问题由改动方负责。

6、甲方采纳的乙方方案或设计都应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如执行中需要修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如影响本项目下一步工作的需经双方商定方可执行。

7、甲方积极配合提供乙方企划所需的合理资料,乙方必须对甲方的资料进行保密,如泄密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关的法律责任。

8、由乙方成立专案小组操作该项目业务的策划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经甲方文字同意乙方派出相应数量的人员到甲方所在地进行本项目的商讨工作。

9、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所有策划文件的版权归甲方所有。

10、 方合作的内容和细节,双方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任何一方无权向外界透露,否则另一方有权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11、 甲方有义务支持乙方工作,并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有义务尽职尽责执行本合同,如甲方对乙方工作质量不满意或认为乙方的项目人员不能承担相应的工作,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改善。若乙方不能及时改善,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12、 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国家政令的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遇有事故的一方应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由双方根据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责任。

13、 争议的解决:如因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再交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解决。

III、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对甲方的各类情况保密期限为一年。

IV、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一、双方最终确认整体服务费用总计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

二、费用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即支付给乙方策划服务费用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乙方以收到甲方支付首批策划

服务费银行付款凭证传真件之日为整个策划工作开始日。

2、乙方向甲方提交《新疆市场调研报告》、《河北市场调研报告》文本,经甲方签字、认可后三日内(以银行回单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策划服务费用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3、乙方向甲方提交《整合营销策划大纲》文本,甲方认可后三日内(以银行回单为准),向乙方支付策划服务费用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4、乙方向甲方提交《平面设计及应用手册》、《电视脚本》文本,甲方认可后三日内(以银行回单为准),向乙方支付策划服务费用人民币叁万元整。

注:策划服务费用不包含以下一些费用

1、影视、广播音带等广告制作费用、模特费、歌曲版权费;

2、广告费;

3、印刷品的电分费、菲林费;

4、乙方人员应甲方要求出差,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工作内容、参与人员和出行方式须经甲方审核。

Ⅴ、其它事宜

1、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双方各持两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友好协商解决。

3、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否则,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违约方承担。

甲 方: 乙 方:深圳市采纳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篇12

二、招聘原则和方法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招聘岗位职责

(一)政务服务中心“一口式”受理、前台接待、后台流转员岗位职责

1、咨询:承担各类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事务的政策咨询、接待服务、结果查询,发放告知单,分析办理事项;做好热线电话接听工作,对电话咨询和群众投诉做好相关服务和记录。

2、事务办理:按事项流程规范地受理、办理事项;做好与网格办中心流转人员的交接工作;负责印章的使用和保管;负责受理物料的存档。

3、发证收费:收取、发放各类事务办理中涉及的现金,开具发票;每天与财务人员做好现金交接,做到日清月结;发放各类卡证材料和事项办理结果物;负责对未当场办结的事务进行回复;

4、宣传政策。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的宣传。

5、计算机系统维护。负责计算机运行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6、完成网格化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采集信息。做好网格内人口、房屋、车辆等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单位、企业、门店等信息。

2、巡视排查。开展日常巡查,全面掌握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上报社会不稳定因素至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站。

3、便民服务。走访重点服务对象,为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提供便民服务。

4、宣传政策。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的宣传。

5、协调工作。区、街道网格化中心受理员需负责区、街道网格化中心信息受理协调处理等工作。

6、计算机系统维护。区、街道网格化中心计算机专员需负责计算机运行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7、完成网格化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招聘对象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报名需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政务服务中心“一口式”受理、前台接待、后台流转员报名条件

(1)以下条件需至少满足一条:本人为株洲市或株洲县户籍、直系亲属为株洲市户籍、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株洲有房屋、在株洲当地大学毕业未超过1年;

(2)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3)遵纪守法,乐于奉献,能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5)年龄在20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83年3月1日至1998年3月1日期间出生)。

(6)、能熟练操作电脑,熟悉office办公软件的使用。

2.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工作人员报名条件

(1)本人为石峰区户籍,或者有直系亲属为石峰区户籍。

石峰区机关事业单位、各街道、社区在岗临聘人员任职1年以上者(2017年3月1日前入职),不受户籍限制。

(2)遵纪守法,乐于奉献,能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4)年龄在20周岁至45周岁之间(1973年3月1日至1998年3月1日期间出生)。

(5)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6)能熟练操作电脑,熟悉office办公软件的使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的。

(三)、石峰区现有的政务服务大厅临聘人员参加政务服务中心“一口式”受理、前台接待、后台流转员报名,予以适当优先,具体优先措施见(五、招聘程序和步骤):

(四)以下人员群体报名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员,予以适当优先,具体优先措施见(五、招聘程序和步骤):

1.田心街道、社区下岗职工。

2.退役军人。

3.零就业家庭人员。

4.在石峰区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工作1年以上者(2017年3月1日前入职)。

5.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人员。

五、招聘程序和步骤

主要包括公告、报名和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具体程序和步骤如下:

(一)信息

1.在石峰区政府门户网、石峰(微信平台)、钻石人力资源公司网站等媒体招聘公告。

2.在石峰区各街道、社区、村张贴招聘公告,招聘信息。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

1.公告时间:2018年3月7日

2.集中报名时间:2018年3月7日至3月17日,仅接受现场报名。

3.报名地点及联系人: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蓝盾景园二期19栋302)

刘经理15570706706

易主管15273319884/28261037

赵部长13762336832(微信同号)。

4.报名材料

(1)提前填写好报名登记表(附件2);

(2)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或直系亲属户口薄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3张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的学信网认证报告;

(3)企业下岗人员提供所在企业开具的报考证明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退役士兵提供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就业失业)证,石峰区临聘人员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人员提供低保证。

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书、资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录诚信档案。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资格审查

由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资格审查:

1.毕业证书、年龄、户籍等方面审查。

2.体检审查(在录用名单确认后,同时进行体检)。

资格审查后,岗位招聘人数与该岗位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3,未达到比例的,经请示石峰区网格化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符合报名条件者将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告知领取准考证。报考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领取准考证,代领准考证者需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逾期未领准考证者视作自动放弃考试。

(四)考试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

1.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内容包括时事政治、判断推理、阅读理解、应用文写作、电脑基础知识、公共管理基础知识和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笔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2)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上为准;

(3)优先群体,给予笔试成绩直接加分的优先,具体加分情况见加分分类表(附件3)。

2.面试

(1)笔试结束后进行面试,根据应聘同一岗位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1: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2)面试为专业技能测试和岗位面谈。主要测试电脑实际操作,以及处理岗位职责内问题的能力;满分为100分,取平均分作为该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面试评委小组在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宣布成绩。

(3)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笔试、面试、综合成绩均采用百分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的优先;笔试成绩相同的,以笔试客观题成绩高的优先。

(4)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关注石峰区政府门户网及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

六、体检与考察

(一)根据应聘同一岗位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但综合成绩低于60分者不入围体检。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参照株洲钻石人力资源公司标准执行。

(二)体检合格者即确定为考察对象,用人单位将按照相关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按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石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石峰(微信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八、岗前培训与聘用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统一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将对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行、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考核合格者,与株洲钻石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年(2年期满后,根据劳动者的现实表现情况与实际工作能力可选择续签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被聘用人员违反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九、待遇保障

(一)政务服务中心“一口式”受理、前台接待、后台流转员聘用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2800元/月;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2500元/月,绩效工资1000元/月,合计3500元/月。

(二)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员聘用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2400元/月;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2000元/月,绩效工资1000元/月,合计3000元/月。

(三)年终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工作人员(按网格化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评选),给予3000元/人/年的奖励。

(四)缴纳“五险一金”: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

十、纪律监督

整个招聘工作将严格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招聘及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赵经理13762336832。

易主管15273319884/28261037。

刘经理15570706706/(微信同号)。

(二)监督电话:22629957(监察局)。

(三)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

十二、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篇13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根据各水库实际情况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是: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第八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合同制,由当地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招聘,聘用的水库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热爱水利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男性,年龄在22至50岁之间;必须服从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安排,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九条各镇人民政府或镇水利站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工作规范,与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和《工作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但必须有以下三大部分内容:一是权利、义务和具体任务;二是工作内容、目标和绩效;三是根据绩效制定奖罚办法。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新招聘录用者,应进行岗前培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凡任职1年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鹤山市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续聘上岗。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正常情况下,水库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到水库巡查;非常时期(台风、暴雨和水库泄洪期间),水库管理人员务必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水库运行、调度记录、水文观测记录和库区检查情况记录,并将水文数据及检查情况按规定报告镇水利站。在汛期,各镇水利站应按三防的要求定时上报。各水库及各镇水利站要建立完整的水库运行调度、安全检查和水文记录资料档案。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勤检查、除隐患、保安全,认真落实下列检查制度:

(一)日常巡查。每天对水库周边及主要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1次;

(二)常规检查。非汛期每周对水库大坝、启闭设备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对水库进行全面规范的定期检查,并结合常规检查及观测数据对水库进行安全运行分析;

(四)特别检查。管理人员在水库非常运行期间必须进行特别检查:即在主汛期每天不少于2次,遇上台风、暴雨每天要进行地毯式检查不少于3次。特殊情况下,每1小时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隐患险情,随时上报。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常规检查和维护管理内容如下:

(一)水库坝身是否有裂缝、塌坑、隆起等现象;

(二)水库坝顶防浪墙有无裂缝、变形、沉陷、倾斜等现象;

(三)水库护坡石是否有松动、崩塌、风化、垫层流失、架空等现象;背水坡有无塌陷、雨淋沟、冲沟等现象;

(四)水库坝体与两坝头结合部接头处、下游坝坡、坝脚一带是否有异常渗漏现象;

(五)水库坝体及附近是否有白蚁活动,发现有白蚁活动应记录巢数及位置;

(六)水库输水涵管在放水前后内壁有无裂缝、错位变形、漏水孔洞、闸门槽附近有无气蚀现象;

(七)泄洪前观察水库溢洪道是否畅通,溢洪道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泄洪后应及时检查消力池、护坦、海漫等有否损坏或被淘空;

(八)各种机械动力及启闭设备能否正常运用。

如存在上述的隐患要及时排除,做到早发现早维护,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日常维修养护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库大坝坝面、进库道路、交通桥闸、启闭设备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检修和日常养护,除杂草,经常保持坝面、路面平整,启闭及桥闸设施状况良好,溢洪道畅通,库区环境和管理场所整洁。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水位必须控制在防限水位以下运行,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服从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门的调度。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

(一)坝高在10米以下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面长度的储备量为:大石1立方米,碎石1立方米,中沙1立方米,粗沙1立方米,纺织袋20个;

(二)坝高在10米至15米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面长度的储备量为:大石2立方米,碎石2立方米,中沙2立方米,粗沙2立方米,纺织袋40个;

(三)坝高在15米以上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面长度的储备量为:大石3立方米,碎石3立方米,中沙3立方米,粗沙3立方米,纺织袋60个;

第十八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等危及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兴建影响水库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及水库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其它工程或生产设施;

(三)围库造地、拦截库区筑坝建塘;

(四)投放人粪、禽畜粪便或污染水质的饲料养殖鱼类;

(五)利用库区、水面从事家畜家禽养殖;

(六)在水库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七)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九)在堤坝、渠道开荒垦植、铲草等破坏堤坝活动;

(十)在溢洪道内设置渔具、修建阻水建筑物或堆放物料;

(十一)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在非路堤结合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十二)其它危及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资源的爆破、采石、陡坡开垦、矿产资源开采和开发性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堆放或排放污染物体。

第二十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库工程设施或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和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格赔偿;影响水库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及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小型水库管理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需占用水库范围土地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和开工手续。工程设施建设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在以生活供水为主的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水体的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项目、旅游项目。已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水污染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三条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库资源或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水库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并与水库管理单位或镇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水库管理单位不得将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管理职能直接交由承包经营者全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规定予以降等运行或报废。凡需申请降等运行或报废的水库工程,所在镇水利站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提请当地政府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镇水利站及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作目标责任书》,违反者要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和《工作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应按《水库工程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根据考核结果,对每个水库管理人员给予奖励或处罚。凡评为年度优秀的,可优先续聘;经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实行解聘除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