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墓整治方案实用13篇

坟墓整治方案
坟墓整治方案篇1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5年5月10日-6月29日)。按照各自整改任务,各村(社区)、各单位要要确定专人负责,深入村组、农户地块,对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所修建的违规坟墓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排查摸底情况于6月27 日前报镇党政办。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5年6月30日-2015年10月30日)。按照“迁移、改造、拆除、遮挡”的办法,凡是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存在违规修建坟墓行为的,主动到镇政府登记自查情况并积极整改到位的,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引导(包括退居二线领导和离退休人员),力求在自查整改阶段自觉整改到位。

(三)综合整改阶段(2015年11月1日-2016年1月31日)。对在自查整改阶段隐瞒情况不登记或不自觉整改的,经排查核实后,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整改的,由公安机关、殡葬执法大队等依法依纪进行集中清理,对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一律实行严格问责。

具体措施是:集镇建设规划区内不得出现新坟,已有的旧坟全部迁移或就地改造。对交通干线可视区和集镇周边影响观瞻的坟墓要迁入各村组规划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无法迁入的,墓碑要改小、改矮,墓碑瓷砖要改造为灰、黑两种颜色,并绿化遮挡。对查不到所有人的坟墓,要进行公告,待公告期满后按无主坟墓依法处置。对活人墓,根据《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24条“禁止为活人建造坟墓”规定,必须进行拆除。今后,在火葬区安葬的职工干部,一律实行火葬,骨灰统一安葬丹凤岭公墓,不得乱埋乱葬,不得到农村购置墓地;在非火化区遗体安葬,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采用灰黑色,长宽不超过0.8米,厚度不超过0.1米,提倡推行卧碑。

(四)完善巩固阶段(2016年2月1日-2016年3月31日)。各村(社区)、各单位在认真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同时,着眼长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对重点区域管理不力、整改后又出现反弹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要研究建立干部违反殡葬规定问责制度,对出现违反殡葬规定的干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要加强公墓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各村(社区)规划的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范管理,禁止随意划拨和对外出售。要加强殡葬执法,坚决杜绝非法出售墓地进行牟利行为。要大力宣传火葬政策,推行火葬奖补机制,强化制度保障力度。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4月1日-4月20日)。由镇民政站牵头,组织各村驻村工作组对各村违规墓葬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在全镇范围内通报。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镇上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属及驻镇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违规坟墓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镇民政站,由镇民政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村(社区)党支部,各单位负责人是违规坟墓排查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研究部署整治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具体抓好工作落实,立即结合本村(社区)、本单位实际制定整治推进工作措施,明确时限和整改要求,于5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措施报镇民政工作站。 (二)严肃纪律,主动整改。各村各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违规修建坟墓行为的管理,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带头实施整改,对自行整改到位的,不再追究责任;逾期自行不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拒不执行整改办法,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镇党委、政府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镇纪委依纪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坟墓整治方案篇2

二、工作目标

按照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殡葬,本着尊重当地习俗,自2013年9月15日到2014年1月6日,对坟墓进行迁移。通过迁移,让视野可及、有碍观瞻的坟墓恢复生态植被,达到墓地生态和自然景观相融合的目标。

三、整治范围及实施时间

对夏郢组坟墓进行逐个编号、调查摸底、造册登记,桃蹊园区(路养鸡场对面)的坟墓231座,实施时间:2013年9月15日-2014年1月6日;

四、整治方式

整体迁移至村平房村民组的退耕还林林地范围内,由乡建设办统一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建设,统一迁移安葬。

五、整治坟墓补偿

按规定时限自行迁移异地的坟墓补偿标准:单坟,每座补偿人民币400元;双坟,每座补偿人民币600元;

六、整治实施步骤

坟墓整治工作从2013年9月15日至2014年1月6日,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9月15日至2013年11月8日)。

召开坟墓整治动员会和成员单位协调会,整治坟墓通告,利用标语、悬挂横幅、宣传车等手段。宣传专项整治的政策法规和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登记造册阶段(2013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29日)。

自通告之日起,坟墓户主在20天内到坟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坟墓进行登记,办公室设在村。

(三)核实确认阶段(2013年11月30日至2013年12月20日)。

坟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坟墓户主登记的坟墓,对照调查摸底时的坟墓登记等原始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经坟墓户主签名确认。

(四)整治迁移阶段(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月6日)。

对已核实的坟墓进行异地迁移,对查找不到坟墓户主的坟墓或逾期未办理整治的坟墓,以无主坟墓处理,由乡村组织人员强制平整,美化绿化。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

为加强对乡旅游风景区部分坟墓迁移工作的领导,乡党委、政府成立乡旅游风景区部分坟墓迁移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同志任第一组长,乡政府乡长为组长,分管民政、建设的副乡长和村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乡党政办、社会事务办、村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为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并相应成立宣传发动组,组长:,成员:,做好迁坟的宣传发动、迁坟公告等;调查搬迁组,组长:,成员:,做好迁坟的登记造册、调查核实等、规划建设组,组长:,成员:、,负责迁坟后的土地平整、绿化等;安全保卫组,组长:成员:做好迁坟的安全保卫、法律政策解释等;后勤保障组,组长:,成员:做好迁坟的车辆等保障,做好消毒、灭菌等;效能督查组,组长:,成员:,做好迁坟的检查督导工作。同时,实行乡、村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包工负责,狠抓落实。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确保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

开展乡旅游风景区坟墓迁移工作是一项移风易俗的工作,工作难度大、任务重、政策性强,乡机关各部门和村要通力协作,确保迁坟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宣传教育工作是迁坟工作的关键,村要站在发展的高度,加大宣传开展乡旅游风景区坟墓迁移工作目的、意义和要求的力度,营造声势浩大的迁移工作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车、设立宣传点、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理解、支持并参与坟墓迁移工作,广泛宣传迁移工作,适时曝光阻碍迁移工作的行为。使殡葬改革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法规以及迁坟工作目的意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党和政府的号召真正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四)落实责任,严明纪律

坟墓整治方案篇3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治理,限期清理“三沿五区”内地表的新旧坟墓,采取拆除迁移、覆土深埋等方式分类处理,恢复生态植被,坚决刹住违规乱建坟墓(含翻新扩建)的歪风;扎实推进殡葬改革,防止“回潮”现象。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年月日前)

利用宣传栏,悬挂横幅(每村不少于2幅),张贴标语,印发宣传单,召开动员大会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把这次专项治理目的意义、治理范围、治理方法和依据的政策法规解说清楚,宣传到位,要认真扎实做好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要把清坟责任落实到责任人,为全面实施专项治理打下基础。同时,要组织力量对治理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调查摸底,造册上报专项治理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当地推行殡葬改革和禁(清)坟时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查清建墓户主,于年月日前,各村要按时上报《“三沿五区”专项治理乱建坟墓表》。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全面整治(年月日至月25日)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清坟通知书发放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对推行殡葬改革和禁(清)坟以前的旧坟墓,可采取覆土深埋,植树绿化遮档等方式处理,对此后的违规新建坟墓,要责令限期完成自行迁坟或平坟。对逾期拒不执行,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乡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联合组织执法力度,在乡、村组织配合下,依法给予强制执行,对查找不到建墓户主的坟墓,在公告期限内无人确认的,按无主坟墓予以妥善处置。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检查整改(年6月日至6月25日底)

各村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开展检查验收,并在6月25日前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上报乡政府专项治理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区政府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乡政府专项治理办公室将适时派出联合检查组,到各村实地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坟墓整治方案篇4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治理,限期清理“三沿五区”内地表的新旧坟墓,采取拆除迁移、覆土深埋、绿化等方式分类处理,恢复生态植被,坚决刹住违规土葬、违规建坟(含翻新扩建)的歪风;持续深化殡葬改革,规范社会丧葬行为,建立防止乱建坟墓回潮蔓延的治理长效工作机制。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三、主要措施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新建坟墓,发生一起处理一起。

(二)对现有坟墓逐步清理。“三沿五区”两侧一重山禁坟区,特别是重点区域治理范围内坟墓,年月30日全县实行殡葬改革以后新建的坟墓,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发放通知限期整治。在规定时间内,自觉自行采取覆土深埋、绿化处理的,允许保留墓碑,超过规定时间未自行处理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力量一律进行深埋或平毁。

(三)骨灰一律安放在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骨灰楼或公益性、经营性公墓内。目前骨灰可安放在新、旧殡仪馆骨灰楼、宗教部门认可的寺庙、以及有关乡村项目拆迁所新建的骨灰楼内。民政、民宗部门要加强对寺庙骨灰安放工作的监管,严格规范寺庙骨灰安放手续,组织开展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丧事承办人员领取骨灰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告》办理,凭乡镇民政办骨灰去向证明书及购买安放骨灰格位的发票领取骨灰。没有购买安放骨灰格位发票的,凭乡镇民政办骨灰去向证明书,经乡镇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骨灰。暂时未能确定骨灰去向或手续不具备的,一律寄存在县殡仪馆骨灰楼。实行火葬制度前已建夫妻双人墓,且一方埋葬,一方死后要求领取骨灰合葬的,必须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提供真实证明书。各级经办人员要在骨灰去向证明书上签名,跟踪确认骨灰安放去向,要层层落实回执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各个环节,防止骨灰装棺“二重葬”。

(五)加速骨灰安放设施建设。

1、抓紧对县原殡仪馆改造,将其改建为骨灰楼并立即投入使用。

2、由县民政局拟出具体建设方案,在新殡仪馆附近择地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

3、在镇、镇率先建设乡镇公益性骨灰楼,要求占地面积不低于1500m2,建设面积不低于500m2,设施较为健全的,县政府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同时也鼓励其他乡镇或有能力的行政村(居)自行建设公益性骨灰楼,县政府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建设规划必须服从国土、建设部门指导。允许宗教场所、乡村老人会、群众性组织或其他社团组织、个人经审批建设骨灰楼,相关部门应从简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在资金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四、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年10月中旬前)。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各种媒体,采取公告、悬挂标语、印发宣传单、召开动员大会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把这次专项治理的意义、范围、方法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说明清楚、宣传到位,做好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同时,组织基层力量对治理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查清建墓户主,通过有线电视台通知或发放通知书,把清坟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为全面实施专项治理打下基础。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全面整治(年10月下旬至12月下旬)。在公告、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清坟通知书发放到户。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对推行殡葬改革后和本次禁(清)坟以前已建的坟墓,采取覆土深埋、绿化处理;对此后违规新建的坟墓,要责令限期完成自行深埋或平毁。对拒不执行、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先由乡镇组织执法队,依法给予强制执行,对个别典型案例,由县乡联合执法。对查找不到建墓户主的坟墓,在公告期限内无人确认的,按无主坟墓予以处理。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检查整改,建立长效机制(年12月底)。各乡镇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全面开展检查验收;要求各乡镇每周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在12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县政府。县里将不定期派出联合检查组,到重点乡镇进行实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同时各乡镇应成立长期禁坟检查执法队伍,对各自辖区内“三沿五区”山头进行巡查,防止回潮。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部署,突破重点。县、乡(镇)、村(居)都要召开大型会议,部署深化殡葬改革禁止乱建坟墓乱埋乱葬工作。县政府再次通告,印发张贴到各个村落社区。电视台密切跟踪报道工作进展情况,曝光典型案例,推进工作深入开展。利用宣传车、专栏、宣传单等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开展殡改工作宣传教育活动,立即在全县范围内掀起殡葬改革工作新热潮。全县禁坟工作已从10月份开始,各乡镇、各单位要按本方案要求迅速行动,组织力量对年月30日以来新建的坟墓进行覆土深埋、绿化处理。在全面部署的同时,突破重点,起步、凤山、、、为重点乡镇,要求五个乡镇在12月底前务必全面完成对已建坟墓的覆土深埋、绿化处理,由各乡镇拟出具体方案,按山头逐片列表按时完成。在规定时间内,自觉进行覆土深埋、绿化处理的,允许保留墓碑,超过规定时间未自行处理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力量采取深埋或平毁,不留痕迹。

(二)加强领导,干部先行。县调整充实乱建坟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局、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含森林公安)、交通局、农业局、环保局、卫生局、广电局、民宗局、工商局、旅游局、效能办、文明办、团县委、妇联、各乡镇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县殡改领导工作。民政局为牵头单位,抽调相关成员单位1-2名精干人员由领导带队设立县殡改执法队,协助乡镇处理个别典型案例。各乡镇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乡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组织骨干力量分片包干,进村入户,责任到人。成立以综治副书记为队长,抽调公安、民政、国土、林业等所站人员组成执法队,集中一段时间,专项治理乱建坟墓乱埋乱葬工作。专项治理期间县公安局要专门组织安排足够力量,及时到场协助处理抢夺骨灰、打架斗殴等有关事件。

执法队成立后,对顶风抢建者将严格执法,选择典型对象,实施摧毁、填平,并给予曝光。凡涉及到机关干部职工建坟的,要求机关干部职工率先带头,在规定时间内对已建坟墓采取覆土深埋、绿化处理。工作部署先由政府发文,各单位组织传达通知,规定期内不执行的干部职工实行上有线电视曝光通知,再不执行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效能办告诫或处分,同时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深埋或平毁,不留痕迹。

(三)落实责任,各负其责。专项治理乱建坟墓、严禁骨灰装棺“二重葬”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乡镇党委政府为第一责任单位。民政局应加强骨灰源头控制,实行有序流动管理,受理举报,兑现奖惩。做好各项业务指导,通报各乡镇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将通报情况发至县有关领导、乡镇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国土局和林业局要对乱建坟墓占用土地林地行为从重处罚,回收被占用地,恢复地貌。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敦促清理,拒不执行的,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出现抢夺骨灰、干扰治理工作行为,公安机关应迅速介入严厉查处。文明办要将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纳入城乡精神文明创建考核重要指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拒不按规定执行的干部职工,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四)实施奖惩。专项治理工作难度大,各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并把这一工作实绩纳入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成效突出,完成任务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工作不落实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1)乡镇每出现一起乱建坟墓乱埋滥葬现象,且未有效处理的,年终评比总分扣0.5分。

(2)乡镇出现三起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现一起职工乱建坟墓乱埋滥葬现象,且未有效处理的,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坟墓整治方案篇5

凡在沈海线罗长高速、福温铁路琯头段沿线一重山地表的坟墓都属于此次整治的范围。

二、目标任务

按照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殡葬改革方向,集中整治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一重山地表的坟墓,经过做细致的工作后,鼓励、动员墓主将坟墓迁入陵园或骨灰楼,其余的通过植树披绿方式,限期集中整治,恢复生态植被,坚决杜绝新建坟墓,对特别是“活人墓”要坚决予以拆除,达到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一重山看不到坟墓的目标。

三、工作步骤

墓地生态整治工作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底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2013年3月15日至4月5日)

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宣传发动、摸清数量等前期工作。充分利用广播、专栏专刊短信平台等媒介,并采取发公告、悬挂标语、印发宣传单、召开动员部署会等形式,做好法规政策宣传,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民政办牵头林业站、土地所及沿线各村居对辖区内高速公路、铁路沿线进行实地勘察,摸清坟墓底数,查明建墓户主,登记造册、汇总上报。

(二)植树披绿、生态整治(4月5日至6月5日)

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林业站牵头负责开展植树披绿、生态整治工作。要针对墓主情况分村居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林业站、民政办、土地所、派出所等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工作衔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愿意迁移至陵园、骨灰楼安置的,给予适当补助,杜绝新建坟墓,对“活人墓”要予以坚决拆除。

三、检查验收,督促整改(2013年6月5日至8月底)

在整治过程中,严禁采取草遮、搭棚、涂漆等弄虚作假行为。6月初将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10日前迎接县政府对整治工作情况的实地验收。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抓紧整改,以便6月20日后迎接省、市组织的验收检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

加强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的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包村(居)领导和镇直有关部门以及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相关村居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治日常推进工作,并相应成立宣传发动组、调查摸底组、植树披绿组、查处拆除组,把工作细化落实到各组之中。各相关组各司其职,配合、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三)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坟墓整治方案篇6

二、清坟目标

根据城政办[]29号文件和全区清坟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凡在我镇辖区内的环库公路、王莒公路、王马公路、东汀公路、旅游路两侧一重山视线范围内和村道两旁、镇址周边一重山范围内的坟墓都必须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并恢复绿化。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成立机构(月底前)。全镇清坟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由镇效能办牵头,民政、林业、土地、文明办、派出所组成督查组。镇政府成立清坟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加强督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月底前)。镇政府以宣传车为主,深入各村进行滚动宣传。各村要在人口集居地悬挂殡改宣传横幅,张贴标语,要以黑板报、墙报等形式,把清坟的目的、意义、方法宣传到户,动员群众自行清理,恢复地貌。

坟墓整治方案篇7

全市殡葬改革会议后,我镇及时组织镇、村干部召开会议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利用墙报、标语、跨街横幅、宣传栏、宣传车等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形式,在全镇范围开展“倡导文明,移风易俗、保护青山,美化家园”为主题的殡葬改革宣传活动,向群众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普遍提高了干部、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的认识。同时为使我镇殡葬改革工作早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还制订出台了《*镇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万寿山公墓管理办法》和《骨灰有序流动管理规定》等文件,使殡葬改革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三、抓专项整治,确保殡葬改革措施到位

1、持续开展打击与防范工作。开展坟墓专项治理,绝大多数群众赞同和拥护,但也有个别的群众思想不通,虽经我们多次上门发放书面通知书和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仍拒不执行治理,针对这些情况我们果断采取了强制性治理措施,2005年9月,在时任*镇政府*镇长亲自带领和指挥下,组织镇、村干部边防所干警聘请市执法清理队,对镇域内的火焰山,大王山,王厝山等一重山山头的18座坟墓实施了强制性平毁。同时加大对山头巡查,对群众举报和监督员发现的3起违法偷修建坟墓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对修建的坟墓予以平毁,对墓主实行经济处罚;严厉打击行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使群众看到了政府推行殡葬改革的决心和信心。每年“清明”、“重阳”前夕组织宣传车在全镇主干道绕街宣传,镇、村干部在“清明”、“重阳”期间还组织人员,分关把口,在重要路口、山口对上山群众进行宣传、劝导,加强防范和监管,严禁和防止个别群众利用“清明”和“重阳”机会,上山违法修改建和偷建坟墓。

2、依法审批合葬手续。按照调整后的《*市骨灰有序流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件要求,为防止个别群众利用合葬标准调整的机会,采取各种投机取巧的办法骗取合法的合葬手续,对此,我们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调查合葬情况,严格核实合葬审批程序,专门指定民政助理员组织相关村分管殡葬改革工作的干部,在村委会开具合葬证明、监督员现场勘查的基础上,负责对每一宗合葬对象的墓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现场拍照,并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在认定情况属实后,再予以审批。并坚持跟踪督查,防止事后偷修建永久性坟墓等破坏生态的形为。截止目前,累计审批了35家符合条件的合葬手续。

坟墓整治方案篇8

关键词:

坟产权;民事权利;清代

一、序言

学界认为,公同(共同)共有财产是传统中国存在的财产形式之一。其中,坟产又是传统中国公同共有财产的形式之一(坟产是以营葬死者并修建埋葬死者固定场所为目的而设置的财产形式[1])。西方法律体系引入中国后,所有权概念开始在中国流行。关于对坟产权利属性的认知,有学者直接将其归入“墓地所有权”[2],实际上这是不严谨的。除此之外,学界对于坟产权利的精细研究几乎为零。关于对所有权观念的认知,西方法律体系有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上的区别。罗马法中的所有权为完全权利,具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权利为个人享有,不受身份限制。日耳曼法上的所有权观念可谓系各种利用权之集合,且深具团体与身份色彩,在管理权与处分权上均有相当之限制[3]。对于所有权的属性,梅仲协指出,完整的所有权包括积极效用(即所有人得自由使用,收益并处分其所有物)和消极效用(排除他人干涉)[4];谢在全认为,所有权者乃于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所有物永久全面与整体支配之物权[3]。由于坟产的特殊性,自唐至清,国家律例、族谱、合同等都对坟产权利从各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

二、立法中对坟产权利的限制

(一)坟山(1)禁止投献坟山。“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及各寺观、坟山地归同宗亲属各营业。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5]该条例原收录在明弘治十三年(1500年)刑部尚书白昂等人制定的《问刑条例》中,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的《问刑条例》沿袭该例,万历十三年(1585年)制定的《问刑条例》对上述条例有所修改。清朝规定则与明同[6]。清雍正三年(1725年)、乾隆五年(1740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两次修改。在弘治以及嘉靖时期的《问刑条例》中,没有“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坟山地归同宗亲属”二句,此为万历条例新增,亦为雍正、乾隆时期的修改所沿袭[7]。祖坟山地虽属于子孙,但法律禁止子孙私自典卖及投献公共祖坟山地。对于禁止子孙投献坟山的理由,《唐明律合编(卷十三上)•盗卖田宅》指出:“祖坟山地,非子孙一人可专者,亦犹他人田产也。”[5](2)禁止弃尸卖坟。除了禁止子孙私自典卖与投献祖坟山地外,子孙弃尸卖坟的行为也是严厉禁止的。《大清律例•卷二十五•刑律》记曰:“开棺椁见尸者,斩。监侯。众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8]清因袭明律[9]。弃尸卖坟罪与子孙私自典卖祖坟山地罪不同,即使众子孙均同意弃尸卖坟,也构成本罪。(3)禁止盗葬盗耕。国家对盗耕墓田以及盗葬他人田者的行为都有法律规范。《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记载,盗耕墓田的,杖一百;伤害到坟墓的,徒一年;盗葬在他人田中的,笞五十[10]。如果盗葬的行为伤害到了他人的坟墓,则与盗耕伤坟者处罚相同。对于盗葬在他人墓田中的,加一等,杖六十,仍令移葬[10]。宋规定与唐相同[11]。明未见有关盗耕伤坟等处罚,但是《大明律•卷十八•刑律》则有规定:于他人有主坟地内盗葬,不令得死,杖八十[9]。清制同明[8]。对于子孙入葬众存山地的行为,宋《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七•服制门》记载:“祖来众共山地,若众议不许安葬而盗葬及强者,比之盗葬他人墓田,事体稍轻,即合比附上条(盗葬他人墓田法),各减一等科罪。”[12]《刘氏宗谱•家规》中记曰:“如有不肖私鬻墓地、祭田者,责令赎回,仍以不孝治论。”[13]在坟产合同领域中,申餙护坟合同、禁限护产合同①*都约定了不准盗葬盗卖、保护坟产的事项。例如,“咸丰六年十二月余光绅、光维等保护坟产合同”中,余氏五人共同修造了一大穴,在入葬之前,众人约定“业内五大房以后不准偷葬及水,如有偷葬侵损砍伐来龙,听凭宗族理论,将偷葬之坟,五大股相邀实时将骸骨抛毁,无得异言”(咸丰六年十二月余光绅、光维等保护坟产合同。俞江教授藏)。

(二)坟墓(1)坟墓修造步数及高度的限制。国家律令对于坟墓茔地步数以及坟墓高度的限制是从规范与身份的角度入手的,但未有明文规定,只有《唐会要•卷三十八•葬条》记载的开元二十九年(741年)的诏令有对坟墓步数削减的规定,而且还相当严格:“墓田一品官茔地先方九十步减至七十步,坟高先一丈八尺减至一丈六尺,二品先方八十步减至六十步,坟高先一丈六尺减至一丈四尺。”依次削减。“其庶人先无步数,请方七步坟四尺。”[14]《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舍宅车服器物违令条》记曰:“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坟则不改),其物可卖者听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10]薛允升在《读例存疑•卷十•户律•田宅》说道:“言坟茔按品建造,不得僭越也。与唐律同。”[15](2)禁止平治坟墓。子孙“并奴仆雇工平治家长坟一塚者,杖一百,徒三年。每一塚加一等,仍照加不至死之例,加至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止”[15]。因为平治坟墓而获得了财物的,“均按律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赃轻者各加平治罪一等”[15]。对于知情谋买的人,“悉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15]。此处对于知情谋买者的处罚与对砍伐盗卖坟树以及子孙弃尸卖坟中谋买者所作的处罚不相同,如后文将提及的盗卖坟树中的私买坟树之人,照盗他人坟园树木例治罪,杖八十,计赃重加盗一等。而子孙弃尸卖坟中,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则为各杖八十。平治坟墓罪中,知情谋买者与犯人同罪的处罚显然相较上述二罪要严重许多。在族谱中,对坟墓旁行为的限制也很严格。如《合肥李氏五修宗谱》中,不仅禁止其他人,也不许亲族“谋葬坟茔、起造房屋、牧放牲畜、砍伐树木、挑塘挖井、挖窖烧窑”等任意作践的行为[16]。(3)禁止残害尸体、发掘他人坟墓。《大明律•卷十八•刑律》规定:“诸残害死尸,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杖一百,流三千里。”[9]清规定与明相同。清律规定:“凡发掘他人坟塚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监侯。”[8]在《读例存疑•卷三十一•刑律•贼盗》中,薛允升提出,即便是坟墓被他人发掘盗葬,但子孙并未妥善处置发掘者盗葬入坟墓的棺椁(发掘抛弃),也要“照祖父母、父母被杀、子孙不告官司而擅杀行凶人律,杖六十”[15]。发塚行为的目的多在得财,各朝代处罚都较普通窃盗要严重许多。薛允升在《读例存疑》中提出此罚的原因为:“恶其图财而祸及死尸。夫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不得见也。”从历代的律例处罚程度可看出,法律对于发塚行为的处罚呈愈发严厉的态度。

(三)荫木有清一代,对子孙砍伐买卖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首见于乾隆二十年(1755年)十二月内提督衙门议奏:“嗣后如有不孝子孙,将祖父坟园树木砍伐私卖一株至十株者,杖一百,加枷号二个月;十株以上,即行充发。奴仆盗卖者,买同盗他人坟园树木者,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其盗卖坟茔、房屋、碑石、砖瓦木植者,亦照此例治罪。”[6]对于私买之人,内提督衙门议奏:“至于私买之人,若不严加惩创,恐市井无赖,贪利引诱,则盗卖弊端仍难杜绝。嗣后有犯,请亦照盗他人坟园树木例治罪。”[6]此条是根据步军统领大学士傅恒修改乾隆五年(1740年)原例后所提方案制定的①*。《读例存疑•卷二十五•刑律•贼盗•子孙盗祖父坟茔坟树条》分析子孙、他人、奴仆犯案罪重罪轻时说道:“原定之例,子孙罪轻,他人次之,奴仆为重,以坟树究系子孙己物故也。”[15]坟树即为子孙之物,为何还要重罚子孙砍伐与盗卖行为呢?“以盗卖坟树,迹近不孝,故重之也。”[15]不仅在国家律例中禁止砍卖荫木,在族谱中也有规定。《润东苦竹王氏支谱》记载:“茔墓树木所以遮护风水,有偷伐一株者,拿获以窃盗论,至自己祖坟,敢行伐卖,更以不孝论。”[17]在坟产合同文书中,申餙护坟合同、禁限护产合同、养荫合同、看坟合同②等常涉及对于荫木的权利限制与约定保护事项,如同治四年(1861年)正月《学祠支孙人等付养荫木合同》规定,祠人在祖坟旁植种“杉松杂木以供国课,以护祖坟”。但因为年久荒废,众议将山交“詹广兴叔侄等揽去掌养”。在掌养时,对祠人、对掌养人都是“照旧鸣锣申禁”。另外,在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自今申禁之后,内外人等毋许入山侵害,如有犯者,照禁例议罚。倘悖横不遵者,报明祠众,一同办理,或乡理,或闻公”(同治四年正月学祠支孙人等付养荫木合同。俞江教授藏)。

三、司法实践中的限制

除在立法上对坟山权利进行限制外,在司法实践中也对坟产权利进行了严格的限制。(1)对祖坟再行入葬权利的限制。在《三邑治略》审讯段应贵一案中,段应贵将其媳的棺葬在了祖坟前面,被族人控诉,而段应贵也诉坟碑被他人所毁。地方官吏以祖坟“现有五十余年,无人葬棺,即不应再葬”为由,断令“段应贵赶紧择期迁葬,以后此山永远封禁。被毁坟碑不论何人所毁,责成族人修复”[18]。坟墓之间以及买卖坟地后都应当留足“穿心除界”距离。在《三邑治略》小王邓氏控大王邓氏一案中,小王邓氏买王周氏祖遗田地一处,地内有大王邓氏祖坟,小王邓氏与王周氏的契据中并没有写明要除留坟界,但是当地官员依旧认为:“如有王姓祖坟,上下左右,穿心除界一丈五尺,其余古冢,有坟无界。”[18]《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就记载了奉省各县的习惯:“原契中既未注明该坟地一定尺幅,一经涉讼,无从核办。会员调查各县习惯,凡茔地界址不明者,均认为广袤各十八弓,合地一亩三分三。此种习惯按照前清通礼所载,茔地自茔心至四旁仅应十步,降至庶人尤当稍减。”[19](2)严格处罚子孙发掘祖先坟墓的行为。在《刑案汇览》中,有关发塚的严重犯罪,司法与立法保持相当一致。在《刑案汇览•葬父无资盗棺剥衣当钱埋葬》案例中,宇文焕因为葬父无资,就盗棺剥衣当钱埋葬。即使只是抽取死者尸衣,也被依照“子孙盗祖父母、父母未殡埋尸柩,不分首从,未开棺椁者皆绞立决,开棺见尸者皆斩立决”[20]。在《刑案汇览•卖地造圹误挖朽棺捡骨另葬(嘉庆二十二年案)》中,姚胜林将坟山卖给陈明光,在迁坟时,姚将邻界方姓坟墓误认为废穴而误挖。在本案中,姚胜林“于盗发年久穿陷之冢,开棺见尸为首一次拟军例上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陈因“听从雇人误挖,照为从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20]。在司法判例中,有关荫木的判例较多,其原因是民众常由于界址不清而导致砍伐荫木,继而引发纠纷。在《三邑治略•吴荣朝案》例中,吴荣朝认为,青龙山是本家留作培植风水的,不准外人砍伐,但李世爵则称青龙山是己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荣朝仅有分关而没有约据,李世爵虽有约据,但约据上并未记载上抵“青龙山”字样。最后,判决青龙山为官荒,既培阴地,又培阳宅,彼此不准在此砍伐树木[18]。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为荫木时,当地官吏的判决往往是双方均不准砍伐。国家律例对于盗砍盗伐荫木的处罚十分严厉,但在地方审判时,地方官从情理出发,并不会依照律例决断。在《诸暨谕民纪要•黄金生控周赓焘等暗焚坟荫案》例中,周赓焘暗焚黄家坟后松木10株。而国家律条规定,砍伐他人坟树的不论多少即有罪。对于此案例,地方官认为,周氏坟木为开科,风水对于开科的影响是存在的,最后乃令“周备钱缴给黄另买田亩,黄将坟后荫树概行拚砍”[21]。在司法过程中,地方官吏追求的是情理平衡、矛盾化解,更注重民间习惯与秩序,而非严格遵守国家律例。

四、余论

坟墓,埋葬死者的固定场所,为营葬死者提供容纳,是坟产的核心概念[1]。而坟产具有经济利益,既是身份象征,又是尊祖敬宗及提高宗族、家庭社会评价的要求,还是善待祖先、期盼荫庇的保证。因此,保证祖先坟墓不被破坏,才是子孙共同的责任。“今夫祖宗之赖有子孙者,养生送死之外。惟此春秋祭扫,保守坟墓为重耳。”[22]回顾法的历史,中华法系在礼法体系下,权利义务不同于西方法社会,它的权利义务统合于血缘家庭共同体而非原子式个人。国家对于国家法与民间法律秩序权衡与取舍呈现出法律与民间习惯之间的磨合与对冲,这一磨合与对冲之间的角力体现在坟产权利上,即为其权利的限制性。坟产权利虽具备西方所有权理论当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部分处分的特征,但其自身独特的有限性决定了坟产权利并不是西方所有权的权利,其权利的限制也并非西方法意义上的“所有权限制”①*。不论是罗马法还是日耳曼法,都承认所有权的核心是凭借自己的意志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支配的重要表现即为对物的使用、收益、处分。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一章第二条即提出:“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梁慧星在《所有权形式论》中也提出,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自由的或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23]。因此,坟产权利的属性并非现今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传统中国对坟产权利进行限制的目的,并非与西方对所有权的限制一样(强调对权利的利用),而是着重对权利状态的持续维护,强调权利的“义务性”。这种对权利进行维护的观念基础则来自于中国人观念中死者仍需供养的信仰,以及礼法体系下的血缘关系。一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对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风俗习惯和社会制度的认定,这一认定必须是根植于本民族社会的。对于与民众关系密切的民法,立法者除了要具备谨慎考虑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理论修养外,更重要的还需要有透过条文制定尊重和理解传统中国民众生活以及本民族、社会的能力与经验。当今社会承千年传统而来,中华法系下权利义务统合于血缘家庭共同体的这一典型特征深刻影响着今人,并融入每一个中国人的血液中。法律必须尊重传统、回应传统,因此,对于坟产权利限制性的思考也许仅仅是某一微小细枝的发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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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整治方案篇9

殡葬改革是党委、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做好新形势下殡葬改革工作,对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城乡一体化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殡葬改革十余年来,我市的殡葬改革工作已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尸体火化率保持100%,骨灰进公墓、存放堂已成为广大群众的主流丧葬方式。但是,应该看到,骨灰乱葬滥埋、公墓外建大坟、公墓建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必将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必将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加强管理,防止公墓外建大坟和青山白化。

二、突出工作重点,深化殡葬改革

(一)制订完善公墓布局规划。

要在整合现有公墓资源的基础上,制订完善年至年公墓(骨灰存放处)布局规划。编制公墓布局规划要按照“布局合理、规划超前、节约土地、保护生态、方便群众、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选址必须符合《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市市域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规模要根据6‰年均死亡率,能容纳20年骨灰存放,生态墓按每亩300穴,骨灰存放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4个格位的存放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平原地区以骨灰存放堂为主,边远山区则采用生态公墓与骨灰存放处相结合的方法。提倡和鼓励树葬、花葬和骨灰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推动绿色殡葬。

经营性公墓以市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处)一般以镇、街道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公墓布局规划编制由民政局牵头,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配合,具体先由各镇、街道提出初步方案报民政局。公墓布局规划应列入“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之中。

(二)加强公墓建设与管理。

要规范公墓建设。经营性公墓建设要按照《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佛堂区域内的由镇政府审批,其它区域由镇街审核同意后,经市国土、林业、建设等部门审查,报市民政局审批。公墓(骨灰存放处)的建设要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用地范围及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各镇、街道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公墓建设,在年底前要完成一个骨灰存放处或生态墓的建设任务,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完成能满足20年本市籍死亡人员骨灰安葬的公墓(骨灰存放处)建设任务。

要严格公墓管理。经营性公墓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后,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实行企业管理体制。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实现独立核算,自主运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财务管理参照村财镇(街道)管的模式运行。公墓、骨灰存放处的墓穴和存放格位价格,由民政部门提出,报财政、发改部门审核批准。

要加强骨灰存放制度建设。无论是经营性公墓还是公益性公墓都要制订和完善公墓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公墓销售、财务管理、墓料采购、管理人员职责规范等制度;有关证照、墓穴(格位)销售价格、墓穴(格位)存量和位置、墓区布局规划、服务指南等张榜公布;墓穴(格位)销售后要将《公墓证》发给丧主,并建立公墓、骨灰存放处安放档案。

(三)加强工程建设坟墓迁移的管理。

凡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工业、商贸、旅游、房产等项目开发涉及的坟墓迁移,原则上应就近迁移至公墓或骨灰存放处,进行集中安置。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所在镇、街道提出择址安葬迁移方案,并由镇、街道报市建设、林业、国土部门出具规划可行性意见,经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工程坟墓迁移时,严禁搭车新建和重修祖坟、宗族坟、家族坟。

(四)加大乱建滥建坟墓的整治力度。

要建立骨灰存放跟踪制度。死者遗体火化后,丧户应凭公墓(骨灰存放处)单位出具的骨灰安放墓穴位置(存放格位)证明,在市殡仪馆领取骨灰;公墓(骨灰存放处)单位每月向市殡葬管理所报告骨灰安放情况。

要加大违规殡葬治理力度。各镇、街道要对年以来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所建的坟墓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对群众反映强烈,意见较大的违规殡葬、“三沿五区”范围内的坟墓和年新出现的违规坟墓,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清理整治。集中整治以墓主自行整改为主,逾期未整治的,由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依法进行平毁,狠刹违法占地建坟、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之风,引导墓主将公墓外的坟墓迁入公墓。坟墓治理后做到地表不露痕迹,并做好复垦还林和植树绿化工作。

(五)加强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管理。

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对遗体接运、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逐步实现政府埋单。对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防腐、骨灰安葬、丧葬用品及其他殡葬特需服务,建立行业规范,实现自主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殡葬服务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意识,大力开展“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服务。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保证同类殡葬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中低价位殡葬用品组量供应,不得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与绩效考核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制度,实现服务问责制。

三、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健全殡葬监督体系

(一)进一步明确殡葬管理工作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制止本辖区内发生的殡葬违规行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遏制乱葬乱埋。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和完善公墓(骨灰存放处)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墓、骨灰存放处的建设立项,做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殡葬服务价格核定工作,对殡葬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公墓、骨灰存放处建设规划的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殡葬建设用地审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手续,依法查处在耕地上建坟、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坟墓的行为。林业部门负责审核殡葬建设征用占用林地,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占用林地乱建滥修坟墓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对丧葬用品市场整顿与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查处非法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劝阻、制止沿街、居民区搭设灵棚、丧事扰民等行为。环保部门负责殡葬建设中涉及的环保问题,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负责对在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门负责死亡证明出具的指导和管理,加强传染病患者遗体防疫工作,指导殡仪馆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和接运车辆的消毒工作。加强对医院死亡遗体的管理,未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遗体运往院外。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接运尸体车辆的运行审批和审核工作,防止民用车辆接运尸体导致的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要加强对群众扫墓期间的车辆调配。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在殡葬活动中违法的党员和机关公务员,对违法违规、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加强党员和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带头建坟的党员干部,依法追究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三)加大对殡葬改革的投入。

坟墓整治方案篇10

实施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从治理青山绿水、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一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这一宏伟目标,把改善生态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实施殡葬改革这件功在当代、利及千秋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殡葬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调整充实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殡葬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能作用;各镇乡(街道)、村(居)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殡葬改革工作机构,切实解决基层在实施殡葬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村(居)作为基层一线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殡葬管理员,从而建立起市、镇、村三级殡葬改革工作网络和管理体系。

(二)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市殡葬管理机构要加强督查和管理。镇乡(街道)主要领导要对本辖区殡葬改革工作负总责,镇乡(街道)、村(居)殡葬管理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骨灰有序流动和公墓、骨灰楼(堂)的管理工作,杜绝本辖区土葬、“二重葬”、旧墓翻新等殡葬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骨灰有序流动管理,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市、镇乡(街道)、村(居)殡葬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稳步实施新修订出台的《xx市骨灰有序流动暂行规定》。要推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核准手续,方便群众办事,确保骨灰安葬、安放落实到位。

四、加快公墓及骨灰楼建设,不断夯实殡葬改革基础

市规划、民政等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xx市公墓及骨灰楼建设规划》,按照xx群众殡葬习俗观念,遵循建设公益性公墓为主、骨灰楼为辅的原则,合理布局建设公益性公墓及骨灰楼。骨灰楼建设按5000-10000人口配置,姓氏宗族复杂的村(居),可视情况适当放宽。为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积极推广森林公园与公益性公墓相配套建设的模式,先选择在xx、xx、xx等条件较好的镇乡(街道)作为建设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开。今后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原则上由镇、村集体投入,市财政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市殡葬管理部门和镇乡(街道)、村(居)要加强对公墓及骨灰楼的管理,帮助公墓及骨灰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断完善自身建设;公墓及骨灰楼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殡葬法规政策,严格收费标准,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弄虚作假,为丧属提供假证明,或调包骨灰,违者按《xx省殡葬管理办法》及《xx市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五、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殡葬改革舆论氛围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殡葬改革方针政策,宣传殡葬改革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典型事例,曝光顶风作案违规行为,努力营造“专项治理势在必行、殡葬改革利国利民”的良好舆论氛围。专项治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要严格掌握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要注意工作方法,以说服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整治乱建坟墓工作。倡导文明的骨灰处理方式,如推广花葬、海葬、树葬、草坪葬等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的新葬法,树立文明、健康、节俭的丧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破坏殡葬改革的违规行为

(一)整治清理乱埋乱建坟墓。市政府重新划定禁坟区(即“三沿五区”)具体范围为:沿高速公路、省道、县(市)道两侧山地;沿河流主干道两侧山地;沿铁路两侧山地;耕地、林业保护区;城市公园、旅游区(旅游规划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区)及水源保护区。严禁在禁坟区内新修或翻修坟墓,禁坟区内已出现的水泥、石头坟墓要予以清理。

(二)查处遗体土葬、骨灰“二重葬”、新建坟墓和旧墓翻新等违规行为。各镇乡(街道)、村(居)要加大遗体土葬、骨灰“二重葬”、新建坟墓和旧墓翻新的监控、查处力度,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对遗体异地火化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土葬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顶风作案的采取挖棺强行火化。对骨灰“二重葬”、新建坟墓和旧墓翻新要坚决取缔。宣传、效能办、民政、公安、文明办、国土、规划、林业、环保、卫生、交通、科技文体、民宗等部门要通力配合,坚决杜绝殡葬违规行为,巩固殡葬改革成果。

坟墓整治方案篇11

二、工作目标

年的火化率要求达到100%,严禁抢建“活人墓”和乱葬乱埋乱建坟墓现象,彻底清除在高速公路、铁路、笏枫公路、新桂公路两旁、主要河(溪)道两侧,主干道两旁、库区、工业区周围的所有坟墓及辖区内的所有活人墓。

三、实施步骤

1、成立机构。调整充实殡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根据上级要求成立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2、建立队伍。每村建立一支清坟工作队,挂钩领导任队长,各驻村工作队、村主干、分管的村组干部在专项治理期间全部转为清坟工作队。

3、宣传发动(8月10日-8月31日)

⑴召开镇村干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专门会议,传达上级精神,部署工作方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⑵张贴宣传告示、通知、标语、发放殡改政策宣传单,把专项治理的意义、政策法规、方法步骤宣传到户。

⑶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反复宣传,大造舆论声势,营造浓厚氛围。

⑷进村入户。镇、村的清坟工作队要登门入户,确保宣传单发放到位,深入做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

4、调查摸底(9月6-15日)

⑴各村(社区)要指定专人负责,镇清坟工作队全程配合协助,深入实地把禁坟区的坟墓逐座造册登记,写清墓主、位置、穴数、占地面积、性质(旧坟或活人墓),联系人和联系电话。(9月15日前完成)

⑵发放通知单,限期整改。各清坟工作按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填写规范的表格,汇总后于9月30日报送社会事务办,并于9月15日前把限期整改或迁移通知单送达所在户,抓好落实,限期自行清理。

5、组织清坟(9月16日-11月15日)

⑴自行清理。镇挂钩领导、清坟工作队和村干部要进村入户,分解任务,动员群众在10月30日前按整改通知书要求,主动对旧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只留标记的办法进行处理,对已建的“活人墓”一律拆除,清坟后要恢复原貌,搞好绿化。

⑵,属清坟区内的坟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将由市、区、镇组织人员依法进行或爆破,在7月31日前全面完成。

6、组织考评验收(11月16日-11月25日)

镇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对各村(社区)的清墓工作逐村进行考评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前三名的村(社区)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专项治理目标且为后三名的村(社区),由效能办对第一责任给予效能告诫、通报。挂钩村的镇领导、工作队按市、区要求,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措施保障

1、明确责任。镇政府对各村(社区)下达殡改工作、清坟工作责任书。

2、部门配合。⑴民政部门是殡改、清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和管理,掌握动态,进度,做好牵头,汇总、指导、验收、评比、通报工作。

⑵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零星丧葬用地的管理,严格丧葬用地审批手续;对丧葬滥占土地、乱修乱建坟墓者,要坚决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地貌。

⑶公安派出所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土葬、骨灰“二重葬”和抢建“活人墓”等乱建坟墓行为的管理。对少数群众阻挠执法部门执行任务或扰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心健康及骗取钱财的,要依法惩处。

⑷文明办(文化服务中心)要将殡葬改革、清坟纳入全镇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协助督促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抓好这项工作。

⑸卫生部门要主动配合镇、村对清坟区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接诊医生、各医务室、医疗所要及时向镇、村报告病弱人员情况。对不报告的或故意隐瞒的,镇效能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若属私人诊所的,建议卫生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

⑹工商部门要坚决取缔个人或单位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⑺林业部门要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加大对林地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毁林造坟等违法行为,对在林地上建坟的,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平毁并责令其恢复原貌。

3、完善配套设施。各村(社区)于10月30日前把骨灰楼(堂)及公墓区建设方案的初步意见报社会事务办,镇殡改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进行总体规划,争取尽快上报,组织实施,有效地从源头上遏制乱埋乱葬和“二重葬”现象。

4、完善档案台帐。9月30日前,各村(社区)要全面完善60岁以上老年人和病残弱人员的档案,卫生院、各村(居)卫生所、诊所要按时如实提供上述人员健康情况,向镇、村、组干部随时了解掌握,建立健康台帐。

5、配备殡改信息员。各村(居)都要配备殡改信息员一名,要严密监视人口变化情况,对每一例死亡遗体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做好丧属的思想工作,防止土葬,凡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6、建立通报评比制度。清坟期间,每周通报一次清坟进度,每月通报各村(社区)死亡火化情况,每季度评比一次,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7、实行奖惩制度

⑴全年火化率达100%的村,分别奖村、工作队每例工作费200元。每清理一座坟墓分别奖村、工作队工作费50元。

⑵全年火化率未达到100%的村(社区),每少1个百分点惩村(社区)200元惩的款项在转移支付中扣除)。火化率最后三名的惩挂钩村工作队1000、800、500元。

⑶各村(社区)认真规划、设计、建设骨灰楼(堂)一座,实行以奖代补,每建一座骨灰堂(楼)给予奖励2万元。(市补6000元,福山殡仪馆补3000元,区财政补20000元)

⑷凡清坟、火化指标未达上级要求的村,取消其申报文明村(文明社区)资格,取消其各种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村、组干部不得评先评优。

⑸凡党员干部不自觉清坟或其亲属死亡之后不实行火化的一律按有关规定给予从严处理。

⑹对违反规定进行土葬的,按照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坚决挖棺起尸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对丧属所在村处以5000元的罚款。

⑺强制执行时,涉及的包村工作队和村干部必须全部到位,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缺席,不到场的一律就地免职。

⑻对全年火化率未达100%、坟墓清理不彻底且总评后二名的村(社区)以及对工作不力,不配合的有关部门,镇党委将按“平安乡镇”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对其主要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⑼清坟时,对隐瞒不报、漏报的,或清理不彻底,每发现一座,惩村(社区)200元、工作队50元。

坟墓整治方案篇12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强力推行,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下,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省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执行比较到位;全面推行火化,2000年5月1日实现了全境全员100%火化;规划建设乡村公益性墓地610个,有效减少了乱葬滥埋和大坟大碑现象;大力推行生态葬法,共建设生态墓地567处,2011年,90%以上的骨灰实现生态葬法处理。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更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1、从认识上看,存在两种倾向。一是畏难情绪较重。部分乡镇和行政村领导干部认为殡葬风俗是农村传统,引导群众转变丧葬习俗难度大,对抓好殡葬改革工作信心不足、动力不强。有的片面认为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秩序会引发群众问题,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工作力度不强,甚至一味迁就思想观念落后的群众。二是被动应付思想。部分领导干部平时注重抓项目建设、抓经济发展,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认识不足,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工作中被动应付,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个别部门职责不明确,错误认为殡葬改革就是民政部门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协调配合意识不强,还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2、从举措上看,存在三个不到位。一是宣传不到位。宣传教育缺乏深度、广度,长期性和实效性不强,对开展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法规没有宣传透彻,造成基层干部群众对推进殡葬改革的认识不够,政策法规不清楚,工作执行难到位,群众丧葬观念转变缓慢。二是管理不到位。乡村公益性墓地规划无序,点多面广,有的村每个自然村就建有一个公墓,特别是村规模调整后,有的村甚至达到16个。墓地建设档次低,道路、绿化、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难以推行生态葬法。墓地管理粗放,有的村把整座山都作为村公益性墓地,丧户可以随处乱葬。存在违规经营现象,通过收取较高的穴位费,接纳非本村死亡骨灰葬入本村公墓,严重破坏了殡葬管理秩序。三是整治不到位。各乡镇、街道执行殡葬改革政策不平衡,部分乡镇、村对墓葬管理的工作力度有所松懈,对超标准树大碑造大坟和乱葬滥埋、违法经营坟墓的情况执法不严、整治不力,给群众造成当前殡葬事务无人管、无相关殡葬法规约束的错觉。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农村富人违反殡改政策,违规建坟,在群众当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3、从成效上看,存在两个严重问题。2012年以来,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出现严重反弹,几乎到了失控的地步。去年,市委傅根友书记和陈锦标市长分别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反弹问题作出重要批示。一是超标准建坟现象严重。根据各乡镇、街道自查上报情况,全市公益性墓地内71%以上的坟墓属于超标准建坟,共有树大碑、造大坟等超标准坟墓3778穴。大部分墓碑面积是规定标准的两倍,墓穴面积是规定标准的3倍,甚至有部分超过标准的10倍多,建造的墓碑高达2.75米,墓穴占地面积40多平方米。二是乱葬滥埋现象严重。一些丧户私自将亲人的骨灰葬在自留山、自留地上,或是到村公益性墓地外买地、买山入葬。据初步统计,全市共有787穴乱葬滥埋坟墓,最严重的一个乡镇就有160穴。同时,生态葬法在我市大部分行政村停止推行。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目前,我市的殡葬改革工作正处于一个深化提升的关键时期,必须及时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阶段性的重点工作抓实抓好,否则我市多年来推行的殡葬改革成果将前功尽弃。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到,深化殡葬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村容整洁、乡风文明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更是加快推进我市打造“旅游胜地”、“山水家园”,全面提升城市形象与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着力巩固成果,规范墓葬秩序,确保殡葬改革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扎实有效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今年我市殡葬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深化提升,深入开展违规建坟集中整治行动,全面规范墓葬秩序。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强势推进,全力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重点是抓好四方面工作:

1、合理规划墓区建设。主要是对全市乡村公益性墓地进行重新规划、审批,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改善环境,强化管理。在时间要求上,各乡镇、街道要在3月10日前完成规划选址,在4月底完成建设工作。要在对各行政村墓地规划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市殡改办,由民政部门牵头,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参与,对全市所有的公益性墓地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发给公益性墓区证。在规划选址上,要符合乡镇、街道的总体规划,原则上对原有符合规划要求的公益性墓地进行规划改造,修建墓区道路及排水设施。需要重新选址的,必须利用荒山脊地,避开“三沿五区”(沿铁路、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和农民群众的居住点。在建设要求上,原则上1个村建1个墓地,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的村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可以建2个,鼓励联村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公益性墓地。要规划部分生态墓地,原则上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生态墓地建设标准规划建设2个以上生态墓地。同时,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各行政村按照“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规范化”要求,完善墓地基础设施,改善墓地环境,切实解决“定点安葬”问题。特别是要结合全市“312”新农村绿化运动,大力推进墓区绿化工作,确保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

2、严格禁止乱葬滥埋和规范墓葬标准。重点是严格执行《省殡葬管理条例》、《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我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秩序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及时纠正查处乱葬滥埋、超标准建坟、公益性墓地超范围经营和收费不规范等问题。一是严禁乱葬滥埋。在新规划建设的乡村公益性墓地投入使用前,骨灰一律按规定标准葬入原村公益性墓地内,自5月1日起,必须葬入经审批合格的公益性墓地或市公墓内。今后乱葬滥埋的,要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一律通知限期迁移或组织平毁。严禁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非本服务区域内死亡人员骨灰葬入,一经查实,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二是严格规范墓葬标准。原则上一个墓区内的墓穴面积、墓碑面积和制式要统一。具体标准是: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m2,双穴不得大于1m2;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m2,双穴不得大于0.6m2;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碑制式在不超标的前提下,由各乡镇、街道或各行政村确定,丧户到村里统一定制领取。墓葬穴位由村里统一安排,原则上按顺序或一行内抽签确定,不得隔行选择。今后凡在公益性墓地内超标准建坟的,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一律通知限期改正或组织拆除。

3、积极倡导“小碑型”生态葬法。生态墓葬占地面积小、墓区绿化好,有利于群众节约墓葬成本,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下一步,要继续积极推行生态葬法。在建设标准上,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生态葬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04]13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墓地绿化覆盖率必须达到80%以上;墓碑的尺寸大小控制在40㎝×50㎝以内;墓碑可平放或倾斜放,离地面高度控制在0.15米以内,倾斜放的墓碑与草坪的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在具体要求上,推行“小碑型”生态葬法的村,要严禁骨灰在生态墓地外乱葬滥埋,从5月1日开始,所有生态墓地使用区域内的骨灰必须葬入经审批合格的生态墓区内(包括迁坟);凡今后乱葬滥埋的,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一律通知限期迁移或组织平毁;严禁在生态墓地内超标准树碑建坟,发生超标准建坟的,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一律通知限期改正或组织拆除。在建设经费上,生态墓地建设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市、乡两级财政以奖代补和村级集体经济共同承担的办法解决。

4、集中开展违规建坟墓葬整治。整治时间从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整治对象是2000年5月1日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的违规建坟。整治步骤主要分三个阶段:一是调查核实。各乡镇、街道要动员辖区内违规建坟户,自觉向本村申报违规建坟情况。在各村申报基础上,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申报情况逐户调查核实,登记编号造册,于3月10日前上报市殡改办,并对申报和核实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集中整治。各乡镇、街道于3月12日前向户主发出清理迁移或绿化覆盖违规建坟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和村要集中精力,组织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户主按时整改,确保在8月30日前完成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对逾期未整改迁移或绿化覆盖的违规坟墓,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或平毁。三是检查验收。各乡镇、街道要每月底向市殡改办上报墓葬专项整治的进度。市殡改办将在8月底组织集中整治检查验收,对验收优秀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表彰;对验收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同时限时完成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三、强化举措,狠抓落实,全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秩序,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特别是对违规建坟的集中整治,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攻坚破难,狠抓落实,进一步巩固扩大我市殡葬改革成果。

1、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把宣传教育作为推进殡葬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举措。每年4月份是我市的殡葬改革工作宣传月,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力度,把宣传工作做到村、做到户。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专栏、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通告、巡回宣传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殡葬改革的目的意义、具体内容、政策法规,教育群众转变观念,厚养薄葬,移风易俗,引导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规范墓葬秩序工作。特别在集中整治阶段,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开道作用,把整治通知书印发到每家每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着力形成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殡葬的强大声势。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支持作用,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对软磨硬抵、违规建坟的进行曝光,为推进集中整治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要强化职责,齐抓共管。殡葬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充分发挥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着力形成民政牵头、责任在乡、村为基础、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市殡改办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完善通报制度,推动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道要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日常工作安排,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定期听取汇报,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这项工作时时有人抓,处处有人管。要强化考核,市委、市政府已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对乡镇、街道的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分值为5分,并签订年度殡葬改革工作责任书。市殡改办年底还将对各乡镇、街道殡葬改革与管理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各乡镇、街道要相应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联村干部和村干部进行专项考核。从下届村级换届开始,要把遵守执行殡葬改革政策法规情况列入村两委干部的任职条件之一。

坟墓整治方案篇13

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五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专项整治工作组。1、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牵头领导:;责任领导;责任人:安办、经贸服务中心、社区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工商所、供电所、行政所、边防所、农业公司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村(社区)主干。2、乱抢建专项整治工作组。责任领导:;责任人:国土所、社区建设服务中心、行政所、边防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制止乱抢建巡逻队员,各村(社区)主干、土地管理员。3、乱建坟墓专项整治工作组。责任领导:潘宝情;责任人:社会事务办、国土所、林业站、行政所、边防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村(社区)主干。4、清洁家园专项整治工作组。责任领导:;责任人:文教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建设服务中心、城建监察中队、市场管委会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村(社区)主干。5、效能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组。责任领导:合领导;责任人:街道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月25日-1月31日)

利用广播、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通知单、召开动员大会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把这次专项整治的意义、范围、目标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说明清楚、宣传到位,做好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为全面实施专项整治打下坚实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2月1日-3月20日)

各专项整治工作组、村(社区)、有关部门,按照整治方案要求,明确任务,明确时间,明确职责,明确目标,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上下联动,落实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五项专项整治”,通过面上抓,专项治,严厉打,坚决扭转歪风邪气,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0年3月21日-3月25日)

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创新“五项专项整治”工作的新举措,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集中整治工作成果。

整治内容

(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建筑施工、矿山、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三合一”场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食品卫生、渔业、农机等十五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2、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促进街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3、职责分工

六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的分管范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安办。协调、管理、检查、监督街道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问题和各专项整治工作。全面了解、收集街道范围内有关安全信息,向领导提建议、当参谋。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参与、配合街道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各村(社区)。根据街道部署,组织开展好本辖区的十五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乱抢建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

耕地保护区、规划区、工业区、机场高速路、峡漳路、两港路两侧、海边沿线等重点区域的乱抢建行为。

2、整治目标

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历史违法建设,坚决制止、打击新的违法建设,实现土地和村建规划依法管理。

3、职责分工

各村(社区)。要加强对村(社区)民建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依法管理辖区土地,督促村民依法办理建房手续。协助、配合国土、社区建设等职能部门做好辖区村(社区)民建房行为控管工作,及时制止、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街道巡逻队。要加强日常巡查,特别是周末等重点时段的巡查,及时发现乱抢建行为,有效制止。

国土资源所。要加强土地监察执法工作,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巡查监管,依法查处乱占土地违法建设行为,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建设。及时依法查处在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用地行为,将违法用地制止在萌芽状态。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及时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社区建设服务中心。要加强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跟踪检查管理工作,及时预防、制止、处理未经规划审批许可的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民个人申请建房的审批管理,向社会公布审批程序,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监中队。要加强对建房行为的巡查监管,协助国土、社区建设、村(社区)开展常规整治和集中突击整治违法建设执法行动。

派出所。要加强执法保障,对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拆违工作以及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纪工委。要公开受理群众举报,认真排查典型违法建设案件线索。以违法建设的“重灾区”为突破口,严肃查处违法建设中的典型案件,重点是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包庇及自身违法建设行为。

(三)乱建坟墓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

“三沿五区”,特别是机场高速路沿线、峡漳路沿线、两港路沿线及漳古路、漳湖路等道路两侧视野可见范围内的坟墓。

2、整治目标

对“三沿五区”的坟墓就地深埋(不留坟头)或进行植树绿化遮盖。严禁在“三沿五区”范围内新建坟墓。

3、职责分工

各村(社区)。负责摸清本辖区“三沿五区”范围内的坟墓,在街道社会事务办的指导下,对坟墓进行深埋或植树绿化遮盖;加强巡查,对“三沿五区”范围内出现的新建坟墓,及时报告街道社会事务办。

社会事务办。负责全街道“三沿五区”范围内坟墓整治的督促指导工作,做好坟墓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总。

林业站。加强山地林木管理,加强护林员巡山,及时发现毁林建墓行为,并向街道办事处和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派出所。全力支持配合我街道“三沿五区”视野可见范围内新建坟墓拆除平毁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整治工作中出现的聚众闹事、暴力妨碍执法、打击报复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保证执法人员、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其他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街道组织的乱建坟墓专项整治活动。

(四)清洁家园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

对照“家园清洁行动”要求,以“道路净化、村庄美化”为切入点,治理农村垃圾乱倒、污水乱流、禽畜乱跑等“三乱”现象,搞好卫生保洁,改变农村“脏乱差”现象。

2、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生活环境质量显著提高,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巩固“家园清洁行动”成果,以良好的环境卫生迎接春节的到来。

3、职责分工

各村(社区)。完善村卫生清扫保洁制度、管理制度和卫生公约。建立卫生保洁员队伍,对全村的道路、街巷等进行日常清扫保洁和清理运送,实现垃圾定点存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

文教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村(社区)开展整治。

城监中队。负责商行街、永安路、漳港环岛、龙峰环岛等街道中心区域的卫生保洁,垃圾运送和处理,确保每天无垃圾堆放。

市场管委会。负责农贸市场的每天保洁,确保开市前卫生整洁,收市后垃圾及时清理。

(五)效能建设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

(1)围绕转变作风抓效能建设。针对干部队伍中部分同志“作风不实”、“工作落实不到位”、“效率不高”等方面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有效转变干部作风,不断提高政府形象。

(2)围绕为民服务抓效能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围绕提高办事速度和质量,提高群众的满意度等环节开展效能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加大计生办、司法所、社区建设服务中心等窗口部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办事须知明示制等制度的落实力度,促进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为群众办事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

2、整治目标

以“依法、高效、廉洁”为主题,以政务公开为重点,以绩效考评为关键,以效能监察为手段,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

3、职责分工

纪工委。负责对街道机关干部职工执行上级、街道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查处。经常性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强化效能意识,增强责任意识。

党政办。严格执行街道机关上班、会议签到考勤制度,对缺勤人员落实制度规定的处罚;配合纪工委开展干部职工在岗在位情况检查。

各部门负责人。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管理,督促遵守上级、街道各项规章制度;对本部门人员被效能告诫负有连带责任。

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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