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用13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其他风险等。其风险防范措施如下:1 由“江苏一德”出具回购信托股权的承诺,承诺在信托计划届满前30天,由其或其指定的战略合作伙伴以1.76元/股的价格收购北方信托以10000万元信托资金所持有的南京新城7000万股股权。2 该笔业务由“中城投资”对“江苏一德”股权回购事宜提供全程不可撤销保证担保,并承诺当“江苏一德”到期无能力回购全部股权时,“中城投资”对“江苏一德”到期不能回购的股权按照1.76元/股的价格收购。3 在规定的股权收购期间内,若“江苏一德”无法足额收购该股权,北方信托将以不低于1.76元/股的价格出售信托财产。4 目前,该公司的资产总规模为17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60355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20408万元,实际每股净资产为2.96元,因此,上述以1.76元/每股的价格收购该股权,可以充分保证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的足额收回。5 受托人严格履行管理责任,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监管,董事会中北方信托向南京新城派出董事,在信托存续期内,南京新城的重大决策须经北方信托派出的董事同意批准(如融资、对外担保、出售资产等)方可通过。

招商银行安心回报、招银进宝人民币理财计划

看这个名字就舒坦――安心回报,现在股市持续低迷,在这里,5万元就买一份保本保利,确实让人安心。已经出了38期了,每期产品的收益率和理财期限有所不同。这次介绍的是第38期,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3.70%,理财期限130天,认购起点份额为5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1万份的整数倍。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招商银行无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成立后不开放申购、赎回。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为3亿元人民币。

收益高一点的是招银进宝之信贷资产416号理财计划,预期最高收益率4.7%,委托起始金额5万元。这个产品的特色是,理财计划投资对象为招商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资金信托计划,即由招商银行作为信托委托人,委托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受托人名义向招商银行购买1笔信贷资产。在信托项下信贷资产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理财计划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为4.7%。

天信0882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最近不少朋友都在股市上非常痛心,如果,不想脱离股市又想不伤心,还有点儿小欢喜,请看过来吧!不过,不过,爱炒有赌性的人,估计不爱买这种产品。这种产品天信一直在做,股市好的时候,年收益20%,但是那时,关注这种产品的人确实不多。天信0882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期限15月,资金门槛20万元,预期年收益率7%。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投资于债券及其回购、基金、股票、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衍生产品。

建设银行“定期供”、“定额供”房贷

“定期供”是指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月偿还贷款利息,按约定的期限间隔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的期限间隔可以为三个月、或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定期供”比较适用部分借款人有阶段性的大额收入,根据自身收入变化特点和理财的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还本间隔。

“定额供”是指借款人每月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月供不随利率变化而变化,多还的本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少还的金额和剩余本金到期一次偿还。如果预期加息,借款人可以和建行约定月供低于等额本息月供额,还款压力小。

银行赚利息万古不变,但是赚钱的同时让出血的人舒服点儿,方便点儿,以后能为你出更多的血,这是正道。

理性非理性民意

最近一次听广播,主持人读听众短信“房价要降30%……”主持人说“这位听众不知哪里得到的消息,目前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有关信息”。

一次网上混论坛,看不少人说,等,等房价跌掉2/3再买。

本埠一地产记者总代表官方声音,在网上遭网友掘坟式暴骂。

一个朋友想出售145万二手房,只被询价过一次就再无声息。

多家地产商发来的售楼信息,价格与前半年基本没有变化,新增了许多活动例如送装修送车送家电等等。

某地产公司就职的朋友说,严冬期来了。

在津的福建小商人,刚刚买了富力津门湖。

――说起房市,以上的信息在我头脑中搅和着……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2

风险控制:以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为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和收益提供保障;受托人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对公司实行监管;通过风险控制手段及增值服务的进行,保证了投资公司股权的增值,为其他投资人进行股权收购带来了便利条件。

招商银行个人商用房货款“商铺货”

招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广大个人客户正式推出了全新个人商用房贷款产品――“商铺贷”。

2009年以来,随着房地产行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地位的进一步确立和国民经济的企稳回暖,作为房地产行业中价值洼地的商用房已逐步显现出了长期的投资价值,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商用房的投资,商铺和写字楼以其潜在的升值空间,已经成为继股票、住宅之后新的投资热点。“商铺贷”通过创新个人商用房贷款产品及贷款服务,在个人商用房贷款产品中首创了多样化还款方式实现“以租抵供”、超长贷款授信额度和贷款发放自助“随借随还”等多项同业领先功能,大幅降低了个人投资商用房的门槛,让个人投资商铺、写字楼获得高额投资回报不再遥不可及。

“商铺贷”为客户提供了同业首创的“以租抵供”功能,客户可通过“商铺贷”个性还款法降低贷款月供金额,使贷款月供可以匹配商用房的租金,实现“租金抵月供”的功能。“商铺贷”灵活的还款方式能够充分降低客户月供压力,解除客户投资商用房的后顾之忧。“商铺贷”人性化的考虑了客户使用贷款的便利性和经济性,为客户提供了贷款“随借随还”功能。客户开通“随借随还”功能就可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实现贷款“想借就借,想还就还”。这样,客户不仅可以不跑银行就能马上提取贷款,而且还可在资金充裕的时候随时还款,最大程度化节省了贷款利息。“商铺贷”充分考虑了个人客户对贷款需求的长期依赖性,客户在招商银行只需办理一次贷款手续,便可获得长期“循环使用”的“商铺贷”贷款授信额度,客户可在贷款授信额度内反复多次使用贷款。“商铺贷”为客户提供了持续的资金支持,让个人购置商用房更轻松。

交通银行“得利宝海蓝”理财产品

交通银行“得利宝海蓝429号”人民币91天信托型产品,预期年收益为2.9%,收益类型属于不保本浮动型,认购起点5万元人民币,此理财产品募集规模8亿元,募集资金用于投向交银国信设立的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所募集的全部资金用于受让商业银行对借款企业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设投资公司贷款债权的受益权。由于近些年监管部门对于信托直接向社会募集资金管理严格,以往5万元就可以买信托产品的状况不复存在,不过这倒是为银行提供了一个市场机会,那也自然要让银行赚上一笔。不过,无论如何,有这样的理财产品可买还是不错的。

没有温度的房子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3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

    蓝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

    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4

1. 从资金信托业务的范围

按照相关的法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受到200份合同的限制,而其它信托业务并没有200份合同的限制性规定。从图2可以看出,只要委托人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的不是资金,而是其它财产,如股权、股权的受益权等,就可以归为财产信托业务,不受200份合同的限制。在信托合同的设计时,广大投资者作为受益人,而不作为委托人。

解决办法一:把资金信托业务变为财产信托业务,广大投资者作为受益人,而不作为委托人。(参看图2)

2. 超过200份合同

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超过200份合同,就是要把每份合同的平均金额提高。首先分析一份信托合同,如图3所示。按照相关的法规,一份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只能是一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多人。因此可以从委托人的身份、金额大小,受益人的个数上来寻求解决的办法。(参看图3)

解决办法二:通过预约的方式来提高每份信托合同的金额。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网站、电话、现场的方式向信托投资公司预约信托产品,目前已经有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了这项业务,一般采用“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来预约,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有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利用银行的营业网点来办理预约。

解决办法三:信托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客户资源库,从中寻找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和较富有的个人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所推出的私募信托产品的客户群体的最终定位,应该是高端的客户,它们所投资的每份信托合同的金额一般较大。

解决办法四: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由银行提供一些大客户。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银行获得与信托产品相关的中间业务,同时银行应提供一些大客户给信托投资公司。

解决办法五:以企业工会或其它合法组织的名义来签一份信托合同,然后职工与工会之间再签另外的合同。寻找一些大型的企业,如果企业的职工要买信托产品,可以以企业工会或其它合法组织的名义来签一份信托合同,然后职工与工会之间再签另外的合同。资金可以来源于职工,也可以作为职工福利的形式由企业出资,如企业年金等。

解决办法六:在一份信托合同中,一个委托人可以对应多个受益人。在一份信托合同中,可以以一个委托人对应多个受益人的方式,并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受益权转让和继承的相关条款,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3. 以间接的、合法的方式“越界”

分析图1,可以从不同的信托投资公司、不同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同法人的有效组合中找到解决的办法。

解决办法八:将集合信托计划所运用的单一法人分割为不同的法人,这样,同一信托投资公司就可以针对不同的法人发行不同的集合信托计划(参看图5)。

解决办法九:利用信托投资公司非指定用途的集合信托计划间接投资于同一信托投资公司其它的集合信托计划。(参看图6)。

解决办法十:构造一个由多个单一信托计划构成的用于非指定用途的资金池,可以随时从该资金池中根据所投项目的情况选择不超过200个单一信托计划投向该项目的法人,如图7所示。在应用该办法时,需要解决资金池内资金可能面临的闲置问题,以及资金与项目在金额与时间上的匹配问题。另外在单一信托计划法律文本的具体设计上,应与实际的资金运作相结合,以防其中可能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

以上就是本文所提出的10种解决办法,其中的一些办法是现实可行的,而另一些办法仍需要根据具体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情况、操作的难易程度。以及当时的政策、法律环境来探讨它的可行性。

信托的起源和发展的动力就是通过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来绕过法律、法规的限制。信托产品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设计出无限多种,因此相应的解决办法也可以有无限多种。在本文所建立的分析框架的基础上,还可以衍生出更多的解决办法。

背 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5

但是,实践中的创造力是无穷的。例如,下列不完全列举的信托公司的信托项目,虽然在不同程度上和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要求不符,但是并不妨碍信托公司借此尽一部分社会责任,推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1.2004年2月,云南国投信托设立“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该计划的委托人为23名投资者,初始资金为536万元。信托计划收益捐赠云南省青少年基金会用于修建信托希望小学及救助云南省内失学儿童。该信托计划属于收益捐赠型,没有经过审批,亦无监察人。

2.平安信托的“新疆助学公益信托”,委托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初始信托资金为1亿元,以信托收益捐赠给新疆教育厅资助当地贫困家庭。收益捐赠型,无审批,亦无监察人。

3.2006年2月,云南国投设立“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信托收益捐赠云南省青少年基金会用于修建信托希望小学及救助云南省内失学儿童。该计划亦为收益捐赠型,无审批人,无监察人。

4.2005年,百瑞信托“商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人数未披露,为集合信托,初始资金为8000万元,资金投向为商都遗址保护工程,为文物保护领域,无审批,亦无监察人。

5.2007年8月,重庆国投设立“爱心满中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为集合信托,初始资金为10亿元,也属于收益捐赠型,信托收益中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用于捐赠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没有经过审批,亦无监察人。

6.2007年8月,北京信托设立“同心慈善1号新股申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为招商银行理财产品客户,初始资金为4599万元,该信托计划为收益捐赠型,用于北京地区贫困民工子弟学校。没有经过审批,亦无监察人。

7.2008年5月,金港信托设立“四川灾区赈灾公益信托计划”,属于收益捐赠型,用于捐赠四川灾区。没有经过审批,亦无监察人。

8.2008年6月,衡平信托设立“爱心系列”信托理财产品,每期信托募集资金的1%定向捐助灾区支持中小学校园重建。该产品没有经过审批,亦无监察人。

9.2008年8月,中信信托设立“中信开行爱心信托”,委托人为招商银行理财客户,初始资金10亿元,其信托收益超过预期收益部分960万元全部捐赠给宋庆龄基金会用于四川灾区重建,属收益捐赠型。没有经过审批,亦无监察人。

10. 2009年,华润信托设立“金管家-爱心传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信托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部分捐给“华润信托・爱心传递梦想中心”支持四川灾区重建。无审批,亦无监察人。

可以看出,上述“准公益信托”,要么直接使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名称(6个),要么称之为“爱心信托”,要么是“爱心+资金信托计划”,要么使用“慈善信托”,有的甚至直接使用“公益信托”。虽然业界有各种担心,但是至今也没有一起这种变形的公益信托被宣告无效的例子,即便直接使用“公益信托”存在违背信托法第62条的嫌疑,也不必然导致信托无效。精心措辞用“爱心信托”、“慈善信托”作表述更凸显了从业者的谨慎。

从法理上分析,信托公司按照集合资金信托的模式运作公益信托也并无大碍,正可以以过去比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和流程为慈善财产提供增值保值服务,提升慈善财产的安全性。但是如果认为设立多个委托人的公益慈善信托一定要适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那就大错特错了―应该澄清的是,该办法的调整对象仅仅是以投融资为目的的商事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6

一、基金子公司概述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年底才兴起。

2012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允许基金公司成立专业子公司开展定向投资业务,实行差异化、专业化经营。文件颁布之后,基金公司纷纷注册基金子公司,截止2014年一季度末,已经注册的基金子公司已经达到67家。

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基金子公司可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未通过证交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二、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范围

信托计划被禁止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 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文件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2.客户人数限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在投资规模小于300万的百姓投资者当中,基金子公司的200人限制明显比信托公司的50人限制具有更大优势,基金子公司更容易足额募集到资金。

3.业务开展效率

信托计划投资于房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而且信托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提供融资必须满足“四三二”要求,即开发商具有二级以上资质、自筹资金达到30%以上,开发项目必须已经取得四证以上,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一部分开发商刚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想通过金融机构借款来实现后续开发。“四三二”的要求使一部分实力较弱的房地产开发无法获得信托融资。因此信托计划开展业务的效率受到限制多,效率也会受到影响。

而基金子公司在操作房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也没有相关的限制,不仅无限制,甚至还允许基金子公司以股权的形式投资房地产公司。

4.政策性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3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管理

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 政策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虽然也是全牌照的金融机构,但是在资本市场并不具有太多优势,资本市场基本上被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所占领,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刚性兑付问题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 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三、基金子公司定向资管计划与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的区别

1.法律关系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委托关系,即资金仍是委托人的资金,所有权关系没有切断。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计划是信托关系,即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成为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项下的资金,委托人不再是资金所有人,而是成为所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人。 政策依据:新《基金法》。

2.投资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同时,在银证合作中,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客户人数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300亿。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净资本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5.资金募集能力

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强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集合资金募集方面较有实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四、基金子公司是全能金融机构

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时不受净资本规模限制。目前基金子公司发行定向资管计划对风险资本和净资本没有要求,项目选择上较信托公司更宽泛,但项目质量风险高低不一。与此相比,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严格受到净资本限制,发行的信托计划需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规模相匹配,每只产品都需要有相应的净资本做支撑。

截止至2014年初,60家基金子公司中,24家注册资本金维持在2000万元门槛线上,达到或超过1亿元注册资本金的基金子公司只有四家,分别为嘉实资本、招商财富、民生加银及兴业财富。而信托公司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大部分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都超过10亿元,其中最高的平安信托达到70亿元以上。受托人较强的资本实力为其发行产品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

目前,对于银行来讲,基金子公司是最全能的合作伙伴。此前银行合作伙伴能做的业务,基金子公司全都能做,而且,由于基金子公司刚刚允许设立和运转一年多,监管政策最为宽松。经过我们的梳理,基金子公司的业务基本涵盖以下内容:

1.基金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除了证券市场外,可投入到基建、地产、土储、REIT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

2.与银行合作:开展通道类业务、资金池、资产池业务。

3.与信托公司合作:将项目大拆小、期限长拆短、承接项目。

4.与期货公司合作:商品期货、期货配资。

5.与上市公司母公司合作:股票质押融资。

6.与租赁公司合作:资产证券化。

7.与保险合作:保险资金转同业协议存款。

8.与私募基金合作:阳光私募配资、私募基金通道。

鉴于基金子公司业务于2012年年底才开始开展,2013年快速发展,截止2014年一季度末,依据中国证监会的信息,基金子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已经达到1.38万元。绝大部分单一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也就是基金子公司实际上充当了影子银行的角色,成为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通道。

五、观点

由于基金子公司快速膨胀,趋于野蛮式增长,已经超出了监管当局于2012年允许设立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初衷。更让监管部门不愿意看到的是基金子公司扮演了信托的角色,充当了银行的通道,成为了影子银行,被动管理巨额银行表外资产。可以预期,随着基金子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应的监管政策措施也将逐步出台,基金子公司将逐渐回归主业,即回归到监管处放开基金子公司业务的初衷,开展主动管理型资产管理计划。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Z].2013-12-28.

[2]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基金法[Z].2003-10-28.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7

2.可以买在其它区域发行的信托计划目前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及时获得成为可能,不用离开本城市就可以预约和购买其它城市的信托计划。这给了投资者更多的选择余地。

3.信托计划发行信息的获得按规定,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它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因此投资者获得信息需要通过朋友、信托公司或其它机构的推介。投资者也可以多关注信托公司的网站或专业信托网站上的信息,以及公共媒体上来自于第三方的间接报导。

4.信托公司的信誉信托公司信誉的好坏是由多种综合因素来决定的。其中股东的背景、已发行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在行业内的地位、公司的实力、过去的业绩等,都是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目前,信托公司都把自身的信誉看得很重,如果信托计划运作失败,会给信托公司带来巨大的直接和间接的信誉损失,这会直接导致以后再发行信托计划时募集资金更加困难。投资者应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信托公司所发行的信托计划。

5.风险与收益的权衡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投资的偏好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具有一定风险和收益状况的信托计划。不要盲目地去追求高收益而忽视投资的风险,因为很难保证每个信托计划都能运作成功。

6.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信托计划面临的风险种类很多,如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所投项目的风险等。要关注信托计划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如抵(质)押等担保方式、政府财政支持(财政补贴、承诺函)、回购、保险公司保险以及多种风险防范措施的综合运用等。

7.仔细阅读信托文件信托文件一般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推介资料》,这些文件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可能出现的纠纷由哪一方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面,可能会存在对投资者不利的条款,因此投资者在购买信托计划之前,应仔细阅读这些文件。一般信托公司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并且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制订相关法律文本,出具法律意见书。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投资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另外,目前《信托法》一些对投资者的保护条款比较难界定。

8.预约规则和缴款具体时间在满足最低投资门槛的条件下(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最低门槛可能不同),目前采用的预约规则有:“金额优先、时间优先”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有些还规定,超过某一特定金额就可以直接签约。投资者为了使自己能够入选,应把握好预约的金额和预约的时间。由于投资者一般需要几天的时间来调整资金的头寸,因此在缴款之前要留有调整资金头寸的充足时间。

9.可能有提前结束的条款目前有些投资者购买了信托计划,中途被告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了,而他们却不知道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这样就在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产生了纠纷。如果投资者在购买前仔细阅读信托文件中的该条款,就能够事先做出是否购买的决定。

10.信托计划中都是预计收益率信托计划不同于债券,目前仍有许多投资者把信托计划误认为是债券。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以任何方式承诺保底。信托计划的收益率是预计收益率,这也说明了投资者应承担投资的风险。

11.应注意年预计收益率有些信托公司在推介信托计划时,可能对投资者讲的是到期时的总预计收益率,投资者应折算成年预计收益率,这样有利于与其它信托计划的收益率进行比较。

12.收益的支付和信托资金的返还有时应注意收益是按季、年,还是最后一次性支付,资金量较大的投资者应考虑这一问题。有些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是最后一次性返还,而是分批返还。

13.税收问题有关信托的税收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于对信托个人所得税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信托计划到期时,有些信托公司收20%的个人所得税,有些信托公司不收个人所得税。而企业的所得税是应该交的,除非有已经交过的凭证才可以免交。信托税收政策的不明朗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政策风险。

14.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利息的计算问题信托文件中一般都规定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但有些财产信托的设计可能会使信托计划在成立之前对投资者不计息,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可能晚缴款。

15.最低的投资门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200份合同、最低5万元的限制,因此对于规模大一些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为了募集成功不得不提高最低的认购金额。信托公司出于成本的考虑,如果发行规模太小,信托计划就达不到盈利的目的。而资金量低于最低投资门槛的投资者就无法购买该信托计划。

16.购买和退出手续有一些具体要求应按信托公司的具体要求来办理手续,如可以采用的付款方式(现金、银行票据、特定的银行卡等)、需要带的有效证件、代办时需要的授权委托书、受益人死亡时需要公证文件等。

17.流动性虽然有些信托文件中写到该信托计划具有良好或一定的流动性,但实际上目前信托计划的流动性很差,买入后一般很难及时变现,需要自己来找接手的下家。由于目前信托计划还没有形成一个二级市场,因此投资者在购买信托计划之前,要考虑到急需用钱时,很可能不能及时变现。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8

2014年7月2日,华宸未来资产公告称,该资管计划的借款人淮南志高所建设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因故停工,项目运作出现风险状况。这导致资管计划无法于今年7月按期支付共计3298.9万元利息。

另据《中国经济周刊》调查,购买该资管计划的逾百位个人投资者出资多在100万~1000万元之间;除了个人投资者外,还有一家上市公司金禾实业(002597.SZ)的控股母公司安徽金瑞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瑞化工”)也购买了这份资管计划,其高达1亿元的投资目前也处于高度风险中。

一年前,这份专项资管计划还是投资人眼中的金矿,如今这一切都随着淮南志高的“因故停工”化为泡影。

金禾实业母公司入局

在8月15日沟通会现场,记者并未见到金瑞化工相关人士的身影。“我们已经和金禾实业有关的负责人、律师团取得了联系,共同商讨对策。”在这个资管产品中一掷300万元的杨先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金禾实业内部一位知情人士则对《中国经济周刊》证实了母公司的投资行为:“金瑞化工的确在这个资管产品里投了1个亿,去年6月它把合同书发给了我们,我还亲眼见到过。”

华宸未来资产公告称,2013年7月,华宸未来资产通过募集资金,成立上述约3亿元的专项资管计划,先用于投资安徽国元信托所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而国元信托又将这个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定向投资于湖南信托发起设立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最终由湖南信托向融资方淮南志高发放信托贷款。这意味着华宸未来资产所募集的资金通过国元信托和湖南信托两家信托公司间接投入了淮南志高所建设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

按照金瑞化工与华宸未来资产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截至今年7月,金瑞化工本应收到第一期投资的利息1000多万元。上述金禾实业内部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这部分利息至今没有到账,已经影响母公司日常的资金安排,“我们也在和华宸未来资产交涉,但还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

据记者了解,金瑞化工本身颇为低调,旗下上市公司金禾实业官网显示,金禾实业是全球最大的甲乙基麦芽酚和安赛蜜生产商,于2011年7月7日登陆中小板,成为安徽省上市的第一家氮肥企业。

“这次投资行为主要是母公司操作的,所以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不会大,产品投资期限有2年,目前还看不出本金是否安全。”该内部人士如是说。

资管不能变 “不管”

律师建议:三家公司都可成被告

华宸未来资产成立于2013年3月19日,注册资本只有2000万元,这引发了个人投资者对这约3亿元规模的产品到期后能否实现兑付的焦虑。而华宸未来资产、国元信托、湖南信托这3家资管公司的责任关系成为投资者寻求维权的焦点。

和个人投资者一样,金瑞化工方面同样对这项资管计划牵涉如此众多的金融机构感到疑惑。“金瑞化工与华宸未来资产的合同是去年6月签的,当时合同里写的是由湖南信托贷款给淮南志高。”上述金禾实业内部人士坦言,他们也是到了今年2月才知道国元信托加入了这一资管计划,“华宸未来资产之前没作任何公告,个人投资者还是到了今年8月刚知道的。”

据投资者反映,直到今年8月11日,在华宸未来资产就这一资管计划所的第三次临时公告里,才首次公开宣布国元信托参与到了这约3亿元的资管计划中。这让一直被产品名称上的“湖南信托”蒙在鼓里的投资者如梦初醒,也成为投资者质疑整个资管计划存在欺诈嫌疑的依据之一。

据媒体公开报道,在这两个资管计划中,华宸未来资产、国元信托与湖南信托三方收取的管理费分别为1%、0.2%和1.6%,以3亿元规模计算,收入分别是300万元、60万元和480万元。

8月18日,华宸未来资产公告称,在开始第一期资管计划资金募集后,由于湖南信托提出“不希望单一信托在法律关系上直接与资管计划对接”,经过双方商讨,在交易结构中引入国元信托,华宸未来资产与国元信托签订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再由国元信托委托湖南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而由于“整个资管计划的最终投向并没有改变” ,华宸未来资产最终决定不公告。

湖南信托于8月14日公告称,“在此交易结构中,国元信托、湖南信托都作为淮南志高单一指定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充当了信托计划的通道角色。”

国元信托于8月15日在《证券时报》刊发公告称,“国元信托在本项目中,属于事务管理类通道角色,湖南信托单方理解其承担通道责任并无合同依据。根据湖南信托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作为贷款人,湖南信托应承担信托贷款的具体管理职责。”

华宸未来资产总经理万云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虽然坚持“现阶段三方公司都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但在记者追问下也明确表示:“华宸要表达的意思和国元信托公告里反映的情况差不多。”

不过,透过扑朔迷离的通道之争,中银律师事务所资深证券律师付明德认为,三家机构都可以成为被告。

“由于是华宸未来资产面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它与投资者形成了委托受托关系,但是湖南信托和国元信托都知道华宸未来资产提供的信托财产是来源于广大投资者,所以三家公司都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每家公司都有义务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可以把三家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讼。”

风控体系或成摆设:

借款人项目土地早已抵押

除了对3家公司在项目处置上的缓慢进展感到不满,投资者更对3家公司没有主动告知淮南志高不光彩的经营业绩感到愤怒。媒体报道,借款人淮南志高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已经停工,现场已是满目荒凉。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显示,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367223.52平方米建设城市广场,2013年12月该局曾对淮南志高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455万余元。最高人民法院网信息显示,今年4月初,淮南志高更被列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而对于上述这些在投资者看来“应该并不难获得”的资料,涉事的3家机构在尽职调查或者风险提示时似乎集体“沉默”。“更恶意的是机构还对投资者隐瞒了志高集团股权质押对应的资产信息,其实这部分资产,主要是土地,2012年已经抵押给了长安信托,但这在增信措施和风险提示里都没有提到。”投资金额达到700万元的上海投资者刘先生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据悉,2012年8月14日,“长安信托・淮南志高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同样募集资金3亿元,信托期限为12个月。淮南志高正是以淮南志高文化科技动漫产业园项目用地提供了抵押担保。

2013年8月,在华宸未来-湖南信托志高集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短短一个月内,淮南志高就向长安信托违约。据媒体报道,长安信托目前仍在追讨债权。

“当时作为受托方和管理人的华宸未来资产和湖南信托完全可以及时核查已发放贷款的使用去向,停止继续向这样征信记录不佳并且已经违约的公司发放贷款,他们为什么没有及时采取行动避免损失?”刘先生质疑道。

贷款真实去向成谜

更令投资者不安的是,本应划给淮南志高的贷款资金,目前并没有按此前约定划转。“华宸未来资产的总经理万云告诉我们投资人,这笔信托资金由他们交给湖南信托,再由湖南信托贷款给淮南志高用于规定的资金用途,但是,湖南信托把资金挪作他用了,而且不知去向了。现在,华宸未来资产已经拿到了这方面的证据。”在投资者向证监会递交的投诉材料中,记者看到这样一句话。

华宸未来资产首席律师李先生对《中国经济周刊》透露:“8月11日,经过多方查证,我们通过国元信托向湖南信托要到了最终划款的交易凭证,也就是湖南信托划给融资人使用的交易凭证,经过对交易凭证的仔细分析和核查,发现了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款项没有划到我们交易文件中指定的产业园,而是划到了商业配套及公寓楼,资金监管环节有过错,这个责任要落实。”

在湖南信托、浦发银行淮南支行、淮南志高三方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中,记者注意到,“信托贷款资金使用的条件”明确,淮南志高每次使用监管账户中的监管标的资金,都应向资金监管方浦发银行淮南支行提交《用款申请书》,同时出示项目的开发建设、材料采购等款项支付的有关合同。浦发银行淮南支行的监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丙方(即淮南志高)是否按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是否诚实、全面地履行贷款合同等”。

投资者的疑问是:监管银行浦发银行淮南支行在整个事件中是否已经尽责,划款过错的“板子”是否应该打到湖南信托身上?

遍地长满杂草、只有简陋框架的建筑物、未拆的脚手架、孤零零的摩天轮、两三个闲来无事的保安――这是媒体近日报道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的现状。这场由基金子公司和两家信托共同设立的信托违约风暴正愈演愈烈。基金子公司这一注册资金门槛低,资金筹集能力强的融资中介究竟能承担多大的融资风险,正引发业内人士思考。

截至发稿前,就这约3亿元的资管计划兑付危机,华宸未来资产已先后了6次临时公告,在最近一次公告中,华宸未来资产表示自己从未推诿应尽的任何责任,公司目前正与相关信托公司积极交涉,就资金用款环节的划款过错责任,协商寻求积极救济方法;如果协商无果,将于9月1日前提讼。

投资者 我们也在和华宸未来资产交涉,但还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9

监管更加透明,加强了财产的安全性

根据《信托法》规定,每个信托计划单独设帐、单独管理,每个委托人均有独立账户,因此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运作规范、透明。“赤子之心”借鉴国外模式,采取了受托人(深国投)、银行(工商银行)、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和投资顾问(国泰君安咨询)四方监管的形式,即证券托管在证券公司,资金托管在工商银行,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在此基础上双重监管。具体的流程是:资金划拨由信托公司发出指令,银行直接向证券公司划转;购买证券的指令,由投资顾问发出,信托公司审核后进行具体操作。证券账户的资金余额T1后划回银行。这样保证资金只在银行和证券公司流动,而银行和证券公司分别只托管资金和证券,保证了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投资范围更广,弹性更大

“百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将统一用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国债、企业债、证券基金投资,以及货币市场的同业拆借、债券回购交易、信贷业务等投资,并将根据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长期和阶段系统性风险的评估与变化趋势确定资产配置,对配置资产比例评估修订。“赤子之心”投资范围为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交易的除基金以外的证券产品。在品种的转换上,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可以根据对大势的判断适时换仓,具有更大弹性,可以充分平滑在金融市场中的资金配置。而范围的扩大意味着风险更加分散。

绩效的激励约束设计更为合理

信托的收费模式更趋市场化,信托公司与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基金业实行的固定管理费率是一个有力的挑战。在“百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中,根据信托收益收取信托报酬,在信托投资年收益低于1.5%时不收报酬:“赤子之心”则按开放日净值与历史最高净值比较之差,提取20%?的绩效管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基金不能保持持续增值,投资顾问是不能从中获取绩效费的。

以投资经理为核心,内在信用加强

“赤子之心”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因受托人与本信托投资顾问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解除,或接到赵丹阳先生不再担任本信托投资顾问之负责人,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实际上就说明了该信托计划是围绕着基金经理而设立的,投资者是基于对该基金经理的信用,而参加信托计划的。同时,在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首次募集设立时,投资顾问以自有资金认购了相当份额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这就将基金经理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有效弱化了“委托—”中存在的道德风险,起到了内在信用加强的目的。

对客户进行有效筛选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10

天津信托以5亿元参股10%成为渤海银行的股东,资金来源是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对象为自然人。该信托计划的期限长达20年,投资者资金退出有两种方式。一是渤海银行上市后法人股全流通,届时天津信托将与投资者终止信托合同,财产权随即转移到投资人,投资人在市场上可自由抛售原始股。二是在没上市期间或者不能上市的情况下,投资人也可以在天津信托的平台上进行收益权的整体转让。

重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2006年4月中诚信托发行重组重庆市商业银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2亿元左右,以贷款方式发放给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购重庆商行21亿元不良资产包,以减少风险加权资产,解决该行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问题。该信托计划期限两年,预计年收益率为4.2%,由国家开发银行对信托贷款进行封闭式管理,该信托计划到期后,再由国开行的贷款将信托资产换出来。偿还信托资金本息来源于21亿元的重商行不良资产的变现收入,以及渝富公司持有的重商行4亿股股权转让的溢价收入,再加上重庆市政府划拨给渝富公司5000亩土地的出让收入。

相信随着信托制度优势被更多的银行所认识,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为商业银行发行多种混合型权益工具,以补充一级资本,这些资本既具有债务资本的特征,又有权益资本的特征。

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最早出现在2002年新华信托与深圳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的“住房贷款信托”计划中,但当时推出仅是一个试点和探索,没有新的产品后续推出。2003年后政策的变化催生了多个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类似的产品,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2004年联华信托投资公司还开发了以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为标的的资产转让信托品种。2004年10月,中诚信托与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和河北省分行合作,以信贷资产转让信托方式创造性地推出了间接银团贷款,解决了银行内部分行之间有好项目没有资金和有资金没有好项目的难处。金丽温高速公路贷款期限为10年,从2001年6月21日至2011年9月20日,年利率5.76%,是浙江省分行的优质信贷资产。浙江省分行把已发放的十年期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中的70%转让给中诚信托公司,2004年10月中诚信托则发行金丽温高速公路间接银团贷款受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规模为10170万元,期限一年。2005年10月到期后,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回购受托人持有的间接银团份额,项目实际收益率4.22%,超过了4.2%的预计收益率,很好地达到了同一法人行内部资金余缺的调剂。

该类业务合作都是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购买各个银行名下的信贷资产,各银行承诺一年后按溢价回购该项资产。通过这种方式,银行实际上是以3%左右的融资成本获得资金用于拓展信贷业务和保留优质客户,对比一年期贷款利率5.49%(2003年)和5.58%(2004年后)来计算,银行还有利润空间,同时降低了贷存比,并且银行以此作为一种理财产品向大客户推荐,弥补了银行理财中心缺乏较高收益产品的缺陷,成为巩固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和增加存款的工具。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借助银行信用,不仅可以摆脱行业信任危机下的经营困境,而且为开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打下了基础。目前有几家信托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发了信贷资产转让的系列化产品,如中信银行与深发展北京分行就已经发行了六期信贷资产转让集合信托计划,广东发展银行联合联华信托、新华信托等多家信托投资公司也推出了多个信贷资产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银行资产证券化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普遍存在长贷短存现象,资产与负债严重错配,同时也消耗资本,影响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作为国内商业银行解决资本约束、资产负债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商业银行有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受托人、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服务机构等很多当事人,信托公司都可以在其中担当一个或者几个角色并有机会做好,它会通过结构化设计改变原有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满足市场不同风险偏好的需要。

2005年3月,国务院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单位,真正拉开了资产证券化的帷幕。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中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不超过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中诚信托承担的工作主要包括:监督和督促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按有关合同约定履行好相应的职能和义务;进行信托会计核算;信息披露;计算、分配信托收益;对信托利益分配期间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召集和组织持有人大会等。中诚信托还将管理信托财产的部分职责进行了适当分解并委托给相关的专业机构,如委托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贷款、回收本息,委托中国银行对信托财产的资金进行保管等。此外,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为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30.19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这两支资产证券化产品都实现了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是标准的资产证券化。据悉,今后有望推出银行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及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尽管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规模还不到100亿元,但2006年内有可能达到1500亿元。不过2005年券商成功地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和“莞深高速资产管理计划”,实现了交易所流通。这样券商和信托投资公司在企业和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上就形成了竞争及互补局面。

企业年金业务

2003年企业年金市场预热,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进入实质运作阶段,2005年多有创新。根据上述办法,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模式运作,涉及四类主体: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实行受益人保护和权利限制制度、受托人责任主体制度和不同主体相互制衡制度,风险控制第一。

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各有优势,可以分别担当其中某一角色,与其他金融机构配合,分享年金蛋糕。既有产业集团背景又有内部企业客户资源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诚信托、华宝信托、中海信托等公司,与银行合作已经形成一个操作链条,如中海信托2005年12月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铁道部与交通银行合作,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30亿元,用于向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提供流动性贷款,交通银行为该项目提供担保。这是全国社保基金首次运用信托方式大规模投资大型基础设施的试点项目。对于旗下拥有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的金融控股集团来说,如中信信托、平安信托也已经与内部的银行、证券、保险协同运作企业年金。

项目融资

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约束下,各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不能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的,况且,对项目贷款还有资本金要求和信贷集中度的监管要求。而信托投资公司能够灵活运用股权投资、发行受益权信托计划等方式规避管制,与银行合作进行项目融资,分散风险,达到双赢。

以房地产项目投资为例,近几年,随着国家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推出了若干政策,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大。在此情况下,信托公司与银行联手创新进一步规避了政策限制。2004年共有31家信托投资公司共计发行了约83个房地产信托产品,募集金额约122.15亿元,有超过80%的产品期限在两年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房地产信托资金信托主要是为了使开发商获得前期的项目启动资金,使项目符合银行信贷条件,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阶段性融资。2005年如北国投、中诚信托等推出了“夹层融资”,北国投更是已经联合三家信托公司共同发行了针对多项目的“链式信托”,其投资方式也已经从单一的债权贷款,转向债权附加股权的投资方式。国内知名的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合作主动与中国商业地产联盟联络,希望一起推动REITs的本土化发展。

最近几年来,对于大的项目我国商业银行有95%以上由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有多个成功案例,但最近出现了信银合作的银团贷款。2005年12月,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信托管理人,联合大连华信信托、华宝信托、平安信托、重庆国际信托、新华信托、云南国际信托、陕西国际信托、宁波金港信托、百瑞信托等十家信托公司组成信托银团,分别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12.6亿元,统一贷款给重庆市地产集团,用于替换国家开发银行对重庆市地产集团15亿元的贷款,投向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二进三”建设项目和重庆市西部新城西永组团U标准分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工作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该案例开了两个先河:一是突破了二百份限制,募集资金最多;二是多家信托公司与两家银行合作,联合信托统一管理,国开行行使监管职能,风险小。

处置不良资产

银行信贷形成的不良资产除了以证券化、拍卖、清收、债务重组、招标、诉讼、打包、租赁、债转股等方式为处理手段外,与信托公司合作,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权利分解的特点进行处置是一个多赢的方式。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在2003年6月推出用信托方式分层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包是一种较好的尝试。其操作步骤为:

(1)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对筛选出来的债权资产打包整合。如华融公司将涉及全国22个省市256户债务企业共132.5亿元债务资产组成一个资产包,将这些资产项目作为交易主体,委托大公评级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对这一资产包进行评估,再委托中诚信国际评级公司对未来资产处置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评级,之后将资产包涉及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和次级。通过分级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项目风险,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2)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将不良资产的债权所形成的资产池信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信托,此时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信托公司,资产包与其他的资产实现破产隔离、风险隔离。如2003年6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投资公司签署《财产信托合同》,将132.5亿元债权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财产信托,信托期限三年。

(3)在获得全部的信托受益权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向社会投资者出售其中的优先受益权。

(4)信托公司对转移的债权进行重组、分割转让或采取其他的方式进行处置。信托公司也可以通过转委托的方式由专业的第三方负责不良资产的具体处置工作,例如由银行来处置。银行可能更清楚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能更快地找到处置的合理办法,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交给信托公司,优先偿付优先级受益权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管理层收购

我国的管理层收购有许多方面不同于国外,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资金来源受到严格限制。国外可以发行垃圾债券、银行(团)贷款等方式进行杠杠收购,而我国的《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资金不能直接用于股权投资,其他融资工具又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限制。在此情形下,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联手对目标公司进行管理层收购,合理地规避了有关法规的限制。

一般的程序是:银行贷款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贷给与管理层有密切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再将管理层自筹资金和第三方企业所获银行贷款全部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不过有的管理层首先注册一家公司作为收购主体,然后通过这家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一般来说,该信托计划中,20%左右的资金为管理层自筹,其余80%为银行贷款。有的信托公司先发行信托计划筹资收购股权,再将所购股权质押给银行。为保证银行贷款安全,一般是采取保证人保证加股权质押或抵押的形式。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有为委托人保密的义务,信托投资公司收购目标上市公司后,不必公布实际控制人情况,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外人更是无从知道实际控制人。信托合同成立后,管理层通过股权收益、高额工资、奖金等资金来源分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信托公司则在信托合同到期后交割给管理层。

中间业务

银行与信托公司还可以合作开展中间业务如担保、销售、托管等,这些业务不消耗经济资本又可获取非利息收入,有利于调整银行收入结构。

信托投资公司没有销售网点,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各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推介信托产品服务、代收委托人申购信托产品的资金、登记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息、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办理业务查询、受益权转让、收益分配与信托资金清退等手续。

自2003年以来各金融机构纷纷探索理财业务,理财业务的竞争主体主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各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各有优长,形成了竞争态势。最近银行产品与信托产品这对理财市场上的“冤家”,终于结成“亲家”,达到了优势互补。2006年5月,民生银行发行民生人民币非凡理财产品T1和T2计划,认购起点为5万元和20万元人民币,预期年收益率分别为2.76%、2.88%,期限均为1年。该理财计划募集资金5亿元,由民生银行代表所有认购者作为单一委托客户,投资于平安信托设立的江珲高速公路信托计划。在该理财项目中,信托投资公司充分利用了银行的项目贷款评审经验,民生银行作为单一委托客户,可严密监控受托人及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定期向客户做信息披露,客户无需经常关注市场变化。

2004年上海国投推出了“荷兰银行结构性存款外汇资金信托计划”,与银行的“外汇结构性存款”比较类似。它的诞生,改变了过去三家信托公司(中信信托、江苏国投、上海国投)试点推出的外汇资金信托业务的模式,该信托计划资金用于置换国内企业的银行外汇贷款,并且通过荷兰银行这一通道,国内资金进入了海外证券市场。

综合服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11

2012年以后,险资投资范围快速放开,其中风险对冲工具和参与利率市场化的工具是其中最大的亮点。“保险投资13条”出台以后,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策略组合越来越丰富,从过去的集中与高信用等级的各类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组合逐渐可以扩展到各个久期,对于期限和信用的运用更加灵活。

(二)保险资金运用于信托投资的情况

2012年10月,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按照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另外,保监会多维度调整险资投向,2014年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于60%以上属于信托、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等在内的另类资管产品,只有85%的账面价值可作为偿付能力报告认可价值。

保监会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末,78家保险公司(集团)共投资信托计划739笔,涉及32家信托公司,累计投资余额2805亿元,较今年一季度末增加768亿元,增长37.7%,较上年末增加1363亿元,增长94.5%。

二、信托与保险资金对接的模式分析

目前,信托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呈现多样化,除了以往的险资投资集合信托外,“企业年金信托”、“信托保险与小贷公司合作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创新业务不断涌现。

(一)信托主营模式

信托主营模式指信托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接受委托人(保险公司)的资金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进行贷款或投资,按信托合同进行收益分配和到期信托财产清算返还。

2013年3月外贸信托·鼎鸿4号应收票款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此信托是由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的房地产类融资型信托。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海航航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航控”)持有的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应收票款收益权。通过股权质押、保证担保、存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等多种措施进行风控控制。

(二)企业年金模式

企业年金模式指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根据企业年金法人提高年金收益的要求,信托公司寻找投资标的,有针对性地设立的信托计划。

2014年7月,百瑞信托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共同打造的“百瑞安鑫1号单一资金信托”宣布成立,信托计划对接的是企业年金。百瑞信托将信托本金以信托贷款方式贷放给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用于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共和200MWp并网光伏电站工程的建设与运营。

(三)保险金信托

所谓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服务产品,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2014年5月,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合作推出信诚“托富未来”终身寿险、兼具资产管理和事务管理功能的保险金信托。这是保险金信托首次引入国内,该产品第一次站在消费终端产品层面,实现保险服务和信托服务的创新融合。

三、信托对接保险资金的建议

(一)研究信托型养老产品投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养老金可以有效地在长期管理过程中防范和对冲经济周期及波动性等风险,所以信托型养老产品投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是不错的投资选择。通过大型资源型企业的投融资模式的改革创新,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度创新推动,以及金融机构和专业养老金管理机构的积极参与,使社会养老金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现了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的牵手对接,对于利用国有资产、金融工具和市场化机制,服务于养老保障等社会管理工作,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二)通过产品定制化加强合作

对于具有很强产品开发能力的信托公司来说,为保险公司设计和推荐个性化产品是必然趋势。信托公司可以为保险公司遴选投资项目或设计投资组合,由保险公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或认购信托受益凭证,由信托公司进行投资和项目管理。在信托期内,信托公司积极开发和利用各种交易、转让和质押等流动平台,及时按法律制度规定定期披露项目执行情况,使保险公司能够充分了解项目的风险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分得信托收益。也可以由保险公司自行寻找投资项目,通过信托公司做成信托计划发行。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12

参考根据CHINA HRKEY研究中心的调查,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成;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企业总数的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2][4]。因此中小企业如今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非常困难,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1)银行融资困难。相对于国企或者大中型企业来说,中小企业很难在银行得到资金支持。主要原因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高。(2)直接融资困难。目前企业直接融资方式有发行债券或者股票。而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资质都有严格的条件,目前中小企业想要通过直接融资的机会很小[1]。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途径主要包括企业内部资金留存、民间借贷和少量的银行借款,这种模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的需要,需要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体系[3]。

本文通过分析某信托公司公司以某市为试点,运用信托工具,结合其自身资金募集能力以及某省(某市所在省份)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的政府背景,通过发行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信托计划,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本文通过分析某市中小企业信托融资案例,力图探索出一条可行的并且可复制的模式,在实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不同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解决方案,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托融资案例

(一)信托及信托行业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这种状况存在着制度性、结构性缺陷,无法满足社会对财产管理和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的需要,而信托制度以独特的优势可最大限度满足这些需求。

中国的信托行业经过五次较大的整顿,随着信托行业“一法三规”的颁布实施,有关信托业的法规不断完善,法律框架基本齐备。有了“有法可依”这个前提条件,作为唯一一个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的平台,信托行业待开发的市场潜力巨大,健康积极的外部环境,有利于信托公司的良好发展。信托公司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实力日渐壮大,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实体经济是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充分体现,同时也是信托公司开拓市场,调整业务结构,实现业务产品模式转型的重要领域。

(二)案例信托计划交易结构及分析

本文所研究的案例为A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运用信托工具,结合自身资金募集能力以及某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的政府背景,通过发行设立“B系列中小企业发展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这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

1.基本情况

本信托计划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00,000万元,信托总期限3年,分期发行,每期单独开立信托专户,独立核算。每期信托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期限1年,每期到期一次性分配。每期募集信托资金中优先级与次级的结构比例为8:2,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由信托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次级信托受益权由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

2.资金投向与担保

信托资金用于向某市当地中小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资金闲置时可用于银行存款或者投资于短期国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本信托计划发放的全部信托贷款均由D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托资金的运用风险由担保公司承担,信托收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投资风险由投资公司以交付的次级信托资金提供保障。

3.到期条款

每期信托到期时,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超过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之和,则以现金方式向优先级投资人进行分配,剩余资产交付次级投资人,信托计划即告结束;如每期信托持有的现金额低于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和预期收益之和,则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本期信托计划期限顺延,顺延期间由担保公司履行承诺先行偿付贷款本息,或由次级投资人出资收购本期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被收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自动变更为次级信托单位,不再享有优先受益权。受托人向本期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完毕信托利益后,本期信托计划即告终止;剩余的信托财产以本信托计划终止时的现状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本期信托计划结束。

(三)案例信托计划交易结构设计特点

1.集合发行节约时间和程序

本信托计划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00,000万元,信托总期限3年,分期发行,独立核算。一般来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从前期接触准备材料到尽职调查再到通过审议,花费的时间较长,如果向每家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都需要走一遍流程的话,不但增加了信托公司的成本,而且耽误了借款企业的融资时间。因此,本信托计划设定发行总规模10亿元,规模大,避免了同一类项目重复准备资料重复审议。

2.分期发行节约资金成本

每期信托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期限1年,每期到期一次性分配。由于本信托计划面向的是某市及其周边县市的中小企业,每家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不大,如果每家中小企业融资1000万元,本信托计划募集齐资金后至少可以向100家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如果届时不能凑齐100家中小企业,势必会造成资金闲置;另外,集合类信托计划一次性面向社会公众融资10亿元的成功性较小。因此,本信托计划设置为每期信托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期限1年,每期到期一次性分配。这样一般在有10家左右的中小企业申请融资时就可以募集资金,即节约了时间成本又节约了资金成本。

3.降低资金闲置成本

信托资金用于向某市当地中小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资金闲置时可用于银行存款或者投资于短期国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根据银监会2007年3号令《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期限不得低于1年,因此,每期信托计划设定为期限一年;但是中小企业融资一般偏向于短期,在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贷款期为半年的情况。这样就容易出现信托计划期限与中小企业贷款期限的不匹配。信托计划期间,信托公司需要按照信托计划存续期向受益人支付预期信托收益,不论该笔款项是否实际运用出去产生收益;中小企业归还贷款后将不再向信托公司支付利息。所以,期限的不匹配将导致信托公司承担额外的资金成本。这里规定“资金闲置时可用于银行存款或者投资于短期国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是一种有效的降低资金闲置成本的方法。

4.双重风控措施

每期募集信托资金中优先级与次级的结构比例为8:2,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由信托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次级信托受益权由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本信托计划发放的全部信托贷款均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托资金的运用风险由担保公司承担,信托收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投资风险由投资公司以交付的次级信托资金提供保障。针对中小企业可提供的担保措施较少的实际情况,本信托计划为控制风险,主要设定了两个风控措施,即次级资金和担保公司担保。

(三)中小企业筛选条件及分析

案例信托计划借款企业筛选须符合以下几条:

1.合法合规性要求。企业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或履约能力的经济实体;企业依法经营,连续经营1年以上,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营运资金、经营场所设施。

2.绩效要求。企业应拥有良好的产品销售网络或经营服务渠道,具有与融资规模相匹配的销售或营业规模,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可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支持贷款本息按时偿还;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在金融部门无不良记录;单户企业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企业可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措施;该计划已提供贷款但未到期清偿的企业,暂不发放新增贷款。

3.其他要求。企业不得存在如下任一情况:银行逾期贷款未还;有偷税漏税行为;提供的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从事非法经营行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不良的,或最近2年曾有不良经营和违约记录;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改善;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且没有最终认定结果;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主要领导人资信不可靠、经营管理能力低下;企业申请贷款金额高于其净资产;无反担保措施或反担保措施不能落实;出现代偿记录的企业。

经项目组成员挑选,选取了某市及其周边地区的24家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每家企业融资规模在400万-1000万之间。这24家中小企业主要涉及商贸物流、花卉园林、农业科技、建筑装饰、机电工程、玻璃制品等行业。以上24家中小企业均符合上述贷款企业筛选几条。另外,每家企业注册资本均超过100万元;其中商贸物流类企业注册资本最高,均超过800万元;建筑装饰类企业注册资本最低,均在100万元-300万元之间。每家企业均提供了经信托公司及担保公司认可的反担保,如公司股权、房产、汽车、企业集群担保等。

三、中小企业信托融资案例优越性及存在问题

(一)信托计划流程设计优越性

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分别向优先级投资人和次级投资人募集资金,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向某市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每笔贷款均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小企业将贷款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并负责向信托计划还本付息。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用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和次级投资人归还本金及收益。

1.引入次级资金和担保公司。针对借款企业担保能力较弱的情况,本信托计划引入了次级资金和担保公司,这两家公司都是当地有一定实力的企业,了解当地企业情况,对拟融资企业知根知底,可以帮助信托公司有效的降低风险。

2.一次过会,多次筹资。本信托计划类似于开放式基金,在信托期内可根据中小企业考察情况多次筹集资金,即节省时间提高了效率,又可以尽可能的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相结合。

3.总分联动,充分利用集团优势。本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发起,信托公司上级公司驻某省分公司协助管理,该分公司经营地址就在某市当地,便于信托公司后期管理。

(二)案例风险控制措施优越性

1.结构化设计

本信托计划通过分层设计,信托计划成立后,优先级信托资金发行规模与次级信托资金的初始比例不超过8:2,信托受益分配时次级受益人将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通过增级设计,次级受益人以其投入的次级信托资金保障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投资收益。

2.投资管理公司专项服务

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向本信托计划推荐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负债情况良好且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的中小企业。此外,投资公司作为贷款投资管理公司,对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协助受托人对借款企业进行后续跟踪,以保证信托贷款的安全性。

3.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笔信托贷款均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收购承诺

投资公司承诺,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如出现任一笔信托贷款债务人逾期违约未能按时偿付贷款本息,则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不低于不良贷款本息合并价格收购该笔不良贷款资产,以保证信托计划受益人预期收益。

5.补足承诺

投资公司承诺,如信托计划出现流动性问题,即信托财产不足以分配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将无条件追加次级信托资金,直至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得以足额分配。

(三)案例存在的问题

首先,总体而言,信托项目融资方的资信要劣于银行的贷款客户。中小企业难以得到银行的支持,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的资信较低,无法达到银行的“准入门槛”,这使得他们不得不通过其它的手段比如信托进行融资。资信的降低必然导致风险的提高,从而导致信托行业的整体风险大于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其次,信托公司的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但根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立分支机构,信托没有银行那样数量庞大、根基深厚的分支机构。对于交易对手缺乏了解,这是相对于银行的重大劣势。每个地方的中小企业都有其特殊性,信托公司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调查只能查到表面,势必不能像银行一样面面俱到,后期管理也不方便,这样也会造成风险的提高。

最后,案例中的结构化内部增信可以吸引不同风险偏好的资本进入同一项目,是一种很好的设计。但是,结构化的内部增信只有在信托项目虽未实现预期收益但能保证多数受益人基本利益时才有意义。如果融资方到时没有资金可以偿还,那么无论是优先还是劣后都得不到兑付。在这种情况下,劣后资金的担保效益就没有意义了。

四、中小企业信托融资案例结论及建议

(一)案例研究结论

案例信托计划正在进行中,融资方每月均按时支付利息,参与各方合作良好,信托项目组成员期间管理到位。参考目前中小企业贷款信托计划,预计担保公司代偿率不超过2%,风险基本可控。案例正常运行和管理的事实也证明信托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行性。信托公司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信托公司的实力不断增强使信托公司有能力涉足中小企业贷款。信托公司近几年发展迅猛,2012年底管理资产已超过7.5万亿元,资本充足率大大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信托公司实力的不断增强,有助于信托公司将眼光投向风险较高的地方。

其次,外界环境的不断完善有利于信托公司良好发展。信托公司在结束行业乱象后,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扶持政策不多增多,有利于信托公司将更多的目光投向中小企业。

最后,信托融资的多样化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多样化相得益彰。从上文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看到,信托融资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相比银行贷款,信托融资没有过高的信用等级要求,能够提供中期的企业贷款;相比天使投资公司,信托融资手续简单,对企业规模没有太高要求。正因为信托灵活多样、融资门槛相对较低,所以对中小企业融资有天然的优势。

(二)案例研究建议

信托融资虽然能较好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的困难,比如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差,中小企业固有风险大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信托为中小企业融资就不能充分发挥效用。参考以上的案例,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本文案例的顺利实施,最大的担保措施就是信用公司担保。因为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担保不足的情况,担保公司正好可以弥补这些缺陷。截至2011年12月底,某省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的共有470家(包括分支机构74家),实收资本合计311.82亿元。截止2011年末,全省融资性担保余额1,540.36亿元,较2011年初新增382.13亿元。当地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一定改善,但是在担保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有的甚至影响到当地整个金融环境。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建立多层次的信托担保体系,各级财政出资和引入民间资本相结合,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最好能实现担保风险管理和分散。

2.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了大多数,良莠不齐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帮助信托公司挑选出真正有价值的优质企业,减少信托公司的项目成本;同时使发展前景好,有还款意愿和能力的中小企业得到资金支持,我们应该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企业征信系统。完善的征信系统能够帮助企业和资金提供方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为信托公司筛选企业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曹邦英,罗爽.成都市中小企业集群融资体系的构建[J].财经科学,2006(10):112-118.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13

目前宏观形势较严峻,优质低风险信贷资产成为稀缺资源。同时,利率下行窗口已经打开,资产整体收益率普遍下降。银行如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将信贷资源配置到高收益的资产端,成为调整结构、稳定增长的重要议题。不少银行在这一前提下推出了“股+债”信托银团贷款,主要应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解决上述议题提供了有效借鉴。

所谓“股+债”信托银团贷款模式,即由信托公司发起成立一个信托计划,分别以信托股权及信托债权的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信托计划分期募集,前期募集资金投资于项目公司股权;后期待项目公司满足信托贷款发放条件后,信托公司募集债权资金,并同银行组成银团,共同向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信托资金的募集由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并由银行进行代销。如图所示:

该模式区别于传统贷款有很强的优势:1、规避了银行非标资产投资限制,将银行资产直接配置到高收益的信托资产端;2、提高了银行在中间业务收入、对公存款及结算等方面的综合收益;3、由于债权优先于信托计划的股权部分,可充分保障银行信贷资金有足够的安全垫,同时借助信托公司多元化的风控手段,可有效降低银行信贷资产风险。

二、“股+债”方案具体解析

1、信托计划

1)信托计划交易结构

2)信托计划要素

信托规模:总规模约人民币25亿元,分期募集,首期信托计划规模约为人民币24亿元(股权部分)

信托期限:2+1年,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2年后,A信托公司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运行情况将信托计划的期限延长1年,信托存续届满1年后可提前结束。

信托资金运作方式:信托资金采用股权方式+债权方式运用,即股权方式运用部分:首期信托资金人民币24亿元中,部分信托资金(约人民币490万元)用于收购B项目公司49%的股权;部分信托资金用于对B项目公司进行追加投资并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并专项用于偿还B项目公司委托贷款;部分信托资金用于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等。债权方式运用部分:待标的B项目满足信托贷款发放条件后,A信托公司募集后续信托资金人民币1亿元,用于向B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并专项用于标的项目的开发建设。

3)信托计划风险控制手段

差额补足:C公司为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的实现提供差额补足。

股权质押:C公司将其持有的B项目公司51%的股权质押给A信托公司为其上述差额补足义务及项目公司履行信托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提供担保。

土地抵押:标的B项目土地第二顺位抵押给A信托公司为C公司上述差额补足义务及项目公司履行信托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提供担保(基金退出后A信托公司为第一顺位抵押人),未来标的项目若申请银行开发贷款,A信托公司可退为第二顺位抵押人。

保证担保:D集团,项目实际控制人(D集团实际控制人)为C公司的上述差额补足义务的履行及B项目公司信托贷款本息偿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管理人员派驻:A信托公司代表本信托计划向B项目公司委派2名董事(B项目公司设3名董事,另一名董事由C公司委派并担任项目公司董事长)、1名监事(B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仅设1名监事)、1名财务经理(监管B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及B项目的运营情况),B项目公司的印鉴和公章由A信托公司外派财务经理与B项目公司共同管理。

销售回款监管:本项目封闭运行,A信托公司监管标的项目销售回款账户,项目销售回款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偿还A信托公司信托贷款本息,未经A信托公司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相关承诺:D集团等关联方承诺在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即A信托公司退出本项目前)不得要求B项目公司偿还其对B项目公司的往来借款。

2、银团组团方案

以信托银团贷款的方式介入。牵头行、行为A信托有限公司。E银行作为联合牵头行、结算行。

经与牵头行、借款人协商,对银团贷款部分的还款方式拟定为:按照整体项目融资方案的还款方式及进度归还银团贷款。具体还款方式为:贷款期限满1年6个月时或第一笔(1.5年期)信托资金退出时,归还银团贷款本金0.6亿元(E行0.5亿元、牵头行0.1亿元);满2年时或第二笔(2年期)信托资金退出时,归还银团贷款本金1.2亿元(E行0.6亿元、牵头行0.2亿元);贷款到期或(2.5年期信托计划退出时)归还剩余贷款本息。

综上,银团贷款在资金退出时序上优先于合计15.8亿元的信托计划部分(股权部分)。

此外,上述银团贷款的还款计划需满足如下条件:

①在银团贷款全部退出前,信托计划退出金额不得超出8.5亿元(包括8.2亿元股权部分、0.3亿元银团部分)。

②如信托计划届满2年之前或8.5亿元信托计划退出前,贷款项目出现不利于债权人的风险因素时,银团贷款享有提前到期的权利。

③借款人享有根据项目销售情况提前还款的权利。

本笔银团贷款拟采取担保方式包括:土地抵押+股权质押+保证担保方式。上述担保方式的实现,均由E行委托A信托公司签署相关合同和相关手续,A信托公司代表银团行使相关权利。A信托公司承诺在上述相关合同中约定,担保主债权包括本笔银团贷款。

3、整体方案总结

由于目前部分银行受监管评级的限制,自有资金及理财资金均不能投资于非标资产。考虑到信托公司具有贷款经营资质,且市场中大量结构化融资采用股+债的方式投资于标的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创新信托+银行的银团贷款方式,审慎介入高收益项目,从而达到提高银行综合收益和ROE水平。在结构设计上,由于债权优先于信托计划的股权部分,可充分保障银行信贷资金有足够的安全垫。

可以看到,通过方案的设计,使得项目信托计划的设计期限为2+1年,信托计划具体的销售期限也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以2+1的模式销售3年期信托计划,若按该方案进行销售,则银团贷款的到期日则设定为信托计划3年到期日的前一日。如信托计划部分或全部于信托计划2年到期日进行兑付,则银团贷款的到期日为信托计划2年到期日的前一日。该模式项下,25亿元信托计划全部劣后于银团贷款,充分保障了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同时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在提款后12个月末第一次还款,之后每半年还款一次。考虑到信托公司贷款的特殊性,先期还款金额较小,且银团保留提前结束银团贷款的权利。

另一种信托计划的销售期限可采用分层销售,具体为A类1年、B类1.5年、C类2+1年。配套的银团贷款到期日为信托计划2年到期日的前一日。如A+B类信托份额合计不超过9亿元,则银团贷款的到期日为信托计划2年到期日的前一日;如A+B类信托份额合计超过9亿元,则银团有权要求银团贷款于信托兑付预计超出9亿元之日起提前结束。该方案项下,银行信贷资金至少优先于15亿元的剩余信托计划,在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享受本笔银团的较高收益。同时贷款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第1年、1.5年的分期还款比例分别与A类、B类份额占25亿元信托计划的比例确定,且银团保留提前结束银团贷款的权利。

三、银行的综合收益

对于经营风险的银行来讲,通过该类“股+债”信托融资模式的实现,一方面可以极大地拓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渠道,为企业提供从股权融资到债权融资的一揽子服务方案。同时通过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一方面规避部分监管限制,另一方面共担风险,提高收益。目前,市场上该类融资方案的综合收益约为8-9%,具体利率和中间业务收入(银团费)的分配根据银行与信托公司协商各不相同。同时,银行还将负责项目的资金监管。通过资金监管账户的归集,为银行带来可观的存款,实现双赢。(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史万钧.银团贷款与项目融资实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 王玮沁.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现状与改善建议[J].海南金融,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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