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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研究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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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研究论文

篇1

1.自由心证的主体——法官不“自由”。宪法第12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于是法官时常徘徊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难以取舍。因而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社会根基相当脆弱。

2.当事人主义和直接言词原则的缺乏。法官审理案件是先由自由心证再到内心确信的完全确立过程,同时也是举证、认证、质证三位一体的一种认志不断升华的过程。但是在我国这三个阶段的相关制度时常是脱节的。

3.裁判者的综合素质也难以适应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法官的任职资格规定是很低的。而且由于管理体制方面的弊端,现行的法官任职资格的规定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4.自由心证制度自身也存在缺陷。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与其他证据制度一样,自由心证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一个合力的结果。在法官自由评价证据材料的时候也存在认知能力,证据材料收集不全面,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等方面的风险。自由心证不是任意恣证,更不是乱证,它的良性运作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否则引入自由心证制度只能事与愿违。

二、完善我国自由心证应制度采取的措施

1.拥有自由心证的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而且这种判决容易被当事人接受,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我国当前司法腐败令人担忧,一审判决的信服力大大下降,这不能不说与法官的道德素质相对较低有关。自由心证制度第一个要求是心证主体的专业修养。只有领悟法律条文含义和精神实质的法官才能依照法律,根据证据对事实做出正确的判决。

2.相关制度的完善。自由心证存在于证据体系中,就其孤立的行为过程来看,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只有完善了保障程序,特别是相关的证据制度,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抑制法官的主观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才能实现。

3.在制度上对法官自由心证进行规制。其一,司法必须独立。司法独立是法官形成自由心证之根本前提。自由的意志方能产生自由的心证。排除来自外部的非法干预,确保法官能够自由地形成心证。其二,审判必须公开。自由心证并非秘密心证,自由心证的形成仍然以奉行审判公开原则为前提。审判公开是杜绝暗箱操作和防止司法腐败的最佳武器。

4.完善心证制度的监督制度。我国审判的监督是多层次的、全方位的。有法院内部的监督,还有外部的监督如检察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机制的合理性及其效果都不令人乐观。

三、结语

自由心证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逻辑体系,为科学评判证据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在我国国内关于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口径也逐步趋于一致,甚至已经反映到立法的建设中,这已经预示了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未来走向。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篇2

近年来,各地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自行其是,一些政策完全超越了地方的应有权限和尺度范畴。税收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各地在招商中争夺胜利的暗器。为了吸引外资,在优惠政策的制订上,各地是花招百出。许多地方早已突破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底线,五免五减半的政策已经在一些地方暗地里执行。一些地方甚至承诺给予十免十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地方政府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上做得貌似合法:先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征收到后,根据原先的协议,以财政奖励或补贴的名义返还给企业。这是各地对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的一种普遍的做法。而另一种更为隐蔽的做法是,允许一些企业打上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有的地区越权擅自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的地区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标准掌握不严、审批程序不规范、后续管理不到位,客观上导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和执行尺度不统一,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积极作用。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三令五申,不断清查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种竞争行为并没有因此而收敛。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隐患是很多的。不仅让招商行为陷入恶性竞争的循环中,而且也给国家税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即使是在长三角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因税收优惠造成的财政负担也是比较沉重。外表企业林立,但地方财政拮据,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的流失是其重要的原因。另外,也在某种程度上给引进外资制造了不少障碍。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在一些特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商企业实施了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主要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的是15%,有的是24%,这是中央政府允许的优惠政策。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自行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出台所谓的“土政策”,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自己确定的一些土政策,是违法的,从国家政策讲历来是反对的,是不允许的,也很难兑现。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减免之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土政策”。外商需要的是一个透明的、规范的、统一的税收政策。而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缺乏稳定性、透明度的问题,比如,政策条文零散、割裂;立法层次不高,部分优惠政策呈现行政化的趋势等,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清理已经势在必行。

但是,事实上,要想堵住各地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口难度极大。早在1993年我国酝酿税制改革前,中央便已经出台了严禁各地擅自减免税收的措施,把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和省级政府手里。但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滥减免税收的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止,一些地方政府从扶持本地企业和吸引外资的角度出发,仍在出台减免政策。许多地方政府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上做得貌似合法,这些操作手法比较难以查处。而利用税法的不严密性钻空子,出台一些事实性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更加难以查处。政府已经认识到在减免税中的确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地方越层减免,中央地方衔接不平衡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对税收体制的变革来从根本上根除这一现象。

篇3

但是,在我国的诉讼法中,被承认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七种。并未包含有电子邮件,而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其形式首先必须合法,即证据应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范围之内,之所以这样,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证据,都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特征:1、是它确实是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2、是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在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形式有所规定,但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证据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在1980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并不排斥这种证据。而是将其作为书证或物证看待,在1996年的新刑诉法中,即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同样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如仅仅因为其未被列入证据种类,而简单地否定其证据效力,既脱离实际,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把电子邮件作为书证的一种不够准确。第一,书证的载体通常是纸张,使用设备较为简单,而电子邮件的载体是的数字化设备,使用设备较为复杂。第二,书证表现方式一目了然,直接表现,容易保存,电子邮件需专门的数字处理设备读取后用显示设备表现出来,不容易保存。第三,书证被复制,修改后易被技术鉴定出来,电子邮件无法证明是否被复制、改动,因为它被修改后无痕迹可查。因此,不易用我国传统理论对证据种类的划分,应将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从当前国际发展情况看,联邦德国在1997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Internet的法律棗“多媒体法”(德文简称IUKDG),其中即有对电子邮件的规范。美国在发生了大量的电子邮件侵权纠纷后,联邦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进制裁所谓“垃圾邮件”的立法活动。其各州政府开始对电子邮件侵权纠纷进行审判,如1997年11月德克萨斯州的TRAVIS郡审理的E-mail侵权案中,电子邮件既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确认,并据此判决赔偿。更有甚者,在1998年华盛顿州检察长亦以同样的事由和证据,对电子邮件侵权者提起了刑事。所以,不论是从与国际发展同步,还是从适应高科技对现代生活的影响而言,对于电子邮件均不宜采取只因证据形式不合法,而否认其效力的做法。

二、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以及认定

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

在审查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的特征有所了解。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在实践中,直接由电子邮件引发的纠纷尚不多见,其一般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以证据形式出现时,如果双方均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在诉讼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在此类情况下,电子邮件的证据形式已不重要,因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对电子邮件有争议,不论是由电子邮件直接引发的纠纷还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的电子邮件,只要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关键问题的确定,即会引发争执,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情况。

1.对收发件人的认定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发生争议,在此种情况下,审查电子邮件的内容已无意义,因当事人如否认是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实际上已经否认了电子邮件的内容。其最为典型的案例是发生在某大学的一名学生以另一学生的名义,发出了一封回绝那名学生受到留学邀请的电子邮件,致使那名学生失去了留学的机会。该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发出了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而法庭主要是采用排除法来确认是否为被告人所为。很明显,在这里被告人否认自己是电子邮件的发件人比否认所发电子邮件的内容更为对自己有利。该案虽然最终以庭外调解结案,但如果双方未能和解,以排除法的结论来作为确认被告人侵权的证据是否充分,则值得商榷。以笔者的看法,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需查清的是电子邮件的地址是否是收发件人的,其是否拥有合法的用户名、账号、密码等,因每一个注册用户均对应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合法用户的上述资料及个人资料(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身份号码等)在“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备案,如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于ISP的备案一致,则可以确认该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该用户的信箱密码未被他人盗用的情况下,以该信箱收发的电子邮件的作者即为信箱的拥有者。笔者曾遇一案,当事人否认自己给对方发出过财产情况的电子邮件,后经核对该电子邮件地址的ISP备案,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致,法庭据此确认该电子邮件的内容,并做出判决,结案后该当事人服判。

当前,由于某种原因,有些信箱成为公用信箱,使用该类信箱的非注册用户,则无权要求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对开放自己的电子邮件信箱者,无异于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当然,电脑“黑客”的侵袭或恶意的发送匿名电子邮件则另当别论。

2、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认定

"收到"这一概念,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是发盘还是接受,均以抵达接收人或发盘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管对方是否收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定了"收到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什么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地收到了,才具有法律意义。这就要求传递的单据必须能够进入对方在合同中指定的接收电脑。同时,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对收到的定义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当传递进入到接收方的接收电脑时,即为收到,不管接受方有没有检查传递的内容。反之,在能进入指定的接受方的接收电脑之前,没有一份单据被认为是适当地接收了,也没有一份单据会产生法律上的义务。这与以纸张为基础的贸易环境中的情况是相一致的。

我国新《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六条)"。该法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条)。

3.对电子邮件内容的认定

电子邮件的内容,亦是在诉讼中不易认定的部分。在确定了收发件人后,就要对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手书的信件,有“原件”与“复印件”之分,不易做假。因而电子邮件中,似乎已无“原件”与“复印件”之分,因电子邮件的内容是必须借助于计算机为载体才能呈现,离开了这一载体,即为电脑打印件。故以审查书证的传统审查方法进行审查,在此已不可行。因对这类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是否为原件,是否有本人签字,是否盖有公章。对境外的函件还需有公证、认证。

但对电子邮件来说,所有这些审查方法均不可行,因电子邮件的传输方式已决定了电子邮件不具备上述特点。如仍以该种方法审查电子邮件,无异于将电子邮件排除在证据之外。当然,对于一般人员来说,直接在Internetmail的收件箱中删改纯电子邮件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变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属性并未改变,仍是.eml文件。从外观上看,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故对这类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以笔者见,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如还有疑问,可要求当事人将电子邮件“转发”至承办人指定的计算机上或干脆通过“连机”、“共享”的方式直接到举证人的计算机上查阅原始信息(虽目前法院在设备上尚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删改一般是随电子邮件以“插入”“附件”方式发送的MIME非文本文件,如Word、Excel、gif、mpg文件乃至声音、影像等多媒体文件,因该类文件的打开是在相应的编辑软件下进行,故可以删改。该类文件的电脑打印件,与普通电脑打印出的文件无异。故仅凭打印件很难起到证据的作用。

此外,另有一类电子邮件是被收发件人从其电脑中永远删除了,并据此否认收发过电子邮件。对此类情况目前尚无较好的办法。从技术上讲,已可以做到将所有“网上信息”搜集起来并永久保存,在必要时,通过检索使其还原。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证据。而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对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如该方法被用于司法实践,将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便利。

三、合法举证问题

在通常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但无纸化电子邮件交易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提取原告对于其主张的事实即却没有任何证据。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或法律事实令其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不公平的。如果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原告是否受到侵害尚不明确,且不谈受害的原因系电子签名(密码)被冒用,或因网络系统的不安全隐患所致,如何举证才合法呢?笔者认为;

1.由当事人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而且以Attach方式发送的非txt纯文本文件和Html文件,有时还不能随原邮件一块打印出来,需在其它专用软件中打印,而在专用软件中一般都有对原文件进行更改的功能。

2.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Coyy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庭审中质证。

3.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另外,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承认,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此时无法判断该文件是否就是原件,更不能因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4.认证机构在网络化的商事交易中处于枢纽地位,其义务之设定与履行,关系到电子商行业的成败。认证机构具有安全、真实、及时、公开、谨慎、保密等方面功能。因此,从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

目前,虽然我国尚无完整规范Internet、E-mail的法规,Internet的普及程度亦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司法机关的设备尚无法满足审理此类纠纷的物质需要。但是,Internet、E-mail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已实实在在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电子证据的法规与其他法规相比,需要电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多,这就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的Internet的发展和普及,已使国外有了相对完善的计算机法律。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计算机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法律。电子证据法律必将成为网络时代的又一护航者。

参考文献

1.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2.王利明等:《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版

篇4

但是,在我国的诉讼法中,被承认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七种。并未包含有电子邮件,而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其形式首先必须合法,即证据应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范围之内,之所以这样,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证据,都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特征:

1、是它确实是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是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

在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形式有所规定,但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证据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在1980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并不排斥这种证据。而是将其作为书证或物证看待,在1996年的新刑诉法中,即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同样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如仅仅因为其未被列入证据种类,而简单地否定其证据效力,既脱离实际,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把电子邮件作为书证的一种不够准确。第一,书证的载体通常是纸张,使用设备较为简单,而电子邮件的载体是的数字化设备,使用设备较为复杂。第二,书证表现方式一目了然,直接表现,容易保存,电子邮件需专门的数字处理设备读取后用显示设备表现出来,不容易保存。第三,书证被复制,修改后易被技术鉴定出来,电子邮件无法证明是否被复制、改动,因为它被修改后无痕迹可查。因此,不易用我国传统理论对证据种类的划分,应将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从当前国际发展情况看,联邦德国在1997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Internet的法律棗“多媒体法”(德文简称IUKDG),其中即有对电子邮件的规范。美国在发生了大量的电子邮件侵权纠纷后,联邦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进制裁所谓“垃圾邮件”的立法活动。其各州政府开始对电子邮件侵权纠纷进行审判,如1997年11月德克萨斯州的TRAVIS郡审理的E-mail侵权案中,电子邮件既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确认,并据此判决赔偿。更有甚者,在1998年华盛顿州检察长亦以同样的事由和证据,对电子邮件侵权者提起了刑事。所以,不论是从与国际发展同步,还是从适应高科技对现代生活的影响而言,对于电子邮件均不宜采取只因证据形式不合法,而否认其效力的做法。

二、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以及认定

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

在审查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的特征有所了解。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在实践中,直接由电子邮件引发的纠纷尚不多见,其一般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以证据形式出现时,如果双方均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在诉讼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在此类情况下,电子邮件的证据形式已不重要,因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对电子邮件有争议,不论是由电子邮件直接引发的纠纷还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的电子邮件,只要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关键问题的确定,即会引发争执,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情况。

1.对收发件人的认定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发生争议,在此种情况下,审查电子邮件的内容已无意义,因当事人如否认是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实际上已经否认了电子邮件的内容。其最为典型的案例是发生在某大学的一名学生以另一学生的名义,发出了一封回绝那名学生受到留学邀请的电子邮件,致使那名学生失去了留学的机会。该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发出了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而法庭主要是采用排除法来确认是否为被告人所为。很明显,在这里被告人否认自己是电子邮件的发件人比否认所发电子邮件的内容更为对自己有利。该案虽然最终以庭外调解结案,但如果双方未能和解,以排除法的结论来作为确认被告人侵权的证据是否充分,则值得商榷。以笔者的看法,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需查清的是电子邮件的地址是否是收发件人的,其是否拥有合法的用户名、账号、密码等,因每一个注册用户均对应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合法用户的上述资料及个人资料(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身份号码等)在“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备案,如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于ISP的备案一致,则可以确认该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该用户的信箱密码未被他人盗用的情况下,以该信箱收发?牡缱佑始淖髡?nbsp;即为信箱的拥有者。笔者曾遇一案,当事人否认自己给对方发出过财产情况的电子邮件,后经核对该电子邮件地址的ISP备案,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致,法庭据此确认该电子邮件的内容,并做出判决,结案后该当事人服判。

当前,由于某种原因,有些信箱成为公用信箱,使用该类信箱的非注册用户,则无权要求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对开放自己的电子邮件信箱者,无异于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当然,电脑“黑客”的侵袭或恶意的发送匿名电子邮件则另当别论。

2、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认定

“收到”这一概念,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是发盘还是接受,均以抵达接收人或发盘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管对方是否收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定了“收到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什么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地收到了,才具有法律意义。这就要求传递的单据必须能够进入对方在合同中指定的接收电脑。同时,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对收到的定义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当传递进入到接收方的接收电脑时,即为收到,不管接受方有没有检查传递的内容。反之,在能进入指定的接受方的接收电脑之前,没有一份单据被认为是适当地接收了,也没有一份单据会产生法律上的义务。这与以纸张为基础的贸易环境中的情况是相一致的。

我国新《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六条)”。该法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条)。

3.对电子邮件内容的认定

电子邮件的内容,亦是在诉讼中不易认定的部分。在确定了收发件人后,就要对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手书的信件,有“原件”与“复印件”之分,不易做假。因而电子邮件中,似乎已无“原件”与“复印件”之分,因电子邮件的内容是必须借助于计算机为载体才能呈现,离开了这一载体,即为电脑打印件。故以审查书证的传统审查方法进行审查,在此已不可行。因对这类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是否为原件,是否有本人签字,是否盖有公章。对境外的函件还需有公证、认证。

但对电子邮件来说,所有这些审查方法均不可行,因电子邮件的传输方式已决定了电子邮件不具备上述特点。如仍以该种方法审查电子邮件,无异于将电子邮件排除在证据之外。当然,对于一般人员来说,直接在Internetmail的收件箱中删改纯电子邮件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变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属性并未改变,仍是。eml文件。从外观上看,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故对这类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以笔者见,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如还有疑问,可要求当事人将电子邮件“转发”至承办人指定的计算机上或干脆通过“连机”、“共享”的方式直接到举证人的计算机上查阅原始信息(虽目前法院在设备上尚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删改一般是随电子邮件以“插入”“附件”方式发送的MIME非文本文件,如Word、Excel、gif、mpg文件乃至声音、影像等多媒体文件,因该类文件的打开是在相应的编辑软件下进行,故可以删改。该类文件的电脑打印件,与普通电脑打印出的文件无异。故仅凭打印件很难起到证据的作用。

此外,另有一类电子邮件是被收发件人从其电脑中永远删除了,并据此否认收发过电子邮件。对此类情况目前尚无较好的办法。从技术上讲,已可以做到将所有“网上信息”搜集起来并永久保存,在必要时,通过检索使其还原。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证据。而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对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如该方法被用于司法实践,将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便利。

三、合法举证问题

在通常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但无纸化电子邮件交易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提取原告对于其主张的事实即却没有任何证据。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或法律事实令其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不公平的。如果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原告是否受到侵害尚不明确,且不谈受害的原因系电子签名(密码)被冒用,或因网络系统的不安全隐患所致,如何举证才合法呢?笔者认为;

1.由当事人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而且以Attach方式发送的非txt纯文本文件和Html文件,有时还不能随原邮件一块打印出来,需在其它专用软件中打印,而在专用软件中一般都有对原文件进行更改的功能。

2.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Coyy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庭审中质证。

3.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另外,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承认,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此时无法判断该文件是否就是原件,更不能因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4.认证机构在网络化的商事交易中处于枢纽地位,其义务之设定与履行,关系到电子商行业的成败。认证机构具有安全、真实、及时、公开、谨慎、保密等方面功能。因此,从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

目前,虽然我国尚无完整规范Internet、E-mail的法规,Internet的普及程度亦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司法机关的设备尚无法满足审理此类纠纷的物质需要。但是,Internet、E-mail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已实实在在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电子证据的法规与其他法规相比,需要电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多,这就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的Internet的发展和普及,已使国外有了相对完善的计算机法律。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计算机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法律。电子证据法律必将成为网络时代的又一护航者。

参考文献:

1.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2.王利明等:《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版。

篇5

1邮政储蓄银行的发展历史

邮政储蓄银行是由原来的邮政储蓄变身而来,期间经历了一段很长的发展历程。回顾邮政储蓄银行的历史,梳理其一路走来的发展脉络,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898.1.22—1949.10.31):成立邮政储金汇业局,开办汇兑业务及邮政储金业务。第二阶段(1949.11.1—1953.8.31):撤销邮政储金汇业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指导下由邮政系统接管并受人行委托办理个人储蓄、汇兑业务。第三阶段(1949,9.1—1986.3.31):1953年9月1日,邮政停办储蓄业务。第四阶段(1986.4.1—2006.12.31):全面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由代办转为自办,经批准,着手准备邮政储蓄银行筹建事宜。前四个阶段取得诸多成果:业务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系统改造工程取得多项突破;业务发展规模已位居全国第五位;经营模式由代办转为自办;适时调整经营战略,逐步向商业银行转型。第五阶段(2006.12.31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邮政储蓄进入了商业银行发展阶段。

邮政储蓄银行的成立,是我国邮政体制改革取得的又一重大阶段性成果,也是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就。2008年7月,邮政储蓄银行在全国的36家一级分行、312家二级分行、20089家支行已全部挂牌成立。

截至2008年8月末,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19820亿元,是中国第五大存款机构,邮政绿卡发卡量达2亿张。成为中国第三大发卡银行机构。

2008年,邮政储蓄信息系统实现了公司业务与个人储蓄业务、外币系统与本币个人储蓄业务系统、汇兑系统与公司业务系统的互通,实现了储蓄统一版本的再次升级,实现了储蓄历史数据系统上线及物理大集中,为向功能全面的商业银行转型奠定了良好的信息技术基础。

由邮政储蓄银行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邮政储蓄银行是一家极具成长潜力的银行,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经营模式、产品开发、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都在不断发展,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邮政储蓄银行的信息化建设,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已建成全国最大的个人金融交易网络。形成全国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高、交易质量最好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优势。

2邮政储蓄银行的现状分析

2.1邮政储蓄银行的优势

2.1.1渠道优势

邮政储蓄银行拥有得天独厚的网络优势,目前,提供邮政储蓄服务的营业网点有3.6万个,提供汇兑服务的营业网点有4.5万个,其中两万个网点可以办理国际汇款业务。巨大的网络遍布全国,沟通城乡。其中有近60%的储蓄网点和近70%的汇兑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成为沟通城乡居民个人结算的主渠道。通过大规模的信息化建设,建成了我国覆盖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量最多的个人金融计算机网络系统。真正实现了“绿卡在手,走遍神州”。

2.1.2资产优势

新组建的邮政储蓄银行,其邮政储蓄存款余额约占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并且没有不良资产,为全面拓展商业银行资产类业务打下良好基础。

2.1.3信誉优势

多年来,邮政储蓄所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已深入人心,享有“绿色银行”的美誉。在网络、产品、客户等方面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具备一定的竞争能力,成为重要的零售金融机构。通过长期不懈地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邮政金融树立了良好形象,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2.1.4成长期优势

该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领域逐步拓展,形成了基本满足市场需求、品种日益丰富的金融系列产品;二是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力量。截至2008年8月末,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19820亿元·是中国第五大存款机构;邮政绿卡发卡量达2亿张,成为中国第三大发卡银行机构。

2.2邮政储蓄银行存在的问题

2.2.1网点布局及网点建设尚待优化

在金融市场,城市金融资源一直是各家银行的必争之地。目前,邮政储蓄银行无论从网点布局还是网点的硬件设施,都不如其他商业银行,距真正成为城市金融行业中有一定竞争实力的零售银行、社区银行还存在较大差距。

2.2.2经营模式限制了其发展

出身于邮政企业管理的邮政储蓄经营模式与专业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自主运用资金能力不足,资产负债结构需要调整。营销机制仍主要为全员揽收模式,缺乏市场竞争力。这些都限制了邮政储蓄银行高效的专业化运作。

2.2.3人力资源紧缺制约了其发展

虽然近年来邮政储蓄已在加强职工金融业务素质培训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但仍缺乏懂金融、会管理的专业人才。很难满足银行商业化发展的需要。

2.2.4尚未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自2006年邮政储蓄银行着手进行“内控评价”体系的建立和推行,到目前逐步推行以“全员、全面、全流程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及风险合规部门的建立,都显示了邮政储蓄银行对风险管控工作的重视。但尚未真正建立起符合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商业银行运行管理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发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邮政储蓄银行一方面积聚了一定的网络和产品、品牌优势,也存在着诸如人员素质、网点布局及硬件、经营模式、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在未来企业的发展中,邮政储蓄银行如何定位,怎样发展,都要在充分考虑现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战略选择。

3邮政储蓄银行的发展战略

通过对邮政储蓄银行的成长脉络及其现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一个有成长潜力,但自身优势又存在一定制约因素的企业。邮政储蓄银行要想获得稳健发展,应在充分借鉴同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循序渐进,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结合邮政储蓄银行发展历史及自身特点。笔者认为。邮政储蓄银行在转型期可通过“三步走”发展战略来完成从一个只存不贷的储蓄机构到专业化现代银行的转型。

3.1探索适合农村的金融业务模式,走好支持“三农”发展这步棋

早在2000年4月19~21日的海口“全国邮政储蓄业务发展座谈会”上,当时的国家邮政总局就确定了大力发展农村邮政储蓄的战略。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仍然坚持“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发展战略,明确了邮政储蓄银行的这一社会责任。主要从两方面落实对“三农”发展的扶持。

一是依托网络优势,布局农村金融市场。设立农村金融服务部门,积极完善网络服务功能,面向“三农”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2/3的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邮政储蓄是当地居民唯一可以获得的金融服务。因此,从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础金融需求,发挥邮政储蓄在农村的网点优势出发,应不断完善农村网点功能,增加业务产品,进一步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逐步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逐步开办农户小额信贷、乡镇小企业贷款等业务,全方位地向“三农”和国家基础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二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立足城市,面向农村。

在2001年5月的全国储汇局长座谈会上,当时的邮政总局确定了加快城市邮政储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战略。

邮政储蓄银行转型初期,在战略布局上实行“立足城市、面向农村”的经营方针。在发挥长期以来形成的网络覆盖面广的业务优势,服务农村、城市社区和中小企业,实现城市、农村协调发展。这是对“依托网络优势,布局农村金融市场”战略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依托不断优化的信息技术,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建立起金融桥梁。

3.2把握城市和农村两大市场。完成由邮政储蓄机构到零售银行的转变

2006年,全国邮政储汇专业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总公司提出了邮政金融资产负债业务协调发展战略:继续做好做大传统负债业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审慎发展资产业务。这是邮政储蓄向商业银行转型的探索,更为成功转型打好业务基础。

邮政储蓄银行在成立之初便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邮政储蓄在前期努力做坚城市和农村两大市场的基础上,变革为专业银行,尤其是资产负债结构优化及管理模式变革,要逐步以专业化的金融管理理念管理银行。同时积极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主要着眼于以下三方面:

3.2.1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在负债业务方面,要努力实现以储蓄存款为主,向储蓄和理财、结算业务、商务汇款、中间业务等方面并重的转变;资产业务方面。大力发展公司业务存款,循序渐进扩大贷款规模,以保证资产质量。

3.2.2实施错位竞争,服务中小客户,做强城市市场

目前,城乡一体化进程还处于起步阶段。城市业务在金融市场仍将长期处于绝对优势,更是各家金融机构的必争之地。在转型期间,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城市网点建设,优化网点布局,改善网点服务设施,提高网点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网点竞争力。发挥比较优势,实施错位竞争。服务中小客户,要继续整合保险、基金、理财类业务,进一步开发适合高端客户的金融产品,努力探索私人银行发展模式,逐步进军城市高端客户市场。

3.2.3积极学习同业先进管理经验,逐步推行“流程银行”建设

2005年10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上海银行业首届合规年会上指出:“当前几乎所有中资银行的业务流程都存在着重大弊端,仍只是‘部门银行’而不是‘流程银行’,导致针对客户需求的服务、创新和风险防范等受到人为的限制,出了问题部门间相互推卸责任,难以查处。”这是国内金融界第一次明确提出“部门银行”、“流程银行”的概念。此后,“流程银行”理论逐步为国内银行业所接受并着手将其变为现实。

“流程银行”就是推行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流程再造,实现流程化管理的银行。是业务流程再造理论在商业银行领域的实践,是一种现代商业银行管理模式。具体而言,“流程银行”是指围绕客户的需求,通过根本性变革,建立贯穿前中后台,高效、灵活、创新的各类流程,变革组织架构、资源配置与考核体系,创新企业文化,体现核心竞争力,并能实现良好经营绩效的商业银行。

目前邮政储蓄银行仍是“部门银行”的管理模式,而“部门银行”存在的诸多弊端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因此,要积极开展组织形态的创新,将“流程银行”从理念逐步演变成现实,通过优化流程来优化企业的组织形态,以期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更有效地提升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当下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和银行自身的成长都要求其变革为能适应现在竞争环境的“流程银行”。这也正是“流程银行”理念为众多商业银行认可并逐步推行的原因之一。

在此阶段,邮政储蓄银行需要经过自身的不断努力,逐步增强参与金融市场竞争的能力,积累足够的贷款客户资源和商业化运作经验,通过建设“流程银行”,实现邮政储蓄银行的流程化管理。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符合市场及客户需求的、能够稳健经营的专业银行管理模式。

3.3从零售银行转向全能的现代化商业银行,真正把邮政储蓄银行做大做强

从长远来说,邮政储蓄的最终选择将是现代化商业银行。

从邮政储蓄银行的实力看,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永远满足于“社区”银行和零售银行的角色定位,全方位经营的现代化商业银行业务将是其必然选择。只有商业化才能使邮政储蓄银行获得与一般商业银行平等的竞争地位和竞争环境。所以,从长期看,邮政储蓄银行将逐步形成参与金融市场竞争的能力,从而为其最终的商业化奠定基础。在这一阶段,邮政储蓄银行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大“流程银行”建设力度,全面推行流程再造·实现向现代化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的转变。“流程银行”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是随着企业战略目标的提升而不断优化和变革的企业管理模式。在适应银行未来发展趋势的道路上,“流程银行”建设是一个永久性话题。科学合理的流程结构是银行协调运营的保障体系,集约高效的流程运作是银行价值创造的综合实力,全面有效的流程管理是银行风险控制的有力武器,追求卓越的流程改进是银行持续发展的有效动力。

二是充分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发展经验,发挥网点布局优势,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业务;结合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实际,将以收费业务为主体的中间业务作为行业业务结构转型的重点并加以推进。

三是借助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长足发展的历史机遇,拓展财富管理业务,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空间,完善自身商业化运作机制。

目前,国际国内银行业的发展呈现出许多新特征,比较突出的是资本性、技术性两大脱媒,以及信息化生存、资本化运作、综合化经营、国际化发展四大趋势。这些将必然导致国内间接融资比例下降、批发业务比例下降、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贡献率上升三大结构变化。这些变化对各商业化银行的经营管理形成了巨大压力。

篇6

滚动轴承的游隙是指在一个套圈固定的情况下,另一个套圈沿径向或轴向的最大活动量,故游隙又分为径向游隙和轴向游隙两种。

滚动轴承装配时,其游隙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游隙太大,会造成同时承受载荷的滚动体的数量减少,使单个滚动体的载荷增大,从而降低轴承的旋转精度,减少使用寿命;游隙太小,会使摩擦力增大,产生的热量增加,加剧磨损,同样能使轴承的使用寿命减少。因此,许多轴承在装配时都要严格控制和调整游隙。

预紧就是轴承在装配时,给轴承的内圈或外圈一个轴向力,以消除轴承游隙,并使滚动体与内、外圈接触处产生初变形。预紧能提高轴承在工作状态下的刚度和旋转精度。对于承受载荷较大,旋转精度要求较高的轴承,大都是在无游隙甚至有少量过盈的状态下工作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装配时对轴承进行预紧。

游隙的调整和预紧通常都是采用使轴承的内圈对外圈作适当的轴向相对位移的方法来完成的。

从以上工艺学概念不难看出,通过对滚动轴承游隙的调整,可以提高轴承的承载能力和旋转精度,提高轴承的使用寿命。但同时会使轴承摩擦加剧,发热量增大,所以,调整游隙或预紧的同时必须保证良好的和散热。如果调整不当或不良,就会反过来使轴承磨损加剧,寿命减少。因此,正确地进行滚动轴承游隙的调整和预紧,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装配技术要求是选择装配工艺方法的根本依据

对滚动轴承游隙的调整可以有效地提高轴承的旋转精度,提高轴承的承载能力,延长轴承的使用寿命,同时还可以有效地减少振动和噪声,但并非所有的滚动轴承在装配时都需要进行游隙的调整。而预紧固然可以提高轴承刚性和旋状精度,但是同时会使摩擦加剧,油膜被破坏并产生大量的热,因此,被预紧的轴承必须进行强制和冷却,这种工艺方法仅限于对轴承刚性和旋转精度要求极高的情况下采用,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工艺方法,生产实际中也只是在机床主轴装配中用到,其它传动机构的轴承装配几乎见不到。

在滚动轴承装配中是否进行游隙的调整和预紧,要根据技术文件提出的装配技术要求决定。具体地说,在装配技术要求中,一般对于高速、重载或旋转精度要求较高的轴承会有调整轴承游隙或预紧的要求,反之,则会保持轴承游隙,装配时仅作轴向固定即可。从轴承的种类上看,对于圆锥滚子轴承、角接触轴承、推力轴承均需要对其游隙进行调整;对于一般低速、轻载的向心球轴承,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对其游隙进行调整,而只作轴向固定。

二、要在热平衡条件下达到游隙调整和预紧的要求

滚动轴承实际的理想工作间隙,是在轴承温升稳定后所调整的间隙。因此,轴承游隙的调整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首先在常温下按照有关的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对轴承游隙进行调整,至间隙合适并用手转动应感到旋转灵活;然后,将调整机构适当回松(防止试车时由于温度升高而使轴承突然抱死),进行空运转试验,从低速到高速空运转时间不超过2小时,在最高速的空运转时间不少于30分钟,轴承应运转灵活、噪声小、工作温度不超过50℃,最后将调整机构复位并锁紧即可。三、保持良好的

良好的不仅可以起到减小摩擦的作用,同时还对轴承和轴上零件具有冷却作用。滚动轴承游隙进行调整以后,摩擦会有所加剧,产生的热量会使整个传动系统温度有所升高。如果不能及时散热,这些热量就(下转第44页)(上接第39页)会使传动零件尺寸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滚动轴承间隙的变化,产生更多的热量,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对于经过游隙调整的滚动轴承,必须要保持良好的,以减少摩擦,更重要的是用不断循环流动的油带走大量的热,控制温度的升高,实现传动系统的热平衡。

还要特别注意:在进行空运转试验之前,一定要首先检查系统各部位供油是否正常,特别是经过预紧的轴承部位,更需要特别留意其油供给充足,工作状况良好。

总之,滚动轴承游隙的调整和预紧工艺,是提高轴承旋转精度和承载能力、降低传动系统振动和噪声的有效手段,操作中除了应达到滚动轴承装配的一般技术要求外,还要重点考虑轴承温升和对调整工作的影响,并且在进行空运转试验之后还要进行细致的检查和二次调整,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也是装配维修钳工不可缺少的良好品质。

参考文献:

[1]蒋增福:钳工工艺与技能训练.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2]劳动人事培训就业局编:钳工工艺学.劳动人事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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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没有设置专门的统计部门和统计岗位。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向人行报送的报表由财务会计部门的人员兼职报送,没有专门负责统计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更没有制定金融统计及相关的职责制度,会计人员对金融统计制度不了解,很难保证邮政储蓄银行报表数据的准确性,从而影响了全辖金融统计数据的质量。

2.信贷报表未按“全科目”数据报送。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报表模式仍按邮政储汇局体制报送,向人民银行报送的数据主要是储蓄存款、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暂收款、短期贷款等项指标,而其损益类指标一直未纳入金融统计“全科目”数据统计中,导致全辖金融统计报表数据不全、不真实。

3.报表对转人行项目归属不准。会计人员由于不熟悉统计项目,对一些统计项目只凭自己的理解,存在报数不准的现象。如邮政储蓄银行陆续开始办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据调查,对此项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只是其内部对业务量及相关内容进行统计,而在向人行上报的人民币信贷统计报表中只在“短期贷款”中填入数据,而细分项目中随意填报,有的全部报入“农业贷款”中,有的报入“其他短期贷款”项下“个体户及个人经营性贷款”中,也有的报入“个人消费贷款”中,一种贷款归属不一致,致使邮政储蓄银行报表中反映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4.邮政储蓄银行不报现金业务报表。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以来,一直未向人行报送现金报表,它的现金业务由其开户行进行统计代报。据调查,开户行将邮政储蓄银行存取的现金业务全部统计入该银行现金报表中的“储蓄存款收入”和“储蓄存款支出”项目中。而实际上邮政储蓄银行的现金收支业务除涉及储蓄存款收入、储蓄存款支出外,还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业收入、城乡个体经营收入、居民归还贷款收入、汇兑收入(支出)等项目,将以上数据一概归入“储蓄存款收入和“储蓄存款支出”项目,造成金融系统现金收支统计数据严重失真。

5.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电子化管理簿弱。基层邮政储蓄银行从未开发金融统计系统软件,更没有与人行转换的统计系统,向人行报数以手工操作为主,数据准确性较差。据了解,基层邮政储蓄银行向人行报送的数据需向四个系统(即公司业务系统、储蓄业务系统、小额信贷业务系统和客户管理系统)中查询取数,而且部分数据还直接查不到,需向省行询问查询得到,如短期贷款项下的明细贷款项目及委托存款及投资基金必须从省行系统中取据,然后手工录入人行系统报送,因此准确性很差。

二、完善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制度的建议

1.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基础管理。邮政储蓄银行应确定专门的统计业务部门,编制自身的金融统计制度。一要尽快实现统计数据归口管理;二要合理配备统计业务专职人员,并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加大对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力度;三要提高统计操作的电子化程度。尽快开发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信息系统,完成与人民银行统计系统的电子接口,实现全科目数据电子接收。四要加强统计工作的内部监督与检查,提升统计工作整体水平。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使邮政储蓄银行的统计工作真正达到全面、及时、准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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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教学过程中的过分自我和失去自我,是指在教与学的过程中,教师只强调以教为中心,教绝对的支配和控制学,学要无条件地服从教,剥夺了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使学生丧失学的独立性、失去独立思考的能力,失去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从而失去学习的自我,造成学生越来越不会学,不爱学。可见,教学过程中过分自我主要来自教师,失去自我主要是指学生。

造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过分自我的倾向,从形成原因看有一定必然性。第一,从教学分工来看,教师生负责教,学生负责学,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事实上处于教学的主导地位,有产生过分自我的客观条件;第二,对教材的把握、对教学方法的选择和对教学过程的控制,都需要教师有主见,有自信,善于表现自我,这就存在着产生过分自我的主观条件。教学过程的确需要教师有自我,但不能过分自我。

可见,造成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失去自我,主要责任在教师。但这里所谓学生学习失去自我是相对的,因为,学生作为教学过程的另一主体,对教师所教的内容是有选择性的,不是无条件全部接受的。这里所讲的学生学习失去自我,仅仅是指学生被迫被动的接受学习,最终失去了学习积极性而言的。

从政治理论课教学来看,怎样解决教学过程中教学主体过分自我和失去自我的倾向?必须改革传统的政治理论课教学方式。传统的政治理论课教学方式,教师只注重教材,立足课本,在课堂教学中,教学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共同体变成了单一体,教学等于教书,学习等同于读书,教师只重视理论的机械式的学习,教学过程枯燥无味,使学生产生厌学。要改变这种现状,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标准对知识的不同层次的要求,精讲多练,采用多种开放式的教学方法,如,学生独立探索法,学生互动法,师生互动法等,让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保持教与学的交流,互动,教师和学生分享比此的思考、经验和知识,做到教学相长,把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充分调动起来,这能能较好避免教学过程中教学主体过分自我和失去自我的倾向,较好的完成教学任务。

二、教学管理沟通失灵问题

把高水平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必须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管与教学信息的沟通。教学管理是要通过一定的教学组织系统对教学活动进行部署、安排、检查、协调、督导以实现教学管理目标的过程。这个过程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其中“沟通”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

所谓沟通,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看,就是设置信息的传递和交流。通过沟通,一个主体把信息(思想、观念)传递给另一个主体,同时又影响他人,最终过达到彼此间的相互了解并共同领悟其中的意义,这一认知过程就是沟通。⑴沟通是一切组织最基本的行为,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管理中,沟通是联结管理者、老师、学生关系的纽带和桥梁,要进行有效沟通,管理者、教师、学生必须要保持正常沟通的渠道,以便进行直接、简捷、快速、准确地信息传输和反馈,避免杂音,减少干扰。同时,在信息沟通的各主体之间,要互相尊重,平等、公正,使沟通能够在和谐的气氛中进行,达到沟通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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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温点旅游区是相对于热点旅游区和冷点旅游区提出的一个概念。笔者通过对在我国现有旅游区进行考察、分析结合旅游区的相关理论,将旅游区分为热点旅游区、温点旅游区和冷点旅游区,它们大致成中间多,两端少的正态分布,温点旅游区居于中间位置,占大多数。

二、温点旅游区的界定

温点旅游区是相对于热点旅游区和冷点旅游区提出的,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来区分这三类旅游区,本文也不再对其标准做具体研究。参照何文俊《旅游温点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以四川广元为例》一文关于旅游温点地区的定义,笔者将温点旅游区定义为:某一特定时期,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旅游资源优势不明显或优势没有明显地表露出来,市场认可度不强,旅游经济效益较低,旅游收入及游客接待量在该区域内处于中等或者偏下水平的旅游区。

在研究某个温点旅游区时,一般先将该旅游区所在的某特定区域作为研究范围,本文在对温点旅游区――商丘古城旅游区研究过程中,以河南省内其他旅游区为参照对象,通过对比分析得出结论。

三、效应理论

虽然温点旅游区在旅游区中占多数,但目前对其产生影响的效应理论研究还很有限,笔者通过归纳、总结并融合个人观点,将这些效应理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温点旅游区产生积极影响的理论;另一类是对温点旅游区产生消极影响的理论。

(一)消极效应理论

本文提到的消极效应理论是指那些对温点旅游区产生消极影响,对温点旅游区的发展起到负面作用的理论。主要包括旅游屏蔽效应理论、感知灰度区理论和消费者行为理论等。

1.屏蔽效应理论。屏蔽效应理论是许春晓于2001年提出的,旅游地屏蔽现象是指某特定区域的旅游资源,因某些限制性因素的存在而开发利用价值大为逊色,甚至不能顺利开发的现象。

如图1所示,不知名旅游区B在被放大了的知名旅游区A的形象范围――C(虚线范围内)内,完全不能为游客所感知,处于感知的盲区,一种真空状态。由于A的形象被扩大化,受其扩大化的形象的影响,周边很多旅游区的形象如B因为被屏蔽,而很难被游客感知。

2.感知“灰度区”理论。李国平、叶文认为旅游感知“灰度区”是指在游客心目中,旅游形象不突出,呈现模糊或灰度状态,还不足以形成理想旅游目的地的地区。如河南商丘古城旅游区等地。与“灰度区”相对应的游客感知“光环区”是指在游客心目中,具有鲜明旅游形象的旅游目的地,如山水桂林、“天堂”苏杭、神奇九寨等。事实上,随着自身和环境要素的改变,“灰度区”和“光环区”也是动态变化的。目前,游客感知“光环区”张家界、云南丽江、河南焦作云台山等地正是昔日的感知“灰度区”。

3.消费者行为理论。消费者追求效用的最大化是有关消费者行为最基本的假定。笔者将消费者行为理论应用到温点旅游区,用以分析旅游者的心理和行为。研究发现旅游者前往温点旅游区旅游,通常使得他们在旅游途中所耗费的时间和费用成本较多,在旅游信息收集等方面存在一些不便,在游览过程中得到的心理和生理的收益较小。根据消费者行为理论可知:一个理性的旅游者在进行旅游行为决策时会选择最优的组合,以得到最大的旅游消费满足,因而通常会选择那些知名度相对较高、资源价值相对较大、开发条件相对较好、可进入性较强、满足程度较高的热点旅游区。这样,温点旅游区就成为旅游行为减值区,从而限制了温点旅游区的发展。

(二)积极效应理论

与消极效应理论相对应,本文提到的积极效应理论是指那些对温点旅游区产生积极影响,对温点旅游区的发展起到正面作用的理论。目前此方面研究不多,主要有核心―边缘理论、比较优势理论等。

1.核心―边缘理论。在旅游市场中,边缘地区与核心地区是相对而言的。杨i将边缘型旅游地定义为“由于地缘因素,地处某一强势旅游区域(圈层)的沿边地带,旅游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旅游交通结点集散力不强,从而导致具有一定资源禀赋的旅游地开发困难、旅游业发展处于劣势的温点地区。”旅游资源的核心地区是旅游的热点地区,它拥有良好的自然资源或蕴涵着浓厚的文化资源,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比较优势理论。笔者认为温点旅游区的比较优势主要是在与热点旅游区对比过程中显现出来的。温点旅游区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传统的热点旅游区旅游业开发较早,初期的旅游开发过分看重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牺牲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传统的热点旅游区不得不采取限人或分流的措施,这就意味着大量的游客将流入温点旅游区;其次,温点旅游区可以吸取开发较早的旅游区的先进规划、管理经验和教训,实现跳跃式发展;再次,部分热点旅游区开发较早又缺乏项目的更新,环境容量的超载,这些因素使得大批游客流向了温点旅游区。最后由于多数温点旅游区门票、住宿、服务等方面价格较低,这也对一部分游客构成了吸引力。

诸多因素表明,温点旅游区在发展其旅游业时存在很多比较优势,也恰恰是这些优势,为温点旅游区旅游业赢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四、温点旅游区理论对商丘古城旅游区的影响

(一)消极效应理论对商丘古城旅游区的影响

笔者在前文已经分析了几种影响温点旅游区的消极效应理论,下面用这几种理论对商丘古城旅游区进行简要分析:

商丘古城旅游区是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的4A级旅游区,该旅游区人文和自然旅游资源品质较独特但优势不明显,历史底蕴深厚但知名度不高,民情风俗丰富多彩但市场认可度不强。因此从以上分析来看,目前商丘古城旅游区尚属于温点旅游区,处于“郑汴洛”旅游区和焦作云台山等热点旅游区的阴影之下,受到屏蔽效应的影响,形成感知的“灰度区”。

作为温点旅游区的商丘古城旅游区,处于“郑汴洛”旅游区形成的“光环区”内,一方面资源与“光环区”内很多旅游资源雷同,另一方面旅游形象定位还不够准确,“玄鸟与火”的旅游形象标识还不能在旅游者心目中形成亮点,造成了商丘古城旅游区旅游形象模糊,个性不鲜明的状态,处于游客形象感知的“灰度区”。因而,目前作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的商丘古城,其绝对价值没有发挥出来,其相对价值仅仅相当于省级或更低层次。游客在选择旅游目的地时,大多会在“光环区”内或在不同“光环区”之间进行比较,而不会把“灰度区”放在考虑范围之内,“灰度区”很多情况下只是一个地理概念,而不是一个旅游目的地品牌。

由屏蔽效应理论可知,屏蔽效应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商丘古城旅游区目前处于郑汴洛一些旅游区的屏蔽之下,但这也绝不会是一种永久的现象。作为温点旅游区的商丘古城旅游区要摆脱其屏蔽效应,可以选择性地采取以下两种策略:(1)实施差异性形象定位战略。通过推出全新的个性化形象,对旅游区的形象实行差异化的形象设计和宣传,突出自己的特色,这样就可以力揽狂澜、出奇制胜,使被屏蔽的形象从阴影中走出来。(2)整体形象带动策略。目前“郑汴洛”的旅游业已形成良好的旅游形象和强劲的发展势头,商丘古城旅游区可以借这股“西风”,通过开发整合旅游资源、提升核心吸引力、将自身形象融入到“郑汴商洛”旅游形象一体化的大局中去,成为整体形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将直接竞争转化为合作。

(二)积极效应理论对商丘古城旅游区的影响

下面用积极效应理论对商丘古城旅游区进行简单分析:

商丘古城旅游区具备边缘型旅游地的一些基本特性。商丘古城旅游区因其独特的区位因素,无论是旅游资源的分布、产品的推广,还是交通网络的构建、旅游形象的传播,都与核心区――郑汴洛一些旅游区之间存在着相对性、可比性和参照性。目前,“郑汴洛”等核心旅游区域的部分旅游区在开发过程中存在环境容量有限、可进入性差等问题,使得核心旅游区的游客有向边缘性旅游地转移的趋势。如2003年前后,焦作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在黄金周期间曾经一度出现景区内交通阻塞,采取限制游客进入的情况。这也为后起之秀的边缘性旅游地商丘古城旅游区提供了发展机遇,一方面可以发挥“郑汴洛”延长线的边缘型旅游区优势,将“郑汴洛”的旅游区一部分游客吸引到自己的旅游区来;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郑汴洛旅游区东大门的边缘型区位要塞的作用,让商丘古城旅游区作为游客前来河南旅游的第一站。

商丘古城旅游区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良好的生态环境,便利的旅游交通,低廉的旅游服务价格等方面的优势,也为其旅游业提供了良好发展条件。根据比较优势理论,目前商丘古城旅游区正处在旅游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五、结语

温点旅游区在我国旅游区中占多数,可以说其目前的发展状况和其理论的缺乏是不无关系的。本文对温点旅游区的理论仅做了简单的探讨,希望能够给一些温点旅游区尽一点微薄之力,也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更多学者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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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表明,中国证券市场的许多层次和环节都出现了问题和偏离。本文借用生态学的概念,把中国证券市场比作一个生态系统——股市生态。现在出现的问题,说明中国股市已经发生了严重的生态失衡,证券市场生态的治理fgovernanceofecol0gYforsecuritymarket)已到了非进行不可的关键时刻。下面对中国证券市场生态及其治理进行分析。

一、股市生态现状

周小川(2004)等采用“金融生态”的概念,论文来比喻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金融生态囊括了企业诚信、会计准则、法律制度、征信体系、地方政府按市场规律办事等内容。尽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生态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一些制约金融健康发展的外部因素尚未得到根本改善,当前的金融生态还存在四方面的主要缺陷:金融市场体系的不完善、法律环境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滞后、直接或间接的执法不力。

证券市场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股市生态也是“金融生态”的一个重要分系统。股市生态本身又包括许多分生态系统和“食物链”。这好比是一个大海,有浮游生物,有水草,有小鱼、大鱼等,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生态环境。在股市生态系统里,有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生态”,散户和机构投资者之间关系的“投资者生态”等。比如,股市中机构投资者与散户之间的关系就是自然界中大鱼和小鱼之间的关系,“食物链”非常简单。要使“大鱼”能够维持正常生存,就应该使“小鱼”保持足够多的数量,否则,“小鱼”被吃光,“大鱼”也无法生存。

美国股市生态和我国股市生态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们有丰富的“水草”——E市公司红利,“大鱼”不一定要靠吃“小鱼”来维持生命,而且可以直接吃丰富的“水草”。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即使分红多数也是圈钱的陷阱,股票分红对投资者没有吸引力。也就是说,美国的股市生态的食物链比中国长而复杂,而我国股市生态是一个非常脆弱的系统。

我国股市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带来问题的严重性凸显在各个方面。

多年来,与证券市场深度下调如影随形的是,层出不穷的“股市黑幕”和花样翻新的“金融诡计”时时冲击着投资者孱弱的信心,证券市场生态环境已被逼向“严重失衡”的境地。

上市公司高管频繁出事是近年来资本市场上一道令人尴尬的风景。硕士论文而作为金融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又严重地影响着整个金融环境。不完善的金融生态孕育了高管们违规的土壤,于是一个恶性循环的金融生态出现在众人的视野。

银广夏等案件又表明,在上市公司“造假流水线”的各个环节上,提供信息的金融中介——证券分析师、会计师、律师们都发生了道德风险行为。不光是公司治理出了问题,“公司治理的生态”(ecologyofcorporategovernance)也出了问题(李曙光.2002)。股市低迷、道德滑坡、信用危机等现象的出现,与经济快速发展也极其不协调,并已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强大因素。市场交易中因信用缺失、经济秩序问题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到我国GDP的10%~20%,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数千亿元。

如同自然界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会导致自然灾害一样,股市生态破坏以后,股灾的频率必然增加。现在,由于生物多样性的被破坏,我国股市已经出现生态环境恶化的后果。我国股市在2000年以前的10年间,发生过一次“危机”时刻和两次“紧张”时刻。但我国股市在2000年以后的几年间,已发生过两次“危机”时刻和两次“紧张”时刻。比较而言,我国股市危机的发生频率有了明显提高,股市危机的发生激烈程度也有了明显提高。

我国股市的运行安全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严重威胁:一是粗放式、掠夺式股市发展模式造成股市生态环境的全面恶化,正严重威胁我国股市的运行安全;二是我国股市的流动力提供机制正遭致不断破坏与削弱,同样已严重威胁我国股市的运行安全。

二、股市生态失衡成因

中国股市生态出现严重失衡,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原因,有文化原因,也有社会背景等方面原因。

首先,中国股市的生存危机是一种复合危机,是由多种因素组合并且具有多重影响的深层制度危机。正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国股市的基本制度缺陷在长时期中被忽视、被容忍、被放纵,使得市场中的消极因素日益累积、相互交织,积极因素不断削弱、相互掣肘,以至于最终演化为危及股市根基的全面生存危机。中国股市已经成了没有自身供求关系、没有价格决定基础、没有内在选择空间的混乱与无序的市场。

其次,我国信用制度十分薄弱。当前,中国人均受教育的程度、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信誉和风气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缺陷。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危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的稳定。

信用制度为股市制度之本,一个没有任何信用的股市就正如吴敬链先生所说的连赌场都不如。但是,虚假报表、黑幕交易、价格陷阱、伪装上市、合同欺诈、假冒伪劣、地方保护等恶劣行为不时动摇着信用的基石。中国证券管理层在一系列基本制度创新上,错失机遇,在套牢了整个市场的同时也套牢了自己;上市公司的造假、银行的连环担保、政府官员的寻租、证券公司挥霍挪用保证金等等的全行业危机交织在一起,使市场的信用基础已经丧失殆尽。这些负面因素对中国股市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负面影响,导致中国股市所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社会环境、舆论环境与心态环境——都出现了自股市产生以来从未有过的严峻局面。信用的缺失,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动摇了市场存在与发展的信心,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侵蚀着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次,我国证券市场连年走低,固然与股权分置等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迟迟未能妥善解决息息相关,但市场违法违规盛行而投资者保护公信力孱弱显然也是重要原因。大量事实表明,在公司治理失灵、法律失灵、监管失灵等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优质上市资源和资金资源的外流,更加重了这层隐陇。在此情况下,如果相关惩戒措施未能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以使其能够“与强共舞”,强势主体也因未受到足够的约束而拒绝与弱势群体和平共处,则中小投资者这些“小物种”将因受不到保护而黯然离场,其“生态灭绝”也会使基金、券商等机构这些“大物种”因缺乏“游戏玩伴”而孤独致死。

此外,我国股市的生态危机也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一是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方面的某些固有矛盾,在民主法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在社会转型、利益调整中被放大、激化;二是中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根据后发国家的发展经验,处于这一时期的国家普遍都会遇到因为转型而带来的各种经济社会矛盾。2003年,我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达到1090美元,2004年人均GDP达到1269美元,2005年达1703美元①。根据国际经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处于1000—3000美元这一时期,也是社会矛盾尖锐化时期、社会问题多发期、社会最不稳定期;从收入差距来看,基尼系数上升到O.4,就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标准,虽然这只是一种可能,但确有不少国家基尼系数超过0.4站以后就进入了一个社会不稳定期,甚至发生大的社会动荡。

许小年有关中国股市制度建设“金字塔”的观点,与股市生态概念有异曲同工之妙。他认为,中国股市缺乏资本文化、法律、监管、公司治理机制——四层制度体系的支持,这个体系应当是一个“正金字塔”;中国的现状恰是一个“倒金字塔”型制度结构,这样的资本市场无法发挥应有功能,而且其发展不具备可持续性。位于“金字塔”最底层的是资本文化,包括股权文化和债权文化,具体表现为社会意识、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等对资本市场的支持,这是资本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在全社会都接受的和谐的资本文化基础上,需要一套完善、有效、独立的法律体系;“金字塔”自下而上的第三个层次,是完善、有效、独立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之上,位于制度体系最上端的,是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最直接的制度安排,它的有效性依赖于其他三项制度基础的坚实程度。在现实经济中,如果资本文化的意识薄弱,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也不完善,因此,也就很难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在许小年看来,这是一个倒置“金字塔”型的制度结构,而中国资本市场正是在这样一个制度环境中运行。结果是上面的市场规模越大、公司越多,倒塌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样的资本市场不仅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而且其发展不具备可持续性。

三、股市生态治理

由于中国股市的生态危机是一种复合危机,股市生态的治理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远见、需要决心、需要措施、需要执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一个和谐的证券市场,改变过去政府及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只讲索取,不讲回报的常态,建立起一种彼此共生共荣的环境,追求共同的利益,即以法制为依归,构建各个利益主体都能得到均衡、和谐保护和发展的证券市场生态环境。

对证券市场的功能也要有正确认识。职称论文《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九条,2004年2月2日颁布)提出,证券市场要“促进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所有这些功能都在实体经济中。一句话,股市要为实体经济服务,股市不能自我循环、自成体系。股市发展得怎么样,光看指数、交易量、开户数是不行的,最终要看多大程度上促进了实体经济中长期资本的形成,要看在多大的程度上促进了实体经济中的资源优化配置,要看在多大的程度上促进了实体经济中的结构调整,要看在多大的程度上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只有大家形成这样一个共识,资本市场才可能健康地成长。

同时,要使股市的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改观,必须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必须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巩固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虽然解决股权分置不是万能的,但不解决股权分置是万万不能的;

第二,切实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改善公司盈利状况。这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所在;

第三,积极推进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

第四,科学发展机构投资者;

第五,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其中,调整股市结构、改善公司盈利状况、强化政府监管,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健全中国股市的必由之路,只有三管齐下,才能够使中国股市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波涛.谁来为低迷股市提供流动力[J].证券市场周刊,2004(12)

[2]邓妍.中国股市制度结构本末倒置[J].财经时报2004(3)

[3]杜亮.许小年:我从来都没主张过激进改革[J].中国企业家,2004(4)

[4]李曙光.公司治理的生态危机[J].财经,2002年(16)

[5]刘松.低效率股市投资理论及制度创新[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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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储行的正式挂牌本身就是一个巨大机遇。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意味着邮储行可以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开展各类银行业务,可以向银监会申请开办更多的业务品种,可以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摸索出一条属于邮储的特色发展之路。

2.中国邮政的四大优势(刘安东在全国邮政局长会议上的讲话语):“中国邮政历史悠久,拥有金字招牌。人民邮政的信誉优势、全程全网的网络优势、遍布城乡的网点优势(3.7万个网点)、“三流合一(也有人称作“三网合一”)”(即实物流、现金流、信息流)的功能优势,是我们的宝贵资源。”这些资源优势也必将成为邮储行今后发展的依托与潜力。

百年邮政的商誉、在业界拥有最庞大的营业网点数给邮储行带来的机遇是不言而喻的,即使四大行也相形见绌,而最让业界震撼的却是邮政“三网合一”所带来的无限潜力。

总之,如果经营得当,中国邮政的未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未来不可估量。

3.相对金融同业,邮储行没有不良资产的历史包袱,当竞争的号角吹响的时候,可以轻装上阵就是最大的机遇。自1986年恢复开办20多年来,邮政储蓄几乎只经营针对居民个人的负债业务,靠转存人民银行的利差收入赚取收益。近年来开展的中间业务也多以类及代收付类等无风险业务为主,银行卡业务也只开展了借记卡类,2006年以来开办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虽属资产业务,但因有高品质的定期存单作质押,所以也不会产生不良贷款。而“四大行”均因数额巨大的不良资产而专门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置它们。

另外,坐拥高达1.7万亿元的储蓄存款资金及庞大的客户信息数据库是邮储行参与竞争与合作的有力支撑与保障。

二、挑战

1.外部大环境的改变

国际上,随着中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保护、过度期的临近,金融业对外开放日渐扩大,资金雄厚、管理先进的外国银行是整个中国金融业包括邮储行的巨大挑战与威胁;在国内,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及中国人民银行对邮储资金政策的改变,仅靠吃利差收入这种简单的盈利模式生存已无可能。“断奶了”,又有强敌环伺四周,生存与发展之路在哪里?

2.遍布城乡的网点作为优势的同时也将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如何有效和安全的利用邮政网点是邮储行面临的又一巨大挑战

过去,邮政储蓄是依托在邮政网络运行的二级单位。因此,在网点管理上也是地方邮政局实行分别管理,而不是按照银行的制度进行的垂直管理。邮政储蓄在业务性质上属于金融业务,邮政储蓄网点也明确属于金融机构,但作为邮政储蓄业务的管理机构——各级邮政局并不是金融机构,这样就出现了非金融机构(邮政局)管理金融机构(邮政储蓄网点)、经营金融业务的矛盾。邮政储蓄财务上未实行单独核算,并入邮政企业大帐。多数邮储管理者对银行业务管理方式并不了解,这就给目前的邮政储蓄管理带来了诸多隐患。

同时,邮储网点有2/3的比例分布在农村,且各地邮政储蓄大多存在营业场所陈旧、安全设施不够、硬件设备落后、操作环境较差等问题。

财务与资金管理上的疏漏,最典型的问题是业务费的发放过于粗放(主要以协储费的形式下发),内控不力,使一些人借发放协储费谋取个人私利,中饱私囊;另外,使用邮储资金垫付其他款项和使用其他业务资金垫付邮储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曾经出现贪污和携款潜逃的恶性事件。

业内人士认为,邮政储蓄管理着全国数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网点,对操作风险的管理一直是个重点和难点。随着业务范围不断拓展,特别是资产业务种类增加,相应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加大,操作风险也会增加。3.自主运用邮储资金的巨大压力

截至2007年,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超过1.7万亿元,规模仅次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至2007年,邮储的自主资金运用余额超过10000亿元。根据2005年出台的《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政储蓄存在央行的8290亿元必须按比例分五年转出,按此计算,2008年将超过12000亿元。加上新增储蓄资金,自主运用资金账户上的余额还会更加惊人。如何解决邮储庞大的资金出口,如何设计适合自己的盈利模式?这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2006年以来,银监会先后批准邮储开办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部分试点、同业存款和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投资、银团贷款、开放式基金销售等多项业务。

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是邮政储蓄恢复开办以来首次推出的零售信贷业务。2006年3月开始,银监会陆续批准邮储在北京、天津、山东、安徽、浙江等13个省份开展试点——客户可以用自己在邮政储蓄的存单申请贷款,也可以用他人的存单申请贷款。目前全国除、青海外已全部开办此项业务。

据悉,截至2006年10月底,邮储系统13个试点省(区、市)局累计发放贷款5.5亿元,结余贷款2.25亿元,目前尚未形成规模。

据邮储银行信贷部人士透露,目前其他信贷业务暂无进展,如银团贷款等。实际上,邮储的大部分资金仍用于投资债券和银行存款。

上述做法并未能解决邮储资金运用的燃眉之急。在邮储向商业银行转型的过程中,除了从中间业务寻求突破,通过贷款赚取利差收入是必然之选。但由于缺乏审贷经验,又有放贷压力和冲动,业内人士普遍担心,邮储银行如果贸然放开贷款业务,如何避免出现大量坏账的风险?

4.金融专业人才匮乏的挑战

长期的“只存不贷”使得邮政储蓄银行的金融人才极为匮乏。邮政储蓄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较低,素质不强,业务水平不高,难以提供令用户满意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从大多数地区反馈的情况看,邮政金融现有一线人员的大专化学历普遍来自电大、而电大的教育质量是被多方垢病的,何况人们的学习动力是外在的强制力要求多于内在的知识渴求的,这与邮政的体制、经营模式及长期的企业内部文化不无相关。

中间业务专业人才缺乏。众所周知,随着国家金融监管的加强和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存贷利差缩小,这使银行的传统业务风险增大,收益减少。目前,为了稳定和提高自己的利润水平和盈利能力,不少商业银行不断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将发展中间

业务作为增加收入的突破口。但邮储行现阶段中间业务还是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上,经营范围很窄,服务档次差,科技含量低,结构欠合理,创新动力不足。平时主要还是办理一些传统的绿卡业务,一般性收付业务等,技术含量高、盈利较大的诸如理财等业务才刚刚起步。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已成为邮政储蓄发展中间业务的瓶颈,尤其是科技型、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的开发、创新和营销。

另外,缺乏专业的审贷人员及金融营销人员严重不足也是邮储行目前存在的且需要迫切解决的最大难题。

5.制度薄弱与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挑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目前内控组织不健全,没有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控制,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运行管理体系,使得邮政储蓄缺乏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部门协调、系统运行困难,削弱了管理力度,导致邮政储汇机构无法像其他金融机构那样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科学、权责分明、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检查监督人员仅满足于传统意义上的账平表符,没有风险审查意识,内控制度执行不力。“三级权限”制度在很多地方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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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其他经济组织一样,投资基金也存在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投资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比其他经济组织更加尖锐。这是因为,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量、收益份额、投票权在整个基金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他们所能获得的信息量也很少。另一方面,投资基金产业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在一些重大事项上,基木上完全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变得不可避免。而这种利益冲突的有效解决则取决于是否能够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诉讼机制。

1构建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诉讼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证券基金市场随着中国股市的火爆而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与庞大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相适应的诉讼机制并没有确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投资者诉讼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与国外相关制度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应建立证券投资持有人诉讼机制,以适应当前的实践需要并减少和国外的制度差距。

法律的可诉性是为法律文本的脉搏,可以激活法律条文的生命。如果缺乏司法的救济,一切制约都是软性的,就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而言,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享有以知情权为基础的监督权,而持有人大会则是持有人行使监督权的基本方式和重要场所。因此应当赋予基金持有人民事诉权,作为他们抵抗基金管理人的最后一道防线。《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讼。这表明我国立法已经赋予持有人广泛的诉权。引讼的情事很多,如管理人未尽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等等,给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基金持有人均有权利提讼,请求损害赔偿。但是由于投资基金纠纷有受害人数众多且多为小额损失受害人的特权利。

因此,基金纠纷诉讼的模式选择至关重要,合理的诉讼模式,有利于节约成本,使持有人真正享受到司法救济的保护。在证券市场,通常存在个人诉讼(DirectAction)与集体诉讼((ClassAction)两种模式。由于证券纠纷的一般受害人数量非常多,由个人分别单独提讼难度很大。而集体诉讼模式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体现了对群体性纠纷的有效救济,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在我国构建证券基金持有人集团诉讼机制的可行性

基金市场一旦发生管理人员违规操作侵害投资者权益,牵涉的受害者将成千上万或者更多,其中散户型持有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就导致一般的集体诉讼制度无法应对这类纠纷给诉讼带来的巨大困难。相比较代表人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而言,集团诉讼制度是更为适于解决基金纠纷的一种诉讼机制。一旦达成和解或得到法院的判决,所有参诉的成员(甚至包括未参诉的受害者)都不可以再以同样事由对被告方提讼。

(1)集团诉讼中牵头原告的适格条件较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及选定当事人诉讼中的选定当事人要宽松。代表人与选定当事人一般都要求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在当事人人数不是太多的时候,这种方式尚可行,但在受害者数量庞大的情况下,集中全体成员的意见并须达成一致有相当的困难,导致代表人与选定当事人的确定常常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而集团诉讼中,由法院挑选最合适的原告代表诉讼(一般情况下采用先入为主的方法),其他当事人(将成为缺席原告,AbsentMembers)对该牵头原告的接受适用默示授权的原则,这样就节省了大量成本。

(2)集团诉讼的诉讼主体容纳空间大于代表人诉讼制度与选定当事人制度。无论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还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实际上都是一种封闭状态,那些因为未获得消息而未能进行登记的受害者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因此,对诉讼主体的容纳是有限的。在对诉讼主体的容纳性方面,集团诉讼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集团诉讼的结果(和解或法院判决)之约束力及于全体的受害者。那些对诉讼甚至自身利益受损的事实都毫无所知的受害者同样可以享受到胜诉带来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讲,它能对受害者最大限度地涵盖,有效地避免了重复诉讼以及由重复诉讼带来的一系列弊病:对社会成本与投资者个体成本的无端耗费、造成同一案件结果不一致的现象等。

(3)集团诉讼特有的退出机制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兼顾了少数受害者的利益。集团成员可以选择在法院公告期间或和解阶段申请退出集团诉讼,据此可以不受诉讼结果的约束。这一退出机制的实行,实质上是对集团诉讼在诉讼主体自动包容机制方面的一种必要的修正,兼顾了一般性与特殊性,既保护了大多数受害者利益,又体现了对少数派意志的尊重。

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诉讼机制的具体构建

3.1具体诉讼程序的构建

(1)原告确定程序。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之后,即应对该诉讼事实进行公告,以保障更多的受害人直接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法院依照职权选择最合适的当事人担任首席原告。首席原告资格的获得与保持适用默示授权原则,即只要其他原告没有在法院公告期间明确对首席原告的人选提出异议,该首席原告的资格就有正当性。

(2)法院审查程序。法院应当对案件的各方面进行确认,主要是对本案是否适用集团诉讼模式以及首席原告的资格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审查。由于集团诉讼关涉甚巨,其启动与否应当谨慎行事,稍有差池便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法院的主动审查可以在源头上将这种危机化解掉。

(3)和解或判决程序。当事人之间可以达成庭外和解,而不进入判决阶段。事实证明,在集团诉讼中,和解往往是十分有效的一种解决机制。1998年超过百万的纳斯达克投资者从JP摩根、美林证券、万全证券等华尔街28家知名券商处,获得了10亿美元的巨额赔偿,该宗集团诉讼的案件就是以和解结案的。但需注意的是,和解不应当成为必经程序。

(4)成员退出程序。成员选择退出集团诉讼,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并且只能在和解阶段结束之后、判决之前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院公告阶段与审查阶段赋予受害人退出集团诉讼的权利自然是为了尊重受害人的自主选择;而之所以规定集团成员可以在和解阶段行使退出权,是为了防止首席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达成的和解事项侵害其合法权益。

对首席原告滥用权力的制约:

实践中,常常出现被告贿赂首席原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首席原告可能会在利益的驱动下,滥用其他集团成员的信任,与被告达成侵害全体原告的和解协议。对这一情况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加以防范。(1)首席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公开。不仅协议的内容应当向全体原告公布,而且和解的整个过程也应当最大程度地透明化。缺席原告可以选择退出集团诉讼,也可以在法院进行的和解审查过程中表达对和解协议的意见,或者提出更换首席原告的人选。

(2)法院应当对达成的和解进行审查,主要是调查首席原告是否有与被告合谋侵害其他原告利益的情形。在审查阶段,法院应当广泛听取缺席原告的意见。审查完毕,如没有上述情形存在,则批准该和解协议;否则,则认定该协议无效,由此可以引起重新和解或直接进入判决阶段。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取消现任首席原告的资格,另作他选。

3.2律师费用的负担

在普通诉讼中,各方诉讼当事人各自承担自己的律师费用。然而在集团诉讼中,由数额庞大的原告共同分担律师费,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而由首席原告独自承担巨额的律师费用有失公平,只会导致无人愿意担任首席原告的现象。美国实务界实行的“成功酬金”制度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原告可以不预付律师费用,或是由首席原告垫付部分费用。待胜诉或是达成有利和解之后,从所获赔偿金中支付律师费用;如果败诉,则原告不承担支付律师费的义务。在该制度中,律师实际上代替原告承担了败诉的风险,有利于鼓励权益受到侵害的基金持有人积极通过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

3.3积极发挥基金持有人大会在诉讼中的作用

基金持有人大会作为基金持有人行使对管理人监督权的重要组织,理应在基金持有人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积极推动基金持有人诉讼的提起。一般说来,散户型基金持有人因为管理人的违规操作受到的损害都是小额的,因此缺乏提讼的动力,更由于不愿投入过多的时间精力、怕受诉讼之累等心理的存在,散户持有人怠于行使诉权比较常见。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对管理人提讼,并可以选出人选负责此事务,其所需费用由持有人大会的会费中支出。

(2)监督首席原告的诉讼行为。首席原告的人选是由法院依照职权确定的,不过应当允许持有人大会向法院推荐候选人,而法院一般也会乐于采纳持有人大会的建议。持有人大会(可以选出监督上作的负责人)应实时监督首席原告的诉讼行为,一旦发现牵头原告有与被告之基金管理人合谋损害广大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可以通过大会决议更换该牵头原告,并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过调查认定确有上述合谋行为,如无正当理由,即应当采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建议、更换牵头原告。

(3)应当承担起传递诉讼信息的责任。在集团诉讼中,很难保证原告都能充分获取到诉讼信息,而在例如法院公告阶段,信息的获取是相当重要的,关系到受害人是否能够知道案件诉讼这一事实进而能否亲身参与到诉讼中来(当然,大多数的基金持有人只能成为缺席原告)。虽然,法院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使消息的传播范围尽可能地广,但鉴于基金持有人大会与基金持有人的密切联系,通过持有人大会传递诉讼信息能够大大节省成本、提高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开辉.开放式基金理论、实务与投资[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2]石少侠.论股东诉讼与股权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402.

篇13

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分析发现,选择相对容易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会使得多边贸易体制陷入竞争转移的恶性循环而不是竞争的自由化。不仅自由贸易协定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而且也会潜在地阻碍贸易的全球化。同时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和管理资源需求的日益增多也会将人们的精力从多边体制的层面上转移出去。

本文从不同层面得出启示:如果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实行“开放式成员”政策,即愿意接受任何其他的非成员的加入则会使得区域主义是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有效途径。已组建的自由贸易区要尽可能降低对非成员的最惠国税,减少其他的一些非歧视性贸易壁垒,使“多米诺效应”得以发挥。这一点在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表现的更为突出。重叠性自由贸易协定中,轮辐国对外的关税水平需要适度的降低,直到区域外国家不会因为轮轴与轮辐国的地位差异而改变贸易方向时,为轮辐国最佳的对外关税水平。这样才能保证重叠性自由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的相容性(成新轩,2006)。对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的特性要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尤其是改变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使得自由贸易协定更有益于贸易的开放而不是成为保护贸易的工具。

参考文献:

1.孙玉红.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世界经济研究,2006(6)

2曹亮等.区域主义与多边主义:共存或冲突?——一个政治经济方法的分析视角.管理世界,2007(4)

(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意大利面碗”现象

所谓重叠自由贸易协定是指一个国家(区域)与多个国家(区域)分别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现象。此概念最初是指帕克提出的“星型”系统,后来逐渐被“轮轴-轮辐”系统的说法代替。当一国(区域)与多个国家(区域)缔结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时,该国(区域)就像轮轴,与此缔结协定的其他国家就像轮辐。这些相互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都不是以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基础,而是强调贸易政策的对等性,因而就存在着歧视。这种歧视增加了区域集团与其他国家或集团之间的对抗性,容易导致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平衡和不稳定。

另外,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因为有其各自复杂的关税规则、原产地规则和监管法规等,使得其有限的体制能力也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因此,世界贸易体系的不稳定性进一步加大。Bhagwati(2002)由此提出了“意大利面碗效应”(spaghettibowleffect),用来描述以牺牲单一全球原则为代价不断激增的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给企业界带来的混乱。由于贸易伙伴之间缺乏透明度以及部分贸易规则的复杂与重叠,给区域整合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因此,这种通过“竞争性的自由化”来激励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观点,事实上可能会使世界经济分裂为区域集团之间的抗衡,而不是贸易自由的全球化。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分析发现,选择相对容易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会使得多边贸易体制陷入竞争转移的恶性循环而不是竞争的自由化。不仅自由贸易协定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而且也会潜在地阻碍贸易的全球化。同时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和管理资源需求的日益增多也会将人们的精力从多边体制的层面上转移出去。

本文从不同层面得出启示:如果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实行“开放式成员”政策,即愿意接受任何其他的非成员的加入则会使得区域主义是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有效途径。已组建的自由贸易区要尽可能降低对非成员的最惠国税,减少其他的一些非歧视性贸易壁垒,使“多米诺效应”得以发挥。这一点在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表现的更为突出。重叠性自由贸易协定中,轮辐国对外的关税水平需要适度的降低,直到区域外国家不会因为轮轴与轮辐国的地位差异而改变贸易方向时,为轮辐国最佳的对外关税水平。这样才能保证重叠性自由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的相容性(成新轩,2006)。对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的特性要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尤其是改变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使得自由贸易协定更有益于贸易的开放而不是成为保护贸易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