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厂行政论文实用13篇

药厂行政论文
药厂行政论文篇1

药品政府专卖政策的提出是对我国医疗体制以往所秉承的市场化道路的质疑,不少人反对这种主张,但多仅凭直觉认为计划定价是一种倒退,少有理论上的回应。本文试以博弈论的方法分析药价虚高的原因及药品政府专卖政策的效果。

1.问题的提出

药品政府专卖政策的出发点即政府专卖能根除医商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为了印证这一看法,本文试借助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对医院与药品生产厂商的博弈行为及定价策略进行模拟分析。

假定医院与药品生产厂商对药品定价都有两种策略(高价,低价),双方都清楚知道可能的结果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该问题的得益矩阵如下(为简单说明问题,仅以收益值的具体例子表示双方的得益。):

图1 厂商与医院的定价博弈

对消费者而言,药品生产厂商和医院都是药品销售的中间环节,二者定价策略不一致反映了药品销售利润的分配不一致。如若厂商与医院采取(低价,高价)策略组合,意味着药品需求旺盛,医院可以低价购进后高价出售,从而获得比厂商更大的得益(如图1:医院收益12>厂商收益2)。同理,双方选择相同的定价策略即表明销售利润的分配大体均等(如图1:高价策略下,双方得益都是7;低价策略下,得益都是11)。其中,(低价,低价)策略组合能实现总体最优(11+11>7+7或2+12),因为此时会有更多的人买药治病,不会出现“小病扛、大病等”的情况,医药行业的整体利润随之上涨。但这个得益矩阵的纳什均衡是(高价,高价)策略,总收益为14(7+7),不是整体最大收益。如果药品生产厂商为实现整体最优,采取低价策略,而且医院肯合作,可以实现整体最优(11+11=22)。然而,不少厂商往往会以回扣等商业贿赂手段向医院推销质次价高的药品,另外,医患信息完全不对称,医院为追求自身利润,也往往会选择高价策略,这样就必然产生药价虚高的问题。

药品生产厂商与医院定价博弈的结果表明药品购销市场存在市场失灵问题,药品政府专卖政策的出发点有其合理性。以下,试用有同时选择的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分析政府专卖政策的施行效果。

2.理论模拟:政府专卖政策的效果分析

2.1 模型假设

药品政府专卖政策的施行效果取决于药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的行为博弈。为分析方便,本文为该博弈设定以下几个条件:

(1)博弈的参加者:政府与n家药品生产厂商。假设政府是理性经济人,它追求的目标是实现医药市场的公平有效,既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又保证生产企业的合理利润;n家药品生产企业形成一个产品有差异的寡头垄断市场,各厂商都具有递减的边际成本曲线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2)博弈方的策略选择:政府有两个纯策略――政府专卖和政府监管;厂商有三种纯策略――技术创新、不创新与走后门。“政府专卖”能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改变所有厂商的成本函数,比如,可以降低厂商包括广告、商业贿赂等各种费用在内的营销成本;而“政府监管”不直接干预厂商正常的市场行为。“技术创新”会增加厂商的短期生产成本,但也会提高厂商产品的未来竞争力;“不创新”不会增加厂商的短期生产成本,但会削弱厂商的未来竞争力;在政府专卖的情况下,不创新的企业有可能选择“走后门”的策略,寻租主体由医院转向政府。“走后门”不仅可以保证产品的销路,而且费用小于技术创新投入。

(3)博弈的次序:首先,由政府决定选择“政府专卖”还是“政府监管”;其次,n家厂商根据政府的策略同时决定自己的策略。该博弈简化的扩展式表示法如下:

图2 政府与药品生产厂商的博弈模型

2.2 模型构建

用μ、ν、θν分别表示政府专卖、企业技术创新和未进行技术创新对厂商成本产生的直接影响,其中,μ≥0、ν、θ>0且都符合以0为基准的连续分布规律。μ=0表示政府未采取专卖政策;若0<θ≤1,则θν≤ν,表示未进行技术创新的厂商在“政府专卖”策略下选择“走后门”的寻租成本小于技术创新投入;若θ>1,则θν>ν,表示未进行技术创新的厂商在“政府监管”策略下决定不创新的长期损失大于技术创新企业。

(1)政府专卖的情形。假定各厂商对政府专卖政策的反应一致,则选择创新与选择走后门的厂商利润函数分别为:

其中,πi(x)是选择“技术创新”的厂商i的利润函数,πj(x)是选择“走后门”的厂商j的利润函数;x =(x1,…,xn)是药品市场上的产品数量组合。p(X)是药品市场的反需求函数,X=∑xi+∑xj;ci(xi)、cj(xj)是厂商i与厂商j生产xi、xj的生产成本函数,μxi、μxj表示“政府专卖”对厂商i、j生产xi、xj数量产品的成本影响,νxi是厂商i的技术投入成本,θνxj是厂商j的寻租成本。a、b是药品行业内创新厂商与走后门厂商的个数,a+b=n。

分别是“技术创新”厂商和“走后门”厂商的产品数量组合、总成本函数、政府专卖引起的总成本变化、技术创新及走后门策略引起的总成本变化。根据对厂商行为的设定,ci、cj、c1、c2一阶导数都大于0,二阶导数都小于0。

在政府专卖情况下,两类厂商进行古诺竞争,他们所决定的问题是:

2.3 模型结论

图3政府专卖与古诺反应均衡

为了方便获得有关结论,我们假定厂商反应曲线是线性的。图3给出了政府专卖情况下厂商博弈的纳什均衡。如图3所示,直线r1r1、r2r2分别为选择“技术创新”的厂商1与选择“走后门”的厂商2的反应曲线。e0是未实行政府专卖时的初始均衡点。当政府决定实行专卖时,各厂商都享受到了政府专卖带来的成本优惠,各厂商的反应曲线都同程度地向右移,分别达直线r1′r1′和直线r2′r2′处并在e1点达到均衡。不可否认,政府专卖政策使得各厂商的产量都有所增加,起到了促进药品行业发展的作用。达到e1点后,各厂商进行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当厂商1决定进行产品创新时,短期生产成本会上涨,表现为反应曲线r1′r1′左移至虚线处;若厂商2选择“走后门”策略,其寻租成本大大小于技术开发的投入,厂商2的反应曲线r2′r2′会左移但幅度小于反应曲线r1′r1′移动的幅度,最终,竞争均衡在平行于曲线r1′r1′与r2′r2′的两条虚线交点e处实现。尽管交点e仍在政府专卖政策发挥效力的范围(射线e0a和射线e0b所围的阴影区域aeb)内,但是,比较e和e0两点,会发现厂商2增加的产量远大于厂商1,政府专卖政策最终大大增加了走后门厂商的得益,而产品创新却没有得到鼓励。这种结果有违政府维护药品市场效率的目标,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在政府监管的情况下,选择不创新的企业只能接受市场的惩罚。图4描述了政府监管情况下的厂商博弈。厂商1与厂商2的反应曲线r1r1、r2r2最初在点e0相交,当厂商1决定技术创新后,其反应曲线r1r1左移,此时,选择“走后门”的厂商2的反应曲线r2r2只会以更大的幅度左移(θ>1),最终在两条虚线相交的e点达到均衡。短期看来,厂商1创新后的得益小于未创新时的,但从长期看来,厂商2的得益更多的缩减了,无疑为厂商1让出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厂商1的创新得到了激励。

图4 技术创新与古诺反应均衡

3.博弈结论的深层含义及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药品政府专卖政策虽然可以降低厂商营销成本但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不是解决药品购销环节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症良药。在我们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一遇到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总会听到建议政府接管的声音,这不仅是对计划经济的怀念,而且是对我国自古延续的国家干涉主义思想的继承。我国的政府专卖政策源远流长,早在《管子》一书中就提出了政府专卖思想,西汉汉武帝时期就推行过盐、铁、酒专卖政策,此后,历代王朝都沿用类似政策。政府干涉经济的思想已经深植人们头脑,难怪一遇到药品购销市场失灵的问题,不禁会重弹此调。古代的政府专卖政策有它的历史语境:“在封建主义下,‘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及建立在其上的各个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的依赖性为特征’,从而某种程度的经济干涉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时至今日,商品经济已有很大发展,人与人之间不再是依附关系,而是信用关系。当代信用关系有特定关系人(如亲友)信用关系和非特定关系人(如市场交易者)信用关系两种。目前,已有的特定关系人信用已不能满足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而非特定关系人之间广泛的信用关系(银行信用、证券信用等)已成为社会信用关系的主要方面,因而金融的作用因影响到社会经济各类主体和各个层面而日益彰显。因此,依靠政治强权干涉社会成员经济行为的做法不再有效,政府的干涉政策应该与时俱进,越来越多地凭借政府的市场经济行为达到干预的目的。具体到药品政府专卖政策,由政府承担定价、销售等市场职能,只会损害社会效率,有悖政府目标。而政府监管情形下的博弈结果也从正面说明了在市场有效发挥作用的药品生产领域,政府在秩序之外担当“守夜人”的角色,通过制定实施法律、培育道德体系管理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会引导企业之间进行公平有效的竞争,提高社会效率。

综合上述分析,本文认为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有以下两条途径:

第一,从需求方来看,医疗行业带有公共物品性质,政府应加大对该行业的投入,使公立医院成为名副其实的公立医院,不再以盈利性为目标,真正为患者着想,从而削弱医院选择高价策略的动机。

第二,从供给方来看,药品生产行业是市场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应严厉打击各种不法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有效的市场秩序,从而杜绝高价策略的可乘之机。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说,有功能的社会制度确实存在,思考对策的方法是理性选择,“如果我们想改进我们的组织,我们应当完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使个体努力和个体所得相匹配的手段,从而矫正动机,进而矫正行为”。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

[3]兰天.外商投资政策与产业扶持政策协调博弈研究[J].财经研究,2003,(3).

[4]陈孝兵.信用、权威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经济评论,2005,(4).

[5](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武锡申.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1).

药厂行政论文篇2

一、基本概念和理论准备

(一 )类型

类型是指一个市场成员或局中人在某个时间点上所具有的初始私人信息,每个局中人的类型集都是实数轴上的一个区间,每个局中人 的效用对于他 自己的类型都是线性且相互独立的,它是不完全信息门表现。本文以同类药品生产商的生产成本或生产函数为各自的类型;生产商 i的类型集用 表示,其中的元紊用 t 表示,t— 表示类型集中除ti外的其他元素。在以下的分析中假定局中人类型的概率分布是它们之间的共同知识。

(二)贝叶斯博弈的显示原理

所谓贝叶斯条件是指,在非完全信息状态下,局中人的行动空间,其类型空间,判断值及他们的收益函数;其中局中人 的类型作为局中人i的私人信息,是单位商品对他的货币价值,它决定了局中人 i的收益函数 并且是可能的类型集 中的一个元素。局中人 i的判断 p;描述了 i在给定自己的类型是t 时,对其它 n—1个局中人可能的类型 t— 的不确定性。我们用来表示这一博弈。 贝叶斯博弈的显示性原理表明 ,局中人相互之间通过一个调解人 通信 ,调解人首先要求每个局中人 向它透露全部私人信息,然后它向每个局中人只透露引导其行动的必要的少量信息。按照这种方式,没有一个局中人会有报谎或不服从的动机。贝叶斯博弈的显示性原理是研究不完全信息的一个最重要原理,它为市场 管理 者或规划者进行机制选择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激励相容的交易机制

一个交易机制 at用一个偶对(q,y)来表示,使得对于 中任意t都存在 (q,y)(t)=(q(t),y(t))= (其 中 d为 社会 的选择对象集)。q表示成交的商品数量,y表示成交时的净货币支付,二者都是局中人类型组合 t的函数。一个激励相容机制是指满足以下信息激励约束的机制:式中:表示在交易机制 下 ,当局中人 i的类型为 t 时的收益;表示当局中人 £的真实类型为 t 而谎报为s 时所获得的收益。激励相容机制表明,没有人可以从这个机制中通过谎报而增加收益。

二 、基本假设和模型的构建

对于药品市场的价格监管部门,虽然有权要求各个制药厂向其提供成本 材料 ,但这种成本都是各个制药厂的事后成本或 历史 成本,因此无法掌握各个制药厂在竞价过程中的实际动态成本,而只能从各个制药厂商的事后成本,估计整个动态成本的变动范围以及在这个范围内的分布概率。因此,在监管部门与厂商之间就存在着不完全信息的问题。在基础药品政府集中采购的过程中,基本是按竞价的模式进行。在这种信息不完全的竞价情况下,在保证同类药品同质的前提条件下,采购费用的最小化机制就是所要求的激励相容的机制,既集中采购的最优拍卖机制。下面将按照具有线性效用的贝叶斯博弈理论展开对模型的推导。

假设在 市场 上存在 17,个生产同类 药 品的制药厂既,市场上该药品的总需求为 q,且每个制药厂 i所具有的一个类型是给定两个参数l(i)和m(i)和之间的一个实数,所以对于每个 i,令 是区间上一个正的连续概率密度函数,并且假设每个另外的制药厂.都认为制药厂i的类型是具有概率密度 的一个随机变量,且独立于所有其余局中人的类型。以表示当制药厂 的类型为 t 时,该制药厂在市场上的成交量期望值; (t )表示当制药厂 i的类型为t 时,该制药厂所获得收入的 期 望 值。则 有:

式中 t表示其余制药厂的类型,显然存在 t=为其余制药厂的类型集。 如果制药厂 i在竞价过程中诚实的报告其投标时的类型,则制药厂 i期望净收益为 :

如果制药厂 i在报告其投标类型时谎报,即它的真实类型是 t 时而报告为s ,或当真实类型是 s。时报告为ti,但其他制药厂仍然遵守诚实报告其类型的战略则制药厂 i的期望收益为 :

要使(p,y)为一个激励相容机制 ,则必须满足以下信息激励约束 :

将式(2.3)~(2.6)代人式(2.7)和(2.8)中,得到下式 :

以上说明是 t 的非减(从而也是黎曼可积①的)函数 ,并且有:

于是 ,在局中人 i的类型。被决定前的期望值是

其中

再令 (其中 尺为边际报价e为任意大于零的数),所以于是有竞标采购费用的期望值:

从上面的式子中可以看出,采购费用仅仅取决于q函数,而 q函数又是描述每个制 药 厂成功取得标底的概率是如何依赖各制药厂(报告的)类型的函数,同时注意到,一个等价的激励相容机制总是一个将拍卖品交付给对该物品有着最高真实评价的局中人的机制,因此,可通过采购的竞标模型来确定。那么政府集中采购的竞标模型可以表述为:

上式中表示制药厂的报价函数,s 为制药厂i的报价策略,为该厂商的产量, 为整个 市场 上此类药品的总需求量。现在我们要找到使政府效用最大化的激励机制,它同时也满足各个制药厂商产量达到市场需求条件下的 社会 受益的最大化。具体公式表述如下:

因此,在竞价过程中,假定制药厂 i的真实类型(即其 成本 )为£ 他的投标价格为。根据贝叶斯博弈的显示原理,这个激励相容的最优拍卖机制不但使的购买费用达到了最小,而且能保证总是优先交付给提供真实生产成本(即其类型 t )的厂商,从而保证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所 以价格监管部门应加强投标市场的信息 管理 与信息,以引导各诚实投标,并由自身的拍卖达到一种最优的状态。这种拍卖机制就是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同类药品制药厂的交易机制。

三、结论

在政府集中招投标采购基础药品的模式下,单一购买者承担了药品市场全部的买方风险。由于客观上存在各制药厂商与政府价格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完全,价格监管部门面临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促使各制药厂商诚实地参与投标 ,并同时使集 中采购的费用支出最低。本文根据贝叶斯博弈的显示性原理 ,推导了在这种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政府集中采购基础药品的最优拍卖机制。在这个交易机制中,没有一个制药厂商可以通过谎报来增加收益,并同时保证了政府集中采购的成本费用最低。政府的价格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药品招投标市场的信息管理与信息来实现这种投标机制。

参考文献:

[1]谢识予. 经济 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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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泰勒尔著,张维迎总校译,《产业组织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药厂行政论文篇3

网上言论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但一边倒的网络舆论,还是可以定性地反映出公众对哈药总厂此番道歉的“不买账”。

异地致歉,或许意义寥寥。那些整日被超标排放的物质所毒害,那些苦苦投诉多年而至今未果的当地居民,在哈药终于鼓起“致歉”勇气时,甚至还是被惯性地忽视了。

如果连这些直接受害者,都不能第一时间得到哈药的一声包含诚意的“对不起”,那么你觉得远赴京城选择“中央媒体”致歉的哈药,这演的到底是哪一出呢―――是幡然悔悟,还是借机公关?那近乎艺术性卸责的致歉信,一大半的力道都放在专业“辟谣”上了:什么“总厂去年广告费仅175万元”、“减产限产不影响市场销售”等。

其实,仅从广告费与环保投入这一点上,就能看出哈药“辟谣”公关之意,远甚认错道歉之心。再联想到此前哈药对政府的“撒娇式要挟”―――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在新厂址选择问题上给予各方面政策支持”,就可以看出,哈药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毅,还非常不足。

说到底,只有彻底痛下决心花血本治污这一条路。吴志军这次既然正式公开表示“为此事承担一切责任,接受一切处罚!”那么是时候对哈药下一剂治污猛药了。

应该承认,哈药总厂的道歉态度可算真诚,其“为此事承担一切责任,接受一切处罚!”的承诺,也好过其他类似事件中那些推诿、敷衍的企业。公众依然不依不饶的态度,显然不仅针对此番道歉,而是多年积怨的集中爆发,也是对“在污染中前行”的“哈药模式”的集中讨伐。

借助此次污染事件,哈药总厂的形象醒目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可惜却是一个充满矛盾和悖论的扭曲形象。

一方面,根据媒体的报道,在此次污染事件爆发之前,哈药总厂对当地环境的污染、对当地百姓生活的困扰,早已存在多年,污浊的河水、刺鼻的气味,严重干扰了当地百姓的生活、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另一方面,却是哈药总厂在环保部门及媒体报道中留下的良好记录:2007年,哈药总厂获得国内工业企业中首张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国家环保总局局长为此赞扬哈药集团“是对松花江流域负责的企业”。

边污染边生产、边污染边壮大、边污染边表彰,如此悖谬的现象、如此矛盾的形象,同时呈现在公众面前,不仅让人对哈药总厂的诚恳道歉和治污表态充满疑虑,甚至对我国当下的整个环保评价、监督体系及媒体对环保问题的监督责任,都产生了深刻的怀疑。

面对公众的不理解、不接受、不原谅,估计哈药总厂的高管乃至职工,都会心生委屈或怨怼。站在企业的角度,哈药总厂能在竞争激烈的制药领域胜出,成长为市场占有率领先的原料药制造企业,其间确实凝聚着企业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心血和希望,而由此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却可能被视为“代价”而被视为必须。尤其是当企业确实为治理环境而做出一定努力之后,更可能以“已经尽力”而自我原谅。而对于当地政府而言,在环境与利税收入的两难取舍中,“适度”的环境污染,也可能被视为可以接受的“发展代价”。

药厂行政论文篇4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都对看病难、看病贵、药价高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想法和建议。最近,全国著名医学专家钟南山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药价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一药多名造成的,把原普通的药品加以包装改头换面,换成较为先进的商品名,给予登记注册,就成为一种合法的具有保护性的药品,再经过区域、厂方直销广告宣传、名人代言等营销手段,价格就由几元上升到几十元。以下为例:2元能买到的辛芳鼻炎康,卖到病人手中就高达20多元;8元能买到的氟罗沙星卖到病人手中就高达80多元。实例太多,不胜枚举。如此悬殊的价格怎不加重病人负担。以县级医院为例:直销药品少则几十种,多则上百种,每个品种年销售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元,综合差价率都在500%以上。可想而知,直销药品的出现给病人增加了很大的经济负担,只有取消新药专供、厂家、区域等垄断式的销售方式,才能使虚高的药价降下来。

那么以上原因的存在如何处理,如何解决?这需要物价、计划、药品监督及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出详细可行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价格,在不损害生产厂家利益的基础上,根据生产药品的成本来进行定价,实行政府控制。就我国目前医药价格情况而言,笔者认为: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购买商品可以根据个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选择。经济富裕的可以选择质量好、价格高的购买,经济差的可以选择价格便宜的购买。但是,一个家庭一旦有患病者,不论住院还是常年吃药都会被过高的药品价格致贫。有的家庭甚至生活无保障,儿女失学。如此过高的价格单靠医院本身或一个部门是不能解决的,也很难取得好的效果。

笔者认为,目前,降低药品成本的首要途径是,要对新药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管理。定价应根据厂价成本加利润的办法来计算,在厂价的基础上统加15%为批发价,零售价不得超过出厂价的30%,把所有的加价环节予以消除,这样就缩小了出厂到零售的价格递增幅度。综上所述,2元钱能买到的药加30%的差价只卖2.6元,8元钱买到的药只卖12元。笔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让病人真正得到实惠。降低药品成本、减轻病人负担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政府部门共同协作,从根源抓起。近年来,由于药品厂家直销、区域的存在,供方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为了把直销的产品打入某个医院、单位,就采用回扣、行贿等不同的方式,对单位领导、药库主任(负责人)、有关医生及药房经办人等以不同金额分配方式,按权力大小、功劳多少兑现。有的药品每盒卖40元,医生提成高达5~6元不等,其余还要分配到各个有关人员。一句话,没有直销、的存在,就没有行贿的出路,也就没有受贿现象的存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全党正在深入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八荣八耻”教育,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但有少数人,利用手中的权力

,为了得到一点儿提成,本该用一般药品能解决的病也要开上一些价格昂贵的药品,这同中央号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是不相适应的,由此而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这对于经济不富裕的病人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近期,国家将对二级以上医院药品实行在采购价格上顺加15%的价格销售,这样,虽对医院的收入会有一定的影响,但病人医药费用有所减少。多数药品价格差价不大、药价过高的主要原因是药厂新开发的品种及改名更换包装的产品,物价、药检等部门对药厂的此类产品定价要结合新产品的开发材料成本、设备折旧、职工工资等所有费用来核算,有的药品实际出厂价格很低,但政府定价较高,让部分经销商钻了价格的空子,使得药价居高不下,是造成病人负担加重的主要原因。

药厂行政论文篇5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4.2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药厂行政论文篇6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4.2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药厂行政论文篇7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4.2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1]陈文玲.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究竟原因何在[N].中国经济时报,2005-1-10.

[2]周庆行.公共行政导论[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64.

药厂行政论文篇8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4.2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药厂行政论文篇9

“开心人”药店这一市场现象初现于2002年江西南昌,当时南昌的药价全面平均下降45%,零售药品平均利润率从30%下降为10%,这一现象引起整个医药界乃至药品消费者的关注。本义从享受医疗保险的消费者、市场结构以及市场前景等方面,对这一市场现象进行了经济学分析。

一、“开心人”药店产生的经济背景:医疗体制改革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施了以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为核心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下,消费者对药品的消费不受消费者预算约束的限制。从而不存在消费者在预算受到限制条件下的消费者理性目标的实现。相反,公费医疗体制带来了“败德行为”,即公费医疗的存在等同于增加了消费者可支配收入,这引起了消赞者预算约束的放松。在医疗费用专款专业的制度背景下,消费者会尽可能地增加对药品的需求,“小病大养”,“一人看病,全家吃药”的“寻租行为”扶遍存在,表现出消费者对“社会福利”的获取,从而体观出消费者对药品价格的不敏感,即药品的需求价格弹性非常小甚至为零。

1998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荩小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这标志着在我国实行了40多年的公费、劳保医疗保障制度被“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取代。所谓社会统筹,是指把职工的一部分钱,即工资的一定比例交南政府社会保险机构集中,形成一个专门的医疗保险基金。用以解决所有参保者的医疗费用问题。参保者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前提条件是较大数额的医疗费用,即必须是“大病”的医疗费用。同时,新的医疗保险制度还设置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无疑带米了消赞者对药品消费行为的改变。在新的医疗体制下。消费者就象拿自己腰包的钱去购买商品一样。变得非常现性。消费者会在预算约束的前提下。寻求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甚至希望获取最大效用花最少的钱,因此医院购药行为减少,而“小病上药房”成为大部分消费者的选择。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人口日益老龄化和医药学知识普及程度提高,自行购药行为在危害程度较小和一般常见慢性病的防治方面替代了医院就诊,从而使药品零售占市场的比重提高。“开心人”药店就是在这种制度背景下产生并逐渐壮大的。

二、“开心人”药店对药品销售市场格局的影响:从垄断转向竞争

“开心人”药店无论是对医院还是对国有大药店都是巨大冲击,它的出现破坏了原有市场格局。由于药品消费本身的特殊性和公赞医疗体制的存在,“卅心人”药店出现前的市场是一个类似于相互谋合状况下的寡头垄断市场。各销售主体问墨守成规,存在一定的价格刚性。即价格一旦确定,各厂商均不轻易改变价格。相互间井水不犯河水,但又可从中获取渔利。由于寡头垄断各厂商对价格变化所持的态度是“跟跌不跟涨”,从而寡头垄断行业巾的任何一家代表性厂商,如厂商A,其一旦确定了价格,如价格PA。将不会轻易变动价格,哪怕是成本或市场需求发生适度的变动。即无论厂商面对的边际成本是多少,其价格始终维持在PA不变,从而代表作寡头垄断厂商面对的是一条拐折的需求曲线。联系到“扑心人”药店出现前的中国医药市场,无论是医院还是各大国有医药销售企业,它们都已经在分享寡头垄断利润的前提下。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

但是。“开心人”药店的介入。破坏了原有的“市场均衡”。可以说。假如原有存在的是一种纯粹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开心人”药店根小不可能进入到这一行业。因为寡头垄断行业中的各厂商均具有较大的规模。一方面,新厂商要想获取规模效益而产生的行业进入成本非常高;另一方面,就市场需求而言,消费者对新厂商信息不充分,从而新厂商要使消费者接受其产品所花费的广告销售费用将剧增。两方面相综合,一般情况下。在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中,新厂商的进入并不是一件易事。不过,对于药品零售销售企业而言。这一情况会有所不同。由于零售药品企业之间的产品并不存在差异性,原有的寡头垄断格局的存在,很大原因是政府政策的限定所致。即制度障碍,而不是由行业产品本身的特殊性所导致的。因此,在政府逐步放开药品价格以及医疗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开心人”药店并不存在多大的进入成本,其进入成本主要体现在药店的租金以及宣传销售企业自身的广告费用上。

即使这样。“开心人”药店进入该行业,仍然可有两种行为选择:第一,与原行业内销售厂商合谋;第二,以低价竞争。抢占市场份额。我们首先看第一种行为选择。在存在制度障碍的前提下,合谋不可能存在,即使存在,原有市场已经饱和,“开心人”药店的进入也不可能分得预想的利润。也就是说,即使进入该寡头垄断市场,“开心人”药店也必须以极好的销售条件和服务获取极小比例的市场份额。显然,进入成本极高的同时,收益极低。而第二种行为选择就截然不同。以低价竞争抢占市场份额是一种较好的进入方式,当然,其前提是竞争企业必须拥有厚的资金和实力,现实中的“开心人”药店正是属于这一类型。假设代表性寡头垄断医药销售企业的价格长期定在PA。现在“开心人”药店介入后,其价格低于PA,比如PB,在原有厂商不将该厂商看作寡头垄断厂商之一的情况下,“开心人”药店的降价并不会导致原有厂商也立即跟着降价,而是仍然维持原有价格PA。从而使该厂商的市场份额迅速扩张,比如0B。应该说,任何一家企业包括“开心人”药店的理性目标都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开心人”药店的可取之处是使消费者得益的前提下又实现了自己的高额利润。就药品需求而言。中国是一个巨大市场。一方面,中国人口众多;另一方面,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老龄化社会使人们对健康的期望上升。就医药销售而言,原有市场格局下医药销售企业有平均30%的利润,应该说,这是一个存在超额利润的行业。而且,医药产品属于生活必需品。市场空间巨大。各销售企业的产品替代程度较高。显然,在其他代表性厂商不降价的情况下。某一新厂商的降价会带来市场份额的急剧上升。这就出现了消费者纷纷“提着篮子”购药的现象。

三、“开心人”药店的市场前景分析:市场结构改变与弹性理论

1、药品销售市场结构的改变。“开心人”药店的引入带来了药品销售市场结构的改变,即将原来的垄断性行业慢慢转变为竞争性行业,随着“开心人”药店绝对数量

的增多,行业中各厂商间的竞争程度将不断上升。市场结构转变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及各厂商之间利润的重新分配。促使整个行业由拥有超额利润转向一般利润或正常利润。从经济模型中可以知道市场结构改变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变化。即“扦心人”药店介入前。单个厂商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一部分垄断利润实际上是对消费者剩余价值的榨取,引起了社会福利的损失。“开心人”药店介入后,药品销售行业将转变为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在该市场结构中,各厂商之间的竞争程度远远高于垄断程度。即厂商对价格的控制力下降。从长期来看,各厂商只能获取正常利润。但很显然。这一市场结构有利于社会效益的提高,特别是消费者的购买价格将会大幅下降,购买数量将有所上升,消费者剩余会有所增加。

2、弹性理论与药品降价。经济学中的弹性理论强调,对于需求富有弹性的商品而言,厂商可以通过“薄利多销”的方式增加收益:对于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从厂商角度而言,其应该涨价,降价会直接带来厂商收益甚至利润的减少。那么。这一理论能否体现在药品降价这一行为当中呢?有关弹性理论所分析的是一般的市场,在该市场中不存在就整个行业而言的价格差别。但实际上在中国的药品销售市场中,“开心人”药店介入整个药品销售行业后已经产生了价格歧视。当然,这种价格歧视不是针对消费者。而是倒过来针对厂商。原因就在于“开心人”药店介入前的市场是一个垄断性市场,垄断厂商单方面控制的价格远远高于市场均衡价格,所以即使药品是生活必需品,在药品的价格由垄断价格转向市场均衡价格的过程中。在产品存在完全替代性的前提下,降价企业所获取的市场需求量将迅速上升。即“开心人”药店的药品降价行为,使其获取的市场份额上升比例足够抵消价格下降的比例,从而使“开心人”药店仍然有利可罔。当然。这一降价行为并不体现为整个行业收益的上升。从长期来看,随着“开心人”药店数量的逐步增加,价格差别将会慢慢消除,消费者对药品需求在不同企业间的流动也将消除。即整个行业彻底转化为垄断竞争行业之时,对生活必需品的药品而言,理性厂商不可能雨有任何的降价行为。最终。各厂商占有的市场份额相对稳定。行业内厂商的价格差别将会消除。

参考文献:

[1]徐斌,药品消费研究[J],学术研究,1999,(05).

药厂行政论文篇10

自力更生开办制药厂解决药品缺乏的困难。边区缺医少药,人口死亡率极高。这对积蓄抗战力量十分不利。边区政府从成立时就比较重视药品生产。边区丰富的中草药资源为制药业的开展提供了条件。“药材在边区出产近百余种,如麻黄、铁心甘草、大黄、党参、关参、秦椒、知母、车前子等。为补西药之不足,1940年边区就开始研究炮制成药。”[1] 1938年8月由八路军后勤总部卫生部开始筹建的八路军制药厂,是边区生产药品的开端。其厂址位于关中分区的赤水(今旬邑)县清水源吕家村, 1939年元旦举行开业典礼,正式开始生产。1939年3月又在延安城东17公里处的拐峁村筹建了光华制药厂。边区政府民政厅于1940年在安塞冯家成立卫生材料厂。下设采买,制造化验,总务三科。用本地土产药材,在当时极其简陋的条件下,半年多制造药品60余种,其中经医疗单位试用证明有30多种特效药。1941年5月,卫生材料厂与光华制药厂合并。因此,八路军制药厂和光华制药厂是边区药品生产的主要力量。

药厂开办后在辗转中不断发展壮大,机构逐渐健全。八路军制药厂开办初期有厂房12间,技师3名,工人30人,管理人员15名。分为西药部、中药部和材料部三个部门。1939年7月17日厂址迁到安塞县西口村。新厂有厂房46间,窑洞14孔。新增设制造部、教育部、管理科、化验室和仓库。并开办了制药人员训练班,从建厂到1942年5月共开办三期。“中药训练班为抗战培养了近百名合格的、掌握一定理论知识并具有实际技能的制药人才。1940年,八路军制药厂(对内称十八集团军化学制药厂)人员增至100人。” [2]并且还设立了研究室,专门负责药品鉴定和新药品的研制。1943年春,军委卫生部将药厂移交陕甘宁边区联防司令部领导。厂名改为陕甘宁晋绥边区联防军司令部卫生材料厂(内部仍称八路军制药厂)。厂址迁至延安城东50华里处地姚店子张二村。“管理方面设工务处、教育处和管理科。工务处下设药科学校。生产方面分中药、西药、材料制造部。厂成立总党支,全厂及药校学员近300名,工房36间,库房、教室、办公与宿舍90余间。”[3]至此,药厂建制基本建成。有生产有研发,各司其职。1947年7月,迁到山西临县碛口镇,全厂有职工190人。

光华制药厂成立时就利用边区出产的药材,用科学方法,加工制作中成药,并对中医进行综合研究并改良。药厂设有制药间、研究间、捻药间、丸药间、干燥间、包装间、提炼间等,组织机构比较健全。1941年为进一步研究医药工作,光华制药厂与卫生部医大,合作成立了中西医研究室,专门研究医药生产及用途。

生产药品种类逐渐增多,产量不断发展。据《新华日报》报道,八路军制药厂投产三个月就制成中西药品40余种,有西药盐酸纳、康福那心、鱼肝油等20余种,中药有止咳丸、红色补丸等10多种,共有40多箱。1941年,八路军制药厂秋季完成丸片剂如壮尔神、汗必灵咳利痰尽等20余种。“制药厂为了解决盛放药品的容器问题,于1944年还试验制造了第一批安瓿,到1946年底共制造安瓿8000多个”[4],1947年7月迁到山西临县,“至年底烧制玻璃棒、安瓿、比重计等10万支。”[5] 光华制药厂的产品种类繁多,有“清胃散、胜利茶、退热散、八路军行军散、调经丸、保婴丹、关节丸,目前正在研究淋浊丸、白带丸、遗精丸、生肌胶等数种。这些药治疗的范围极广,男、女、老、幼均所必需。”[6]

药品产量不断发展。八路军制药厂产量增长很快,根据《解放日报》报道材料统计,注射剂由1939年的3900盒增到1941年的6000盒,同期片剂有250磅增至6000磅,酊剂由154磅增至1600磅。中药丸剂1939年的产量为2500磅,1940年增为9000磅。药棉由1940年的1100磅增到1941年的2000余磅。1947年7月,迁到山西临县碛口镇,至年底共生产中药3万磅,年产西药1.1万磅。光华制药厂1939年3月成立到9月底,“制成胜利茶10400包,红白痢丸4000包,八路军行军散2000包,痧症丸3770包,妇科调经丸3200包,止咳散3650包,胃痛散2300包,补脑丸4000包,退热散4000包,保婴丹3000包,共计40320包,超过计划15320包。”[7] 1940年光华制药厂半年制药20万包以上,精选民间的药方,制成丸剂、粉剂、锭剂、膏剂等。这就解决了民众的一部分医药问题。此外,“还编成两册通俗药物学,叙述中药的药理,综合经验。”[8] 1941年5月,边区卫生材料厂被合并到光华制药厂为该厂分厂,药厂进一步扩大。“光华厂6月就出产药品30余种,经临床检验60%以上有功效。”[9]可以看出,边区药厂生产的药品既有西药还有中药西制的片剂酊散等多种。不仅如此,而且生产药品的技术不断改进和提高,药品纯度不断提高。1942年八路军制药厂生产出酒精、硫酸钠、硫酸镁、阿托品,从马牙碱中结晶出小苏打比国外用仪器解析的还高,纯度达99.6%。

边区创办的制药厂不仅在抗日战争时期为边区军民提供了大量的药品,缓解了边区药品匮乏的状况,而且为边区及新中国的药品制造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在化学工业和制药厂的部门中,可以看到边区的化学技术人材,是在发展着的。国药厂、八路军制药厂,千余种由国药炼成的药品对于边区人民的保健是大有贡献的。”[10]八路军制药厂不但为边区及晋西北提供了所需药品,而且还向前线供给部分药品。“1943年春至1944年5月,制造药品200余种。部队中历年所用药品该厂平均占86%。”[11] 1947年,光华制药厂撤离延安随战陕北,为解放战争服务。1944年6月,“土产中草药制成丸、散、酊剂等十余种,有麻樟丸、咳利疾尽、白陶土、健胃散、婴儿散、妇福灵、远志酊、陈皮酊、妇纺樟脑酊、红色大补丸、仁丹等。其中尤以麻樟丸代替阿司匹林,咳利疾尽代替托氏散、及白陶土、妇福灵等最为特效。边卫所属医院及各卫生机关所用制药三分之二为边卫自制品。”[12] 卫生机关大部用自制药品,药效不下于西药。陕甘宁边区“到1945年,药品已做到自给一半,六年来曾自制药品近十万磅。”[13] 1948年八路军制药厂改称为西北人民制药厂,1949年5月西安解放后,迁到山西新绛县泽掌镇,与晋绥军区制药厂合并,成立西北人民制药厂,1954年改为西安制药厂。

注释:

[1] 中国革命博物馆编.解放区展览会资料[G]. 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34.

[2][3][4][5][7][9][11]卢希谦:陕甘宁边区医药卫生史稿[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127、128、128、129、124、125、128.

[6]郭奇、史念海、张岂之.陕西通史革命根据地卷[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1997,214.

[8]武衡.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科学技术发展史资料:第二辑[G].北京:中国学术出版社.1984,196 .

[10]田方:三届工展参观记 [N].解放日报,1941-11-11.

药厂行政论文篇11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药厂行政论文篇12

1 问题的提出

1951年元旦,重庆大新药厂实行公私合营。这是西南地区第一家公私合营企业,也是全国最早实行公私合营的企业之一。公私合营之后,大新药厂建立了新的工会,上级党委也派遣了驻厂代表朱国政参与工厂管理,向国营企业转型的过程似乎顺利进行。

但从事后的材料来看,1951至1952年间的大新药厂存在着党代表、工会、旧资方管理人员的三方角力。一方面,工人们在抱怨朱国政支持仍然留在管理岗位的旧资方,认为“一个大张旗鼓的镇压反革命分子运动被资产阶级掌握,为大骂工人,报复私人成见的严重丧失立场的事,朱(国政)只轻描淡写的认为是资本家钻了空子。”1另一方面,在朱国政看来,“工会不会面向生产,先搞工资福利,又认为工会权利太大,使行政无法进行工作。对工会有意见,并工会干部的态度。”2

大新药厂中所发生的矛盾并非个例。总体来看,1949年至1952年间,中共对工商业的政策主要是依据经济领域力量的对比,团结资产阶级。3因而朱国政支持旧资方主导生产,压制工会提出的政治改造与福利要求,不仅是他的个人决策,也是由当时大的政治环境决定的。

但大新药厂也有其特别之处。目前以上海的火柴、电力等工业为案例的研究中,虽然都注意到公司合营过程中,中共既注意保护生产,又逐步强化对企业的领导权。4但是,这些案例中比较少见合营后旧资方仍然留任管理层,甚至在一段时间内主导着工厂的生产管理。直到1953年“三反”运动之前,以夏彬为代表的旧资方仍然担任厂长,这在之前的研究案例中是少有的。是什么原因促成了这种特别的管理结构?这是本文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由于这种管理结构,我们发现了既有的公私合营研究中尚未充分注意到的一点:公私合营初期,企业内部的党组织与工会并非完全地统属关系,他们既存在利益冲突又需要相互依靠。事实上,鲍静在针对上海申新纺织厂的研究中,已经注意到工会与行政之间存在微妙的关系。5但“行政”是一个指向模糊的概念,与工会存在矛盾的究竟是企业中的哪些人群,所谓“微妙的关系”又具有哪些内涵?这是本文试图解决的第二个问题。

本文将从公私合营后大新药厂的机构改造与职员的改造两方面分析以上问题。大新药厂的案例既有助于我们理解20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初期工会在企业中的角色,也有助于我们理解高技术型企业公私合营过程的特点。

2 药厂机构的政治改造

2.1 公私合营:新机构与新企业

大新药厂的前身是上海新亚药厂。1941年秋,上海新亚药厂部分设备、人员迁到重庆北碚,开设了新亚药厂华西分厂。1945年8月,药厂停产,并因债务问题于1946年11月破产拍卖。1947年5月,一些老员工集资买下新亚华西分厂,组建了大新化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并定名大新化学制药厂。1950年2月大新药厂购买东阳镇夏坝广益硫酸厂的旧厂房,迁厂扩建。同年7月,扩建新厂破土施工,并结束其他药房生意,将全部资金转向工业生产。大新药厂生产的药品以葡萄糖为主,且在部分研究领域掌握全国先进技术。朝鲜战争爆发后,国家对于药品的需求急剧增加,对药厂高度重视。同年8月,上级工会向大新药厂派出工作小组,准备成立工会。时任西南军政委员副主席,西南军区副司令也专门参观了大新药厂。1950年11月,川东人民行政公署卫生厅杨朝宗厅长又专门前往大新药厂组织董事会成员学习《共同纲领》。6

经过半年时间的准备,1951年元旦,大新药厂和川东人民行政公署卫生厅实行公私合营,大新药厂成为西南地区最早的公私合营企业。卫生厅投资22万(55%),私营资产18万(45%),合营后更名“公私合营川东大新化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川东大新药厂,隶属川东卫生厅管辖。61951年5月13日川东卫生厅向大新药厂派遣了首任驻厂代表。以此为契机,大新药厂由手工生产转变为机械化生产。药厂扩建,职工人数也急速增长。1951年当年,职工人数从54人增加至150人,1954年更增加到335人之多。1952年该厂建立了党支部。71966年8月,更名为现在的国营重庆制药五厂。

公私合营之前的大新药厂中,技术生产部门是整个企业的核心。当时的葡萄糖生产主要是“采用四川当地产的蔗糖作原料,在酒精中用盐酸水解,又在酒精中反复结晶,制成注射用的葡萄糖”6,据此描述,当时药厂采用的应是酸水解法,工艺流程包括:制水、洗瓶、配液、轧口、灭菌、灯检、包装几个步骤。8

整个药厂的组织管理也是围绕着这样的工艺流程形成的:洗瓶部为原料用水进行过滤,炉工部负责供应燃料,机电工场锅炉房可能与炉工部有些关联,也是为生产流程提供动力。配剂工场、葡萄糖车间、溶剂车间、针剂车间作为主要生产车间,玻璃工场生产药品,骨炭工场生产去除重金属,由包装工场最后完成产品包装。

公私合营之后,一些新的非生产部门逐渐建立。如1950年初即建立工会,此后又陆续成立人事科、劳动科、警卫班等。随着这些新部门的建立,药厂本来的人事结构开始变化,部门间的人事矛盾也不可避免地出现,这在一些员工的意见中反映出来。

2.2 向党提意见:部门间的冲突

1953年2月26日,大新药厂开展了一次全体职员向党员及党支部提意见的活动。9据材料看,此次提意见由大新药厂党支部发起,形式分为两种:一是个人提意见,一是以小组(车间)名义提意见。从字迹涂改较少情况看,似乎不是即时记录,但从不同部分笔迹不同看,可能不是同一人抄录,故判断此材料应该只是做了一个初步的整理。

材料中共计提出意见124人次。有33人以个人名义提意见71条,约占57%;另外有以部门名义提出的意见共53条,约占43%。33人中,党员8人,约占24%。若以朱国政到厂(1951年5月13日)为分界,在此之前来厂者为老员工,之后为新员工,则可确定的老员工3人,约占27%,且此三人(吴德模、陈青咸、汪涵)技术较好,文化程度较高。吴德模属于会计科, 陈青咸属于厂长办公室, 汪涵属于葡萄糖生产车间。

我们将材料分为提意见人与被提意见人及其是否党员、是否新老员工、所在部门以及所提意见和意见的激烈程度、涉及方面等11个变量进行分析。正因为材料可能是整理文献,所以我们无法确切了解提意见现场每个人的发言顺序、次数,仅能根据现有整理文本统计每个人的发言条目数。被收入的发言条目数越多,至少可以反映哪些部门较为积极活跃。

由于以部门名义提意见所占分量较高(约43%),其中难免出现一些误差,如洗瓶部人均条目数达到23。但比对以个人名义提意见33人身份及发言条目数统计,两者比例相差并不大,因而可大体作为参照。

排除洗瓶部、玻璃工场、厂长办公室三个特殊值。若以发言人数算,炉工部、会计科、配剂工场参与人数最多;若以发言条数算,炉工部、会计科、配剂工场最多;若以人均条目数算,炉工部、警卫班、配剂工场最多。很明显,生产部门提意见最为活跃。

图2中以白色圆点表示的人名来自生产部门,黑色代表非生产部门,连线代表提意见所发生的关系。线条粗细程度代表提意见次数的多少。从图中可以看到,提意见一方有四分之三是来自生产部门的员工。而非生产部门中,则以会计科员工最多,其中如吴德模属于老职员,彭次松也来厂较早。

被提意见的一方中,党支部及驻厂代表朱国政被提意见最集中。由于会议的主题就是全厂员工对党支部提意见,所以这组关系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外的大量意见指向人事科、劳动科等非生产部门。这些部门何以成为矛盾的焦点呢?

被提意见最集中的部门,人事科、警卫班被排在第2、第3位,并占有很大比例。人事科被提意见的重点是职员调动与工资发放等,警卫班主要是被批评态度差、限制门禁时间。可以看出,在公私合营早期,对大部分职工来说,工资与人事调动很容易牵动他们的目光。

被提意见的个人中,有4人来自生产部门,占22%,14人来自非生产部门,占78%。由此进一步证明此时厂内的矛盾焦点在非生产部门。进而可以注意到的是,由于此次提意见活动的主题是对党员及党支部提意见,所以被提意见者的部门分布,也大致反映了党员在各个部门的分布比例。如警卫班是被提意见的重点部门,该部门13名员工中有5名党员9,在药厂各部门中是比例较高的。

图2中可以看到,警卫班以及警卫班中的个人(陈排长、谷和正)被提意见不少。对警卫班的意见主要是认为警卫班对生产没有起到多大作用,站岗不遵守制度,提前关闭厂门,粗暴对待员工家属,态度恶劣等几个方面。

人事科的仝玉树也被多人提意见。如工作不负责,给加班工资低,工资不按时发等.人事科还被批评对劳动科调来的同志用人唯亲,对于有关系的不怎么试用就录取了,没关系的即使试用几个月也不行,因此造成许多工人不满。此外,工人们认为人事科对劳动科介绍来的失业工人和厂矿派来的工人区别对待。工人要求调换工作时,首先被问是“劳动科调来的还是厂矿调来的”9。对于地区劳动科调来的工人,药厂人事科干部管理上更为温和,而厂矿作为平行的企业单位,劳动科则不需要毕恭毕敬。

对于党支部。一些公私合营前入厂的老技术员认为,相对于政治说教还不如多开一些数理化的课程,进行专业技术方面的学习。“党并未解决生产的关键问题。”9此外,朱国政、工会也被提许多意见,他们的问题将会在后文详细讨论。

除了针对组织生产的意见,还有很多激烈的意见是针对工资问题。从1954年的总结中可以看到,此前的工资体系还存在相当多不合理现象:工资体系没有区分工人技术熟练程度的标准。科室行政人员未定职,在工资上无领导与被领导区别。从而形成工作与劳动报酬不相称,乃至发生担任主要生产工人比非主要生产工人工资低,科长比办事员工资低的事情。其次,工资等级多,等级差不明显。全厂工资共七八等,有的等级差只一个工分。此外,变相工资多而杂乱,有夜班津贴、房电贴、伙食煤贴等,平均每个职工一个月占11分,支付甚大,而对生产未起作用。最后,部分工人工资很低,82分至118分的占全厂职工30%左右。10工资如何与一个人为工厂做出的贡献匹配,当时的工资体系无疑还无法完全实现这一点。尤其是一些核心生产环节的技术工人工资要低于非生产部门员工,引起了很大不满。

从1953年员工向党组织提意见的文献中可以看到,公私合营过程中新建立的非生产部门成为矛盾焦点。有些部门如工会是为了实现党组织对工厂的领导而建立的,有些则是因为工厂扩建而新增的管理部门,如警卫班、人事科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新增的非生产部门虽然是伴随着工厂扩建而设立,但工厂扩建正是公私合营的直接结果。以上这些部门或因为不直接参与生产,或在日常生产中与员工的利益直接冲突,成为了矛盾焦点。

从上文可见,公私合营过程中,由于建立新的非生产部门、引进大量新员工,以及建立工会组织、党组织,大新药厂的不同部门间围绕生产管理与工资待遇发生了各种矛盾。这种情况在当时可能并非个案,因而1952年4月19日,北碚市委发出《关于恢复经济的意见》。其中就提出了五条解决措施。其中:1、从“三反”运动中抽出专业干部抓业务工作;2、迅速妥善处理半守法和基本守法户的问题,稳定经营情绪。3、市委加强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和行业关系调整,延缓追收“五反”赃款。11

其中第三条显然是针对公私合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的。与此同时,当地还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成立合理化建议机构。1952年10月大新药厂成立合理化建议机构,并在生产改革运动中开展各种教育工作,鼓励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解决生产中的问题。

中共通过鼓励生产和提合理化建议,解决此前公私合营中积累的问题12。同时,工厂中职工的政治改造也相应进行,在改造的过程中不同部门、不同资历的员工间又形成了新的矛盾。

3 药厂职工的政治改造

1951年至1952年,大新药厂刚刚公私合营,还未建立党、团组织,党组织对工厂的领导主要是通过驻厂代表与工会。他们虽然都向上级组织负责,但由于职能不同,他们在面对员工们各阶段所提出的不同利益诉求时,采取了或协作或对立的选择。其结果是,驻厂代表、工会、老资方与老员工以及新员工之间形成了复杂的权力关系。通过分析工会建立与职工政治改造,我们将能理解这种权力关系及其矛盾。

与以往公私合营研究中主要关注的大型企业不同,大新药厂在1947年创立时规模很小,仅三十余人,不仅如此,大新药厂并非由某个资本家单独投资建设的,而是数人合股建立。而这些初始投资者中,有的人本身就是药厂技术专家。因此,与当时的大型私营工厂相比,公私合营前的大新药厂中资方与劳方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

目前的资料中,公私合营前药厂员工35人中有27人可以确定其身份与履历。这些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层,第一阶层为以夏彬为代表的资方,他们通常本身也是技术专家;第二是陈大钧等中层人员,他们是受雇佣的技术人员;第三是一些非技术工人,但他所从事的工作主要不是生产而是为资方提供家务劳动。如后来加入工会的蔡廷竹,本来是为资方夏彬做饭的私人雇工。13

27人中,非技术工人只有6人,约占22%,资方与技术员共21人,约占78%。若是将工人只当成资方私人保姆而不是工厂正式职员的话,药厂技术人员几乎占据的100%。因此该药厂的生产技术在当时是国内领先,在抗战期间就已经生产注射用葡萄糖,“开创了我国不依靠进口生产原料生产葡萄糖的先例。”14大新药厂在当时可以视作一个“高新技术企业”。

大新药厂在公私合营之初, 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党组织, 党、团员在工厂内活动主要依托于工会。但大新药厂工会成立于何时, 不同材料记载却出现了分歧。

据《重庆市工会总览》记载,大新药厂成立工会时间为1951年5月13日15,此外,原工会主席陈大钧的材料中说:“1950年5月13日,我们第一届工会,正式成立。朱国政厂长也就是这一天到的厂中。”16陈大钧可能记错了工会成立年份,但所说的日期与《工会总览》相同,此外他的材料中又提到“在1951年5月13日由卫生厅任朱国政为大新药厂政府代表一职”17,由此推测成立工会、公私合营公方厂长到任都应是在1951年。另一位干部、党员李克良的材料中说“1950年8月厂里成立工筹会,上级工会派来工作组同志。”18一般而言,组建工筹会必在工会之前。因此可以确定,1950年8月大新药厂成立工筹会,次年5月13日成立工会。

其实在1949年,药厂尚在北温泉时就已经成立了工会19。这个工会的具体情况目前没有材料说明,仅能从厂长夏彬的侄子夏德芬的材料中找到一些记载:

对组织工会是在1951年4月。夏当时是工会主席……上级工会唐国楚有鉴于工会委员之不纯。故提议工会另行改选……夏、方均被选掉,因而夏、方对这次工会选举不满。方便对夏说:我们组织工会。要夏去找李克良、何忠海、谢代清三位谈。因夏当时虽对唐国楚不满,但是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所以没有找李、何、谢谈(此三位同志,均中共党员)。因此工会组织就未组织…… 20

从中可见,1951年4月之前大新药厂已经有工会,应为1949年成立之工会,工会主席即夏德芬。材料中的“方”是工厂的行政秘书方岩,夏德芬与他商议,“想使新选出的工会失去威信,搞垮工会,制造再次改选。”21

但《工会总览》中所记载大新药厂历任工会主席并无夏德芬。再从材料中所说上级工会唐国楚认为夏德芬等所组织的工会“不纯”,似乎可以做这样的推测:1951年5月之前大新药厂确实已有工会,但这个工会并不在中共的直接领导下,因此在1951年5月间组织了对工会的改组,将与资方关系密切的夏德芬等人排除在新工会之外,因此新编纂的《重庆市工会总览》并不承认夏等人组织的工会,而中共党员李克良等自然也认为1951年5月改组后,由中共领导的工会才是真正的工会。

1951年下半年新工会成立之后,直到1952年大新药厂才建立党支部,由下派干部朱国政任书记,兼副厂长。但此时厂内的党员数量还很少,因此工会在中共介入工厂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葡萄糖在战时是重要的药品,尤其是朝鲜战争爆发后,大新药厂的产品直接供应朝鲜战场,中共对于工会提出的罢工、涨工资等诉求又要有所限制。因此1951年之后,旧资方、新进厂工人、工会、党组织之间产生不少矛盾。

药厂行政论文篇13

有生第一次看着全国性的大型运动会在自己家门口举办,整个市区大街小巷也是花团锦簇,彩旗招展,然而居住在南阳市区卧龙区白庄的居民,62岁的刘桂琴(化名)大妈就是开心不起来。

让她闹心的是和自己家仅隔着一条胡同小道的南阳普康药业药厂每天生产中所造成的那刺鼻的臭味日夜熏得她和家人寝食难安。在工厂刺耳的生产噪音中,刘桂琴大妈指着几层楼高的药厂烟囱告诉前来暗访的记者,药厂只要一生产所排废气就奇臭无比,每天闻着臭味吃饭,时间长了都感觉不到饭香了,但没办法,已经好几年了。过去是政府管管,稍微好一点,现在全国农运会期间以为会好受点,但臭味和过去一样。有门路能搬走的都已经搬走了,以为记者要租住附近的房子,她还连连劝记者,“这气味儿让人受不了,千万别住这附近。”

南阳普康药业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北路796号。周围三面环绕白庄等居民区,由于居民较多,该居民区里还有小学和医院。记者从附近居民处了解到,因为污染问题,在居民联名向政府举报呼吁之下,前几年,药厂买了附近60多户居民的房子,这样厂区扩大以后算是稍微在药厂和居民区之间产生了一个缓冲作用,但还是没有解决污染问题。更为严重的是,该药厂制药的处理污水经过该厂的排污管道直接排放到了流经附近的梅溪河里。

作为入汉水流入长江的白河支流,梅溪河起源于南阳西北伏牛山,贯穿卧龙区、宛城区等南阳市区繁华阶段。然而,与梅溪河这个富有诗情画意的名字成鲜明对比的是梅溪河成了一条充斥着工业、生活污水流经市区的臭水河。经由普康药业正门前行一个路口不远,记者就看到了从普康药业排出土黄色散发着臭味污水的排污管。泛着泡沫的药厂污水直接流入周围已经变成了臭水的梅溪河里。

在两岸,几座高层住宅楼盘还在紧张施工中。不知道,这些楼盘的业主们每次张望自己新家的进展时,看着这已然成为排污沟的梅溪河是喜还是忧。住在边上的居民指着两岸发黄的杂草告诉记者,由于药厂的工业污水日夜排放,汛期水位抬高以后,河道边上的青草都会熏死。不远处,南阳市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们正在为农运会期间的市容环境开展交通占道、小广告清理等环境整治工作,但眼前面对着一条受污染的梅溪河他们也只有望河兴叹。

在记者接到的白庄居民的匿名举报信中称,周围居民对药厂的排放早已不堪忍受,尤其是近几个月,不知道普康药业开发了什么新品种,使得排出来的污水奇臭无比。他们真心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真正制止该药厂的排污,还居民一个卫生健康的生活环境。

南阳市环保局:

居民早有反映,但目前搬迁不走

记者随后前往普康药业所在的南阳市卧龙区区政府了解情况。该区区委宣传部一位宋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他告诉记者,对于普康药业对梅溪河的污染他们也无可奈何。药厂虽然是在卧龙区辖区,但普康药业属于市直企业。污染问题归南阳市环保局管。他建议记者前往市环保局了解情况。同时他对记者说,“我们也希望他们不再污染梅溪河,你们媒体来监督,这也是为我们区办了件好事。”

在南阳市环保局,该局监察支队徐姓副队长在接受采访中坦承普康药业“是市区重点污染源,市区内目前就这一个厂了”。

他介绍,市政府去年就召开专项会议将该厂从现址搬迁出市区。目前市政府将药厂搬入新建的工业园区的方案已经上报,2014年前搬走。在此之前,就该厂排污治污的工作也多次论证。目前由于工业园区的新址还没有批下来,2014年能不能搬迁还是个未知数。面对记者“搬迁之前是不是就没有办法,居民是不是必须忍受他们对梅溪河的排污”的提问,徐副队长没有回答。

他承认,由于普康药业生产的工艺废水,以及生产中产生的药品发酵味,周边居民意见一直很大。但他认为,目前药厂的排污手续是齐全的。对于普康药厂内的总排污管道系统,环保局也是24小时实时监控。因此经过达标处理的废水从厂区排出来以后是经过密封的管井排放到梅溪河以后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其中在流经梅溪河边的密封管井时也掺杂了周边居民区的生活污水。

但与记者之前看到的情况不同的是:普康药业伸到梅溪河边上的污水管道并不是进入了密闭的排污管井,而是从一个汽车轮胎内径宽度差不多的管道里直接流入梅溪河水。当记者提出了这一疑问并向他们展示记者所刚刚拍摄的照片时,南阳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徐副队长以及另外一名工作人员均表示再去了解下情况。

该药厂曾上环保企业“黑名单”

记者拨打南阳普康药业公司电话试图进行采访时,对方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己是销售部门并给记者提供了另一部办公室的电话号码,但该电话始终处于没人接听状态。

记者从南阳市环保局了解到,普康药业1958年建厂,占地百余亩,前身是南阳市西药厂。建厂之处周边还是市郊。2008年股份制改制以后,有职工1800多人。

该公司网站上自己的简介称,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河南省50家高成长型企业、河南省出口重点企业,其是“世界最大盐酸林可霉素生产商”。“盐酸林可霉素年产量2400吨,占国内总产量的60%,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稳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

然而,在该企业光环之下,由于污染问题,该企业一度是河南省8家被挂牌督办、列入环保“黑名单”的企业之一,直到2010年才被河南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正式摘掉“黑帽”。

据记者了解,去年10月20日,南阳市政府领导以及相关委局负责人、该企业负责人等就曾专题研究普康药业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建设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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