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合同实用13篇

公司注销合同
公司注销合同篇1

2. 该公证书是否应当撤销?

二、合同是否有效?

(一)合同生效及无效的相关规定

1.《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2.结论

根据《民法通则》以上关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法人在终止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只有在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解散时才终止。根据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公司的解散中并未提及吊销营业执照。虽然2006年修正的《公司法》中将吊销营业执照认定为公司解散事由,但2002年应当适用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故,该公司不能根据《公司法》认定为解散,也不能根据《民法通则》认定为终止。

综上,2002年时,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法律并未明确提及其性质,也并未认定法人终止。根据《民法通则》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未终止的企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2002年时,该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及论述,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与承租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也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为该合同有效。

三、公证书是否需要撤销?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

第十八条 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2.《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1991年4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公证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

(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

(三)公证书内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

(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

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二)结论

公司注销合同篇2

公司不仅仅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更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形式的法律,促进投资兴业是公司法的一项原则。公司法通过规范、促进和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推动、促进和服务于经济的健康发展。资本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担当着绝对重要的角色,促进社会投资是公司法应有的功能。促进投资包含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将社会上的闲置资本吸引到社会经济运行中来,为社会经济活动注入源源不断的资本血液;另一方面是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让投入到经济运行中的资本发挥最大效用。其中,第二个目的的实现有赖于股东退出法律制度的建设,在股东的资本不适合公司的发展需求时,强制性要求股东退出既可以保证公司的健康、稳定的继续发展,又可以使股东拿到相对应的股权对价,从而投资于其他公司,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保障股东利益的功能

公司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有了股东的投资,公司才得以存续和发展。公司组织形式的健康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能够有效促进社会投资和市场活跃,或许在表面上看来,强制性要求股东退出公司并不能保护股东的利益,但这只是片面的、错误的认识。股东出现被强制性退出的情形时,已经说明其不适合继续投资于该公司,继续保持其股东地位不仅对其本身没有益处,更会对公司的其他股东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在一定情况下还有可能影响公司的继续发展和存续。所以,在客观上讲,股东被迫退出公司是保障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更快、更有效的发展。

(三)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的功能

股东愿意并乐于投资于公司,其目的在于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司必须有序而高效的运行。古今中外,公平都是永恒的价值,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公司体制下却不是唯一的价值,在不影响公平的前提下,效率才是公司运营的不变追求。例如,封闭性公司是兼具人合与资合特性的经济组织,股东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并享有信赖利益,只有股东之间保持信赖与合作,公司才能正常而有效的运行,公司才能保持并提高经营效率。然而,业已存在的股东信任和合作关系可能因个别股东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或破坏威胁,而妨碍信任关系和破坏信赖利益的行为必须得到遏制,因此,出于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考虑,发生特定事由时,个别股东必须退出公司。

二、国外关于股东强制退出公司立法

在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中对股东强制性退出公司均有规定,其中,德国的股东强制注销退出和美国的股东排挤式合并退出制度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对我国股东强制性退出公司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德国股东强制注销退出公司立法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相应规定才可以实施股权注销;第二款规定,只有在股权权利人获得该股权之前公司章程已经规定了股权强制注销的条件,才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而注销股权。这是德国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注销及强制注销最直接的和最终的法律渊源。该条第一款是对股权注销做出的普适性规定,无论是注销已经取得的股权,还是股权的强制注销都受该条款规定的约束;该条第二款则是针对股权强制注销作出的特别规定,即未征得相关股东同意或违反其意愿的股权强制注销以在该股东获得股权之前公司章程规定了足够明确的注销条件为必要前提,这里的条件仅指原因条件,补充条款或支付条件的有无及其效力对能否实施股权强制注销没有决定性影响。这些条件可以在实施股权强制注销时事后确定。德国《股份公司法》同样规定了股权强制注销制度,作为公司减资的法定形式,股权注销的首要和一般目的在于公司减资。同时,股权注销还有开除特定股权的特殊目的。通过这种减资方式,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公司还可以开除某一股东的成员资格并消灭其股权。该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权可以以强制方式或在由公司取得后注销,强制注销只有在原始章程中或者通过在股权认购或发行前变更章程而有规定或许可时,才是准许的。根据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简单多数就可以通过股权强制注销决议,但实践中公司章程通常会对此规定四分之三甚至更高的加重多数,门槛的提高使股权强制注销更加慎重,绝大多数股东的一致意见使决议更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另外,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股权注销的方式减资只能由股东大会决议;对于决议,以简单多数票通过即可;章程可以规定一个较大的多数和其他条件。同条第六款规定,以所涉及的由章程规定的强制注销为限,无须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德国法上,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注销,公司欲注销的股权本身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亦不可为股权注销,即只有已经完全缴纳出资的股权才能被注销。法律虽然没有对此作出直接的规定,但从资本筹集规则中毫无疑问可以引申出这样的要求。然而,在股份公司中,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在强制注销时或在以注销为目的的取得股票时支付给股东的报酬,以及对于这些股东缴纳出资义务的免除,准用《股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削减基本资本的基础之上给这些股东的支付款,只有在登记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后,并且已经给及时申报的债权人提供了补偿或者保证金之后才能进行。同样,免除股东支付投资款的义务,不得在上述提到的时刻之前生效,也不得在给已经及时申报的债权人提供补偿或保证金之前生效。可见,股份公司的可注销股权并不限于已经完全缴纳出资的股份。

(二)美国排挤式合并强制退出公司的立法

在美国联邦及多数州的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排挤式合并制度,是股东强制性退出公司方式之一。这一制度经历了多次的变革得以渐渐完善,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既得权理论阶段。19世纪的美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所经营的事业或章程做基础性变更时须经全体股东的同意。这里的基础性变更,包括:全部资产的让渡、合并、解散等。既然公司的基础性变更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那么公司并购中对少数股东股权的购买由于影响到公司主体的变化,因此从理论上说也需要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是基于全体股东都对公司拥有一定的既得权而得出的必然结论。二是弹性化萌芽阶段。到20世纪初期,人们广泛认识到公司组织上的基础变更如需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其结果必然会阻碍商事交易的进行及妨碍经济的发展。所以美国多数州的立法者从实际出发回应其增大并购条件的弹性要求,即规定如果董事会承认和过半数或特别多数的股东承认,公司毋须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仍然可以实现各种基础性的变更。但是,在这个阶段,美国各州的立法者对继续中的公司并没有明确给予公司和多数股东强迫少数股东让渡或放弃其所持股权的权限,挤出式的合并并不明确。三是略式合并阶段。1936年纽约州公司法率先制定了略式合并规定。略式合并是指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时,如90%或95%,只需通过母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就可以对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由于在略式合并中并不需要合并双方的股东大会决议和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因此这一点上它比通常合并程序更为简略化。然而略式合并的意义并不止于此,在略式合并中作为合并的对价并不限于存续公司的股权,还允许以现金等方式进行交付,这就为排除少数股东提供了充分的可能。四是两段式合并阶段。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的并购热潮中,并购者并不是简单为了取得一家公司的经营权,如何通过公司并购行为取得最高利润,成为并购者的首要任务。因此,通过公开收购股权取得公司的控制权成为这一阶段公司并购的主要方法。为了使公司并购过程简单化,以及排除许多不必要的障碍,公司并购所采取的方式也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其中兼具公开收购股权与合并的两段式公司并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收购者在以公开收购股权方式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后,又将目标公司与自己公司合并,或者并购者在发出收购股权的要约中即已表明,如其顺利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将于要约收购完成后将二公司合并。这一做法不但可以兼取公开收购股权的优点,而且也可避免直接合并时可能引起的困扰,特别在敌对式并购中由于达成合并协议相当不容易,因此更有采此法之必要。并购者通过两段式公司合并,间接地将部分股东挤出公司,以最终达到公司合并的目的。

三、我国股东强制性退出公司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强制退出公司规定涉及不多,主要包括: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退出公司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合并制度;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公司减资制度等。虽然公司合并与减资制度中未明确规定股东强制性退出公司,但条文中已包含部分股东在公司合并与公司减资等情况下股权必须予以注销的意思。纵观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强制性退出公司立法,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股权强制执行退出公司规定过于原则

股权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强制权,对被申请执行人作为强制股权(投资权益)的持有人或所有人转让其股权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全部股权,股东退出公司,但此条只是原则地对强制执行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做了规定,而对股权强制执行中公司和退出的股东权利如何保护没有规定。对公司而言,股权强制执行之后,如果公司接受债权人作为新股东,对公司影响不大;如果公司不接受债权人作为新股东,公司就要将被执行的股权通过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现支付给债权人,这意味着公司资本减少,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符,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没有规定;再就是对退出的股东而言,股东原持有的股权如何折价缺乏依据,很难保护退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股权强制注销退出没有明确规定

股权强制注销是指未征得相应股东的同意或者违背其意愿,强制注销持有的公司股权,并向该股东支付合理补偿,被注销的股权归于消灭的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权的强制注销只是作了间接规定:(1)现行《公司法》一些条文为股权的强制注销间接留有余地。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为公司通过章程在股权转让的场合设定股权强制注销制度留下了空间。鉴于此,公司就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如果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公司就有权利强制注销该股权,以此作为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手段。(2)《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限制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或者向第三人转让其可以继承的股权,所以在股权的继承人得不到公司的认可时,公司就有权利强制注销该股权。从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和股权继承的规定可以看出,强制注销股东的股权只是间接地作了规定,这两款的规定只是给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留有空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基于公司实务中强制注销股权的必要,公司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特定事由发生时可以强制注销相应的股权,以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合并强制退出公司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规范了公司合并制度,但对因合并股东强制性退出公司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与美国排挤式合并退出公司制度类似的是《证券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该款规定: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权达到该公司已发行上市股权总额的90%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从条文规定来看,似乎是股东具有选择出售与否的权利,实际上遇到此种情形,剩下的持股10%的股东为了避免持股的更大的风险,一般还是按照收购方的条件出售股票,这是不得已而为,是变相的强制性将股东挤出公司的行为。

四、我国公司股东强制退出公司法律机制构建

(一)完善我国股东因股权强制执行退出公司制度

在股东股权被全部强制执行实施中,除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外,还要考虑到保护公司和退出股东的合法权益。一是财产除尽原则。在股权强制执行中,对股东不同类别的财产注意执行顺序的合理性,尽量减少执行给债务人带来的震荡,减轻执行行为对债务人正常生产、生活的负面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与人合的双重属性,股东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信赖关系,对股东股权的执行可能使股东间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的影响。因而,被执行人若有现金、存款、股息、红利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一般不应执行其股权。只有在无现金、存款、股息、红利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考虑执行股权。这是执行工作中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执行经济原则的重要体现。二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维护。在股权强制执行中为了维持公司资本,依据公司法相关理论,首先,应当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依法转让给其他股东,这是因为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其次,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但同意接受债权人作为股东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这两种路径是为了确保被执行人所持有股权的公司、企业的总股本不发生变化,不因被执行人的股权权利转让而产生波动,影响整个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也即维护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再次,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且公司又不接受债权人作为股东的情况下,应将股权折价支付给债权人,在价款支付后公司应在10天内办理减资手续,这也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三是退出股东权利保护。股东股权被强制执行也要考虑到退出股东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退出股东股权作价要合理。关于股权作价方法大致包括:(1)以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价;(2)以公司净资产额作价;(3)以审计、评估价格作价;(4)以拍卖、变卖价格作价。这四种方法作价均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从保护退出股东权益角度考虑,首先允许退出股东与公司协商价格,协商不成,宜结合公司净资产额,采取审计、评估以及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综合作价。因为股权作为股东的一项长期投资,其价格是随着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物价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不能以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出资额作价。采用综合作价,法院在强制股东股权时,应通过审计、评估确定基准价格,股权基准价格即股权参考价格,可以是公司的净资产额,在此基础上再通过拍卖、变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这样的价格更接近股权的实际价值。

(二)构建股东股权强制注销退出公司制度

从股权强制注销制度产生的历史来看,股权注销最初是作为变更资本关系的工具,而并不在于变动公司的成员构成。而现在精确的界定股权强制注销的理由是控制公司股东结构的一个最重要的手段。由于注销将中止公司和股东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它是将不受欢迎的股东开除出公司或者防止不受欢迎的人成为股东的最主要手段。我国《公司法》虽然间接涉及到股权强制注销,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在公司实务中还是难以适用,所以有必要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这一制度。一是股权强制注销的事由规定。股权强制注销的事由是指可以导致股权被强制注销的原因。立法上可以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股权强制注销事由进行规定,在法律中具体列举股权强制注销适用情形,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注销股权;此外,立法上在列举之后附加一个“其他重要事由”这一概括性的表述非常有必要,因为如果没有写明这一概括性的表述,公司只能基于已经明确的事由强制注销股权,即使出现其他与强制注销事由相当的原因,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股权注销。明确列举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可以为股东设定一个确定的行为标准,另一方面可以尽可能确保法院能够认可这些强制注销的事由;概括性规定赋予公司章程加以原则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强制注销事由必须满足两项抽象条件:其一,必须是合法的事由,其二,必须是重要的事由或称实质性的事由。原则上满足上述条件的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何事由都可能导致股权的强制注销。二是可强制注销股权的界定。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注销,公司欲注销的股权本身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亦不能注销股权,即只有已经完全缴纳出资的股权被注销,这种条件下股东才退出公司。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对没有完全缴纳出资的股东来讲,虽未完全出资但在公司运行中却享受着同样的权利,若此时注销其全部股权就有可能造成其应尽的出资义务不履行,所以对没有完全出资的股东可以就其已经出资的部分注销,这部分注销后,如果股东在公司催缴出资的期限内仍然不缴纳出资,可以强制股东退出公司。在股权有限公司中,股权注销是公司减资的一种方式,只要减资的数额高于或等于被注销股权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强制注销尚未完全缴纳出资的股权就不违反资本筹集和维持原则。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强制注销的股权既包括已经缴纳的出资也包括尚未缴纳的出资。

(三)构建股东因公司合并强制退出公司制度

股东因公司合并强制退出公司主要针对公司排挤式合并。排挤式合并,也称“现金逐出合并”或“强制出局式合并”,是指公司以现金作为合并对价,并利用股权多数决的强制性做法,令少数股东丧失其于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股东地位。排挤式合并是美国法中的一个很具特色的制度,从情理上讲,仅仅因为控股股东拥有大部分股权的事实就可以在合并行为中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的排挤式合并制度对少数股东显然有失公平,然而从公司经营角度考量,排挤式合并可以淘汰那些对公司不负责任的股东,便于公司经营集中,更好地发展公司业务,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一是排挤式合并的优点。排挤式合并可以借鉴美国两段式并购方式达到排挤少数股东的目的。收购者之所以不直接进行公司合并而是先采取公开收购股权的方式再通过二次并购的方式实现排挤少数股东,主要原因是这种收购方式既可获得公开收购股权的优点,并且还可以避免因为直接合并可能引起的困扰。(1)由于有公开收购股权的行为,因此收购人可以先参与公司运作。有意并购者常先向被收购对象的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股权的要约,通过收购一定数量的股权后即可介入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充分了解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和经营状况后,再决定是否进行合并。这样一来就避免因直接进行公司合并而必须概括承受目标公司的权利义务,减少合并的风险。(2)结果确定,简便迅速。并购所花费时间越短则并购者的并购成本就越低。采用两段式排挤合并的方式,由于收购要约期满后就可知并购是否能够成功,且这个收购要约期通常时间不长。这种做法较之于直接合并中往往要求董事会在完成合并协议后还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且以多数决通过才能实施的方式合并要来得迅速。二是排挤式合并的适用条件。排挤式合并主要针对企业并购行为,在我国立法中引入这一制度必须明确使用的条件:(1)必须有公开收购目标公司的行为发生。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可以竞价收购,也可以协议收购,达到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收购达到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30%时,必须要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2)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达到绝对控股地位。公司合并中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股份只有达到绝对控股地位才可以控制公司,收购成功才有可能,否则无法排挤尚未收购持有股权的股东。(3)只能在股东不同意被收购情形下针对少数股东适用排挤式合并。公司合并原则上建立在公司合并协议基础上,需要公司之间的协商,同时也要征得股东的同意,在绝大多数股东同意被收购,只有少数股东不同意被收购的情形下,收购方可以采取排挤式合并将少数股东强制排挤出公司。(4)对股权支付合理的对价。收购人完成排挤式合并后对被强制退出公司的股东股权以合理对价收购股权,如果造成退出股东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公司注销合同篇3

长期以来,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实现融资、保上市资格、业绩考核等目的,利润造假案例层出不穷,花样百出,如郑百文、银广夏、蓝田股份等。虚增销售收入是公司利润造假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重点关注的方面。

一、 收入作假的主要手段

(一)虚构订单虚构收入

公司通过虚构客户或通过现有客户,按正常销售程序进行假账真做,如伪造销售订单、发运凭证、销售合同,开具销售发票等,人为扩大销售量。尤其利用真实客户虚构收入,存在客户“配合”公司操作收入的可能性,销售订单、发运凭证、销售合同往往真假难辨。

(二)利用与公司无关联的第三方创造销售收入

公司将产品或原材料销售给与其无关联的第三方,再由其关联公司从第三方购回。这样既可增加销售收入,又能避免公司内部收入的合并抵销。第三方与公司虽没关联关系,但能与公司达成私下协议。

(三)对销售期间不恰当分期,调节销售收入

由于会计分期假设的存在,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需要有确定的归属期。公司为调节各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往往对销售期间进行不恰当的分期,提前或延后结账,以达到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目的。

(四)对有附加条件的发出商品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通常产品发运是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的标志之一,但产品发出并不意味着收入能够确认。如附有安装调试义务的商品销售合同。此时安装调试工作是商品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商品已发出,但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未必能流入公司,只能将该商品计入“发出商品”,但公司为了增加业绩却在该产品发出时全额确认收入。

(五)对未转移风险和报酬的售后回购交易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分两种情况,一是回购价格是按回购时的公允价格确定,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公司可确认收入。二是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不应确认收入。但公司会故意混淆两种类型的售后回购交易,达到创造收入的目的。

(六)在未转移资产控制权的情况下确认收入通常销售方将资产移交给购货方,即转移了资产所有权,就可确认收入。但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车辆等的交易,如未办理交接过户手续,则资产所有权并未转移,相关收入不能确认。公司会在相关资产未转移控制权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

二、虚增收入主要审计对策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除了查阅合同、发票、出库单等外,应特别注意以下程序的实施:

(一)询问公司内部人员

询问管理层及其他不同岗位、级别的人员,是注册会计师了解公司及其内部控制环境的一个主要信息来源,可为识别收入作假风险提供不同视角。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如下方面: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和能力评价,管理层待遇是否与业绩挂钩,管理层是否遭受异常的压力,关键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是否稳定;公司股票市场形势,公司产销形势和季节性特征,公司所在行业状况等。

(二)查阅销售合同、会议记录、内审报告等相关文件

销售合同、会议记录、内审报告等文件,往往能为注册会计师的判断提供不同角度的佐证。要特别关注销售合同对客户有利的非正常条款,如较长的付款期限、不合理的退货条款等。要关注会议记录中内部绩效考核指标的下达、评比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特殊的销售政策等。要关注内部审计人员对内控的评价等。

(三)进行分析性复核

分析性复核可以通过资料之间的比率或趋势分析,发现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项目的意外波动。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收入审计时,可以选用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销售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周转率、产品的成本费用结构比等指标进行分析,在横向上将本公司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资料进行比较,纵向上将本公司不同时期的资料进行比较。

(四)进行应收账款函证

注册会计师对收入进行审计时,可以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确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重点关注大额或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以前期间函证中有重大差异的应收账款,以及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的应收账款,检查应收账款的赊销审批手续。执行该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实施积极式函证,须控制函证的整个过程,并对未回函、询证函被退回、回函确认数与公司账面记录不一致等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可考虑予以扩大审计范围。

(五)进行存货监盘

销售行为的发生,必然引起存货数量的变动。公司虚构销售业务,可能根本不涉及存货的流转,所以注册会计师可通过实施存货监盘程序证实公司存货的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如果存货的实存数大于账面数,注册会计师应查明有无已确认销售而未发出存货的情形存在,并进一步查明是否为虚假销售。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六)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退货情况

公司注销合同篇4

公司虚拟销售对象及交易,对并不存在的销售业务,按正常销售程序进行模拟运转,包括伪造顾客订单、伪造发运凭证、伪造销售合同、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销售发票等。由于客户和交易是虚拟的,所以顾客订单、发运凭证、销售合同是虚假的,所用的客户印章是伪造的,但销售发票一般是真实的。虽然开具发票会多缴纳税金,但是为了达到增加利润这一更高的目标,公司认为多缴纳一些税金也是值得的。

(二)以真实客户为基础,虚拟销售

公司对某些客户有一定的销售业务,为了粉饰业绩,在原销售业务的基础上虚构销售业务,人为扩大销售数量,使得公司在该客户名下确认的收入远远大于实际销售收入。

(三)利用与某些公司的特殊关系制造销售收入

例如公司将产品销售给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然后再由其子公司将产品从第三方购回,这样既可以增加销售收入,又可以避免公司内部销售收入的抵销。该第三方与公司虽没有上的关联关系,但往往与公司存在一定的默契。

(四)对销售期间不恰当分割,调节销售收入

由于会计期间假设的存在,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需要有合理的归属期,其中会涉及销售收入在哪个会计期间予以确认的。公司为了调节各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往往对销售期间进行不恰当的分割,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

(五)对有附加条件的发运产品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通常,产品发运是确认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最直观的标志之一,但产品发出并不意味着收入能够确认。例如公司将商品销售给购货方的同时,赋予其一定的销售退货权,此时,尽管商品已经发出,但与交易相关的利益未必能全部流入公司,只能将估计不能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为收入,但公司为了增加业绩却全额确认收入。

(六)在资产控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确认收入

一般而言,公司只有让渡资产的所有权,才有取得索取该项资产价款的可能,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将资产转移给购货方,却仍然保留与该资产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不能确认该项收入。例如公司出售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交易中,如果相关资产未办理交接过户手续,则相关收入不能确认,但许多公司在相关资产控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确认了收入。

识别公司收入作假的主要途径

公司在业绩造假的过程中,往往会暴露出一些迹象,审计人员应根据这些蛛丝马迹,于细微之处分析公司作假的可能性,以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关注公司在生产经营方面的异常现象。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一)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及能力分析

管理当局肩负着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得到合理有效执行的责任,所以其品行、阅历、经验、能力及其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风格和对风险的认识与控制等都会公司运行的规范性。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对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和能力进行评价,并关注其待遇是否与公司业绩挂钩、是否遭受异常的压力、关键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是否稳定等因素,以便从整体上把握公司业绩作假的可能性。

(二)公司股票市场形势分析

公司业绩作假的目的多是迫于业绩压力,特别是上市公司,往往是为了达到再融资指标、避免退市或配合股票市场的价格预期。如果发现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并伴有需要再融资、处于亏损的边缘、面临被特别处理等异常现象出现,注册会计师应予以特别注意,此时公司可能迫切需要虚构销售收入来粉饰其经营业绩。

(三)公司产品生产情况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产品生产情况的好坏,直接决定了销售情况的好坏,所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密切关注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是否严重闲置、生产车间是否经常停产、存货数量是否大量增加等现象。如果这些现象单独或同时存在,报告期经营业绩却没有相应下降,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公司业绩作假的可能性。

(四)市场销售形势分析

公司产品适销对路,是实现较高利润水平的前提。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市场销售形势未得到改善情况下的销售增长,并对与其相关的成本变动趋势进行分析。另外,若公司对某一产品或销售客户过分依赖,也应作为重点审计领域予以关注。

(五)公司对待审计的态度

公司对注册师受托进行的审计,应予以协助和配合。如果公司一反常态,对审计人员所需的资料迟迟不予提供,对审计人员的提问不予做答或含糊做答,甚至设置障碍,注册会计师应保持高度警惕。

主要审计对策

随着电脑的和普及运用,公司作假的技术手段越来越高明,许多环节都能做得“天衣无缝”。公司内部采购、生产、财务、销售等各个部门假戏真做、假账真算,给注册会计师发现可能存在的虚构销售收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除了查阅合同、发票、出库单等常规审计程序外,应特别注意以下程序的实施,并真正执行到位,以发现是否存在虚假销售。

(一)进行分析性复核

分析性复核是贯穿注册会计师整个审计过程的一项重要审计程序,它可以通过资料之间的比率或趋势分析,发现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项目的意外波动。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收入审计时,可以选用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进行分析,并在横向上将本公司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资料进行比较,纵向上将本公司不同时期的资料进行比较。如果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将其划为具有潜在风险的领域予以特别关注,并设计必要的审计程序,进一步证实或利用其他审计程序佐证其变动是否合理。

(二)结合存货流转,测试生产与销售的相关性

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包括采购、生产、消耗、产出等复杂活动的集合体,这些活动通常会涉及计划、采购、生产、仓储、销售等几个部门,存货的流转几乎涉及到上述的每个部门与环节,所以检查公司的销售收入是否可信,还应结合存货流转审计程度,如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查阅生产任务通知单、收发料凭证及其汇总表、产量和工时记录、成本资料等,以确定经营过程中的购货量与消耗量、消耗量与产出量、产出量与销售量之间是否配比。

(三)结合应收账款函证,确定销售的真实性

注册会计师进行应收账款函证时,既可以对其余额进行函证,也可以对其发生额及销售条件等进行函证,前者可以证实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后者可以发现销售行为是否真实。注册会计师对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时,可以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确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执行该程序时,应能控制函证的整个过程,并对未回函、询证函被退回、回函确认数与公司账面记录不一致等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可考虑予以延伸审计,了解相关客户的经营范围、规模和方式以及报告期购货情况等,以确认应收账款发生的真实性并进而推断销售收入的合理性。

(四)结合存货监盘,了解存货是否真实发出

存货监盘是注册会计师为了验证被审计单位期末存货的存在性和期末实际结存数量的正确性而采取的审计程序。销售行为的发生,必然引起存货数量的变动。公司虚构销售业务,可能根本不涉及存货的流动,所以注册会计师可通过实施存货监盘程序了解公司存货的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如果存货的实存数大于账面数,注册会计师应查明有无已确认销售而未发出存货的情形存在,并进一步查明是否为虚假销售。另外,对出售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行为,也应监盘产权是否已办理转移,以判断相关交易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五)关注日后退货、收款的相关记录

公司注销合同篇5

一、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一)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企业因为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三)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且未收到任何异议的,企业应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简易注销公告。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自行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简易注销公告后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异议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模块提出异议。异议人需简要陈述理由,并对提出异议的真实性负责。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二)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经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2);

3.营业执照正、副本(如已遗失,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执照遗失公告,不必补领营业执照,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法人公章(仅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强化府院联动。对于破产程序终结或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适用特别注销程序,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需简易注销公告,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者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注销,其他申请材料按其所属企业类型提交。

(四)简易注销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进行检索检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且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办结后,如企业涉及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登记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主动告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同时应通过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及时将办理结果共享告知有关行政许可部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场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对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一)落实企业信用责任。企业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机关同时将企业失信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二)畅通救济途径。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公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和任职限制。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培训。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日办结”等服务,做好咨询引导,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广泛宣传。各区县局要加大对简易注销宣传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心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引导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三)及时反馈。各区县局要注意收集汇总在推进简易注销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上报市局,便于市局了解实施动态,研究优化相关问题,推动改革不断完善。

(四)狠抓落实。各区县局要抓实抓细简易注销改革各项举措落实,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市局将加强对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实施简易注销改革效果良好、创新服务的典型事例予以表彰,对消极履职、敷衍搪塞等落实不力行为严肃问责。

五、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17〕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附件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般注销原因(仅限一般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非公司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歇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因合并而终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注销(仅限一般注销登记填写)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报纸公告:报纸名称 ________________

     公告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已注销完毕                 无分公司(无分支机构)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批准(决定)机关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批准(决定)文号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经济性质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主管部门(出资人)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缴回公章情况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已缴回登记机关                已缴回公安机关

已缴回其他部门                                 

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适用情形

未开业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无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指定代表/委托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 (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

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

资人签字;

4、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5、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

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2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公司注销合同篇6

明确界定区域。无论让国外公司作为我方的商还是经销商,都应当明确界定国外公司可以销售我方产品至哪些区域。由于国际市场的地域范围大,且交易中一般不会将全部国际市场较由一个商,因此应当限定国外公司的销售区域,以避免与我方自己的出口市场冲突。

向国外公司支付的报酬问题。

应当明确向国外公司支付的报酬,是以我方出口与国外公司销售之差价方式,还是确定一个百分比数。

业绩考核。应当与国外公司确定他在一定时期内,应当销售的产品数量或金额。如规定对方必须在一定时期(如一年)必须销售一定数量或金额的产品。如果不约定国外公司应当完成的数量或金额,实践中往往容易造成对国外公司约束不够,达不到我方的营销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产品是否涉及专利,如果涉及专利,则应当让国外公司承担起协助保护该产品在其销售区域的专利保护责任,如协助在当地申请专利保护、制止他人的侵权等。另外,产品一般均有商标,我方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在国外公司所在地乃至其销售的其他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由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仅在商标注册国(地区)受法律保护,对出口产品的国外注册也是应当特别注意。  如何签订合同?

无论是采用或经销的方式,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注意如下主要问题:签约双方的名称应当是全称而不应是简称。我方或对方是集团公司的成员(如子公司或分公司)时,更应写明全称。明确交易方式。即究竟是还是经销。是独家或经销还是其他方式的或经销。是否允许国外公司或经销其他方的产品等。

公司注销合同篇7

    审判: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1、被告人戴群编造谎言,骗得威龙公司信任,骗得该公司价值人民币38.928万元的活塞环57000付,并予以销售,还将杭州五矿付给的8.4万元货款占为已有后隐匿,威龙公司以多种方式均未能向其讨得货款,据此认定被告人戴群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2、被告人戴群未经“双环牌”注册商标所有者双环公司许可,将从金派公司、威龙公司购买的计64.56288万元活塞环,在泰兴市用“双环牌”标识及包装物重新包装后,以79.87208万元销售给杭州五矿,该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以被告人戴群犯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戴群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群犯诈骗罪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威龙公司是正常经营活动,没有捏造事实,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没有实施诈骗行为,没有付款是因为威龙公司产品有质量问题,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因被告人戴群在实施上述购销业务的行为时,是以环宇公司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其往来货款及出具发票均以单位名义,进单位帐户,戴群仅是分公司承包人,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3、被告人戴群无犯罪前科,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

    仪征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群将自己从金派公司、威龙公司所购活塞环,假冒双环公司的“双环牌”活塞环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达79.872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群诈骗38.938万元的事实,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戴群及其辩护人关于戴群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相关意见予以采信。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戴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属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戴群虽以环宇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所实施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并未经过环宇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其所获利益亦不归环宇公司所有,戴仅是按承包协议履行上缴义务,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认为被告人戴群假冒他人名牌产品的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属情节严重,故辩护人认为社会危害较小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于2002年1月20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戴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戴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评析:

    该案在审理中有三个问题的争议: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群犯诈骗罪,罪名是否成立?2、被告人戴群假冒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被告人戴群以环宇公司名义假冒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的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公司注销合同篇8

    3.公司因违法而被主管机关关闭或撤销后来经清算,而被公司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按照公司法第192条之规定,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如果“有关主管机关”没有组织清算,而被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时,笔者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应由责令关闭或撤销该公司的“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同时,公司登记机关对未经清算的公司而给予注销的行为,显然也是违法的,故应负连带责任;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董事,如没有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则不应对债权人负责。

    预防对策 :

    1.公司法不仅应确立有限责任原则,同时也应对其适用条件及除外规则作出规定,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为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规则,使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趋于平衡。

    2.从立法源头上,堵塞公司登记机关对未经清算的公司进行注销的漏洞。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应明确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能在公司未经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人格,即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人格时必须有公司的清算报告,否则,不能注销该公司。

公司注销合同篇9

对上述第一至三种的情形,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对上述第四中情形,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第五种情形,法无明文规定,可责令改正;对第六种情形,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对第七种情形,代表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对第八种情形,法无明文规定,可责令改正。

公司注销合同篇10

一、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已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中一种,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灭。何谓“终止”,营业执照只是公司经营资格的一种表征,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了公司的经营资格,其主体资格还继续存在,只有经过注销之后,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才消灭,才是终止。

而实践中,为什么往往会出现误认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即该公司已被注销的认识呢,笔者认为与公司法关于公司成立的规定有关,旧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新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从常理上来讲,人们往往会认为既然签发营业执照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那么吊销之日当然也是终止之日。实践中,公司因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后,被登记机关直接依职权注销现象时有发生。

立法上的模糊界定,致使了实践中这些错误的做法,乃至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接连有两封复函,但尽管如此,由于复函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争议,直至新公司法施行,才明确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是公司解散的一种原因。在程序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但最终很明确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问题还是200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该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该公司的自己的名义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还没有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因为,清算属于非经营性活动,在清算阶段,法人具有基于清算必要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见,在清算阶段,法人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从实体上,它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从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所以,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仍应视为存续,应当以自己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

二、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登记管理工作中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9条就明确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法通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第181、184条均有明确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也明确了清算组的组成,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对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且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由此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导致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律后果之一是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三、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合同履行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自身的权益怎么维护,其已经签订的合同如何处理?这是关乎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明确规定了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上述职权表现为:(1)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财产清单是指公司全部资产的明细表,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查清公司的资产是公司进行清算的前提条件,没有查清公司的资产,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2)公司解散,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因此应当将公司解散的情况通知其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公司解散,公司的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其职权由公司的清算组接管,由清算组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合法合理行使债权。对于住所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公司解散的情况;对于住所不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发出公告,以便债权人尽快参与公司财产的清算和分配。(3)所谓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主要是指公司解散之前已经订立的,但是目前尚未履行的有关合同事项;拖欠公司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及有关的纳税事宜等。清算组在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时,有权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决定进行或者停止进行一些公司业务。清算组决定不进行未了结的公司业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从公司的财产中给予赔偿。清算组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时,应当本着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尽快结束公司的业务,有利于减少股东的损失的原则进行。(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公司解散,清算组应当清查公司的纳税事项,发现应当缴纳的税款未缴纳的,应当报请有关税务部门查实,并依法将所欠的税款缴纳。公司在清算中产生的税款,清算组也应当依法缴纳。(5)清算组清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可以为公司的债务清偿做好准备。清理债权、债务涉及广大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6)所谓处理公司的剩余财产,是指清算组和股东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对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公司所欠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尚有剩余的财产进行分配。(7)在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对外事务。如果解散公司要起诉或者被起诉,应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进行。清算组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受法律的保护。

从上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组的职权内容来看,公司在清算前已经签订的合同的处理权由清算组决定,是否解除取决于是否有利于公司,并不必然解除合同。

四、法院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判令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公司与乙经济联社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各种情形。

公司注销合同篇11

在中小型贸易公司里,销售人员的流动不仅仅只是人才的流失,更多地伴随着客户的流失,甚至有更严重的后果,把好销售人员的招聘关,是解决销售人员管理的首要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首先,在进行人员招聘之前一定要进行工作岗位的分析,必要时要进行职业倾向的测试,适合做销售工作的应聘者才能放在销售岗位上。尽量做到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位置去做合适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销售人员频繁跳槽的概率,有利于销售团队的稳定和发展,也为后面的销售人员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次,中小型贸易公司平时要注重销售人才的储备,避免在销售旺季到来之前,临时大批量的招聘。这势必会造成销售人员的良莠不齐,也增加了公司对销售人员的的培训成本,同时还不利于培养销售人员为公司长期工作的责任感和忠诚度。做好销售人员的过程管理。

对销售人员的过程管理包括的方面很多,笔者结合中小型贸易公司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述如何做好对销售人员的过程管理:第一,把握好制度化和随意性管理之间的平衡度。销售人员的工作特点注定了对他们的管理不能与对办公室行政人员的管理方法雷同。对销售人员过度的制度化约束,不但不能起到管理的作用,反而束缚了销售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甚至会导致销售人员的极度反感,他们会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借口,减少对客户的拜访次数,到时出现的种种不良后果,他们都会以制度来搪塞;但是太过于随意性的管理,会违背公司管理者的管理初衷,也会很难监控到销售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动向。因此作为管理者,在对待销售人员的管理问题上,注意把握好制度化和随意性管理之间的平衡度,比如在销售人员的时间管理上,注意给予他们相对的自由,因为销售人员的工作本身就没有规律可循,他们的工作时间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身不由己,更多地取决于客户。所以对销售人员的时间管理,不必拘泥于朝八晚五的限制;同时为了防止对销售人员的随意性管理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管理者可以设置以一定的销售业绩作为结果导向。第二,注重过程考评与结果导向相结合的考评机制。尽管目前大多数企业对销售人员的考评机制日趋合理,主要根据销售人员的销售额进行考评,虽然体现了多劳多得的思想,但过于简单地以结果为导向,却不足以激励销售人员。可能造成销售人员为提高销售量而急功近利、不择手段,终将损害消费者和公司的利益。笔者曾经访谈过一家中小型贸易公司,该公司的考评机制是采用软指标和硬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他们将销售人员的工作态度、进取心、与同事和上下级的合作程度、服务意识等定为软指标;将销售业绩和客户的开发数目定为硬指标,在考核销售人员的时候,将软硬指标一并考核。实践证明,这种考评机制效果很好。其实这种软硬相结合的考评机制和本文提到的以过程考评和结果导向相结合的考评机制是一样的,它们比单一的结果导向更有实效。第三,注重公司的发展与销售人员的职业发展相结合的双赢理念。销售人员工作的特殊性,比一般的员工更希望得到别人的重视、尊重和关注。每个人都有提升自身的想法和需求。因此,公司应针对每位销售人员的特点、经历、业绩、成就和希望等,进行有的放矢的职业规划设计。首先可以进行销售人员职业发展的需求调查,了解不同人员的需求,然后结合销售人员自身的情况、公司的发展状况,帮助他们制定发展计划。

比如当销售人员提出辞职时,应加以挽留,最好能充分利用离职挽留的时机,与欲离职人员进行开诚布公的谈心,以找出其离职的真正原因。如果从中分析出公司的问题,就应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整,以利于公司管理的改进。同时此举也是赢得销售人员人心的方式之一,对于稳定销售团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小型贸易公司因为规模小、管理尚未系统化和规范化等原因决定了其在销售人员的管理上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只要公司管理层把握好销售人员的入口关和出口关,做好销售人员的过程管理,就可以稳定销售队伍,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作者:聂莉君

公司注销合同篇12

中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________________省 __________________市 ________________区 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在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市建立合作经营的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

(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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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____________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 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____。

(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__________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______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注: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不计入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_____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__________元;工业产权_______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____________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_____________,用途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三条 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_______天内运至中国港口。

(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二)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章 合作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

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批准。

第八章 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

第十七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

(一)提取____________%作为合作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以____________%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____________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注: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分配。

第九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

(一)向外销售________________%;

(二)经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内销________________%。

(注:销售办法可灵活多样,可由公司或乙方负责向外销售,也可由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部分也可由公司或甲方经销。)

第十章 董 事 会

公司注销合同篇13

注: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本周五收盘价—上周五收盘价)/上周五收盘价。

最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本周最高价—上周五收盘价)/上周五收盘价。

大盘表现采用沪深300指数在相应计量周期内的变动幅度来计量,超越大盘指机构或所推荐股票的收益率高于同期大盘表现的值。

累计排名榜中剔除了荐股次数不足3次(不含3次)的机构。

高乐股份 002348

公司主要从事儿童玩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主品牌产品比例达90%以上,是国内最大的电动火车、线控仿真飞机、磁性学习写字板、机器人玩具出口企业。公司的电动火车主要出口美国、欧洲、拉美等国家,出口市场份额处于绝对领先地位;而线控仿真飞机、磁性学习写字板在美国、拉美、欧洲市场地位与电动火车一样处于领先地位,同时公司女仔玩具在市场29cm主流规格上仅次于全球最大玩具厂商美泰。2013年公司拟投入4000万元设立深圳分公司,用于发展3D打印个性化定制、网络销售及手游产品业务。分公司将利用高乐股份在玩具研发、设计、制造以及销售方面的优势,寻找合适的手游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手游产品。宜关注。

三维丝 300056

公司因筹划资产重组事项自2013年5月10日开市起停牌,时隔两个月后,公司如期公告了相关重组事项。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刘明辉等9名交易对方合法持有的北京洛卡9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洛卡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洛卡目前业务主要集中在火力发电烟气脱硝领域,公司在烟气除尘高温滤料行业具有领先地位,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入烟气脱硝领域。今年以来市场对空气环保的关注超过以往,公司通过此次收购将得到市场持续追捧。预计2013年1月-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948万元-97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33%-1063%。宜长期关注。

上海凯宝 300039

公司主要从事清热解毒类中成药痰热清注射液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导产品痰热清注射液是国家专利产品,国家中药二类新药,占公司营业收入99%以上。而痰热清注射液的毛利率高达80%以上。痰热清注射液国家药品发明专利保护期将于2014年4月4日结束,公司还会继续申请 “中药保护品种”,重在对药品处方及工艺制法等方面的保护。痰热清胶囊产品已进入最后审批程序,有望年内取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2013年7月11日公告,公司取得药液灯检仪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是克服传统药液灯检技术的不足,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二级市场上,该股走势稳健,股价持续盘升,回调关注。

郴电国际 600969

公司是经营地方电网,以小水电为主要电源的湖南省电网经营企业,是我国首批实行"厂网分开"的独立配电网公司。公司拥有独立、完善的供电网络,电网规模在全国800余个县级地方电网和40余个跨县、市的地方区域电网中名列前茅。公司所属的"郴州基地"是目前联合国国际小水电中心设立的第一个世界范围内小水电示范基地。公司具备独立电网公司、小水电示范基地、受惠产业转移政策,涉足工业气体、金太阳示范工程等多重清洁、环保能源概念。二级市场上,该股近期走势独立,在前期大盘下跌时候表现很抗跌,大盘一涨就迅速创出近期新高,表明主力在其中介入较深。本周放量突破长期震荡箱体上轨,技术形态来看,该股已经结束长达半年的箱体整理,上升空间已被打开。投资者可以积极关注,逢低吸纳。

天坛生物 600161

天坛生物作为国内疫苗和血液制品领域的双料龙头企业,行业地位稳固,大股东行业资源优势明显。2012 年公司疫苗业务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当期实现销售收入9.13 亿元,同比增长25.51%,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主打产品中除了流感疫苗和水痘疫苗外均为一类苗,整体市场扩张速度并不快,在这种情况下其疫苗业务增速超过25%实属不易。2013 年其在疫苗业务稳健发展,血液制品投浆量较快增长和费用率继续下滑的影响下有望保持较快的业绩增速,目前公司在血液制品企业中估值较低,盈利改善存在较大空间,预计2013年1月-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40%-60%。宜重点关注。

骅威股份 002502

近几年来,骅威股份围绕动漫产业进行了一系列产品开发。公司2011年成立子公司上海民脉文化,从事移动主题乐园和舞台剧业务;2012年又设立子公司上海骅威,打造室内儿童主题体验乐园,公司通过尝试引进版权,在全国各大中城市规划建设"哆啦A梦梦幻天地"乐园,目前已在上海、合肥、青岛、南昌、郑州等城市开设5家乐园,目前几大乐园尚处于培育期。公司投资拍摄《蛋神奇踪》、《音乐奇侠》、《天元斗士》等动漫片,带动相关衍生产品的销售。其中,《蛋神奇踪》的播出大力促进了公司相关衍生玩具产品的销售,相关衍生玩具仅半年就取得4200万元营收,毛利率超过40%。宜关注。

姚记扑克 0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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