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案例论文实用13篇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1

对“税收筹划”概念的定义,目前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我们可以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统筹策划,达到降低税负目的的经济行为。

一、纳税筹划存在的原因

1.税收政策的差异

如: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政策不同。

如: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另规定一档低税率为1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11日表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2.税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2个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8个。2008年将是改革至关重要的一年。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全面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资源税费制度、研究制定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方案等重大税制改革列入2008年改革日程。

随着改革触角进一步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国最大的两个税种延伸,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步入实质操作阶段。在这一轮改革浪潮中,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物业税等税种改革也将在2008年进一步推进。

现行税法主要有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地方性规范文件构成,正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

3.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草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如: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旧税法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优惠格局,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实施过渡性优惠政策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25%,企业设立时则可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合理设立。

4.边际税率的运用

某些税种按不同档次的税率征收,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一定的费用标准后,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为纳税人合理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筹划达到不纳税、少纳税、延迟纳税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节税目的。

二、案例分析

我们通过一个非常有启发性的失败的税务筹划案例,来分析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和运用。

1.案例背景

某物资企业主要负责为某铸造厂采购生铁并负责运输。策划的筹划方案:将为铸造厂的生铁采购改为代购生铁。由物资公司每月为铸造厂负责联系4000吨的生铁采购业务,向其收取每吨10元的中介手续费用,并将生铁从钢铁厂提出运送到铸造厂,每吨收取运费40元。通过该方案节省了因近亿元销售额产生的税收及附加,对于手续费和运输费只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

年末,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物资企业的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生铁销售额较上年同期显著减少;而“其他业务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且每月有固定的4万元手续费收入和16万元运输收入。经询问记账人员,并到银行查询该公司资金往来,证实该企业经常收到铸造厂的结算汇款,也有汇给生铁供应商某钢厂的货款,但未观察到两者间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代购生铁业务不成立,属涉嫌偷税,要求该物资企业补交了近千万元的增值税。2.相关政策法规

财税[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只对手续费和运输费缴纳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进口货物则为海关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3.案例分析

该企业的账务处理不能清晰地反映其与铸铁厂、钢厂三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使得税务人员有理由认为上述业务违背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的规定,从而不被认可是代购货物业务,其收取的手续费、运输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案例启示

(1)会计核算要规范。误区:会计处理模糊是应付税务检查的好办法。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本案例就是由于该公司对代购业务没有规范的会计记录,没有可靠的资金往来记录以证明物资公司没有垫付资金,税务检查人员不认可代购业务,从而使得一个很好的筹划方案失败。

(2)科目设置要符合实际需要。在本案例中,该物资公司可以自行设置“代购商品款”核算代购业务的经济业务,方便税收检查人员检查。

(3)形式要件要合规。本案例的败因在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不垫付资金并不代表不做业务,在本案例中,只要在会计记录中做到在未收到铸造厂资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钢铁厂货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同时还要和铸造厂签订代购合同以证明代购业务的存在,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三、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总结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对税款的合法节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区别纳税筹划与偷逃税款行为的本质和关键所在。

2.考虑成本效益。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重视分析对纳税人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和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充分考虑到对未来的税负的长远影响。

3.具有可行性。是事先的科学规划与安排。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它是税收筹划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4.综合衡量与周密部署。税收筹划不仅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也与经营有关,是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后效益。切忌简单地模仿,必须注意地区差异、行业差异、企业规模差异与性质差异、经营环节差异收入来源与征收方式差异等。

5.形式要件要合规。相关会计记录的形式要件必须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6.规避税收风险。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基础上的对税收法规的利用,税法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不断的堵塞漏洞和处于反避税的当中。一不小心落入税收筹划误区,将会产生重大的税收损失。

7.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一个设计良好的筹划方案必须得到税务的认可才能够可行,才能达到筹划的目的,与税务的沟通和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是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之一。良好的税企关系可以避免企业因不懂法而违法的损失。

企业纳税筹划是具有前瞻性的、动态的、有计划的统筹行为,是事先的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很多大型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由于涉税业务复杂同时也为了规避涉税风险而成立自己的税务部门专门从事涉税事项的管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应当正确地掌握和运用现有的税收法规,关注税收政策的发展动向,与时俱进地调整和更新正在使用的筹划方案,合法地节税。

参考文献:

[1]中注协纳税筹划讲座.北京国家会计学院.2006.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2

纳税平衡法,纳税筹划,应用

一、纳税筹划与纳税平衡法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界定

纳税筹划,也称为税务筹划或税收策划,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先安排,选择和决策,通过寻求纳税平衡点,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称。纳税筹划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完善从国外税收理论体系中引入的一个新概念。在新的市场经济体系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强了对纳税筹划的重视,纳税筹划方案也在不断的增加。

(二)纳税平衡法的含义

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前安排,选择和决策,寻求企业纳税平衡点,即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营业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者费用支出超过一定的标准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者按更高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的上升;有时却相反,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由此产生了纳税筹划的特定方法,即纳税平衡法,当纳税人在面临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和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

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中体现于寻求纳税平衡点上,通过各种方案的对比分析,确定最佳的方案,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本文主要是针对增值税、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其中增值税是通过对纳税人身份、进货渠道的选择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消费税是通过对酒类税率以及卷烟调拨价的选择进行纳税安排;企业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寻求平衡点,确定经济的纳税筹划方案,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

(三)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常见误区

由于目前理论研究尚不完善,也未得到普遍实施,因而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众多的观念误区与应用误区,下面对其中几个典型税种的认识误区进行阐述。

第一,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企业内部人员不能正确的认知纳税筹划的含义,不能从本质上认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多数企业一直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缴税,未进行适当地调整。

第二,消费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现代企业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决定了纳税策略的多样性,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而纳税筹划目标决定了如何选择纳税方案。现在中小企业将纳税筹划的目标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税收的经济效益。

二、纳税平衡法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一)纳税平衡法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1.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其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增值率为17%(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为13%),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征税方法不同,因此就导致二者存在差异。在一定条件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一般纳税人转换,这就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除了必须考虑税收负担以外,还必须考虑会计成本,因为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制度要求严格,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会增加会计成本。

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从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通过增值率来确定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从而选择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增值率是指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假设某工业企业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M,不含税购进额为N,增值率为A。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税为:M×17%N×17%,引入增值率计算,则为:M×A×17%;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M×3%,另两者的税负相等,则有M×A×17%=M×3%,则A=17.65%。通过上述可以得出以下表:

表1纳税人纳税筹划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17.65%(基本税率)或23.08%(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当增值率大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增值率小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2.选择进货渠道的纳税筹划

进货额占销售额比重的判别法,由于增值税税收存在多种税率,在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假定该企业不含税的销售额为A,X为进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则购入货物的金额为AX。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17%AX×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3%。令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有:A×17%AX×17%=A×3%,即X=82.35%,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下表:

表2纳税人纳税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82.35%(基本税率)或76.92(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与增值率指标相反,当该指标大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当该指标小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二)纳税平衡法在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的三类方法。从销售额方面考虑消费税纳税筹划,在合法范围内尽量少计销售额,寻找纳税平衡点,实现利润最大化。下文以啤酒喝卷烟为例进行分析。

1.酒类税率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啤酒的消费税按下列规定执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单位税额22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为250元/吨。针对目前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对啤酒的价格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利用纳税平衡法,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此纳税临界点进行纳税安排,从整体出发,是企业实现税负最小化,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卷烟调拨价的纳税筹划

国家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同时,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由原来的50元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为甲类卷烟,反之为乙类卷烟。针对国家对卷烟税率的具体规定,各大企业可以利用甲乙类香烟的划分标准,寻找纳税平衡点。调拨价格为70元时为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收入增加的金额将小于税收增加的金额,得不偿失,是提价的不可行区域或纳税。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内时,应该采取降价的措施,使售价摆脱纳税之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外时,售价越高,获得利益最大。因此,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灵活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卷烟调拨价之外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

三、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筹划业务在各地迅速的发展壮大。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纳税人片面地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税收收益,而很少考虑到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问题,结果导致许多纳税筹划活动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纳税筹划的风险,掌握纳税筹划风险,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努力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一)纳税筹划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近年来,大多数企业意识到纳税筹划存在的重要意义,企业开始注重财会人员的培养,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如果纳税筹划只是停留在具体技术方法的介绍上,没有正确的理论和原则的指导,那么纳税筹划可能会误入歧途,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本文主要讨论企业通过应用盈亏平衡分析法,在进行纳税筹划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

第一,违法违规风险。违法违规风险表现为由于纳税人所谓的纳税筹划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规。有些违法违规风险是在不知情或者不了解的情况下造成的,而部分纳税人借纳税筹划的名义进行恶意避税或者偷税等行为造成的。违法违规风险是税收筹划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值得广大企业去认真研究和防范。

第二,片面性风险。片面性风险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没有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是孤立和片面地展开纳税筹划,导致纳税筹划隐藏着失败的风险。首先,纳税人只关注一种税种或者某几个税种负担的降低,忽视对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的考虑;其次,有些企业虽然注意到自身整体税收负担的降低,却没有考虑到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最后,有些企业虽然考虑到纳税筹划给本身带来的利益,却忽视了该方案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和侵占。

第三,方案选择风险。方案选择风险是指当纳税人选择一种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所存在的风险。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政策法规的差异和弹性,通过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判断,选择更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因此,在不同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方案选择的风险。

第四,政策变动风险。纳税筹划是以现行的政策法规特别是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当相关政策发生改变时,可能会导致原有筹划方案的失败,即政策变动风险。就税收政策而言,税收作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变更。对于税收政策法规中缺陷和漏洞,政府会不断地对税收法律进行修订,这必然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应该引起广大纳税人的关注和重视。

(二)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上文中主要讨论纳税筹划风险,是为了认识和熟悉其存在和发生的规律,在此基础上规避和降低纳税筹划过程中的风险,努力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一,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风险观。首先,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是有风险的,而且纳税筹划风险是有害的。其次,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风险是可以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只要企业重视纳税筹划风险的存在,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和纳税筹划风险运行的一般规律,在事先做好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在事中及时把握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坚持合法合理开展纳税筹划。纳税人应该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系统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了解政策法规出台背景,准确地分析判断所采取的税收政策方案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意图,着重把握好纳税筹划的度,认清纳税筹划与避税和偷税的界限。

第三,总揽全局综合考虑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是一门兼具复杂性和综合性的高级理财活动,纳税筹划不仅仅是纳税人单方面的事情,还涉及到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从而增加了纳税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全局考虑纳税筹划策略。

第四,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应对措施。企业在努力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的时候,要正确面对可能发生的纳税筹划风险,并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应对工作,通过事先对纳税筹划的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方案。

本文从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的部分税种,详细地阐述了相关纳税筹划的操作策略及应用,不但要求企业做到事前筹划、事中协调及事后管理,同样也要求企业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税种进行专项分析,做到内外兼顾,宏观调控,最终形成良性循环的纳税筹划流程。文章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着重举例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选择最佳的筹划渠道,对企业的涉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在每项业务活动中,都应该分析、比较不同经营方式下的税负差异和经济效益差异,更新纳税观念,正确寻求纳税平衡点,精打细算,通过合法途径降低纳税成本,增强企业的理财能力,是企业走向成熟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3

在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不仅可以创设模拟问题情境、转换角度、启发学生发散思维,培养学生创新精神,而且可以通过相互讨论、各抒己见、研讨辩论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达到培养能力、掌握知识、提高教学效果的最终目的。[1]

本科院校开设税收筹划课程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2]。在我国,税收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纳税人的切身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税收成本已成为纳税人的各项成本费用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最终经济效益。因此,科学地分析、总结和掌握税收筹划理论、方法、手段和技巧,无论对企业还是即将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经济类毕业生都是十分必要的。

税收筹划课程是本科院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生的必修课程。该课程通过理论讲授和案例讨论的教学方式,系统深入地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方法、技能,以及各税种和企业经济业务税收筹划的基本情况和基本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正确地理解、掌握和运用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方法与技能,并能够在今后的涉税活动和涉税工作中合理合法地节约税收成本,降低税收风险成本,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懂法、守法、护法,提升公司的法制化遵从水平,自觉护税的法律意识;同时促进企业树立全新的经营理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成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税收筹划课程引入案例教学的有效性分析

1.案例教学有效地满足了税收筹划实践性的需要

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多个领域、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边缘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它需要在对纳税人的发展规划、战略目标,企业内部、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整体性综合分析。根据作者多年的税收筹划教学实践经验,传统的理论讲授对于税收筹划理论知识的概括有较好的效果,但是对于知识的理解掌握和灵活运用效果不佳,对于这样的整体性综合分析必须依赖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能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情景下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和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正确的管理理念、工作作风、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式[3]。

2.案例教学有效地满足了税收筹划时效性的需要

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决定了税收筹划方案的前瞻性和时效性。所有的税收筹划方案受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约束。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税收政策处于高度动态变动状态,近三年,税法的大范围变化给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对企业而言今天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明年是否有效,还要看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如何分析建立有效的税收筹划就尤为重要。实践表明,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来源于现实生活,可以最直接地将最新、最权威的税法政策依据展现在课堂,有助于学生及时地、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国家最新的税收制度以及税法变动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案的影响,有效地理解和掌握税收筹划时效性问题。

3.案例教学有效地满足了税收筹划不确定性的需要

对税法的认知和个人专业知识的积淀决定了税收筹划方案的专业性和不确定性。课程的这一性质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教学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的讲授,还必须结合典型案例给学生以足够的启发,才能真正掌握税收筹划理论和实践的无穷魅力[4]。正是由于税收筹划依靠的是筹划者对税法的理解,靠的是筹划者的智慧,而筹划者由于受到专业知识、对税法的认知、对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了解等诸多因素影响,造成税收筹划方案的不确定性。通过案例教学在课堂上让学生分析讨论,在多个备选方案中总结出一个最佳方案,使学生充分地体验税收筹划方案的不确定性和可选择性。

4.案例教学有效地满足了税收筹划授课时间的需要

税收筹划作为本科院校会计及相关专业的必修课,授课时间一般会安排在大四的上半学期,这个时期的在校生已经系统掌握了会计、税收学、税法、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相关课程的专业知识,具备了开展案例教学的理论知识储备。大四学生在积极为毕业实习和毕业求职储备知识财富的同时,更加需要和喜欢一些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环节的案例教学,也能够认识到税收筹划这门课程的重要性,学习具备了较强的主动性。这些都有助于学生更好地学习和掌握这门专业课程和专业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有效实施案例教学的几点建议

1.案例设计和精选是案例教学有效性实施的关键

教学活动中,能将实践与相关理论很好结合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案例教学方式的介入和完善。这就对税收筹划课堂教学的案例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通过科学合理设计和精选,将案例教学的优势和传统理论教学方法的优势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提高税收筹划教学的质量和改善教学效果。鉴于税收筹划教材中的经典案例有一定的滞后性和时效性,所以在设计和挑选有代表性的案例时,更重要的是引入目前实践活动中的新设案例,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在案例的设计和精选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案例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出现倾向性的内容。案例的设计要保持相应的客观性,应把分析、讨论的机会留给学生,教师的作用是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鼓励必要的争论和创新观点;二是案例设计中注重案例的时效性。在案例设计前期,教师应重视税法的解读和理解,及时掌握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应对措施,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掌握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应结合近期税法的变动,及时调整、完善和更新案例;三是确保案例材料在分析讨论中的延伸性。案例内容要保持一定的扩展性,具有结论、方案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可让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去思考和讨论;最后案例设计中应和教学内容的相关知识点匹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共性。

2.教学模式的创新是案例教学有效性实施的重要保障

(1)将现代多媒体网络教学模式引入案例教学环节

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可以充分地利用专业实验室或多媒体网络教室,利用相应的网络信息资源,提供案例分析的资源依据,真实地展示教学资源和发挥空间,让学生充分了解教师分析案例的资源、思路和方法,学会并掌握分析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综合创新能力。

(2)将竞争辩论模式引入案例教学环节

竞争辩论教育模式不同于传统式案例教学,它把竞争辩论中的讨论性、合作性、竞争性纳入案例教学中。竞争辩论教育模式迎合了大学生思维活跃、积极参与、争取成就的心理特征, 是对传统教育模式的一种改革。在实施过程中,将学生分成多个群体(学习小组),共同完成一个学习任务。在共同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学生根据各自的知识结构和知识经验进行分工合作,在相互交流、相互讨论、相互争论中,逐渐增强对学习内容的深刻理解和领悟。这种多个群体的模式也为引进竞争创造了条件,同时将老师和学生之间的讲授关系引向学生群体之间的交流竞争,学生群体之间的竞争、交流和合作更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掌握和应用。竞争辩论教育模式对教师的知识积淀、信息资源、课堂节奏控制能力等综合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3.专业实验室建设是案例教学有效性实施的有效途径

为了拓展案例教学的时空范围,优化案例教学资源的使用,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可以针对税收学、税收筹划课程的特点建立税收学及税收筹划多媒体实验室,开设实验课程,采取传统教学、案例教学与多媒体实验室实践三位一体的教学方法,根据税收学、税收筹划课程的教学内容和特点,建立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智能化的案例库、练习系统和教学辅助系统,增加更多更好的案例教材来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在教学和学习模式的改革上我们可以尝试采用自学加辅导式教学模式。在多媒体实验室的视频展示、网络信息平台等现代化教学的手段下,通过学生自学、阅读、练习、测试、讨论等方式从记忆、理解和应用三个层次把握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达到更加满意的教学效果。

4.“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案例教学有效性实施的重要环节

目前本科院校的教师队伍,包括引进的博士、硕士大部分都是从学校到学校,常年从事理论教学工作,有着较高的理论水平,没有相关工作的经验,与实践环节相脱节,对案例教学无法提供必要的保证,导致案例教学流于形式。能否在短时间内建设一支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教学经验丰富,同时具有相应的专业实践能力、操作技能和知识结构合理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已经成为国家和各院校共同关注的问题。

校企合作是解决“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有利途径,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安排教师深入到企业、税务部门、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实际工作的一线,收集丰富的实际教学案例,完善知识与技能结构,了解企业对毕业生知识结构和技能的需求,在课堂上有针对性地讲授实际税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和成功案例。同时聘请经验丰富的一线税务管理人员和注册税务筹划师到学校作讲座或做兼职教师,这样可以缩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也是缓解目前各高校“双师型”不足的有效方法之一。

综上,科学有效的案例教学,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提高,有利于本科院校最终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科学的案例设计和教学模式的创新只是案例教学成功的一个环节,教学中学生的兴趣和参与程度是决定预期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效果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同时案例教学耗时较多,因而在案例选择上要精准,在案例讨论中教师应尽量摒弃主观推断的成分,掌握讨论的节奏,引导讨论方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案例教学的有效性,达到培养能力、掌握知识、提高教学效果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崔允漷.有效教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6):9-10.

[2]毛夏鸾.税收筹划教程[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9):5.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4

税务筹划是指在不违法国家现行的前提下,在纳税之前,企业为减轻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而进行的对一系列财务活动的谋划和安排。在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包括:一是税务优惠筹划,即利用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操作,这种方法符合法律本意,既有利于纳税人节约成本,同时也对国家有利,具有零风险的特点。二是税务弹性筹划,税务筹划的基本便是利用税率的弹性和征收征管执法中的弹性,具体可在税率、税额幅度、优惠幅度等上进行操作。三是临界点筹划,我国企业普遍利用相关临界点,如税率分级、优惠分等进行税务筹划,如税率跳跃临界点规避筹划。

系统集成企业涉及主要业务:远程视频会议系统集成(包括背投屏幕拼接、LED显示系统、远程网络传输系统、摄影系统等);智能会议室、多功能厅、多媒体教室等项目建设(包括DCN教学会议讨论系统、同声翻译系统、表决系统、投影系统、音响系统、灯光系统和中央控制系统等);综合楼宇智能弱电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电话交换系统、广播及背景音乐系统、监控及周边防盗报警系统、门禁系统、UPS供电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计算机网络建设、服务器集群系统及安全应用;远程教育系统集成等。

二、系统集成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实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个集成项目,其中有外购硬件、外购软件、自产软件、委托开发、项目集成、人工费、培训等,既有产品的销售,又有提供相关的服务(如委托开发、项目集成、培训等)。对于一个集成项目项目,若与客户只签订一个销售合同,税务机关会认定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分析:案例1:一集成项目,签订一个销售合同,对外报价500万元,合同毛利率15%,其中:外购硬件300万元、外购软件50万元(外购产品的销售毛利率5%)、自产软件50万元(未登记为软件产品)、软件开发50万元、项目集成费40万元、培训10万元。另外,外购硬件成本285万元、外购软件47.5万元,均取得17%增值税发票,人工成本为52.5万元,差旅费、市场等费用20万元、售后服务20万元。分析:对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公司,税务机关会认定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且产品销售为500万元,因此交纳增值税。应缴增值税=(500-332.5)/1.17*17%=24.34万元,应缴纳附加税=24.34*12%=2.92万元,项目利润=500/1.17(报价)-332.5/1.17(外购成本)-24.34(增值税)-2.92(附加税)-52.5(人工成本)-20(市场等费用)-20(售后服务)=23.4万元。

项目利润率=23.4(项目利润)/500(合同额)*100%=4.68%。案例2:同上述集成项目,除自产软件150万元(已登记为软件产品)、免费提供软件开发、项目集成及培训外,其他条件均同上述案例。分析:该销售合同也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且产品销售为500万元,因此交纳增值税。应缴纳外购商品增值税=(350-332.5)/1.17*17%=2.54万元,应缴纳自产软件增值税=150/1.17*0.03=3.84万元,软件公司销售自主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应缴纳附加税=(2.54+150/1.17*17%)*12%=2.92万元,项目利润=500/1.17(报价)-332.5/1.17(外购成本)-6.38(增值税)-2.92(附加税)-52.5(人工成本)-20(市场等费用)-20(售后服务)=41.36万元。项目利润率=41.36(项目利润)/500(合同额)*100%=8.27%,通过对比分析:项目利润率案例2比案例1提高3.59%(8.27%-4.68%),原因:登记的自产软件税率为3%,节省增值税150/1.17*14%=17.95万元,占合同额的3.59%(17.95/500)。

存在的问题:销售合同中必须跟在签订合同时就把集成费、培训费等指定到自主软件产品中,但是用户方一般不予认可。因此,需要合同签订谈判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总之,科学的税务筹划,对于降低企业的财税风险,提高系统集成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乃至促进整个系统集成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如何使税务筹划方案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已成为系统集成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王卓辉.浅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04).

[2]银样军.新税制下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探讨[J].财务与金融,2009,(02).

[3]金文南.试论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J].科技情报开发经济,2009,(17).

[4]郑婷婷.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与案例探讨[J].经营管理 者,2009,(22).

[5]赵建蕊.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理论与实例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09,(07).

[6]孟洲林,宁博,吴居林.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探讨[J].西部财会,2006,(06).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5

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他们的纳税筹划理念都趋于成熟。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结合科学理性的纳税管理,是现代企业创造利润最简捷的方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爱财,纳税有道”才是精明企业的税务筹划之道。鉴于此,本文研究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筹划企业中的应用

总的来说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几种类型,可以按税种进行分类筹划,也可以按筹划方法进行分类筹划,我在这里以几个主要筹划方法进行讨论。

1.资本弱化(债务筹资)的纳税筹划

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主要靠负债经营,则为资本弱化,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解释为: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为什么资本弱化能纳税筹划呢,根据税法规定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对筹资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研究,以便于筹资决策更加科学化。

当前形势下,我国企业债务筹资方式多样,如银行借款、发行债券、企业间借款等。

由于企业发行债券限制条件较多,我想从限制条件相对较少的银行借款和企业间借款两个方面对纳税筹划进行剖析探讨。

(1)银行借款的纳税筹划

银行借款的资金成本主要是利息,在银行多种借款方式中,企业可以通过不同的还本付息方式来减轻税负,以不同还本付息方式下的应纳所得税总额为主要选择标准,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小的优先考虑,同时将不同的还本付息方式下现金流出的时间价值和数额作为辅助判断标准。

案例分析1 资金结构多元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问题的提出】单一的资金结构和多元的资金结构,对纳税筹资的影响孰优孰劣?

某集团公司投资BT项目,投资总额为2000万元,当年息税前利润4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假设投资额由两种方式获得:(1)投资额全部为权益资本;(2)投资额1200万为权益资本,800万为银行借款,借款年利率10%

分析(1)投资额全部为权益资本,不存在纳税调整,应纳所得税400×25%=100万元

分析(2)投资额800万为银行借款,利息支出为80万,应纳所得税(400-80)×25%=80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企业利用了债务融资,充分体现出债务的财务杠杆效应,得出结论适当的企业负债经营,不但能使得手里多余资金取得更大的投资收益,更能对纳税起到筹划作用,减轻企业赋税,但是应该考虑财务风险承受力。

案例分析2 资金的时间价值作为辅助判断标准

【问题的提出】如何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数额作为辅助判断标准,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某集团公司投资BT项目,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项目投资期5年,预期第一年可获得息税前利润180万元,以后每年增加60万元,企业所得税25%,投资资金由银行获得,借款年利率假设10%。目前有2种计息方式可选择,公司站可以通过纳税筹划选择最优化的纳税来选择贷款计息方式。

方案1:复利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方案2:每年等额还本200万元,并且每年支付剩余借款利息;

分析如下:

采取方案一,5年内总共纳税222.37万元

采取方案二,5年内总共纳税300万元

由以上分析可知,从纳税筹划角度看,方案一税负最轻,方案二其次,当然就借款计息方式来说还有许多计息方式,这里不在一一列举。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计算选择适合自己的计息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得出结论,企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资金结构多元化进行最优化最科学的配置,对债务筹资的纳税筹划,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能减轻自身赋税,为企业创造效益。

(2)企业间的纳税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放宽了对非金融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抵税条件,但是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由于企业间资金借用在利息计算及资金回收等方面与银行贷款相比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此种方式对于设有财务公司或财务中心(资金结算中心)的集团企业来说,税收利益尤为明显。因为集团财务公司或财务中心(资金结算中心)能起到“内部银行”的作用,利用集团资源和信誉优势实现整体对外筹资,再利用集团内各企业在税种,税率及优惠政策方面的差异,调节集团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既能解决资金难题,又能实现集团整体税收收益。

案例分析3 借款最大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问题的提出】考虑到利息的抵税作用,那企业究竟需要多少借款才能达到最佳抵税效果呢?

新政策的出台,无疑对于大型集团公司是有利的,集团公司的资金结算中心更加灵活和便捷,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对资金的需求,现金持有的增加虽然会带来效益的增加,但是借款成本的增加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压力。

理论上来说当年借款利息额度不宜超过当年缴纳所得税额度,这样超出部分利息没办法起到抵税作品,增加了财务风险。如果企业不需要这么多的资金,过多的借款,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发生。

那如何才能在纳税筹划和借款多少资金额这两者中寻找平衡点,首先我们考虑的是企业的利润,和最佳现金持有之间的关系:

某公司2011年利润为1064万元,所得税25%,应缴纳所得税266万元,假设集团公司资金中心利息10%(与银行利息一致),向资金中心借款多少能起到最优化的纳税筹划作用。

分析如下:

所得税266万元,如果利息全额抵税,则需要借款2660万元,但是企业用不了这么多资金,在这里引入最佳现金持有量,随机模型(米勒-奥尔模型)

在实际中,企业现金流量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米勒(M.Miller)和奥尔(D.Orr)设计了一个在现金流入、流出不稳定情况下确定现金最佳持有量的模型。

L为最低控制线,H为最高控制线,Z为回归线

经过,米勒-奥尔模型确定最佳现金持有量Z为

约束条件:F——为证劵转换为现金或者现金转换为证劵发生的成本;

σ——为公司每日现金流变动标准差;

K——为以日为基础计算的现金机会成本。

假设该公司确定现金最低控制线L为1000万元,估计现金流标准差σ为100万元,持有现金的年机会成本为10%(以银行利率为最小机会成本),换算为K值0.00028,F=15万元

根据,模型

如图:

Z1点为最佳现金持有量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最佳现金持有为1737.9万元,因此对筹资借款为1737.9万元,利息为173.79万元,可抵扣所得税173.79万元,应纳所得税266-173.79万元92.91万元。

得出结论企业在筹资借款进行纳税筹资时,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企业资金需求,寻求最佳纳税筹划效果。运用米勒-奥尔模型计算资金最佳持有量符合随机思想,所以适用于所有企业现金最佳持有量的测算。另外,随机模型没有企业的现金未来需求总量和收支预测的约束,因此计算出来现金持有量比较保守。

2.对大型企业集团管理费的纳税筹划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现后,原有的提取管理费文件停止执行。即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4 大型企业集团管理费的纳税筹划

某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独立法人)为其多个子公司提供综合管理服务。经过国家税务机关批准,2008年以前年度母公司以上交“管理费”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费用。子公司凭借支付给母公司管理费的相关证明,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当年税前扣除。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那如何在管理费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月的《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母子公司之间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子公司可以将该项服务费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对企业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

(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

(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

(4)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4.挂靠科研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

同时,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即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向科研挂靠,争取国家有关优惠,以达到避税目的。

例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努力获取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优惠。

挂靠科研避税法的采用应满足3个条件:

(1)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

(2)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

(3)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本企业符合享受的条件。

5.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这样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二、纳税筹划的发展方向

企业纳税筹划确切的说必须建立在“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之下,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通过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等方法,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我们应该对纳税筹划进行理性的思考,它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应该是这样一种关系:

有了筹划,有了管理制度,有了控制,有了分析和考核,那么我们的企业才能真正地理解纳税筹划,才能真正科学、合法地进行纳税筹划。

令人欣喜的是,纳税筹划在企业中应用的讨论,通过企业筹划大大加快了税收制度本身的建设,加速了税法完善的进程。因此说纳税筹划不仅不会有害于国家经济发展,而且还是有益于国家税收制度的完善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中国已经加入了WTO,成为了这个全球最大的经济体系中的一员,中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在逐渐加快,中国的企业将面临来自全球的许多企业的竞争,纳税筹划作为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各国法律建设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逐渐演变成一种高智商的经济技巧和经营艺术,纳税筹划也向着这几个方面而发展:

1.国内纳税筹划与国际纳税筹划相互交织,相互促进,使筹划实践及理论有长足发展。当今纳税筹划已不是社会少数人的偶然经济行为,而已成为有理论依据、有操作方法的社会经济活动。

2.由于纳税筹划越来越普遍,筹划不再只由纳税人自己来运作,而是要借助社会专业力量,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都将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依靠力量。越来越多的财务会计人员、法律工作者也加入这一队伍,成为筹划专家,把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当作一种职业。

3.因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而产生的避税港、低税区的日益增多,被纳税人认识和利用,从而使纳税筹划具有国际普遍性特征。

4.最初的纳税筹划都是通过财务手段,但随着筹划条件的不断变化,税法、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避税方法已日益被广泛利用,因此,以财务手段的避税已变为财务手段与非财务手段并用,纳税筹划日渐成为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

可以说,只要存在税收,就会有纳税筹划。税收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不断实现国际协调,纳税筹划也在不断发展和深入,我们的中小企业纳税者也在既着眼于国内,又着眼于国际,但有一条界限不可逾越,即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三、结论

从以上的论述及实例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合理避税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同时它在客观上又促进了税法的发展。成功的纳税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办公室. 《税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2年1月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办公室. 《财务成本管理》[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2年1月

[3]余文声. 《现代企业涉税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技巧》[M].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8年9月

[4]李维刚等. 浅谈企业纳税筹划的理论与途径[J]. 商业研究. 2003年12月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6

首先是文章的标题极具诱惑力,仿佛企业的分分合合可以随心所欲,随意摆弄,“两免三减半”也可唾手可得。其实,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必须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方才具备享受相关优惠的前提,故不应为了推销某个筹划案例而淡化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如果一味为了获取“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随意分合,很可能因此而跌入偷税的陷阱。

第二,严格意义的合法税收筹划,是指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对照本税收筹划案例,虽然在字面上并未违反有关税收法规,但还够严密。细读本案例全文,其筹划的核心技巧是调整生产性经营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规定,经认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并且在减免税期限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待遇。这一优惠政策,旨在引导外商扩大生产性经营的投入。可是,依照该筹划方案操作,某企业全年业务收入9000万元,其中生产性业务收入4000万元,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小于50%,本不应享受减免税优惠,但经过“断其一指”,将1100万元非生产性业务剥离出来,另成立一个”乙”公司,使得原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人为地上升到50%以上。结果就可套用减免税的优惠,而生产性业务投入总量并未黾樱匀皇?000万元。所以此方案并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有意图,故不能算是真正合法的税收筹划。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原有意图的筹划应当是,在总体上调整经营结构,以压缩非生产性经营,扩大生产性经营,这才是正道。

第三,该方案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恶意效仿,成为一种偷税的手法。如某非生产性经营外商企业为了套取减免税优惠,即可依样画葫芦,找一家规模比自己略大的生产性经营外商企业合谋,合并为一家公司,套得减免税好处后两家平分。这正是该筹划方案有可能产生的另一个副作用,不得不引起警惕。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案例,是因为“这种方式企业的操作余地大,透明度相对较低,在计算……税时,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2002/10/08《中国税务报》第七版)。由此可见,某些税收筹划人士的税收筹划理念和职业道德水准亟需提高。

多数个案的筹划目标不全面

《销售对象不同,分开经营可节税》(2002/12/31《中国税务报》)一文中的一段叙述:“两个方案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率少0.38个百分点,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3.32万元,税负轻。”这是现今税收筹划案例中最具代表性的习惯用语,在有关税收筹划的书籍、报刊、杂志或网页上,几乎俯拾即是,说明大多数税收筹划专家和人士,皆以追求“税负最低化”为税收筹划的单一目标。

其实,税收筹划以“税负最低化”为目标是一个误区。因为企业经济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各种因素互相交织、影响,一切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企业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为例:发行股票,企业支付的股息支出不能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发行债券,企业支付的债券利息支出,其不高于金融机构相应标准的部分,准于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假设(引自2003/07/01《中国税务报》的“专家评说”)筹资1亿元,债券利率为5%,股息收益率为2.5%,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4%,与筹资无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根据上述条件,如果单一地从“税负孰低”目标考虑,应选择发行债券方式,这样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其净收益只有1642万元。而根据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考虑,则应理性地选择发行股票方式,这样虽然多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其净收益却可以达到1760万元,比发行债券方式多取得净收益118万元。援引上例,旨在说明理性的税收筹划不应拘泥于税负最低这一目标,而应着眼于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活动筹则、财务筹划等有机结合起来。

税收筹划之所以出现目标单一化问题,恐怕在很大程度上归罪于对税收筹划的概念阐述不准。2003年6月10日的《中国税务报》上,“众口评说”栏目里有篇文章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财税工作中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以上关于税收筹划定义的表述将税收筹划的概念狭隘化了。依笔者之见,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在合理规划和安排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时空、规模、结构、方式、核算形式、运作方法等事项的过程中,综合评估相关纳税方案,统筹筛选最适纳税方案,以实现纳税人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以此定义为指导,税收筹划当不会陷入单纯追求税负最低的误区。然而,目前广为流行的税收筹划定义却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概念内涵的狭隘化,导致了税收筹划目标的单一化。

大量个案的判别标准欠准确

税收筹划目际单一化倾向,表现在对税收筹划方案优劣的判别上,使判别标准普遍欠准确。浏览各种税收筹划案例,判别方案优劣的指标基本上分为三类:税款节约额、税收负担率降低值、净利润增加额。这三类指标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综合性,如若单以这些指标来衡量税收筹划方案的优劣,并不能得出完全正确的结论。

例如,“税款节约额”指标就不可单独使用。首先是税种不同,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之间缺乏可比性;其次是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与经营规模不挂钩,也难以此准确辨别方案的优劣;第三,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与纳税人的总体收益并非正相关。在通常情况下,税负下降反映为企业利益增加,但在某些情况下,结果可能相反。前述的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两种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举例即可说明问题,纳税多的方案比纳税少的方案获利多。由此可见,“税款节约额”指标虽然非常直观,但运用效果较差。

再如,“税收负担率降低值”指标,虽比“税款节约额”指标有所进步,考虑了不同税种之间和规模大小之间的可比性,但同样因为该指标与纳税人的总体收益并非正相关,故不能单独以此来判别何种筹划方案能给纳税人带来总体利益的最大化。不过,如能改变一下“税收负担率”的计算方法,则“税收负担率降低值”将会成为一个不错的指标。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经典公式,W=C+V+M。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不论是何税种)在本质上体现为对社会剩余产品M的分配,税收是M的一部分,M=税+利。因此,完全意义上的税收负担率,应是指纳税人负担的税收占纳税人所取得的M的比率,即占税利合计的比率,亦即:税收负担率=税额÷M。或者改写为:综合税收负担率=总税额÷(总税额+总净利)。如此,“税收负担率降低值”指标与纳税人总体收益的相关系数将会大大提高,从而也会大大提高它的应用价值。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7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技巧

1.1筹划思路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由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应纳税额,一要降低营业额,二要争取适用较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

1.2筹划案例

案例一:丙企业通过参与土地拍卖竞得一块地价6亿元的土地。由于丙的技术水平有限,采用合作建房方式与丁企业联合开发此房产。由丙提供土地使用权,丁提供资金。丙、丁两企业商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平分。完工后,估计双方可各分得价值7亿元的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两种不同的合作建房方式将产生完全不同的纳税义务:(1)“以物易物”方式。丙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6亿元,丙应纳的营业税为3000万元。(2)“合营企业”方式,丙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丁企业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由于丙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无须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技巧

2.1筹划思路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年应纳税额;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称为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方式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房产税的筹划思路就是想方设法将“出租”房屋行为转变为“自营”房屋行为,或者采用拆分法将租金进行分解。

2.2筹划案例

案例二:A公司开发了一栋高层商住楼,第一到第四层楼设计为商场,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市场价值6000万元,如果出租,预计年租金500万元。由于该商住楼的增值率比较高,如果对外销售需要缴纳2000多万元的土地增值税,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该商场自留用于出租。H先生拟租下该商场用来做酒楼,提供餐饮服务。

方案1:A公司与H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500万元。则应缴纳房产税:500X12%=60(万元)。

方案2:A公司将该商场转为固定资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附营业务餐饮业,然后与H先生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年承包费500万元。此时,该房产属于自营性质,可以按账面原值从价计征。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账价值为实际的建造成本加相关税费。为简单起见,我们不考虑将开发产品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有关税费问题,则应缴房产税1500×(1-30%)×1.2%=12.6(万元)。

可见:方案2巧妙地将出租行为转变为承包经营行为,改出租房屋为自营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从价计征房产税,比方案1少缴纳房产税47.40万元。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技巧

3.1筹划思路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增值额越多,适用税率越高。另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降低增值额的途径有两条:(1)减少或分解销售收入。可以将装修收入从销售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适当降低商品房的售价。(2)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也可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

3.2筹划案例

案例三:Y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总可售面积100000m2,均为普通住宅。销售均价3500元/m2,预计总收入35000万元,预缴营业税及附加1960万元,总开发成本20800万元(不含银行费用)。

方案1:直接按现状进行开发与销售,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1+20%+10%)-51960=2900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000=6000(万元)

③增值率=6000÷29000×100%=20.69%

④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000X30%=1800(万元)

方案2:追加园林绿化方面的投资200万元,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200)×(1+20%+10%)+1960=8926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260=5740(万元)

③增值率=5740÷29260×100%=19.62%

④因为增值率<20%,所以免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8

税收筹划出现在我国的时间较短,发展也比较缓慢,虽然目前有关于税收筹划的文章已不少见,但是系统上对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实际情况的研究并不充分,这些地方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改进。税收筹划不仅要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也要符合税法的立法目的,这是区别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的根本出发点,税收筹划是企业获得合法的纳税利益的唯一途径。其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是税收筹划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企业的所得税是不可以转移的,占企业纳税的比例也较大,因此对企业的纳税影响也是最严重的,但是由于税负的弹性较大,可以筹划的空间大,因此企业所得税成为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优先考虑的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及问题

(一)纳税筹划组织结构不明确

对于企业来说,纳税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从上到下所有人员努力才能实现预期效果。按照体制的不同,纳税筹划的组织结构可以划分为以财务部门负责为主体制和以专门的纳税筹划部门为主体制,以财务部门负责为主体制适应于组织结构相对比较简单、筹划事务和权力相对比较集中的集权型企业,以专门的纳税筹划部门为主制度适应于组织结构相对比较复杂,例如企业有下设二级公司或事业部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决策权的集团企业。专门集团纳税筹划部门的成立,可以统一协调集团内部纳税规划,使其更好的为集团战略利益服务。从企业纳税筹划组织结构角度来看,绝大部分企业只是局限于对个别案例的研究讨论和设计,缺乏相应的纳税筹划部门,因而缺乏全面统筹的对企业纳税筹划进行规划。很多企业实行产品营业部决策的体制,二线公司和产品部门的决策权较大,而企业的财务部门只是具有财务核算和汇总的功能,这样的职能分配导致企业在纳税筹划问题上只重视研究战术忽视战略决策的研究。

(二)纳税筹划流程设计不科学

目前企业纳税筹划在财务设计上相对比较分散,主要只是关注个别案例,缺乏从整体性和逻辑性的规划考虑。就纳税筹划作为简单问题设计而言,实质上就是对纳税筹划个别案例“节税”最大化的分析与比较,问题的分析模式也无非是“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比较结果——修正方法”的直线结构,其中并没有涉及企业战略、企业目标等综合性的问题。纳税筹划是企业重要的决策内容,因而在筹划决策时不单单要考虑“节税效益最大化或者节税成本最小化”的问题,还需要对纳税筹划问题复杂化情况的处理,即使企业克服了当前存在的问题,新的问题也会接二连三的出现。首先,企业信息在组织传输时候可能会失真;其次执行员工对自我否定的方案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抵触心理,很难选出能够解决问题并执行方案的人选;最后由于复杂问题处于不断变化中,企业无法准确的确定变化中的要素对外部环境影响的程度大小。综合上述情况可知,企业选择最合适的纳税筹划方案只是凭借经验是远远不够的,规范纳税筹划流程的设计可以保证上述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

(三)纳税筹划操作性不强

目前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识水平和运用能力整体较差,缺乏一定的拓展广度和深度,容易受到外界影响。首先企业主要采用改变开票时间和方式来做高存货和低应收款,减少坏账准备等筹划手段的运用;其次企业在结构组成上相对较为偏重于对税收优惠中涉及地域和技术优惠的运用。这种做法不仅容易使与之相关的客户产生反感和抵触的情绪,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和客户沟通障碍,还会因税法变动和税务机关的不信任而使纳税筹划活动的深入开展遭到限制,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筹划的要求。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建议和措施

(一)准确把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

纳税筹划是对纳税行为的合理规划,并不是违法的行为,是一种合理的规划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或多或少很容易在筹划的时候造成违法的漏洞。为了防止这种损害企业利益甚至葬送企业前途的事情发生,企业和其他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学习理解,同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未来发的发展规划。此外还要认真分析企业的经营外部环境和政策环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综合这些因素来进行纳税筹划,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造成直接影响。

(二)正确区别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

企业要正确区别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的目的是一样的,都可以减轻企业的纳税压力。但是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一个是合法的一个是非法的,纳税筹划和税法的要求是相同的,纳税筹划是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纳税筹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国家法律的功能。偷税漏税是一种违背法律,违背纳税精神的行为。因此二者从本质上是有着区别的,不可以相提并论。然后在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纳税筹划存在着很大的误解,这些企业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偷税漏税,有着这样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就会错误地将纳税筹划行为变成偷税漏税。企业的纳税行为和税务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为了避免企业偷税漏税事情的发生,税务机关要对企业进行时时的监管,企业也应该与税务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尝试从税务机构的角度去理解国家机关的税务法律、法规,尽量避免自身的纳税筹划行为与税务机构的要求产生不必要的分歧。

参考文献:

[1]王娟.浅析企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J].经济研究参考,2011(4).

[2]徐冰.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策略[J].财会通讯(理财版),2011(7).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9

对“税收筹划”概念的定义,目前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我们可以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统筹策划,达到降低税负目的的经济行为。

一、纳税筹划存在的原因

1.税收政策的差异

如: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政策不同。

如: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另规定一档低税率为1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11日表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2.税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2个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8个。2008年将是改革至关重要的一年。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全面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资源税费制度、研究制定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方案等重大税制改革列入2008年改革日程。

随着改革触角进一步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国最大的两个税种延伸,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步入实质操作阶段。在这一轮改革浪潮中,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物业税等税种改革也将在2008年进一步推进。

现行税法主要有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地方性规范文件构成,正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

3.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草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如: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旧税法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优惠格局,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实施过渡性优惠政策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25%,企业设立时则可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合理设立。

4.边际税率的运用

某些税种按不同档次的税率征收,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一定的费用标准后,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为纳税人合理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筹划达到不纳税、少纳税、延迟纳税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节税目的。

二、案例分析

我们通过一个非常有启发性的失败的税务筹划案例,来分析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和运用。

1.案例背景

某物资企业主要负责为某铸造厂采购生铁并负责运输。策划的筹划方案:将为铸造厂的生铁采购改为代购生铁。由物资公司每月为铸造厂负责联系4000吨的生铁采购业务,向其收取每吨10元的中介手续费用,并将生铁从钢铁厂提出运送到铸造厂,每吨收取运费40元。通过该方案节省了因近亿元销售额产生的税收及附加,对于手续费和运输费只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

年末,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物资企业的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生铁销售额较上年同期显著减少;而“其他业务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且每月有固定的4万元手续费收入和16万元运输收入。经询问记账人员,并到银行查询该公司资金往来,证实该企业经常收到铸造厂的结算汇款,也有汇给生铁供应商某钢厂的货款,但未观察到两者间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代购生铁业务不成立,属涉嫌偷税,要求该物资企业补交了近千万元的增值税。

2.相关政策法规

财税[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只对手续费和运输费缴纳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进口货物则为海关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3.案例分析

该企业的账务处理不能清晰地反映其与铸铁厂、钢厂三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使得税务人员有理由认为上述业务违背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的规定,从而不被认可是代购货物业务,其收取的手续费、运输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案例启示

(1)会计核算要规范。误区:会计处理模糊是应付税务检查的好办法。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本案例就是由于该公司对代购业务没有规范的会计记录,没有可靠的资金往来记录以证明物资公司没有垫付资金,税务检查人员不认可代购业务,从而使得一个很好的筹划方案失败。

(2)科目设置要符合实际需要。在本案例中,该物资公司可以自行设置“代购商品款”核算代购业务的经济业务,方便税收检查人员检查。

(3)形式要件要合规。本案例的败因在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不垫付资金并不代表不做业务,在本案例中,只要在会计记录中做到在未收到铸造厂资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钢铁厂货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同时还要和铸造厂签订代购合同以证明代购业务的存在,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三、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总结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对税款的合法节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区别纳税筹划与偷逃税款行为的本质和关键所在。

2.考虑成本效益。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重视分析对纳税人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和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充分考虑到对未来的税负的长远影响。

3.具有可行性。是事先的科学规划与安排。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它是税收筹划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4.综合衡量与周密部署。税收筹划不仅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也与经营有关,是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后效益。切忌简单地模仿,必须注意地区差异、行业差异、企业规模差异与性质差异、经营环节差异收入来源与征收方式差异等。

5.形式要件要合规。相关会计记录的形式要件必须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10

1开设《纳税筹划》课程的意义

纳税筹划(taxPlanning)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taxsaving)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纳税筹划是增值性的经济行为,其最终目的是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逃税和骗税,合法的操作程序和目的是其基本前提。

1.1帮助学生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

合法性是纳税筹划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逃避税行为的基本标志。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体现在其行为是在尊重法律、不违法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学生学习《纳税筹划》课程以后,能够熟练掌握税法专业知识,合理避税,选择低税负方案,积极利用税收政策调整纳税人经营行为。

1.2帮助学生更好地完成税收策划

在经济活动运行机制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以后,才缴纳所得税;在财产取得以后,才缴纳财产税。学生可以利用《纳税筹划》课程的知识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在纳税前事先做出策划。同时,税收规定是有针对性的,因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学生可以利用知识为纳税人选择低税负的机会。

1.3帮助学生强化风险意识

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风险,是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因各种因素的存在,无法取得预期的筹划结果,并且付出远大于收益的各种可能性。学生在学习税收的基本理论之后,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的特点,所以纳税筹划与任何一种谋求经济利益的管理活动一样,也存在风险,特别是纳税筹划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或筹划的方法选择不当,或筹划主体专业水平有限时,纳税筹划的风险不可避免。

2《纳税筹划》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2.1学生不重视《纳税筹划》课程的学习

《纳税筹划》课程涵盖了税收的基本理论和企业涉税实务,而会计学专业的主干课程科目繁多,学生往往将学习的重心放在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等专业课上。《纳税筹划》课程的开设时间较晚,而且课程的独立性较强,主要是应用一些计算税种的方法,区别于其他具体的会计课程。包括涉税处理、纳税申报和税务策划等。很多学生认为《纳税筹划》课程不重要,甚至认为《纳税筹划》课程涵盖在《税法》的教学之中。

2.2缺乏纳税筹划实践教学

《纳税筹划》课程的实践性较强,但是目前大多数高校较为重视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教学。在我国,各种税种的筹划都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尤其是所得税,在对其进行筹划时,所受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很多种,如采用低税率、税收优惠、缩小税基、延期纳税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相对额和缩小绝对额。但是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往往将纳税方法笼统地讲解,并没有结合实践的教学平台进行说明,让学生充分领会纳税筹划为企业带来的巨大意义。

2.3《纳税筹划》课程教学与其他相关的会计学课程脱节

《纳税筹划》课程的教学必须以会计学其他相关课程作为前提,但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并没有将其与其他相关的《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课程紧密结合起来。例如,《中级财务会计》中的折旧计算方法的选择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而固定资产折旧产生的成本在生产型企业的产品成本中占相当大的比重,所以选择合适的折旧计算方法在纳税筹划中的意义举足轻重。同时,存货计价方法、债券溢折价以及投资的方式都能够影响税负。但是,由于《纳税筹划》课程的教学缺乏与其他课程的紧密结合,导致学生在学期结束难以独立地运用知识有效地进行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达到节税的目的。

3《纳税筹划》课程教学的改革方向

3.1提高学生对《纳税筹划》课程的重视程度

资金、成本和费用是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的三大关键要素。税收筹划是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围绕资金展开的。而资金运动是财务的中心,特别是合理避税能够有效地减少税收,越来越受到广大企业的重视。教师应该充分引导学生认识到企业开展税收筹划不仅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对其财务管理也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目前税务筹划在西方社会早已深入人心,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把它作为节约税收成本、增加税后收益的重要手段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该引用案例使学生逐渐加深认识,了解税收筹划岗位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能够在实际财务工作处理合理避税业务核算、填制各类纳税申报表及进行涉税账务处理。

3.2加強纳税筹划的实践教学

目前,该课程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没有达到一致,有些学校甚至完全没有进行纳税筹划的实践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学校应该构建纳税筹划的模拟教学平台和增加学生的课外实习。税收筹划是实际的财务业务,学生必须将课堂的理论知识与模拟实践结合起来。高校应该建立模拟实验室,模拟企业的实际纳税业务流程,使学生担任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并时不时地进行角色替换,完成公司的纳税业务。由此可以帮助学生在充分理解知识的基础上,按照实际企业的纳税流程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3.3采用灵活的教学手段

在讲授《纳税筹划》课程时,教师应该灵活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例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录视频,并上传到网络提醒学生预习。在网络视频中主要包括课程的重难点,要求学生翻阅资料,提前预习做好准备。教师需要使用最新的企业纳税筹划案例,帮助学生增加学习积极性。课堂的时间主要用于师生之间的互动和讨论,甚至可以让学生主讲某些知识点,让学生尽量在课堂上通过各种教学方式理解重要概念以及重要方法的应用。尤其是可以利用最新的微课和翻转课堂来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

《纳税筹划》课程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如何针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法,最大限度的利用税法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使企业的利润达到最大化。国家教育部倡导地方高校向应用型本科教育转型,特别是会计学等应用型学科应该重视《纳税筹划》课程,使学生具备独立处理税收筹划业务的能力。

参考文献: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11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应用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

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就是说,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作税收筹划的文章。而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企业折旧的方法很多。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而快速折旧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比如,国家有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可采取直线折旧,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甚至作为一次性费用扣除。这样,对企业来说,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的话,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具体地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取决于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又是经验的估计值,可见对折旧年限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人为因素。这就对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起到了帮助,因为缩短使用年限有利于加速资本的回收,可以使后期的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的利润后移,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推迟了缴纳,相当于得到了无成本的贷款,特别对大型企业更是如此。

2.利用坏账损失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冲销法和备抵法。哪种方法对减轻税负更为有利呢?

例如,A公司1996年1月销售产品15000件,单价80元,货款未收到。若采用直接冲销法处理,结果如下:1996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应收账款 1200000

贷:销售收入 1200000

1997年核准为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管理费用 1200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00

若A公司采用应收账款余额比例法,提取坏账比例为3%,公司如果采用备抵法处理,结果如下:1996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3600?

贷:坏账准备 3600

1997年确定为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1200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00

由此可见,采用备抵法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利用税率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在实行33%基本税率的基础上,还实行18%、27%两档优惠税率,给我们的税收筹划又提供了一个思路,我们应在适用税率的边缘地带在合法可能的前提下,降低适用税率。

某企业在12月20日概算一年的所得情况,发现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万元,企业便做出决定,将原计划第二年购买的微机及软件,改于本年度购买,支付费用1.5万元,这样,便使本年的应纳所得税额由原来的3.3万元(11万元×33%)降低为2.565万元,节税0.735万元。

二、税收筹划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应用

近年来,随着老百姓的收入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也成了大多数人常涉及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的税收筹划就成为生活中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如工资薪金所得,它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何有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自然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具体技巧有很多, 例如,实行双薪制的税收筹划。

个人取得的“双薪”,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指按国家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必要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1600元的,应该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广东信达利公司税务总监2003年12月获得工资所得7000元。因该年纳税管理和纳税筹划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公司当月拟发放年终奖25000元给他。为合法节税,该公司采取将年终奖中5000元作为“双薪”,其余20000元作为奖金。

(1)纳税筹划前 ①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1600)×20%-375=705(元);

②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25%-1375=4875(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05+4875=5580(元)。

(2)纳税筹划后 ①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1600)×20%-375=705(元);

②“双薪”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5%-125=625(元);

③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375=3625(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05+625+3625=4955(元)。

以上两方案比较,后者比前者少纳个人所得税625元(5580-4955)。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论述,我们可以体会到税收筹划会给企业带来节税的好处。对此,本人认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说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不断增强了。本文对税收筹划在企业的具体应用进行的探讨,将有利于企业微观发展,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尽量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给企业带来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利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12

Key words: tax planning;supply-need curves;risk control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8-0064-02

0引言

经济学中,针对经济人有一个特定的假设,说他们是理性的,而这个假设反映在纳税上,就代表她们呢具有“纳税理性”,正是出于这种理性选择的行为规律,各种形式的税收筹划活动已在各地悄然兴起。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许多企业或是有意或是无意,所采用的方法大都是不合法或是不合理的,且带有很大的风险性。而且这些做法引起的再分配效应也影响了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得小于失,整体使得全社会福利减少,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破坏了国家宏观税收政策的落实。本文将探讨税收筹划的理论必要性和意义,同时分析税收筹划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1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属于企业理财的范畴,是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和政策导向,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tax savings)利益或税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企业财务筹划活动。从目前的研究来看,人们更多地是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特征以及于国家、企业和社会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论证其必要性。税收筹划在理论上是否成立,单纯从税收筹划的特点和现实意义来认识是很不够的,有必要进一步从理论上阐明税收筹划存在的客观理论基础。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的最大的好处可能还不在于纳税减少带来收益增加,对企业来说更具意义的是通过改变企业的成本函数,使企业在市场上获得降价优势。企业享受保本点降低带来的灵活性,具备了更大的竞争力,可以挤垮对手。并且税收筹划还将消费者剩余扩大到新的水平,买方、卖方都可因此得益。

2税收筹划的风险

所谓税收筹划风险,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因各种因素的存在,无法取得预期的筹划结果,并且付出远大于收益的各种可能性。通俗地讲就是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法规具有时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有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税收筹划风险的主要表现及产生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政策风险税收筹划利用国家政策节税的风险,称为政策风险。政策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该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筹划人对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时调整经济结构,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总是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作出相应的变更,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及时地补充、修订或完善, 不断废止旧政策,适时推出新规章。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而政策的这种不定期性或时效性将会对企业的税收筹划(特别是中长期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

2.2 操作风险由于税收筹划的固有特点是与“法”共舞,即税收筹划经常是在税收法规规定性的边缘操作,以帮助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加上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层次多,立法技术不高,不仅法规内容存在着很多模糊之处,而且法规之间还有一些冲突或摩擦,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难以准确把握,这就给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带来了很大的操作风险。从实践中看,操作风险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如因残疾人员比例不足而享受了福利企业优惠,因利用再生资源的比例不足而享受了有关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等。二是在系统性税收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形成税收筹划的综合运用风险。

2.3 认定性风险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但是,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最终认定。即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真正符合法律精神,需要由税务机关最终裁定。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

2.4 成本性风险任何一项经营决策活动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经营者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另一方面决策与筹划本身也需要耗费费用。税收筹划在给纳税人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为之支付相关的费用,如对企业的情况没有全面比较和分析,导致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成果;筹划方向与企业总体目标不一致的风险,从表面上看有成果,而实际上企业并没有从中得到实惠。纳税人为选择税收筹划方案而付出的税收法律政策的研究、学习费用,为实施税收筹划而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等都应当视为税收筹划的费用。如果纳税人寻求税务机构为其进行税收筹划,则该税务费用就是筹划费用。自然,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就面临着成本性风险:筹划成本可能会大于筹划收益。如果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费用大于筹划收益,即使税收负担降低了很多,纳税人仍然必须承担因筹划而引发的风险和损失。

3税收筹划风险的控制

由于税收筹划目的的特殊性,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面对风险,筹划人应当主动出击,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3.1 及时系统地掌握税收政策,不断调整税收筹划方案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断地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密切关注税收政策调整,甚至还要预测经济发展与税收政策调整的变化趋势,注意全面把握税收政策,切勿抓住一点,不及其余。

3.2 加强培训,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业务水平包括财会人员在内的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是决定税收筹划质量高低与成败的重要因素。一般说来,如果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较高,对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政策与业务比较熟悉,那么筹划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纳税人要化解税收筹划的风险,确保税收筹划成功,就必须加强对包括财会人员在内的从事税收筹划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以使他们精通税收政策和会计业务知识,并了解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既能制定正确的筹划方案,又能正确地组织实施税收筹划。

3.3 积极寻求当地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税务机关是国家法定的税收征管机关,负有税法宣传的义务,对纳税人提出的疑问以及相关政策的咨询必须无偿地提供服务。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是规避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

3.4 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实现收益最大和成本最低的双赢目标

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同时还要将税收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所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

3.5 转嫁税收筹划的风险寻求筹划不仅仅是提高税收筹划权威性、专业性与可靠性,确保税收筹划的最好选择,而且也是转嫁税收筹划风险的最好选择。按照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税务机构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时给纳税人造成损失,如果该损失是由税务机构的责任所引起的,那么税务机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将税收筹划的风险转嫁给了税务机构。当然,纳税人需要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收益。因为税收筹划交由机构操作,纳税人可能要支付一笔不菲的“银子”。

4结论

企业选择税务筹划不仅直接会减轻企业税负,而且由于减少成本,会增加收入。它不仅令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增加了社会福利,是一项多方受益的策略。但是纳税人必须对税收政策和法律有充分的理解,正确地进行税收筹划,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的成功。如果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政策的理解有误,而实施所谓的“税收筹划”,必须承担由此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承担税收筹划的风险。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减少纳税风险,纳税人有多种选择,比如说选择较好的税务机构,借鉴报刊介绍的税收筹划案例等。不过,纳税人不能简简单单地直接套用,而必须针对本企业的现状,有选择地借鉴,并留意筹划案例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是否还适用。

参考文献:

[1]潘雷,曲晓辉.论长期股权投资财务决策的税务问题[J].税务与经济,2006,(1):2-6.

[2]李晶.基于税收筹划角度的纳税服务体系创新[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0,(1).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篇13

1 纳税筹划的基本定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节税的一种财务管理手段,它被人们取了一个好听的名字,称之为“皇冠上的明珠”。纳税筹划的定义是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和缴纳费用,防范、减轻甚至化解纳税风险,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保障而进行的一切筹谋、策划活动。与此同时,纳税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①要树立法制意识,按照法律依据进行纳税筹划;②对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对于同一个纳税主体能够提出多种有效的纳税方案,从中做出正确的决策;③纳税筹划方案应确保能得到税收主管部门的认可,否则,纳税主体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管理方法和原则

2. 1 纳税筹划的风险性和管理方法

2. 1. 1 纳税筹划的风险性

①主观性:纳税筹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我国纳税人的主观判定来决定的。②条件性: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在一定的现实条件下进行,即内部和外部条件。其中,内部条件是指纳税人的各种经济收入来源,外部条件是指纳税人所适用的财政政策。③法律法规的不完整性:任何一部法规都存在普适性和局限性,我国人口众多,工作种类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各不相同,这就导致每一个纳税人的经济活动都是不同的,经常会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此时如果“打球”这恰恰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也会让税务机关说纳税人的这种行为是偷税逃税,从而让纳税人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对人身造成伤害。

2. 1. 2 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

①熟知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切勿偷税、漏税。②密切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盲目照搬。④综合衡量筹划方案,降低风险。

2. 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2. 2. 1 合法性原则

它作为税收筹划中最基本的原则,规定个人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这就要求纳税人熟知有关税收的法律,切勿因为疏漏而做出违法的事情。

2. 2. 2 利益最大化原则

它是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纳税人必须知晓个人收入中的不同收入来源的不同纳税制度,每种收入都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切勿盲目的或一概而论的进行纳税筹划。

2. 2. 3 可行性原则

它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原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必须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施,没有可行性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切都只是泡影,一切都是天方夜谭。

3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3. 1 纳税优惠政策的充分合理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若干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对个人所得的若干项目也给出了相关的减免优惠政策,主要有: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以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的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的补贴、津贴;③福利费、抚恤金、保险赔款和军人的转业费等;④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⑤所在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五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 2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筹划

3. 2. 1 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最低工资线是员工工资薪金扣除“五险一金”等后超过3500元的部分要纳税,如果员工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之比3500元多一点,这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损害个人利益,企业可以将员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工资薪金用于公共建设、福利等的支出,这样更能保护员工的个人利益。

主要措施有:①改善工作环境;②增加免费的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③增加各种工作生活补贴;这些对于纳税人而言,即使现金收入稍有降低,但是隐形福利显著升高,个人幸福感也增强,同时,也可以增强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效益。

3. 2. 2 均衡收入筹划

目前,最新的工资征收办法是“七级累进税率”,即收入低于个人起征点3500元时不用纳税,往后不同梯度的纳税比率越来越大,收入越高,相应的纳税金额越大。如果工资总额保持不变,采取均衡的方法就可以达到减少纳税。按项目发放工资的纳税人(有些月份不发工资),应该将总收入均分到12个月内。同时,在发工资和奖金的同时应遵循一个原则――“工资和奖金同时在同一累进次级,且适用的共同税率最低”。按月均发放工资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该尽量保持均衡,以免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过重。

案例一:某偏远地区由于气候条件限制,全年只有8个月工作时间,扣除五险一金后平均每月工资6000元/月,如果按月发工资,则员工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3500)×10%-105=145元,8个月总共缴纳纳个人所得税:145×8=1160元。如果单位将全年工资平均到12个月发放,则每月工资为4000元,这时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15元,全年总纳税15×12=180元,全年节约个人所得税:1160-180=980元。

案例二:某超市员工的基本月工资是 4000 元,年底还有奖金,2015 年该员工的奖金是 6000 元。如果6000元和12月工资同时发放,则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4000-3500)×20%-555=745元,其他11个月应纳税:(4000-3500)×3%=15,全年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11+745=910元。但如果把6000元奖金平摊到12个月,即每月多500元,则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500-3500)×3%×12=360元,全年节约个人所得税:910-360=550元。

3. 3 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为 20%,且以次数收税,即每次的收入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每次都支付劳务报酬,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很高,而如果按月一次性支付,则缴纳的税收也会降低。

案例三:学校聘请某人为兼职教授,每月授课5次,每次2000元,每学期5个月。若学校一次性支付工资50000元,则应缴纳税额为10000元。如果工资按月支付,则每次缴纳的额为1600元,5个月共支付8000元,减少税收2000元。

4 结 论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公民为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可以适当地进行纳税筹划,减少税收。同时,也必须注意几个问题:熟知税收的相关法律,切勿偷税、漏税,科学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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