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项目管理实用13篇

停车场项目管理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1

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民利民、政府投资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发改部门负责办理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规模,核兑企业奖励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审批和登记工作;地税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住建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手续的办理及建设质量监督;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及规划许可审批;城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查处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停车场(库)的违法违章行为;房产部门负责按规划做好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公共停车场产权登记工作;园林部门负责绿地下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协调保障以及相关费用补偿的评估工作;人防部门负责含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办理公共停车场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消防安全手续的办理及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自2012年起,在城区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除按规定享受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方面的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部门按社会停车场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其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街巷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其它商服用途以出让方式供地。

2、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商业配建优惠:(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免征除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及城区义务教育配套费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其经营权招标、拍卖以及户外广告经营等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全部纳入财政管理。执收单位征收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款书”,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涉及收费项目,除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属本级管理权限内的,经市、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省以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浮动空间的,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3)可按不高于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建商业经营面积,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3、除按规定要求配建的停车场以外,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自经营纳税之日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投资者:(1)建设规模达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50%奖励补助,以后年度逐年递减10%;(2)建设规模达300个(含)以上泊位的,三年均按50%奖励补助。

4、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设置户外广告位进行经营。5、新建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后,如停车场停车泊位未饱和,应逐步减少周边范围内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停车场立项于本通知之后完成的。2、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并纳入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正常管理的。

(三)优惠政策的申报和兑现

1、申请。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停车泊位数量、主要建设内容、估算投资及资金筹措、节能措施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单位情况等有关材料。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对提报的公共停车场项目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3、兑现。经论证可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批准证明材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中税收奖励政策,由财政部门审核兑现。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2

一、合理规划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布局

1.编制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划

为进一步适应停车发展新格局,实现停车有度、有位、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亟需进一步优化完善公共停车场总体规划布局,我市已于2016年编制完成了《泉州市“十三五”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加上2015年编制完成的《市中心城区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市中心市区公共空间地下停车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景区等人流集中地区停车服务为重点,原则上要求结合建筑布局补充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坚持公共停车设施差别供给原则,综合考虑不同片区发展要求、土地开发、交通状况等因素,古城作为停车一类区,应采取少的供应,高的收费,控制小汽车进入,引导慢行+公交出行;内环路其他地区作为停车二类区,采取略少的供应,略高的收费,平衡小汽车与公交的发展;内环路以外的地区作为停车三类区,采取较多的供应,较低的收费,适度满足小汽车的停车需求;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2.严格按高标准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为适应城市机动车快速增长的要求,2007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管理的通知》,对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了规定。2011、2015年,我市分别出台《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2015版)》,进一步提高了停车配建标准,如要求住宅单户建筑面积140 ㎡以上按1.2-1.5车位/户,商业办公按1.5车位/100㎡配备停车位,同时为留有余地,在项目的审批过程中鼓励引导开发商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采用机械停车方式进一步增加配建停车位的供给。

二、有序开展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

市政府从6月中旬起至11月中旬集中开展中心市区道路停车管理秩序问题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停车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千方百计增加公共停车泊位,从源头上治理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乱停车、乱收费问题。目的是今后规范管理,长效管理,提升市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提升中心市区城市品位和形象。

1.市场化运作,规范经营主体。

市、区两级政府对本级国有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和主干道路内停车泊位,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委托经验丰富的国有大型企业(如福建省集英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作为经营主体,以规范道路停车泊位服务,避免各自为政、乱收费。

2.智能化管理,发展智慧停车。

解决城市停车问题,要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盘活存量,大力发展智慧停车,以路内外一体化智能管理平台为核心,城市停车资源大数据平台为基础,开展路内公共停车位和路外公共停车智能化改造与接入(设备改造),其中路内改造针对占道公共车位、人行道公共车位,采用稳定性与兼容性好的“地磁+高位视频”的技术路线,路外改造针对高铁、机场、市属机构等封闭式停车场,采用“全视频+智慧道闸”的技术路线,构建“可见、可知、开放、智能”的现代化城市停车治理体系。

3.实行“五统一”,提升服务形象。

创新中心市区公共停车位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服务标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电话“五统一”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有条件的要统一工作服。

4.常态化监管,确保规范有序。

加强对中心市区停车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对符合设置停车位的空间做到“应划尽划”,科学规划立体停车场,千方百计增加公共停车位;适时组织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切实做好公共停车场(库)的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工作,对不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建设或改造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做到还库于车、还库于民。加强停车泊位设置、停车诱导设施建设和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制定停车场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建立中心市区停车场信息管理和系统,推广“泉州停车”等智慧诱导系统,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指导停车泊位电子计时缴费系统建设。对市政府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确定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数字办对中心市区停车电子计时收费系统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和竣工验收。

5.多元化建设,多方筹措资金。

一是合理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和资金筹措渠道,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或督促实施,并积极争取上级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二是辖区政府(管委会)尽快出台扶持政策,鼓励现有的停车场(库)实行智能化、机械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市区内“退二进三”企业转变功能,改造建设智能化停车场;鼓励利用城区边角地、闲置地建设智能化、机械化停车场(库)建设,以增加辖区停车资源。三是鼓励各有关单位、国有企业、社会有实力民营企业参与,多方筹措建设、改造资金。四是积极争取上级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

四、下阶段工作

1.全力以赴推进我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全力督促项目业主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抓紧前期工作,力促项目尽早开工,积极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碰到的问题,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3

0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城市汽车数量突飞猛进的增长,但是停车泊位严重不足,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却较为滞后,城市交通堵塞,影响和制约了城市发展,所以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非常重要。

1.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现状

1.1由于公共设施建设不足,停车位紧缺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的机动车化程度相对较低,政府对停车问题的认识滞后于车辆的发展速度,配建停车场不足,公共停车设施缺乏,停车场建设的历史欠账很多。近年来,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10%-15%的速度增长,城市私人小汽车每年的增长速度更是高达20%-30%,而停车泊位的建设却远远滞后。以杭州市为例:2006年底杭州主城区机动车保有量约34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19余万辆;2012年底杭州主城区机动车已超过95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超过75万辆;五年多私人小汽车增加294%,年均增长超过35.0%,使城内大大小小的街巷都塞满了汽车。而同期主城区各类停车泊位不足40万个,停车位十分紧缺。

1.2政策不明朗,建设资金缺乏

目前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在一些大中城市中未被列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因此,对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资者而言,不能享受有关基础设施方面的优惠政策。停车场建设资金较高,回收周期长,经济效益偏低,长期以来都是政府补贴项目。因此,如果没有政府优惠政策的引导,公共停车场建设则难以有充足的资金保障。

1.3缺少统一法规约束,停车场管理混乱

停车业管理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很多政府职能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与配合。而目前我国由于缺乏一部权威性的统筹停车业管理和监督的全国性法规,导致诸如停车业整体规划布局、停车场经营与建设等全局性的问题难以从法律层面贯彻和落实。

2.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建议

2.1 加强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

停车场发展规划布局, 要与城市整体规划布局协调统一。应借鉴发达国家大中城市停车发展的成熟经验,制定并不断完善城市停车场发展规划,确立以“发展配建停车场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场 (库)为辅助,路面(占道)停车场为补充”的建设原则。在城市规划中,要预留停车用地,合理布局公共停车场并适当调整配建指标;对不同区域,区别对待停车问题;统一编制临时占路停车规划方案,以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

合理确定停车泊位规模与分布。在制定大容量快速公交体系规划,停车换乘系统同时,要对城区的居民、单位、商业机动车拥有量及其使用情况做科学预测。结合其它设施综合布置,进行配套建设公共停车泊位需求数量与规模;充分考虑和预留与公共交通、对外交通枢纽之间衔接的公共停车场,为未来综合交通体系构建预留发展空间。

结合城乡改建发展,增设交通枢纽地的公共停车场。由于老城区一带以前的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不足,导致目前居民、单位、商业泊车位匮乏,因此,应当在改建过程中考虑公共停车专项规划确定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停车方式,增加地下停车泊位,使国土资源充分利用。

2.2加强资金保障,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发展专项基金

为促进公共停车场(库)的发展建设,要加大建设资金的保障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议适时建立停车建设发展基金,其来源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拨入财政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每年划拨一定的启动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运营。 二是停车场建设补偿费。上海市在这方面的已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即对于不能解决配建停车场或将停车场挪作他用问题的单位和部门,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补偿(差额)费,纳入停车场建设专项基金。三是占道停车收入及违章停车罚款收入。对于中心城区占道停车,建议采取类似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方式予以放开经营,特许经营收入纳入停车发展基金。另外,对于停车建设基金的使用,必须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主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用于补贴或建设停车场,严防资金被挪用。

2.3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

推进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除了政府加大建设力度外,还要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扩大建设途径。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公共停车场建设,建议将本属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内容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地方政府统筹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其具体政策可以包括:一是对停车场建设用地,给予按工业用地评估出让或直接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并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政府净收益部分。二是地方财政部门对于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贷款资金,可根据其额度的不同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对于社会资金投入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时期内免征或减征房产税、停车服务收入营业税的优惠。三是对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停车场涉及缴纳的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园林绿化费、拆迁管理费等收费予以免缴,电力、自来水、供热、消防、通讯、排水等项配套工程和建设费,由地方政府出面进行协调,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一定额度减收的优惠。四是根据停车区域类别划分,给予每个停车泊位建设适当的财政补贴。杭州市于2012年出台了《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吸引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办法》明确了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的类型:一是按照政府规划批准选址,新建及改、扩建的单独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库);二是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的新建及改、扩建;三是已建成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申请对社会开放。《办法》还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投资公共停车场(库)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等,在经营年限内可按规定自主经营收费,并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及政府定额资金补助。例如,对独立纳税企业,根据公共停车场(库)的经营收入,给予一定的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等;对纳税有困难的,还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除此之外,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向国土资源、住保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

3.公共停车场管理建议

3.1建立健全停车场建设管理的全国性法规

目前,上海、深圳、厦门等许多大中城市均已出台了有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但有关停车场 (库) 管理的全国立法工作尚属空白。全国性管理法规的缺位,不利于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停车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因此,建议借鉴日本和香港地区的经验,尽快研究制定全国性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与停车管理条例》,以改变目前停车业规划建设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

3.2按照停车设施的性质、地点、时段的不同制定差异收费标准

在停车收费价格管理方面,建议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库),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制定差异性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 ,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段,并按照同一区域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的上浮标准。对于占道停车,应采取按时和按次收取相结合的方式,采用按时收费的,应当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实行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超时罚款的办法计费。同时缩小地上停车和地下停车场的收费差价,利用价格杠杆把地上的车辆分流到地下,以有效引导机动车主减少占道停车,努力缓解由占道停车所引发的交通拥堵等诸多社会问题,进而促进城市和谐。

3.3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公共停车场管理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4

1、缺乏静态交通专项规划的指导。城市建设,规划先行。停车问题也一样。由于我区原本是座小城市,一个分区规划加几个控制性详细规划就可以包打天下。虽然在发展过程中也先后编制过几个重要的专项规划(道路、供水、排水、电力、河道、绿化),但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这些规划已难以适应多样化需求、专业化供给、精细化管理的现代城市发展要求。如原先编制的城区道路交通专项规划,主要以动态交通为主,静态交通为辅,难以指导城市的停车设施建设,以缓解日益严重的停车难问题。

2、规划难以做到有效实施和控制。虽然城区缺乏静态交通专项规划,但在控规和道路交通专项规划中也明确了一些停车设施用地。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规划难以顺利实施。到目前为止,城区还没有一座规模适度、设施现代、布局合理的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预留的停车场用地,不是调整位置,就是改变用途。同时,部分公建项目执行规划不严,改变建筑性质导致停车设施不足。如三江购物超市和二轻大厦,本应作为地下停车设施的,却被用来经营;世纪联华超市,将原来普通的商业用房改成大型超市,也诱发大量的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

3、机动车停车设施泊位不足。停车供给与需求的失衡,是引发停车难的直接原因。目前,历史欠帐较多的中心区大型的商业、行政办公、餐饮娱乐等地区以及部分建成年限较早的居住区,是我区停车难问题最严重的地区。据统计,近年我区小汽车拥有量急剧增加。截至今年7月份,我区各类机动车总量约为36.5万辆(包括摩托车及汽车),其中汽车约17.2万辆。城区范围内汽车数量约8万辆(其中私家车约3.7万辆)。而城区现有车位,包括公共停车位、配建(居住、商业、办公、影剧院、图书馆、体育馆)停车位及路内停车位三部分在内,共计约3.67万个。停车设施严重不足,缺口达50%以上。其中各社区拥有的停车位只有2万个左右,无法满足住宅小区私家车的需要;部分早期建设的公共建筑,其配建的停车设施自给率也偏低。主要体现在城区的核心商业地段,如市心路、人民路等道路两侧,大部分酒店、娱乐服务设施、商贸设施和医院、行政服务、银行等单位,自身配建的停车设施均无法满足外来机动车的停车需求。

4、停车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一方面城区的公共停车场闲置。前几年,政府在老城区东、南、西分别建有三个公共停车场。但由于老城区核心区块还没有发展到交通瘫痪的地步,通过违规停放仍能挤占出有限的停车容量,在停车习惯的驱使下,车主不愿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导致老城区公共停车场没有得到有效的的利用。如人民路哺坊停车场,现已改作公交停靠站。另一方面城区核心地段一些配建的停车场也没有充分地利用。商业中心周边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边是拥挤的街道,一边又是停车泊位“门厅冷落”。如市心广场地下停车库有130个泊位,永兴公园有105个地下停车泊位,常常是地面停满车,地下的停车位仍有空闲;再比如恒德心意广场的地下停车泊位达到900个,但其内部停车利用率非常低,反而是广场附近的一些道路,包括金城路(人民广场段)在内却有大量的机动车违法停放;四季花城等新建住宅区也存在类似情况,小区周围道路停满车辆,而内部停车设施却有所闲置;另外,各企事业单位的停车设施在夜间也都未充分利用。

5、乱停车现象较为普遍。客观上,城区交通还没有达到难以收拾的地步,严管的氛围也没有形成,人们违规停车的成本较低,再加上从城市人向都市人转变的过程中,人们的自身素质也难以适应都市生活。在停车上,大部分居民还是图省事、怕跑路,仍习惯于乱停乱放,还有部分为省钱而不愿意停放到公共停车泊位中去。这种做法降低了现有停车泊位的利用效率,妨碍了城市的动态交通,使城区的“两难”问题雪上加霜。

二、造成中心城区停车难的原因分析

城市停车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停车设施的建设跟不上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外,现行的城市建设和经营模式也是导致停车难的深层次重要原因。

1、机动车的增长远高于停车设施的建设速度。近几年,我区机动车总量持续增长,特别是私家车拥有量呈爆炸式增长趋势。2004年,城区私家车的拥有量为1.38万辆,2009年7月就增加到了约3.7万辆,年均增长率超过20%,4年将近翻一番。按照同期4街道共8.27万户户籍家庭人数计算,城区家庭私家车拥有量已达44.7辆/百户。在当前国家将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促进汽车生产销售的政策刺激下,参考中等发达国家一般的家庭汽车拥有量为约80辆/百户。预计未来5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区的私家车,仍将维持快速增长。按照20%增长率计算,4年后我区城区内的私家车拥有量就将达到7.6万辆,平均每百户92辆。而同期,公共停车场受限于政府财力、土地等压力,对它的投入必定是不会大幅度增加的。远远落后于车辆增长速度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对于数量日益壮观的汽车一族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大部分的停车设施还是必须靠公共建筑、住宅小区自身配建及部分道路内临时停车位来提供,但仍无法满足私家车各种情况下的停车需求。

2、高强度开发诱发了停车需求无限量地增加。城市新建开发项目的区位、性质、规模和规划技术指标参数的不同,所吸引的交通流量和需求的停车泊位也是不同的。显而易见,大型超市、商业办公、餐饮娱乐等商业项目和住宅等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其所吸引的交通流量和需求的停车泊位远大于其他城市建筑。而建设开发强度越高,其吸引的交通流量和需求的停车泊位也就越大。我区编制的各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通过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交通量、公共开放空间等情况,确定出了城市各地块的功能性质和规划技术指标等内容。但在实际的城市建设中,往往由于政府需要资金平衡等原因,提高了规划确定的技术参数,对某些地块的性质进行了改变,从而诱发了大量的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如新区旺角城原来规划中为中学和小学,容积率也不高。但政府在考虑需平衡杭发厂“退二进三”的拆迁成本及从该地块收取较高的土地出让收益后,将地块性质改变为商住,并提高容积率,使得地块建成后的停车需求,将远大于原先规划编制时的预测。又例如旧城改造梅花楼城中村项目,因政府给予当地社区进行自我改造经营的政策,社区考虑到平衡资金压力,要求进行高强度开发,容积率由原先控规中的1.5提高到3.5以上,若考虑基本户型(150㎡)不变,则建成后的常住户数将会从原先规划预计的678户增加到1348户,大大地超出了原规划停车设施的需求。这与老城控规提出的“转移功能、降低密度、改善环境、缓解交通”的方针是大相径庭、背道而驰的。这种高强度、大容量、掠夺式、毫无节制的城市建设开发模式,不仅仅使停车难问题日益加剧,也将使治安、卫生、环境污染等各种城市病恶性暴发。

3、核心区块高级差地租造成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现实性不强。无论我区抑或是其他发达城市,城区内公共停车场都是严重不足的。如我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非常缺乏,加上在建的劲松小学、洄澜小学停车场,不到1000个泊位,仅占需求总数(3.67万个)的2.5%。上海市的静安区,户籍人口33万人,汽车7.4万辆,其7.62平方公里的建成区范围内,共有机动车停车泊位2.29万个。其中配建停车位有2.16万个,占94.5%,路内停车位848个,占3.7%。整个区内没有一个大型的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地,只是见缝插针式布置了4个公共立体停车库(社会投资),总车位仅407个,占全部停车泊位的1.8%。

一方面是公共停车场缺乏的事实,另一方面也未出现地方政府利用核心区块内的土地建设大型停车设施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高级差地租造成的。政府对核心地块的高投入形成了高级差地租。目前,我区核心地段的商业及住宅级差地租约为100万元/亩;市一级地段级差地租为600万元/亩;上海是中国级差地租最高的城市,南京东路中心地区的级差地租高达世界城市中的第三位,超过1400万/亩。高级差地租使得土地的开发成本不断攀升。我区城区“退二进三”土地的收储成本达每亩150万元左右,中心区块收储成本已高达每亩1000万元左右。如牛角湾7.78亩,安置费用达7025万,平均每亩903万。从城市进入大规模开发开始,土地出让金事实上已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又需要政府大量资金的投入。目前,我区在建的地铁1、2号线、“12881”道路交通工程等急需大量的资金,财政压力非常大。加上旧城拆迁成本也不断攀升,政府在最终平衡资金等各方面因素后,很难将拆迁出的空地,拿出来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公益设施。如前不久公开拍卖的原十一中地块,其土地面积共约37.8亩,最终拍得价为4.78亿元(其中收储成本近2亿。这块土地属划拨用地,如为出让地块,其收储成本远远不够)。除去收储成本,政府从土地出让中获得一定收益。若此地块政府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公益设施,不仅土地收益没有,财政还要追加资金进行建设。两种做法,对财政影响大不相同。另外,值得关注的现实状况是,目前各城市政府大多实行的是赤字财政政策,城市的运作都是负债经营。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各城市政府,特别是大城市,均不可能拿出核心区块的土地进行公共停车场等各种公益设施的建设。停车难的的问题,还将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内长期存在。

三、外地缓解停车难问题的经验借鉴

经过实地考察,主城、上海静安区等地在解决“停车难”问题的措施和方法上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之处。

(一)主城区

市委、市政府为破解停车难问题,于08年7月1日起颁布《关于破解“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正式开始实施“停车新政”。可借鉴措施有如下几点:

图为区的公园半地下公共停车库

1、有计划地开发公园广场地下空间。制定了《市停车场建设三年计划》,充分考虑开发中心城区公园广场的地下空间,计划实施武林广场地下停车场、吴山广场绿地地下停车场(地下或地下机械式)、钱江新城望江公园停车场(地下)、市民中心公园停车场(地下)等共4000个停车位。如已建成的区钱塘江沿岸的公园设置了半地下公共停车库,共计200个泊位。

图为区阿里巴巴总部配建的楼宇式停车库,地上8层、地下1层,车位总计1000余个。

2、推出社会力量建公共停车设施。设立专项资金,专门补贴社会资本对停车产业的投入,目前已有1亿元专项资金到位。社会力量投入的专有公共停车

图为香港某大厦配建的多层停车库,地上1-2层为商业,3-6层为配建停车库,6层以上则为办公。

设施、超标准建筑配建停车场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专用停车场设施等三类停车场设施可以申请补助。按建设安装成本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不同类型停车设施一次性给予每个车位4000-20000元资金补助。专有停车设施的运营也可享受一定优惠。

3、建立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为解决公交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推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以提倡绿色交通出行。现主城服务点已增至350个,共投放1万辆车,2009年的目标是达到2000个服务点,5万辆车的规模。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小汽车的使用,对缓解城区交通拥堵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二)上海静安区

静安区地处上海中心城核心区,建成区面积7.62km²,全区户籍人口33万,是上海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随着土地的高强度开发和城市机动化的快速发展,其静态交通停车矛盾非常突出。该区解决停车矛盾的措施和方法对我区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1、建立专职机构。为进一步深化交通管理职能,提高区域交通运行效能,于2006年上半年成立了静安区交通管理中心,专门负责本区域的交通设施建设、公共交通管理、停车场(库)管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及相关规划的编制等工作。

上海静安区筒形机械式公共立体停车库

2、采取区域差别政策。上海市静态交通规划采取“行车—停车”均衡发展和区域差别化供给战略,“中心区从紧、区适度、郊区满足”的规划原则。静安区作为中心的中心,停车场的建设和规划都充分体现了“从紧供给”的原则。《静安区综合交通规划》的停车场规划遵照停车泊位从紧供给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补充。现状停车泊位共2.29万个,规划至2020年3万余个,仅新增7000多个,其中90%为配建;现状公共停车场仅4处407个停车泊位,规划新增15处(新增泊位1983个),没有大型公共停车场,均是100个车位左右的小型停车库。

3、发展公共交通。完善与区域的公交换乘系统。现有地铁2号线贯穿东西,站点2个;公交线路80条,公交线网密度达到25.9KM/KM²,站点服务半径300m覆盖率为100%。规划增加4条轨道线10个站点、3条公交专用道、3个大型公交换乘枢纽,以推进中心城区“停车—换乘”系统的构建。

4、建立停车诱导分级系统。2004年底正式开通停车诱导系统一期工程,全面实现信息系统联网,分三个层次进行诱导,共23个点,共覆盖了2356个停车泊位。实施后,提高了泊位的利用率,被诱导的停车场(库)的营业收入明显提高,部分被覆盖的停车场(库)年均营业收入提高了15%—20%。

(三)国外发达城市

新区建有地下停车场,共计泊位2.6万个。

1、巴黎:人在楼中车停地下。巴黎新区划分为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地面上高楼鳞次栉比,行人穿梭往来于绿地、喷泉和雕塑之间,但绝见不到车辆的踪影;地下部分则是地铁站、公共汽车站和地下多层停车场(2.6万个停车泊位)遍布其间。从地下通往地上基本由电脑和自动扶梯完成运送任务。新区的规划设计从某种意义上适应了“汽车时代”的要求,并提供了现代化新型城市建设的一种模式。

2、柏林:合理规划化解难题。科学的管理是解决停车难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德国,最主要的停车场地并非停车场或停车楼,而是马路两旁。除了一些车流最大、路面狭窄的交通要道外,绝大部分马路两边都可停车。柏林市为充分、有效利用道路现有空间,交通管理部门按交通流量大小分时间、地段规划了各种形式不一的停车带。不仅有限时和不限时停车带,还建有白天收费、夜间免费和全天免费停车区。

3、东京:有建筑就有停车场。日本停车场的建设非常发达,有家庭式私家停车场,独宅独院的门前或房侧,在地皮允许的范围内,建有2~3个或多个停车位,自用之余,向邻里出租,能增加一笔固定收入。而大型停车场一般都是由企业、团体建设的,大多在高层建筑的地下一、二、三层,由专门的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专门有一家大型不动产公司建设经营停车场,在不适合建设大型停车场的地方,街边、房前、屋侧、空闲地、边角地,因地制宜,修建大小不等的地面停车场,进行商业化经营。

4、新加坡:对繁忙路段和区域征收拥堵费。新加坡早在1975年就开始征收车辆拥堵费,针对交通繁忙的路段和区域进行收费。70年代的手工收费实行以后,中心区高峰时段交通量下降了45%,平均车速从18公里/小时提高到35公里/小时。乘坐公交出行率增加了近50%。然而手工收费难以根据实际流量和车速来进行适时调控。1998年,新加坡开始实行电子收费(ERP),采用短程通讯技术(DSRC)和储值IC卡取代人工收费,车辆经过收费闸口无需停车。政府根据车辆的平均车速来调节收费标准。车速慢了就增加收费,车速快了就减少收费。这套ERP系统实施一年,高峰期进入中心区的小汽车数量减少了15%。

四、缓解停车难的对策

相比很多发达城市,我区的停车难状况并不是特别严重。但是,未雨绸缪总比亡羊补牢或者无所作为要踏实得多。针对我国各城市现行的运作模式,参考外地城市的基本做法,结合停车难的实际,提出以下缓解停车难问题的对策。

基本策略:分类分区域差别化配置停车资源。

总体思路:以静态交通专项规划为依据,刚性落实规划所确定的建设内容;按照社会公共停车、配建停车、路内临时停车三种类型和城市中心区、区、郊区三个区域,实行不同的停车资源配置方式;加大建设力度,在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上有所突破,增加有效供给;严格停车管理,建立良好的停车秩序,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为城区综合交通的均衡发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科学编制规划,合理配置停车资源

1、编制区静态交通专项规划。尽快开展《区静态交通系统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为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管理提供法定依据。在规划中,除了执行国家现有有关停车配比的城市定额标准外,要结合现代城市发展实际,采取分类、分区域差别化配置停车资源的策略,合理布局各类停车设施。即中心区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路内停车为辅;区以公共停车为主,配建、路内停车同步跟上;郊区则三种类型停车均衡满足。

2、加快规划编制进度和确立规划的法律地位。近年来,我区编制的各种类型规划并不少,但由于各种原因,一些规划编制超出了正常的编制时间,而且还处于不断的调整当中;另一些已完成的规划也没有及时得到法定审批部门的批准。以至于无法发挥规划应有的指导作用,更不利于规划的实施管理。因此,除了加快急需的静态交通专项规划及单元控规的编制外,还应抓紧规划的报批工作,尽早确定规划的法律地位,有效引导各类项目的建设。

3、在控规中落实停车设施等建设内容。《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直接审批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城区范围内多个区块控规还存在深度不够、编制时间久远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对城市建设的指导性大打折扣。借鉴许多城市包括主城依据单元控规进行规划管理的成功经验,我区目前也在开展此项工作。因此,可以借此契机,加快静态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并在单元控规中具体落实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停车设施用地,为城区停车设施建设及时提供法定的依据。

(二)强化规划管理,确保静态交通规划刚性执行

1、严格落实规划中确定的建设内容。包括我区在内的很多城市,规划为停车设施的用地,由于各种原因,往往被当作了“机动”用地,经常被改变性质、挪作他用,或调整位置,真正落实的屈指可数。这种做法对停车难的产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静态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停车设施建设内容应视为刚性规划。规划一经确定,就要有计划地付诸实施,决不能随意更改。

2、必须严肃规划的调整程序。在我区的城市建设中,由于土地、资金、拆迁等原因,出现过一些对地块的功能及其容积率进行调整的现象。原规划为绿地、停车场等功能的地块改变了性质,原本容量适中的地块提高了容积率。规划的严肃性得不到应有体现,也给城市静态交通功能的损伤,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后果。实际上,规划范围内各地块的规划指标均是在一定区域内经过综合平衡而确定的,其文本和图纸都具有法律效力。《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经批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停车用地),不得随意调整。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确有调整必要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相关部门应提高认识,对待包括停车设施在内的公益设施用地,应该视其为城市中的“基本农田”,必须实施严格保护。

3、制订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根据静态交通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及城区停车的实际,及时制订详细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行动计划。明确停车场(库)的建设数量、建设形式、具置、大致规模、开工及完工时间、责任单位等内容。并由专门机构负责《计划》的实施,推进工程建设的各项事宜。每年政府财政预算都应该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停车设施建设。同时,开辟多渠道融资方式,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合理机制,实现资金平衡。根据积少成多的原则,如果每年能够建成一个大型社会公共停车场,经过几年的努力,城区将一定能形成完善的公共、配建、路内停车系统。

4、强化配建设停车指标约束。根据经验,配建停车场承担城市停车总需求的80%-85%,它的好坏对解决城市停车问题至关重要。原则上配建停车设施应完全满足主体建筑物带来的停车需求,避免将停车问题转化为社会成本。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配建停车位实施到位。首先,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滚动修订建筑物配建标准,不断完善《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严格实施。第二,要完善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配建标准,不得随意降低停车位配比,确保车位配建指标的落实。甚至保持适度超前,确保不欠新帐,并留有余地。鼓励建筑超配建标准的车位作为公共停车设施,制定相应政策对此做法实施奖励。第三,严格建设过程的管理与验收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杜绝停车场(库)建设不达标或弄虚作假的现象。对停车泊位配建没有达标的或将停车场(库)改作他用的,规划部门在验收时应责令其进行整改。第四,严禁擅自改变配建停车设施的使用性质。一旦发现配建停车设施被挪用现象,有关部门应及时责令其限期恢复,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在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形式上可以有所突破,鼓励配建停车场(库)设计多样化。通常情况,项目的配建停车形式均为地下一至二层加上地面临时停车。但是,如果项目容积率超过了一定的限度,这样的停车设置就无法满足停车位配比要求。例如居住地块,根据1:1(1车位/1户,户均120平米)比例配备车位计算,若地块出让面积的70%能够用于建设地下二层停车库(结合人防、消防等专业设计,每车位用地约50㎡),最多可以满足容积率为3.36的项目配建停车要求;商业建筑根据10车位/1000㎡计算,则能容纳容积率为2.8的项目停车需求。然而,随着城市超高层建筑的不断出现,容积率的上限不断突破,探索停车场(库)的新形式就显得迫在眉睫。除了往地下拓展停车空间外,完全可以突破固有模式,像香港等城市一样,在建筑物裙房一至四层设置大型停车库,在解决自身车位的前提下,还能为公共停车提供空间;大型项目可以像阿里巴巴总部大楼一样配套建设楼宇式停车库。

(三)加大建设力度,增加停车资源的有效供给

1、大力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停车场可以调解配建停车分布的不平衡,是对配建停车的有效补充。与城市道路一样,它是城市必不可少的交通设施,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必不可少的“硬件”之一。除了正常的配建停车设施的建设外,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按照静态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内容,重点在大型的、独立式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上有所突破。在建设形式上宜采用立体与平面相结合的模式,增加停车位的供应。特别是在容易产生停车问题的重要的交通节点、公共建筑群等区块,建设前应进行深入的城市设计,统一考虑群体建筑之间的停车及沟通协调问题,在三维的城市空间建设坐标中化解各种矛盾。结合香港及国外一些实例来看,节点区块往往建有平面与立体相结合的停车系统,有效起到了引导停车的作用。单个项目根据城市设计进行地上地下立体综合开发,并建设空中高架步行通廊,有效组织各类交通;在建设时序上,为了确保位于城市规划停车场地块的落实到位,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采取先易后难,先平面后立体的建设方法,对地块实施保护,避免被改作它用。随着城市的蔓延,未来的区及郊区迟早会发展为城市的另一个中心区,必要的停车设施用地一定要得到预留。对这些区块的停车用地,可以先行立项、征地,建设简易的平面停车场(按现行价约需500万元/处)。今后需要时再改造成大型的楼宇式社会公共停车库(按现行价约需7000万元/幢)。这样对这些地块就可起到永久性的保护;在建设规模上,对于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中心区从紧、适度、郊区满足”的原则,在城市中心区块,由于土地的弥足珍贵和稀缺,宜建设筒形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根据静安区建设经验,小型停车库规模应适当,每处宜控制在100个泊位左右。主城区道路入城口及大型换乘枢纽地块建设大型楼宇式立体停车库,如体育中心、火车东站、机场边、地铁站点边、公交枢纽站等位置,规模宜控制在每处1000个左右(用地面积15亩,建筑密度45%,建筑层数9层,每层停车位约110个左右)。

2、利用公园等城市开放空间建设地下车库。从全国各城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城市的中心区块建设大型、独立式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很少见到。这是高级差地租和城市运作模式造成的。因此,从集约利用土地的角度出发,我们要充分利用公园、广场、学校操场的建设和改造的同时,同步考虑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充分利用这些地块的地下空间布置停车场。不仅解决地块周边停车位缺乏的历史欠帐问题,也为今后停车问题的解决留有余地。这方面,我区已有实践,如已开始改造的劲松小学和洄澜小学操场项目,就在其地下增设了停车库。

3、加强支路网的建设,增加路内临时停车位。借鉴国外发达城市的经验,充分发展低等级的城市支路,不失为一种缓解城市交通的有效方法。城市支路在道路等级中处于最低,但它起的作用却是最大的。主次干道的车、人通过支路疏散到城市的各组织单元。同时,通过划分停车单元,可以起到临时停车的作用。此外,支路两侧的小型商业设施还能满足市民的一般生活需求。这样发达完善的支路系统,就能滞留大量的车、人,可以有效的缓解城市主次干道上的交通压力。从国外的一些发达城市及我国的港澳地区看,这些城市的支路系统是比较完善的(道路线密度达到18km/km2以上,我区城区只有5km/km2)。这些支路,除了通行外,主要还是用于停车。这种情况澳门最为典型。

(四)严格停车管理,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

1、严格执行停车管理办法。根据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实我

区停车难的很大原因是对已有车位的管理还不够到位。应借鉴杭城成功经验,实施停车新政,加强车辆的停放管理,提高各类停车设施的利用率。目前,我区已出台《市区停车场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办法》中提出了多条规范停车的措施。但是,如何使这些措施真正地落实到位才是问题的关键。从其它城市的经验看来,建立停车严管的长效机制应该是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如上海的中心区,虽然车辆早就超过了饱和度,但由于停车管理的严格有效,它的停车还是处于有序的状态之中。因此,实施《办法》,一方面要严格管理措施,加大对违章停车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保持一定时间段(至少一年以上)内的严管态势。通过高压、强制性的手段,逐步纠正人们长期养成的不良停车习惯。

2、加强公共停车设施的运营管理。停车的管理,不是仅针对停车者的管理,还要加强对停车设施的管理。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目前的管理模式主要有政府管和市场管两种。从实际情况来看,两种模式各有利弊。至于采取何种模式管理政府投资兴建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从提高利用率的角度出发,主要看是否有人去停。如车流量大的地段,社会车辆争着去停,以政府管理为宜。如有些地段,人们不愿意去停的,则以市场化管理为好(如永兴公园地下停车库由宾馆管理)。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5

1.2不可存储性,停车场设计上要考虑停车高峰时期对车位的需求量,因为在高峰时期无法将非高峰时期空闲的车位用来进行调节。

1.3用地资源的有限性,公共停车场要满足人们的需要所占用的土地资源规模比较大,但是目前城市用地非常紧张,城市可以为公共停车场提供的使用空间是非常有限的。

1.4停车空间多样性,在停车空间上可以按照很多种方法进行分类,如街道公共停车场、地下公共停车场、路边公共停车场等。

2.1我县公共停车位供需失衡、矛盾较突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升,我县拥有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截至2014年12月份,我县机动车保有量81100辆,其中小汽车11000辆、载客汽车5900辆、载货汽车7000辆、摩托车55000辆、农用车2200辆。另外已上牌的电动车(含助力车)4万辆左右,未上牌电动车(含助力车)的有6万辆(数据来源县交警大队业务科)。目前我县停车位大约3400个(合法停车泊位,包括街道配建泊位1422个、商贸城货车泊位120个;居住区配置泊位1380个;公共泊位407个)。据统计,我县城区内道路里程大约12公里,每辆车挨个停且道路两边都停放,按5米长度计算(以小汽车为例),可停放4800辆车。同时根据国际标准,每辆机动车需要配备1.2至1.5个停车位。以小汽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作为统计口径,我县停车位缺口大约在2万1千个。现有的停车场中,路边与路外停车处比例失衡,机关单位、居住区实际配建停车泊位数不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2.2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滞后

城市的公共停车设施主要由政府和城市公共建筑业主单位出资建设。政府主要承担为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城市公共建筑业主则主要承担为公共建筑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平方米计算。该规范在条文解释中明确说明这部分公共停车场用地不包含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也就是说这部分设施是城市公共建筑(包括大型交通建筑)以外的公共停车设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县这部分公共停车设施没有被列为我县城市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一直处于无人建设的状态,从而使我县的公共停车设施显得十分匮乏。

2.3政府投资不足,投资方式单一

作为一种特殊的“准公共物品”,公共停车场大多数由政府部门来投资建设,由于政府涉及的事务众多,且行政可支配资金有限,特别像我们贫困县,停车场建设资金相对匮乏,难以发挥公共停车设施在整个城市交通系统中应有的作用。

针对我县目前公共停车场存在的问题,从城市机动化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以探索摆脱我县公共停车困境的出路和切合实际的应对措施。

3.1 将城市公共停车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责任。

应充分认识城区公共停车设施对城市交通系统完善和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轨道,并明确政府的建设责任,明确管理和建设主体。政府统筹规划、有序建设、统一管理。目前,我县可用于停车设施建设的用地十分有限,故应大力加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以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利用效率。在土地供给政策上,应向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倾斜,以确保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可落地建设。

3.2合理规划建设用地、增加停车泊位供应,设计合理的车辆停放方式。

一是政府部门应严格控制停车场规划用地,避免承建者违反规定,将土地擅自改为他用,充分保证停车位的有效供给;二是不仅要解决当下停车困难的问题,更要目光长远,依据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规划合适数量的停车场;三是适当平衡路外停车场和路边停车场的比例,减少车辆非法占用道路,畅通动态交通;四是合理布局停车场的空间位置,避免出现某处大量空置,他处拥挤不堪的现象,促使停车设施利用均衡化。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边停车场为补充的合理格局;五是设计合理的车辆停放方式,车辆停放方式的不同会导致停车场土地使用率的不同,也会影响停车取车的方便性。目前,一种作为解决城市静态交通的有效措施——向空间、向高层发展的自动化立体停车设备(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以其占地面积少、停车率高、布置灵活、高效低耗、性价比高、安全可靠等优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目前我县四联机械公司在做这方面的前期工作。

3.3改善停车场建设项目审批机制

3.3.1 未来停车场建设趋势的判断

在城市中心区建设公共停车场,由于城市用地已经高强度开发,新增土地非常有限,单独寻找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难度很大。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库,或者是利用已出让地块(自有土地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塔(库)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借鉴国外发展停车场的经验,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塔(库)具有如下优点:一、建设成本低廉;二、建设速度快。因此,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塔(库)等方式来增加停车泊位将会是今后一段时期内缓解核心城区停车难

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3.3.2 调整优化建设管理机制

为了使社会力量更有积极性参与到建设过程当中,从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出发,根据未来城市停车场建设的主要类型和发展趋势,需要以基本建设为基础,有针对性的对各项报建程序进行合并、简化、调整。建议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整、简化。一是,针对城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库)多利用道路、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且规划未明确的,在项目立项前,增加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审批,并将交通组织作为专篇纳入项目选址论证环节,不再单独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二是,针对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方案设计特点,将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由两步合并为一步,如果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直接按照方案设计,由设备提供商进行施工,不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三是,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采取联席会审制度,第一阶段联席会审是对项目选址报告以及项目建议书进行论证,论证后直接进入方案设计,第二阶段联席会主要对方案设计进行会审,各部门提出意见,按照修改意见完成后,直接进入施工,进入施工后,按照“特事特办、手续照办”的原则,在进行停车场底基层处理的同时,同步完成施工招投标备案以及施工许可。社会投资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不需要办理任何施工手续,直接由投资方委托设备商进行施工。

3.4采用多元化的投资方式。

政府应设立停车场建设合理专项基金,为促进我县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3.4.1建议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发展基金。其来源主要有:一是财政专项资金,由财政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经营;二是停车收费获得的资金,可将这部分资金按照20%的比例划归建设账户;三是违章停车罚款收入,经于交警部门协商,划拨一定的比例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对于停车场建设发展基金的使用,必须由独立的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调配,避免腐败的滋生蔓延;

3.4.2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在建设融资和营运模式上可采用BOT、PPP或TOT等运作方式。积极探索BOT投融资模式,BOT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经营、移交三个过程、建议新建的停车场由政府统一规划,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优化审批程序,鼓励私人投资,并以协议的方式使投资方获取经营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3.5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配套出台私人轿车发展的限制政策

目前‘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已深人人心,取得了广泛的共识。但在大力推进公交优先的同时,应配套出台私人轿车发展的限制政策。限制政策重点应放在拥有和使用两个方面。应逐步提高拥有门槛,并根据城区拥挤情况提出限制使用的范围和提高使用的经济代价。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6

自查情况的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回迁房管理处按照总公司关于《开展停车费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要求,本月5日-13日对停车场停车费收缴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内部整治工作。现将近期专项检查治理工作做如下汇报:

一、车场停车费收缴自查自纠工作开展:

1:根据总公司车场收费专项检查通知精神,从本月5日至13日在分公司领导统一指挥布署下,由分公司财务、回迁房管理处主任、车场专管员组成的车场收费专项工作检查组对回迁房停车场本年度8至10月份收费情况进行核查。

⑴检查月卡充值专人负责情况

⑵是否建立了相应的手工台帐与电脑台帐且收费记录是否相符

⑶检查是否充值无收费、收费小于充值金额、向车主收费未给发票或少给发票。

核查中没有发现省公肥私、弄虚作假违反公司车场车辆收费管理、公司规章制度的现象发生。

2:根据总公司对本次车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回迁房管理处在本月十一号至十三号晚24:00点钟对车场停车收费情况做了一次摸底突击调查。由管理处主任亲自布署工作的展开,对车场的停车数量、收费登记、收费手工文档记录等工作进行检查。现场突击检查结果;停车数量与手工收费登记、车辆进出记录情况相吻合没有偏差。

3:车场专管员按照公司停车场管理规定及现阶段停车场专项检查的要求对本月1日至12日的《月卡发放、充值登记台帐》和《停车场进出车辆登记表》填列情况进行自查。从车辆登记情况和停车费现金收缴帐目上没有发现因监管不力造成停车费严重流失的情况出现。

二、车场现阶段运营状况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根据总公司审计部下发的通知要求对现阶段车场收缴费内部控制不严、收费目标完成率较低的问题。岭秀城回迁房管理处通过本次自查工作,就车场收费率偏低不达标原因。总结分析了有以下几点:

1:车主办理的停车卡已过期、拖延补缴费手续;车辆进出车场时车管员提示车主此卡过期充值后才能使用。车主表示理解与配合、同意放行后补缴充值车费。所驾车辆停在出入口、如果不及时放行疏通过道,势必影响后来的车辆进出停车场。此种情形下只能是先放行随后通知车主办理补缴车费手续。

2:一卡多用现象,由于车辆进入小区车场刷卡时智能道闸系统只能提示缴费情况,不能显示车辆的车牌号、型号、颜色等相关数据情况。车卡上标识长时间使用后,变的模糊无法辩识。且车卡当时处于充值有效期内情形下,有些车主往往会利用智能道闸设备上的漏洞,多辆车使用同一张车卡刷卡停车消费。

3:回迁房停车场没有开通提供给回迁房业主使用时,有些业主就以将车辆停放在车场内。至今联系不到车主本人,停车费到目前为止分文未缴。

4:停车卡已过期,车主开车刷卡进场时,车管员提示车卡已过期需充值才能使用。应补交车卡过期时段至现今停车费。但部分车主只认可停车费收取只能从新缴费之日起计算。理由是停车卡过期后车辆没有停在车场内,不能接受补缴车卡过期后至今产生的停车费。

5:岭秀城12-19栋商品房大部分业主收楼后,至今年5月份后逐渐处于业主房屋装修高峰期。小区业主希望开通地下停车场诉求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但商品房地下室停车场收费营业许可证开发商在申请办理中。根据当时现状,分公司领导在与开发商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面商讨后一致决定,同意在停车场收费营业许可证没有发放下来期间,商品房地下停车场免费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不收取包括停车管理费之类的任何费用。致此一项便民措施出台也是回迁房车场停车费流失,不达标的主要因素所在。

三、下阶段停车场收费工作治理措施

岁末将至,针对本次车费收缴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解决方案在工作中加以落实,完成总公司制定的车场收缴费目标。具体治理实施如下:

1、对于进出车场一卡多用现象。主要是车辆进出车场出入口时智能道闸系统不能准确及时显示此车停车缴费情况,致使收费员不能正确判断进出车场的车辆真实缴费情况,造成停车费流失。签于目前智能道闸系统上的漏洞造成车费流失状况。希盼公司尽快联系厂家上门维修更新或更换收费道闸监控系统。让收费道闸系统真正起到停车收费的监控之作用。

2、商品房地下停车场现处于免费提供业主使用。一段时期以来回迁房停车场停车减少有相当一部分车费因此而流失。也严重影响到回迁房停车场收费工作展开,也是现阶段车费收缴不达标主要因素所在。恳请公司领导督促开发商尽快办理停车场营业许可证。来减少或杜绝因此带来的车费流少现象发生。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7

1:根据总公司车场收费专项检查通知精神,从本月5日至13日在分公司领导统一指挥布署下,由分公司财务、回迁房管理处主任、车场专管员组成的车场收费专项工作检查组对回迁房停车场本年度8至10月份收费情况进行核查。

⑴检查月卡充值专人负责情况

⑵是否建立了相应的手工台帐与电脑台帐且收费记录是否相符

⑶检查是否充值无收费、收费小于充值金额、向车主收费未给发票或少给发票。

核查中没有发现省公肥私、弄虚作假违反公司车场车辆收费管理、公司规章制度的现象发生。

2:根据总公司对本次车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回迁房管理处在本月十一号至十三号晚24:00点钟对车场停车收费情况做了一次摸底突击调查。由管理处主任亲自布署工作的展开,对车场的停车数量、收费登记、收费手工文档记录等工作进行检查。现场突击检查结果;停车数量与手工收费登记、车辆进出记录情况相吻合没有偏差。

3:车场专管员按照公司停车场管理规定及现阶段停车场专项检查的要求对本月1日至12日的《月卡发放、充值登记台帐》和《停车场进出车辆登记表》填列情况进行自查。从车辆登记情况和停车费现金收缴帐目上没有发现因监管不力造成停车费严重流失的情况出现。

二、车场现阶段运营状况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根据总公司审计部下发的通知要求对现阶段车场收缴费内部控制不严、收费目标完成率较低的问题。岭秀城回迁房管理处通过本次自查工作,就车场收费率偏低不达标原因。总结分析了有以下几点:

1:车主办理的停车卡已过期、拖延补缴费手续;车辆进出车场时车管员提示车主此卡过期充值后才能使用。车主表示理解与配合、同意放行后补缴充值车费。所驾车辆停在出入口、如果不及时放行疏通过道,势必影响后来的车辆进出停车场。此种情形下只能是先放行随后通知车主办理补缴车费手续。

2:一卡多用现象,由于车辆进入小区车场刷卡时智能道闸系统只能提示缴费情况,不能显示车辆的车牌号、型号、颜色等相关数据情况。车卡上标识长时间使用后,变的模糊无法辩识。且车卡当时处于充值有效期内情形下,有些车主往往会利用智能道闸设备上的漏洞,多辆车使用同一张车卡刷卡停车消费。

3:回迁房停车场没有开通提供给回迁房业主使用时,有些业主就以将车辆停放在车场内。至今联系不到车主本人,停车费到目前为止分文未缴。

4:停车卡已过期,车主开车刷卡进场时,车管员提示车卡已过期需充值才能使用。应补交车卡过期时段至现今停车费。但部分车主只认可停车费收取只能从新缴费之日起计算。理由是停车卡过期后车辆没有停在车场内,不能接受补缴车卡过期后至今产生的停车费。

5:岭秀城12-19栋商品房大部分业主收楼后,至今年5月份后逐渐处于业主房屋装修高峰期。小区业主希望开通地下停车场诉求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但商品房地下室停车场收费营业许可证开发商在申请办理中。根据当时现状,分公司领导在与开发商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面商讨后一致决定,同意在停车场收费营业许可证没有发放下来期间,商品房地下停车场免费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不收取包括停车管理费之类的任何费用。致此一项便民措施出台也是回迁房车场停车费流失,不达标的主要因素所在。

三、下阶段停车场收费工作治理措施

岁末将至,针对本次车费收缴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解决方案在工作中加以落实,完成总公司制定的车场收缴费目标。具体治理实施如下:

1、对于进出车场一卡多用现象。主要是车辆进出车场出入口时智能道闸系统不能准确及时显示此车停车缴费情况,致使收费员不能正确判断进出车场的车辆真实缴费情况,造成停车费流失。签于目前智能道闸系统上的漏洞造成车费流失状况。希盼公司尽快联系厂家上门维修更新或更换收费道闸监控系统。让收费道闸系统真正起到停车收费的监控之作用。

2、商品房地下停车场现处于免费提供业主使用。一段时期以来回迁房停车场停车减少有相当一部分车费因此而流失。也严重影响到回迁房停车场收费工作展开,也是现阶段车费收缴不达标主要因素所在。恳请公司领导督促开发商尽快办理停车场营业许可证。来减少或杜绝因此带来的车费流少现象发生。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8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指除客货运输场(站)外,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含地下)场所。

依照场地性质和使用对象划分,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城管、物价、住建、工商、财政、交通运输、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为协调机构成员单位。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的有关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市乡村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停车场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参与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评估和变更;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市物价、财政、工商、地税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监管的原则,实现停车场使用规范化、经营规范化和服务规范化。

第七条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逐步推广应用智能化和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乡村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规范等,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与乡村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改变使用性质、用途,或者缩减停车面积和泊位。

第十条下列建筑、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泊位缺乏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已建成的建筑、场所未配建停车场的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逐步补建:

(一)火车站、乡村公交客运站、客货运输的交通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交通状况,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乡村道路设置与通行能力和停车需求相适应的道路停车泊位,装置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泊位线。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将局部道路停车泊位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依照停车场专项规划,乡村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业主和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要优先满足业主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停车需要。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设施;

(二)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道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平安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通讯、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规范和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停放规则等;

(四)安排佩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驾驶人出具加盖停车场印章、统一编号,并载明停放车辆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

(六)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规范收取停车费用,严禁乱收费,并对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七)采用电子仪表等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应当在相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设施收费的使用说明;

(八)定时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平安行驶、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交纳停车费用;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平安防范工作,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第十六条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的适用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的适用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七条停车场因维修养护、工程建设等原因临时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提前5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区域交通平安疏通。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市区停车场的具体地点、泊位数量和收费规范等信息,并依法对停车场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驾驶人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停车场的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的设备和设施,自觉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停放应注意安全,依照标志和标线有序停放,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免费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应当停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平安通行和市容美观。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停车场的使用、交通平安设施、管理人员等进行检查。

停车场内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国有资产,可以采取政府授权、委托、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人。招标、拍卖管理权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非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谁投资谁受益。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由产权单位确定经营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税务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市物价部门颁发的经营服务收费证》后,方可经营。

经营性停车场变卦经营管理人的应当在变卦前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收费规范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部门应当依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结合具体停车区域和交通状况,分别制定停车收费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停车频率高、停车时间短的经营性停车场可以实行计时、计次收费。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村管理等部门,设置一定数量的免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免费停车标志。

第二十五条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在经营性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应当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人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过期发票、自制收据或者白条,不得一票多用或者只收费不给发票。

停车场不按规范收费或者不使用专用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绝支付停车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经营管理人违反有关经营管理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且拒绝立即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乡村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停车场经营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及时反馈投诉举报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法,制定外地管理规定。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9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 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

(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做好驻车制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停车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办法,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10

一、江门城区停车场现状

经调查,江门市城区现有停车场110个,共计停车泊位3396个。按照停车场使用性质共三类:第一类是社会公共停车场。有停车场33个,949个停车泊位。第二类是配建停车场。有停车场61个建设管理,2323个停车泊位。第三类是路边停车场。有停车场16个,计204个停车泊位。

根据江门市单位和市民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建成区成规模的停车场和泊位主要集中在四种位置。第一种在商业聚集区论文提纲怎么写。此区停车场共计4处,停车泊位170个。第二种在交通集散地。主要集中在汽车站,此区停车场共计1处,停车泊位60个。 第三种在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单位。主要集中在医院、宾馆等单位,此类停车场有61处,停车泊位2323个。第四种在小型单位密集区。此区停车场30余处,停车泊位700个。

二、目前城区停车场的主要问题

(一)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严重不足,未能满足城区的停车需求

江门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地比较缺乏,停车困难及车辆占道停车,影响城市交通。城区停车场110个,停车泊位3396个,而城区仅汽车保有量近75000万,停车泊位与汽车保有量之间的差距显而易见,远远满足不了飞速增长的机动车停车需求。

(二)部分停车场建设不规范

部分停车场没有按国家标准设置统一的交通标志,科学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制度不健全。

(三)停车场布局不合理

江门市停车场分布主要集中在交通集散地、商贸聚集区、大型公共单位,这些区域又主要集中在老城区,道路较窄,人、车流量较大,再加上市民上下班出行时间集中,造成了停车时间集中、车辆密集,极易造成交通拥堵。

(四)停车场规划滞后

由于历史原因,江门市多数大型公共建筑、单位未配建停车场,直接制约周边道路的交通及停车秩序管理。老城区内大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停车位严重不足,一些机动车乱停乱放建设管理,已影响居民出行。

三、原因分析

(一)由于机动车数量近几年飞速增长,使停车压力加大

目前仅江门城区汽车数量接近115000台,加之数量庞大的摩托车及出入江门的外地车辆,使总共只设有3396个停车泊位的停车设施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乱停车占道现象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有序性。

(二)多数住宅小区和建筑物没有按配建标准建设或预留停车场地

老城区的城市空间形态早已形成,原有的机动车停车场较少,居住区及公建等停车位配置率较低。比如,35幢在建、已建的高层建筑(12层以上)中,仅有15幢配建了地下停车库,仅占总数的42.9%;一些宾馆酒楼从不考虑停车场地问题,占道停车的现象十分严重;新建的小区也没有配建足够的停车场地,不少居民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附近道路上。

(三)老城区的人口密度太高,空间局促,增加了停车压力

由于历史原因,老城区往往是人口、商业密集区。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地方也成为了机动车停放密集区,而老城区空间十分有限,难以满足机动车停放的需要。这些地区乱停乱放现象十分突出,摩托车挤占了人行道,汽车违规停放于街道两旁,造成过往人流拥挤和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形成诸多交通安全隐患。由于空间局促,使停车设施再规划、再建设难度加大。

(四)在建设停车场建设的实际操作中,存在征地难,征地费用高,征地矛盾多等情况,停车设施建设难度较大

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往往是在人口密集区、商业繁华区建设管理,而在这些地区筹建停车场难度非常大。用地紧张,这就使在筹建过程中牵扯到多方面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加大了征地难度;老城区地形复杂,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筹建工程带来诸多压力。

(五)部分室内停车场因收费和自身结构等问题造成使用率偏低

例如三角塘停车场,白天停车每月150元,全天停车每月250-300元,有些住宅小区停车位售价8-9万元,最高的11万元一个车位,市民不接受。江门人的经济收入在珠三角处于较低水平,买小车也多数是经济车型,如果花钱买小车位觉得不划算,于是就停在公路边论文提纲怎么写。

四、对策

(一)加强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

建议由江门市政府牵头制定目标、政策,整合现有的城市停车资源,使停车场的建设良性发展。措施包括:

1、改造利用现有设施,挖掘停车资源,包括合理利用城市广场和公共绿地的环境资源,新建一批公共停车场。

2、严格执行临街大中型建筑、小区配建停车场的规定和标准,同时科学合理地配置一定数量的占道停车设施。

3、交通高峰期时,允许部分路段临时停车,允许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单向依次停放。

4、增大公共交通的分担比例,减少小汽车出行,减轻停车压力。

5、物价部门应颁发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许可证,防止乱收费行为,同时制定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采用分区、计时、累进收费的方案,使中心区收费高于边缘区收费;路边停车收费高于路外停车收费;长时间停车单位时间费率高于短时间收费,以调节停车泊位使用率建设管理,保证停车设施经营者能够通过正常的经营获得一定的收益,进而引导投资者参与停车场建设和经营。

6、要科学规划城区停车场的设置。在新开发大型建设项目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在新建高楼大厦的同时要配建停车场;在新建居民小区时,考虑配建停车的泊位;对现有的路网和旧城区改造时,留足规划停车用地;根据城市的布局,设置多个大型货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停车场,让这些车有序地停放,改变这些车随意停放的现状,提高城市的品位。 加强停车场等静态交通设施建设,对于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形象和品味具有十分紧迫而现实的意义。

(二)出台政策,鼓励停车场建设,推动停车产业快速发展

政府要对停车场建设问题高度重视,给与政策支持。

1、将停车场建设列入城市建设工作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发展思想,从政策上进行倾斜、扶持,保证停车场等静态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到位。

2、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特别赋予规划和公安部门在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职责,组织对大型项目开发建设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在城区改造、建设大型建筑、小区规划、在城市重要干道两侧的开发和改造等建设时,在项目的选址、立项阶段需要初步的交通影响分析,以便及时对城区交通影响进行科学地分析和判断,防患于未然,避免工程建成后再采取补救措施。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分片分段划拨出专门土地投资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

4、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 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经营。经济手段是调整停车秩序的一种有效办法,政府要积极支持各种形式的停车场建设,并允许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在允许停车的地方建设管理,按车位和停车时间进行有偿使用,根据不同地段、不同设施、不同时间按规定收取不等的停车费,所收停车费全部用作停车场点的管理和建设。一方面相对缓解停车紧张状态,另方面用聘请停车管理人员,维护停车地段的交通秩序。

5、在土地使用、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实行优惠和保障,以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等问题。

(三)倡导建立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

为解决江门城区建设停车场征地难问题,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资源和建设资金,建立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势在必行。

1、在车辆停放密集的老城区,特别是在商业繁华地区应提倡建设多层立体停车楼,以节省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2、在具体项目建设中,应鼓励并要求采取地下停车场的形式,以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满足停车需要。

3、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建设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具有法律保障。

(四)要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停车场管理体系。

政府要组织各职能部门,联合对城市停车场进行规划、建设、审批和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研究处理在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负责工作落实到位论文提纲怎么写。

(五)充分发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划监管职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江门市城区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全面监控停车场,全力推进城区道路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为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1、积极参与停车场的规划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大型建设项目规划时,积极向规划部门提出配套建设停车场的规模、位置、建设标准参考意见。在建筑物规划设计阶段,应该参与图纸审批,对不满足配建要求的图纸不予通过。

2、积极参与停车场建设的监督。在建筑物建成验收阶段建设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确认其按图纸要求提供停车泊位,对于没有达到要求的要予以重罚,处罚的额度要大于开发商不建停车场所带来的收益。配建停车场必须与主体同时投入使用。对利用单位门前空地建立的社会停车场和路边停车场,统一规范施划、设置交通标线、标志。

3、积极抓好停车场管理。要在加强交通公共道德观念教育的同时加大对违法停放车辆的整治力度。城区交通秩序整治收效不明显的重要原因在于公众的交通公共道德观念非常淡薄,应在加强交通宣传的同时,要加强人民群众交通公共道德观念的德育,要动员舆论界的力量,对违法者进行曝光。建议利用移动电子警察和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工具,进行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强非现场执法力度,将违法车辆送到电视台的曝光台进行曝光,并制定违法处理的监督制度,防止违法人员通过各种人际关系讲情,使违法停车者在接受处理过程中得到应有处罚的同时,受到应有的教育。

解决停车设施不足、停车设施建设滞后与机动车数量逐年增长的矛盾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能否科学合理地规划停车设施建设直接影响了江门市交通的有序性和城市建设的长远规划发展。其次需要协调各方面力量,鼓励企业和个人加入到建设当中,同时执法监督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宣传力度,促使人们自觉遵守停车规则。

参考文献:

1、江门公安交通管理局宣传科内刊,2010.12.6。

2、江门建委内刊《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2010.7.20。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11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本意见所称停车场(库)指道路以外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自行式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场(库),广场式、地下式和多层式停车场(库)。

本意见所称的分区是指根据《*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划分的Ⅰ、Ⅱ、Ⅲ三个区域。

Ⅰ区:老城核心区(环城北路~天目山路~保俶路~北山路~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万松岭路~江城路~环城东路等道路所围合的区域);

Ⅱ区:除Ⅰ区以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6个城区);

Ⅲ区:*市区内除Ⅱ区以外的萧山区、余杭区。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民为本、开拓创新原则。破解“停车难”问题事关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必须解放思想、拓宽渠道、创新机制、强化措施,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硬举措、最优服务,拓展地下停车资源,尽可能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努力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二)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批建设原则。明确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建设标准,充分考虑停车场(库)建设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并对土地集约利用、交通疏解、环境影响、经营管理、产业发展等进行综合论证,统一规划、科学选址,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实现停车场(库)的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按照杭政办函〔2009〕196号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场(库)建设行动专项计划,并按年度实施。

(三)坚持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原则。高度重视停车场(库)建设,加大建设力度,整合停车场地资源,做到不欠“新帐”,逐步偿还“旧帐”。鼓励建筑超配建标准的车位作为公共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四)坚持政府扶持、多元投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由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以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民资、外资共同参与停车场(库)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扶持停车场(库)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破解“停车难”问题。

(五)坚持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原则。大力开发地下空间,坚持人防工程、地铁车站、钱江新城、城市综合体、城市集中绿地等建设与停车场(库)建设相结合,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六)坚持还位于民、应用尽用原则。清查违法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挖掘存量车位,坚持租售结合、长租与短租相结合,确保车位非售即租、应用尽用。

四、建设目标和管理目标

建设目标:按照杭政办函〔2009〕196号文件的要求,以提高停车场(库)配建率、使用率、缓解“停车难”为目标,以市场运作、政府适度调控为原则,调动建设(业主)单位的积极性,完成停车场(库)的年度建设和改造任务。

管理目标:用三年时间清理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盘活存量资源,推行错时停车,实现车位应用尽用、充分利用。

五、建设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定点予以实施。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杭政函〔2009〕95号文件及规划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市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库)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

(一)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在规划条件中规定,按照杭政函〔2009〕95号文件的要求配建停车位。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对新建、改建的配建停车场(库),在方案阶段进行联合审批;受市建委授权委托的*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之江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自行负责方案阶段的审批工作。确因地理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无法达到配建标准的,经市建委以及各管委会审批同意,对其机动车位不足部分采取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市建委以及各管委会作为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做好停车场(库)建设的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交警局作为市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在市“两难办”的协调下,负责做好停车场(库)建成后的审核、验收、建档、年审、后续监管等管理工作。

(四)市房管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产权的登记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的用地保障及停车场(库)土地使用权属的登记工作。

五、租售管理

(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车位需转让,不得转让给本住宅区或公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按照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将尚未销售的车位向住宅区住户和公建使用人出租。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租赁费用标准按照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开发企业可将车位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开发企业可对已出租车位进行出售,但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承租人,住宅区或公建业主承租车位的,可优先购买该车位和优先承租其他空余停车位。

(三)公共停车场(库)停放服务收费可根据停车场(库)的不同类型和用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

六、使用管理

(一)建立停车场(库)使用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市局指导、分区管理的原则,由市公安局交警局、房管局等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3号)的基础上,尽快制订下发我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交警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停车场(库)使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警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要认真查处将停车场(库)移作他用的违法行为;各区政府应充分调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做好住宅区和公建停车场(库)的日常监管工作,维护住宅区和公建内机动车停车秩序,减少停车位闲置现象。

(二)建立建筑工程停车场(库、位)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制度。市房管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公安局交警局、人防办等部门加强研究,尽快制订下发车位产权登记及转让、销售管理办法。

(三)停车场(库)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本意见下发前经审批同意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由市“两难”办牵头清理恢复,由市规划局负责界定该停车场(库)是否属于挪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市房管局做好配合工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恢复的,经市“两难”办界定、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对其机动车位不足部分分别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

(四)住宅区和公建用地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场(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包括已售车位改变规划用途和未售车位尚未出租)的,住宅区和公建物业不得在用地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市公安局交警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七、政策措施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并以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为补充,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实行市区共享,其缴纳标准根据停车场(库)所处的分区(Ⅰ、Ⅱ、Ⅲ区)位置、按照该停车场(库)停车位建设成本的4倍、3倍和2倍测算。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应尽快启动一批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建设,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1.对新建经济适用房、经济租赁房,以及拆迁安置用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其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位的建设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由政府指定部门与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用协商投资和划定公共停车区域,作为公共停车设施进行使用与管理。

2.对新建商品住房和公建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停车位和机械停车位),超出配建标准并对社会开放的,按照停车场(库)的分区(Ⅰ、Ⅱ、Ⅲ区)位置,分别对超出部分的车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补助细则由市建委商市财政局制订下发。

3.对非财政出资新建独立停车场(库)并对社会开放的,可给予不高于建安成本25%的奖励,以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停车设施建设分类、结构条件和土地类别进行成本测算后统一制订。

(二)加强停车场(库)建设的用地保障,完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政策,地下停车场(库)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按照《*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执行。

(三)对停车场(库)经营企业实施财税优惠政策。一是对经营公共停车场(库)的独立纳税企业,在三年内按其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分成部分额度分年度给予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二是对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给予减免部分税费的优惠。三是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存在严重停车难问题的现有住宅区和公建,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等要求和征求利益相关住户意见的基础上,可对小区公园、条件成熟的学校操场、绿地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如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可享受本意见出台的优惠政策,并在建成后由其自行管理;如由政府投资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人防部门可参与建设符合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库)。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12

2.1系统概述

视频车牌识别停车场出入口管理系统将车牌作为车辆出入停车场的唯一凭证,通过车牌识别技术,判断车辆进出场的权限、车辆停放时间及所需缴纳的停车费。系统很好的解决了传统停车场中,存在的由人工管理、雨天刷卡/取票易被淋湿、上下坡道时易发生溜车碰撞、通行速度缓滞、易拥堵等带来的问题。

2.2系统架构

系统主体采用TCP/IP组网结构,在保障数据传输速度和安全性的基础上,极大的方便了设备安装及布线,同时支持脱机运行。视频车牌识别停车场出入口管理系统包括出入口车牌识别仪、出入口道闸、主控制器、地感检测器、中央收费端、自助缴费机、岗亭收费端、应用服务器、B/S管理终端等部件。

2.3本项目系统设备配置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车库出入口设计为三进三出,即三个机动车入口,三个机动车出口。每个入口处主要由一台车牌识别仪、一台入口道闸、两个地感检测器等构成。每个出口处主要由一台车牌识别仪、一台出口道闸、两个地感检测器、出口岗亭收费端(含电脑及收费软件)构成。在人流较大的出入口处,如公共楼层的服务台、电梯厅附近等位置,设置了两个中央收费处,配置两套中央收费端。根据停车场的区域划分,结合成本考虑,本项目配置了一台自助缴费机。在管理中心,配置一套应用服务器及B/S管理终端设备。

2.4系统工作流程

(1)临时用户入场流程。临时用户驱车到达停车场入口处,触发铺设在通道上的触发抓拍地感,入口车牌识别仪自动抓拍车辆图片,并识别车牌号,存入后台数据库,道闸自动抬杆,驱车经过道闸,进入停车场,道闸自动复位。(2)临时用户出场流程。临时用户准备离场时,首先要先进行缴费。为提高用户缴费速度,缓解出口拥堵,系统提供场内中央收费处人工缴费、出口岗亭人工缴费和自助缴费三种缴费模式。中央收费处人工缴费:中央收费处通常设立于人流较大的出入口处,如公共楼层的服务台、电梯厅附近等。临时用户准备去停车场取车时,可在场内中央收费处进行缴费。临时用户到达中央收费处,向工作人员提供车牌号码,系统根据当前的收费规则计算停车费用,用户缴纳停车费用后,工作人员向车主提供条码型缴费凭证。车主驱车至停车场出口处时,触发铺设在通道上的触发抓拍地感,出口车牌识别仪自动抓拍车辆图片,并识别车牌号,与后台数据库数据信息对比,对比通过后,道闸自动抬杆,车辆离开停车场,道闸自动复位。出口岗亭缴费:对于未在场内提前缴费的用户,可在出场时选择未缴费车道,在岗亭收费处进行缴费。车辆触发铺设在通道上的触发抓拍地感,出口车牌识别仪自动抓拍车辆图片,并识别车牌号,与后台数据库数据信息对比,系统根据当前的收费规则计算停车费用,用户向工作人员缴纳停车费用后,收费人员在软件上确认缴费成功,道闸自动开启,车主离场,道闸复位。自助缴费:自助缴费主要通过自助缴费终端来得以实现,只需增加自助缴费终端即可,并不需增设其他设备,此种模式与中央收费处缴费同属场内缴费。但是,自助缴费终端属于无人值守设备,用户在终端上即可完成自助式缴费操作。用户在自助缴费终端上输入车牌号码,并选择车辆,系统会根据当前的收费规则计算停车费用,通过液晶显示屏显示相应停车信息,用户可在终端上进行缴费。缴费完成后,自助缴费终端自动打印条码型缴费凭证。车主驱车出场的流程与中央收费处缴费后的流程相同。(3)长期用户进出场流程。长期用户车辆到达停车场出入口处,触发铺设在通道上的触发地感,出入口车牌识别仪自动抓拍车辆图片,并识别车牌号,存入后台数据库,并对比是否为长期车辆,对比通过后道闸自动抬杆,驱车经过道闸,进出停车场,道闸自动复位。

3视频停车引导管理系统及反向查询管理系统

3.1系统概述

视频停车引导管理系统及反向查询管理系统是基于数字引导、视频捕捉、车牌识别、智能定位为一体的全新车辆引导、查询系统。它利用具有唯一位置ID的视频检测终端识别每一辆车或每组车位的车牌号码,并上传车位占用信息和车位对应车牌信息,由系统统计并将车位实时信息到引导屏上,以辅助用户快速查找空车位,用户取车时可直接在取车查询终端上输入车牌号码,获取车辆停放位置,系统合理规划最近路线,以辅助用户寻找车辆。视频停车引导管理系统的原理是:视频检测器通过对车辆特征进行识别对车牌号码进行分析读取,实时将车位占用状态显示到指示灯上,并按照一定规则通过数据传输网络将车位状态信息、车辆图片、车牌信息等发送至管理电脑,由管理电脑分析处理后存入数据服务器,同时将各个区域剩余的车位数下发到各个路口对应的车位引导屏进行实时数据,指示各区域、各方向余位信息,从而引导用户泊车。反向查询管理系统的原理是:在停车场的各个电梯厅安装反向查询终端,客户取车前只需在终端查询机上输入车牌号,系统可以自动调出相对应的信息,立即将停车点、取车路线在查询终端上通过大屏幕显示,一目了然,可以有效地帮助客户以最快的速度找到车辆。4图视频停车引导管理系统及反向查询管理系统架构图

3.2系统架构

针对南京海峡城A1地块项目停车场车位引导系统的需求,系统采用先进的架构,整个系统仅仅由探测部分的视频检测器,显示部分的引导屏以及管理部分的管理中心三大部件组成,大大简化了系统组件,使系统的应用更为灵活多变。视频停车引导管理系统及反向查询管理系统包含了视频检测终端、车位引导屏、取车查询终端、应用服务器、B/S管理终端等部件。

3.3本项目系统设备配置

本项目的地下停车场共一层,有停车位544个,在每个入口处安装1台组合余位显示屏,在停车场内部的各个岔路口处共设置15个车位引导屏,在电梯厅安装3台反向查询终端。在每个车位的正前上方安装1个视频检测终端,对相应的车位进行实时探测,通过指示灯来显示车位的状态,红色灯代表该车位有车,绿色灯代表该车位无车。显示屏、引导屏、反向查询终端、视频检测终端通过网络交换机连接到局域网,与控制中心的服务器等设备组成一套完整的系统。

3.4系统工作流程

(1)视频停车引导管理系统工作流程在使用停车引导系统的停车场中,车主到达停车场入口时,便可根据总余位屏查看当前停车场内的车位总体使用情况,如果没有空余车位则无需入内浪费时间,如有空余车位则可入内停车。进入停车场以后,车主可以根据区域引导屏的余位信息和箭头指示自由的选择一个自己想要前往的停车大区域(如A区、B区……),然后再根据引导屏的余位信息和箭头指示选择一个自己想要前往的停车区(如A1区、A2区……),最后,车主到达停车区域后,根据车位灯的颜色,直观快速的寻找到空余车位,轻松的完成整个停车过程,不用再浪费时间寻找车位,也不用担心再“误入歧途”。(2)反向寻车流程用户在返回停车场内准备取车时,可至取车查询终端前,输入自己的车牌号码(支持模糊输入)后,为了提高查询成功率,系统会提供模糊查询结果,车主选择自己的车辆图片后,系统会显示该停车场的平面电子地图,并绘制由查询点到车辆停车位置的最优步行路线,供用户参考,指导用户快速到达车辆停放位置。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13

解决城市交通中停车难问题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公共问题,综合开发城市空间,加快建设各种类型停车场,使之便捷、高效、网络化地运营起来,智能型停车场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本文介绍某一城市广场内设大型停车场系统,它的建成将有效地解决片区车辆乱停放、交通秩序混乱问题,促进小区交通设施的正规化建设,减少客户车辆失窃被盗的担忧。也易于进一步与城市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联网组合构成更强大的系统网络,纳入智慧型城市交通的综合管理体系。

2.系统需求分析

某城市广场为一商业中心地产项目,占地面积约3万㎡,建筑面积约12万㎡,服务周边3 km?城区,项目分A、B、C、D四个片区,其中A 区和C区地下一、二层都为停车场,车位数1440个;地面B区和D区地面各有一个露天停车场,车位数约200个,4个停车场所有停车位均对外向商业人群及周边居民开放。业主希望配套停车设施能为商业开发项目带来实际商业人流和经济效益外,还能服务于周边群众,改善片区交通环境与秩序,打造城市良好形象和品牌效应。

根据该项目的交通规划及建筑设计要求,在A区和C区设立地下停车场各一个,在B区和D区设立地面停车场各一个,合计4个,把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联网构成一个统一的停车场系统,统一调度使用,高效运营,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泊车服务。因此,需要配置一整套相应可靠、稳定、适用、先进的停车场管理控制设施,特别是停车场管理系统应能解决以往孤岛式经营、业务流量失衡、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佳等问题。

有关区域交通及建筑设计部分已有另文阐述,本文主要说明与之配套的停车场管理系统的机电工程设计思想、方法及特点。

3.管理系统设计原则及思路

     在方案设计阶段就把停车场系统纳入整个片区交通综合管理、建筑与智能化系统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中,作为城市系统其中必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近期目标做到片区周边合适位置均能看到停车场标示及泊车位等实时信息,对进入该片区车辆适时合理引导到目标方位目标建筑物目标停车场目标停车区位;各个停车场车位分布详情能直接明了、实时地传递给目标客户。

     系统设计思路:

     (1)采用现有成熟的智能型停车场设施与技术,利用项目已有的内部局域网将4个停车场联网构成一个统一体,资源与信息共享互用;

     (2)加强信息末端神经建设,设立“车辆泊位引导系统”,对内、外都要将停车信息及时传递到相关对象,给车辆驾驶者以最大的便利、最确切的信息,即使是初来者也能迅速找到所需车位;

     (3)管理系统及措施上能适应不同车主需求,可灵活方便设置,比如能以价格杠杆等手段引导客户在合适的时段到合适的位置存放车辆。

     (4)系统设备接口留有向上扩容、功能升级、灵活配置的余地。

     (5)既要考虑先进性,也要考虑实用性,方便施工、易于维护管理。

     本停车场构成和建设与通常智能型停车场基本类同(见附图一);机电系统部分它由进出口道闸管理分系统,“车辆泊位引导分系统”,中心控制分系统等构成。4个停车场联网统一管理。

     “车辆泊位引导系统”是新设立的、较具特色的系统功能倍增器,根据要求相应地对停车场车位管理按一定规则进行划分,本系统采用以某某库区为基本单元的划分方法,如A区停车场地下共二层,每层再划分为6个库区,分别为A11…A16,A21…A26共12个库区,每个库区一般不超过60标准车位(以直观明了、方便驾车者使用为原则),该库区按一个独立单元配置交通设施和库区进出口管控显示设备,通常配有2个地感线圈、1个LED显示屏和一个库区控制器,并与停车场系统相连接。最后所有库区单元通过互通车道联络沟通。B-D停车场照此类推。

该系统的工作原理为:当车辆被逐级分流引导进入某区停车场入口时,可在入口明显处看见该停车场电子显示屏,显示进入各个库区方向,同时显示场内各层相应部位空余车位数及提示。驾车人用非接触式IC卡在入口读卡器上刷卡,同时前侧的车辆检测摄像机开始工作,摄下车牌号的图像,经计算机处理,提取车牌号码和车主卡片的信息特征一并存入系统数据库内,上报停车管理系统服务器。此时,入口电动栏杆升起,车辆驶过后,触发地埋感应线圈,栏杆自动放下,阻挡后续车辆进入。进入库区联络车道,在其上方LED显示屏,会实时显示该车道方向各个库区车位状况,引导车辆前行就位;进入某库区进出口时,该库区控制器自动计数并上传,同时显示在上方显示屏上;车辆离开时,库区控制器同样根据出行方向自动计数、上传、显示等,当车辆继续行至停车场出口时,读卡器接收到智能卡片信号,摄像系统再次工作,摄下出场车辆号码并与进场时间及车辆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则出口电动栏杆升起放行,否则不予出场。出场后停车场内的停车数减一,入口显示屏停车位状态刷新一次,同时上报给停车管理系统服务器。

驾车驶至某车库某层时,会从该层入口处的显示屏上得到提示:该层共分有多少个库区,同时显示每个区域车辆可停放数量,并且在该屏旁边立有指示牌。指示牌明确标有驾驶员所在的位置,及区域划分布局的情况,方便引导驾驶员进入相应分区。当驾车者巡游经过这些区域时,可以充分利用各个区域导示屏上信息,了解整个停车场的状况,自主选择余下停车空位。另外,如遇到“地下二层车位已满”“请从A出口驶出”“紧急情况,请尽快离开车场”等状况时,区域导示屏可滚动显示。同时值班员也可利用已有视频监控系统观测,并通过公共广播、对讲系统指挥引导场内交通。

当车辆从某分区驶向另一个分区时,通过另一库区探测器测出其已进入新车位后,将告知库区控制器做出判断与反馈,同时在对应区域显示屏上显示此库区新车位数。当车辆从停放区域驶出时,探测器将此信息告知区域控制器,区域控制器将在各自入口处的显示屏上已停车辆数量减去一个,同时将空余车位数量加一个,以保证正确显示车位信息。

4.系统构成

4个停车场分别设置一进一出停车场设备,在出口 处设置收费岗亭,场内设立车辆泊位引导系统。经过片区内部局域网,由中心服务器统一管理,即联网形成一套4进4出的停车场大系统,共管控1640个停车位。同时,在片区周边主要路口,设立8块交通诱导屏,对进入片区车辆提供泊车等交通引导信息。此外,经由公用互联网停车场服务器可与上级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互通,成为智慧城市一有机组成部分。今后,通过网上搜寻、手机查询、短信、广播等多种形式可得到该片区泊车方面信息。

本智能型停车管理系统利用本建筑群已有网络系统架构,内部以局域网(LAN)形式联接停车系统服务器与各出入口管理工作站,计算机对下位控制机则以RS485总线型联接;对外还可通过公共互联网系统与上一级的城市交通管理系统相联,实现全城停车管理信息系统互联共享;网络结构简洁明快、系统可靠稳定性好。

根据设计要求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文仅将A区停车场系统主要设备配置列举如下:

5.系统特点

> 采用先进的非接触式智能卡技术,具有信息量大、保密度高、一卡多用、防伪性能良好等特点。

> 管理服务器和各个收费计算机间可以实现权限设置、实时通讯,并具有外网联接接口。

>   采用标准的工业控制系统结构,停车场控制专用主板,主板采用32位ARM核心技术,双核数据处理,功能强。采用非易失性存储器保存数据。主板按三级防雷设计,RS485接口采取隔离防雷措施。

>   具有多种读卡通讯格式,兼容厦门二代路桥卡,并预留多个读卡接口,IC/ID/条码三种识别介质集成使用。可在线或脱机运行,具有程序在线下载功能。

> 电子信息显示屏:中文LED显示,滚动条文信息显示,能显示收费金额、有效卡期及其它人性化提示等;若不予入场或出场,则直接显示相关原因。在空闲期可显示时间/日期、欢迎用语、加载广告用语等。

> 语音提示:与中文电子显示屏功能相配套,以语音同步进行提示,指导用户使用停车场系统,向车主报告停车缴费金额及提供人性化语言。

> 采用机电一体式道闸,操作灵活方便、安全可靠,闸杆具备自锁功能。

> 具有手动开闸记录功能,当人工开闸时,系统会自动把包括时间、通道编号、当班值班人员等信息上传给管理电脑,防止人为的收费作弊现象;可人工控制进出;

> 每项操作均自动记录:可将如手动开闸、免费放行、删除卡号、月卡缴费、发行新卡、手工出场、登陆系统、退出系统、下传黑名单等记录;

> 脱机功能:电脑故障时,读卡控制机可照常工作,保存进出记录、用户记录,不少于10000条,正常后自动将脱机数据取出上存到数据库,以备查询;

> 可根据用户需求灵活设置多种收费标准:即对一天中不同的时段按不同价格收费,可选择以入场、出场时间、跨段时间各自收费。该功能有利于调控停车时段、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

> 缺卡提示管理功能;增设车场临时卡管理模块,防止临时卡丢失现象;

> 系统硬件自检:可自行检测出读卡机构、控制机及感应器、道闸传感器、通讯线路等常见故障;

> 遇到恶意冲关时,系统软件自动提示和记录,并自动抓拍视频图像。

经扩充能够直接利用厦门现有二代路桥卡,对特定的车辆直接进出授权,无需另发卡;也能够对外来车辆进出自动授权,实现不停车进出。主要针对高级用户、贵宾卡、固定卡、VIP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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