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的建议实用13篇

村庄规划的建议
村庄规划的建议篇1

引言

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呈上升趋势,村容村貌日新月异。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村庄规划缺位,对农户建房管理较松,致使村庄建设呈无序状态,普遍存在着“小、散、乱”的现象,造成了耕地的严重浪费,也使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难以配套,居住环境较难全面改善。

为了解当前农村村庄规划和管理情况,我们调查了两个乡镇三个村庄近几年来建房用地情况,具体问题可见一斑。

天长镇秀水村总人口298人,共113户,原居民点户均占地约0.25亩,近五年来共新建住房28户,均在村庄边缘重新选址,散乱建设,户均占地0.30亩,原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私自交易10户,村庄无详细规划、正负零控制。

天长镇核桃园村总人口2119人,共557户,原居民点户平占地约0.25亩,近五年来共新建住房60户,其中有30户是新选址沿水泥路建房,其余在村庄边缘散乱建设,户均占地0.30亩,原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私自交易8户,村庄无详细规划、正负零控制。

秀林镇马峪村总人口1250人,共378户,原居民点户平占地约0.25亩,近五年来共新建住房50户,均沿村庄边缘依山就势散乱建设,户均占地0.30亩,原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私自交易9户,村庄无详细规划、正负零控制。

一、存在的问题

(一)乱建房,滋生诸多弊端。这3个村的村民建房随意性都比较大,住房布局混乱、分散,房屋基础争相抬高,面墙争相靠前,地点只图便利。由此,造成了村民邻里之间的不安定,增加了水电路配套和有线电视、通信网络入户的难度和成本。

(二)滥占地,浪费土地资源。村民建房大多只注重了自己的需求、经济状况、出行便利,挤占道路建房、扩建院墙、强占面积等现象较为普遍。家看家,户看户,你建我也建,新房有了旧房空着,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

(三)私自交易,无视法规政策。有的农户占有几个宅基地地,建一处、占一处,无视法规政策的存在,私自交易房屋,巧取宅基地地。随着“返乡热”到来,特别是环境优美、位置僻静的山区农村,房屋、宅基地地私自交易量呈上升势头。[1]

二、产生的原因

(一)村庄居民点规划不到位。居民点建设理应严格按审批的村庄规划执行,但现实情况是多数村庄没有编制村庄规划,导致村民想在什么地方建就在什么地方建,想朝什么方向就朝什么方向,农户建房同一个居住点上前后不一,同一个自然台上方向不一,随意建设。

(二)行政管理不到位。村委会批地时,不按程序,没有认真审核居民用地条件,乱作为或不作为。管理部门怕麻烦,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不作为,没有把这项工作纳入议程。村委会只划地不管理,管理部门只管理不划地,形成了农民建房管理的“两张皮”,让有些人钻了管理的空子。

(三)领导重视不到位。在村庄建设和管理上,部门领导注重了涉农收费政策,忽略了相关法规执行,注重了当前管理成本,忽略了长远管理效益。村民建房不经过审批,不按要求施工,村委会负责人基本不管,放任自流。[1]

三、解决的对策

(一)科学规划。在编制农村居民点规划工作中,一是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二是应以城乡一体化规划、农村现代化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明确村庄建设的长远规划,实行定位、定性、定规模。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生产环境条件放在首位。三是应充分重视村内基础设施的配套和建筑物的合理布局。对规模小、人口少的居民点,做好集体规划,按时分批向中心村、集镇合并。四是应注意处理好与原有建筑物的关系,特别是一些竣工时间不长的建筑,可以保留的尽量予以保留。此外,规划要走群众路线,集思广益,充分尊重村民意见。

(二)严格管理。一是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确实在思想上真正树立起规划意识,一旦规划确立,就要公布于众,共同维护,严格实施。规划的调整、变更要有完善的程序。二是加大投入、健全队伍。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地管理的投入,各级政府应有专项资金,各乡镇、村都要成立有专人负责的土地管理监察队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三是明晰职权范围,严把审批关。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由村委会依据村庄规划集体会审,经过公示,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确定地块和用地面积,报国土所,国土所对申请实地核查后,按程序审批,再会同村委会放线施工。村委会和国土部门在“建前、建中、建后”都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四是切实做好旧宅基地复垦。充分利用好村庄内空闲宅基地,做到占一还一,用地与复垦相挂钩。旧宅基地复垦要与土地整理项目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土地的连片效益。 [3]

(三)加强领导。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应列入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农户用地审批“三到场”、规划管理责任制等工作措施,量化规划修改依法报批率、违反规划发案率、查处违法用地结案率、行政处分案件移交率等考核指标,建立重惩重奖的考核机制,真正让纸上规划落实到实实在在的建设中去。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使干部群众成为自觉的监督者、管理者。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强化法律意识、规划意识,通过违法用地的查处,查处反面典型,起到惩戒警示作用,从而使农村村庄规划管理走上健康轨道。

(四)严格规范土地管理,实现村庄集约用地。土地调整和使用是村庄规划的关键,管理则是实施规划的重要保证,村庄规划应统筹城乡土地用途,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当前农村建设用地粗放利用相当突出的主要原因在于缺少村庄建设规划的引导和制约。《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管理宅基地,并指出要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市县域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聚集、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不仅是保护稀缺耕地资源的需要,也是防止滥用耕地、村庄规划无序失范的需要。因此,各级政府应将村庄规划的编制或完善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修编村庄建设规划,使之成为引导农村集聚化发展的龙头。规划编制后,政府应严格执行规划,加强农村宅基地地管理,控制建设用地,严格执行“一证一书”(即选址意见书、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制度,杜绝滥用耕地的行为。[2]

参考文献:

村庄规划的建议篇2

Key words: village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planning; ecological problems;

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由于村庄的区位条件、经济基础、原有发展模式和发展阶段不尽相同,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生态文明村庄。村庄规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

1.当前村庄建设规划方面存在的问题

1.1村庄建设无规划,或规划时间滞后,或不按规划建设,或规划层次不高,或规划朝令夕改,造成村庄建设布局混乱

农民建房主要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地址,只要取得邻居认可,办理土地使用许可等相关手续就可建房。农民由于长期的小农思想的束缚,建房主要考虑自己使用的方便(如离自家耕地近等),根本没有考虑到与左邻右舍及前后院的关系。而且农民各家各户喜欢把自己的居住用地圈起来,搭建院墙。由于无规划,往往所建房屋不能成排成行,甚至朝向都不一致,院墙更是里出外进,不整齐,而且材料各异。

1.2基础设施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短缺,加上管理不善和农民旧观念等原因,环境卫生、村容村貌差

农村的坝、库、渠等水利设施,基本上处于瘫痪,导致农忙时节经常发生“争水”事件,有碍生产,极不利农村的稳定。大多数农村只有村中心一条水泥硬化路面,其他村内道路多为土路,一遇雨水,常泥泞不堪。健身器材、老年活动场所缺乏。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仍然较低,房前屋后土堆、粪堆、草堆等“三大堆”堆积,村民牲畜院外栓养,再加上私搭乱建、乱堆乱放,“脏乱差”现象比较严重。

1.3村庄建设土地浪费现象严重

农户长期习惯于以自然院落的形式分散居住,形成了村民住宅“满天星”式的分布格局,无规划的盲目建设,占了大量土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有的农民建了新房,没按规定拆除旧房,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村庄外延扩张,农村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使建房户不但想多占地,而且要占好地。于是纷纷向村庄外扩张。一是“线性”扩张。农民建新房“沿路爬”,公路通到哪里,新房就建到哪里。二是“块状”扩张。新建住宅不断向村庄延伸,村庄四周新楼林立,村庄内部破破烂烂,形成“空心村”。村庄扩张过度,造成了土地粗放利用,土地资源浪费严重,不仅给耕地保护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而且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生态文明村庄的建设规划

2.1生态文明的概念

生态文明的概念是上个世纪60年代由少数生态学家提出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准确的定义。就目前我国来看,所谓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遵循自然发展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人自身发展规律,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作的全部努力和所取得的全部成果。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是尊重自然,维护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生态平衡;其实现途径是通过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建立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秩序。

2.2生态文明村庄的建立

2.2.1产业建立

建立发展休闲旅游、康复疗养等绿色服务产业。开发主体可以是独立经营的农户,也可是集体或私营企业。独立经营农户,以农家乐、采摘、垂钓园、民俗大院等方式,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形成家庭收入。企业提供具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休闲、拓展训练、疗养、养老等绿色服务。

2.2.2政策建立

2.2.2.1土地制度

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模式和“底金+分红+劳务收入”的分配方式。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组建合作社,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租赁,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

2.2.2.2社会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覆盖全部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2.2.3教育制度

除保障中小学幼儿义务教育外,还应加强村民职业技术培训教育。

2.2.2.4户籍制度

按照自愿原则,农民可保留农业户口,也可转为城镇户口。转户农民不退地,仍然享受附着在土地上的各项政策,如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承包地也可以耕种。不论是否退地,只要转户就可享受到城市社会保障,愿意退地的,对退出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可得到相应的补偿,如宅基地征地补偿。

2.2.3实施保障制度

2.2.3.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由市委市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镇村政府牵头成立农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发展“农家乐”“养生谷”等乡村休闲产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

2.2.3.2由镇村政府及市旅游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牵头搭建“农家乐”“养生谷”旅游疗养产品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各种媒介载体做好宣传工作,提高休闲旅游产品的知名度。

2.2.3.3建立政府专项资金为支撑,多元筹措资金为补充的财力保障体系。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乡村休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项目的补助和星级经营户的以奖代补、从业人员培训、宣传推介等;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为经营单位、个人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解决乡村休闲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自我发展。

2.3生态文明村庄的建设规划建立

2.3.1住宅设计建立

住宅建设应贯彻“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审批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协商同意后,报请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开发控制条件。根据主导产业特点选择,发展“农家乐”旅游观光产业,以低层独院式联排住宅为主的建筑类型,发展“养生谷”休闲疗养产业以多层住宅为主的建筑类型。生活、娱乐、疗养功能分区明确,加强屋面、墙体保温节能措施,有效利用朝向及合理安排窗墙比,推广应用节水型设备、节能型灯具,积极利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各类型建设选址必须在规划确定的新村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且必须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建设条件。

2.3.2设施配套控制

公共设施:确定村庄基层组织活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集贸设施、养老设施等公共建筑的规模、位置及空间组合形式。除小学、幼儿园、集贸市场外,宜将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进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

市政设施:确定村庄内道路、给排水管道、电力电信线路、供热燃气管道、有线电视、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锅炉房、燃气站、集中沼气池等设施的规模、位置。安全设施:建立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明确应急避难场所规模、位置。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2.3.3村庄设计

空间形态:小规模团状,在沿河多有条状形态,村庄为沿河道、道路呈一字排开。

建筑形态:满足生态设计的基本原则,使人、建筑、自然共生,通过各种可利用的技术措施减轻人们给大自然带来的环境压力,创造舒适的人居环境,提取不同地区特有的建筑语言符号,剖析地域建筑形态、使用功能和建造技术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当地确立好建筑的典型。

2.3.4“绿色”建立

村庄规划的建议篇3

我县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已基本编制完成,为进一步完善规划,切实抓好我县村庄布点建设,县政府决定召开全县村庄建设布点规划工作座谈会。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各镇乡长、分管村镇建设副镇乡长,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各国土所所长。

今天会议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会议交流发言;二是---副县长部署工作;三是--县长讲话。

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先请会议指定的有关部门发言:

1、先请规划局负责人发言;(毕).

2、请国土局负责人发言;(毕)

3、请--镇负责人发言;(毕)

4、请--镇负责人发言。(毕)

前面,有两个部门和两个镇的负责人进行了会议发言,对如何做好全县村庄建设布点规划工作谈了自己的看法,并对具体实施工作提出了建议意见。下面,也请与会的其他各部门对做好该项工作谈一下建议意见。

……(毕)

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请---副县长就全县村庄建设布点规划工作作具体工作部署。(毕)

最后,请---县长讲话。(毕)

同志们,刚才与会有关部门和镇乡就如何做好村庄建设布点规划工作进行了交流发言,对村庄布点规划的进一步完善和做好下步实施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副县长对下阶段全县村庄建设布点规划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明确了有关部门和镇乡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并对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县长也在会上作重要讲话,-县长在讲话中要求我们充分认识村庄建设布点规划的重要作用,要把握好村庄建设布点规划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规划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要加强领导,配套政策,切实抓好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两位县长的讲话不仅为我们下步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还提出了具体要求,希望各镇乡、有关部门能结合各自的工作,把两位领导的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好、落实好,以确保我县村庄建设布点规划工作能够顺利实施。下面,我在两位领导讲话的基础上,就工作落实再强调三点意见,也就是要强化三种意识。

村庄规划的建议篇4

城市化地区村庄原则上不再新增宅基地。城市化地区村庄实施整体搬迁改造前,村民因近期生活需要确需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由规划分局审批。

城乡一体化地区村庄的村民在新增或原有宅基地范围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自用住宅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集中住宅的,适用本意见。城乡一体化地区位于风景名胜及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新增宅基地,村民不得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二、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管理

(一)新增宅基地选址

新增宅基地应在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新增宅基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使用农用地作为新增宅基地的,需先行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新增宅基地申请人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镇政府初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规划分局复核。规划分局以规划意见复函形式明确新增宅基地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申请人持规划分局出具的规划意见复函,由镇政府组织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申请新增宅基地选址位置不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但确需进行建设的,需先行按照村庄规划审批程序进行村庄规划调整,待调整后的村庄规划获得批准后再行申报。

(二)原有宅基地住宅管理

城乡一体化地区村庄利用原有宅基地改建、扩建、翻建住宅的申请人,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有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申请、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拟建方案(包括平面图和立面图)、四邻意见及《区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材料通过本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形成本村初审意见,并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建设申请进行复核,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规划分局备案。

城市化地区村庄实施整体搬迁改造前,因近期生活需要确需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有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申请、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拟建方案(包括平面图和立面图)、四邻意见及《区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材料通过本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形成本村初审意见,并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建设申请进行复核后,向规划分局申请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集中住宅建设

整体搬迁改造的村庄需要进行集中住宅建设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报镇政府初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规划分局审批。

三、建筑标准

农村住宅单户房屋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宅基地面积的85%(半地下室和地下室建筑面积计作地上建筑面积)。新增及原有宅基地住宅地上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集中住宅地上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依据《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一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6米,二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2米。

建设二层集中住宅,应符合《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的有关要求。建设二层建筑或跨度超过6米平房的,宅基地住宅建设人应先行了解规划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后,申请规划许可手续。使用通用标准图集建设宅基地住宅的,可以直接申请规划许可手续。建筑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的有关要求。

四、规划有效期限

宅基地住宅建设应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建设人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规划监督

宅基地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单位应不定期对宅基地住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宅基地住宅竣工后,建设人需持相关许可文件向审批单位申请规划验收。审批单位应在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六、规划执法

(一)宅基地住宅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建设而未取得的,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认定为违法建设,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在建宅基地住宅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建设而未取得的,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宅基地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应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限期拆除。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宅基地住宅,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限期拆除。

(三)宅基地住宅建设人不执行停工通知或限期拆除决定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通知公用事业单位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公示催告、查封施工现场及等措施进行查处。

村庄规划的建议篇5

(一)从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来看,加快推进我县村庄规划已刻不容缓。

在刚刚过去的年,省市村庄规划工作会议相继召开,拉开了全省村庄规划编制的序幕,在全省村庄规划工作会议上,白书记作了书面指示,刘平副省长作了重要讲话,明确要求用三年时间完成全省村庄规划编制任务,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高度,把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一项刚性指标,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全面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在全市村庄规划工作会议上,何副市长要求各县区政府、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我市农村实际和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出发,充分认识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充分发挥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对城乡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调控的作用,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省市两级的村庄规划工作会议,都明确了2012年要全面完成所有村庄规划编制的目标任务,留给我们的时间已不足两年,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极为紧迫,需要全县各级干部上下一心,团结一致抓好落实。

(二)从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看,实施村庄规划十分迫切、刻不容缓。

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对“三农”问题十分关注,支农惠农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农民收入逐年增长,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以我县为例,“”以来,年均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达12.36万人,多数外出务工农民工作在城镇,城市的生活对他们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他们不仅带回了资金,还带回了现代文明的理念,他们既要丰衣足食,又想择善而居,迫切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做好村庄规划,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到未来生产生活的美好前景,能有效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村庄规划编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能有效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三)从实际来看,推进全县村庄规划编制刻不容缓。

我县地理环境复杂,山高谷深、民风民俗浓郁,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农村长期以来无序乱建现象突出。一是村庄规模小,布局散乱。许多民房“靠水而居”,“沿路而建”,零零散散,极不规范。二是基础设施配套难,环境差。小而散的居住状况,使得农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量大、建设成本高、使用效率低。不少村庄道路窄、路况差,交通十分不便,安装有线电视、架设饮水管道十分困难。三是规划意识淡薄,规划严重滞后,导致村镇规划体系不完善,山水人文等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挖掘和利用,造成社会资源浪费问题十分突出。四是我县地质灾害频发,农村民居大部分选址不合理,部分处于泥石流和地质灾害多发地段,,需要通过规划引导群众灾前避让。五是大部分集镇管理机构不完善、人员配备不齐全、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管理不到位,脏、乱、差的现象很突出。不少地方出现了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的状况,加之村级以上干部缺乏全局观念,管理不严,责任心不强,相关管理部门缺乏工作力度和应有的措施,导致村庄建设无序,布局混乱的被动局面。因此,编制我县村庄建设规划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我县农村实际和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出发,充分认识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编制村庄规划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充分发挥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对城乡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调控作用,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全市村庄规划工作会议和“统筹城乡、整体推进、优化布局、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的要求,我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年起到2012年底,两年内完成全县所有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其中:镇、金塘乡、蒙姑乡、大寨镇、药山镇、崇溪乡、中寨乡、马树镇、炉房乡、包谷垴乡、老店镇必须于年12月以前完成辖区所有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新店乡、东坪乡、红山乡、小河镇、茂租乡必须于2012年1月1日启动,2012年12月以前完成辖区所有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上述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要求,当前重点要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制定工作计划,加快编制进程。

今年要完成辖区所有村庄规划任务的乡镇,要紧扣目标任务,结合工作职责,抓紧时间研究制定详细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具体村委会和相关责任人,确保切实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的编制进程。明年启动并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乡镇,要超前思考,提前谋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要认真借鉴、学习先启动、先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乡镇经验,确保规划编制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严格编制内容,确保编制质量。

规划对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是城乡建设、发展的蓝图和依据。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有效开展好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其中,行政村村庄规划要求完成“两图一书”,即现状分析图、总体规划图和总体规划编制说明书;自然村(居民点)规划要按照“三图一书”要求编制自然村建设规划,即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建设规划编制说明书。在规划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删繁就简、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便于操作,能够有效指导农民建房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对在新农村建设中已编制“一方案三规划”的村,要按这次村庄规划编制要求,进一步做好优化规范和完善。

(三)创新编制方式,提高编制效率。

村庄规划编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要在调动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村民代表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的同时,充分利用卫星影像图、地形图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设备。做到既确保规划编制民主、公开和科学,又有效解决专业规划编制机构编制规划成本过高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编制效率,降低编制成本。

(四)严格审批程序,强化成果使用。

要坚持编制与使用并重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强化规划成果应用。行政村总体规划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然村建设规划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报村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对违反规划建盖房屋的,要及时制止并相应核减或取消国家和省级有关补助资金。完成规划后的农村民居建设要做到按规划选址、按规划审批、按图纸施工、按要求验收,彻底改变村庄建设不规划、不设计、不验收的现象。

(五)突出地方特色,发挥资源优势。

要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挥优势”的原则,结合各乡镇人口分布、区位条件、文化特色、产业特点、资源状况等时机,采取撤并、改造、保护、扩建、新建等多种形式,统筹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关系,合理规划布局。做到即相对统一,又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满足群众多样性的实际需要。通过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即有效解决好村庄布局过于分散和盲目撤并等问题,又有效提高资源使用综合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在规划编制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规划符合村庄实际、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板报、宣传册等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及时了解村庄规划编制的重大意义和现实作用,积极引导他们认识到开展村庄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使用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措施,确保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当前,离全面完成村庄规划目标任务,实际上只有不到两年的时间了,对于今年要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乡镇,实际上只有不到一年时间,时间非常紧迫、任务异常繁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及时启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千方百计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按照“县区负总责、部门抓落实、乡镇实施、群众参与”的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确保规划编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为切实做好我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协调领导,县委、政府已成立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县村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组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人员根据本乡镇村庄规划编制的工作量合理进行配置,新农村指导员、村委会负责人、大学生村官必须参与,主要负责按时按质提供本乡镇各村的基础资料并完成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相关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全省将建立村镇规划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加强对村庄规划成果的动态管理,相关信息要及时录入,实行档案化管理,确保对村庄规划相关信息的快速查询。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逐步建立、完善我县村庄规划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村庄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既各司其职、又协调配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力度,明确职责要求,形成工作合力。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对各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各乡镇在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县国土、农业、林业、环保、交通、水务、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服从大局,相互协调,主动服务,及时提供规划编制所需的卫星影像图、地形图以及地震、环境、气象、地质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要求,克服“等、靠、要”等思想,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措施,明确职责任务,切实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各项工作。

(三)筹集资金,提供保障。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平均每个村的规划编制成本要控制在3000元以内。省财政按照每个村补助1000元的标准,市财政按照每个村1000元的标准安排了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各县区村庄规划编制补助,不足的由县级财政自筹。我县财政困难,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各乡镇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特别注重成本控制,合理使用财政资金,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

(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要按照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要求,建立健全分级培训制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切实做好对各乡镇参会人员的培训,各乡镇参会人员培训结束后,要及时组织乡镇干部、站所专业技术人员、村干部、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和大学生村官等进行规划技术培训,采取现场指导和组织技术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队伍素质。通过分级培训,使相关人员能够真正胜任规划编制工作,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村庄规划的建议篇6

下面请宋主任为我们讲课

…………

同志们,刚才李主任为我们讲了实施村庄规划的时代背景、重要意义及目标要求,希望大家回去后能认真领会,切实执行,同时区建设局规划处的宋主任还就村庄规划的内容、目的、作用等为我们做了生动的讲解,即让我们了解了村庄规划是怎么一回事,对我们村级发展有什么意义,也告诉了我们村一级在村庄规划中应当起到的积极作用,相信对我们今后工作的开展一定会有所帮助。(来自)下面我就下一步即将要开展的村庄规划工作提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村庄规划工作的领导。

农村村庄规划是城镇规划向农村的延伸,是确保农村逐步向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服务到位,发展有序的新型社区转变的重要前提。今年,区委区政府在多次会议上强调,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各村村庄规划工作。为此,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镇城乡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项负责村庄规划工作。各村也要提高认识,切实领会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要把制订村庄规划当作是一个促进村级建设有序发展的历史契机来抓,落实专人负责村庄规划的各项具体工作(建议分管农户建房的同志),村党(总)支书记、村民主任要全程参与决策,必要时组织村三副班子及村民代表讨论,切实对本村的发展负责。

2、明确责任,主动提出村级建设发展设想。

村庄规划是对村级发展的有效引导和规范,它的根基在于它的现实可操作性。当前村庄规划的制订和实施虽然还有许多制约因素,但是这些因素不但不应当成为否定村庄规划的理由,而且应当在村庄规划制订的过程中尽量考虑进去,从而尽可能减少规划的操作难度。镇一级要积极做好对村庄规划制订的组织和引导工作。而村一级组织作为村庄规划的最终落实单位,更要从自身实际出发,认真分析本村村庄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主动提出发展设想。从上半年的规划情况来看,各村都较好地提出了本村规划设想,但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有些村试图否定规划原则,要求维持当前现状,有些村则不顾本村实际,只求完成任务。这两种想法都是不妥当的。今天区城乡一体化办李主任和建设局规划处宋主任已经为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相信大家对村庄规划的重要性及自己在村庄规划制订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必须掌握的原则有了更好的认识。希望大家能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要充分听取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的意见,尊重规划原则,另一方面还要在镇城乡一体办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提出适合本村发展的规划设想,从而为规划成果的最终确定打下良好的基础。

3、规范程序,确保规划成果合法有效。

村庄规划的制订和实施是事关我镇科学有序发展的大事,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镇村两级要充分交流沟通,在符合规划原则的基础上,(来自)最大程度实现镇村两级的协调有序发展。村一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关于本村发展设想的有益意见,做好规划成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及宣传实施工作,镇一级要加强对村庄规划的组织和领导认真组织好规划评审,促使规划内容更趋合理,规划成果法定化。

同志们,下半年我们要用有限的时间完成9个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可以说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大家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有效落实,保证在年底之前圆满完成这项工作,为村级建设有序发展打下基础,为镇一级各项配套政策的制订提供依据。

村庄规划的建议篇7

第三条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确定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定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的先进典型,对在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村庄规划

第九条农村村庄建设应当编制规划。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村庄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村庄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村庄绿化、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作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村庄总体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布点,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企业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广播电视等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建设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帮助下,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和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绿化、环境卫生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具体安排,本村企业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规模。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村庄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村庄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村庄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般为20年,村庄建设规划的年限一般为10年。村庄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村庄建设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兴建乡(镇)村企业或者兴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

第二十八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民俗特色和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第三十七条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及时复垦或者调整使用。

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村庄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村庄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庄规划的建议篇8

县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县,总人口53万,农业人口51万,占全县总人口的93.8%,人均耕地面积只有3.4亩,是全市人均耕地最少的县(区)之一,人多地少的矛盾相对比较突出,去年“5.12”地震后,灾后重建量大面广,为了解决乱修滥建,节约耕地,我局及早动手,从去年8月份开始到今年5月份利用9个月时间狠抓村庄规划修编工作。

1、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安排得当。为了有领导、有组织、有部署、扎扎实实地搞好这次村庄规划修编工作,县局及时召开会议,对村庄规划修编工作进行了认真讨论,并结合我县前两次村庄规划修编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制订了村庄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并及时向县政府做了汇报,在征得县政府同意之后,我局抽调2名科级干部,16名一般干部,分赴乡镇开展工作,各乡镇都成立了领导小组,组成了强有力的工作组,县政府督查室每月监察 一次,从而为此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培训骨干,明确任务。能否使村庄规划修编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取决于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程度,取决于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为此,工作刚一开始,就利用各种传媒大张旗鼓的宣传村庄规划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搞好此项工作是保护耕地,方便群众,建设文明、整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措施。同时,县局撰写教材,对广大工作队员进行培训,要求每个队员必须明确这次村庄规划修编工作的主要任务,明确这次规划修编就是以一个或多个自然村为单位统一预留庄基地,并做到修编、兑地、规划一次到位,且保证10-20年农村住宅用地需求。

3、先重点后一般,先塬面后山区,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我县重点农田保护区域是“三塬一川”,即平泉、屯字、孟坝塬。茹河川。涉及到平泉、新城、中原、屯字、上肖、临泾、太平、孟坝、城关、开边10个乡镇,这10个乡镇的规划修编工作搞的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全县的规划修编工作,因此我们将这10个乡镇定为重点乡镇,并在一个乡镇选择2个群众基础好,规划工作有一定基础的村做为示范村先行开展,这样做不但统一了工作人员的口径,而且为整个规划工作的开展取得了经验,从而使整个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截止6月,全县19个乡镇,除三岔、方山、殷家城3个山区乡镇外,已有16个乡镇,164个行政村,1034个自然村,完成了村庄规划修编任务,现已规划居民点876处,规划面积11734亩,已兑地9104.18亩,占规划面积的77.59%,平均每处居民点占地13.39亩,规划户数15068户,平均每户占地0.78亩,每处居民点实际可安排农户17.16户。08-安排灾后重建5100户,用地3200亩。

二、破解难题,落实兑地。

村庄规划的建议篇9

第三条各村村民委员会在区建设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积极做好村庄和村民私人建设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村镇建设管理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私人建设住宅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每年将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经费、规划管理和村民建设私人住宅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村民私人建设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补助,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

第七条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域内建设私人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办)审核,经区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私人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区建设局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对于改建、翻建、扩建私人住宅,各镇(办)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确定基础标高、四址、房屋层高、位置等。

第九条村民个人建设私人住宅前,要在镇(办)城建办的具体指导下,村民委员会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私人住宅。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时,应当依据村庄规划明确规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十一条村民建设私人住宅工程开工前,镇(办)城建办要对其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同时负责相关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及时复垦或者调整使用。

第十三条区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辖区内村民私人住宅和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建立村民私人房屋产权产籍档案,办理《村民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保护村民私人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十四条在村庄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镇(办)人民政府责令村民委员会追回。

第十五条不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址、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区规划监察一队、二队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规划监察一队、二队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村庄规划的建议篇10

一、村庄概况及特点

龙泉关村位于河北省阜平县西部,太行山东麓,距山西省五台山23公里,是河北通往山西省的西部门户之一,龙泉关村共533户,1388人,其中贫困户300户,1030人。村域面积983公顷,耕地面积只有47公顷。总体来说村庄具有以下特点:

贫困村

龙泉关村共533户,1388人,其中贫困户300户,1030人。村域面积983公顷,耕地面积只有47公顷,村民主要经济来源是种植、劳务输出及少部分从事第三产业,年人均收入约1240元左右。

山区村庄

龙泉关村位于河北省阜平县西部,太行山东麓,距山西省五台山23公里,地处山区,平均海拔高度800米左右,西、北、南三面环山,区域地形的特点俗称“九山半水半分田”。

历史悠久

龙泉关村其西与山西省接壤,距山西省五台山23公里,是河北通往山西省的西部门户之一,龙泉关始建于明朝,因康熙帝封龙泉井,又为长城上一个重要关隘而得名。明代曾派重兵把守,素来是战略要地。

龙泉关村内现存历史建筑有城隍庙、五道庙、观音堂、万佛寺、财神庙五处庙宇。另外有戏台一处、碾盘五个。村内的三棵古树已有七百多年树龄。

镇区驻地村

龙泉关村是龙泉关镇最大村庄,省道382穿村而过,是龙泉关镇政府驻地村。保阜高速公路从村域北部穿过并设有出入口,龙泉关村距离出入口约6公里,对外交通较为便捷。

二、规划过程

《河北省阜平县龙泉关村村庄规划》项目组于2013年5月份正式开展工作,项目组先后与三次赴村庄进行现状调研踏勘和民意调查走访,并两次与县主管部门、镇政府、村委会、驻村工作组、村民代表等进行沟通,2013年8月30日向住建部进行了中期汇报,会后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并且与当地相关部门与人员进行了正式汇报,于2013年10月形成了村庄规划的成果,上报至国家住建部。

三、规划理念

在规划过程中,始终秉持”深入调查、尊重民意、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加强引导、和谐发展”的规划理念。

深入调查---在现状调研中,项目组采取实地踏勘、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村民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为村庄所有建筑及各项设施建立了信息档案。这些丰富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为高标准完成村庄规划,指导村庄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尊重民意---项目组访问村民数百人次,问卷调查数百份,全面了解村民真实需求,力求优先解决村民反映的突出问题,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优先配套和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

问题导向---通过调研及问卷、访谈等形式找出村庄建设的主要问题,即村民普遍贫困、建设速度较快亟需控制和历史风貌需要加强等问题,规划以问题导向为出发点,切实制定发展措施建议来指导村庄建设。

注重实效---本次村庄规划因地制宜,不过多套用理论、不摆花架子,不照搬大城市建设模式,强调技术可行,可操作性强,务求实效。

加强引导---第一点加强产业引导,由于地处山区,耕地稀缺,粮食产量低,第二产业基本为空白,旅游业同样方兴未艾,同时村民的意识较为保守,这些是导致村民贫困的主要原因。需要在产业上加强引导;

第二点由于龙泉关村所处镇区及公路沿线,建设速度相对较快,建筑随意占地,新建民居风格多样,呈现一种无序发展状态,亟需控制与引导。

第三点在民居建设、村庄风貌、远期发展空间控制等方面加强引导。

和谐发展---按照上位规划要求落实空间管制内容,控制产业布局、建设用地布局,强调建设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严格保护村庄周边的山体、河流、林地、耕田,保护村庄肌理和历史建筑,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历史建筑与山村整体风貌的和谐。

我们相信:通过对龙泉关村产业调整、历史资源保护、民居整治、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生态及绿化环境培育等措施,龙泉关一定 会建设成为以关隘文化为特色,村容整洁、基础完善、生活幸福的美丽乡村。

四、规划难点

1、如何把握镇区总体规划与村庄规划的关系

由于村庄为镇驻地村,村庄总体规划必须与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但是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时间较早,某些方面不能适应现状的建设发展需要,本次规划提出对镇总体规划部分调整措施,并建议尽早编制新版的龙泉关镇总体规划。

衔接:本次规划延续上位规划所提出的发展定位及方向,并注重历史风貌的传承及发展,大力发展旅游业,对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加以完善,增设幸福院,扩建水厂,并新建污水处理厂及35KV变电站。

调整:(1)村庄中间的主干道调整位置,由于总规制定的线路拆迁量过大,无法实施,本次规划尊重原有路线,适当拓宽,能满足远期的发展需求。

(2)东西向的道路结合地形高差适当调整线型。

(3)提出远期发展用地的控制指标体系,协调村庄建设的近远期的发展关系,同时为将来镇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依据。

2、改造资金短缺

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投入启动资金难以着落。共用设施,既可节约土地,又可减少成本,应当说是一件好事。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基层政府财力薄弱等原因,导致改造资金无法着落的难题。

五、规划实施

1、目前已筹资150万元的给排水工程的施工款项,正在准备按照规划实施给排水工程。

2、旅游服务设施正在修建,初具规模,具有了一定的旅游接待能力。

3、主要道路的综合整治工程正在筹备,项目组与当地多次讨论沟通来确定道路形式、铺装材料、施工做法等。

4、根据相关上位规划和相关扶贫政策、措施与当地综合确定产业布局,同时协调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村民意愿等关系。

5、规划项目组与当地联合形成产业发展小组、环境整治小组,并联合制定村民公约,引导村庄健康发展。

六、思考与体会

村庄规划的建议篇11

加强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促进集约发展、节约土地的必然选择。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组织开展了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乡镇、村庄还没有修编或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二是原有乡镇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此,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乡镇、村庄规划编制目标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年年底完成以下规划编制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市域范围内乡镇规划的修编工作。乡镇规划是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基本依据。在规划修编过程中,要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结合现状,科学预测,充分论证,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实效性和长远性。要对现有乡镇规划成果进行重新审核,凡规划期限不到2020年或期限到2020年但内容深度达不到规划要求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都要进行修编或调整完善。其中,市区的镇等7个镇的总体规划,不仅要完成修编任务,还要完成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工作。

(二)全面完成市域所有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应在乡镇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村庄的经济与发展,自然与资源条件,合理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保护乡村自然生态和传统风貌,塑造各具特色的乡村空间形态。

三、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要求

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乡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有:乡镇性质与规模、发展方向、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以及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及规划实施的措施等。对建制镇的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景点、主要道路、广场等重点建设地段及重大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有: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配置、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村民公寓建设规划的内容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

四、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

各县(市)的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市区的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由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经各城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村庄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其中东津镇、尹集乡、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的村庄规划需经各驻地规划分局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市政府已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要成立工作专班,精心组织,加强督办,不折不扣地完成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任务。要具体落实规划编制责任,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整个市区的乡镇总体规划的督查、审查和报批工作;各城区、开发区建设局主要负责辖区乡镇规划的组织、协调、审查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辖区的乡镇总体规划的督查、审查和报批工作;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本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二)加强检查考核

各地要加强对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编制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调度,确保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在12月15日前,各地要组织考核组对本辖区内的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村庄规划的建议篇12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事实上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门。

第二十二条建设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设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作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地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村庄规划的建议篇13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经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没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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