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策略实用13篇

公司知识产权策略
公司知识产权策略篇1

1 国外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特点

1.1 战略的全局性

各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往往以本国政府为后盾,以各种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相配套,以知识产权为手段,其最终目的为获得最大的市场利益。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陆续提出了知识产权国家发展战略。日本早在2002年,为了推动经济的发展,就已经开始着手定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同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其矛头直指我国。无论美国还是日本,这些国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给予本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支持。

1.2 实施策略的多样性

国外跨国公司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时,除了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还采用将行业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相结合的办法。他们将专利技术标准化后,一旦别的国家生产同类的产品,必须遵守行业标准,也就必须使用他们的专利。因而这些跨国公司仅凭借专利及技术标准就获得巨大的商业利润。欧盟针对温州打火机的CR法案的颁布实施就是这一方式的充分反映。此外,这些跨国公司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时还擅长利用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以及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譬如: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之前,美国商务部就会在报纸上登广告,征集各行各业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接着行业协会把各企业希望得到的利益搜集上来,作为政府部门谈判的要求。反观中国,企业与媒体还有行业组织的关系非常松散,知识产权纠纷一出来,各方往往形成不了合力。

1.3 以专利战略为核心

跨国公司在我国一般都是 “产品未到,专利先行”。以日本为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自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日本企业在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方面均高居榜首,特别是,从1999年至2003年最近5年时间内,日本企业获得专利授权32 674项,远高于排名第二的美国的18 447项。跨国公司抢先将未来5年或者10年中国企业需要使用的技术在我国申请专利,几年后,我国一些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企业刚开始使用这些技术时,国外跨国公司并不急于诉讼,而当我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开始逐渐占领国内、国外市场时,国外跨国公司此时才开始对我国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求收取巨额的专利费用。这是国外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专利战略。

1.4 以高新技术领域为主要阵地

据我国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98年到2000年,在信息技术领域我国与外国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比值为1∶9。目前在核技术、医药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90%以上属于外国。这些跨国公司之所以在这些高科技领域申请众多专利,其目的就在于占领我国未来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将要发展利用的科技技术领域。如果在这些高科技领域的专利完全被国外跨国公司控制,不仅关系到我国企业的生存发展,甚至国家经济安全也将受到威胁。

2 我国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对策略

根据以上对国外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特点来看,仅仅靠我国企业的力量远远不够,我国必须以国家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才可能与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相抗衡。

2.1 以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主导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2.1.1 以国情为基础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面对国外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攻势,由政府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势在必行。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必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是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因此知识产权战略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地域宽广,各地经济发展相差较大,我们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考虑其是否与各地的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相适应十分必要。将一个不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赋之实施,其不仅不能达到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反可能会适得其反。

2.1.2 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定位,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经济发展并不完全适应,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加入WTO时,依照WTO规则,必须将我国知识产权法依照 Trips协议标准修改、制定,因此至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究竟怎样定位才能与我国经济及科技的发展相适应还没有得到明确。知识产权法本来就是为了鼓励创新,法律赋予技术拥有人的某些合法垄断的权利。只有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才能达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目的;反之,极有可能造成个别企业利用其掌握的知识产权垄断市场,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发达国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有复杂和周全的法律制度来制衡,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伤害,如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但是发展中国家没有,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国家特别容易受冲击和伤害的原因。因此面对国外跨国公司一系列咄咄逼人的知识产权诉讼,尽快明晰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按照这个标准完善知识产权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这将对我国企业应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起着关键的作用。

2.1.3 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及人才培养

许多欧美国家如法国、德国从小学就进行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而我国与其相比很多大学生仍然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落后的知识产权意识是造成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落后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应当加强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库,将知识产权课程不仅仅作为大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将其纳入包括理工科、文科在内的所有大学生的必修课的范围内,同时将复合型的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作为一个侧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有益于满足日益增加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2.1.4 建立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及知识产权预警系统

我国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极不完善,对我国大多数的企业而言,准确查询自己所在行业在国内、国外的专利、商标的信息,仍然比较困难。这不仅给我国很多在国外开拓业务的企业造成阻碍,而且使企业重复劳动,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此类信息集合,建立一个能够令企业方便、快捷随时查询到所需信息的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信息系统。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一个行业预警系统将国际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后得到的消息通过预警系统对本国的企业公布,预防类似“6C联盟诉我国DVD企业事件”再次毫无预防的发生,将有助于我国企业的损失尽量最小化。

2.2 以行业和企业为主体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2.1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应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需要制定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微观层面来看,行业和企业也应当根据自身的产品性质、发展规划、技术现状制定本行业、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长期发展规划中。与此同时,企业要注意结成行业联盟来对抗国外跨国公司,将专利与行业标准相结合。无论行业还是企业都要把技术创新的方向放在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下,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最后真正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2.2 积极应对外国跨国公司所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

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国外跨国公司最常采用的一种手段,在我国企业被国外跨国公司提讼时,开始常常是不知所措,采取回避态度,这并不是明智的做法。在面对国外跨国公司的时,我国企业应当积极应诉,一方面,如果我国企业没侵权,有理有节,把官司打赢等于作一次正面形象的广告,最好的例子莫过于思科诉华为;另一方面,即使诉讼要输,积极应诉也有利于将损失降到最低。此外,我国企业还应注意采用适当的法律策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WTO规则的学习。只有熟悉了国际上的游戏规则,国内企业才能在与高手的博弈中做到游刃有余,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 小结

公司知识产权策略篇2

近些年来,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权利人一般为在华跨国公司)频频发生,不仅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 随着美国、日本在一些传统制造领域的优势渐失,知识产权争端已成为他们收复市场的一种主要的非贸易手段。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 后,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逐步淡化,技术壁垒的力量日益凸显。跨国公司不只是把知识产权当做一个法律手段运用,而是当做一种市场策略在使用。其目的主要有三点:一是从市场日益扩大的中国企业手中分取一部分利润;二是通过收缴专利费提高中国企业的产品成本,削弱中国企业的成本优势,保卫自己的原有市场;三是打压中国竞争对手,降低中国产品的可信度。

一、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

(一)利用技术垄断优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国际技术垄断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成为国际技术垄断的重要载体,跨国公司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在市场竞争中体现出一种技术垄断优势进而形成对市场的垄断。

1.研发本土化。为维持和加强其技术垄断优势,跨国公司在全球化经营中出现东道国子公司的独资化,研究与开发机构本土化和独资化等趋势,并且广泛地采取技术锁定策略,以最大限度地抑制其技术的扩散。其本土化的研发机构凭借优越的研发、组织和管理环境等吸引了大批当地的人才,东道国科技人才等各项智能资源大量流失,使得本来人力资本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人才资源更加匮乏。因此,研发机构的本土化也抑制了国际技术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扩散,并且这种抑制作用由于降低了东道国的人力资本水平,其影响更为长远。

2.技术锁定。跨国公司广泛地采取技术锁定策略以维持其技术垄断地位,所谓“技术锁定”,是指跨国公司在技术设计、生产工艺、包装广告、营销网络等环节的关键部分设置一些技术障碍,将非核心技术转让给东道国企业,而由跨国公司的研发部门控制核心技术,增强东道国企业对跨国公司的依赖性,从中牟取巨额利润。“虽然跨国公司对传统技术的控制度很低,但这种技术等级较低,只为东道国带来一些技术诀窍和生产工艺经验,难以使东道国在技术期内形成新型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3.设置专利陷阱。跨国公司通过布置全球专利地图的方式,设下专利网,坐收渔利。目前,大多数跨国公司已经完成全球专利战略。往往采用跑马圈地或者放水养鱼的方式,先是大规模申请专利,形成专利垄断化,但在最初会放任中国国内企业使用其专利,一旦国内企业形成规模或者大量投入后,再声称该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而且一般只对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发讼,使单个企业难以应对巨额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烦琐的调查。使这些企业不得不退出该专利技术涉及的市场或者交纳巨额的使用费用后,坐享利润。

(二)利用商标品牌优势

1.品牌推广战略。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商标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实际上是通过商标挤兑来实现的。主要是通过并购或者合资的方式,逐渐取代、淡化或淘汰中方商标,进入并占领中国市场。而且这种形势较易被被合并的厂商接受,当地企业也以本地企业与跨国大企业的合营为炫耀政绩的资本。鼓励企业与外资联营。跨国公司通过商标品牌战略吞并国内企业,进而垄断相关市场的案例不胜枚举。微软、柯达、思科、诺基亚、摩托罗拉等跨国公司已经在华建立了不可撼动的市场垄断地位,而它们实施的捆绑销售、歧视定价、掠夺性定价、排他交易等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也并非鲜闻,可是中国的《反垄断法》却迟迟未出台。

2.恶意抢注商标。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量以平均每年30% 的速度高速增长。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意识更强,善于抢占先机,卡位竞争。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包括:抢注东道国知名品牌,如海信商标被抢注;结成专利联盟,集结力量索权,如以飞利浦为首的3C联盟对中国DVD企业收取零部件上的专利费;聘请律师,不惜重金,在华积极开展对侵权产品的调查和诉讼,如宝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打假行动”,甚至将造假个人送进监狱以“杀一儆百”;建立品牌联盟,加强与中国政府对话博弈的能力。例如,由宝洁公司牵头发起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积极利用中国法律所提供的各种救济手段,例如动辄申请海关扣押出口产品,以此加重国内企业的出口成本,从而削弱其竞争力。

二、中国知识产权的环境

整体来看,在华跨国公司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比较差。其中仅有16%的被调查公司认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较好”。而认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一般和很差的则分别占到了50%和33%。可见,尽管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有了较大发展,但仍然不能达到这些公司在华经营所期望的目标。

中国司法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性有待加强。只有40%的公司认为,法院的裁判总是很公正。而有60%的公司认为司法裁判有时公正,有时不公正。

同时,知识产权法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仅有20%的公司认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很好。而80%的公司认为一般。这也可能是司法裁判中的未达公正的原因之一。

行政机关的审批效率很高。而认为专利审批效率一般或者较差的分别为40%和20%。对于商标行政机关的审批效率,被调查公司的结论是一致的。即40%的认为其效率很高,而有60%的认为一般和较差。

三、制定防治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的战略

为了实现竞争要求所代表的更广泛更重大的社会利益,中国在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加以必要的规制,推动和谐发展。

(一)政府应对策略

1.国家层面上应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运营战略。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无疑是中国应对跨国公司的首要举动。国家制定宏观的知识产权战略,在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应用战略、知识产权人才战略上进行规划与指导,同时为本国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氛围,如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积极参与协调和推动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为本国企业创造有利条件;行政管理与执法的完善;如缩短专利审查时间等;建立知识产权壁垒预警与应急机制;建立中国“知识产权投资风险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风险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在与国外大公司之间发生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敢于应诉,从经济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等等。

2.地方政府应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运营战略。为了应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行,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当地特点,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战略,重视本地企业的发展,但是地方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与地方保护主义绝不是同一概念,而是应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推行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人才战略等,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应把目光放长远,把地方的长期利益作为政府决策的目标,这就需要在引进外资不以牺牲本土企业利益为代价;引导本地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逐步推进产业升级优化。

(二)立法的健全与完善

一是要建立《反垄断法》,将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目前跨国公司在华所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两方面消除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中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因此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禁止非法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正义的竞争秩序,同时应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条款,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法律上的打击。知识产权法中也应该补充“权利滥用”的规定也有助于保护受滥用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和抗辩的法律依据。还应涉及到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实施和配套机制等。二是要在WTO框架下,从国情出发,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知识产权制度只有与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促进科技和社会进步的功能。三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实现制度创新。

(三)中国企业应对策略

中国的企业在应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时,除了消极防御,如熟悉国际惯例与贸易规则,预防跨国公司跑马圈地;相关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应对跨国公司的专利诉讼等之外,还应积极防御,从源头上防止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主要表现在:将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形成更多的专利,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重视自主研发,还可以加强产学研联盟,以便更快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还要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商标与专利的注册,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应实施人才战略,重视对科研人才、市场开发、管理人才、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人才的培养与利用。

总的来说,对于跨国公司在华所实施的知识产权策略中出现的问题,我们首先应当分析其本质和特征,中国是否提供了滥用权利和获取非法收益的特殊环境和条件;然后才是如何减少和消除这样的特殊环境和条件;在承认跨国公司的利己倾向的前提下,我们选择的对策也应当是学习国际经验,遵从国际规则,从法律、经济等角度提供科学的客观的规制之道。

参考文献:

[1]史彬.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国家态度[J].商场现代化:上旬刊,2006,(5).

[2]张岩贵.跨国公司的研发中心向中圆的扩散[J].国际经济合作,2002,(12).

[3]张诚,吕世生.跨国公司在华技术策略及其影响[J].国际经济合作,2003,(9).

公司知识产权策略篇3

打个比方,如果说一项宝贵的技术专利是一颗小小的晶体管,那么真正能够为这些企业带来巨大价值的不是囤积晶体管的数量,而是将它们连接起来的方式,我们可以称之为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化”思路,意即让知识产权效益最大化的关键在于这些元件能够组成一个什么样的集成电路。

上述公司中,微软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策略尤其具有典型意义,这个IT巨头每年投入研发的资金达到60亿美元,技术和知识上的创新构成了这家公司的主要资产,因此,如何保护这些知识产权、如何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商业策略结合起来,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微软企业整体战略的关键所在。

微软公司所拥有的研发能力是毋庸置疑的,过去几年中,微软每年申请专利的数量从1000多件增加到3000多件。对微软来说,提高知识产权效能的最基本举措是通过提高知识产权部门的管理能力,使巨大的研发能力和公司整体战略之间实现密切的衔接,让知识产权按照策略进行布局。

对内,微软拥有一个人数众多的知识产权部门,其中大量雇用专利律师和专利专家。这些人的职能并非简单地在法律层面上提供专利申请的服务,而是渗入到各个研发部门,从技术创新的第一步起就与技术精英们共同工作。往往在技术研发计划确立之时,知识产权部门就已经以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为基础,同步制定在研发前期、中期、后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除了向下渗透到研发工作中,微软的知识产权部门还需要时刻向上保持与企业决策层的密切联系,以保证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战略的一致性。每年,微软知识产权部门的负责人会和比尔・盖茨见一次面,就公司整体的专利申请排序问题进行讨论,决定下一年度最重要的专利申请工作。

近几年来,微软更趋向于将知识产权放在整个软件行业生态圈当中进行考虑,根据其担任的角色予以区别对待。

对外,微软则在逐步改变以往比较强硬的专利保护政策,更多听从企业战略的需要,而非短期利益的考虑,来斟酌某项知识产权的开放程度。在IT行业中,考核知识产权部门工作的主要传统指标是知识产权许可收入,但自从2003年以后,微软决定将许可费收入指标拉出该部门工作任务的前5名。之所以会有如此重大的修正,是因为微软发现,过于重视知识产权许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例如,微软在某些技术方面高度依赖大学中的基础研究,此时,如果许可费收入太高,反而说明知识产权部门工作出现了方向错误。

除了学术研究机构,有策略地向那些与微软的产品需要互相操作的产品厂商和制定行业标准的机构开放知识产权,也无疑更加有利于微软在产业中获得竞争优势地位。2003年12月,微软宣布了一个政策,其知识产权向同行业开放。对那些对微软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有兴趣的公司进行许可,许可分为免费和有偿两种。在过去的两年半当中,微软已经达成了100多项对外的许可协议。

对于那些提供互操作性的厂商,微软特别扩大了具有关键性技术的许可幅度,如向摩托罗拉及其他移动手机设备厂家提供改进的技术许可,以便实现在手机上阅读电子邮件。

交叉许可协议在微软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其他公司侵权的情况通过交叉许可使两方都更容易接受解决方案,当微软需要其他公司的某些技术许可时,这种方、案也更加灵活便宜。微软的知识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目标之一,就是跟更多的企业建立“健康的”交叉许可关系’。

这种交叉许可也为微软提供了一个评估专利质量的侧面指标:如果一项专利更多地被其他公司的研究或者技术文件引用,那么就说明这项专利的质量可能很不错。这是一个根本思路的转变:过去衡量专利质量的主要指标就是其为公司带来多少收入,但对于一些处于潜力股阶段或者更偏重基础性技术价值的专利来说,传统评估方式并不能完全体现其价值,这种有些类似学术界论文引用率的评估方式,能提供很好的补充性标准。

无论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管理,还是组建一个庞大的知识产权专家队伍并派到全球去支持所有的事业部,都需要企业庞大的财力作为后盾。对于大多数刚刚有余力投入自主创新的中国企业而言,上述举措只在理论意义上具有示范性,实际操作的难度相当之大。

以“同仁堂”在海外被抢注为例,这个失败案例常被举出来作为中国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例证,但实事求是地说,要求多数中国企业把自己的品牌或者专利在世界各地进行申请,其耗费的人力财力都

公司知识产权策略篇4

2、内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经济的全球化和组织的无边界化使企业的内部环境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组织内、外部的虚拟协作;员工的多元化与多样化;跨文化管理与本土化运作;员工流动性的加剧;组织内部的竞争与合作等。这些都要求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将个人情结(研发人员的成功、市场人员的客户资料、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赢利模式等)转变为公司情结。

知识产权归入企业的战略范畴是完全可行的,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划、竞争者分析、产业分析、风险评估等与其战略管理是统一同步的,谁拥有知识产权,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核心能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应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相协调。

二、基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分析

1、管理模式分析

综观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主要的有三种形式:

(1)集中管理。全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运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总公司的整体利益,在开发、制造、买卖产品的活动中能够工作顺畅,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转移、授权、再授权的管理方式上。也就是说研究开发的费用由总公司预付给子公司,专利权与授权后的所有事宜全部由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如IBM公司,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总部,其职责是负责所有的与IBM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半导体芯片、布图设计保护、商业秘密、字型及其它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总部下设法务部和专利部,法务部负责相关的法律事务,专利部负责专利事务,下设五个技术领域,每一领域由一名专利律师担任专利经理,对于全球的知识产权,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家,要么由该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负责管理,要么由邻近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各分公司的知识产权部门除向总部做业务报告外,还需执行总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并接受总部极强的功能性管理。

(2)分散管理。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过程中按知识产权本部统一管理下充分授权,主要是针对各研究所和委员会的。各事业部及研究所根据产品特性和自身的现状限制专利件数,决定知识产权的预算,但取得专利后,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处理纠纷、对外谈判、提出异议等事务均由知识产权本部统一管理。如东芝公司,除设立国内知识产权体系外,还设有海外知识产权体系,海外知识产权体系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在华盛顿、西岸设立专利事务所;一是在欧美的子公司内设知识产权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则,定期讨论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本部则通过各委员会、研究会协调各事业部之间的联系,同时,对各事业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选有决定权。

(3)行列式知识产权管理。即按照技术类别、产品类别管理知识产权,实行按技术类别管理专利。这样,可避免组织内重复开发技术;配合各事业部的产品策略对专利进行管理。知识产权法务部集中管理授权后的所有事宜,包括权利的运用、谈判、争诉等。法务部通过派本部门人员参加公司内各事业部组成的产品法务会,或根据各项问题组成的作业部会议,了解技术、产品的相关情况,使法务体制贯穿于产品开发至产品销售各个阶段,利用知识产权的法规,提高解决问题的效力。如佳能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务部按产品类设有4个部门,按技术类设有7个专利部门。

2、管理制度分析

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关键是创造、保护与应用。其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

(1)知识产权的归属

企业的知识产权在遵守国际公约、各国专利法的基础上可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签定协议:IBM公司与员工签署“有关信息、发明及著作物的同意书”;与各子公司签署“综合技术契约”。要求各员工只要从公司内部取得机密信息,或从前员工完成的发明、著作等创作物中采撷的信息,或因执行职务(业务)而产生的成果,应将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移交公司所有。社规规定:日立公司的社规规定,员工的职务发明和职务外发明,权利均归本公司所有,业务外发明也必须向本公司报告,根据需要决定需要与否。若员工在岗位期间完成职务发明,而在离职后一年内取得专利权,也应通知公司,由公司决定是否使用该专利;三菱公司规定员工的职务发明,其专利权一律归公司所有,职务外发明和业务外发明根据公司需要与员工协调让渡;富士通公司要求员工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所有发明或研究计划时,产生的发明、与研究有关的专利或实用新型等权利,均应让渡给公司管辖。

(2)对发明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为了营造相应的环境氛围,政府的导向政策对知识产权的产生是非常必须的,但作为运作主体,其激励机制对知识产权的产生更有效。如IBM公司的累计积分制:对不同的成果给予相应的点数,不同的点数赋予相应的现金折现;日本企业的多种表彰:如第一次申请奖,发明申请奖,申请补偿奖,特别功劳奖等。相对与激励来说,约束主要有道德约束,通过诚信、竞业禁止等进行规范;市场约束,通过市场信息公开、加强违约成本等使员工自我规范。

三、企业的生命周期与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企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知识产权战略是不同的,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动态地与企业的发展现状相适应,根据企业的技术力量、物质力量、竞争形势、政策环境等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如就其中的专利战略来说,企业可发展期运用的有基本专利战略,即抓住关键技术申请专利;文献公开战略,即以先行公开的方式破坏技术的新颖性,使竞争企业无法获得专利;共同开发战略,有利于系统化、大型化技术共同开发,联合开发;专利围网战略,围绕发展新型产品,开发专利;在成熟期采取继续开发已中断的基本专利战略,即对一些失效专利,重新组织开发;收买专利战略,即收买他人专利,保持独占市场优势;交叉许可战略,即与技术水平相当竞争企业进行相互取长补短,横向协作交易;专利与商标相结合战略,即利用专利与商品商标的不同作用,同时申请专利与产品商标;在萌芽期采取引进专利战略,适用于自己无开发基础的产品,引进他人专利,经营效率高、风险投资少。

公司知识产权策略篇5

各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往往以本国政府为后盾,以各种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相配套,以知识产权为手段,其最终目的为获得最大的市场利益。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陆续提出了知识产权国家发展战略。日本早在2002年,为了推动经济的发展,就已经开始着手定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同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其矛头直指我国。无论美国还是日本,这些国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给予本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支持。

1.2实施策略的多样性

国外跨国公司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时,除了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还采用将行业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相结合的办法。他们将专利技术标准化后,一旦别的国家生产同类的产品,必须遵守行业标准,也就必须使用他们的专利。因而这些跨国公司仅凭借专利及技术标准就获得巨大的商业利润。欧盟针对温州打火机的CR法案的颁布实施就是这一方式的充分反映。此外,这些跨国公司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时还擅长利用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以及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譬如: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之前,美国商务部就会在报纸上登广告,征集各行各业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接着行业协会把各企业希望得到的利益搜集上来,作为政府部门谈判的要求。反观中国,企业与媒体还有行业组织的关系非常松散,知识产权纠纷一出来,各方往往形成不了合力。

1.3以专利战略为核心

跨国公司在我国一般都是“产品未到,专利先行”。以日本为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自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日本企业在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方面均高居榜首,特别是,从1999年至2003年最近5年时间内,日本企业获得专利授权32674项,远高于排名第二的美国的18447项。跨国公司抢先将未来5年或者10年中国企业需要使用的技术在我国申请专利,几年后,我国一些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企业刚开始使用这些技术时,国外跨国公司并不急于诉讼,而当我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开始逐渐占领国内、国外市场时,国外跨国公司此时才开始对我国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求收取巨额的专利费用。这是国外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专利战略。

1.4以高新技术领域为主要阵地

据我国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98年到2000年,在信息技术领域我国与外国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比值为1∶9。目前在核技术、医药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90%以上属于外国。这些跨国公司之所以在这些高科技领域申请众多专利,其目的就在于占领我国未来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将要发展利用的科技技术领域。如果在这些高科技领域的专利完全被国外跨国公司控制,不仅关系到我国企业的生存发展,甚至国家经济安全也将受到威胁。

2我国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对策略

根据以上对国外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特点来看,仅仅靠我国企业的力量远远不够,我国必须以国家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才可能与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相抗衡。

2.1以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主导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2.1.1以国情为基础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面对国外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攻势,由政府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势在必行。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必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是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因此知识产权战略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地域宽广,各地经济发展相差较大,我们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考虑其是否与各地的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相适应十分必要。将一个不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赋之实施,其不仅不能达到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反可能会适得其反。

2.1.2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定位,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经济发展并不完全适应,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加入WTO时,依照WTO规则,必须将我国知识产权法依照Trips协议标准修改、制定,因此至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究竟怎样定位才能与我国经济及科技的发展相适应还没有得到明确。知识产权法本来就是为了鼓励创新,法律赋予技术拥有人的某些合法垄断的权利。只有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才能达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目的;反之,极有可能造成个别企业利用其掌握的知识产权垄断市场,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发达国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有复杂和周全的法律制度来制衡,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伤害,如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但是发展中国家没有,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国家特别容易受冲击和伤害的原因。因此面对国外跨国公司一系列咄咄逼人的知识产权诉讼,尽快明晰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按照这个标准完善知识产权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这将对我国企业应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起着关键的作用。

2.1.3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及人才培养

许多欧美国家如法国、德国从小学就进行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而我国与其相比很多大学生仍然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落后的知识产权意识是造成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落后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应当加强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库,将知识产权课程不仅仅作为大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将其纳入包括理工科、文科在内的所有大学生的必修课的范围内,同时将复合型的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作为一个侧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有益于满足日益增加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2.1.4建立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及知识产权预警系统

我国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极不完善,对我国大多数的企业而言,准确查询自己所在行业在国内、国外的专利、商标的信息,仍然比较困难。这不仅给我国很多在国外开拓业务的企业造成阻碍,而且使企业重复劳动,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此类信息集合,建立一个能够令企业方便、快捷随时查询到所需信息的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信息系统。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一个行业预警系统将国际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后得到的消息通过预警系统对本国的企业公布,预防类似“6C联盟诉我国DVD企业事件”再次毫无预防的发生,将有助于我国企业的损失尽量最小化。

2.2以行业和企业为主体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2.1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应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需要制定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微观层面来看,行业和企业也应当根据自身的产品性质、发展规划、技术现状制定本行业、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长期发展规划中。与此同时,企业要注意结成行业联盟来对抗国外跨国公司,将专利与行业标准相结合。无论行业还是企业都要把技术创新的方向放在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下,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最后真正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2.2积极应对外国跨国公司所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

公司知识产权策略篇6

CFO都知道定期审计财务报告、有形产品库存核查的重要性。同样,对于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形资产,也应该进行必要的审计。知识产权审计的第一步,首先应对公司战略有全面清晰的了解,然后对应公司现有业务和未来经营战略优先级,制作知识产权财产清册和相应竞争策略地图。这个过程的关键,就是对公司无形资产分级归类,从而提供给管理层足够的信息来决策最有效的利用每一项无形资产的方式。

拿专利来说,能有效管理知识产权的公司,通常有一套方法,根据相关技术和产品领域对公司专利进行分类分级,从而清楚了解公司专利对现有和未来产品保护的程度。这个过程能让公司找到专利组合与公司战略的差距,还能分析竞争对手专利组合的发展轨迹。

不进行知识产权内部审计的公司,常会发现公司无形资产增长方向与公司战略、投资重点背道而驰,公司浪费了大量财力去申请维护对公司现有和未来业务无作用的专利。

知识产权内部审计,能对公司知识产权的地位和公司产品服务市场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揭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流程的缺陷,从而能制定一系列的行动计划来弥补差距,使得公司现有核心和非核心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

Q2.公司是否有效利用无形资产带来经济效益?

同公司融资一样,利用公司现有资产取得更多的现金流已经成为CFO的首要任务。如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可转让的有价财产,如何利用转化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已成为CFO的重要任务。如下提供几种方法供参考:

知识产权许可

一般来说,公司核心知识产权通常不会许可给竞争对手,而只是将非核心知识产权许可出去,这已经成为一种经营策略。然而,现在很多公司也将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许可给竞争对手,这背后的经济学原理基于公司整体战略上的考虑。比如在电信设备制造业,从国际上来说,摩托罗拉、爱立信、诺基亚等跨国公司之间互相许可核心专利,目的是避免互相纠纷维护整体市场的安全共赢,共同推动他们制定的GSM通信标准的广泛运用;国内企业也有了这方面的先例,大唐电信集团主推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TD-SCDMA,作为后起之秀为了避免被国际电信厂商的扼杀,大唐就主动将核心专利和部分技术秘密许可给竞争对手――中兴通讯、华为等,目的是形成多厂商投入开发生产TD-SCDMA产业的局面,此外大唐还主动降低核心专利许可费,邀请其他七家国内大厂商成立TD-SCDMA产业联盟。可以说,大唐巧妙的运用了知识产权许可策略,消除了运营商和政府对单一厂商开发标准和产品的顾虑,保住了TD-SCDMA整体产业。

拍卖出售给目标客户

通过竞争性竞价方式,使拍卖标的得到较高的价值认同是显而易见的,然而通常拍卖无形资产的较少,因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状态和权利范围不是一目了然的,它需要事前的详细尽职调查,而且选择合适的竞买人也比普通有形商品拍卖要难找。所以,知识产权拍卖通常是限定范围针对目标客户的拍卖,而且需要委托人(卖方)更多的评估和调查信息,以方便竞买人充分了解拍卖标的。

专利池(专利联营)

专利池通常是为某一技术标准产业化而设立的,由多家公司集合各家的核心专利形成一个专利“池”,方便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以合理、非歧视、低成本的方式成交,而且可以降低整个行业的专利提成费。从专利池中分享提成

费收入的专利权人还可以获得比一对一的单方许可更大的市场份额、更多的许可收入。

对被许可方审计/合规调查

审计被许可方许可费支付情况,经常会发现被许可方少付了许可费。知识产权许可非常复杂,其费用受到新产品推出或者公司组织重整等多因素的影响。除了能发现过去未付的提成费之外,定期的许可审计还起到监督被许可方按时、无遗漏缴纳许可提成费的作用。

税收优惠

每一位CFO都想让公司既守法、又只缴纳最少的税。现在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创新,出台了不少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CFO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法规政策开展公司的税务筹划。下面列举几项重要的国家法规措施仅供参考:

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2797号):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如今,各地政府为了实现各地产业转型,还在继续制订或将要出台更多、更优惠的知识产权税收措施,如广东省制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提出,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支出,可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资助

除了税收优惠法规之外,各地政府特别是各地高科技开发园区,制定了一系列的政府资助奖金政策,鼓励支持本地企业自主创新、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北京市算走在全国前列,对本地企业不仅进行申请专利资助,还对技术提案被接受为国际和国家标准的企业提供资助金。

2007年北京市中关村了《中关村科技园区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给予园区专利申请和授权的重点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用于本企业的专利创造、管理、制度建设和竞争性研究等工作。(一)当年6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国内专利申请量在10件到49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占70%以上的企业,可以获得20万元资金支持;申请量在50件到99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占70%以上的企业,可以获得5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量在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占70%以上的企业,可以获得10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当年6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获得20件以上国内外专利授权且发明专利授权不低于50%的企业,可以获得10万元资金支持;(三)对园区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按照申请项数,每项申请可获得10万元资金支持。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经申请国外专利按项数计算,单项专利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计算。上述的资金支持对象仅限于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且为首次申请的第一申请人。

根据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2007年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参与制定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资助额度为:(一)对已被接受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资助额度为50万元;对已被批准公布的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为150万元。(二)对已被批准立项的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为50万元;对已被批准公布的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为50万元。(三)对已被批准立项的行业标准、地方强制性标准,资助额度为25万元;对已被批准公布的行业标准、地方强制性标准,资助额度为25万元。

Q3.公司如何从研发和技术并购交易中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随着创新步伐的加快和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CFO应该紧盯公司研发投入和产出情况,尽可能取得最小投入和最大产出效果。如果投入大笔资金在内部研发,但新产品上市速度却慢于竞争对手,那可能应该重新审视公司的研发战略和流程了。

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公司也可通过购买技术、并购公司作为研发技术成果的补充,这样的好处是加快新产品上市的速度、降低研发成本。比如宝洁、西门子等公司每年都花一定比例的资金去购买新技术。在技术并购中,对并购对象进行详细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分析决定了并购标的的价格定位、风险状况,也有利于分清核心和非核心知识产权,以利于并购后的资产整合。

公司知识产权策略篇7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跨国公司日益成为主导经济一体化的推动力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开始对华进行大规模的投资,而技术优势是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前提。跨国公司在给中国带来先进技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中国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跨国公司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对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技术战略,尤其是技术控制战略,严重影响了中国技术的进步与发展,这使得这一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1 跨国公司对华技术控制的文献回顾

1.1 控制手段的研究

在研究与发展方面,跨国公司加快了在华设立研发中心的步伐,其发展主要呈现出两个特点:(1)跨国公司投入明显加大,独资化趋势明显。跨国公司设立独资研发机构主要是出于防止技术外溢,延长技术收益期以及强化总公司对全球研发活动的控制等战略的考虑。2005年杨丹辉在《跨国公司对华技术转移的现状及动向》一文中指出为保护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持总部对研发机构的有效控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多为独资。(2)跨国公司的研究领域集中控制在通讯、半导体及自动化、化工、汽车软件等高技术行业。2004年王刚在《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技术战略及对策研究》一文中指出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始终在高新技术部门占领先地位。近年来,跨国公司为提高科技开发效益,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研发活动呈现国际化趋势。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一产业的高新技术行业。

在专利方面,专利战略作为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和获取竞争优势的策略, 日益受到跨国公司的重视。跨国公司以专利形式对技术创新的大部分成果加以保护, 从而使跨国公司的技术能力转化为技术优势进而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2004年王新华在《跨国公司专利战略分析与应对策略构建》中认为, 跨国公司专利战略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依托自身或联盟资源优势进行大规模技术创新, 获取尽可能多的基本专利;(2) 以知识产权国际化为背景、控制和转让相结合,进行专利经营;(3) 专利战略与经营战略相互配合, 为公司市场战略目标服务; (4) 技术标准与专利相结合, 保持垄断性优势。由上述分析可知, 跨国公司的专利战略已将专利权某种程度上由最初的保护创新, 异化为跨国公司进行市场控制、限制竞争对手的工具。专利权的这种异化, 既是跨国公司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进行知识产权战略调整的结果,也是跨国公司对这种市场环境的自然反映。

在技术转让方面,总的看来,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过程中向中国转让的多是落后于发达国家的适用性技术。近年来,面对日益加快的全球化趋势和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形势,跨国公司提高对华技术转让水平,这也是为争夺中国市场份额和其新形势下全球战略调整的必然选择。2005年杨丹辉在《跨国公司对华技术转移的现状及动向》中指出跨国公司对华的技术控制性增强。跨国公司对华开始自觉地大幅度地转让技术,而这些技术都是进入批量生产阶段的技术。跨国公司为获得规模经济效益,避免受到关税和其它非关税壁垒的限制,采取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转移。2004年解敏在《加入WTO后国际技术转移对我国产生的影响》一文中也提到跨国公司对华技术转移的战略的新变化:技术转移的幅度加大,主动性增强;以内部技术转移为主;中低技术产业成为技校转移的重点。

1.2 跨国公司技术控制对华的影响和对策研究

中国的技术发展深受跨国公司技术战略的影响和约束,严重抑制了我国技术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技术的依赖、差距永久化和固定化;技术转移的非适用性和技术陷阱的存在;人才流失,削弱了中国企业人才的竞争力;中国企业产品竞争力相对下降。2004年王晓红在《跨国公司发展与战略竞争》一文中指出跨国公司掌握了世界大多数的新技术,垄断了国际技术贸易,成为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的决定力量。2004年解敏在《加入WTO后国际技术转移对我国产生的影响》一文中跨国公司的人才本土化战略,使得一些跨国公司与国内其它企业的员工在报酬上有很大差距,造成了国有企业人才的流失和大专院校的高材生进入跨国公司。

面对跨国公司在华技术控制战略的影响,学者们也进行了相关对策的研究。他们认为政府和企业要各司其责,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快速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

一方面,政府要制定出合理的科技进步战略和相关的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法律,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2004年王新华指出, 新形势下中国政府应对跨国公司的专利战略应采取的对策有:首先,应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 实行明确、有力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其次,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再次,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最后, 防止过度保护知识产权,避免导致垄断。2004年王娜在《科技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互动机制研究》一文中也提出类似的观点。2006年,黄华在《跨国公司的技术控制与我国的自主创新战略》一文中指出政府要指定出合理的科技进步战略,增强国内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科技发展的水平。再者,进一步开放市场,在跨国公司进入的产业领域培育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市场结构。

另一方面,国内企业要加强合作,进行集体技术学习和创新,提升技术能力;其次, 技术引进与提升中国企业技术能力相结合。2004年石建勋在《战略规划中国跨国公司:理论、对策、方案》中提到, 当前通过外商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获得技术许可和转让, 培育自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和产品显得迫切。利用外资的形式, 要从吸收股权投资转向股权与非股权安排等多种形式。

2 评价

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跨国公司是行业标准的设定者,它们对核心技术高度敏感,掌握着行业内技术发展的命脉,对后来者的生存空间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它们的控制力渗透到从技术到市场的每一个角落,而如果这一行业还关系到国计民生,那就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问题,而且还会牵涉到国家经济的安全。因此,研究跨国公司对华技术控制以及对中国的影响制定出合理的方案至关重要。

但是,现有的文献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技术战略可能形成的冲击和挑战的分析都过于简单,甚至是一笔代过,最为普遍的是在长篇大论其积极意义后的总结部分附带地谈到消极影响。对消极的影响分析,很大程度上只是行文完整的需要,而不是去深入研究这个问题。以后的研究应从跨国公司的技术控制的途径着手,进行多方面的研究,研究其对中国的影响,找出合理的应对策略,这对帮助中国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肖武岭.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技术控制策略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2005,(9).

[2]杨丹辉.跨国公司对华技术转移的现状及动向[J].中国经贸导刊,2005,(3).

[3]寻舸.跨国公司技术保护的发展趋势及其启示[J].科技与管理,2005,(4).

公司知识产权策略篇8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市场需求变化及产业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我国工程公司升级转型已成为必然趋势。持续创新以满足快速变化的各种需求,是成功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之一。而专利策略,代表着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走向,是企业综合考虑与专利相联系的法律、科技、经济原则,为谋求合法利益最大化而运用的一种参与竞争的行动方案。面对复杂多变、充满严峻挑战的国际市场环境,工程公司应根据自身转型升级思路,选择适用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专利策略,主动利用专利制度保护自己,取得专利竞争优势,确保可持续发展。

一、专利与专利策略的特征

我国自引入西方专利制度以来,就采用“专利”作为其英文词汇“Patent”的译文,并强调其基本特征“独占”与“公开”。从不同角度,“专利”一词有不同含义,本文中“专利”的含义直接等同于“专利权”,即由专利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具有明确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专利权是在发明创造基础上形成的无形财产权,需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权而产生,具有地域性、绝对排他性和显著的时间性。

基于上述有关专利的法律特征,专利策略受到了国内专利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支撑,在专利技术竞争中为企业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护。除此以外,专利策略还有如下特性,反映其与科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密切联系,为公司策略选择奠定基础。1.目的性,专利策略为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目标而制定,与公司战略相符。2.风险性,专利策略往往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相关,而决策面临的外部环境却不断变化,不确定性较大,故具有风险性。3.特殊性,专利策略不同于公司通行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它总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制定,并依据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变化加以调整。4.综合性,仅仅靠专利策略是不可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也无法在市场竞争中取胜,需与公司经营的其他方面综合运用才能取得最佳效果。5.连贯性。专利策略侧重于长效机制的建立,以满足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

二、工程公司升级转型时在技术领域面临的挑战

升级转型指企业长期经营方向、运营模式及组织方式等产生整体性转变,是重塑竞争优势、提升社会价值,达到新形态需经历的过程。目前我国大多数工程公司正处于升级转型过程中,并不断尝试不同的专利策略,增强核心竞争力,现阶段的目标是达到与国际知名工程公司相同的综合实力水平。但与巨大转变机遇同时存在的是严峻挑战。在技术领域,升级转型时的工程公司通常会面临如下挑战:

1.我国工程公司升级转型基本思路明确,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国际著名工程公司相比,差距依旧明显,尤在科技创新能力方面,仍处于相对劣势。2011年,有50家中国工程公司进入ENR全球最大225家国际承包商排名,而中国入选企业大都集中在名单的后半部分,排在100名以外的达到31家。本届全球最大225家国际承包商平均完成海外营业额为17.05亿美元,我国只有8家公司高于上述平均海外营业额。可以说,我国工程公司在升级(upgrading)方面,满足了国际工程公司的部分重要评价指标,如营业数额增加、公司规模扩大、产品质量提升、业务单元多元化等,但在转型(transformation)方面,与知名国际工程公司的竞争优势还有相当差距。其中,以核心技术为中心的专业整合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是支撑和引领国际工程公司发展的主导力量,而我国工程公司因正处于成长转型期,所以急待加速提升创新实力以拓宽发展空间。

2.我国工程公司在专利领域处于艰难“转变”阶段。“转变”通常分为两类,一方面,基于产业发展的传统规律和企业的传统实力(资本和劳动力),我国工程公司实现了传统要素的主动转变,即完成了生产运营模式从劳动密集型模式向技术密集型转变,产业技术从使用落后技术向使用先进技术转变。而另一方面,基于专利保护的新竞争规律,我国工程公司新型要素的转变处于困境当中,主要体现在如何转变权利形态——“从共享技术转变到独占权利”和如何转变技术来源——“从模仿跟随他人技术转变自主创新”。上述新型转变取决于工程公司新型实力,即专利创造能力与运用能力。在2011年汤姆森路透社(ThomsonReuters)的全球创新企业百强名单中,中国企业无一上榜。中国企业创新能力得到的评价不高,他们认为:中国企业专利数量的增长是“爆发式的、近期的”,且中国申请者“首先致力于国内市场”。且其专利难以被他人引用,只针对国内的专利申请也缺少全球影响力。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公司在专利领域处于转变的“瓶颈”阶段,如何能使技术创新具备全球性和巨大影响力,成为转变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3.工程公司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遭遇严峻挑战。工程公司海外业务几乎无一例外受到阻击,主要包括技术标准壁垒、知名工程机械展会禁令、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等。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争议规模不断扩大,并且我国大型工程公司极可能成为被主要攻击的目标。这意味着转型期间我国工程公司面临新的生存挑战。

三、专利策略的制定和选择

为化解升级转型时期专利技术方面的挑战和困境,工程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选择与长期战略相符的专利策略。工程公司可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立足于重点开发的国际市场,关注全球专利发展不平衡态势,灵活选择组合并有效实施不同的专利策略,使创新成果得到最有效的保护,获得未来竞争优势,力争成功转型为与国际知名工程公司。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制定和选择专利策略:

1.界定工程公司发展阶段,明确专利策略主线。公司转型升级发展阶段可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通常与此相对应是专利回避策略、专利收购策略和专利保护策略。从公司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出发,合理界定工程公司发展阶段,是选择专利策略第一步。

2.结合市场开拓需要(特别围绕计划重点开发的国际市场领域),进行专利分析和专利布局,实施专利申请。专利分析和专利布局主要包括:分析公司现有技术状况及竞争对手专利情况,并针对市场竞争中可能出现的专利侵权及被控专利侵权,采取预防措施。以适当保护形式和申请种类,合理选择专利中介机构,提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

3.注意区分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优势和劣势,选择合适的法律保护方式。技术秘密保护的优势:1)易实现独家经营;2)可以实现长期保护。劣势:1)长期保密难度大,通过各种途径易为他人所知;2)若出现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发明创造并被授予专利,则面临极大限制甚至被禁的风险;3)若技术秘密保管人出现意外,则出现灭失的风险。专利保护的优势:1)技术权利化,使发明创造不为他人无偿仿制,可合法取得技术垄断地位;2)不会出现技术灭失。劣势:1)无法独家经营,因为技术需向社会公开,可能导致仿制行为大量出现;2)申请、维持有效专利成本高;3)维权成本高。建议综合评估科研成果经济价值、保值期限,获得专利的可能性及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以确定更有利的保护方式。

4.注重专利商用策略,通过法定方式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合理评估商用专利经济价值,在专利自行实施与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行研发与购买专利,自成一体与加入专利联盟间作出最佳选择。

5.加强过程性、合同性和升级性保护等内控措施,实现核心专有技术动态保护。首先,核心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动态地存在于工程公司作业流程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管理不到位都有可能泄露或出现疏漏。因此,国际工程公司应设置专有技术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制度完善管理。其次,为尽可能防止人才流动引起核心技术的流动,工程公司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规定技术保密条款,加强核心技术的自我保护。第三,在当今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最积极的保护方法就是核心技术升级,不等仿制品出现或竞争对手超越,便已通过持续创新升级,自我跃上新台阶,确保科技领先优势。

参考文献:

[1]黄贤涛,等.专利:战略管理诉讼[M].法律出版社,2008(06).

公司知识产权策略篇9

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市场鸣锣开市,截至2010年4月2日,中国创业板市场拥有上市公司65家,总市值3 089亿。据清科研究中心预测,2010年我国将有120家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我国创业板市场处在扩容发展的快速通道。创业板公司大多是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占比高,企业与资本市场就知识产权的对话需求相当迫切。因此,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行为,对促进上市公司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减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推动中国创业板市场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1.1 是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

对于发行条件中的财务指标低于主板(包括中小板)、高成长性、高风险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有着规制其信息披露的义务。纵观欧美日证监会、交易所等对创业板公司的监管,如美国SEC及NASDAQ,无不制定严格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制,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以确保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自身发展的需求

创业板公司往往是其细分行业的龙头或翘楚,在产品研发、市场拓展上风生水起,成绩斐然,因而得以进入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得到迅速发展的机遇。所以,创业板企业大都在知识产权上投入颇巨,知识产权成为创业板企业的核心资产,知识产权信息体现企业的核心价值。为自身发展融通资金,创业板上市公司有着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内在动力。

1.3 是创业板投资者的要求

事实上,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机构投资者、私人投资者、分析师对知识产权信息均求贤若渴。2002年日本投资者关系学会的一项问卷调研表明:投资者认为,对于财务报表中未揭示的无形资产,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国内肖华芳等对我国规模最大的100家非金融上市公司2007年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智力资本信息自愿披露程度较低。创业板企业和资本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风险,其结果是两败俱伤:优秀企业的投资价值被低估,企业资本成本上升,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受挫;资本市场停滞不前和投资者盈利机会的丧失。因此,为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亟需建立健全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制。

2 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现有制度设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创业板有着与主板不同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

2.省略info.省略)。此外,深交所网站(省略)设置了专门的子网页“创业板”,可以登录此网页查询创业板相关信息、规则和动态等。

2.2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

创业板公司往往依赖核心技术、核心人员,所面临的技术风险较大。因此,《规则》规定了有创业板特色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有关核心技术(如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及核心人员(如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的重大变化。具体内容包括:①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的取得、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②及时披露关键技术人员的离职情况;③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应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整体业务运行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④上市公司独立或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有关核心技术的披露内容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可申请豁免。

可见,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企业的特点,《规则》在信息披露制度上有所创新,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有所涉及。但是,由于缺乏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工作指引,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失之简略,不够系统。因此,亟需研究当前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分析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与特征,为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引、指导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实践提供依据。

3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现状

3.1 分析样本

本文选择截至2010年2月28日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58家企业。由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运作的时间较短,除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比较全面系统外,上市公司的其他信息披露载体如年报、公告等较为零散。因此,本文选择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为分析样本。样本公司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3.2 分析方法

由于招股说明书中的知识产权信息多为文字和图表形式,为辨析比较不同上市公司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对分析样本进行剖析。

3.2.1 定义分析单元本文参照日本经济产业省颁布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定义分析单元。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分析结构归纳为10大要素,即:①核心技术和商业模式:包括对企业核心技术的说明、各业务领域R&D支出、R&D愿景和商业模式的阐述。②R&D与商业战略定位:包括对每一个R&D领域的商业战略的概述。③知识产权概述:包括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其当前用途和潜在用途。④技术市场销路和市场优势分析:包括在竞争优势领域内知识产权和技术的积累、技术用途、潜在用户、市场增长潜力等。⑤R&D与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图,R&D联盟。⑥知识产权管理:包括对根据企业商业战略所实施的知识产权收购管理、商业秘密管理、预防技术泄露政策的陈述。⑦许可证活动:包括按主要技术领域分列的许可收入和支出,企业的战略性专利许可政策、交叉许可情况等。⑧专利组合:包括按主要部门或技术领域分列的专利数量及其战略合理性;按用途分类的专利数量及其战略合理性。⑨知识产权组合政策:包括对

企业知识产权组合管理的陈述。⑩防范风险对策:包括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专利、许可协议、相关法律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上述情形的措施。

3.2.2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计量方法 内容分析法的一个前提假设是披露的次数或频率越高,该内容要素的重要性越高。因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没有篇幅限制,说明书长度参差不齐,本文选取只计数、不计长度的方法来度量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参考Bozzolan等的计数法,本文以段落为分析单位来计量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素被披露的次数,判断依据是段落的大意,而不仅是特定的词语。当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结构框架中的任一要素在某段落被披露,则该要素披露计数l,反之,则计数O。招股说明书分析完毕后进行分类汇总,即得某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框架中每一要素的披露程度。

3.2.3 有效性说明 内容分析法利用了数学统计方法,但其有效性高度依赖研究者的个人学识和判断能力。因此,研究者的人为误差会影响研究结果的信度。为此,作者与2名学生组成了一个3人小组,向其详细解释知识产权信息披露10大要素的含义,仔细研读58份招股说明书,确认并计数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素涵义相符的内容,分别独立计量各样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然后比对3份计分表,对其中的分歧进行讨论,直至最终达成一致。

3.3 现状分析

3.3.1 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描述性统计分析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频次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

从表2可见,样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频次在11-87区间,均值为34.2,标准差为18.648,与欧美国家比较存在差距,如公司年报智力资本自愿披露的平均频次在英国是42.5,在意大利是46.33美国为43.975。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程度偏低,且公司之间差异较大,反映出我国创业板市场刚刚起步,不够成熟、上市公司质量参差不齐,总体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水平不高的现状。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结构要素来看,各要素披露程度差别较大,技术市场销路和市场优势分析的披露频次最高,均值达7.14;其次是核心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披露,均值为6.95;最小的是知识产权组合政策,披露频次为0。此外,专利组合、许可证活动及知识产权管理等的平均披露频次均不到1。说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较为重视核心技术开发、商业模式和技术市场优势的历炼,但缺乏对公司知识产权等智力资产的系统认知和有效管理,更缺乏对公司知识产权的近期战术和长远战略谋划。

3.3.2 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行业差异分析 以表1中的行业分类作为分析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业差异的依据,对11个行业作统计分析,结果如图1所示:

从图1可见,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行业差距比较明显,信息技术行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最高,其次是电子行业和医药生物行业,这些行业都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自主创新能力决定企业存亡,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度较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实践较有基础。披露程度最低的行业是运输仓储、批发零售和社会服务业,这些行业隶属传统行业,主要依赖规模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要素1即核心技术和商业模式披露程度最高的是信息技术业,最低的是运输仓储业;要素2即R&D与商业战略披露程度最高的是医药生物业,最低的是批发零售业;要素3即知识产权概述披露程度最高的是信息技术业,最低的是批发零售业;要素7即许可证活动披露程度最高的是医药生物和电子行业。

4 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建立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导引,规范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实践。目前,我国现有规制虽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有所涉及,但缺乏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失之简略,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参照欧美国家有关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制,出台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引成为当务之急。

公司知识产权策略篇10

本文详述了支持知识产权策略所需的工具和资源,并描述了一个明确的路标来帮助制药工业的决策者把产品特权的收益最大化。

专利基本知识

专利能够被承认是基于在提交发明时的创新性。专利持有者被赋予一种权力用来阻止其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或提供任何该专利相关产品进行销售。美国和其他国家的专利权通常是从有效的最早的文件日期起20年到期。

一项专利的两个关键方面是优先权日期和其所享有的权利。在美国,专利系统是建立在“第一发明”这个概念上的。根据这一概念,发明权和优先权日期依据的是最早完成一种发明的可核实的证明文件。然而,其他大部分知识产权世界是根据“第一提交”系统管理的,在这种体系下首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一方被授予发明权,并且相应的提交日期决定了发明的优先日期。

无论在哪种体系中,拥有较早优先权的专利文件都比较晚的专利文件在类似产品中更具有法律效力。另外,一个专利所覆盖的范围由它所享有的权利决定。因此,获得早期专利可享有广泛的权利,这样才能在一个逐渐形成的市场内自由运作。相反地,专利提交得晚就必须不同于该领域中较早的文献和专利,结果就是只获得“狭窄”的权利。在很多例子中,近期专利的持有者试图把他们的权力解释得更广泛,但是在早期审查过程中就被专利文件历史中仅获得了狭窄范围的记载泄露了秘密。

Hatch-Waxman法案

在制药工业中,美国的专利法案和FDA都可以管理一种产品的独占权。这种合作的一个例子是,如果一个生产商完成一次儿科临床试验,那么FDA有权给予该种药品市场独占期自动6个月的延期。“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限补偿法案”,也被称为Hatch-Waxman, 对FDA的专利法规做出了几点特定的修改。

该法案于1984年被议会通过,它想要在创新药品公司对回收研究和开发成本的需要与同时通过鼓励开发非专利替代物来为消费者提供折扣之间达到一个平衡。

对于开发药品的公司,Hatch-Waxman在两个关键方面影响IP策略的表达。首先,它特别允许非专利生产者在一项专利过期前生产、发展、和试验他们复制的专利产品,而这通常被认为是违法的。其次,它要求如果生产者知道一种非专利药品的引进将违反一项未过期的专利药品,则FDA必须在长达30个月的时间内保留对该非专利药品的审批。对该非专利药品的审批保留30个月的期限将持续有效直到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实现:

所有专利声明期满

法院宣布该产品未违反专利或该专利无效

30个月期满

Hatch-Waxman法案在公司保护他们的专利权的策略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阿斯利康公司保护Prilosec(奥美拉唑)的特权的方法就是一个例子。通过对该化合物的一次成功的儿科试验和提出多种违反专利权的诉讼,反对非专利生产者进入他的市场而产生威胁,阿斯利康获得了该药品市场独占权很长时间的延长。

现在Hatch-Waxman法规正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直到前不久,还没有对一家公司可以依法获得的30个月独占权延期的产品数量进行限制。但是在今年6月,FDA改变了它的法规,限制制药公司只能保留一种产品的30个月的延期。同样地,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准备处理布迈―施贵宝、葛兰素―史克和其他一些公司,它们被指控滥用Hatch-Waxman法案为那些覆盖没有创新特色的胶囊形状、颜色或包装这种“肤浅”的专利申请30个月的独占权延期。所谓的“防御性专利”是FTC威胁要从创新制药公司的武器库中撤掉的一种策略,以此确保只有在真正有创新的概念被提出时才能获得独占权延期。

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专利策略

一个IP策略必须能提供在一定的基础水平上,在期望的市场内运作自由。公司需要进行逐地区的进行自由运作分析,以此来确认可能涵盖他们的产品和相关过程的所有IP。 在这个阶段,任何不在公司控制下的相关专利都必须得到许可,或者该公司必须准备好辩论那些基于优先技术的专利是无效的。

然而,在达到这一步点前,执行官必须就如何构造这种组合策略做出评判决定。一项特权的长期目标将直接影响专利被提出的形式和范围。在过去,制药工业依靠的是早期“物质成分”的专利,这些专利仅拥有狭窄且容易防御的权力。虽然它可以保证在期望市场内自由运作,但是这种策略在支持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目标方面受到其自身能力的限制。这项缺点可以由礼莱公司在Proza(氟西汀)的经验为例证明。在这个例子中,该公司所依赖的唯一一项专利在市场独占的最后一年中,使该产品暴露于非专利生产者的攻击下。可供选择的另一种方法是战略性专利,如阿斯利康公司的后期专利文件所证明的,该文件为公司赢得把消费者转移到他的下一代产品-艾索拉唑(esomprazole)上所需的时间。战略性专利需要在药品开发循环期间提交无数的专利。提交的专利文件必须包含变更范围的要求并且应该涵盖现在正处于开发中的复合物,同时为下一代药品打下基础。

具体步骤

为了把一项特权的长期利益最大化,不管是IP还是非IP,制药公司都必须在药品生命周期的整个过程中采取几个步骤。

早期发现阶段:当研究者确认出一种有希望领先的化合物,公司必须提交一系列最初的核心专利申请,这些申请涵盖了该物质的特殊成分和任何与之有关的化合物种类或化学结构。一旦各种各样管理上的障碍物被清除,那些申请将形成专利保护和相关市场独占权的基础。因此,至关重要的是这些专利所享有的权利既要广泛到能够包括该药品以后的形式,也要狭窄到能禁得住任何宣称专利无效的质疑。对该化合物及其相关结构进行一次全面的自由运作研究是确保该专利能够符合以上特点的一个明智的步骤。

开发阶段:当研究对化合物的毒理学和生物学性质的最有效利用时,公司必须另外提交专利以涵盖新的成分。在这个阶段,同样至关重要的是,公司开始提交IP涵盖已证明的体外生物活性并提供该化合物潜在的治疗用途。由于那些专利将形成公司防御的第一道防线,最重要的是它们的范围应十分广泛并且仍留有可保护性。发掘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来探索体外资料提示的所有可能的治疗途径也是很重要的。

临床阶段:当该化合物进入临床阶段,开发小组的成员们必须经历一次思想上的根本转变并开始开发一项所有权策略。在必须面对管理机构要明确表示配方、剂型和生产方法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如何延长一项特权的寿命。因此,在这个时期提交的专利,包括主要的配方和生产方法,必须涵盖可能遭到非专利竞争者追踪的所有工作领域。

入市后阶段:一旦FDA批准了该药品,时钟就开始计算该公司将多快面对来自非专利生产者的第一次挑战。近年来,非专利公司越来越早地在品牌药品的生命周期中提出合法的挑战,而且经常是在专利期满前很多年。在新药申请批准信上的墨水还没有干之前,特权小组就应该采取步骤扩展和最大化产品的市场独占权。 入市后阶段的关键策略可以大致分成三个领域:科学领域、管理领域和市场领域。

科学领域的方法包括对改变药品的药代动力学或副作用情况的修正,具体包括:

赋形剂/化合物的改变

缓释形式

药品复方

转运系统

单体同分异构体的形式

那些修正和他们的专利代表了下一代形式的开发框架,使得研制开发或管理费用的进一步投资最小化。

在管理的前沿,公司应该在合适的时候实施两项先发制人的策略。FDA为那些进行实验来证明现已批准成人使用的药品在儿科的有效性的公司额外6个月的市场独占,以此作为一种刺激形式。虽然这需要额外的临床试验,但是从这无竞争的6个月里所获得的收入通常大于试验的花费。

另外一个管理上的策略涉及到提出对专利期进行补偿,这是依据Hatch-Waxman法案中的一个条例。该条例为生产者提供高达5年的额外市场独占权,作为对专利寿命在不正常的长期审评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一种补偿。

还有一个管理上的策略也与Hatch-Waxman法案有关。当一个创新公司被告知一个非专利生产者与其简化的新药申请一起提交了一个第Ⅳ条款的保证时,可以运用这项策略。如果非专利公司相信现有的专利所提供的独占权是无效的或者非专利产品并没有违反该专利所提供的独占权,那么非专利公司就可以提供这样一种保证。对此,品牌药品的生产者可以控告非专利药品违反了现在的有效专利,从而在所有专利问题被解决前产生一个30个月的保留期。

虽然所有药品生产都可以使用那个策略,但是它对于那些对产品建立了强有力且良好整合的IP组合策略的公司最有效,因此可以免除各种各样的问题,并能增加发现任何一种非专利产品进入市场侵害的可能性。

最后,当管理上的策略已经用尽时,公司可以使用基于市场的策略。如果一个公司在开发下一代产品上是成功的,它本应注意转换现在的消费者的最佳时间。一个占优势的市场力量是帮助完成消费者类型转变的有力工具。另一个观点是由品牌药品的生产者开发和上市一种非专利药品或者非处方药品。先会―普劳使用后一策略来应付其销量极好的过敏药Claritin(氯雷他定)的专利期满。类似地,在最后面对非专利竞争时,开发和上市一种低价的非专利形式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可以帮助阻止一个公司的部分市场被侵蚀。

企业内在的冲突

对IP策略进行了全面地思考仅仅是完成了事情的一半。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最好的贯彻执行。建立在波士顿的Goodman Associates的研究表明,由于有关药品发明和开发的时限较长,因此知识产权在制药工业中受到的关注要比在许多其它工业中受到的关注更分散。另外,研制开发、商业开发、市场销售和法律部门多变的且经常是对立的议程也使得一项专利策略更加琐碎。那些各种各样的小组的职责将导致一项不协调的有时甚至是不合逻辑的IP方法。结果一种药品的IP组合策略在药品发现和开发阶段以后保持相对不变,由此导致对早期提交的文件过分依赖,这种依赖是危险的。

改善这种状况的一个方法是由所有的支持者提供给决策者必须的资源来形成一个正确的IP管理策略。最重要的目标是从世界范围内提供那些独立的、关键性的IP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自由运作或专利特权。数据库检索是重要的,但它是有限的,因为一次关键词检索中可能漏掉50%以上的关键性的优先技术。公司的研究员必须既在他们母语中对专利进行全面的手工检索,同时在世界范围内的关键领域中进行手工检索。考虑到全世界专利文件的数量,信息超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其结果可能是削弱了鉴别重要的技术趋势的能力,随之而来的是很坏的决定。

使用一种IP可视技术是管理上述材料的一种有效方法,因为它可以提供关键竞争领域中有价值的信息,并且降低了离线分析关键信息的困难。在全面、范围广泛的IP检索的基础上,它能够提供以事实为依据的方法,在组织大量数据的同时帮助确认提交专利的时机。

把涵盖Prilosec、Nexium以及核心奥美拉唑化合物的这些专利排列在一张坐标图上,其X轴表示优先日期,Y轴表示技术或临床类别,例如转运方式、赋形剂和外衣、适用的疾病等,这张图清楚的表现出阿斯利康公司如何设计和执行它的IP策略。

IP前景展望

公司知识产权策略篇11

专利流氓是指那些本身并不制造专利产品或者提供专利服务,而是从其他公司、研究机构或个人发明者手上购买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他们购买专利的目的就是为了专利侵权者,然后专门通过专利诉讼赚取巨额利润的专业公司或团体。起源于1993年的美国,最早是用来形容积极发动专利侵权诉讼的公司,这样的专利公司往往具有很强的寄生味道。其主要特征有:1、以低价向破产的公司购买专利;2、自己不生产产品;3、购买重要专利来控告大公司;4、暗中出击。

二、专利流氓现状

专利流氓目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由最近几年的一些实例更能来说明现状:

2006年,加拿大黑莓手机制造商RIM公司和加州专利公司NTP长达六年的诉讼终于达成和解,黑莓付出了6.125亿美元。

2012年9月,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家名为数据引擎的科技公司向法院递交文件,苹果公司Numbers电子表格软件,侵犯其专利,并要求苹果赔偿。这家公司并不是该专利的最初主人,而是几年前从Borland公司购买的专利。

2013年11月13日,苹果与 HTC 刚刚就专利纠纷达成和解,日前又双双受到了专利侵权-"专利流氓"公司 NovelPoint Tracking 日前在美国苹果、RIM、惠普和 HTC 这四家公司的智能手机侵犯其 GPS 与汽车定位技术专利。这些案例都足以说明专利流氓以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不惜以诉讼的方式打扰侵权公司的正常运转和营业,给所谓的侵权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专利流氓产生的原因

(一)科技和经济发展的产物。专利流氓是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益。但是,它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远远大于它的好处。

(二)巨大的经济利益的推动。动辄上千万美元的利润让专利流氓们心动,甚至是趋之若鹜。如北美一家典型的专利流氓公司-圣克莱尔知识产权顾问公司,其主要的工作就是用数万美元收购个人或者公司的专利,给予专利律师 35% 的提成,雇用其对苹果、东芝和富士通等一批国际知名企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索取专利使用费,而且战绩辉煌。在对索尼的诉讼中,索尼公司败诉,被迫赔偿2500 万美元;对佳能的诉讼中,使佳能赔偿了3400多万美元。

(三)专利获取的容易性。专利流氓实施进攻型专利积聚。高校、学术科研机构等专利提供者进入市场出售专利使用权甚至所有权,破产的公司也将出售自身拥有的专利,大量闲置专利聚集于市场,这将更有利于专利流氓实施专利集中战略,使之更为方便快捷地购买专利并构建专利资产池,从而持有大量专利。同时,专利流氓利用其掠夺的专利,以诉讼方式谋取暴利,损害其他企业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四)企业的惧诉心理。首先,由于专利诉讼的时间漫长,需要的资金也比较昂贵,一般单个案件就要几百万乃至上千万美元的诉讼费用。其次,因为专利诉讼案件的不确定性,哪怕公司实力再强,也没有完全获胜的把握,尤其是一旦判定为专利侵权,就有可能被处以永久禁令,其涉诉产品将被永远地逐出市场,这对企业来说简直就是灭顶之灾。因此,这些被告的企业往往愿意花大价钱与专利流氓谈和解,这反过来又刺激了更多的专利流氓产生,如此往复,恶性循环。此类案子通常是以侵权方支付大量赔偿金而告终结。

四、专利流氓产生的影响

从长期来看,专利流氓的负面效应很大。首先,专利流氓这种现象抑制并背离专利制度宗旨,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流氓的出现没有使真正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利益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投机的人所攫取。其次,它带来专利滥用的负效应,严重破坏了创新的技术经济生态平衡,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影响经济发展。

五、对专利流氓的预防及应对策略

对专利流氓的预防及应对是一个大的课题,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借鉴美国对付专利流氓的方法上,本人总结了部分对专利流氓的预防及应对策略,以便有效预防和化解专利风险。

(一)对专利流氓的预防和规避

第一,有针对性地修改或完善相关立法,建立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相关预警机制。各国企业在海外遭受专利流氓公司的滋扰已经屡见不鲜,后者给国内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有关立法,对于这些专利流氓在各国国内取得专利的活动加以限制,并限制其在国内执行已取得的专利的权利,保障各国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适时建立知识产权防御联盟,共同抵御专利流氓公司。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全球实践看,一些企业采用了联合防御的策略抵御专利流氓公司,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三,企业内部应建立应对专利流氓公司的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应对专利流氓公司的有效政策和策略,是应对专利流氓公司的长效机制。具体来讲,一般是建立企业内部应对专利流氓公司的标准操作程序。

(二)对专利流氓的应对策略

如果遇到专利流氓公司的诉讼,要采用适当的策略加以应对。从美国企业的经验来看,有两种有效的对抗"武器":第一,申请"宣告性判决"。第二,还可以向美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复审。通过这两招可以化被动为主动,从而争取有利的诉讼地位。为应对专利流氓公司的诉讼,中国已经有一些企业巧妙地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运用专利流氓公司的相关诉讼策略,使自己不断强大起来。比如朗科公司自2002年以来以其闪存发明专利受到侵犯为由,先后状告华旗、宏、索尼等公司,索取高额经济赔偿,而IBM、三星和明基为了回避这方面诉讼,都已经以委托设计加工等方式谋求和朗科的合作。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专利流氓公司诉讼案例的分析可知。一旦企业遭遇了专利流氓公司的诉讼,只有选取一个明智的应对策略才能将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企业首先要核对自己所涉专利是否真正侵权,侵权的专利数量有多少,做到心中有数。如果与他人的在先权利有冲突,尽量要设法避开或者得到许可,支付一定的许可费往往比事后支付侵权赔偿金要少得多,而且不会有名誉的损失。其次,认定侵权后,应尽早庭外和解,降低诉讼费用;最后,积极选择可替代技术或采用收购策略,以便今后发展。

结语:专利流氓是有文化的合法流氓,我们需要对其引起高度重视,早预防早规避,建立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应对策略很有必要,这将对我国专利市场的正常运行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周延鹏.虎与狐的智慧[M].台湾:台湾出版社,2005.

[3]柳建朋.中国发明与专利[J].2012.

公司知识产权策略篇12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许多跨国公司已经跨越了以往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的发展阶段,更多地依赖于“创新研发”与“市场营销”两大主轴,即通过技术与品牌所依附的知识产权去维护和扩展自己的竞争优势。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知识密集型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在国际市场和对外贸易方面,知识产权控制了每年大约1万亿美元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成为全球企业竞争的关键战场。对于跨国公司而言,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是跨国公司进行投资的首要资本,企业的资产构成往往可以反映出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例越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越强。世界500强企业的前十名,无一不是拥有高质量知识产权的企业。其次,知识产权是跨国公司进行竞争的重要工具。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之间、跨国公司与本地公司之间的竞争逐渐转化为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密集型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逐年上升。中国入世之后,跨国公司频频以知识产权为武器对我国企业实施打压。从DVD等专利纠纷到跨国公司挑起的商标侵权案,虽然表面上是知识产权纠纷,但本质上就是国际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

公司知识产权策略篇13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不足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科技水平较低,现有的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匮乏。中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不高,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出口大省的江苏,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55%和52%,均超过全国增幅30多个百分点。特别是2008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2.8万件,历史性地跃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为江苏省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重要贡献。但这只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进步,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苏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江苏有相当比例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论有关案件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有着明显的表现。首先,这些企业不懂得或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和规则,不尊重别国的知识产权。在江苏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数量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产品缺乏创新,在走向国际大市场的过程中,主要利用国外技术、品牌为主,核心技术常常涉嫌侵权,从而引发众多知识产权纠纷。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识产权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标的也较大。如苏州地区受理的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德国鲁道夫公司、意大利古乔西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涉案的江苏企业大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他们通过“傍名牌”获取巨额利润。其次,江苏一些企业缺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他们只注重产品的质量,却忽视了自身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保护,处于有“产权”无“知权”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标或者技术被人抢先注册或者申请为专利时才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给自己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有些企业在诉讼中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各种诉讼费用巨大难以承担。以江苏索普公司为例,在2007年l0月时该公司遭到美国塞拉尼斯国际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受到美国itc的“337调查”。在该案中,诉讼成本高达100万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负。但如果不应诉,就会面临败诉的命运,对于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是一种巨大的损毁。这种情况往往会让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

2.江苏关于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不健全

虽然我国有关于知识产权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境外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尚未制定,仅仅分散在各个部门法当中,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鉴于这种情况,江苏省应该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以更好地促进江苏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江苏省2009年的《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主要从企业遭受和被控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策略、企业维权援助社会资源的利用、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知识产权风险的规避四个方面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意见多为司法程序上的建议,而且多适用于纠纷发生后的案件处理,并非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所在。在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保护与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相关的规定。

这种保护机制不仅单薄,难成体系,而且与江苏省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远不能适应企业对外发展的需求,导致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3.缺乏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维权人才

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和涉外案件的复杂性使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增添了很多困难,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取证、鉴定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仅要求办案人员懂得我国国内法律,熟练运用外语,更重要的是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大量的法律条文,熟悉案件相关的技术资料。江苏的知识产权律师不少,但是既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法律,又熟悉科学技术的专业人士不多,远不能满足江苏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在企业内部,由于一些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知识缺乏、业务技能不强、专业水平不高,与人或律师沟通困难,使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增大。以江苏常州地板专利案为例,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当初聘请我国专家前往美国参加诉讼,专家对技术非常了解,但是由于在外语运用方面不够熟练,法官也很难了解当事人的意思,给诉讼造成了很大困难。

三、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给江苏企业的启示

1.国内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橡胶防老剂、中间体rt培司生产企业。近年来其产品依靠自主创新,畅销美欧两大主流市场,成为世界上生产能力最大的rt培司生产基地。圣奥的崛起,打破了国际橡胶防老剂行业长久以来由德、美、韩、日等国化工巨头控制的局面,引起竞争对手的极大不安。2005年2月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对由圣奥生产的中间体rt培司,防老剂6ppd进行相关的专利侵权调查,即‘337调查”,并对其产品颁发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时向俄亥俄北部地区法院提讼。对此,圣奥公司勇敢迎战,通过无数次电话沟通及数百万的文件资料,圣奥向itc提供了大量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证明自己并未侵犯福莱克斯公司的专利,福莱克斯发表声明不再寻求针对其产品的排除令救济和禁止令。然而,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初裁判定圣奥公司侵犯了福莱克斯公司在美国的部分专利,美国总统签发“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奥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圣奥公司于2007年2月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在2007年6月3日,itc正式宣布撤销由美国总统签发的针对圣奥公司产品的“有限排除令”,历时3年的维权官司终以中国企业的不屈抗争而胜利落幕。

圣奥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是自主、自信,坚定不移、寸“权”不让地抢占国际市场。圣奥集团的主营产品是橡胶防老剂,该产品的原有工艺生产成本高,污染严重,为此,“圣奥研发中心”经过多年不断的实验和改进,成功地自主研发出rt培司连续催化氢化新工艺,大幅度降低了防老剂6ppd和ippd的生产成本,接近实现污染零排放,使圣奥的产品在质量、成本和环保等方面具备了充分的国际竞争力。圣奥案件还说明,企业要想彻底摆脱知识产权纠纷,在境外站稳脚根,防止外国企业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必须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御体系、应诉体系。不仅要在国内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更要在世界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相邻国家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以韩国为例,韩国是世界海外维权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已经形成以企业为主,政府、行业中介等非政府组织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与的机制,积累了丰富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宝贵经验。对其战略进行研究分析,对江苏企业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策略的研究和实践有一定的启发性。

首先,韩国为了鼓励中小企业保护境外知识产权,于2006年制定了《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当这些企业在相关国家注册的财产权遭遇侵权时,可以得到韩国专利厅提供的侵权调查费、审判及诉讼费等费用的补贴。

其次,韩国在国外建立了多个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构,为本国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如1997年设立的韩国专利厅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为本国企业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服务,根据《诉讼费补贴规定》负责向中小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审判及诉讼费援助业务,并且出版发行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指南,以保护韩国企业在海外的产业财产权。

四、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建立与完善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江苏省的科技法规的制定已经走在了国内前列,但是在法规的范围与专门性方面还有待改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有关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方面尚不成熟。为了江苏省科技的全面进步,江苏省政府必须制定与完善相应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首先,要提高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江苏省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战略、科技进步等的政策法规中都有关于境外知识权保护的规定,但并没有将其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详细描述。规定较为原则、概括,并且没有具体的措施办法供企业参照执行,缺乏可操作性。这对于对外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期待对外经贸更大发展的江苏省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必须制定较为详细的、有实践性的法规,比如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扶持方面规定详细的补贴项目或者资金比例,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和激励更多的企业主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

其次,要注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一门涵盖范围广、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因此,要想取得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必须针对知识产权的各个门类的不同特点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比如,在专门立法的范围上,可以制定《江苏省企业境外专利保护条例》、《江苏省企业境外商标保护条例》等。在立法的内容上,可以针对江苏企业主要的贸易出口国、结合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专门制定针对这些国家的维权和保护措施。

2.涉外企业系统实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近年来,发达国家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积极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即变防御为进攻,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有利于自我发展的竞争环境,摆脱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基于此,他们在国外积极申请专利,进行商标注册,其战略目标明确,策略要求细致,措施办法有效。而在江苏乃至我国,“中国制造,外国专利”的局面已经形成,它是制约江苏乃至中国产业升级的瓶颈。目前江苏贴牌加工企业较多,多数企业不够重视品牌创建,对江苏对外出口的长远发展极其不利。要改变这种现状,实现由“江苏贴牌”到“江苏专利”的转变,关键在于对境外知识产权战略、策略、措施有一个通盘的考虑。首先,制定“立足于自身“的发展战略,通过“拿来主义”改造传统产品,或发挥已有的品牌优势,特别是对民族品牌进行开发和保护。在开发自主品牌方面,企业不仅要树立信心,具有敢于与海外企业进行竞争的勇气,而且要把握住具有民族特色的技术创新。其次,要注重对涉外商标的保护。我国著名商标屡遭国外企业抢注,他们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国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根据商标保护的地域性规定,商标一旦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该商标,若违反则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被抢注商标的国内企业是放弃原商标另创品牌,或是高价回购,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延缓其产品占据市场的时间以及降低市场份额。因此,对于涉外商标,江苏企业必须吸取“海信”商标在欧洲被抢注导致重大损失的教训,策略地运用自己的商标优势,谋求自主品牌在境外的销售和影响。

3.建立诉讼预警机制以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

江苏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过程中,经常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暴露出在知识产权风险预防和应对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自己建立知识产权诉讼预警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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