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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实用13篇

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
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篇1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1联合国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全称是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公约是1992年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并与该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通过。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公约,也是全球各国在应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

公约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的时间进行的范围内实现。该公约是一个框架性公约,相当于此领域的一个指导原则。也就是说其并没有实施机制,因而也缺少法律约束力。比如对于关键性的义务,公约并未规定具体的时间和数量,如各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这也是公约框架性的重要体现之一。

作为迄今为止气候变化领域最有影响力的公约,它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公约为全球的气候谈判提供了指导方向。即在此框架和原则下,各国就具体的细节进行磋商,达成共识。此外,公约的原则一直引导着各国的节能减排事业,是我们在解决此问题时首先应考虑和遵循的“黄金条款”。

2 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由于UNFCCC的各缔约国在产业调整,经济发展,资金技术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公约在实施过程中的诸多不顺。为协调彼此之间的矛盾,自1995年起每年会如期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大会。

1997年12月,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这次会议的重要成果就是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迄今为止,有189个国家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中,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被明确化,在1998到2012年间(公约第一期承诺),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7%,日本6%)。

京都议定书还确定了四种碳排放量的计算方式,对各国的节能减排事业有着重大的影响:

(1)净排放量。本国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中扣除森林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2)集团方式。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内部抵消平衡,总体完成减排任务。

(3)排放权交易。在两个发达国家之间,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购买排放额。

(4)绿色开发机制。即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售绿色的技术,来抵消一部分排放额。

京都议定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实施的灵活性。公约同时确立了3个减排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同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其目的是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同时协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清洁发展机制中,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转让资金,通过项目提高发展中国家能源的利用率,而减少排放,或通过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减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

对于京都议定书,作为世界经济第一大国的美国虽于1998年签署,但迟迟不予执行,因为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认为议定书会严重损害美国的经济。现今,京都议定书的二期承诺及后续问题成为气候峰会的焦点。

二、欧盟和日本相关节能减排的实践

在国际条约的指引下,许多国家已然将公约中的一些条款落实到实践中,投身到节能减排的行列中。一些发达国家如欧盟、日本,在实践中摸索出了许多经验,这为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 欧盟

欧盟作为全球气候谈判的推动者,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不但积极推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促进了首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具体协议《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而且主动承担了许多义务。

欧盟是实践领域的带头人和表率者。根据京都议定书,欧盟对外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内部抵消平衡,但在总体上应完成减排目标。欧盟各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了相关的重要举措。包括:内部减排责任的分配、欧盟立法、碳交易系统、生物性燃料的政策及承诺、节能开发政策等方面。

随着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即将结束,关于二期承诺的谈判正在激烈进行中。欧盟继续在这一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欧盟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游说并与各国沟通,将其气候变化的战略和构想上升为各国所能接受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欧盟希望通过构建完善的节能减排国际合作机制来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这对依赖外国能源极强的欧盟来说至关重要。

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篇2

1.1对象2011年12月,采用分层随机整群方法,抽取省、市、区三级疾控中心5家、卫生监督所5家、三甲医院2家、二甲医院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家,共16家医疗卫生单位在职职工。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93份,有效率98.3%。

1.2方法采用由中国疾控中心编制的调查问卷。问卷由个人基本信息、对气候变化的关注、气候变化相关知识的认知、获取知识的途径、参与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的态度等内容组成。其中气候变化相关知识包括引起全球气候变化原因(2题)、气候变化对全球的影响(8题)、气候变化造成的健康影响(6题),共16题,答对1题得1分,得分≥10分为及格。所有调查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督导员审核复查,保证问卷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1.3数据处理用EpiData3.1双机录入,SPSS13.0进行统计分析。关注度及知晓情况分析采用Pearson卡方检验。影响正确认知得分的因素分析先用单因素logisitc回归筛选出自变量(纳入标准α=0.10,β=0.15),再进行多因素logisitc回归分析(纳入标准α=0.10,β=0.15,采用向前似然比法选入变量)。

2结果

2.1基本情况共调查医疗卫生专业人员393人,男性174人(44.3%),女性219人(55.7%),年龄范围20~62岁,平均(35.42±10.13)岁。疾控中心147人,卫生监督所101人,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5人。初级职称209人,中级112人,副高级31人,正高级18人,职称项缺失23人。已开展与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的单位有7家,2家单位对下级单位(或服务对象)开展过应对热浪或气候变化的指导和培训,4家单位对本单位人员开展过相关培训。

2.2气候变化关注度列出教育、公众健康、气候变化、收入、住房、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医疗保障、物价、消防安全等10个社会热点问题,213人(54.2%)选择关注气候变化,列第八位。列出重金属污染、气候变化、精神卫生、卫生的社会决定因素、控烟、饮水、食品安全、营养、空气污染、饮用水卫生、传染病、慢性疾病控制等12个公共卫生问题,184人(46.8%)关注气候变化,列第五位。不同单位级别、职称、性别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无统计学差异,不同年龄对气候变化的关注有统计学差异(χ2=10.286,P=0.016),>40岁以上被调查者对之的关注度较高。

2.3气候变化认知

2.3.1知晓情况:86.2%的人员知晓气候变化这一环境问题,其中完全知晓的占23.4%(92/393),知道但不是很清楚的占62.8%(247/393),不太了解的占10.7%(42/393),不知道不关心的占3.1%。56.7%(223/393)的人已感受到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并认为问题非常严重,且在不断恶化中;35.1%(138/393)的人感受到变化,但还能承受;7.9%(31/393)的人认为没有变化或无明显感觉。不同单位所属系统(χ2=10.969,P=0.083)、不同文化程度(χ2=4.653,P=0.571)、不同性别(χ2=1.345,P=0.723)专业人员知晓情况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不同单位级别(χ2=13.049,P=0.035)、不同年龄组(χ2=20.536,P=0.015)、不同职称(χ2=21.594,P=0.006)知晓情况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省级单位、40岁以上、高级职称者知晓率较高。

2.3.2正确认知情况:16道题的知晓率为(71.9±25.3)%,其中全对者85人,占21.6%,不及格118人,占30.0%。78.1%(307/393)的被调查者认为人类的生活生产活动是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82.7%(325/393)的被调查者认为气候变化与二氧化碳过量排放有直接关系。气候变化对全球的影响认知中,认知度较高的是旱灾和洪灾增多、海平面升高、人类健康受到威胁;气候变化引发的健康风险认知中,认知度较高的是极端气候事件、空气污染加剧和水资源水质改变引发的健康风险。见表1。

2.3.3获取知识途径:依次为网络(87.0%)、电视广播(84.5%)、报纸书刊(79.6%)、会议培训(34.6%)。

2.4影响正确认知因素将认知得分及格与否作为因变量,分别对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单位所属系统、单位级别、职称、工作年限、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自我感觉、是否参加过培训、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是否主动获取知识、是否参加过相关活动、是否愿意参与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进行单因素logisitc回归分析(等级变量以等级最低者设为参照组)。筛选出的变量为: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自我感觉、是否参加过培训、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是否主动获取知识、是否愿意参与相关工作。经多因素logisitc回归分析,是否愿意参与相关工作、是否参加过培训是影响因素,认为该工作具有一定的重要性是保护因素。

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篇3

一、气候变化国际法与WTO规则的冲突

WTO是从1995年1月1日开始运行的,在成立WTO规则的时候就提出了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保障开放国际市场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WTO对贸易及环境做出了一系列的关系概括,参加国家为了能够满足保护环境的需求,应该提高处于不同经济发展状况水平的国家地位和其他相关措施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这个条约的主要目的就是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在WTO规则中,有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条约,受到其影响,就具备了环境保护因素。WTO规则中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文件就有许多与气候问题有关的条约,比如相同的产品由于制造工艺不同,在生产的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的量就会不同。如果某一个国家要求高温室气体排放征收关税,这就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WTO规则中并没有将贸易及环境单独立法,但是实际生活中保护环境的措施在本质上就存在限制贸易的因素,对于其他会员的权利造成一定的影响,也违背了WTO的反歧视原则及禁止数量原则。

二、气候变化国际法与WTO规则在贸易及环境纠纷处理中的协调

与气候问题相关的国际贸易讨论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主要是由于没有与之相对解决讨论的机构,在此背景下的气候问题争论就不得不由WTO规则进行解决。由于WTO是国际贸易方面的组织,关于气候问题在WTO中很难进行判断,所以就要在京都议定书中创建一个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机构。各国应该注重贸易及环境的关系,为了人类经济可持续发展,就要做到具有法律性的减排目标,这样才能为解决贸易及环境纠纷提供解决途径。各国也应该了解到单单凭借WTO是很难快速、有效的解决与气候相关联的国际贸易问题的,尤其是在碳排放、交易及关税方面的问题。那么就可以以WTO规则为基础,针对气候变化的国际问题提出相应的国际协调措施。以此就可以对一些由于气候变化受害的国家通过执行京都议定书解决和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对于一些不履行义务的国家可以给予相应的制裁。这样不仅保持京都议定书的权威性,还可以避免贸易及气候环境之间发生问题,缓解了气候变化和WTO贸易之间的冲突。在这几年的国际贸易争论中,越来越多的贸易问题中牵连环境因素,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温室效应越来越严重的今天,保护环境与贸易两者之间的影响关系,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冲突。所以就要使气候变化措施预WTO规则缓解大气环境与追求贸易间的冲突。

三、结语

虽然WTO规则中有了协调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但是要想实现这一目的却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就要中和气候变化与WTO规则间的矛盾,基于气候变化与京都协议订书之间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各国应该了解到不管是贸易问题还是气候问题,都已经跨国界成为了国际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各国之间共同面对,以大局为重,在今后的人类发展中,讨论并制定全新的制度,以来缓解气候变化与WTO间的冲突,使两者可以协调贸易及环境间的纠纷关系。

[参考文献]

[1]杨雯.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14).

[2]李靖文.论WTO体制下的贸易与环境法律规则[J].现代商业,2010(12).

[3]边永民.含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协议与WTO之间的关系[J].当代法学,2010(01).

[4]陆燕,付丽.WTO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作用[J].国际经济合作,2010(10).

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篇4

系统论思想在解决气候问题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运用系统论解决气候变暖问题,不仅研究气候变暖这一问题系统中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更要利用所发现的气候变化的特点与规律,从系统的整体性、关联性、层次性等方面找出气候变暖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措施。

一、根据系统论的整体性分析气候变暖的危害

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整体,而非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者简单相加,因此在处理气候变暖问题时,要注意气候大系统的各个构成部分的关系,重视从整体上分析气候变暖的危害。

从整体性上看,气候变暖引发的问题不是单一的,变暖的危害涉及人类生存的各个方面,全球气温升高导致全球灾害性气候事件频发,冰川融化加速,水资源分布失衡,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例如,有一种候鸟每年从澳大利亚飞到我国东北度夏,但由于东北气温升高,夏天延长,这种鸟离开东北的时间也相应变迟,再次回到东北的时间也因此延后。结果导致这种候鸟所吃的一种害虫泛滥成灾,毁坏了大片森林。

二、运用系统论的关联性分析气候变暖的原因

系统与环境之间、系统与其子系统之间、各子系统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联性关系。从系统论关联性的角度来看,造成气候变暖的自然原因与人为原因不是各自独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影响、密切相关。

(一)自然因素导致气候变暖

1.太阳活动对气候变暖的影响。一般来说,太阳黑子多的时候,太阳活动剧烈,太阳活动的变化会改变地球上空的云量,“放大”太阳对地球的影响,从而影响气候变化。

2.地球正处于增温期。地球正在逐渐变暖,这种变暖体现了地球自身调节的“规律”。在几万年乃至上亿年这个很长的时间尺度下,气候呈现一定的规律,尤其是气温呈现一定幅度的波动是正常的,地球目前正处于“增温期”。

(二)人类自身活动导致气候变暖

1.化石燃料燃烧因素。中国气象局2015年1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创下了全国乃至全球平均气温有现代气象记录以来的最高值,气候正变得越来越暖,与此同时,大气温室气体浓度还在持续上升。近百年来由于人类大量的使用化石能源,使得全球大气二氧化碳浓度持续增加,主要结果是温室效应增强,引起全球气候变暖。

2.人口剧增因素。每年全球人口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非常惊人,其结果是持续、大量增加了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直接导致地球表面温度升高。

3.森林资源锐减因素。气候问题是整体关联的,一个原因会导致一系列结果,如前所述,由于全球气候变暖,澳大利亚候鸟到我国东北度夏的时间延后,使得这种鸟吃的害虫泛滥而毁坏了大片森林。由于森林减少,严重破坏地表植被,结果二氧化碳难以转化为有机物,使得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不断增加。

4.环境污染因素。目前汽车尾气、有毒化学品污染、水污染等日趋严重,已造成全球性重大环境污染问题。

三、根据系统论的层次性提出应对气候变暖的措施

诸多子系统组成一个系统,该系统与其他系统构成一个更大的系统,这种层层叠加构成形成了系统的层次性。在讨论应对气候变暖的措施时,就要从系统论的层次性出发,从国际合作、部门、企业与个人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暖

应对气候变化绝非一国之力可以承担,1992年联合国制订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依据该公约,发达国家同意在2000年之前将其释放到大气层的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降至1990年时的水平。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了《巴黎协定》;2016年4月22日,171国领导人在联合国总部共同签署气候变化问题《巴黎协定》。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成为23个完成了批准协定的缔约方。这些表明中国正在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进程,努力为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目标、降低气候风险、保护全球气候做出贡献。

(二)加强相关立法

国家应当专门针对气候变化立法,积极应对气候变暖问题,防止环境污染,推动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内的各种法律制度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服务于应对气候变暖的社会问题。

(三)挖掘可再生能源

相比传统的化石能源,风能、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有着许多显而易见的好处,如勿须担心资源枯竭问题、不产生温室气体和其他污染物等,所以要加强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

(四)推动能源改革,提高能源效率

要重视能源效益标准的重要性,提高标准的约束力。政府应推动能源效益技术的革新和改善,如制定房屋、办公室、汽车和电器等的最低能效标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进行沙漠绿化,改进生态环境

树林可以阻止沙漠扩张,还能吸收二氧化碳。要积极实行退耕还林、进行生态造林,改善生态环境,吸收更多的二氧化碳。

同时,企业和个人应强化责任意识,自觉履行义务,减少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的影响 。

参考文献:

[1]马亚兰.金塔绿洲农业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效应的能值动态评价研究[D].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10..

[2]卫冬丽.中国燃煤电厂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方法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4.

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篇5

孙桢认为我国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我们更多的是从发展路径来考虑,比如能源的安全是否是自给型的,我们强调内涵式地来解决能源问题,提高能效,转变发展方式等。同时,中国也在考虑我们的国际关系,怎样在国际关系中考虑应对气候变化因素,怎样促进开放,并使我们发展的外部环境得到改善。

但现实是,气候变化仅仅依靠搭相关政策的顺风车是不能解决的。气候变化工作离不开节能,所以在操作上应强调政策协调。相关部门,例如国家能源局、发改委环资司、气候变化司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十分重要。但是在战略层面,应给气候变化更多的协调层级,不能讲“即使没有气候变化,也要低碳发展。”

为此,需要从生态文明这个高度来认识气候变化。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把气候变化放在了第一章,孙桢认为这有助于我们加强对生态文明这个概念的认识,并提出两点建议:首先在理念上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环境优先,就是以人为本。”孙桢说。气候变化的政策,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现在的实践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国在使用很多行政手段,在一段时间里面还会加强,未来还会有气候变化法。我们能不能够在市场化方面,明确地提出来要支持市场化的改革,要推进碳税和碳交易,和能源的改革一块前进,这个将是我们探索的路径。

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篇6

(1.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100872;2.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871)

摘要 本文首先总结了气候变化意识的定义和内涵,认为气候变化意识包括对气候变化的原因、影响和应对措施等问题的认知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意愿两部分。其次基于问卷调查的数据,统计了企业管理人员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知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意愿的各项问题的得分率。在气候变化的认知方面,受访者对于气候变化的原因的认知水平比较低,对于气候变化的全球协议和中国政策的认知水平非常低,对于气候变化的原因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的认知水平比较高,对于适应气候变化的各项措施的认知程度则有明显的差异;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意愿方面,大多数受访者愿意在日常生活中采取行动减缓气候变化,也有大部分受访者认为企业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利益相关方之一,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最主要的推动力是强制性的标准和法令的执行以及经济激励政策的引导,中国企业已经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主要是节能减排取得了明显成效、淘汰了落后产能、开展了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等。

关键词 企业;气候变化意识;认知;行为意愿

中图分类号 P46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7-0062-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7.011

全球气候变化正在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工商业的重要议题,作为社会责任的履约者以及气候变化的利益相关者之一,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

国内外学者开始意识到气候变化背景下企业受到的影响及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邓梁春认为气候变化本身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国内行动都将对企业产生影响,气候变化还将使得企业的原材料投入、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的价格产生变化,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也是企业实现生产运营方式和产品服务市场战略转型的重大机遇[1]。潘家华等认为企业界之所以越来越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有其内在原因。第一,企业已经或者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措施的限制,提前行动可以规避因气候变化以及监管措施变动所可能带来的风险;第二,越来越多的公众也开始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因此,采取积极态度有利于企业迎合社会舆论,体现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商业形象,增加无形资产;第三,关注气候问题有利于企业实现技术创新,保持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第四,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带来了新的商业机会[2]。

国内也有研究已经意识到气候变化背景下中国企业界在企业战略层面上的欠缺,如姜克隽等认为,中国企业对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的认识起步较晚,大多数中国企业还没有从战略角度来思考低碳发展问题,也没有以全球视野来研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3]。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国报告发现,从总体上看,中国企业多数还是将气候变化视为风险,尤其是将其视为政府的政策要求,被动应对,但也有部分行业的龙头企业采取了更积极主动的策略[4]。

近十几年来,国内外有关公众气候变化意识的调查非常多[5-12],但这类调查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公众的研究,而对于作为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主力军的企业,专门的调查研究非常少。

气候变化意识属于广义的环境意识的一部分,是伴随着人们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和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而产生的。气候变化意识也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涵义,其一是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水平,其二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自觉程度。企业管理人员的气候变化意识主要指企业管理人员做为企业决策、企业行为的主体时的气候变化意识,不完全等同于其做为普通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13]。

本文基于作者所做的一项针对企业管理人员气候变化意识的调查,认为气候变化意识包括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知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意愿两部分,其中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知包括对气候变化原因的认知、对气候变化全球协议和中国政策的认知、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的认知、对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的认知和对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的认知几个方面;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意愿主要包括愿意采取的减缓气候变化的个人行为、各利益相关方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责任分担、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推动力、企业已经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等。

1 被调查者的原始信息

本次调查采用访问调查的方式,时间从2010年1月至2010年8月,共发放问卷380份,收回366份,其中有效问卷358份;回收率为96%,有效回收率为94%。

1.1 性别比例、年龄及受教育程度

在所有的被调查者当中,有男性240人占67%,女性118人占33%。年龄在36岁到45岁之间的占到39%,26岁到35岁之间的占31%,46-55岁之间的占18%。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占到了近八成,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占近两成,而博士及以上学历的占3%。

1.2 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从被调查者所在企业来看,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居多,分别占到总体的50%和49%;第一产业仅占1%。国有企业占到被调查者的一半,其次是私营企业,占到27%。同时,来自大型企业的占34%,来自中型企业的占44%,来自小型企业的占22%。

1.3 所在工作部门

本次调查所涉及的企业管理人员所属的工作部门的分布如下:董事和监事占17%、技术占22%、销售占21%、人事和财务占29%、其他占11%。

2 企业管理人员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认知

2.1 气候变化的原因

表1列出了有关气候变化的原因和受访者的正确答题率。总体来说,企业管理人员对于气候变化的原因的认知水平处于中等偏下的状况,平均正确率为44%。58%的受访者认识到全球平均温度上升有90%以上的可能性是人类活动造成的,36%的受访者认识到气候变化是由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升高造成的,32%的受访者认识到温室气体主要是由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的,59%的受访者认识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绝大部分是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排放的,37%的受访者认识到人类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也造成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升高。

2.2 气候变化的全球协议和中国政策

表2列出了有关气候变化的全球协议和中国政策的基本问题以及受访者的正确答题率。总体来说,企业管理

表1 对气候变化原因相关知识的了解

Tab.1 Understanding of the causes and driving forces

of climate change

人员对于气候变化的全球协议和中国政策的认知水平相当低,平均正确率只有27%。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排放贸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有35%的企业管理人员选出了正确答案。在被问及《京都议定书》定义的人类活动排放的六种温室气体时,正确率只有25%,大多数受访者将氮气排除在温室气体之外,但很少有人能将二氧化硫排除在温室气体之外。

受访企业管理人员对于欧盟提出的全球升温的安全幅度的答题正确率只有21%。2℃上限属于共同愿景的部分内容,是当前国际谈判的一项重要议题,共同愿景是《巴厘行动计划》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中列出的要素之一,是一个非常综合而复杂的问题,交织着科学、经济、政治、伦理等诸多因素,与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等议题都有联系。无论是欧盟推崇的2℃上限,还是450 ppmv或550 ppmv危险浓度水平,以及3 W/m2或4.5 W/m2辐射强迫的稳定情景,都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表现形式[2]。由于该问题的难度和复杂性,受访企业管理人员的答题正确率偏低是可以理解的。

只有约1/4的受访者正确选出了中国2020年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目标。该40%到45%的目标充分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并且广泛宣传。受访者对该问题的答题正确率依然很低。由此可见,企业管理人员对于气候变化的全球协议和中国政策的知识有所欠缺,由于传统媒体、网络和看到或听到的环保宣传活动是企业管理人员了解气候变化问题的最主要的途径,企业

表2 对气候变化全球协议相关知识及中国政策的了解

Tab.2 Understanding of the climate-change related

global agreements and protocols and China’s policies

管理人员了解气候变化问题主要是被动的,自觉程度较低,其气候变化知识缺乏系统性和应有的深度。

2.3 气候变化的影响

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的认知上,受访者的平均正确率达到了60%,远远超出了对气候变化原因的认识和对气候变化全球协议及中国政策的了解。75%的受访者认识到极端气候事件出现的频率增加是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65%的受访者认识到局部地区的洪涝、干旱加剧也是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64%的受访者认识到海平面上升也是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63%的受访者认识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受影响也是由于气候变化,55%的受访者认识到气候变化还会影响人类健康。由于这些气候变化的影响比较直观,也由于近年来中国国内气象、自然灾害频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媒体报道的力度也比较大,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使得受访者对这部分气候变化影响的认知水平比较高。但是仅仅有35%的受访者认识到气候变化会使粮食产量受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分布在第二、第三产业,缺乏对农业领域的直观认识。

2.4 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

在对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的认知上,受访者的平均正确率也达到了60%,75%的受访者认识到改变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可以减缓气候变化,73%的受访者认识到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可以减缓气候变化,66%的受访者认识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可以减缓气候变化,52%的受访者认识到提高能效可以减缓气候变化。这些减缓措施的认知程度比较高,主要因为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分布于第二和第三产业,对上述减缓措施有比较直观的认识,同时也得力于媒体的广泛宣传。但是,对减缓气候变化的具体技术,仅有约1/3(35%)的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推广使用碳捕获与封存(CCS)技术可以减缓气候变化,主要由于该技术的成本过高,很难在现阶段大规模推广,导致其在企业管理人员中的认知偏低。但是该技术做为一项重要的在未来有巨大潜力的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在国际社会上已经得到众多政府官员、研究人员、企业界人士的认可,由此可见,国内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对具体的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措施还缺乏系统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2.5 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

在对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的认知上,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平均正确率达到了46%,但是对各项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的认知程度有明显的差别,说明企业管理人员缺乏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系统知识,其知识呈现零散化的特点。强化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是受访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的最主要的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有88%的受访者选择了这一项;强化水资源管理和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也是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的比较主要的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分别有58%和42%的受访者选择了这两项;仅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受访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控制沿海地区地下水超采和保护红树林也是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分别有35%和27%的受访者选择了这两项,可见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普遍对海岸带环境与生态系统在气候变化中的脆弱性和我国海岸带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在农业领域,仅仅有23%的受访者认识到选育推广农业抗逆优良品种也是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这与前述仅有35%的受访者认识到气候变化会使粮食产量受影响相

呼应,再一次印证了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农业领域受气候变化影响及如何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知识。

3 企业管理人员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意愿

3.1 愿意采取的减缓气候变化的个人行为

企业管理人员也是社会公民的一分子,首先应当承担作为一个公民的环境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表3显示了受访者作为公民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愿意采取的个人行动。总体上看,分别有86%、84%、77%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非常愿意采取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购买节能产品等行动来减缓气候变化,分别有61%和60%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愿意采取低碳办公和减少奢侈品的购买和使用等行动来减缓气候变化。然而,在购买当地当季水果和蔬菜、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量减少坐飞机的次数等减缓气候变化的个人行为上,选择肯定会这么做的企业管理人员比例明显下降,分别为40%、39%和28%,这可能与企业管理人员普遍生活节奏紧张、公务繁忙有关,可见当

表3 愿意采取的减缓气候变化的个人行为

Tab.3 Intended individual behavioral changes

in mitigating climate change%

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与工作效率发生矛盾时,大多数人的选择还是以工作效率为主。

3.2 各利益相关方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责任分担

表4是受访者选出的应对气候变化各利益相关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可见大部分企业管理人员认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利益相关方。

表4 应对气候变化各利益相关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Tab.4 Divided responsibilities of stakeholders

when addressing climate change%

3.3 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推动力

图4是调查中关于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推动力的结果。从图中可知,69%的受访者选择了强制性的标准和法令的执行、61%的企业管理人员选择了经济激励政策的引导,这两项是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最主要的原因。

同时,46%的企业管理人员选择了新商机和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驱动,有43%的企业管理人员选择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和品牌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需要,有36%的企业管理人员选择了企业管理观念和意识的转变,由此可见,已有少部分的企业管理人员主动将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应对气候变化有机结合,并能意识到气候变化带来的新机遇。

另外,仅有24%的企业管理人员认为应对气候变化是国际竞争和开辟国际市场的需要,这可能与此次调查的大多数的企业管理人员来自内向型企业有关,同时也说明大多数的企业管理人员无论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还是在企业发展问题上还没有全球视野;仅有23%的企业管理人员认为应对气候变化是由于受到了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这说明了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氛围还比较弱,同时也说明在我国,对企业行为来说,社会公众的影响力很小。

3.4 企业已经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图5是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已经采取的具体措施。从图中可知,57%的企业节能减排成效显著;53%的企业已经提高了能效;有49%的企业已经采取了淘汰落

后产能,39%的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另有38%的企业利用了可再生能源。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已经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主要是节能减排取得了明显成效、提高了能效、淘汰了落后产能、开展了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利用了可再生能源。

仅有11%的企业申请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虽然CDM项目在我国发展迅速,截至2009年底,我国企业通过参与CDM项目,已获签发的减排量达2.2亿tCO2当量,但是,对大多数的企业来说,由于信息、能力等障碍,或者产业类型、主营业务的不同,并没有从CDM项目中受益,也没有通过CDM项目获得相关的气候变化知识,从而提升气候变化意识。

4 结论与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和总结,并综合多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的观点[14-17],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气候变化意识,从而使我国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1)与媒体宣传相结合,对企业管理人员加强气候变化方面的培训,使企业管理人员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知更加具体化、系统化。

(2)积极实行促进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激励政策,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鼓励企业进行低碳产品认证、自愿碳减排协议、碳交易、碳中和等尝试,使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气候变化意识进一步提高,使中国企业从被动迎接气候变化的挑战转变为从企业战略的高度上主动出击。

(3)与节能减排政策相结合,重视强制性的标准和法规的作用,进一步实行可再生能源强制入网、提高能效标准、循环经济立法和试点、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并转、上大压小等一系列命令控制型手段,促进企业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行动。

(4)积极发挥学术团体和环保民间社团的作用,提高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创造全社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氛围,充分发挥公众的作用,对企业行为加强监督,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气候变化意识。

(5)通过增加投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新技术行业,创设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强企业创新能力,使企业有足够的能力和潜力主动应对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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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istical Analysis on the Climate Change Awareness

of Enterprises’ Management Personnel

XU Guang-qing1 DONG Zhi-yong2 GUO Ying2

(1.School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China;

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篇7

2009年备受期望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没有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国际气候制度遭受了重大挫折。之后,2010年的《坎昆协议》、2011的"德班平台"避免了气候制度的一败涂地,多边的国际谈判得以延续,并在2012年和2013年的气候谈判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联合国机制下的政府间多边协议模式的有效性仍然备受质疑。对此,各国学者在既往国际气候制度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利用新的视角、新的理论、新的方法来认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形势,解释人类行为与气候制度间的辩证关系,为气候制度设计合理可行的方案。而"全球气候治理"就是这样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一)"全球气候治理"研究文献数量徒增

2010年以来,以"全球气候治理"为研究视角或主题的文献数量明显增加,"全球气候治理"已然成为国内外国际气候制度研究的热点和焦点,且理论化趋向明显。据谷歌学术搜索结果显示:2010年,以"全球气候治理"为主题或题目的英文研究文献数量分别为24篇和12篇,比2009年增加了100%和500%。从中国知网国内文献检索的结果看,2010年之前,以"全球气候治理"为主题公开发表的文献可谓凤毛麟角, 2010年,国内以"全球气候治理"为关键词和题名的文献分别从2009年的0篇激增到23篇和8篇,全文中出现"全球气候治理"一词的文献则超过了历年总和的两倍强,高达90篇。

(二)"全球气候治理"涵义辨析

"全球气候治理"研究目前尚处于发展过程中,并未形成完整的、清晰的、统一的学术界定。在2009年前的文献中,"全球气候治理"多指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国家行为体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而采取的集体行动 。在2010年以后的文献中,"全球气候治理"成为上述转变的"代名词",多指"超越民族国家的全球治理" ,是包含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内的,多层次的、分散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行动 。

二、全球气候治理研究的问题向度

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后,国际气候政治的重大转变引发了国际气候学界"全球气候治理"研究热潮。其中,一些新的重大问题被提出来:

(一)全球气候治理中的非国家行为体(Non-state)

在国际结构"解构"下,学界开始以气候变迁议题作为适用的分析主轴,对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形成、机制、作用和影响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更好地认识非国家行为体如何促进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的良性互动,来弥补国家在推进全球气候治理时的不足之处。王金梅认为,非国家行为者更能以维系国际社会正义、抑或全球生存利益为主要目标协助谈判,成为实现国际气候治理目标的重要一环 。陈淑蓉认为知识社群利用提供客观的知识证据影响国际谈判内容和议题的进程 。Frank Biermann认为,新兴非国家主体"在政府间机制外的跨国机制、公私合作机制和市场机制等新的治理机制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

(二)全球气候治理的结构变化和重构

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后,欧美学界开始将目光转向对全球钱气候治理结构的研究上,通过分析全球气候治理的结构形成、特点、变化、因素、影响等问题,旨在改革或者重建全球气候治理的结构。例如,Frank Biermann分析了全球气候治理结构特点,认为其是垂直的超国家、国际、国家和地方等不同的规则制定和执行权威层次不断细化和分散化(多层次治理);且是水平的不同规则系统并行作用(多极治理) 。Michele M. Betsill认为结构是治理的元层次,并指出全球气候治理结构的分散化趋势 。Fariborz Zelli认为全球气候治理结构是碎片化的,表现在它包括不同机构、机制和其他形式的原则、规范、管制和程序,它不仅指那些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主要任务体系(如联合国气候机制),还指那些涉及气候变化但主要关注别的问题的体系 。Harro van Asselt对从国际和一国内两个层次对分散化治理结构进行了分类,并分析了国际、一国内分散化结构的优势和弊端,以及这种结构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Cinnamon P. Carlarne发现随着国际安排上升到全球治理,并且密度和范围不断增加,学者们越发意识到个别制度安排的治理行为经常重叠或相互补充。作为一个特别的议题,治理被认为是在一个或多或少的水平结构体系中各种相关制度互相作用的结果。由此,学者们逐渐转向对"机制复合体"(regime complexes)、"制度复合体"(institutional complexes)和治理"架构"的探讨 。

(三)全球气候治理的有效性

面对传统国际气候制度的在执行中的困难,有效性问题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研究的热点问题。围绕这一问题,研究者试图从两种进路展开讨论。第一种是传统的"国内-国际",即将气候治理作为"自变量",以各国气候政策、立场对全球气候治理效果的影响分析为主题。李惠明将15国聚类为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积极"领导者"、"拖后腿者"、处于中间地位及情况较复杂者 。傅聪从动机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解读促使欧盟致力于领导国际气候谈判的深层原因 。第二种是从"国际-国内"视角来讨论全球气候治理效果问题,将气候治理作为影响行为体政治、经济、社会的"自变量",研究其对一国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的,包括衍生出的"制度内嵌"、"规则内化"和"规范传播"等问题。例如,马建英从"从跨国性的规范和制度力量、非政府组织、跨国利益集团、国际经济、全球化、国际政治体系等视角来探讨国际因素的内化现象" 。谢婷婷以美国推出《京都议定书》为例,引入"行为体策略"概念,分析了国际规则内化过程中受阻的形式和原因 。

三、全球气候治理理论发展

作为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全球气候治理研究具备了不同于国际气候制度的新的问题向度,需要相关理论的新发展给予支撑。

(一)国际政治学理论

在传统的国际气候制度研究中,特别是国家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立场分析上,国际政治学发展出了丰富的国际关系理论,其中代表理论单一理性人模式、国内制度模式、社会学习和理念模式及"双层次博弈模式"。随着全球气候治理实践的推进,有学者通过引进新变量、新视角对原有的理论进行了补充或改造 。有学者在原有国际关系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分析框架 。

(二)制度经济学理论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成为研究全球气候治理制度变迁的作用机理、制度"内化"的主要渊源。杨春瑰提出,基于气候治理的国际气候谈判与合作的制度自生成开始就以不断演化的形态特征发展 。马建英运用结合系统论及制度变迁理论将中国参与构建国际气候制度过程中面临的"制度压力"和对国际气候合作中的"利益认知"作为解释国际气候制度在中国内化的关键动力因素 。

(三)全球气候治理结构理论

海外学者更加关注全球气候治理的结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理论框架。其中有代表性的理论有:分析折中主义理论(analytical eclecticism),主张抛开传统的理论流派与范式的学术争论,通过更多地剖析和研究具体的经验案例来发掘、梳理和发展国际关系理论的解释力 ;多中心治理理论(polycentric governance theory),分析了分散化治理的优点和成本,它引导特别注意个别机构的规模和不同规模治理系统的运作,认为多中心、多层次系统可以产生集体行动,比统一机构,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或"京都议定书"进程,更为有效 。

四、结论

在问题意识上,全球气候治理作为一个新的研究视角,与以往国际气候制度研究相较有明显区别。学者研究不再局限于"一个公约、一个议定书"制度框架和各国政策立场间的互动关系,而是将视野扩展到上述互动关系外的"全球""治理"上,并将全球气候治理看作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有机体",并试图回答如下问题:1)治理主体问题,试图为全球气候治理勾勒一个清晰的"权力谱系",以此来解释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实践的动力来源。2)治理结构问题,注重对其结构、新的权力形式以及网络的研究 。3)治理机制问题,包括公私合作、市场机制等新机制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作用以及机制替代等问题。

在研究方法上,"全球气候治理"作为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其研究方法有几种倾向:一是折中主义分析倾向,亦即抛开传统的理论流派与范式的学术争论,通过更多地剖析和研究具体的经验案例来发掘、梳理和发展理论的解释力;二是系统研究方法逐渐显现出更强的解释力;三是有些新的学科及理论参与到全球气候治理的研究中来,例如,制度经济学、全球行政法理论等。

尽管目前"全球气候治理"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理论框架,但随着气候治理实践和研究的发展与互动,其将会形成具有解释力和指导力的理论框架。于此相比,我国学者开始更多关注国际气候制度发展与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治理间的互动关系、国际制度规则"内化"和有效性等问题。在方法上,除了国际关系理论外,开始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框架来分析问题。同时,对于"全球气候治理",仅在"非国家治理主体"和"气候制度内化和治理有效性"等问题上能够看到"全球气候治理"这一主题的影子。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加强"全球气候治理"的主题研究,用好这一概念,增强学术话语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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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ichele M. Betsill, The Governance and Politics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Prepared for the 2012 Spring Workshop on Public Policy Process (WOPPR) series on "Digging Theories in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Management", 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University of Colorado-Denver. 28 March,2012.

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篇8

自奥巴马总统2009年宣誓就任以来,美国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了重大的政策调整。这种调整不但对美国国内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国际政治格局也将产生深刻的影响。要完整地分析和理解美国奥巴马政府的气候变化政策,必须结合美国国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研究视角,这也是由气候变化问题的独特性质所决定的。

一、气候变化政策分析框架

气候变化问题最初只是作为环境保护问题在科学家中间讨论和研究,但是现在,它已经跃升为包括经济、社会、政治和安全诸方面的综合性问题。要完整而准确地理解和判断一国的气候变化政策,需要结合决策者、国内和国际三个层次。

首先,从决策者层次来说,决策者对气候变化的认知很重要,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他的决策。这种认知包括是否相信气候变化的科学性,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上是否坚决,是否将气候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联系起来,认为气候变化是有利还是有损国家安全等等。

其次,从国内层次来说,要应对气候变化,就需要改变经济发展模式,包括对产业结构尤其是能源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显然,要创造出能减少气候变化威胁的经济发展模式,不仅在短期内是难以实现的,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既有经济的发展。相关的传统能源产业必然会受到影响,而这背后则牵涉到一些巨大的利益集团。此外,现代军队的建设仍然主要依赖传统能源,改变能源结构必然影响军队的建设与发展,进而削弱国家的军事实力。因此,从国内层面来看,气候变化政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意味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调整,政治价值认同的重塑,国家安全战略的变革。

第三,从国际层面来看,要在有边界的国家之间对没有边界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达成共同协定和采取集体行动,国家之间无疑会存在激烈的博弈。在气候变化上达成的任何国际协议,其实都是一种国际公共产品,需要所有国家的集体行动。但关键问题是:如何促使集体行动得以发生?仅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们处于不同的工业化发展阶段,对气候变化所负的责任不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不同,它们之间必然会进行多轮博弈。即便是在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内部,要达成共识也很艰难,更不用说那些对气候变化更为敏感的小岛屿国家了。因此,从国际层面来看,气候变化政策其实就是国家之间相互博弈与较量的结果,意味着全球经济秩序进行大范围的重构,国际政治利益进行深层次的重组,国际安全态势发生重大的变革。

二、美国奥巴马政府的气候变化政策

在过去三十多年中,美国历届政府之所以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态度摇摆不定,政策反复无常,与决策者的认知、国内经济政治发展以及国际力量博弈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奥巴马对气候变化的认知

到目前为止,美国国内对气候变化的认知虽然还存在分歧,还有少部分人声称气候变化是“伪问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认为气候变化会带来灾难性后果以及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的观点占主流地位。其中,奥巴马本人的看法极具代表性,他甚至被称为“最绿色总统”和“新能源总统”。

从奥巴马的各种政策演讲和公开谈话来看,他显然是相信气候变化一说的,并认为这是一个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实。2007年10月,就在美国前总统乔治•W•布什在华盛顿主办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会议之后不久,奥巴马在新罕布什尔州朴茨茅斯发表政策演讲时宣称:“全球变暖不是将在某一天会发生的问题,而是现在就发生了。” [1] 奥巴马不但相信和接受气候变化的事实,而且一再强调,美国要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充当领导者角色,这和小布什的退缩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奥巴马曾经坚定地表示:“当世界来到白宫的阶梯,来聆听美国对气候变化有何看法的时候,我会让他们知道,美国正迎接挑战,美国已准备好再次领先”。[2]

虽然奥巴马内心是否真的相信气候变化一说还值得推敲,但他在接受气候变化一说并强调美国要大有作为,却自有他一套内在逻辑。除了强调气候变化会对环境造成威胁,进而影响下一代美国人的生存环境外,奥巴马一再表示,气候变化会继续削弱美国的经济,威胁美国的安全。为此,美国必须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不过,奥巴马并非是要通过牺牲美国利益来和气候变化作斗争。相反,他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振兴美国经济的重要举措,认为投资与开发清洁能源是振兴美国经济的重要内容,它不但能够创造出数百万个就业机会,而且可以成为美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奥巴马甚至将能源问题和气候变化提升到战略和安全高度,认为能源和环境问题与美国国家安全密切相关,解决好能源与环境问题,可以加强美国的国家安全。奥巴马宣称:“将能源安全作为美国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让美国军队做好准备应对气候变化的威胁。”[3]

应该说至今为止,奥巴马及其班子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是比较明晰的,他们认为气候变化是一个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科学事实,美国应当积极应对并领导全球气候变化行动,因为气候变化会削弱美国经济和威胁美国安全。通过大力发展新能源来应对气候变化,不但能够振兴美国经济,而且可以加强美国安全。奥巴马政府的气候变化政策正是遵循着这样一种认知逻辑的。

(二)奥巴马政府气候变化政策的国内行动

气候变化问题实质上主要涉及能源和环境问题。奥巴马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采取的主要国内政策行动是改革美国的能源结构。奥巴马将发展新能源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内容,希望能够起到“一石三鸟”的作用:改善气候,振兴经济,加强安全。

为了有效地推动他的新能源政策,奥巴马首先着手组建了一个新的能源和环保班子。新班子都是支持把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作为紧迫行动目标的人,他们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不但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而且更具有政治意愿和行动能力,忠实地履行奥巴马的新能源政策。例如,新任美国能源部部长朱棣文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促进节约能源和同气候变化作斗争。被奥巴马任命为国务卿的希拉里也明确表示,同气候变化作斗争是奥巴马政府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她在对参议院的主旨讲话中强调,她将通过外交恢复美国在气候问题上的领导地位。希拉里任命了托德•斯特恩(Todd Stern)作为美国气候变化特使,领导美国谈判小组参加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会议,包括2009年底举行的哥本哈根会议。斯特恩曾在上世纪90年代主持克林顿政府的气候变化工作,还作为白宫高级代表参加了联合国在日本京都和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谈判。斯特恩在不同场合一再强调,要控制全球气候变化,全球经济必须从以高碳能源为基础向以低碳能源为基础过渡。

在能源安全问题上,美国历届政府都把注意力集中在确保石油进口和提高国内的供应来满足美国的能源需求上。奥巴马一上台就着手改变布什时期美国的能源政策,把能源改革放在其政策的优先位置上,并把全球变暖当作世界面临的最紧迫的挑战。奥巴马政府提出了“能源独立”的口号,开始推行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行动,其能源政策的核心是努力提高来自国内的能源供应,同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奥巴马上任第一周,就签署了两项总统行政法令,即《2009年恢复与再投资法》和《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要求美国提高燃油使用效率,并允许州政府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汽车尾气二氧化碳含量标准。奥巴马政府最引人注目的行动是大力推行新能源计划。这项新能源计划内容广泛,涉及到方方面面。例如在石油方面,奥巴马政府的做法主要是降低对化石燃料特别是进口石油的依赖,采取了提高燃油经济标准、鼓励私人购买采用先进的油电混合技术的轿车、大力资助替代能源的研究等具体措施。在电力方面,奥巴马的新能源政策要求到2012年美国电量的10%来自于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能。目前,核能占美国非碳发电的70%。到2020年,美国能源部计划将电能的需求水平降低15%,到2030年将让消费者节省1300亿美元,减少50亿吨二氧化碳的排放,并创造就业。在减排方面,奥巴马政府的政策包含一个雄心勃勃的建议:建立一个碳排放限制和交易制度,到205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80%。奥巴马决定实施“总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计划,对所有污染额度进行拍卖,用市场机制激励美国消费者和企业研发经济有效的气候变化解决方案。

显然,奥巴马政府的核心思路是将气候变化和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统筹起来考虑,强调新能源和低碳经济对美国未来经济竞争力和国际地位的重大影响。不同于其前任,奥巴马政府并非孤立和消极地看待气候变化问题,更没有将应对气候变化当作纯粹的“支出”和经济的负担。相反,奥巴马认为,对气候变化采取坚决果敢的行动是美国未来就业和经济增长的关键。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奥巴马政府试图通过增加“绿色岗位”来缓解就业压力,将新能源产业建设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之一。有评论甚至认为,奥巴马的能源革命将推动一场新的经济革命,为美国再次占领全球经济的制高点,建立清洁能源结构,改造美国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其意义远比信息革命更为重大、更为深远。[4]

从美国国内政治来看,奥巴马政府的气候变化政策在美国国内有较好的民意和实践基础。现在低碳经济的理念和思想在美国可谓是深入人心。仅从2008年的大选来看,角逐候选人的奥巴马、希拉里•克林顿以及共和党候选人麦凯恩都承诺美国将承担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以获得多数选民的支持。即便是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一直退缩和回避的小布什总统,他在任期的最后阶段,为了迎合美国国内民意,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也有所松动。美国国内各州在气候和能源政策、立法等方面已取得不少进展,为奥巴马政府的气候变化政策奠定了较好的实践基础。

但是,美国国内政治中也存在一些对奥巴马政府气候变化政策不利的因素,其中最大的影响是来自院外利益集团。美国国会的院外利益集团对国会立法有着强大的影响力,主要以军工、能源、钢铁、汽车、石化等高耗能产业为主。由于气候变化政策对这些利益集团的影响最大,他们也因此构成了最大的反对力量。例如,美国石油巨头向来就拥有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在国会拥有庞大的说客军团,如果美国将用于购买石油能源的巨大资金用于国内的新能源产业,势必会引起美国石油巨头的反对。《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就是在利益集团压力下妥协的产物。在强大的利益集团的游说和压力之下,奥巴马政府不得不将85%的排放额度免费发给石油企业,将钢铁、水泥等等行业的配额发放的淘汰期从2020年延长到了2026年,并给予15%的免费配额,放松了对中西部和东南部煤炭企业碳排放量总量的限制,并降低了那里的可再生能源比例。但是,奥巴马政府背后其实也有自己的利益集团。奥巴马政府大力开发乙醇燃料,而奥巴马的支持者,前参议员主席戴希尔(Thomas Andrew Daschle)现在是美国3家乙醇燃料制造公司的董事。奥巴马本人曾因领公费,两次免费搭乘亚丹米公司的乙醇燃料专机而引起非议。有评论认为,奥巴马拿政府的钱来补贴乙醇燃料大公司,其实损害了中小农业主的利益。[5] 所以,对于美国国内利益集团而言,奥巴马的气候变化政策意味着利益格局的重新组合,他们之间的博弈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奥巴马政府的气候变化政策。

(三)奥巴马政府气候变化政策的国际行动

美国2001年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后,成为至今唯一没有批准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但美国仍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成员国,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约占世界总量的四分之一,居各国首位。任何有效的国际气候变化机制都离不开美国的参与,奥巴马政府的气候变化政策对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变化机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但是同其国内行动相比,奥巴马政府在国际上的气候变化行动显然不太主动。2009年底召开的哥本哈根会气候变化会议就是对美国的“试金石”。在哥本哈根会议前,国际社会普遍要求美国一方面应承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资金,另一方面要将自己的减排目标确定为2020年时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40%。但实际上,直到2009年11月25日,奥巴马政府才匆忙决定2020年目标是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排17%,这仅相当于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4%,与欧盟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20%的承诺差距很大。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奥巴马政府虽然做出表态,宣布将在未来十年同其他发达国家一起筹集1000亿美元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但同时强调,这是以各主要经济体采取有意义的减排行动并保证执行透明为前提的。而且,对于美国承担的具体份额以及具体参与方式,奥巴马政府并没有明确说明。显然,奥巴马政府并没有打算采取任何实质性行动,以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如国际社会所期望的成果。相反,奥巴马更热衷于向国际社会“表功”。他亲自给多国领导人打电话游说,试图让他们相信,自从他就任美国总统以来,已经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做出了巨大努力。奥巴马不但拒绝做出新的承诺,而且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施压,要求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和印度)进行强制减排,并接受国际监督。而在提供技术和资金方面,奥巴马政府却态度强硬,不肯让步。这同奥巴马政府所宣称的“历史性责任”、“合作”、“领头”等美丽言辞相差甚远。

事实上,奥巴马政府执政两年多来,虽然提出了一些应对国际气候变化的措施,如要积极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建立新的“全球能源论坛”、建立石油进口国联盟,以及建立全球防止温室气体排放中心等,但仔细分析后可以发现,奥巴马政府的国际行动更多的是指向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早在2008年,奥巴马就表现出了对中国和印度的“格外关注”。他强调“会要求采取措施,确保中国的燃煤排放也同样得到控制”,因为“来自中国污染工厂的一些煤炭污染已经开始进入加州”,并认为“如果我们能够在美国建立一个洁净煤厂,中国也能。如果我们找到利用下一代生物燃料的途径,印度也将知道如何做到。”[6] 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多次强调,国际减排协议必须有中国的参与,美国可以提供节能技术帮助中国,尤其在建设施工方面,如果中国不同意的话,美国就需要重新考虑政策的制定。2009年11月,奥巴马访问中国时将气候变化作为重要议题之一。一方面是希望同中国建立起互信,改变以往相互猜疑的状况,但另一方面也是向中国施压,要求中国承担起强制减排的责任来。就在奥巴马访问中国约一周后,他在同来访的印度总理辛格会晤中,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同样是要求印度做出强制减排的承诺。在美国这些行动的背后,其实隐藏着另一个重要目的,那就是借助气候变化问题,将气候与能源、贸易、投资、技术等领域联系起来,以降低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对我国的启示

奥巴马政府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振兴美国经济的契机,并将其提升到战略和安全的高度,不但制定了以新能源为核心的国内气候变化政策,而且在国际上加紧了对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施压与控制。可以说,奥巴马的气候变化政策基本成型,其影响也将在未来逐步显现出来。对于我国而言,至少可以得到以下一些有益的启示:

第一,清醒认识美国奥巴马政府气候变化政策对中国的深刻影响。中美两国都是能源消费大国,面临同样的战略难题,国内供应不足,难以承受任何能源危机或持续高油价的影响。多年来,美国对中国获得稳定的海外能源供应一直施加压力和实施控制,中美两国在油气领域里一直是零和游戏的竞争。奥巴马政府气候变化政策的目标是结束美国对海外石油进口的高度依赖,若美国这一目标逐步实现,并不意味着会因此放松对中国的压力和控制。相反,逐步摆脱对进口石油依赖的美国在全球能源力量格局中会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更便于加强对中国的海外能源供应的控制,而中国在未来的能源博弈中会明显受制于美国。对此,我国政府应该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第二,努力扩大同美国在新能源领域的合作,同时做好应对美国竞争的准备。美国在高科技尤其是清洁能源技术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中国则拥有全球最大的清洁能源市场,并且制造成本相对低廉,从这点上讲,中美两国正好形成互补。在未来,中国可利用美国气候变化政策带来的技术合作机会,继续加强与美国在新能源领域的技术合作,提升整个能源产业的竞争力。但是,中美两国在未来的能源竞争和贸易摩擦可能会更加激烈。例如,《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至2020年,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这将对中国高耗能产品的对美贸易产生巨大的冲击,两国的贸易摩擦也将增多和加剧。对此,我国政府应该做好积极应对同美国竞争和发生贸易摩擦的准备。

第三,吸取和借鉴美国在推行新能源政策方面的实践经验,加快我国国内能源结构的转型。我国需要积极吸取和借鉴美国传统能源产业转型的经验。中国和美国的能源结构类似,都是以煤作为发电的主要能源品种。美国奥巴马政府主张以可再生能源和清洁煤为主导,提出通过技术创新来平衡环境保护和煤炭产业保护之间的关系,同时进行清洁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美国在能源服务方面的金融创新经验也值得我国学习。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于2003年开始二氧化硫交易,如今已经有200多个跨国参与者,这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来推动实现社会目标的全新模式。中国至今没有自己的排放权交易所,我国应尽快建立“气候交易所”,并加入全球网络。

第四,我国应尽快推动国内气候变化的立法进程。气候变化法律实质上是一国关于能源、环境、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模式等法律的综合。近些年来,美国逐步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社会经济切实转型。自2007年以来,美国相继提出了一系列国家议案,如《气候责任和创新法案》,《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法案》,《低碳经济法案》以及《美国气候安全方案》等。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气候变化法案,包括《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今后,我国应继续完善节能减排和能源方面的立法,尤其是要健全促进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提供必要的政策基础和法治保障。

第五,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在气候变化领域面对的国际压力会日趋增大,我国需要掌握好国际话语权,在外交战略上积极做好应对。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增长快,中国的气候变化政策一直是全球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关注焦点。奥巴马上台后美国大幅度调整了气候变化政策,高调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并积极倡导要领导国际气候变化行动,获得了不少国际赞誉。国际上开始将关注重心逐渐移向中国,这对中国形成了很大的战略压力。为此,我国需要主动应对,明确提出中国未来的减排政策与行动方案,团结好发展中国家,努力化解来自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的压力。

注释:

[1] [美]巴拉克•奥巴马:“奥巴马对新能源未来的另类憧憬”,载《资源与人居环境》2008年第12期,第36―37页。

[2] 同上,第35页。

[3] 同上,第38页。

[4] 杨元华:“奥巴马新能源政策透析”,载《中国远洋航务》2009年第5期,第19页。

[5] 孙永祥:“奥巴马和美国未来能源之路”,载《中国石油石化》2008年第16期,第52页。

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篇9

发展问题是人类历史过程中必然的、不可逆转的过程,气候变化过程本身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逆转性。这就要求国际社会不能仅把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心放在减排活动上,而必须更加积极地面对和适应这一趋势,将减排与发展问题结合起来考虑。

受认识水平和分析工具的限制,世界各国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评价一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正如“沧海桑田”是自然界自身固有的规律一样,全球气候变暖一定程度上有其必然性,至今的各类科研结果也难以肯定气温升高完全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相反,导致全球暖化的人为因素往往容易被夸大。

气候变化的最新研究结果表明,全球暖化其实早在500年前已经开始。在这种情况下,片面强调减排问题而忽视发展权,显然有失偏颇。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脆弱性凸显了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发展权的迫切性。

发展中国家的脆弱性研究是近年涉及气候变化众多研究领域中的热门课题之一。一般来讲,发展中国家经济比较落后,更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和伤害。仅就中国而言,气候变化对农牧业、森林、水资源和海岸带等均已产生明显影响。

脆弱性最突出的国家当属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据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估计,最不发达的非洲地区受全球暖化的影响将会最深,其粮食产量会大大下降,到2020年将有多达2.5亿人面临饮用水短缺问题,小岛屿国家更面临直接被海水淹没的可能性。极度的脆弱性直接促生了小岛屿国家联盟,并使它成为气候变化谈判中一支利益独特的活跃力量。

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进度和层次上的客观差异和互补性,为实现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发展权提供了可行性和广阔的合作空间。

囿于时空条件和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可减排温室气体的幅度和空间并不是没有限制的,甚至要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例如,为了切实履行《京都议定书》设定的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6%的目标,同时又达到既定的经济发展目标,日本政府今年初只好决定购买其中1.6%相当于1亿吨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因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可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并就此获得相应的排放权。这样发达国家既可以不以过度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又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了减排,发展中国家还因此获得减排所需的资金与技术,有利于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与经济发展上的矛盾。《京都议定书》中所倡导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就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提供了范式。

发展权中的几个问题

由于自身的特殊脆弱性,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中面临的最大发展问题首先是对气候变化,尤其是对已经发生的气候变化现象的适应问题。

适应性问题近年来受到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日益重视,它主要指在无法完全扭转或改变气候变化的情况下,转而采取措施去主动适应这一趋势,例如改变农耕和畜牧生产方式,或者预测海水水位将上升而兴建防波堤等。为了进一步增强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在以中国为首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和要求下,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公约”的框架下分别设立了“特别气候变化基金”、“最不发达国家基金”和《京都议定书》的“适应基金”。这些基金均属自愿性质,由欧盟、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自愿出资设立。近年来,专责全球环境事务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气候变化中的适应性问题。目前,UNEP正与联合国人居署合作发起一项有关印度洋岛屿和非洲西部岛屿的区域适应性项目,其目的在于减少城市海岸带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由UNEP发起的“东部非洲和南部非洲将气候变化适应性和脆弱性纳入可持续发展政策规划及实施”项目也于2005年进入实施阶段。

气候变化领域近年凸显的一个新问题是如何保障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安全问题。

气候变化与能源的消耗有关,但两者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那么密切。现代能源的两大主要载体分别是煤炭和石油,二者的储量均有限,全球化不断发展带来的日益增加的需求导致了前所未有的能源危机和能源安全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除了能源价格高企不下外,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安全问题还具有两个明显的时代特征:一是近年来经济迅速发展的亚洲发展中国家成了能源需求大户,尤以中国为最,因此而催生了中国“能源”。二是持续高企的石油价格极大地提高了产油国的国家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它们可以更加容易地操纵国际原油价格,其实际结果导致各国争相囤积、原油价格飙升。高油价迫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更多地依赖温室气体排放量更大的原煤等能源载体,客观上增加了排放量。目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已经位居全球第二。

人类文明的痛苦实践告诉我们,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现在既可应对气候变化又能保障发展中国家能源安全的最现实有效的办法,是通过节能措施和应用先进技术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在这一点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相当之大。

既可帮助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又有助于实现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是气候变化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

CDM被称为《京都议定书》三种核心机制之一。根据该机制,发达国家每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一吨二氧化碳排放,就可获得等量排放权。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可据此向没有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并购买因此产生的减排额度。二氧化碳排放权因为该机制而成为一种新的商品在国际资本市场流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供应国,中国已经开始成为有关国家的重点投资目标。据报道,目前世界上最大的CDM个案已由日本新日铁公司和三菱商社与中国山东东岳化工联手完成,合作项目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可达1000万吨。由于具有减排和实现发展权的双重功效,CDM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发达国家责任不可推卸

目前,“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发展中大国是否应和发达国家一道承担强制减排义务?这关系到减排优先还是发展优先的问题,更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两个方向、两种前途之争。美国和澳大利亚两个发达国家不惜与西方传统盟友欧盟等翻脸,以强制减排会阻碍本国经济发展和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科研结论尚欠缺充分的可信度为由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还主张抛开“气候变化公约”,另起炉灶,设立新的应对机制,至少要把发展中大国也绑上强制减排的“战车”。经过中国等相关国家的艰苦努力,在本次APEC峰会上,美国和澳大利亚有所妥协,承认以联合国作为任何有关气候变化谈判的主要平台,从而朝着维护“气候变化公约”的方向迈出了积极的一小步。

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什么对“气候变化公约”如此忌惮?这与该公约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规定的根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直接关系。

基于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的判断和结论,“气候变化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率先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发展中国家则应与发达国家一道制定、执行、公布并经常更新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这就是著名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它好似一纸判决,判定了发达国家在导致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应负主要责任,《京都议定书》中强制减排义务的设定正是这一原则的直接产物。这些自然引起了包括美国和澳大利亚在内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不悦。

不仅如此,“气候变化公约”第四条第七款还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这一规定明确了发达国家在促进和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方面承担的不可推卸的主导责任,肯定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所不愿看到的。

可惜的是,发达国家在履行上述义务方面还存在着巨大差距。例如,在首当其冲的适应性方面,发达国家的诚意和努力就远远不够。迄今为止,发达国家只承诺拿出1.82亿美元给所有为贫穷国家而设的适应基金,其中49个最不发达国家只获得4800万美元。据估计,仅最不发达国家迫切需要的紧急适应项目就需要10亿~12亿美元,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篇10

第一,立法效力的等级。地方立法包括条例、人大决定、政府令和一般性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依次递减。条例是对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地方人大决定是一种对问题作出实体性规定和对行为作出规范或制约的法律文件,其指向性基本上是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府令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一般性政府规章是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如办法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为省政府办法。从立法层次看,当前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都属于政府规章,效力等级不高。而立法等级差异背后就是行政执法权的赋予与否,对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秩序、权责义务、奖惩措施的规范强弱。第二,地方性立法的路径。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对哪些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哪些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缺乏明确的界定,存在界限不清现象。由于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尚未制定专门性法律和法规,但应对气候变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利义务,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规章有所不足,应提请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但一步到位就制定出台地方应对气候变化条例难度颇大,可以考虑渐进式的立法路径。如出台省长令,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并提交同级人大审议,采取以政府规章的行政约束力为铺垫的立法模式;或以决议、决定、宣言、建议和标准等“软法”的形式作为缓兵之计,假以时日变成硬法,使之具法律拘束力[14]。第三,专门性制度的建立。当前,许多省市出台了节能、可再生能源、环境、循环经济相关的条例和办法,但这些法律相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而言,在调整范围、调整力度、调整内容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不能适应低碳发展的需要[15]。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需对应对气候变化活动进行专门性规定。如《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着重论述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提出了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制度、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气候变化信息制度、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制度、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深圳人大的碳排放管理规定着重论述了碳排放交易体系相关的碳排放管控制度、配额管理制度、排放权交易制度和处罚条款。第四,立法条款的框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事关全局、牵涉方方面面,其立法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存在两难。已出台的省级办法中,细致性规定少,粗线条条款多,可考虑先期以搭框架为主,将气候变化、能源、环境一体化政策纳入《省级应对气候变化办法》,使其成为地方政府参与气候变化工作的切入点,再逐步配套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强化执行效果[16]。然而,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地方立法应由粗放型走向精细化,在调整范围和调整的事项上应当更加单一化,在立法模式上应当选择走“小而精”的道路,在内容和体例上不追求大而全,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重在管用。如深圳的碳排放管理决定在实体内容上,或是在立法的结构、体例等形式要求上,都较好地把握和处理了“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突出和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调整事项单一化、精细化的成功实践。

(三)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利益协调问题

一是外部性的规范问题。气候变化对人类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地区权益的变革力度大,若不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设计,有关发展利益在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就不能得到公平分配,将导致受益者无偿占有环境利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应对气候变化将逐步丧失动力[17]。因此,立法要解决好各方主体在应对气候变化活动中的环境外部性问题,促进外部性内部化,通过制度安排经济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或社会成本,转为私人收益或私人成本。气候资源是公共资源,地方政府是公共财产的实际受托人[18],为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应通过立法手段明晰产权,避免无序或低效开发利用。但气候变化具有大尺度外部性,是全球问题,跨区域、跨国界的外部性问题对地方来说难以调控,需在合作框架下通过跨国绿色基金、跨区生态补偿等制度创新来进行纠正。二是利益相关者的协调问题。部门角逐管理职权,企业规避社会责任,公民期盼良好福利,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化进程其实也是地方利益重新分配的进程。为此,需通过立法及其相关制度设计,妥善安排各种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的利益协调机制,明确国家公权部门、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的责权义务。对于地方来说,要注意两点:首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分配,其实就是权力博弈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制层面的过程,地方发改、经信、住建、交通、能源、环保、农林、气象等部门职能如何划分,是立法是否成熟的关键;其次是地方利益群体强弱分布态势,不同发展程度和地理气候带的地方,利益群体的诉求重点也有所不同,沿海地区强调海洋和海岸带管理,高原地区强调草原适应性,能源主产区强调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制造业发达区强调节能和能效提升,同时贫困、疾病、低洼地居民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也需要得到体现。三是立法起草机制的改革。立法体现民众的集体意志和利益,而不是立法者的意志和利益。已出台的省级办法起草工作多由发改或气象等政府部门主导。政府部门担负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职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了解全面,掌握及时,起草时更有针对性。但起草部门可能强调本部门利益,不能站在全局角度上分析和解决问题,倾向于把本部门权力和利益合法化,实践中往往出现执法部门权力大、责任小,处罚多、服务少,公民权利重视不够,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因此,仅靠政府部门起草省级办法是不够的,需建立开放、多元的起草机制。对应对气候变化这样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法规,建议由人大环资委、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起草,吸收部门、学者和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调研、起草、论证,形成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起草机制。

(四)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执行机制问题

一是约束性制度匮乏。从现有的省级办法条款内容来看,多是鼓励性、支持性的条文,包括产业结构、新能源、交通、建筑、农业、水资源等减缓和适应重点领域的鼓励条款,或是规划、财政、税收、价格、金融上的扶持条款,真正意义上总量控制、排放许可、配额交易、投资门槛等约束性制度少有涉及。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地方立法者担心过于严厉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可能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削弱自身的区域竞争力。二是执行机制缺陷。法律如果没有执行保障,那也就仅仅是一种宣示而已。首先,各地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刚刚起步,有许多法律制度尚处在正在构建阶段,而已经完成的法律政策又大多缺少具体的执行措施保障和执行细则,仅仅是一些过于原则性或政策性的陈述。其次,我国气候变化管理相关的部门非常庞杂,相关的部门职权交叉、规章冲突、执法分散等问题时有存在,能源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分散,缺乏统一的、协调的执行层。再次,地方节能降碳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机制,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是传统的政府管制方式,缺乏激励性与能动性,需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和市场机制来提升执行效率[19]。三是法律成本问题。一方面,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涉及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环节中将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资源,法制建设初期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需考虑违法成本收益问题。目前,无论在国家还是地方层面,环境违法成本过低普遍存在,经济处罚力度不足,刑事责任相对缺失,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远低于环境损害。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也面临着同样的风险,总量控制、信息披露、配额许可、核查核证等关键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明确法律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来进行保障。

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篇11

1 现阶段国内研究面临的问题

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近些年来我们已经开展了一系列有关气候变化对我国水循环和水资源影响的研究。可喜的是,我们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然而在收获成功的同时我们也遭遇了一系列的问题。

对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可以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第一,现阶段用来研究水资源影响的资料无论是从数量角度分析还是从质量角度分析,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研究结果的真实有效难以保障。另外,因为资料数量过少,认识不够全面,相关部门更没有对资料进行有效的整合,很多存在分歧的资料被应用进研究的过程,研究质量很难保证。第二,虽然相关者已经初步的了解了敏感区域水资源响应气候变化的机理,但是对于大尺度区域气候水文生态系统之间的作用、关系还难以清楚的描述,水文变化无法科学的、及时的反馈气候。另外,在研究过程中,人们从历史资料或是国外参考文献中获取水文模型,但是水循环系统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系统,因此历史资料有可能与实际不相符,且水文过程具备一定的区域性,国外的水文模型也不一定适合用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水文问题。第三,全球气候模式无法准确预估未来人为气候变化情景,虽然GCMs可以相对准确的预估人为强迫下我国气温变化的模拟,且差异极小,然而在对降水和极端气候变化模拟进行预估的时候,差异却很大。在我国现有的能力基础上,还无法科学的开展多模式集成模拟研究,更缺乏先进的技术科学评价各个模拟效果。因此,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增强气候变化预估结果的可信度,划定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范围已经成为现阶段一个比较紧迫且重要的任务。第四,我国水资源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和适应性研究还比较薄弱,现阶段还不存在与未来气候变化趋势预估不确定性相匹配的适应性研究成果,继而导致现阶段所采用的水资源管理适应气候变化策略立足于“无悔原则”,因为没有合理的引入风险管理方法和概念,“无悔原则”的落实,导致相关者在考虑未来气候变化预估结果不确定性的时候有一定的欠缺性。此外,在开发独立知识产权的综合评估模式、整合脆弱性和适应性研究数据、指标体系和方法评价等方面,我国现有的技术手段、措施和政策的适用性以及成本效益定量评估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还比较大,这也就导致我国水循环响应机理与水资源变异研究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大联系,积极的开展相关的研究,多样化合作方式,全面的提升我国的水资源研究水平。

新时代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人口问题、资源问题等都已经成为人们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在资源问题方面,尤其是水资源方面,人们亟需加大研究的力度,以积极的迎接机遇与挑战。

2 水资源影响研究的机遇与挑战

水资源的核心问题其实是水资源的安全性问题,换句话说也就是采取有效的措施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系统水资源的持续发展并使之与人们的实际需求相匹配。国家水资源安全的目标在于合理的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用水危机。立足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开展水资源影响研究是时下一个紧迫且重要的事情,我们在面对机遇的同时亦遭遇了挑战。

首先,通过有效的方法研究气候变化和下垫面改变的影响,并揭示气候变化和下垫面的驱动机制,加大研究多模式情景水文预估的不确定性理论与方法,科学的预估未来的气候变化,并根据气候变化的情况分析出水资源的影响,及时采取措施降低不利影响,落实问题的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是当下国际气候变化与水资源影响研究的前沿问题,涉及的范围比较宽,不仅包含气候变化影响的检测与归因还包括了在气候变化条件下未来降水预测的不确定性和降水量等问题。检测系统变化的过程是立足于其他已经给定了的统计意义上的;而归因则是通过分析某个已经观测到的系统变化,判断“变化”这种现象与人为因素是否相关,如果相关,还需要利用有效的数据资料评估非气候因素的贡献份额,甄别人为强迫变化与自然变异所占的不同的比例。

充分利用观测数据,确定不同因素影响水循环各分量的力度,了解各因素在不同时空尺度上影响水文的原理过程,不仅可以帮助相关者认识气候变化与水循环作用的机理,更能够增加相关者预测未来水资源情况的真实、可靠性。降水输入的不确定性是引发水资源影响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可喜的是,现阶段相关者已经开始积极的探索不确定性新途径,以实现在多气候模式集合的方法下增加降水模拟的准确性。通过全面的分析各水文、水循环站点的资料和模型,确定气候变化、人类活动影响在水资源影响方面的作用力度,在贝叶斯理论和其他方法的支撑下降低未来降水预估的不确定性,增加降水预估的可信度。

其次,揭示自然地理和不同气候分区的人类资源与活动之间的作用机理,推动人们加大认识水文-气候双向耦合机理的力度,并大力促进这种模式的发展。近些年来,我国的气候变化极大,干旱、水灾频繁交替,对这些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季风气候的变异性。我国的环境极易受到人为因素影响,而为了发展经济,近些年来我国的高强度人类活动从未停止过,这给自然的水文循环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人们应该正确的认识制约我国水文水资源的三大因素(不利的人为气候变化、较大的自然气候变异、高强度人类活动)之间的关系,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他们对我国水资源评估影响的不确定性,充分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水文模拟测量的能力与精度,推动水循环与气候双向耦合,并在全面认识其机理的基础上发展这种全新的模式。

最后,相关者还需要分析出在气候变化情况下我国水资源系统的适应性和脆弱性,分析出水资源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建立适应性体系,降低气候变化对水资源产生的不利影响,以便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需求管理。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相关者需要对我国的水资源进行全面的了解,充分的了解水资源研究的挑战性、必要性和复杂性,开展多方交流,积极的联系气象、生态、地理、社会、水文等相关部门,加大合作研究的力度,继而合理的应对机遇和挑战,提升我国水资源研究的实效性,保证我国水资源利用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篇12

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演变来看,其制度变迁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即从科学到政治,再从政治到制度安排,而且这种发展趋势目前仍处于一个不断演化的进程中。

(一)由科学问题转为政治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建立

19世纪初,法国物理学家约瑟夫傅立叶提出一个看似简单而实则不然的问题,即是什么决定了一个像地球这样的星球的平均气温?至此,人类开始踏上对气候变化问题研究的科学之路。1896年,一位瑞典科学家阿列纽斯在研究冰河时代之谜时,通过计算得出一个研究结果: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增加一倍,就会导致地球温度升高5℃~6℃。1938年,一位名不见经传的英国工程师盖伊斯图尔特柯兰达在英国皇家气象协会的会议上,更是大胆地提出一个论断:是人类的工业,是我们到处都在使用的矿物燃料,释放出的上百万吨二氧化碳正在改变着我们的气候。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随着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使得气候变化问题逐渐向政治议题开始靠拢。1951年,世界气象学组织建立(它后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为气候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和资金支持。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环境问题开始进入人类的视线。人们从担心贫困转向了担心健康状况,1953年伦敦严重的雾霾天气,使人们意识到大气污染对人类有着致命的危险性。1963年美国科学家基林等人发表了一份报告,指出地球中二氧化碳含量在不断增加着,它可能会导致下个世纪地球的气温升高4℃,而这将可能引发冰川融化、海平而上升等一系列严重后果。20世纪70年代,在印度、美国、俄罗斯以及非洲出现大而积的干旱并引起了粮食的歉收,饥荒问题再一次引起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80年代开始,科学家们通过不同的研究,不断表明全球气候变暖正在成为人类社会最大的气候威胁。

1988年,在来自科学家、公众甚至官员要求建立一个全球性气候变化研究组织的呼声不断加强的压力下,世界气象学组织和联合国环境署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负责联合世界各国的科学家对全球气候变化进行科学研究。1990年,IPCC提交了《第一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指出,温室气体是造成全球气温升高的主要原因,而来自人类的排放对温室气体的增加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这种排放,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为此,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成立气候变化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INC,以下简称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具体负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谈判和制定工作,以期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得以签署。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通过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的目标旨在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并且强调这一目标的实现是在尊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历史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基础上,并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前提下完成的。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195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至此,气候变化问题从一个完全是科学研究的议题转向了一个政治议题。

(二)由政治问题转为制度安排问题:《京都议定书》到《哥本哈根协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自1994年公约生效后,缔约方每年召开一次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 COPs)。然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没有规定各个国家的具体减排份额,因此,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能够规定各国具体减排分配的议定书就提到联合国气候变化缔约方大会的法律日程上。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对2012年前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做出具体规定。根据议定书的规定,占全球温室气候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然而,2001年,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美国的行为给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蒙上了一层阴影。所幸的是,俄罗斯的批准达到了议定书生效的要求,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它成为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文件。

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三次会议暨《京都认定书》第3次缔约方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了后京都问题,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会上通过了巴厘路线图(Bali Roadmap),启动了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施的谈判进程,致力于在2009年底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安排的谈判并签署有关协议。

2009年12月7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如期召开,全世界119个国家的领导人和国际组织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此次会议的召开向世界宣示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希望和决心,也体现了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挑战的政治愿景。然而,会议进程并不顺利,在对2012年后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以及发展中国家是否承担减排义务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会议几乎以失败而告终。19日在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谈判,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最终达成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后闭幕。

(三)由制度安排问题转为重构制度问题:气候变化谈判德班平台的开启

《哥本哈根协议》的通过并没有最终解决2012年之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具体承担义务问题。因此,联合国在2010年墨西哥坎昆召开了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并在会上通过了《坎昆协议》。然而,尽管《坎昆协议》进一步深化了自后京都谈判以来的各项成果,但仍如同《哥本哈根协议》一般,在关于《京都议定书》的命运、未来气候机制的法律形式和结构,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待遇的性质和范围上仍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201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第十七次大会即德班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这次会议上,欧盟抛出了气候变化路线图,企图将美国以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纳入到全球强制减排行列中。但美国始终坚持自《京都议定书》以来的一贯拒绝立场;而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平等的可持续发展权,以及不可动摇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会议在延迟了一天之后,最终达成了一系列的德班决议。其中,通过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期的承诺安排,即《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到2017年或2020年12月31日结束,发达国家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5%~40%。然而,加拿大、俄罗斯和日本己明确表示不参加《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美国则一直拒绝承诺强制减排,因此,《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将主要由欧盟国家来完成。但是更为令人遗憾的是,德班会议结束第二天,加拿大就突然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这无疑给本来就孱弱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又蒙上了一层阴影。

(四)德班平台下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自201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第十八次大会即多哈会议起,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进入到了另一个新的谈判框架下,即德班平台。德班平台的主要特点在于,其开启了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单轨制模式。同时,这也使中国进入到一个新的谈判阶段。具体而言,它所带来的问题和挑战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单轨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双轨制谈判终结后创设的一种新的谈判模式。2005年蒙特利尔气候变化大会启动了一个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由157个缔约方参加的2012年后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的谈判进程,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新的工作组,即《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AWG-KP),并于2006年5月开始工作。这一工作组的成立打破了原有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模式,启动了双轨制的气候变化谈判进程。2007年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上,又成立了一个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AWG-LCA),最终完成了双轨制的气候变化谈判的模式构架。

不言而喻,双轨制谈判模式启动的直接动因是为将美国纳入到全球控制气候变化的谈判进程中来(美国是当时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但却不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但谈判后期发生了新的变化,欧盟等发达国家不仅希望将美国,而且也意图将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发展中排放大国纳入到强制减排行列中,提出放弃双轨制,采取单轨制的谈判模式。实际上,这种主张背离了双轨制谈判模式设计的初衷,最终它演变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立场平台。而双轨制谈判模式也成为维护和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从2006年至201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双轨制谈判模式运行了六年,直到2011年德班会议上通过了德班一揽子决议,决定建立德班平台,取代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的工作。2012年,工作组在延续一年之后被正式关闭,与此同时,德班平台下构建新的国际谈判机制则开始工作。至此,气候变化双轨制谈判模式终结,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进程在德班平台下进入单轨制谈判模式。

2.德班平台单轨制谈判模式将主导未来联合国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发展方向。尽管2012年气候变化多哈会议通过的一揽子决定中依然重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未来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将建立在德班平台单轨制下己成既定事实。特别是2012年多哈会议上关闭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的事实,和2013年4月下旬,德班平台第二次工作会议在德国波恩的召开,都体现了这种发展趋向。

这一系列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进程的新动向均表明,随着《京都议定书》的逐渐边缘化(加拿大的退出、日本、俄罗斯等国的不承担第二期减排承诺,以及欧盟拒绝量化指标等都是明显的表现),缘于该议定书的双轨制谈判,最终将退出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进程的舞台。同时,未来在德班平台下以单轨制模式开展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将成为出台新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主要机制。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七次缔约方大会的决议,德班平台应在2015年或之前拟订出一个可在2020年开始生效和执行的、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另一国际文书或某种具法律拘束力的议定结果。因此,未来气候变化国际制度将有两个新的趋向,即第一,摆脱《京都议定书》的桎梏,出台一项适用于全体缔约方的国际文件;第二,进一步加强制订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文件。

3.德班平台下单轨制谈判进程使中国面临新的谈判情境、现实挑战和诸多问题。无论未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如何演变,在德班平台单轨制谈判模式下,共同责任势必会被再度强化,而区别责任或将发生排放大国与小国的转向。对于中国而言,新的单轨制谈判模式有助于中国谈判力量的集中,更易于在减排、适应和技术资金等方面寻求战略平衡,但同时它也带来了一些非常严峻的挑战。

第一,单轨制谈判模式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出现非中国意愿的转向。在德班平台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试图保持原有的意义,现在看来将是微乎其微的,它极有可能发生两种不同类型的转变。一种是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重新解读,这里面最大的问题是对区别责任的解释,中国显然不希望看到按排放国进行划分;另一种则是完全放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或是只强调共同责任,或是用另一新的原则取而代之。对于中国而言,这也是最不愿意发生的情形。

第二,在单轨制谈判模式下,新机制的创设或存在削弱中国话语权的可能性。毫无疑问,中国在今天的气候变化谈判进程中己拥有一定的话语权,但我们尚缺乏将这种话语权转换成有利于中国气候利益的机制。无疑,单轨制谈判模式下提供了创设新机制的可能性,但倘若中国准备不足,这种话语权则极可能会被其他国家所攫取或蚕食。

第三,在单轨制谈判模式下,未来气候变化国际制度中对中国强制减排的束缚或加强。从目前中国气候变化的本土情境来看,我们更关注适应、资金和技术,而强制减排是我们最不希望得到的谈判结果。但在单轨制谈判模式下,减排议题有可能会被放大,特别是随着国际气候政治形势的深刻变化,欧盟与美国结盟的可能性在增强,这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排放大国而言,被强制减排的可能性愈加强烈。无疑,这对于中国而言将面临自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以来更为艰巨的谈判形势。

二、气候变化立法的中国路径:环境、发展与制度规划

与国际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变迁不同,中国在其气候变化立法进程中,是从环境问题转向发展议题,再从发展议题转向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变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环境议题

如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一样,在中国,气候变化问题与环境保护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它同样又是一个逐渐认识的发展过程。1972年中国派代表团参加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端。1973年8月中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这次会议标志着国内环境保护工作正式拉开序幕。1974年10月25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开始制定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颁布实施。1982年在城乡建设部下成立具有国务院编制的环保局,它成为1984年国务院成立的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执行单位,全面负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

1988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成立之际,中国在IPCC的牵头单位是中国气象局。同一年,国家环保局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单位。从1988年起,中国开始积极参与了IPCC的工作。1989年,中国组织实施了一项气候变化研究计划,包括40个项目,有大约20个部委和500多名专家参加。1990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在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我国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首次阐明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同时,会议通过了建立气候变化协调小组的决定。同年10月,由环境、科技和社科部门联合主办了一次为期三天的高层国际会议,会议围绕90年代的中国与世界这个主题进行了研讨,这是中国围绕环境问题举办的第一个国际会议。在此会议上,气候变化是其中重要的议题之一。1990年的此次会议还促成了中国政府于1992年建立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国合会,CCICED)。这一组织由时任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宋健担任首届主席,直到今天,它都是中国重要的环境咨询机构。

1992年,中国派代表团参加了里约热内卢的环境与发展大会,并在会议上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此次会议召开一年后,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根据全球21世纪议程行动计划制定本国21世纪议程的国家,积极促进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1998年,国家环保局再次升格为国家环保总局,成为国务院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工作与谈判。

(二)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发展议题

1998年,中国经历了一次大的国家机构调整,其中原有的气候变化协调小组被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所代替,它由17个部门单位组成,并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取代中国气象局作为统筹协调单位。在这一期间,从2001年开始,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的编写工作,并于2004年底向联合国气候变化第十次缔约方大会提交了该报告。2002年中国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开始积极参与该议定书项下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活动。2007年1月,中国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它成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出台政府决策而提供科学咨询的专门机构。同年,为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的领导工作,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取代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由国务院总理担任组长,全面负责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发展改革委。

无疑,正如胡锦涛同志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所言,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组织机构的变化正反映了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认识的进一步加深。它不仅仅是对气候变化科学的认识,而且更是对中国现阶段国情的深入把握。改革开放为中国带来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同时我们的能源消费也与日俱增。1993年中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仅十年之后,中国就成为全球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到2007年,中国能源消费己稳稳占据了全球第二的位置。严峻的能源形势使中国的能源安全面临极大的考验,构建合理的能源对外依存无疑将是中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紧迫任务。

然而,能源的大量开发和利用是造成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和趋势表明,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商品能源消费量和经济发达水平有明显相关关系。因此,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必然会持续增长,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将对中国现有发展模式提出重大挑战。更为困难的是,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的国家,能源结构的调整受到资源结构的制约,这就造成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和消费结构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将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使得中国在降低单位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方面比其他国家面临更大的困难。

是以,既要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又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将是当今中国面临的一项巨大挑战。毋庸讳言,如何能在应对气候变化与发展之间寻找到平衡点,将是实现未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所在。

(三)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制度安排议题

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深入,特别是德班平台的启动,构建一个未来新的并富有活力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机制,成为当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重点。而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制度安排议题也无疑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

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在该决议中指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事实上,自2008年以来,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的相关立法就在不断的出台。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都在2008开始实施。同一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设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司,主要从事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毫无疑问,这一应对气候变化具体机构的设立,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体制组织建设,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

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刚刚结束之际,中国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开始实施。2010年国家把能源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纳入到制度立法工作计划中。与此同时,青海省人民政府颁布中国第一个有关气候变化的地方性规章《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同年,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框架内设立了协调联络办公室,加强了部门间协调配合。2011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

自2009年全国人大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以来,中国从不同层面开始了气候变化立法设计工作。201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瑞士联邦国际合作与发展署启动了双边合作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社科院建议稿),2012年4月,该建议稿全文正式公布。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组织开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研究,2012年该项目顺利结题。同年9月,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气候变化司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和江苏省信息中心承担的省级气候变化立法研究以江苏省为例项目正式启动。2013年6月,由中国清洁发展基金赠款项目支持的湖北省气候变化立法研究也在武汉大学法学院进行了项目会议。与此同时,四川省也正在开展气候变化立法工作。更值得强调的是,2013年11月中国首部《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出台,正式提出了中国适应气候变化的各项原则和指导方针。

三、历史制度主义下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反思

如上所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对气候变化进行立法或制度安排,均已成为一种不可改变的事实。这是因为,构建起来的制度有助于形成一种结构体系,而稳定的结构又益于人们行为的规范,从而促使整个社会形成一定的共识或价值基础。然而,应制定一种什么样的气候变化法,或者说,如何才能制定一份既具科学性,又能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立法,这正是当下各国气候变化立法考虑的核心内容。对此,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出发,无疑将有助于回答和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首先,应尊重气候变化立法的差异性。历史制度主义告诉我们,制度不是天然存在的,制度的存在受到历史力量的作用,而且是各种复杂力量的共同作用才表现了现在的而貌,这一发现让很多人认识到制度的演变不是决定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选择现有制度不完全是直线决定论的,而是历史复杂变量的作用下,也许某个偶然性要素的重大作用,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而形成的一个现实的结果。

同样,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气候变化立法亦是如此。它是在各种复杂的历史情境和社会条件下生成的,它强烈地受到地域、民族习性以及文化的渲染,因此,在某一地区能够良好运作的制度安排,未必能在其他区域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而且,长期的历史实践及社会科学理论也已多次表明,社会和地区的差异性很大程度上是人类社会创造力的源泉和文明进步的原动力。是以,应尊重气候变化立法的差异性。当然,此处强调的差异性并不是排斥气候变化制度安排的统一性(或言之必要性),而是更多地指向实现气候变化问题得以解决的制度安排的多样性。毋庸置疑,只有在保证尊重气候变化立法差异性的前提下,才可能允许气候变化制度安排多样性和多元化的存在,才可能更大限度地发挥人类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创造力。

因此,作为国内气候变化立法,中国不仅要吸纳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方面的一致共识,而且也要看到各国在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的区域适应性。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将气候变化与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历史发展而相结合,在气候变化治理中发挥自身独特的区域理念和制度优势,而不是强制性地要达到与国际社会统一的气候变化立法范式。

其次,应防止气候变化立法的路径依赖。尽管历史制度主义强调路径依赖,认为后者是制度变迁中必然产生的事物,但是路径依赖仍然存在着优劣之分。毫无疑问,正是由于路径依赖的不同,造就了国家相异的发展情势。因此,选择正确的路径依赖将决定着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

就气候变化立法而言,极易形成两种不当的路径依赖。一种是围绕着气候变化形成的制度锁定。这是从宏观视角来说的,即气候变化立法是不是一定必须围绕着气候展开?是否存在着一种不依气候变化开展的制度设计?有没有一种不依气候变化进行却能产生更大的社会和经济进步的制度设计?显然,如果对上述问题没有一个清晰的回答,必然会出现一种为气候变化而进行的气候变化立法,必然形成一种气候变化的制度锁定或路径依赖,但是这种路径依赖一定就是最好的吗?

另一种不当的路径依赖是从微观制度层面说的,即存在着一种围绕着气候变暖的制度锁定。当前,气候变暖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从科学哲学的角度来看,气候变暖也仅是放在一定语境之下才能成立。倘若不考虑气候变暖的科学语境,而只是孤立地对气候变暖进行制度设计,这种路径依赖一旦形成,将使社会的能动性被固化,最终气候的突变则极可能对国家社会形成更大的挑战和威胁。

是以,根据历史制度主义的路径依赖理论,我们是要选择一种路径依赖,而不是不要路径依赖,但这种路径依赖应建立在促进社会和经济进步的大前提之下。通过对气候变化的制度设计,不仅仅是要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更是要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同时,实现更大的目标,或经济的,或社会的,或环境的。因此,要防止出现为气候变化而气候变化立法的错误思想和观念,而要从更高层面、更高视野出发。而且,唯有如此,才能产生更有效的气候变化的制度创新。

最后,密切关注气候变化立法的关键节点。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在其存在的大多数时间里都处于均衡状态,按照制度最初的决策发挥功能,然而这种均衡不是永久存在的,当社会环境达到某种程度时,会产生制度的均衡断裂,从而会引起社会变迁的急速爆发。因此,关注这种均衡断裂的关键节点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在此,我们以英国作为解读关键节点的事例。众所周知,英国在气候变化领域是一个积极的倡导者和推动者。然而,英国今天在气候变化领域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是建立在其较早地开展气候变化治理的基础之上的吗?可以发现,这个答案是否定的。但不可否认是,英国极好地利用了历史制度主义上所说的关键节点,从而促成了其在国际气候政治舞台上对话语权的掌控。

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篇13

一、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处境

在当今各类全球治理的实践中,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无疑是最受关注的。由于气候变化、特别是气候恶化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对人类影响的普遍性,促使国际社会至少在理念层面上齐心协力地致力于寻求对策以降低发展所带来的气候变化成本。

气候环境对人类生产生活的影响古已有之,然而将这一问题纳入政治框架进行讨论则是始于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关于气候问题的讨论重点,也由最初的科学认知领域发展到后来的经济层面,再到目前的政治博弈阶段。现阶段气候治理的实践主要在三个层面开展,即国际、区域和国家层面。

1.以联合国为首的政府间组织主导下的气候治理实践。这些机制包括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召开的三次全球环境会议,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环境基金机制、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在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进程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京都议定书》的通过,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尽管在已达成的条约中,“许多重大问题(诸如实施细则、遵约程序、资金供给以及缔约方之间的区别待遇等问题)并不成熟或者仍处于谈判之中,但其所确立的诸多原则规范以及在此过程中频繁出现的国际外交活动和国际立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国际气候治理机制的初步确立。”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谈判中,在上述宽泛的框架之下,国家之间展开了战略上的合纵连横,以利益的异同为界,形成了欧盟、伞形集团、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的利益同盟。他们之间围绕气候变化问题的谈判互动和立法实践是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的主体力量。

2.区域性的组织在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中的作为。在地区层次,如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也成为区域性国际会议谈论的热点话题之一,如亚太经合组织将气候变化纳入讨论,并着手制定相应合作机制。“2005年,在英国举办的西方八国首脑加五个发展中大国首脑(G8+5)会议上,气候变化第一次作为主要议题列入诸强议程”。“2006年,美国发起亚太清洁发展伙伴计划,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国际政治考虑。”

3.以国别为中心参与的气候治理。无论是在联合国框架下还是在区域性组织之下达成的气候治理协议,最终都必须依靠民族国家在国内去落实。因此,民族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谈判立场和对已达成协议的国内落实情况也是全球治理的重要方面。

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一方面是如火如荼地召开的各种国际、地区及双边会议暨谈判,另一方面是实践层面上有效治理的严重滞后和不足。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如下方面。第一,现存的治理框架的内在局限性。制度一经确立,就会产生自我保存的倾向,形成制度的惰性,提高改良和改革的门槛和成本。因此对于目前尚不完善的气候治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都将不是易事。目前关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松散结构作为一种现实,有其合理性,但在其中并没有体现出弱国小国的价值关切和利益关涉,体现的是一种权力政治在气候变化治理领域的继续。正因如此,“制度至关重要,但制度也有副作用甚至危险性,可能导致剥削与压迫,从而造成“治理困境”(governance dilemma),这种情况在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中多多少少也都存在。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前景不容乐观,在可见的将来,现状都将延续。第二,气候治理的现有协议所折射出来的问题。毫无疑问,在缓慢开启的全球气候治理中,《京都议定书》的达成和生效是最具里程碑意义的,它标志着人类“迈出了全球气候谈判的第一步,产生了具有法律效用的二氧化碳减排国际协约;开创了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京都灵活机制的市场,目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兼顾可持续发展和减排行动双赢战略的表率”。然而尽管《京都议定书》的达成对气候治理的推进功不可没,但这并不表明《京都议定书》所体现的就是全球治理的最好方式,对这一协议的全面分析将有助于全球治理的未来进步。“《京都议定书》没有广泛的参与者,特别是它没有激起美国的参与欲望。虽然易于将其归咎于布什政府。然而美国参议院在京都谈判之前的1997年7月,表决通过了不签署协议的决议,认为美国不应该签署任何危害其经济的条约”……这一决议“以95∶0的比例通过。”《京都议定书》也没有监督签约国对协议的实施。如加拿大作为签约国,理应在2008―2012年期间以1990年为参照减排6%,而事实上是加拿大的排放量有30%超出了这一目标。第三,有效治理机制的不足。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治理机制还严重不足,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并没有产生一种合理有效的国际性框架,更高效合理的气候治理机制尚在未知当中。在那些批判者看来,目前的治理仅仅是部分社的议程,合作治理也像赚钱买卖,并没有改变社会或政治环境。

二、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困境

(一)由国家体系引起的困境

全球治理的部分困境是由国家的身份现实所引发和加深的,国家的理在面对全球公益性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在多大程度上缓解个体理性与集体不理性以及利益的结构性冲突,是对全球治理的长期挑战。

1.受害程度与治理能力的差异导致难以协调治理步调。当今世界是全球相互依赖的,这种说法虽然是事实,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人们忽视相互依赖的不对称性,这种情况在气候变化领域中格外明显。在气候变化领域的不对称性、不平衡性表现如下。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不同导致各国应对治理的态度不同;而国家实力的不同导致治理能力的不同,使得气候治理的推进也是国家之间利益与实力的博弈。在一定程度上,那些最贫穷的国家是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也是最无力应对这种影响的国家,他们拥有“更少的经济、技术和制度能力”应对气候变化。在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全球化既产生了分裂也创造了整合”。气候变化对全球的消极影响是不均衡分布的,贫穷国家的脆弱性尤为引入关注;“气候变化也将进一步减少穷人获取饮用水的机会,进而影响他们的卫生健康状况”,“并且会真实地在亚非拉威胁到食品的安全” 。“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估计,最不发达的非洲地区受全球暖化的影响将会最深,其粮食产量会大大下降,到2020年将有多达2.5亿人面临饮用水短缺问题,小岛屿国家更面临直接被海水淹没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也是有国别差异的。对于消除气候变化所需支付的成本,有研究表明,为了使二氧化碳浓度在2100年时保持在前工业时期的2倍,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发达国家需支付2%的经济出口量,而发展中国家将承担更高的经济成本。

2.个体理性选择与集体非理性后果的问题。“个体对公共利益的冷漠,或者说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矛盾,是全球公共问题治理过程中各国之间合作面临的最大障碍。”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全球公共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治理不足的局面,正是由“公地的悲剧”和“集体行动的逻辑”所导致的。具体而言,全球减排空间可以看做是个别消费、集体治理的公共物品,问题本身的属性决定了解决问题的难度。正是由于国家以民族利益为重,在面对公共问题时采取以邻为壑的政策,导致对公共问题的治理无人问津,而最后又反过来间接地难以免于其害。“全球减排空间的稀缺性是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特殊性的关键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特点就是各国从全球气候变化汇总受益和受损差异。在全球治理过程中,“个体对公共利益的冷漠,或者说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矛盾,是全球公共问题治理过程中各国之间合作面临的最大障碍。”

3.国家国内政治对国际治理的影响。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最终治理的效果取决于实际行动;国际治理作为国内治理的延伸,国内政治中的各种派别和利益集团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态度左右着国家在国际谈判中的态度,同时,已达成的协议的落实也有待于国内各部门的配合。因此国家参与全球治理时,受制于国内政治,民主政体要求国务院要向人民负责,气候变化的“外部性或者外溢效应不是他们的首要关切”。

(二)由治理的多元主体引起的困境

1.多主体治理的效率问题。全球治理是一种开放的进程,治理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间、个体间、政府间组织、以及民间组织、跨国公司等等。而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出现两种后果,其一,分散的多主体针对同一问题开展的治理活动可能由于缺乏内在的协调而在功能上多有重合,重复建设,不易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其二,在同一项治理实践活动中,过多的参与主体将可能会集思广益,有利于治理,但也会导致治理协议的达成往往是旷日持久,效率低下的。

2.多元主体所承担的治理责任问题。在全球治理中,过多主体的参与也会引发责任分担的问题。“当保护环境成为所有人的责任时,难道不意味着它就不是任何人的责任吗?如何去解释民族国家在其中扮演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角色?如果有必要的话,我们如何确保和度量国界之外主动承担责任的主体所担当的强制性义务?”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在全球治理中面对的现实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协调过程可正是全球治理本身的完善进步过程。

(三)由治理的价值诉求所引发的困境

全球性问题“存在的普遍性,挑战的共同性,利益的相关性”,都呼吁人类社会能够以超脱狭隘自利的民族国家视角,去关怀世界范围内所存在的基本的困境。然而事实上,国家的行为往往是以对利益的追求为风向标的,而面对全球性问题,国家到底应该如何超脱以及能否超脱国家利益的视角都成为悬念中的问题,对于这些方面我们不能盲目乐观;还需考虑在可见的将来若始终无法超脱国家视角的话,面对最脆弱而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国家,到底应该如何确保他们的利益。

1.实践中的治理能否体现价值关怀。回到原点考察的话,不难发现全球治理的兴起是以不同于权力统治的方式来解决全球性公共问题,之所以需要治理,是由于传统的权力政治模式已经无法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全球治理需要超越传统政治统治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在治理中体现价值关怀,有一种伦理关照。

现实中的全球治理到底是否体现了伦理关怀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容乐观,“贝克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全球化论者尽管不是为某种政治制度制造一种意识形态,但无意之中却创造了一种世界强权政治的世界主义伦理”,并将这种权力伦理与全球治理嫁接,乔装打扮成全球立场。

2.治理应该体现何种价值观念问题。关于全球治理的价值理念,可以从两个视角来考虑,“一个是基于普遍主义基础上的、强调为全球所认同的价值,即‘全球’价值。一个则是基于特殊主义的、保守各个国家或文化传统中形成的价值理念,而认可各种特殊主义的价值体系在全球突兀、对峙地存在的全球‘价值’。”目前的全球治理实践体现的更多的都是价值关怀上的特殊主义,主要是西方观念的体现,因而使得现有全球治理的代表性问题饱受质疑;当然普遍主义价值理念的选取并非易事,正因如此,中国学者指出,全球治理中体现的“全球价值必须是一种底线价值,是因为底线价值具有最为广泛的认同空间”。

3.关于无力表达关切的国家所面临的全球治理问题如何应对。全球治理的现有框架体现的是在国际社会中有话语权的国家的治理,那么对于那些国小力薄的国家正在遭受其害的公共问题到底应该如何治理?这些问题到底是不是全球治理议题中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被组织起来,都处于流动之中。举例来说,世界共同体中那些多数极贫和弱势群体就没有什么有效的权利。就此而言,跨国公民社会不是世界人民的代表,而其构建的民主政府领土形式的活动也一直处于模棱两可的关系中。”

三、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路径

1.借重国家是全球治理有效推进的保障。国际治理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当今国际政治行为主体依然是国家,而现实中的国际治理之所以举步维艰,成就有限,就是由于国家在治理过程中的因利益冲突收益差异而导致的各国对治理的态度与参与程度也参差不齐。

在谈到全球化以及全球治理这些词汇时,从表面上来看他们体现的是国际社会中那些被唤醒的非国家行为体的上台,因而使得有关全球治理中国家的作用容易被漠视,为非政府组织的预期作为而欢欣鼓舞;甚至在一些人看来,其他非政府组织的登场似乎昭示着国家体系即将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将会终结维斯特伐利亚体系,从而有利于解决当今时代的公共性问题。

然而在事实上,全球治理的实质性推进必须要充分借重国家的作用。由于气候变化本身的复杂性,要想以实际行动推动气候变暖速度的减缓,不仅需要国家间达成共识,签署相关的协议;更重要的是这些协议的落实需要各国国内相关部门的配套支持,因此在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国家的作用是其他非政府组织所难以比拟的。“全球化的加速和全球治理的兴起并没有也不可能排斥民族国家的作用,把全球治理理解为‘给超出国家独立解决能力范围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带来更有秩序和更可靠的解决办法的努力’,不过是一种理想的设计。”

在全球治理的进程中,我们一方面需要积极支持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需要鼓动政府间组织以及国家对全球治理的全面参与,这既是在全球治理既有成绩的经验总结,也是未来全球治理推进和改善的保障。

2.大国协调可以加速气候治理。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理想状态意味着尽量地满足多元主体的关切、偏好和诉求,然而考虑到治理过程中庞杂而又立场不同的主体,这种状况只能是孜孜以求的一种追求或者期望的方向。有效可行的治理只能是各主体间立场协调的产物,在这种协调中可能有利益的争执和价值的争议,而最终的治理结果只能是多方妥协平衡的产物。就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而言,全球治理的推进与大国间的协调是密不可分的,在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进程中,甚至只有当大国协调成功时,方可有气候治理的启动。因此在可见的将来,全球治理的推进程度将会与大国协调的力度相一致,在未来的全球治理中必须重视大国协调的作用。

3.经济手段的利用可以极大地便利气候治理。有效的全球治理也是积极调动经济手段的刺激作用的治理,“在这个世界上没有经济的支持,可行的事会很少。因此在气候领域中直到国际金融体系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包括提高能源效率和赋予新能源项目以活力之前,可行的事也很少。”借助经济手段,将会极大地方便全球治理的操作。正因如此,当今全球治理的讨论中,征收“碳税”作为气候治理途径的观点很有市场,因为征税是最容易操作和最易调动相关利益攸关方积极性的一种手段。

4.气候治理必须是价值引导的。气候治理的实践并不仅仅是一种多主体间讨价还价,合纵连横的战略协作,而应该是某种为了寻求更加美好的社会和更加美好的个人生活而孜孜以求的一种努力;面对诸多纷争矛盾的世界,全球治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才是将各种治理主体凝结起来的核心力量,正是这种凝聚力量的驱动,人类才有可能超越目前的障碍,齐心协力共渡难关。当然全球治理所体现的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价值尚在争议当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在关于全球治理的设计上,“我们所面临的挑战类似于美国的缔造者们的挑战:如何为一个在规模和多样性上前所未有的政体设计出卓有成效的制度。我们只有站起来迎接挑战,才算责无旁贷地担负起了历史的使命。”

四、结语

与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期望相比,治理的实践是严重滞后的。现实中的气候治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取得一定的治理成就的同时,尚有诸多有待解决的难题。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在于全球治理中内在的利益、价值冲突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之下,直面导致气候治理现实的种种困难,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可行的出路只能是在全球价值理念的普照之下借重民族国家的作用,重视大国协调,利用经济手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循序渐进地实现有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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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ircumstance,Dilemma and Route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Governance

WANG Zhu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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