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实用13篇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篇1

(2)设施布局。按照村现有户数390户,每8户放置1个垃圾桶,密集居住超过120人放置1个垃圾箱,圩场内三个方向各放置1个垃圾箱,总计放置52个垃圾桶,10个垃圾箱。具置分布初定为17个片区,并将根据农户反映及时调整。采取每户补助300元自建垃圾焚烧池的形式运作。

二、成本测算

(1)购置保洁工具,合计约18.86万元:①钩臂式垃圾车1辆,8.5万元;②钩臂式垃圾箱10个,每个7600元计7.6万元;③大号240L带两轮户外塑料垃圾桶(绿色)52个,每个300元计1.56万元;④重货运电动三轮车1辆,改装后费用1.2万元。

(2)保洁人员工资,合计2700元/月:①保洁员、运输员各1名,每人每月800元基本工资+200元工具维护费用+200元绩效工资,计2400元/月;②圩镇保洁员1名,按曾令忠模式向商户、摊贩收取保洁费,范围扩大至坳下桥头入口-橙香园餐馆-感恩苑集中点入口-老街桥边,每月由村补助300元。

(3)场地建设和日常费用:①放置垃圾箱位置征地、硬化,约3.2万元;②20户农户,每户补助300元自建垃圾池,计6000元;③钩臂式垃圾车燃油、保养费用,约4万元/年;④电动车充电、维修费用,约700元/年。

三、资金筹集

(1)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每人按6-10元/年缴纳家庭保洁费(五保户、低保户可免收),圩场内商户另按每店面20元/年缴纳商户保洁费。

(2)“三送”挂点单位及争取上级项目解决,已落实1.2万元。

(3)镇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包干使用;村委会每年解决5000元日常运行费用。

(4)积极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个人捐资、出资。

四、机构职责

(1)村委会、村环境保洁理事会共同负责:①村内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②监督保洁队的日常工作,确保村内垃圾箱、垃圾桶不出现积存的现象;③向农户、商户、商贩收取保洁费,并按时支付保洁队员工资;④监督环卫设施建设,督促资金、账目公开、公示。

(2)管理小区卫生责任人:初步划分为19个管理小区,每个小区确定本组组长为责任人、一名党员为义务监督员,负责监督本责任区卫生环境。

(3)村民代表大会:①讨论卫生责任管理小区的划分和变动;②确定家庭及商户垃圾处理费的具体金额,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③通过“讲文明、爱卫生、好家庭”评比标准和具体奖励措施;

五、奖惩制度

(1)村委会每月在村内组织一次“讲文明、爱卫生、好家庭”评比,并将评比结果在公示栏上公布。对连续3个月评选为优秀的,按家庭人口,每人给予100元奖励。

(2)通过《村规民约》,由村委会联合理事会对以下行为进行处罚:①对垃圾乱扔、乱倒、乱堆的农户,连续告知收效不明显的,罚50元/户;②对窃取或破坏公共卫生设施的,以一罚十,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③对其他违反《村规民约》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给予警示教育,严重情况者追究相关责任。

六、实施步骤

2014年5月底前——向村村民开展环保意识宣传;启动各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篇2

当前,我区肩负城市管理工作职能职责的部门主要有城管、规划和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国土、交警和*镇、林业等部门,由于工作侧重点不同,着力点不同,存在职权交叉、责任分散、工作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齐抓共管”的局面没有真正形成,致使许多难点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一是市政设施损坏较为严重,滨河路休闲座椅、树灯、绿化灯及各单位光亮工程、垃圾桶、果皮箱、公共设施等损坏严重。二是城区内保洁工作不彻底,保洁人员只管街道和人行道的卫生,对绿化带内和卫生死角的垃圾很少清理或清扫不彻底。三是临街店面前乱摆乱放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甚至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四是废旧收购点分布散乱,废旧回收物随意堆放,极大地影响了市容市貌。五是青梅路市场管理混乱,乱摆摊点和脏、乱、差、臭现象突出。六是城市乱停乱放现状尚未根本改观,尤其是对机动车辆的乱停乱放管理力度不够,广旺路过街减速标志及减速带、城区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点尚未进行统一设置和规范。七是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较为淡薄,城区市民还缺乏把*当成自己的家去管理和爱护的意识,任意践踏花草树木、乱丢乱倒生活垃圾、随地乱丢果皮纸屑、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有意损坏市政设施等不良行为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城市文明习惯尚未形成。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进行纠正整改。

二、工作重点

(一)加大市政设施的管护和修复力度。由区规划和建设局牵头,对休闲座椅、树灯、绿化灯、路灯、公厕、雕塑、河堤栏杆、街面地砖、环卫设施等受损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换,其中,光亮工程由各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和管理。区规划和建设局及各有关部门务必在1月20日前完成维修更换工作,确保春节前投入正常使用。

(二)加大绿化带管理维护力度。对城区绿化带的受损草坪、树木要统一补植,由区林业局牵头,尽快拿出城市总体绿化规划,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分步实施。俏姑娘山健身路建设及绿化,由区规划和建设局、林业局牵头规划、统一实施。

(三)加大店面占道经营和车辆乱停乱放整治力度。由区交警大队负责增设广旺过街路的减速标志及减速带以及城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规范停放点,对违章违规的车辆加大处罚力度。店面的经营秩序由城管办牵头、城监大队配合负责规范整治,对乱堆乱放和占道经营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大青梅路两个市场及城区废旧收购点整治力度。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本周内拿出市场整治方案,全面整治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混乱、随意摆摊设点、清洁卫生脏乱差等问题。市场维修改造工作由区规划和建设局提出规划建设方案,并尽快启动实施。由区城管办牵头,工商、环保、城监等相关单位配合对废旧收购点进行统一规范,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废旧收购点千方百计劝其主动搬出城区,对确实暂时不能搬出的要确保关门经营和清洁卫生。

(五)加大城区卫生保洁力度。由区环卫所负责城市卫生保洁工作,加强对保洁人员的监管,严禁工作敷衍塞责、不在状态,确保公共场所干净整洁。同时,*镇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卫生的整治力度,重点整治区审计局与轻管所交界处、红土垭一带、火车站及住户房前屋后的垃圾乱扔、乱堆、乱放问题;区水务局负责河道清淤、沿岸白色垃圾清理,确保城区环境整洁美观。

(六)加大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力度。由区城管办牵头,抽调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安监、城监、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大队,统一对城市的环卫、交通、经营秩序、安全等进行管理,切实改变各部门工作职责有交叉、各自为政的管理现状,着力形成城市管理工作“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城市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头绪复杂,职权交叉较多。总体工作由区城管办牵头,各责任单位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严禁相互扯皮、互相推托。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篇3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自治组织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助、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对其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和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园、绿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三)拆迁、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工地、建筑工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占道停车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政公用、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河渠的容貌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六)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自治性监督组织,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和举报,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下列分工实行责任制: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街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在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交付后由环卫清扫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分别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二)人行便道按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划分的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沿街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三)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四)住宅小区由产权单位或牧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五)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六)街心绿化带、花坛和游园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临街绿地由临街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七)城市河渠的水面、护堤、桥体、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清扫保洁。

(八)市政公用设施由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九)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交易点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十)铁路、公路两侧路界内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十一)施工场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违反本细则的投诉。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于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应按本章的规定,承担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空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墙体、阳台、屋顶或构筑物及树木、市政公用设施上搭建附着物或其它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涂写、刻划。对违者责令无偿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主管或产权单位应及时整修、装饰或定期冲洗,保持完好整洁。对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四)遮阳蓬应整齐美观,色彩协调,高度不得低于二百四十厘米,探出宽度一般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五)主干道两侧院落应采用绿篱、栅栏、花坛或透景、半透景围墙与人行道隔离,其高度不得超过二百厘米。

(六)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并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随意改动和拆除。

(七)喷泉应按规定时间喷水,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卫生。

(八)街头雕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无损和艺术环境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集贸市场的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一)摊位应设置有序,不得乱搭乱建。

(二)商品摆放整齐不序,不得乱堆乱放。

(三)进出口畅通无阻。

第十五条施工场地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临街施工场地必须围墙作业;工期六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设置实体围墙,围墙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施工场地进出口应避开交通路口,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轮清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

(三)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放置整齐,墙外无垃圾余土积存。

(四)在空中处理废弃物时,应采用密封导管或采取其它防尘措施;禁止直接从空中向地面抛撒建筑废弃物。

(五)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工棚、设施和其他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六条严禁擅自在街道及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责令无条件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无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禁止在前款区域内擅自设置摊点、停车场或进行营利性宣传咨询活动,对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机关、医院、教学科研单位门前两侧二十米内以及主干道交叉口一百米内严禁占道设摊摆点、开办占道市场或交易点,严禁在上述位置及范围内举行宣传集会等影响正常工作教学秩序的各类活动,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因城市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并到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城市临时占道费。严格控制在主要街道、广场和大型公共用地举行社会活动;确需举行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临时占道费。

第十八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一)保持占用场地及周边五米范围内环境的整洁。

(二)未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在占道集贸市场、交易点、停车场搭建内部设施。

(三)占道停车场应设立标志、划定范围、设置护栏,划定停车泊位线,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四)摊点应按指定的地点、范围、时间从事经营。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符合规定时间、范围。遇有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按时退出或无偿拆除。

第十九条市市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经济状况和街区特点,制定广告、牌匾和夜景灯饰建设规划,避免设置和建设的随意性。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广告法》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持广告设置图和效果图,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证明、广告内容核准证明,报经下列部门审批;对违者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一)设置广告塔和影响建筑物外观容貌等大型户外广告的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分别到市政公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办结上述审批手续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在城市繁华地段、公共场所、居住区和进出市路口,应设置公共张贴栏、公益广告。禁止悬挂过街横幅式和楼体条幅式商业广告,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设置、张贴非广告标志、标语、灯箱、电子显示屏幕、画廊、牌匾字号等,按条二十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执行。对违者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元的罚款。

(一)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安全牢固。

(二)不得影响交通视线、建筑物本体的容貌。

(三)不得遮挡或妨碍国旗置于显著位置。

(四)按规定的形式、时限设置、更换和拆除。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单位应及时对户外广告、标牌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对未按规定清洗维护、残损陈旧且又有按要求改正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不关部门编制城市街道容貌整修和夜景灯饰建设计划,提出设计方案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街道整修、夜景灯饰建设方案和标准,引导、督促、扶持沿街建筑物单位设置霓虹灯、楼寓射灯等夜景灯饰。列入计划范围内的沿街建筑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实施。凡改建、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夜景灯饰建设计划、方案和标准增设夜景灯饰;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标牌未装置夜景灯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增装夜景灯饰。建筑物、构筑物的粉饰,应采用较柔和的过渡色。

第二十五条夜景灯饰责任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一)及时维护检查,保持灯饰安全和功能完好。

(二)与路灯照明同时开启、连续亮灯显示不低于四个小时。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按统一要求,保证亮灯时间。

(三)夜景灯饰损坏时,应在五日内修复。

第二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物体为载体设置的夜景灯饰,由载体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独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区内机动车辆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行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体和轮胎无明显尘埃、泥土和污垢;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二)运载散体、流体物品的机动车辆应装载适量、捆扎封闭严密,对违者责令改正,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三)装运生活垃圾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每天清洗,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从事洗车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一)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清洗场地或车间。

(二)具有二台以上节水型清洗设备和一套以上具有沉淀和过滤系统的污水处理设备。

(三)具有完备的上下水设施。

(四)有五名以上从业人员。严禁在街道上洗刷机动车辆。

第二十九条沿街行道树、花坛、绿地的管理单位应随时清除死树枯枝、落叶、渣土、杂草等,对违者按每平方米二点五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禁止露天焚烧枯枝、落叶,对违者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责任单位应按本章的规定,承担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城市的主要道路和街道未设护栏的绿化隔离带,由所在

区环卫单位按规定时间、标准进行清扫,并对主要道路、部位实施全天候保洁。

全天候保洁的范围及工具,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道路、公共场所责任单位实施清扫保洁应符合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其它区域的清扫保洁标准,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新修、拓宽道路竣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竣工后应及时移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所在区下达清扫保洁扩段任务。

第三十五条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分类集运和处理,实施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治理。商业、餐饮业的生活垃圾应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用可降解塑料袋收集;居民和其他的生活垃圾按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逐步实施袋装化。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生活垃圾必须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对乱倒垃圾不足一吨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乱倒垃圾超过一吨的,每吨按二百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垃圾通道应做到一日一清,定时消毒杀菌。生活垃圾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运输,做到不暴露、不遗撒,日产日清,桶洁地净,车辆定期消毒杀菌;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对违者处以二十元的罚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非降解的快餐具和塑料袋,对违者由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对违者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一)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施工项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十七条逐步推行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书》,对违者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一)车体整洁。

(二)车底、车箱、围板齐全无缺损。

(三)采取封盖密闭措施。

第三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到指定地点倾倒,运输时间限于二十二时至五时之间;对违者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取消其资格证书,并在一年内一予办理资格证书。运输建筑垃圾等散体或流体物品,不得泄漏、遗撒。对违者由公安交通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九条遇有降雪,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督促各单位实施清扫。沿街道单位就在雪停时及时清除街道中心线至本单位一侧的积雪;环卫清扫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清除重要路段和地段的积雪。积雪不得在人行道堆积。对违者按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无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城市粪便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近郊的粪池设置点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乡、村依据城市规划共同选定,并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孳生蚊蝇。粪便运输车辆和运输要求符合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严禁遗撒、堆积粪便和污泥。清掏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定时对清运工具、厕所进行消毒,保持厕所内外清洁。

第四十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科研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必须到市焚化站进行处理,不准私自处置和设置焚化装置。民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和其他污染废7弃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旧城改选、新区开发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大型公共场所,应根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审查。

第四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改造、设置和维修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垃圾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共场所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或委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代建、维修和管理。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垃圾转运站、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或委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四)公共建筑附高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垃圾处理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临主要街道两侧公共场所的单位的内部厕所应对外开放,并设有指引标志。

第四十五条公共厕所实行收费服务的,应达到下列标准,并报请市物价部门批准,取得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有独立大便器,通槽面贴瓷砖。

(二)设集中自冲式水箱。

(三)大便蹲位的间距不少于八十厘米。

(四)有洗手池、拖布池。

(五)小便池用瓷砖贴面。

(六)大便蹲位之间的隔断不低于一百二十厘米。

(七)有贮粪池。

(八)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洁。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一律不得收费。

第四十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阻挠、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二)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三)擅自占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对违者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对违者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确需拆除、移动或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违反第一款(一)、(二)项规定的,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第五章执法措施及其他

第四十七条负有市容环境卫生协同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职责;逾期不改正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未按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在规定罚款幅度内对其从重处罚或代为消除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

第四十九条除有明确规定外,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均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十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心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对违反规定擅自倾倒垃圾的车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在紧急情况下,暂时扣押违章车辆或行车执照,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篇4

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让每位员工都能认识到“大洋是我家”、“我们大家是一个整体”、“保洁的荣辱就是我们大家的荣辱”。狠抓员工的服务意识,树立“业主至上、服务第一”、让每位员工在服务中都能设身处地的为住户着想——“想住户之所想,忧住户之所忧”,让住户深刻的感受到家的温馨。同时我们还着力开展一些专业技能知识的学习,因为只有在不断的学习进取中才能力求发展。

二、进一步建全了保洁组的各项规章制度。

以相关的规章来严格规范每位员工的日常工作、行为准则,做到“定人定岗,责任到人”让每位员工都能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积极寻求改进。

三、推出“定点服务”方案。

从实行“定点服务”以来,保洁组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在管理处的具体要求提供定点服务,进一步拉近了住户与我们的距离。

四、配合大洋完成各项服务工作

坚持配合管理处下达的各项指令使保洁服务能顺利完成,为入驻住户提供清洁的环境,始终把事情做细,确保住房能顺利交接。

五、逐步规范保洁清洁用品的管理。

为响应大洋公司的节能降耗号召,保洁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在每天的工作中对各设备勤检查多清理,从而减少因设备保养不到位引起的报修;每位保洁员要做到人走灯灭,不用水时要及时关水龙头,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尽可能为大洋公司节约开支。

六、注意安全事故的防范与意识的培训。

在管理处的组织下进行了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与考核,在动基部维修员工的指导下对各电器的正确使用的讲解,使每位员工对危险的防范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七、各员工入驻小区住户卫生的规范管理。

为了使入住的每一个住户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洁组对各楼层卫生进行了督促监管。确保空房不污染,其他楼层垃圾随时清理,无乱贴乱画现象。

八、与物管处一起完成内部检查工作。

为了更好的迎接大洋造船主管部门的检查,保洁员工对各处环节进行了的细致清洁保养工作。确保楼层各处无蛛网、蚊蝇、金属设备无污迹透迹,死角无垃圾等,其次对各岗位记录进行了整理,对不足之处进行了补加。

九、回顾一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各方面比前一年都有所改进,然而面对甲方对我们专业化技能要求的不断提高,我们仍存在大量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技能掌握不够全面。

我们在清洁知识的方法上还无法全

面的进行彻底清洁,为日后工作中可能造成的工作失误留下了隐患,我们还要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努力丰富自己的知识面为日后工作的顺利展开铺好路。

针对以上的不足之处,保洁组将在来年把工作重点放在专业技能知识的学习和加强各员工的服务规范上,让我们“个性化服务”能够更好的向外发展出去,适应甲方的不同需求,以一支专业性能强、服务热情周到的保洁队伍来回报甲方对我们的关注,让我们这个大家庭不断的繁荣,壮大下去。

商场保洁主管个人工作计划2我自20----年5月份进入--------公司,到现在已有--年的时间,主要负责商场卖区的保洁主管工作,像招聘人员,人才管理、培训,沟--系等很多工作几乎是从零开始学起。在公司领导的精心指导和大力帮助领导下,按照我司的工作要求,经过各辖区员工的共同努力,兢兢业业,以“商场之家当我家”的心态保质保量顺利的完成了一系列的保洁服务工作,在此对过去的一年做以工作心得总结。总结经验和教训,找出不足,为下一年的工作打好基础。一、20--年工作总结

1、以因地制宜,分清工作重点。

在工作中,通过一年的培训及沟通,使保洁员详细了解各楼层的基本情况,掌握清洁的重点。大厅和卫生间是工作人员出入最频繁的地方,也是最易脏的地方,清洁的重点放在大厅和卫生间。特别是卫生间的便池、死角,做到便池无污物,卫生间干净无异味;地面光洁、无尘、无脚印;墙面无污渍。

2、恪尽职守,遵守规章制度。

对于工作中,只要严格按工作流程进行工作,正确合理的使用保洁工具和清洁用品,就能保证工具使用的长期性。在纪律方面,对保洁人员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常检查,常监督,做到严格按奖惩制度办事,表现好的奖励,差的进行批评。形成激励机制,使保洁工作形成良心循环。

3、统筹协调,注重协调配合。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维修现象,我们做到了积极配合维修人员,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上报公司及维修人员,以便及时处理,以免造成大的损失,并做好维修后的保洁工作。使我们都有一种集体意识,积极为企业做贡献,维护好公司形象。

4、亲力亲为,注重团队合作。

要在工作中及生活中,要用自己的亲和力团结每一位员工,能与保洁员工打成一片,在对她们严格要求的同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就能使使员工端正服务态度,对工作尽职尽责,不怕脏、不怕累,及时与他们做好沟通,做到生活上多关心她们,有困难及时帮助她们,解决她们的后顾之忧,使其专心工作。

5、节能减材,减轻企业负担。

对于工作8年的企业,早已经有当家的感觉,在工作中,本着节约从简的心态,兢兢业业,努力付出,提高保洁工具的使用效率,保证清洁卫生达标。在20--的一年中具体有以下实例。例:从20--年初购买了10个线拖把(主要卖场用),经过1年的使用,目前还有5个新的在仓库中,尘推(主要清理地面用)其中包含尘推架、尘推套。对于已坏的尘推架,在保持能焊就能用的情况下,自己主动找人焊接。矬子一年中一个没卖,笤帚去年买11个,才用5个,坏的不断用铁丝加固使其耐用。扎水车头经常坏,一年中没买一个,各类数据虽不起眼,但能从小处入手,从细微中为企业减轻负担,我深感高兴。二、20--年存在的不足:清洁知识还需要不断的学习。还要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努力丰富自己的知识面为日后工作的顺利展开铺好路。管理能力还需要不断的提高。因为管理经验不足,很多事情处理的不够理想,在日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像他人学习,多看多学多问。节能减材还需要不段的创新。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逐步规范保洁清洁用品的管理,做到精心维护清洁用品,尽可能延长工具设备的使用寿命。要注意节约责任区的水电,及时关灯,关水,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

三、20--年工作计划

1、提高自我意识,加强学习能力。

在以后的工作中,通过“学、比、看”不断发现自身缺点,积极主动学习同行同业的优秀经验,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提高管理能力。使保洁部门发挥更大的作用

2、提升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在工作中,不断把握“效率、质量”双轮驱动,使工作时间得到合理利用,进一步提高保洁员的业务技能,精益求精,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员工的自觉性,学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不断节能减材,严格管理物资。在保洁工具使用中,不断阐述节约意识,能修理的必定修理,杜绝浪费,为公司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3、加强人文关怀,提高团队绩效。

不断学习人与人处事的技巧,正确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为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八年的工作给我留下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也是我成长道路上的一笔财富,但是我的工作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我要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在公司的指导下,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在新一年里作出更大的努力。

商场保洁主管个人工作计划320--年即将成为过去,我们将迎来崭新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里,在公司各级领导的指导、在各部门的大力协助配合、在全体保洁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保部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商场内外的保洁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保洁部的一年整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保洁部各项规章制度。本年度为规范保洁员工言行、提高工作效率,

对《保洁岗位职责》《保洁行为规范》《保洁日常考核细则标准》《保洁流程标准》《绩效考核条例》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重新修定,并新制定了《保洁安全操作管理条例》《客流量高峰期保洁要求》《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离岗签到规范》等管理制度,使员工的日常工作都有章可循、有制可约,各项制度的实施对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自律性等方面起到了实效性作用,让员工自动自发地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使商场内外的保洁工作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大的改善和提高,使各区域的卫生质量都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

二、控制保洁材料成本,节能降耗。贯彻公司节能降耗的精神,本着节约就

是为公司省钱的思想,加强了保洁节约意识的引导,号召员工本着从自我做起,从细节做起,杜绝一切浪费现象。其一,卫生间的水不用时及时关闭,减少洗尘推、拖拍的次数。清理垃圾时,在袋子里的垃圾不到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把几个袋子的垃圾折合在一个袋子里。其二,对甩干机的使用进行了实际操作培训,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减少使用频率,延长了甩干机的使用寿命。其三,对保洁日常工具及设施设备的使用进行严格的掌控,深入了解工具及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工具按照计划用量合理领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并协同行政部门进行物料、设施配件更换的质量及价格把关,把保洁费用支出合理地控制在预算范围内,真正做到了开源节流。

三、员工综合素质提升。员工的素质是公司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

保洁员工的整体素质,对保洁员工进行了管理规范流程、保洁礼仪礼貌、服务安全意识的多次培训及考核,取得一定的成效,使员工在安全意识、服务意识、整体形象上有了很大的提高;明白自身的素质及保洁服务质量好坏和公司的形象息息相关,全年度有六名员工拾到顾客的手机、钱包、物品上交后归还顾客,受到顾客好评。没有发现一例顾客及商户投拆员工服务不到位的现象,为商户、顾客营造一个舒适整洁的经营、购物环境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四、本年度所做的主要工作:

其一,商场日常保洁工作

1,对外包单位蓝天保洁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使襄棉路段、人民路段、长虹路段的地面保洁工作基本达到我司的要求。

2,完成商场节日期间客流量高峰期的保洁工作;对商场重点区域进行人员的合理调整安排、引导员工提高区域整体兼管意识,完成商场节日期间的全面保洁工作;

3,完成雨雪天气的商场保洁工作;雨雪天气的保洁工作采取防护措施:四个大门的主要出入口、扶梯上下出入口的防滑提示、吸水地毯的铺设、主要通道的人员增补、五楼楼顶地面的地漏杂物清理、调动员工对门外主通道进行铲雪清理、对地下停车场的污渍渗水的清理;4,完成商场绿植及五楼绿植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二、年度保洁工作

1,完成地下停车场高空管网设施设备的除尘及a座b座多处污水管网的全面清掏,确保管网设施的清洁达标及污水管网的正常运作;

2,完成的玻璃雨蓬、步行街的景观灯、二号门上方龙骨的全面清洗工作;并根据春、夏、秋、冬不同季节的保洁工作、商场内外的保洁服务内容及要求做了充分的安排和计划,并全面地落实到位。

其三、计划外的保洁工作

1,完成集团办公室迁移到酒店后新办公区域的开荒保洁工作;

2,完成了商场改建玻璃门的多次清洗工作;

3,完成五楼办公室改建期间垃圾杂物的清理、外墙玻璃的高空清洗及改建完毕后地面及细节的全面开荒保洁;

4,完成步行街展台周边的墙面清洗及展台内外的全面保洁工作;

5,完成长虹路、人民路施工改建期间对我司玻璃雨蓬、商场主要通道、地下停车场造成的灰尘污染的相关保洁工作;

其四、班长及员工的培训工作

1,为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在4月份对班长进行了岗位职责、团队建设、执行力提升的培训工作,让班长了解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岗位职责、了解各岗位操作流程、用行动和自身的形象来影响员工,教育员工,要求员工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更好地发挥承上启下的管理作用;2,6月份,10月份对员工进行了团队意识、服务意识、节能降耗意识、绩效考核细则标准、安全管理操作条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等综合培训,为提高保洁员工的服务安全意识、应变能力、工作效率起了很好地推进作用;

五、保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保洁安全意识不足。客流量高峰期及雨雪天气的商场的日常保洁,各种

液状的污染物质稍处理不及时就会带来不可预知的安全隐患;闭店后地面的清洗操作、安全通道的清洗、项目的高空清洗操作等都涉及到安全,个别员工在操作过程中防范意识不够,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而提前操作、还有些员工在操作过程中不采取任何提示措施而进行清洗操作;安全操作保洁工作才能保证商场的正常经营环境,为此,每天例会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的强化学习,让员工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的重要性,让员工意识到保洁安全操作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大意、懈怠,任何的疏忽都会给自身、他人及公司带来严重的后果;

其二,保洁员工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保洁工作时间长、工作单调枯燥,

其三,专业技能知识不足:公司在不断发展壮大,高科技材料也层出不穷,我

们现有的保洁知识已无法保证对高科技材料的清洁保养,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学习,丰富部门的专业技能知识,为做好保洁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七、20--年工作计划:

其一,调整人力年龄结构,提高保洁员工整体素质;根据公司要求,结合保洁?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毕肿矗诒Vけ=嗾9ぷ鞯那榭鱿轮鸩酵瓿啥圆环瞎疽蟮娜嗽钡髡?并配合人力行政做好新招聘员工的入职试用审批工作;其二,按照部门的预算目标,加强对日常保洁物料的使用控制及设施设备的

监管维护,把费用控制在合理有效地范围内,在保证日常工作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更好地完成公司制定的目标任务;

其三,团队工作建设加强:任何工作都需要和谐的工作氛围、全身心地投入

才能有效地完成,无论是不同时间段员工的工作强度还是员工在工作中的异常表现,都需要管理人员能够从多方面了解员工,了解她们的思想动态,及时找出问题所在,引导和疏通员工的不满情绪,避免影响保洁整体工作;在工作之余加强员工活动的组织工作,给员工提供一个沟通平台,同时要求管理人员在员工中不但要发挥标杆作用还要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在搞好班组员工关系的同时,也要搞好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带动员工做好团队建设工作;

其四,员工培训工作:

保洁培训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每年都要对保洁员工进行保洁相关知识的培训,不断地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改进工作态度,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责任感、促进公司与员工及管理人员与员工的沟通,本年度的培训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

1,消防安全意识的培训,配合消防部门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分阶段对员工进行安全

意识的强化培训,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节日高峰期对区域保洁的掌控力、安全操作能力、尽可能减少污渍滞留地面的时间,减少潜在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范流程保洁,杜绝隐患事故发生;

2,仪表仪容、服务意识培训,保洁工作的区域遍布商场各个地方,员工的仪容仪表及服务意识的好坏直接影响公司的对外形象。所以日常员工的着装规范统一,员工服务意识的提高也是保洁培训工作中的重点;

3,技能知识培训,随着公司不断发展,保洁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员工除了具备基本的保洁知识外还需要掌握更多的保洁技能知识才能更好地做好保洁工作。比如: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地砖的清洁保养、石材的清洁保养等都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操作。本年度会对重点加强员工技能知识的培训学习,以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新的一年里我们全体保洁员工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积极地工作态度投入到保洁工作中,为公司的全面发展尽一份力。

商场保洁主管个人工作计划4(一)继续巩固成果。

新的一年,我局将进一步完善检查考核体系,细化检查内容,量化检查标准,创新检查方法,提升检查效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严格奖惩制度。不断完善生产、费收、环管、机关等各项工作的考核体系,实现考核全覆盖。我们将继续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的拼搏精神,巩固我市“省级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市”、“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成果,为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尽己之责,创优争先。

(二)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上解决清扫保洁的问题。借助新闻媒体力量,做到电台有声,报刊有字,以建设全国文明卫生城市为目标,以“环卫是我家,卫生靠大家”为主题,开辟宣传栏,发放温馨提示,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让大家自觉养成良好文明的卫生习惯,共同维护我们美丽的家园,从源头上解决垃圾乱丢乱倒问题。

(三)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

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教育大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生产,增强所有驾驶员和各类操作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继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加大规费征收和争取政府、财政等部门扶持力度。

为拓宽环卫资金来源渠道,夯实我局经济基础。一方面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意识,强化宣传沟通,使市民深刻认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大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保障环卫有偿服务费应收尽收。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园区落户工业企业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努力争取政府支持,尽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积极争取财政、城投、人社部门的支持,力争解决环卫正式职工编制和财政全额供给问题;逐步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努力改善“人难招、人难留”的现状。

(五)加大环卫设施建设力度,确保环卫事业可持续发展。

201x年拟计划:购置280万元环卫设备(勾臂车、勾臂斗)、争取700万元建设大型中转站(城东新区、禹王工业园各一座),建设环卫工人休息间(集体宿舍)。为环卫局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坚强后盾。

(六)稳步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将进一步深化环卫市场化改革工作。有条不紊地将环卫作业与市场化机制接轨,促进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制建设。

严格贯彻“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工作方针,依法公开办事程序,简化手续。转作风、除四风,坚决杜绝不文明、不廉政现象发生,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民主决策公平,公开选人用人。

(八)发挥工、青、妇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式,主动作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和凝聚人心作用,广泛开展各种形式、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激发大家积极投身环卫事业的热情。

(九)做好环卫项目申报工作。一是亚行贷款基础项目申报立项;二是武汉城市圈环卫城乡一体化项目申报立项;三是国家“十三五”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四是其它项目申报工作。

商场保洁主管个人工作计划51、大门口玻璃推门两天必须洗1次,保证把手无污迹,玻璃无浮尘;

玻璃幕墙每半月至少擦拭1次,保证玻璃幕墙明亮清洁,无污迹和--网等。

2、每天地面打扫一次,保持地面光洁,无污迹、污水、纸屑;

保持墙面良好,无明显污迹、--网、浮尘。

3、前台窗口两天擦一次,保证无污迹,玻璃无浮尘。

4、前台和走廊盆景、花木每天清理一次,每三天浇水一次,盆内无污物,花木无枯黄。

卫生间:

每天必须打扫1次,及时清理垃圾桶里的纸巾等,保证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积水,无异味。

茶水间:

饮水机、桌面保持整洁,无污迹、纸屑、杂物。

会议室:

地面、会议台、报刊架、办公桌、办公椅、必须打扫1次,因会务需要,应按办公室要求,做到随时打扫,保证会议室清洁。

总经理办公室:

1、地面、桌椅、沙发、茶几、电话等每天打扫1次,保证地面清洁,桌椅、沙发等无浮尘。

2、窗玻璃、书橱及陈列品每天至少擦试1次,保持书籍资料以及陈列品摆放整齐,无浮尘。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篇5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区把创卫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通过创卫,提升城市形象,提高生活质量,使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增强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创卫,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商贸环境得到改善,三产发展活跃,人居环境得到优化,创卫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区创卫工作存在的问题还很多,难度很大,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太多,市民素质有待提高,卫生管理机制还不健全。但我区干部和群众有信心和决心在巩固好省级卫生城市成果的基础上,找准问题和差距,加强整改,夯实基础,打造亮点,全面推进部级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一、坚定目标,鼓足干劲

2008年,我区将聚全区之力,汇全区之智,发扬知难而进的拼搏精神、不讲条件的奉献精神和共建美好家园的主人翁精神,以只争朝夕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创卫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的创卫积极性,加大城市卫生和环境综合管理力度,狠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求专项整治成效,提高市民素质,巩固省级卫生城市成果,最终实现创建部级卫生城市的目标。在刚结束的区第九次党代会和第十次人代会上,我区已把创建部级卫生城市工作纳入了今后五年的目标任务,把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创建任务完成。

二、突出重点,打造亮点

在做好创卫常规性工作的同时,我区将重点打造好以下亮点项目,确保创卫成功。

一是整治__第一、二农贸市场。我区将采取市场业主投入一部分、政府帮助一部分、社会筹资一部分的方式,实行市场经营多元化运作,整合市场资源,盘活现有闲置设施,重新划行归市,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对__第一、二农贸市场进行整治,于2008年4月前建成标准的样板市场。

二是打造具有__特色的商业主城区。2008年3月前完成对__城区商业功能分区规划,改变城区商业规模小、布局分散、凌乱、无序的现状,于2008年6月前将宝兴路、联通路、滨河路、文化广场和春天花园街道建设成为__商业亮点,将宝兴南街打造为食品卫生规范管理一条街,提升城市形象。

三是打造大河河道滨河景观亮点工程。该工程全长1150米,预计总投资960万元,其中,政府投资540万,春天小区开发商投资120万,上海剑桥集团投资300万。6月30日前完成__4号桥—风雨廊桥和2号桥—托利多公司至春天小区街道的联接桥建设,整个工程预计于2008年10月前竣工。

四是改扩建__街道。计划总投资380万元,对云康路、宝灵路、华美巷、消防三中队巷道、__老桥段、五交化公司道路六条道路进行改造,预计于2008年6月前全部竣工。

五是加快污水管网建设。争取专项资金,计划投入2211万元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__污水管网建设,提高全区污水集中处理率。

六是加快城区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计划投入100余万元,于2008年5月前在城区安装三处智能交通控制系统。

七是加快健康教育长廊建设。计划投入20余万元,于2008年3月前在__镇、金江镇、大河中路三大片区各增设健康教育宣传长廊各1个。

三、建立机制,长效管理

为圆满完成创建部级卫生城市的任务,我区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和落实社区专职的清扫队伍。增加清扫保洁人员,制定针对清扫保洁队伍的考核奖惩办法,督促清扫保洁人员完成任务,解决清扫、保洁问题。

二是建立综合执法队伍,依法有效管理。

三是建立社区纠察队伍,有效监管区域卫生。

四是坚持“三包”分治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创卫工作机制。坚持每月两次集中开展义务劳动整治环境的制度,各级领导带头整治卫生,推动创卫工作。

五是强化教育措施,通过采取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教育效果,促使市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是加强宣传和监督。通过建立志愿者队伍和在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创评活动等方式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提高创卫知晓度,形成良好的创卫氛围,营造全民建设家园的创建局面。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篇6

1、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关心商场的利益,严格片区保洁责任制,在清洁过程中,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工程维修人员汇报,负责管理好片区卫生器具,认真做到卫生器具整洁、布置合理,随时保持清爽、美观,保证商场内外的清洁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洁人员应随时巡视卖场,发现污物杂物应及时处理,随时保证商场内的清洁卫生。

2、保洁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对公司负责的觉悟,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如有急事须向主管请假。当班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得到主管的批准,方才能到休息室休息。

3、承包岗位片区卫生必须达到规定标准,连续3次未达标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辞退的处罚。当日值班长须做好详细记录。

4、保洁人员对商家、顾客服务要热情周到,举止端庄,礼貌大方,把顾客当作上帝,对客户的投诉当日值班长必须马上处理,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

5、上班时必须穿着清洁,按规定要求着装,并将工作卡端正戴在左胸前,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工作场所都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

6、保洁人员在工作要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以礼相待,不准以个人恩怨懈怠工作,不准给同事设备工作障碍,不准以任何借口扰乱工作秩序。

7、不准私拿公物,私卖废品,如发现,分别给予罚款并同时辞退;如损坏卫生工具者,要照价赔偿。拾到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

8、商场内的垃圾要随时清除干净,用垃圾桶、垃圾袋及时运送出场外或指定地点并倒入集装箱。不准用扶梯运送垃圾,运送垃圾必须走楼梯通道,扶梯上、楼梯及周围的污渍、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9、保洁人员在工作中有权劝阻、制止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不能处理、解决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有权提出工作中的一些合理化建议。

10、保洁员必须严格按照《保洁员清洁工作程序》执行。

保洁领班岗位职责

一、接受保洁主管的督导,按照清洁工作程序带领属下员工负责完成当日清洁工作。

二、合理调配员工,对当班清洁重点、难点部位进行保洁,督导员工做好责任片区清洁工作,不留卫生死角。并做好每天的保洁工作记录表。(记录表见附页)

三、察看本班员工出勤情况,对缺勤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合理安排属下员工确保当日工作任务完成,并及时向主管汇报相关情况。

四、督导员爱护保洁工具,合理使用各种器具,以免造成损坏,科学使用各种清洁药剂,以免污染、腐蚀公共设施、保洁器具或对人体造成伤害。

五、检查所辖范围的清洁成效:

1、主要走道、通道、店堂中厅,公司办公区域地面、墙面及相关设施的清洁情况。

2、扶梯及相关设施的清洁情况。

3、玻璃墙、玻璃柜、展台、折叠门、护栏及灯箱等清洁情况。

4、卫生间的门墙、地面、镜面设备、洁具等清洁情况。

5、店堂场外公共地面、玻璃幕墙、玻璃大门等清洁情况。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篇7

(一)上下联动形成合力,齐心共抓整治工作

结合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一月一主题”测评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筹组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街道驻村人员、村委干部及市场管理人员定期到农贸市场进行实地排查,发现问题一个,及时整改一个。定期组织召开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推进会,分析研判农贸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整改措施,确保排查无死角、整改无盲区。

(二)出台制度规范经营,市场治理有章可循

出台《乡镇街道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一月一主题”测评活动实施方案》,界定各市场主管部门、各村管理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条逐项分解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取得实效。共明确十一项整改提升工作重点,进一步细化任务举措,为实现整改有责任、有进度、见实效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督查指导力度,严监管确保整改实效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定期到市场对占道经营、环境脏乱差、不诚信经营等问题进行规范引导,督促各市场经营主体文明经营、诚信经营。对食品经营单位和集贸市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新布局市场内区域设置,取消原临时地摊摊位,重新统一规划设立固定临租摊位,既方便了零散菜农、果农摆卖,又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同时加强农产品的快筛快检工作,因势利导加强对无证经营的劝导教育,依法依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提高食品经营单位的持证率,大大改善市场经营环境。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硬件设施有待更新

乡镇人民市场建于20世纪80年代,市场硬件设施相对陈旧老化,市场路面存在一定程度破损。配套基础设施较不完善,排污排水设施不畅通,对卫生整治工作形成阻力。市场周边无规范停车区域,非机动车停放不规范,内设摊贩多,周边居民密集,人流量大,对农贸市场有序管理形成压力。市场主体经营摊位区域划分不够清晰合理,临时占道经营现象偶有发生。

(二)卫生整治有待提升

对照打造规范有序市场的标准,环境卫生方面仍存在多处短板。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卫生责任意识较为淡薄,排查中发现市场内排水沟内积存烂菜叶、鱼杂和垃圾未及时清理,垃圾转运不及时不彻底,部分商贩摊主未正确佩戴口罩,部分经营区域划线不清晰等多处问题。

(三)监督管理有待加强

农贸市场管理人员沿用粗放型管理办法,在落实市场卫生保洁制度、规范经营制度方面存在偏差。市场保洁人员专业素养不高,对保洁清洁工作标准认识不到位。促使市场运营规范、有序的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存在缺口,常常是发现问题了再整改,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环节做得还不够。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集中力量整治环境卫生,在净化美化上下功夫

针对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路径,责任到人逐项抓好整改落实。督促农贸市场内及周边沿街商户,切实遵守好、履行好、落实好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定期修缮硬件设施,劝导商户将柜台货品摆放整齐,加强对保洁工作的督促指导。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下沉督导检查,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反弹,确保农贸市场干净整洁、卫生良好、道路通畅。

(二)逐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向规范标准对标对表

制定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市场周边、公共卫生间保洁工作,实现垃圾即产即清、日产日清。督促市场开办者细化、深化、优化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日常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督促活禽交易市场开办者、活禽销售者严格落实“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当日活禽零存栏”制度。

(三)严格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心放心消费环境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篇8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三)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撒各种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四)不得在市区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辆;

(五)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应及时运走。

第十三条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住宅小区、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及小绿地等公共场所和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宿舍区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并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混入垃圾中。

第十六条道路两侧和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倒桶点的管理、保洁、粪便清运,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单位院落、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厕所、化粪池,由产权单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并负责保洁、清运粪便。

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公共厕所,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保洁。

水冲式厕所、设有卫生间的住宅楼房,其化粪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七条城市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粪便、各种垃圾的收集、清运,厕所的保洁,化粪池的清掏,责任单位或个人可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完成。委托完成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城市垃圾和污染。

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垃圾填埋场、堆肥场、焚烧场、贮粪池、化粪池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有毒废物,含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污物,以及工业废弃物应按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应按照当地爱国卫生组织的统一安排,定期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清除蚊蝇孳生地。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建,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公共厕所、环卫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进城车辆冲洗站、垃圾填埋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贮粪池和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承担环境卫生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环境卫生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阻挠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迁、封闭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期重建。

第二十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和化粪池,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单位限期改造。

第二十七条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密封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游乐场、医院、商店、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定期组织清掏、保洁、维修。

商业摊点、建设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户应自行设置生活垃圾、污水和粪便的集装容器。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篇9

(一)区卫生局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2.区卫生局承担爱国卫生工作职能,组织健全,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较好地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爱卫工作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

3.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

4.有管理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5.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区卫生状况满意率≥90%。

6.全区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承担并履行业务技术指导职责。

7.各级医院及医疗从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8.辖区各社区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好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9.各行业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的知晓率≥80%。

10.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11.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

12.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13.认真贯彻国家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管理计划,各项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14.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整治活动,资料齐全;制定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报告反馈体系及应急管理制度健全。

1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食服务单位及公共场所持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浴室、美容美发厅、歌舞厅、旅馆、网吧等场所符合相应卫生标准。

1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有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食品摊位经营符合《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销售,活禽销售市场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

17.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比例≥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达到卫生标准。小饮食店符合卫生标准。

18.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19.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符合有关规定。

20.医疗机构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21.对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2.全区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中心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23.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24.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近两年内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25.做好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26.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27.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充分发挥作用,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29.开展控烟工作,建成区内无烟草广告。

30.牵头协调做好“五小”单位卫生整治和社区、单位整治工作。

(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2.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3.城区内卫生整洁,车辆停放整齐,无乱停乱放、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乱扔乱吐等现象,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贴乱画、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

4.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城市辖区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5.城市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实现密闭化。

6.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相关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7.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所辖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旅游景点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8.配合市政管网建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9.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落实;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标准;路面整洁,无坑洼、积水及泥土。

10.做好交通设施整洁完好情况巡查,通过12319、市政立刻办等途径,及时报告管理单位维修更新。

11.牵头协调做好工作辖区街道、河渠和铁路沿线整治、城中村卫生整治、出入市口、城乡结合部整治。

(三)区城乡建设局

1.牵头协调做好建筑工地卫生整治工作。

2.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无残缺,高度不低于1.8米;

3.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

4.职工食堂、宿舍管理责任落实,符合卫生标准,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

(四)区环境保护局

1.控制空气污染,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2.实施水源保护地集中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5.近三年内不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6.对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1.无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2.所辖城市河道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3.无农产品违禁投入品(农药等)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4.在病媒生物防制中,加强鼠药经营的监管工作,注重科学用药,及时查处国家禁用的药物。

5.做好兽药、饲料的安全控制,无兽药及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

(六)区工商分局

1.按照省工商局文明诚信市场评选活动要求,推进市场规范服务,改善经营环境,诚信经营。

2.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散装食品标签制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无注水肉和病畜禽肉制品上市。

4.市场内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5.市场内禁止经营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七)区交通运输局

1.所属道路清扫保洁制度落实,垃圾日产日清。

2.客货出租车辆车容车貌整洁卫生,服务规范。

(八)区教育体育局

1.城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积极协调辖区中、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2.各级各类学校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环卫设施完善。

3.学校食堂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管理责任落实。

(九)区林业局

1.牵头协调做好游园绿地整治工作。

2.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3.落实园林、绿地管护责任,管理到位,维护游园绿地的完好。

(十)区商务局

1.牵头协调做好市场集中整治工作。实现市场管理人员到位,设施齐全;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管理规范。农副产品市场有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标准。

2.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

(十一)区公安分局

牵头协调做好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十二)区质监分局

食品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

(十三)农业高新区、惠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积极参与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2.有爱卫会组织,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有效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3.具备与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相适应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健康行为形成率≥70%。

5.本单位健康知识知晓率≥70%;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6.本单位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7.所辖河道、沟渠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十四)镇、办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积极开展辖区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各项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达到标准。

2.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中有效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3.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4.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5.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6.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7.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8.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标准;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村内无违规饲养畜禽,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9.所辖河道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二、工作措施

1.根据《中共惠济区委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的意见》(惠发〔〕4号)和《中共惠济区委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惠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发〔〕26号),区迎检领导小组由相应新组建部门正职组成,撤并机构领导不再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区爱卫办不再承担迎检办综合协调职责,区迎检办由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组建(调整后的迎检办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篇10

**市创建卫生城市的工作目标是:**年全面达到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实现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确保**年通过国家考核验收。

创建工作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三、各项创卫工作任务指标要求和责任单位

(一)申报省级、国家卫生城市必备的十个基本条件

1、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区政府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政府、市环保局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政府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责任单位:市爱卫会办公室、各区政府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爱卫会办公室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各区政府

8、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9、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直和驻**各单位

(二)创卫十大项任务及责任单位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爱卫会办公室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责任单位:市爱卫会办公室、各区政府、各爱卫会成员单位

(3)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市财政局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爱卫会办公室

(5)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

责任单位:市爱卫会办公室、市城管局、各区政府

2、健康教育

(1)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城区、郊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学院、市卫生局

(3)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4)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卫生局

(5)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责任单位:各爱卫会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6)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日报社、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7)全市车站、机场、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机场、**火车站、各区政府

3、市容环境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市财政局

(2)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各区政府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文明办、市城管局、各区政府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4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区政府

(5)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数量足够,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委、市建委、**机场、火车站、各区政府

(6)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各区政府

(7)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各区政府

(8)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4、环境保护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由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监测一次,监测14项指标。未隔月监测及未监测的指标按不达标计。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备用水源地不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2)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3)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4)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以上四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体验、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以上两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各区政府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6、食品卫生

(1)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把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制定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3)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区政府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7)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深入开展小餐饮店整治,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各区政府

(8)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7、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2)贯彻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开展医疗机构监督监测工作。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以上两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3)加强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工作,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4)进一步建立健全疫情报告网络,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5)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8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做到无有偿献血。

(7)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定要求,近两年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以上四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8、病媒生物防制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以上两条责任单位:市爱卫会办公室、市直和驻**各单位、各区政府

(3)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市爱卫会办公室、各区政府

9、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以上两条责任单位:市直机关工委、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4)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卫生局

10、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2)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4)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5)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6)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7)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以上七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四、工作步骤

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任务分解、具体实施(**年3月—6月)。对照《**省卫生城市标准(试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制定我市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工作任务并进行目标责任分解,重点查找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

第二阶段:巩固成果、迎接检查(**年7月-**年9月)。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整改的工作任务,全力组织实施,加大对重点部位、重点地区的整治,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做好考核验收前各种文件、资料、技术、图像、照片等准备,迎接省考核验收,确保进入省级卫生城市行列。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年10月)。在巩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一步整改提高,全面深入推进创建工作。**年最终实现争创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的领导,建立创建卫生城市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协调调度制度,负责协调全市的创建工作。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驻**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工作责任制,要有一名领导挂帅,有专门人员具体抓,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议程;根据创建要求,建立保障机制,确保所需经费的安排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将创卫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及相关乡镇政府,实行创建卫生城市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领导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

(二)广泛宣传,发动群众

市、区两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的意义、目的和要求,要结合社会各界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要及时发现好的创建典型,通过典型带路,把宣传工作引向深入。

(三)突出重点,开展“五项”整治

1、开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各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理顺关系,开展以消除卫生死角、拆除违章建筑、治理环境污染、清除露天粪缸、禁养家禽家畜等为主要内容的周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加大对城市垃圾处理力度,切实做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垃圾收集、中转和处理工作。加强区间道路和绿化带的保洁、养护。

2、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城市“绿、亮、净、美、畅”整体形象为标准,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强市区交通管理,实现市区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有序;取缔非法营运、载客的三轮车、残疾助动车、两轮摩托车等。进一步规范马路市场和摊点的管理,取缔流动摊点和跨门营业、占道经营。全面清理影响市容市貌、影响人行通道的各种违章建筑。建立“统一清扫管理,清扫与监管分离”的清扫保洁机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背街小巷动态清扫保洁工作,确保保洁无死角、无盲区。加强乱张贴、涂乱画的整治,提高亮化品位。加强对汽车站,特别是出租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文明、卫生整洁形象专项治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取缔不文明广告和违法广告,取消市区烟草广告。

3、开展“六小”服务行业的整治活动。针对“小饮食店、小旅店、小理发美容店、小浴室、小歌舞厅、小网吧”存在的突出卫生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对“六小”服务行业的资质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制定小餐饮等服务行业量化分级管理的标准和办法,实行分类设置、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

4、开展集贸市场的整治活动。按照《**省卫生城市标准(试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落实集贸市场业主管理责任,加强市场环境卫生保洁和秩序管理,实现划行就市、分摊经营、文明经商、文明管理。逐步改造或完善老、旧、小集贸市场及其卫生基础设施。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食品经营摊位的监督执法,加强对市场周边的卫生和经营秩序整顿。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篇11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篇12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七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条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六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区域内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一条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七条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缴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的市场运行体系,开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企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批。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督促环卫作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清扫保洁、清运垃圾,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不妨碍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订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

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工业区、商业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建设规划,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四)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线、堤防、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七)待建地块,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八)城市绿地、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各项规定,作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巡查制度、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专线电话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三条罚款收缴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依法处罚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六)利用职权、贪污受贿;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篇13

环境卫生和我们息息相关。目前已经有学人关注近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问题,但现有成果多集中考察北京、上海两大城市,天津相对乏人关注。根据时人的理解,环境卫生的范围至为广泛,倘去繁就简,大致涉及给水,处置粪便、污水和垃圾,道路清扫,食品管理,害虫防除,住宅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事项。限于篇幅和资料,本文拟围绕当时活动较为突出的道路清扫和垃圾运除,依据报刊和档案资料,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天津清道组织的沿革、经费来源、清道计划等作一初步梳理,以深化人们对近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历史细节的了解。

一、环境卫生管理的起步

近代以来,外国人对中国城乡的环境多有“污秽”“不洁”的负面印象,国人因此产生惭怍心理,并以知耻而后勇的心态鼓吹清洁卫生,地方政府也逐步增大介入清洁事务的力度。但污秽不洁固然属实,却不能湮没我国古代政府稍事环境卫生管理的痕迹。

早在1930年有论者指出,如果《周礼》《礼记》二书所载可信,那么周朝已设有“野卢氏:掌修理,扫除道路,种树及其他道禁”;“蜡氏:掌掩埋市中尸骸”;“雍氏:掌沟渠”。“其开通沟渠,整洁道路,禁不宜之食物鬻于市等,在在皆可以表示其对于公共卫生之注意也”。尽管古代国家清扫道路、开渠浚池等行为未必以“卫生”为旨归,但这些举动客观上有利于维持城市的环境卫生,应该是没有疑义的。此外,秦咸阳的遗址有陶制的下水管,宋开封府则派专人巡逻督察,防止“闾巷闲人”倒垃圾于沟内堵塞流水,等等。不过因资料限制,古代政府的卫生设施和举措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尚未十分明晰。总的看来,古代虽不缺乏卫生观念和设施,但政府并没有强烈的动机和愿望来发挥自己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直到清末,在西方近代卫生观念的传人、租界的示范效应和民族危机的加重等因素的合力作用下,政府和国家才逐渐正视“卫生”在维系民族生存中的重要意义。

天津早在清康熙年间即有引海河潮水涤荡城东南污水坑之举,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城市环境。1860年天津开埠后,城市不断发展壮大,伴随而来的是环境的恶化,表现为街道拥堵、污水横流、垃圾杂陈等。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街道宽平,洋房齐整,路旁树木,葱郁成林”的租界。租界内“每日扫除街道,灰土瓦砾,用大车载于旷野倾倒之,夜晚则点路灯以照人行”,以致观者感叹“清理街道,无秽气熏蒸,不致传染疾病。为益甚大,何乐如之”,并作诗歌咏:“半车瓦砾半车灰,装罢南头又北来。此例最佳诚可法,平平王道净尘埃。”租界与华界之间清洁与污秽的对照引起了华人精英的注意,并希望加以效仿。光绪八年(1882年),津海关道周馥倡设工程局,按租界官道式样修筑马路,两旁砌石成渠以便泄水,并设夫役逐段洒扫。光绪十三年(1887年),天津县孙大令鉴于新修的街道“若任污秽充实,实觉有碍行人”,因而晓谕居民保持道路清洁。

天津在开埠后曾被外人目为中国“最肮脏最骚乱也是最繁忙的城市之一”。租界整洁卫生的形象促使华人精英思考清洁问题,政府也在环境卫生领域里有所作为。不过,由于此时专门卫生行政机构的缺失,对卫生问题的关注更多地取决于地方官员是否能慷慨任事。直到临时政府时期,卫生管理才成为政府的行政事务,才有环境卫生尤其是道路清洁方面的制度建设。

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心:清道

1、清道组织。义和团事变之后,八国联军占领天津。为了恢复秩序,营造洁净的居住空间,1900年7月成立了天津“临时政府”,下设卫生局。临时政府卫生局是天津城市卫生管理专职机构的肇始,在它的主持下天津进行了一系列卫生近代化的改革。在环境卫生方面,临时政府于次年3月制订“洁净地方章程”5条,规定选择数处地方以堆积秽物,并悬挂木牌,各街住户每天“应将秽物挑往该处倾倒”;“不得将秽物倒弃院内及路旁、河边等处”;“每日民人须将门首地段洒扫清洁”;违反者或罚银或惩责,并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开设晒粪厂。1902年清政府收回天津后撤消了临时政府,但卫生局却被保留,主要负责市区的环境卫生和防疫。卫生局的“清洁办法”主要规定居民每日须将自家门前清扫干净,垃圾不能堆积在院内,也不能倾倒在没有木牌的地方,而且明令倾倒时间冬季在早上8点以前晚上4点以后,夏令在早上7点以前晚上5点以后。打扫公共道路、清理秽土、拉运平垫洼坑等任务则分派给育黎堂的贫民,每日大约在200名左右。后来,卫生局又设立扫除科,并规定巡警应协助卫生巡捕办理清洁事宜。制度规定已经比较全面,警察的权威形象似乎也发挥了一定作用,因为据二十世纪初的日本人观察,“警察禁止在路上大小便,严格取缔污物,在路旁撒尿等陋习几乎绝迹”。不过由于中国官民缺少公共卫生思想, “道路卫生方面还没有达到完美的地步”。

临时政府除要求居民自行负责门前清洁之外,还设立8个工程段,专门负责管理厕所、重要大路和沟渠的清理及疏浚工作。每段设正副目2至3人,工程夫14至30人,共有目夫178名。不过,此时的工段尚不能称为专任的清道组织。1912年,工段增加到10个,其目夫的工饷以厕所捐为来源,不足时则由捐务处补足。到1915年,直隶警察厅鉴于天津市面日繁人烟日稠,不能没有专人清扫街巷,要求各区警署招集地方绅商,晓谕商家民户认捐募夫,承担扫除街道的工作,以弥补工段人力的不足。这就是天津清道夫的由来。此时的清洁工作,不仅有官方的夫役负责,而且各区所也多由商民出资,自行办理。其习惯是,在繁盛之区,由数家商号集体雇佣夫役1或2人,白天扫除街道,夜晚担任值更,每月公摊夫役伙食每人七八元或八九元不等。商业不繁盛的地区,也偶尔有绅董雇人负责该区的清洁事宜。

到1927年,直隶警察厅认为只有成立专任机关,才能整顿津市秽土如堵的状况,于是发起成立卫生清洁督察处,另设督察队专门负责指导和监督。10月该处成立,但到了11月,即因经费筹措问题招致人民反对而不得不收束为股。1928年天津改为特别市,原警察厅的清洁股划归公安局,十个工段改归工务局,后为统一扫除复将后者拨回公安局,各区所的清道夫役由各区所管理支配。至1934年,清洁股改组为清洁处,同时把各区所的清道夫及10个工段改编为清洁队。第二年,市政府设第四科即卫生科专办卫生,因为清洁事务属于卫生范畴,遂将公安局清洁股归并

于第四科,原有职员均派在第四科下设的环境卫生股服务,清洁队也改隶市政府。6月,工务局将喷水汽车和骡车移归市府卫生科。至此,原来由公安局和工务局分别负责的清道和洒水工作完全统一于环境卫生股,股下设清洁队、洒水马车管理室和运秽管理汽车室各一,总计有运秽土汽车10辆,洒水汽车4辆,运秽手车300多辆及夫役698名。从清道组织的变迁来看,其规模不断扩大,组织趋向完备,事权趋于统一。这一方面是因为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导致了卫生需求的增加,另一方面也不难发现,在政府的施政理念中,保持环境的清洁是防疫的重要手段,不能不予以重视,如“照得卫民以防疫为先,防疫以除秽为本”;“为防疫卫生起见,呈请警察厅出示清洁街道、巷里巷外”。此外,街衢清洁也是国家和政府颜面所系,所以“壮中外观瞻”也是清道工作受到重视的一个原因。

至于经费,1914年,直隶警察厅认为“地方清洁,警政所关”,督饬各区所,会同绅商劝谕商家民户出钱购车雇夫,随意捐助,每户纳铜钱2枚至30枚不等,名为土车费或土车捐,由各区所自行办理地方清洁。如前所述,已有商民出资集体雇佣夫役打扫街道兼值更,不过由于土车捐数额不大,商民也依然缴纳。但是1927年直隶警察厅认为“各区前办清洁事项成绩太差”,遂于10月1日成立卫生清洁督察处,拟定治标和治本两种治理环境卫生的办法。治标之法指的是设秽土箱,改良秽水车,增加秽土车和夫役,派出卫生警察随时督察扫除;治本之法即疏通沟渠,凿秽水井,设秽水管,使民众可以随意倾倒。这两个办法均需大笔经费,再加上当时铜元价格跌落,土车费已不敷应用,于是警察厅先着手整顿收入,改土车费为清洁费,改捐募制度为征收制度,其方法为按商号资本的多寡及住户的生活程度,把商号分9等、住户分7等收费,数额从1角到2元,学校工厂机关等,也都按等征收。新的征收制度一出,人言啧啧。天津商会会董陆筱山、刘养泉、孙采岩、陈竹青等人联名恳请警察厅收回成命,认为战事使生意异常凋敝,各项捐税又层出不穷,民已不堪命,而且房铺、车船、娼寮妓馆等捐税原为工巡卫生而设,再收清洁费实为重征。他们甚至直陈该项收费实行后,“官家所得有限,民间遗害无穷,中饱则利益多也”。面对这样的指责和质疑,警察厅解释道,旧日的土车捐虽由商民捐助,但没有一定的章程,卫生设施也很简陋,此外现在收的清洁费和土车捐相较其实增收无多。最后警察厅提出:“欲图公众清洁,际此警款支绌之时,不能不量请商民之互助”。警察厅拟于10月4日开始收捐,但商民均抱观望态度。10月7日,总商会召开行董大会,有人提议暂不纳此费,由各区自己办理清洁事务,获得众人同意。㈣不过,虽然绅商一再请求缓办卫生捐一事,督察处还是开始收费。至于纳捐的情况,按章缴纳的固然居多数,无力缴纳和抗拒不交者也不乏其人。最后,清洁捐虽然无望取消,但是警察厅也不得不让步,把卫生清洁督察处缩小为股,附属于警察厅卫生科内;取消原定等级中的一二等,按它们以下的等级收费;同意各区署商同绅商和衷自行办理各区清洁,监察股主要负督率指导之责。叫从总商会和警厅来往的函件看,前者反对征费不仅是因为捐税过多,商民已无力再承担,也是因为希望仍由各区自己负责办理地方清洁事宜。因清洁费产生的纠葛的背后,其实是政府和地方对清洁卫生工作主导权的争夺。另一方面,普通商民固然是因生活困窘而不愿交纳清洁费,同时也不难发现他们对清洁卫生工作持狐疑态度,认为“岂能以街道打扫干净即谓能保卫人民之生活”。他们只看到了卫生事业耗费金钱的一面,而没有认识到卫生建设其实也于人们有利。

10月份警察厅开始征收清洁费后,当月所收不及1万元。1928年1月至3月的清洁费收入分别为8892.447元、9050.531元、9115.397元。以1932年为例,该年清洁股每月的经费为7720元,每个月征得的清洁费则可达8千余元。清洁费成为天津市区街道清洁工作的固定经费来源,为清道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比较有力的保证。根据时人的调查,天津的卫生经费总计为197,420元,其中清道费为104,388元,每一居民平均每年享有的卫生经费为0.14元,平均年享清道费则为0.08元。虽然和有数据可考的其它城市如南京、北平、青岛、广州、汕头、上海市和上海公共租界相比,天津居民平均年享的卫生经费和清道费实为最低,但清道经费在卫生经费中所占比重之大已可见一斑。因此,清道可谓是环境卫生管理的重心。

2、清道计划。据二十年代末天津的市政调查,当时天津居民随地便溺、乱倒秽水污物已成顽疾,许多巷口的垃圾箱形同虚设。人民的种种不良卫生习惯和政府管理的疏漏,使天津成为一个臭气熏蒸、秽物脏水狼籍的城市,不合公共卫生之处,不一而足。其中一个比较严峻的问题是触目皆是、堆积如堵的垃圾。天津市每日产生的秽土,由6个清洁分队收集而来的约有200余吨,再加上自行倾倒于秽土待运场的,总计不下250吨。如此多的秽土,靠300多辆手车和4辆运秽汽车,偶尔再济以民船乡车运载,每天仅能运除秽土百余吨,结果每天都有近100吨秽土遗留在待运场无法运出。截至1935年3月,天津市已有23个秽土堆积处,共存秽土31,645吨。

面对如此情形,1935年卫生科成立后,首先实施为期3个月的清道计划,从道路清洁和秽土处理两个方面着手整顿,“以告成最新之环境”。针对清道工作,鉴于天津道路以石渣路和土路为主,风过尘扬,首先考虑日后的洒水工作应偏重于这些路段。其次是改良清扫工具,把不适合土沥青路的竹苗笤帚改为插把笤帚。最后是酌量减少二人一车的情况,以便有更多的人专任扫除工作。如果说这些措施只是改善了清道工作的外在条件,那么对清洁队的内部管理更有利于增进清道工作的效率。其措施有:第一,拟订清洁队管理办法,总计41条,对工作人员应负的责任、应守的规定、病事假的手续和赏罚办法等都做出详细规定。第二,安排夫役集体住宿。以往清洁队夫役有一半在外居住,不仅增加了夫役自身的开支,也不便于管理。市府设法为他们添租房屋,清道计划实施两个多月后,绝大多数夫役已集体住宿。第三,举办夫役集体伙食。清道夫役的月入只有7元,扣除在外用饭的饭钱和其它花销后,工资所剩无几,难免使夫役不能安于其位。由于给夫役加工资实属不能,政府只能尽量减少其开支,由公家出钱购买一些炊具,在他们的宿舍举办集体伙食。第四,提供免费医疗。清洁夫役因为工作环境的缘故,比普通人更容易得病,但微薄的薪水使他们无力求医问药。市政府为此规定清洁夫役可以免费去各市立医院及诊疗所就医,而且请病假期间不扣薪饷。总的看来,这些措施多少有几分人性化,对鼓舞清洁夫役的干劲和招募新人手,都有一定助益。此外,以往夫役的工作时间过长,现在规定为每天9小时。对于他们工作的优劣,则拟订了日

报表分发各队,根据按日填写的报表考核。同时也派出卫生稽查到各区担任稽查和监督工作。

关于秽土的处理,该计划从垃圾的收集与运除、整顿待运场三方面着手。

垃圾的收集。从临时政府以来,天津历届政府在路旁巷口陆续安设了许多垃圾箱,平时除督饬清洁夫役对街道勤加打扫,还三令五申要求各住户商民把垃圾倾倒在垃圾箱内及指定地点。但由于民众缺乏卫生意识,垃圾箱日久残破等,垃圾倾弃箱外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市府规定从4月15日起废除垃圾箱,改由居民自备贮存垃圾的器具,放在户内近门且易搬取之处。垃圾箱既弃置不用,原来各户将垃圾倒人垃圾箱,夫役再从箱中取出以手车运载的方式,也改为每日清洁夫役沿路振铃,各户俟垃圾车到,自行将垃圾倾倒于车内。

垃圾的运除。为了减少积存,增加运量,市政府采取下列办法:置办简易焚秽炉,设于各待运场,以资焚化;添购运秽汽车6辆,增强运输实力;通过增加运输次数、改善装土设备(即做高台,改在平地上装土为由上向下装土)、减少卸土时间、增加装土量(取消车盖,用帆布遮盖)来提高运秽汽车的工作效率;填垫河洼;改善运除工具,即把铁铣笤帚等概行加大。实施了这些措施后,垃圾的清运的确加快了很多。如汽车的车盖改为帆布,并改善了卸土设备后,每日每车从运土8次增至16、17次,运量从16吨上升到30多吨。由于津市居民大多以柴草为燃料,秽土中可燃物很多。政府制备了小型焚秽炉若干,每一具仅花费6元多,而每日焚烧可相当于载土2吨,节省了运力。

政府还通过招人运除可利用秽土的形式缓解运输压力,并按土质优劣和地点远近收费,价格是每方1角以上5角以下。对于私有地基上堆积的秽土,政府在认为其妨碍卫生时,先限期让地主自行清除,逾期还没有清除的,由政府代劳。如果采取了招运的方式,所收之款由地主收领,如果政府清除的是不能招运的无用秽土,费用则由地主自行承担。对于不缴这笔费用的地主,政府也规定了处罚办法,即把该地主的姓名住址和应缴款数报给工务局和财政局,当该地主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或投税过户时,责令其补缴,否则不予办理。

整顿待运场。由于天津市的垃圾产量超过了运输量,人烟稠密的地区又未必有废河洼地可以填埋,所以市府分别在五大区指定了14个秽土待运场,规定秽土只能倾倒在这些地方,同时逐渐整顿地址不适宜的旧有待运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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