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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量单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统计学符号按国家标准《统计学名词及符号》的规定书写。
(3)注释和参考文献应分别著录。注释用于对文中特殊内容作解释说明,设为当页脚注;参考文献用于标明引文出处,列于正文之后,勿用脚注或尾注。
(4)引言章节编号为0,一级标题按123等顺序编号,二级标题使用1.1、1.2、1.3等,三级标题使用1.1.1、1.1.2、1.1.3等,一律左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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