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道德哲学为及时建设方向的定位基于这样的认识:伦理学在一级学科上属于哲学,其研究及其成果必须具有充分的哲学基础和足够的哲学含量;当今中国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诸多理论和现实课题必须在道德哲学的层面探讨和解决。
戴庆康,副教授,男,1969年生。浙江省兰溪市人。文学学士学位(1991,英语专业,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9,国际法,北京大学),伦理学博士学位(2005,东南大学)。主要研究方向为法伦理学、国际法。现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受国家留学基金委
引论
一 现实背景与意义
二 为何要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
三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本书可能有的创新
四 写作思路及论文架构
上篇 权利秩序的伦理-法律原理
及时章 权利与权利秩序的伦理-法律分析
及时节 权利概念的伦理-法律分析
一 权利的不可定义性及权利要素分析法
二 对现有各种有关权利要素之主张的反思
三 权利的本质要素是正当
第二节 秩序与权利秩序的伦理-法律分析
一 秩序与社会秩序
二 成己、成人与权利秩序
三 自生自发的权利秩序与人为的权利秩序
本章结语
第二章 规律与权利秩序的生成
及时节 权利秩序的内在规律
一 本质联系一规律一内在秩序~外在秩序
二 人伦关系一人伦之理一伦理一人伦秩序中的规律(人际律)
第二节 权利秩序的生成
一 伦理权利秩序的生成
二 法律权利秩序的生成
第三节 伦理权利秩序与法律权利秩序之关系
一 由自生自发的伦理权利秩序到人为的法律权利秩序
二 作为法律与伦理整合点的权利
本章结语
第三章 权利秩序的发现——由伦理权利秩序到法律权利秩序
及时节 人际律的特质及其对权利秩序的要求
一 人际律的特质:"存在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的紧张
二 化解紧张的制度设计:实现由伦理权利秩序到法律权利秩序的转变
第二节 立法权专属的伦理正当性
一 立法的形上规定
二 人际律的特质决定了立法权的专属性
三 立法权专属、立法正统性与代议制的价值理性基
……
第四章 对立法真理性的校验与权利秩序的再发现
第五章 权利秩序的破坏、纠正及新的否定之否定
下篇 权利秩序下精神疾病诊治的伦理——法律分析
第六章 权利秩序与精神疾病诊治权
第七章 精神病人的"非人化"与客体化及其向权利秩序的回归
第八章 精神卫生立法的伦理使命
第九章 精神病人权利的伦理正当性
第十章 法律干预精神疾病诊治的伦理正当性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