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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一、金融监管(1
1综合监管(1
2中央银行(66
1)综合管理(66
2)现金、人民币、货币政策管理(82
3)金银与国库管理(99
二、金融机构(122
1商业银行(122
1)机构管理(122
2)公司治理(156
3)市场准入(174
4)资本与风险管理(175
2政策性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236
3外资及境外金融机构(320
三、金融业务(357
1存款、借款业务(357
2同业拆借业务(366
3金融债券业务(372
4信贷业务(390
5授信业务(468
6不良资产管理(481
7支付结算业务(491
8外汇业务(550
四、金融服务(593
五、金融犯罪(628
一、金融监管1综合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及时章总则及时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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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自己能多学点
快递太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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