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与证据法译丛:电子通信中的隐私权 欧洲法与美国法的比较视角》以德国法、欧盟法、美国法等法制区域的制度和经验为蓝本,对电子通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主要是通信秘密自由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度而多学科的比较法考察。在内容上,涉及保护通信秘密的理由、通信秘密权的历史、通信秘密权的客体(包括权利结构、适用范围和保护范围)、通信秘密权的内容、通信秘密权的主体等重要范畴。
刑事司法与证据法译丛:电子通信中的隐私权 欧洲法与美国法的比较视角》展示了德国法、欧盟法、美国法在基本权利理论和通信秘密权保护制度上的异同。
林喜芬,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挂职).在哥伦比亚大学、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加州大学哈斯汀法学院、台湾"中央"研究院做访问学者。现兼任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特聘研究员,上海市法社会学会秘书长等。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法社会学。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中英文刊物发表八十余篇论文,出版《转型语境的刑事司法错误》、《金融检察与金融刑法》等著作.获高检院检察理论成果一等奖、上海市哲社成果二等奖、上海交通大学受学生欢迎教师奖等荣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课题。
绪论
及时章 保护通信秘密的理由
导
及时节 隐私的概念
一、隐私概念初论
二、"隐私"和"公开"的界限
三、"公民"隐私和"政治"隐私
四、理解隐私的4个层面
五、隐私的定义
第二节 保护隐私的原因
一、当代关注的隐私
二、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allgemeines Personlich.keitsrecht)"
第三节 隐私及通信秘密的宪法保护
一、法律背景
二、概念特征
三、作为基本权利的通信秘密
第二章 通信秘密权的历史
导
及时节 《欧洲人权公约》和德国
一、通信秘密作为宪法权利的背景
二、保护通信秘密的利益:作为表达自由消极面向的隐私
第二节 美国
导
一、第四修正案的历史背景
二、对第四修正案的司法解释
第三章 通信秘密权的客体:权利的结构
导
及时节 基本权利的架构
一、基本权利的双层架构
二、建构基本权利的替代路径
第二节 欧洲人权公约
导
一、第8条规定权利积极面向的架构
二、消极面向中第8条权利的架构
第三节 德国
导
一、通信秘密权的架构
二、第10条第2款规定所含限制的例外属性
第四节 美国
导
一、第四修正案的架构:适用范围vS保护范围
二、合法搜查和扣押的例外属性
结论
第四章 通信秘密权的客体:适用范围
导
及时节 《欧洲人权公约》
导
一、……得到尊重的权利
二、"通信"
三、第8条和隐私权
第二节 德国
导
一、"邮政"
二、"通信"
三、"通信"
四、"秘密"
五、"不可侵犯性"
第三节 美国
导
一、基于私人财产权理论基础的搜查和扣押
二、隐私理论基础上的搜查和扣押
结论
第五章 通信秘密权的客体:保护范围
导
及时节 欧洲人权公约
导
一、"合法性要求"
二、"(为了……的利益)在民主社会里必需的"
第二节 德国
导
一、权力的立法保留
二、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质限定
三、对第10条保护范围的法律限制
余论
第三节 美国
一、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二、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
结论
第六章 通信秘密权的内容
导
及时节 正式的请求
导
一、受害人的概念
二、德国的独特性
结论
第二节 实质救济
导
一、针对通信监控的赔偿
二、证据排除规则
结论
第七章 通信秘密权的主体
导
及时节 通信秘密权的对象
一、公共权力和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
结论
二、联邦制
第二节 通信秘密权的持有人
一、外国人
二、未成年人
三、法人
结论
参考文献
案例一览
索引
致谢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