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3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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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3版)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奠基者,也是英联邦国家的领导者。本书不仅对英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而且势必对英联邦成员国的公司法改革起到不可估量的引导作用。作者希望通过翻译这部法律帮助读者及时、地了解英...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 作者:[葛伟军]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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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刊号:9787519707309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5
  • 印刷时间:2017-05-01
  • 版次:3
  • 开本:大32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奠基者,也是英联邦国家的领导者。本书不仅对英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而且势必对英联邦成员国的公司法改革起到不可估量的引导作用。作者希望通过翻译这部法律帮助读者及时、地了解英国公司法的现行规定,并且期望为我国立法者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立法素材。

目录

沉浸在推敲的世界(代前言)

第2版序言(英文原版)

第2版序言(中文译本)

第2版(2012年修订译本)修订说明与致谢

第1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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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浸在推敲的世界

(代前言)

自英国《2006年公司法》颁布之后,一晃十年过去了。该法分成47个部分,共计1300条,规模宏大,被誉为英国历史上最长的一部单行法,颁布后受到了广泛关注。特别是一些英联邦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也随之修改。我国香港特区于2012年颁布的新公司条例(以下简称香港法),便是在该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我于2007年初投入翻译工作。历经一年半,2008年夏天出版了该法的中译本(以下简称初版)。英国成文法的特点之一是修改速度非常快且涉及的条款很广泛。《2006年公司法》亦是如此。基本上每年都有数量不少的条款被废止、增加或修订。鉴于此,在整理、参考和比对将近40部左右与该法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后,于2012年出版了2012年修订译本(以下简称第2版)。

与初版相比,第2版对一些术语的翻译做了细微的调整。例如,初版将"subjectto"译成"隶属于"。该词是英国法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短语。当我们说"A subject to B"时,可以包括几层含义:A的实现,以B为条件;A受限制于或服从于B;A可以实现,但前提是要满足B;事先有了B,才会有A等。为了使意思更明确,第2版将其译成"受限于"。此外,鼓舞人心的是,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EilisFerran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接受邀请,为第2版作序。

第2版至今已有四年,部分条款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次出版的第3版,与前两版相比,有三大特点。

首先,在体例上有所变化,加入脚注。第3版采取法条注解的方式,对整个条款或者条款中的术语进行解释。脚注所用的内容,包括文字说明、经典判例等。前两版曾生效实施、现已废止的法条,也放入脚注,以供参考。

其次,反映自第2版以来的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及时,战略报告。第15部分(账目和报告)第4A章(战略报告),即第414A条至第414D条,为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2013年〈2006年公司法〉(战略报告和董事报告)条例》所添加。该条例第3条增加了该章的内容,引入了全新的"战略报告"制度。改革的目的是简化并加强公司的非财务性质的报告。要求公司董事编制战略报告,其目的是帮助公司成员评估董事履行(促进公司成功的)义务的情况。对于小公司,可以享受豁免,无需编制战略报告,取而代之的是在董事报告中要包含业务审查。

第二,浮动抵押。第25部分(浮动抵押)经2013年4月6日实施的《2013年〈2006年公司法〉(第25部分的修订)条例》,增加了第A1章(第859A条至第859Q条),原来的第1章和第2章(第860条至第892条)废止。《1900年公司法》第14条至第18条,首次引入了抵押登记制度,其大部分内容一直沿用到2013年4月修订之前的本法第25部分。第894条授权国务大臣通过制定规章,变更、修改或者废止第25部分。《2013年〈2006年公司法〉(第25部分的修订)条例》正是根据该条的授权而制定的条例。

关于公司浮动抵押的新规则,主要包括:在公开记录中添加信息方面,简化了程序、减少了费用,特别是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对于哪些是必须登记的抵押,减少了不确定性;原来根据公司注册地的不同实行两套登记体制,改革后合而为一,采纳一套适用于所有英国注册公司的单一登记体制;提高了公司提供的担保信息的质量;获得创设抵押的文件变得更加方便;还有一些其他的实体或程序上的变化,如删除了未能登记抵押构成的犯罪,删除了在21日内提交新取得抵押财产的详情的限制等。

第三,《2015年小企业与雇佣法》。该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2006年公司法》作出了修改。(1)第156A条至第156C条(关于董事的任命)、第161A条(记录保存的替代方法)、第167A条至第167F条(在中央登记册中保存记录的选择权)、第279A条至第279F条(在中央登记册中保存记录的选择权)等条款,为《2015年小企业和雇佣法》所添加。(2)第21A部分(重大控制人的信息),为《2015年小企业和雇佣法》附件3(重大控制人登记册)第1条所添加。该部分包括导言、信息收集、重大控制人登记册、记录保存的替代方法、免予披露五章,共有33个条款(第790A条至第790ZG条)。(3)第24部分(登记册信息度的年度确认)已被《2015年小企业和雇佣法》第92条所更新,以提交"确认声明"来代替提交年度申报表。原来的第24部分(第854条至第859条)废止,代之以第853A条至第853L条。

除了上述三大部分修订之外,第394A条至第394C条、第448A条至第448C条、第479A条至第479C条,为《2012年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账目和审计豁免以及改变会计框架)条例》所添加。此外,还有一些现行条款被部分修改或废止。

第2版的修订说明曾提到39部与《2006年公司法》的实施和修改相关的法规。自2012年至今,这些法规还包括:(1)《2012年法定审计师(〈2006年公司法〉修订以及职责委托等)法令》(2012 No.1741);(2)《2013年〈2006年公司法〉(第25部分的修订)条例》(2013 No.600);(3)《2013年有限责任合伙(〈2006年公司法〉的适用)(修订)条例》(2013 No.618);(4)《2013年〈2006年公司法〉(第18部分的修订)条例》(2013 No.999);(5)《2013年〈2006年公司法〉(战略报告和董事报告)条例》(2013 No.1970);(6)《2014年〈2006年公司法〉(登记册的互联)法令》(2014 No.1557);(7)《2015年〈2006年公司法〉(第17部分的修订)条例》(2015 No.472);(8)《2015年〈2006年公司法〉(第18部分的修订)条例》(2015 No.532);(9)《2016年〈2006年公司法〉(第21A部分的修订)条例》(2016 No.136);(10)《2016年〈2006年公司法〉(保险公司的分配)条例》(2016 No.1194)。此次修订,反映了这些法规的内容。

再次,在特定术语的翻译上,力求更加。

及时,部分术语的措辞,参考了香港法的译法,但并非是全部照搬。香港法的有些地方,与内地法的传统称谓存在显著差别,或者内地法没有对应的称谓,不适合直接使用,例如清盘(内地为"清算")、押记(内地为"抵押")、核数师(内地为"审计师")、幕后董事(内地没有,译成"影子董事")等。

第二,有些术语,则被第3版所吸收,如文本(原译为"副本")、回购(原译为"购买自己股份")、代名人(原译为"被指定人")、译本(原译为"翻译")、股额(原译为"股本")、主管部门(原译为"适格部门")、有关(原译为"正被讨论的")、股份权证(原译为"认股权证")、恢复列入登记册(原译为"恢复于登记册")、经核证(原译为"经证明")、登记支册(原译为"分支机构登记册")、法律专业保密权(原译为"法定职业特权")、强迫出售(原译为"强制挤出")、强迫购买(原译为"售出清理")等。

第三,有些术语,则结合内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更能为读者所理解,如重整(原译为"管理")、注册审计师(原译为"经登记审计师")、类似(原译为"可比")、法律程序(原译为"法律诉讼")、设置(原译为"具有")、重新登记(原译为"再登记")、重新计价(原译为"再计价")、净额(原译为"静的")、毛额(原译为"毛的")等、命令(原译为"法令")。

第四,有些术语,在反复对比之后,仍然保留了原来的译法,例如登记(香港法为"注册")、备忘录(香港法为"章程大纲")、章程(香港法为"章程细则")、保障有限公司(香港法为"担保有限公司")、财务资助(香港法为"财政资助")、财务年度(香港法为"财政年度")、债券(香港法为"债权证")、纸质格式(香港法为"印本形式")、电子格式(香港法为"电子形式")、登记官(香港法为"注册处处长")、规章(香港法为"规例")、年度(香港法为"周年")、派生诉讼(香港法为"衍生诉讼")等。

还有一些术语,则仍需仔细斟酌。要不断推敲,才能体会到其真实的含义。现举数例。

及时,undertaking和firm。

根据《辞海》,企业是指从事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如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事业,包括如下含义:人的经营成就;重要工作;耕稼和劳役之事;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关于社会发展的活动;特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的社会工作,如事业单位。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undertaking是指允诺、保障,通常指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在法律程序中所作的允诺,以此为条件取得法院或对方当事人作出某些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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