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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论文

摘要: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结合已经实行了很多年,它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虽然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时间还比较短,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职工观念也在不断转变,保险市场也在不断完善。这说明,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有一定的必要性。
商业保险论文

商业保险论文:商业保险社会管理论文

一、“菲特”台风理赔中的特殊性

(一)调研情况反馈

1.台风暴雨猝不及防,巨灾处理缺乏经验。集中表现在大量被浸车辆无法脱离水洼地,没有大型停车场,也缺乏熟悉地形的当地人充当向导,一筹莫展。

2.各家公司各自为战,理赔标准水涨船高。由于缺乏统一的定损标准,各家公司为快速完成案件理赔,往往按照各自的定损依据做出赔付,结果导致不同公司承保的客户相互沟通后倒逼保险公司,按就高原则要求更多赔款,保险公司处于被动局面。

3.客户围攻保险公司,骗赔欺诈屡见不鲜。部分受灾群众因不满理赔处理意见而长时间围堵保险公司员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另一方面,为了多得赔款,各种骗保丑剧轮番上演。

(二)理赔特殊性表现

通过了解,笔者发现:

1.保险公司正常理赔规则被打破。“菲特”造成的洪涝多日不退,由于缺乏水上交通工具,受灾的群众得不到及时的救助,部分受灾严重区域的群众迁怒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并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为了息事宁人,大部分保险公司纷纷放宽了保险责任范围,打破了保险正常理赔规则。

2.超责任范围的理赔案件成批发生。以车险为例,余姚地区车险理赔先后经历了三套不同理赔方案,赔付条件一次比一次宽松。理赔方案的不断调整,不仅给本次理赔中先期结案的客户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还对保险合同的严肃性造成伤害,且势必影响到未来当地乃至其他地区车险的正常理赔。

二、政府和保险机构在巨灾救助中的职能分工和工作契合

(一)政府职能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尊重市场的作用,而政府在管理微观经济活动时,时常存在“越位”“、错位”或“缺位”问题。笔者认为在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中,政府担负的主要职能包括:

1.灾前:注重防灾工程建设和预警,修建应对巨灾发生的战略物资储备仓库,提高巨灾应急效率。

2.灾中: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灾害应急处理机制。其中,建立一个指挥高效迅速、运作协调有力的职能体系尤为重要。

3.灾后:紧急救援、维持社会秩序以及基础设施的修复和重建。

(二)商业保险职能

在巨灾损失出现之际,商业保险应本着市场契约精神,以履行基本经济补偿职能为宗旨,追求商业合同承保条件和保障标准的精益求精,用专业承保能力和的风险管理水平来确保社会管理责任的承担。保险企业应充分预见巨灾风险发生的客观性,及早为公司相关产品做好再保险安排,同时根据国际再保险惯例,确定分保价格和分入公司后再对投保人提供原保险合同报价,以此确保巨灾风险能够安全足额转嫁。

三、巨灾救助中加强政府和保险公司互动的对策建议

基于对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工作机制契合的认识以及实地调研反馈,笔者认为,尽管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自主要职能不同,主体性质各异,但在共同致力于社会风险管理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寻求合作,加强互动,从而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一)政府角度

1.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加快风险管理制度化设计。我国现行的保险产品目前还不能承担重大灾难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政府可参照国际上较通行的办法,即对于某些特别巨大的特定风险开设巨灾保险。“菲特”大灾后,2014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同意巨灾保险在宁波市试点。保险公司作为巨灾保险的主体,政府应督促其加强业务培训和诚信教育,积极提升管理和服务效率,为今后在巨灾中更好地承担社会管理责任做好准备。

2.提供基础支援协调,实现社会资源较大化利用。根据调查,2013年“菲特”台风施救理赔期间,各家保险公司遇到的困难都差不多,主要是政府可以提供的公共服务资源不足,如停车场地、志愿向导人员等,再者是社会治安问题。此外,政府应在灾前公开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公估专家库,并征求保险公司意见。灾害发生时应建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级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就灾害定损应由政府牵头统一各公司定损标准,

3.重视灾时舆情引导,约束受灾客户理性化索赔。政府应及时组织主流媒体作正面报道,传递正能量,做好社会舆情引导。从2013年的“菲特”台风理赔情况看,不足额投保现象较多,多数被保险人可能不理解理赔时将要按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规定,如果大灾期间主流媒体能做类似的公益宣导,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确定正确的保险赔款心理预期。

4.保障商业保险利益,以灾害参数确定补贴程度。商业保险在履行保险合同赔偿义务的同时,也承担了重要的灾害管理安抚灾民的社会责任。在不违背保险契约规定的前提下,保险企业本着快速理赔、充分理赔的原则,一般均按照就高原则向受灾的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对此,政府可对保险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进行补助。

(二)保险公司角度

1.参与政府防灾决策,提高防灾减损专业化水平。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今天,保险公司需要以行业风险管理专家的身份参与政府相关决策,为自然风险防范建言献策,派代表参与政府防灾减损的相关决策。如参与市政府抗洪防灾指挥部泄洪排涝的相关决策,参与城市排涝工程规划等。

2.完善巨灾响应预案,强化保险市场联动性能力。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巨灾响应预案,充分调动查勘理赔资源,较大限度利用公估公司的查勘力量。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巨灾预案,在巨灾来临之际能迅速启动预案做出及时有效的响应,充分调动包括上级公司的接报案和查勘理赔资源,如果人手还不够可根据协议联系公估公司前来协助。

3.加强保险基础教育,提高全体市民保险意识。近年来,宁波保险行业为普及保险知识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通过保险进社区、保险进学校等形式积极推动市民保险教育活动。从处理去年“菲特”台风的理赔案的情况来看,仍有为数不少的群众缺乏保险知识,片面理解甚至误解保险的现象屡屡可见,严重搅乱了理赔的正常秩序。由此可见,市民的保险教育、普及保险知识是何等的重要。

四、结语

近年来,宁波本地频频出现台风、洪涝等巨灾事件,大面积损失补偿和救灾救难就在政府和社会眼前,不再遥不可及。政府依靠以往以财政救济为主的灾害救助模式难以为继,现实社会管理中也已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保险的身影,保险正发挥出良好的经济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近年来的保险实践也表明,政府和商业保险间已经逐步奠定合作互信的良好基础,保险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仍大有可为。然而,现有的政府和商业保险间合作互动还处于初级原始阶段,我们相信,在政府主导、商业保险积极跟进的前提下,双方在基础数据共享、政府部门合作和协调机制共建等方面加强沟通,未来将实现更多的共赢。

作者:徐明 单位:宁波市保险学会

商业保险论文:医疗保险管理商业保险论文

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理论依据

可以说,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与市场经济配置的科学组合。因为此种组合方式是有理论依据的,并非盲从。

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互动理论。

1.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影响。

之所以说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影响,是因为在我国经济水平有很大程度上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社会保险的发展,此种情况下就使得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成为竞争关系,尤其是在社会底层群众更青睐社会保险,高收入人群更青睐商业保险情况下,更加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竞争。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居民,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均在不断完善保险服务,如此可以使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影响。

1.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融合。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融合,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要求居民必须参保,受到保护的居民在真正发生事故的时候可以受到理赔,这可以使居民感受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从而提升保险意识。居民保险意识的增强,对于促进商业保险发展非常有利。其二,商业保险的落实,可以为社会保险分担一部分赔偿支付,这可以减轻社会保险压力。

2.政府职能转变与购买服务理论。

政府职能转与购买服务理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政府职能转变理论。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功能、内容、方式,使其可以更为合理的落实,更好的管理社会保险。其二,政府购买理论。在我国经济水平有很大程度提高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完善公共服务,促使国民更好的生活,而对社会保险的服务模式,让市场参与进来,这可以促进社会保险良好发展。

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典型经验分析

随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医疗管理的模式被提出,我国一些地区已经积极落实此种模式,并取得了成功。

1.湛江模式。

2008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此种运作体系的落实,就是湛江市政府与人保健康保险公司通过参与运作的医疗保险体系。通过此种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实施,推出了湛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湛江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饼补助保险等,这不仅使湛江市居民健康得到了保障,还促进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良好发展。

2.新乡模式。

在新乡开启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是在2004年4月,是新乡市政府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的,形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小组,专门负责新乡地区合作医疗基金清单的审核、医疗专用帐卡的建立、支付手续的编审、补助审核等,从而为新乡地区人们提供补助支付窗口,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费用。这可以使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得到居民的认可,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良好发展创造条件。

3.江阴模式。

在江阴市落实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这种模式真正在我国落实的试点地区。江阴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江阴分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的运行,江阴市政府对其进行社会化管理,此种模式下,江阴市居民参保率较高。

4.厦门模式。

厦门市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实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的医疗保障模式的城市。厦门市政府在1997年出台了《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一次来支持此种模式的运行。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和厦门市政府共同参与运作,采用“社会化管理及商业化运作”的方式来进行运作,这使得厦门市医疗保险服务更加完善。

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

综合以上内容的分析,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具有较高的推行价值。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对此种模式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则是当前需要努力落实的。

1.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行之有效的实施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可以解决居民看大病难的问题。但要想有效落实此种策略,则要求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为了促进此策略的有效落实,政府方面需要构建相应的竞争机制,促使竞争机制可以有效的保障社会保险良好的推进,同时增强保险公司的危机感,促使大饼医疗补充保险的落实可以更好的服务于居民。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委派专业的服务人员来管理和落实此项医疗保险业务,的解答居民的问题,合理的处理医疗服务纠纷,促使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落实可以合理、适合。

2.基金管理型参与城乡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福利事业,因此,该种保险不适宜由保险公司来承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使其可以有效的落实,为城乡居民提供品质的医疗保险服务。当然,要想使此项医疗保险服务可以有效落实,需要政府建立竞争机制和保险公司准入、退出机制,促使保险公司参与或退出此项业务,都规范合理的办理。另外,政府还要大力宣传医疗保险的好处,鼓励居民参与。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负责支付和案件审核服务,并且基金安全方面,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详细的测算,定期为医疗机构报告基金的变动情况,这样就能够帮助政府及时调整相关的政策。

四、结语

从近些年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落实情况来看,此种模式的运用还是非常有价值的,不仅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居民,还能够促进我国医疗保险不断完善。

作者:薛艳红 单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吕梁供电公司

商业保险论文: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论文

一、社会保险发展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在早期阶段,商业保险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在承担一定社会职责的同时,商业保险需要让位于社会保险,随着社会保险的不断发展和推广,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使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得到增大,部分人士通过商业保险可以获得一些人身保障,从而推动商业保险不断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工作得到进一步开展,使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得到不断完善和推广,同时,社会保险的范围得到快速增大,使商业保险的需求量有所降低,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变得越来越小,给商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二、社会保险深化改革给商业保险的带来发展空间

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得到有效改革和完善,使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得到构建,很好的满足了社会发展需求。但是,在公平性、可持续和运行效率三个方面,我国社会保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解决措施,才能真正提高社会保险服务水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人们的消费水平来看,社会保险的深化改革需要从确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思路和合理界定政府的责任、确定适度的保障水平两个方面进行。因此,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积在不断推广中,对低水平消费人员给以了合适的标准,从而使社会保险向着多层次方向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深化改革给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职业年金的发展。从我国不同性质的单位和企业来看,职业年金的不断发展,将是商业保险不断发展的新空间;二是,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补充性医疗保险的发展。城镇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障,因此,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效益较好的企业中,补充性医疗保险得到了逐步推广,需求量在快速增长中,给商业保险提供一定发展空间;三是,农民职业伤害保障水平提高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农村建设成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政策,因此,政府补贴、支持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社会保险办理的方法,给商业保险提供一定发展空间;四是,人口老龄化、高龄化与护理保险的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商业性护理保险业务与公办或民办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不断合作,给商业保险提供了更多发展空间;五是,社会责任的落实与责任保险的发展。各种意外事故的频繁发生、商业纠纷的出现,使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责任保险、和境内外旅游责任保险等得到发展,从而扩大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为了更好的推动社会发展,商业保险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人群和团体,合理定位、不断开放新的险种、优化商业保险环境、注重合作与促进,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使我国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和商业风险保障更加完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社会保险转型和商业保险发展进行了解,可以有效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降低商业风险,使社会保险管理向着市场化发展,提高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行效率,从而促进商业风险可持续发展。

作者:孔浩单位:东营市河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商业保险论文:反欺诈对策下的商业保险论文

一、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的变化趋势

自从商业保险产生之日,保险欺诈便如影随形。不管是保险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在快速发展中的中国,保险欺诈一直是保险业发展中的痼疾。近年来,保险欺诈现象越来越严重,欺诈的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不断刷新。商业保险公司因保险欺诈导致的非正常支出也在不断扩大。以美国为例,每年因保险欺诈产生的费用高达上千亿美元,比例占到保费收入的10%—30%,较高甚至达到50%。而在我国,保险欺诈也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据保监会数据,2013年各级稽查部门共累计查实违法违规资金23亿元、违法违规行为118项,对639家机构和820人实施1764项次行政处罚,指导协调保险公司完成责任追究172起案件,组织行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车险欺诈案件2375起,涉案金额1.37亿元,挽回经济损失7580万元;对6.7亿元股本资金来源、4531家新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制度进行反洗钱审查,对1万多名高管进行反洗钱培训测试。保险欺诈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业不得不面对的共同难题。近年来,保险欺诈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特征。

(一)利用新《保险法》的漏洞进行欺诈的现象日增《保险法》诸多条款的修订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相关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其中部分条款给了欺诈者的可趁之机。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就是俗称的“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同时也给了保险欺诈可趁之机。30天与两年“抗辩期”的设置,激发了投保人欺骗保险公司的侥幸心理,增加了保险公司反欺诈的成本和难度。这样一来,投保人带病投保或者隐瞒财产风险,只需隐瞒超过两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近乎无条件赔付。近年,类似案件有直线上升趋势。同时,对于如实告知方面,要求保险人承担举证义务,这同样也加大了保险公司反欺诈的困难。

(二)车险欺诈案数量激增,涉案金额屡创新高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保险赔案大幅增加,涉嫌欺诈的案件也与日俱增。据保守统计,2013年全国发生车险欺诈案就有2375起,涉案金额达到1.37亿元。以江苏为例,2014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联合召开新闻会,公布2007年至2013年江苏十大典型保险诈骗犯罪案例。据统计,当前江苏95%的保险诈骗案件发生在车险领域,且呈骗取资金小额化的趋势。十大诈骗案中有9个涉及车险,单次骗赔金额一般在5万元以下,有酒驾顶包、倒签单、人伤诈骗、套牌等类型。2013年,江苏机动车保有量为1600余万辆,发生交强险赔案180余万件,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事故多发等因素使车险领域成为保险诈骗的重灾区。2014年8月,江西九江瑞昌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骗取车辆保险案,嫌犯涉嫌策划事故现场骗保60余万元。这是江西目前破获的涉案金额较大的车险骗保案。据经侦部门粗略统计,在江西的保险类诈骗中,车险诈骗也占到近90%。此外,车险欺诈开始向团伙化、专业化、职业化转变。

(三)利用网络信息平台进行保险欺诈互联网保险正在以飞快的速度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近期中保协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一季度,已有47家人身险公司开展了互联网渠道销售(以下简称网销)经营业务,网销年化规模保费共计27.12亿元,占一季度人身险行业保费总收入的千分之五点三,也就是说每1000元人身险保费中有5.3元是通过网销实现。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投保后诈骗保险金、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在网络支付环节盗划、侵占保险客户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互联网保险同样也使得“逆选择”有加重趋势,比如由于家族病史等原因,很多觉得自己患病几率高的客户会通过互联网主动来买重疾险等健康保险,类似的逆选择行为让保险公司的核赔部门极为棘手。

(四)跨境保险诈骗案增加且金额巨大近几年,国内外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增加,民众跨境流动频繁。涉及跨境保险诈骗的案件也剧增,且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以香港为例,2013年香港廉署捣破一宗诈骗集团跨境行骗香港保险公司案,涉及赔偿金额达1800万元。诈骗集团在内地招揽“卖眼”人,刺瞎他们的眼睛,然后安排他们到香港冒充保人追讨工伤或交通意外赔偿,两年来成功诈骗980万元保险赔偿。

二、反保险欺诈的对策与建议

保险欺诈是一个产生原因复杂、表现形式多样、甄别困难、影响恶劣的顽疾。要彻底根除绝非易事,只能通过全社会尤其是保险行业自身加以足够的重视,并在保险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创新反欺诈的机制、完善相关的策略和方式手段,以期降低保险欺诈发生的概率、减少因欺诈造成的损失。

(一)进一步完善《保险法》《保险法》中协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关系的诸多条款,大多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主,这类条款的实施,固然可以带来积极影响,但在实务中难免失之偏颇。例如,《保险法》中所涉及的用来约束保险人的“不可抗辩条款”的2年“抗辩期”有些短了,可以考虑增加期限,增加至3年甚至更多,这样可以减低保险欺诈的风险;《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条常在保险纠纷中被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当做挡箭牌加以滥用,一旦当事人以欺诈为目的,保险人相当被动。对于这样的条款,可以考虑在下次修订时加一些约束条件,平衡双方关系;《保险法》第22条第2款:“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一次性”的要求过于苛刻和片面,因为不同的案件,所需提供的资料千差万别,保险人也不能对所有的证明材料和法律文件都熟悉,而且案情的复杂程度各不相同,该条款容易给有意欺诈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借口,成功隐瞒部分对其不利的事实;《保险法》第27条第3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条对于保险欺诈者基本上没有任何惩罚性措施,换句话说,保险欺诈实施者几乎没有任何违法成本,极为不合理。从反欺诈的角度来看,应该增加惩罚性的内容。

(二)借助外力,建立保险业反欺诈联盟保险欺诈在几乎所有的保险业务类型中都存在,涉及医疗、交通安全、财产损失评估、技术检测等各个领域。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可能设置所有相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这就需要保险行业机构合理的借助外力。

一是加强跟其他部门的合作。在医疗保险欺诈中,涉及到带病投保、医疗费用在不同疾病之间混搭、医患串通骗保等诸多问题。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找到可行性的方式加强与医院的沟通和协作,加大对涉赔案件中医患的监督力度。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交强险连年亏损,其中一个重大的原因就是保险欺诈的频繁发生。对于防欺诈的前线部门,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理事故的原则和惯例对保险理赔的影响非常大,执法不严、徇私案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也导致了许多问题,因此建立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是保险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是与有关商业机构建立合理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反欺诈模式。对于商业机构来说,首要目的是追求利润,在这个过程中,监管不力、制度设计缺陷都有可能导致违法甚至犯罪案件的滋生。在保险理赔案件中,也时有发生。以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为例,根据笔者多年的研究和亲身经历,发生交通事故和车辆受损之后,汽车“4s”店和修理厂是欺诈的主要共同实施者,由于保险公司对于非人员伤亡的案件一般不会派人亲自前往查勘定损及监督维修。为了方便快捷的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与汽车修理厂之间通常都有类似于“空中理赔”这样的远程定损理赔模式。在利益的驱使下,夸大车损程度、伪造事故证明成为家常便饭。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保险公司与有关商业机构建立合理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反欺诈模式。

三是深化完善黑名单制度。近年来,针对保险欺诈的愈演愈烈,江西、甘肃、江苏、四川等省市开始建立“黑名单“制度。以江西为例,2013年12月9日,江西保监局建立了保险欺诈黑名单,首批名单共15人全部录入系统。省保险业收集整理近年来保险欺诈案件涉及的违法违规单位、人员名单,经审核后录入江西保险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实现行业共享。该黑名单主要包括理赔过程中索要贿赂、弄虚作假受到多次有效投诉的查勘员和实施保险欺诈的汽车修理厂和投保人。“黑名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使其成为反保险欺诈的利器。

四是跨境的反保险欺诈协作。随着跨境欺诈案件的增加,加强境内外保险反欺诈的协作显得愈加重要。网络信息时代,境内外的相关机构可以进行保险欺诈与反欺诈的沟通交流与信息互换。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是为了打破信息壁垒,数据在集合形成合力后才能发挥重大作用。以欧洲保险及再保险联盟建立的“理赔与承保交换网”(CUE)为例,该网络通过在投保和理赔两个环节进行审查,发现并制止恶意投保、确认诚实保户,建立理赔的历史档案以防范潜在的欺诈者。2014年9月2日,第三届海峡两岸反保险欺诈研讨会在西安举行,来自两岸四地的保险界同仁齐聚一堂,就反保险欺诈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交流总结了近年来两岸反保险欺诈工作成效、保险欺诈犯罪形式分析与技术应用、两岸保险业反欺诈实践及其经验。这种模式是保险反欺诈的有效途径,值得进一步推广和扩展。

作者:李涛单位: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商业保险论文:社会管理创新商业保险论文

一、商业保险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作用

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不同,保险是通过对风险的管理,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所提供的不仅仅是一种产品和服务,而是一种更有效率地实现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

(一)有利于完善社会管理体系的层次结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综合运用行政管理、市场机制、社会调解等多种手段,不仅要倚重党政部门、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等的力量,还要有效整合分散在各行各业的社会管理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保险业积极构建监管机关、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管理的三位一体格局,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各类责任保险,经办社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推动完善社会综治、信访调解、道路畅通等管理模式,进一步丰富了社会管理体系的层次结构。

(二)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一个公平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多层次优势互补,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参与的多方位保障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社会阶层和居民消费能力出现了分化。商业保险能够提供更多、更灵活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居民更高层次的差异化保障需求。以“低保障、广覆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例,容易形成“小病不去看,大病不够看”的尴尬局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提供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提高了农民的保障水平。

(三)有利于减轻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负担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管理具有专业、服务和成本优势。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保险公司的技术、网点、账户等资源进行社会管理,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节省人员和经费,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同时,还实现了“管、办、监”分离,维护了社会管理的公平性。从国际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突出特点是更多地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健康和养老保险,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等市场机构提供,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支持;而基本医疗、养老保障服务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交给保险公司经办。

二、商业保险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状

当前,保险业进入新起点新阶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更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宁波保险业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管理社会风险、应对重大灾害损失、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从产品开发到承保理赔的各个环节,都与灾害事故打交道,不仅具有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风险损失资料,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2013年,宁波保险业共为3.71万家次企业、229.46万辆次机动车和1210.88万人次提供各类风险保障6.59万亿元,全年共赔款和给付103.91亿元。特别是在抗击“菲特”台风中,宁波保险业共投入查勘定损人员9000余人,出动各类施救查勘车辆2142辆,截至年底共处理案件9.45万起,支付赔款32.27亿元,为人民群众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参与社会保障管理1.大力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断扩大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提高承保和理赔服务水平。截至2013年底,参保品种从最初的水稻等5个品种增加到22个,共为14.22万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6.05亿元,赔款支出1.85亿元,同比增长76.17%,在抵御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创新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新路径。推动成立了全国首家农村互助合作社———慈溪市伏龙农村互助社,通过农民自己办保险、财政支持的模式,探索解决农村保险难问题。2013年,慈溪市龙山镇互助联社正式成立,村级互助社试点模式扩大到龙山镇其他8个村,村民家财、意外险等覆盖率。3.助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经办工作,创造了新农合的“北仑模式”。2013年,新农合经办业务参保农民94.67万人次。开展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大幅提高了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

(三)参与社会信用管理保险产品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保障。保险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作用主要通过信用保险、保障保险等产品的推广来实现。2013年,宁波市小贷保障保险为中小企业和农户累计发放贷款15.16亿元。此外,保险业的信用数据库还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信息,从而有效降低了社会信用风险。近年来,宁波保监局以“诚信建设年”活动为主题,从监管、协会、公司三个层面齐抓共管,推进以诚信监督评价、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的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诚信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建立了高管和重点岗位人员诚信档案。

(四)参与社会关系管理通过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的方式,协助政府部门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理顺群体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1.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医疗、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责任保险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力。2013年,有“宁波解法”之称的医疗责任保险全年共受理医疗纠纷843起,调处终结826起,调处终结率为97.98%,有效保障了医疗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2.建立健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体系。宁波保监局牵头成立宁波市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总站和分站,形成了监管部门、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四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创新推出保险服务监督网络系统,以监督短信与监督卡相结合,加强对保险服务全流程的监督。2013年,全年累计发送短信152万余条,消费者满意率为97.45%,帮助消费者解决各类问题9179件,督导保险机构完善1906项制度,追究责任人员1224人次。

3.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调处体系。指导行业协会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司法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调解机制。积极参与交通事故人调解工作,设立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建立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快处快撤理赔机制,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成功率从原来的85%提高到98.8%。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推进保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案件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5天缩短到8.5天,极大地减轻了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和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压力。

三、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社会管理方式还没有摆脱传统思维,各级政府几乎承担了全部社会管理职能,造成了“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就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而言,也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能适应保险业的地位和影响还有待加强。2012年,我国保险密度为1266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保险深度3.03%,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的覆盖面不宽,还不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因此制约了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社会对于运用保险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认识有待提高目前,一些政府部门逐渐认识到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整体而言,公众的保险意识还不强,部分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仍习惯传统的思维和方法,对运用保险等市场化手段来进行社会管理还缺乏经验,造成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面还比较窄,影响比较小。

(三)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政策环境需要优化改进一是许多领域仍存在政策空白,与现实有较大脱节。比如,尚未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制度。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有待完善,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较高,缺乏开发参与社会管理的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三是社会管理职能分散在公安、民政等各个部门,没有统筹机构,协调比较复杂,增加了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难度。

(四)保险机构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在经营理念上,部分保险公司仍然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认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险种需要长期培育且投入成本较高,拓展此类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在业务覆盖面上,部分保险公司对市场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相关产品不够丰富,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在服务能力上,部分保险公司对防灾防损重视程度不够,服务质量和水平离消费者期望还有较大差距。

四、商业保险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路径和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认识,明确各主体的角色和定位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为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政策支持,通过补贴保险消费者和向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实现准公共物品的供给;发挥监管机关的指导作用,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引导保险业不断拓宽保障领域和范围;发挥保险机构的主体作用,树立“需求-功能”的产品开发导向,积极承担社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二)把握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特征,推动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重点领域工作保险业要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大力发展政策性农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涉农险种,完善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管理模式,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重点推进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事关公众利益的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矛盾。要全力推动大病补充医疗和健康养老保险发展,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预期。

(三)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推动全社会防灾减灾及平安建设加强与气象、卫生、安监等部门合作,做好风险的监测预警,健全保险业应急处理机制。积极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运用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结合的分保安排,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设立巨灾保险基金。深入参与平安建设,推进车险费率浮动机制和城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参与构建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大力开展平安志愿服务活动。

(四)进一步健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引导、支持和落实机制在制度安排层面,应尽快出台商业保险参与个人养老、医疗保障体系以及公众责任风险保障体系等系统性制度规定,明确商业保险在其中的角色定位和参与模式。在组织推动层面,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用市场机制加强社会管理的意识和水平,建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协调推动机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争取立法保障。在执行落实层面,保险机构要对社会管理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开发出多样性、灵活性、便利性的保险产品,培养一支适应社会管理需要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作者:葛宇乾单位:宁波市委党校

商业保险论文:建筑施工企业运用商业保险论文

一、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投保险种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涉及人员、物料、机具及工程本身等多方面的风险,可根据项目面临的实际风险、投保财产的范围、合同或业主的要求等因素,合理选择所需投保的险种。由于不同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同,故在实务应用中还需对各险种的保障范围有所了解。“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的是工程项目物质标的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灭失或损坏,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是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两者在实务中可归于同一个险种下,业主一般强制要求购买并承担保费。“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是建筑施工人员在从事工程建设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该险种不再强制投保,而调整为“鼓励”投保,但从在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定中,该险种仍属于强制性要求。此外,在工程项目中,可能涉及的险种还包括“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船舶保险”、“施工机具险”、“设计/监理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二、了解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及地方行业规范,合法合规投保

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遍布世界各地,项目的管理者可能面对的是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保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如:在沙特,该国法律要求工程项目应在当地投保;在我国湖南省,当地保险协会的文件要求选择当地保险公司;在甘肃省,保险协会文件(甘保协发【2009】89号)对于保险公司非车险报价的低费率、低免赔、扩展条款等均有相关限制性约束;在云南省,云南省建设厅的《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云建发【2006】715号)对于费率、每人低保额等均作了强制要求。此外,根据保险监管要求,各保险公司均在保监会报备了各险种的格式条款,需要相关人员收集了解并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投保方案。保险管理人员在实务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保险专业知识不足,无法进行专业判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适时引入保险经纪人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相当于企业的专业保险顾问,可协助企业合理制定保险方案。

三、在项目前期做好保险相关基础工作

在项目投标阶段,招标合同中一般约定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由施工方投标时计入工程量清单,而不同项目类型之间的保险费率差异较大,从一般费率水平来看,“地下工程”>“铁路、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对于具体工程类型,其费率水平还受到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工程内容、工程规模等因素影响,需要投标报价人员对项目实际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合理报价。在实际保险安排工作中,当地政府、业主、合作单位等对于保险方案往往还会提出较为苛刻的限制性条件,如指定经纪公司、指定保险公司等,也需要相关经办人员了解实际情况,合理分析、据理力争施工方的保险安排主动权,为后续获得的保险保障做好铺垫。

四、制定权责清晰、关键风险保障明确的保险保障方案

一份好的保险合同是成功索赔的起点。在保险工作中,首先需要认清投保的目的是通过保险条款来实现转移风险、弥补损失,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在起草保险方案前,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其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条款予以充分理解,并在保险方案中明确保险双方的权责义务。只有理解了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才能更清楚地知道哪些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过程中,才能做到心中有数,不盲从、不偏信,对于保险公司所拒赔的事项和理由,也可以理性地加以分析和判断,有理有据地争取维护应得的保险利益,如,是否属于免责范围,具体适用那个条款等。在从事保险相关工作时,相关人员还需要注意到,工程险赔付是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数量来计算的,而一般施工单位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临时设施、周转材料部分的价格并不是资产的全部价值,一般为市场价值的50%以内。一旦临时设施与周转材料出险全损,投保人只能按清单价获得赔付。所以实际操作中,可以增加临时设施、周转材料发生全损时按重置价值赔付的特别约定。此外,工程项目所面临的关键风险各不相同,如港航项目主要面临的是台风、洪水、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市政工程主要面临的是施工区域周边的第三者责任;云贵川地区主要面临是地质灾害。管理者应根据项目部的实际风险偏重类型,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在扩展风险保障增加保费和自留风险减少保费两者之间加以均衡,并重点关注免赔额(率)、赔偿限额等关键点。对于索赔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也应认真审核及时沟通,对于无法提供的资料,应于保险合同签订前协商调整,避免索赔时出现争议,延长结案时间甚至因资料不齐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五、多险种合理组合,保障范围覆盖合理,利用规模优势获得成本优惠

随着承接项目的规模不断扩大,施工企业也可以考虑将公司或企业内所有项目统一投保,形成规模效益。具体方案可以因地制宜多样化,比如单个项目的所有险种统一投保,保障范围合理衔接;或者集团公司单个险种统一投保,简化投保流程、规范合同条款;或者集团公司所有险种统一投保,在保险公司形成规模采购优势,便于长期战略合作。投保方案设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险种的保障责任范围不同,拟定方案时考虑不同险种保障范围的衔接合理性对施工企业成本管控、风险管理也具有同样重要的影响。如,工程一切险条款一般保障施工红线内,有可能扩展至项目所在地市内运输途中的财产或工地外存储的财产,项目部和运输方签订运输合同或者投保运输险的过程中,应考虑到工程险涵盖的运输范围,合理衔接。

六、做好保险合同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办理各项变更申请、保留及时手资料

商业保险合同不是签订了就束之高阁,等到出险了才想起来翻看,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始终具有保险意识,出现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相关的事项,应及时向经纪公司或保险公司办理报备手续。比如合同额超过10%的增减、施工进度计划重大调整、设计方案的变更、人员的变动等。另外,定期及时收集事故易发地段的照片也是十分必要的,一旦发生有争议的事故时,出险前后的照片对比是强有力的证据。

七、出险后积极施救、科学索赔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人员首要任务有两个,一是及时报案,二是做好急救抢险工作。相关人员应回顾或查阅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及急救抢险的具体要求,如属保险责任,及时向经纪公司或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要求积极抢险、及时对事故现场拍照或录像记录,报案时应重点陈述事故客观现状,而不能主观臆断损失原因。

作者:吴杨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商业保险论文:保险定位论文:商业保险定位研究

本文作者:朱铭来贵哲暄作者单位:南开大学

以市场定位明晰发展空间

“十二五”期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居民家庭财富的日益积累,在基本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后,相应而产生的将是国民日益增长的对于“健康”的关注与需求。如何提高生活质量,提升自己的健康水平,将会是较治病、医疗之后的更高一层次的需要。且这一需要将根据居民教育水平、收入水平等呈现明显的差异化及多样化特点。毋庸置疑,一个更为、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需要商业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参与,以满足健康需要多样化所带来的供给方空缺及卫生费用融资问题。在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中发[2009]6号)中就已经明确提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战略,即“鼓励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清晰的市场定位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是必要的,并且在未来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过程中尤为重要。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参与基本医疗的服务经办固然是重要的,但弥补和积极开拓目前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市场更是当务之急和长期立业之本。举例说明,商业健康保险从产品种类上可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四大类。2011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中,疾病保险保费收入占比56.68%,医疗保险保费收入占比43.04%,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费收入占比0.12%,护理保险保费收入占比0.17%。这说明健康保险市场产品结构存在严重畸形发展,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保险等业务上几乎空缺。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严重,据测算2011年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总费用预计为3464亿元,预计2030年将突破1万亿元,2050年将达到39682亿元。而我国目前的社会医疗保险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成熟的技术、丰富的经验和数据,短期之内没有为老年人的护理费用提供融资保障的设想。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健康保险应该乘势而上,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打造成自己的品牌产品。从打造专业化护理保险的定位起步,建立专业化的经营主体、中介管理主体、甚至护理服务提供主体。除此之外,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病种,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药物,非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保健与健康维护服务等,都将成为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潜在拓展空间。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经营者而言,应该确立清晰的市场定位,大力发展对社会医疗保险起补充作用的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差异化、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对居民的健康和医疗需求起到“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作用,解决居民“想保而未保,有需求而无供给”的保障真空。

以科学定价助力风险管控

按照经济学传统理论,一般商品可以通过有效、充分的市场竞争实现供需的平衡和资源的合理分配,但在保险市场中这却难以实现。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操控力等原因,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易出现所谓市场失灵现象;而为医疗需求提供合理融资和风险分散机制,又属于公共产品特性,政府的干预和管理责无旁贷。但社会医疗保险的刚性福利和管理行政化,又往往会加大医疗服务的诱导需求和过度消费。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各有优劣的特性决定了它们应在保险市场中化解不同的风险,服务不同的需求对象,提供不同的保障水平,进而改善全社会的风险分配状态,最终达到经济学所谓的资源配置的帕累托。较高的医疗卫生费用客观上要求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共同为居民的医疗卫生费用提供保障,商业健康保险的核心竞争力应在于其专业化经营技术和科学管理能力。客观的事实是,当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被动,一方面,保险公司精算技术不足,相关疾病表研发能力严重缺失,直接导致了其无法彰显其专业化经营的优势;另一方面,对居民医疗费用的贡献局限于“简单支付”层次,即发生医疗费用后,保险公司再来核损、理赔,并没有通过商业健康保险自身的优势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一个完整的风险管控网络。品质的健康保险服务应该是通过健康保险产品的科学合理定价,对于居民医疗卫生费用起到合理的管控作用,降低不合理的医疗卫生费用开支。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拓宽与医疗服务的合作模式,参与到医疗行为的监控、干预中,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力度。利用定点医院的选择机制控制费用,探索在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以健康管理促进持续发展

居民的健康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医病、治病问题,而且是一个通过疾病预防、健康维护等环节提高身体素质,减少发病的问题。伴随着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和实现,新历史时期下,其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必将带动若干领域的发展,形成一个关于健康管理的未来新兴的产业链。无疑商业健康保险应该充分加入到健康管理的体系中,从单纯的对医疗服务的融资和“买单”到多方位的健康维护和提升,这将变事后的理赔为事先的“减损”,即通过定期为居民进行体检,及早发现问题,倡导良好的生活方式,做健康咨询等方法和手段,增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发挥既提升健康水平,又减少赔付支出,与居民形成良性互动的作用,有利于保险公司积极正面社会形象的树立,也将改变医院、患者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关系博弈,而正是这种对原先利益格局的变革能力和链接医患双方的沟通能力才是商业健康保险的核心优势。

商业保险论文:中小企业经营影响商业保险论文

一、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中小企业经营的作用分析

(一)行业风险管理经验借鉴与管理促进

商业保险公司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一些中小企业风险的管理数据,通过数据的应用分析,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的同时,可以为其提供在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资金调配和运用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管理服务,帮助其借鉴行业内好的风险防范经验,降低其生产经营风险。

(二)提供丰富的保险产品与风险补偿

商业保险公司拥有丰富的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的技术与经验,是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企业,在其经营以各种风险保障为目的的销售及服务过程中,可以提供多款不同标的、不同保障的保险产品。从这一点上来说,保险公司可以针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设计不同的风险评估报告和保险建议书,为中小企业设计相关的风险管控技术系统,降低中小企业经营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销售不同组合的产品,多层次多角度地满足他们的需要。

(三)提升信用水平,获得融资保障

中小企业通过购买保险产品,获得保险保障,可以通过提高其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其信用水平,使其生产经营活动顺利有效开展,为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中小企业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能够大大改善其融资条件,提高其融资能力,获得资本市场的有力支持。

二、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对中小企业经营影响的对策

为深化保险行业自身的改革,服务国家的深化改革战略,必须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在“新国十条”出台的大环境下,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迎来了巨大的发展契机。当前,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的较为成熟的保险产品与服务主要有四大类:企业财产保障类、员工福利类、融资保障类、责任保障类。本文将以化工行业为例,探讨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及其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一)中小企业保险需求与产品方案———以化工行业为例

根据对100家化工企业的调研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化工行业的风险较为集中,且保险需求也接近,通过对化工行业中小企业风险分析和保险产品提供安排,可以帮助中小型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规避相关风险,也为其在社会责任承担与员工福利解决方案中提供有效支撑。

(二)对策与建议

面对新国十条给保险业带来的机遇,保险公司应针对不同中小企业的需求,在已有成熟保险产品的基础上,开发创新更利于企业适应市场发展的新产品,发挥有力的保障作用。

1.强化管控,科学厘定承保条件保险公司拓展中小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前必须首先了解中小企业的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通过对中小企业风险和保险的基础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数据库,运用精算手段建立中小企业风险评估模型,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资产规模的中小企业的风险做出评估,同时结合多种因素,如投保的险种和保额、企业信用等,确定所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承保以及免赔的条件,使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有章可循,从而提升保险公司整体的风险识别和开拓业务能力。

2.创新产品,满足风险保障需要一是针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特点,组织力量开发、改造和组合有地方特色的中小企业保险组合和系列产品。这些保险产品应涵盖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和保障保险四大险别并有较大选择余地。二是面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为帮助诚实可信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风险保障,保险公司应更加谨慎地开发企业贷款保障保险,把融资风险降到低。三是为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员工工伤和健康等方面高额费用的难题,可以完善雇主责任险,并适度开发中小企业短期健康险。

3.信息共享,充分运用征信平台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数据平台掌握着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信息。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充分运用这个信息平台,对各类企业的信用信息加以区分,在各种保险业务中对信用程度好的企业给予支持和优惠,而对信用程度差的企业应给予特别关注和严格承保条件,尤其不能承保贷款保障保险。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特点,选择性地购买以上保险产品,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转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使资本市场更有效率,进而加快整体经济的发展。

作者:王露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商业保险论文: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论文

一、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一)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获得更深层次发展的主要渠道

保险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于金融与经济发展大融合的背景下,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险这一主体的盈利空间,在另一方面还发挥着资金融通,提高投资效率等积极作用。截至2014年底,瑞士再保险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在过去的10年时间里,新兴市场的商业险保费每年以14%的比例上升,是发达市场的2-3倍。与此同时,中国商业险保费以32%的比例呈直线增长,大大超过GDP的增长速度。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中国保险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两者间还存在很大差距。倘若站在保险行业的角度来看,衡量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保险业发展水平的两个重要参考依据是: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在查阅相关资料结合我国实际后发现,我国2008年-2014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从629.12元上升至1323.13元,增长近乎两倍;保险深度也由2.43%上升至3.75%,从中也就不难发现,保险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而社会各阶层民众接受和运用商业保险的程度也不断提高。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社会保险市场存在的空白不能简单依靠国家和政府予以填补,相反需要商业保险的加入,无疑为各个商业保险公司获得更深层次发展提供了机遇,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商业保险之间的竞争也将日趋激烈,基于此种背景下,商业保险要想在同行业中获得更大竞争优势,除了要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投资回报和服务质量外,还要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预测市场的扩容方向,明确市场定位,进而积极的参与到社会养老体系的构建,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的服务于民众。个人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元素,养老更是亘古不变的话题,从传统的养儿防老逐渐向投资防老的转变,所透露出来的种种都反映了人民更多的关注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财产分配。加上商业保险个性化一直是社会各阶层关注的重点,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提高自己养老的隐形替代率水平。与此同时,个人商业保险也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并没有违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原则,当然也需要商业保险自身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发展计划,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开发新产品,用市场运营效果验证商业保险的竞争力,因而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具有必要性。

(二)个人养老的选择

就我国目前形势而言,养老保险在原有基础之上都有了广度和深度上的拓展,但是从社会保险的性质和运作方式来看,其不能够有效解决新形势下每个人的社会养老问题。与此同时,基于现收现付的社保体系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的“空账”问题也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早在2013年7月,社会科学院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就明确指出:“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记账金额在2012年底为2.9万亿,其中实账部分仅为其十分之一,“空账”高达2万亿。从中也就不难看出。“空账”金额巨大,从某种意义上也就透露出“裸老”人口的养老问题还存在或者潜在着巨大风险,因而新形势下为孤寡老人或者是失去劳动能力的部分人群寻求一种行之有效的保障途径显得尤为重要。新形势下和谐稳定社会建设是一项科学化、系统性强的工程,并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相反其需要长期努力和探索。站在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其不仅整合了各方面因素,其还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提供了内在动力,而保险业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甚至可以说其实社会民生的“必需品”,是建设和谐稳定社会的助推器和润滑剂。从中也就不难发现,缓解我国矛盾需要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作用,因为养老保险解决了民众“共性化”需求,而商业保险则解决了民众“个性化”需求,两者都在养老产业链上扮演者着重要角色,基于此商业保险在实现自身发展过程中,要明确自身定位,在这个基础上与新农保、企业年金甚至于城镇养老保险试点等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为更好更快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商业保险的高效率运行有助于降低空账率

众所周知,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企业法人,其初衷和目的便是追求市场利润。同养老保险相比,不管是在组织形式或者是人员服务上都有着优势。当然者都依赖于垂直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组织模式和直接性的全国统筹管理,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能。保险公司能够依据市场变化调整发展计划,并且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计划对各个地区的保险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再者,商业保险能够充分利用自身存在优势,例如:服务网点、人员服务等,在这个基础之上收集相关养老信息,结合精算技术能够计算出不同种类的保费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出新产品,满足民众高层次要求。从另一方面来说,养老保险出现的“空账”效应会“倒逼”商业保险,使其全身心投入到管理和运营当中,唯有如此其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而在这个过程中各个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市场需求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管理,在这个基础之上成立商业养老保险基金,而此类基金运作应当交由专业人士进行监管和执行,为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创造一个有利环境。从养老保险所特有的社会功能考虑,稳定、风险小是养老基本首要考虑的因素,自然而然的债券成为投资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形势变幻多端,很难保障养老保险能够真正发挥出其养老作用,而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在各方面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为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营造了一个良好环境,加上各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不断推出新养老险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满足了民众高层次要求,延伸了社会成员可选择的途径,为商业保险更好的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奠定坚实基础。

二、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发展建议

(一)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发展计划,确保养老金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新形势下要想根本性解决或者缓解社会养老问题,推动养老金体系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就我国目前形势而言,建立健全养老金制度具有紧迫性和有利性。紧迫性表现在我国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城市化率上升至50%以上,换一种方式来说,城市化的稳步推进割断了传统社会保护网络和土地之间存在的关系,因而加快养老金制度改革具有紧迫性。有利性表现在,我国有一部分城市人口呈现出幸福指数不高的特点,当然这也给予国家和政府逐渐推进养老金制度改革预留出一部分时间,但是这个时间是相对短暂的。在查阅相关资料结合实际发现,截至2030年中国城市化率将上升至65%,倘若纯粹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将难以支撑其养老机制的可持续运作。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直接关乎到中国千千万万民众的切实利益,而这也是其受社会各阶层广泛关注的原因所在,同时也涉及到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这也就需要相关部门充分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改革计划,进而为商业保险获得政策支持创造条件。

(二)保险业应加强研究,提高参与效率

尽管新形势下我们认识到了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并且在这个基础之上,对相关领域进行了不懈探索,甚至于借鉴和学习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养老体系,立足整体,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能效度还比较低,其效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在参与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矛盾急需解决。基于此,新形势就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企业年金以及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相关领域的研究力度,为商业保险更好的参与养老保险创造条件,进而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随着我国保险技术的不断发展,养老保险向专业化方向转变将是未来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趋势。换一种方式来说,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应当不断提高保险经营的专业化程度,在特定条件下甚至于可以通过合资或者吸收外资参股,以此增加养老保险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各方面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实现最专业、最有效的对接,这都是极佳选择。目前,保监会经过多方面考核已经批准了太平洋养老保险和平安养老保险两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今后保监会也会依据我国养老保险实际情况,鼓励各个保险公司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增强自身竞争力的同时,为民众提供更加品质服务,为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领域的优势发挥出来奠定坚实基础。从另一方面来看,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发展严重不协调。不可否认其受多种因素影响,但最关键性因素是受政策限制,加上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自身定位,不能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发展计划,基于此,新形势下商业保险行业应该积极调研市场需求,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发展计划,并且紧跟政府相关政策,进而为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罗采薇

商业保险论文:商业保险融合医疗保险论文

一、乌鲁木齐市两险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保本微利”目标难实现

商业保险主要承保的是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由于大额保险的特殊性,没有经验数据,无法定价,常常采取低价入市,再根据实际赔付情况进行调整的策略,这样就使商业保险公司面临先期较大的赔付压力,常常是赔本赚吆喝。虽然通过与政府的合作促进了其他保险业务的发展,但那毕竟是间接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不可能长期在该业务上承受巨大的亏损压力。而未来是否一定赢利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政策的依赖、无法独立经营,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确定性。部分保险公司不愿涉足这块业务,认为政府是在“扔包袱”,也说明一些保险公司对与政府合作过程中的微利性是持悲观态度的。“保本微利”的目标难以实现,一方面使想参与社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使正在与政府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大受挫,降低了保险的服务质量。

2.商业医疗保险市场混乱

在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在乌鲁木齐试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近10年的发展过程中,市场其他竞争者都在设法争夺这一新兴市场份额,竞争者研发同类型的团体险,通过压价竞争等方式,给两家以“保本微利”为目标、受政府监管的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冲击。由于保险市场监督尚未完善,其他竞争者在销售团体险时,为了以价取胜,在保险条款上往往偷换概念,或者打擦边球。如在医疗机构报销方面,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与社会保险相对接的,只要社会保险可报销的医疗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同样可报销。但是对于销售团体险的竞争者来说,往往会指定特定的可报销医疗机构,其余机构则无法报销。此外,其他竞争者在销售保险时往往选取一些资质好的公司,而将资质不好的公司拒之门外,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为了履行其社会责任,不论资质好坏,都必须承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风险。随着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更多的类似保险产品层出不穷,导致商业医疗保险鱼龙混杂,投保机构往往在价格导向的驱使下,错误选择一些保障程度低的保险产品。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混乱给想与政府合作且愿意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保险公司的运营带来一定的困难,也给投保机构带来了一定的伤害。

3.商业保险公司自主性不强

首先,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额医疗保险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不能独立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政策。如中华联合和中国人保在承保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中的费率、保险费及保险责任等都是由政府制定,两家保险公司的自主灵活度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资金缺口不断增大,往往导致一些医保定点医院因长时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而停止垫付费用,参保的重症病人为此叫苦不迭。其次,由于大额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补充,发生在基本医疗保险阶段的(如转外就医)审批条件和权力均由医保中心制定和控制,保险公司无法主动掌控,这大大削弱了保险公司的自主性,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大额保险的风险。,为了加强对医院的监督,防止医院逆向选择的发生,按照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的合作协议,商业保险公司派医保代表在医院进行实时监督,医保监督员的入驻会在一定程度上挤压医院的利益,这样常常会引起医院的抵触,并且医保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交由政府部门,由政府部门判定审核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陷入只能发现问题,却不能自主解决问题的怪圈,在对医院的后续控制方面缺少一定的自主权,增加了基金运营的风险,同时也增加了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大额保险的难度。

4.居民保险意识偏低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和深化,但是相比全国而言,乌市的保险业呈现出城乡之间极不均衡的局面,居民的保险意识还处于偏低的状态。如在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过程中,由于居民的保险意识比较低,参保人员只有30万人左右,很多居民只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而没有享受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另外,商业保险在审核过程中,当出现商业保险公司对一些自费用药等情况不承保时,由于居民对保险条款等不理解,会出现居民对保险公司恶意相向,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给保险公司持续运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促进两险融合的保障措施

从国内外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改革进程中可以看出,健全、高效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应由个人、政府和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三者共同承担。特别是2014年8月“新国十条”的颁布,提出了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为促进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更深层次的合作,结合“新国十条”相关内容,从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两个方面提出了几点促进两险融合的意见。

1.政府方面

政府在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时,应明确划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职能。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参与各方的优势,共同促进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政府为综合平衡好个人、社会、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各方的利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好宏观全局。首先,政府应结合“新国十条”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构建社会保障的法规体系。通过法规体系确定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保护好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其次,政府可以通过统一采购等方式规范定点医院的药品性能、质量和指标,对不同的病种规定一定范围的用药费用,从而减少患者的医药费用,降低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赔付压力。再次,为了提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提供更好的服务,政府应该给予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如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制定优惠税收政策和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等,从而扩充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与渠道。,为了能够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政府应积极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改革。在加强监管过程中,坚持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从而保障保险基金的安全。

2.保险公司方面

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社保与商保融合的大趋势下,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发挥自身的优势,努力拓展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的渠道,有效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为了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深度,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医疗保险经营的专业化程度。首先,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资、吸引外资等方式来引进保险外资企业在医疗保险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实现最直接的专业对接,从而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其次,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网络等新技术,加强对医疗保险数据的积累和研究,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医疗保险,减少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在确保“保本微利”目标的同时,可以根据积累的数据开展其他相似的的业务,扩充商业保险公司更广的发展渠道。,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人才建设、专业经营的能力。商业医疗保险业务需要精算、核保核赔、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共同来完成,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医学类、财经类等高校联合办学,从外部有步骤地培养和引进一批综合性专业人才。此外,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在行业内部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在实践中从公司内部培养专业人才。

作者:李磊阳

商业保险论文:城镇职工基本商业保险论文

一、对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防范

当前我国正处在新旧经济体制转换时期,建立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深化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安定和健康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由于医疗保险资金的流失、不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较窄的医疗覆盖面以及较高的医疗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此我们探究出应对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存在风险的防范对策。

1.完善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和制度

在防范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和制度的同时,我们也要完善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和制度,这样才能够更好地防范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相关的医保机构和单位要有效地管理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和控制医疗费用;重组以及优化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机构,实现优势互补以及资源共享,将相关的医疗行为规范化;招标采购医院所需药品,减轻病患攀比的心理,进而防范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

2.强化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现阶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我国推行。在相关的调查研究中发现职工的工资与医疗保险筹资以及医疗保险基金总额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成本比较高、漏洞较多、协调性差而且机构规模大;大部分的医疗保险单位不重视了解和检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的相关情况,很多城镇职工在医疗费用发生时临时参保的现象非常的普遍。我们要强化医疗保险资金的审核,定期审计参保单位,大力宣传医疗保险的筹资政策,实现医疗保险的管理的经济化以及筹资的法制化,明确城镇职工的口径和薪酬总额,建设权责明确、精干以及高效的医疗保险机构,加强沟通和统一领导。

3.建立多层次、广覆盖以及低水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各个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生活质量以及收入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区别,因此,我们应该以满足医疗的市场需求为目标,建立多层次、广覆盖以及低水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很好地体现社会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公平,防范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完善和建设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医疗保险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促使其能够很好地体现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多层次;另一方面,要扩充我国城镇职工的参保人数,尽较大努力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医疗卫生,完善和建立基本医疗制度。

二、对目前我国城市职工商业保险的风险防范

1.建设网络化的城镇职工商业保险服务

控制商业医疗保险风险的决定性因素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因此,我们要建设网络化的城镇职工商业保险服务,促进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实现利益的共享,从而进一步加强提供者的控制风险意识,提高商业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

2.建设专业化以及智能化的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医疗保险发展和经营的平台和基础是专业化和智能化的信息管理系统,这个信息管理系统是由手术代码库、疾病诊断、药品库、核算分析子系统、风险监控子系统以及医院网络管理子系统、自动理算核赔子系统、专家和自动核保子系统共同构成的,该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处理理赔业务和承保业务的规模大、效率高,而且能够非常清晰地分析和统计商业保险所存在风险的因素。传统的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是针对系统集成问题、人机界面问题以及业务流程问题等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共有问题而设计,但是,目前我国城镇职工的商业保险业务具有实时性、频繁性以及复杂性等特点,这就要求商业医疗保险的信息管理系统具有有效的管控性,能够处理复杂的业务流程,能够满足商业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以及业务拓展的要求。我国在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专业化和智能化建设方面先进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因此,我们在建设专业化和智能化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过程当中可以借鉴和吸收美国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促使我国的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快速良好的发展,进而减轻核赔以及核保业务人员的压力,推动“全国联保”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发展。

3.提高商业保险销售队伍和管理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医疗保险销售队伍和管理队伍的专业化素质和水平是其经营的关键所在,是医疗保险良好快速发展的奠基石。商业医疗保险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我们应该强化销售支持队伍、医疗管理队伍、理赔队伍、核保队伍、核算队伍以及精算队伍等队伍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商业保险销售队伍和管理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从而进一步保障商业保险的业务质量和效率。

三、小结

商业医疗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民生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作为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和非盈利性。与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当前我国城镇职工的商业保险报销的要求较少、报销比例较高,但是如果从长远的角度考虑的话,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明显的优势,当然如果是一次性能够治好的疾病,商业保险相对比较的合算。因此,我国的城镇职工应该首先了解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风险,根据各自的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商业保险,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选择双保险。

作者:王应成 单位:霍邱县社会保险支付管理中心

商业保险论文:客户需求商业保险论文

一、当代社会下客户对于商业保险的需求

(一)更加诚信、的服务

正如上文所述,“产品竞争多、服务竞争少”是客户普遍反映的问题,也是客户对保险公司不信任、拒绝保险业务员推销保险的原因之一。目前,各大保险公司为了占据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不断顺应市场、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均推出各种类型的商业保险。但是,根据对不少客户的电话访问以及上门走访,多数客户反映:由于保险业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没有专业人员的讲解或者相关业务领域的律师等人员的解读,对于一些免责条款、承保范围等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困难。一些保险业务人员为了顺利签单,常常只是就某项产品的好处进行阐明。在投保后,很少有业务员主动向其解释有关保险的日常注意事项等内容。这些源自客户的口述向我们传递除了他们内心所需要的不仅仅是对他们更加有益的保险产品,还需要有的、专业化的服务,需要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能够提供更加诚信的服务。

(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保险合同

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使得保险产品越来越细化,推出的时间也缩短了很多。但是,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在与客户的交谈中值得思考的。为了保障工作的效率,保险合同中绝大部分为格式条款,只有极少数的地方可以由投保人与承保公司进行协商,而且通常可协商部分对于投保人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意义。由于投保人的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于同一保险产品可能有着不同的需求,因此在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上需要做出的调整也不一样。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通过网络平台推出了各种便捷的投保手续办理,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格式合同是一种通用的做法,但是并不具有针对性,很容易丧失一批以年轻人、企业为中心的客户群。也就是说,当下客户需要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以及保险合同。

(三)对保险产品更加详细的了解

随着物质文化条件的不断增长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以及企业购买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中国的居民大多属于“储蓄型”,从理论上来讲保险行业应当具有很大的潜力。但是,中小型城市的投保率依旧较低,尤其是以居民为投保人的投保率。不少居民对于保险持怀疑和排斥态度,他们认为保险的欺骗性较高,身边有关“发生事故不赔付”的现象较为普遍。分析这些潜在客户流失的原因在于,他们对于保险产品的不了解,没有意识到购买保险对于其自身和家人的生活、工作等带来的益处。同时,由于当下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较多,对于一些知识水平较低的居民来说,他们不能够理解这些险种的涵义以及其承包的范围等内容。因此,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客户需要对保险产品有更加详细的了解。只有让潜在客户对于保险产品有着透彻的了解,才能够挖掘更加广阔的市场,形成客户群。

二、如何满足当代社会背景下客户对于商业保险的需求

(一)提供全程化服务,树立保险公司“诚信”形象

1.按照保险合同签订前、保险合同签订时以及保险合同签订后提供全程化的服务

全程化的服务对于中小型城市的客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经济发展以及思想开放程度的限制,一些客户对保险行业持怀疑态度,一旦保险业务人员的服务有所缺陷就会引起客户的怀疑,尤其是在签订保险合同后。目前,像大都会保险集团、纽约人寿保险集团这些国外大型保险公司为了拓展市场,开发更为广阔的客户群,除了提供的保险产品,还建立了规范的、人性化的解说服务以及咨询服务平台。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打消客户的疑虑,我国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签订前、保险合同签订时以及保险合同签订后,分阶段、分层次的提供全程化的服务,将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方式予以规范化。在保险合同签订前,要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向其详细介绍相关保险产品,通过典型理赔案例展示、保险产品收益计算与对比、类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推荐等方式抓住客户的心理和真正需求,为客户提供细致、的投保前服务。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保险合同内容、承保范围、承保条件以及理赔标准,将专业化的保险合同生活化。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可以按照不同险种、不同类型客户等分类标准建立QQ群、微信群等进行后期的咨询与讲解;也可以通过实地走访,为客户解答疑惑、并推荐新的保险产品,在满足客户对于服务需求的同时,拓展更为广阔的客户群。

2.通过各种方式树立保险公司“诚信”形象

为了满足客户对于服务的需求,保险公司应当树立“诚信”形象。首先,规范保险业务人员的行为与用语。目前,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中国人保等公司对于保险业务人员的规范用语开展了专门化的培训。一方面是为了避免语言不规范引起理解上的歧义,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另一方面是通过这样专门化的培训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素质,为公司树立严谨、亲和的形象,为客户提供诚信服务。其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媒体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某市一级保险公司为了树立公司“诚信”形象,通过开展“信守保障、我们在行动”的大型公益活动,公布公司理赔状况、邀请一些长期合作客户和大多数潜在客户参加公益活动,通过客户之间的交流来间接地宣传公司的形象,挖掘潜在客户群体。,加强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除了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人员的共同努力外,还需要有外在的强制性规范予以监督。

(二)完善保险合同的签订,加强其针对性

1.不断完善保险合同的签订,使保险合同更加具有针对性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一直被誉为是“霸王条款”,也因此很多客户提出了不满,认为有些条款不能满足其投保需要,这也是目前普遍的状况,尤其是在人身保险当中。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保险公司应当不断完善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以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使保险合同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针对可以协商的部分,保险公司应当为客户做充分的解释,给客户充分考虑的空间;针对免责条款,需要按照合同法、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做详尽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需要,除了不能够变更的格式条款以外,认真拟定协商部分内容,并就特殊问题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会。

2.加强保险行业电子商务合同签订服务系统建设

网站是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商务的门面,观察各大保险公司的网站,我们可以看到为推销保险产品提供服务的一般为在线客服。但是,缺乏现场版的解答、真实生动的演说使得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带有很多疑虑。在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保险产品、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建立多平台的服务体系,比如事先录制好的产品风险讲解、产品合同签订流程讲解、理赔程序讲解等各种平台,配合客户的语音服务、视频服务,不仅可以为客户签订合同提供完善的前期帮助,还可以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合同签订服务。

(三)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市场客户培育力度

1.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实务中,一些客户反映:之所以不能够详细的了解产品,是因为保险业务人员功利性太强,一味的想要签单,在没有对保险产品进行详细讲解的情况下,我们不愿意续保或者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为了满足客户对于产品知悉的需求,保险公司应当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市一级某保险公司为例,该保险公司一方面通过提供保险法、保险销售技巧、心理学、营销学等课程来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求保险业务人员除了学习业务范围内的保险产品,还要对整个公司的保险产品有一个详细的学习与了解。同时,该保险公司还通过情景模拟(即对新推出的保险产品在内部销售人员之间进行模拟讲解和推销)、群体性演讲(即每次保险公司开会由特定的保险业务人员轮流主持和讲话)等措施来监督、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其对客户详细介绍产品的能力,满足客户的需求。

2.加强市场客户培育力度

正如上文所述,“机构开设多,市场培育少”是当代社会保险行业存在的现象。从客户需求角度来看,保险行业作为服务行业,不仅要通过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还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强市场客户培育力度,增加客户了解保险产品的途径。一方面,通过微博、朋友圈、公司网站向客户及时、高效的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为客户节约时间。可以采用文字形式,也可以采用视频形式或者各种flash动画形式,满足客户对于保险产品详细情况的了解,尤其是理赔的各种程序。另一方面,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也可以通过媒体引导客户,加强保险意识,向其宣传各种保险产品的情况。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监管机构作为权力机关,具有更强的信服力度,可以为保险行业拓展市场、开发客户提供更多的信用保障。

三、结论

在当代社会大背景下,保险公司作为特殊的服务型企业,要想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就需要有更多的客户群,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要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将服务、产品、专业化的业务人员融为一体,另辟蹊径,避免走“大众化”路线。

作者:刘卫庆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商业保险论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商业保险论文

1两种保险的共性和区别

商业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共性是:它们都是为了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而存在的一种方式,都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团结,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在于,商业保险是建立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并且保险资金是由投保人个人支付。然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一种,是国家作为责任人强制性要求企业员工订立的相关保险合同,并且保险资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2商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2.1化解社会养老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企业退休人数迅速扩大,国家和企业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上的支出迅速上升,同时,社会相关医疗服务设施跟进需求也在不断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我国的财政负担。如何有效地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职工养老资金不断“造血”,已经成为了国家、企业和个人面临的重要问题。商业保险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双方资源平等的前提下,商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钱生钱”,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养老资金的“造血”问题,有助于化解我国社会养老问题,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调查,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投资达6.01万亿,全行业投资收益率达3.6%,仅比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高出0.1个百分点。到2013-02,保险行业的投资达到了7.5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9.56%.商业保险充分发挥了“钱生钱”的优势,科学地利用了人员、营业网点和精算效率等。保险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2.2推动保险公司发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商业保险也在迅速发展。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商业保险深度为3.7%,保险密度为165美元,与世界很多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时间比较晚,并且发展规模和效率都处于初期阶段。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保险市场也在逐步完善,而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人作为社会中最基本的元素和最活跃的因素,养老已经成为了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个性化的养老产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可以为不同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从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直是企业吸引员工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国家对于个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手段。将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合起来,可以为商业保险公司筹措资金,使其不断发展壮大,进而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2.3有助于保障晚年生活,提高幸福指数

以前是养儿防老,现在是投资防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观念都在改变。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更加关注整个周期内的生命财富分配,尤其是晚年没有了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养老保险成为了每个企业员工所看重的福利之一。商业保险可以为投保人提供更加个性化、品质化的服务,所以,在当今社会,商业保险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将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合起来,有助于实现商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良性互动,有助于保障个人的晚年生活,不断提高我国企业职工晚年生活的质量。

3结束语

在国外,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结合已经实行了很多年,它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虽然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时间还比较短,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职工观念也在不断转变,保险市场也在不断完善。这说明,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有一定的必要性。

作者:李自平 单位:国电深能四川华蓥山发电有限公司

商业保险论文:经济增长与商业保险论文

一、保险影响经济增长实证分析

人身保险主要是保障人类身体和寿命等,以此为标准进行一定的承保。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劳动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等情况出现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以此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财产保险主要是根据投保人所存放固定或不固定的财产和物资进行风险保障。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障保险等这些都属于财产保险,它主要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与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准中的一类实行补偿性保险。保险是金融行业组成部分之一,对经济增长有着较为明显的经济作用。保险行业风险转移与补偿可以使消费者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这样一来不但可以促进保险业的消费又可以刺激到其他产业的消费。与此同时保险公司除了为人身和财产提供保险外,还承担着重要的中介作用,保险公司售出保单在此之中吸收相应的保险费,然后进行集中的资金运作,同时为经济机构和投资者提供长期资金链,使有效的资金或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与安排。这样可以提高资金运作的相应能效提升质量。同时经济增长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前提,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时,得到了足够数量的资金进行分配到人们手中,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想到购买保险为自己的未来进行一定保障,美国心理学家说过人类的需求划分为五类,及时种是生存、第二种是自身安全、第三种是社会交往、第四种是社会尊重、第五种是实现自身价值。如果按照这种理论进行思考研究,那么就意味着只有人类满足了最基本的生理生存需求后,才可以进行劳作获得金钱。换句话说,只有当收入满足人类基本生存且还有盈余时才会考虑买保险,而较高的收入就是要保持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保险行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增长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因果关系。

二、保险业发展提议

2014年我国国务院发表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总体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标志,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虽然从总体上来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经济情况越来越好的情况下,人们的价值观和生活条件也在悄悄的发生着改变。人们的经济状况变好后就会越来越重视自身与家属的健康与安全,很多保险公司就是看中了这种情况进行新项目的探讨与研发新型的保险产品。民间融资机构的不断增加发展,也使保险公司开始注重责任与信誉度的建立与维护。

三、结语

生活中的风险无处不在,例如政治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等等,这些风险之中有些是人类不能进行有效规避的,这时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保险通过转移与防护等手段使人类所受损失降低到最小。就目前的市场经济状况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在金融领域建立预警机制以减少经济损失的举措,已经深入到各种行业当中,其主要目的还是减小对国家经济造成影响。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加强,但是我国经济发展较西方发达国家相对而言还是相对较弱,为了使人们更加了解保险相信保险,还是应当在社会上进行大力宣传,使人们真正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城市化进程与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使人们注意到商业保险是社会发展中的有力支柱,保险业的发展将会给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唐爱萍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商业保险论文:残疾人商业保险论文

1建立残疾人商业保险补充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加快深化改革的措施,都在促使政府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就是利用市场机制对相关资源的重新配置,建立国民在社会基本保障基础上的又一补充保障机制。根据对10个省、市所属21个区、县、市残疾人生活保障状况的调查,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残疾人虽然已经基本实现了基本养老与医疗社会保险。但是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因二次伤残、因病特别是大病、慢性病返贫、致贫的现象还比较多,一个家庭中有多位残疾人的生活就更为困难。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残疾人口大国,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因此,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部署,落实“纲要”要求,引进商业保险机制,通过商业保险为残疾人建立补充保障机制,对促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实现残疾人奔小康,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建立残疾人商业补充保障机制面临的障碍

人身商业保险早在19世纪就已经在发达国家推行,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美国首先推行的国民保障计划,商业保险已经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支柱之一。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国家对残疾人的帮助多数也是通过商业保险机制实现的。当然,国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但通过商业保险的市场运作,可以为国民建立补充保障机制。近年来,虽然部分省市的地区或县市残联组织尝试着为残疾人统筹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也有一部分残疾人自行购买了一部分人身保险,但远未普及。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部分政府部门的工作理念与方式还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与“大一统”管理的层面,加上对商业保险不够了解,有问题就“找领导、找政府、要政策、要票子”,还不善于通过市场找办法,找机会,更没有通过商业保险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纲要”有关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的精神还没有真正落实。二是我国保险业仍然处在初级市场积累阶段。由于趋利和急速扩张的思维定势,保险市场往往瞄准的是高收入人群,忽略的是弱势群体。“没有钱”“风险大”等等几乎成了各家保险公司拒绝残疾人投保的托词。虽然有的公司也发展了极少部分残疾人客户,但都用的是普通保险条款,高额保费与核保条件往往把残疾人拒之门外。这样做,不仅是在逃避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其实也是对残疾人的一种歧视。三是在保险公司的强势面前,残疾人作为个体处于弱势地位。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不仅没有专门开发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产品与服务系统,在残疾人投保时也往往借口风险大而拒保或加收高额保费,或限制保险责任,或设定索赔条件。残疾人不仅在投保时不具有价格谈判能力,在追索赔偿时更没有讨价还价的底气。许多残疾人虽然具有购买商业保险的意愿与能力,然而面对铺天盖地的保险宣传诱惑以及如此强势的保险公司,在没有统一组织的时候,往往只能望而却步。

3残疾人需求与商业保险公司供给分析

3.1残疾人的商业保险需求

3.1.1残疾人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具体包括财产险、人身险,可以说是、旺盛的,也是迫切的。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残疾人最急需的保险产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特殊护理保险、灵活就业责任保险、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意外保险、康复托养与阳光家园责任保险、人身与财产信托保险、新生儿残疾预防保险以及短期意外如竞技运动中的意外保险等等。

3.1.2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能力。根据本课题组的调查和对获取的大量数据分析看,残疾人中有30~35%的人有强烈购买意愿与出资能力;有55~60%的人有较强购买意愿,并提出自己可以出一部分钱,希望政府再给予适当补助;10%左右的人表示无钱购买,寄希望于政府统一购买。许多基层残联提出了购买保险的缴费建议,他们的基本意见是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有的保险缴费由个人全部承担,如补充养老保险、子女教育保险;有的保险缴费由政府全部承担,如多数情况下的责任保险;有的保险缴费可以分担,如大病、特殊护理、残疾儿预防、各种信托保险等。对于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政府应视情况全部承担。至于费用筹集,他们表示,政府财政、残疾人保障金、福利以及社会捐助等都可以捆绑分摊,统一使用。有合适产品,亲友资助缴费也是重要渠道。

3.2保险公司供给分析

根据目前我国保险业产、寿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原则,任何单独一家保险公司虽不具有承担残疾人需求的全部保险责任(产、寿险)的功能,但经保监会批准上市的现有保险市场上的产品,其功能基本上能够满足残疾人的需求。为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还必须对现有保险产品功能进行必要的整合、修改、补充和创新,对保险核保、核赔规则等程序进行必要修改。只要整合好各家保险公司的资源与能力,扬长避短,就可以打造一个为残疾人提供商业保险服务的专业平台,保障产品供给,通过市场机制,为残疾人建立补充保障机制。

4建立残疾人商业保险补充保障机制的原则与制度性安排

4.1利益平衡原则

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及时原则就是利润较大化,但保险公司对于应该履行的社会管理职能也是责无旁贷的。商业保险公司既要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残疾人商业保险为政府分担责任,同时又必须保持自身经营的盈亏平衡。然而,不可否认,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缴费能力较低,风险责任较高。一个要盈利,一个要少缴费,这就必须处理好保险公司与残疾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做到既保障残疾人利益,又不能让保险公司大面积亏损。事实上,如果缴费过低,残疾人表面上受益,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残疾人最终还是受害者。如果缴费超过残疾人的负担能力,保险公司的保费来源又难以保障。所以,推动残疾人商业保险,既要保障残疾人利益又要保障保险公司稍有盈利,这是一个基本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残疾人要缴得起保费,保险公司要赔得起责任,二者缺一不可。

4.2制度性安排

综合调查情况与部分省、市已经为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些做法,为搭建一个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商业保险服务的稳定平台,在制度设计上至少有三点应当把握,亦即三方机制。

4.2.1统筹办理、参与管理,建立协调机制。所谓统筹办理,就是由残联组织统一谋划,统一筹资,统一缴费,统一投保,统一协调,实现统一服务。按照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大数法则,残疾人以团体投保方式,以一个省、一个市统筹办理投保一个或多个保险产品获得保险服务应该是选择。当然,在确定产品与参保对象时,还可以区分投保层次与选择缴费空间。统筹办理,统一协调,可以极大地提高同保险公司的谈判议价能力,可以争取低缴费、较大保障。统一投保,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也可以随之降低,从而提高服务水平。残联组织作为投保人、协调人,一定要参与保险服务的全程管理。指定专人,从组织投保、缴费、信息统计、理赔以及参与重大案件索赔与纠纷处理,让残疾人真正体会到贴身服务,真正享受到便捷服务。残联组织切莫一交保费了之,把责任全部推给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部分基层残疾人专干参与服务与管理,经过必要培训,一方面可以提高基层专干的专业化水平、服务能力,也能够扩大残疾人就业面。

4.2.2量身定制,实行共保,建立竞争机制。残疾人本身有各种类型,需求不同;各地经济条件有差异,缴费能力不同;残疾人残疾评定标准与保险条款有很大差别;各家保险公司承保与服务水平也有差距等。事实上,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残疾人保险也就不能够简单行事或统统交由一家公司承保。因为绝不可能用一家条款、一种服务模式为残疾人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这就要求必须站在残疾人利益角度上创新。按照各地残疾人不同情况、不同需求对相关条款进行整合、优化,量身定制产品、条款、服务模式,从而确保残疾人的利益。为确保残疾人的利益,还必须引入竞争机制。这就是说在一个地区,一个省、市统筹办理时,通过授权保险经纪公司以维护残疾人利益为基本出发点,从保险专业的角度,应当经过筛选或招标,组织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按照统一条款、统一服务模式共同承保,建立起省市一级的共保机制与服务平台。在贯彻共保机制过程中,同时建立服务积分淘汰制度,以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建立共保与服务淘汰的竞争机制,既有利于分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又有利于激励保险公司为残疾人提供品质服务,有利于建设一个稳定的服务平台。

4.2.3确保服务质量,建立监督机制。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对保险有特殊的需求,残疾人又是一个敏感的群体,对社会影响较大。因此,保险公司为残疾人提供保险服务必须置于第三方专业公司的严密监督之下。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公司是代表被保险人利益的专业与法定代表,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站在客户立场上行使职权、处理问题。只要得到委托,就可以摆脱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自身利益的局限,从残疾人实际需求出发去设计与创新保险产品,设计保险服务模式,统一组织承保,全程监督服务。同时,还可以代表残疾人或残联组织向保险公司索赔,处理重大赔案,以确保服务到家。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的参与,不仅可以保障残疾人商业保险能够在阳光下运行,又可以较大限度地保障残疾人的利益。从各地尝试办理残疾人商业保险的情况来看,引入第三方统一组织承保与监督机制,应当说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设计。

5建立残疾人商业保险长效机制需要政策支持

鼓励与支持建立残疾人商业保险长效机制或平台,是开创残疾人工作新局面、夯实残疾人工作基石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全会精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行动。近年来,各地残联组织虽然就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有过各种各样的探索,但也各有长短,有得有失,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探索与完善。其一,充分认识商业保险对做好残疾人工作,促进残疾人实现小康的意义,将其纳入各级残联组织贯彻“纲要”、深化改革创新的全局工作中去努力实践。全局、创新、落实,应当是做好这一工作的关键着眼点和落脚点。其二,支持与鼓励各级残联组织进行有益探索与创新,支持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积极参与推动残疾人商业保险的创新与探索。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共同努力,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商业保险模式。其三,对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政府财政应当考虑以购买服务的名义给以适当费用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残疾人保险产品应当给于税收减免,对针对残疾人的创新产品亦应当给于知识产权保护。条件成熟时,设立专门针对残疾人保险需求的保险公司,为残疾人提供特殊商业保险服务。

6结语

通过保险为残疾人建立补充保障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较高的难度与复杂性,但只要按照深化改革的思路去做,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设这样一个机制一定大有希望。

作者:赵全玺 胡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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