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动物福利论文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设置动物福利壁垒来对国际贸易施加影响。文章对动物福利壁垒的主要特征以及对我国出口状况和潜在的贸易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
动物福利论文

动物福利论文:动物福利壁垒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设置动物福利壁垒来对国际贸易施加影响。文章对动物福利壁垒的主要特征以及对我国出口状况和潜在的贸易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福利壁垒贸易壁垒OIE标准

“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正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一条新的“流行语”。在国际上,动物福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贸易议题。动物福利的出现,一方面可以说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国家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异,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就构成了一道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壁垒。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不可忽视,如果不给予足够重视,我国相关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将会遭遇巨大障碍。

一、动物福利的起源与发展

动物福利活动最初是由一些关心动物福利的民间人士和动物保护团体倡导并发展起来的。在18世纪末,英国功利主义哲学JeremyBentham首先提到动物的福利问题,认为动物福利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动物也能感受到痛苦。1822年,理查德·马丁(Martin)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即《马丁法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这是世界上及时个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国也在1850年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相关法案。1866年由美国外交官亨利·伯格(HenryBergh)建立的世界上及时个动物福利组织——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ASP—CA),并推动纽约州通过了美国的及时个动物福利法:《反虐待法》。其后的一段时间里,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动物福利保护法规。这些法规都是在道德伦理方面强调我们应该对动物权利的保护。

20世纪60年代后,因为西方国家农业的发展已经满足了消费者的基本需求,公众开始转而关注生产活动中对动物福利的影响。1965年的英国政府发表的“BrambellRepo~”报告就是公众对动物福利关注的集中反映。其后,各国学者纷纷研究动物福利间题:Moberg(1987)和Barne(1987)认为生理指标应该在评估动物福利上起主要作用;Mcglone(1993)同样认为生理指标优于行为指标,因为它们更客观而且更少一些人为倾向性;Duncan(1993,1996)建议动物福利应该和动物感受而不是它们的生理或别的指标相联系。

目前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动物有“五项基本福利”:(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与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4)保障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比如,对猪的动物福利国际法规规定:猪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运输车的清洁,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在宰杀时,应当使用高压电快速击中致命部位,使其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以减少宰杀的痛苦,并且必须隔离屠宰,以防被其他猪看到而产生恐惧感。不少欧美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能提供畜、禽或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进口。

二、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特点

(一)合理合法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把动物仅仅当作人生存的资源发展到保护动物提升到了福利保护的地位,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观念的进步。于是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订动物福利法规。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发达国家对食品的安全与卫生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而世贸组织又规定允许成员方采用“为保障人民、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因此,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外衣,而且还能获取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支持。

(二)歧视性和隐蔽性

动物福利条款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与其它贸易壁垒相比,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动物福利标准都是发达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强者制定标准,对弱者显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的畜禽产品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动物福利标准的实施即使是非歧视的,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活体动物及动物制品一视同仁,也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构成障碍。经济实力是基础,发展中国家如果温饱问题都还没解决,如何讲“动物福利支出”,此外,以自己国家的动物法案为屏障,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还涉及社会道德问题,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合法外衣,而且极易博取公众的同情和社会舆论支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三)实施领域的广泛性

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客体目前主要针对活体动物的进口。但有向其它与动物和动物制品有关的领域和上下游产业施加影响的趋势,与动物制品有关的行业,如:餐饮业、化妆品业、医药业、服装业等都有可能受到冲击和波及。由于目前有关动物福利的呼声和抗议活动越来越多。一些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如: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公司迫于国际供货的养殖场采取措施,改善动物的养殖环境,不得采用强迫进食等虐待动物的措施,否则将停止进货。

(四)复杂性和争议性

动物福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到动物保护,又涉及到国际贸易,还与社会自身的发展、道德、伦理有关。动物福利问题有它合理生的一面,但如果以“动物福利”名义来设置贸易壁垒并用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上面,那么将有可能使出口国人民本来就很低下的生活条件日益恶化,这种在人类的基本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前,优先考虑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乃至“精神需求”的做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仅不公正,而且这种变相的贸易保护,可能会造成人道主义的灾难。因此,动物福利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具有很大争议性的问题,如果仅仅从其中一个方面孤立地看待这个问题,则不仅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诸多负面影响。

三、动物福利壁垒的利用方式

(一)利用WTO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限制进口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反倾销措施协议》关于动物福利以一般例外等形式出现。发达国家利用这些规定以一般例外措施、卫生检疫、技术性与非技术性壁垒、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的形式,限制进口。欧盟和美国目前正在考虑用不可诉的动物福利保护补贴。

(二)用国际兽医局OIE标准限制进口

国际兽医局的OIE标准有关于动物福利的基本要求。发达国家利用这些标准来限制我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达~gJlOIE所规定的标

准,否则无法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也无法向WTO提出贸易纠纷仲裁。

(三)用国内动物福利法限制进口

发达国家对于动物福利一般都有国内立法。这些动物福利法成为限制对外国产品进口的借口。要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内动物福利标准,如果外国产品在生产、加工或者屠宰过程中受到虐待,低于国内的动物福利法所规定的标准,就不准进口。

四、我国动物福利现状

(一)公众意识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公众的动物福利意识仍普遍淡薄,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意义及如何实现动物福利保护的知识了解甚少。人们通常以动物主宰者的身份肆意对待动物,例如“活猪注水”等残忍对待动物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还被人们认为是不足为奇的,最近几年动物福利已逐渐引起各行各业人们的关注,很多民间动物保护组织自发而生,动物福利意识有所提高。12004年在武汉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建成的一座38只恒河猴慰灵碑。旨在纪念在抗非典疫苗和药物实验中为人类健康献身的动物。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福利意识水平在提高,但总体上仍远滞后于发达国家。

(二)动物福利立法进程需继续推进

我国除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完善的动物福利立法外,其他地区针对动物福利立法还相当滞后,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我国尚无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法律。然而在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立法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动物,不但对列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珍稀动物要依法保护。对于一般动物,特别是那些人工饲养的禽畜,也要给予“动物福利”。最近几年,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开始出现针对动物福利的条款,~N2004年12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中涉及的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并对实验动物进行伦理审查”。正在修订和准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将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内容写入法案中,但和国际动物福利立法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系急需完善。

(三)禽畜产业动物福利实施细则不完善

由于动物福利公众意识淡薄及没有相关法律保护,使得我国禽畜产业的动物福利在饲养、运输、宰杀方面的实施细则令人堪忧,达不到国际动物福利标准。我国目前畜禽产业饲养密度大动物生活条件差,运输条件选不到要求。粗暴屠宰等现象普通存在。作为食品被批量生产出来的各类动物的生存状态急剧恶化。同时动物异地运输特别是长途运输量越来越大,这样生产出来的畜禽产品不仅直接对人类的健康构成威胁,而且很难经得起国际市场越来越严格的检验。在当前的国际竞争中经不起风浪的冲击,严重影响了我国畜禽产品在国外市场占有率,而且对其他动物相关产品方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五、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一)对我国养殖业出口的影响

欧美等发达国家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要求保障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生活舒适、避免肉体疼痛和精神恐惧以及享有表达天性等方面的自由,即使在贸易运输的过程当中,也要求每只动物与同类伙伴在一起,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笼舍清洁,饮食和空气充足、新鲜,屠宰这些动物时要单独进行,以免影响其他动物受到刺激和惊吓。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将动物福利作为进口农产品的一个重要标准。2002年,欧盟国家的一个畜牧产品进口商曾经造访黑龙江省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准备大量购买一批活体肉鸡,但是,这笔生意最终因该公司“不够宽敞、舒适的鸡舍”而流产。

(二)对我国中药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中药的生产大国,传统的中医药学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其独特的原理和神奇的疗效世人皆知。但是,现在许多中药的制药方法却遭到批评和抵制,如活熊取胆。由于是活熊取胆汁,这个过程势必给熊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恐惧,往往会使熊惨叫不已。虽然熊胆汁在中药用药里疗效显著,但是,这种令熊痛苦不堪的取汁方法却遭遇了不少的批评。又如,我国某著名品牌的龟鳖丸在国外销售时也曾遭遇国外消费者的抵制。原因是该厂在介绍其采用的生产技术时,提到要将野生龟鳖冷冻到零下192℃,这样制成的药品更容易为人体所吸收,比直接食用龟鳖的效果要好很多,但这种制药方法在国外却遭到了强烈抗议和抵制,影响其制品在海外的销售。我国中药的疗效世人皆知,但中药的出口却屡屡碰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药动物的福利没有得到保障。

(三)对我国水产业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世界及时位的水产养殖大国。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水产品产量为4855万吨。尽管我国水产品具有比较大的出口潜力,但我们不得不面对美国、欧盟等国家的诸多有关规定和法令。欧盟多个国家,如德国、英国等就对屠宰动物有严格要求,其中包括卖鱼者不能将活鱼直接卖给顾客,由商家把鱼放进电箱里快速杀死后才能出售。美国的“濒危物种法案”将龟列为保护对象之一,禁止所有不符合TED(海龟隔离器,装于海虾拖网颈部,便于误人拖网的海龟逃生)装备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捕获的野生虾及虾类进入美国市场。美国从1995年至今仍禁止进口我国的虾类产品,原因是美国认为我国的一些渔船上没有海龟逃生装置。2002年的“食人鲳”事件同样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食人鲳”是属于“黑名单”物种,但国际动物保护组织要求我国有关方面必须对“食人鲳”实施安乐死,否则将利用自己的影响呼吁世界各国抵制中国的水产品。

六、应对动物福利壁垒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紧推进动物福利立法

应紧跟国际形势,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外动物福利的相关法规。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如美国就有“动物福利法案”;英国有“猪福利法案”;欧盟制定了宰杀动物的法规;除欧美之外,亚洲的新、马、泰和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都在上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我国政府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和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的动物福利法规。

(二)积极椎广和宣传动物福利标准

国际动物福利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它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动物福利要求,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并得到各国政府和人民的认可,成为国际级别上的协调标准和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政府应加大对动物福利标准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中国人了解国际贸易壁垒动态,提供动物出口改进的方向和目标,推动相关养殖技术的进步。

(三)改变传统生产作业方式。提倡健康养殖

动物福利壁垒会给出口企业短期内带来成本增加甚至是禁止陛壁垒等负面影响。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企业生产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赢得长久的竞争优势。动物是为人服务的,但关键是怎么服务。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企业应改变传统对待动物的观念和作业方式,从自身条件出发,进行人道的畜养和屠宰,在兼顾对动物利用的同时,考虑动物的福利状况。

(四)从国情出发。加强制度建设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动物制品的标准、监测、监督三大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食物链质量安全控制常常出现问题。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约束,动物经营者很少考虑动物的福利,而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的经济利益。我国动物福利标准定得太低显然是不行的,但如果定得过高,又脱离了我国实际,加重经营者的负担,因此,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与国际接轨的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制度监测和监管力度,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动物福利。

(五)提高我国畜、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应当加快科技进步的步伐,以提高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以提高畜、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在科学养殖业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为了缩小差距,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企业要大力发展高效养殖业。善待动物,加大养殖业的科技含量,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动物福利论文:动物福利壁垒在中国的现状论文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福利壁垒贸易壁垒OIE标准

论文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设置动物福利壁垒来对国际贸易施加影响。文章对动物福利壁垒的主要特征以及对我国出口状况和潜在的贸易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

“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正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一条新的“流行语”。在国际上,动物福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贸易议题。动物福利的出现,一方面可以说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国家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异,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就构成了一道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壁垒。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不可忽视,如果不给予足够重视,我国相关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将会遭遇巨大障碍。

一、动物福利的起源与发展

动物福利活动最初是由一些关心动物福利的民间人士和动物保护团体倡导并发展起来的。在18世纪末,英国功利主义哲学JeremyBentham首先提到动物的福利问题,认为动物福利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动物也能感受到痛苦。1822年,理查德·马丁(Martin)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即《马丁法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这是世界上及时个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国也在1850年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相关法案。1866年由美国外交官亨利·伯格(HenryBergh)建立的世界上及时个动物福利组织——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ASP—CA),并推动纽约州通过了美国的及时个动物福利法:《反虐待法》。其后的一段时间里,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动物福利保护法规。这些法规都是在道德伦理方面强调我们应该对动物权利的保护。

20世纪60年代后,因为西方国家农业的发展已经满足了消费者的基本需求,公众开始转而关注生产活动中对动物福利的影响。1965年的英国政府发表的“BrambellRepo~”报告就是公众对动物福利关注的集中反映。其后,各国学者纷纷研究动物福利间题:Moberg(1987)和Barnett(1987)认为生理指标应该在评估动物福利上起主要作用;Mcglone(1993)同样认为生理指标优于行为指标,因为它们更客观而且更少一些人为倾向性;Duncan(1993,1996)建议动物福利应该和动物感受而不是它们的生理或别的指标相联系。

目前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动物有“五项基本福利”:(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与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4)保障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比如,对猪的动物福利国际法规规定:猪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运输车的清洁,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在宰杀时,应当使用高压电快速击中致命部位,使其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以减少宰杀的痛苦,并且必须隔离屠宰,以防被其他猪看到而产生恐惧感。不少欧美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能提供畜、禽或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进口。

二、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特点

(一)合理合法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把动物仅仅当作人生存的资源发展到保护动物提升到了福利保护的地位,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观念的进步。于是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订动物福利法规。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发达国家对食品的安全与卫生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而世贸组织又规定允许成员方采用“为保障人民、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因此,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外衣,而且还能获取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支持。

(二)歧视性和隐蔽性

动物福利条款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与其它贸易壁垒相比,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动物福利标准都是发达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强者制定标准,对弱者显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的畜禽产品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动物福利标准的实施即使是非歧视的,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活体动物及动物制品一视同仁,也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构成障碍。经济实力是基础,发展中国家如果温饱问题都还没解决,如何讲“动物福利支出”,此外,以自己国家的动物法案为屏障,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还涉及社会道德问题,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合法外衣,而且极易博取公众的同情和社会舆论支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三)实施领域的广泛性

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客体目前主要针对活体动物的进口。但有向其它与动物和动物制品有关的领域和上下游产业施加影响的趋势,与动物制品有关的行业,如:餐饮业、化妆品业、医药业、服装业等都有可能受到冲击和波及。由于目前有关动物福利的呼声和抗议活动越来越多。一些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如: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公司迫于国际供货的养殖场采取措施,改善动物的养殖环境,不得采用强迫进食等虐待动物的措施,否则将停止进货。

(四)复杂性和争议性

动物福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到动物保护,又涉及到国际贸易,还与社会自身的发展、道德、伦理有关。动物福利问题有它合理生的一面,但如果以“动物福利”名义来设置贸易壁垒并用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上面,那么将有可能使出口国人民本来就很低下的生活条件日益恶化,这种在人类的基本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前,优先考虑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乃至“精神需求”的做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仅不公正,而且这种变相的贸易保护,可能会造成人道主义的灾难。因此,动物福利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具有很大争议性的问题,如果仅仅从其中一个方面孤立地看待这个问题,则不仅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诸多负面影响。

三、动物福利壁垒的利用方式

(一)利用WTO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限制进口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反倾销措施协议》关于动物福利以一般例外等形式出现。发达国家利用这些规定以一般例外措施、卫生检疫、技术性与非技术性壁垒、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的形式,限制进口。欧盟和美国目前正在考虑用不可诉的动物福利保护补贴。

(二)用国际兽医局OIE标准限制进口

国际兽医局的OIE标准有关于动物福利的基本要求。发达国家利用这些标准来限制我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达~gJlOIE所规定的标准,否则无法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也无法向WTO提出贸易纠纷仲裁。

(三)用国内动物福利法限制进口

发达国家对于动物福利一般都有国内立法。这些动物福利法成为限制对外国产品进口的借口。要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内动物福利标准,如果外国产品在生产、加工或者屠宰过程中受到虐待,低于国内的动物福利法所规定的标准,就不准进口。

四、我国动物福利现状

(一)公众意识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公众的动物福利意识仍普遍淡薄,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意义及如何实现动物福利保护的知识了解甚少。人们通常以动物主宰者的身份肆意对待动物,例如“活猪注水”等残忍对待动物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还被人们认为是不足为奇的,最近几年动物福利已逐渐引起各行各业人们的关注,很多民间动物保护组织自发而生,动物福利意识有所提高。12004年在武汉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建成的一座38只恒河猴慰灵碑。旨在纪念在抗非典疫苗和药物实验中为人类健康献身的动物。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福利意识水平在提高,但总体上仍远滞后于发达国家。

(二)动物福利立法进程需继续推进

我国除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完善的动物福利立法外,其他地区针对动物福利立法还相当滞后,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我国尚无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法律。然而在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立法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动物,不但对列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珍稀动物要依法保护。对于一般动物,特别是那些人工饲养的禽畜,也要给予“动物福利”。最近几年,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开始出现针对动物福利的条款,~N2004年12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中涉及的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并对实验动物进行伦理审查”。正在修订和准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将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内容写入法案中,但和国际动物福利立法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系急需完善。

(三)禽畜产业动物福利实施细则不完善

由于动物福利公众意识淡薄及没有相关法律保护,使得我国禽畜产业的动物福利在饲养、运输、宰杀方面的实施细则令人堪忧,达不到国际动物福利标准。我国目前畜禽产业饲养密度大动物生活条件差,运输条件选不到要求。粗暴屠宰等现象普通存在。作为食品被批量生产出来的各类动物的生存状态急剧恶化。同时动物异地运输特别是长途运输量越来越大,这样生产出来的畜禽产品不仅直接对人类的健康构成威胁,而且很难经得起国际市场越来越严格的检验。在当前的国际竞争中经不起风浪的冲击,严重影响了我国畜禽产品在国外市场占有率,而且对其他动物相关产品方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五、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一)对我国养殖业出口的影响

欧美等发达国家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要求保障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生活舒适、避免肉体疼痛和精神恐惧以及享有表达天性等方面的自由,即使在贸易运输的过程当中,也要求每只动物与同类伙伴在一起,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笼舍清洁,饮食和空气充足、新鲜,屠宰这些动物时要单独进行,以免影响其他动物受到刺激和惊吓。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将动物福利作为进口农产品的一个重要标准。2002年,欧盟国家的一个畜牧产品进口商曾经造访黑龙江省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准备大量购买一批活体肉鸡,但是,这笔生意最终因该公司“不够宽敞、舒适的鸡舍”而流产。

(二)对我国中药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中药的生产大国,传统的中医药学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其独特的原理和神奇的疗效世人皆知。但是,现在许多中药的制药方法却遭到批评和抵制,如活熊取胆。由于是活熊取胆汁,这个过程势必给熊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恐惧,往往会使熊惨叫不已。虽然熊胆汁在中药用药里疗效显著,但是,这种令熊痛苦不堪的取汁方法却遭遇了不少的批评。又如,我国某著名品牌的龟鳖丸在国外销售时也曾遭遇国外消费者的抵制。原因是该厂在介绍其采用的生产技术时,提到要将野生龟鳖冷冻到零下192℃,这样制成的药品更容易为人体所吸收,比直接食用龟鳖的效果要好很多,但这种制药方法在国外却遭到了强烈抗议和抵制,影响其制品在海外的销售。我国中药的疗效世人皆知,但中药的出口却屡屡碰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药动物的福利没有得到保障。

(三)对我国水产业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世界及时位的水产养殖大国。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水产品产量为4855万吨。尽管我国水产品具有比较大的出口潜力,但我们不得不面对美国、欧盟等国家的诸多有关规定和法令。欧盟多个国家,如德国、英国等就对屠宰动物有严格要求,其中包括卖鱼者不能将活鱼直接卖给顾客,由商家把鱼放进电箱里快速杀死后才能出售。美国的“濒危物种法案”将龟列为保护对象之一,禁止所有不符合TED(海龟隔离器,装于海虾拖网颈部,便于误人拖网的海龟逃生)装备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捕获的野生虾及虾类进入美国市场。美国从1995年至今仍禁止进口我国的虾类产品,原因是美国认为我国的一些渔船上没有海龟逃生装置。2002年的“食人鲳”事件同样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食人鲳”是属于“黑名单”物种,但国际动物保护组织要求我国有关方面必须对“食人鲳”实施安乐死,否则将利用自己的影响呼吁世界各国抵制中国的水产品。

六、应对动物福利壁垒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紧推进动物福利立法

应紧跟国际形势,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外动物福利的相关法规。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如美国就有“动物福利法案”;英国有“猪福利法案”;欧盟制定了宰杀动物的法规;除欧美之外,亚洲的新、马、泰和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都在上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我国政府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和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的动物福利法规。

(二)积极椎广和宣传动物福利标准

国际动物福利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它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动物福利要求,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并得到各国政府和人民的认可,成为国际级别上的协调标准和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政府应加大对动物福利标准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中国人了解国际贸易壁垒动态,提供动物出口改进的方向和目标,推动相关养殖技术的进步。

(三)改变传统生产作业方式。提倡健康养殖

动物福利壁垒会给出口企业短期内带来成本增加甚至是禁止陛壁垒等负面影响。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企业生产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赢得长久的竞争优势。动物是为人服务的,但关键是怎么服务。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企业应改变传统对待动物的观念和作业方式,从自身条件出发,进行人道的畜养和屠宰,在兼顾对动物利用的同时,考虑动物的福利状况。

(四)从国情出发。加强制度建设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动物制品的标准、监测、监督三大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食物链质量安全控制常常出现问题。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约束,动物经营者很少考虑动物的福利,而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的经济利益。我国动物福利标准定得太低显然是不行的,但如果定得过高,又脱离了我国实际,加重经营者的负担,因此,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与国际接轨的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制度监测和监管力度,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动物福利。

(五)提高我国畜、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应当加快科技进步的步伐,以提高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以提高畜、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在科学养殖业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为了缩小差距,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企业要大力发展高效养殖业。善待动物,加大养殖业的科技含量,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动物福利论文:国际贸易中动物福利壁垒论文

论文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福利壁垒贸易壁垒OIE标准

论文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设置动物福利壁垒来对国际贸易施加影响。文章对动物福利壁垒的主要特征以及对我国出口状况和潜在的贸易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

“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正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一条新的“流行语”。在国际上,动物福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贸易议题。动物福利的出现,一方面可以说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国家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异,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就构成了一道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壁垒。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不可忽视,如果不给予足够重视,我国相关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将会遭遇巨大障碍。

一、动物福利的起源与发展

动物福利活动最初是由一些关心动物福利的民间人士和动物保护团体倡导并发展起来的。在18世纪末,英国功利主义哲学JeremyBentham首先提到动物的福利问题,认为动物福利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动物也能感受到痛苦。1822年,理查德·马丁(Martin)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即《马丁法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这是世界上及时个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国也在1850年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相关法案。1866年由美国外交官亨利·伯格(HenryBergh)建立的世界上及时个动物福利组织——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ASP—CA),并推动纽约州通过了美国的及时个动物福利法:《反虐待法》。其后的一段时间里,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动物福利保护法规。这些法规都是在道德伦理方面强调我们应该对动物权利的保护。

20世纪60年代后,因为西方国家农业的发展已经满足了消费者的基本需求,公众开始转而关注生产活动中对动物福利的影响。1965年的英国政府发表的“BrambellRepo~”报告就是公众对动物福利关注的集中反映。其后,各国学者纷纷研究动物福利间题:Moberg(1987)和Barnett(1987)认为生理指标应该在评估动物福利上起主要作用;Mcglone(1993)同样认为生理指标优于行为指标,因为它们更客观而且更少一些人为倾向性;Duncan(1993,1996)建议动物福利应该和动物感受而不是它们的生理或别的指标相联系。

目前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动物有“五项基本福利”:(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与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4)保障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比如,对猪的动物福利国际法规规定:猪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运输车的清洁,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在宰杀时,应当使用高压电快速击中致命部位,使其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以减少宰杀的痛苦,并且必须隔离屠宰,以防被其他猪看到而产生恐惧感。不少欧美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能提供畜、禽或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进口。

二、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特点

(一)合理合法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把动物仅仅当作人生存的资源发展到保护动物提升到了福利保护的地位,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观念的进步。于是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订动物福利法规。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发达国家对食品的安全与卫生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而世贸组织又规定允许成员方采用“为保障人民、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因此,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外衣,而且还能获取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支持。

(二)歧视性和隐蔽性

动物福利条款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与其它贸易壁垒相比,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动物福利标准都是发达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强者制定标准,对弱者显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的畜禽产品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动物福利标准的实施即使是非歧视的,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活体动物及动物制品一视同仁,也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构成障碍。经济实力是基础,发展中国家如果温饱问题都还没解决,如何讲“动物福利支出”,此外,以自己国家的动物法案为屏障,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还涉及社会道德问题,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合法外衣,而且极易博取公众的同情和社会舆论支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三)实施领域的广泛性

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客体目前主要针对活体动物的进口。但有向其它与动物和动物制品有关的领域和上下游产业施加影响的趋势,与动物制品有关的行业,如:餐饮业、化妆品业、医药业、服装业等都有可能受到冲击和波及。由于目前有关动物福利的呼声和抗议活动越来越多。一些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如: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公司迫于国际供货的养殖场采取措施,改善动物的养殖环境,不得采用强迫进食等虐待动物的措施,否则将停止进货。

(四)复杂性和争议性

动物福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到动物保护,又涉及到国际贸易,还与社会自身的发展、道德、伦理有关。动物福利问题有它合理生的一面,但如果以“动物福利”名义来设置贸易壁垒并用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上面,那么将有可能使出口国人民本来就很低下的生活条件日益恶化,这种在人类的基本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前,优先考虑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乃至“精神需求”的做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仅不公正,而且这种变相的贸易保护,可能会造成人道主义的灾难。因此,动物福利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具有很大争议性的问题,如果仅仅从其中一个方面孤立地看待这个问题,则不仅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诸多负面影响。

三、动物福利壁垒的利用方式

(一)利用WTO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限制进口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反倾销措施协议》关于动物福利以一般例外等形式出现。发达国家利用这些规定以一般例外措施、卫生检疫、技术性与非技术性壁垒、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的形式,限制进口。欧盟和美国目前正在考虑用不可诉的动物福利保护补贴。

(二)用国际兽医局OIE标准限制进口

国际兽医局的OIE标准有关于动物福利的基本要求。发达国家利用这些标准来限制我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达~gJlOIE所规定的标准,否则无法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也无法向WTO提出贸易纠纷仲裁。

(三)用国内动物福利法限制进口

发达国家对于动物福利一般都有国内立法。这些动物福利法成为限制对外国产品进口的借口。要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内动物福利标准,如果外国产品在生产、加工或者屠宰过程中受到虐待,低于国内的动物福利法所规定的标准,就不准进口。

四、我国动物福利现状

(一)公众意识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公众的动物福利意识仍普遍淡薄,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意义及如何实现动物福利保护的知识了解甚少。人们通常以动物主宰者的身份肆意对待动物,例如“活猪注水”等残忍对待动物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还被人们认为是不足为奇的,最近几年动物福利已逐渐引起各行各业人们的关注,很多民间动物保护组织自发而生,动物福利意识有所提高。12004年在武汉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建成的一座38只恒河猴慰灵碑。旨在纪念在抗非典疫苗和药物实验中为人类健康献身的动物。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福利意识水平在提高,但总体上仍远滞后于发达国家。

(二)动物福利立法进程需继续推进

我国除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完善的动物福利立法外,其他地区针对动物福利立法还相当滞后,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我国尚无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法律。然而在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立法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动物,不但对列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珍稀动物要依法保护。对于一般动物,特别是那些人工饲养的禽畜,也要给予“动物福利”。最近几年,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开始出现针对动物福利的条款,~N2004年12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中涉及的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并对实验动物进行伦理审查”。正在修订和准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将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内容写入法案中,但和国际动物福利立法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系急需完善。

(三)禽畜产业动物福利实施细则不完善

由于动物福利公众意识淡薄及没有相关法律保护,使得我国禽畜产业的动物福利在饲养、运输、宰杀方面的实施细则令人堪忧,达不到国际动物福利标准。我国目前畜禽产业饲养密度大动物生活条件差,运输条件选不到要求。粗暴屠宰等现象普通存在。作为食品被批量生产出来的各类动物的生存状态急剧恶化。同时动物异地运输特别是长途运输量越来越大,这样生产出来的畜禽产品不仅直接对人类的健康构成威胁,而且很难经得起国际市场越来越严格的检验。在当前的国际竞争中经不起风浪的冲击,严重影响了我国畜禽产品在国外市场占有率,而且对其他动物相关产品方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五、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一)对我国养殖业出口的影响

欧美等发达国家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要求保障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生活舒适、避免肉体疼痛和精神恐惧以及享有表达天性等方面的自由,即使在贸易运输的过程当中,也要求每只动物与同类伙伴在一起,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笼舍清洁,饮食和空气充足、新鲜,屠宰这些动物时要单独进行,以免影响其他动物受到刺激和惊吓。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将动物福利作为进口农产品的一个重要标准。2002年,欧盟国家的一个畜牧产品进口商曾经造访黑龙江省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准备大量购买一批活体肉鸡,但是,这笔生意最终因该公司“不够宽敞、舒适的鸡舍”而流产。

(二)对我国中药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中药的生产大国,传统的中医药学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其独特的原理和神奇的疗效世人皆知。但是,现在许多中药的制药方法却遭到批评和抵制,如活熊取胆。由于是活熊取胆汁,这个过程势必给熊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恐惧,往往会使熊惨叫不已。虽然熊胆汁在中药用药里疗效显著,但是,这种令熊痛苦不堪的取汁方法却遭遇了不少的批评。又如,我国某著名品牌的龟鳖丸在国外销售时也曾遭遇国外消费者的抵制。原因是该厂在介绍其采用的生产技术时,提到要将野生龟鳖冷冻到零下192℃,这样制成的药品更容易为人体所吸收,比直接食用龟鳖的效果要好很多,但这种制药方法在国外却遭到了强烈抗议和抵制,影响其制品在海外的销售。我国中药的疗效世人皆知,但中药的出口却屡屡碰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药动物的福利没有得到保障。

(三)对我国水产业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世界及时位的水产养殖大国。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水产品产量为4855万吨。尽管我国水产品具有比较大的出口潜力,但我们不得不面对美国、欧盟等国家的诸多有关规定和法令。欧盟多个国家,如德国、英国等就对屠宰动物有严格要求,其中包括卖鱼者不能将活鱼直接卖给顾客,由商家把鱼放进电箱里快速杀死后才能出售。美国的“濒危物种法案”将龟列为保护对象之一,禁止所有不符合TED(海龟隔离器,装于海虾拖网颈部,便于误人拖网的海龟逃生)装备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捕获的野生虾及虾类进入美国市场。美国从1995年至今仍禁止进口我国的虾类产品,原因是美国认为我国的一些渔船上没有海龟逃生装置。2002年的“食人鲳”事件同样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食人鲳”是属于“黑名单”物种,但国际动物保护组织要求我国有关方面必须对“食人鲳”实施安乐死,否则将利用自己的影响呼吁世界各国抵制中国的水产品。

六、应对动物福利壁垒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紧推进动物福利立法

应紧跟国际形势,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外动物福利的相关法规。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如美国就有“动物福利法案”;英国有“猪福利法案”;欧盟制定了宰杀动物的法规;除欧美之外,亚洲的新、马、泰和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都在上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我国政府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和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的动物福利法规。

(二)积极椎广和宣传动物福利标准

国际动物福利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它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动物福利要求,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并得到各国政府和人民的认可,成为国际级别上的协调标准和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政府应加大对动物福利标准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中国人了解国际贸易壁垒动态,提供动物出口改进的方向和目标,推动相关养殖技术的进步。

(三)改变传统生产作业方式。提倡健康养殖

动物福利壁垒会给出口企业短期内带来成本增加甚至是禁止陛壁垒等负面影响。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企业生产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赢得长久的竞争优势。动物是为人服务的,但关键是怎么服务。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企业应改变传统对待动物的观念和作业方式,从自身条件出发,进行人道的畜养和屠宰,在兼顾对动物利用的同时,考虑动物的福利状况。

(四)从国情出发。加强制度建设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动物制品的标准、监测、监督三大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食物链质量安全控制常常出现问题。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约束,动物经营者很少考虑动物的福利,而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的经济利益。我国动物福利标准定得太低显然是不行的,但如果定得过高,又脱离了我国实际,加重经营者的负担,因此,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与国际接轨的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制度监测和监管力度,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动物福利。

(五)提高我国畜、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应当加快科技进步的步伐,以提高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以提高畜、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在科学养殖业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为了缩小差距,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企业要大力发展高效养殖业。善待动物,加大养殖业的科技含量,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动物福利论文:动物福利立法分析论文

一、聪明绝顶,令人敬佩。

狐狸,又名红狐、赤狐和草狐,浙南温州平阳一带叫竹狗,是哺乳、食肉、犬科动物。嘴尖耳大,身长腿短,全身棕红,耳背黑色,身后拖着一条长长的大尾巴,尾尖白色,有个小孔,能放异臭。行动敏捷,嗅听极好,捕食老鼠、野兔、山鸡、小鸟、鱼、蛙之类为生,亦食果子,偶尔袭击家禽,是一种益多害少的动物。

我小时候在山上经常发现狐狸的行踪和出没。特别是发生重大阴晴雨雪变天之夜,会有人听到田岗后门山“上路”或者白岩下“岗头”山栋上,似狗又不似狗的“嗷!嗷!嗷!”叫声,白天少见踪影,傍晚出洞。据说狐狸聪明过人,见到有人在山上做陷阱就会悄悄跟踪人,待人一离开,就在陷阱旁边留异臭,警示同伴知晓要小心。遇到刺猬,会把卷成一团的刺猬拖下水。看到鸭子在水里,故意抛杂草,当鸭子习以为常,就偷偷衔草掩护,潜水捕食。

温州平阳西部山区,地处丘陵,村落分散,悠然清境,峰岭崎岖,高森隐蔽。新田(南山、南田)船山寺(山头庵)对面有个山崖峭壁的大山头,名叫山头庵尖,也叫上洋尖,草木茂密,山脉浩大,半山腰上有个狐狸洞,洞穴复杂,地形幽僻,常有许多狐狸隐居于此。山民说“竹狗(狐狸)不叼五里路内的鸡”,离洞穴最近的石门、上洋、田岗三个村庄的家禽家畜,果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富溪、洋尾、回库等其它村庄的家禽家畜被捕食事件时有发生,白岩下、相公基、黄石坦村有发现几次奇怪的“过杀”行为,在农田里咬死五只十只鸭子,叼走一只;跳进鸡舍,咬死全部小鸡小鸭,叼走一只;有时甚至一只不吃,空手而归。

竹狗(狐狸)逃跑会打圈,有一次,一只猎狗在田岗村的踏碓湾竹园山里猛追着一只拖着长长尾巴的狐狸。从田角跃身而下,潜入竹林,猎狗随后而追,忽然,狐狸又从田角跃身而下,潜入竹林,故意打圈扰乱嗅味源,猎狗一时迷失方向无法跟踪觅迹。过一会儿,在桐子湾下横路的草地上又被猎狗追上,猎狗怎么站着动也不动,只见那只狐狸拜伏在地上不停地摇头摆尾,双方仿佛成为臭味相投的狐朋狗友。刹那间,不料狐狸跃身一跳,又逃跑了,难怪山民说“猎狗与竹狗是盟兄弟”。

狐狸聪明伶俐、乖巧温顺、毛软如丝、面目清秀,关键时刻,又具有过人的魄力与胆识。何况狐狸精,千年修行,千年孤独,孤枕轻诉,破梦狂舞,更是令人感动和敬佩。东汉赵晔《吴越春秋•越王无馀外传》云:“禹三十未娶,恐时之暮,失其制度,乃辞云:‘吾娶也,必有应矣。’乃有九尾白狐,造于禹。禹曰:‘白者吾之服也,其九尾者,王者之证也。涂山之歌曰:绥绥白狐,九尾庞庞。我家嘉夷,来宾为王。成家成室,我造彼昌。天人之际,于兹则行。明矣哉!’禹因娶涂山,谓之女娇。”意为大禹在涂山,遇见一只九尾白狐,并听涂山人唱歌,说“绥绥白狐,庞庞九尾”,你如果在此“成家成室”,就会子孙昌盛,大禹心有所动,便娶涂山女孩为妻,名叫女娇。

涂山九尾白狐嫁给了我国古代治理黄河水患的大英雄,夏朝及时位天子禹王为妻,可见这只狐狸之祖是何等的风光和荣耀。汉人总结狐狸有三德:“毛色柔和,符合中庸;前小后大,符合尊卑;死时头朝洞穴,不忘根本。”汉代石刻及砖画中,常有九尾狐与白兔、蟾蜍、三足乌之属列于西王母座旁,以示祯祥。九尾狐象征子孙繁息,狐有灵气,在几千年前,已是公认。唐宋时期,狐狸已经被人设庙参拜,十分流行。

二、毛皮华贵,招祸杀身。

狐狸皮毛华贵美观、灵活光润、毛长绒厚、御寒保暖,深受人们喜爱,因此而招来杀身之祸。人们贪婪捕杀动物取皮,历史悠久,我们的祖先以兽皮为衣,草索为带的历史已有几十万年。商朝比干丞相发明熟皮工艺,制作裘皮服装,《封神榜之凤鸣岐山》有载:“夜,纣王设宴款待假众仙,假众仙狂饮,姜子牙施法,假仙露出狐狸尾巴,纣王惊慌大乱……黄飞虎派属下跟踪假众仙,发现了狐狸的藏身之处,用烟将狐狸熏死在洞内,只有一只小狐狸逃脱。黄飞虎将众狐狸皮剥下,比干做成裘衣献给纣王。”

比干,子姓,商朝沫邑人(今河南省卫辉市北),曾在河北省枣强县大营镇做过官,至今,大营镇是“天下裘都”,家家户户都以制作裘皮为业,人们把比干尊为裘皮祖师。兽皮的开发和演变,代代相传,穿着动物皮毛之风,越来越盛,从未间断。狐狸皮草华贵美观,受人喜爱,可是,聪明绝顶和变化无常的举动,使人可恶可爱,可喜可悲。历史上,人们编织出不少人狐相伴的寓言、成语、童话、连续剧等故事,有的象征狐狸的虚伪、奸诈和狡猾。有的象征着美丽妖娆的坏女人。有的比喻仗势欺人、阴险狡诈和诡计多端的坏人。

《山海经》最早记载九尾狐的故事,曰:“青丘之山,有兽焉,其状如狐而九尾,其音如婴儿,能食人,食者不蛊。”、“青丘国在其北,其狐四足九尾。”明清时期,狐狸的形象更加丰富,最著名九尾狐是《封神演义》中的苏妲己。《聊斋志异》、《阅微草堂笔记》中的狐仙、狐妖故事更是举不胜举。经过这些故事的广泛传播,人们一谈到狐狸就会想起狐狸精,一谈到狐狸精就会想起祸国秧民的美女苏妲己。根据《史记》记载,妲己是苏氏之女,乃一个美若天仙、能歌善舞、国色天香的美人,被好酒贪色的纣王掳入宫中,尊为贵妃,极尽荒淫……为了讨好她发明炮烙之刑。后被周武王所杀。

我国野生狐狸丰富,皮毛市场旺盛,产品供不应求,根据有关资料记载:“20世纪30年代,在旧上海,俄罗斯的犹太人开设皮毛店,多以野生动物为主,皮毛非常昂贵,一件黄狼皮短衣就要花费五根金条。”本地一张狐狸皮、黄狼皮送到水头街可以卖得银元一、二块。那时候,我父亲说自己只有十几岁,有一年,打猎狐狸、黄狼皮毛收入银元十余块,在水头当街购买国外进口橡胶雨鞋、象牙筷子和金笔。

浙南山区丘陵地带经常有人上山寻找盘悬在山间小道的偏辟路口,以及无人经过的清幽峡谷、山湾沟壑之处。布置石头镇压狐狸的陷阱,我们叫“扳塌”,先用一根小木棍、木叉、绳子、竹枝做成钩当。扳起一块大石头,将鱼腥之类绑在竹枝尾部,作为诱饵塞入石头低底之下,狐狸觜馋一进去,石头下塌就压住。还有用蚕茧做成的“狸子炮”,外包诱饵挂在青山小道,狐狸一见美味可口,细细品尝,不料晴天霹雳,脑袋开花。

20世纪80年代,各地供销社农副产品收购站,均有收购野生狐狸等动物皮毛(皮草)。夏季皮毛无绒如猪、牛、羊等叫板皮,可制革;冬季皮毛绒多如狐、貉、貂等叫绒皮,可制裘。收购一张甲级狐狸皮、黄狼皮价格为人民币5、5元,布票五尺(那时工作人员的每月工资30元左右),狐狸入冬皮好,绒最多,价较高。有一次,我亲手为人剥过几张狐狸皮,先是一手抓住狐狸的颈部,一手用刀割开牙周嘴唇皮。慢慢将皮捋至颈项露出肉光头,捆绑绳子挂在墙钉上,顺势轻拉细剥上而下,脚蹄、尾巴要小心,以免破损皮张贬价值。,再用火炒米糠装满皮肚子,扎好嘴巴保持原形吊起来;有的破开皮肚子,毛在里,皮在外,钉在木板朝着太阳晒。

三、活剥狐皮,引发争议。

活剥狐狸皮,血腥残忍,一只只鲜血淋漓的身躯,一双双求助的眼神。眨着眼睛活剥皮,看着屠夫持刀放血、剥皮、开膛破肚,精神异常、惊慌发抖、全身血肉惨挣扎,剥皮之后还想站起来,不断尖叫,非常痛苦。很多人称狐狸很可怜很悲哀,人类和动物都是有生命,屠夫怎么可以下得如此毒手呢。别说活剥狐皮很痛苦,就其他动物不例外,如一些训兽组织为了招揽生意,让观众尽情欣赏残酷大捕杀,表演狮对牛、豹对羊“猎杀”大决赛更残忍。有的弱势动物未演就被吓得恽身发抖或晕倒、有的漏出肠子当场被咬死,血淋淋的斗鸡、斗狗、斗牛比比皆是,弱势的无助、绝望和痛苦真是令人难以理解。

有人认为狐狸“死了剥皮和活着剥皮都一样,不过这样比较经济、方便和利索。大家一直都是这样搞。”同情牲口,古自有之,为什么要虐待动物活剥皮,就是为了增收为了钱,不得不活剥。活剥狐皮毛孔紧张收缩,制成衣服不掉毛,质量好,价钱高。如果不活剥,毛皮质量差,价钱底,要赔本,农民没钱看病和修房,生活困难没办法。在一个穷人福利未得解决的国度里,何况谈动物,如果一定不让动物死得太痛苦,好的办法是放生,一面要处死,一面要“尽量减少痛苦”,是矛盾。要是对动物说人道说福利说法律,还是纸上谈兵困难重重。

不少地方为了保持食品的美味和新鲜,大量活杀活吃动物已经成为一种消费习惯,什么动物福利连听也没听过,认为人类是依靠剥夺其他生命而生存。难道自己所做的工具不能用,自己所养的牲畜不能吃,人类怎么生存呢。人们喂养牲口就是为了吃、玩、用,牲口一降生就注定割喉分尸、开膛破肚的惨死命运,几千年的历史已是天经地义。在日常的生活中,菜市里,活刮、活剖、活杀动物到处是,野蛮的屠宰、吃法到处有。就说“活醋鱼”,用毛巾抓住鱼头,活剖肚腹,油炸身躯,添加糖醋上桌,嘴巴还会蠕蠕而动,人们反而吃得津津有味。

长期以来,人类都是依赖其他动物而生存,其他动物就以其存在价值支撑着人类。大多数动物与人一样,都有“视、听、嗅、味、触”的感觉,有感情,特别是一些宠物,如猫、狗、鸟等动物更加明显。在上世纪50年代国务院发出《关于除四害讲卫生的指示》,称苍蝇、蚊子、老鼠、麻雀在10年内消灭干净,之后,“麻雀”平反,“蟑螂”代之。但美国对此“四害”却不以为然,2009年6月22日中国新闻网称:“日前,奥巴马在接受采访时打死一只苍蝇的一段视频引发了美国动物保护组织的不满。据报道,动物保护组织PETA计划向奥巴马赠送一个捕虫器,用它可以将屋内的苍蝇捉起,带到户外,并将其放回大自然。”

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动物毛皮进出口贸易额为世界第三位,河北肃宁县尚村镇是中国较大的生皮交易市场,占全国皮张购销量的60%。一些国际动物保护组织针对中国活剥动物毛皮事件进行大量报道,并在多国电视播放,刻意寻求阴暗面,诋毁中国毛皮行业的国际声誉,干扰国际市场的正常贸易。有的国际绿色机构和动物保护组织还借此呼吁欧盟立法,设置绿色壁垒,变相贸易保护,无端排斥我国毛皮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影响我国皮毛行业的健康发展,活剥动物毛皮的报道尽管有些失实,但是,世界尊重动物福利是趋势。我国应当谋划建立监管机制,提倡善待动物,严禁暴力捕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的认识水平。

四、动物福利,势必立法。

动物福利立法最早出现英国已有两百多年,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有关不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了五大动物福利要素:既生理福利,饥渴无忧;环境福利,居所适当;卫生福利,减少伤病;行为福利,天性自由;心理福利,减少恐惧。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在上个世纪已经完成立法。德国还将动物权利写入宪法,国际社会签署了一些国际条约。对各国的经济、贸易、道德和法制等领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和作用。

我国立法根本尚未涉及虐待动物和屠宰环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现行《畜牧法》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第四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第五十三条“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动物福利,就此区区几条,表述简单,违反不罚,配套规定又迟迟不能出台。国外绿色壁垒影响极大,产品竞争强烈,我国畜产行业发展无法保障。

动物福利立法关系到人文精神、风俗习惯、生态伦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宗教信仰、国际贸易和公共道德等领域的建设,动物福利保护生态平衡和物质多样性,有利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科技进步,同时,对畜牧业发展、社会和谐的推进意义举足轻重。我国在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体系,教育机制,国民意识,保护力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确实差距甚大,依据国情,对待动物的同情变成公共事务,订立规则、法律促进实践,融入全球,顺应经济,工作相当艰巨。

河北省肃宁县政府对尚村皮毛市场实行沧州市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狐狸屠宰取皮和初步加工》规定,狐狸致死方法有药物处死法、心脏注射空气处死法和电击处死法。明令禁止不规范屠宰行为。此举是我国动物福利具体、最明确的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给狐狸致死减轻极大痛苦,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萌芽打下一个前无史例的基础。随着动物保护福利立法发展,借鉴国外经验,关爱动物,填补空白,实现人类与动物和谐共处。防止虐待动物,保护权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必然。加强动物福利立法,势在必行,时不容缓。

多年来,活剥狐皮、硫酸泼熊、虐待小猫、汉中打狗等诸多事件的声浪越来越高。动物福利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我国缺失立法致使肉制品出口几乎为零,经济损失严重。由于13亿人口大国,部分地区贫困人群福利未能解决,欲谈动物福利,无论是民间,是学者,意见分歧严重,争议甚大。但是,我国动物福利立法前进步伐一直没有阻止,经过多年努力,社科院法学所、联合多家名牌大学的法律研究学者共同起草专家建议稿,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国务院,期待我国《动物保护法》早日出台,破茧在即,众望所归。

[摘要]:动物福利立法争论不休,虐待动物,活剥狐皮,生不如死,引起世人争议。2003年9月1日,沧州市开始推行了《狐狸屠宰取皮和初步加工》规定,狐狸致死方法有药物注射、心脏注空气和电击处死法。此规定虽然不是国家或地方法规,但明确对狐狸要采取人道屠宰方式,减轻狐狸死亡痛苦,应当属于动物福利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大陆动物福利立法萌芽和发展做出了一定榜样。狐有灵气,几千年前,已是公认,夏禹娶涂山九尾白狐为妻,子孙繁息。汉人总结狐有三德;唐宋时期,已经被人设庙参拜。但是,狐皮华贵,招祸杀身,痛苦万分,一言难尽。它们为了逃避人类的肆虐追杀,不得不变得一代比一代聪明,一代比一代奸诈和狡猾,历代人狐是非故事更是众说纷纭,举不胜举。随着动物福利立法发展,借鉴国外经验,关爱动物,填补空白,实现人类与动物和谐共处,加强动物福利立法,势在必行,时不容缓。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动物保护法》破茧在即,众望所归。

[关键词]:活剥狐皮;痛苦;动物福利;立法;破茧在即

动物福利论文:大学生动物福利观念教育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人文精神动物福利动物虐待素质教育

[论文摘要]刘海洋硫酸泼熊、张亮剪刀刺猫等虐待动物事件频繁发生,说明我国的高等教育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致使一些高学历的人才出现性格上的残缺,因此,应改革现有的高等教育模式,加强大学生的动物福利观念教育,从而树立起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科学理念。

一、问题的提出

清华的刘海洋硫酸泼熊的记忆还没有褪去,复旦的张亮就给我们上演了剪刀刺猫眼的动物惨剧,清华、复旦,这样刺眼的字眼,也许可以吸引很多人的眼球,但这不是关键,因为任何一个做出这样惨绝人寰的暴行的人,都不能让我们容忍,只是发生在这些高材生身上,更让我们震惊罢了,张亮——这位外表斯文的研究生在解释其行为时说:“你知道我没有任何发泄的渠道,把小猫拿过来(养),一方面是因为小猫的可爱,我可以摸它……但是另一方面,我觉得如果我愤恨的话,小猫也可以提供一个给我这样发泄的渠道……”如果说刘海洋是消极漠视动物痛苦,这位复旦学生则是积极地从动物那里获得反常的快乐,其残忍和反常程度更加严重。在他看来,那些娇弱惹怜的猫咪不是有情感的生灵,而是他可以任意凌辱的对象。扫视施暴者的动机和心态,我们禁不住心寒!凡此种种,应该引起中国整个教育界对人才标准的反思。

中国高校已经流行一种病。在只注重应试教育的中国,出现什么样的变态学生都不足为怪,小学他要拼命考个好初中,中学他们要争取考名牌,大学了还要四级过级率和找工作,研究生了他要争取出国……中国的学生从小走过来肩上的担子不轻。学校只看重应试教育不注重心理教育是制度的必然需求。素质教育喊了多少年?我看只是口号而已。记得马加爵案发发生的时候,高校曾经欣起一种开办心理辅导班、开展心理教育的高潮,可是,随着马加爵事件的远去,这个高潮很快恢飞湮灭。这次张亮虐猫事件,又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个大学(高校)教育病得不轻了,如何治疗如何根除?这才是我们应该思考的事情。

二、目前高校教育的的缺失

印度伟大诗人泰戈尔曾说过:“教育的目的是应当向人类传送生命的气息。”而20世纪伟大的德国哲学家、医生史怀泽在他的著名论著《敬畏生命》一书里曾写道,“人越是敬畏自然的生命,也就越敬畏精神生命”。他还说:“人连对动物、植物的生命都要敬畏,难道能不敬畏人的生命吗?”这些话也可以这样理解:一个从小就不懂得敬畏动物生命的人,他长大后也就不会敬畏人的生命。科学家从科学的角度也对此进行了证实:那些小时候虐待动物的孩子,长大后身上都有暴力倾向。正基于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身边一些动辄轻生的少男少女们了,那是他们从小就没有受到过“珍爱生命”的教育,这也包括前面提到的复旦大学那位三年级研究生。

早在2002年的刘海洋伤熊事件中,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分析指出:中国的高等教育有四方面的欠缺:即心理教育欠缺;环境教育欠缺;人文精神教育欠缺;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欠缺。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应该引起人们重视的就是人文精神的教育,所谓人文教育就是教大学生怎样做人,怎样实现人与自然、人和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

三、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

人类要生存,社会要发展,就必须拥有一个能与人类长期和谐共处的自然环境。这就要求人类把握自然环境的变化规律和演化趋势,从长远的、整体的、系统的高度处理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调整并控制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和扰动,使自然环境的演化有利于恢复、维持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从而更好地促进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马克思曾指出:“文明如果是自发地发展,而不是自觉地发展,则留给自己的是荒漠。”这精辟地揭示了人类文明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人类在改造和利用自然的过程中,如果仅仅坚持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失去对为满足自身消费需求而进行不适度摄取自然的行为控制,就会造成生态环境的整体破坏,最终使人类失去生存环境。人类关心自然,实质上就是关心自己;人类如何对待周围的自然,实质上是人类如何对待自己,如何对待人类的部分与整体、片面与、眼前与长远、现在与未来之间关系的问题。与此同时,人对自然的一切行为和活动不仅应该遵循客观自然规律,而且还应该遵循人类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规律,遵循人类社会发展和演变的客观规律。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必须反对两种基本观点:一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二是极端的自然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前者虽然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赞美、突出人的智慧、力量、作用和地位,但是该观点极端地认为人在万物之上,是自然的中心、主宰者、统治者,人对自然有的自由支配权利,一切应从人的利益出发,甚至从某阶级、阶层和国家的利益出发来对待自然。其实质是人类利用中心论,无视自然论。资本主义工业文明所坚持的就是这种观点。后者虽然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共性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赞美、突出大自然,但是该观点极端地否定人的中心地位、轻视人的利益和创造力,认为一切应该顺应自然,自然与人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喻为“宇宙之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刀耕火种方案所坚持的就是这种观点。

当代大学生应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人类要热爱、尊重、保护、合理利用自然,通过道德、法律和社会制度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自然、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经济社会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人化自然与未人化自然等相和谐。我们坚持发展,但决不是把自己与自然重新、甚至更深刻地区别和分裂开来,也不是并列起来的兄弟关系,而是更深切地认识和达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

具体到动物身上,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在某种程度上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中学生物课本写道:“取一只活青蛙,剖开它的体腔,看看它的内部构造……”在老师的鼓励和指导下,每个同学都在实验课上,拿着刀子把一只只青蛙或小兔子活生生地开胸剖肚,看它们五脏的位置,看它们神经的跳动、血怎样流动、肌肉怎样颤抖等等。有专家建议修改甚至取消这种让学生学习一个活生生的小生命怎样痛楚万状地死在自己手里的课程。这不是说不能用动物进行必要的实验,而是反对现实中大量重复的和不必要的动物实验。某些残酷的动物实验对培养美好心灵并无益处。

大学生要理智地认识和理解人与动物的关系。人与动物应该是和睦共处的好邻居,而不是弱肉强食的天敌。假如真有那么24小时,地球上只剩下人类这个“光杆司令”,人类自身的末日恐怕也就不远了。

过度保护人类自身的眼前利益是一种缺乏长远目光的表现。动物福利立法应该是人类对于自然界观念的更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

世界是人与所有生命的世界,而人的行为又直接影响着这个世界。人需要的是对生命的博爱,就像植物需要阳光雨露一样。如果一个人只知道“恨”,那他心里装的就只有“自私”和“狭隘”了。

动物福利论文:动物福利立法价值管理论文

[论文关键词]动物福利;立法;效益;现实意义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动物福利立法已成为大势所趋,而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尚属空白,亟待弥补。关爱动物,进行动物福利立法,不仅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有利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科研成果的转换,同时,对于我国畜牧业及其产品贸易的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推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不同的动物种类作为地球生态进程中的组成部分,不仅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一定的功能,而且也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许多资源性功用。近代以来,随着人类技术水准的飞速发展,其对包括动物在内的自然界的索取也越来越无休止,由此引发的环境危机愈益凸显。其中大量动物物种的灭绝,不仅会导致生态失衡,甚至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可喜的是,人们已经开始审查自我行为,开始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新认识人与动物的关系,并用法律和条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动物立法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动物的各种法律规范或法律渊源,动物福利法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西方动物福利保护法律实践经历了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完善、体系逐步完整的发展历程。从1822年英国最早的反虐待动物法律《马丁法令》开始,经过一百多年的探索,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不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其中德国于2002年将动物权利写入宪法,明确提出“动物不是物”,成为“人与动物关系史上划时代的大事件”。…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都已于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国际社会还签署了一些不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国际条约。这类动物福利法律,对各国的经济、贸易、环保、文化、信仰、宗教、道德和法制等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和作用,已经成为其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反观中国内地的动物保护法律制度,我们不难发现,有关动物福利的立法尚付阙如,这不仅与国际社会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有相当大的差距,也和国内公众日益高涨的生态文明意识、保护动物的需要之间有非常大的距离。“动物福利”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媒体上(通过百度和谷歌搜索,均有近65万条关于“动物福利”的中文信息),反映出人们对动物福利问题的关注。而影响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进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动物福利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尚有模糊或偏僻的认知。

一、承认和维护动物福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动物福利是指为了使动物能够康乐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相应的外部条件。按照现在国际上通认的说法,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五大自由:1.享受不受饥渴的自由。保障提供动物保持良好健康和精力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水,主要目的是满足动物的生命需要;2.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让动物能够得到舒适的睡眠和休息;3.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保障动物不受额外的疼痛,预防疾病并对患病动物进行及时的治疗;4.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的自由。保障避免动物遭受精神痛苦的各种条件和处置;5.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伙伴在一起。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提倡动物福利,并不是要求人类从此再也不能利用动物,而是要求确保动物在整个生命过程中被给予道德关怀,具体表现为:首先是从以人为本的思想出发,改善动物福利以较大限度地发挥动物的作用,使得动物更好地为人类服务;第二是从人道主义出发,重视动物福利,改善动物的康乐程度,使动物尽可能地免除“不必要的痛苦”,从而达到在兼顾利用动物的同时,改善动物的生存状况的目的。

“尊重生命、善待动物、不虐待动物”是贯穿各国动物福利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各国动物福利法奉行的基本理念。但由于缺乏动物福利意识,近年来,我国动物保护的状况令人堪忧。现实中,有关动物受残害的新闻报道频频见诸于媒体,如活猪被注水致死、黑熊被硫酸泼面、宠物狗被割去声带等令人发指、残酷虐待动物的行为不断出现。此外,我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律不仅寥寥可数,且法律制度的出发点亦不是基于将动物作为生命主体加以保护,而仍是把动物作为一种资源,放在从属地位。具体规范中存在着动物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原则性条款多、难以操作等问题。

各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践证明,承认和维护动物福利理念,促进动物福利法制的发展,才有利于进一步的保护好动物的生态状况。

二、动物福利立法关乎人民身体健康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人的福利尚且顾不过来,还谈什么动物福利?这其实是对动物福利的误解,也是缺乏远见的认识。因为规定动物的福利,限制的只是不文明、不合理的虐待动物的行为,并没有妨碍人的基本福利。何况,人的福利和动物福利是并行的两个方面,不存在先置的问题。英国早在200多年前就将动物福利纳入法制轨道,当时的英国,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并不在今天的中国之上,英国也并不是解决了全社会人民福利问题之后才来反观动物福利的。并且,英国维护动物福利的立法实践告诉我们,动物福利解决好了,将会促进人的福利的建设与维护。许多人从动物福利立法得到了切实的利益,整个国家和社会因动物福利立法获得了长远的、可持续的利益,包括诸如:因动物(包括伴侣动物)健康成长和动物产业繁荣所带来的利益;因环境保护事业和动物福利产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等等。

近几年的社会现实,也让我们看到了,人的福利和动物福利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动物的生存状况恶劣,也必然会殃及到人。比如SARS、禽流感,都证明了人和动物之间唇亡齿寒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人们在动物饲养、运输和屠宰等环节上根本不关心动物福利,最终,给我们自身的健康带来了不良影响。如为了追求规模效应、节省养殖空间,动物养殖的集约化程度越来越高,其形式就是把鸡、鸭、牛、羊、猪等格式化地围在空间非常狭小的笼子、箱子、栏圈里,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畜禽的健康成长。此外,现代动物养殖场为了牟利,常常会给动物喂很多化学饲料,注射大量抗生素、激素、荷尔蒙、镇静剂以催生催长,而这些药物对人体同样是有害的。在运输过程中,为了减少运输费用,把动物硬挤在车厢里或者其他运送工具中。有的在运输途中不喂食物、不给水,使得动物在运送过程中体质下降,免疫力降低,容易感染上各种疾病,滋生大量细菌。此外,我们现在的屠宰流程是让动物排着队走进宰杀场,动物能够看到自己的同伴怎样惨叫、流血,怎样被分割。事实上,动物在极度的恐慌和痛苦的情况下,肾上腺素会大量分泌从而形成毒素。当动物死亡后,它们身上所有排泄功能和解毒功能都停止了,所有这些毒素就残留在动物的血液与肌肉里,对食用者是相当有害的。

人体的健康发育,除了需要大量的植物性食品外,还需一定数量的动物性食品,而关注动物福利是提高肉品质量的前提,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善待动物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三、动物福利立法关乎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研成果的转化

我国动物福利还没有进入立法的程序的现实已经让科学界感受到了一定的压力。比如,那些涉及动物做实验的科研论文要想拿到国际刊物上发表,就必须出示由“动物伦理委员会”提供的证明,证明该研究符合动物福利的伦理准则。

在国外,动物保护者认为,人类有义务保护处于劣势的实验动物,虽然实验动物不是权利主体,人类依然有将道德原则延伸到动物身上的必要。目前,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医学院里,学生都有权利拒绝做动物实验。纽约大学、密西根大学、华盛顿大学、马利兰大学等著名大学的医学院已经禁止使用动物做实验。因为医学教材目前已能提供人工制造的表皮、韧带、肌肉组织、血管等等,医疗实习亦可借助电脑科技来完成。即使在某些项目中取缔动物实验是不现实的,也应该致力于研究良好的替代方式来减轻或避免动物所受的折磨。

200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动物实验必须进行伦理审查,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配备科技人员,由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中涉及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并对动物实验进行伦理审查。2008年,北京大学获得了国际实验动物标准组织一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成为中国内地首批通过此项认证的综合性大学。这说明我国实验动物福利正日益趋向国际化规范。现在,中国各个科研机构都开始设立动物伦理委员会,定期审查该机构的实验动物福利情况,以应对我国缺乏动物福利立法的现状。

四、动物福利立法关乎我国的畜牧业发展方向及其产品贸易

对于动物福利问题,在畜牧业有这样的反对声音:如果动物的福利提高,会导致行业成本增大,进而降低畜牧业的生产效益。实际上,人们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维护动物福利是值得的、必要的、正当的和有益的,并且因保护动物福利而获得的利益也是实在的或无价的。畜牧业恰恰是应该在充分遵循动物福利的情况下运行。动物福利的提高固然使投入增加,但同时也增加了产品的产量与质量。有机养殖的价格要比一般常规产品的价格高出30%~200%,从长远来看,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而且有利于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取得更大的效益。这也正是近年来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机畜牧业发展得相当迅速的重要原因。

同时,动物福利立法也可以让我们获得看得见的、可计量的现实利益。目前,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运用动物福利条款对国际贸易施加影响。动物福利的贸易壁垒作用已经显现,在不远的将来,动物福利一定会作为一项继“价格保护”、“技术堡垒”之后的“绿色壁垒”或“道德堡垒”,极大地影响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一些不符合动物福利标准方式饲养、运输和屠宰的牲畜产品将被他们拒之于国门之外。中国是一个畜牧生产大国,2001年正式加入WTO以来,在出口的动物产品中遭国外退货或销毁的事件时有发生,原因之一就在于动物福利立法缺失导致执行标准严重不足。

无论赞成动物福利与否,动物福利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很多人购物的标准。在动物福利法已经在大多数国家扎根的今天,虐待和残酷地杀死动物,实际上是自绝财路、将自己的产品推到市场之外。目前我国存在的非理性的消费观念、不规范的屠宰方式、不安全的饲料成分确实损害了我国农畜动物的福利,容易授人口实,需要我们反思。振奋人心的是:农场动物福利在中国已经透出了实践的曙光,2007年12月16日,“中国人道屠宰计划启动仪式”在河南举行,河南省成为中国首个人道屠宰试点省份,这是我国近期在动物福利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甚至在海南、安徽等地,有关动物福利层面的地方性动物保护法规已经开始了其酝酿阶段。

因此,对中国畜牧业发展来说,重视动物福利立法一方面可以避免遭遇国外动物福利壁垒,防止和减少贸易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由此可能对企业本身的长远发展形成生存危机的风险。

五、动物福利立法有助于弘扬民族伦理精神,引导民众道德,推进社会文明进程

保护动物福利,还体现了动物对于人类的精神价值。禁止残酷对待动物,表面上仅是与动物的福利有关,其实也与人的德行培养和社会文明进步有关,善待动物能够给人们带来情感、道德和人文精神上的满足。达尔文就认为,关心动物是一个人真正有教养的标志;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其道德关怀的范围就越宽广。提倡维护动物福利和善待动物,正是创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的需要。

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的“仁人爱物”、“好生而恶杀”,将“恻隐之心”作为人性“四端之一”的思想等,正是把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追求并臻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天人合一”境界视为人们道德成熟的标志。道家的师法自然,主而不宰,为而不持,功成而不居,“类无贵贱”的温和的生物平等主义思想,要求人们懂得自然的“无为”本性和运行规律,懂得人与自然万物和谐相处的道理,行为和欲望必须有合理的限度,知道适可而止。佛家思想的“好生之德”等等。这些都反映出动物保护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虽然是一种隐而不显的思想,但却有着深厚的基础。

今天,“在道德上我们对待动物的态度至少可以说是处于一种精神分裂的状态。一方面,我们都认为对动物施以不必要的痛苦在道德上是错的;另一方面,我们又施加给动物很多痛苦……甚至说不上有任何必要。”翻若果真如此,那么人道的法律不仅可以惩治犯罪,还可以引导人心。

美国的SuzanneConboy-Hill博士在一篇论文中谈到,那些折磨、用暴力伤害或忽略动物的人很可能会如此对待自己的伴侣、孩子或年长的父母。许多臭名昭著尽人皆知的折磨或杀害过他人的人在其幼年时期都曾以取乐为目的而折磨或杀害过动物。有些人想通过虐待动物来解脱自己的压力——这样的人现在很多。但残害动物以后,其实并不能得到解脱,快感只是一时的;相反,这样的行为会进一步造成心灵的扭曲,会产生一种虐待动物的依赖性。因此,保护动物的同时也是在拯救人类的心灵。人类如果不能做到平等地关爱生灵,人类自己也永远无法得到心灵的真正健康。

人的善恶和性情会受到后天教育和环境的影响。对动物福利的漠视和肆意虐待势必会造成人类心灵的麻木,而这又会直接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对待的方式。道德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必须要在生活中的一点一滴中给予足够而的教化和影响。当我们以极不文明的方式对待与我们一样具有悲喜感受的动物时,文明仅仅是一个遥远的目标。禁止虐杀动物是文明社会的共识。在现代社会的公共评价尺度内,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对待动物的态度直接反映出人们对待生命的基本态度。一个标榜文明的人和民族,不应该把满足自己的食欲和其他种种利益建立在对动物的残酷折磨上。中国需要有关动物福利的法律,即使立法并不能保障在这个时代就解决全部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但是,这样的法律将促使人们反省对待动物的方式,去考虑妥善解决动物遭受虐待的现实问题。

六、动物福利立法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人们维护和恢复物种内部、物种之间以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平衡。物种灭绝本来是自然演化进程的一部分,但是由于人类的贪婪索取大大超过了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物种灭绝的速度大大加快。这不仅仅是一种生态悲剧,而且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着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经过自然选择而存在的生物物种、基因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是自然赋予人类最宝贵的资源和财富。世界经济有40%直接依赖于生物资源,而且生物资源越丰富,重大医学发现的几率就越大,人类在应付诸如气候变化等挑战时也就有更大的回旋余地。重视对动物福利的维护,有利于从动物物种的自然发展层面,实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同时,通过法律规范创造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关系,也是人类历经数百年理性思考的结果,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的一切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追求较大的效益,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只有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提供较大的效益。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的主旋律,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历史已经告诉我们,人类对大自然的倒行逆施从未逃脱过大自然的惩罚。人类社会要发展,就必须与自然和谐相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把人的道德关切逐渐扩及到非人类的生命形式,首先是那些具有较强感知能力的动物,这是我们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标记,和谐的本意,也就是要消除残酷行为和暴戾之气。我们能够想象一个充满残酷暴戾气息——即使是在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社会吗?而用行政和法律的方式来确认和保障这一改变,显然是社会文明的进步。当然,和谐社会不可能只靠法律来实现。但是法律可以通过定义和惩戒违法行为,来限制和减少各种严重破坏和谐的因素。而且,这样的法律本身也是一个符号,它表明一个社会对残酷行为的不姑息态度,对国民道德的提高具有莫大引导作用。用法律来保障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动物福利的提出与广泛传播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是人类谋求自身发展与维持自然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一个平衡点,它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国际趋势。因此,中国应该积极主动地接纳动物福利。“我们只有认真了解天空才能扎根大地。我们只有认真了解了地球才能使生命扎根于地球,我们只有认真了解了生命才能扎根生命。”

动物福利论文:浅论实验动物福利对生物医学的重要性

实验动物学是医学生物学研究的方法,同时又促进了医学生物学的发展,是能够把医学领域的诸多项目领入新的境地的。实验动物福利工作的好与坏,不但反映了实验动物学科建设的成就,而且还影响着生物医学研究成果的社会性及公众认可程度。重视实验动物福利,既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人文关怀精神的需要。提高实验动物福利水平,也成为了社会公众所关注的一个热点。

一、实验动物对生物医学的贡献

实验动物是生物、医学等研究、开发、应用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条件。当前,社会的飞速发展带动了基因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快速发展,实验动物科学也迎来一个新的时代,这使得在实验动物活体内的集整体水平、分子水平和细胞水平于一体的研究成为了可能,从而促进生物医学的整体研究、发展。

二、动物福利的由来和发展

早在19世纪初期,英国人就开始注意动物的福利的问题。不过,当时并没有提出“动物福利”这个词,而是以“反对虐待动物”或“防止虐待动物”字面出现的。

动物福利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国家发起的运动,到80年代中期,全世界已有263个动物福利或组织机构分布于152个国家和地区。关于动物的权利,就是要确定动物是否遭受虐待的问题,即人们对事件的评价是否属在受虐的范围。

在我国内地,涉及到动物保护或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性文件有以下几个:①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②1992年3月1日林业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③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委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④2006年9月30日国家科委的《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实际上,在生物医学领域的发展,就是动物福利运动发展的一个过程。在各种的研究、实验中,利用各种实验动物作为研究实验对象,我们已在科学和医学领域取得许多的重大成就,这不仅得利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实验动物也是我们诸多成果的必然条件。尽管现在在生物医学领域,有许多科研人员不断追求着一系列的非动物模型,但模型毕竟不能够模拟人体或动物的复杂机制的。在人类的社会发展中,在生物医学研究领域中,动物实验仍是不可缺少的一项,动物福利也必将成为可持续发展的。

三、在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动物福利

实验动物是人类在生物医学领域的的“替代者”,在各项科学研究中,它们为了人类的医学事业、人类的身体健康,承受着痛苦。生物科学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人类的健康,推动社会的进步。从感情上来讲,我们应当尊重和爱护实验动物,因为实验动物所承受的,正是我们人类极有可能正在承受的。现代在生物医学领域,我们所做的每一项科研项目基本是离不了实验动物的,那么动物福利也就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四、认识动物福利意义

学习、探讨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福利的问题,是有能够明确学科人员自我社会地位和价值的,是能够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可以长久发展的,从而推动生物医学的发展。重视实验动物福利的工作,不仅对自然科学的进步有所帮助,同时还会推动社会科学的进步。实验动物福利问题是人类美好心灵的体现,同科学研究的有效性也是息息相关的。在我国的医学院校,只有多开设实验动物学的课程,才能够达到为生物医学研究做准备的目的,是培养未来的医务、科研人员的基础。

实验动物学在教育方面涉及到两个内容,即学科本身的知识和自身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学生的教育时,要让学生在接受学科知识和技能的训练过程中,要将动物福利放置于重要的位置,要让学生懂得尊重实验动物,让他们意识到要从道德、人文关怀上去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这样在学生到以后的工作中,就会以更加敬业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

五、动物福利发展的趋势

实验动物对人类社会有着积极地意义,动物实验又对人类的健康有着非常重要意义。动物福利则是直接反应着动物实验效果的好坏,反应着关系到人类健康的现代医学事业中。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推动动物福利事业的发展,在我们的的生产生活中才能有所更好的保障。现代的医学事业有着许多的新的医疗技术均是与动物实验分不开的,可以让我们过上更为健康的生活。那么动物福利的重要性我们就可想而知乐。

总之,实验动物学是人类能够认识自我、保护自我的重要的科学手段。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生命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对实验动物质量有了更高的标准要求。我国的实验动物学科的发展,正处于加速前进的时期。我们正需要从自身做起,能够从意识上认识到动物福利的重要性,从而真正的做到保护实验动物,保护我们人类自身的健康。

动物福利论文:试论宠物动物福利立法必要性研究

论文摘要 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是现在各国普遍认同和关注的理念,西方国家关于动物福利法的理论和实践已日趋成熟,我国与之存在一定差距。随着宠物越来越多,宠物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问题。因此,对于宠物动物福利的研究显得愈发重要。本文从宠物动物的一般概述、我国在宠物动物福利立法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进行宠物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等方面展开讨论。

论文关键词 宠物动物 动物福利 立法

近年来,随着宠物数量及种类的增多,社会上由宠物引起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法律规制成为必然要求。英、美、加、澳、日等一百多个国家都制定了适合本国的《动物福利法》,参加了一些国际性公约,也有不少的国家有专门的宠物动物福利立法,如英、美、欧盟等,这为我们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一、宠物动物概述

目前对于动物福利尚无定义,国际上公认的非野生动物福利概念最初由英国农场动物福利理事会建议提出,包括动物的五大自由,即:(1)不受饥渴和营养不良困扰的自由;(2)不在恶劣环境中生活的自由;(3)不受痛苦、疾病和伤害的自由;(4)享有表达正常天性的自由;(5)不受恐惧和忧患紧张的自由。这五大自由目前已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并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有具体体现。

宠物动物又称宠爱的动物或陪伴动物,按照1987年《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的定义,是指为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被人类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家庭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动物。按照2003年《关于宠物动物非商业性转移的健康要求以及修订92/65/eec理事会指令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条例》的规定,宠物动物是指列入本条例附件1的陪伴主人或者代表其他自然人的不打算出卖或者转让给其他人的动物。另外,葡萄牙的《保护动物法》、奥地利的《联邦动物保护法》中也有关于宠物动物的定义,但所有的定义均有一个共同的描述,就是宠物动物的意义体现在“陪伴”上,均以人的需求来进行定义。

二、我国宠物动物福利立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1.国家层次的立法。我国颁布的与宠物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主要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涉及宠物动物福利的法规主要有《种畜禽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主要有《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2.地方层次的立法。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一些地方有自己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广州省的《广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和云南省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北京针对犬类制定的《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犬类防疫管理办法》,山西省太原市制定的《太原市限制养犬的规定》等。

(二)存在问题

1.立法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宠物动物福利的法律,对于宠物动物福利的保护穿插在与动物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保护层级较低且都捎带而过。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基本上是“濒危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狭窄。因此,我国宠物动物福利立法尚属空白。我国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体系虽然既有国际条约与宠物动物有关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交易的规定,又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等与动物福利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金字塔体系,只是对动物福利的某些方面进行规定,涉及到的宠物也仅限犬类。几部防疫法也只是针对宠物动物的特殊性保护,表面看是对宠物的保护实则是对与宠物相处的人类权益的保护。没有上位法的指导,小法发挥不了初衷的立法目的,造成上位法缺失、下位法无法实施的状况。

2.宠物动物保护范围过窄。从我国仅有的几部与动物福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总结归纳出我国对于宠物动物的保护集中于犬类,例如《种畜禽管理条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这几个条例和规章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限制或者规定的主要是犬类。而现今宠物的种类已不仅仅局限于犬类,还包括猫、鸟、乌龟、鱼等性温小型动物及诸如蜥蜴、蛇、猪、蜘蛛等有毒或大型的动物,并且这类大奇毒宠物的数量在急剧增长,而我国鲜有的几部动物福利保护法律远远满足不了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的要求。

3.宠物动物福利保护法律责任不健全。西方国家对于宠物动物福利法律保护责任救济规定的相当严格,以欧盟为例,其规定的侵害宠物动物福利的法律责任细致到行为罚、资格罚、财产罚和自由罚,形式多样、轻重分明。而我国的宠物动物保护法律责任包括行为罚、资格罚和财产罚,不包括自由罚,规定也不细致。除了针对动物免疫的法律责任与宠物福利保护有一定的联系外,其他涉及宠物动物的喂养、医疗等方面都没有规定。

三、我国宠物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

(一)理论依据

20世纪以前学术界主张“动物是物”的理论,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颠覆了这一理论,提出了“动物主体论”,相关学者对“动物主体论”进行了理论扩张,相继提出功利主义、权利主义和整体主义动物主体论三种主张动物主体地位的理论。

1.功利主义动物主体论。功利主义有两项最基本的原则,即利益平等考量和利益较大化。辛格在《动物解放》中指出:“感知能力是利益的先决条件,凡是有感知能力者均应有利益。在这一原则下,动物与人同样具有利益,所以应享受同样的法律待遇,否则,就是物种歧视,这如同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一样是不被允许的。”这种理论不仅在理论上修正了人们现有的物种主义态度,还从实践上要求解放动物,具体包括:禁止动物实验和素食推行等。

2.权利主义动物主体论。汤姆·雷根也是“动物主体理论”的推崇者,他指出了功利主义动物主体论的种种不足,提出了权利主义动物主体论,认为这才能恰当说明动物的道德主体地位。雷根认为,作为正在体验生命的个体,动物具有为其本身的价值,这就是天赋价值。他提出了尊重天赋价值原则,并将其归结为受尊重权利与不受伤害权利,法律上再制定相应的规范,通过法律权利来保障。还提出了最少凌驾原则和最轻原则,指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万不得已要伤害或牺牲一些无辜者时,如果每个个体所面临的伤害相当,则选择伤害少的,当面临的伤害不等时,则选择伤害最轻的。在实践上,权利主义动物主体论观点持有者要求禁止动物实验和牲畜宰杀。

3.整体主义动物主体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霍尔姆斯·罗尔斯顿,他认为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拥有系统价值,每一种物种都有其内在的价值,物种的灭绝会破坏生态系统的健全,导致整个系统价值的减损。人类对于动物的责任在于维护自然作为一个整体的良好运转。动物是自然生态中的一员,拥有其内在价值,因此人和动物都是主体。

动物主体论及由其延展的其他具体主体论理论告诉我们,动物与人一样是权利的主体,动物利益的保护跟人的利益的保护是一致的。因此,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二)国外形势发展需要

英国宠物动物福利保护法以《动物保护法》为基础并专门制定了一系列专项法律,如《鸟类保护法》、《宠物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等⑥,并辅以法案、法令、条例,构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美国于1966年即制定《动物福利法》,并进行了多次修订,在联邦和州一级都有动物福利保护法律法规,且数量甚多,美国联邦与各州法律各有侧重,相互配合,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宠物动物福利保护体系。

欧盟宠物动物福利区域性公约,以1987年《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为核心,辅以欧洲理事会通过的两个决议——《关于宠物动物外科手术的决议》和《关于饲养宠物动物的决议》,并综合一系列欧洲理事会决定和指令,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另外欧盟范围内还有一些次区域性条约,如《关于捕猎和保护鸟类的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经济联盟条约》。

由上可见,宠物动物福利立法是普遍也是趋势,我国应该顺应形势发展,建立完善宠物动物福利保护法律。

(三)现实意义

近年来人们愈发意识到保护动物就是保护自己。2010年被联合国定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年,再一次定位了我们与动物的关系,而作为对与我们生活最密切的宠物的保护的意义也进一步彰显了出来,保护宠物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对于宠物动物的保护具体有如下意义:

1.生态意义。对动物进行保护的任务之一是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丰富多彩的大自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人类对动物的需求永无止境,既要求数量,又要求种类。食品动物、观赏动物、宠物动物都是由于人类的需要而分化的类群。任何一种野生动物都有成为家养宠物的可能,相对的,宠物也有发展成野生动物的可能,随着更多野生动物变成家养动物,家养动物变成宠物动物,对于宠物动物福利的研究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物种的保存,有利于维持生态平衡。

2.社会意义。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与人尤其是城市人之间的距离感越来越大,人内心的孤独感增加使得宠物成了人们很好的另类伴侣。宠物市场越来越红火,宠物数量越来越多,必然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如果不出台法律加以制止,将引起更大的社会问题。关注动物的福利问题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助于建立文明的法制社会,有利于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3.经济意义。宠物行业在国外有着比较成熟的法律规制和保障,与宠物吃、穿、住、用、行有关的行业发展吸收了大量的劳动力,解决了不少的就业问题,因此,宠物行业的发展也可能成为我国经济的一项新的拉动力。

4.国际意义。目前国际上对宠物动物福利的保护态度均是积极的,已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国家在积极的修改、完善,还未有相关规定的国家在积极筹备立法。加入wto后,我们的个人行为变的越来越国际化,我们的举动很大程度上可以体现我们的国际价值和国际地位。立法的完善势必会在国际宠物动物交易中给我们以保护,对宠物动物福利的保护也有利于提高我们的国际形象,树立我们人道主义大国形象。

宠物动物福利保护具有相当的意义和价值,所以宠物动物福利立法是大方向、大趋势且势在必行。

动物福利论文:浅析国际贸易中的动物福利壁垒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设置动物福利壁垒来对国际贸易施加影响。文章对动物福利壁垒的主要特征以及对我国出口状况和潜在的贸易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动物福利 动物福利壁垒 贸易壁垒 oie标准

“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正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一条新的“流行语”。在国际上,动物福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贸易议题。动物福利的出现,一方面可以说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国家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异,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就构成了一道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壁垒。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不可忽视,如果不给予足够重视,我国相关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将会遭遇巨大障碍。

一、动物福利的起源与发展

动物福利活动最初是由一些关心动物福利的民间人士和动物保护团体倡导并发展起来的。在18世纪末,英国功利主义哲学jeremybentham首先提到动物的福利问题,认为动物福利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动物也能感受到痛苦。1822年,理查德·马丁(martin)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即《马丁法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这是世界上及时个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国也在1850年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相关法案。1866年由美国外交官亨利·伯格(henrybergh)建立的世界上及时个动物福利组织——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asp—ca),并推动纽约州通过了美国的及时个动物福利法:《反虐待法》。其后的一段时间里,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动物福利保护法规。这些法规都是在道德伦理方面强调我们应该对动物权利的保护。

20世纪60年代后,因为西方国家农业的发展已经满足了消费者的基本需求,公众开始转而关注生产活动中对动物福利的影响。1965年的英国政府发表的“brambellrepo~”报告就是公众对动物福利关注的集中反映。其后,各国学者纷纷研究动物福利间题:moberg(1987)和barnett(1987)认为生理指标应该在评估动物福利上起主要作用;mcglone(1993)同样认为生理指标优于行为指标,因为它们更客观而且更少一些人为倾向性;duncan(1993,1996)建议动物福利应该和动物感受而不是它们的生理或别的指标相联系。

目前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动物有“五项基本福利”:(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与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4)保障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比如,对猪的动物福利国际法规规定:猪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运输车的清洁,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在宰杀时,应当使用高压电快速击中致命部位,使其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以减少宰杀的痛苦,并且必须隔离屠宰,以防被其他猪看到而产生恐惧感。不少欧美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能提供畜、禽或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进口。

二、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特点

(一)合理合法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把动物仅仅当作人生存的资源发展到保护动物提升到了福利保护的地位,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观念的进步。于是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订动物福利法规。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发达国家对食品的安全与卫生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而世贸组织又规定允许成员方采用“为保障人民、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因此,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外衣,而且还能获取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支持。

(二)歧视性和隐蔽性

动物福利条款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与其它贸易壁垒相比,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动物福利标准都是发达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强者制定标准,对弱者显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的畜禽产品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动物福利标准的实施即使是非歧视的,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活体动物及动物制品一视同仁,也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构成障碍。经济实力是基础,发展中国家如果温饱问题都还没解决,如何讲“动物福利支出”,此外,以自己国家的动物法案为屏障,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还涉及社会道德问题,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合法外衣,而且极易博取公众的同情和社会舆论支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三)实施领域的广泛性

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客体目前主要针对活体动物的进口。但有向其它与动物和动物制品有关的领域和上下游产业施加影响的趋势,与动物制品有关的行业,如:餐饮业、化妆品业、医药业、服装业等都有可能受到冲击和波及。由于目前有关动物福利的呼声和抗议活动越来越多。一些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如: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公司迫于国际供货的养殖场采取措施,改善动物的养殖环境,不得采用强迫进食等虐待动物的措施,否则将停止进货。

(四)复杂性和争议性

动物福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到动物保护,又涉及到国际贸易,还与社会自身的发展、道德、伦理有关。动物福利问题有它合理生的一面,但如果以“动物福利”名义来设置贸易壁垒并用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上面,那么将有可能使出口国人民本来就很低下的生活条件日益恶化,这种在人类的基本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前,优先考虑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乃至“精神需求”的做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仅不公正,而且这种变相的贸易保护,可能会造成人道主义的灾难。因此,动物福利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具有很大争议性的问题,如果仅仅从其中一个方面孤立地看待这个问题,则不仅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诸多负面影响。

三、动物福利壁垒的利用方式

(一)利用wto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限制进口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反倾销措施协议》关于动物福利以一般例外等形式出现。发达国家利用这些规定以一般例外措施、卫生检疫、技术性与非技术性壁垒、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的形式,限制进口。欧盟和美国目前正在考虑用不可诉的动物福利保护补贴。

(二)用国际兽医局oie标准限制进口

国际兽医局的oie标准有关于动物福利的基本要求。发达国家利用这些标准来限制我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达~gjloie所规定的标准,否则无法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也无法向wto提出贸易纠纷仲裁。

(三)用国内动物福利法限制进口

发达国家对于动物福利一般都有国内立法。这些动物福利法成为限制对外国产品进口的借口。要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内动物福利标准,如果外国产品在生产、加工或者屠宰过程中受到虐待,低于国内的动物福利法所规定的标准,就不准进口。

四、我国动物福利现状

(一)公众意识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公众的动物福利意识仍普遍淡薄,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意义及如何实现动物福利保护的知识了解甚少。人们通常以动物主宰者的身份肆意对待动物,例如“活猪注水”等残忍对待动物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还被人们认为是不足为奇的,最近几年动物福利已逐渐引起各行各业人们的关注,很多民间动物保护组织自发而生,动物福利意识有所提高。12004年在武汉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建成的一座38只恒河猴慰灵碑。旨在纪念在抗非典疫苗和药物实验中为人类健康献身的动物。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福利意识水平在提高,但总体上仍远滞后于发达国家。

(二)动物福利立法进程需继续推进

我国除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完善的动物福利立法外,其他地区针对动物福利立法还相当滞后,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我国尚无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法律。然而在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立法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动物,不但对列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珍稀动物要依法保护。对于一般动物,特别是那些人工饲养的禽畜,也要给予“动物福利”。最近几年,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开始出现针对动物福利的条款,~n2004年12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中涉及的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并对实验动物进行伦理审查”。正在修订和准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将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内容写入法案中,但和国际动物福利立法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系急需完善。

(三)禽畜产业动物福利实施细则不完善

由于动物福利公众意识淡薄及没有相关法律保护,使得我国禽畜产业的动物福利在饲养、运输、宰杀方面的实施细则令人堪忧,达不到国际动物福利标准。我国目前畜禽产业饲养密度大动物生活条件差,运输条件选不到要求。粗暴屠宰等现象普通存在。作为食品被批量生产出来的各类动物的生存状态急剧恶化。同时动物异地运输特别是长途运输量越来越大,这样生产出来的畜禽产品不仅直接对人类的健康构成威胁,而且很难经得起国际市场越来越严格的检验。在当前的国际竞争中经不起风浪的冲击,严重影响了我国畜禽产品在国外市场占有率,而且对其他动物相关产品方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五、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一)对我国养殖业出口的影响

欧美等发达国家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要求保障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生活舒适、避免肉体疼痛和精神恐惧以及享有表达天性等方面的自由,即使在贸易运输的过程当中,也要求每只动物与同类伙伴在一起,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笼舍清洁,饮食和空气充足、新鲜,屠宰这些动物时要单独进行,以免影响其他动物受到刺激和惊吓。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将动物福利作为进口农产品的一个重要标准。2002年,欧盟国家的一个畜牧产品进口商曾经造访黑龙江省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准备大量购买一批活体肉鸡,但是,这笔生意最终因该公司“不够宽敞、舒适的鸡舍”而流产。

(二)对我国中药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中药的生产大国,传统的中医药学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其独特的原理和神奇的疗效世人皆知。但是,现在许多中药的制药方法却遭到批评和抵制,如活熊取胆。由于是活熊取胆汁,这个过程势必给熊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恐惧,往往会使熊惨叫不已。虽然熊胆汁在中药用药里疗效显著,但是,这种令熊痛苦不堪的取汁方法却遭遇了不少的批评。又如,我国某著名品牌的龟鳖丸在国外销售时也曾遭遇国外消费者的抵制。原因是该厂在介绍其采用的生产技术时,提到要将野生龟鳖冷冻到零下192℃,这样制成的药品更容易为人体所吸收,比直接食用龟鳖的效果要好很多,但这种制药方法在国外却遭到了强烈抗议和抵制,影响其制品在海外的销售。我国中药的疗效世人皆知,但中药的出口却屡屡碰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药动物的福利没有得到保障。

(三)对我国水产业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世界及时位的水产养殖大国。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水产品产量为4855万吨。尽管我国水产品具有比较大的出口潜力,但我们不得不面对美国、欧盟等国家的诸多有关规定和法令。欧盟多个国家,如德国、英国等就对屠宰动物有严格要求,其中包括卖鱼者不能将活鱼直接卖给顾客,由商家把鱼放进电箱里快速杀死后才能出售。美国的“濒危物种法案”将龟列为保护对象之一,禁止所有不符合ted(海龟隔离器,装于海虾拖网颈部,便于误人拖网的海龟逃生)装备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捕获的野生虾及虾类进入美国市场。美国从1995年至今仍禁止进口我国的虾类产品,原因是美国认为我国的一些渔船上没有海龟逃生装置。2002年的“食人鲳”事件同样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食人鲳”是属于“黑名单”物种,但国际动物保护组织要求我国有关方面必须对“食人鲳”实施安乐死,否则将利用自己的影响呼吁世界各国抵制中国的水产品。

六、应对动物福利壁垒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紧推进动物福利立法

应紧跟国际形势,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外动物福利的相关法规。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如美国就有“动物福利法案”;英国有“猪福利法案”;欧盟制定了宰杀动物的法规;除欧美之外,亚洲的新、马、泰和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都在上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我国政府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和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的动物福利法规。

(二)积极椎广和宣传动物福利标准

国际动物福利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它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动物福利要求,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并得到各国政府和人民的认可,成为国际级别上的协调标准和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政府应加大对动物福利标准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中国人了解国际贸易壁垒动态,提供动物出口改进的方向和目标,推动相关养殖技术的进步。

(三)改变传统生产作业方式。提倡健康养殖

动物福利壁垒会给出口企业短期内带来成本增加甚至是禁止陛壁垒等负面影响。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企业生产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赢得长久的竞争优势。动物是为人服务的,但关键是怎么服务。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企业应改变传统对待动物的观念和作业方式,从自身条件出发,进行人道的畜养和屠宰,在兼顾对动物利用的同时,考虑动物的福利状况。

(四)从国情出发。加强制度建设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动物制品的标准、监测、监督三大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食物链质量安全控制常常出现问题。由于没

有相关法规的约束,动物经营者很少考虑动物的福利,而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的经济利益。我国动物福利标准定得太低显然是不行的,但如果定得过高,又脱离了我国实际,加重经营者的负担,因此,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与国际接轨的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制度监测和监管力度,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动物福利。

(五)提高我国畜、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应当加快科技进步的步伐,以提高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以提高畜、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在科学养殖业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为了缩小差距,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企业要大力发展高效养殖业。善待动物,加大养殖业的科技含量,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动物福利论文:动物福利观念教育管理

[论文关键词]人文精神动物福利动物虐待素质教育

[论文摘要]刘海洋硫酸泼熊、张亮剪刀刺猫等虐待动物事件频繁发生,说明我国的高等教育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致使一些高学历的人才出现性格上的残缺,因此,应改革现有的高等教育模式,加强大学生的动物福利观念教育,从而树立起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科学理念。

一、问题的提出

清华的刘海洋硫酸泼熊的记忆还没有褪去,复旦的张亮就给我们上演了剪刀刺猫眼的动物惨剧,清华、复旦,这样刺眼的字眼,也许可以吸引很多人的眼球,但这不是关键,因为任何一个做出这样惨绝人寰的暴行的人,都不能让我们容忍,只是发生在这些高材生身上,更让我们震惊罢了,张亮——这位外表斯文的研究生在解释其行为时说:“你知道我没有任何发泄的渠道,把小猫拿过来(养),一方面是因为小猫的可爱,我可以摸它……但是另一方面,我觉得如果我愤恨的话,小猫也可以提供一个给我这样发泄的渠道……”如果说刘海洋是消极漠视动物痛苦,这位复旦学生则是积极地从动物那里获得反常的快乐,其残忍和反常程度更加严重。在他看来,那些娇弱惹怜的猫咪不是有情感的生灵,而是他可以任意凌辱的对象。扫视施暴者的动机和心态,我们禁不住心寒!凡此种种,应该引起中国整个教育界对人才标准的反思。

中国高校已经流行一种病。在只注重应试教育的中国,出现什么样的变态学生都不足为怪,小学他要拼命考个好初中,中学他们要争取考名牌,大学了还要四级过级率和找工作,研究生了他要争取出国……中国的学生从小走过来肩上的担子不轻。学校只看重应试教育不注重心理教育是制度的必然需求。素质教育喊了多少年?我看只是口号而已。记得马加爵案发发生的时候,高校曾经欣起一种开办心理辅导班、开展心理教育的高潮,可是,随着马加爵事件的远去,这个高潮很快恢飞湮灭。这次张亮虐猫事件,又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个大学(高校)教育病得不轻了,如何治疗如何根除?这才是我们应该思考的事情。

二、目前高校教育的的缺失

印度伟大诗人泰戈尔曾说过:“教育的目的是应当向人类传送生命的气息。”而20世纪伟大的德国哲学家、医生史怀泽在他的著名论著《敬畏生命》一书里曾写道,“人越是敬畏自然的生命,也就越敬畏精神生命”。他还说:“人连对动物、植物的生命都要敬畏,难道能不敬畏人的生命吗?”这些话也可以这样理解:一个从小就不懂得敬畏动物生命的人,他长大后也就不会敬畏人的生命。科学家从科学的角度也对此进行了证实:那些小时候虐待动物的孩子,长大后身上都有暴力倾向。正基于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身边一些动辄轻生的少男少女们了,那是他们从小就没有受到过“珍爱生命”的教育,这也包括前面提到的复旦大学那位三年级研究生。

早在2002年的刘海洋伤熊事件中,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分析指出:中国的高等教育有四方面的欠缺:即心理教育欠缺;环境教育欠缺;人文精神教育欠缺;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欠缺。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应该引起人们重视的就是人文精神的教育,所谓人文教育就是教大学生怎样做人,怎样实现人与自然、人和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

三、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

人类要生存,社会要发展,就必须拥有一个能与人类长期和谐共处的自然环境。这就要求人类把握自然环境的变化规律和演化趋势,从长远的、整体的、系统的高度处理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调整并控制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和扰动,使自然环境的演化有利于恢复、维持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从而更好地促进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马克思曾指出:“文明如果是自发地发展,而不是自觉地发展,则留给自己的是荒漠。”这精辟地揭示了人类文明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人类在改造和利用自然的过程中,如果仅仅坚持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失去对为满足自身消费需求而进行不适度摄取自然的行为控制,就会造成生态环境的整体破坏,最终使人类失去生存环境。人类关心自然,实质上就是关心自己;人类如何对待周围的自然,实质上是人类如何对待自己,如何对待人类的部分与整体、片面与、眼前与长远、现在与未来之间关系的问题。与此同时,人对自然的一切行为和活动不仅应该遵循客观自然规律,而且还应该遵循人类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规律,遵循人类社会发展和演变的客观规律。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必须反对两种基本观点:一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二是极端的自然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前者虽然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赞美、突出人的智慧、力量、作用和地位,但是该观点极端地认为人在万物之上,是自然的中心、主宰者、统治者,人对自然有的自由支配权利,一切应从人的利益出发,甚至从某阶级、阶层和国家的利益出发来对待自然。其实质是人类利用中心论,无视自然论。资本主义工业文明所坚持的就是这种观点。后者虽然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共性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赞美、突出大自然,但是该观点极端地否定人的中心地位、轻视人的利益和创造力,认为一切应该顺应自然,自然与人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喻为“宇宙之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刀耕火种方案所坚持的就是这种观点。

当代大学生应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人类要热爱、尊重、保护、合理利用自然,通过道德、法律和社会制度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自然、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经济社会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人化自然与未人化自然等相和谐。我们坚持发展,但决不是把自己与自然重新、甚至更深刻地区别和分裂开来,也不是并列起来的兄弟关系,而是更深切地认识和达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

具体到动物身上,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在某种程度上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中学生物课本写道:“取一只活青蛙,剖开它的体腔,看看它的内部构造……”在老师的鼓励和指导下,每个同学都在实验课上,拿着刀子把一只只青蛙或小兔子活生生地开胸剖肚,看它们五脏的位置,看它们神经的跳动、血怎样流动、肌肉怎样颤抖等等。有专家建议修改甚至取消这种让学生学习一个活生生的小生命怎样痛楚万状地死在自己手里的课程。这不是说不能用动物进行必要的实验,而是反对现实中大量重复的和不必要的动物实验。某些残酷的动物实验对培养美好心灵并无益处。

大学生要理智地认识和理解人与动物的关系。人与动物应该是和睦共处的好邻居,而不是弱肉强食的天敌。假如真有那么24小时,地球上只剩下人类这个“光杆司令”,人类自身的末日恐怕也就不远了。

过度保护人类自身的眼前利益是一种缺乏长远目光的表现。动物福利立法应该是人类对于自然界观念的更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

世界是人与所有生命的世界,而人的行为又直接影响着这个世界。人需要的是对生命的博爱,就像植物需要阳光雨露一样。如果一个人只知道“恨”,那他心里装的就只有“自私”和“狭隘”了。

动物福利论文:动物福利在水产养殖的应用

摘要:国际上对动物福利的定义,即为动物享有生理、心理、环境、卫生和行为方面的福利与自由。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水生动物卫生法典》在水生动物运输、宰杀方面制定了福利指导标准。而我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部水生动物福利相关法律法规,因此面临国际动物福利壁垒限制我国水产品出口问题。建议我国加强水生动物福利立法与宣传,推动水生动物福利措施在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中的应用,走出一条适合国情的动物福利法治之路。

关键词:动物福利;水产养殖;应用

1822年,及时部与动物福利相关的法案《禁止残酷和不当对待牲畜法》在英国颁布,史上又称《马丁法案》[1]。自此,发达国家对动物福利问题日趋重视,制定、颁布了包括水生动物领域在内的多部动物福利法律。2004年,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水生动物福利内容写入《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强调保障水生动物福利是保障水产品安全的基本准则,并要求各成员要执行其中规定的低动物福利标准。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动物福利方面,尤其是水生动物福利方面缺少相关宣传;同时,由于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公众的水生动物保护意识也相对薄弱,因此我国的水生动物福利情况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本文阐述了水生动物福利的定义、我国水生动物福利现状以及水生动物福利的应用,通过对比国内外水生动物福利法律体系的差距,提出了改善我国养殖水生动物福利现状的方法,对我国水生动物福利的立法。

1动物福利概述

1.1动物福利定义

1976年,英国动物学家Hughes[2]首次提出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的概念,出动物福利即指动物生活在适宜的居住环境,表现为身心健康、环境舒适、个体安全、行为正常、无不必要痛苦的状态;1986年,有学者将动物福利定义为“指动物适应其环境的状态”。目前,国际公认的动物福利标准为动物“五大自由”标准,即免受饥渴的自由,享有舒适生活的自由,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在水生动物方面,动物“五大自由”标准依然适用,即享有生理、心理、环境、卫生和行为方面的福利与自由。与野生水生动物的生长环境不同,人工养殖动物具有饲养密度大、环境条件单一等特点[3]。在养殖、捕捞和运输过程中,技术落后、操作不规范、环境监管不力等因素致使水生动物生存环境恶劣,极易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严重时会导致水产养殖病害频发,威胁水生动物的健康。因此,在养殖过程中,有关专家逐步确立了一套水生动物健康评估体系,包括水生动物的生理状态、生长率、死亡率、应激反应等福利指标[4]。

1.2OIE水生动物立法及实践

OIE的《水生动物卫生法典》在水生动物的运输、宰杀方面制定了具体的福利指导标准。1.2.1提前制定完整的运输规划和紧急应对措施。选择合适的运输车辆和运输设备,预测运输路线、天气或海况,提前估测运输时间,确定运输过程中水生动物的管理方式,评估生物安全水平。指标包括运输设备的清洗和消毒、安全换水位置、运输水体的选择和处理等。1.2.2对车辆和设备提前进行设计选择和维修检查。选择适合水生动物品种、大小、重量和数量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检查车辆和集装箱质量,防止直接或间接伤害水生动物健康。车辆或集装箱内应有循环水和制氧设备;必要情况下在运输途中进行水生动物健康检查和记录,建立水生动物库存数量、基本信息、发病或死亡情况记录的运输日志;及时更换或保养水生动物相关设备,如渔网、抽水设备和捕捞设备,降低接触伤害。1.2.3保障运输途中水质严格符合标准。水质应符合水生动物需求。监测指标包括溶氧量、水体中CO2和NH3含量、pH、温度和盐度;长途运输途中应开启相关设备,监控并保持水质健康。1.2.4水生动物运输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根据水生动物品种和生理周期决定饲料量,评估水生动物健康状况,参照近期运输情况和处理方式预测运输方式。在水生动物表现出某种疾病的典型临床症状或受到严重物理伤害、行为异常时不宜运输;水生动物因应激反应而产生不良行为或生理状态时不宜运输;由于禁食而导致水生动物个体大小未达标不宜运输。1.2.5对于特殊水生物种,应提前准备适合的运输程序。参照水生动物行为和具体需要设置运输程序;应当注意同一种运输方式并不通用于所有种类的水生动物;处于某生命阶段的水生动物需要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提前适应环境,如禁食、渗透适应性等。1.2.6设置运输过程中的应急计划,防止运输过程中对水生动物健康的进一步伤害。对于突发事件,应记录责任人员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方案。1.2.7水生动物宰杀应遵循水生动物福利。对宰杀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性能测试,确保功能完好;按照规范操作宰杀设备;根据水生物种特点选择适当的宰杀方式,如敲击(鲤鱼和鲑鱼)、电击(鲤鱼,鳗鱼和鲑鱼);为应对水生动物死亡前可能出现的意识恢复,应做好必要的昏迷预案;宰杀前进行昏迷处理,减少昏迷后等待时间;水生动物昏迷的辨别标准为鱼类鳃盖丧失活动能力、视诱发反应丧失、前庭眼反射丧失等。

2我国水生动物福利发展现状

我国传统思想推崇“善待万物”,即关爱和保护动物。但直到2003年,动物福利才真正走进我国公众视线[5]。目前,我国的水生动物福利仍基本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国际贸易往来愈加频繁,动物福利贸易壁垒成为我国水产品出口贸易的阻碍[6]。

2.1动物福利法律制定现状

目前,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实验动物、农场动物、娱乐动物、经济动物、工作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覆盖面广,条文详细,可操作性强。相比之下,我国关于动物福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极其匮乏。目前,我国主要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8)[10]。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虽然有涉及水生动物福利的法律条文,但法律体系单薄,法律制度仍需完善[11],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发达国家相比差强人意[12]。当前,国家和社会对水生动物福利的关注度还有待提高,因此制定有关养殖水生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是一条艰难而又长远的道路,需要社会各界给予更多的关注与努力。

2.2动物福利的国际贸易壁垒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水产品出口贸易量持续增长。2002年起,我国水产品出口额一直位于世界首位[10]。据海关统计,至2014年11月,我国水产品进出口总量为765.3万吨,进出口总额达278.9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1%和6.7%[11]。但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相关立法日渐完善,国际贸易政策明令禁止进口在养殖、捕捞、运输及宰杀等环节不符合动物福利法律规范的水产品[12]。由于我国动物福利意识薄弱,立法缺失,与国际标准尚有较大差距,因此动物福利壁垒必然会对我国水产品出口造成威胁。

3水生动物福利应用

3.1水生动物福利立法与宣传

一是要提高水生动物福利的认识。将水生动物福利立法上升至国家层面,重视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二是要广泛搜集世界范围内有关水生动物福利相关先进经验和资料信息,依据国际标准,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水生动物福利法规和相关行业条例[10],并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和监督水产养殖过程。三是要加强水生动物福利宣传。政府的广泛宣传,有利于增强公众的水生动物福利意识,有利于使社会逐步接受、认同并自觉维护动物福利。四是要扶植水产养殖龙头企业,鼓励养殖户进行符合动物福利标准的规模化养殖[10]。这有利于水产养殖福利意识在养殖户中广泛推广,有利于水产养殖福利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管。五是要借助媒体力量,加大对水生动物福利的宣传力度。加强各地高校水生动物福利知识普及,增设相关动物福利课程[13]。

3.2水产养殖中良好动物福利的具体措施

3.2.1维护水生动物福利应创造良好的养殖环境。按照标准设置和监督适应水生动物的水深、pH、盐度、溶氧量、重金属含量等相关指标。对于水体指标异常和疾病暴发等特殊情况,及时、合理地采取科学防治措施,维护水生动物福利,尽量降低经济损失。3.2.2应依据科学研究和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水生动物的科学养殖管理模式。养殖密度是影响水生动物死亡率、生长率、摄食情况以及应激反应的重要因素,合理的养殖密度可以较大程度地保障水生动物福利[14],降低因接触造成的物理伤害、个体间的攻击与胁迫、空间和饵料的争抢、疾病和寄生虫的传播等情况的发生[11]。按照水生物种和生活史,配制健康安全的饲料,为水生动物提供足量的蛋白质和脂肪。通过合理的投喂方式和投喂量,有效降低饲料对养殖水体环境的污染,提高饲料利用率。3.2.3应采取预防为主的疾病综合防治措施。对疑似发病的水生动物应及早诊断并采取适当防范措施。疾病暴发时,则应按照标准使用符合安全规范的疫苗或药品,合理用药,降低水生动物的药物残留和耐药性。对死亡的水生动物应及时捞出并深埋,防止其与健康水生动物交叉感染[1]。

4小结

水产品是人类食品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水生动物福利与公共卫生安全息息相关。这不仅是处于人道主义的保护,同时也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经受健康威胁或心理威胁的水生动物,不仅生长状况会受到影响,导致产品品质下降,还可能致使水产品产生不利于食用者身体健康的毒素。水生动物的应激反应会严重影响到水产养殖的生产性能和经济效益,如经常受到应激刺激的鱼群,免疫力降低,死亡率升高,繁殖能力下降[15]。水生动物福利既是伦理道德和文化进步的需求,是对水生动物的关怀与保护,也是自然与社会、水生动物与人类和谐共处的基础,是水生动物与人类协调发展的较高境界。推广和探索水生动物福利是水产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立法和推广宣传方面,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尚存在很大差距。但这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政府与公众共同努力,从思想上树立正确对待水生动物福利的态度,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治之路。

作者:李秋璇 蒋兆林 杨政霖 费荣梅 单位: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 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动物福利论文:动物福利历史及概念涵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对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与必要性的进一步同化,动物福利已是广为社会关注的一个话题。在日常语言中,动物福利是一个很泛化的词,几乎人人都大致知道它的意思,但当涉及到细节时,不同的人对它就会有各种各样全然不同的解释,同样,当人们从不同的出发点去看待动物享有的福利时也会对其有不同的解释。

动物福利是一个涉及生物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公共政治学等多个基础学科的交叉主题,需要人们结合各个学科的视角来进行解读[1]。自然科学是动物福利科学研究的基础,其中生理学、兽医学、动物行为学以及比较心理学是其重要的研究领域,而自然科学研究只是对动物福利主题研究的及时步,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以及哲学等学科会从不同的视角对动物福利问题进行解读。

人们对动物福利的关注历史悠久,从古典文学与宗教作品中皆可以看到人类对自然界中动物的关爱之情,而近代科学的发展对动物福利科学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实践证据,促进了近 30 年来动物福利事业的快速发展。本文在相关伦理学与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述了动物福利思想和对动物福利概念内涵理解的发展史。

1早期动物福利科学的发展简史

动物福利是一个伦理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的概念,最初人们对动物福利的很多讨论都停留在哲学与伦理学的水平。从伦理学角度看,上千年以来人类一致认可帮助其他生命而不伤害它们是一种道德的体现,但是不同时代的人类对于“其他生命”的范畴存在着争议。在以佛教为代表的一部分宗教的教义中“其他生命”包含很多种类,从细微的单细胞生物到高等的人类,而随着世界各地人们交流的逐日便利以及对其他生物体的生理机制的深入了解,人们关于应该给予哪些生命以何种水平的福利这一话题就一直处于争议之中。

1.1 20 世纪 60 年代之前哲学领域关于动物福利意识的起源与争议

在现代科学知识出现之前人们对动物机能( 包括动物行为学、动物生理学以及病理学) 有着大量的描述。而从描述中可以看出人类在大多数时候是以动物与人类在生理结构以及情绪情感方面是相似的这一前提出发的。例如,他们认为动物与人类一样面临受伤害的可能性,一样拥有复杂的生理调节系统,一样拥有不同的情绪情感,一样能对环境进行控制与改造。

不一样的观点也有存在。例如,在 17 世纪上半叶,以笛卡尔( Descartes) 为代表的一些哲学家就认为动物就像机器一样是没有理性的,它们与人类没有任何相似之处。这个观点被历史上很多人采用,特别是那些认为对动物的剥削是理所应当的人。笛卡尔的观点曾一度盛行,直至 18 世纪末,边沁( Bentham) 指出动物是否应当享有福利这个问题的关键不是“动物有理性吗”,而是“动物能感受痛苦吗”。边沁认为人们应当给予那些能感知到痛苦的动物以福利,而良好福利的标准就是动物不遭受不必要的痛苦。

直到 19 世纪,这个观点仍被广泛接受。但是,由于测定动物的痛苦程度这个抽象的概念存在困难,边沁依据动物感知痛苦的程度来判断动物福利的优劣也就不可量化,人们转而进一步寻找更为科学化的动物福利标准。

1.2 20 世纪 60 ~ 80 年代动物福利意识的普及与概念的初步发展

到 20 世纪 60 年代,在动物行为学、神经科学等领域的一些科学研究结果开始在科学界被接受,但是由于那时候的科学教育与相关的科学普及事业还几乎未发展起来,很多民众并不知道这些科学领域的进展,因此,直到 20 世纪 60 年代绝大多数人并未改变其对动物的态度。

具有转折意义的是 1964 年露丝. 哈里森( RuthHarrison) 的著作《动物机器: 新型工业化农场》( Animalmachines: the new factory farming industry) 的出版,他在书中指出从事动物产业的人经常像对待非生命的机器一样对待动物,而这样的行为是不人道的[2]。该书在当时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结果之一就是 1965 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以布兰贝尔( Brambell) 教授为主席的布兰贝尔委员会,来专门调查这个问题。当年布兰尔贝教授发表了具有深远影响的关于农场动物福利状态的报告中指出要依据动物的需求给予动物多项自由。

布兰贝尔委员会的报告为 1993 年农场动物保护委员会提出农场动物的“五大自由”提供了一些依据。由于当时对动物福利的研究开始以实验事实为基础,关注于可控条件下的单一变量的作用,使得一小部分科学家开始承认动物福利是一门新兴的科学,但大部分科学家依旧不认为这是一门严谨的自然科学。

推动动物福利的概念日渐清晰的一个重大因素是许多动物行为学家和心理学家关于动物激励机制的研究。在 20 世纪 50 年代至 80 年代,一系列研究成果促使人们理解了动物是怎样控制自己的行为并作出决策的。邓肯( Duncan) 和大卫. 伍德( David Wood - Gush)的研究发现,当动物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时是感到挫败与痛苦的[3]。这个研究揭示了动物需求的生物学基础,而对动物需求的深入认识为人们界定动物福利应满足的动物需求的种类与需要满足的程度都提供了可借鉴的依据。到了 20 世纪 70 年代及 80 年代早期,“动物福利”这一术语才开始较为广泛地被使用,但依旧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4]。

2 20 世纪 80 年代末至今动物福利科学的发展

布兰贝尔委员会在他们的报告中并没有就动物福利的定义做出任何解释,但此之后就有很多广为接受的关于动物功能的观点被提出。随着动物福利这个术语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自然科学、法律以及应该如何对待实验动物、农场动物和宠物等问题的讨论上,给动物福利一个清晰的定义也就越来越重要。

2.1近 20 年里动物福利科学家对动物福利概念定义的发展

在 20 世纪 80 年代,大多数生物学家和兽医都认为动物能否很好地适应环境取决于它们能否经受住环境的挑战,这些挑战包括病原体入侵、机体组织损伤、捕食者与同类的攻击、环境中隐藏的危险、社会性竞争等,也就是说对包括人类在内的动物而言,若个体无法经受环境的挑战,其适应就会出现问题,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

1982 年,休斯( Hughes) 等人提出动物福利也就意味着动物与环境的和谐一致。这是生物学角度的一个定义,但是与环境相和谐一致是一种描述性的状态,不便进行科学测量,可操作性不强,关键是动物与环境在多大程度上处于和谐状态。

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初,布鲁姆( Broom) 提出“福利”这个术语指的是个体与环境可量化地相协调的状态,不能与环境协调一致或是协调有困难都应该被认为是损害了动物的福利[5]。通常而言,当动物的福利被损害时,动物是会感受到痛苦的,但这也不,不能说当动物不感受痛苦时其福利就是很好的。例如,在人为伤害动物之前给其服用过量的止疼剂或是趁其睡眠期间进行伤害,使得动物无法在被伤害时感受到痛苦。布鲁姆则认为只要伤害的行为出现了,动物的福利就是受到损伤的。通常显示损害动物福利的情况有: 动物缺乏对生活的期望、生长受阻碍、繁殖受阻碍、身体组织受损伤、疾病、免疫能力低下、恐惧感、行为异常等。

为了明确动物福利的定义,布鲁姆提出了福利的几个维度的内涵: ①福利是动物生而有之的一种特质,不是人为可以给予或是剥夺的; ②福利有很差与很好两个极端,而中间有很多种情况; ③福利可以通过科学的方式进行度量,而这个度量过程并不会涉及道德上的考虑; ④对于动物是否成功适应了环境以及适应环境的程度的测量将对动物所处福利状态的评估提供极为重要的信息; ⑤对于动物生理参数的研究通常可以为什么样的条件能够使动物处于良好福利状态这一问题提供重要信息; ⑥动物在对环境做出反应时会使用一系列的方式,而不能成功适应环境的表现也有很多种,不能以某一种表现有没有失常来判定其动物福利状态的好坏[5]。

评断标准的可测量化是 20 世纪 90 年代动物福利发展的一大进展,这使得越来越多的学者承认动物福利是一门自然科学。在这个时期很多动物行为学家以及心理学家致力于量化对动物福利的测量,他们主要的研究是通过定量化观察动物对外界环境刺激的反应能力,对以刻板行为为代表的指示动物需求的行为表现,生理指标如心率、体温以及免疫学反应如血液中抗体浓度等,以数值形式对动物福利的优劣进行评价。

偏爱性测试是动物行为领域一种重要的测量方法。例如,在对痛苦进行测量时,杰夫( Jeff Rushen) 的研究就曾表明绵羊在剪羊毛的地方与带有固定电流的地方之间自由选择时会选择后者,可见剪羊毛的过程带给绵羊的痛苦是大于电流刺激的[6]。

邓肯的观点与布鲁姆的不同,他认为布鲁姆以动物是否很好地表现了其生理功能来定义动物是否享受了良好的福利是不对的,他认为动物福利问题关注的核心是动物的感觉是否良好[7]。布鲁姆反驳这个观点时认为感觉只是动物应对环境的一部分,多数现在出现的感觉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与动物是相适应的,而福利不应只涉及感觉。玛利亚. 道金斯( Marian Dawkins)在接受两者观点的基础上,退一步提出感觉占福利的中心位置,但其他方面比如健康也很重要。之后,有人提出健康几乎是福利的全部。可见对动物福利的定义还不统一。

近 20 多年以来学术界关于良好动物福利的判断标准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有: ①强调动物处于自然的生活状态; ②强调动物拥有舒适的感觉; ③强调动物表现出良好而健康的生理功能。

这三个角度对动物福利的诠释可谓各有利弊。对及时种观点支持者认为自然的或者最接近自然的生活状态是人类干预最少而较大限度体现动物本能的生存模式,在自然的环境中动物的本能得到较大的展示,故是一种良好的福利状态。

第二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动物福利的概念只有对有感觉的动物才是有意义的,而福利的好坏本就是动物对其生活状态的主观感觉,故感觉必须是福利的主体。

支持第三个观点的人们认为生理功能良好是人类保障动物福利的终极目的,并且生理指标与个体的主观感觉又是有相关关系的,并且从可操作性上讲生理指标是否正常又比动物的感觉是否舒适更容易测量,故他们支持以生理功能健全作为福利定义的主体。

也有研究者是结合其中的两点或是三点来定义动物福利的。直到目前关于良好的动物福利内涵的多种观点还处于争论之中。

2.2“五大自由”标准的提出与改进

1993 年,英国“农场动物福利委员会”( Farm Animal Welfare Council,FAWC) 提出了农场动物“五大自由”。指出动物享有免于饥饿、免于不舒适、免于痛苦伤害和被疾病折磨、免于恐惧与悲伤以及正常表达习性的五大自由。这五大自由不仅包含身体上的舒适,也包括精神上的舒适,被一些学者认为是最实用、最综合、最有效的衡量动物饲养状态的标准[8]。

“五大自由”的观点来源于 1965 年布兰尔贝委员会的报告,但是由于农场动物的标准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动物,如家庭宠物被饲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养育的过程而不是宰杀,故目前已有进一步的研究在试图提出适用范围更广的福利标准。不同物种可能会有不同的需求,这是对不同动物提出不同福利要求的理论出发点。

在欧洲理事会上,依据科学家过去 20 年对动物福利的研究结果提出了动物一系列的需求,指出自由并不仅仅是动物福利评估的标准,“五大自由”的观点正在被更为科学的理论所取代,例如福利质量项目提出的 12 因子就是一种比“五大自由”更好的评估指导理论。人们在明确的自然科学的证据支撑下已经达成共识,对不同动物不同的需求分别拟定评估方案是一种更为有效的做法。

3关于动物福利还存在争议的话题

作为一门涉及自然科学、伦理学、心理学以及政治学等的交叉学科,动物福利科学的概念内涵不会因为自然科学的研究而得到统一的观点,争议会一直存在。

下面是在理解动物福利的内涵是存在争议的一些方面,也是下一步工作的主要方向:( 1) 对一些人而言,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两个概念之间是分不清的,他们会将动物保护的行为等同于动物福利,而两者实际上是存在差异的。( 2) 人们常会将“为了人类利益是否应该杀生”这个问题作为动物福利概念的一部分,认为对动物处以安乐死就是使这个动物为了自己而死,而事实上这两者是没有必然关系的。( 3) 动物的进化是在自然环境中发生的这一事实使得动物的某些需求需要在自然条件下才能得到满足,所以说在自然环境下动物更有可能获得较好的福利是有道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条件就是福利概念的一部分,这并不是必需的条件。( 4) 人类社会中会有“尊严”这个概念,但是动物社会中并不存在,所以不能以人类意义上的尊严应用于动物,有时候在社会上会有一些表面上很尊重动物的行为,但这些行为事实上并不一定能改善动物的福利状态。

动物福利论文:小议动物福利壁垒对出口贸易影响

一、动物福利壁垒下江苏动物产品出口的现状

本文数据来自于江苏统计年鉴,根据历年统计年鉴整理出2003-2011年出口数据,重点分析了与动物福利壁垒联系紧密的动物产品的出口状况。主要包括禽畜产品、水产品、皮毛纺织品和中药产品等。这里主要采集了2003年到2011年的冻鸡、水海产品、猪肉罐头、肠衣、填充用羽毛羽绒、药材、医药品等的出口产量和出口金额。根据统计年鉴,江苏主要动物产品出口额,2003年是535152千美元,2011年达到2322005千美元,增长幅度达到300%,是2003年出口额的四倍。而且经过分析可以看出动物产品出口额增长速度很快,基本是指数型增长。但是从江苏动物产品出口总额占江苏历年的出口总额比率来看,所占比率却是有升有降,一波三折。江苏主要动物产品出口额占江苏历年的出口总额比率2003年是0.9%,然后一路下滑,到2007年降到低点0.48%,2011年又变为0.74%。当然这其中几经波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动物福利壁垒的影响。

二、动物福利壁垒对江苏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

动物福利壁垒对江苏出口贸易的影响非常大,但主要影响表现在禽畜出口、水产品出口、皮毛纺织业出口、中药及其制品的出口等几个方面。(一)动物福利壁垒对江苏禽畜产品出口的影响。从统计数据看,江苏出口的禽畜产品总量每年都在增长,产品质量也在提高,但是由于在动物饲养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比如:动物居住的笼舍肮脏狭小,过分拥挤,且水源与饲料不足;滥用抗生素、激素等药物来提高动物的存活率产出率;运输时往往只图多装,快速到达,不给动物充足的食物,不提供动物休息时间;屠宰方式简单粗暴,直接屠杀,当着其它动物的面屠杀等等。鉴于此,欧美不少国家开始对江苏的禽畜产品出口加以抵制,主要以“动物福利”来限制出口,这已经造成了江苏某些禽畜产品出口量的增幅减少。(二)动物福利壁垒对江苏水产品出口的影响。江苏水产品出口量较大,主要出口品种有文蛤、活鳗、泥鳅、石鲽鱼、冻海水鱼、冻梭子蟹等,产品主要销往欧美和日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发达国家对江苏出口水产品的要求愈来愈高。不少发达国家对江苏的一些水产品的进口增加了很多检测项目,增加出口难度,限制了水产品的出口。(三)动物福利壁垒对江苏皮毛纺织业出口的影响。动物的皮毛对人类的用处很大,江苏每年都要出口大量动物的皮毛。但是由于有“活剥皮”、“生拔毛”事件的影响,江苏皮毛纺织业出口受到重创。加上欧盟国家对饲养裘皮动物的法律、法规非常完善,而且特别强调动物福利,这对江苏皮毛纺织业出口更是不小的挑战。所以江苏在加大皮毛出口的同时,也要在动物养殖、运输、屠宰等方面深入探讨,避免动物福利壁垒削弱皮毛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四)动物福利壁垒对江苏中药及其制品出口的影响。江苏是中药的生产大省,药企众多,但最近出现了“活熊取胆”、“生割鹿茸”等事件,使得江苏中药在国际上遭到了一些质疑和批评,中药其制品出口量增幅减少,甚至出口总量也在减少。主要是某些中药在动物入药时要求很特别,动物必须活的,而且对动物特别残忍,许多动物都是在慢慢折磨中死去。所以欧美国家利用“动物福利壁垒”,限制了江苏中药及其制品出口。

三、应对动物福利壁垒对江苏出口贸易影响的策略分析

(一)完善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增强动物福利意识到目前为止,江苏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关于动物福利方面法律,特别在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和伴侣动物的动物福利这一领域,几乎是一片空白。而国际上动物福利标准发展多年,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动物福利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的动物福利标准体系,为他们利用动物福利标准制造贸易壁垒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江苏要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动物福利标准,力争达到发达国家的质量要求。但是单纯的完善动物福利的立法并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关键要加强动物福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动物福利的认识。相对欧美国家,江苏公众的动物福利意识比较淡薄,在菜场买鸡鸭鱼时,都要求是现杀,甚至有商家为了说明自己的狗肉馆、驴肉馆的肉是新鲜的,当街公开宰杀,实际上,被杀动物在极度痛苦或恐惧时会产生大量肾上腺激素,形成有毒物质,影响肉质,而且当街宰杀会惊吓到过路行人。所以不仅要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还要借助媒体,加大宣传,提高全民动物保护意识,使动物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少受痛苦,增加江苏增加动物产品的出口,从而促进江苏整个外贸的充分发展。(二)提升产品质量,努力减少贸易摩擦江苏动物产品的产量很大,但是很多产品达不到欧美的进口标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江苏动物产品的大量出口。江苏产品要想能够走出去,不能仅仅靠数量,更要提高产品质量,以质取胜。要熟悉和遵守进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便自查。加大对动物的药物残留、激素超标、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检测力度。加强多方合作,引进优良品种和科学养殖方法,力争使江苏动物产品符合国际标准,从而增加产品出口额。在提高质量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来减少贸易摩擦。行业协会可以依据SPS协议,代表整个行业与贸易国进行磋商,必要时进行申辩和国际诉讼来解决贸易争端。SPS协议可以概括为:“维护任何政府提供其认为适当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但确保这些权利不为保护主义目的所滥用并不产生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所以,在遭遇动物福利壁垒摩擦时,行业协会应积极配合政府,参与谈判来扩大出口、保护行业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三)减少动物的使用频率,积极寻找动物替代品减少使用甚至是不使用动物,是保护动物的理想方式。特别是食用动物、入药动物、实验动物等的福利颇受争议。比如利用动物做实验,的确可以帮助人类探究生物作用,研究药物的安全性,了解某些疾病的潜在治疗方法等等。此外,某些动物的角、皮、毛等在中药中的作用也不可小觑。但是这都不能成为滥用动物的理由,动物和人类一样本该共同享用同一个地球,所以在可能的情况下,江苏中药企业、实验室等应该减少动物的使用频率。况且某些动物是濒临灭绝的,数量极少,在国际上是禁止使用的。然而,动物福利保护与动物使用并不是对立的,江苏出口企业可以寻求化学合成物或者普通植物来替代动物制品。对于暂时无法找到有效替代品的珍稀动物,可以采用人工养殖的方法替代野生珍稀动物资源。早在1959年,威廉罗素和雷克斯伯奇为使科学界使用动物的情况更为人道,就提出了“3R”原则:限制(Restrict)使用动物;完善(Refine)实验来减轻痛苦;利用其它技术来做替代(Replace)实验。这充分说明关注动物福利,必须要减少动物使用,减轻动物的痛苦,同时要努力开发、研制动物替代品,真正做到保护动物,才能提高江苏动物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促进江苏出口贸易的发展。

作者:张惠东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经管院

动物福利论文:规模养殖动物福利障碍及策略

动物福利的概念源于英国。1822年,及时个禁止虐待动物的议案———“马丁法令”获得通过。所谓动物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其标准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异常行为、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国际上公认的动物福利基本原则包括:让动物享有5种自由,即不受饥渴、生活舒适、不受痛苦伤害、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国外提出动物福利问题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许多国家(如欧盟各国)都制定了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我国《畜牧法》规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使“动物福利”得到了体现。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肉、蛋、奶等畜产品的需求逐年增大,由此带动了规模养殖业的发展。

规模养殖业的迅猛发展无疑提高了劳动力生产水平,生产了大量的畜产品,但是也逐步表现出对动物福利漠视的问题。近年来陆续出现的“给活猪注水”、“割掉宠物狗的声带”“、活熊取胆汁”等动物受虐待的事件,频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动物福利问题已经开始受到重视。

1规模养殖业在动物福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一方面,随着人们对肉、蛋、奶等需求的逐年增大,规模化养殖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它将工业化生产的原理应用于畜禽养殖生产中,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养殖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了低成本、高产出、高效益的目的;提高了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的综合能力,实现了畜禽生产的标准化、商品化;为养殖企业在新的竞争形势下,创造品牌,占领国内市场,以及冲破技术壁垒,进军国际市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获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另一个方面,规模化养殖为了追求高的生产和经济效益,往往忽视了给畜禽提供一个良好的生长条件,使动物在生产过程中处于严重的应激状态,使畜禽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同时,规模化生产还会产生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人畜共患病等一系列问题。

2科学规模化养殖中应注意的动物福利问题

2.1科学设计畜禽舍畜禽舍建设要布局合理,注重绿化、美化畜禽场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同时,在畜禽舍建筑上,采用暖气,水帘降温系统等防寒保暖、防暑降温、通风换气和一些自动化设备,并注意通风、采光;设计畜舍时充分考虑畜禽的运动、合理的密度,保障畜禽良好、舒适的群居环境。2.2饲养管理要符合动物特性在畜禽的饲料中添加甜味剂、香味剂等调味品,改善饲料口味,提高畜禽的食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畜禽舍安装音乐播放系统,不定期播放音乐,改善畜禽的烦躁和刻板行为。

2.3建立合理的健康管理体系供给畜禽充足、清洁的饮水和营养全价的饲料,确保畜禽不受饥渴和充分地生长发育。开展程序化的防疫和疾病的防治工作,保障畜禽免受疫病的威胁;对畜禽病的防治,尽可能地采取饲料或饮水给药。同时,使用一些除去苦味的药品,减少注射等给畜禽带来的痛苦。

2.4畜禽屠宰方法要人道过去,对畜禽的屠宰一般采取“白刀子进,红刀子出”的粗鲁方式,后来有人提出让动物“安乐死”。最早的方法是让畜禽昏迷,后来发展到用电击,但这些都不能使畜禽摆脱痛苦的折磨。现在专家研究出一种用二氧化碳让畜禽窒息死亡的屠宰方法,这样,畜禽在很短的时间内慢慢窒息昏迷,然后再宰杀,不仅符合人道主义,而且肉质也会大大提高。

3解决我国动物福利问题的建议

3.1制定相关的动物福利标准或技术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配额、许可证等直接限制性的关税贸易壁垒逐渐减弱,“绿色壁垒”等“合法”的贸易壁垒已经逐渐成为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实施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继绿色壁垒使中国农产品在出口过程中遭受了严重损失后,近年来一些国家又将动物福利作为动物产品进口的新标准,以此作为它们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因此,近年来因动物福利问题而遭遇贸易壁垒的案例时有发生“,动物福利”正逐渐成为贸易壁垒的新动向,成为畜牧产品、水产品等国际贸易中的一道新的壁垒。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有关于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不但在动物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要求执行动物福利标准,而且,对于进口的动物产品也要求符合动物福利法规方面的技术指标,构建了各自的“进口门槛”。我国现在还没有动物福利方面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制定这一方面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3.2加强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

关注动物福利是国外诸多发达国家发展现代畜牧产业的重要特征。英国早在1822年就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来保护动物免受虐待,并在上世纪20年代初陆续通过了《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动物的利益。欧盟及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也分别进行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甚至不少经济欠发达国家,如印度、泰国、尼泊尔等国也进行了保护动物福利的立法。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要求在饲养、运输、屠杀、加工等过程中善待动物。在国际贸易中,也有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能提供畜禽或水产品的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我国是畜牧生产大国,饲养业正以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速度发展,肉类总产量居世界及时。从立法角度确立动物的法律地位,对动物的文明饲养,给它们以适当的生存条件,无论对提高畜牧业的科技水平和产品质量,发展畜产品的国际贸易,还是对提高人类文明的水准,都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在我国只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畜牧法》中对动物福利略有提及,但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1988年,我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但对其它动物的保护还没有立法,动物保护的范围也十分狭窄。2006年开始实施的《畜牧法》对动物福利方面的内容也只是一带而过,并没有具体的说明。因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为我国现代畜牧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3.3转变观念,广泛开展动物福利宣传工作

首先,要努力转变一些人在动物福利方面的思想观念。由于地域文化方面的差异以及生产力水平的悬殊,我国在畜禽福利观念方面还处在比较落后的状态,比如“畜禽是我们主要的肉食来源,赋予它权利有何意义”、“人的福利尚不能保障,何况动物”等等,对畜禽福利的研究让人感觉不太自然,不易接受。

其次,要利用各种资源和传媒,宣传人类对动物、自然环境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实现和谐相处,持续发展的目标。让人们明白动物福利和人的福利是密不可分的,忽视对动物福利的引导和培养,以及社会成员缺乏爱心,将会导致更多、更深远的社会问题。近年来,疯牛病、链球菌病、禽流感等动物疫病的暴发,都证明了人和动物之间唇齿相依的关系。动物福利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让我们全社会都来善待动物吧,这是发展畜牧业生产、提高畜产品质量的需要,也是人类进步的需要。

动物福利论文:国际贸易的动物福利壁垒透析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设置动物福利壁垒来对国际贸易施加影响。文章对动物福利壁垒的主要特征以及对我国出口状况和潜在的贸易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福利壁垒贸易壁垒OIE标准

“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正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一条新的“流行语”。在国际上,动物福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贸易议题。动物福利的出现,一方面可以说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国家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异,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就构成了一道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壁垒。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不可忽视,如果不给予足够重视,我国相关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将会遭遇巨大障碍。

一、动物福利的起源与发展

动物福利活动最初是由一些关心动物福利的民间人士和动物保护团体倡导并发展起来的。在18世纪末,英国功利主义哲学JeremyBentham首先提到动物的福利问题,认为动物福利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动物也能感受到痛苦。1822年,理查德·马丁(Martin)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即《马丁法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这是世界上及时个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国也在1850年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相关法案。1866年由美国外交官亨利·伯格(HenryBergh)建立的世界上及时个动物福利组织——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ASP—CA),并推动纽约州通过了美国的及时个动物福利法:《反虐待法》。其后的一段时间里,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动物福利保护法规。这些法规都是在道德伦理方面强调我们应该对动物权利的保护。

20世纪60年代后,因为西方国家农业的发展已经满足了消费者的基本需求,公众开始转而关注生产活动中对动物福利的影响。1965年的英国政府发表的“BrambellRepo~”报告就是公众对动物福利关注的集中反映。其后,各国学者纷纷研究动物福利间题:Moberg(1987)和Barnett(1987)认为生理指标应该在评估动物福利上起主要作用;Mcglone(1993)同样认为生理指标优于行为指标,因为它们更客观而且更少一些人为倾向性;Duncan(1993,1996)建议动物福利应该和动物感受而不是它们的生理或别的指标相联系。

目前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动物有“五项基本福利”:(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与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4)保障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比如,对猪的动物福利国际法规规定:猪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运输车的清洁,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在宰杀时,应当使用高压电快速击中致命部位,使其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以减少宰杀的痛苦,并且必须隔离屠宰,以防被其他猪看到而产生恐惧感。不少欧美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能提供畜、禽或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进口。

二、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特点

(一)合理合法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把动物仅仅当作人生存的资源发展到保护动物提升到了福利保护的地位,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观念的进步。于是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订动物福利法规。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发达国家对食品的安全与卫生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而世贸组织又规定允许成员方采用“为保障人民、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因此,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外衣,而且还能获取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支持。

(二)歧视性和隐蔽性

动物福利条款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与其它贸易壁垒相比,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动物福利标准都是发达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强者制定标准,对弱者显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的畜禽产品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动物福利标准的实施即使是非歧视的,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活体动物及动物制品一视同仁,也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构成障碍。经济实力是基础,发展中国家如果温饱问题都还没解决,如何讲“动物福利支出”,此外,以自己国家的动物法案为屏障,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还涉及社会道德问题,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合法外衣,而且极易博取公众的同情和社会舆论支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三)实施领域的广泛性

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客体目前主要针对活体动物的进口。但有向其它与动物和动物制品有关的领域和上下游产业施加影响的趋势,与动物制品有关的行业,如:餐饮业、化妆品业、医药业、服装业等都有可能受到冲击和波及。由于目前有关动物福利的呼声和抗议活动越来越多。一些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如: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公司迫于国际供货的养殖场采取措施,改善动物的养殖环境,不得采用强迫进食等虐待动物的措施,否则将停止进货。

(四)复杂性和争议性

动物福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到动物保护,又涉及到国际贸易,还与社会自身的发展、道德、伦理有关。动物福利问题有它合理生的一面,但如果以“动物福利”名义来设置贸易壁垒并用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上面,那么将有可能使出口国人民本来就很低下的生活条件日益恶化,这种在人类的基本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前,优先考虑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乃至“精神需求”的做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仅不公正,而且这种变相的贸易保护,可能会造成人道主义的灾难。因此,动物福利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具有很大争议性的问题,如果仅仅从其中一个方面孤立地看待这个问题,则不仅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诸多负面影响。

三、动物福利壁垒的利用方式

(一)利用WTO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限制进口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反倾销措施协议》关于动物福利以一般例外等形式出现。发达国家利用这些规定以一般例外措施、卫生检疫、技术性与非技术性壁垒、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的形式,限制进口。欧盟和美国目前正在考虑用不可诉的动物福利保护补贴。

(二)用国际兽医局OIE标准限制进口

国际兽医局的OIE标准有关于动物福利的基本要求。发达国家利用这些标准来限制我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达~gJlOIE所规定的标准,否则无法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也无法向WTO提出贸易纠纷仲裁。

(三)用国内动物福利法限制进口

发达国家对于动物福利一般都有国内立法。这些动物福利法成为限制对外国产品进口的借口。要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内动物福利标准,如果外国产品在生产、加工或者屠宰过程中受到虐待,低于国内的动物福利法所规定的标准,就不准进口。

四、我国动物福利现状

(一)公众意识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公众的动物福利意识仍普遍淡薄,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意义及如何实现动物福利保护的知识了解甚少。人们通常以动物主宰者的身份肆意对待动物,例如“活猪注水”等残忍对待动物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还被人们认为是不足为奇的,最近几年动物福利已逐渐引起各行各业人们的关注,很多民间动物保护组织自发而生,动物福利意识有所提高。12004年在武汉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建成的一座38只恒河猴慰灵碑。旨在纪念在抗非典疫苗和药物实验中为人类健康献身的动物。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福利意识水平在提高,但总体上仍远滞后于发达国家。

(二)动物福利立法进程需继续推进

我国除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完善的动物福利立法外,其他地区针对动物福利立法还相当滞后,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我国尚无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法律。然而在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立法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动物,不但对列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珍稀动物要依法保护。对于一般动物,特别是那些人工饲养的禽畜,也要给予“动物福利”。最近几年,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开始出现针对动物福利的条款,~N2004年12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中涉及的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并对实验动物进行伦理审查”。正在修订和准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将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内容写入法案中,但和国际动物福利立法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系急需完善。

(三)禽畜产业动物福利实施细则不完善

由于动物福利公众意识淡薄及没有相关法律保护,使得我国禽畜产业的动物福利在饲养、运输、宰杀方面的实施细则令人堪忧,达不到国际动物福利标准。我国目前畜禽产业饲养密度大动物生活条件差,运输条件选不到要求。粗暴屠宰等现象普通存在。作为食品被批量生产出来的各类动物的生存状态急剧恶化。同时动物异地运输特别是长途运输量越来越大,这样生产出来的畜禽产品不仅直接对人类的健康构成威胁,而且很难经得起国际市场越来越严格的检验。在当前的国际竞争中经不起风浪的冲击,严重影响了我国畜禽产品在国外市场占有率,而且对其他动物相关产品方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五、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一)对我国养殖业出口的影响

欧美等发达国家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要求保障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生活舒适、避免肉体疼痛和精神恐惧以及享有表达天性等方面的自由,即使在贸易运输的过程当中,也要求每只动物与同类伙伴在一起,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笼舍清洁,饮食和空气充足、新鲜,屠宰这些动物时要单独进行,以免影响其他动物受到刺激和惊吓。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将动物福利作为进口农产品的一个重要标准。

2002年,欧盟国家的一个畜牧产品进口商曾经造访黑龙江省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准备大量购买一批活体肉鸡,但是,这笔生意最终因该公司“不够宽敞、舒适的鸡舍”而流产。

(二)对我国中药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中药的生产大国,传统的中医药学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其独特的原理和神奇的疗效世人皆知。但是,现在许多中药的制药方法却遭到批评和抵制,如活熊取胆。由于是活熊取胆汁,这个过程势必给熊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恐惧,往往会使熊惨叫不已。虽然熊胆汁在中药用药里疗效显著,但是,这种令熊痛苦不堪的取汁方法却遭遇了不少的批评。又如,我国某著名品牌的龟鳖丸在国外销售时也曾遭遇国外消费者的抵制。原因是该厂在介绍其采用的生产技术时,提到要将野生龟鳖冷冻到零下192℃,这样制成的药品更容易为人体所吸收,比直接食用龟鳖的效果要好很多,但这种制药方法在国外却遭到了强烈抗议和抵制,影响其制品在海外的销售。我国中药的疗效世人皆知,但中药的出口却屡屡碰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药动物的福利没有得到保障。

(三)对我国水产业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世界及时位的水产养殖大国。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水产品产量为4855万吨。尽管我国水产品具有比较大的出口潜力,但我们不得不面对美国、欧盟等国家的诸多有关规定和法令。欧盟多个国家,如德国、英国等就对屠宰动物有严格要求,其中包括卖鱼者不能将活鱼直接卖给顾客,由商家把鱼放进电箱里快速杀死后才能出售。美国的“濒危物种法案”将龟列为保护对象之一,禁止所有不符合TED(海龟隔离器,装于海虾拖网颈部,便于误人拖网的海龟逃生)装备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捕获的野生虾及虾类进入美国市场。美国从1995年至今仍禁止进口我国的虾类产品,原因是美国认为我国的一些渔船上没有海龟逃生装置。2002年的“食人鲳”事件同样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食人鲳”是属于“黑名单”物种,但国际动物保护组织要求我国有关方面必须对“食人鲳”实施安乐死,否则将利用自己的影响呼吁世界各国抵制中国的水产品。

六、应对动物福利壁垒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紧推进动物福利立法

应紧跟国际形势,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外动物福利的相关法规。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如美国就有“动物福利法案”;英国有“猪福利法案”;欧盟制定了宰杀动物的法规;除欧美之外,亚洲的新、马、泰和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都在上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我国政府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和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的动物福利法规。

(二)积极椎广和宣传动物福利标准

国际动物福利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它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动物福利要求,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并得到各国政府和人民的认可,成为国际级别上的协调标准和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政府应加大对动物福利标准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中国人了解国际贸易壁垒动态,提供动物出口改进的方向和目标,推动相关养殖技术的进步。

(三)改变传统生产作业方式。提倡健康养殖

动物福利壁垒会给出口企业短期内带来成本增加甚至是禁止陛壁垒等负面影响。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企业生产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赢得长久的竞争优势。动物是为人服务的,但关键是怎么服务。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企业应改变传统对待动物的观念和作业方式,从自身条件出发,进行人道的畜养和屠宰,在兼顾对动物利用的同时,考虑动物的福利状况。

(四)从国情出发。加强制度建设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动物制品的标准、监测、监督三大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食物链质量安全控制常常出现问题。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约束,动物经营者很少考虑动物的福利,而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的经济利益。我国动物福利标准定得太低显然是不行的,但如果定得过高,又脱离了我国实际,加重经营者的负担,因此,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与国际接轨的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制度监测和监管力度,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动物福利。

(五)提高我国畜、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应当加快科技进步的步伐,以提高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以提高畜、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在科学养殖业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为了缩小差距,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企业要大力发展高效养殖业。善待动物,加大养殖业的科技含量,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动物福利论文:WTO体制下动物福利措施的非歧视和必要性分析及发展困境

摘要:2012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就加拿大、挪威诉欧盟海豹禁令措施一案成立专家组。《海豹禁令》下的“土著民族豁免条款”虽使土著民族聚居地区格陵兰的海豹产品全部得以进入欧盟销售,但该豁免条款旨在回应欧盟各成员方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下所承担的保护土著民族权利的义务,其豁免条件合理,应不违反非歧视的要求。但“海洋资源管理豁免条款”下的非盈利要求并非海洋资源管理的必要条件,对加拿大施加了较高的管制负担,可能被认定为违反TBT协定2.1条。另外,禁令为避免对海豹的非人道方式猎捕,全然禁止海豹产品的进口和销售亦可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为不符必要性要求。

关键词:动物福利措施;非歧视;必要性

2012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就加拿大、挪威诉欧盟海豹禁令措施一案成立专家组。欧盟《海豹禁令》旨在制止以非人道方式捕猎海豹,从而禁止欧盟各成员方销售和进口海豹产品,为欧盟近年来动物福利保护的重要举措,但损害了海豹产品出口国的利益,其中加拿大沿海居民及土著居民受到的影响较大。海豹贸易每年为加拿大大西洋沿岸、魁北克省和北部渔民提供25%到35%的年收入。2008年,即禁令实施前一年,加拿大向欧盟出口的海豹产品约为250万加币。海豹捕猎亦是土著居民因纽特人维持生计和从事贸易的重要手段。加拿大渔业和海洋常设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指出,2006年有超过6000张海豹皮来自于土著居民聚居的怒拉努特地区,海豹经济每年为当地土著居民提供了100万美元的经济收入,海豹捕猎已形成土著居民的文化遗产。为保护土著民族利益和确保成员方管理海洋资源,避免海豹过度繁殖的需求,《海豹禁令》特设“土著民族豁免条款”和“海洋资源管理豁免条款”。但加拿大、挪威认为两豁免条款使格陵兰和欧盟受益,违反GATI第1.1条、3.4条和TBT第2.1条的非歧视条款,且未采取贸易限制性较低的猎捕方式标志措施违反GATT第20条(a)款、(b)款和TBT协定2.2条的“必要性”要求。

一、加拿大对《海豹禁令》的“非歧视”质疑

(一)《海豹禁令》与GATT第1.1条和第3.4条的相符性

加拿大等认为《海豹禁令》的“土著民族豁免条款”形式上对各成员方“一视同仁”,但欧盟授予土著民族聚居地区格陵兰的优惠待遇并没有立即无条件地授予给加拿大等成员方,因而违反GATT第1.1条。并且,《海豹禁令》作为影响国内销售、许可销售、购买或产品使用的法律、法规或要求,其“土著民族豁免条款”和“海洋资源管理豁免条款”的豁免条件针对欧盟成员方“量身定做”。使欧盟多数成员方产品均可在市场上销售,但加拿大等产品则被拒之门外,改变了加拿大等海豹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条件,构成“事实上的歧视”,违反第3.4条。

欧盟则认为《海豹禁令》将海豹产品根据是否符合豁免条款分为两类,一类是符合禁令要求的海豹产品,另一类则为不符合禁令要求的产品,故符合豁免条款的海豹产品与加拿大商业渔队猎捕的海豹产品并非同类产品,因而两例外条款并没有授予加拿大等较低的待遇。

笔者认为,首先,格陵兰作为丹麦的岛屿,并非WTO下的单独关税区,因此加拿大并不应该以欧盟授予格陵兰的待遇与自身相比。但格陵兰所属国家丹麦为欧盟成员方,亦为WTO单独成员方,倘若《海豹禁令》授予丹麦更优惠的待遇,仍可能违反最惠国待遇的要求。

其二,欧盟认为其符合豁免条款的海豹产品与加拿大商业渔队猎捕的海豹产品并非同类产品的观点难以为争端解决机构所认同。在涉嫌违反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和第3条国民待遇条款的争端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除在美国麦芽酒案和美国汽车案中适用过“目的和效果”标准外,一贯以边境税调整标准来确定两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即根据产品的性质、品质、质量等物理特性、产品的最终用途、消费者偏好进行及关税分类作为产品区分四项标准。在这四项标准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分析主要集中于最终产品的物理性质和特点,以及他们的竞争相关性(Peter L.Fitzgerald,2011)。欧盟在向专家组提交的报告中承认无论是来自于因纽特人的海豹制成品还是加拿大商业渔队的海豹制成品,均以海豹制成,在物理性质上是一样的,其最终用途和关税分类也与商业渔队猎捕的海豹制成品无异。虽然欧盟市场消费者可能对加拿大商业渔队猎捕的海豹产品和禁令例外条款所豁免进口的海豹产品的消费习惯和偏好不同,但在WTO此前的争端中尚未有仅依据消费者偏好而区分同类产品的先例,且欧盟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因而符合例外条款豁免进口的海豹产品与被禁止进口的加拿大海豹产品应属同类产品。

其三,欧盟是否应将授予土著民族聚居国家的优惠待遇无条件授予给其他国家实为伪命题。例外条款本身便是对特殊情形的区别对待,差别待遇为其应有之意。“土著民族豁免条款”因保护土著民族渔猎权导致土著民族聚居国家享有优于非土著民族聚居的国家的待遇不应视为非歧视原准则的违反,否则便会导致成员方的动物福利措施不得设置例外条款的不符逻辑的效果。并且如海虾一海龟案和巴西翻新轮胎案所示,成员方依据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实施贸易限制措施时,其例外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应依据GATT第20条引言来检测。“土著民族豁免条款”导致的差别待遇产生于不同情形的国家之间,并不违反GATF第20条引言的要求(Robert Howse and Joanna Langille,2012)。

第四,尽管在动物福利措施中制定例外条款并不违反非歧视原则,但例外条款设定的条件如针对欧盟或特定成员方授予优惠待遇,仍可构成“事实上”的歧视。在加拿大汽车案中,争端解决机构曾认为成员方表面上来源中立的进出口要求,倘若其满足条件仅对特定WTO成员方适用,则为“封闭清单”(closed list)条件,构成事实上的歧视。“土著民族豁免条款”旨在回应欧盟各成员方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下所承担的保护土著民族权利的义务。欧盟作为《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成员方,豁免条款符合《宣言》保护土著民族传统生计的要求,亦在欧盟其他动物保护法规如《捕猎夹法规》中体现,并不体现其主观歧视的意图。而“土著民族豁免条款”只适用于具有海豹猎捕传统的土著民族,要求猎捕的海豹产品起码部分为土著民族根据其传统方式使用、消费或加工,并有助于其生计,该规定意在将土著民族的猎捕控制在小规模范围内,避免该豁免条款被滥用而实质性减损《海豹禁令》的宗旨,并可回应动物保护主义者的诉求。豁免条件不仅对格陵兰(丹麦)适用,亦适用于加拿大、乌克兰的因纽特人,挪威的萨米人等,加拿大也承认本国约有5%的海豹猎捕可满足豁免条款要求,因此该例外条款的设置应不构成“封闭清单”条件。

同样,“海洋资源管理豁免条款”旨在防范海豹的过度繁殖对其他海洋资源和渔业设施构成损害,允许成员方适当猎捕并在市场上销售其制成品。但要符合豁免条件,猎捕当局应先制定全国或区域性的自然资源管理计划,并根据科学数量管理模型确定猎捕的数额,猎捕的海豹产品只能为非盈利目的销售。前述要求旨在与禁令宗旨一致,即反对为商业利益的目的以非人道方式猎捕海豹。加拿大认为其每年规定的商业海豹猎捕配额便包含了管理海洋资源、防止海豹过度繁殖的考量,但因不符非盈利要求无法获得认证,而欧盟成员方芬兰、瑞典、英国等国家的海豹产品大多可符合条件在市场上销售。但实际上,基于“海洋资源管理豁免条款”的严格认证要求,当前只有瑞典向欧盟提交了确认其产品认证机构的申请并获欧盟批准,而芬兰、英国等尚未向欧盟提交确认产品认证机关的申请,因而其产品并未获准进入欧盟市场。“海洋资源管理豁免条款”的其豁免条件并未对欧盟和非欧盟成员方区别对待,亦未产生欧盟所有成员或多数成员获益的效果,应不违反GATT第3.4条的要求。

(二)《海豹禁令》与TBT协定2.1条的相符性

1.TBT协定对《海豹禁令》的适用性。

《海豹禁令》若构成欧盟为实现保护公共道德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还需符合TBT协定。在石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如有以产品特性或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作为市场准入和差别待遇的标准则为技术法规”。欧盟认为《海豹禁令》虽禁止含有海豹成分的产品进口,但禁令的例外条款使得产品能否进口并非取决于产品是否含有海豹成分的特性,而是是否符合例外条款的规定,因而禁令并不构成技术法规。这种观点也为Robert Howse教授所支持,但为加拿大等反对。

笔者认为,“海豹禁令”及其例外条款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总体上禁止含有海豹成分产品进口的,仅在特殊情形下豁免符合特定要求的海豹产品进口。禁令总体上是为保护动物福利、公共道德的合法目标,禁止含有海豹成分的产品进口,应构成TBT协定下的技术措施,否则根据欧盟的逻辑,成员方便可在技术法规中通过设置例外条款的方式而规避TBT协定的约束。

TBT协定第2.1条与GATT协定下第1.1条和第3.4条类似,要求成员方的技术法规,授予任一成员方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但与GATF协定的非歧视要求所不同的是,GATT协定下非歧视原则应与GATF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分离,禁止对成员方的同类产品施以任何形式的不同待遇;TBT协定并不禁止成员方的技术法规基于合理管制原因在成员方之间产生差别待遇,但禁止成员方制定以国别为标准的,产生“法律上”歧视效果的技术法规,以及表面上来源中立,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产生“事实上”歧视效果的措施。从而前者注重同类产品分析,后者则注重管制手段和管制效果的分析。其二,GATT协定下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审查是彼此独立的,而TBT协定第2.1条的审查则将两者结合。

2.《海豹禁令》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歧视。

加拿大首先质疑“土著民族豁免条款”构成法律上的歧视,因为该例外条款恰是基于产品的来源而进行的区别对待。正如上诉机构在金枪鱼Ⅲ案中所述,一项技术法规的“管制区别”仅基于国别或地域而产生,则构成法律上的歧视。但加拿大的主张存在两点瑕疵。其一,“土著民族豁免条款”并非纯粹基于“民族区别”的例外条款,只有当海豹产品由土著民族依据传统方式加工、消费,并用以维持生计方可进口,并非来自于土著民族的海豹产品均可进入欧盟销售。其二,“民族区别”不等于“国别区别”或“地域区别”。尽管当前格陵兰(丹麦)因“土著民族豁免条款”,几乎全部的海豹产品均得以出口欧盟,但猎捕海豹的土著人民因纽特人、萨米人除居住在格陵兰(丹麦)外,也居住于加拿大、乌克兰、挪威等国家。在中国电子支付案中,专家组认为中国要求所有发卡行在信用卡上印刷银联标记,该措施只授予了银联更优惠的待遇,而并不等于向中国所有快速支付网络授予更优惠的待遇,即便当前中国除银联外并没有其他快速支付网络。这意味着格陵兰乃至丹麦其他潜在的海豹商业猎捕渔队和加拿大商业猎捕渔队一样,均未获得该优惠待遇。

3.《海豹禁令》是否构成“事实上”的歧视。

加拿大另认为“土著民族豁免条款”和“海洋资源管理豁免条款”的认证要求使得来自于格陵兰(丹麦)和挪威的海豹产品相比加拿大的海豹产品获得更优惠待遇,构成TBT协定2.1条所禁止的“事实上”的歧视。TBT协定第2.1条的“事实上的歧视”分析通常分为两步,首先争议的技术法规是否改变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不利。进而再审查对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是否纯粹源于合法管制导致的区别(stem exclusively from a legitimate regulatory distinction)。

(1)《海豹禁令》的例外条款是否改变竞争条件。

基于“土著民族豁免条款”和“海洋资源管理豁免条款”的实施,格陵兰(丹麦)几乎全部的海豹产品均可进入欧盟市场销售,瑞典的认证机关已为欧盟所确认,其海豹产品也可通过认证进入欧盟市场。加拿大则因出口欧盟的海豹产品主要为商业渔队猎捕,仅有5%的海豹产品可能符合“土著民族豁免条款”,其他均因不符豁免条件无法进入欧盟市场。显然,《海豹禁令》豁免条款的实施改变了加拿大和其他成员方如丹麦、瑞典等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对加拿大不利。

(2)加拿大不利的竞争条件是否源于纯粹合法管制导致的区别。

加拿大尽管因《海豹禁令》的例外条款承受了不利的竞争条件,只有该例外条款并非“纯粹源于合法管制导致的区别”,或对加拿大施加了较重的管制负担,方违反TBT协定2.1条的规定。在金枪鱼Ⅲ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强调TBT协定2.1条的审查应从一项技术法规的“设计、框架及结构”上判断一项措施是否带有歧视性的色彩,即从措施的制定、运作和实施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歧视”来判断。

笔者认为“土著民族豁免条款”对猎捕方式、数量等限制有合理依据,且未在情形相同的成员方之间产生管制区别,但“海洋资源管理豁免条款”下的非盈利要求则并非海洋资源管理的必要条件,该条件使加拿大商业渔队在海洋资源管理范嗣内猎捕的海豹制成品无法满足豁免条款,并且《海豹禁令》只禁止海豹产品的进口和销售。并不禁止其过境加工,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TBT协定2.1条。在2012年肉类原产地标志案和金枪鱼Ⅲ案中,上诉机构均以美国措施对进口产品施加较高的管制负担裁决其违反TBT协定2.1条。在肉类原产地标志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美国原产地标志措施并没有将要求肉类供应商追踪和保存的信息全部提供给消费者,为向消费者提供少量的信息,不合理地对上游肉类供应商施加了不相称的信息追踪要求,对进口肉类不利,构成歧视性措施。在金枪鱼Ⅲ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对于东太平洋海域外捕捞的金枪鱼,无论是墨西哥采取的AIDCP措施,还是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禁止围网捕捞措施,均不能保障海豚未因金枪鱼捕捞发生任何受伤和死亡的结果,但美国和其他禁止围网捕捞的国家可获得“无害于海豚”的认证较墨西哥取得竞争优势,亦违反2.1条的非歧视规定。两案上诉机构均对美国的管制目标的正当性和管制手段的必要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制度制定不尽合理,对进口产品施加了较高的管制负担。这种较高的管制负担在肉类标志案中体现为对进口产品的管制手段超出管制目标所需,在金枪鱼Ⅲ案中体现为进口产品与国内或其他国家产品相比,在均未实现正当目标的情形下,处于不利市场竞争地位。

在海豹禁令案中,“土著民族豁免条款”如前文所述,其对猎捕方式、数量的限制有合理依据,且未在情形相同的成员方之间产生管制区别。但“海洋资源管理豁免条款”的豁免条件则值得推敲,该豁免条件中根据科学数量管理模型确定海豹应予猎捕的数额为关键。非盈利销售要求则是为了和禁令总体禁止商业猎捕的立场一致,但并非海洋资源管理所需的必要条件。倘若加拿大已制定适当的海洋资源管理政策,并据此确定海豹猎捕的配额,欧盟只要将允许进口的数量限制在配额以内即可基本满足管制目标所需。如前文所述,海豹猎捕是加拿大北部沿海非土著居民维持生计的重要手段,允许商业猎捕可解决北部渔民的生计和就业等问题。正如肉类原产地标志案和金枪鱼Ⅲ案所示,如能同等实现管制目标,加拿大因允许北部渔民进行商业猎捕而不能适用豁免条款,则其在欧盟市场上相对于瑞典等国家的不利竞争地位可能被认为不符TBT协定2.1条的要求。

另外,《海豹禁令》在起草过程中,最初的草案不仅禁止海豹产品的进口和销售,还禁止海豹产品的过境加工,但最终生效的《海豹禁令》删除了对海豹产品过境加工的禁止。如此,最终实施的禁令在客观效果上对德国、芬兰物流业及丹麦、意大利海豹加工业起到了保护作用,使非人道猎捕的海豹得以在欧盟境内免税区加工,然后出口至其他国家(Peter L.Fitzgerald,2011)。在美国丁香味香烟案中,美国基于在香烟中添加香味会起到鼓励国民尤其是青少年吸烟的效果因而禁止丁香味香烟进口,但并不禁止本国薄荷味香烟的生产和销售,被上诉机构认为构成了事实上的歧视。倘若如此,欧盟只禁止海豹进口和销售,而不禁止海豹产品加工,与其所高度保护海豹福利相比。这种选择性保护亦可能被上诉机构认为违反TBT协定2.1条。

二、加拿大对《海豹禁令》措施的“必要性”质疑

《海豹禁令》除需符合GATT和TBT协定下的非歧视条款,还应根据GATT第20条(a)款、(b)款及TBT协定2.2条的要求,为保护公共道德和动物生命健康所必要的措施。GATT第20条和TBT协定2.2条的必要性分析类似,均考察措施旨在实现正当目标的重要性,措施对该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措施贸易限制性,是否存在合理替代措施等因素。措施所意图实现的目标越重要,措施对该目标的实现程度越高,且措施的贸易限制性越低,越容易被争端解决机构接受为“必要的”措施。

(一)《海豹禁令》目标的正当性

GATT第20条(a)款和(b)款允许成员方为保护公共道德或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采取必要的贸易限制性措施。TBT协定第2.2条也允许成员方为实现正当的管制目标而在技术法规中采取必要的条款。并且,成员方可自行决定其正当目标所保护的程度。欧盟主张《海豹禁令》的目的主要为两点:(1)基于海豹猎捕的非人道性,海豹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为公众厌恶,是非道德的,禁止海豹产品销售避免人民接触到民众认为非人道方式猎捕的产品;(2)欧盟如禁止海豹产品的销售,则可降低海豹产品的全球需求,减少海豹因非人道猎捕而死伤的可能性。

按照欧盟所述,《海豹禁令》旨在保护欧盟境内的公共道德和海豹的生命和健康,那么该目标的真实性和重要性将影响措施必要性的判断。在安提瓜诉美国网上案和中美出版物案中,上诉机构将“公共道德”解释为一个国家和社会对正确错误行为持有的一种标准,并允许对公共道德的认定采用“国别主义”立场。在金枪鱼Ⅲ案中,美国为保护海豚,以金枪鱼的捕捞方法是否有害于海豚实施产品标志制度,以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这种旨在保护海洋生物生命和健康的目的也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认可。反残酷、善待动物的道德理念一直为欧盟所倡导,并反映在欧盟条约及欧洲各国国内法中。《欧盟运行条约》第13条认为动物是“能够感知的生物(sentient beings)”,要求在制定和执行农业、渔业、运输、内部市场、研究和技术发展、空间政策时对它们的福利给予充分的考虑。欧盟及时个保护海豹的法规为1983年禁止进口竖琴海豹及冠海豹幼仔皮的指令。1992年为实施《欧洲野生动物和自然环境保护公约》又颁布指令保护竖琴海豹、灰海豹等成年海豹。随后欧盟境内要求禁止海豹贸易的呼声越来越高,2006年在国内各利益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推动下,425位来自各成员国的欧洲议会成员联名发表了一项要求欧洲议会禁止所有竖琴海豹和冠海豹产品进出口的宣言。2007年比利时、荷兰率先颁布的海豹产品禁令,德国、奥地利亦在国内投票禁止海豹产品的销售和进口。欧盟最终于2009年颁布《海豹禁令》回应了区域内民众长期一致的提高海豹福利的诉求,并统一了区域内各成员方的海豹立法。从欧盟一贯的动物保护乃至海豹保护政策来看,动物待遇的反残酷思想植根于欧洲社会文化和法哲学中,《海豹禁令》意图保护的公共道德和海豹生命的目标应是真实的,符合GATF第20条及TBT第2.2条正当目标的要求。

进而,对《海豹禁令》目标的重要性评价将影响措施手段相称性的认定。GATT第20条例外条款所保护的各项目标的重要性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不同争端中评价过。如在欧共体石棉案、美国丁香味香烟案和巴西翻新轮胎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为最关键的价值,没有什么比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更为重要”,由此,三案即便是采取禁令的措施,在上诉机构看来均可符合TBT第2.2条或GATT第20条(b)款“必要性”要求。在网上案中,防止犯罪分子借助网络洗钱、和开展组织性犯罪的公共道德价值被上诉机构评价为与石棉案所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一样,具有关键的,较高程度重要性的价值。在中美出版物案中,专家组认为中国所主张的“防止书籍和视听出版物中特定成分对公众不良影响的公共道德”在成员方所保护的公共政策中也为最重要的价值。但公共道德内涵广泛,基于此前涉及公共道德保护的争端有限,《海豹禁令》意图保护的“动物福利”公共道德主张与反洗钱、反或反淫秽等公共道德价值相比,是否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仍有不确定性。此外,对于《海豹禁令》保护海豹生命和健康的目标,在同类型争端金枪鱼I案和海虾一海龟案中,专家组认同成员方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正当目标,但并未强调其价值的重要性。由此可见,禁令保护非濒临灭绝动物的第二重目标的重要性并不可与“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及“公共道德”的重要性相比拟。

(二)海豹禁令措施是否有助于实现其正当目标

根据GATT第20条必要性测试标准,措施对意图保护的目标实现程度越大,越容易被确定为必要的措施。在巴西翻新轮胎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一项必要的措施,尽管并不需要是不可或缺的,但须对所意图实现的目标产生实质性贡献,而不是边缘的或无关紧要的作用,尤其当措施采取禁令这类的贸易限制措施时。欧盟禁止海豹产品的进口和销售减少海豹产品全球的消费,可从根源上减少海豹猎杀,有助于保护海豹的生命和健康,且欧盟强调其目标是“避免非人道方式猎捕的海豹进入欧盟公众视野”,唯有禁令才能满足其目标。

但禁令并没有禁止海豹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销售,在学者看来,“土著民族豁免条款”和“海洋资源管理条款”所允许进口和销售的海豹产品并不要求为人道方式猎捕的,进入欧盟公众的视野后,必然减损《海豹禁令》的目标。(Terence P.Stewart,et al.,2013)笔者认为,豁免条款是否减损禁令措施对正当目标的实现将取决于欧盟公众对被豁免的海豹产品的态度。首先,两豁免条款将获准进入欧盟市场的海豹产品限制在小规模范围之内。其次,依据两豁免条款进入欧盟市场的海豹产品均进行了土著民族来源和海洋资源管理的认证,并贴附了相应的标签。如消费者对非人道猎捕海豹方式的“厌恶”因保护土著民族权利和维持海洋生态平衡的事实而缓解,并不会对禁令所意图保护的公共道德和动物生命和健康目标构成实质性减损。

(三)海豹禁令措施是否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限制

《海豹禁令》为避免海豹承受不必要的痛苦而禁止海豹产品的进口和销售,是否满足GATT第20条(a)款、(b)款及TBT协定第2.2条的“必要性”要求将面临争端方更激烈的争论。因为一旦存在同等程度实现目标且贸易限制性较低的替代措施,禁令则不符必要性的要求。

《海豹禁令》所保护的公共道德本意在于禁止残忍的海豹猎捕方式,但禁令则禁止了所有海豹产品,无论是否为人道方式猎捕的。笔者认为,首先这种“因噎废食”的立法和执法模式素来难以为追求“低贸易限制性”的WTO体制所认同。在近期涉及GATT第20条(a)款或TBT协定2.2条的几个争端中,产品标志制度均被认为是禁令的合理替代措施,如在中美出版物案中,上诉机构认为政府审查出版物内容对出版物分类标志不失为合理替代措施,除非成员方提供充足数据证明该替代措施成本过高而不切实际。金枪鱼Ⅲ案和美国肉类原产地标志案的上诉机构亦认为产品标志制度符合TBT协定2.2条“必要性”的要求。欧盟在制定《海豹禁令》时,其欧洲议会成员Diana Wallis曾建议使用海豹待遇认证和标志制度,并强调标志制度相对于禁令不仅具有事实上还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产品标志制度在多个争端中为WTO所认同的主要原因不仅在于其贸易限制性较低,还因为标明动物制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可令消费者作出知情的购买决定(Jeff Leslie and Cass R.Sunstein,2007),产品竞争力因而取决于消费者的选择,而不是政府的行政干预。2007年国际毛皮贸易联合会实行的国际毛皮来源标志制度便是通过告知消费者其购买的毛皮产品来源于哪个国家,实施了何种毛皮生产的管制标准来引导消费者的选择。

其次,欧盟提出的抗辩理由也不足以作为产品标志制度不可行的依据。欧盟食品安全局在调查中认为虽然海豹有可能以人道的方式猎杀,但基于捕猎海豹的自然环境,以及捕猎方式的监控需捕猎国有效的协作,从而不具有可行性。支持禁令的学者另指出即便产品标志制度可行,亦非欧盟公众的选择(Xiniie Luan&Julien Chaisse,2011)。其一,欧盟担心其他成员方不能有效协作或学者认为欧盟无法境外有效监控海豹猎捕方式不应作为拒绝适用产品标志制度的理由。WTO作为多边贸易组织,在海虾一海龟案中便强调成员方在实施单边贸易限制措施时,应寻求和贸易伙伴的多边协商和合作。动物福利法规的实效取决于执行和监督,即便是欧盟本身,亦不能保障区域内各成员方均能以同样严格的标准去实施,更不能以其他成员方可能无法达到欧盟所期待的保护标准或无法境外监控而直接禁止产品的进口。金枪鱼Ⅰ案和Ⅲ案即为实例,在金枪鱼Ⅰ案中,美国对“以海豚为目标”的围网捕捞一律禁止被裁决为超出必要性的措施,在Ⅲ案中,美国采取自愿性产品标志制度,不符合美国海豚保护法规要求的金枪鱼产品只是不能获得“无害于海豚”的认证则符合了必要性的要求。

其二,海豹猎捕恶劣的自然环境是否构成标志制度不可行的理由也值得商榷。根据上诉机构在以往争端中的解释,替代措施的不可行意指技术上或财务上不可行。欧盟食品安全局在调查中亦证实了存在人道猎捕海豹的手段。欧盟认为恶劣的自然环境增加了该方法适用的难度及认证难度,使得仍有海豹可能被以非人道方式进行猎捕,最终《海豹禁令》采取了“失误零容忍”的保护手段。提高动物福利待遇,如前文所述是否为最重要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对该类价值目标的实现如采取这种“失误零容忍”的保护手段,难以符合手段和目标相称的比例原则。倘若欧盟海豹立法如采取标志制度,即便效率次于销售和进口禁令,如能有效实现海豹保护的目标并减少争议,不失为合理替代措施(Peter L.Fitzgerald,2011)。

其三,以产品标志制度并非欧洲人民选择作为否定该替代措施的理由更无法得到WTO涵盖协定的支持,否则成员方便可以任何贸易限制措施为本国人民所支持而回避WTO涵盖协定下的非歧视或必要性条款。并且《海豹禁令》的例外条款仍使得以残忍方法猎捕的海豹产品进入欧盟市场销售。

三、WTO体制下成员方单边推进动物福利措施的困境

尽管GATT第20条及TBT协定一定程度的保留了成员方“管制贸易”的权力,允许其保护公共道德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但在当前反残酷的动物福利理念并不具有普世性,成员方以本国道德标准对域外动物猎捕行为进行评价具有明显的单边主义和道德价值输出的效应,在主张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WTO体制下难以为继。

WTO为多边贸易合作的产物,单边主义减损体制的多边合作性和可预见性。在海虾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便以美国未与申诉方就海龟保护开展严肃的双边或多边合作作为其违反第20条引言重要依据。尽管在美国网上案中,专家组认同基于成员方主流的社会、文化、伦理、宗教价值,以动态的方式去解释“公共道德”,但该案的专家组转而也强调该公共道德存在于其他成员方国内法下的证据,从而有学者认为WTO协定下的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应为国际公共秩序(陈儒丹,2012)。无论GATT第20条及TBT协定2.2条的公共道德应理解为国别公共道德还是国际公共道德,不可否认的是,网上案和中美出版物案中的争议措施所保护的公共道德既有国别性,也具有普适性。如网上案,美国保护本国公共道德的理由包括减少组织犯罪、洗钱等成员方普遍承认的价值。中美出版物案,中国审查出版物及视听资料避免国民尤其是青少年受到色情、暴力内容的负面影响亦为多数国家视为公共道德的范畴。相比而来,以《海豹禁令》为代表的动物福利标准则主要为欧洲国家所承认,并且含有当地群众对特定动物的情感。

以《海豹禁令》为代表的动物福利措施不但具有单边主义的特征,其明显的“本国道德价值输出”的域外性特点更是其被诟病的深层原因。《海豹禁令》以欧盟的人道主义标准和情感评价域外(加拿大、挪威等国)猎捕行为的道德性,因为禁令实施前,欧盟并非海豹产品的主要生产国,禁令实则意在禁止海豹产品的进口。案及出版物案进口方仅以本国公共道德标准评价入境产品和服务的道德性,并不评价该产品和服务在境外的道德性,而同在保护海洋生物的争端海虾一海龟案、金枪鱼Ⅲ案中,上诉机构虽肯定成员方可以出口方符合特定技术标准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但该标准并非“道德”这类的“精神信仰”,并详细审查了国际公约和争端方各自的国内法,强调海龟、海豚保护的价值目标为争端方的共识。Steve Charnovitz教授认为成员方基于道德的单边认定所实施的用以保护本国价值的“内向型”措施可能是适当的,但对旨在保护境外价值或对境外行为实施的“外向型”措施却存在不确定性,允许每个政府基于自己对道德的解释而限制贸易可能会扰乱贸易,并使成员方借助市场力量推行帝国主义(steve Charnovitz,1998)。且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一项法规只应对那些同意受其约束的人发生效力,国内动物保护法规的域外效力使得未曾同意该“契约”的外国人也受其约束,不尽合理(Richard A.Posner&Peter Singer,2001)。经济学家Jagdish Bhagwati和T.N.Srinivasan亦反对政府采取单边限制市场准入的措施除非一成员方道德选择为其他成员方所接受。他们列出三点理由,一是价值区别会导致成员方制裁对方;第二,市场力量的不对称授予大国更多强制力量;第三,价值观应通过劝说及私人行动来传播(Jagdish Bhagwati&T.N.Srinivasan,1996)。

Robea Howse教授则将WTO涵盖协定所指公共道德区分为具有“工具性价值”和具有“非工具性价值”的公共道德。他认为一个民族基于自己的伦理道德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具有“非工具性”的价值,正如伊斯兰宗教国禁止进口猪肉,犹太教产品进口必须符合特定认证标准一样,WTO对此不应干涉。(Robert Howse and Joanna Langille,2012)但为豪斯教授所忽略的是,宗教教义对进口产品的限制仍是“内向型”措施,并不评价非伊斯兰教教徒食用猪肉或犹太教食用未经认证产品的道德性,且此类标准的存在具有历史性和延续性,为各成员方所预见。

笔者认为,Steve Charnovitz教授所述“内向型”措施和“外向型”措施的区分在贸易体制下即便不尽,但反映了问题的实质。在欠缺成员方的多边协议下,成员方单边措施只应就本国行为和本国价值进行保护,否则易演化为变相的贸易壁垒。基于道德宣扬的动物福利标准本身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且与一个民族的情感和功用密切相关,反映出地域性。譬如在一个国家被视为损害动物福利的皮衣买卖行为在毛皮的出口国可能是维持当地穷人生计的主要途径。而对域外动物猎捕行为的道德评价,相比立法部门和政府主导的法规和行政命令,更适宜通过市场机制和舆论来实现。

综上所述,在当前动物福利标准并未被成员方普遍认同的情势下,动物福利措施基于其道德价值输出的域外性和单边性,如采取贸易限制性较强的禁令等措施。必然在国内法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下频频引发贸易摩擦。继欧盟《海豹禁令》后,2012年7月1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基于为获取鹅肝而采取的非人道的喂养方式而颁布《鹅肝禁令》,禁止鹅肝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进口和销售。33成员方制定单边动物福利措施并域外适用有愈演愈烈之势,但动物福利措施的单边主义的特征会促使争端解决机构更为严格地审查措施的非歧视性和必要性,因为一旦允许基于欧盟消费者的道德观评价境外的海豹捕猎行为,意味着成员方也可以基于本国消费者的道德观禁止劳工权益未受充分保护国家产品的进口(Simon Lester,201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