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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信息论文

摘要:对于医院来做,网络信息安全指的是医院网络系统中,包括软件系统、硬件系统、信息系统以及其它系统中数据的安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医院网络信息化技术越来越强,同时网路信息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基于这一背景,加强对医院网络信息安全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网络与信息论文

网络与信息论文:社交网络传播与网络信息论文

1在线社交网络中信息传播模型和连接强度的定义

本节首先建立在线社交网络信息传播模型,然后进行连接强度定义,在信息传播模型上验证弱连接对于信息传播范围的影响。在验证弱连接对在线社交网络信息传播的影响时,需要选取一个合适的信息传播模型来模拟信息的传播过程。在研究节点的影响力时,KempeD等人[5]在论述如何较大化社交网络影响力的文献中采用级联模型来模拟信息的传播并且最终利用贪心算法得出一组影响力较大的节点。由于级联模型在社交网络研究中的广泛应用和其简单的形式,本文采用级联模型来研究弱连接对社交网络信息传播范围的影响。信息传播范围可以归结为影响较大化问题,通常,影响较大化的关键是在网络中发现最有影响力的k个节点。将社区影响较大化问题变为选择好的k个节点初始激活,目的是在影响较大化过程的最终阶段使得社区覆盖较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某节点的邻居节点中有越来越多的节点变活跃;在某个时间点上,可能使该节点变活跃。当一个节点在时间步t首先变活跃时,认为它具有感染力,它具有影响每个不活跃邻居一次机会。一次成功的激活尝试将使其邻居在下一个时间步t+1成为活跃节点。如果某节点的多个邻居节点在时间步t变活跃,则这些活跃的邻居节点按任意顺序尝试激活他们的邻居节点,但所有的这些尝试都发生在时间步t。一个活跃节点u对其所有邻居节点尝试激活后,仍保持活跃,但已不具备感染力了。当不存在具备感染力的节点时,这个过程结束。连接强度决定了一条连接的强弱,而连接强度可以通过网络上两个节点的邻居相对重叠来测量[1]。(1)其中,cij是节点i和节点j共同的邻居数,ki和kj分别是节点i和节点j的邻居数,wij是两端分别为节点i和节点j的边的连接强度值[2,4]。根据弱连接的理论,如果节点i和节点j之间的连接强度高,那么由于两个节点经常联系并且具有许多相同的属性,两个节点的共同朋友也会多,相应的边的连接强度值就会大。相反地,节点i和节点j之间的连接强度低,则两个节点的共同朋友也少,相应的边的连接强度值就会小。我们把公式(1)定义的wij称之为朋友覆盖率指标,该指标的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连接的强度,我们把朋友覆盖率指标值相对较小的连接定义为弱连接。在信息传播模型中,随着信息在社交网络上的传播计算各个边的连接强度值,具体计算流程如下所示:步骤1遍历数据集,建立头节点索引表in-dex。因为边的数量通常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每次顺序寻找头节点的时间开销很大,索引可以帮助我们在只遍历一次数据集的前提下迅速找到头节点所在位置。步骤2随机选择初始信息传播节点并设置传播概率prob。在此处为方便对比,我们简单地设传播概率为0.5。步骤3采用广度优先的策略模拟级联模型信息传播过程。定义待传播节点队列,并且用infect表标记已经被感染的节点。计算已经被感染节点的所有对应边的连接强度。步骤4传播到信息收敛时计算infect表中被感染的节点数目和对应边的数目。步骤5考虑到信息传播过程中的随机作用,将步骤2~步骤4步过程重复10000遍,并取其平均值。

2实验与结果分析

本文按照在线社交网络的不同应用方向,选取了CDBLP网、Arvix网、Wiki投票网络和Enron电子邮件网作为数据源。CDBLP网是一个以作者为中心的中文学术作者合作网站,文献原始数据库中包括了中国计算机领域各著名期刊历年的文章作者合作数据,其中作者的合作关系所构建的合作网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中国计算机领域的学者间合作情况。Arvix数据与CDBLP类似,为国外免费论文共享网站。本文将其数据集抽象为表现各个作者间合作关系的无向网络。Wiki是一个由世界上众多志愿者合作完成的在线免费百科全书,在众多志愿者中有一小部分是管理者。为了能够使一个普通用户变成管理者,Wiki使用了一种志愿者间相互投票决定的机制。该数据集已经在众多文献中被用来研究网络拓扑特性,比较有代表性。Enron电子邮件网数据用来验证弱连接对通过电子邮件收发方式进行信息传播的影响程度。由于对网络特性的相关分析只有在一个连通子图下才具有意义,因此在实验之前需要抽取数据集中的较大连通子图作为实验对象。本文采用UCINET网络分析集成软件抽取较大子图作为最终研究数据,采用广度优先的搜索方法寻找较大连通子图,从图中的任意一个顶点出发,找出该顶点的等价类,然后再找出该顶点等价类中各元素的等价类,直到顶点等价类为空集,所得结果即为极大连通子图。图1为CDBLP数据的较大连通子图,有462个节点、1950条边。图2为Arvix数据的较大连通子图,有5242个节点、28980条边。图3为Wiki投票数据的较大连通子图,有7115个节点、103689条边。图4为Enron电子邮件网络数据的较大连通子图,有36692个节点、367662条边。实验具体步骤如下:(1)通过朋友覆盖率指标,分别计算社交网络各条边的连接强度。(2)按照连接强度值对边进行排序,当移去强连接时按照强度值从大到小排序,当移去弱连接时按照强度值从小到大排序,从网络中分别移去占总边数10%、20%、30%、40%、50%、60%、70%、80%的连接,形成信息阻断网络。(3)在各个信息阻断网络中模拟信息传播,直到收敛。(4)计算收敛后网络中被感染节点的个数。实验结果如表1~表4和图5~图8所示。在表1和表2中,及时列代表所移去边的数量百分比,第二列、第三列分别代表移去强连接和移去弱连接时模拟信息传播后信息可以覆盖的范围。首先分析CDBLP和Arvix的实验数据。从表1中可以发现,当网络完整时,CDBLP网信息传播的范围为334个节点。当移去总边数10%的边后,移去强连接后信息扩散范围为322,然而移去弱连接后信息扩散范围为285,扩散范围为前者的88%。随着移去弱连接数量的增加,弱连接对于信息传播的阻碍作用也更加显著。Arvix网实验数据与其类似。从图5和图6中可以直观地看到,在移去弱连接为20%到30%时曲线斜率最陡峭,同时移去强连接的曲线依旧按照基本固定的斜率下降。随着移去边条数的增加,对弱连接的判断精度也相应地降低,因此朋友重叠率算法的效果会渐渐趋于好转。当移去连接数为50%到80%时,弱连接曲线斜率平缓,原因是此时网络已经被分割成小块,弱连接已经起到了对信息的抑制作用。当移去连接数为50%到80%时,强连接曲线斜率平缓并且基本没有变化,原因可能是移去强连接对信息传播的阻碍作用并不明显,其所产生的传播范围减小主要是由于连通性降低所致的。下面分析Wiki投票网和Enron电子邮件网的实验数据。从表3和表4中可以发现,移去连接后信息传播的范围基本没有变化。无论是移去强连接还是弱连接,对信息传播的阻碍作用均不明显,信息传播的范围只是随着移去连接数据的增加,图连通性的减弱而缓慢下降。从图7和图8中可以直观地看到,移去弱连接的曲线并没有比移去强连接的曲线整体斜率更加陡峭。两条曲线基本趋势一致,弱连接并没有显示出其对信息传播过程的阻碍作用。通过实验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去掉弱连接或者强连接并不能有效地对此种网络的信息传播范围产生抑制作用。实验结果表明,去掉弱连接对CDBLP合作网和Arvix网信息阻断的作用非常明显,而对于Wi-ki投票网和Enron电子邮件网,去掉弱连接或者强连接并不能有效地控制网络信息的传播范围。这一实验结果与之前第2节中的矛盾结论相一致。OnnelaJP等学者采用的网络是移动电话通话记录所形成的网络,这是一个信息网络而非实体关系网络。ZhaoJi-chang等人采用的网络是Facebook和YouTube朋友关系网络,这是一个实体朋友关系网络。通过本文的实验结果分析,可以认为社交网络应该分为实体关系网络和信息交换网络两种类型,而弱连接对于信息传播范围的影响与具体的网络类型有关系。通过作图分析以及具体数据分析总结两类网络之间存在着如下几点主要差异:(1)实体关系网络中存在着明显的社区特性,网络由多个联系紧密的社区组成。然而,在信息交换网络中并没有此类特性。(2)信息交换网络中节点的度数差异很大,有很多节点的度数在200以上,同时又有很多的节点度数仅为1。通过统计分析发现,信息交换网络中度的分布与指数和幂律分别类似。然而,在实体关系网络中,大多数的节点度数相对稳定,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实体关系网络中的度的分布基本服从正态分布。参考文献中移动电话通话记录所形成的网络与本文中的Wiki投票网络和Enron电子邮件网络同属于信息交换网络,在这一类型的网络中移去弱连接并不能实现对信息传播范围的抑制。而Facebook和YouTube等朋友关系网络与本文中的CDBLP合作网和Arvix网同属于基于朋友关系的实体关系网络,在这一类型网络中弱连接对于信息传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弱连接的控制可以有效地实现对信息传播范围的控制。

3结束语

弱连接对于不同类型社交网络的信息传播范围影响不同,产生这一区别的原因是因为虽然基于信息交换的社交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关系网络的结构,然而其与实体关系网络的结构还是有所区别,具有不同的网络拓扑特性和信息传播规律,因此控制弱连接并不能有效地控制信息传播范围。

作者:张胜兵 单位:西北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

网络与信息论文:学生网络舆情与网络信息论文

一、当代大学校园内舆情的影响范围和传播速度特点

由于高校网络舆情平台的多样性,可以在地区性的论坛、QQ群、微博、微信、留言板、校内论坛多种平台上传播,因而学生了解信息的渠道很多,了解信息的速度会很快。同学们的兴趣点也也很大的相似性,例如在论坛上发表一篇言论,如果发表的时间合适,标题和内容吸引人,回帖数了集中,段时间内帖子就会顶到论坛顶部,引起众多同学的关注,所以高校大学生的网络舆情的形成具有速度快和影响面大的特点。

二、针对当代大学生网络信息管理的对策

1.注重德育教育来引导学生,在精神层面上培养学生

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培训学生的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思想,进行中华传统的美德教育,努力营造主流舆论,培养正能量。对网上的不良的负面的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负面消息,要旗帜鲜明的批评,净化网络舆论环境。

2.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使用创新教育的手段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环境下,要引导学生正确的言论,就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利用好地区性的论坛、QQ群、微博、微信、留言板、校内论坛的宣传作用,占领舆论的桥头堡。例如主动在论坛上发表和同学密切相关的话题,解决同学们生活中的困难,引导同学们正确的网络评论习惯。利用QQ群建立即时互动的网络讨论平台,给大家提供轻松的讨论氛围。利用校园网VOD进行视频播放,引导同学们观看有意义的影片资料。利用校园网FTP发一些学习和生活相关的电子资料,鼓励同学们去学习和交流,引导同学们正确的上网习惯。即使更新校园网信息,宣传好人好事,求职信息等和同学们密切相关的公告。

3.加强网络舆情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针对网络舆情的管理水平

建立过硬的网络管理队伍,队伍中人员应该是多方面的,有校级领导、院系领导、任课教师、辅导员老师、网络中心老师、骨干学生干部等。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老师和领导应当熟悉网络环境,拥有各种网络平台的帐号并能熟练使用,能和同学们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流,能了解学生的动态和喜好,同时能熟练的使用各种网络平台软件,能更新和网络上的各种消息。负责网络技术硬件维护与软件分析的老师和工作人员,在硬件上要充分使用好网络设备,能控制好网络访问列表,进行黑白访问名单的设置,将不良信息利用技术手段过滤掉;在软件上的层面上对网络信息的进行监控,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网络舆情的大数据分析,建立即时的网络舆情应急处理的软件系统,辅助领导和老师对网络舆情的动态进行分析和决策,掌握及时手资料。

作者:刘仲鹏 单位:保定学院信息技术系

网络与信息论文:安全与技术分析医院网络信息论文

对于医院来做,网络信息安全指的是医院网络系统中,包括软件系统、硬件系统、信息系统以及其它系统中数据的安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医院网络信息化技术越来越强,同时网路信息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基于这一背景,加强对医院网络信息安全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1医院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在医院各项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医院各个科室之间的互联,有效的实现了医院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了医院各个科室对信息数据的需求。在医院网络信息系统下,医院各部门彼此之间相互连通,资源共享,加强各科室之间、医患之间的信息交流,对医院整体工作效率提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医院网络信息系统的应用,除了上述优点之外,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如在没有实施数字化医院信息管理前,医院中各科室之间的计算机都是相对独立的,某台计算机遇到信息安全问题,不会对其他科室造成影响,但数字化实现资源共享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问题,增加了系统安全隐患,导致医院系统更容易受到攻击与破坏。医院中某一台计算机受到攻击,遭遇信息安全问题,很容易导致整体医院网络信息系统受到威胁,严重情况甚至导致系统瘫痪。目前,常见威胁医院网络信息安全的为病毒、恶意攻击、数据窃取等,对医院运行的稳定性造成影响,使医院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影响医院的社会声誉。

2提高医院网络信息安全性能的有效技术措施

对于医院网络信息系统来说,现阶段主要安全问题指的是计算机病毒以及黑客恶意攻击。其中计算机病毒指的是一种恶意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并且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病毒的形式多种多样,给计算机网络带来巨大的威胁。另外,计算机病毒具有很强的破坏性、传染性、隐蔽性,不容易被发觉。当医院信息系统感染病毒后,计算机运行速度减慢,降低了医院工作效率,严重时造成整个信息系统瘫痪,影响医院各项工作的运转;黑客指的是恶意攻击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的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黑客入侵事件频频发生。当黑客侵入医院网络信息系统后,可能窃取相关信息,甚至会对相关数据进行恶意删除与更改,导致医院信息数据丢失,威胁整个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基于此类安全问题,主要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强化医院网络信息系统数据加密技术的应用

数据加密技术是传统的计算机数据保护技术之一,就是通过特定的方式,将医院网络信息数据进行从新组合表示,表示形式多为一堆乱码,这样即使入侵者得到加密文件,也根本看不懂文件的内容,防止入侵者对其进行恶意改动。应用数据加密技术,能够确保医院网络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增强了医院信息数据的保密性与性。

2.2强化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技术在当前医院网络信息系统中应用广泛,是一种有效的信息安全防范技术。其实质就是在多个网络间,通过相关设置,控制网络间的访问,并且能够对用户访问信息进行有效的监测。只有在确认用户信息后,才允许进行访问,对于访问信息不能确认的用户不给予放行。利用防火墙技术,能够过滤掉绝大部分非法用户以及引起系统不安全的因素,实现对医院内部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降低系统受到恶意攻击的可能性。

2.3强化防病毒技术

现阶段,医院网络信息系统防病毒技术主要体现在防病毒软件的使用方面,即在医院中心系统、局域网等上加装防病毒软件。目前较为常用的防病毒软件包括卡巴斯基、诺顿等国外软件以及瑞星、金山毒霸等国内软件。这些防病毒软件不仅可以起到抵御病毒的作用,还可以实现对未知文件的实时检测与查杀。但是计算机病毒更新速度很快,这就需要及时对防病毒软禁进行升级更新,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补丁也是防病毒技术中重要的一种,能够修补计算机系统漏洞,降低系统受到病毒攻击的可能性。在医院网络信息系统中安装漏洞甄别系统,及时发现并提醒补丁下载,增强系统的安全性能。

2.4强化医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需要在新网络系统建设初期对其的安全运行进行整体的评估与设计,强化对相关系统的安全评测,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加固系统,保障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另外,要加强对网络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不断的提升网络安全系数,完善安全运行机制。,要强相关人才的培养,壮大计算机网络安全维护力量,为计算机网络安全创造良好的环境。另外对重要的数据一定要选择一个存储器做好定期备份工作,以避免数据被破坏的时候,可以及时进行补救。

3总结

信息技术在医院各项工作中的应用,为医院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提升了医院各项工作的效率,对医院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医院网络信息系统受到安全威胁也越来越严重。为了保障医院信息系统安全,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用数据加密、防火墙、防病毒等技术,确保医院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

作者:刘献 单位: 四川电力医院

网络与信息论文:美术教学与网络信息论文

1网络信息化的重要性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广泛运用,为传统的美术教学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教师不再是学生获取知识的来源,其性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在美术课堂上,要充分发挥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利用网络信息化资源创新美术教学的理念,为美术教学提供理想的教学环境,激发学生对美术学习的热情,进一步推动美术教学的发展。

2网络信息技术对美术教学的影响

2.1为美术教学提供了全新的教学模式

美术课程是一门视觉艺术,而传统的美术课程是以灌输式教学模式为主——一味地灌输知识会阻碍学生的发展。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将其运用到美术教学中,有效地传递相关知识,完善美术知识结构,改变了传统的美术教学课堂死气沉沉的局面;同时,还丰富了美术教案,让美术课堂变得丰富多彩。网络信息技术可以把各种美术资源整合起来,优化美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营造出一种比较自由、开放的美术教学环境,便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加强师生之间的联系,形成多种形式的美术反馈信息机制,以弥补传统美术教学课堂的不足。

2.2为美术教学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技术也走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教学是一种直截了当、生动活泼、图文并茂的客观演示模式,它能让学生在短时间内获取较多的信息,逐渐加深对美术知识的认识,大大提高了美术课堂的教学效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丰富了美术教学的内容,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吸引了更多学生的注意。

3网络信息技术推动美术教学发展进步

3.1优化美术教学过程

在美术教学过程中,网络信息技术的专业操作让美术教师掌握了美术教学的主导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多元化、有层次、有内涵的新型教学管理模式,实现了美术教学中教与学的统一,努力完成美术教学的目标。在此过程中,美术教师要充分发挥自己整合美术信息的能力,提高美术教学的整体效益。美术教学可以为学生提供最直接的视觉冲击,让学生在短时间内产生相关的审美体验。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可以为学生提供最直观的演示和最真实的视觉享受,比如将文字、图像、色彩、动画和视频图像等多媒体连接在一起,把曾经枯燥、抽象的美术课堂转化为生动、形象,集趣味性、功能性、演示性于一体的视觉盛宴,让学生置身于美术课堂中,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冲破地域格局,在绘画的艺术长廊中自由飞翔,更好地实现优化美术教学的功能。

3.2充分促进师生的良性互动

网络信息化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更加开放的学习环境,加强了师生之间的参与性和互动性,促进了师生之间的良性循环。这从客观上要求学生主动参与到美术教学中,主动探索、体验,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打破传统学习空间的限制,实现美术信息最直接的交换、思考和优化配置,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和创作潜能。在美术教学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运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教学,这样才可以实现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让每一个学生在个体差异的映衬下,思维变得更加顺畅、灵活、独特;较大限度地开发每一个学生的创造潜能,极大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3提高学生学习美术的兴趣

兴趣是好的老师,学生有了学习兴趣才能更好地学习,这对学习美术内容、掌握美术知识、拥有美术技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在美术教学中,要想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激活学生的思维,就必须为学生提供最富吸引力的图形材料,营造优美的意境或为他们创造最强的视觉冲击。在整个美术教学过程中,应将教学主导权演变成学生自主学习、探索和发现的过程,较大程度地满足学生的内在求知欲,为学生自主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优化美术教学的过程。美术与其他学科相比,更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随处都可以看到美术的影子。在这种具有艺术性的氛围中学习美术,会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不断提高学生学习美术的兴趣。

4结论

将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于美术教学中,能够不断丰富美术教学的内容,赋予美术教学一定的时代感和使命感,开创美术教学的新思路。但是,网络信息技术不适用于所有的美术教学课程。美术教师需要适当选择网络信息技术,科学、合理地运用该技术,让美术教学的内容更加生动、有层次、有质感,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美术的热情,真正发挥出网络信息化教学的优势,最终实现美术资源的共享,让网络信息化更好地为美术教学服务。

作者:张圆 单位: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网络与信息论文:整合图书馆与校园网络信息论文

一、学校信息资源整合的认识

目前.国内外对信息资源慨念的界定.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侠义上的理解认为信息资源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经过加工处理有序化并大量积累起来的有用信息的集合,如教育信息、科技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另一种是广义上的观叙.把信息活动的各种要素都纳人信息资源范畴.认为信息资源是人类社会信息活动中积累起来的信息、信息生产者、信息技术等信息活动要素的集合

学校信息资源一般指学校在一系列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大量的有应用价值的信息.例如:学校各部门的基本清况信息、教职工的个人信息、学生教学管理的信息、图书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借阅信息等.这些信息资源是学校进行教育科研和教学管理等各项实践活动的前提是学校发展的宝贵财富学校信息资源的整合,是指在各种信息活动环节与要素的整合下以有机的信息为中心.通过有步骤的流通、加工、存储、?P织和转换等一系列的过程.骆独立的、分散的、无序的信息资源整合到一个科学统一的学校信息服务平台之中.同时要确保信息平台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对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管理是学校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学佼要通过不断探素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各部门需求的科学结合点.确保高效的教育活动中产生的信息资源的有效性与共享性。作为在资源、技术、人才上都具有优势的学佼图书馆.应当充分利用自身所长对学校所拥有的信息资源进行综合管理促进各类隐性信息资源向显性信息资)源转化主动提供品质信息资源服务

二、学校信息资源与图书馆资源整合的意义

(一)减少资金、设备、人力的浪费

学校中涉及现代信息资源管理、信息资源服务、信息资源处理、信息技术的运用部门较多.如学佼行政部门、学校校园网、图书馆、档案室、图书情报服务部门、学佼资料室、信息系统、学佼新闻中心等。部门分散节点众多再加上彼此间缺乏联系经常出现信息资源重复购置现象.容易造成资金、设备、人力的极大浪费。整合学校信息资源与图书馆资源,对于减少资金、设备、人力的无谓浪费,促进资源的科学合理使用.有着重要作用

(二)有刊于学使信息资源的整合

学佼的信息资源往往都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各级资料室的现代信息资源都是由其部门的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和一些科研项目的主持人采集.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反映了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而学校图书馆也是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重要部门.不仅拥有者丰富的信息资源.还有着专业的图书情报管理人才。因此,如果各资料室能够与图书馆进行资源整合将是一种双赢举措不仪可以拓展学科资源的广度和深度共享一个更大的资源空间.还可充分利用图书馆在图书隋报管理上所具备的专业性来完善规范自身的资源管理和建设〕图书馆作为学校信息资源中心,在资源整合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结构保b证学科信息资源体系的完整性.

(三)有刊于资源较大化地刊用

学校信息资源分散在各个部门较大的弊病是受众群沐的局限性.这是造成大量资源闲置浪费的主要原囚之一。近年来,图书馆一直在做资源共享的工作。目的就是使资源能够较大化地被利用.如果能将各部门信息资源与图书馆进行整合,必定会使这些宝贵资源发挥更大功效〕

(四)有利于图书馆特色学科馆藏的建设

建设特色学科馆藏一直是图书馆重要的工作内容.不管是纸质资源还是电子资源或网络资源图书馆在馆藏建设中都会对沐现特色学科建设的馆藏有所倾向。但图书馆在建设特色学科馆藏中也会存在不足,那就是缺少专业指导缺少和院系的沟通.虽然花了经费精心购置而来的资源却未必能很好地满足敦学科研的需要而各院系资料室中的信息资源恰好弥补了这一不足.他们的信息资源是各专业特点的休现最能代表本专业的特色。由此可见学校信息资源的整合对图书馆特色学科馆藏建设十分必要。

三、学校图书馆在信息资源整合中的建议

(一)巡免信息资源的简单堆砌

整合信息资源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将各部门信息资源集中过来叠加堆砌不论在内容上、数量上这些资源都应当是对图书馆原有资源的补充与深化。图书馆只有丰富拓展信息资源的深度和广度才可以更好地延伸服务质量

(二)建构开学统一的信息资源体系

图书馆在信息资源整合过程中首先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建构一个完整统一的信息资源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类信息资源不但丰宫且具有特色和深度。在具体实现现代信息资源整合的过程中要考虑各信息资源之间的无缝u4接整合后的现代信息资源要集文本、图像、声音、数宇等丰富多彩的形式于一一体.实现信息空间的立体化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标准

信息资源的分类、主题标引、目录组织、数攘库建立等只有统一规范才能便于受众群沐的检索和利用。图书馆在进行资源整合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订立标准,统一借理.使整合后的信息资源使用畅通.链接无碍.进而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

四、学校图书馆信息资源整合的措施

(一)加强合作意识,共建佼园资源

要打破学校各部门原有信息资源大而12、小而12、“部门所有”的摸式.就必须统一思想认识.站在全局高度看待问题。因此.学校在进行资源整合过程中首先要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图书馆具备信息资源管理专业人才的优势.建立起以图书馆为中心的信息资源整体化管理伟系具体来说应当统一规划建设以图书馆为核心覆盖学校各资料室、各信息服务单位.全校科学统一的开放式信息网络休粟。例如可以涵计图书馆网站各类导舫或指南迅凉便捷地进行相关链接;划定统一信息采集标准.建立完善的采购规章制度,强调各资料室、各信息服务部门多采购专业类图书资料校图书馆更多采购综合类普及类的图书资料尽量避免资源、资金浪费芍建立规范的编目制度,统一图书馆现代信息资源的分类法、主题法、标引深度和著录格式等

(二)确立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

科学的信息资源结构是学校开展教育科研的前提。学校各部门应协同合作.对自己部门收藏的信息资源进行模底调研为学校下一步的统筹安排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对学校信息资源体系做出评估。根据现代信息时代读者对文献信息需求的特点,学校图书馆应建立突出学校特色的、兼顾全局的信息资源分布格局及采购日标确立科学合理的信息资源发展目标

(三)深度挖据信息资源中可被开发利用的空间

特色数据库是在原有信息资源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开发或深层次开发〕这种高层次信息服务基于学校的各类特色信息资源,面对学佼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建立丰富多彩的专业数据库、科研项目数据库、论文与论著数据库等。特色数据库的开发是学校为广大师生和科研人员提供深层次服务的举措图书馆应在资源整合之后.充分利用自己在资源、设备和人才上的优势.深度挖掘信息资源中可被开发利用的空间.为教学科研做出更深层次的服务〕

(四〕为搜园信息fai共建共享工作做好充足的储备

的人才、规范的管理是学校信息资源充分发挥作用的保障。信息资源的采集、开发、维护、管理都离不开具有专业水准、责任心强的人才。因此.由图书馆牵头制定统一的人员培荞目标和规划.加强各资料室、各个信息服务部门信息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为校园信息资源整合工作做好整休的准备〕学校资料室和各个信息服奢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信息素养的培养目标和计划.加强信息资源管理人员水平的提高.为学校图书馆与校园网信息资源科学整合工作做好充足的储备

综上所述.在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资源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希望拥有一个开放的、资源共享的网络信息空间。学校图书馆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建立校园文献信息资源共亨休系为学校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作者:藏春平 单位:许昌市普通救育教学研究室

网络与信息论文:基于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技术课程教学的探讨与研究

基于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技术课程教学的探讨与研究

泉州一中 林地灵[内容摘要]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是一项面向未来的现代化教育,是培养学生计算机意识、普及计算机文化、提高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信息技术教育已成为中小学的一门独立的知识性和技能性相结合的基础性课程,网络的发展,尤其是国际互连网(信息高速公路)的出现,将信息技术的教育向网络化大力推进。本文是本人在实际的信息技术教学中,就基于网络下的教学活动,介绍自己的实践和体会。

[关键词] 信息技术 网络 Internet 交流

信息技术是一门新兴的必修课程,和其他学科相比较,信息技术课有着两个突出的特点:

1、信息技术课程内容的更新非常快。信息技术的变化日新月异,软硬件技术的更新非常快,如软件中最为重要的操作系统,当人们还未熟练Windows 95时,Windows 98、Windows 2000、Windows Me 、Windows XP一个接一个的出现,使人们不禁要困惑自己是不是还跟得上知识的更新。可以这样讲,即使今天向学生教授的是今天流行的东西,可能明天就已经烟消云散,而成了过眼云烟了;而硬件,几乎是不到两年的时间就要更新一次,曾几何时,80x86的机器一统天下,PⅡ, PⅢ,PⅣ的相继推出,不经意间就把它淹没在历史的尘埃中。计算机的软硬件技术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促使该学科的内容也要随着不断地更新。信息技术课程内容迅速更新换代的特点,要求整个教材体系和课堂教学必须跟得上更新换代后的需求。

2、信息技术教育集知识性和技能性于一体。信息技术课程的综合性很强,兼有基础文化课程、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特点,也兼有学科课程、综合课程和活动课程的特点。其他学科注重地是打好基础,而信息技术课程则要求学生既要学好理论知识,又要掌握实际操作技能。

信息技术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必然要求这门课程的教学方式要与传统的其他课程不一样。传统的教学大都是在教室里采用"书本+粉笔"的模式,网络的不断推广和普及,为信息技术课程的教学提供了一个新的模式。现在的中学,特别是达标中学大都有了自己的校园网,有着自己的网络教室,这样为我们更好地从事信息技术课程的教育提供很大方便:

一.在网络教室上课

中小学地信息技术教育注重的是培养中小学生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的兴趣与意识,培养学生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和处理信息的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只有一条途径,那就是多实践,多动手。在中学的信息技术课程里,除了少量有关计算机的基础理论知识的章节无需通过演示说明外,其他的大部分是实践操作性的内容。在课堂上要强调的是学生操作技能培养,把上课地点设在网络教室,教师以"任务驱动"方式,以某个实例为先导,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教授相关知识。在学生动手操作之前,通过认真听老师的讲解、仔细观察老师的操作演示,就可以马上在自己的电脑较熟练地操作,消化吸收本课堂的知识,并及时反馈信息给教师。在网络教师上课,教师也可以把本节课教学的重点难点分析及注意事项以WEB页面的形式储存在Web服务器上,供学生自学使用。

二.通过联网的机器在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进行相互的探讨与交流

现在的网络教室一般都装上了多媒体网络教学软件,如南京远志科技的LanStar,北京深蓝易思的EasyClass等,借助这类软件,可以很好地实现学生与老师之间和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和探讨。对老师提出的某个问题,学生可直接用文字或声音与老师交流,也可以在同学之间形成一个讨论小组,相互探讨,学生还可以就个别问题单独向老师提问,老师也可以方便地在教师机监视控制学生机的操作情况,在课堂的有间里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教师的指导性。这种学习方式,有助于教与学之间的双向促进,集中体现了现代教学的开放性、针对性、合作性及情境创设的原则。

1、增加学生与老师之间和同学之间的交流。借助网络这个虚拟平台,在网上参与交流学习体会,可以使平时比较内向不敢发言、表现欲较低的同学积极大胆地发表自己地看法,通过网络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宽松自然的学习环境。

2、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在网络教师里,把全班分几个小组,各小组成员的分配采用互补的形式,即层次高的、中等的、低的来搭配,使学生在上机学习时能互相带动,互帮互学。让每个小组出一版电子报刊,各个小组成员之间就要相互协调分工,有的要负责统筹,有的要文本输入,有的要负责图片处理等等。通过这种方式,对学生独立思考和团结协作精神的培养非常有好处。

3、有助于学生的创作性思维活动。教师通过创作适当的情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启发、引导学生自行创作,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思维空间,完成一定的作业,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老师还可以把学生完成的比较出色的作品在网上向其他同学展示,让学生在自己同学中比较,从同学中学习,培养学生从不同角度、方向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进行信息技术教育时,我们一直主张这种学生的自主性学习,在这种教学方式下,整个教学的重点已经由老师如何教转向学生如何学,教师成为学生自主学习的一个最有益、最有利、最有力的"教学工具",他们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特别是在学生放任自流的学习时,将起到较大的限制和控制作用。

三.通过Internet获取更多的知识

Internet是个大课堂,它的信息包罗万象。从Internet获取知识,是培养学生获取信息的一种很重要的手段。网上的新闻、教育、科技、文化、娱乐等方面的内容正是学生很想了解的。在Internet上,学生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查找资料,而且这些信息都是比较详实,比较的,这对扩大同学们的视野、丰富同学们的知识面是非常有好处的;网上的BBS论坛、留言本为学生提供了一个与他人交流沟通的新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

学生们可以学会如何与他人交往,学会向他人寻求帮助;教师还可以通过组织网络知识竞赛,组织个人网站的评比,可以发展学生个人的兴趣爱好。现在的Internet上,有很多的教育类网站,非常便于同学们补充课堂知识和自学,如K12教育资源网,我省的曙光网等等。针对现在的学生一旦上网,很喜欢上聊天室,玩游戏这一现象,要求我们教师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必要的时候,就切断学生机器与Internet的连接。在信息技术教育的时候,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要注意信息道德的培养。在当前网络环境下,网络病毒、网络色情、网络欺诈和网络黒客随时出现,这就要求教师要积极引导,要组织学生有关这方面的多种形式的讨论,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信息道德观。

信息技术的变化日新月异,目前中小学的信息技术教育正越来越受到重视,但运用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来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还需要这方面的专家和我们信息技术课教育工作者在教学实践中作进一步的探讨

网络与信息论文: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构建的想象与情感视角

摘 要: 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是一种能自动处理英语语言信息的认知结构,其构建过程离不开想象与情感。想象是学习者在大脑形成影象的过程,影象的形成是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构建不可或缺的重要阶段。想象与情感在语言信息网络构建中存在着一种循环关系,情感的不同状态渗透到想象中,对影象的形成过程起到加速或抑制作用;想象作为一种催化剂又刺激情感状态的变化,促进积极情感的发展或抑制消极情感的滋生。

关键词: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想象;情感;构建

英语语言信息网络,又称英语语言认知图式或认知结构,是基于学习者对英语语言信息经过长时间的感知和理解,累积语言信息量,植根于大脑语言中枢而形成的一种能自动无意识地处理英语语言信息的心理结构或机制。这种机制是学习者回忆已有的知识和获取新知识极为重要的能量或元素。

不容置疑的事实是,学习者对母语的习得几乎毫无例外地都能在大脑构建母语语言信息网络,然而,对外语语言的习得却并非如此。我国英语学习者无论是对英语语音、语法、词法、句法、章法还是对文化背景的认知,也无论是通过课堂学习还是课外习得,都在直接或者间接地获取英语语言信息,试图在大脑构建英语语言信息网络,以便能自动无意识地使用英语语言。现实的问题是,许多学习者经过若干年的英语学习,仍然不能够自动无意识地使用英语语言,这与学习者对英语语言学习的期望和英语语言教学的初衷相违背。探讨影响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构建的因素则成了英语教学和学习的一个重要话题。

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构建的过程受制于许多因素,如社会环境(学校教育、英语语言使用的社会文化氛围等)、个体的认知水平(对英语语言信息的加工能力等)、生理(个体的大脑发育程度等)以及情感(动机、想象、移请、焦虑等)和想象等。社会环境提供了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构建所需要的信息量以及信息在大脑组合的社会规则,认知因素则使杂乱无章的信息在大脑系统化和程序化,情感因素则影响语言信息的输入和大脑对语言信息的加工程度,加强或者削弱语言信息在大脑的融合性,想象作为一种高级思维活动,无疑也会对语言信息在大脑的加工过程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影响。

一、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构建中的情感

20世纪70年代以前,人们对影响外语语言学习因素的认识偏向于两个:一是认知因素。如认知心理学就认为,语言习得要以认知为基础,输入到大脑的语言信息要经过大脑的加工。Anderson就此提出了语言信息在大脑发展的三阶段:认知阶段,联络阶段和自动无意识阶段,[1]Barry McLaughlin提出了信息处理模型。[2]二是社会因素。语言习得研究领域里的行为主义认为,语言习得取决于外部语言环境。Krashen就认为,有足够可理解的语言信息输入,学习者的语言水平就可以从I达到I+1。[3]20世纪70年代以来,建构主义理论则主张,大脑对语言信息的加工过程不是被动的摄入,而是主动的选择和接受的过程。控制这个过程的因素除了学习者的“思维操作系统”之外,还有“情感意志系统”。于是人们开始关注并研究情感因素对语言学习的影响。[4-8]截止目前,研究表明,学习者不同的情感状态直接影响他们的学习行为和学习结果。如美国语言学家Krashen的“情感过滤假设”(affect filter hypothesis)就认为,语言信息只有通过情感过滤才有可能从语言输入变成语言“摄入”,进入认知结构中。起过滤的积极情感如较高的学习动机,明确的学习目,较强的自信心等会削弱情感过滤,使大量的语言输入畅通无阻地进入语言习得机制中去。语言信息经过内化,再成为学习者的语言能力;起过滤的消极情感因素如恐惧、焦虑、抑制等在大脑积聚过多,会形成一道屏障,阻止语言信息的输入,这样,学习者习得语言的能力就会大打折扣,“语言习得机制”的构建就会发生困难。[3]Barbara K.Given认为学习过程是学习者在大脑构建“自然学习系统”的过程,该系统中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就是情感系统。她在《Teaching to the Brain’s Natural Learning Systems》一书中写到:学习依赖于情感,情感决定着我们注意力的指向和学习内容;消极情感干扰学习进程,弱化学习效果;积极情感促进知识和技能的认知水平提高。[7]

二、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构建中的想象

不同的情感状态在影响语言学习的同时,想象也在发挥着作用。想象是基本的思维形式,是学习者在大脑形成影象的过程,影象的形成是大脑加工语言信息的初步结果,是语言信息网络构建不可缺少的环节。想象能帮助我们理解、组织进入大脑的信息,并使获得的信息持久化。

构建英语语言信息网络的基础材料是语言信息。语言信息通过视觉、听觉等渠道进入学习者大脑,大脑再对这些外界信息产生反应(external responses),通过分析、抽象、综合、概括、对比等过程,形成基本的信息影像(images),这就是思维。影象是语言心智图谱(mind map)构建的基础。大脑不断地从外界摄入新信息,融合旧信息,继续对已有的影象加工、改造,形成新影像,这就是想象。Stevick将影像看作是“a composite that we perceive (more or less vividly )as a result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what we have in storage and what’s going on at the moment”。[9]Paivio认为大脑加工信息而形成影象的过程是一种双重编码体系(dual encoding system)。该体系由语言文字密码和想象构成。学习者最初获得的英语语言信息是一连串的文字符号或声音表征(密码),这些信息进入大脑等待译码。译码是学习者大脑先前的知识或者已有的语言认知图式,社会体验再辅助于定形化的语言规则和新信息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一过程离不开想象。虽然学习者有时可以透过文字符号或声音表征理解语言信息所承载的意义,但仅仅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意义只是表层的或者低层次的。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构建的最终目标是学习者在大脑构建高层次、有意义的、能自动无意识地处理语言信息的语义网络。学习者要从低层次对文字符号或者声音表征的破译发展到高层次的对语义网络的有意义建构,需要发挥自身的想象力。神经生理学家Damasio认为,想象能帮助我们理解并组织进入大脑的信息,能给我们提供推理和决策的方法,能帮助我们选择适当的反应方式。我们大脑无论接

受什么样的英语语言信息,以什么样的方式加工这些信息,想象一直参与其中,不受时间束缚,此时、彼时都有可能发生。[10]Damosio认为,知识的神经基础是依靠影像在大脑中形成的。想象似乎不是在大脑中某一个特定的位置产生的,而是在不同神经区域按照不同定位方式形成的。[10]所以,想象是比思维更加基本的活动要素,是一种特殊的思维形式,是人类一种高级认知活动,对思维具有极强的影响力。想象丰富了语言心智图谱的内容。心智图谱的最基本条件反应就是展示这些影像,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将这些影像组织起来,形成基础性的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所以,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是各种不同的影像以及语言心智图谱依照各种不同的范式的综合。

三、想象和情感的相互作用

想象与情感在语言信息网络构建中存在一种循环关系。情感的不同状态渗透到想象中,对影象的形成过程起起加速或者抑制的作用。想象作为一种催化剂又刺激情感状态的变化,促进积极情感的发展或抑制消极情感的滋生。

(一)想象和情感的相互促进

大脑通过思维和想象加工语言信息,形成了影象。影象的形成看起来似乎是思维和想象的结果,事实上,只有思维和想象是远远不够的。Rogers认为,由文字密码和想象构成的这种体系并不完整。因为我们所从事的一切与语言认知相关的活动,内在的(大脑加工语言信息)还是外在的(从外界摄入语言信息),似乎永远离不开情感因素的影响。[11]Rogers曾指出:“我们时时有一种需要,那就是,把我们情感中的一些方面‘注射’到我们的思维中去,竭尽全力地去思考语言符号所隐藏的深层次含义”。[11]Hamilton也认为“情感是一种信息密码,会不同程度地编入认知记忆图式中,对认知结构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12]现代脑生理学研究也表明,大脑神经细胞处于一定的能量状态下,才可能进行思维活动。决定大脑能量状态的因素除了饮食结构等之外,还有情感因素。情感的不同状态会使大脑活性呈现出高低不平的状态。积极情感促使大脑中相应的语言神经细胞活性加强,语言神经纤维通道畅通无阻,学习者对语言信息摄入自如,信息量累积加速,对信息加工的程度也会相应的提高,这样有利于构建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消极情感状态则使脑细胞处于休眠状态,阻止语言信息的输入。

英语语言信息网络的构建不仅涉及对语言信息的处理从“低层次”发展为“高层次”的过程,同时还涉及语言信息结构的重新构建。语言信息量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形成与该阶段累积的信息量和学习者对语言的认知水平相适应的信息网络或者心智图谱。这种网络仍然处于一种不成熟的状态,随时还要不断地接受新信息,与已有的信息结构建立新联系。新旧信息的联系会打破已有信息结构的平衡,这样就会导致信息结构的内在组织发生变化,重新调整信息结构。如果重新调整的信息组织结构比较合理,会使信息处理发生质的变化,学习者使用时,这些信息单位就容易被激活,信息处理的效率就会提高,这有利于语言信息网络更加趋于成熟。而激发新旧信息之间的联系的纽带正是想象和情感在其中的相互作用。

想象与情感促进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构建的作用可以通过学习者对词汇的认知窥见一斑。英语学习者时时要处理一些词汇,这些词汇只是一连串的字母组合,每个字母本身并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情感成分,这些词汇之所以能引起情感反应,是因为我们大脑中有与这些单词连在一起的影像。没有这些影像,我们看到的只是一些孤零零的字母组合。想象在单词和意义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所以说,情感因素渗透到想象中,而想象又刺激情感状态的变化和发展。这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对语言学习至关重要。积极情感参与学习过程时,学习得到加强,在情感与语言之间建立联系最容易的途径就是影像。所以,想象的充分利用有助于激发积极情感。

语言是意义和形式的统一体。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构建的是语言意义,而非语言形式,虽然具有表征性的语言符号是构建英语语言信息网络的基础。Anderson在谈到学习者对语言信息的处理时认为,人们对任何知识的学习都要经历三个阶段:认知阶段,联络阶段和自动无意识阶段。[1]母语习得者对母语的习得几乎无一例外的都能达到自动无意识阶段,就是因为他们注重语言意义而非语言形式。然而,将英语作为外语的学习者,由于英语语言习得的自然环境缺损,学习关键期的错失,英语课堂教学内容的单一化(仅仅破译语言文字符号),教学目标的应试化等,他们把英语学习看作是一种对语言文字符号的简单地心理反应、解码和记忆,而非对现实语言意义的构建,在学习中不自然地过分关注了语言形式而非语言意义。他们在认知阶段和联络阶段所获得的都是一些事实性的符号信息以及由这些事实性符号信息所构成的信息组,这些信息还没有固化在语义网络中成为大脑自动化处理语言信息的机制。这样,他们对英语语言的学习只能达到联络阶段。而决定英语语言信息网络在大脑构建成功的因素就是看学习者对英语语言的学习是否达到自动无意识阶段,也就是说,大脑是否具备了能自动无意识地处理语言信息的能力。从联络阶段要发展到自动无意识阶段需要学习者调动自身的积极情感,发挥自身的想象力。因为学习者通过想象,再借助于积极情感可以使更多的信息或者信息组形成一个个影像,众多影象的组合则是语义网络形成的必要条件。

(二)想象对消极情感状态的抑制

学习者构建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时,难免会受到来自于自身或者外界各种消极情感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自信心缺失,焦虑,担心,害怕等,他们抑制英语语言信息网络的构建。想象作为一种催化剂可以通过抑制消极情感的滋生,如降低焦虑程度等增强学习者的自信心、自尊心以及移情等。

英语语言信息网络构建中的焦虑是较大的情感障碍。它一方面来自于构建者自身,如天生的竞争性,[12]与老师的关系,[13]对老师教学的期望值过高等。另一方面来自于社会因素,如各种考试压力,课堂教学沉闷的氛围和文化冲突[14]等。想象则有助于消除焦虑的负面影响。Seville大学对大学生听力对比测试实验结果证实了这一点。该实验分控制组和实验组,每组15人。研究人员要求两组被试者参加同样的听力测试。研究人员只对实验组考前实施“放松―想像”练习。结果发现,实验组学生考试成绩明显高于控制组。

自信心是学生对自己学习能力的信念,它影响学习者选择学习任务、认知方式和学习状态,影响学习者对学习的坚持性和情绪的调节,是个性发展的主要因素。想象可以帮助学习者建立自信心。神经语言学研究显示,如果你把自己想象成一个什么样的人,结果往往就会成为你想象中的人。哈里?埃默森?福斯特博士指出:“在你身上树立一个你自己的影像,你就会向这个影像靠拢。假使你把自己惟妙惟肖的想象成一个失败者,单凭这一点,你就与成功无缘。你若把自己想象成一个胜利者,这将对你的成功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为什么我们大脑里一个积极的影像会帮助我们建立良好的自信心?Maxwell博士做出了这样的解释:“人们的精神系统不能区别想象的经历和实际的经历。无论什么情况,它都自动地给你的信息做出反应…它对你信以为真或想象为实的情况做出恰当的反应”。也有人认为有意的想象在脑子里能建立新的“记忆”,这些积极的记忆可以改善一个人的情感状态,而情感状态对学习者的语言信息输入和加工有着重要的影响。

同时,想象也有助于学习者移情(empathy)心理的培养。移情是语言交际中重要的情感因素。它指的是学习者设身处地从别人的角度看问题的一种意识或行为。人们在社会中能够和平共处,移情起着重要作用。Miller指出:“用我们的想象和直觉,我们能够观察别人的感觉和思想,它在交流行为,尤其是语言涉及到文化学习时特别重要”。[15]

四、结语

想象和情感作为英语语言信息网络建构过程中的两个重要因素,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对英语语 言信息网络的形成产生一定的影响。情感的不同状态渗透到想象中,对影象的形成过程起加速或抑制的作用;想象作为一种高级思维活动,刺激了积极情感的活性,抑制了消极情感的滋生。

网络与信息论文:网络信息咨询与传统参考咨询比较分析

网络信息咨询与传统参考咨询比较分析

【内容提要】网络环境下传统参考咨询发生了巨大变化。文章比较分析了网络信息咨询与传统参考咨询 在咨询信息源、咨询服务手段、咨询服务方式、咨询服务内容、咨询服务对象、咨询服务人 员和咨询服务观念等七个方面的异同。

【关 键 词】网络信息咨询/参考咨询/比较 “计算机就是网络,网络就是计算机。”[1]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特别是以Internet为核心 的 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的触角已遍及全球各个角落,整个世界已成为名符其实的“地球村 ”,一张覆盖全球、网络天下的天罗地网已初步形成。

Internet是世界上规模较大、用户最多、影响最广的国际互联网络。目前,国际互联网已 联接了3万多个网络,6000多万台主机,6000多个图书馆,1万多个联机数据库。Internet已 经覆盖了全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上网人数已超过1.5亿,并且每年以40%的速度增加。I nternet信息资源浩如烟海,包罗万象。我国自1994年入网到1998年2月,直接接入Internet 的计算机有6.4万台,拨号接入Internet的计算机已达34万台,接入网络的总数已超过1000 个,使用Internet的用户人数超过80万。其中,中国教育与科研网(CERNET)已连接了300多 个大学的校园网,每天上网的用户人数超过15万;中国科学技术网(CSTNET)实现了百所联网 , 连接了1万多台计算机;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已在30个省市设立了70多个站点[2]。从 这些网络可以进入各个国家已入网的图书馆和数据库,还可以同全球各地的网络用户自由地 交流信息。网络正深深地改变着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改变着我们的思维,改变着整个 社会的一切。

网络环境的形成使图书馆的参考咨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本文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 图 书馆网络信息咨询和传统参考咨询进行比较分析。

1咨询信息源

(1)网络咨询信息源。网络信息咨询以电子信息或数字信息为咨询信息源,网络信息咨询的 咨询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CD-ROM出版物:从发展趋势看,CD-ROM出版物呈爆炸性增长 。全世界市售的CD-ROM品种,1986年54种,1989年250种,1990年2250种,1992年5300种,1 995年估计将达到12000种[3],几乎是以每年的速度增长。②数据库:据Gale公司统计 ,至1995年止,全世界有数据库8525种,其中美国产品占69%,为世界其它国家数据库拥有 量的2倍。在这些数据中,有380种数据库的记录在100万条以上,超亿条记录的数据库有10 种,81种数据库的记录在1000-1亿条之间,289种数据库在100万-1000万之间,其余数据库 记录的平均值为11.21万条左右。根据国家科委信息司1996出版的《数据库指南》统计,我 国数据库数量截止1995年底已达1038个[4]。③联机检索信息源:目前世界上国际联机数据 库检索已发展到相当水平,联机网络和检索终端几乎遍及全球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 联机数据库检索服务的机构1990年即有644家。我国有72个国际联机检索终端分布在全国各 个省市[5]。根据《Cuadra联机数据库名录》一书的统计,90年代初,联机数据库的数量已 达到6300多个,有近2000个联机数据库生产者[6]。这些联机数据库以书目数据库为主,也 有大量的数值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随着因特网的产生和发展,联机检索服务正在与因特网 相互融合。④因特网信息源:因特网上的信息源类型主要有各类联机数据库、联机馆藏目录 库(网上已有6000多个电子图书馆通过网络对外开放,提供OPAC服务)、电子图书(在Interne t上已有上万种电子期刊和图书向用户提供服务)、电子报纸(据统计,网上已有上千种电子 报纸供用户使用,其中很多是免费的)、软件与娱乐游戏资源(大多可免费使用)、教育培训 类信息(如工具介绍、语言帮助等)和动态性信息(如电子邮件、网络新闻、BBS、广告等)等[ 8]。此外,网上还有许多电子版的参考工具书和因特网快速参考工具资料[9](如百科全书、 名录指南、地区参考资料、统计资料和法律法规等)可供使用。不仅如此,各个图书馆还有 大量的印刷型文献可在咨询过程中经过数字化处理供网络信息咨询利用。图书馆网络咨询信 息源已从一馆馆藏拓展到全球,可谓应有尽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2)传统参考咨询信息源。传统参考咨询以印刷型文献信息(主要是本馆文献,也可通过馆 际互借利用它馆文献)为参考信息源。在参考咨询过程中可供利用的印刷型文献主要有十二 类[10]:传记资料;卡片目录、联合目录;字典、词典;百科全书;地理资料;文献指南; 手册;索引、书目、文摘;专著、教科书;非传记指南;一次出版物;年鉴。虽然这十二类 文献列举并不充分,但几乎囊括了图书馆的所有馆藏,涉及各学科门类。而其中以参考工具 书、检索工具书等集中配备建立起来的参考馆藏则是传统参考咨询工作的物质基础。[11]。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不难看出,网络信息咨询的信息源在传统参考咨询的基础上大大拓宽, 不仅数量巨大,类型多样,形式丰富,而且内容广泛,远程可取,利用方便,远非传统文献 信息资源可比。电子信息源不再是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的补充,而是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 的组成部分。图书馆网络信息咨询的信息源不仅包括电子信息资源,还包括印刷型文献信息 资源。

2咨询服务手段

(1)传统参考咨询服务手段。传统参考咨询以手工检索为主要工作手段,即参考馆员通过手 翻、眼看参考工具书与文献资料和心想来解决用户咨询问题,然后用手抄整理形成咨询档案 。 参考工作人员不但辛苦,而且大量宝贵的时间都浪费在琐碎的细节上,难以发挥出其智力 优势。

(2)网络信息咨询服务手段。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馆信息咨询中的应用,咨询服务手段 发生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新突破和新发展。开始由于手工操作向计算机自动化和网络化操作 转变。从咨询问题的提出:用户不必亲临图书馆,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网络电话、在图书馆 的Web主页和咨询网页上留言等方式向馆员咨询;到咨询项目的管理:咨询工作计划、财务 管理、咨询馆员工作分配、工作记录、用户档案、咨询专家文档、咨询解答档案和用户返馈 信息等都可直接通过计算机管理[12];到咨询问题的

解答:咨询馆员可通过计算机检索(光 盘 检索和单机数据库检索)、联机数据库检索和网络信息检索(利用电子邮件、电子论坛、电子 公告板、网络新闻、远程登录、文件传输和网络检索工具等方法[13])多途径深入地获取文 本、声音、图像、多媒体及一些特殊的数据信息。简单的重复的问题可直接引向网上专家咨 询系统或FAQ(常见问题咨询),复杂的研究性咨询问题可提交网络咨询讨论组或通过网络咨 询协作系统来完成;再到咨询解答的提供:由于计算机检索和网络检索技术的发展,不仅可 通过网络向用户完成线索、数据、知识点和信息单元的提供,还可以提供全文和多媒体信息 ,而且咨询结果更贴近用户的需求。网络信息咨询使咨询馆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主 要从事知识性和智力性工作,提高咨询效率。

通过传统参考咨询和网络信息咨询工作手段的比较可以得出:虽然两者在咨询工作原理和 程序上并没有改变,都是咨询馆员利用有效的检索工具从信息源中查找相关信息以解答用户 的提问,但咨询手段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4]。传统参考咨询主要以手工操作来解答咨询提 问,周期长,效率较低,需亲自上门咨询,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而网络信息咨询则主要通 过计算机和网络远程来完成咨询问题的解答,速度更快,效率更高,服务更方便,不受时间 、地域的限制。尽管两者存在巨大的差别,但不排斥它们在实践工作中的相互结合。简单的 事实性咨询直接通过网络完成,复杂的研究性咨询,通过手工检索和网络检索相结合完成, 然后通过网络提供解答。保密性咨询通过手工检索完成,非保密性咨询问题通过网络检索完 成。

3咨询服务方式

(1)传统参考咨询服务方式。传统参考咨询的服务方式大多数是单个、重复、被动、琐碎的 [15]。比较简单和单一,通常是以读者到馆咨询提问为主要形式,偶尔以信函和电话咨询方 式为补充。传统参考咨询的服务方式的实现形式常有以下几种:咨询台(解决简单的重复的 咨询问题);面咨(馆员和用户面对面交谈);函询(馆员和用户通过信件交流咨询信息);电 话咨询,专家会议(召集咨询专家讨论解决复杂的和研究性咨询问题);多馆合作(多馆合作 咨询共同完成一馆不能解决的咨询问题)。

(2)网络信息咨询服务方式。网络信息咨询的服务方式以远程、虚拟为主要特征。形式多种 多样,不拘一格。网络信息的服务方式主要有:电子邮件(馆员和用户可以利用电子邮件异 时异地交流信息,简捷及时方便,成本低廉);网络电话(馆员和用户通过网络电子交谈,实 时高效,费用远远低于普通电话);图文信息电视广播(国外使用较多,主要用于用户教育和 培训,向用户集中解答一些普遍性的问题);Web主页(图书馆可在Web主页开设咨询栏或留言 簿,定时解答出用户的咨询提问);咨询讨论组(让用户参加特定的咨询问题讨论组,参与讨 论或直接获取信息);建立网上咨询新闻组[16](又称FAQ,将常见问题及解答存入图书馆信 息咨询主页)、“Stumpers”(利用网上的“Stumpers”解答咨询疑难)[17][18];联机咨询( 类似热线电话,在特定时间内用户可就咨询问题直接与咨询馆员在线交谈);计算机专家咨 询系统(将常见的咨询问题组织成咨询数据库,联入图书馆主页,向用户提供24小时全天候 服务);远程电视会议咨询和视频会议咨询讨论组(国外已开始实验利用远程电视会议和视频 会议技术在图书馆中开展信息咨询[19]);网络合作咨询(将复杂的研究性咨询问题提交给加 入网络协作咨询系统的图书馆共同解答);将来还会出现虚拟实在技术在图书馆信息咨询中 的利用。如此众多的网络信息咨询服务方式真是令馆员和用户们兴奋不已,尽管有些服务方 式还很不完善或正在实验中,但这只是时间问题。即使如此,瑕不掩玉,馆员和用户已从中 大获裨益。

通过以上分析谁也不能否认,传统参考咨询的服务方式已远远落后于用户的信息需求,甚 至根本不能满足用户在电子信息和网络信息方面的要求。而网络信息咨询的服务方式则丰富 多样,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地满足了用户的信息要求。联上网络的用户,通过以上提到 的方式可提供随时随地向网上任何图书馆进行咨询,图书馆馆员可即时通过网络给予解答。 但馆员和用户已习惯于传统参考咨询的服务方式,咨询服务观念一时难以转变,这只需假以 时日。网络信息咨询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4咨询服务内容

(1)传统参考咨询内容。参考咨询工作包括书目参考工作与解答咨询工作两个方面[20]。书 目参考工作在文献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二次文献、三次文献,为读者提供所需的文献知识和文 献线索。解答咨询工作是解答读者关于文献和文献内容的各种提问。参考咨询工作的内容十 分丰富,有它自己的内容体系[21]:具体包括文献调查工作、参考工作、书目工作、解答咨 询工作、文献检索工作和文献提供工作。除此以外,许多研究者还把读者辅导、用户教育培 训、文献检索课教学[22]、馆际互借、参考咨询评价[23]等都纳入了参考咨询的范围。尽管 参考咨询的内容十分丰富,一般倾向于把参考咨询的内容划分为书目参考和咨询解答两个方 面。[24]同时也根据咨询提问把参考咨询概括为三种类型,即事实咨询、指导性咨询(或称 线索性咨询、检索型咨询、指示型咨询)和专题性咨询(或称研究型咨询)。[25][26][27]《 参考工作研究综述》[28]一文已对国内外参考咨询的内容范围和类型的演变作了详细地论述 。总之,参考咨询是以纸质文献为基础、以手工检索为方式、以本馆读者为对象而进行的各 项问题解答活动。

(2)网络信息咨询的内容。网络信息咨询将参考咨询的内容都搬上了网络,还增加了许多新 的内容。包括网上图书馆介绍、图书馆知识性服务、网络目录咨询服务、网络专题咨询服务 、用户培训服务、提供镜像数据库服务、网络咨询协作系统建设、帮助读者选择和使用数据 库、OPAC业务培训、联机实时帮助、运程检索服务、电子邮件服务、LISTSERVS服务系列(含 LIBRDF—L参考馆员邮件和STUMPERS—L挑战性咨询问题邮件服务等)、网络检索工具介绍与 评估、咨询数据库建设和网络信息提供服务等[29][30][31][32][33][34]。网络信息咨询是 以电子文献、数字化文献或网络信息为基础、以计算机检索和网络检索为方式、以通过网络 利用本馆的一切用户为对象而进行的各项问题解答活动。

网络信息咨询与传统参考咨询相比,在服务内容上更新、更丰富(有传统参考咨询服务的内 容,也有网络信息咨询服务的内容),在服务范围上更广(解答的问题不受学科专业的限制, 没有深度上的制约),在服务层次上更高(简单的问题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完成,咨询馆员 主 要从事智力性强的复杂的研究性问题的解答)。尽管一切在变,但咨询原理却不会变,传统 参考咨询仍是网络信息咨询的基础。

5咨询服务对象

(1)传统参考咨询服务对象。传统参考咨询的服务对象特定、有限,多局限于本馆读者,鲜 有馆外读者或用户来馆咨询(常以馆际互借形式进行)。如高校图书馆咨询服务的对象以本校 师生为主要服务对象,科学研究图书馆咨询服务的对象以本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主要服务 对象,而公共图书馆咨询服务则主要以普通读者和用户为服务对象,各类型图书馆之间很少 存在公共用户。而且用户信息意识不强,咨询提问的内容简单,形式单一,数量不多,层次 较低。咨询服务主要以面询的形式进行,其质量和效率常受咨询馆员和用户的学识水平、经 验、情绪和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2)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对象。未来图书馆是一种以电子计算机和通讯网络联系起来的图书馆 的 集合,在这种网络化的文献信息交流系统中,每一个图书馆都是地区、全国乃至全世界信息 网络的一个节点,每一个加入网络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利用网络系统内任何一个图书馆的文 献信息资源。对于某一个图书馆来说,其所在网络系统内任何一个使用本馆文献信息的人都 是自己的用户[35]。网络条件下,图书馆的咨询服务对象已由一馆拓展到全球。一个用户可 以同时利用网络图书馆的咨询服务,各类型用户可以同时利用一个馆的咨询服务,不受时间 、地域、专业和人数等限制。而且用户信息意识增强,用 户对信息和咨询服务需求的数量、 质量和时效不断提高。由于咨询馆员和用户不见面,且咨询提问的形式多样,数量不限,解 答咨询及时高效,排除了许多不利因素的干扰。网络信息咨询确实有很多优点,但也存 在着一些不足,如馆员和用户不见面,馆员很难把握用户的真实需求;馆员和用户之间的交 流受语言、表达能力等影响难以有效进行等。

6咨询服务人员

网络信息咨询是高度现代化,即高度计算机化、自动化、网络化的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 术含量高。网络信息资源数量多,种类杂,良莠不齐,瑕玉互现,筛选检索难,分析利用不 易。网络咨询用户数量多,咨询服务要求广、及时,服务质量要求高。网络信息咨询在咨询 信息源、咨询服务手段、咨询服务方式、咨询服务内容和咨询服务用户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这一切都对咨询服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挑战,要求咨询服务人员及时调整转变,适应网络 信息咨询发展的需要。

网络信息咨询对咨询服务人员素质要求提高,尤其是在计算机操作能力,网络驾御能力, 英语水平,信息商品意识和信息服务意识等方面。传统参考咨询要求咨询服务人员职称高, 经验丰富,知识广博。参考馆员从知识结构上看,多偏重于基础文献知识和目录学知识,从 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上看,多偏重于高职称和老年化[36]。随着咨询环境的改变,这一切都 应加以调整,需要重新评估咨询服务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职称结构。

具体地说,网络信息咨询对咨询服务人员在以下几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37]:①信息能力 :良好的信息意识(包括对信息特殊的、敏锐的感受力,对信息持久的注意力,对信息科学 的处理能力);掌握现代信息技术(能运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参考服务工作自动化),能运用光 学技术使文献信息缩微化、光盘化,能运用电脑多媒体技术使图、文、声、像信息一体化, 能运用现代通讯技术使参考服务网络化、信息传递高速化)。②公关交际能力。③科研能力 :发现参考服务进程中存在问题的敏锐性;筛选、评价、运用参考服务成果的批判性;概括 升华参考服务实践经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④综合反映能力:包括观察力、倾听力、记忆力 、想象力、思考力、分析判断力、表达力等。

传统参考咨询以咨询馆员为中心,馆员为用户提供咨询问题的完整解答,用户的依赖心理 较强。网络信息咨询以用户为中心,馆员起着“中介”和“网络导航员”的作用,指导用户 自己完成咨询问题的解答,或提供线索,而不是替用户包办。

7咨询服务观念

经过上述比较分析,我们发现,网络信息咨询较传统参考咨询在信息源、服务方式、服务 内容、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等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网络信息咨询是一种与传统参考 咨 询不同的新的信息咨询服务,从而要求咨询服务人员和用户摒弃旧的不适应的思维方式,寻 求新的适合网络信息咨询的思维方式。这就是要求从传统的信息资源观、用户观和服务观向 网络信息咨询的新信息资源观、新用户观和新服务观转变。同时还要增强信息意识,信息商 品意识和信息保密意识等观念。一切皆在变,要从变中求生存,求发展。

网络与信息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制与制度完善

【内容提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出现的新的传播权类型,国际社会在运用法律手段设置、调整和完善该类权利及其运行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产生了一系列可供借鉴的文本。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实现了该权利在我国的体系化规制,但它并不能解决网络时代着作权保护的所有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规则应该在《着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中得到统筹考虑,并以此促进《条例》的修改和完善。

【正 文】

曾几何时,“变”成为点击现代信息技术和着作权制度的关键词,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从信息时代三大定律可管窥其一般:摩尔定律认为,微处理器的速度每18个月翻一番;吉尔德定律认为,在未来25年,主干网的带宽每6个月增加一倍;麦特卡尔定律认为,网络的价值同网络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也就是说,N个联结将产生N×N个效益。现代信息技术的变化成为现代着作权法①变革的引擎和驱动器,自上个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着作权法均处于频繁变动之中,但即便如此,着作权法仍被批评为“代表了一个无力跟上先进的信息技术发展步伐的领域。”②而尤其关键的问题是,当作品在网络中以数字化形态传输时,会产生一系列要么传统着作权法力所不逮要么南辕北辙的漏洞。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而出现的新的传播权类型,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及因应技术发展进行制度完善,成为版权法适应新的技术环境和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与变革的最基本表征。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国际立法概况

(一)美国

美国有关信息网络传播的立法肇始于一系列的司法判例,其中典型的案件包括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Frena案,Sega Enterprises V. Maphia案,Religious Technology Ctr. V. Netcom Online Communication Serv. Inc.案③。这些案件涉及到网上传播作品的自由与限制问题,直指版权在网络时代保护的界限。到目前为止,美国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则和探索主要体现在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上:

1.《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即通称的“白皮书”)

1993年,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就任命了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机构(IITF),以推动信息技术在美国的发展和应用。工作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工作组于1994年提交了草拟的报告,通称“绿皮书”。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之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机构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报告,“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即通称的“白皮书”。

“白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④:(1)扩大发行权的范围。认为数字环境下的信息传输,即将作品从某一终端通过网络以数字信息形式发往另一终端,构成发行,因而是版权人的专有权。(2)理清复制权和发行权的关系。认为在网络空间可能同时出现传播和复制问题,获得复制权的人并不表示他就获得了在网络上对该作品的传播权。(3)扩张“传播”的含义。建议对现行法下的“传播”定义进行修订,使其既包括复制物(copies)的传播,也包括作品复制(reproduction)的传播,该范围由当事人合同约定。(4)规定使用作品的豁免。包括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盲文版、大字版、声音版或其他版本的豁免,以及图书馆3份以内备份数字信号的复制豁免。(5)详细论述保护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与版权保护的关系,建议增设专门的规定。

2.《数字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为实现与国际接轨,美国于1998年10月出台《数字千年版权法》(简称DMCA),该法案是对1976年美国版权法的一次重大修正,它的基本内容已被纳入美国版权法。

DMCA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实施WIPO条约”、“互联网版权侵权责任”、“计算机的维护或修复”、“临时复制;远程教育;图书馆与档案馆之责任”。其中,及时部分作为美国1976年版权法新增的第 12章“版权保护和管理系统”,第二部分对1976年版权法第5章进行修改,在511节以后加入512节“对网上内容的责任限制”。新增第12章主要包括:(1)禁止任何人规避有效地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2)任何人不得伪造版权管理信息、未经版权所有人或法律授权,故意消除或改变版权管理信息。 (3)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对涉及技术保护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和犯罪及其刑罚作了规定。新增 512节主要是关于网络服务商的侵犯版权责任。服务商是指上网服务或网上服务的提供者,或其系统、网络的运行者。为了保障网络通讯畅通,DMCA界定服务商提供服务过程可能涉及的侵犯版权责任,该法律同时明文规定若干网络服务商免责事由。

3.《规范对等网络法案》(to limit the liability of copyright owners for protecting their works o n peer-peer net works)

对等网络即P2P是近几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兴网络技术,被称为影响互联网未来发展的技术。2002年6月2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规范对等网络法案》,旨在保护对等传输中享有版权的作品,同时对传输者的责任进行限制。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赋予对等网络传输的作品权利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中止、干扰、改变或者以别的方式规避在某一公众可接触的对等网络上未经授权的发行、展示、表演或者复制其受保护的作品。(2)对于版权人在对等网络上采取规避措施进行限制。(3)版权人在对等网络中采取相应措施的程序性要求。(4)对等网络上的虚拟文件传输者享有的权利,可以通过发表权利声明对抗版权所有人,并有权采取司法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4.《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Family Entertainment and Copyright Act)

2005年4月27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其主要内容就是以刑事制裁手段保护版权。该法案由四个部分组成:及时编《艺术家与防盗版法案》,第二编《家庭电影法案》,第三编《国家电影保存法案》以及第四编《孤本作品保存法案》。显然,本法并非是专门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案,但由于通过网络将预览影片置于P2P软件划定的“共享区”供他人免费下载的现象增多,而本法又主要针对电影作品尤其是预览影片的传播,因此它的某些条款也成为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重要内容。该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有关联的内容主要包括:(1)明确规定以刑事处罚应对擅自在网络上传播预览影片。对于未经授权而故意使用或者试图使用视听录制设备传输(包括网络传输)或者录制受版权保护的影视作品的任何人,将处以3年以下监禁、罚金或者两者并处;对于再犯者,将处以6年以下监禁、罚金或者两者并处。对于被指控故意使用或试图使用录制设备传输或者录制受版权保护的影视作品的人,可以没收或者销毁用于传输或录制的设备以及非法录制的影片复制品。(2)明确规定在私人场合采取措施规避某些网络传播作品的合法性。该法案规定,私人家庭中的成员为家庭观赏而播放合法制作的影视作品时,遮蔽其中的一部分视频或音频内容,以及制作或提供用于实现此种遮蔽功能的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的,只要没有利用这种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制作被遮蔽影视作品的复制品,不构成侵权。

(二)欧盟及代表性的欧盟国家

早在1995年7月,欧盟委员会就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着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1996年9月又颁布了《信息社会的着作权及相关权绿皮书》(续),探讨了网络版权保护的许多问题,并且推动成员国的立法。比如,1997年由德国联邦上议院批准生效的《规定信息和通信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法令——信息和通信服务法》(德文简称IUKDG,简称为“多媒体法”),被誉为世界上及时部规范网络秩序的单行法⑤。英国于1997年公布的《着作权与资料库法》(The Copyright and Rights in Databases Regulation 1997),该法确认了资料库抽取权这一新的财产权利,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数据库埋下了伏笔。随着欧盟立法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欧盟在协调各成员国网络传播权立法方面卓有成效,并且推动了各成员国自身的立法。

1.《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若干方面的指令》⑥

1997年12月欧盟通过《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若干方面的指令》(简称《版权指令》)草案。后经多次辩论及修改,该《版权指令》终于在2001年4月9日得以通过,2001年5月21日“版权指令”的文本形成。

与所有的欧盟指令一样,版权指令的正文(条款)前有一段很长的序言,共有40条“细则”。虽然这些细则与成员国有义务转换成国内法的条款不同,但它们应是解释实施条款的指南。指令有三个主要方面⑦:(1)指令第二章(第2、3、4条)列出了指令授予的权利,并对它们做出定义。这些条款是与信息社会运行相关的行为所涉及的版权和邻接权(网络作品的数字复制和传输)。版权指令最终采纳的复制权定义将暂时性复制置于权利人的权利之内;版权指令规定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即成员国应赋予作者、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广播组织者等以授权或禁止通过有线或无线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包括允许公众的个体成员在自定的时间和地点接触作品的行为。(2)对例外的协调。指令要求成员国国内法采纳的例外,一种是强制性的例外(第二章第5条第1款),另一种是选择性例外(第5条第2、3款和第3款之二)。(3)第三章规定了成员国的义务。它要求成员国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以防止“破坏技术措施”(第6条)和防止发生任何改变或删除设置在作品复制件中或向公众传播时显示的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第7条)。

2.《关于共同体内部市场的信息社会服务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若干法律方面指令》⑧(简称《电子商务指令》)

为了对信息社会中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规制,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通过《关于共同体内部市场的信息社会服务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若干法律方面指令》,该指令虽然是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但是许多内容涉及到在线服务,尤其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规范和协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序言和“指令”的第2条界定了在线服务提供和服务接受者。在线服务包括提供在线信息通讯或商务通讯的服务,或提供搜索、取得或检索数据工具的服务;此外,信息社会服务也包括通过通讯网络传输信息的服务,提供接入通讯网络的服务,以及为服务接受者提供的数据提供主机的服务;点对点传输的服务、视频点播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供商业通讯等也属于信息社会服务。“服务接受者”的定义包含了对信息社会服务的所有种类的使用,既可以是在开放性网络(例如国际互联网)上提供信息的人,也可以是为个人或职业原因在国际互联网上寻找信息的人。(2)在序言中概括性描述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包括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在知晓或注意到非法活动时,必须迅速删除所涉信息或阻止他人访问该信息;采取删除信息或阻止他人访问该信息的行动时,应当遵守表达自由原则,遵循为此目的建立的国内法层面上的程序;同时指令并不影响成员国设定在删除信息或阻止他人访问该信息前必须迅速完成的特别要求。(3)规定信息社会服务提供机构的设置原则和程序。(4)具体规定不同类型的中间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3.英国《版权法修正案》(2003年)

2003年,英国按照欧盟指令的要求修改了本国的版权法,在立法上详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界定网络传播权法律关系。包括传播的概念、向公众传播的作品和传播权的主体。 (2)对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进行判断。认为作品的复制件包括暂时存在或长期保存的复制件。在作品传输过程中直接或附带产生复制件都属于复制。(3)对向公众传播权和复制权进行限制。特别是对基于科研、个人使用,图书馆为便利于进行研究或私人学习对存有作品的复制,以及在教学过程中或备课时复制、传播文学、戏剧、音乐或者艺术作品的限制作出规定。(4)明确规定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就技术措施而言,包括破解技术措施、破解技术措施的装置和服务、法律责任;在权利管理信息方面,规定电子形式的权利管理信息、破解权利管理信息的责任。(5)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进行规范。按照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要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包括相应的通知和反通知程序等。

4.法国《信息社会版权法案》

法国议会参议院和国民议会(下院)于2006年6月30日同时通过了政府提交的《信息社会版权法案》。这一法案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版权保护进行了规范,在注重保护版权、打击盗版的同时,也对电子信息产品的“通用兼容性”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加强对版权 人传播权利的保护。针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盗版问题,法案规定,从因特网非法下载电子信息产品的个人行为将被处以小额罚款,蓄意绕过版权保护技术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复制将受到重罚。按照规定,破解电子信息产品加密技术的电脑黑客,会被判处3750欧元罚金;向公众提供解密技术的人,较高会被判处6个月监禁和3万欧元的罚金;而销售加密产品破解软件的人,较高会被判处3年监禁和30万欧元的巨额罚金⑨。(2)对复制权的限制。个人出于非商业目的复制电子信息产品的自用行为,法案没有约束力。法案还规定,残疾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机构、新闻媒体以及教学科研机构为了教学和科研目的而进行的电子信息产品复制,不受法律追究。(3)“通用兼容性”标准的采纳。市场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在保护版权的前提下必须具有“通用兼容性”。法案为此提出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软件开发商、电子产品制造商和服务供应商的申诉。

5、荷兰版权法修正案(2002年)

2002年荷兰版权法修正案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1)版权的修订。在该部分,增加临时复制、向公众提供权及其限制、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等内容。(2)邻接权的修订。包括临时复制、向公众提供权、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向公众提供权的限制、侵犯技术措施法律责任、侵犯权利管理信息法律责任等。(3)数据库的修订。包括技术措施、侵犯技术措施的法律责任、权利管理信息和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责任。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的协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一直致力于协调新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各国版权法在细微方面乃至根本方面进行应对的差异。起初由WIPO各机构起草建议、指导原则和示范条款,就如何迎接新技术的挑战为各国政府提供了指导。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国际上逐渐承认单靠指导已不足以对新技术的发展做出适当反应,有约束力的新的国际准则变得不可或缺了⑩。1996年12月2日至20日在日内瓦召开WIPO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外交会议通过了两个条约:《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PPT)。前者的主要内容是对《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某些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而后者则在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罗马公约》的基础上又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制定了专门的国际条约。以上两个条约由于主要涉及互联网下版权与邻接权保护,所以也被称为“互联网条约”。WCT与WPPT两个条约已分别于2002年3月6日和5月20日生效。

WCT由25条组成,未分章节。第1-14条系实体条款,第15-25条系行政管理条款。此外还附有“议定声明”9条。它的主要内容包括:(1)复制权。“议定声明”第1条规定,《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的复制。(2)发行权与出租权。 WCT第6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原件和复制件的专有权。同时第7条规定出租权。(3)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又译公共传播权)。WCT第8条规定,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某个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得接触这些作品。(4)限制与例外。WCT第10条规定,缔约各方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损害作者合法权益的特殊情况下,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本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在议定声明第9条明示,这些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同样,这些规定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5)技术措施保护和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义务。WCT第11条规定,缔约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WCT的12条给权利管理信息做出界定,并禁止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信息,以及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复制品。(6)网络时代版权保护体系化方面的其他规定。涉及到版权保护的范围、计算机程序、数据汇编(数据库)、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等。

WPPT由33条组成,共分五章。及时章:总则;第二章:表演者的权利;第三章: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第四章:共同条款;第五章:行政条款和条款。WPPT从总体上遵循着与WCT相同的解决思路和体系化努力,注意厘清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获得报酬权的界限,同时规定对权利的限制和例外,以及关于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WPPT沿用“罗马公约”的结构,在第2条中包含了一系列的定义,而WGT则与“伯尔尼公约”保持一致,并没有相关定义的界定。(2)WPPT详细规定表演者的精神权利,WCT没有精神权利方面的规定。(3)WPPT没有采用“公共传播权”这一语词涵盖交互性网络传输,而是在第10条规定“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第14条规定“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但其实质含义与公共传播权并无不同。(4)WPPT因为需要把其内容划分为表演者权利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而产生结构上分章的需要,WCT没有划分章节。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基本内容

我国《着作权法》在2001年修正时确认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提供法律保护。根据着作权法的授权,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简称《条例》),《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制体系化的实现。结合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技术的近期进展,对《条例》的进步性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观察,已经成为分析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现状和未来进展的重要途径。《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不足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界定

自网络传播权设置问题产生以后,适用何种“权利”涵盖网络中的传播行为,一直以来就是理论上和立法上争论的基本问题(1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颇具中国特色的表达,在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条约上并没有对应的概念,但是对于网络传播权的含义、法律关系、权利内容和限制等问题,各国之间还是达成不少共识。

《条例》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基本范畴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1)对该范畴基本含义的重述,基本沿用《着作权法》的规定,同时将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向公众提供权”整合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中,在第26条明确规定其含义,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基于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包括着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2)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条例》第2条规定其内容包括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并将权利管理信息和技术措施作为保护手段紧随其后予以规 定。(3)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基本照搬《着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将其适用网络环境,但有所修正:其一,没有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免费表演、对设置或者陈列的室外作品等情形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其二,将盲文出版使用修改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其三,对图书馆等使用作品进行特殊规定,即“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其一,义务教育的法定许可,即“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其二,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即“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着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着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着作权人的作品后,着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着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着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适用此条款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上述规定的进步意义自不待言,但缺点也较为明显:(1)缺乏权利限制的一般条款,在引进美国“四标准法”尚有困难的现实下,吸收国际条约的规定,引入“三步法”很有必要。(2)通过规章来扩大和限制《着作权法》第22条,其合理性值得怀疑。因为着作权法第22条的“使用”行为本身并没有排除信息网络传播,也就是理应适用于网络环境,如果要改变,也应该在《着作权法》修改时在法律中予以体现。(3)《条例》对于图书馆的数字化使用虽有所涉及,但并未予以详细规制。(4)对于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本属于难得的制度创新,但由于限制条件过于严密,实际上很难有适用的余地。(5)对于《司法解释》中网络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给予否定,缺少合理性。(6)第10条对于合理适用、法定许可的解读矛盾重复,有画蛇添足之嫌疑。(7)没有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方式方面进行制度创新,没有确定网络环境下的默视许可规则。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联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孕育形成是数字技术时代着作权扩张的直接结果。”(12)作为因应新技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其进行制度设计,仍然无法回避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是针对身处前沿的技术问题展开法律的反思。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涉足的技术领域以及带来的版权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数字化复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对上述关联问题的法律应对,成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包含的技术及关联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在条文的数量上甚至超过了对权利本身的关注。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界定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为两种法益提供侵权法保护。第26条所下定义反映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第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第5条规定,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均构成侵权。(2)规定了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包含: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3)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义务。即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 (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4)规范了“通知与反通知”的避风港程序。第14-17条的规定较为详细地描述了该程序运用时应该提供的材料和责任的分担。(5)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时的免责条件。(6)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时的免责条件。(7)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的免责条件。(8)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时的免责条件。即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上述服务提供者依法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9)规定错告赔偿制度。即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可操作性强,立法的细化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推动网络服务行业走上法治化轨道。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包括:(1)没有规定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密切相关联的数字化复制行为,特别是对于临时复制缺少规则限定。网络技术的发展呼唤着对该种基础性的行为予以法律性质的判断,为复制权提供数字时代的保护和限制。(2)没有明确限定技术措施的保护范围,在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上,缺乏原则性条款,既没有对攻击性技术措施予以禁止,也没有表达技术措施保护和公众表达自由、 接触作品自由的关系。(3)没有规定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保护的限制途径。(4)没有规定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特征和法律责任及其免责条件。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度完善

综观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制已经起步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许多问题还需要在法律上进行清晰界定。“因特网和全球数字化网络带来的版权法重塑的困难并未被充分表达”(13)技术的发展、各国数字化版权立法的近期进展均要求紧密跟踪近期的技术和法制发展动态,为公众利用作品和保护版权人的利益提供切实可行的规则。法律的完善可以分为两步走:及时步,将《着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提上议事日程,对那些不便在行政法规中予以规范的内容进行规制;第二步,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完善有关的制度规则。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及时步,在《着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中应该增加和修改的条款包括:

1.在总则中增加原则性条款,包括:(1)禁止滥用着作权(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因权利人滥用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权利人行使着作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3)本法依法保障消费者在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获得信息的各种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4)着作权的设立和行使,不得阻碍技术创新(创新原则)。(5)对于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着作权,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并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得予以限制(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原则)。

因为原则性条款在大陆法系得到了一贯的重视。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形下,运用原则性条款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其一,成为整部法典的基本指针,体现法律的指导思想,贯穿法律的始终,使得法律形成完整的体系。其二,增加法律的前瞻性。在法律落后于社会现实的法制反应模式中,原则性条款可以表达立法者的基本观念和认识,为法律的今后发展指明方向。其三,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依据。法律原则有效地构筑起“建设性模糊”(constructive anlbiguous),为实践中法官找法失败后适用“一般规则”提供了便利。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典》尚付之阙如的背景下,在《着作权法》等单行法中增加一般原则的规定相当必要。实际上,《合同法》、《担保法》等民事法律中均有一般条款,《着作权法》由于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变化更为繁杂,所以更需要一般原则性条款的支持。

2.修改第10条复制权的定义。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或其它方法直接、间接、长期或暂时制作等方式生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因为复制权正在拓展之中。数字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理解复制权的难度。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前提是数字化复制,其综合性特征还决定了在信息网络传播中会大量存在数字化复制。将“长期的”和“暂时的”复制均纳入复制权的范围,虽然会扩展权利人控制权的范围,但是只要辅之以必要的限制,也可以实现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3.修改第22条,增加一款。“上述规定第(一)——(八)项、第(一二)项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条件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理由是《条例》有很长的篇幅重述《着作权法》有关权利限制的内容,实际上是立法资源的浪费。所以,不如在《着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着作权法》的诸多限制条款同样适用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是某些例外授权法律法规另行述及。这样,《条例》也就可在《着作权法》的授权下,重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

4.在权利的限制中增加一条,“本法对着作权权利的限制,只适用特定情形,不能与受本条例所保护信息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并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当前各国在合理使用一般条款上主要有三种做法:及时种做法是在立法原则和立法宗旨中阐释合理使用的一般价值。例如美国学术界普遍认为,美国宪法及时修正案保障言论和出版自由的首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版权条款也是宪法的一部分,并且其目的,在很大程度上讲,就是通过人们提供接触版权材料的渠道来促进言论自由(14)。虽然“将这些法律适用于版权仍处于摸索阶段,但是,任何东西都不能阻止将其纳入法律范围。”(15)在我国,在《着作权法》规定滥用权利原则和消费者保护原则,就是借鉴该原则条款的有益尝试。第二种做法是美国版权法第107节对合理使用一般判断标准的规定。美国版权法规定的判断合理使用的一般标准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版权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质量在版权作品整体上所占的分量以及使用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但是,“传统的判断标准在互联网时代受到挑战,包括使用目的和市场影响因素等合理使用条件的消失和淡出,使得可将互联网下的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缩小为使用行为是否造成权利人直接的实质损害、行为人有无过错(即是否恶意或故意),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就不构成对于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16)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很难抽象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合适的标准条款,所以将其留给未来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将更为妥当。第三种做法是《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为TRIPS协议和WIPO两个“互联网条约”所肯定的“三步检验法”,也即是对权利的限制必须:A、只适用于特定情形;B、不能与作品、表演者或录音制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C、不能不合理地损害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由于“三步检验法”是“衡量在网络环境下设定的权利限制是否适当的一个总的标准”(17),因此,在我国的立法中应该有其一席之地。

5.修改第23条,增加一款,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在《着作权法》业已规定基于义务教育的法定许可之情形下,《条例》又单独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义务教育法定许可,实际上也是立法浪费,并且《条例》通过增加条件限制该类法定许可,以低效力法规限定高位阶的法律,不符合“法治原则”。所以,直接在该条增加一款,确定相应的条件,更为合适。

6.在权利的限制中增加一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不经权利人的同意,但应支付报酬。”

法律是利益的调节器,为缩减“数字化鸿沟”,实现地区发展平衡和减少农村地区数字化消费成本,《条例》确立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是很有见地的制度创新,但是在条件设置上畏缩不前。考虑到《条例》效力的低层次性,在《着作权法》中直接以“法定许可”的形式予以规范。

7.修改第33条,增加网络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摘编已经在报刊、书籍、网络等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除着作权人声明或者受着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作为侵权行为。”

确认网站摘编、转载部分作品构成法定许可具有合理性:(1)我国着作权法第32条第(2)项规定,一定范围的作品在支付报酬、注明作者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许可而转载;(2)网络环境下,肯定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有助于实现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对信息获取权益的平衡;(3)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他们设立的网站在特定的功能上,与报刊杂志社等的功能相同,他们都是传播作品等信息产品的媒介,他们的法律地位应当相等;(4)着作权人通过注明“不得转载”等简单方式就可以获得更充分的着作权法保护,法定许可对着作权权利行使不会造 成实质性影响;(5)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机制可以大量减少网络着作权纠纷,至少是减少那些不必要的仅仅为取得许可的那些纠纷。这就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和法院的诉讼资源,更重要的是该项司法解释会适应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的发展,律师们也可以在诉讼外大显身手。《条例》限于效力层次,没有规定网络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这可以理解,但《着作权法》修改时应表明明确的立场。

第二步,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包括:

1.体例结构略作调整,将第4条移至第12条之前,第5条放在第12条之后,集中规定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和限制。

体例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同时也便利阅读者和解读者利用体系形成的张力了解制度的架构和法律的精神。《条例》将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置放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之后,远离相关的权利限制,产生理解上的弊端:其一,使人误认为存在技术措施权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权;其二,无法正确凸现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平衡精神和利益分享理念。基于此,可将技术措施保护及其限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保护及其限制集中规定。

2.增加数字化复制的内容,包括:(1)数字化复制,是指网络用户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等客体进行的临时性复制和长期性复制。(2)网络用户以营利目的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等客体进行数字化复制的,应当经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的许可,法律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未经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的许可,网络用户不得将明知未经许可的数字化复制品进行出借、出租、出售、陈列、展览、再上载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给他人进行使用,法律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着作权法》已经肯定复制权包括数字化复制的前提下,在《条例》中增加有关数字化复制的规定及其限制很有必要。

3.删除第6条和第8条,增加关于数字图书馆的权利限制条款,包括:(1)公共图书馆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览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并不需支付报酬,但该阅读系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并能有效防止提供网络阅览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一步传播;(2)除着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公共图书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不经其许可,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外注册读者阅览本馆收藏的已经出版的图书,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提供网络阅览的图书已经合法出版3年以上;(二)阅览系统不提供复制功能;(三)阅览系统能够记录作品的阅览次数,并且能够有效防止提供网络阅览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一步传播。

图书馆在国家文化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广大社会公众廉价获取知识的途径。但是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各地的图书馆建设良莠不齐。加快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是解决图书馆经费短缺问题的一条十分可行的途径之一。我国已于20世纪90年代启动数字图书馆建设工程。数字图书馆较之传统图书馆具有资源丰富、资料更新及时、传输速度快、储存方便、建设成本低等诸多优势,肯定某些情况下数字图书馆复制权和传播权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有助于数字图书馆建设事业和提升全民族文化素养。但是,由于数字图书馆里的图书是虚拟的,“图书内容一旦在互联网上传播,它将摆脱任何束缚,任何人都可以很容易的获得”,(18)所以,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一旦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超出法定的范围,则取得作者授权是必要的,不应该认定为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4.增加对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性原则描述:“本条例所保护的技术措施受到下列条件限制:(一)不得设置攻击性技术措施;(二)不得超出制止侵权行为所必须的限度;(三)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技术措施保护设置一般限制条款,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其一,宣示功能,表明利益的分享;其二,实际裁判功能,因为禁止攻击性技术措施等均是裁判规范,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5.将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和限制分开规定,删除第5条第(一)项“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删除或者改变的例外”,增加一条,“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形下,行为人可以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信息:(一)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经合法授权的其他组织为调查、保护、情报收集或者为识别和指明政府部门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的弱点所进行的活动;(二)进行模拟信号传输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作品时,为防止违反本条例采取的措施没有技术上的可行性,或者会造成节目提供者承受不合理的经济负担;(三)其他可以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情形。”

《条例》没有详细规定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保护的限制规则,将其与权利保护规定揉和在一起并不合适,因此有必要借鉴外国立法例,对此做出规制。

6.规定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应网络用户要求在其目录服务器中提供搜索索引服务:(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不知道或者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在收到权利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侵权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立即停止对该信息提供搜索索引服务。”

我国还没有明确禁止、限制P2P网络的规则,在《条例》的修改完善时有必要予以规范,理由在于:其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点对点传输中有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点对点传输中的注意义务,既可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又可以促进点对点传播产业发展和维护最终消费者的利益。

7.可考虑根据网络的实际特征规定以下默视许可条款:(1)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后,权利人仅要求侵害人按照规定支付许可费用的,在侵害人支付合理费用后,应推定权利人许可其继续在网络传播该信息。(2)版权人通过BBS平台、博克传播作品,在权利人未作出明确予以反对的申明时,推定其默视许可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用保障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传播其作品,传播者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3)版权人一旦许可报刊、杂志社传播其作品,在权利人未作出明确予以反对的申明时,意味着同时许可中国期刊网等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用保障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传播其作品。但使用者必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特定情形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默示许可不仅可行,而且必要。其一,这符合网络技术的特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在机理。“由于网络是一个极为开放的过程和载体,作者将自己的作品上载、传播,应当被认为其对网络的这些特性以及网络中的某些使用行为是明知的或是应推定为默示同意的。对于网络作品权利人意思表示的,应当推定对其作品的默示许可。”(19)例如在BBS上发表文章,可以推定作者愿意通过互联网、传播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方面应理解为是权利人控制作品在网络传输中法律上之力的肯定,但同时也应满足作者和公众信息自由、信息共享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因而,“网络通常被视为公共信息的传播媒介,网络供应商无法通过定价和限量来追求利益回报。”(20)所以允许网络服务商一定条件下的行为属于默示许可,从而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符合技术发展和立法理念的双重原理。其二,这不违背着作权自动产生原理,也并非否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品创作完成,不论作者有无提出登记或要求着作权的声明,依照自动取得的原理,他都将拥有对作品的着作权,但是着作权是包含各种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权利束,对其中一种或几种权利进行限制,并不影响其他权利的存在。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是权利扩张的结果,当着作权利益平衡被打破以后,采取一些措施限制该新型权利的运作,也不会影响到着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于默示许可要求从权利人的特定行为中推定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自由使用或处分,所以只要在法律上将默示许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则不会影响对权利人其他权利的保护。

网络与信息论文:信息与计算机通信网络安全技术分析

计算机通信网络安全就是指保护计算机上的数据没有在用户许可的情况下不会出现被他人或计算机网络系统非法窃取和复制,同时保护用户数据的完整性。同时保护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保护计算机不被非法利用,确保传输的数据在中途不会被截取和窃听。

1威胁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因素

目前家用计算机的系统有windows、Unix、Linux和Mac等,一种微软公司的windows系统,它占据着市场巨大的份额。我们一般所说的计算机安全问题也一般是出在这个系统上的,因为windows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开放性一方面帮助所以使用计算机的人都处在同一平台网络,互相交流方便快捷;另一方面也造就了大量的系统漏洞,为计算机网络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1.1非法计算机工程师因素

非法计算机工程师俗称黑客,他们拥有高超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他们能够在不经过用户允许的情况下,入侵他人的计算机窃取用户信息。同时他们能制造一种能自我复制,窃取他人信息的程序,这种程序就是电脑病毒。电脑病毒因为自我复制性能够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感染病毒的计算机会降低了工作能力,因为病毒的自我复制占据了大量的硬盘空间和内存,严重时会破坏计算机原有系统,甚至出现计算机死机,不断重启等现象,同时电脑内的用户资料可能也被损坏,或被远程复制。有些黑客还会刻意破坏计算机的系统,或者通过盗取计算机内的各种资料来谋取利益。

1.2系统和软件的漏洞

计算机和网络的开放提升了系统不稳定性和保护信息安全的难度。现在随着网络购物和网上银行的兴起,网络上的信息具有更大的价值性。如果相应的支付软件和网上银行后台的网络协议存在漏洞,就容易出现信息的大量泄露等情况。比如网易邮箱出现漏洞时,引发了大量民众恐慌,因为不少人把银行卡安全邮箱设在网易。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与邮箱相联系。泄露邮箱信息相当于把银行卡密码告诉别人。因此系统和软件本身安全性也是维护网络安全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计算机位置信息被利用

通信网络的安全威胁在于在电脑位置信息的修改和欺骗。计算机病毒可通过找到原路径信息找到计算机用户的位置,从而传输有害的数据给计算机,造成对计算机的破坏。此外利用IP流直接破坏服务器,之后在进行非法入侵。在拷贝好想要的用户资料后对用户的电脑系统进行破坏,或者安装木马和监视工具。对电脑的数据进行实时偷窥。或者非法打开用户摄像或录音装置,对计算机使用者在生活工作隐私进行违法侵犯。这种行为属于犯罪,是人们十分厌恶的一种计算机入侵行为。

3有效且常用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

计算机网络网络安全的防护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但是的方法就是使用正版系统程序,浏览安全的网站,不要下载来历不明的软件。同时使用正版安全的软件,如果能做到着几点,黑客和病毒就很难找到你的电脑,从而维护了自己的安全。同时在日常使用计算机时,要采取一些必要手段,来保护自己的重要资料和信息不回被窃取盗用。

3.1密码技术

密码技术即为对数据进行加密。是为了提高信息系统与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机密数据被外部破译而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之一,主要有对称加密技术与非对称加密技术两种,其中加密技术以口令作为基础,通过使用密钥进而通过加密或者是解密运算;而对于非对称的加密技术而言,加密密钥是已知的,而解密密钥只有主人知道,由此提高了信息与计算机通信网络的安全。

3.2配置防火墙

设置防火墙能够减少病毒或者是非法程序的访问,有效减少对信息数据的破坏。防火墙指的是于公共网络以及专用的网络间进行隔离墙的设置,有效对用户请求的授权情况、对进出的专用网络数据以及信息的准许情况等进行检查,从而进一步阻止非授权的用户进入或者访问。利用网络数据包实施有效的监控,并对网络系统的各个端口进行掌控,有效核实用户的身份。假如计算机系统中遭到不安全的程序影响,防火墙将会及时进行拦截,在经主人同意后程序方可进入至计算机的系统网络中,对与计算机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3.3安全审计及入侵检测技术

安全审计技术能够对用户的入侵过程以及活动进行记录,分成诱捕及反击2个阶段。诱捕指的是特意安排出现漏洞并且允许入侵者侵入,以便获得较多的入侵特征及证据;反击是指计算机系统在掌握较多的证据以及进行充分的准备之后,对入侵的行为给予跟踪并查询其的来源以及身份,从而将系统与入侵者的连接切断。此外IDS又可称为入侵检测技术,能够提供动态的入侵检测进而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当检测出计算机网络受到非法侵入后,可给予有效的预防措施进行阻断,还可追踪定位并对攻击源进行反击。

3.4VLAN技术

在ATM以及以太网进行交换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虚拟局域网技术,能够将局域网的技术发展成连接的技术,进一步预防了网络进行监听及入侵等非法操作。例如将企业的内联网当中的信息与电子邮件及数据服务器进行单独的划分,使之形成VLAN1,再将企业外联网进行划分成VLAN2,有效控制企业内、外联网当中的各个信息流向;即企业的内联网能够访问外联网的有关信息;而外联网不可访问内联网的数据及信息。由此一来确保企业的内部重要信息与数据免受利用及非法访问,大大提高了通信网络的安全及性。

3.5正版系统和软件以及经常的漏洞修补

任何对计算机非法的操作都是需要漏洞才能实现的,所以保护计算机信息安全最有效方式就是堵死黑客和病毒入侵电脑的漏洞。这就需要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版以及及时更新系统漏洞。在中国有很多人使用盗版的计算机操作系统,这也是黑客和病毒猖獗的主要原因之一,大量的盗版操作系统存在大量的漏洞,成为孕育黑客和病毒温床,所以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使用正版系统和正版程序是快捷最有效的方法之

一。 4结论

计算机通讯网络安全的形势虽然严峻,但是通过不断创新的技术手段就可以改善现在的情况。我们虽不能找出所有黑客及清除所有的计算机网络病毒,但是我们能提高我们防病毒,防黑客的手段,通过各种手段让黑客和病毒无从下手,确保计算机信息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计算机通信网络安全是我们与黑客、病毒和漏洞进行的一场长期的战争,只要我们不断运用新的技术,坚持正版,就能在这场战争取得优势地位。

网络与信息论文:谈无线网络-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个人数据通讯的发展,功能强大的便携式数据终端以及多媒体终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了实现使用户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均能实现数据通讯的目标,要求传统的计算机网络由有线向无线、由固定向移动、由单一业务向多媒体业务演进,由此无线网络技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互联网应用快速普及的今天,无线网络技术已成为通讯发展的重要新兴领域。无线技术使得人们使用品种广泛的设备在世界任何位置访问数据的愿看成为可能。

一、无线网络概述

无线网络技术涵盖的范围很广,既包括答应用户建立远间隔无线连接的全球语音和数据网络,也包括为近间隔无线连接进行优化的红外线技术及射频技术。通常用于无线网络的设备包括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手持计算机、个人数字助理(PDA)、移动电话、笔式计算机和寻呼机。无线技术用于多种实际用途。例如,手机用户可以使用移动电话查看电子邮件。使用便携式计算机的旅客可以通过安装在机场、火车站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基站连接到Internet。在家中,用户可以连接桌面设备来同步数据和发送文件。

二、无线网络的标准

为了解决各种无线网络设备互连的新题目,美国电机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推出了IEEE802.11无线协议标注。目前802.11主要有802.11b、802.11a、802.11g三个标准。最开始推出的是802,11b,它的传输速度为lIMB/s,较大间隔室外300米,室内约50米。由于它的连接速度比较低,随后推出了802.11a标准,它的连接速度可达54MB/s。但由于两者不互相兼容,致使一些早已购买802.11b标准的无线网络设备在新的802,11a网络中不能用,所以IEEE又正式推出了兼容802.11b标准且和802.11a速率上兼容的802.11g标准,这样通过802.11g,原有的802.11b和802.11a两种标准的设备就可以在同一网络中使用。IEEE802.11g同802.11b一样,也工作在2.4GHz频段内,比现在通用的802.11b速度要快出5倍,并且和802,11兼容,在选购设备时建议弄清是否支持该协议标准。选择适合自己的,802.11g标准现在已经开始普及。

三、无线网络类型

(一)无线广域网(WWAN)。无穷广域网技术可使用户通过远程公用网络或专用网络建立无线网络连接。通过使用由无线服务提供商负责维护的若干天线基站或卫星系统,这些连接可以覆盖广大的地理区域,例如若干城市或者国家(地区)。目前的WWAN技术被称为第二代(2G)系统。2G系统主要包括移动通讯全球系统(GSM)、蜂窝式数字分组数据(CDPD)和码分多址(CDMA)。现在正努力从2G网络向第三代(3G)技术过渡。一些2G网络限制了周游功能并且相互不兼容;而第三代(3G)技术将执行全球标准,并提供全球周游功能。ITU正积极促进3G全球标准的指定。

(二)无线局域网(WLAN)。无线局域网技术可以使用户在本地创建无线连接(例如,在公司或校园的大楼里,或在某个公共场所,如机场)。WLAN可用于临时办公室或其他无法大范围布线的场所,或者用于增强现有的LAN,使用户可以在不同时间、在办公楼的不同地方工作。WLAN以两种不同方式运行。在基础结构WLAN中,无线站(具有无线电网卡或外置调制解调器的设备)连接到无线接进点,后者在无线站和现有网络中枢之间起桥梁功能。在点对点(临时)WLAN中,有限区域(例如会议室)内的几个用户可以在不需要访问网络资源时建立临时网络,而无需使用接进点。

(三)无线个人网(WPAN)。无线个人网技术使用户能够为个人操纵空间(POS)设备(如PDA、移动电话和笔记本电脑等)创建临时无线通讯。POS指的是以个人为中心,较大间隔为10米的一个空间范围。目前,两个主要的胛AN技术是“Bluetooth”和红外线。“Bluetooth”是一种电缆替换技术,可以在30英尺以内使用无线电波传送数据。Bluetooth数据可以穿过墙壁、口袋和公文包进行传输。“Bluetooth专门利益组(SIG)”推动着“Bluetooth”技术的发展,于1999年了Bluetooth版本1.0规范。作为替换方案,要近间隔(一米以内)连接设备,用户还可以创建红外链接。

为了规范无线个人网技术的发展,IEEE已为无线个人网成立了802.15工作组。该工作组正在发展基于Bluetooth版本1.0规范的WPAN标准。该标准草案的主要目标是低复杂性、低能耗、交互性强并且能和802.11网络共存。

无线个人网和无线局域网并不一样。无线个人网是以个人为中心来使用的无线个人区域网,它实际上就是一个低功率、小范围、低速度和低价格的电缆替换技术。但无线局域网却是同时为很多用户服务的无线网络,它是一个大功率、中等范围、高速率的局域网。

最早使用的WPAN是1994年爱立信公司推出的蓝牙系统,其标准是[EEE802.15.1[w-BLUE。蓝牙的数据率为720kb/s,通讯范围在10米左右。为了适应不同用户的需求,无线个人网还定义了另外两种低速WPAN和高速WPAN。

(四)无线城域网(WMAN)。无线城域网技术使用户可以在城区的多个场所之间创建无线连接(例如,在一个城市或大学校园的多个办公楼之间),而不必花费高昂的用度展设光缆、铜质电缆和租用线路。此外,当有线网络的主要租赁线路不能使用时,WWAN还可以作备用网络使用。WWAN使用无线电波或红外光波传送数据。为用户提供高速Internet接进的宽带无线接进网络的需求量正日益增长。尽管目前正在使用各种不同技术,例如多路多点分布服务(MMDS)和本地多点分布服务(LMDS),但负责制定宽带无线访问标准的IEEE 802.16工作组仍在开发规范以便实现这些技术的标准化。

无线城域网服务范围可覆盖一个城市的部分区域,通讯的间隔变化较大(远的可达50公里),因此接收到的信号功率和信噪比等也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就要求有多种的调制方法。因此工作在毫米波段的802.16必须有不同的物理层。802.16的基站可能需要多个定向天线,各指向对应的接收点。由于天气条件(雨、雪、雹、雾等)对毫米波的传输的影响较大,因此和室内工作的无线局域网相比较时,802.16对差错的处理也更为重要。

四、结语

随着第三代(3G)移动通讯时代的到来,无线网络能够可以提供更多的多媒体业务,话音、数据、视频等,可收发电子邮件,浏览网页,进行视频会议等。固然,未来的***(4G)移动通讯的标准尚未出台,但它在各方面提供的服务都将优于3G的水平。今后几年,无线网络技

术将更加成熟,产品性能将更加稳定,市场将持续不断地增长,价钱将持续降低,大型设备提供商将进进这个市场,大所属企业和公司将采用无线局域网进行内部网络建设。面对如此良好的发展远景,我国应大力推动无线局域网技术的探究和实用化,捉住无线局域网发展的契机。这样,不仅可极大地推动***化的发展进程,还将为我国信息产业和通讯市场步进国际市场提供大好机遇。

网络与信息论文:谈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前言: 随着互联网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人们进入了信息网络化时代,各医院也都不断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计算机信息和网络通信技术应用在医院的管理中,极大地提高了医院的管理水平,同时也促进了医院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1. 当前我国医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现状 简而言之,医院信息化是指把病人的基本

信息共享作为核心(比如说医院的不同科室之间、医院和社区之间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从而为病人就医提供方便,同时也便于医院进行管理。而且医院信息化既包括计算机硬软件的安装,还包括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人员的培训、信息的分析等。医院信息网络系统是一项关系到信息技术和管理的工程,要想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医院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

医院信息网络系统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应用在医院管理中,当时的系统是单机单户型,过后又逐步发展为部门级系统阶段、全院级系统应用,如今正在进行区域医疗探索的阶段。

当期,我国大多数的三级医院逐步建立了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发展成为医院日常管理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且信息化系统逐步向着临床应用和管理决策方向发展。尽管医院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着发展,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一、未能够正确地认识医院信息化建设。当前,一些医院的领导对网络信息系统缺乏理解和认识,而且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领导者渴望一蹴而就,严重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二、医院信息化的应用范围有限。如今,虽然很多医院都建立了网络信息系统,但是信息的应用范围很有限,多停留在医院门诊和收费方面,而那些对医院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系统(如数据分析系统、对临床有利的系统以及辅助决策系统等)都未得到应用;三、医院信息化的应用深度有限。在多年的实践经验中,医院的信息化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丰富的资源,但是对这些有利资源应用的深度很有限。

2.加强医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措施

当前很多医院的网络信息系统属于管理流程的信息化,从本质上来讲,并未真正实现医疗信息化。因此,要想真正实现医疗信息化,应该按照以下措施进行:

2.1 要转变管理者观念。由于医院的管理者对于医院的管理和运营起着重要的角色,医院要想实现信息化,就应该转变管理者观念,让管理者正确认识信息化建设(如信息化的内容、发展目标、发展计划等),同时要明确信息化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且需要全院人员的共同参与。

2.2 充分重视人才。人才在信息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管理者要充分重视人才、吸纳人才,以便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2.3 加大资金投入。信息化建设要想得到快速发展,充足的资金是根本。所以医院要推进信息化进程,就应该加大资金投入,要将收入的固定部分用于信息化建设。

2.4 建立整体化的信息系统。由于医院的信息化建设是一项信息技术和管理科学相结合的系统工程,它的发展壮大需要一个过程。首先,医院应该制定出一个阶段性和总体的战略目标。在制定目标的时候要充分结合自身的发展现状,从而使得制定出的目标切实可行;其次,对于制定出的每一项目标,都应该列出详细的实施方案,方案要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在建立系统目标的基础之上,改进并完善信息系统,有效地将信息技术和医院的业务相结合,通过技术来带动医院的业务工作。

3.医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作用和意义

一般而言,医院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医院的医疗技术、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保障医院向着现代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3.1 保障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医院实行网络信息系统化,可以将医院的运营状况真实地反映出来,便于管理者快捷、高效地统计和分析这些数据,从而就为决策者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对于医院的重大事项,都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进行预算和分析,这样就保障了决策的科学性,避免了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3.2 规范了医疗文书和医疗行为

病历是医院的一项重要资料,汇总了患者的个人信息,同时也被卫生界视为宝贵财富。由于医疗文书的质量和医护人员医德成为衡量医疗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很多医院都对此制定出了详细的条款。但是执行力度不够,很难使得这些行为得到规范。网络信息系统的建立有效地规范了医疗文书和医疗行为。

3.3 增收节支效益显着

医院实行了网络信息化后,使得与医疗相关的统计工作、各个部门的收入、医院的物资等都得到了规范化的信息管理,从而就杜绝了浪费,使得节支效益显着提高。

3.4 实现了信息网络化的工作模式

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实现了办公的自动化,这样就使得员工在通过电脑终端就可以看到公告、通知、审批、医院下发的文件等,不但节约了工作人员的时间,还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结语:

尽管我国医院的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信息系统的建设取得了显着的发展,网络信息化的建设,不仅提高了医院的医疗技术、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还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医院的综合实力。但是我国医院网络信息化建设与国外先进的国家相比较,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除此以外,我们要认识到网络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 且艰巨的任务,它的发展壮大需要经历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总而言之,我国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任重道远。

网络与信息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相关权利之比较研究

[摘 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为调整作品的网上传播产生的法律关系而设计的。与传统的翻译权、发行权、广播权、复制权比较,信息网络传播权包含复制权的内容,与发行权和广播权的内容十分接近,我国现行法律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单独规定,与发行权和广播权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未来我国《著作权法》再次修订时,如果整合现行发行、广播、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传播方式,创立一种能够覆盖各种传播方式的“传播权”,则著作权权利体系设计逻辑将更为周延。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关权利 比较研究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新增的一种著作权,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这一权利的规定,迎接了网络技术发展给著作权法律关系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弥补了原《著作权法》缺乏专门调整网络著作权法律关系的空白,[2]堪称是“与时俱进”之作。但是由于该权利在法律中规定甚为简略,尚有许多问题值得从学理上进一步探讨,其中之一便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相关著作权的关系。

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为调整作品的网上传播产生的法律关系而设计的。一般而言,作品的网上传播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传统作品(指非数字化的作品,下同)的数字化;其次,是数字化作品上网即上载进入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计算机系统;,是社会公众成员通过与ISP相连的计算机终端浏览或下载数字化作品。这个过程涉及传统作品的数字化、上载、传输、下载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分别类似于传统作品的翻译、发行或广播、复制。因此,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权利主要有翻译权、发行权、广播权、复制权。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这些权利进行深入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识,而且有助于加深我们对相关著作权的理解。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翻译权

信息网络传播的及时阶段往往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即将传统作品转换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适合上网的形式。[3]传统作品数字化过程的实质是将以人类常用的语言文字表现的作品转换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以计算机语言记载的作品。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翻译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过程。所以传统作品的数字化过程表面上看就是一种“翻译”。然而,传统意义上的“语言文字‘,是指特定的人们无须借助任何仪器即理解其含义的文字符号或语言。”翻译“是指这些语言文字间的相互转换。计算机语言不能为人们直接理解,必须通过计算机转换成传统意义上的语言文字方可为人们所理解,所以计算机语言不是传统的语言文字,将传统作品转换为数字化作品,不能算是”翻译“。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翻译产生的作品,会产生新的著作权,其著作权归翻译人。其原因在于”翻译“并非一个机械的语言转换过程,而是一个需要翻译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在理解原作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换的过程,它需要翻译人的创造性劳动,是一种”再创作“。传统作品数字化的过程是由计算机运用程序完成的,是一个纯机械化的转换过程,不需要操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一种”再创作“,因此操作者不会也不应该享有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事实上,数字化作品只是适合通过计算机再现的作品,与原作品仅发生了载体的变化。因此,信息网络传播过程涉及的传统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属翻译权的”覆盖“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翻译权应为相互独立的权利。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4]修订前的《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发行的含义,而是由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义为“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5]可见“发行”指的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无论是有偿提供(出售或出租)还是无偿提供(赠与),其结果都是使公众获得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但问题是何谓“原件”,何谓“复制件”?修订前和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较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笔者以为,所谓作品“原件” 通常是指首次完整记载作品内容的载体,包括纸张、胶卷、录音磁带、计算机磁盘等等;所谓作品“复制件”是指原件以外的能够传达与原件相同信息的载体,同样包括纸张、书籍胶卷、录音磁带、磁盘、光盘等等。

传统知识产权法理论认为,作品的发行必须包括作品载体(原件或复制件)的转移,即书籍、报刊、磁盘、光盘等记载作品的“物质材料”的转移。[6]仅能为公众感知,而不向他们提供复制件的行为不构成发行。[7]作品经数字化以后,在网络上传播,仅为作品的数字化传输,经计算机终端转换再现作品内容,从而为公众欣赏,并未发生作品载体的转移,因此,有学者认为,要把传输归入发行的概念之中,恐怕很难。[8]然而,在国外也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程序从一台计算机传输到多台计算机,当传输结束时,尽管计算机程序的原件仍然保留在发送该程序的计算机中,但是接收了传输的计算机内存或存储装置中却各形成了一份该程序的复制件。因此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和以其他更传统的形式向公众发行作品没有区别,最终的结果都是让公众获得了作品的有形(tangible)复制件。[9]这一观点,虽然有对“发行”作扩张性解释之嫌疑,将其解释为“让公众获得作品的有形复制件”。然而这一扩张性解释并没有不可调和的逻辑矛盾。如果对“载体”作这样的理解即载体是指能够记载作品并且无论是否借助仪器均可再现的物质材料,那么就可将计算机内存或其他存储装置视为载体,首次完整记载作品内容的计算机存储装置就是作品的数字化原件,此外的记载装置就是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件。尽管发送作品的计算机存储装置没有发生位移,但作品信息通过网络发生了位移,以运动的相对性原理可以理解为作品载体发生了转移。因此,数字化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发行。

2000年11月29日颁布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虽然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但修订前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那么,网络传播是其中一种呢,还是与这些使用方式并列的一种呢?如果是其中一种,是哪一种呢?《解释》语焉不详。从本质特征上分析,网络传播更多地类似于发行(关于网络传播与播放的关系,下文将进

行分析)。因此,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以前,我国司法实践如果类推适用发行权“覆盖”信息网络传播并未出现法律适用错误。 [10]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

《著作权法》修订以前,规范广播作品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权利被规定为“播放权”,其义为“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特指以无线电波或者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很明显,“播放”不包括网络传输,因为其仅限于有线电视系统,而网络通常不包括有线电视系统。因此,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播放权”不能“覆盖”网络传播。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规范广播作品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权利规定为“广播权”,其义为“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1]从该项规定分析,广播的形式包括:(1)以无线即电磁波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公众通过特定的接收装置可以欣赏到作品。这是广播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广播可能通过音频方式,也可能通过视频方式。 (2)以有线即电缆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适于广播的作品。[12]这种形式的广播在我国农村大量存在,另外,饭店、商场、公众娱乐场所、某些交通工具等也有这种形式的广播。(3)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适于广播的作品。这是关于广播方式的“口袋”型规定,以备科技发展出现新的广播手段而致法律不敷适用。

从广播的形式分析,在著作权法领域,广播的实质是以能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适于广播的作品。如果作这样的理解,网络传播也应包括在其中,因为网络也是能够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网络传播与传统广播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让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而后者不能,公众无法控制广播节目的播放时间,一旦错过节目播放时间便无法再接收到。但笔者以为,这种差异,仅仅是技术含量的差异,并无本质区别。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广播不包括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传播形式。因此,将网络归入法律规定的“类似工具”似乎无可非议。

正因为广播与“网络传播”不存在不可协调的本质性的差异,所以某些国家干脆将二者合并规定,构成一种“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享有的控制作品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就是所谓“公众传播权”。如2001年5月22日由欧洲议会通过,同年6月22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信息社会的著作权及有关权指令》就规定了这种权利,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专有权,包括让公众中的成员以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访问作品的方式获得作品的权利。[13]欧盟的这种规定,是将传统的广播(或播放)与网络传输进行整合,对原广播权内容作了明确的扩充。这种整合并非毫无道理。[1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进行规定,在外延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

复制是指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复制既包括以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形式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如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抄写等(我们可以称为“同形复制”),也包括以与原件不同的形式再现作品的行为,如将工程设计等平面图形作品制作成立体的工程模型或建造成工程(我们可以称为“异形复制”)。狭义的复制仅指“同形复制”。无论是“同形复制”还是“异形复制”,其作用都在于使人们可以欣赏到原作以外但又不丢失原作所载信息量的“作品”。所以复制的本质功能在于再现原作,能够再现原作的行为均为复制。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作品上载以后,人们通过计算机欣赏作品所获得的信息量不会比欣赏原件获得的信息量少(美术作品可能例外,比如运笔、着色等不如欣赏原件感受真切,但这种信息量的减少,与人们欣赏同形复制件信息量减少的程度应该大致相同)。就数字化作品的上载而言,上载在ISP的计算机系统内产生了作品的备份,并通过计算机可以再现,因此上载是一种复制行为。同理,社会公众通过计算机终端上网浏览(不下载)网上作品,作品在终端机屏幕上为用户所欣赏,同样是一种再现,应属于“复制”,因为此时在计算机内存中产生了作品的复制件,尽管这只是临时复制;下载网上作品,以期通过计算机再现,在本地计算机存储设备中产生了作品复制件并被固定下来,更是将作品制作成 “备份”的行为,是一种复制行为。有人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的复制与传统意义上的复制有区别,因为后者同时伴随了载体的“再现”,而前者不会产生载体的“再生”,关机后该信息不会“再现”。[15]笔者以为,计算机及其存储设备共同构成网络作品的“载体”,如果将信息存在硬盘或其他存储设备中,虽然关机后该信息不会“再现”,但这与一本书只有在打开后方可获取其中作品的信息并无二致。网上浏览的确没有将信息固定于计算机终端的存储设备上,但可以视为终端与远程主机共用存储设备,只要公众愿意,可以再次上网欣赏该作品,因此临时的再现也不失为一种复制。

由此可见,信息网络传播过程必然涉及复制过程,网络传播权如果不是单指“传输权”,即数字化作品从一计算机传往另一计算机的权利的话,就必然包含复制权的内容。只是权利人在权利受损时,主张了网络传播权,就没有必要另行主张复制权了。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涉及传统作品的数字化、数字化作品的上载、网络传输、公众浏览或下载数字化作品等过程。与传统的翻译权、发行权、广播权、复制权比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翻译权相互独立,与复制权关系密切,与发行权和广播权的内容非常接近,虽然也存在这样的区别即能否让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但这种区别不是本质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通过扩张性解释发行权和广播权解决涉及作品的网络传播纠纷不会出现法律适用错误。我国现行法律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单独规定,显然与发行权和广播权有一定交叉,但还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未来我国《著作权法》再次修订时,如果整合现行发行、广播、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传播方式,创立一种能够覆盖各种传播方式的“传播权”,即亲自或许可他人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包括让公众中的成员以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访问作品的方式获得作品的专有权利,则著作权权利体系设计逻辑将更为周延。[16]

网络与信息论文:日常网络信息安全检查与评估的程序开发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信息的依赖越来越强,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 为了更好地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有效降低人员工作强度,适应网络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要求,研究开发一个适应日常网络信息安全检查和评估的程序十分重要.

1、网络安全评估现状

1. 1 传统的评估方法

传统网络安全检查和评估方法主要以人工的方式进行,评估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 通过查看网管信息,了解网络的连通性,获取网络流量、负荷等信息;(2) 通过登入网络设备对网络配置和动态性能参数进行查看,并人工确认信息的正确性;(3) 查看网络日志发现网络存在的隐患.

1.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传统的网络安全检查和评估方法存在以下不足:(1) 检查过程比较繁琐,加大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容易产生漏查、错查等情况,达不到检查的效果;(2) 对检查人员技能要求较高,检查人员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3) 需要反复输入命令,造成时间的浪费,工作效率低下;(4) 无法对所检查的信息进行整理和保存,不利于障碍的排除和后期的查看.

2、解决方案

本项目以网络管理的实际工作为出发点,紧跟现代信息技术的步伐,利用 Java 技术,建立客户端/服务器(C/S) 的界面,根据日常维护的具体要求,实现静态数据分析、动态性能参数检查等功能,并且针对不同网络设备可以按要求自主设置检查模板,同时具备导出相应分析报告的功能.

2. 1 设计思路

采用 Java + Swing 技术,开发客户端操作界面,具备静态数据分析和动态数据分析等功能的操作界面; 在总结、归纳大量的配置检查规则的基础上,设计多个规则模版,确保检查的正确性.

2. 2 技术架构和原理分析

采用 Java 语言来开发系统软件,使用 C /S 架构来搭建系统程序,可以方便操作人员使用.[7](1) 硬件结构 包括交换机、局域网内的 PC机客户端. PC 机建议配置: CPU 为 P4 2. 6 GHz 及以上,内存为 512 M 及以上.(2) 应用软件 Minitool; 编程语言为 Java和 xml.(3) 开发工具 myeclipse6. 5; 操作系统为Window s 2003.具体技术架构如图 1 所示.

(1) 静态分析 利用 I/O 工作流对已经生成的信息文件进行读取,并利用已设定的分析规则对文件进行检查,在程序中显示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正确性,根据需要手动导出结果报告. 静态分析流程如图 2 所示.

(2) 动态分析 采用多线程连接终端设备,在程序中显示设备的连接状况和运行状况,可以手动停止程序的运行,其中包括连接测试和分析两个主要功能. 连接测试是指对每个设备进行连接,测试结束后制定目录自动生成测试结果; 分析是指在测试完成后对每个设备的制定规则进行分析,并在结束后导出分析结果. 动态分析流程如图3 所示.

(3) 制定规则 操作员可以在该功能中指定检查项目名称和检查要求,并对每个检查要求的具体操作规则进行添加,将其保存在已经创建好的 xml 文件中,也可指定 xml 文件对其内容进行增、删、改、查;(4) 模板管理 利用可视化界面对保存在特定文件夹下面的配置文件进行创建和删除的操作.3、 程序功能及界面简介。

静态分析是对已经导出为 txt 文件格式的设备信息进行分析,通过导入设备信息文件选择相应的检查模板,点击开始按钮即可自动检测信息文件的安全程度,并动态地显示在输出框内,如图 4 所示. 其右上角用仪表盘形象化地显示了评估分数,目的是检查现有设备的信息安全程度.通过图 4 的导出按钮可以将分析完成的结果导入 Excel 文件中,可方便查看打印或者保存,如图 5 所示.动态分析是利用远程登入方式(ssh 或者telnet) 对设备进行实时的连接和分析,输入文件可以选择事先预设好的远程设备、用户名密码等信息的文件,输出路径可以选择分析结果数据保存的位置,然后选择连接模式和分析模板对设备进行动态分析,其目的是可以实时地连接远程设备,并通过预设的条件对其进行安全评估.

针对某一个具体模板中各种检查项的操作,则可以选中检查项,按删除检查项按钮进行删除,也可以对具体检查项内容进行设置,如设置项目名称、要求等,并且可以选择添加至某个模板. 对具体检查项可以进行添加、重置、撤销和更新操作: 添加是向检查项中加入一则新的规则; 重置是对当前检查项进行清除; 撤销是消除添加的规则; 而更新是对修改完的检查项进行更新,其目的是为了增、删、改具体的检查条目,并添加至相应的检查模板.4、 系统比较。

传统的安全评估方法: 大都是人工对设备进行信息安全评估; 检查模板较少,只能进行少部分的信息检查; 检测内容不够灵活,导致错误评估的出现.本系统在总结传统的安全评估方法不足基础上,进行完善和创新. 本系统主要对模板的设计和制定进行了多方面创新. 首先,可以对某一类的检查进行归纳,例如设备 CPU 的运行状况、温度的高低等,都可以归在同一类模板中,系统对创建的模板进行保存,便于下次直接调用. 其次,在传统的软件中,有些自动检查内容不够灵活,碰到特殊的情况,会检测不到所需要的信息,甚至会错误地反馈信息. 例如要检测端口信息,只要检测其中打开的端口,而对于关闭的端口就不必检测,这在一般的评估软件中很难判断哪些端口是关闭的. 本系统针对这些情况,对检查的内容进行分步操作,利用 Java 字符串可拼接的特点对每条检查内容进行分割,提取其中的关键字符串,并对其前后进行限制,使其成为一个基本的、的关键字符串. 这些由多个关键字步骤组成的完整的检查项目可以大大地提高率,而且添加关键字组成的检查条目可以灵活地确定所要检查的内容,去除不必要的选项. ,本系统通过 C /S 界面的方式可以形象化地对各个模板及其检查项目进行添加、删除、修改等操作,并为每个检查条目设定分值,以便在导出报告和静态分析中更好地确定评估结果.本系统的特点如下:(1) 图形化操作,方便简单;(2) 采用多线程技术,可以同时交替进行多个流程,提高了流畅性;(3) 运用 xml 技术,对程序配置进行了保存,使操作更加简便;(4) 使用 ssh 和 telnet 技术,实现了远程登入;(5) 生成日志文件,方便系统异常查看;(6) 数据自动分析,减少了工作量,提高了维护的性和安全性.

3、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提高信息的安全性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鉴于传统的检查方式无法满足现在的需求,本文提出的基于程序的网络安全检查很好地弥补了传统检查方式的不足,相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这种对于信息安全检查的软件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网络与信息论文:论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与对策

【内容提要】信息网络已经对全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刻影响:国家主权在互联网上面临挑战;发展中国家面临发展经济和网络霸权的压力增大:互联网为各种危害行为的进行和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方便,为社会秩序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网络环境中法律冲突的现象加剧。因此,加速我国信息网络的法治化,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信息网络的立法缺位现象严重。为此,应尽快健全信息网络立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应遵循信息网络发展的客观规律,既要从中……

一、信息网络的特征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一)信息网络的含义与特征

信息网络,顾名思义,就是信息交流和传递的网络。随着计算机网络逐渐成为信息交流和传递的方式,信息网络就逐渐演化而成为一个具有特定涵义的范畴,即特指计算机通信的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相融合的产物,是信息交流和传递的近期方式。因此,计算机网络是信息网络的决定性范畴。关于计算机网络,美国计算机网络的专家A.S.坦南鲍姆认为,计算机网络是指独立自主的计算机的互联体[1](P9)。在我国,一般认为,计算机网络是指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的若干具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通过某种通信介质连接起来,并以某种网络硬件和软件进行管理,以实现网络资源通信和共享的系统。

由于信息网络,尤其是Internet(互联网或因特网)是利用计算机和信息通信技术,尤其是利用数字化技术和多媒体通信技术实现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网络之间的通信,因此,信息网络具有开放性(无国界性)、虚拟性、数字化、技术性、交互性等特征。

(二)信息网络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21世纪是一个以计算机信息网络为核心和基础的网络时代、信息时代、电子商务时代和全球化时代。计算机网络作为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的平台,将全球紧密地联结为一体。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化、全球化是新世纪的时代特征。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正在极大地改变传统的信息交流和经贸方式,并迅速推动资本经济向信息经济、知识经济转变,从而加快了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与重组,这为我国迅速从工业化向信息化社会转变,从而实现跨世纪战略目标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遇。

计算机信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极大地方便人们的生活、学习与工作,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增加新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向前发展的同时,也为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挑战:

及时,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征使得互联网上没有真正的权力中心,国家主权在互联网上面临挑战。

互联网是由无数个网络形成的一个较大的网络。其中的每一个子网都是由互联的计算机组成的,互联的方式包括有线和无线。互联使成员计算机可以实现信息交流。一旦计算机被互联,计算机上的文件可以被互联的其他计算机访问,彼此可以进行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互联网不属于任何主体,它不受任何一个主体的支配和管辖,尽管其中的每一个成员网都是由网络所有者管理。因为,当每一个成员网上的计算机使用相同的语言——TCP/IP协议时,它就可以成为互联网的一部分[2](P2)。互联网的主要功能在于高效率地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因此,它在客观上有无限互联和不受地域限制的性格特征。互联网的这种性格特征与现行的国家主权的地域特征相互冲突,使得国家的主权受到了挑战。

第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全球性、开放性特征将全球紧密地联结为一体:计算机信息网络的高技术性特征有可能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距进一步加大,为发达国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平台向全球推行其政治、经济、社会和价值观,进而为其推行网络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提供了一个新的、绝好的空间和场所,使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增大。

第三,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数字化特征使得网络安全成为问题,为各种危害行为的进行和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为发现、打击犯罪和制裁违法行为增加了成本。这为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第四,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全球性。虚拟性特征使得基于国界地域和现实性特征的现行法律体系无法全部、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网络环境中的法律冲突和规范冲突的现象加剧,使得对网络环境秩序的调整与规范面临挑战。

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上述特征使得现行的各种利益平衡关系在网络环境中面临重新组合的局面,这种重组不仅包括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重组,而且还包括各国之间的主权范围关系的重组。因此,我们在网络环境将面临更多的、新的利益重组问题与挑战。

二、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

信息网络法治化,也即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它是指针对信息网络的特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立法,将参与信息网络活动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信息网络法治化具有以下意义:

(一)信息网络法治化是网络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1.网络法治化是保障信息网络有序、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信息网络为人类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信息交流环境。但是,网络的上述特征也使得网络行为有着不同于现实社会活动的特点。因此,基于现实社会活动的特点而建立起来的现行的法律规范无法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网络环境的特殊性需要有新的、与之相适应的网络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否则,信息网络就不会和谐、有序地发展。由于目前尚未建立起新的、与之相适应的网络法律规范,因此,信息网络法治化是促进、保障网络有序、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

2.信息网络法治化是规范信息网络秩序的迫切需要。目前网络行为失范严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阻碍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利用网络盗窃他人账户的财产、施放计算机病毒、对网站进行攻击等危害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信息网络的公共秩序和安全,而且也使社会公众对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的安全性缺乏信心。对此,仅从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方面尚不能有效地予以防范,必须加快信息网络法治化,依法规范网络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秩序。

3.信息网络法治化是防范和解决网络纠纷的必要条件。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正如现实环境离不开有效的法律规范一样,网络环境也需要有效的法律规范,以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并为其中各种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网络法律规范对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恰当的界定,各种网络纠纷不断出现:同时,对网络纠纷的解决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状况已经成为制约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防范和解决各种网络纠纷,促进和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就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对信息网络秩序予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网络主体行而有据,使司法机关裁而有度。因此,依法规范和调整信息网络关系,实现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对防范和解决信息网络纠纷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二)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是维护我国网络主权的重要条件

网络主权是指国家主权在信息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其主要内容就是国家在网络空间的行使主权管辖权。在网络环境中,由于一国公民的行为空间有了新的扩展,与此相应,国家主权概念也有了新的内涵。

计算机信息网络是一种全球性的资源共享系统。从总体上说,网络环境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和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和促 进作用。信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会被用作危害社会的工具。在网络环境和在现实环境一样,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些人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凭借其经济与技术上的优势,在信息网络中极力推行其政治标准与价值观,甚至主张“国家主权过时论”,以此达到其危害我国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实现网络霸权的目的。因此,依法对网络空间行使管辖权,已经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信息网络行使管辖权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前提就是利用法治手段规范信息网络秩序,实现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可见,实现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是我国行使对信息网络的管辖权、维护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客观需要。

(三)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必要保障

在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计算机信息网络已成为全球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诸方面竞争最激烈的领域。谁占领了这一战略制高点,谁就将在未来全球化的斗争中掌握主动权。而实现全球化、信息化的基础在于网络化。信息网络化,从硬件上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信息网络的建设与信息内容的提供。而无论是信息网络的建设,还是网络信息的提供,都离不开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因此,实现信息网络的法治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信息网络的法治化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信息时代和网络空间的重要内容

鉴于信息网络在全球化、信息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信息网络必将成为未来人类活动的重要场所。因此,以信息网络为基础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必将成为未来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时代,任何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信息网络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不仅面广,而且极其重要,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等重要方面。如果将信息网络这类新型的社会关系遗漏于法律制度之外,那么,依法治国原则将是不完整的。信息网络已经成为当代国际社会斗争的必争之地,决不能因为其“新颖”、超越传统规则,而任其脱离法制成为“荒蛮”之地。无论信息网络的发展多么迅速、涉及面多么广,它都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新的组成部分,都是人们现实社会关系的延伸。因此,实现信息网络的法治化,依法规范信息网络秩序,使信息网络健康、持久发展,应当成为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信息网络化、信息网络法治化是全球性的发展趋势,是不可回避的历史进程。为了抓住机遇,取得先发之势,各国都非常重视运用法制手段调整、规范信息网络关系。尽管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实力、发展信息网络先后不同,但在实现信息网络法治化,依法规范信息网络秩序、维护本国的主权和社会价值,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方面,却是一致的。实际上,全球信息网络化本身就是伴随着信息网络法治化而发展的。

三、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现状

我国目前信息网络的基本立法方面,除了2001年新修改的版权法涉及了网络环境的版权保护问题外,其他领域的基本立法尚不到位,只有少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其中,行政法规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邮电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公安部的《关于加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保密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电子部的《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广电总局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司法解释有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上述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市场准入、网络监管、信息安全、域名注册、电子商务、网络著作权等方面。

(二)目前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视网络技术等硬件的发展,轻视网络法治化的观念比较严重。目前,仍有很多人认为只要大力发展信息网络技术,就可以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因此,在指导思想上存在重硬件、轻立法的倾向。如不改变这种落后和错误观念,必将有害于我国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

2.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不明确或存在错误认识。目前,在信息网络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普遍存在两种认识:一是认为信息网络的全球性和技术性特征决定了信息网络立法具有全球普遍性,因此,简单移植他国或国际立法即可;二是认为我国现在信息网络还不够发达,立法条件还不成熟或不具备相应的立法条件,应等待时机成熟后进行立法。由于目前国内对信息网络立法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因此,在信息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上,往往存在认识上的不足。

3.立法的层次低而缺乏性。由于目前的立法主要属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因其立法层次低,故而缺乏性。

4.立法缺乏系统性,立法冲突或不协调的现象严重。由于部门立法的立足点多限于某一特定的问题,视野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立法缺乏系统性。另外,对同一问题住住存在多头立法,而这些部门之间又缺乏协调性,因此,立法之间的不协调乃至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

5.立法缺位现象严重。目前,在电子商务的 市场准入与工商管理、信息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网络中的纠纷管辖与法律适用、电子证据、电子支付、网络关税与税收、电子签名与认证、网络数据与隐私保护等方面尚存在立法缺位。总的看来,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远不能适应信息网络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

四、实现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对策

(一)应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看待信息网络法治化建设

21世纪将是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时代。要实现我国的跨世纪战略目标,使中华民族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抓住机遇快速发展我国信息网络,而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网络法制体系。因此,必须把信息网络立法提升到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它,把信息网络法治化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扫除我国信息网络发展的现行法律障碍。

(二)应坚持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方面,信息网络的开放性、技术性特征,使得信息网络立法具有全球普遍性特点;另一方面,每一个国家的信息网络发展的不同现状又决定了其信息网络立法应有一定的针对性或特殊性。因此,我国在信息网络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应遵循信息网络发展的客观规律,既要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又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信息网络健康发展客观要求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

(三)在立法体制上,应避免多头立法、部门立法

我国长期的立法实践证明:多头立法和部门立法往往会造成立法主体的诸侯割据,各立法主体在立法时受狭隘的部门利益驱动会造成法律体系的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信息网络的技术性、开放性特征客观上要求信息网络立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而多头立法和部门立法的结果必然会因狭隘的部门利益驱动而损害信息网络立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进而阻碍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信息网络立法应当避免由各地或某一部门立法,而应当由国家统一立法。只有这样,才符合信息网络的客观规律,才能促进和保障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

(四)在我国进行信息网络立法必须遵循安全原则,鼓励、促进与引导原则、开放、中立原则,协调性原则

1.安全原则。所谓安全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应充分考虑信息网络安全的问题,安全是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生命所在,没有安全,就没有信息网络的存在与健康发展。安全原则要求信息在网络中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要求网络和信息应保持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3](P2)。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技术性使得网络中的信息和信息系统极易受到攻击,信息安全是社会公众决定选择利用网络的重要的因素。因此,信息网络立法应坚持安全原则。从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论是国际立法,还是各国国内立法,莫不以安全为信息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都是通过规定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等具体制度来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因此,保障信息网络安全是各国信息网络立法的重要使命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鼓励、促进与引导原则。所谓鼓励、促进、引导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应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活动,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1世纪是网络与电子商务时代,信息网络将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信息网络的发展还很不成熟,需要通过法律加以鼓励、引导、促进。因此,通过立法鼓励、促进和引导信息网络的发展是各国信息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立法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网络相关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标准、电子商务税收、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等方面着手鼓励和促进信息网络的发展。由于目前各国信息网络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对信息网络的认同程度较低,因此政府应担负起引导职责,从政策、法律上为信息网络创造良好、宽松的发展环境,努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利用信息网络。从国外有关的立法政策来看,基本上都是坚持这一立法原则的。

3.开放、中立原则。所谓开放、中立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对所涉及的有关范畴应保持开放、中立的立场,而不应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技术形态,以适应技术快速发展、变化的实际需要。信息网络的技术性特征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的特点要求信息网络立法应当保持开放、中立的立场,并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信息网络的发展离不开有关技术的支持,如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电子支付制度等都是以密码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的支持为基础的。可以预见,在网络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信息网络的发展也将日新月异。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一些建立在某一特定技术基础之上的诸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数据电文、对称密钥加密、非对称密钥加密等范畴也将很快过时。如果立法将有关范畴依附于某一特定的技术形态,而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使得建立在先前某一特定技术基础之上的法律范畴不能适应新技术条件下网络发展需要。如经常、不断地修改法律去适应信息网络不断发展的需要,必将牺牲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信息网络的技术性和快速发展的特点要求立法对信息网络所涉及的相关技术和范畴必须采取开放、中立的原则,保持适当的灵活性,以使信息网络立法能够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和信息网络自身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防止因立法对特定技术和范畴的偏爱而阻碍信息网络的发展。

4.协调性原则。协调性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既要与现行的国内立法相互协调,又要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同时还应协调好信息网络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利益关系,如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商标权与域名权之间的冲突、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管辖权之间的利益冲突、电子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等。

虽然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但并没有彻底改变现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网络立法应与现行有关立法相互协调。网络的全球性和技术性特征,说明信息网络立法具有客观统一性,信息网络立法的这种客观统一性要求各国对信息网络进行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到信息网络立法的国际普遍性,尽量与国际立法相协调,避免因过分强调立法的国家权力性和所谓的国情而阻碍信息网络的发展。另外,没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就没有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因此,信息网络立法也应协调好电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使网络消费者获得不低于其他交易形式的保护水平。

网络与信息论文:网络信息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摘要:网络言论是言论自由的一种主要表现方式,它具有不同于其他传播媒介的显着特点。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双向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做了详细分析,可得出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引发侵权的结论。因此,对网络言论自由应加以限制和保护,并加强网络立法、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建立因特网的管理和协调机构、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政府直接参与因特网言论的交流和传播等方面的建设。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隐私权;名誉权

1网络言论的特点

1.1网络言论是一种双向交流方式

以电视、报纸为代表的媒体属于一种单向表达形式。在这种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中,所有的信息、观点和意见都由单方从报纸、电视中传递给受众。和传统的媒介不同,网络是一个双向的交流平台。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网络使用者可以轻易地从网络上获取大量信息,同时,也可以把自己的所要表达的信息在网络上,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可以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这种双向交流的方式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

1.2网络表达具有开放性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对于任何一个拥有一个支持IP协议的计算机的个人都可以接入网络,传播信息,不需要任何物质条件和资格、资质。网络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只要愿意就能参与进来。着名的网络预言家约翰·佩里·巴洛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提出,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我们正在创立的新世界中,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1]。

在网络世界里,任何一个掌握简单网络知识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提出自己的观点,发表意见。其次,网络为想发表言论的公众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手段。网上提供的信息交流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你可以在BBS畅所欲言,可以利用诸如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与他人交流意见,也可以在某个站点发表你的文章供人阅读下载等等。再次,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地区都存在于网络中,在网络的世界里已没有国界的区分,只有整个信息系统的全人类共享。

1.3网络表达具有匿名性

传统的报纸、电视新闻、评论采用的实名表达方式,任何信息的都要经过记者、编辑的层层把关,因此,在这类媒体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匿名表达的情况。网络技术的一个较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更加自由地发表言论而不用担心被人知道真实的身份,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加大了查询的难度。基于这个特征,在网络中出现大量的匿名言论也就在所难免了。

人们在网络空间的身份和现实世界中的身份往往是不一致的。当然网络中有些活动是需要实名认证的,如电子商务、将来的有法律效力的投票、新闻网站上的正规的新闻,等等。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就普通人而言,他们信息往往是以伪装的身份进行的,这就给一些偏激的、居心不良的、甚至反动的人不负责任的信息创造了条件。有些人想当然地认为,即使他的言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但由于没有人知道他的真实身份,他就可以逃避法律和道德的责任。

2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马克思就曾强调“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2]但是,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的权利和自由。《布莱克法律词典》指出,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的。言论的种类是有明确的定义和恰当的限定的。对诸如猥亵、淫秽、亵渎、诽谤、侮辱、挑衅等言论的禁止和处罚就不会引起宪法问题[3]。“尽管言论自由是一项极端重要的权利,但它并非是的,为顾及个人尊严和民主的价值,所有国际和国内权利体系都承认对言论自由的有限限制,而且这些限制都得到谨慎地规定”[4]。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并不能掩盖这些权利之间的冲突,相反,由于网络固有的特征,网络言论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

2.1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对网络用户而言,隐私权主要体现为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等。因此网站经营者的以下行为显然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1)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数据。计算机系统的工作原理决定了一定的信息被自动保存下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对于这部分内容自动保存的信息如果不影响网络的正常营运应当及时删除。未经许可并以不合理的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信息就会构成对该用户隐私权的侵犯。(2)不当泄漏或故意传播个人信息。合法的取得个人信息,但未经许可而不合理的利用个人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个人信息则侵犯隐私支配权。(3)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网站经营者应保障个人信息的客观性和性。隐私维护权决定了网络用户有权查询网站经营者收集的信息,更正错误的信息。(4)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和非法进入其他私人网上信息领域。网络空间虽然是一种虚拟空间,但存在于其中的个人信息同样不得被侵扰、刺探或窥视[5]。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几条规定科学地概括和规范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间的关系。隐私权可以说是一种对世权、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人格权的法定义务,而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因此,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前者,禁止言论自由被滥用。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隐私。对于有关隐私权的报道,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即使是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隐私内容,也应以必要为限,不得随意报道,更不得以伤害被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为目的。这就是涉及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冲突时的一个重要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即使在强调言论自由是人类重大权利的美国,也认为网络言论活动不应侵犯私人权利和感情。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该事公布于网站上的做法确实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滥用了其言论自由权,也是目前互联网缺乏有效管理和立法监督的表现。

2.2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曾说:“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它的性质是在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言论自由以人对他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6]可是在网络中,由于其本身的特性这种义务却很难得到贯彻。因此各种各样的矛盾也特别尖锐。在恒升笔记本计算机案中突现出来的就是与名誉权的矛盾。名誉权是一种权,对于名誉主体来说,任何其他人均为义务主体,都负有不侵犯的义务。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对世权”。而言论自由却以某种目的的作为为条件的。该作为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很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但这种自由度在网络环境下很难把握,因为:

及时,从主体来说,由于网络中的个体传播大多缺乏相应知识,不能够清晰界定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致使名誉权侵权行为具有普遍性,而且大多的时候这种侵犯是无意为之。也就是说,与传统新闻自由对名誉权的侵害相比在网络中大多数侵权往往只是因为主体的无知。

第二,从客体上看,由于立法的滞后与空白,造成了在客观上放任了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者,致使大量侵权行为很难找到法律裁判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侵权者有机可乘,法律投机现象不断出现。

第三,从传播特点看,首先,互联网传播具有迅速、广泛的特点,而名誉的内在含义就是社会上人们对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声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以侮辱或者诽谤言论传播的面越大越迅速对其名誉的危害程度也就越深。而与之相对的是网络传播中付出的代价极少,侵权言论的传播费用低廉。而被侵权人要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却要付出极高昂的代价。其次,现在网络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健全,对言论的约束机制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系统,因此要最终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被侵权者还必须面对复杂的法律诉讼程序。

第四,从人性上来看,网络环境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空间,很容易让人们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因为“人性是不的”,人类理性和道德感并不是那么确

信无疑,而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人们更容易忘记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法律意思和观念。所以,在网络法治秩序、网络道德规范还未建立前,言论自由的滥用难以规制,权利人的利益难以保护。

3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3.1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当然需要得到保障,正如美国较高法院在威尔逊案的判决中所指出的:“互联网络和其他类型传播信息的网络是一种新的传播媒介,因此它也应享有宪法及时修正案规定的新闻自由,同时受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条款的规范和约束。”[7]因此,对网络言论就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

3.1.1加强网络立法

近十年来我国已经进行了部分的网络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民法等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体系。但是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网络立法并不完善,还缺乏对信息自由、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等方面的立法。

3.1.2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由于当前网络技术的不完善,想追究大量匿名的网络言论者的责任相当困难。但是,提供这些言论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却非常清楚,并且这些服务商有义务保障在自己网站上的信息合法、不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抵触。尤其像各种网络论坛,博客的版主更应当注意及时删除各种违法和不道德的发言。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服务商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目前,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比如,德国的《多媒体法》主要对网络经营者和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责任进行了规定。美国的《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规定:“权利人只要向ISP(网络服务商)发出了通知,告知在这个ISP所提供的个人主页或者BBS上有侵权信息,ISP得到通知后,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这个言论没有侵权,那么他必须删除,否则权利人可以控告ISP。”

3.1.3加强网络技术的发展

提高网络技术对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控制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隐私权、名誉权和非法信息、确定匿名发言者等问题可以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解决,如敏感字符过滤,IP协议中实施真实性原则等方法。

3.2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

3.2.1建立因特网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

在现实生活中,这方面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是由政府机构承担的。例如美国的国家安全局、国家技术标准研究所、联邦调查局、高级研究计划署和国防部信息局,各有自己管理的领域和业务。新加坡的广播管理局和日本的通产省则是本国因特网的主管机构。为了适应因特网应用的社会化、国际化趋势,从20世纪80年代起,出现了一些社会性、国际性的因特网研究机构。例如,为了协调因特网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1988年11月底在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成立了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1990年11月,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十多个国家的政府、商业、科学组织等多种计算机应急响应组织联合成立了信息安全问题小组论坛,其宗旨在于加强网络安全问题的合作与协调,优化网络环境。

3.2.2制定法律和政策,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

在各国,立法通常是政府规范和管理网络言论的主要手段。如美国1987年修改了计算机犯罪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计算机欺骗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美国还制定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电子通信隐私法、正当通信法、电讯法等,以加强对这一领域言论的规范和保护。德国在1996年夏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对刑法法典、治安法、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着作权法等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英国政府为了从网络上消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在1996年9月23日颁布了《三R安全规则》。俄罗斯为了“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信息”于1995年颁布了《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在这些法律中,各国为探讨与自己基本国情相适应的言论自由保护制度做出了巨大努力。除了立法手段之外,各国还通过制定积极的政策来处理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保护问题。例如,美国提出了“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政策,在信息系统和网络中使用强密码来实现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以保护个人隐私,并开发和利用良好的商业化安全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新加坡广播管理局1996年7月11日对因特网实施分类许可制度,鼓励正当使用因特网,保护网络用户,特别是年轻人免受非法的和不健康的信息传播之害。日本通产省也已编制出一套准则,防止越权访问计算机网络,防止黑客对网上数据的窃取、替换和破坏。从这些政策规定看,各国主要是从抑制因特网带来的负面效应的角度来保障言论自由的。

3.2.3 政府直接参与因特网言论的交流和传播

就一国范围来说,因特网的广泛使用,打破了在传统媒介时代主要由官方提供信息资源的模式,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可能成为人们评论的对象,从而给政策制定者造成极大的压力。但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排除政府的参与,相反,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快捷、有效的传播工具,解释、宣传自己的政策主 张和政策目的,回应公民对政策的疑问和评论。这既有利于今后政策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又有利于加强政府与人民的联系,扩展和深化民主,促进言论自由的充分实现。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在网络特定的氛围里,网络语言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相对于传统媒介,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宽松些。但是,自由从来就不是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8]任何意义上的自由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讲台,如果在网络中实行不受约束的言论自由,必将导致个人的为所欲为。各种侮辱、诽谤的言论在网络中到处可见,互联网将变成名副其实的“涂鸦墙”,成为个人发泄私愤的载体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这必将侵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网络与信息论文:不对称信息博弈与供应链网络

从不对于称信息理论的博弈分析入手,针对于供应链管理中存在的牛鞭效应以及顾客价值问题,在对于不对于称信息博弈中的显示原理以及信号博弈等理论给出针对于性分析以后,将其运用于供应链管理中的牛鞭效应以及顾客价值问题的分析中。从博弈论的角度对于牛鞭效应以及顾客价值的发生机理以及规避法子进行了论述,并对于顾客价值影响供应链中均衡的道德风险问题给出了理论上的解决法子。

不对于称信息理论是信息经济学1个钻研重点。著名的经济学家、二00一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取得者阿克洛夫(C·Akerlof)、斯彭斯(A·M·Spenee)和斯蒂格里茨(J·E·Stidiz)凭仗在不对于称信息理论上的杰出造诣而享誉学术界。所谓不对于称信息是指在互相对于应的经济主体之间不作对于称散布的有关时间的知识或者几率散布.不对于称信息现象存在的本源1方面是因为与厂商或者市场介入者所具有的私人信息;另外一方面是因为介入人基于不同的获取能力而取得不同的信息而至。在西方的理论中,交易中信息优势的1方称为拜托人,具有信息劣势的1方称为人。因而,任何不对于称信息体现的都是1种拜托——的瓜葛。

在钻研不对于称信息博弈时,有5种基本模型合用解决其中的拜托——瓜葛。在供应链网络管理中,信息的不对于称主要体现在信息的可取得性及行动的可知性等性质。因而可选用显示原理同信号博弈等相干理论来阐明供应链介入者的瓜葛及行为。

1、不对于称信息理论的博弈法子

(1)贝叶斯博弈下的显示原理

所谓贝叶斯前提是指,在非完整信息状况下,介入者的行为空间A一,…,An,其类型空间T一,…,Tn,判断值P一,…,Pn及他们的收益函数U一,…,Un;其中介入者i的类型作为介入者i的私人信息,抉择了介入者i的收益函数Ui(a一,…an,ti),并且是可能的类型集Ti中的1个元素。介入者i的判断Pi描写了i在给定自己的类型是ti时,对于其它n⑴个介入者可能的类型ti的不肯定性。咱们用G=(A一,…An,T一,…,Tn,P一,…,Pn,U一,…,Un)来表示这1博弈。

贝叶斯前提下的显示原理由梅尔森(R·Myerson)于一九七八年提出。该定理的1个主要前提以及结果是供应链网络中介入者必需是以诚相待,实话实说。因而,该定理合用于供应链网络不存在剧烈矛盾、同盟瓜葛牢固的运营者;这时候,其网络的介入者就可借助显示原理来处理网络中的博弈。显示原理请求:其1,供应联网中,各介入主体全体(或者绝大部份)声明(允许存在伪信息)他们各自的类型(在供应链中,表现为对于供应链发生影响的各相干指标及信息反馈)。令声明的类型为τi,各自真正的类型为τi;其2,在给定的各网络介入商的声明(τi,…τn)下,介入商i以qi(τi,…τn)的几率向其他有益益相干的联盟厂商公布相干指标的值。而本身须付出xi(τi,…τn)的利益。几率q一(τi,…τn) +…+qn(τi,…τn)之以及必需小于或者等于一。该利益主要体现为该厂商为公布本身私有信息,而面临的财务或者出产上的风险,也可体现为厂商为保持该种状况下的供应链网络而本身的本钱付出。其3,设计适量的付出以及几率函数{xi(ti,…τn)+…+xn(ti,…τn);q一(ti,…τn)+…qn(ti,…τn)}使患上每一1介入者的均衡战略是宣告τi(ti)=ti。即每一位网络中的厂商都实话实说,以诚相待,从而到达供应链网络的优良运转。

(2)信号博弈原理

在许多供应链网络中,各结点介入厂商数量规格不尽1致,以1基准厂商为例,其供应商为范围小且数量多的厂商,这时候的博弈可更多的用信号博弈的分析程序来解释。在供应链网络中,信号的发送者1般是1些小的介入厂商,如可口可乐公司的分装商,信号的接管者是相邻接口的供应链网络中的相对于较大的厂商。信号1般体现为其感兴致的情况反馈。其行为描写如下:

发送信号的厂商从本身的可行类型集T={t一,…,tn}中观测到某种类型ti,且是对于所有i,P(t一)+…+P(tn)=一。然后从可行的信号集M={m一,=,mn}当选择1个信号mi发送。

接管者观测到mi但未观测到ti,然后从可行的行为集A{a一,…,an}当选择行为ak。

双方收益由us(ti,mj,ak)以及ur(ti,mj,ak)给出。其中S:sender,R:receiver.这时候类型可视为该发送厂商本身的出产、财务指标。

2、牛鞭效应与信息不对于称博弈

所谓牛鞭效应(bullwhip),简单说是指需求信息跟着往供应链上游前进而逐步出现变动程度增大的现象。其缘由主要在于在1供应链中,处于下游的厂商在传布顾客需求信息时,经意或者不经意的保留部份信息从而致使信息的不完整,影响上游厂商的库存管理,从而致使牛鞭效应的发生。下面分别从集中型供应链以及扩散型供应链两种类型入手论述牛鞭效应的博弈机理。

(1)集中型供应链中的牛鞭效应

在集中型供应链中,供应链的每一1阶段都接到最下游厂商预测或者掌握的平均需求信息,并依据这个平均需求来肯定最小——较大库存策略。在该类型的供应链中,厂商瓜葛牢固,其瓜葛可用显示原理博弈法子来解释:因为在供应链中,供应链运转情况是各方利益的生命线。因而,供应链下游企业在反馈顾客需求信息时,声明了各自的类型τi,这类类型在以后各厂商进行判断以及付出的1系列博弈流动后,无比接近于真实类型ti,这样就认为供应链提供了真正的顾客需求信息,上游厂商所要做的就是改善自己的库存管理技术,向电子管理方向发展,除了此以外,树立1套集中信息的管理预测系统,用于分析预测下游厂商的反馈信息,并将处理后的结果发送到上游厂商。这样能很大程度上战胜牛鞭效应的影响。

(2)扩散型博弈中的牛鞭效应

在扩散型供应链管理中,下游厂商1般不愿意让供应链的其余部份患上到其预测的平均需求信息。相反,上游厂商必需依据零售商发出的定单估量平均需求,以肯定自己的库存水平。这样,通过对于下游厂商需求的不肯定信息的分析,厂商预测到的需求数量信息将以其下游厂商需求结果方差的倍数增长。这就可看做1个信号博弈,下游厂商从其所有的类型(预测值、观测值)中ti,挑拣1个发送值mi,上游厂商收到以后,并未收到另外一部份值ti,以后,上游厂商在采用其库存行为,不可防止的会发生库存同需求脱节的情况,从而发生牛鞭效应。在这类类型的供应链中,定货量(包含库存量)的方差变患上愈来愈大,近似于乘积的情势,所以批发商发出的定单比零售商发出的定单变动性更大。这时候通过供应链各阶段同享需求信息可以显著地减小牛鞭效应。实际上,当需求信息集中时,供应链每一1阶段均可应用实际的顾客需求信息来预测平均需求,而当需求信息不同享时,每一1阶段必需应用前1阶段发出的定单来预测平均需求。

3、知识供应链与不对于称信息博弈

知识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主流,而在这类新型经济上发展而来的供应链模式被称为知识供应链,这类供应链以知识为中心,以顾客价值为导向,是1种需求拉动型供应链模式。

(1)知识供应链的不对于称信息博弈解析

知识供应链与传统供应链相比,1个显著的特征是将顾客作为其供应链网络中的基础,企业知识立异的界面后移,企业的立异流动以知足顾客需要为中心,为顾客创造更多更好的价值。在知识供应链的管理中,从博弈论的角度看,既然整个供应链都以顾客为中心,那末供应链的上游厂商必然以其下游厂商 (顾客)的利益为动身点。这个下游厂商的定义不应局限于该厂商直接的顾客厂商上,而须统筹次下游直至终究顾客。而上游厂商的产品或者服务通常同其下游厂商1起设计出产。DELL公司、皮尔·卡丹公司、耐克公司等无不是典型的采取基于供应链的企业战略管理的企业,它们的产品体现了较好的顾客理念,都取得了很大的胜利。这就体现了1种显示原理型的博弈:供应链上的各级厂商通过快捷的网络通道,不断地声明自己的信息,到达信息取得的真实性。然而1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此供应链类型中,易呈现道德风险博弈问题(Moral Hazard),而其他厂商短时间内不能发现。即供应链上某1厂商因为其不道德的举动损坏了这1原理的均衡,从而造成网络的脱节。在目前我国知识经济发展阶段,因为顾客价值较大化思想尚未患上到理想贯彻,这1道德风险问题显患上尤为凸起。例如,在我国,良多企业把顾客价值较大化当作重点来抓,但在对于“员工是否顾客”这1问题上显患上踯躅不前;笔者曾经亲历1家很有影响的零售企业,该企业以对于顾客服务质量好肯定了本身在该地的竞争优势,作为1家从集体所有制改造起来的股分制企业,其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经验丰富。但在对于待员工的待赶上,公司管理层除了了空头的许诺以外1无所有,导致每一年的中级层次上的管理人员活动率高达九五%以上。这1事实应引发人们的寻思。

(2)知识供应链网络中道德风险的规避

在知识供应链网络中触及的企业1般是以IT业的企业为多,这种企业比较擅长运用先进的管理手腕以及管理理念。因而,在知识供应链中,应鼎力发展基于顾客中心理论的管理轨制,并以此来到达规避这种道德风险的目的。现在比较流行的顾客中心理论主要有客户瓜葛管理(CRM)以及业务流程再造。客户瓜葛管理在于树立1套客户瓜葛的信息化系统,是致力于客户虔诚度的源泉。业务流程再造的目的就是为了体现顾客价值。因而上述两个指标是衡量供应链中厂商基于顾客价值的道德风险的主要指标。另外,企业文化轨制设计也是考察企业顾客价值的首要工具,从而一样到达规避此类道德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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