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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价值研究

摘要:矿产资源是指赋存于地下或地表的固体、液体和气体的自然富集物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当前资源约束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国家资源安全问题突显,因此开展矿产资源价值与价格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时代的迫切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矿产资源价值研究

矿产资源价值研究:小议刑事手段维护矿产资源的意义与价值

摘要:针对我过越来越严峻的矿产资源形势及矿产资源开发中产生的一系列环境问题,认为刑事手段介入矿产资源保护契合了现代生态伦理学的要求,较之于其他手段保护效果更为明显,有利于保护矿工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国家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可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矿产资源保护刑事手段保护意义和价值

1.引言

2007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我国是全球矿产资源种类比较齐全的国家之一。矿产资源的开发促进了各地方经济的迅猛发展,成为各地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但与此同时,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之下,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如矿产资源浪费严重,资源回收率低;乱采滥挖,导致地质环境恶化;矿产资源管理混乱,工人队伍素质低;矿山周围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破坏矿产资源;诱发疾病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毁坏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大面积的土地下陷;地下水资源受到破坏,造成当地居民的日常饮水都很困难;泥石流及其山体滑坡造成周边居民的人员伤亡及公私财物的损毁,给国家和个人都带来了十分重大的损失。由此可见,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问题己十分严重。与此同时矿产资源犯罪活动大量出现,犯罪方式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环境遭到破坏,而且还危及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因此,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矿产资源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如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势必会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2.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矿产资源的意义与价值

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矿产资源的意义与价值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

2.1刑事手段介入矿产资源保护正好契合了现代生态伦理学的要求

在法理学中,价值的意义源于伦理的判断,它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事物认知基础上的产物,即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人类对事物就会有与之相应的价值判断,并随之产生相应的价值观。环境刑法的创设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人们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理念对环境境进行开发利用,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在很大程度上觉得污染等环境问题在工业化和城市花过程中是正常的和无法避免的,因此各国对环境的保护均依赖于非惩罚性的抚慰性的措施,没有人将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视为传统意义上的犯罪。而环境刑法对传统刑事价值理念(“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理念)变革就是以现代生态价值观为其根本价值理念。现代环境刑法生态价值观认为:(1)法律应承认自然规律与环境承载能力的有限性,承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发挥着各自特定的作用,承认大自然的内在价值,把人与自然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存共荣,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两者价值的统一;(2)法律应保护当代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及其公害保障当代人的人体健康;(3)法律应维护生态平衡,保持基本的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保持遗传的多样性;(4)主张生物权利论以及物种平等观念,体现出尊重万物自在本性的生态主义理念;(5)主张平衡世代间人类的既得利益与长期发展,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公平。以这一从抽象的原则到具体的制度上做出积极的改变的价值理念作为指导的环境刑事保护必定会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对环境刑事保护提出的特殊要求。至今世界各国的刑法中对环境犯罪大多数都是作为环境刑事制裁集中表现形式的刑罚,有传统刑法理念的僵化模式,为求突破性的理念追求,现代环境刑法生态价值理念是现代社会演进的必然需求,也是保护人类环境的必然产物。

正由于矿产资源是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因素。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科技成果的滥用和人口的激增,人类面临的矿产资源问题越来越突出。矿产资源问题已影响到各国乃至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各国纷纷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立法,将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视为犯罪。我国是位居世界前列的矿产资源生产大国,但相对于我国人口多、发展快、矿产品需求量大而言,又是矿产品供应不足的国家,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形势严峻。而正是这场价值观的革命必将把人类带向一种新的文明时代一环境文明时代。刑法价值取向的生态化正是适应环境时代到来的要求,其介入矿产资源保护正好契合了现代生态伦理学的要求,也必将促进环境刑法在协调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保护方面发挥更大的价值。

2.2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对矿产资源进行保护效果更为明显

从立法论的角度讲,某种社会行为能否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主要看两点:其一是该类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二是以刑罚为主要内容的刑事责任是否具有不可避免[]。环境犯罪是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科技成果的滥用和人口的激增,人类面临的矿产资源问题越来越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矿产资源犯罪形式不断出现,原有矿产资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有所消长,加之矿产资源犯罪又具有区域性;反复性;行政从属性等特点,因而矿产资源的司法实践客观上也要求运用刑事手段对矿产资源进行保护的研究。在刑法介入矿产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之前,国家已经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规制这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然而其他规制手段的特点决定了其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有限。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的保障法,其惩治力度较之于其他手段自然有其优势。“社会和刑法之间的依赖是相互存在的,对一个新的社会问题,人们喜欢过分地强求刑法努力地去解决,从一个适当的法系统的整体实现社会系统”[]。从世界各国土地立法及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看,许多国家都在倡导矿产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和刑罚化。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对矿产资源的刑事立法保护问题逐步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直至1997年刑法中首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我国逐步建立了矿产资源的刑事保护体系,但有关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遏制[]。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刑法在对矿产资源犯罪的控制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有效性,一方面是对大量的矿产资源犯罪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另一方面是对矿产资源犯罪控制的刑罚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在现今的社会建设中,针对开采矿产资源中的各种犯罪行为运用刑法手段介入是必然的,要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法律保护力度,将刑法手段介入矿产资源法律保护机制,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2.3刑事手段保护矿产资源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国家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国家安全与生态安全)

国家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是与矿产资源关系为最密切的。[]首先从生态环境安全角度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应用对生态环境安全的负面影响尤为突出。在开发方面,采矿活动破坏了地质地貌和自然景观,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占用大量耕地和建设用地,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毁坏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浪费严重,资源回收率,低不少矿区的百姓生存条件恶化、生活水平下降,矿山周围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甚至出现诱发疾病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的情况。其次从国家安全角度来看,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可分为两类。(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矿产资源,供应短缺会对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损失,现有和将来的矿产资源需求40%以上要靠进口才能满足其需要。(2)国防需要,矿产资源供应短缺会对国防安全造成较大冲击。目前,我国已有约500座国营大中型矿山因资源枯竭而关闭或即将关闭,余下的约一半左右已进入开采的中、后期。其中,大庆、辽河、胜利等东部主要油田均己进入中后期,计划在西部找出接替东部油田的战略目标尚未实现,新增可采储量不足,可能再次进入“贫油国”行列;20世纪50、60年代建设起来的多数固体金属矿山资源青黄不接,开采难度越来越大,生产难以为继,接替资源基地甚少。我国石油已连续10年净进口,且进口量急剧上升,铁、铜、铝等主要工业原材料的进口量也在逐年攀升。2003年,已成为世界第七石油进口大国,铁矿石进口更是跃居世界及时,占到世界铁矿石贸易总量的一半以上。未来10年,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解决资源接替问题,在现有产能不变的情况下,我国石油和铁、铜、铝等大宗矿产的进口依存度都将达到或超过50%。作为重要战略资源,国家如果缺少适当的储备,主要依赖从他国进口,势必给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带来严重隐患,不但涉及经济安全,同时波及国防安全、军事安全、政治安全。总之,运用刑事手段惩治矿产资源犯罪,对保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维持矿产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及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2.4在矿难形势严峻的情形下,刑事手段介入矿难案件有利于保护矿工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世界卫生组织认定,矿业是世界各国所有产业中劳动条件最差、作业环境最为复杂多变和危险的企业。矿山安全事故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对个人和国家的财产也造成了重大损失;对矿业或矿区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重大损害。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产安全问题不可低估,我国是世界上煤矿伤亡事故发生最频繁的国家,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煤矿的100余倍、印度的8倍。近几年来,我国每年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接近1000亿元,加上间接损失则接近2000多亿元,其中矿业开发开采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据统计,目前我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远远超过世界其他产煤国家煤矿事故人数总和,2003年我国煤矿灾难死亡人数超过6000人,百万吨死亡率约为4.00。2004年,全国煤炭共发生伤亡事故3639起,死亡6027人,百万吨死亡率为4.0。2005年,煤矿发生事故3306起,死亡5938人,全国百万吨死亡率为2.836。2006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2586起,死亡4213人,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041。2007年,全国共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2747起,死亡4776人,全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1.485。而美国在1998年百万吨死亡率仅为0.03左右。由于我国目前产煤百万吨死亡率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特别是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矿山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不仅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和污染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不少矿工家破人亡,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人身权利也难以保障。因此,运用刑事手段介入矿难案件,有利于防止滥开滥采,对矿难案件起到遏制的作用,并有利于矿产资源的有效地利用、开采、管理,也能更好的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与人身权利。

2.5刑法介入矿产资源保护可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987年布伦特兰夫人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标志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产生。按照《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的解释,可持续发展是指“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我国1994年3月25日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也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理念,该理念提出了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为人类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中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人类赖以生存的矿产资源是有限的,当代人不能因为自己的发展与需要而损害人类世世代代满足需要的资源条件,要给世世代代以公平利用一切资源的权利,包括矿产资源。由于人类的经济行为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意识,人们受眼前利益的驱使,过度过早地大量开采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加快了资源的耗竭速度,从而把应留给后代人使用的财富提前支用,给未来消费者留下无法挽回的损失。环境与资源将一国内部的人与人之间,国际社会的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生存和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形成横向的代内和纵向的代际的社会关系纽带。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使各国不能孤立的看本国的环境,还必须超越国界进行协商和合作,各国的公平的分担环境责任。因而刑法介入矿产资源保护可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以强调在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为出发点,要求使用矿产资源时,应将废物量减到最小限度;要求在生产中较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各种废料;要求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要求当环境退化为不可避免时,必须将其退化减至低限度,较大限度地利用环境改善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互补性;要求把环境效益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制定经济增长、合理利用资源与环境效益相结合的长期政策和长远规划,运用刑法介入矿产资源保护为可持续发展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政策框架基础的保障和支持,作为一种全新的价值追求,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推动下,人们正努力以一种合理的、与资源限制更协调的方式谋求发展。因此,通过运用刑事的手段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有利于维持矿产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及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

3.结语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威胁着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当前,从环境刑法生态价值观来看,刑事手段介入矿产资源保护正好契合了现代生态伦理学的要求。其次矿产资源犯罪现状和特点决定了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矿产资源的必要性,如行为危害性在判断上具有复杂性;犯罪行为的区域性及反复性;矿产资源犯罪的行政从属性。再次从矿难的严峻形势难以遏制角度看,矿山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对社会稳定、矿业或矿区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己经造成重大影响。再次从安全角度看,矿产资源安全受到威胁是非常严重的状态,它意味着现代化进程的中断,对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都将是致命性的影响。从持续发展的需要来看,可持续发展为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政策框架基础和支持,而刑法介入矿产资源保护可以满足可持续续发展的要求。因此,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矿产资源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形势严峻的国家来说具有深远的价值与意义。

矿产资源价值研究:关于矿产资源价值与价格的辨证思考

【摘要】在当前资源约束矛盾突显的背景下,矿产资源价值与价格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深入分析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从供给需求出发,辨证分析了马克思供给需求理论与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提出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来认识矿产资源价值,以均衡价格论来研究矿产资源价格的辨证观点,形成了劳动价值论与均衡价格论的辨证统一。

【关键词】矿产资源价值,劳动价值论,均衡价格论

引言

矿产资源是指赋存于地下或地表的固体、液体和气体的自然富集物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当前资源约束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国家资源安全问题突显,因此开展矿产资源价值与价格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时代的迫切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1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矿产资源价值

1.1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基本原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在批判地继承古典经济学派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的价值理论基础上创立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重点是揭示了商品的社会性和劳动的二重性,他指出,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是作为劳动自然属性的具体劳动,体现了人和自然的关系,创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作为劳动社会属性的抽象劳动,体现了人和人的关系,创造了商品的价值。马克思指出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而劳动是由社会劳动时间来衡量,进而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涵义,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

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考察矿产资源价值,关键在于确认矿产资源中是否凝结了人类劳动。马克思在阐述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关系时曾论述到:“如果它本身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那么它就不会把任何价值转给产品。它的作用只是形成使用价值,而不形成交换价值,一切未经人的协助就天然存在的生产资料,如土地、风、水、矿产、树木等,都是这样”,这种论述长期以来,造成人们对马克思理论的片面理解,产生了“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是自然界赋予的天然产物,不是人类创造的劳动产品,没有凝结人类的劳动,因此矿产资源是没有价值的”传统资源价值观。

1.2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矿产资源价值是不依赖于价值认识或评价主体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能正确认识矿产资源价值,矿产资源就难以得到合理地开发利用;只有经过不断的实践,在实践中正确认识矿产资源价值,才能较大限度地实现矿产资源价值,也才能够较大限度的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在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新的形势提出了对劳动价值理论如何理解和认识的新课题。总书记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也明确指出:“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正确理解和认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于我们深入理解理论观点,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非常必要的。

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是由天体、地壳的运动及其他地质作用形成的,但矿产资源与普通自然赋存物不同。一方面,矿产资源的物质性能和存在形式是自然界赋予的,直接来源于自然界;另一方面,矿产资源是经过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历史过程逐步形成的,而且大部分是经过地质勘查劳动后才发现和确定的。实践证明,地质勘查工作既包含了简单的体力劳动又包含了复杂的脑力劳动,确定了矿产资源的具体空间位置、矿产资源数量以及品味。总之,矿产资源是经过人的努力而被认识的,在进入社会、被开发利用前经过了一系列的劳动,可以说,矿产资源在人类认识其使用价值、开采、加工利用的过程中已经凝结了人类的“附加劳动”;为了了解其使用价值、开采矿产资源及创造加工利用矿产资源的条件而付出的劳动就形成了矿产资源的资产价值。

笔者认为,尽管劳动价值论可以从人类认识矿产资源的角度作为解释矿产资源价值的基础、理论核心,但运用劳动价值论解释矿产资源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价格是不的,尽管价格取决于价值,价值又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但根据经验观察不难发现,无论商品包含了多少劳动量,或耗费了多高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人们的客观需求,那么价格就低;相反地,即使一件物品不含任何劳动量,如果其能够极大的满足人们的客观需求,价格也将很高;因此,为了、正确地解释矿产资源的资产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价格,还应从资源的供给和需求关系等方面继续研究。

2供给一需求理论与矿产资源价格

2.1马克思的供给需求理论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对供给和需求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马克思指出,供给是’‘某种商品的卖者或生产者的总和”,需求是“这同一种商品的买者或消费者的总和”,而且这两个总和作为两个集合力量互相发生作用,而供给与需求对价格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马克思始终坚持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反复指明价值是价格围绕着运动的重心,价格的不断涨落也是围绕着这个重心来拉平的。价格上下波动和偏离价值,始终围绕着价值这个中心进行。

马克思关于供求理论的阐释,揭示了价值对供求关系的深刻影响,是劳动价值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掌握和理解劳动价值论对我们深入研究矿产资源安全问题,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2.2马歇力的均衡价格论在1890年出版《经济学原理》中,马歇尔提出了现代万方微观经济学的基础和核心理论―均衡价格论。马歇尔认为,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处于均衡状态时所形成的价格就是均衡价格,它是由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直接决定的,均衡价格就是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相交的交点所决定的价格。

在论证均衡价格决定和形成的基础上,马歇尔认为需求价格,就是消费者为购买一定量的商品所愿意支付的价格,它是由边际效用决定的。价格越高,购买者就越少,销售量就越小;反之,如果价格越低,购买者越多,销售量就越大。供给价格就是售卖者对自己提供一定数量商品时愿意接受的价格,它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商品的均衡价格就是需求价格与供给价格相等时的价格。

矿产资源价值研究: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研究

摘要:通过对海洋矿产资源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估,可以建立合理有偿使用机制及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实现海洋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本文通过分析海洋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和评估中需要注意的因素,探讨海洋矿产资源的评估目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的程序,初步建立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机制。

关键词:海洋矿产资源评估 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内容 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方法

我国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随着经济发展,人口的大量增加和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的增加,海洋资源必须得到优化配置,否则无法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因此需要通过对海洋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来合理配置海洋资源。按照资源的属性,可以把海洋资源分为海洋矿产资源、海水化学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海洋能源资源和海洋旅游资源六种。这六种资源自然属性不同,其评估方法及指标体系存在极大的差异,因此需要分类别来分别进行评估。其中海洋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有效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价值,建立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对于实现有偿利用和优化配置海洋矿产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一、海洋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

既然是对海洋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海洋矿产资源就应当具备资产属性。首先,海洋矿产资源具有实物形态,具有相应的质量和数量。按照我国《宪法》、《民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尽管海洋矿产资源不归某个企业主体所有,但通过国家有偿转让给企业矿业权许可的方式,在许可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企业依法支配该矿产资源,属于企业控制的资源;企业通过开采矿产资源获得有价值的产品,将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海洋矿产资源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可见海洋矿产资源具有资产属性,因此,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是属于资产评估范畴之内的。

二、海洋矿产资源评估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一)有限性。绝大多数的海洋矿产资源需要经过漫长的岁月,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形成,其数量是有限的,随着人类对于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进程,海洋矿产资源正在日益减少。因此在进行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的时候,必须考虑其有限性的特点。

(二)不均衡性。海洋矿产资源分布是极为不均衡的。因此在对某个区域的海洋资源进行评估时,一定要考虑该资源的品位、储量、开发条件以及地域条件,分析开发效果、开发难度与开发成本等因素。

(三)评估对象的复杂性。由于海洋矿产资源大多埋藏于地下,其储量、成本、品质等往往不易确定,增加了价值评估的难度。因此在对海洋资源价值评估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对待资源信息,不能盲目相信,要选择有公信力的资料,比如国家矿产委员会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品位报告、开采价值及运输条件报告等。

(四)环境影响。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在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时,也要考虑开发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比如水域质量的降低、海洋生物资源的减少等,这些不利影响会降低海洋资源的开发价值,评估人员应出具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技术进步。随着开采的技术进步,会逐渐提升对资源的深加工程度,增加所开发资源的使用价值,提高海洋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对海洋资源价值进行评估时,要考虑技术进步因素,详细分析未来时期的技术发展趋势,评估技术对海洋资源价值的影响程度。

三、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

(一)评估目的。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的目的是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为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出让、转让、抵押等提供价格参考。

(二)评估原则。

1.利用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反映在合法开采和使用的前提下,实现海洋矿产资源与开发资金、管理成本等生产要素的组合,该组合应符合当地发展的战略需要和法律规定。

2.预期收益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以在正常客观开发利用条件下,合理估计未来预期收益,并且该预计收益应有一个动态变化过程。

3.市场供需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所处的市场地域性以及供给和需求的特点。

4.替代原则。海洋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质量差异很大,确定其价值时,应当以附近地区质量相近的矿产资源在相似市场条件和相似用途下的价格为基础。

(三)评估方法。

1.收益法。对于能够合理估计出预计收益或潜在收益的海洋矿产资源,在合理预计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的前提下,可采用收益法评估该资源价值。收益法公式为:

P=

公式中:P为被评估矿产资源的评估值;Et为预计的第t年该矿产资源的净收益。净收益应为预计每年总收入减去预计每年总费用的差额。预计每年总收入指在进行合理开采、转让、租赁等正常经营活动时,能够稳定并且持续获得合理正常的年收入,包括矿产资源销售收入、矿业权租金收入、矿业权转让收入等。预计年总费用包括均摊的勘探费用、日常开采成本、日常经营费用等等。i为折现率。对于折现率,可以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风险累加法、投资风险排序插入法确定。n为被评估矿产资源预计合理收益期限。

2.市场法。市场法是通过比较相似矿产资源的近期交易价格,进行系数修正后来评估其市场价值的方法。使用市场法要满足三个前提:(1)存在可比的矿产资源,这里的可比指的是储量、品位、成分等具有相似性;(2)所要评估的海洋矿产资源具有一个相对公开公平的市场;(3)在评估过程中,能够收集到近期交易数据。但由于矿业资产自然属性比较特殊,其物理性和经济性差异较大,并且现在矿产资源市场不够公开和完整,大多数矿产资源不适合采用市场法。不过对于石油、煤炭、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其地域性对价值影响不大,并且具有公开的市场、交易大量发生,可以采用市场法。

3.剩余法(假设开发法)。对于待开采的矿产资源,可采用剩余法评估其价值,剩余法也称为假设开发法,即在假定整片区域矿产资源开采完成后,估算其全部价值,减去预期要承担的合理开采成本、相关税费和正常利润后,剩余的就是待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剩余法的公式:

P=V-C-T-Q

公式中:P为被评估矿产资源的评估值;V表示假设开发后所得到的矿产资源的全部价值,该价值可以用市场法或是收益法来估算;C表示开发过程中的合理成本;T表示在开发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税费;Q表示开采商享有的合理利润。

4.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将已经发生(不包括沉没成本)或预期未来要发生的相关开采费用作为成本基数,寻求合理的成本倍数,用成本基数与成本倍数相乘后的积,再根据风险调整、经营管理水平、开采水平等因素进行修正后可以估算出该矿产资源的评估值。

(四)评估程序。

1.明确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基本事项。在进行评估前,评估人员应根据委托业务的需求、所要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特点,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价值类型、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基本事项。

2.现场勘查和收集相关资料。对所要评估的海洋矿产资源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其地理位置、品位、储量、市场需求、市场价格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收集评估对象及类似参照物的基本情况、交易实例、勘探开发和市场发展现状等资料,并审核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根据确定的评估具体目的、具体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被评估对象所属的价值类型以及矿产资源市场现状等,选择确定恰当的评估方法。

4.测算和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根据经审核的材料,按照恰当的评估参数和评估方法,估算出评估对象价值。在评估过程中,尽量采用两种以上恰当的评估方法,如果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评估值的,不能简单用平均数作为评估值,应根据评估条件对各个评估值进行分析,选择最恰当的评估值来评定最终结果。

5.编制评估报告。在确定最终评估值后,根据评估过程中的工作底稿,编制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与委托方沟通后,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四、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实施的保障

(一)建立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制度的法律保障体制。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是一项评估风险高、评估过程复杂的业务,为了保障评估质量,需要制定并遵循相应的规章制度。因此,应当尽快研究制定《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办法》、《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方法选择及工作程序》、《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应用》等一系列统一的制度规范。

(二)建立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的运用保障机制。要保障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能够得到运用,可以建立结合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完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可以通过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建立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以便公平合理补偿由于资源开发而使得生活受到负面影响的当地群众,使得当地政府和群众可以参与资源开发利益分享。

矿产资源价值研究:矿产资源产权价值问题的分析与探讨

【摘 要】我国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低,实质上是资源的产权价值被低估。本文基于产权会计的视角,从矿产资源的产权价值构成、计量方法和补偿机制入手,在对前人研究成果的综述上,通过比较分析现有研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并试着提出有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字】产权会计;产权价值;矿产资源;成本补偿

一、引言

我国是稀有战略资源蕴藏比较丰富的国家之一,在世界稀有矿产资源市场占据较大份额。由于国外的需求不断扩大以及近年来国家对采矿权的下放,我国大量的战略稀有矿产资源面临过度开采、定价权旁落和国内市场混乱等问题,战略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保护国家战略矿产资源的呼声日益高涨。市场是交换产权的财产所有者的集合,市场交易实质上是产权的交易。由于产权价值运动客观上促使市场经济中三大机制,即价值决定机制(成本―权益机制)、供求机制(成本―价格―权益机制)与竞争机制(产权价值消长机制)的形成(郭道扬,2004)[1]。本文所讨论的矿产资源并不是泛指埋藏于地下或赋存于地表的所有矿产资源的总和, 而是指已经探明储量的、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开采利用的、以固体形态存在于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一)产权会计研究

迄今为止,产权会计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产权会计理论体系和产权会计理论学派”。国外,当推Watts & Zimmerman以产权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对会计信息管制、会计与政治程序、会计政策选择的后果、契约理论等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国内会计学者刘峰、田昆儒、谢德仁、伍中信、杜兴强、吴联生等人,运用产权经济学理论研究了会计准则变迁、剩余计量、会计职能、财务关系、会计信息产权等一些现实的会计问题。

有学者认为“产权会计的研究对象是产权价值运动过程、结果及其所体现的产权经济关系”。由此可见,产权会计研究有两大特点:一是产权理论是其研究基础;二是产权价值运动及其由此产生的产权关系是研究核心。

(二)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的构成研究

资源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资源过程中所投入的人类劳动决定的,并由其效用、稀缺性和所有权状况及生态因素约定的。资源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投入产生了资源的劳动价值;效用性构成了资源的使用价值,稀缺性决定了资源随着人类的开采强度的加大而相应减少,人类理应对日益减少的资源进行价值补偿,这两者组成了资源的自身价值;同时,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资源所有权的垄断性,构成了资源的所有权价值;生态因素产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费用形成了资源的环境破坏的补偿价值,即环境价值。因此,能源矿产资源产权价值是由劳动因素决定的劳动价值、效用和稀缺因素组成的自身价值、所有权因素形成的所有权价值、生态因素产生的环境价值四个层次构成的复合价值。

(三)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的确定方法研究

近年来, 在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下,国内许多学者已开始投入到矿产资源价值的研究中,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多种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如收益现值法、净价法、边际机会成本核算法、市场价格法、影子价格法等。

Hotelling(1931)[2]在《政治经济杂志》上发表了“可耗竭资源经济学“一文,提出了竞争条件下矿产资源在开采成本不变时,租随时间变动的方程”霍特林规则“,奠定了可耗竭资源价值定量化模型研究的基础;章铮(1996)[3]提出了用边际机会成本对自然资源进行定价的理论模型,指出自然资源的价格应该相当于其边际机会成本,即相当于边际生产成本、边际使用者成本和边际外部成本之和;张敦富等(1994)[4]提出了资源价值计算的影子价格法,即通过资源给生产或劳务所带来收益的边际贡献来确定其影子价格,然后参照影子价格或将其乘以某一价格系数来确定资源的实际价格;刘金平等(1996)[5]认为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人类生产活动、科技进步及价值观念等的函数,并指出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主要表现为价值和相对价值两个方面。

以上有关矿产资源价值的确认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矿产资源价值的评估问题进行了探讨。从这些矿产资源价值的评估模型中可以看出,在矿产资源价值的组成上,不同的模型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同时在各模型所涉及变量的确定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使得模型实际只有理论上的意义,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但以上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模型的建立无疑为我们继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矿产资源价值的评估方法奠定了基础。

(四)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的补偿机制研究

矿产资源产权价值成本如何补偿?中心观点是:用成本法来实现产权价值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补偿。胡魁(2007)[6]认为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核心是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矿产资源所有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矿区所在地地方政府与居民。建立在资源折补理论基础上的、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为表征的资源价值补偿是我国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实施手段。这一手段的实质就是对开发中的矿产资源的稀缺价值、时间价值、空间价值进行价值补偿,保障其价值得到正常的体现 [7]。

国外大多数学者从可持续发展和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理论、资源开发地贫困问题及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损害问题等角度来研究矿产资源开发补偿。近年来西方研究不仅仅局限于矿产资源开采的环境破坏补偿,而更注重生态使用价值补偿 [8]。在对生态补偿的定量分析中,外生态补偿的研究更加侧重补偿意愿和补偿时空配置的研究 [9]。Peralta(2007) [10]在其博士论文对矿山环境修复变量建立回归模型分析,以复垦成本为依据核算补偿标准。

三、结论与启示

总体上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研究,均没有直接和系统地从产权价值运动的角度研究我国战略资源的定价权问题。上述研究虽有指导作用,但存在以下这些有待研究的问题:(1)如何从理论上系统研究矿产资源产权价值低估与产权界定不清的关系?(2)如何详细分析矿产资源的不同主体权益内容与产权价值运动?(3)如何深入研究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的成本补偿和计量方法?

通过进一步地分析与探讨,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这些方面进行研究:

1、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的构成研究,着力找出主要是哪些主体产权价值缺失(外部性问题)造成了矿产资源价值低估。主要研究:(1)矿产资源的产权价值构成;(2)外部成本(环境成本和生态成本等)确认和计量。鉴于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方面费用的处理还很粗糙,有必要对其进一步分析梳理,并找到尽量科学的计量方法;(3)矿产资源的价值应体现资源的稀缺性,随稀缺性增加而增加,需对稀缺性的成本还原进行研究。

2、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的计量与成本补偿研究。主要解决衡量不同产权主体的产权价值实现程度的方法。主要研究:(1)产权价值计量方法的选择及不同成本补偿包含的内容;(2)矿产资源不同主体实现产权价值的成本补偿(或收益实现)方式;(3)用方法衡量价值实现不足程度,找出主要因素。

3、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缺失的弥补途径研究。主要解决上述方法判定的产权价值未充分实现的弥补途径。主要研究:(1)产权价值弥补途径的国际比较;(2)根据不同产权主体,合理选择产权价值的弥补途径。

矿产资源价值研究:国外矿产资源生态价值计量与补偿研究评述

【摘 要】 鉴于矿产资源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问题突出,经济增长的环境约束强化、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价值的计量和补偿研究就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文章在对国外文献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借鉴矿产资源生态价值补偿的国际经验,提出相应的计量方法,进而研究矿产资源生态价值的补偿机制,为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价值补偿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矿产资源; 生态价值计量; 生态价值补偿

引 言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是经济、社会、生态系统运行的主要动力,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能源基础和源泉,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大幅增加,开采强度也越来越大,致使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生态环境破坏日益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外理论界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价值计量及补偿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价值计量与补偿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生态价值概念研究

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来源于开发过程中的负外部性。负外部性是指由经济活动导致的并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由经济主体承担的不良后果,最终表现为社会福利的减少。开发矿产资源会影响并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居民的身体健康,从而使人们获得的效用减少,因此,环境的破坏者应进行相应的生态补偿。最早提及“外部经济”(External Economy)概念的是马歇尔(Marshall,1890),庇古(A.C.Pigou)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研究,1920年庇古(A.C.Pigou)在《福利经济学》中对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指出必须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对于正的外部效应,政府应予以补贴;对于负的外部效应,应处以罚款,以使外部性生产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在此之后,众多学者就生态补偿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国外学者Cuperus(1996)认为生态补偿是采取修复和重建受损生态系统使得生态价值损失得以弥补的过程。Lofo Resource Focus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生态补偿主体对补偿客体进行补偿以维护生态系统长期安全的行为,补偿主体为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补偿客体为生态功能服务的提供者。Noordwijk(2005)提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付费概念,即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受益者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提供者进行付费,以经济手段来替代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管制,具有交易自愿性、生态系统服务确定性和买卖者对应性等特点,其实质相当于生态补偿。

此外,部分学者还认为生态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两部分。其中使用价值是指可直接供人类消费的产品价值,包括直接使用价值和间接使用价值;非使用价值最早是由约翰·克鲁蒂拉(John V.Krutilla,1967)将其引入经济学文献的,独立于对它使用的产品价值,相当于资源环境的总价值与其使用价值的差额,包括选择价值、存在价值和遗传价值等。

二、矿产资源生态价值计量研究

矿产资源生态价值计量主要服务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服务于国家经济核算体系;另一方面服务于企业或市场对生态价值的评估。在经济核算体系方面,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詹姆斯·托宾和威廉姆·诺德豪斯(James Tobin & William D.Nordhaus)等人就通过闲暇时间的减少、资源耗减、污染加剧等问题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经济核算账户的思路,并在GDP核算的基础上构造了“净经济福利”指标。该指标的提出引起了许多学者对资源环境计量问题的关注,并提出诸多方案来研究经济活动对资源环境质量的影响,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赫费德尔和尼斯(Hoffe Del & Kniss,1970)通过计算污染与控制污染的费用所提出的修正核算GDP的方法。1976年诺德豪斯(Nordhaus)与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在该指标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调整,并将“净经济福利”指标定义为:家务劳动价值、闲暇、地下经济创造价值以及环境成本四个方面。

服务于企业或市场对生态价值评估方面的计量研究,目前国外主要有三种分类观点: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迪西(J.A.Dixon,2001)所提出的二分法包括客观评价法和主观评价法;三分法则是基于生态环境市场的预设,包括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和意愿调查法等;米歇尔和卡森(Mitchell & Carson,1989)提出的四分法包括直接观察法、间接观察法、直接假设法、间接假设法等。

目前,直接市场法的具体评价方法主要包括生产率变动法、人力资本法、机会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和防护费用法等;替代市场法的具体评价技术包括旅行费用法、特征价格法、特征工资法和生产函数法等。在上述方法中,应用最广、最容易被理解的价值评估技术是直接市场法。

由于有些环境变化无法直接用市场价格计量,于是出现了替代价值法,如由霍特林(Hotelling,1947)最早提出的旅行费用法。旅行费用法是由霍特林给美国公园服务局的一封信中提出的,后经克劳森(Clawson,1959)、克劳森和科耐彻(Clawson & Knetsch,1996)发展形成,现已发展出三个模型:克劳森和科耐彻的分区模型、布朗(Brown,1973)的个体模型和弗里曼(Freeman,1993)的随机效用模型。

在环境的变化不能直接通过市场价格来度量又难以用其他价格来替代时就出现了意愿调查法(contingent valuadon method,CVM)。CVM是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陈述性偏好方法,是在假想的市场条件下,调查人们对改善环境效益的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WTP)或者接受环境损失的赔偿意愿(Willingness to Accept,WTA),以WTP或WTA来计量改善环境或破坏环境的经济价值。戴维斯(Davis,1963)将其应用于缅因州滨海森林宿营、狩猎的娱乐价值研究。布鲁克赛尔(Brookshire,1976)对CVM进行改进,使之成为被广泛接受的评估方法。哈尼曼(Hanemann,1984)建立了CVM与随机效用较大化原理(RUM)的有效联系,为CVM奠定了经典经济学基础。1986年,美国内务部把CVM确定为用于计量“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的费用效益分析方法,并推荐CVM作为评价资源和环境的存在价值和遗产价值的基本方法。米歇尔和卡森(Micthell & Carson,1989)、汉利和斯帕什(Hanley & Spash,1993)以及贝特曼和威利森(Bateman & Willistion,1995)等对该方法进行了推广。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CVM的应用研究得到了迅猛发展,研究案例和著作呈指数形式增长,卡森(Carson,2003)经过统计发现,1995年围绕CVM研究发表的论文达2 000余篇,截至2001年相关文献已达5 000余篇,评价对象遍布100多个国家。

随后,在上述基本方法基础上衍生出效益转移法,该方法既简单、直观,又省时、省钱,但转移误差较大。有些学者和政府机构还提出了资源等价分析法(REA)。资源等价分析的最初表现形式是栖息地等价分析,后来进化为资源等价分析的普遍方法,且变成了计算污染事件损害的主导方法。由于该方法以资源服务(实物损失),而不是市场价值来衡量损失,所以有学者怀疑它不能提供基于经济福利原则的补偿。针对上述问题,Mattew zafonte和Steve Hampton(2007)提出了一个基于货币化的REA模型,并与传统REA进行比较,结果发现基于货币化的REA模型的福利偏差较小。

三、矿产资源生态价值补偿研究

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价值进行补偿是人类对生态系统本身的补偿,是人类社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关于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补偿研究,国外主要集中在生态价值补偿的理论基础研究和生态价值补偿机制研究方面。

(一)生态价值补偿的理论基础研究

从理论上看,生态补偿是促进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一种经济手段。目前,国外提出的补偿理论主要有环境资源利用的不可逆性、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生态资本化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这些理论已经成为生态补偿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得到了国内外理论界普遍认可。

不可逆性是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生态学基础。从人类社会几乎无限增长的需求看,自然资源环境——社会系统的物质能量交换关系的表现为不可逆,它从本质上规定了资源的“单流向”特征,自然资源环境作为供体总是被消耗的。因此,艾伦·科特雷尔(Alan Cottrell,1981)提出:“资源是会枯竭的,必须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给资源制定价格,以便限制消耗和给予保护和关心。”

产权论是开展补偿的法理基础。产权论认为任何人都具有平等地保护生态平衡的义务和平等地获取和享受生态服务功能的基本权利。界定环境资源产权主要可以确定谁应该负有补偿的责任,谁应该具有被补偿的权利。科斯(Coase,1960)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如何界定初始权利,只要可以自由交易,资源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有效配置。

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Pigou,1920)用现代经济学分析方法从福利经济学角度系统论述了外部性理论,提出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使其他经济主体受益而又没有得到后者补偿;负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使其他经济主体受损但是没有补偿后者。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分别指受偿主体和补偿主体的受偿和补偿状况。

生态资本化论为确定补偿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戈德斯坦(Goldstein,1993)认为除了传统的加工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以外,还存在第四种形式的资本即自然资本,其是由自然资源、生命系统和生态所构成。自然资源环境的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在利用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对其他经济主体所产生的外部影响,这种影响未能通过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反映出来。生态补偿就是要把这种外部性进行内部化,使其成为一种可计量的资本。

公共物品理论最早是由保罗·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1955年提出的,萨缪尔森认为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公共物品如果由市场提供,则每个消费者都不会自愿掏钱去购买,而是等着他人去购买,自己顺便享用它所带来的利益,造成“搭便车”问题,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自然资源环境及其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面临供给不足、拥挤和过度使用等问题,应给予补偿。

(二)生态价值补偿机制研究

生态价值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目前生态价值补偿机制研究主要集中在生态价值补偿标准、生态价值补偿对象和生态价值补偿途径等方面。

1.生态价值补偿标准研究

国外学者基于生态价值补偿的基础理论,逐渐展开了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价值补偿的定量研究,其中如何确定补偿标准一直是生态价值补偿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1985年美国建立保护与储备计划,该计划是长期由政府资助、农场主自愿参加的退耕计划。美国学者安德鲁·普兰丁格(Andrew J.Plantinga,2001)等针对该项目进行了研究,推算出不同地区在不同补助条件下人民愿意退耕的供给曲线,并提出了相应的补偿标准。1999年,Hamndar运用线性规划和灵敏度分析对确定农民退耕的机会成本进行了深入研究,并通过与机会成本比较给出了可能的补偿水平;2007年,Peralta通过对矿山环境修复变量建立回归模型,以复垦成本为依据核算了矿山生态环境的补偿标准;此外,Junjiewu(1999)、Morana(2007)和Cooper(2007)等也提出了生态补偿标准模型。

2.生态价值补偿对象研究

关于生态价值补偿的对象,即外部性的受害者,国外目前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主张受害者因遭受损失而应得到补偿;以科斯的观点为代表,认为当生态资源的产权界定清楚、市场机制完善时,外部性的受害者就会自动与外部性的制造者进行有效协商,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解决好外部性问题;鲍莫尔等人认为如果以帕累托为目标,对于受害者既不应该征税,也不应该补偿,因为外部性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水平能够引导受害者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而对受害者的任何补偿或征税则容易导致受外部性影响的个人作出无效率的反应。

3.生态价值补偿途径研究

国外提出的生态价值补偿途径主要有四大类:庇古税、补偿型交易、居民环境权的保障和开展跨区域补偿。庇古(Pigou,1920)将外部性视为市场失灵的表现,并认为当边际私人收益(成本)与边际社会收益(成本)背离时,政府应该对外部效应的制造者征收庇古税。庇古税成为环境税的雏形,之后众多学者在此基础上对环境税展开了研究(Jorgenseand Wilcoxen,1996;Goulder,1995;Tullock,1967)。科斯(Coase,1937)则认为外部性是由产权不清引起的,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谈判与交易来自动达到帕累托。科斯的这一思路被戴尔斯(Dales,1968)引入资源环境领域,以运用市场手段、通过污染权的交易,来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萨格森(Segerson,1987、1989)对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经济学与法学研究,该研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如何保障居民的环境权以及如何有效补偿居民因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损失。之后,学者们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对土地、水源和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问题也展开了深入研究(W.D.Watson,1999;Helena McLeod,2000;David Gerard,2000)。关于跨区域补偿问题,一些区域经济学家和资源环境经济学家把国家—区域经济关系模型和能源部门的能源—环境关系模型联系起来研究,提出了经济—能源—环境一体化模型,如SEAS模型、MORSE模型等,为研究矿产资源的跨区域补偿提供了方法。

四、研究文献评述

(一)生态价值计量研究评述

针对生态价值计量的方法,虽然国外学者从多学科角度提出了多种测算方法,但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的能够评价外部环境成本的方法标准和技术路线。目前国外主要推崇的方法依然有其局限性,也经常受到批评。关于生态价值计量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1.在选择具体生态价值评估方法的时候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对同一环境现象可以采用不同评估方法,结果导致计算结果常常大相径庭。

2.在生态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忽视外部环境影响的时空差异性、影响的连续性与复杂性等,对影响经济价值评估的因素重视不足,造成计算结果不、不。

3.目前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评估使用价值,而对非使用价值如生态环境的审美价值、生物多样性的选择价值、遗传价值、存在价值等进行估算的成果很少。

(二)生态价值补偿研究评述

现阶段矿产资源开发的价值补偿研究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总体来讲,研究成果比较少,而且不够系统。具体存在以下不足:

1.补偿模式缺乏性,可操作性差。提出的补偿模式没有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涵盖所有的价值损失,且很多补偿手段实际操作性不强。

2.价值评估缺乏不确定性分析。矿产资源价值补偿的影响因素较多,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量化比较困难,目前尚没有一种较为成熟的理论和方法,而且很多的补偿额没有与生态价值切实联系在一起。

3.动态价值补偿研究较少。有些学者研究了不同开发阶段的特点,但在研究价值补偿时很少考虑不同的开发阶段价值补偿的差异,没有针对不同阶段对补偿模式进行设计。

五、结论及启示

现阶段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价值计量与补偿研究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证明了生态价值计量与补偿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国外研究的计量与补偿方式大多以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为对象,并假设生态补偿为由市场机制解决,将其放在环境与资源经济学框架内进行分析,缺乏对资源环境空间负外部性的各种现象的科学研究和系统分析,并且它们还使过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污染排放合理化、合法化,明显不适用于市场机制不完善、监测和量化生态价值技术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因此,在深入分析和借鉴国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的实际情况,研究矿产资源的价值计量方法,探讨价值补偿的有效途径,将市场机制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通过市场机制和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把经济增长的外生因素转化为内生因素,研究衡量矿产资源价值的方法以及模型,探讨可行的补偿途径。这对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偿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力、效果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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