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委托书篇1
委托人(考生)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报名委托书本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已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报考条件,现全权委托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托人)代为本人办理考试报名,报考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1、受托人为您提供报考流程及相关资料:包括如何办理网上报名、报考日期、现场确认时间、考试时间等。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委托人到现场确认的,委托人无条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到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2、如果在此期间,发生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法规、报考标准、工作流程发生改变,或其他因素),导致本委托书不能履行。本人愿意按照以下方法处理(请选择其一,如未选择,默认为选项一):
1)延转至下期;
2)降低至符合要求的考试项目级别;
3、报考手续费的收取,以受托人具体通知为准,如委托人未按时提交考试费的,将视为委托人自动放弃报考及考试。
4、双方义务(甲方代表委托方,乙方代表受托方)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报考,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的要求和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考费;
2)乙方不能保障甲方报考完全成功,如有报考不成功,乙方为甲方办理延期报考手续;
3)协助外地报考(由于外地报考时间和费用和深圳本地,存在差役,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
4)乙方协助甲方报名,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报名材料以及考试通知,对于在考试期间,甲方如果没有接到乙方通知,甲方应主动联系乙方咨询情况,否则后果自负。
5)甲方必须主动参加乙方举办的相关报考说明会,由于甲方缺课请假造成报考延误和报考不成功,乙方为甲方办理延期报考手续。
以上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特此委托。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
受托人签章:
个人报名委托书_________单位:
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亲自到______________办理_______兹授权委托 _______先生/女士处理代办事项.委托人在权限范围内年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承认。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
_年_月_日
个人报名委托书委托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委托事项:
委托人是省外院校甘肃生源的_____年应届毕业生,因故无法回生源地参加报名,特委托家人报名。
委托权限:代为报名和提交有关报名材料委托时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委托人电话: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被委托人电话: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报名委托书篇2
本人因xxxxx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离职后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离职报告委托书【2】委托人:
姓名:王先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姓名:陈先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我是xx公司员工,想办理离职手续,因自己生病在家不能亲自办理,现委托陈先生为我,人可以我的名义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3月 3日)内办理关于辞职手续的事项。
人陈先生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
委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
离职报告委托书【3】xxx单位:
兹委托xxx(被委托人信息,一般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替xxx(你的信息,要写你是该单位职工)办理xxx事情(内容自己看着写)。
委托人:(要+手印或者章)
被委托人:(同上)
日期
最好先和单位电话说明情况,再委托。
离职报告委托书【4】xxx公司人力资源部:
兹有本人xxx,出生年月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因不能亲自办理个人辞职手续,故委托xxxx公司xxx部xxx代为办理,xxx代为本人办理辞职的一切手续均视为本人意愿的表达,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人xxx 委托时间xxxx
受托人xxx 受托时间xxxx
离职报告委托书【5】委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
被委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被委托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委托人因xxxx,委托xxx为xxxx的人,权限如下:
须写明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如盖章、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离职报告委托书【6】致:xxx有限公司(委托人填写)
xxx,身份证号码为xxx,特委托xxx部门/班组xxx,身份证号码为xxx,代办本人离职证明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敬请批准!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报名委托书篇3
委 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 )
1. 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发明创造
申请或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__)以及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务。
2.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3.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4.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机构接受上述委托并指定专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此项委托。
委托人(单位或个人) (盖章或签字)
被委托人(专利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拓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中被委托人应当是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专利机构,委托人应当是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个人的,专利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专利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机构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和被委托的专利机构。被委托的专利机构仅限一家。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时,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专利机构辞去委托时,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专利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声明。
五、专利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机构的专利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人不得超过两名。
六、本表中所填写的专利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七、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可以在专利委托书中声明。
报名委托书篇4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
1、报名编号前1-4位为机构统一代码,后5-10位为本次报名人员流水顺序号。
2、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本表指定位置,以及近期正面免冠同版一寸照片三张。
3、用签字笔按规定准确认真、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考生本人如实填写;因虚假信息,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等造成一切后果由报考人本人负责。
4、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领取委托书,委托人签名必须为考生本人亲笔签名。
5、通过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考试二十工作日后方可领取证书,考试中心代为保存证书时间为6个月,请及时领取。
保险办理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就办理保险业务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1、授权受托人委托人向XXX提交并接收申报保险的有关资料;
2、授权受托人委托人XXX办理向XXXX申报登记保险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自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失效。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社保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号:)
因工作调动,需要将在市购买的社会保险金转出,现在因故不能亲自前去贵中心办理。
现委托:(身份证号:)代为办理转出手续。望协助!
委托人:身份证号:
报名委托书篇5
一、报名时间及报考对象
报名时间:2012年11月10-20日。各地自考办可根据需要安排补报名,补报名时间见各地自考办通知。
报考对象:在湖北境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公民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报名地点及手续
1.报考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考生到全省各市、州、县自考办设置的报名点报名。系统委托开考的专业由系统委托部门组织报名,考生到系统委托单位在全省设立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各市、州、县自考办不办理系统委托开考专业考生的报名手续。
系统委托开考专业:(1)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的基础科段—省卫生厅委托:护理学;省农业厅委托:动物科学和动物医学、养殖、种植、农村社会化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省烹饪协会委托:餐饮管理;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委托:物流管理、采购与供应管理;中国市场协会委托:销售管理;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委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
(2)独立本科段和本科专业的本科段—省卫生厅委托;护理学;省农业厅委托:动物科学和动物医学;省司法厅委托:监所管理;省公安厅委托:公安管理、刑事侦察;省统计局委托:经济学、调查与分析;省烹饪协会委托:餐饮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委托:物流管理、采购与供应管理;中国市场协会委托:销售管理;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委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
2.已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籍考生,凭准考证报名。新生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报名。考生报名时应根据所公布的专业、课程,认真填写“湖北省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要求内容填写准确,字迹工整。
3.独立本科段和本科专业的本科段接纳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专业的毕业生报名, 根据全国考委2011年10月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精神,自2012年10月年起,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业,原则上不再加考课程,确需加考的,由主考学校确定加考课程并组织考试。
4.考生每报考1门课程,交纳考试费30元,系统委托开考专业还应交纳考试补助费18元。
三、各专业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
2013年1月份考试时间为1月12-13日。各专业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详见表一、表二。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注意,根据教考试办函[2011]5号文件的规定,从2012年1月考试开始,统考的考试时间调整为:上午9:00开始考试,11:30结束;下午14:30开始考试,17:00结束。
四、考试组织工作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州自考办组织实施,考点设在市、州政府所在地。
五、有关说明
1.按全国考办要求,自2008年10月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进行调整,调整后统称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基础科段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置2门课程,共6学分,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代码03706,2学分)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4学分)。“形势与政策”的内容列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其考试分数比重约占5%,考试范围和内容为每次考试前6个月以内的国内外时事。
独立本科段专业和本科专业本科段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置2门课程,共6学分,包括“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代码03708,2学分)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代码03709,4学分)。
具体调整内容详见鄂考委办[2007]20号文件。
2.从2008年 10月起,省电大委托的“应用文科”专科专业并入汉语言文学专科专业,面向社会开考;省电信局委托的“通信技术”专科专业和“通信工程”独立本科段专业转为面向社会开考;省农业厅委托的“高效农业”和“农业推广”专科专业并入“农学”专科专业,面向社会开考,“农业推广”独立本科段专业并入“农学”独立本科段专业,面向社会开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开考的“公共事业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并入行政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面向社会开考;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委托开考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独立本科段专业转为面向社会开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开考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转为面向社会开考;省邮管局委托开考的“邮电管理工程”独立本科段专业并入“通信工程”独立本科段专业,面向社会开考;省卫生厅委托开考的“卫生事业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并入行政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面向社会开考。省畜牧局委托开考的“动物性食品卫生检疫”专科专业并入“动物科学与动物医学”专科专业,继续以系统委托形式开考。以上各专业课程衔接情况详见鄂考委办[2008]14号文件。
3.从2009年元月起,省公安厅委托的“刑事侦查”专科专业停考,该专业不再接受考生报名。
4.从2009年元月起,面向社会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投资理财(独立本科段)、土木工程(独立本科段)两个专业。主考学校分别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科技大学,专业代码分别为020177、080825。以上两个专业的详细专业考试计划见鄂考委办[2008]11号文件。
5.从2010年10月起,受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委托,我省首次开考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主考学校是武汉大学,专科代码为020265,独立本科段代码为020282,专业考试计划见鄂考委[2010]3号文件。报名工作由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负责,咨询电话:027-85791185。
6.从2011年10月起,受中国市场协会委托,我省首次开考销售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主考学校是武汉大学,专科代码为020313,独立本科段代码为020314,专业考试计划见考委[2009]5号文件。报名工作由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市场协会武汉办事处) 负责,咨询电话:027-68776355。
7.从2012年元月起,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委托,我省首次开考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主考学校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武汉科技大学,专科代码为020319,独立本科段代码为020320,专业考试计划见考委[2011]2号文件。报名工作由全国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项目办公室湖北办事处负责,027-86780881。
8.我省自学考试每年集中四次时间报名。5月10—20日报考当年7月份考试,6月10—25日报考当年10月份考试, 11月10—20日报考次年1月份考试,12月10—25日报考次年4月份考试。各地自考办可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补报名时间。
9.根据需要,2013年部分课程考试使用大纲和教材将进行调整,具体情况见当次《自学考试课程教材、大纲使用情况表》,请有关部门做好现行使用教材大纲和新教材大纲衔接和供应工作。
10.面向社会开考的政治学(独立本科段)专业、饭店管理(专科)专业和系统委托开考的统计(会计与统计核算方向)专科专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科)专业已于2008年10月份停考,以上专业不再接受新生报名。以上专业中政治学(独立本科段)专业未毕业考生可转入思想政治教育(独立本科段)专业、饭店管理(专科)专业未毕业考生可转入旅游管理(专科)专业、统计(会计与统计核算方向)专科专业未毕业考生可转入会计(专科)专业继续参加考试。
11.凡符合实践性环节考核报考条件的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有关课程合格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参加考核。2013年上半年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报名时间安排详见表一。
12.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理论考试合格者,持课程合格证书到各市、州自考办办理计算机应用基础上机实习(课程代码:00019)考核的报名手续(系统委托开考专业的武汉市考生到委托系统办理报名手续,各市、州考生到当地考办办理报名手续),2013年上半年上机实习考核报名时间见表一,考核定于2013年4月13-14日进行。
13.省自考办于2001年6月份开始进行“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无纸化考试”,该考试将“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笔试(课程代码:00018)和上机实习考核(课程代码:00019)合二为一;凡参加“无纸化考试”合格者可以不参加该课程笔试和上机实习。报名及考试地点设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标准化考场(汉口杨汊湖),考生可随时报名,集中安排考试,联系电话:027-85620977。
14.调查分析师证书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考生可到湖北省统计局报名,取得调查分析师(初级、中级、高级)证书课程单科合格证书,可以在自考调查与分析本科专业中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考生可到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名,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课程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相同课程互相承认学分。
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考生可到湖北省餐饮协会(湖北经济学院) 报名,餐饮中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课程与餐饮管理专业专科相同课程互相承认学分,餐饮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课程与餐饮管理本科相同课程互相承认学分。
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考生可到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报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新华路36号),考生通过了中英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所规定的课程考试,由英国皇家采购与供应学会(英文缩写“CIPS”)颁发相应级别的CIPS证书(CIPS三级或四级证书),同时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考办)和中交协共同颁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并与采购与供应管理专科,独立本科段相同课程互相承认学分。
物流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的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考生可到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报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新华路36号),考生通过了物流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考试所规定的课程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考办)和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共同颁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并与物流管理专科,独立本科段相同课程互相承认学分。
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证书的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考生可到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培训中心(地址:武汉大学工学部10号教学楼二楼教学办公室)报名。考生通过了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证书所规定的课程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考办)和中国市场学会共同颁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销售经理助理、销售经理、销售总监),并与销售管理专科,独立本科段相同课程互相承认学分。
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项目具体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为准(教育部考试中心社会考试网:http://sk.neea.edu.cn/),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项目是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对接的“双证书”项目,全部证书课程均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专业中的专业核心课程,凡通过证书课程考试的考生,可免考相应专业核心课程,获得专业课程学分。考生可到全国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项目办公室在我省设立的学习服务中心报名,具体请查询全国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项目网站(www.ksssme.org.cn)。 15、我省于2011年启动“课程网络注册学习”试点工作,“课程网络注册学习” 采取“网络+面授”的混合式教学方式,通过全国考办批准的远程交互式网络助学平台,为全体学习者提供由主考学校开发的优质课件资源,集教学、学习过程控制和学习效果评价于一体,实现线上学习与线下辅导的有机结合,对考生课程实施过程考核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评价方式,目前开展“课程网络注册学习”的助学机构有: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湖北科技培训学院,武汉电子专修学院,武汉震旦法商专修学院。有意接受“课程网络注册学习”助学的考生可与上述助学机构咨询联系。
16、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考试计划及有关文件可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或湖北教育考试网进行查询,网址分别为:www.hbea.edu.cn ;www.hbee.edu.cn。
六、考生须知
1.考生应按当地自考办(或委托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考试安排通知单”,并持准考证、身份证和考试安排通知单参加考试。
2.参加考试的考生和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纪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考试成绩由市、州、县自考办通知考生本人或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考试合格的考生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准考证到当地自考办指定地点领取课程合格证书。
报名委托书篇6
本委托人将于 年 月间进口/出口如下货物:
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检注册登记号 ),代表本委托人办理上述办理上述货物的下列出入境检验检疫事宜:
1.办理报检手续; 2.代缴纳检验检疫费;
3.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4.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5.其他与报检有关的相关事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委托书有效期至 委托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受托人确认声明
本企业完全接受本委托书。保证履行以下职责:
1.对委托人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 2.根据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上述货物的检验检疫事宜;
3.及时将办结检验检疫手续的有关委托内容的单证、文件移交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4.如实告知委托人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的后续检验检疫及监管要求。 如在委托事项中发生违法或违规行为,愿承担相关法律和行政责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报关报检委托书范本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委托人声明,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检验检疫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行为,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罚并负法律责任。 本委托人所委托受委托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报检单和随附各种单据所列内容是真实无讹的。具体委托情况如下:
本单位将于年 月间进口/出口如下货物:
品 名:信用证号:
数(重)量:提 单 号:
合 同 号:船名/航次:
特委托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本公司办理所有检验检疫事宜,其间产生的一切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请贵局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办理。
委托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至年 月 日
报关报检委托书范本三
编号:
我单位现 (A逐票、B长期)委托贵公司 等通关事宜。(A、填单申报 B辅助查验 C、垫缴税款 D、办理海关证明联 E、审批手册 F、核销手册 G、申办减免税手续 H、其他)详见《委托报关协议》。 我单位保证遵守《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保证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完整、单货相符。否则,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报名委托书篇7
一、报名时间及报考对象
报名时间:2012年5月10—20日。各地自考办可根据需要安排补报名,补报名时间见各地自考办通知。
报考对象:在湖北境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公民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报名地点及手续
1.报考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考生到全省各市、州、县自考办设置的报名点报名。系统委托开考的专业由系统委托部门组织报名,考生到系统委托单位在全省设立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各市、州、县自考办不办理系统委托开考专业考生的报名手续。
系统委托开考专业:(1)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的基础科段—省卫生厅委托:护理学;省农业厅委托:动物科学和动物医学、养殖、种植、农村社会化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省烹饪协会委托:餐饮管理;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委托:物流管理、采购与供应管理;中国市场协会委托:销售管理;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委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
(2)独立本科段和本科专业的本科段—省卫生厅委托;护理学;省农业厅委托:动物科学和动物医学;省司法厅委托:监所管理;省公安厅委托:公安管理、刑事侦察;省统计局委托:经济学、调查与分析;省烹饪协会委托:餐饮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委托:物流管理、采购与供应管理;中国市场协会委托:销售管理;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委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
2.已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籍考生,凭准考证报名。新生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报名。考生报名时应根据所公布的专业、课程,认真填写“湖北省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要求内容填写准确,字迹工整。
3.独立本科段和本科专业的本科段接纳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专业的毕业生报名, 根据全国考委2011年10月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精神,自2012年10月年起,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业,原则上不再加考课程,确需加考的,由主考学校确定加考课程并组织考试;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请广大考生报名前向所报专业的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有关加考政策问题。
4.考生每报考1门课程,交纳考试费30元,系统委托开考专业还应交纳考试补助费18元。
三、各专业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
2012年7月份考试时间为7月7、8日。各专业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详见附表。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注意,根据教考试办函[2011]5号文件的规定,从2012年1月考试开始,统考的考试时间调整为:上午9:00开始考试,11:30结束;下午14:30开始考试,17:00结束。
四、考试组织工作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统一布置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州自考办组织,考点设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和经批准的县市政府所在地。
五、有关说明
1.按全国考办要求,自2008年10月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进行调整,调整后统称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基础科段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置2门课程,共6学分,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代码03706,2学分)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4学分)。“形势与政策”的内容列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其考试分数比重约占5%,考试范围和内容为每次考试前6个月以内的国内外时事。
独立本科段专业和本科专业本科段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置2门课程,共6学分,包括“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代码03708,2学分)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代码03709,4学分)。
具体调整内容详见鄂考委办[2007]20号文件。
2.从2008年 10月起,省电大委托的“应用文科”专科专业并入汉语言文学专科专业,面向社会开考;省电信局委托的“通信技术”专科专业和“通信工程”独立本科段专业转为面向社会开考;省农业厅委托的“高效农业”和“农业推广”专科专业并入“农学”专科专业,面向社会开考,“农业推广”独立本科段专业并入“农学”独立本科段专业,面向社会开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开考的“公共事业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并入行政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面向社会开考;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委托开考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独立本科段专业转为面向社会开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开考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转为面向社会开考;省邮管局委托开考的“邮电管理工程”独立本科段专业并入“通信工程”独立本科段专业,面向社会开考;省卫生厅委托开考的“卫生事业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并入行政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面向社会开考。省畜牧局委托开考的“动物性食品卫生检疫”专科专业并入“动物科学与动物医学”专科专业,继续以系统委托形式开考。以上各专业课程衔接情况详见鄂考委办[2008]14号文件。
3.从2009年元月起,省公安厅委托的“刑事侦查”专科专业停考,该专业不再接受考生报名。
4.从2009年元月起,面向社会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投资理财(独立本科段)、土木工程(独立本科段)两个专业。主考学校分别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科技大学,专业代码分别为020177、080825。以上两个专业的详细专业考试计划见鄂考委办[2008]11号文件。
5.从2010年10月起,受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委托,我省首次开考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主考学校是武汉大学,专科代码为020265,独立本科段代码为020282,专业考试计划见鄂考委[2010]3号文件。报名工作由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负责,咨询电话:027-85791185。
6.从2011年10月起,受中国市场协会委托,我省首次开考销售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主考学校是武汉大学,专科代码为020313,独立本科段代码为020314,专业考试计划见考委[2009]5号文件。报名工作由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市场协会武汉办事处) 负责,咨询电话:027-68776355。
7.从2012年元月起,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委托,我省首次开考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主考学校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武汉科技大学,专科代码为020319,独立本科段代码为020320,专业考试计划见考委[2011]2号文件。报名工作由全国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项目办公室湖北办事处负责,027-86780881。
8.我省自学考试每年集中四次时间报名。5月10—20日报考当年7月份考试,6月10—25日报考当年10月份考试, 11月10—20日报考次年1月份考试,12月10—25日报考次年4月份考试。各地自考办可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补报名时间。
9.根据需要,2012年部分课程考试使用大纲和教材将进行调整,具体情况见当次《自学考试课程教材、大纲使用情况表》,请有关部门做好现行使用教材大纲和新教材大纲衔接和供应工作。
10.面向社会开考的政治学(独立本科段)专业、饭店管理(专科)专业和系统委托开考的统计(会计与统计核算方向)专科专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科)专业已于2008年10月份停考,以上专业不再接受新生报名。以上专业中政治学(独立本科段)专业未毕业考生可转入思想政治教育(独立本科段)专业、饭店管理(专科)专业未毕业考生可转入旅游管理(专科)专业、统计(会计与统计核算方向)专科专业未毕业考生可转入会计(专科)专业继续参加考试。
11.省自考办于2001年6月份开始进行“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无纸化考试”,该考试将“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笔试(课程代码:00018)和上机实习考核(课程代码:00019)合二为一;凡参加“无纸化考试”合格者可以不参加该课程笔试和上机实习。报名及考试地点设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标准化考场(汉口杨汊湖),考生可随时报名,集中安排考试。
12.机械工程师资格认证考试时间为每年11月,考生可到湖北省机械工程学会或其委托的资格认证工作站报名。
调查分析师证书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考生可到湖北省统计局报名,取得调查分析师(初级、中级、高级)证书课程单科合格证书,可以在自考调查与分析本科专业中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考生可到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名,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课程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相同课程互相承认学分。
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考生可到湖北省餐饮协会(湖北经济学院) 报名,餐饮中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课程与餐饮管理专业专科相同课程互相承认学分,餐饮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课程与餐饮管理本科相同课程互相承认学分。
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考生可到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报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新华路36号),考生通过了中英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所规定的课程考试,由英国皇家采购与供应学会(英文缩写“CIPS”)颁发相应级别的CIPS证书(CIPS三级或四级证书),同时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考办)和中交协共同颁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并与采购与供应管理专科,独立本科段相同课程互相承认学分。
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证书的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考生可到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培训中心(地址:武汉大学工学部10号教学楼二楼教学办公室)报名。考生通过了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证书所规定的课程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考办)和中国市场学会共同颁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销售经理助理、销售经理、销售总监),并与销售管理专科,独立本科段相同课程互相承认学分。
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项目具体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为准(教育部考试中心社会考试网:sk.neea.edu.cn/),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项目是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对接的“双证书”项目,全部证书课程均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专业中的专业核心课程,凡通过证书课程考试的考生,可免考相应专业核心课程,获得专业课程学分。考生可到全国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项目办公室在我省设立的学习服务中心报名,具体请查询全国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考试项目网站(ksssme.org.cn)
13、我省于2011年启动“课程网络注册学习”试点工作,“课程网络注册学习” 采取“网络+面授”的混合式教学方式,通过全国考办批准的远程交互式网络助学平台,为全体学习者提供由主考学校开发的优质课件资源,集教学、学习过程控制和学习效果评价于一体,实现线上学习与线下辅导的有机结合,对考生课程实施过程考核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评价方式,目前开展“课程网络注册学习”的助学机构有: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科技培训学院,武汉电子专修学院,武汉震旦法商专修学院。有意接受“课程网络注册学习”助学的考生可与上述助学机构咨询联系。
14、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考试计划及有关文件可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或湖北教育考试网进行查询,网址分别为:hbea.edu.cn ;hbee.edu.cn。
六、考生须知
1.考生应按当地自考办(或委托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考试安排通知单”,并持准考证、身份证和考试安排通知单参加考试。
2.参加考试的考生和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纪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考试成绩由市、州、县自考办通知考生本人。考试合格的考生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准考证到当地自考办指定地点领取课程合格证书。
报名委托书篇8
法人代表人: 公司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人: 身份证: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受托人(下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顺畅合作、互利共赢的经营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委托经营公司项目,订立本协议,谨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己原经营的公司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公司名称、各种证件,所有公用及辅助设施,甲方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年开始计回报金。
1、甲方同意乙方在协议签订后第一年亏损1000万元人民币。
2、乙方第二年零利润上交。
3、乙方在第三年开始按年利润的25%上交给甲方。
4、乙方负责确保在岗工人工资按国家政策发放。
第五条:协议签订后公司所有产生的政策性费用及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由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的大修、改造、改扩建等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产权归乙方所有,解除协议时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购买此项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臵使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甲方原有的财账、债权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定额回报金的权利。
2、监督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权利。若因乙方发生违法经营可能造成行政、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整改意见三个月个不能改正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3、甲方有权对生产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负责办理公司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许可证手续,发生影响委托经营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保证乙方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如:水、电、汽、路等(上级水电部门限水、限电、检修等特殊原因导致停水、停电除外)。
6、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人事权。
7、因诉讼、仲裁、发生民事纠纷案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和帮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出让本协议约定之外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委托经营期满后,甲方需继续委托经营或出让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乙方有权获取定额回报金之外的收益。
4、乙方有权在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对厂区或设备进行改造和改扩建。
5、乙方有义务选派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创造更大利润效益。
6、乙方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杜绝非法经营。
7、乙方有义务对委托经营期间的安全、环保等生产问题负责。
8、乙方有义务对生产设备,厂区进行日常维护与养护。
9、按约定的方式向甲方缴纳约定的回报金。
10、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或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委托经营期间内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调整,政府征地或上级指令造成不能生产经营,重大自然灾害等)须解除协议的,双方互相免责。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署时间: 年月日 签署时间:年月日
公司委托合同范本协议书
委托人:(下称甲方)
姓 名: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下称乙方)
姓 名: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顺畅合作、互利共赢的经营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委托经营**公司项目,订立本协议,谨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己原经营的**公司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公司名称、各种证件,所有公用及辅助设施,甲方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年开始计回报金。
1、甲方同意乙方在协议签订后第一年亏损1000万元人民币。
2、乙方第二年零利润上交。
3、乙方在第三年开始按年利润的25%上交给甲方。
4、乙方负责确保在岗工人工资按国家政策发放。
第五条:协议签订后公司所有产生的政策性费用及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由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的大修、改造、改扩建等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产权归乙方所有,解除协议时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购买此项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臵使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甲方原有的财账、债权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定额回报金的权利。
2、监督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权利。若因乙方发生违法经营可能造成行政、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整改意
见三个月个不能改正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3、甲方有权对生产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负责办理公司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许可证手续,发生影响委托经营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保证乙方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如:水、电、汽、路等(上级水电部门限水、限电、检修等特殊原因导致停水、停电除外)。
6、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人事权。
7、因诉讼、仲裁、发生民事纠纷案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和帮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出让本协议约定之外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委托经营期满后,甲方需继续委托经营或出让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乙方有权获取定额回报金之外的收益。
4、乙方有权在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对厂区或设备进行改造和改扩建。
5、乙方有义务选派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创造更大利润效益。
6、乙方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杜绝非法经营。
7、乙方有义务对委托经营期间的安全、环保等生产问题负责。
8、乙方有义务对生产设备,厂区进行日常维护与养护。
9、按约定的方式向甲方缴纳约定的回报金。
10、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或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委托经营期间内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调整,政府征地或上级指令造成不能生产经营,重大自然灾害等)须解除协议的,双方互相免责。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签署时间:
年 月 5 代 表: 年 月 日签署时间: 日
公司委托合同简单版
(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授权委托书
(受理单位名称):
现授权我司员工xxx性别: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授权其办理以下权限: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请贵处(司)接洽!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委托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委托人因xxxx(写明案件性质及对方当事人)一案,委托xxx为xxxx(一审、二审或再审)的人(或辩护人),权限如下:
(委托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只写“为被告人xxx(姓名)xxx一案第x审进行辩护”)
(委托经济、民事、行政等案件人的,须写明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如代为起诉、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委托书
____公证处:
我作为 (单位) 的法定代表,委派(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为全权代表,与我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协议书中的一切事宜。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xx 身份证号: xx
被委托人: xx 身份证号: xx
委托事项:代为领取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委托权限:
1.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2.代为签收领取证书及送达证书给委托人
委托时限:自xx 年x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
备注: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
签字生效。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电话:xx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电话:xx
委托日期: XX 年 06 月 15 日
附件:1.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授权委托书共壹页)
个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xx 身份证号: xx
被委托人: xx 身份证号: xx
委托事项:xxxx
委托权限:
1.xxxxx
2.xxxxx
委托时限:自xx 年x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
备注: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
签字生效。
委托人签名:xx
委托人电话:xx
被委托人签名:xx
被委托人电话:xx
报名委托书篇9
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在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4.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申请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三)厂家授权书制造厂家授权书致:
作为 (生产制造商名称)的生产制造商在此唯一授权的商 ,(公司名称和地址)用我公司生产制造的( )产品就( ) 国内公开招标递交投标文件并进行后续的合同洽商和履行。我方承诺,不会另行许可其他第三方用我公司生产制造的产品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会单独以我方的名义或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由此引起相关方的投标被按照无效处理以及给相关方和贵办造成的损失由我方负责赔偿。
我们在此保证为上述公司就此次招标而提交的产品承担全部质量保证责任。
出具授权书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模板二
委托人: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被委托人: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模板三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1、授权受托人委托人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提交并接收申报债权的有关资料;
2、授权受托人委托人根据《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的规定办理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申报登记债权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xxxx年月日
模板四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因_____
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人。
人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名或盖章)
一九__年__月__日
模板五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 委 托 人: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人。
人___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名委托书篇10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范:
1)律师
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范:
1)业务辅助人员
3 术语
3.1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3.2 律师工作报告:是指律师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的文本。
3.3 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4 职责
本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主任颁布。
5 引用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6 出具范围和基本要求
6. (1)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
(2)委托人要求律师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3)本所作业文件要求的;
(4)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6.2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作业文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时应符合有关规定。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委托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委托人说明变更的原因。
6.3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作业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 基本内容
7.1 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7.1.1 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
(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应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律师应承诺同意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律师应承诺同意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委托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7.1.2 法律意见书正文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7.1.3 总体结论性意见
(1)律师应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2)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2 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内容
7.2.1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7.2.2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1)可以简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及时间、业务范围、执业律师人数、本次签名律师的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等。
(2)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委托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委托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7.2.3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人的章程等规定,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可能引致的风险等。
(2)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8 出具程序
8.1 提交委托人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至少一名以上执业律师签名,并经本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8.2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经本所盖章前,应经至少两名以上合伙人审阅并签署“同意”意见。
9 修改和反馈意见
9.1 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不得收回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9.2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律师应关注委托人的反馈意见。委托人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出疑问的,律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报告。
10 工作底稿
10.1 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10.2 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10.3 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2)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3)委托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4)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5)与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6)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7)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8)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10.4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10.5 工作底稿由承办律师根据ty/gl05.03《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11 引用文件
报名委托书篇11
性别:X
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证件类型/号码:X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
姓名:XXX
性别:X
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证件类型/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XXXXXXXXXXXX事宜,特委托受托人XXX为本委托人的人,代为办理下列事项: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我________(姓名)系 ________(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前来贵单位________(办理事件)。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凡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委托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一般为6个月)
委托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办理委托书(通用)公证所需提供的材料
甲乙双方违约不履行本协议,应由违约方赔偿给对方违约金1000元,合同期间,甲方可能会根据情况出资派乙方参加各种进修、培训学习。培训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正常工资报酬,培训、学习结束后,未满甲方请求的一年工作年限而辞职离园的,并将当月工资作为退还报销的学习培训费用。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委托书不能继续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本委托书则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
1、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上海临时/居住证原件;
报名委托书篇12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n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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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审计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报名委托书篇13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n
bsp;
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
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2、通用目的鉴证业务与专业性鉴证业务的差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划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三大类。尽管司法鉴定业务规则是由国家司法部,其执业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监管,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门槛即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故其仍然属于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其他鉴证业务。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这一点在:(1)签订司法鉴证业务约定书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对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中有司法专业的要求;(3)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特定内容;(4)鉴定文书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体现。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国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文件。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更专业性特征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规则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