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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学论文实用13篇

法学大学论文
法学大学论文篇1

在他看来,鲁迅文学的实质就是新哲学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文学艺术形式的大众哲学。对鲁迅文学实质的这一理解,构成了艾思奇1938年4月提出和推动“哲学研究的中国化、现实化的运动"的重要基础。“现在需要来一个哲学研究的中国化、现实化的运动。过去的哲学只做了一个通俗化的运动……这也就是中国化现实化的初步……然而在基本上,整个是通俗化并不等于中国化现实化。因此它也没有适应这激变的抗战形势的力量,而另一方面,因为整个并没有做到中国化现实化,所以也不够充分地通俗化。”?从哲学的通俗化转向中国化现实化,在更充分地反映新的时代内容和任务的基础上,产生了对大众哲学形式上创新的要求。《大众哲学》的通俗形式依然是一种哲学的形式,至多是一种科学形式,与文学艺术形式相比,其中国化现实化程度还是很不够的,其通俗化也就不充分。显然,这里的“现实化”,具有运用像“鲁迅主义”?的文学艺术形式传播和融化新哲学革命精神的内涵。充分运用和创新文学艺术形式,最大限度地“汲尽现实的真实性”?,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适应抗战需要的合理选择。因此,大众哲学“就不能不适应新内容而受到相当的改造”,使之成为“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思想为主流的,作为今天世界革命文学之一部分的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和文艺”它应“符合于群众的实际,语汇语法(要)是群众的语汇语法”?,给群众“丰裕的精神食粮”?。这也就是新文艺形式的大众哲学。新中国成立以后,艾思奇关于“文学笔法”的理论认识趋于成熟。“学理论如果不讲究写文章,无论如何也不能把理论学好。所以一定要充分地重视写文章,不能认为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不能马马虎虎地对待,应当把语文课看作同党史、哲学、经济学同样重要,同样要学好这门课程”;写文章,“在形式上要有准确性、生动性、鲜明性……所谓生动,使人读起来很愿意读,觉得说得形象,有文艺的味道,读起来音调好听,也很愉快,像文学作品一样,使人感觉到印象很深刻。的文章就是这样的……这种本领不是一天学到的,要锻炼,要学习汉语,要有一些辞章修养。也就是说,要有文学修养。这是要经过努力才行的,我们不能一下子就要求做到这一点”,“理论学得好,能够写出来才算数。你说你的马列主义理论学得好,但你不能够用文字表达出来,那就不能算是真正学好了。好的马克思主义者,一定能够写出比较好的文章来。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能够写出相当好的文章"?。这样的描述,巳经比较具体,也很深刻了。这是将“文学笔法”提升到理论高度的认识。文学艺术的修养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甚至是体现理论研究和运用能力的标准和尺度,这已经不是单纯强调体裁和语言,而是“文学笔法”形式和内容同一的理论要求。

二、艾思奇“文学笔法”大众哲等构想的理论实质

“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是建立在“通俗形式”的《大众哲学》、特别是有关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理论总结基础上的,有着坚实的逻辑和理论基础,集中体现为两个“软化”。一方面,文体软化,即将哲学的形式转变软化为大众新文学形式。"作为现实的反映的哲学、科学、宣传品、文艺,必须将这‘统一’把握起来才能接近现实的真实性”,“哲学、科学经过一般的道路去反映现实的真实。而反之,文艺的反映现实是首先向具体的事例走去的。文艺先将读者带进特殊的事例里,当读者走完了这特殊事例的通道以后,贯串着这特殊事例的一般的必然法则便呈现在眼前。这样便将现实性统一地把握起来”⑦,“最好的文学应该是最能反映客观现实的。但要最能反映客观现实,也就要站在最正确的立场和视角上,好像镜子要能照清楚,就得是有最精炼的质和最平滑的表面一样。”①为了最大限度把握和表现现实的真理,哲学形式的文学软化是必要和合理的,融合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精神的新文学艺术形式,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通俗化的文学形式。另一方面,理论软化,即贴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实际。“通俗文必须有大众来接受,这是前提。根据这前提,作者就不能单从文体上着想,而须以内容接近大众为其基础”,“换句话说,通俗文并不单是要软化文体,而是要软化理论。软化理论的方法,是应用理论,把理论活用到大众的生活事实中去”,“更说切实点:通俗文的活用并不在于‘解释’,而在于‘指示’,在于用理论对生活的指示”,“总而言之,就是要把理论应用的太严肃的面貌抛弃。”②可见,理论的软化是内容的大众化,即切实体现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感。两个“软化”是艾思奇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通俗化的基本理论。从理论的一般来看,“文学笔法”大众哲学构想的理论实质,就是力图更彻底地实现文体软化与理论软化的合理的具体的统一,具体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文学笔法”在形式上,是运用文学艺术手法传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精神,融化升华她的理论体系,实现更加充分彻底的大众化通俗化。《大众哲学》的通俗形式,具有开创性,很好地适应了解决当时中国人普遍的“智识的饥荒”的现实需要,极大地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宣传普及。然而,它毕竟还是一种哲学的形式,理论的形式,“免不了有许多拘泥于书本和名词的烦琐空论”③。通俗化主要表现为:“说话不怕幼稚,只求明白具体”,举例“故意不加剪裁,不怕重复”;总体来看,“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没有做到完善的地步”,“与其说是《大众哲学》本身的成功,毋宁说是中国一般大众的智识饥荒是太可怕了。”④因此,《大众哲学》主要是哲学语言的通俗软化,理论软化则很不够,“智识饥荒”的极大满足掩盖了其形式上的不足。显然,在更大的范围传播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革命精神,更好地帮助人民群众认识和理解现实,《大众哲学》的哲学形式还是显得生硬,不够具体生动形象,大众化的更好的形式,无疑是贯注融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精神的新文学艺术形式。“精神的实质始终就是真理本身”⑤。对普通大众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是比它的知识体系更需要也更容易接受的方面。文学艺术形式最能激发人民群众的实践战斗精神。用文学艺术的形式传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融化升华了她的哲学知识形式,使之换了生动活泼的面孔,在软化了文体的同时,也软化了理论,实现了 “两个软化”的同一。这种软化,正如所言:“学习马克思主义,是要我们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观点去观察世界,观察社会,观察文学艺术,并不是要我们在文学艺术作品中写哲学讲义。”⑥艾思奇这种"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追求的就是群众更乐于和容易接受的大众形式,其目标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真精神的大众化。从知识体系的大众化到哲学真精神的大众化,实现中国化、现实化、大众化和通俗化的融合同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武器”转化为人民大众的革命精神和实践观念,大众化就更加深刻、广泛和彻底了。

第二,“文学笔法”在内容上,是化抽象的马克思主义为“活的马克思主义”,利用生动活泼的文学形象和语言形式,使其承载理论的精神和原则。“在经典著作里,原则与生动的东西结合起来,就不觉得枯燥”,但是,“用原则解释原则,结果很枯燥”①。马克思主义要与人民大众的实际相结合,只有将抽象的理论形式,化为更具有现实性即更贴近人民大众、更符合中国优良传统文化的语言风格,才能产生传播的实效,化为大众的活的文化和精神,真正成为他们的精神食粮。“文学笔法”,是用文学特性的语汇和语法,用文学特有的表现手法,来展示和传播“在群众生活群众斗争里实际发生作用的活的马克思主义,不是口头上的马克思主义”,而是“把口头上的马克思主义变成为实际生活里的马克思主义”②p这“活的马克思主义”就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里,在他们的文化和生产生活实践中。“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就是通过文学手法和形象生动地表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现实,是通过这个过程传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和实质精神,这种形式、过程和内容,就是大众化(的)马克思主义,即活的马克思主义。这里没有马克思主义的抽象概念和词句,只有无形无声的理论精神的浸润和共鸣。“适合大众需要的才是好的”,“适合民众需要这种话是常谈,但此常谈很少能做到”③。“文学笔法”不是迎合和媚悦大众,而是把群众的生活和心声化成他们自己的马克思主义,即大众的活的马克思主义,只有这样的马克思主义,才是大众真正的理论需要。“文艺是国民精神所发的火光,同时也是引导国民精神的前途的灯火。”④文学的形式,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这正是大众真正需要的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她是群众实践和文化的精神之光,是指路明灯。只有这种大众哲学形式,才可能满足群众对哲学的真实的需要。

第三,“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是从形式到内容的哲学创造。如果说理论的形式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存在形态,那么,文学艺术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形式,内含的就是具体的鲜活的大众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新的形式与生动鲜活的内容实现了创造性的同一。从抽象的理论到“活”的马克思主义,是理论化为生活的创造、理论的具体化和力量的现实化,是进一步化为实践的桥梁,是理论形式的积极解构,而非否定性的消解。值得提到的是,20世纪30年代,叶青的“哲学消灭论”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科学等其他人类意识形式根本对立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形式的僵化理解和消极解构,而其根本指向是反对和否定中国共产党和进步思想界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大众化运动。艾思奇对这个“中国的杜林”进行了适时系统的批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大众化扫清了理论的障碍。毋庸置疑,艾思奇“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也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注重文艺修养和理论的文学特色的继承和发展,他们之间具有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的内在联系,值得深人研究。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具有举世公认的文学色彩,这是他们高度关注和重视文学艺术修养并用于理论创造的结果。“马克思很重视用语的明朗与准确。他差不多每天都读歌德、莱辛、莎士比亚、但丁与塞万提斯的作品,认为他们是他的语言教师”,“马克思是个严格的修辞家,他常常花很多时间力求找到需要的字句。他憎恨滥用外国字……他对德文有很大的贡献,而且是德国韵文的最卓越的大师与创造者之一”?。可见,马克思对文学和语言的高度重视和精深修养,除个人兴趣外,主要是为了研究理论的语言修辞和写作技巧,努力增强理论的文学色彩。马克思恩格斯对极富哲理的18世纪的启蒙文学,特别是法国启蒙文学,情有独钟,并给予了高度评价。“在本来意义的哲学之外,他们同样也能够写出辩证法的杰作;我们只要提一下狄德罗的《拉摩的侄子》和卢梭的《论人间不平等的起源》就够了。”②“马克思非常欣赏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认为他用诗情画意的镜子反映了整整一个时代。他曾希望在完成自己的巨著之后,写一部评论《人间喜剧》的书,但是这个计划也像其他许多计划一样,始终没有完成。”?马克思恩格斯如此推崇18世纪的启蒙文学,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作品,实质上是资产阶级进步时期“文学形式的哲学”,是资产阶级“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艾思奇将新哲学比作“民族解放运动的镜子”和马克思将《人间喜剧》喻为“诗情画意的镜子”如出一辙,而“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却是无产阶级哲学即马克思主义哲学。因此,艾思奇“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也称得上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未完成的伟大构想,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和理论价值。

三、艾思奇“文学笔法”大众哲学构想的当代价值

从《大众哲学》到“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逻辑的合理发展。“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既是对《大众哲学》的反思和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通俗化的深化和总结,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本理论,构成当代中国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或大众哲学的基本理论方法。因此,艾思奇“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对当前深化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理论认识,反思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大众本性,体会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文学色彩,树立正确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念,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事业创新,酝酿编著“新大众哲学”,等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和参考价值。

第一,大众化通俗化是“极艰难的任务”。“技巧固然不是创作的全部,但也是创作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我们对于作品自然更要注意内容,但技巧的适切也不能不讲究。这对于我们的作者自然是一个极艰难的任务,唯其因为艰难,我们才更应该努力去做。新的文学的创作,是为要把握现实的真理,而不是为要和八股文章争舒适。更进一步说,把握现实真理,是变革现实的一座桥梁,文学也就是这桥梁之一。”④显然,大众哲学读本反映时代内容、关注时代精神是其基本要求,对哲学家来说,做到这一点是不太难的。相反,通俗化的形式,却是“极艰难的任务”。这是因为:首先,形而上学是哲学基本的历史传统,哲学家的哲学素养多源于形而上的学术训练,因此很自然地习惯和倾向于形而上学的表达方式和风格。其实,通俗的语言作为哲学的创新形式还没有真正形成新的哲学传统,认识上也有待提高,目前还会查到哲学形而上学传统的制约和排斥。再次,哲学的大众化通俗化语言形式和风格,对传统文化修养有很高的要求,通俗化的语言也要是美和雅的文化语言,不要枯燥无味的西化汉语,应该说,这虽然看似超出哲学学科的范畴,实际上却是对哲学素养的更高要求。显然,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法学大学论文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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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表2-1 污染物浓度测定值 表示第二部分第一张表

(7)结论:

法学大学论文篇3

(二)学生成长所需

孔子曾言:“里仁为美”。可视为对中国传统审美观的高度概括。如果说西方艺术重视外在的造型,那么中国艺术,特别是书法则重视内在的蕴涵。年青一代对我国民族文化及传统艺术了解不多,而西方不良文化正力图使他们变成外表黄皮肤内心却西化的“香蕉人”。书法教育具有“立人”功能,能够培养一大批修身重德,热爱传统艺术,以继承和弘扬书法为己任的学生,有利于树立事业心和使命感。书法具有培养性情的良效,能促进学生生理和心理健康。书法如同练静气功,书写时要求入静、入定,排除杂念,符合养身规律。它可以调整心态,减缓压力,排遣胸臆,颐养性情,抒怀。书法是一门讲究悟性的艺术,对于训练学生的耐心、想象、准确和条理,是一项不可多得的心智活动。书法能使学生具备更多知识和技能。毛笔字具有形态多样、变化优美、富于艺术感染力的特色,其多种实用功能和艺术价值仍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书法在诸如广告、装饰、设计、传媒、教育等行业都有较好的用途,对于学生成才具有激励作用,而且也能为就业提供切实的帮助。书法作为选修课一般课时不多,课程开设并不妨碍主体课程。书法具有艺术表现和文化交流功能,学生通过书法活动能开阔眼界、扩大社会交往。

二、书法艺术全面引入大学教育的实施策略

(一)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引导

国家应在书法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方面有一定的举措。要明确规划,由国家教育部门出台引导性政策,提出纲领性、指导性意见。明确哪类院校需要开展书法教育,不失时机地在高校推广书法课程,充分发挥书法在育人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将书法等民族文化艺术教育纳入高等教育的法规之中。另一方面,解决学科定位造成的发展障碍问题。如,由于建国后推行的是西方的学科划分体系和教学模式,而西方并无书法这门学科,因此在教育部专业目录中书法长期被列名于美术学科之下,即美术学(书法),成为三级学科。张法认为:“书法为什么不成为二级学科,而只是美术学下的一个研究方向呢?原因大概是没有专门的书法学院,不必特殊照顾。”如此,实为教育规划上的一种短视和失误。

(二)高校组织自身建设

要实现高校书法教育的规模化与规范化,首先要营造书法教育的氛围,大力倡导用书法来修身养性、提升素质的活动,从多方面拓展书法的人文价值和实用价值。本身设有书法专业的高校具有教学优势,要将书法课程面向全校开设,调动专业教师的积极性。尚未开设的高校要积极筹划,制定科学的教学体系。通过开设书法课程,配备书法教师,改革评价机制。要结合办学特点,“因校制宜”。书法教育可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课程建设方面。“就教育行为言,书法是古典教育的最后一块领地。”需将书法与本校培养方向结合起来。如,可分别侧重传统型、实用型、艺术鉴赏型等不同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方面。要形成师资梯队,形成正规的培训机制。书法课由美术教师担任,易出现“画家书”现象,不利于书法教育。师资不足的高校要引进和培养专业教师。如,可从专业优秀毕业生中选用,或从专业团体引进与聘请。教材方面。高校书法教材不少,其中不乏出版较早、影响较大的。如,1985年启功主编的《书法概论》,经多次再版,发行10万余册。由于书法理论和教育理念的发展,教材需要有序更新。可跨校跨地区联合编著教材。教材编写与采用切忌“文人相轻”与门户思想,要积极探索教学规律,真正将教材规范化、科学化。

(三)示范与培训竞赛活动的开展

由于高校书法教育发展存在不平衡状况,要使更多高校高起点加入其中并逐渐形成书法教育传统,就需有示范性教育活动。开展书法教育卓有成效的学校具有示范作用。如,北京师范大学是我国高校书法教育的先驱,从20世纪早叶至今一直沿续。20世纪60年代后,北师大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书法讲座。1987年受教育部委托,北师大举办了第一届全国高校书法教师讲习班,培养了一批书法教师和创作骨干。此外,不少省份也有较早开展并取得成效的高校。同时,教育部门和研究团体可定期开展全国性或区域性培训竞赛。1981年,由中国书协、、全国学联等联合举办的“第一届全国大学生书法竞赛”,有来自全国各高校的近千名大学生书法爱好者参加了比赛,百余名获奖者中,不少人后来成为了当代书坛中坚力量及高校书法专业教师。现在,一些省份成立了高校书法教育研究会,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要通过这类组织积极推进工作,并对发展模式进行探索。

三、树立大学书法艺术教育的正确理念

(一)明确培养要求

大学书法不同于中小学写字。教育部门将写字作为中小学学生素质的培养途径,将规范、端正、清楚作为写字的三个基本要求是适宜的。但若大学阶段仍维持这种要求而不变更,艺术灵性难免受到压抑。写字和书法虽密不可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写字的目的是交流信息,重实用性,书法更多的是创作和欣赏,重艺术性;写字力求以最少时间和精力掌握技能,书法则重探索的过程和乐趣。可以说,写字为书法起到了由实用美向艺术美过渡的桥梁作用。大学书法教育不仅应重视技能教育,还应重视其美育功能。要从中小学存在的应展教育中摆脱出来,转向美育性质的素质教育。另一方面,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高等书法教育完成了从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等系统的教育层次和结构,并逐步走上规范化、专业化和学术化的道路。但在推进高校书法素质教育方面,显得不足。素质教育不同于专业教育,需要进行专门探讨,在培养机制、目标方面更加明确、切实。

(二)提高书法水平

国家教委早已明确规定书法课为中小学的二级课程,应受到与体、音、美等课同等对待。中小学练毛笔字(一些地方作为地方课程),这是学生的起步阶段。若缺乏连续性,之前数年所学难免荒废。2010年6月,本人在学校三个不同专业的文科班调查发现,95%以上的学生中小学练过毛笔字,5%的还参加了特长班,但坚持下来的不多,几乎都前功尽弃。艺术兴趣的培养需要契机,若到了各方面走向成熟的大学阶段书法却尚未入门,那么学生今后就很难再与书法结缘,达到较高境界。书法教学中要革新教学手段。如传统教学中,写字技法演示有较大局限性,直观效果欠明显,不便于大课堂教学。运用多媒体技术则能解决诸多难题,如通过定格、放大、慢放、循环播放等形式突出重点,使学生观察细致入微。提升书法水平是长期的过程。大学书法教育一方面要训练学生技能,同时,要进行理论培养,通过开设名家讲座等方式提高鉴赏水平,准确把握“师碑”与“师帖”、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法学大学论文篇4

宗教问题涉及范围广、复杂必须在法治化管理下才能有效地解决,才能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在法制化管理下必须要有一支积极地队伍,一支能补充力量的贮备军,大学生就是最为合适的人选。因此,必须对他们加强法制教育,这对他们认识、解决宗教问题有重要作用。

2.1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

大学生宗教观教育应该是广义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泛指在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产生的历史唯物主义宗教观包括有俄国特色的列宁宗教观,我党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中提出的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其中相关的法制内容应是重中之重。在大学生宗教观教育中加强有关法律的教育是必要的,有益于大学生更全面地认识宗教及宗教问题、有益于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建设;有益于学生正确理解“公民自由政策”,“政教分离政策”等,是加强科学无神论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关键;尤其是在新疆。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大学生才能充分了解我国宗教法律法规,在遇到一些宗教问题时才不会表现出茫然、不知所措、或者是想当然地忽略法律、政策的要求盲目信教或受等极端思想的左右,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等从而造成严重后果。

法学大学论文篇5

2) 1791年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3) 1958年宪法是法国现行宪法

4) 参事院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5) 1900德国民法典(民商合一)

7) 法国法的依据是法学阶梯,德国法的依据是学说汇纂

8) 潘德克顿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法学大学论文篇6

二、当前大学章程建设定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大学章程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庞大的大学数量而言,所占比例甚小,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章程缺乏特色性很多高校章程在内容和结构方面大同小异,没有体现大学章程自治性的基本性质,没有发挥各自的特色。大部分章程共性有余,个性不足,给人以千章一面的感觉。

(二)章程缺乏公开性很多高校仅仅是把大学章程建设作为一项任务去完成,没有主动进行宣传公开,甚至有的高校认为这只是本校的章程,外人无权了解过问。导致很多大学学生对自己学校的章程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外部人员更缺乏了解。大学章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将直接影响章程的真正落实效果。

(三)没有明确大学章程的真正内涵及效力范围大学章程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国家法律规范的遵守者,又是大学内部管理的指导者。因此,首先应对大学章程予以界定,进而梳理其效力范围,明确应该受其约束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大学章程的功效。

(四)过渡强调学术委员会的学术科研功能,缺乏对教学方面机构的设置根据学术治学的要求,大部分高校都设立了学术委员会,但在学术委员会职责方面过于突出学术科研,忽视教学工作;而且也没有设置与学术相对应的教学委员会,使得高校的教育功能过渡倾向学术科研,丧失了教学这一基础功能。

(五)章程内容缺乏独立的监督机制我国的高等院校主要由国家政府举办。高校发展关系到学校的举办者、社会公众、学校的教师和学生,以及捐赠者等多方主体。高校的招生办学、管理、财务、经费来源等需要来自这些主体的监督。但大学章程却很少在其中规定如何设置监督岗位,如何发挥监督职能,使得高校管理的落实有所缺失。

(六)章程内容缺乏独立的权利救济机制大学章程要保护大学主体,无论是教师,学生,还是管理者本身,都应纳入大学章程的保护范围之内。多数大学章程虽然规定了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但对于这些主体受到不同侵害时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没有明确规定。

(七)缺乏议事咨询机构我国公立大学一直由国家政府举办,在很多方面都由政府决定,缺乏社会合作,议事咨询。但随着教育公平的普及,社会资助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社会参与,进行规划、监督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所以设立相应的机构组织,要求相关人员进行捐资捐赠,参与咨询指导,对高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三、大学章程制定及实施的完善

(一)大学章程要凸显自身特色。高校大学章程的制定应从自身的招生方向、专业特点、行业背景等出发,明确差异,避免雷同,凸显特色。笔者站在中国民航大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大学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序言。包括大学的历史沿革、办学方法和培养目标;总则。包括章程制定的目标及渊源、学校基本信息、举办者与学校的关系、学校机构性质、自主办学机制和形式;办学功能。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个方面分别对大学总体目标、办学层次及规模、监督评价体系、保障机制、服务机制、智库功能和发展内涵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定;学校成员。包括教职工的范围、权利义务、聘任考核、分配发展机制以及权利救济制度;学生范围及权利义务、保障救济机制和大学的组织机构、管理机制;治理结构。包括领导决策机制、学校组织架构、学院与学部管理、学术治理体系、民主管理机制等;办学保障。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教学科研、咨询、安全及后勤保障。外部关系。包括设立理事会、校友会和基金会;学校的校训、校旗、校标、校徽和校庆日等;附则。包括审核和制定修改程序、解释部门、颁布实施日期等。

(二)明确大学章程内涵及效力范围。大学章程的内涵及效力范围是指由高校相应机关制定的,对上述所涉章程内容作出规定,对高校,高校成员、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等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大学内部组织关系和管理行为的自治规则。

(三)设立教学委员会,合理安排科研与教学关系。一个优秀的大学不仅要有前沿的学术科研成果,更要有优秀的教学水平作为基础。因此,应当设立教学委员会,地位不低于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教学工作及教学人员的安排、聘任等,从而解决过度重视科研,忽视基础教学的严重问题。

(四)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高校可以仿照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设置,在原有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外,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可以设置独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分别对学校层面和学生层面的招生办学、管理、财务、权利等问题进行监督,形成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局面。同时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作为权利救济机构,承担权利救济职能,当教师或学生权益受损时能够依章程,向其提出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透明化。大学章程建设工作不是一个简单的任务,更重要的是让所有教师、学生、社会、政府都能意识到大学章程的存在、宗旨和作用。能够将章程作为一个独立的自治规则遵守。因此,必须公开公示,发挥公信作用。

法学大学论文篇7

语言是人类进行有效沟通交流必不可少的工具,语言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社会交际功能。所以,外语的教学应该在培养学生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学生交流能力的培养。教师应该努力寻找一种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社会交际能力。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是交际英语教学法的原则,交际英语教学法的核心是,教师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特点,对学生因材施教,安排一些实际应用的教学活动来锻炼学生的实际交流能力。另外,要组织有趣实用的教学活动,通过老师和学生的参与来培养学生用英语进行交流的基本技能。交际英语教学法强调语言的真实性,所以教师应该尽量为学生创造出更加真实的语言环境,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对语言进行实际的运用。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多与学生进行互动,而不是单纯的讲授知识却不参与其中,因为在这个教学活动中,教师扮演的是一个引导者和组织者的角色。

3、交际教学法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限制因素

3.1受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传统教育模式影响长期以来,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扮演的都是主体的角色,主要负责知识的传授;而作为学生来说,在教学活动中只是被动地接受各种知识,缺乏学习地主动性。交际教学法的教学模式,就是把课堂交际作为教学的重心,学生和老师之间的交谈和讨论都是用英语来进行,这种情况下,老师变成了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而学生成为了主体。受固有教学模式的影响,在实行交际教学法时,会有很多障碍,很多学生开始时往往无法适应,所以很难主动地参与到活动中,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很难的。此外,学生的英语水平都不一样,学生之间要想用英语来进行交流也会出现很多障碍。长此以往,那些英语方面比较擅长的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活动中,而那些英语基础较弱的学生由于自卑或者是其他原因,往往就会不积极或者干脆就放弃课堂活动的参与,这种情况下,英语的教学课堂就变成了部分学生的课堂,就会导致学生之间英语水平的差异更大化。

3.2受教学大纲的限制在我国的各大高校中,都有各自不同的教学大纲,学生在进校报到之时,就被告知要按照学校固有的教学大纲来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而学校教师对教学内容、教学进度的设定,都是根据学校的教学大纲来进行的,不能够脱离了它。对高校非英语专业的学生而言,学校在课程安排方面,缺少大学英语口语课程的设置,大多数只是设置了精度课和听力课。这就显得对英语的口语教学不够重视,这种课程的安排,明显不合理,无法达到对新时期大学生英语能力的培养。

3.3受课堂规模的限制交际教学法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有效应用,还受到课程规模的影响。就目前来说,高校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大多都是学生人数多,教师资源少,还要受场地原因的影响。我国高校的英语课程普遍规模很大,每一次的课程往往是由一个或者是两个班组成。所以,教师要在一个几十甚至是上百人的课堂上把学生都合理有序的组织起来,难度可想而知,而要让每个学生都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在有限的时间内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这样规模偏大的课堂,不利于教师对教学活动的有效组织,加大了教师教学的难度,也减少了学生真正参与实际交流的机会,加大了交际教学法的实施难度,使得教学很难进行。

3.4受文化背景知识方面的限制交际教学法十分注重对学生实际交际能力的有效培养,而交际能力的培养包括了语法方面、语言社交运用方面、语言环境的分析等方面能力的培养。总之,交际教学法就是要使得学生明白,什么时候说什么,该怎么说,对谁说的问题。所以,交际能力又被分为语言上的交际能力以及文化视野下的交际能力,只有注重对这两者的培养,才能达到交际教学法的教学要求。某些学生的语言交流能力和流利程度都比较高,但是,在真正进行交流的过程中却往往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缺少目标语言文化背景知识引起的,因此,教师在进行教学中就要注重对学生文化背景方面知识的传授,不能只重视交际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语言的文化背景方面的了解。

3.5受现行考试体系的限制现在的大学英语教学普遍运用考试的方式来对学生的成绩做评估,成绩往往被当做是衡量学生能力的主要手段。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就是被当做评估高校学生英语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所以,很多学生在进入大学校园之时,就会把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为英语学习的目标。英语四六级考试,虽然也设置了英语口语考试,但是,只有在达到了规定的分数时,才有机会参加,对于大部分学生而言,这无疑是一个过高的门槛。

4、交际教学法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目前很多高校的大学英语教材都以阅读材料为主,很少有口语课程的设置,而且学生人数通常较多,学生的英语水平也显得参差不齐,交际教学法的实现难度很大。所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大学英语教学以书面阅读教学为主,忽视了对学生交际能力的培养。必须克服这些困难与障碍,在教学中有效实施交际教学法。

4.1高校应该尽量克服客观因素,实施小班教学大部分高校的大学英语都是大班教学,课堂学生人数过多给教师运用交际英语教学法组织课堂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很明显,一旦课堂学生人数过多,师生之间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就不可能达到有效的交流与互动。就连学生与学生之间也得不到足够的机会进行英语的交流,这种情况下,教师要做到对学生一对一的辅导与关注,是根本不能实现的。所以,大班教学来说,很难做到因材施教,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如果实行小班教学,教师就可以对课堂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可将学生分小组进行讨论并以小组合作的方式,来完成指定的学习项目。除此之外,教师与学生之间、同学之间就可以进行有效的互动,以这种形式参与课堂活动过程,无疑可以提供学生的交际能力。

4.2合理整合教材,并适当补充课外的内容由于课本编排的原因,有些单元的一些内容顺序比较混乱,所以教师需要对教材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其更加具有条理性,并适当补充一些书本上没有的课外材料,培养学生听说及交际能力。此外,教师要制定明确的教学目标,并在此基础上组织有趣实用的课堂活动,增加学生的课堂参与度,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课堂中来,真正地成为课堂的主体。为了实现课堂教学的目标,教师可以适当地安排一些活动,如利用课本的听力材料,让学生进行模仿,并要求学生在听力材料的基础上自己总结一些有用的句型。此外,对一些阅读文章,也可以将其充分利用,这样可以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以及说或写的能力。

法学大学论文篇8

虽然高校已开设就业指导课,但绝大多数老师都只是围绕就业形势、就业政策、简历制作、面试技巧等内容展开,而鲜有涉及劳动法的内容,造成劳动法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缺失,导致大学生劳动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劳动维权能力低下。与劳动法教育缺失相对应的是大学生们在兼职或就业过程中遭遇的种种侵害。如:学生因求兼职心切而遭遇黑中介,打工发生纠纷但因无书面协议而举证无门,被变相加班剥削或克扣工资而沦为廉价劳动力,人身权利被侵害而维权乏力,劳动合同暗含陷阱而学生浑然不知等。

(二)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必要性

1.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各界对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已取得长足进步,全社会的法治意识空前提高。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法制素质已成为衡量人力资源质量的重要指标。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他们开展劳动法教育,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可持续发展。

2.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及大学生就业方式转变的需要。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发生了一次革命性的变化,国家对高等教育人才的招收与分配作出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从“双包”到“双自”的历史性转变,使高等教育逐步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大学生业由“天之骄子”变成“普通劳动者”,就业问题成了横亘在大学生与高校面前一个突出的问题。聚居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大城市的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大学毕业生被人们称为“蚁族”,成为下岗工人、农民工之后又一个弱势群体。据统计,2011年,全国在校大学生总人数超过3000万;2012年,全国大学毕业生将达680万。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激烈的就业竞争和劳动力买方市场中,大学毕业生的权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劳动者权利被侵犯,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而一个通晓劳动法基本知识、懂得如何在劳资双方博弈中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大学生,无疑在职场中具有更大的主动性和竞争力。因此,开展劳动法教育,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法知识,可以消除学生面对劳动争议时的茫然和恐惧,有利于提高他们在职场上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他们毕业后的可持续发展。

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有关研究表明,2012年,我国有效劳动力(25~54岁黄金年龄阶段劳动力群体)将达到6.1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5%。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劳资矛盾突出的现实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近几年劳动领域此起彼伏的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不会有和谐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难以实现。我国每年新增的几百万大学生劳动力是我国庞大劳动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力中的精英分子。对他们开展劳动法教育,不仅有利于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也有利于整个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4.完善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的需要。200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高校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就业指导课的开设在改变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观念、提高大学生的求职技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大学毕业生法律知识尤其是劳动法知识的匮乏、维权能力低下、社会经验欠缺,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经常遭遇侵权困局。要解决这个难题,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就业指导课程体系,而充实完善课程内容便是其中一个重要步骤。从内容上讲,就业指导应包含与大学生就业密切相关的各学科知识,不仅要讲形势、讲政策、讲技巧,还要讲必要的劳动法知识。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形势的变化,劳动法教育越来越成为就业指导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发展的客观需要,受到了越来越多学生的关注与欢迎。教育部办公厅在2007年印发的《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中明确将就业权益保护列为就业指导课程内容。因此,不包含劳动法的就业指导课是不完整的。

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方法与策略

劳动法教育的目标是让大学生掌握与勤工俭学、求职、就业等过程有关的劳动法知识,具备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通过法律武器增强履行劳动义务的自觉性和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促进大学毕业生职业的可持续发展及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劳动法教育有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两种形式,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可偏废。

(一)以第一课堂为主渠道

在劳动法教育中,要以课堂教学为抓手,充分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鉴于劳动法的重要性及其内容的丰富性,为增强针对性与实用性,有条件的高校可开设劳动法公共课,将劳动法教学纳入学校教学大纲,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劳动法教育。一时还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中引入劳动法知识,对劳动法的重点内容做相应的介绍。

1.课程内容

(1)课程基础。劳动法教育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就业促进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据,其中《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应作为重点内容详细讲解。

(2)知识体系。第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首先,要介绍劳动法中“劳动者”、“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判定标准,使学生懂得它们的确切含义,并清楚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同时明确大学生在勤工助学、勤工俭学、打工、兼职、实习、就业等过程中不同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其次,要介绍哪些情形适用劳动法,哪些情形不适用劳动法,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就业情况判定其是否处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第二,劳动合同制度。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称为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是整个劳动法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劳动合同与每个劳动者息息相关,是每个劳动者走上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都必须签署的协议。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关于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和地址、合同期限、试用期、职务、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政治待遇、教育与培训、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其他事项(如住房问题、特殊困难)、争议处理等内容。通过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讲解,让学生懂得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劳动合同变动的风险与后果等问题。第三,劳动标准制度。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权利和劳动待遇。劳动标准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为最低劳动标准,一般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不容当事人通过合意予以变更。完善和落实法定劳动标准,是推动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现实需要,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长期看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劳动标准制度中,要重点向学生讲明的是工时制度和工资制度,因为吸纳绝大多数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私有企业都存在加班加点、变相或隐性克扣工资的问题。第四,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它以劳动权利为基础,实行权利义务相结合、并由雇主与劳动者缴费形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事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目标,是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维护劳动者福利的根本制度,它不仅事关全体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国家与社会能否持续、健康、文明发展产生重大深刻的影响。依据我国劳动法,我国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公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五种情形下分别可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教学,纠正学生在求职与就业过程中过分关注工资多少而忽视社会保险待遇的误区,让他们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为将来的生活筑起一道“防洪堤”。第五,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由争议处理机构各自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形成的有机整体。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取“一调一裁二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由当事人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有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才可向人民法院。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诉讼是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除了对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做大致介绍外,还要重点提请学生注意仲裁和诉讼的时效,避免因时效届满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资双方应在60日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法院提讼;法院应在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可在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最后,还要提醒学生注意举证问题,即在劳动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或劳动者权利成立的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2.课程安排

法学大学论文篇9

口语教改的重要作用教学大纲要求与哑吧英语现实的矛盾。教学大纲要求大中专学生能就教学内容和一般听力教材进行问答和讨论,能就一般的社会生活话题进行简单的交谈,讨论和发言,表达思想清楚,语音,语调基本正确。然而目前大中专学生很难达到这一要求,口语水平极低,学7年左右英语,用英语表达很差,呈现哑吧英语的局面,能看,能读,不能说。一个班级仅有一至二人能用英语简单表达,绝大多数不能表达。导致这种局面一是目前英语口语课程开设的课时少,有的学校基本不开,但更主要原因是过时陈旧的英语教学方法,重阅读,语法,轻实际表达,至于口语训练几乎没有,这种教学方法必须改革,采取新的教学方法,增加口语课是迅速提高英语教学水平达到大纲要求的有效途径。

法学大学论文篇10

一、引论 如果我们要确定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最具总括性、涵盖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律发展问题无疑最有资格称作这种主题。法律发展问题因当代中国的两个基本现实而突显其意义的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一方面,10年“文化大革命”几乎摧毁了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本来就很不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以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为方向的社会改革又急需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发展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正在不断加强自身理论建设的中国法学所深为关注并大量研究的实践主题。 本文无意于分析当代中国法学的法律发展问题上的各种具体的研究成果,而只打算探讨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思路,即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发展研究中的两种主要的范式:现代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本文从七个方面对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进行比较分析。 二、法律的定义:一元论——多元论 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在法律观上的根本分歧表现在对法律概念的不同界定上。现代化范式从政治学的角度界定法律,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坚持一元论的法律观。而本土化范式则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法律,强调法律是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规则,认为法律不仅仅是指国家法,还包括民间通行的规则(民间法),因而持多元论的法律观。 现代化论者的法律一元论完全建立在对现代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无论是走在现代化前列的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后来陆续走上现代化道路的第三世界国家,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与现代法的产生从一开始就是同一过程的两个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不同方面。一方面,现代民族国家创造了制定、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政治权力体系,将反映现代社会生活需要的社会规则确认为国家法律,并以组织化的国家权力保证其实施。另一方面,现代法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运作规则,强化了国家的权力及其功能。统一的普遍的、理性的现代法取代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或规则的过程,同时也是民族国家取代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权威的过程。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现代化范式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必然联系,并以国家为中心来观察法律现象,认为法律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 这种一元论法律观决定了现代化论者的研究兴趣主要在国家法或正式法。他们所关心的法律发展问题主要是国家法或正式法的发展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如国家的政治法律体制、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问题。这种一元论法律观也决定了现代化论者的理论思维必然是国家中心主义。现代化论者往往以国家或国家法为中心来观察、分析法律发展问题。在现代化范式看来,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与规则是旧的、落后的,必将为新的、先进的、现代的规则所取代。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国家所确立的现代法取代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与规则的过程,法治就是国家所确立的现代法一统天下的局面。由于国家法被认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因而国家法在自上而下推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犯罪,往往被归结为旧的、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与思想观念的影响。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重要的措施是自上而下地在全社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弘扬现代民主法治精神,使人们抛弃传统的思想观念,转而接受国家法所代表的现代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 本土化范式所坚持的法律多元论(又称法律多元主义)观念始于人类学的研究,特别是西方人类学者对非洲和拉丁美洲殖民地社会中部落、乡村的文化和法律的考察。这些人类学家逐渐发现,在殖民地社会存在着多种文化以及相应的多元法律体系共存的状态,即所谓法律多元的状态。一方面,西方殖民者带来了现代西方的文化和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殖民地人民并未完全接受强加给他们的文化和法律,在很多地方和很多情况下,他们仍习惯于按本地法行事。后来,法律人类学者、法律社会学者进一步发现,法律多元的状况不仅仅在殖民地社会存在,而是在所有社会、包括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都普遍存在。显然,法律多元主义是从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理解法,认为真正的法是在人们的生活中起作用并被人们认为理所当然的规范与秩序,社会生活的秩序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而且也不应当仅仅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构成。因此,法律多元主义实际上扩大了法的概念的范围。 本土化论者非常重视法律多元论的学术和实践意义,认为这一观念有助于打破以国家制定法为中心的法律观念和世界单线进化的观念,并以此来研究中国的二元法律 格局,论证法律二元格局存在的必然性与长期性,而不是象现代化论者那样主张以现代的方面去取代传统的一面,以实现法律的一元格局。当然,他们所谈的法律二元格局与现代化论者的角度略有不同,即他们主要不是谈传统法与现代法的关系,而是谈更多包含传统因素的民间法与更多包含外来因素与现代因素的国家制定法的关系。“由于中国现代化的目标模式,中国当代国家制定法的基本框架以及许多细节,更多的是依据近代以来从西方输入进(原文为”近“,似为打印错误)来的观念,更多的是借鉴了西方的法制模式;但在中国广大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受之制约的人们的行为方式却还是比较传统的,人们所惯以借助的民间法更多是传统的,尽管这种状况已经并仍在发生变化。这意味着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在某些时候、某些问题上必定会发生冲突。但作为一种短期内已无法消除的现实,这两者必定会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同时存在。”本土化论者更为强调民间法的意义,并强调民间法与国家法的适当妥协、合作。“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沟通、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妥协和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否则,“结果只能是强化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文化阻隔,造成两败俱伤”。(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71、 7、268—291、19、21、6—22页。) 从法律多元论出发,本土化范式对国家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变形、法律规避及违法犯罪的现象,提供了一种不同于现代化范式的解释。本土化论者指出,民众规避乃至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行为,并不简单是民众愚昧无知或不懂法所致,而可能主要是中国社会中多种知识和多重秩序并存的法律多元格局所致。国家正式法建立在一种本土之外的知识传统之上,其所代表的是一套中国民众所不熟悉的知识和规则。在很多情况下,它们与中国社会生活的逻辑并不一致,也很难满足当事人的要求。结果,人们往往规避法律,或者干脆按民间习俗办事,而不管是否合法。民间的规范和秩序并不因为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无益的和不合理的,相反,它们为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提供了一套使得社区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框架。人们之所以尊奉这些长期存在的规范,是因为它们具有根植于社区生活的合理性,为社区成员带来的好处更多于其害处。法律规避完全有可能是当事人作出的合乎民间情理的、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甚至可能是在明知国家所提供的正式法律保护或制裁的基础上作出的理性选择。 在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本土化论者更强调后者,强调前者向后者的适当妥协。他们指出,法治的唯一源泉和真正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而不是国家。我们即使承认制定法及其相伴随的国家机构活动是现代社会之必须,也不能误以为现代法治必定要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任何正式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不能不考虑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没有这些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的正式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甚至难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和长期认可的正当秩序。虽然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建立某种秩序,但这种秩序只能建立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与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性,无法形成和发展为人们偏好的、有效的秩序,也缺乏自我再生产、扩展和自我调整的强大动力。(注: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 1998年第1期。) 三、法律的功能:积极论——消极论 在如何看待法律功能的问题上,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的分歧在于,法律仅仅是维护既定秩序的力量,还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工具。现代化范式认为,法律不仅是维护既定秩序的力量,更重要的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工具,这是法律功能问题上的积极论。本土化范式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而不在于变革。这是法律功能问题上的消极论。 在现代化论者看来,现代法与传统法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传统法来自于历史、传统与习俗,而现代法是立法者有意识地制定的理性的规则,是立法者实现各种社会目的的工具。也就是说,现代法的作用不仅是确认和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更主要的是塑造和建构理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现代法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也是实现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重要手段,具有积极地、能动地变革社会秩序的功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统治社会的精英集团往往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来实现社会的现代化变革与发展的目 标。下列三种观点属于典型的积极论法律功能观: 一是法律先导论,即主张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应当以法律为先导。这种观点认为,在法治社会中,社会的变革始终以法律为先导,社会变革的要求、观念首先通过法律的途径转换为社会现实,法律在社会发展中保持着排头兵的作用。(注:参见蒋立山:《法官??法律??社会》,《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正是基于这种思路,相当多的人都主张,由国家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创设一整套现代法律制度,从而指导人们对社会各领域进行系统的、彻底的、深刻的变革。国家的立法应具有超前性,至少要与改革同步,以引导、保障和推进改革。 二是法律干预论,即强调以法律为手段干预或解决社会问题。持这种观点的人寄望于法律手段来解决当前诸多的社会问题,而不管法律干预是否适当和有效。在学者的著作、文章中,在人大、政协和党政机关的提案、意见中,建议或呼吁立法之声此起彼伏。似乎只要某某法一制定,并且执行得力,合法的利益就能得到有效保护,非法的行为就能得到有力遏制,社会就能进入良性循环的有序状态。 三是法律主导论,即强调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按照这种观点,现代社会是由法律主治的社会,现代社会秩序是以法律秩序为基础的一元化的社会秩序。以这种观点去透视、解读现代社会生活,必然得出现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必须法制化或法治化的结论。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法制)经济,现代民主政治是法治(法制)政治,甚至于现代精神文明也是以法治为基础的精神文明。这样,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制的引导、保障和推动。 本土化论者反对法学界盛行的这种积极论法律功能观,主张重新理解法律的功能。“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大致可以确定的行为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64、66、71、7、268—291、19、21、6—22页。)法律总是同秩序联系在一起,但是,法律本身并不能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现代化范式将法律视为是建立一个未来理想社会的工具,过分强调法律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塑造作用,具有明显的“唯意志论”倾向。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可以按照某种意志随意塑造。 在本土化范式看来,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样一点,即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并不总是成功的;相反,一些初看起来并不激烈的、甚至保守的法律制度变革却获得了成功。对于社会来说,频繁的变法不仅会打乱旧的秩序,甚至会打乱在现代化进程中可能正在形成和生长着的回应现代社会生活的规则,使社会生活无法形成秩序;对于个人来说,频繁的变法会破坏人们基于对昨天的记忆而建立起来的预期,使人们感到不安和急躁。“对于生活在变革时期的一个个具体的、生命有限的个人来说,他们的感受往往是,频繁的变法不是在建立秩序,而往往是在破坏秩序:频繁的变法不是在建立法治,而是在摧毁法治。”(注: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四、法律发展的历史观:现代化——平面化 法律将按照什么样的历史轨迹发展,这无疑是法律发展研究中的重要问题。而法律的发展史观与社会的发展史观又是密切联系的,解释近现代历史发展的流行的理论是现代化理论。现代化范式吸取了西方现代化理论的历史观,认为法律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化的过程。而本土化范式则从后现代主义的历史观出发,反对从传统到现代的单线发展观,而强调传统与现代的平面化共存。 现代化理论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两个历史阶段,即传统社会阶段与现代社会阶段,并将世界的近现展史理解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进化或转型的历史,认为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乃是社会发展之必然而又合理的趋势。根据这种历史观,现代化论者认为,中国近现代社会变革或变迁乃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转变的历史嬗变过程,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社会的发展变化必然带来法制的相应变化。伴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中国法制也同样发生了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历史转变。这个转变过程也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注:公丕祥先生对这种现代化历史观有过反复的阐述,并对法制现 代化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作了具体的解释,参见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南京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构架》,《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具体来说,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在经济上的特征就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转变,在政治上的特征就是由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在法制上的特征就是由人治型法制向法治型法制的转变。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集权政治与民主政治、人治与法治,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分别构成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与法制结构的基本内容。(注:参见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 期。) 按照上述理解,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是两种异质的、甚至对立的社会类型,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亦是异质的、甚至对立的法制类型。虽然现代化论者从历史连续性观点出发一般都承认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一定联系,但认为二者在根本上是判然有别的或格格不入的。虽然现代化论者强调要继承和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但他们从整体上对传统法律文化持批判和否定的立场。他们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根本上说是不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因此至少从整体上说是必须抛弃的、不能继承的,能借鉴和继承的只能是某些具体的、个别的做法和观点。 在这种传统——现代对立的思维模式的影响下,现代化论者不断设定乃至制造出传统法与现代法对立的各种具体形式。譬如,有的学者从法的价值取向角度,将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差异概括为 11对方式变项:人治与法治,强制与自由,专制与民主,特权与平等,义务与权力,一元与多元,依附与独立,集权与分权,社会与个体,他律与自律,封闭与开放。(注:公丕祥先生对这种现代化历史观有过反复的阐述,并对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作了具体的解释,参见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南京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构架》,《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有些学者从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角度,认为传统社会是权力至上,权力支配法律,法律是权力的工具;现代法治社会是法律至上,法律支配权力,权力来源于、受制于法律。(注:蔡定剑:《论法律支配权力》,《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有些学者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角度,认为传统社会的法是义务本位法,现代社会的法是权利本位法。有些学者从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角度,认为传统社会是权力本位社会,权力支配权利,现代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权利制约权力。有些学者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角度,认为传统社会是公法优位主义,现代社会是私法优位主义,(注:梁慧星:《市场经济与法制现代化 ——座谈会发言摘要》,《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或认为传统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公法文化,现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私法文化,法律现代化即从公法文化向私法文化的嬗变过程。(注:周永坤:《超越自我——法律现代化与法文化的转型》,《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有些学者从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公式出发,把社会区分为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认为从身份到契约就是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从团体(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从人治到法治。(注:邱本等:《从身份到契约》,《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5期。)有的学者从法律与伦理的角度,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礼俗社会,其民族精神是伦理精神;现代社会是法理社会,其民族精神是法理精神。(注: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有的学者从国家与社会角度,认为传统的人治社会是国家优位主义的社会,现代法治社会是社会优位主义的社会。(注:周永坤:《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有的学者从个人与集体的角度,认为传统的自然经济是集体本位,现代市场经济是个人本位。(注:张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的个人权利本位》,《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 现代化论者承认当前中国的法律现实是传统与现代并存的二元法律格局,但他们认为这是一种过渡性的、不利的状态,必须尽快采取措施结束这种状态,实现法律从传统向现代的彻底的转化。“如果我们承认二元结构是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现实,二元结构的存在是中国走向法治的最大障碍,那么,要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其出路就是:打破二元文化格局,寻求法律文化结构的内部协调,实现文化整合;中国法制建设的战略选择就应是:……高度重视公民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 性法律文化相协调”。(注:刘作翔:《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这种二元结构式的法律秩序状态不应当长时间地持续下去,而应当通过法制改革来促进人治型统治体系向法治型统治体系的尽快转化,避免和减少二元法律秩序结构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注:参见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期。)因此,他们对待二元法律格局的基本立场是,以现代的方面同化或取代传统的方面,实现现代法一统天下的一元法律格局。 后现代主义反对因果化、时代化的历史观。在后现代主义看来,这种历史观把历史设想为按照某种模式或规律单线发展的过程,设想为由某些连续递进的时代构成的统一整体。后现代主义认为,这种历史观不过是理性主义的构造,历史从来都不是单线发展的,历史也不存在那种本来仅仅作为便利分析工具的古代、近代、现代之时代划分。历史的发展过程充满了变异、断裂、错位和偶然性,生活世界以它自身的丰富性和众多的可能性而呈现着,历史并不存在着一种必然性、整体性和终极目的。本土化论者正是从这种历史观出发反对“传统与现代”的简单的二分法,而认为传统与现代往往是平面化的交错共存。同一个人、同一学科或设置在某些方面可以是传统的,在某些方面可以是现代的,在另外一些方面还可以是后现代的。我们自己和我们周围的人并非都生活于或即将生活于同样的“现代”,许多人实际上是生活在不同的世界中,人们看的似乎是同一个东西,但看到的却又不是一个东西,因为他们所理解的意义很不相同,甚至完全不同。(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71、7、268—291 、19、21、6—22页。)因此,不同的知识、思想、制度需要的是互相理解、沟通和共存,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曲解和征服。 他们也反对把传统与现代截然对立起来,认为传统的东西并不一定就落后,传统的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并非“现代性”的简单对立物,相反,它们可能在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相当积极的作用。人们所见的中国历史不是与“现代社会”截然对立的“传统社会”,而是一个孕育了新社会萌芽的温床。农村经济改革中的许多“创新”与“创举”(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是国家的发明创造,而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延伸、变形和改造。因此,在传统性和现代性之间,并不简单地在价值上评判谁优谁劣,或在时序上断言谁将取代谁。法律的发展并非是现代法取代传统法,而往往是传统法与现代法以越来越复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平面化的交错共存。 五、法律发展的途径:建构论——进化论 在社会发展的途径问题上,历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基本思路:一种是建构论,即主张以人的理性认识为基础,摧毁旧事物、旧秩序,建构新事物、新秩序。简单地说,就是破旧立新。持有理性主义——激进主义立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往往赞成这种思路。一种是进化论,即主张从旧事物、旧秩序中演化出新事物、新秩序。简单地说,就是推陈出新。持有历史主义——保守主义立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往往赞成这种思路。在法律发展的途径问题上,现代化范式倾向于建构论,本土化范式倾向于进化论。 伴随近代科学革命和工业革命而兴起的理性主义思潮表现出强烈的建构论倾向。理性主义者高度肯定与推崇人类理性的力量。他们相信,人们可以凭借自己的理性,去发现自然界的运动规律,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并凭借这些理性认识建构一个更加符合自己需要的理想社会。因此,理性主义者在政治上往往是激进主义者。在他们的眼中,历史传统是旧的东西,是建构理想社会的绊脚石。因此,在社会发展途径问题上,他们往往主张进行激进的改革乃至革命,摧毁旧制度、旧秩序,创造新制度、新秩序。与理性主义思潮针锋相对的保守主义则坚持进化论的立场。保守主义者并不否定人类理性的力量,但他们强调人的理性能力是有局限的,也是有缺陷的。任何人都不可能通晓一切,或是把握终极真理。社会的制度和秩序不是由任何人设计出来的,而是以一种演化的方式发展起来的。因此,他们反对按照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理论或理想对社会进行彻底的改造或激进的革命,而主张从传统的制度和秩序中演化出新制度和新秩序。保守主义者极为强调传统的意义。在他们看来,传统是千百年来人们的理性、智慧和经验的历史积累,比建立在纯粹的理性和抽象的推理基础之上的事物更具可靠性、可行性。 现代化范式深受理性主义的建构论的影响。在现代化论者看来,古代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很大程度 上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障碍,顶多也只是一个在建构理想的法治大厦时可以利用的废旧物品储存库。现代化论者在对传统持否定态度的同时,热衷于设计理想的法治国家。什么是法治或法治国家,中国怎样建设法治国家,是他们最为关切的问题。虽然不同的学者对法治的解释和对法治模式的设计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但基本观点大同小异。这些设计完全基于理性人——抽去了历史、民族、文化属性而只考虑功利的人——的立场,力图描绘出一幅最合理的法治图景,因而具有强烈的理性主义和普遍主义色彩,而没有充分尊重与体现中国社会特殊的历史、文化与传统。在法律发展的途径上,他们往往强调法制的变革与创新。在他们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无法转化或生长出能够与现代高度复杂的市场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和全球性国际交往相适应的现代化的法制。因此,他们主张通过移植等方式,创立一个全新的、完善的现代法律体系。 本土化范式承袭了保守主义的进化论立场。本土化论者强调人的有限理性。任何一个社会中的现代法治的形成及其运作都需要大量的、近乎无限的知识,包括具体的、地方性知识。试图以人的有限理性来规划构造这样一个法治体系是完全不可能的,任何一个法治建设的规划也不可能穷尽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信息或知识。因此,我们不可能仅仅依据我们心目中的理想模式或现有的理论来规划建立一个有效运作的现代法治。事实上不可能有先验确定的中国法治之路。“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国人将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运用他们的理性,寻求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的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在人们的互动中(即相互调整和适应)逐步形成一套与他们的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规则体系。”(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 71、7、268—291、19、21、6—22页。)本土化论者反对理性的建构与规划,而较为强调传统的转换、再生与再造。他们认为,在农村经济改革中出现的许多制度创新,并不是国家的发明创造,而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延伸、变形和改造。比如,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经营形式,多种经营的生产方式,满足农村商业需求的集市贸易,以家庭联系为纽带的合作方式,土地制度中的承包和转包,以及多种形式的民间互助和民间借贷等,都具有相当久远的历史渊源。改革中出现的传统经济形式,如家户经营等,并不是对旧事物的简单复归,而已经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创新。(注: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1页。) 六、法律的知识论:普适性知识——地方性知识 如果从广义的知识——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来分析,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均可视作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某一特定社会中所形成的法律知识,仅仅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还是同时也是普适性知识,这是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在法律知识论问题上的分歧之所在。现代化范式强调法律知识具有普适性,而本土化范式则强调法律知识具有地方性。 现代化论者承认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各有其特殊性,但同时也认为世界法律文明中存在着某些共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原则和精神。这些共同的法律要素能够为国际社会所认同,并且会体现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法律之所以具有普适性,这是因为人们虽然生活于不同的国度或地区,但具有人之为人的诸多共同属性与特质,同时又面临着生存与发展方面的诸多共同问题。这样,不同国家或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明之间必然具有共同性或相通性,可以相互吸取和移植。特别是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政治、文化交往的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联系已经相当密切,很多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世界各国的法律越来越相互融汇和接近。有人称这一发展趋势为“法律趋同”。(注:参见李双元等:《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3期。)从普适性知识论出发,现代化论者强调我们可以大量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来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可以大量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来加快中国法律的发展。 针对现代化范式的观点,本土化论者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这里所说的“地方”,不仅仅是一个空间概念,而是说法律总是一定时间、一定地点、一定人群、一定文化中的法律。也就是说,法律是由不同的人群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场合 ,基于不同的看法、想象、信仰、好恶和偏见而创造出来的,表达了不同的文化选择和意向。世界上并不存在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这样,从认识上说,只有从地方化的语境或文化背景中,我们才能获得对法律之意义的深刻而真实的理解。从实践上说,不同民族、地域的法律相互移植和借鉴的可能性与意义极为有限。本土化论者指责现代化论者从普适性知识论出发,把西方的法律概念、理论当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把西方的法律规则或制度视为世界普遍适用的通则。前者试图把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变成某一种或某几种西方理论的注脚,后者试图把中国社会推上西方法制这张“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 七、法律发展的主体:政府推进论——民众主导论 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化的二元社会格局下,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和追求私人利益的民众无疑是法律发展的两种基本力量。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的分歧在于何种力量在法律发展进程中起主导作用。现代化范式从法律一元论和建构论的立场出发,强调政府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而本土化范式则从法律多元论和进化论的立场出发,强调民众在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主导作用。 现代化论者希冀依靠国家的力量来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主张权威主义的“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他们认为,从世界历史进程看,有两种类型的法制现代化,一种是早期西方发达国家的自然演进型或社会演进型的法制现代化,另一种是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在进行的政府主导型或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注: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特征分析》,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 期。)中国属于后一种类型。诚然,不断成长、日益壮大的现代市民社会能够为现代法制的形成提供可靠的社会基础;但是,仅仅依靠市民社会的自发机制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法律生长的现实需要。拥有强有力的现代国家能力和现代政府系统,是那些原先不发达的国家(尤其在东方)迅速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东方大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化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构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律发展走向的时代责任。(注:参见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期。)根据现代化论者的分析,政府在法制现代化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观念启蒙作用,即通过开展大规模的、全民性的法律启蒙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工作,通过大力宏扬和传播现代的民主法治精神与价值观念,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更新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二是总体设计作用,即对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和实施方略作出宏观决策和总体设计,自上而下地领导和推动法制现代化运动;三是法制创新作用,即通过总结本国实践经验和大量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创设一个现代化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全创新;四是实施保障作用,即通过改革行政与司法体制,加强法制队伍建设等措施,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法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注: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特征分析》,《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中国法制(法治)改革的基本框架与实施步骤》,《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化过程研究》, 《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上、下),《中外法学》1998年第3、4期。) 本土化论者对政府推进论提出批评,指出现代化论者希冀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通过加强立法来人为地、有计划地创造一种社会秩序模式,是不可能成功的。尽管现代社会中的法治已经与国家权力不可分离,但法治不可能依靠国家创造出来,也不应当依靠国家创造出来。知识是地方性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任何法制建设的规划都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信息或知识,也无法对社会中变动不居的现象作出有效的反应。无论立法者有何等的智慧或者法律专家有何等渊博的知识,也不论他们可能是怎样地不讲私利,他们都不可能对中国这个特定社会中的秩序的形成、构成要件及复杂的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并且预先的了解。他们所拥有的知识是历史上或外国的已经或多或少一般化了的知识,而不可能成为完全适合于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操作指南。依靠国家权力变法,推进现代化,可能会以另外一种方式强化国家权力,使法律成为国家权力的工具,而不是象现代化论者所期望的那样使法律有效约束国家权力。 本土化论者提出了“民众主导”的法律发展模式。人类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并不 是人们设计的结果,而是人们行动的结果。秩序的真正形成是整个民族的事业,必须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通过反复博奕而发生的合作中产生,因此它必定是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强调民众的主导作用,也就是尊崇人民的创造力。“我们切不可在赞美民主的同时又鄙视、轻视中国民众以他们的实践而体现出来的创造力,不可高歌平等的同时又把中国人(包括古人)的实践智慧和理性视为糟粕。”(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71、7、268—291、 19、21、6—22页。)从实践来看,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最重要的、最成功的制度和法律变革在很大程度上由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兴起的,那些比较成功的法律大都不过是对这种创新的承认、概括和总结。相反,一些精心策划、设计的立法或复制外国的立法很少获得重大成功,一些曾被某些法学家寄予厚望的立法甚至还没有得到全面实施就不得不重新修改。 八、法律发展的资源:外来资源论——本土资源论 任何新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出来的,而总是或多或少来自于已有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这样,本国或他国已有的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就构成了法律发展过程中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在法律发展的资源问题上,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虽然都认为对本国的制度资源和外国的制度资源都应利用,但二者所强调的制度资源并不一样。现代化范式更为强调外来资源,即强调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而本土化范式则更为强调本土资源,即强调利用本土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 现代化论者从功能主义的逻辑出发,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宗法家族文化的基础之上,因而不可能为发展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相适应的现代化法制提供充分的制度资源。从法律普适论的立场出发,现代化论者主张借鉴或移植外国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外来资源,解决本土资源不足的问题。因为“中国是一个无市场经济传统的国度,中国的法制史对今日中国建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无以提供有力的支持,这决定了当今的中国立法不是对传统与现实习惯的总结与提炼,而是理性建构的‘制度化’过程。理性建构的内容或来源于立法主体的创造,或来源于他国经验的摹仿,而在发展中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创造往往是微小的,摹仿则是主要的,日本、台湾、新加坡及韩国的历史皆是如此。”(注:王涌:《社会法学与当代中国法的理念与实践》,《中外法学》1996年第1期。)走在现代化前列的西方国家创造了一整套现代法律制度,因此我们移植的对象主要是西方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法制现代化都必定要包含的市场经济、民法、民法观念(自由、平等、权利神圣)三大要素,它们是由西方民族率先确立的,是西方人民奉献给整个人类的文明成果。所以,后起的现代化国家和民族都无法拒绝这一文明成果,法制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为移植西方法律也应势所必然。”(注:见郝铁川:《中国法制现代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法学》1993年第9期。) 现代化论者还从多方面为进行法律移植或者说利用外来资源作了具体论证。首先,法律移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这是一条在论证法律移植之必要性时被使用得最多、也被认为最有力的理由。市场经济具有同构性。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的规律是相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等也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而且有可能吸收和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注: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1、212页;另见刘少荣、操敬德:《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与法律移植之思考》,《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注: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载《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汇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9—70页。)其次,法律移植是世界法律发展的普遍趋势。“自从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来,现代世界各国法律制度都不是封闭地、不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交往而自我发展的。……当代世界法律制度中,法律移植不仅发生在同一法律集团(无论指法的历史类型还是法系)内部,而且在大的法律集团之间也发生相互吸收、借鉴的现象。比如,所谓西方两大法系之间趋同就是这一现象的反映。 在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借鉴、利用对方的某些制度、规则、经验的现象也是人所共知的。 ”(注: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页。)其三,法律移植有助于加快法律现代化进程。对于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进程,必须大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需要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切莫把自己封闭起来,对发达国家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积累的法制文明成果置之不理,一切从头做起,或者故意另起炉灶,那只能在发达国家的后面爬行,只能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延缓本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至丧失法制现代化的机会。其四,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需要。一个国家要对外开放,走向世界,就必然要使国内法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注:以上观点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另外,法律移植有实验成本低、周期短、见效快的特点,有助于及时调整改革与发展所产生的新的社会关系,防止改革中出现法律滞后的现象,最大程度地参考国际惯例及各国普遍作法,避免国际间不必要的个性差异而人为地增加交易成本。(注:参见吕志强等:《中国经济特区法律移植研究》,《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 本土化论者从地方性知识的法律知识论立场出发,指出外来资源的有限意义,强调本土资源的主导地位。他们指出,外国的法治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启示和帮助,但这种启示和帮助是有限的,不可过高希望。首先,社会活动中所需的知识至少有很大部分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因此,这些地方性知识不可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其次,外国的经验也不可能替代中国的经验。第三,由于种种文化和语言的原因,任何学者尽管试图客观传达外国法治经验,却又都不可避免地有意无意扭曲其试图作真实描述的东西。他们还从法律多元角度指出,在中国社会,特别在农村中,许多带有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正组织着社会生活,调整着各种矛盾和冲突。这种民间规范和秩序是不可能仅仅以一套书本上的、外来的理念化的法条所能代替的。除非移植的法律能与这些本土规范相容,或提供某种功能上的替代品,否则,无论一个移植的法律在理论上是如何之好,都可能只是外生物而不能被接受。 本土化论者认为,中国的法治只能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何谓 “本土资源”?在他们看来,一是中国的历史传统,即活生生的、流动着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的行为的观念以及在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模式;二是当代中国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如各种本土的习惯、惯例,这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除了因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之外,从本土资源中演化出法治的重要性还在于,与外来的法律制度相比,从本土资源中产生的法律制度更容易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更易于贯彻实施,因而有利于减少国家强制力,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建立比较稳定的社会预期。(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71、7、 268—291 、19、21、6—22页。) 九、总结 长期以来,我们受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总是习惯性地认为一个问题只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真理性认识。其他认识不是错误的认识,就是肤浅的认识。因此,在对待理论上的各种争论和分歧时,我们也总是习惯于用谁对谁错这种简单的标准来衡量。这种思维既不符合主体把握客观对象的认知规律,也不符合思想发展的历史规律。从认知规律来看,客观对象往往是内含多重要素和属性的复合结构体,而人们对客观对象的认识总是有视角和视域限制的,因此任何理论认识都不可能构成穷尽客观对象全部方面的终极真理。而且,任何理论都必须具有一定的逻辑自洽性和首尾一贯性,而客观对象往往呈现出截然不同甚至相互对立的属性和规律,因此一种理论认识一般只能从某一或某些方面把握客观对象的属性和规律。从人类的思想发展史来看,思想史并不是某一代表绝对真理的思想的发展史,而是多种思想通过相互争鸣和影响而发展的历史。那种宣称某一思想为绝对真理而禁锢其他一切思想学说的时代,如西欧的中世纪、中国的秦代,恰恰是学术衰败、思想倒退的时期。正因为如此,我们对待各种理论争鸣不能简单地肯定一方 或简单地否定一方,而应当把握各方的基本立场和认知角度,区分各方在理论上、方法上的优势、长处和缺陷、弊端。 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认为,现代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正是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来认识和把握极为复杂的中国法律发展问题,在理论和方法上各有优劣短长。从建设性的意义上说,这两种范式与其说是对立的,不如说是互补的。譬如,在法律发展的主体问题上,现代化范式比较全面地揭示了国家(或政府)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本土化范式比较全面地揭示了社会(或民众)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这两方面的合理性认识合在一起,我们就能比较清楚地了解国家(或政府)与社会(民众)这两种主体各自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学大学论文篇11

(二)研究方法

1.对照班的教学方法。对照班采用传统教学模式,教师按照教学大纲制定教学目标,依照教学内容进行重点、难点的划定,教学过程中教师进行详细的讲解,学生很少参加到教学活动中,即教师讲、学生听,传统的知识灌输方式。2.互动式教学法。在《大学英语》教学中实施的基本步骤实验班采用互动式教学法的形式进行授课,任课教师曾接受过教学法培训,教学经验较为丰富。3.师生的课前准备阶段。教师方面,为了更好的指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教师必须从教材入手,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有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教学过程和课程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中,教师应做到换位思考,从学生角度考虑才能设计出激发学习兴趣的教学过程和课堂教学计划。学生方面,要对所学习的知识进行积极的预习,学生积极预习课程知识是师生有效互动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学生对老师即将在课堂上进行讲授的知识有所了解的情况下,学生的课堂参与性和互动积极性才会更高。4.师生的课堂互动。课前,教师在深入分析教材内容和学生的特点后,于上课前2小时或者每次课结束时布置下节课预习的范围和重点,提出进行互动式教学的方法和具体要求,引导学生提前进入情况。课堂内,教师通过一系列精心准备的讲解和设问,引导学生积极进行思考,开展互动式教学。学生在课堂上要积极主动参加互动,认真探求,大胆质疑,敢于提出问题。5.小组讨论阶段。小组讨论是在小组长的安排下由各组员陈述、讨论、聆听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在基于原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小组间交流,教师将作为指导者关注小组讨论的话题,并进行一定的知识传达与反馈。小组讨论结束后,由小组代表将小组讨论的结果陈述发言,针对特殊的问题进行信息差的交流与探讨,表达不同的看法与观点。教师必要时参加话题讨论,帮助学生解决不解之处。学生在发现、讨论、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其语言运用的综合能力,锻炼逻辑思维以及语言表达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优化了学习的效果。6.归纳分析。教师引导学生对课堂教学的全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对学生形成的某种共识思想进行概况。教师的总结往往引而不发,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留给学生进一步的思考余地。7.师生的课后反思阶段。教师需要将学生反馈的信息进行记录与总结,找出本次课教学方式上的不足,下次课中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学生在课后对课堂学习的内容进一步归纳、分析,是对课堂学习内容的一个复习过程。

(三)评价方法

1.考核评价。18周后采用集中闭卷的方式对两班进行考核,包含听力(20分)、口语(20分)、笔试(60分)三个部分。听力测试为两篇短文,学生根据听到的结果进行单项选择与填空。口语部分由老师设定一定的场景,学生通过抽签与老师对话,老师根据学生的发音、词汇量进行打分。笔试部分题型为选择题、填空题、翻译、写作。2.问卷调查。在参照相关文献自编学习效果评价量表,采用5点计分制对25道选择题进行统计,供选项有“完全不符合”、“比较不符合”、“一般”、“比较符合”、“完全符合”,量表涉及到激发学习动机、提高学习效率、活跃课堂氛围、提升综合能力、有利于知识掌握5个维度。本量表的克龙巴赫系数为0.879,具有较高的信度。3.统计分析。所有数据采用SPSS13.0forWindows进行数据处理与分析,实验班与对照班的差异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P<0.01表示差异具有非常显著性意义,P<0.05表示差异具有显著性意义。

二、研究结果

(一)两班学生期末成绩比较

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对实验班与对照班学生各项成绩进行比较,结果得知,实验班学生在听力、口语、笔试、总分的得分均高于对照班,差异具有非常显著性意义(P<0.01)。见表1。这一差异性表明互动式教学法的教学效果明显优于传统的教学法,学习者的课堂参与度使得学习者在听、说、读、写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更明显的提高。

(二)两班学生对教学方法效果教学效果评价分析

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对两班学生的评价进行比较,结果得知,实验班在能激发学习动机、能提高综合能力方面均对照班,差异具有显著性意义(P<0.05);在能提高学习效率、能活跃课堂氛围、有利于知识掌握的方面均高于对照班,差异具有非常显著性意义(P<0.01)。见表2。学习者的课堂参与度的提高实现了课堂从以教师的“教”为中心向以学习者的“学”为中心的根本性转变,学习者更具有主动性,学习的兴趣更浓厚,学习的状态更投入,更重要的是课堂将教师的语言输入转化成了学习者有效的语言输出,最终导致了学习效果的改善。

三、讨论

(一)两班学生期末成绩比较

大学英语是高校学生公共必修课程,其教学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学生英语的应用技能,大学英语知识点枯燥、繁琐,难以掌握,致使许多学生应用英语的技能水平不佳。因此,大学英语教学质量的好坏,对今后学生能否熟练应用英语技能有直接的影响。长期以来,英语教学主要采用以教师为主的系统讲授体系,方法单一,教学过程中,学生被动的接受知识,死记硬背,导致学生知识掌握不牢固,课程上或许能记得,课下很快就忘记。另外,由于学生很少参与课程教学过程,学生的听力和口语能力在课程上得到锻炼的机会较少,造成许多学生高分低能,不利于学生英语能力的培养和个性的塑造[3]。互动式教学法强调师生平等,双向交流,在教学过程中,学生通过查阅资料、组内讨论、组间讨论,动手操作,最后得出结论,这样加深学生的记忆里,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能力。本研究结果显示,实验班学生在听力、口语、笔试、总分中的得分均高于对照班,且差异具非常显著性意义(P<0.01)。说明互动式教学法在提高学生学习成绩方面要优于传统教学方法。

(二)两班学生对教学方法效果教学效果评价分析

本研究中,学生在能激发学习动机、能提高综合能力方面均对照班,能提高学习效率、能活跃课堂氛围、有利于知识掌握的方面均高于对照班,差异具有显著或非常显著性意义(P<0.05,P<0.01)。这一结果说明学生更倾向与互动式教学法,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互动式教学法存在几个方面的优势:1.在课堂氛围方面,互动式教学法强调生生互动、师生互动,共同探究,课程氛围活跃,学生在愉快的课堂氛围中主动接受、吸取知识。2.在提高学生主观能动性方面,互动式教学法通过师生互动,引导学生发现和解决问题,培养学生主动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查找资料、讨论等方法主动学生,同时也拓展与开拓了思维。3.在教师方面,互动式教学法要求教师有广阔的知识面,有强烈的责任感,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解决学生在互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促使教师努力提高课堂掌控能力和教学水平。

(三)使用互动式教学法应该注意的问题

互动式教学方法是一种民主、自由、平等、开放式的教学法。“互动”主要是指教师和学员的能动性加强,这种能动性主要是指教师教学观念的改变,当然也意味着教师教学方法和能力的改善。首先要重视教师在互动式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教师的主导作用体现在“发现、整理、调动”三个方面。“发现”是指教师应了解学生的需要,从需要中发现学生的兴趣点,以学生兴趣出发,设计出课堂教学流程。“整理”是指教师应该以教学大纲为指导,注重教学内容的新颖性。并对可以拓展、延伸的教学内容进行深入学习,从而引导学生进行互动式交流[4]。“调动”是指教师的教学能力,如何应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来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营造出一种活泼、良好的教学氛围。其次要重视学生在互动式教学中的主体作用。传统的教学方法把教师放到主要的位置,学生是被动的接受学习,无法发挥学生自身的能动性和创造力[5]。互动式教学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练就创造力,在创造中发展学习的能力。与此同时,教师还要正确把握教学过程中的“度”。教师要能够对课堂具有绝对的控制力,做到使课程氛围活跃而不凌乱,开放而有规律。同时也要把握教学“教学内容”这一主线,当学生偏离这条主线时,教师要有能力予以及时纠正。最后教师要在实践过程中应多总结、完善。互动式教学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许多同学在对自己所以谈论的内容了解深刻,但对别人谈论的内容不太清楚,另外,学生自行的讨论也浪费了一定的时间。因此,教师在实践过程中,应及时总结、完善教学过程所出现的问题,使互动式教学法更好的应用于大学英语课程教学。

法学大学论文篇12

英语对我国的大学来说,无论是专科还是本科,无论是英语专业还是非英语专业,都是一门必修课程,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还专门为这门课程制定了统一的教学大纲。这二十年来,通过无数人的努力,英语的教育已经有了很好的气氛,大学英语教学也从最基本的教学目标,到教学重心、手段和教学的模式等等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通过大学的英语学习,大学生的英语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是在英语的运用上,更是得到了很大的加强。但是,纵观现在的大学的英语教育,仍然有着很多的弊端和问题让人担忧着,这些问题主要是:

(一)很多大学生的英语学习目标不够明确,没有强烈的学习动机

在大学的生活中,很多的大学生因为在大学生活的宽松,约束性较低,生活变得随心所遇,高中的那种学习劲明显的丧失,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失去了强烈的学习动机。特别是一些英语基础较差的大学生,他们在英语的学习上遇到了挫折和困难的时候,就更容易失去英语学习的兴趣和信心。还有的人对英语的学习目的只是为了通过国家四级英语考试,为将来的工作提供一个可利用的筹码,但是这种动机明显的功利性太强,或许能够短期的维持学习热情,但是这种功利性太强的学习目标和学习动机对很多的大学生来说往往是经不起时间的考验的。大学英语的学习过程中,很少有人能够把英语的学习当做是必要的提高自身文化素质的途径,更是很少有人能够把英语的学习当成是一种乐趣。这就造成了大学生在平常的英语学习中,缺乏必要的英语学习的自觉性、持久性和主动性,这样进行英语的学习要想有好的学习效果,肯定就有着相当的困难。

(二)很多大学生的英语学习方式滞后,学习的效果不明显

在大学中很多大学生的英语学习的效果不好,除了他们的目标不够明确,没有强烈的学习动机,自身的英语基础薄弱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这就是他们的学习方式滞后,自主学习能力较差。

英语是一门拥有很强的实践性的学科,在这个学科的学习上,听、说、读、写等各项能力的学习都很重要,但是要想做好这四项能力的培养,不但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上面,在这些能力的培养上还需要有着一套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但是在实际的学习中,很多的大学生在英语的学习上都沿用着一套老的学习套路,在方法的选择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有一部分大学生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学习方法,只是倾向于在课堂上机械的听教师的讲授,然后在课堂外对这些知识进行死记硬背。根本就不知道要在课外阅读和写作上花一定的时间能够增强自己的英语语感,更加不知道通过构词法、转换法、联想法、归类法、推断法等方法来进行英语单词的记忆和积累。更有一部分大学生,在平时,不肯老老实实的进行语言知识的积累,到考试时才进行临阵磨枪,搞题海战术来进行英语的突击,用这样的英语学习方法来进行英语的学习,要想真正提高英语水平,根本就是一件不敢想象的事。

二、元认知策略教学法对大学生英语学习的意义

在当前大学生中非英语教学的现状存在很多的不乐观的形式,无论是英语专业还是非英语专业。其实可以通过增强大学生的元认知意识来进行这种情况来解决。元认知策略与教学相结合的培训激发了大学生的学习动机,优化学习方式,因此对于缺乏语言环境的英语听力教学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

元认知策略在具体的应用中指的是个人在自身思维过程中,对主体认知过程的自我反思、自我控制、自我评价。运用元认知策略能使大学生学会去合理计划、正确评估、科学的管理自己的学习。大学生一旦掌握了元认知策略,把元认知理论引入到英语听、说、读、写等各种能力的培养上将会对这些能力培养的效果起到巨大的帮助。

笔者试图改变目前大学生英语各种能力的学习的现状,将大学生元认知意识的培养融入英语听力课堂教学中,将元认知策略的培训与各种能力培养的策略的培训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的在英语的学习过程中提高元认知学习策略意识,主动使用元认知策略,从而达到提高大学生英语中的各种能力的作用,同时还能够有效的激发出大学生在进行英语学习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三、元认知策略教学法在大学生英语学习中的应用策略

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就已经有人在开始进行将元认知策略融入到英语的学习当中,笔者从多年来各位研究者的研究成果中进行分析,并作出深入的研究,努力、积极把元认知策略的培养融入大学生英语学习中,努力培养大学生的元认知策略意识,激发其学习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从而增强大学生的英语的学习能力,提高大学生的英语听力成绩和水平。以下将对元认知策略融入到大学生英语学习中的应用策略进行具体深入的探讨。

(一)元认知意识的培养

元认知意识包括了良好的学习态度,学习的自信心和自主学习的动力,元认知意识的具备是把元认知策略融入到大学生英语学习的第一步。教师要首先进行大学生学习观念和策略的调整和改变。教师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或是面谈,抑或是其他的各种形式,来掌握大学生的学习策略和学习特征,再根据各种问题为大学生进行学习观念和策略的调整,在调整观念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大学生们英语的学习不是为了应付考试。英语的学习,听、说、读、写都很重要,通过一定的策略和方法也是大学生完成可以掌控的。元认知策略的引入能够有效的进行大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测试、评价以及调整,让大学生能够很好的完成学习目标。在大学生对元认知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以后,再想大学生进行元认知策略的系统介绍,包括其中的目标性、计划性、学习监控和学习评估等内容,让大学生在英语的学习是不断加深元认知意识的理解,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学习机制。

(二)协助大学生建立学习目标,制定学习计划

在大学生对元认知策略有了一定的了解以后,那么他们的英语学习就该有个明确的学习目标了。学习目标的明确能够让学习动机更加的强烈,同样有助于大学生的英语学习。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发挥主导的作用,通过逐一的访谈和个性化辅导等途径,明确每个大学生在英语学习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不足,并为其提供可行的解决途径和方法,针对大学生存在的弱点而进行某方面的强化学习和训练,和大学生一起协商,执行处适合大学生个人特点的学习目标和计划,其中要包括,每周、每月以及整个学期的学习目标和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实践。比如每周计划背100个单词,每周刊一份英文报纸,每周要抽出几个小时来进行听力的训练,每周参加一次英语角活动,每月写几篇英语作文,学期计划是通过大学英语的四级、六级考试等等。除了要帮助大学生建立学习目标和计划,还要让大学生在课堂上拥有学习的主动性,为大学生制定课堂的目标。教师在开始新想课程的之前,为大学生指出重点、难点以及这个课时需要达到的要求,让大学生能够能够更加容易的制定出合适的课堂学习的目标。

(三)协助大学生提高自我的监控能力

对自我的监控是元认知策略的核心,很多大学生的英语水平较差的原因都是因为缺乏对自我的监控能力。他们或许制定了学习目标和学习计划,但是对自我的监控能力不做,在学习的热情消退后,就把英语的学习计划搁浅了,最终就失去了英语学习的兴趣。自我监控的作用就在于能够及时的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思路的调整、学习方法的改变,寻找到决绝问题的方法。大学生在进行英语的学习过程中要经历一个从外部监督想内部的自我监督转型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就需要教师做好对大学生的引导、协助和督促,在经过帮大学生进行学习目标和计划的知道你该后,教师要经常进行大学生进度的询问和了解,如果大学生在进行计划的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什么困难,教师要及时的帮组学习进行方法和策略的改进,让大学生能够重新找回自己的信心。

(四)协调大学生加强自我评估能力

法学大学论文篇13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

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然而,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同时,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欠缺法律能力

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在当下,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第一,大部分的大学生缺乏守法的自觉性,近一段时间内,大学生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在我们身边的大学校园里,人身伤害、诈骗、盗窃以及性犯罪等案件出现的频率并不低,状况不容乐观。第二,大学生使用法律的能力比较低,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不善于应用法律。第三,在高校学生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去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仍然不够普遍,大部分的学生缺乏能够与违法犯罪的行为斗争到底的决心与勇气,护法能力比较弱。

二、如何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

(一)应在大学生中加强对于法治理论知识的相关教育

要想使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就离不开大量法律知识的积累。学生只有做到知法、懂法后,才有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主动做到用法、守法以及护法。才能够把法律法规变成自己的内在行为准则,对于大部分非法学专业的高校学生来说,他们的大部分法学知识都是通过思修课程获得的,由于大学课程中的思修课程安排有限,无法让大部分的学生在短暂的课堂上理解并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各大高校要尽可能在有限的课时中尽可能向广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培养,让大学生即使在课外也可以更好地加强自身对于法律知识的相关学习。如果学生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越多,他们所具备的法律素质也就越高。这样他们就可以对自身的法律意识进行更好地培养,也可以使自身运用法律的能力得到提高。

(二)高校应建立起比较合理的法律教育体系

在各大高校中的法制教育里,应努力促进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全方位的教育体系的确立,并且与高校中的普法教育相配合,不断对社会中的法制环境进行改善。在现阶段这三个方面里,学校的法制教育应起到首要的所用,但由于高校中关于法制课程的课时较少,内容较多,为解决这一问题,大多数学校会采取上大课的方式来解决,这样一来就十分容易造成学生关于法律知识的认知层次出现不同等情况,无法使教学收到满意的效果。面对这样的情况,各大高校可以除了开设法律基础的公共必修课以外,还可以有计划、有选择地开设一部分的法律课程,以便哟与不同层次法律知识的学生来进行选择。同时,学生也可以通过系里向教务处申请希望增设的法律课程,经过汇总以及整理工作后,教务处可以制定出相应的教学计划以及教学大纲,再根据本学校内教师的具体情况来安排教学任务,从而减少在课程设置上可能出现的杂乱情况。

(三)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还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各大高校在实施法制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其中既要对法律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还要将其与典型案例以及社会热点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分析,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第二课堂,从而实现对课堂教学内容的补充、延伸以及深化,让学生能够体会到直观的、生动的法律教育。

(四)还要注意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生动有趣的讲解往往比枯燥乏味的照本宣科更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所以,教师在备课时应对教学内容进行精心的设计,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要多使用反问与设问等提问方式,对学生的思维进行一定的启发,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性的作用能够得到发挥。让学生能够参与到教师的教学活动中。另外,还要注重实践环节,对学生的思维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表达能力进行培养。教师可以通过布置篇幅不长的专题论文来对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进性培养;通过在课堂上的提问以及对辨析题的解答,对学生的逻辑思维、直觉思维以及形象思维等能力进行必要的培养以及锻炼;对于一部分学生中存在的、抽烟、打架、作弊以及喝酒等不良行为,要使学生学会自我管理以及自我约束,也对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进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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