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实施细则实用13篇

拍卖法实施细则篇1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 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

(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安、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的需要拍卖的贵重礼品及内部查处的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贪污、受贿等无法返回的赃物;

(六)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九条 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设立拍卖企业由组办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书,经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到公安机关、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除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从事拍卖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应有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拍卖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第十四条 拍卖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查验拍卖委托人、竞买人有关资格证明;

(二)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查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三)委托法定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检验、鉴定、评估;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

(五)对拍卖标的保留价保密;

(六)向竞买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资料,接待竞买人查看拍卖标的;

(七)应委托人、竞买人的要求,对其身份保密;

(八)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成交的拍卖标的,向委托人交付成交的收入;

(九)拍卖成交后,出具凭证,并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以及运输手续。

第十五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十六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七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身份及所有权等有关证明资料;

(二)向拍卖人提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对保留价保密;

(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四)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拍卖费用、支付拍卖佣金,取得拍卖收入;

(五)依法办理或协助办理成交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手续;

(六)可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并可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标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九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人参加竞买;

(二)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二十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取得拍卖标的;

(二)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物再行拍卖,并承担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三)未能按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支付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四章 拍卖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拍卖物品,应当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示范文本,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模、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公物拍卖涉及专营专卖物品的,应首先定向拍卖给有该类物品经营权的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 拍卖公告应于拍卖7日前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同时到市商业管理委员会备案。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二十五条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对需要拍卖的涉案物品在拍卖前,应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六条 公物拍卖由市商业管理委员会和资产主管部门共同指定的拍卖行实施,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公物拍卖机构或从事公物拍卖活动。

第二十七条 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和有无保留价。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投号牌参加竞投。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委托竞买应办理书面形式的《委托竞买书》。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十条 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买受人需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凭拍卖企业出具的有效成交凭证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物拍卖,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佣金的比例为:

(一)成交额100万元以下的,收取5%;

(二)成交额101万元至500万元的,收取4%;

(三)成交额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收取3%;

(四)成交额1001万元以上的,收取2%以下。

第三十六条 拍卖罚没物品的财务处理按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而从事拍卖活动的,由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拍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拍卖文物的,拍卖活动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拍卖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检查部门依法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处理公物的;

(二)营私舞弊、侵占公物的;

(三)截留拍卖公物收入未足额上缴财政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拍卖所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人处以拍卖成交价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并依法承担其赔偿责任。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以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以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拍卖的流程是什么准备阶段

货主把货物运到拍卖地点委托拍卖行进行挑选和分批拍卖行编印目录并招揽买主。参加拍卖的买主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仓库查看货物了解商品品质拟定自己的出价标准,做好拍卖前的准备工作。拍卖行一般还提供各种书面资料,进行宣传以扩大影响。

正式拍卖

正式拍卖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拍卖目录规定的次序逐笔喊价成交。拍卖过程中,买主在正式拍卖的每一次叫价,都相当于一项发盘,当另一竞买者报出更高价格时,该发盘即行失效。拍卖主持人以击槌的方式代表卖主表示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

成交交货

拍卖法实施细则篇2

第三阶段是 2012 年《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247 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该条在此次修正的最大变动之处在于,民事诉讼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应当自行实施司法拍卖。笔者认为,支持此种解释的理由有:(1)从民事诉讼法对司法拍卖规定的历史演变上看,1991 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拍卖执行财产可以交有关单位实施,本次修正则明确规定法院应当拍卖执行财产;(2)从本条对拍卖和变卖两种变价措施的规定比较上,本条文在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执行财产的同时,规定“法院应当拍卖”执行财产;(3)从地方法院司法实践上,近年地方法院对司法委托拍卖进行改革,尤其是浙江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引起司法拍卖由法院实施是否违法的激烈讨论,在这样的司法实践背景下,此次修正委婉的言语表达正是民事程序法律对司法拍卖实施主体的明确态度。

(二)我国司法拍卖在民事执行实践中的发展历程

拍卖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财产变价措施,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既已存在。195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作出一份题为《关于“债权人请求查封拍卖债务人之不动产无人买受拟由司法机关发给产权证书拟通报试办”问题的复函》①,就对于查封拍卖债务人的不动产无人买受,而债权人请求移转产权时,由司法机关发给产权移转证书的问题进行了答复;195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印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第七项执行规定②债务人“如果仍拒不履行,即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拍卖一般以委托国营商业部门或供销合作社代卖为妥。拍卖财产要合理地估定价格,并应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后因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制度及意识形态的影响,拍卖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③,遂于20世纪50年代末消失在中国大陆④,在198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执行财产变价措施条文中,仅规定了变卖、交有关单位收购两种措施,未将拍卖纳入该规定中。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人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产生了转变,在此大背景下,拍卖作为一种财产变价方式在中国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当时,工商、海关等执法机关缴获了大量的罚没物品(罚没后为国家所有,性质为公物),这些罚没物品通过罚没单位内部处理或交有关单位变卖等途径处理,不公开、非程序化的处理方式为单位、个人谋利提供了有利的隐蔽空间,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拍卖承载着这一期望被引入。1986年第一个国营拍卖行在广州建立,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其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制度”,“公开拍卖首先要从罚没物品做起,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物品,经法律判决裁定生

效后可进行拍卖的,必须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通过公开拍卖,不得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更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有计划地建立拍卖行。”①与此同时法院亦开始通过拍卖来处理涉讼财产,如1985年9月上海海事法院强制拍卖了“帕莫娜”轮,1986年1月上海海事法院拍卖了“奥帕尔城”轮,1986年9月破产企业沈阳防爆器械厂被拍卖。在此,笔者将司法拍卖在民事执行实践中的发展历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改革开放之初到1998年间的司法拍卖初生阶段。在此阶段,无论是民法领域还是诉讼程序法领域,司法拍卖均无相应的法律规定可资遵循,对于司法拍卖的实施主体及操作程序等尚处于探索时期。民事执行实践中法院拍卖执行财产时,既可自行实施拍卖亦可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理论界大多认为法院可自行实施拍卖,有少数观点认为应当委托拍卖,如有文章认为司法拍卖的拍卖人“自然应为执行拍卖的法院”②;有文章认为司法拍卖由法院亲自主持或委托拍卖机构均可③;有文章认为当时应由法院自行拍卖为宜,因当时拍卖行数量不多,且拍卖行运行不成熟,拍卖业务人员素质较低,无法保证司法拍卖的合法性、公正性④;有文章认为应委托拍卖,因拍卖行具有专业性⑤。 二、我国司法拍卖改革模式的实证分析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法院确定了司法委托拍卖制度,在随后的实施中,该制度非但未能达到阻隔司法腐败的目的,反而暴露出震惊社会的执行人员“腐败窝案”,同时司法拍卖的低成交率、拍卖标的物低估贱卖、串标围标等现象为人们所诟病,针对司法拍卖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各地方法院开始了针对司法拍卖的改革。在改革潮 流中,可归结出主要的三种改革模式:第一种为上海模式,即对拍卖案件统一管理,由上海高院统一对外委托,由具体的执行机构主导、监督拍卖工作,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拍卖工作;第二种为重庆模式,即委托拍卖公司以外的中介机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管理司法拍卖活动,具体拍卖的实施仍由拍卖公司负责,法院不再直接与拍卖机构发生联系;第三种为浙江模式,即司法拍卖彻底绕开拍卖公司,法院自行在淘宝网上实施拍卖。从前述三种改革模式中可看出,法院对受托拍卖机构的三种态度,上海模式中,执行法院的拍卖仍紧密依托于拍卖机构,重庆模式则在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间引入了第三方产权交易平台,而浙江模式则直接放弃拍卖机构。下面先详细阐述三种改革模式的具体措施。

(一)上海法院司法拍卖模式

上海市的司法拍卖改革于 2003 年开始酝酿筹备,并最终成形、发展于上海法院对司法拍卖委托工作的建章立制和上海拍卖行业协会搭建的网络拍卖公共平台举措。具体的改革方案为:1.高级法院统一管理,集中委托《上海法院委托拍卖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及其补充细则规定,上海市所有法院的委托拍卖工作由高级法院立案庭统一管理,集中委托;高级法院办理集中委托拍卖手续应公开进行,根据需委托的拍卖标的物与入围拍卖机构的数量,通过严密的电脑配对系统随机确定拍卖机构。当委托拍卖的单件标的评估价在 1 亿元以上时,应按招标方式确定委托拍卖机构。受托拍卖机构持高级法院出具的委托函,与相关法院承办法官联系,交接具体拍卖工作事宜。

(二)重庆法院司法拍卖模式

重庆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联合产权交易所介入司法拍卖,同受托拍卖机构一起实施司法拍卖。重庆高级法院于 2009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规定了重庆市司法拍卖改革的全貌,主要内容有民事执行权与对外委托司法拍卖权相分离,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进入司法拍卖工作,受托拍卖机构应进入重交所拍卖;拍卖以电子竞价为主;建立统一的拍卖机构名册。具体规定内容如下:1.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纳入司法拍卖程序关于司法拍卖委托的法律规定司法拍卖应当委托拍卖机构实施,而重庆法院对此的改革措施为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纳入司法拍卖中,将拍卖机构的部分拍卖工作分给重交所,如由其提供拍卖场所,拍卖公告,同意向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等。重交所是重庆市国资委指定的重庆唯一的国有产权交易平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产权交易价值发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功能作用。重庆的此项改革措施意为在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加入第三方主体,通过三方主体的制衡来保证司法拍卖依法、公正、公开实施。2.司法拍卖以电子竞价为主重庆在谋划进入重交所之初既已决定优先采用电子竞价方式进行拍卖,电子竞价较好地排除了竞价过程中人为干扰的因素,使拍卖更加公平、公开,有力地保护了各竞买方的合法权益。但重交所的电子竞价系统实际仍为现场拍卖,仍未能突破地域限制,直至现今发展起来的互联网电子竞价系统才突破了空间限制,吸引着异地的潜在竞买人。3.规定拍卖公告所载事项及范围重庆司法拍卖改革未被关注者所注意的一个举措为对拍卖公告的规定。

三、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完善............................................................................35

(一)司法委托拍卖中受托拍卖机构的法律地位理论完善....................................35

(二)我国司法拍卖程序的完善....................................................................... 38

(三)司法委托拍卖与法院自行拍卖效力载体的统一及其法律效力...................... 43

四、结 语........................................................................................................46

三、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完善

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拍卖制度往往以执行法院自行实施拍卖为主,仅在必要时才委托适宜之单位实施拍卖。而我国司法拍卖制度却演绎了一条与众不同的司法拍卖之路,司法拍卖必须委托拍卖机构实施,执行法院则无权实施本应由其实施的司法拍卖,以致现今即使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明确执行法院可自行实施拍卖,但实践中仍然受到了相关利益方的“据理力争”,似乎法院自行拍卖在理论上确为不宜、依相关法律实为违法!在本文的前述研究内容中,从司法拍卖特性的分析可知执行公权力是司法拍卖程序的重要构建权力,这彰显着司法拍卖所具有的公法性。现今我国司法拍卖实践中,同时存在着委托拍卖和法院自行拍卖两种运作模式,我国司法委托拍卖理论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受托拍卖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法院自行拍卖与委托拍卖时的操作程序设置问题及两种拍卖实施程序中拍卖法律效果及其载体的统一问题,本文的最后部分将对此进行构建与完善。

(一)司法委托拍卖中受托拍卖机构的法律地位理论完善

1.受托拍卖机构与执行法院间是公法上的委托关系

拍卖法实施细则篇3

(一)网上司法拍卖制度的法律涵义

司法拍卖,即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变价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执行措施。网上司法拍卖是指单由法院和纯粹的第三方互联网公共平台全程合作,以网络竞价的方式自行拍卖来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

2013年1月,《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关于委托拍卖的相关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自行组织拍卖,为探索新的拍卖方式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同时,现代科技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上交易方式和支付手段的不断创新,也为法院利用互联网进行司法拍卖提供可能。

(二)网上司法拍卖制度的探索步伐

20__年2月,重庆高院将所有涉讼资产司法拍卖全部纳入重交所进行,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以电子竞价代替传统拍卖、建立统一司法拍卖机构名册等方式,打破司法拍卖领域的"潜规则"。20__年11月18日,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成立,拍卖中心现场设置了委托人席、监管观摩席,共有5个拍卖厅,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拍卖公告、拍卖进程、竞价结果,所有司法委托拍卖都必须进入拍卖中心进行。20__年2月8日,最高院明文确定涉讼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以电子竞价全程公开取代传统的"关门击槌成交"。20__年7月10日22时,两项特殊的拍卖在淘宝网新开设的司法拍卖平台上"落槌"成交,拍卖标的两辆二手汽车,是来自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鄞州区法院的涉诉车辆,使得此次网上拍卖格外受人关注。紧随其后的是江苏高院、河南高院先后启动网上司法拍卖工作并出台相关操作规则,全国多地法院淘宝店争先"开张",拍卖"宝贝"纷纷上架,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呈现出齐头并进、全面开花、迅猛发展的势头。

法院集体携手淘宝网,是因为其较为成熟的技术和较大的客户群。根据淘宝网络拍卖平台的规则,有意向的竞拍者在开拍之前,不仅可以通过电话咨询,还可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看样,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淘宝网对外拍卖公告,所有信息都由相关法院提供,淘宝网则负责其中的技术支持。拍卖流程包括项目公告、预付保证金报名、参与竞拍、支付余款、结算交付五个环节。比普通网络竞拍门槛更高的是,竞买人的支付宝必须通过实名认证,竞买人的保证金必须通过支付宝支付,若竞拍成功,竞价领先者的保证金将转化为部分拍卖款直接划扣给法院指定账户,余款可以通过支付宝和线下支付两种方式实现,竞价不成功者保证金在三天内解冻。

二、网上司法拍卖工作争议中前行

(一)各方声音和利益角力

自1998年司法拍卖制度被确立并明确委托拍卖原则,一直维持至今。而浙江法院在淘宝网上首先尝试网络司法拍卖,引发了不同解读。

支持群众认为:传统司法拍卖的佣金过高,网络拍卖成交价更高,并且佣金为零,是司法拍卖改革的一种方式。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如果死套法律,那么司法改革将无法进行,社会也不可能进步。根据拍卖法,法院没有拍卖资质,但问题在于,拍卖法是规范商业拍卖的法律,司法拍卖非经营活动,不是商业拍卖。尽管网络司法拍卖尚没有明文授权,但是法院直接拍卖的尝试还是值得肯定。淘宝没有错,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淘宝或许可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成为拍卖技术革命推动的功臣。

拍卖行业从业者、中拍协等纷纷发函坚决表示反对,综合意见如下:

1.法律规定司法拍卖必须由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必须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并不是简单地现场叫价,还从事很多铺垫性工作,淘宝没有拍卖资质,无拍卖师如无照驾驶。

2.法院通过摇号确定拍卖公司,拍卖公司不会和案件执行法官直接联系,不能把法官和拍卖企业正常的工作接触"妖魔化"。当初确定委托拍卖就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现在法院又自己来拍卖,这是历史的倒退,是把拍卖行业的贡献完全抹杀。

3.佣金的收取比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规定,拍卖行业是靠佣金吃饭,通过提供服务、诚实劳动获取报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妥,且各地已下调佣金收取标准。

4.淘宝网的受众与拍卖企业的竞买人有明显区别,大量潜在的中老年客户不知道网上拍卖信息,甚至很多人不会使用网络。

5.在拍卖中,动产产权归属比较清晰,过户也简单,网上成交还容易操作,而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适合搞纯网络拍卖。如果产生标的物不能过户等情况,淘宝不会承担责任,拍卖公司却会先行承担责任。

6.网络拍卖的确省掉了佣金,但法院工作量陡增,司法行政成本大幅增加,会对法院目前已紧张的司法资源形成更大的压力,日后推进可能难以为继,缺乏制度张力。

7.采用网络技术始终是变革主流,无人阻挡,关键在谁来用,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用,事实上,国内拍卖企业早已拥有合法的线上拍卖平台,而上海司法拍卖早已采用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方式,向全社会开放网络竞价和在线观摩。

(二)司法网络拍卖的合法性评析

“首拍”引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对其合法性质疑,究其实质是:各方主体围绕法院司法拍卖所产生利益的追逐和博弈。司法网络拍卖所具有的巨大优越性有目共睹,本应支持和推广,却引发社会各方极大的质疑和争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当前社会发展改革的困境。在现有利益格局之下,既得利益集团的多元化,使得社会共识难以凝聚,甚至在某种情况下,既得利益集团已然依靠着对

政治权力、社会资源、话语导向、宣传渠道等的掌控而成为了改革的最大阻力。司法网络拍卖要进一步健全和发展,除相关法院的坚持和完善外,还需要立法的保护和支持。

作为活跃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交易平台,淘宝网的受关注度更高、宣传效应更好,能够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公开与招商推介的功能,有利于司法拍卖信息及时、广泛地传播。网上司法拍卖显然符合法理基本原则和司法价值追求,对于司法拍卖的"网络化"新探索,我们应该给予一定的宽容度,更重要的,它能够减轻民众的法律负担,利肯定是远远大于弊的;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刚刚走上前台,其上升性和前进性是明显的,我们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对其的定位和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来加以确认和贯彻实施,细节层面应当逐步细化完善。

三、网络司法拍卖与委托拍卖的制度比较

(一)传统委托司法拍卖模式评析

传统司法拍卖需要法院委托一家拍卖机构,并由法院在指定媒体公告,参与竞拍者提前申请后到法院缴纳保证金,再参与现场拍卖,拍卖机构还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然而,这一模式带有许多先天弊端。司法拍卖中,成交率低、增值率低、流标率高、降价率高这"两低两高"成为普遍现象。有些地方在拍卖工作中出现低估贱卖、缩水贬值、暗箱操作等问题,使当事人利益受损。此外,公告的指定媒体,大多是司法专业报刊或社会报纸的边角,受众范围比较小,真正有兴趣的买家无法及时了解信息,以致造成大量流拍。实施新的佣金上限规定后,仍然有佣金过高的呼声,而传统的拍卖方式,由于受成本的影响,不可能实行零佣金。

司法拍卖历来是司法腐败的"事故多发区域",执行权的无限扩张使司法拍卖乱象丛生。传统司法拍卖制度由于法院与拍卖机构的利益勾结、拍卖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与垄断经营、拍卖机构与部分竞买人之间的暗箱操作、竞买人之间的串标围标与职业控场等原因,长期存在着拍卖信息公开不够、竞价主体竞争不够、竞价行为规制不够、拍卖过程监督不够等制度结构层面的弊病。尽管各地法院近年来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寻求制约执行权的合理机制,诸如公开摇号选定拍卖行、统一拍卖场所,建立拍卖公司花名册等,但治标不治本的尝试成效甚微。

(二)网络司法拍卖正面优势

在网络强制拍卖中,淘宝网一直充当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角色,仅无偿提供技术支持与平台服务,法院自始至终都是司法拍卖的主体。与传统拍卖相比,网络拍卖尽管还处于试点萌芽阶段,但具有以下几点不可忽视的对应优势。

1.有利于促进标的物价格最大化,进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司法拍卖这一机制的初衷就是实现交易价值最大化,传统司法拍卖曾经出现"钻石卖出萝卜价",而网络司法拍卖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利用淘宝这一全民交易平台,更好地发挥了竞争的作用,在竞价氛围中显著降低流拍率,提高成交率和溢价率,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得到更好地保证。同时,法院在司法"网拍"时,可以对必要的标的物进行评估过后并结合当事人预期设定保留价,以保证交易价格达到合理区间甚至增值。

2.大幅降低中间环节和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竞买人在淘宝网上注册一个实名账户和支付宝账号,就能通过网上操作参与竞价,还可获得更多的考虑和咨询考察时间,不会再受现场紧张刺激的影响,从而更理性地做出选择。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直接由法院组织拍卖,由淘宝提供技术支持,减少了委托拍卖企业中间环节,无需拍卖师、拍卖场地、零佣金等,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还大大节约了时间、交通、住宿等成本,简化了司法拍卖的流程,体现了司法人性化和经济性。

3.为公众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扩大了竞拍参与机会。网络拍卖信息覆盖面广,在互联网大众化的当代,其具有的突破地域限制、方便快捷、信息传播快速的特点为公众参与司法拍卖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全国公众很容易在互联网上获得相关拍卖信息,有兴趣的公众在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和交纳保证金后,只需按时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参加竞价即可,将不再受千里迢迢赶赴拍卖场地之苦,打破了司法拍卖地域上的限制,突破了局域网电子竞价因场地、设备造成的对竞买人人数的限制。通过在购物网站进行拍卖,既可以扩大竞买人范围,大大提高拍卖的参与度。

4.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减少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 传统拍卖存在大量权利寻租空间,司法拍卖一向是腐败易发多发的高危领域。第三方平台犹如一道"物理隔离墙",将彻底挤压各种暗箱操作的空间,从而保证资产处置实现交易价格最大化。而网络拍卖拍卖过程在法院上传相关信息后,在淘宝平台上便处于完全公开状态,排除人为暗箱操作的可能,防止法院与预定买受人相互串通,保证了司法透明、公正、廉洁,由于网络的公开性及报名者的匿名性,可以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有助于树立法院司法为民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困境与路径完善

(一)网上司法拍卖的操作掣肘

目前来看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已实现公开透明,基本上排除暗箱操作。但是在某些细节方面仍有欠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网上司法拍卖的难点,大体包括以下几点:

1.一拍报名率低。网络拍卖一拍成交率低,报名者少,甚至有的拍品无人问津。因为法院拍卖一拍起拍价法定为评估价,价位一般较高,潜在买家知晓有关拍卖政策法规,围观等待,希望法院启动二拍、三拍时在现有拍卖底价大幅降价基础上再行出手,利用拍卖规则降低成本。

2.瑕疵说明描述过粗。网上拍卖时,只在拍品描述栏简单介绍下物品瑕疵,和过去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时法院专门出具详细的瑕疵说明书相比,埋下法律隐患,不利于买家充分了解拍品全貌,增加成交后过户或使用的法律风险。

3.干警拍卖业务欠缺。和正规拍卖行拥有行业资质和专业拍卖师相比,执行干警没有经过系统、专业化地拍卖业务技能学习,只是临时仓促上阵,勉强尝试从事拍卖工作,对很多买家咨询的问题不能准确答复,对网上拍卖的流程操作艰难摸索,不利于拍卖交易的快速公平实现。曾有执行法官吐槽,既要承办案件,还要充当"中介"角色,压力颇大。

4.大宗物品配套细节欠缺。房产、车辆等物品一次性付款压力大,司法拍卖贷款平台尚未构建。有的卖品仅公布了交易价格,未说明相关手续费用,没有原购发票照片,一些未说明的车辆故障,信息披露不够全面详细,不能完全保障竞拍者的利益。网络司法拍卖如果涉及土地、房产等,其中牵涉的权属等问题更复杂,法律风险客观隐藏。

(二)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完善之举措

网上司法拍卖改革的思路值得肯定,司法机关壮士断臂般权力切割以防腐败的勇气更值得鼓励,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司法拍卖在淘宝交易平台的真正落地还任重道远。司法拍卖所特有的公权力属性以及国家强制力的严肃面孔如何在淘宝的交易平台上通过竞买人实名认证、保证金预缴等技术环节得以平民化体现,拍卖标的物上复杂的权利负担关系如何通过淘宝交易平台的有限页面充分说明,不动产等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转让所必需的复杂法律手续如何在淘宝这一网上交易平台上轻松完成,这些制度设计 的具体措施和细节问题或许才是司法拍卖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笔者简单研析,提供几条建议供参考:

1.立法明确相关制度设计。毕竟"魔鬼藏在细节中",权力的触角和逐利的本性往往延着制度的缝隙无限膨胀,只有将司法拍卖的信息公开与充分竞争通过细致严谨的法律规制加以落实,司法公开这一"防腐良药"才能真正转化为"秒杀"执行腐败和重塑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力量。拍卖的目的是通过法院执行机构实施变价行为,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满足债权人的请求,故在制度设计上应当以促进拍卖物迅速、合理变价为目的,通过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制定落实相应拍卖规程,加强监督,将阳光司法之路走得更加稳健。

拍卖法实施细则篇4

事情还要从今年6月26日说起。那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淘宝网联合推出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首次拍卖的两件标的物进行了公示——来自宁波市北仑区法院的“宝马730”和鄞州区法院的“三菱欧蓝德”,起拍价分别为19.99万元和5万元。这一新生事物立刻引起了众多精明的淘宝买家的注意。

7月9日上午10点整,这两件拍品正式开拍。而从6月26日到7月9日这13天公告期里,在淘宝网上“围观”的人数已超过35万人次,相比于传统的拍卖,堪称天文数字。

更让宁波法院工作人员喜出望外的是,从7月9日10点到7月10日22点,拍卖全程36小时中,共有36人报名参与宝马车的竞拍并交纳保证金,公开叫价53次,最终以33.09万元价格被一位吉林买家竞得,成交价比起拍价高65.5%,超过评估价约8万元!另一件起拍价5万元的欧蓝德越野车也以6.7万元的价格被一位浙江买家收入囊中。这些数字和结果大大超过原先的预计。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拍卖双方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更没有发生佣金。另外,买受人在竞拍结束后的次日即通过支付宝支付余款,并于第三日到法院办理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交付手续前后仅花费了两小时,拍卖效率十分高。

在进行交付手续时,北仑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好奇地询问千里迢迢从吉林赶来的那对父子,为何会想要拍下这辆车?要知道,在参与网上竞拍前,他们从没来法院看过那辆二手宝马车。而这对父子的回答是:他们一直关注二手车市场行情,掌握二手宝马车的价格,最终成交价低于他们的心理价位,所以就拍了。他们还对北仑区法院的这种拍卖方式表示了肯定和感谢:“今天拍了个好价钱,省了很多费用,你们的工作做得很好!”

淘宝网拍规则详尽更透明

这对吉林父子之所以能买到称心如意的低价好车,而法院也能在拍卖中将涉讼资产拍到比传统拍卖方式更高的价格,正是源于这种名叫“网络司法拍卖”的新型司法拍卖模式。它是指单由法院和纯粹的技术平台合作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而此次浙江省高院和淘宝网的合作则首次将这种模式从理论变为了现实。

根据淘宝网络拍卖平台的规则,为了让竞买人更清晰准确地了解标的物的真实情况,有意向的竞拍者在开拍之前,不仅可通过电话详细咨询,还可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看样。而为了避免有人恶意竞拍,竞买人的支付宝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同时必须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拍(宝马车5万元,越野车1万元)。如拍卖成功,竞价领先者的保证金自动转化为拍卖款,划扣到法院的指定账户,竞价不成功者的保证金在3天内解冻;如拍卖不成功,所有人的保证金在3天内解冻。

当然,为避免拍卖价格过低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此次拍卖设有保留价,不达到保留价就不成交,即使是优先购买权人,只要没有参加登记竞买的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从而避免内部交易的可能。纵观此次司法拍卖全部流程,从最初的公示到最后的成交,无论是重要信息的披露还是交易过程都体现了公开的原则。

据悉,为了配合网络司法拍卖的后续工作,淘宝网已经正式启用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sf.省略),并进行大力宣传,今后浙江省各级法院涉诉资产都将在淘宝上进行司法拍卖。

中拍协认为“不合法”

然而这种做法一经推出,就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论。第一个跳出来强烈反对的就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它旗帜鲜明地指出:此次拍卖不合法。

《拍卖法》第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四条则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可见,从事拍卖活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行政许可,二是要由领取了执业许可证的拍卖师主持,淘宝搭建的这个平台显然不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

司法拍卖除了应当遵守《拍卖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最高院的于2012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二条对实施司法拍卖活动的主体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因此许多拍卖行业内部人士都认为,无论是产权交易所还是淘宝网都不具有从事拍卖的经营资质,不是经过认定的合法“拍卖人”,由他们主持拍卖显然不合法。而《拍卖法》对此的规定是:“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高院称已报最高院备案

拍卖法实施细则篇5

国家首次行使文物优先购买权事件回放

5月中旬

・有关部门在审核嘉德2009春拍拟上拍的标的时,发现27封陈独秀、徐志摩、梁启超等人致胡适的信札,

希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予以征集。

5月22日

・国家文物局组织国家鉴定委员会专家对这批信札的真伪和价值进行了评定。

有关部门跟拍品委托人沟通,希望可以协商收购,但在价格上未能达成相近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公告,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品按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

5月28日

・在“中国嘉德2009春季拍卖会古籍善本专场”的预展现场、竞投登记处和网站上,出现了嘉德拍卖的《重

要声明》,“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古籍善本专场中的部分标的,根据拍卖结果考虑优先购买。本公司于拍卖结束

后七日内,将政府有关部门是否优先购买的决定通知相关标的买受人。”

5月30日

・嘉德举行古籍善本专场拍卖之前,拍卖师再次重申国家文物局的这一声明。

5月30日

・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13通27页以554.4万元人民币成交;梁启超致胡适词稿及信札11通34页以78.4

万元成交;徐志摩致胡适信札3通9页以112万元成交。

国家文物局经过商议,决定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购买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13通27页。

6月5日

・国家文物局向嘉德拍卖发出《关于优先购买“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函》:对“中国嘉德2009春季拍卖

会古籍善本专场”第2833号拍品“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按照成交价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

在获悉国家文物局的决定后,嘉德于第一时间将文件内容通报给第2833号拍品“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

现场买受人。得知有关部门的决定后,这位买受人在深表遗憾的同时,也表达了对于国家收藏机构的理解。

宋新潮(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司长)

国家首次行使文物优先权

这次购买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是我国政府第一次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最开始,我们还是准备根据以往的经验,跟委托人进行协商,但在价格上未能达成相近的意见。实际上,长期以来在拍卖之前商定价格,就一直是制约珍贵文物征集的一个瓶颈,因为文物价格受市场波动影响比较大,而且即使是同一领域里的专家也会给出不同的估量。所谓“优先”应该如何实行?价格应该如何确定?这其中有很多难以操作的因素。

此次为了不再让这批信札流失,或者被藏隐难以用作公众研究和展示,国家文物局决定借鉴有关国家优先购买的做法,在拍卖前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公告,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品按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拍卖结束后的7天之内,国家将根据拍卖情况作出是否征集的决定。最终国家以拍卖当时的成交价554.4万元购买了其中的“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

国家优先购买权是否会成为一项常规制度?

此次优先购买权的使用对于文物行政部门而言是一次尝试,更重要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的原则,进一步制定完善的国家优先购买文物的规则。有关部门和博物馆在近年来的文物征集工作中逐渐意识到,国有收藏机构在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则、如何确定征集文物的公平价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原来对拍卖市场出现的珍贵文物,有几种处理方式,如限制出境,或者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定向竞买。但实际上,最后的价格不论是高是低,都有可能被认为不合理,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对价格的判断标准。而且委托人和拍卖公司也会担心被指定的单位如果不出价,其利益会受损。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实施需要权衡几方的利益:委托人、拍卖公司和公众利益,这些都俩个尺度,需要找到其中的平衡点。

圆明园兽首不属优先权使用范畴

政府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拍品应该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如果不由国家出面,则可能会流失海外,拍品在由政府购得后也将转交给博物馆或者公共研究机构去发挥其价值。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拍品必须合法,类似于圆明园兽首等因战争原因被非法掠夺的文物,被不法分子偷盗、偷掘以及非法出境的文物,国家坚持通过追索的方法促使文物回归。

嘉德拍卖文献典籍收归公藏案例

・1995年嘉德秋拍:当时推出一批鲁迅信札,按照国家当时的规定,此件拍品“只限于国家博物馆、图书馆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私人购买必须捐献给国家”,这批鲁迅信札后被一新加坡人士以7.15万元购得,并捐献给上海鲁迅博物馆。

・1995年嘉德秋拍,孙中山的三封书札,分别以18.7万,10.12万和7.7万元被广东省某国家金融机构购得。

・2000年嘉德春拍:在翁万戈先生珍贵藏书拍卖前,上海图书馆与翁万戈先生达成协议,不通过拍卖,以协商转让的方式将这批珍本人藏上海图书馆。

・2002年嘉德秋拍:钱镜塘所藏的《明代名人手札》,最终通过定向拍卖的方式以990万元人民币的成交价格最终入藏上海博物馆。

・2003年嘉德春拍:故宫博物院在拍卖前与中国嘉德协商,出2200万元从嘉德购得中国现存书法孤品《出师颂》。

・2004年嘉德秋拍:大金融家陈澄中先生的国宝级藏书在拍卖前整体出让给国家图书馆,这是陈氏书藏第三批收归公藏。

・2005年嘉德秋拍:北京大学图书馆直接参与竞拍1200册程砚秋藏《玉霜簪戏曲钞本》,最终以500万元购得。

・2009年嘉德春拍:嘉德拍卖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国家文物局使用文物优先购买权,以拍卖当时的成交价554.4万元购买。

拓晓堂(中国嘉德古籍善本部经理)

从“不允许私人购买”到“国家优先购买”

我在嘉德已经工作了十六年,亲身感受到国家对拍卖行的拍品进行收藏所经历的变化。最初,对那些有必要由国家收藏的文物,按照国家当时的文物政策是不允许私人购买的。拍卖时会在图录里写明:“此件拍品只限于国家博物馆、图书馆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私人购买必须捐献给国家。”这种方式也叫做”定向拍卖”,即部级别的文物单位以捐献为目的进行的拍卖,参与拍卖的也是一些国家 规定的文物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这样一个政策在1995年之后陆续使用了一段时间,如1995年鲁迅和孙中山的信札和书札的拍卖。但这种形式是在一种没有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购买,国家买了,但没有人竞争;私人买了,但最终要捐献给国家。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国家在拍卖之前提前买断拍品,不介入拍卖,而是以拍卖公司作为中介,进行转让。比如像翁万戈和陈澄中等藏家的拍品就是以协商转让的方式被国家文物机构收藏的。也有一些博物馆和文物机构直接参与过市场购买,比如北大图书馆就以直接参加拍卖的形式拍得过程砚秋的文献资料。

随着国家《文物法》、《拍卖法》的确定,以上这些不成文、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款就已经取消了。新的条款规定,所有拍卖品都可以被私人收藏购买,但国家在购买中具有优先权。这个条款其实在几年前就已经确定,但事实是,国家并没有实施过,因为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规定到底优先购买权该怎么来执行。现在优先权的提出,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比如说如果国家文物局或文物机构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有可能会对市场的价格产生影响,为了防止有人哄抬价格,国家尽量不参与直接的竞拍,所以近年来国家文物局、文物机构几乎没有直接出面参与竞拍。

法律细则将尽快规范

其实国家在私下通过拍卖公司这样的中介和委托方协商进行提前购买有很大的问题,那就是国家并没有以市场价格进行直接的文物收购,而是以一种商议的价格来收购。从市场角度看这样做没有完全保护委托人和拍卖行的利益。当然,作为中介,拍卖行为国家做一些贡献,让出一些利益也是应该的,但作为委托人来讲,他们的利益长期得不到保护,是不利于市场健康的法律程序制定的,而且也会导致很多藏家不愿意把藏品出手。这次的胡适信札,国家一开始也是希望进行提前收购,但没有协商成功。因为出品人对自己的利益有所考虑。国家在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才第一次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这是个很大的进步,也给我们很大的启示。在这过程中,嘉德和文物局就文物优先权的使用方法进行了一系列的磋商,包括如何告知竞拍人这条政策,同时也参考了海外的经验。

我们在拍卖之前先公示国家文物局的相关指令,即国家有可能对这几件拍品实行优先购买权。所以在竞拍之前,所有竞拍人都已经知道了这个消息,嘉德在拍卖现场也做了告示。

通过这次国家优先权的成功使用,我觉得新的文物拍卖的细则很快就会出台,而且以后这种优先权的使用会扩散到所有的拍品中。文物细则的出台一方面确保了国家文物收购优先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以后国家对所有拍品都具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就不存在对竞拍人公不公平的问题了。这次是一个案例,中国的法律细则就是在有了案例之后,才慢慢完善起来。

我觉得这次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个最大的进步体现在把国家文物购买纳入到不影响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的情况下,又保证国家走向法制的轨道,确保了委托人的利益,从多方面来讲都变得规范了。

此信札现场买受人的大度与远见

有很多人都为拍场上拍得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藏家感到可惜,毫无疑问,他在心理上肯定也会有一些不平衡,但非常有意思的是,这位藏家感到不平衡的地方不在于国家把他拍到的东西优先购买,而是他在失去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同时,也没有拍到随后举行的徐志摩致胡适信札。这位藏家在徐志摩致胡适信札的拍卖过程中喊价喊到一半,后来一想,自己已经拍得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所以就没有尽全力拿下徐志摩致胡适信札。谁知道后来两件拍品都与自己失之交臂。其实国家优先购买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这位藏家觉得挺光荣,因为他觉得自己看重的拍品,国家也同样看中,说明自己的眼光很独到。

而且这位藏家也非常大度,很懂得这件事在法律上的意义。我也跟他说过,当相关的法律健全起来之后,对他的收藏也是一种保护。万一有天。这位藏家把自己的藏品拿出来拍卖,就有法可依,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得到保障。如果国家能走上正常的法律轨道,将实现多方的共赢。

当时国家优先购买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后,还提出由国家文物局领导见见这位藏家,给与他一些表扬和表彰,但这位藏家非常支持国家这次的举动,而且也希望可以借此早日完善相关法律,所以很安然地接受了这一事实,没有向国家提任何要求。对这样的藏家,我们也感到非常敬佩。

文献档案之于国家的意义

从多年来国家收购拍卖行的文物来看,信札或者古籍是收购比较多的类型。这是因为,对任何个习家而言,艺术品在国家的收藏中,远不能跟那些有助于国家的法制、思想、文化等的典籍相比。跟一张画或一个瓷器相比,珍贵的文献资料在国家的法制和文化建设上的意义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国家屡屡在典籍这方面出手。

刘洋(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律师团律师)

从法律角度解读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一个民法概念,它属于物权法律范畴,但国家先买权在我国民法上只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这次国家文物局使用优先购买权,就是依据这一条款,当然是合法的。

此次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与之前的拍前协商、定向拍卖等相比起来是有很大进步的。首先。国家购买文物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民事权利,体现了各类民事权利主体的权利平等观念,(至少从形式意义上较之于拍前协商、定向拍卖进步)它是符合现代法的理念,是国家进步的一种表现。

希望以后国家文物局能制定一个规章,把这个问题规范化起来。首先,应该有个权利层级的分配。比如,部级的文物管理部门如何行使优先权?省一级文物管理部门又该如何行使优先权。为了避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相互抢购,哄抬物价,使得文物偏离本身价值,有必要详细规定各个部门具体的权利,指定具体的优先权实施单位。

第二个就是程序管理问题。不能说任何一个文物管理单位认为这件拍品有价值,那么这件拍品就有价值了。上级的文物管理部门,应该制定一个审批制度,避免优先权行使上的随意性。

第三,在具体规定了国家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之后,国家就不需要对每一个拍卖会都提前进行声明。这样可以避免一些道德上的风险那就是,一旦出卖人知道国家要对某件物品行使优先购买权,很可能会串通另外一个“托”来举牌,拉升价位。这是非常危险的!

我认为,这个规章可以规定:所有的拍品,我们的国家都应该享有潜在的优先购买权。所有的拍品在拍卖之后,应该给予国家有几天的沉默期,在这段沉默期之内,国家随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过期作废。

拍卖法实施细则篇6

一、反向拍卖及其优势

1. 反向拍卖

拍卖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商品交易形式,早在公元前500年就已经在Babylon(巴比伦)出现了,而反向拍卖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形式的拍卖。1999年,反向拍卖技术最先在美国出现,该技术问世后,就被迅速地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反向拍卖又称为逆向竞价,是一种多个供应商报价,价格逐次降低,由最后一位报价者,即最低出价的报价者获胜的交易方式。

企业在采购中实施反向拍卖,主要依赖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突破性发展和广泛应用。利用互联网进行拍反向卖,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企业自行建立电子商务网站,自主开发或购买拍卖软件。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经济实力雄厚,并且采购量很大的企业,如前面提到的通用汽车等大型企业,第二种是将反向拍卖交由第三方或经纪公司来完成,例如著名的或经纪公司有:Dove Bid 和Gordon Brothers等,这种方式适合那些经济实力欠缺,同时采购量较小的企业。

2.反向拍卖的优势

(1)降低采购成本。美国哈佛商学院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若一家公司能将购买支出节约5%,其获利可平均提高30%。反向拍卖则为企业节省成本的一种有效方法。反向拍卖通常能节约5%~20%的采购成本和25%~35%的管理成本。

(2)提高企业采购和管理的效率。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反向拍卖,都具有时间限制,一般为30分钟~70分钟。拍卖结束后,买卖双方就可签订协议,准备生产及运送货物。而在传统采购中,这个采购过程通常需要耗用很长的时间,并且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例如通用传统的采购过程可能要花几周甚至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而反向拍卖的采购过程只需几天甚至几个小时就可以完成了,大大地提高了采购和管理的效率。

(3)提高中小供应商的竞争力。在与大型供应商进行竞争的过程中,很多中小供应商具有价格优势,可是缺少市场开拓方面的力量,知名度不高,通过参加网上反向拍卖,可以迅速地获得市场机会,赢得订单。

(4)有利于采购企业搜集市场信息,提高供应商的整体水平。了解产品的市场信息是每个企业都必须要做的事情,只有充分了解市场才可以制定最佳的战略迎接市场挑战。在反向拍卖过程中,每个供应商都必须为能获得订单而努力,竟争越是激烈,所报价格就会越接近成本,企业就会了解所需产品的最优价格。同时,通过反向拍卖采购企业也获得了更好的供应商,提高了供应商的整体水平。

(5)增加了采购的透明度,有效地保证了竞争的公平、公正、公开。由于在互联网上实施反向拍卖,购买货物的各种标准、竞价规则,以及供应商提供的价格都公开显示,而且,整个过程受到各方的关注与监督,因此,徇私舞弊的机会大大减少。而在传统采购中,所有的事情都是由人亲自处理,主观性的东西将会影响购买决策的制定,不公平、不公正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反向拍卖在企业采购中应用的条件

从理论上来讲,反向拍卖适用于所有产品的采购。但目前实施反向拍卖的产品在企业所有采购产品中的比重没有超过 10%,这主要是因为有许多因素在影响着企业的采购。

1.企业要清楚地陈述产品的详细要求

在实施反向拍卖时,采购企业必须能够在网上公布产品的详细要求,其中包括:产品质量要求、发货时间、地点要求、运输要求、订单数量和服务方面的问题。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供应商要根据这些要求决定自己是否符合规定,进而是否参与反向拍卖竞争。

2.企业的采购量要足够大,从而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加拍卖

在拍卖过程中,随着竞争的加剧,价格逐渐降低,几乎达到成本价格。如果采购数量足够大,可以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单位成本也会逐渐降低。这样,不但企业获得了物美价廉的产品,供应商也可以获得可观的利润,生产能力充沛的企业将会积极参与这样的拍卖。

3.要有良好的供应方市场

如果要进行反向拍卖,至少需要5到6家供应商参加,或者必须有在这一行业中相对比较重要的供应商参加,否则拍卖就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如果没有良好的供应方市场,供应商之间没有良好的竞争关系的话,反向拍卖是很难开展的。

三、企业采购中反向拍卖的具体实施步骤

我们以采购企业自行建立电子商务网站这种拍卖形式为例,来说明反向拍卖的实施步骤。

1.实施反向拍卖的准备工作

由采购企业根据行业和自身的需求,制定完整详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标准,采购标准包括价格、数量等等方面,对于不同的采购企业,采购标准也有所不同。有些企业更注重发货的及时程度,有的企业则注重产品质量。因此企业在制定标准时需要赋予上述要求相对应的权数,越关注哪些方面,权数也就越高。权数的大小取决于行业及自身两方面的要求。

采购企业在网站上公布采购计划和采购标准,供应商从采购企业的网站上,下载采购计划和采购标准,并根据自身的情况对比采购标准,确定是否提交报价,参加拍卖。

2.实施在线反向拍卖

在实施反向拍卖时,如果参加竞拍的供应商比较多,为了找到各方面条件最好的供应商,我们可以采取两轮或多轮的反向拍卖,来选择供应商。下面以两轮拍卖为例来介绍如何实施在线的反向拍卖。

第一轮竞价由所有参加拍卖的供应商共同参加,根据企业的采购标准,由供应商填写标书,参加竞价。首轮竞价是以密封标书的形式进行,供应商之间并不知道对方的投标价格。采购企业是否设定最高上限价格,并没有绝对的要求,若采购商不了解产品市场情况,则不需设定上限价格。首轮报价结束后,各项指标都已有相关数据,采购企业可根据这些数据并结合权重,选择进入第二轮公开竞价的供应商,一般可以选择 5到 10家供应商。

在第二轮公开竞价阶段,被选中的供应商和采购企业同时登录到网络平台上,供应商进行实时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即成为获胜者,可以获得订单。

3.签订合同并执行

采购企业与拍卖胜出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根据承诺的条件提供产品,采购企业则根据供应商所报价格支付货款。由于网络安全的问题,现阶段更多的企业选择在线竞价,离线交易的方式。采用这样的方式,采购企业还可以根据供应商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采购价格,以促进双方的合作,并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

综上所述,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如何采用这种新的采购模式。反向拍卖从出现到发展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还有很多的方面不太成熟,但是作为一种崭新的技术,它的先进性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活力,随着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随着电子商务被更多的企业接受并使用,反向拍卖将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拍卖法实施细则篇7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有偿使用竞拍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具体负责编制竞拍方案及其它筹备工作。

2、摸清现有进入车辆底数及车辆分布状况从业人员情况。

3、调查测算经营者生产成本、营业额及年利润情况。

4、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向社会及经营者宣传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目的、意义及作用,取得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5、组织召开各阶层代表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并贯彻方案实施的方法、步骤及要求。

6、出租车管理办公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制做各种表格、牌、证,做好竞拍前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3月21日—3月27日)

1、对参加竞拍的车辆及从业人员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未经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许参加竞买。

2、根据实际调查测算的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合理的拍卖底价。

3、与拍卖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通知、公告,于3月27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

4、办理竞买申请登记手续,填报《*市出租车经营权竞买申请表》,同时收取保证金,发放竞买号牌。

5、此次竞买分两次,一次在公告的七日后,对原有经营权已到期的经营者以每五十台为一个号段,期限三年,公司性竞拍,拍卖会由拍卖行主持,公证机关进行现场签证、公证。

6、拍卖成交后,让、受双方签署《*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书》并现场公证。

7、收取有偿使用费,办理有关证照。

8、第二次拍卖会主要是面向新增车辆,计划拍卖三百台,期限为三年,出租公司性竞投。

(三)具体措施

1、参加竞买的经营者必须是*市常住居民,必须是*市在籍车辆。

2、竞投中标后的经营权半年内不得转让。

3、中标后保证金冲减有偿使用费,未中标者退回保证金,中标后自动弃标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4、拍卖成交后,中标者需在场或次日下班前缴清全部有偿使用费,逾期未缴,视为自动弃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经营者中标后于三十日之内,必须到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办理各种证照及建立档案,否则按自动弃标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6、凡中标的经营者的车辆运营时必须悬挂统一标志,喷涂统一门字及有偿使用牌号。

(四)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与管理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由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统一收缴,全部上缴市财政,存入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次出让工作的各项开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三、几点要求

拍卖法实施细则篇8

规定第六条最惹争议。根据这一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主导机构为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所,由拍卖机构辅助实施拍卖环节。“在我国,经营性拍卖须获得行政许可,产权交易所并没有取得拍卖资质,实施拍卖不符合法律规定。”曾参与该司法解释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称。

据《财经》记者了解,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曾在递交最高法院的建议中强烈反对该条款,认为其涉嫌违反《拍卖法》。

这一条款却与肇始于重庆的改革有关。2009年,因操纵司法拍卖而落马的重庆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张、原执行局长乌小青案发后,在涉诉国有资产的拍卖被统一指定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重交所)交易的基础上,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重交所地位,将所有司法拍卖统一交给重交所实施。随后,南京等多地亦模仿重庆进行司法拍卖改革。

作为在执行领域的反腐创新,重庆这一模式得到了中央政法委的首肯,因此有意将其作为司法改革任务之一,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

但因涉及利益调整,这一模式不仅受到拍卖行业的反对,亦难以得到法院执行系统的支持。故此,这份由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起草的备受争议的司法解释,将司法委托拍卖一分为三,由各个平台割据。

不但如此,规定还为更多平台的出现留下了口子。其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规定还为“重庆模式”“上海模式”等地方改革保留了空间。其第九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即便如此,这份早在去年8月通过、至今才公布的司法解释,实施时间却是2012年元旦。多名法院执行系统官员认为,这将是一份过渡性质的、难以实施的文件。“这份司法解释肢解了执行权,拉长了司法拍卖环节,丧失了执行效率,防腐效果却不堪,寻租空间更大。”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原副主任葛行军说。

重交所身份

今年1月25日,张以受贿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遵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张获刑一年多前,其下属乌小青即在看守所内以一条棉毛裤的裤腰绳上吊自杀。乌自杀前,检方查认其涉嫌受贿350多万元,另有518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直接导致二人落马的是一宗土地的司法拍卖。2006年4月,重庆市高级法院委托重庆辉煌拍卖有限公司在重交所公开拍卖“三工场”地块并以3710万元成交。2007年1月,该地块标价1.3784亿元出让,高出2006年4月14日拍卖成交价1亿余元。土地被低价拍卖后,举报和上访不断,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亦曾予以报道。

在日后开展的重庆“打黑”运动中,与该案有关的人员一一获罪或被罚:竞买人陈坤志、龚刚模因黑社会犯罪被判死缓,重庆高院负责执行工作的张和乌小青则因贪腐落马,在该拍卖案中既竞买人又被执行人的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仕谟获罚。

虽然这一拍卖按规定由重交所实施,但这一案件不但未影响重交所,还为重庆高院推行以重交所为主导的司法拍卖改革提供了契机。

2009年4月,张被“”前一个月,重庆市高级法院正式出台《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要求所有司法委托拍卖均须进入重交所,由其组织实施。一年多以后的2010年底,重庆市高级法院出台《关于司法拍卖改革的补充规定(一)》,进一步明确了重交所在司法拍卖中的垄断地位。

早在2004年,重庆市国资委和市高级法院即明确要求涉诉国有产权进入重交所平台处置。不过,那时候重交所处置的涉诉资产仅为国有的,而其余部分仍由法院委托拍卖公司组织。

根据重庆市高级法院的规定,重交所负责收取竞买保证金、审查竞买人资格、拍卖价款的结算以及宣传、公告、拍卖佣金的收取和结算等。

一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下称中拍协)人士称,在重庆,拍卖公司看似仅仅负责“落槌”而已,但由于委托拍卖合同是法院和拍卖公司签订,因此法律责任由拍卖公司承担,重交所不承担责任。

作为当地司法拍卖的唯一平台,重交所的身份亦颇为引人关注。据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田涛调研,重交所是由当地信用社、合作社、交通局下属的汽车制造厂、个人等15家股东的私募基金发起成立的股份制企业,首批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后来又增资到5000万元。

重庆市国资委同时成立了 “重庆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为事业单位。重交所与交易中心合为一体,交易中心利用重交所的交易平台进行国有产权交易;为重庆市国资委指定的重庆唯一的国有产权交易平台。这意味着,重交所拥有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的双重身份。

由于这双重身份,曾担任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的田涛质疑重交所存在牟利的动机:进场会员的会员费、拍卖公告费用以及佣金分成。其中,佣金分成被认为是“雁过拔毛”,最遭拍卖公司反对。

根据重庆市高级法院的规定,拍卖佣金由重交所向买受人收取,拍卖机构再与重交所按事先约定对拍卖佣金进行分配。据《财经》记者了解,重交所收取费用占佣金的比例曾经高达80%,但已逐渐降低,约30%左右。

拍卖业危机

与“重庆模式”相反,由于有利于拍卖公司,“上海模式”受到中拍协的欢迎。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规定,各级法院无权将拍卖标的自行委托给拍卖机构。各基层法院将拟委托拍卖标的统一报上海市高级法院立案庭,该院立案庭根据委托拍卖标的的大小打包组合,1亿元以上的标的由五家企业联合拍卖,随机摇号确定拍卖企业。

这种模式下,法院与拍卖公司直接委托,无交易所居间,亦无佣金分成之忧。

根据中拍协的统计,近年来,司法委托拍卖占据整个拍卖业约20%的份额。中拍协副秘书长范干平介绍,尽管占据整个行业份额不大,但有不少拍卖企业以此为主要业务,因此最高法院的新规将对这部分企业影响最大。

历史地看,司法委托拍卖对于拍卖行业有极大影响。据中拍协统计,1996年7月《拍卖法》通过后短短两年内,国内拍卖行的数量由不到500家增加到2000多家。刘双舟介绍,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的强制拍卖权,但并未规定委托拍卖原则,因此,当时法院强制执行仍然以变卖为主。

1997年《拍卖法》生效后,最高法院于1998年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确立了“拍卖优先原则”和“委托拍卖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非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这一规定为新兴的拍卖行业提供了一个源源不断的稳定业务来源。此后,司法强制拍卖与公物拍卖、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并列,成为拍卖机构的三大业务之一,一直到2004年为止。

2003年,国务院设立国资委,监督管理国有资产。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各地产权交易所即纷纷成立。由于其与拍卖行业的业务高度重合,从国有产权交易所设立开始,拍卖行业即担忧被“夺食”的局面。

随着重庆、南京等地将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所有涉诉资产都交由产权交易所,这一担忧变成了现实。范干平表示,司法强制拍卖是拍卖行业14年来的发展基础,如今正面临着被“颠覆”的危险,其他公物拍卖和银行不良资产亦面临“沦丧”的可能。

在他看来,2008年北京奥组委和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合作拍卖奥运资产即是一例:奥组委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后者再委托拍卖企业。

因此,在中拍协递交给最高法院的关于此次规定的意见中,明确反对将涉国有资产的拍卖交由产权交易所实施。其理由一是产权交易所无拍卖资质,二是此举涉嫌垄断,于债权人不利。

执行局两难

将拍卖工作重新收回执行局的呼声在法院系统支持者众。事实上,在最高法院执行局起草的《强制执行法》建议稿中,即曾明确规定了法院主持拍卖的种种程序。

但与近年来的司法改革相呼应,司法拍卖工作经过几轮改革,已不再单纯由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刘双舟介绍,继1998年明确委托拍卖原则后,2004年,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起草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通过,该规定涉及拍卖优先原则、拍卖财产的评估、拍卖机构的确定等。

这一由执行系统起草的规定,在管理主体上并不统一。各地既有执行局委托拍卖,亦由审判庭或者司法辅助部门委托。2009年,最高法院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委托拍卖职能。该司法解释即由最高法院行政装备局下属的司法辅助部门起草。

而此次的规定,则由担负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起草。由此可见,尽管数年来最高法院屡出司法委托拍卖的规定,但起草主体一变再变,由执行机构到司法辅助机构,再到司法改革部门。对司法委托的管理权亦在不断转移。

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原副主任葛行军介绍,由于当时腐败大量集中在指定环节, 于是规定各级法院的司法技术中心承担评估、拍卖机构的指定和选定,但其他环节权力还是由执行局行使,如底价由执行局来确定,拍卖的现场监督要交执行局进行,保证金要交到执行局的账户上等。

随着2009年司法解释的出台,司法辅助机构同时可以派员监督,但实践中,仍然由执行局监督,导致执行问题中的一些错乱。在他看来,这一现象无异于“肢解”执行权,且分担委托拍卖的司法辅助部门屡现失足者,腐败并未因此减少。他认为,应由法院执行机构统一实施委托司法拍卖的权力,甚至由法院自行主持拍卖。

刘双舟却认为,法院自行主持拍卖的可行性不大。“当初之所以要委托拍卖,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司法拍卖的工作量越来越大,法院自身难以承受,现在的工作量更重,即便收回去,也须有社会主体的配合。”

拍卖法实施细则篇9

从绍兴县招投标中心2003年7月份成立以来,共受理完成了44宗(场)产权交易项目,总成交额达76600万元,其中有42宗(场)是委托拍卖行完成的,占总项目数的95.45%,成交额也达总成交额的87.89%。不难看出在我县的产权交易项目操作上,绍兴县招投标中心与拍卖行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联系。可以这么说我们“中心”所受理实施的产权交易工作涵盖了拍卖工作方方面面的内容,而反过来拍卖也已成为我县产权交易工作中资产处置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它在产权交易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产权交易方式的发展及变迁

2.1、产权交易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盘活存量资产,使资产利用率得以最大化,产权交易方式选择的重点也从最初的以“一对一”的协议方式为主,逐步发展到了以竞价和拍卖方式为主,根据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产权交易的具体方式包括了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从实际情况出发我县于2004年出台的《绍兴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将“挂牌”列为一种产权交易方式。而从上述几种产权交易方式的情况来看,要实现产权交易的最佳效果,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拍卖不失为一个首选方式。

2.2、从我县产权交易工作的实践来看,“中心”作为一个由政府搭建的具有着某些行政职能的产权交易平台,如何与社会性的拍卖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融合、相互监督、互补有无、相得益彰对推动我县产权交易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3、拍卖行的发展及作用

3.1、拍卖行在我国产生已有近10年的历史,通过这10年来的发展史,拍卖行业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产权交易操作程序和自律性规范。拍卖作为一种由国家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定的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我国的国有资产转让领域里,在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资产效益的最大化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这些成绩的取得与拍卖方式的具体操作者拍卖行的不懈努力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应该在产权交易领域里充分地利用和发挥好这支队伍的积极作用。

3.2、根据《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05]3号文件)的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取得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才能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是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凭证和依据”。所以从合法规范的角度考虑,我们“中心”也有必要与拍卖行合作产权交易项目。

4、我县交易方式的选择

4.1、从我县国有集体产权存量情况来看,“中心”再申请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的意义也不大,另一方面,按“3号文”要求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必须是一家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独立法人,所以就算“中心”具备了国有资产转让资格,充其量也就是在我县多了一家拍卖行,这对培育和发挥我县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作用不大。所以,本人认为结合我县实际,如何准确地引导好现有拍卖行积极参与到我县的产权交易工作中来比政府自己成立产权交易机构具有更为深远的现实意义。

4.2、“中心”与拍卖行的在业务上的融合一方面可以弥补“中心”在交易资格上的不足,另一方面由“中心”的参与也可以确保我县产权交易特别是在一些权证不全的房地产交易项目得以规范合法的交易,消除了许多成交后在权证变更及过户手续上潜在的隐患,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产权交易项目的依法运作和维护社会稳定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4.3、从与拍卖行的合作情况来看,拍卖行也存在着良莠不齐的情况,个别拍卖行业务不精、操作不规范,影响了产权交易质量,也损害了“中心”的形象。为确保交易质量,引导和促使拍卖行规范运作,我们在建立了拍卖机构会员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日常考核,要奖勤罚懒,优胜劣汰促使拍卖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业务水平,以更加优质规范地服务于我县的产权交易工作。

5、如何衔接《拍卖法》与《办法》

5.1、《拍卖法》作为规范拍卖活动的根本大法,在规范和指导产权交易工作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积极的作用,但针对国有产权的转让,《拍卖法》只作了原则性的纲领式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对不同的项目针对性不强。为此,在国有产权的交易中我们应严格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办法》涉及到了产权交易工作的方方面面,从业务的承接、交易方式的选择、信息制度、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制度等等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可以说,产权交易工作偏离了《办法》规定的轨道,就无法体现产权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形象,就无法发挥优化配置资源的市场功能。

5.2、《办法》尤其对信息的渠道和期限作了细致规定,要求产权交易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经济或金额类报纸和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20个工作日。而《拍卖法》对信息的公布期规定只有7天,并且对媒体的级别也未作规定,只要求在法定媒体上进行信息的即可。这就要求拍卖行在进行国有产权的拍卖时,应该兼顾产权交易和拍卖的有关法律规定,同时满足《办法》和《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免发生违反任何一部法律的可能性。所以“中心”应该加强对拍卖行在这方面的监督,要求其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相关手续。“中心”可以利用已建成的招投标信息网站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告期满或离公告期满7天时再由拍卖行按《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公告,这样既可以保证《办法》对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时间要求,又可以使《办法》和《拍卖法》之间得到很好的衔接,以确保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顺利实施。

拍卖法实施细则篇10

一、拍定人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公法说和私法说有其不同的观点。

(一)私法说——拍定人承担更大风险

根据私法说的观点,强制拍卖是私法上买卖的一种,拍定人是通过继受取得拍卖物。拍定人是否在法院发给权利转移证书时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是拍卖物的真正所有权人。

理论上,私法说可较好的协调拍定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同时,拍定人在支付拍卖价金而无法取得拍卖物所有权时也有瑕疵担保权利为其提供救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拍定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权利。但是,如何确定出卖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是执行机关还是第三人?在法院错误拍卖第三人不动产时,第三人是拍卖物的真正所有权人,是拍卖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自然没有将其视为出卖人的道理。执行机关和债权人并非拍卖物所有权人,也不宜将其列为出卖人。就债务人而言,虽并非拍卖物真正所有权人,但将其视为出卖人,不仅在法理方面最为可行,而且事实上也被多数国家所采纳。然而,这种以债务人为出卖人的私法说却因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难以克服的理论难题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诘问。

(二)公法说——容易忽视第三人权益

公法说侧重于强调强制拍卖的公信力和拍定人的安定性。依公法说的理念,强制拍卖的不动产只要具备执行标的的形式要件,基于强制拍卖公信力的要求,无论拍卖程序有无瑕疵,债权人的债权能否成立,也不管拍定人善意或恶意,拍卖物是否真正属于债务人所有,拍定人均能因信赖法院拍卖有公法上的效力而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诚然,公法说可以很好的维护执行公信力、拍定人地位的安定性以及保护交易安全。但却极易忽视第三人的利益。如果仅仅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适时的提起异议之诉而消灭其实体权利,在程序保障上并不充分。我国强制拍卖程序中,拍卖公告既未记载权利申报规定,也未设置通知第三人的制度。第三人往往无法知悉拍卖事宜,如果第三人这种不知情是因为不可归咎于自己的是由导致,却一味强调法院公信力和保护拍定人,则难免有过分倾斜于公权力而忽视公民财产保护之嫌。公法说最大的不足在于片面强调拍卖的公信力,对拍定人的善意或恶意不作具体区分,不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救济。

三、拍定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协调

如上所述,公法说和私法说对于拍定人与案外第三人之间利益均衡的处理都存在瑕疵。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原则上我国应采用“公法说”, 承认拍定人系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以保护拍定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对“公法说”进行局部修正,特殊情形下允许第三人追回拍卖物,以兼顾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 原则上拍定人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

在执行机关误将第三人财产拍卖的情况下,拍定人原则上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这是由强制拍卖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拍卖作为一种执行措施,其中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如果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受制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拍卖效果的安定性乃至整个执行程序将会受到影响和制约。”可见,该规定实质上是采纳了“公法说”。而揭示了强制拍卖的特殊性质:第一,执行机关所为的强制执行行为是独立的公法行为。第二,强制拍卖具有公信力。第三,强制拍卖的效果异于私法上买卖。实质上,拍定人取得拍卖物所有权,乃基于法律规定,而非法律行为。基于以上强制拍卖所具有的“公法说”上的性质,原则上拍定人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

(二) 拍定人系恶意时第三人可追回拍卖物

如前,拍定人原则上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但是不是完全不论拍定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拍定人均能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呢?从我国《执行拍卖规定》第29条第2款的字面含义来看,该条文没有区分拍定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一律规定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时起转移。客观上来看,这并不符合我国国情,有过于保护拍定人而牺牲第三人之嫌。

“公法说”认为,之所以不允许第三人追回拍卖物,是因为从利益权衡上考虑,拍定人比真正所有权人的第三人更值得保护。其理由主要包括三方面:其一,第三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法律已给予充分保障,不用再额外保护。其二, 法律趋向于保护交易安全,拍定人比第三人更值得保护。其三,若第三人有损失,可向债权人、债务人或执行机关请求返还利益或损害赔偿,理论上可行并且有实益。

而仔细斟酌,异议之诉能否给予第三人充分的保障。一方面提起异议的前提是第三方有可能知悉自己的财产在对他人的执行程序中被执行,而如果第三人事先并不知悉的话,那么,这种权利对其来说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只要第三人认为有理由和根据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就不会轻易放弃,即使执行机关裁定驳回异议,也会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而这样一来,执行异议这一程序反而使得程序更加复杂,不仅不利于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反而增加了其维权成本。这对第三人来说,显然不公平。

此外对于第三人财产被错误拍卖后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不宜全面采“公法说”而应兼顾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拍定人系恶意时第三人可追回拍卖物。通过此种事后救济,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第三人权益较充分的保障。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法说”和“私法说”对拍定人和案外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可谓各有所倾。相比之下,“公法说”更深刻的揭示了强制拍卖的特殊性质,也是各国强制拍卖制度发展的主流方向。但如前所所述,“公法说”也并非完美。我们应在“公法说”所决定的“拍定人原则上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的基础上有所变通,允许在拍定人恶意时,第三人可追回拍卖物。以此给予第三人更充分、合理的保障。实现拍定人与案外第三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最佳状态。

拍卖法实施细则篇11

一、人民法院在拍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时,原则上应按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评估拍卖。

二、人民法院在评估拍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应发出征询函,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属地镇(园区、街道)政

府同意。

三、人民法院在启动评估程序前,应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情况,包括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科在接到法院调查函后,应向法院提供备案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提供相关政策性咨询意见。

四、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在委托评估时,告知评估机构在进行充分市场调查后,应当征求宜兴市国土资源局意见。

五、人民法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拍卖时,应当在拍卖公告须知中明确告知参加竞买的具体要求、限制范围、原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陈欠租金等情况。

六、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且买受人付清竞买款后,应当及时出具移权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法院移权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办理协助事项。

拍卖法实施细则篇12

缺乏信任是影响我国电子商务潜力发挥的主要障碍之一。在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公布的20 05年我国十大投诉热点中,网络欺诈已经成为继食品、汽车、家电、旅游之后的第五大投诉 热点。全年共受理网络交易投诉580件,投诉的主要问题为“诚信缺失”包括低价诱惑和虚 假宣传等[1]。另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十六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 统计报告 》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网民中选择购物作为主要目的并实施交易的网民的比例仅占总上网人 数的0.1%[2]。这个现象说明当人们在陶醉于现代网络技术的便利的同时,不能忽 略由网络 虚拟性所带来的网络信任问题,对于网络企业来讲,正确地制订并实施网络信任战略就显得 尤其重要。

日本AUCNET株式会社(以下简称AUCNET,日语为オ一クネット)作为日本 最大的二手车网上 拍卖企业和第一家视频拍卖公司,在日本乃至世界的二手车拍卖市场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本 文认为,该公司的成功应该归功于网络信任战略的正确实施。该公司案例可以为我们提供一 定的启迪。

二、网络信任战略的组成与实施

“对AUCNET来讲,电子商务并不是什么新东西。我们在1985年就发明了二手车电视 拍卖系统 。现在回过头来看,它也许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型。……我们的发展植根于企 业的声誉——它保证了所提供信息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大多数二手车购买者不可能在购买之 前对车辆实施检验,但是,他们完全依赖于我们提供的信息。我们依靠独创的检验和评价系 统满足了客户的需求,这种系统作为一个标准已经得到汽车行业的广泛认可。[3] ”

AUCNET是由现任社长藤崎清孝的哥哥藤崎雅教于1985年创建的,主要提供二手车市场的信息 。AUCNET开创了世界上最大的没有停车位的汽车拍卖市场。AUCNET的服务对象遍布全日本, 只有那些每月支付一定费用的参与人才会被允许进入AUCNET。

AUCNET的成员之所以愿意参与拍卖,主要是因为他们相信AUCNET对产品质量的保证,或者说 相信它所提供的信息比较真实。AUCNET的成功应该归功于该企业的网络信任战略的正确实施 。而系统信任、制度信任、人际关系信任以及对信任的动态管理是实现网络信任战略的核心 要素。

(一)系统信任

AUCNET从本质上讲是一个网络质量中介。二手车的质量差异比较大,可以说是“一个车一个 质量”。另外,由于AUCNET的拍卖是通过卫星和互联网来进行的,AUCNET只能提供静止的画 面,参与者不可能亲眼看到寄卖的车辆,网络“柠檬”问题“柠檬”来源于美国口语对“缺陷车”、“二手车”的经验称呼,是对次品或劣质 品的 比喻说法,而“柠檬”问题指的是在使用这些“柠檬”产品后所产生的、对消费者的不利后 果。将表现得比较突出。因此,网 络质量中介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AUCNET非常清楚,信息的绝对可靠性是缺少个人检验的车 辆交易成功的关键。为此,AUCNET建立了一套非常严格的车辆的分级、评价和检查程序。AU CNET实施信任战略的第一步就是他们独创了检验和评价系统AIS,满足了客户对质量信息的 需求。

1.独特的汽车检测系统AIS。AUCNET在1997年建立了检验服务有限公 司,该公司负责培养检 验员、建立检验标准和精炼相关的技术,其目标是提高二手车检验的质量。他们开发了AIS(Automobile Inspection System,汽车检测系统),并利用所开发的Auc-Eye来提高检测的准确度。二手车的卖主进行电子拍卖之前必须请AUCNET自己的技师对汽车进行检验,然后进 行分级。AIS将汽车的质量等级分为10个等级,如果一辆二手车的得分低于4分,则AUCNET就 会拒绝拍卖。经过二十年的努力,AIS的检验标准已受到了同行的广泛接受并提供给了日本 著名汽车制造商(丰田、本田、尼桑和马自达等)属下的二手车经销商。许多二手车经销商 已经在它们所展示的二手车上出示AIS的检验证书。这个事实说明,AIS已经成为一个公众信 任的第三方检验认证。

2.拍卖交易系统。AUCNET 独特的通讯网络来自于卫星和地上电缆,它们的 主机能与全日本7 ,000家二手车经销商联系。它们可以实时地收到来自于日本各个角落的经销商所发出的拍卖 投标信号。在拍卖过程中,清晰的图像以及专用终端的便利性使拍卖者有身临拍卖场的感觉 。这种技术保证了交易的公正性和便利性,它是拍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

(二)制度信任

任何技术性手段最终都要由人来实施。尽管先进的技术条件是AUCNET公司成功的必要条件, 但该公司在制度和规则方面的创新保证了交易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减少了网络“柠檬”问题 的存在。从而使消费者相信了营销商对质量的承诺。

1.检验制度。在确定了检验标准之后,检验员的检验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AUCNE虽然提 供了所拍卖汽车的详细信息,但是,二手车的卖主必须请AUCNE自己的技师对汽车进行检验 ,然后进行分级,才能实现最终的交易。检验员是实现检验制度的关键角色。公司对每个检 验员的敬业精神和技术水平有严格的要求。AUCNET首席车辆检验员雅则高桥对AIS的评论, 说明了检验制度的形成过程,并说明了车辆检验过程是如何成为AUCNET成功基础的:

“检验的可靠性是这个系统的核心。如果有人想抄袭我们的想法,即使他们有相同 的硬件,检验制度仍然是我们的竞争优势。最初,我们采用了拍卖场所的检验标准,但后来 从投诉和经验中得到启示,于是我们调整了准则,使得检验更加严格和科学。[4]7 ”

AUCNET现有140多个资深检验员。一次检验平均要花七分钟,顶尖的检验员每周平均能够检 验大约130辆汽车。检验员每检验一辆汽车检验员可以获得2,500日元。在有些情况下,新检 验员如果表现良好还可以得到固定的薪水。

2.电子合同。每个参加AUCNET交易的经销商都必须和它签订电子合同,它规 定了参与人的责 任和结算款项等具体内容,并且还详细规定了电子合同的实施过程。比如,合同规定如果卖 者通过AUCNET成功地卖出了汽车,那么他必须在交易的当天或第二天将汽车交给买者,否则 ,他将被处以高额的罚款(并将罚款最终交给买车的人)甚至于被驱逐出市场。反过来,如 果买者取消了电子交易或者延迟付款,他同样会被处以罚款。因为AUCNET在日本具有很高的 声誉,因此,扣除会员的使用权是一项非常严厉的惩罚。

图1 AUCNET公司的“声誉链”

(三)信任的动态管理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信任不是一个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现象。因此,必须将信任的管理动 态化。AUCNET 对信任的动态管理实际上是围绕“声誉链”的管理与维护来进行的。AUCNET的“声誉链”开始于二手车的电视拍卖,并且从时间(从1985年开始)和空间上(现场二手 车拍卖市场、二手摩托车市场和鲜花市场)向外延伸。对“声誉链”的管理过程实际上是信 任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声誉链”延伸的结果是,更好地发挥和保持自己的竞争优 势,实现了联合与多样化经营。如果我们把AUCNET的“声誉链”与营运模式整合联在一起的 话,我们可以把它表示为图1。

四、竞争优势

AUCNET的质量中介运行模式改变了传统市场中介竞争的基础。先进的技术系统所支撑信任战 略大大减弱了地域、劳动力资本、规模等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难以模仿的车辆检验 系统和严格的检验制度正逐渐成为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虽然技术系统和技术标准是AUCNET成功的主要因素,但如何将技术的可行性转化为制度性的现实却是建立电子化质量中介要 面对的挑战。AUCNET 成功就在于实现了这种转化,并最终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质量中介模式 (见图2)。

AUCNET的竞争者之一,日本的另一家二手车拍卖公司JAANET也曾经想建立一个网上拍卖组织 ,该公司使用一种特别的静止摄像机给汽车拍摄,然后通过电话线将图像传输到JAANET,但 效果很不理想,以只有不到400个会员的结果而结束了与AUCNET的竞争。日本有限公司的负 责人荣赤羽对他只使用AUCNE而没有参加JAANET有以下解释:

“JAANET每周都给我电话,但我觉得他们只是抄袭AUCNET,我们不喜欢这种做法。A UCNET拍 卖的汽车愈来愈多,它对汽车的评估在日本是做得最好的。JAANET在拍卖场所采取相同的评 估过程,但没有AUCNET所做的那么可靠和严格。[4]8”

图2 AUCNET的网络信任模型

五、问题与讨论

AUCNET的成功曾引起了许多管理学家的注意,他们从不同的方面对该企业进行了分析。Warb elow, Kokuryo and Konsynski曾将AUCNET作为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案例,针对该企业的技术 系统和公司组织结构进行了分析和剖析[4]9。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 Rayport 和 Sv iokla将 该企业创造价值的市场活动分解为内容(Content)、方式(Context)和设施条件(Infras tructure)三个要素。本文则是从建立网络信任的角度对AUCNET进行了讨论和分析[5 ]。Lee 曾经分析了AUCNET拍卖的二手车价格与传统拍卖的价格差异性,结果显示通过AUCNET拍卖的 二手车价格高于传统拍卖的价格,有些车的价格甚至于是传统拍卖市场价格的2倍[6] 。Lee 将其原因归结为该公司严格的检验制度。笔者非常同意这种观点。但更进一步地讲,笔者认 为,之所以会产生现象是因为该价格包含有“声誉租金”,它是AUCNET的特有资源,它体现 了“高价格诱导高质量”的基本原理[7]。AUCNET 2004年的平均拍卖价格为1,460, 000日元, 为该行业的最高价格。另外,该现象还说明低价策略并不一定是实施网络信任战略的主要竞 争手段。

拍卖法实施细则篇13

二、入闱拍卖师(拍卖机构)的数量和聘任期限

根据我县几年来的运行情况,结合全县拍卖业务量的发展趋势,计划县拍卖师(拍卖机构)数据库入闱拍卖师的数量为15个(每家拍卖机构入闱拍卖师不得超过2人),聘任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不再增加新的拍卖师(拍卖机构)。

三、评审的程序和办法

1、公告

由县招管办在《南日报》和州招标投标网、县人民政府网公开选定拍卖师(拍卖机构)的公告,公告期为年12月1日—年12月7日。

2、申请报名

拍卖师(拍卖机构)必须在年12月15日前向县招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质材料,主要包括:

(1)拍卖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2)拍卖师所在拍卖机构的资质证书(含拍卖经营许可证、拍卖机构级别),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注册拍卖师及有无土地拍卖等专业资格情况);

(4)拍卖师近两年(年7月-年6月)主要成交额业绩一览表;

(5)行业协会出具的信用证明材料(两年内凡有信用不良记录或违规违纪行为的拍卖师,一律取消其候选资格);

(6)符合行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拍卖师申请报名时,必须提供以上资质材料原件及加盖红印章的复印件一份。拍卖师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不实,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名资格。

3、评审时间、地点

年12月16日下午15:00开始,由县公开选定拍卖师(拍卖机构)评审小组成员在县招标投标中心对申请入闱的拍卖师(拍卖机构)进行打分。对照所提供的证明资料以及评审小组到相关单位、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详细评分标准见附表)。

4、确定入闱

(1)评审小组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初选(取10个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剩下累计总分),选取15个入闱拍卖师。如第15名存在并列的情况,则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选择一名。

(2)对初选的15个入闱拍卖师于年12月18日在州招标投标网站和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如有异议的,可在两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反映;如无异议,则确定其入闱。

(3)签订合同书

经选择入闱的拍卖师(拍卖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县招管办签订《入闱拍卖师合同书》和缴纳2000元的入围承诺保证金(合同期满,无不良行为记录,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数退还;如有不良行为记录,则全额没收保证金),方有权参加县招标投标中心需要选择拍卖师参与的交易活动。如未在规定时间签订《入闱拍卖师合同书》和缴纳承诺保证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入闱,按得分高低依次递补拍卖师(拍卖机构)入闱。

四、拍卖师(拍卖机构)随机抽取及管理制度

拍卖活动中的拍卖师实行一场一确定,由业主代表、业主主管部门领导、县工商局、县招管办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参与,从拍卖师数据库随机抽取确定。数据库中的拍卖师在未轮满一次时,已主持一次拍卖会的拍卖师,暂不参与本轮的抽取。

对已进入县拍卖师数据库的15名拍卖师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更新。期满时对在库的拍卖师进行业绩综合考评,年度业绩综合考评后三名的予以退出,同时从其他拍卖师中择优选取三名进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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