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报告实用13篇

引咎辞职报告
引咎辞职报告篇1

在有信心改善之前,我明白到我在大家的心目中,不再是个称职的ceo,更不配做员工的领路人。为了令公众安心,为了显示我的后悔和承担,我决定引咎辞职,和公司结束合作关系,做回普通的消费者。这无疑是极大的损失,但我相信传媒界,和公司的客户,都会欢迎我这个痛苦的决定。我不是个称职的ceo,但做个称职的顾客,我很有信心。

我在xx公司工作近二十年,一向互相支持和了解。今日因我的不称职分手,也不会影响我们继续来往,处理合作的日常事务。我做错事,认了错,向董事会交待了,也得到董事会的原谅。基于问责分手,已是极刑。以前种种,我和董事会不会再作响应。以后种种,请大家尊重我和董事会只是朋友的关系,不要再订出管理者的标准。假如我们的关系再有变化,我们一定第一时间通知传媒,令大家可以再行监督。

我已搬离xx,再一次多谢董事会多年来的包容,和传媒多年来的鞭挞。人头落地了,退一步海阔天空,希望事情可以告一段落。希望我的辞职申请能够得到批准。

此致

敬礼!

引咎辞职报告(二)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前两天工作出了个大事,自己的马虎,把料给订错了,而且这张单子有大,来料都要几万码。就因这个事,给李生大骂了一顿。心里有点难受。不过这也是因为是自己的错,所以李生骂的也是心甘情愿。但这一个错真的是不应该出现的。我自己都觉得这个心态真的是很严重。如果这个错误不改正过来,无论以后做什么事真的还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昨天听文子说去年底的那张单李生也要追究,要罚他们厂很多钱,我觉得压力一下子大了好多,自己的一个错误,连累到公司和加工厂都损失。自己的良心很是过不去。想来想去,面对这个错误,自己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写辞职报告。自己对这个责任负全责。中午的时候,终于写好了辞职报告。虽然这里还是有很多的舍不得。特别是她。但还是豪不犹豫地把这封辞职信电邮过去给李生。自己的错,自己负责。不会推卸。这是我一向的原则。辞职信是写了,就由李生来慢慢决定吧。但自己还是得把这件事的手尾和其他工作做好。辞职的心态并不会影响我对其它工作做好的态度。经过这件事,自己真的是有一个警惕,要时时提醒自己,不能再犯下这样的错误。自己承担这个错误之后,心里反而更加坦然,好像放下了一块石头。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引咎辞职报告(三)

尊敬领导:

请原谅我如此冒昧地写下这份辞职报告。任教以来,我的惰性及无能时刻提醒着我自己的饭碗即将不保,但我很荣幸我的职位仍能保存至今。下面我要阐述一下我辞职的原因和理由。

一、为了我个人及学生前途的辉煌:

1、我在西合休中心小学从事教育工作快两年了,我在这里工作期间始终特别认真,特别专心地给学生讲解科目,与同事和睦相处,收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接纳,但是我在城镇里长大的,不习惯这里的生活条件和民族风俗 ,另外我是民考汉,对少数民族语言有点不通尤其是维吾尔语,交流和沟通有难,对学生讲解科目不明确。

二、为了不致误人子弟。

在贵校任教期间,我深感自己文学水平的低劣。我班学生的成绩一直名列全校最末,这还不算什么,令我惭愧的是,至今为止我的学生仍固执地认为汉语拼音很难学,永远都学不会似的,如果继续按照我的教学路线走下去,那么那些可怜孩子的前途到底怎样。

引咎辞职报告篇2

时光如水,岁月如梭。转眼三年过去了,在***(公司名)的三年工作中,让我成长了许多,首先感谢我的主管**(某人)对我工作中的高度信任、辛苦栽培及无限包容。对我生活中的关心、照顾和引导,让我除了在专业知识和工作上有所收获,在生活和育儿方面也有所提高。感谢子总对我的宽容和照顾。也感谢各位同事给予我的友善帮助和无数的关心,让我平安顺利的度过了从怀孕到生育这个对于女同志来说最困难的过渡时期!

其实,此时此刻,千万句的感谢都难以言表我的这份感恩之心。总之,路在脚下!可是路也在前方!感恩公司这个平台,让我们相聚在此,三年的时间,这只是人生旅程的一段路,有你们这帮乐观向上团结的兄弟姐妹们相伴,我没曾寂寞无助过。

相逢是首歌!我们举杯同唱过!可是,离别,总是心里有一种酸酸的味道!不过,这三年的深情厚谊注定了我们会是一生的好姐妹!好朋友!今天的别离,也是为了我们明天更好的常相聚!常来常往!!

由于个人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我最终选择了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希望于**月22日正式离职,在此,我也为我走后留下来的工作又重新需要**(某人)和**(某人)来承接深表歉意!

希望公司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范文二

引咎辞职报告篇3

(一)引咎辞职的含义

“引咎”一词在我国最早记载于《北史•周武帝纪》中“公卿各引咎自责”,《辞海》把其中的引咎解释为“由自己承担错误的责任”,把“咎”理解为一种“过失或责任”。关于“辞职”,《世界政府辞书》解释为“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分为辞去领导职务和辞去公职两种,不同的辞职所要履行的手续不同”。这与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辞职是指根据本人意愿依法辞去现任职务”是一致的。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引咎辞职是一种“无明文的规定”,强调官员对自己履行职权过程的自查、自责、自咎行为。

(二)引咎辞职的作用与意义

1.引咎辞职是实现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途径。干部“下”的途径和办法有多种,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是其中重要的两种。从形式上看,都属于在外界环境及客观现实的压力下由干部本人提出辞职,相比较来说,从顾全大局、关系党和人民的事业方面提出辞职,能够被认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对于应该“下”的领导干部来说,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2.引咎辞职能够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爱岗敬业精神。这项制度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出现问题就必须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它促使领导干部明确职责,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求实务实,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尽量不碰这条“高压线”。通过这种制度的约束,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中树立起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为党为民勤奋敬业的正确行为导向。

3.引咎辞职能够有效遏制形式主义和作风。形式主义和作风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我们的领导干部队伍中,它败坏了党的形象和威信,给工作和事业造成了极大危害和损失。对这样的干部,必须通过严格的制度,让其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这样才能以儆效尤,让形式主义和作风无容身之地。

二、我国引咎辞职制度的特点

1.政策调节为主,法律规范为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引入了“引咎辞职”制度,但是一方面该法刚开始实施,另一方面该法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还有待制定相关的法律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和细化。

2.地方实践先行,中央立法在后。在中央的倡导下,首先有一些地方积极响应,推行了有地方特色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在这些地方政府推行“引咎辞职”实践的基础上,中央才进一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又推动了“引咎辞职”在更高的层次及更广泛的区域和领域内开展,最终水到渠成造就了对该行为的立法。

三、引咎辞职条件的实施问题

(一)认识层面的问题

1.思想障碍较多。目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对象还局限在处级或科级领导干部这一层面。领导干部“不犯错误不下台、不到年龄不退职”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扭转。因此,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还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思想基础。

2.界定不够准确。导致免职与引咎辞职相混淆。一些地方在建立和实行引咎辞职制度时,由于界定不准确,将本应属于免职情形的行为作为引咎辞职来对待,增加了推行引咎辞职制度的难度。

3. 标准定性与定量有争议。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标准是应该定量细化与定性的争议。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接关系领导干部的去留,因此,从一开始,标准制定的定性定量问题就成为争论的焦点。

(二)实施层面的问题

1.工作阻力较大。一些地方推行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使得有些本应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通过找上级领导说情、打招呼,或与组织上软磨硬缠、甚至胡搅蛮缠,最终可能以引咎辞职的方式而“体面”下台,且保留原有职级,享受原有待遇,不能发挥责令辞职的惩诫效应。

2.执行制度不严。一些地方采取变通的方式,对本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来进行调整处置,将他们平级调整到其他领导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3.条件的具体操作不尽如人意。各地存在着有咎不辞、有咎难辞、一辞了事等现象。一是不想辞、舍不得辞,二是不敢辞、辞不得,三是引咎辞职成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四是作假辞、愚弄世人,五是拒不辞职。

四、完善引咎辞职条件及其相关制度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和条件

1.政治失误类。即在一些突发性的、重大的政治事件发生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疏导、妥善处理,因而在较大范围内造成社会动荡,产生较坏影响的等。

2.工作失误类。即在工作中,领导者因为能力不济,对一些重大问题决策失误,工作造成了不应有的疏忽和损失,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以及对一些重大的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领导责任或间接领导责任。

3.为政不廉类。即在领导岗位上,不是用权为公,执政为民,依法办事,遵纪守法,而是,损公肥私,造成权力异化,产生不正之风的。

4.生活腐化类。即领导者个人在私生活方面有不良嗜好,或腐化堕落且对工作和领导者自身形象造成极为不良影响的。

(二)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和方法

1.提出申请。实施引咎辞职应先由相关责任主体即领导干部个人或领导班子集体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组织陈述其“咎”,主动提出辞职请求,并送呈上级组织接收。

2.组织核查。上级组织在接到辞职申请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纪律、监察机构成员参加的调查组对提出辞职请求的相关责任主体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结论准确的调查报告向组织汇报。

3.讨论决定。党委(党组)根据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辞职申请和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调查报告,集体讨论研究,以事实为依据,决定是否准予相关责任主体引咎辞职。

4.公告。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相关责任主体引咎辞职后的24 小时内,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张贴公告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消息,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5.领导谈话。由主管领导或组织部门与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本人进行谈话,对其指出存在问题与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6.办理手续。相关责任主体引咎辞职后,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辞职申请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纪要及时存档,并办理有关辞职手续。

(三)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及权限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对象一般为领导者个人,有时领导班子集体也成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对象。为了保护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对象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具体辞职对象(个人或集体)在接到组织部门送达的准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正式通知后,一般在一周内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辩护,申请复核,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控告。

(四)落实和完善引咎辞职条件

1. 营造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

要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一方面使中国的官员们了解“引咎辞职”的涵义和意义,转变他们的观念,增强他们引咎辞职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使公众正确理解并接受这一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为这制度的运行奠定必要的社会基础,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2.“引咎辞职”的标准进行必要的量化

为了增强“引咎辞职”的可操作性,应当对其标准进行有效的量化。首先,量化的前提和基础是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个人岗位责任、权限、利益及工作目标。其次,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岗位责任对“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重大事故”进行实体上或程序上的量化。

3.完善“引咎辞职”者的权利保障制度

引咎辞职报告篇4

尽管中石油新闻发言人随后声明:“此次离任审计,和风传马总将赴国务院能源办任职没逻辑关系。”但外界认为,依据惯例,这无疑是官员调任或升迁前才涉及的手续。

记者不久即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国家新组建的“能源办公室”,发改委主任马凯将任一把手,而马富才是副主任之一。他的办公室已布置完毕,并于“五一”前就职。但业内人士认为,能源办的具体工作将更多地落在马富才身上。

这时,离国务院批准马富才引咎辞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已有一年零一个月。

自中央2003年开始“高官问责”后,马富才是第一个主动引咎而退的官员――在当年的12月31日,重庆开县井喷酿成中国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石化事故,243人死亡,6万人星夜逃难――马富才随即在2004年1月上旬向中央提出了辞职请求。

在辞职信中,马富才检讨说,“中石油有许多管理上的漏洞,有管理监督不到位、违章指挥、处置突发性及事故灾害应急预案不完备等问题。作为企业的首要领导,我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位看过信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其措辞颇为恳切”。

斯时正是对官员“问责”伊始,因SARS事件,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下野;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北京密云县县长张文等干部也因火灾、安全事故的原因,先后被免职。

马富才引咎辞职时58岁,在石油系统工作了34年,执掌中石油业已5年多,在其治下,中石油集团成为财富500强中国第一名,中石油则成为H股最赚钱的企业、中国海外上市赢利最高的企业。2003年营业收入达到448.644亿美元。

一位了解内情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马富才在辞职时对中央提出:希望从事石油技术方面的工作。此后,他开始对中石油全国管线进行考察,包括四川忠县―武汉的石油输送线。当到达井喷的事发地时,有随行者感受到了他的愧疚和伤怀。

在辞职后这一年中,身无官职的马富才主抓一个新项目――“煤层气”。这是一种附存在煤层中自生自储的非常规天然气,俗称“瓦斯”,是我国近年才开始利用的新型优质清洁能源。中国“煤层气”的储量在世界上处于第三位,仅次于俄罗斯和加拿大。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国家已对此立项,但目前还处研发阶段,约五年后方能见分晓。

与其他被免职的官员同样,马富才的正部级待遇依然保留。他如在职时一样低调,而当媒体询问他出任新职的感想时,他保持沉默。

被问责官员如何迁降?

以马富才复出为标志,几名问责期间被免职或辞职的高级官员的去向至此都已“尘埃落定”:卫生部原部长张文康免职后任宋庆龄基金会副主任,并于2005全国“两会”间当选为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原市长孟学农早已就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副主任。

吉林市原市长刚占标则无疑是因2004年的“2•15”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恶性火灾而辞职,他于4个月后出任“吉林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主任。该单位目前挂靠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重大项目的实施和协调。

“在这些官员的复出中,可以看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说,“比如原来都是拥有实权的一把手,目前大部分出任副职。而所在的单位也多是半官方机构或临时性机构。”

这位行政学专家进一步分析,复出后高级官员所在的单位大多是不占“行政编制”的。所谓编制,是指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及各总局等单位的人员数量安排。但辞职者原来的级别和待遇依然会保留。

但也有部分官员,诸如阜阳奶粉、嘉禾拆迁事件中的一些责任者,至今仍在赋闲。那么,官员去职后能否复出的标准又是什么?“这关键取决于他犯的是什么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张成福教授解释说,“首先,我们应该区分辞职和引咎辞职―――引咎辞职通常是指官员对于事故不负有法律、行政、政治责任,仅出于道义上的责任考虑自动提出辞职,这是官员依靠个人伦理的自觉性作出的选择。而辞职或被免职则是指官员对于错误负有法律、行政或政治责任,不能继续本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离开职务。这种辞职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如果官员仅是道义上的责任,那么可能被重新任用。”他进一步解释,“比如,在某个庞大的组织体系中出了事情,主要责任不在于一把手,官员引咎辞职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而上级看到他的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能力突出,这个人还是可能被重新任用。”

根据2003年年末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其中“引咎辞职”,适用于因重大的难以向公众交代的事情而承担责任的辞职,或由于过失或者虽全力以赴尽到了责任,但没有防止事件的发生而提出辞职。

业内人士认为,作为部级官员中引咎辞职的第一人,马富才就属于此类,而另外一些辞职者,往往是出于舆论的重压,以及为平息“民愤”等诸多原因而作出的决策。

中国自2003年启动“问责”以来,已经有上千干部辞职或被免职,这被舆论称为本届政府的出色表现之一。

“在这一借鉴人类先进政治文明的改革中,也折射出中国政府对官员错误衡量标准的变化,”有政治学者分析,“建国初期,官员‘犯错’主要体现在政治路线问题上,对于一个领导干部来说,触了这条高压线,必然一票否决。”

而在改革开放后,政治路线问题争论越来越少,经济问题成为官员“犯错”的主要领域,这类犯错的官员,往往触犯刑律,锒铛入狱,其“复出”几率极小。

而如今,官员如果仅仅政绩平庸,或者辖区内出现恶性事故,则将被追究责任,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后,掀起了一场“高官问责”风暴。

颇为巧合的是,高官问责两周年之际,恰逢马富才履新之时,而在此关口,历时5年、前后修改14稿的公务员法,于当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法第13章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相关专家认为,此举无疑意味着“问责”日常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吴为摘自《南方周末》)

“动机论”应该缓行

全国十大“荣誉律师”庞标,因高速路不高速,把华北高速告上法院。华北高速人说:“原告打官司的真正动机值得怀疑,有通过炒作而出名的嫌疑。这是在滥用诉权,纯属无理之诉。”

引咎辞职报告篇5

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规范性和针对性,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从严治党原则。从严治党是加强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重要方针,尤其要贯穿于党的制度建设的始终。从严治党原则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体现出适用情形的相对从严,即使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过错,一旦适用此项制度也要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二是体现出以组织上的强制性作保证,逐步由柔性到刚性、由自责到惩戒过渡,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主动承担责任。三是体现出责任归属的认定上从严,不仅包括直接责任者,而且有可能涉及间接责任者,有关领导干部即使不承担直接责任,由于失职、失察也要负有连带责任。四是体现出监督领域的延伸,不仅涉及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而且涉及“八小时”以外的表现,促使领导干部更加注重自身的形象和言行。因此,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必须自始至终体现严格掌握标准,严格履行程序,严格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有咎必引、有错必究、有责必追,体现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广大党政领导干部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2.有限责任承担原则。在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过程中,领导干部由于过错应承担哪方面的责任以及如何认定责任的归属,都应掌握在一定的范围内。一方面,此项制度仅适用于领导干部由于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其目的是把过错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而不涉及领导干部由于各种过错应受到的党纪、政纪以及法律上的责任追究,更不能代替党纪、政纪、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制裁。另一方面,在认定责任归属上,必须同时满足有确凿的事实依据和确实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两个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首先认定产生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直接责任,然后根据直接责任人的主管领导在其中的责任大小来认定间接责任的归属,即责任追究从直接责任人开始,向上追究一级。这样,既可以防止出现“出了事情找不到责任人”的现象,又可以避免人人受“株连”,层层受追究,各级领导干部无限承担责任的情况。

3.依法办事原则。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是党对领导干部实行的一项管理制度,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同时,制定和实行此项制度是对现行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制度的补充完善,既不能与现行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规定相抵触,又要与之搞好配套衔接,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形成既有个人主动自责,又有组织强制处理的责任追究双管齐下、相互呼应的制度体系,也有利于防范个别人利用辞职来逃避党纪、政纪等其他责任追究。

4.尊重个人权利与体现组织手段相结合原则。在干部工作中,切实保障领导干部的正当合法权益,是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制定此项制度的一个重要立法思想。因此,在制定和履行操作程序上,应充分保证领导干部个人对引咎辞职这一行为的选择权、决定权,对被责令辞职的申辩权,在组织调查认定中的发言权、解释权,以及在辞职后安置上的意愿表达权,切实将干部的政治权利落到实处。同时,还要与行使组织手段结合起来,一旦出现该引咎辞职而不主动辞职的情况,为追究其责任,减少影响,组织人事部门要实施组织手段,强迫其承担责任,主动提出辞职。对于符合引咎辞职情形、本人拒不提出申请,最后启动责令辞职程序的,要更多地体现组织上的强制性和惩戒性,安置上应低于主动引咎辞职的干部。

二、合理确定适用对象,科学界定认定标准和适用情形

1.适用对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必须合理确定适用对象。此项制度是细化和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适用对象即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行为主体,应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相对应。

2.认定标准。通过对大量案例和各地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归纳,我们认为,党政领导干部的过错一般可分为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违反道德规范方面的过错、违纪政纪方面的过错三种类型。第一种过错主要适用于引咎辞职,后两种过错主要适用于责令辞职。无论哪一方面的过错,只要够得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都会给党和政府在政治上和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是党政领导干部这一特殊职业群体本身所决定的。因此,应该把领导干部的“咎”对社会和在群众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作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认定标准,即界定在“给党和政府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上。采用这一认定标准,通过实施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让有过错的领导干部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有利于将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而对因自身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差等原因,被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可通过调整现职的方式解决。

3.适用情形。考虑到党政领导干部岗位不同,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及要求标准各异,规定适用情形时,应当采用定量与定性、具体与原则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做到既涵盖全面,有普遍的适用性,又体现一定的量化数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一般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人民群众、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管辖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本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由于其他情况,本人认为应当承担责任而提出引咎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辞职: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利益安危时刻畏缩不前,漠然置之,甚至临阵脱逃的;个人道德品行不端,言行与其领导干部身分极不相符,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以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犯有重大刑事案件或受到刑罚,本人对此负有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而不主动辞职的;由于其他原因,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应严格规范操作程序

科学、严谨、规范的操作程序是任何一项法规或制度正确、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而作为党内重要法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在操作上,还要充分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必须在各个环节自始至终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的主导作用,体现出党的政策引导能力、宏观把握能力和运作控制能力,才能保证此项制度健康有序地得到落实。

1.引咎辞职的操作程序。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程序一般要经过个人申请、调查认定、组织审批和对外等四个必经程序。

“个人申请”是启动引咎辞职程序的前提。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按照规定,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引咎辞职的书面申请。辞职申请的格式要规范,应包括辞职请求、辞职原因、个人思想认识和辞职后的打算及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后,在干部主管部门审批期限内不得擅自离职,要坚守岗位,继续做好工作。对擅自离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一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党政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提出辞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调查认定”是实施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的核心环节。干部主管部门接到干部辞职申请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组成考察组,或者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组成考察组进行调查。调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辞职原因、事实真相、本人过错行为大小、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主客观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界定责任,提出是否同意本人辞职的建议。对有经济管理职能或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党政领导干部,还要进行离任审计。

“组织审批”是领导干部最终能否引咎辞职的决定性环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审批机关应为有干部任免权限的党委(党组)。调查组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由干部主管部门提交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为确保决定的民主性,党委(党组)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履行有关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对外”是消除和减轻政治上、社会上负面影响的必要环节。党委(党组)做出批准干部辞职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批复的形式及时送达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本人。收到干部辞职申请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可视为同意辞职,干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辞职手续。同时还应通过适当方式将这一决定向外界。

2.责令辞职的操作程序。责令辞职的操作程序要经过考察认定、下达通知、个人申辩、申请辞职、组织审批和对外等六个必经程序。其中,特别要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组织上的考察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组成考察组,或由组织部门牵头组成考察组,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后,责令当事人辞去现职,由干部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政领导干部本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报告。期限一般从党政领导干部收到责令其辞职的书面通知起10天为宜。二是领导干部的个人申辩。为充分尊重领导干部的权利,体现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同时减少失察现象,防止和纠正出于个人因素对领导干部打击报复,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若不服组织决定,可以提出申诉,使领导干部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申诉部门应为上一级组织部门。因为同一级部门既进行辞职的审查、批准,又受理申诉、复查,与民主法治的制衡原则相悖。上级组织部门在对实体和程序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复议决定,下达下一级组织部门和申诉人本人。三是组织审批。为了体现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的原则,无论是引咎辞职还是责令辞职,任命制产生的干部要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决定;选任制产生的干部,党委(党组)要在讨论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基础上,按照干部选任程序,向有任免权的选举机关提出建议,提请选举机关表决;聘任制产生的干部,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协同聘任主管单位具体实施。

四、完善配套措施,切实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1.加强民主监督,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一是要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制度,改进干部考核考察工作,推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要疏通群众监督的渠道,公开监督电话,坚持和完善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制度,让群众真正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全过程中来,保障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二是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使党政领导干部做到廉洁高效,权力运行干净透明。三是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特别是新闻监督。要通过听证、质询等方式,多为新闻单位提供机会,支持和鼓励新闻媒体通过正常渠道“关注”领导干部,督促相关领导主动承担责任。

2.强化道德教育,增强干部的道德自律意识。

领导干部的权力道德水准高低,是引咎辞职制度能否落实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道德教育,特别是要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宗旨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把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道德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贯穿到干部学习培训的各个环节,认真抓好抓实,成为干部教育培训部门的常规工作,切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整体素质,努力履行各自职责。

3.合情合理地运用政策,妥善做好辞职者的安置工作。

引咎辞职报告篇6

近年来,随着我国干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地区对建立和实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进行了研究、探索和实践,天津市一些地区和系统也在推进干部制度改革进程中进行了有益尝试。在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当前,在我国普遍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实行此项制度,还需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一、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全面贯彻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内涵、行为主体、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进取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规范性和针对性,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从严治党原则。从严治党是加强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重要方针,尤其要贯穿于党的制度建设的始终。从严治党原则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体现出适用情形的相对从严,即使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过错,一旦适用此项制度也要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二是体现出以组织上的强制性作保证,逐步由柔性到刚性、由自责到惩戒过渡,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主动承担责任。三是体现出责任归属的认定上从严,不仅包括直接责任者,而且有可能涉及间接责任者,有关领导干部即使不承担直接责任,由于失职、失察也要负有连带责任。四是体现出监督领域的延伸,不仅涉及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而且涉及“八小时”以外的表现,促使领导干部更加注重自身的形象和言行。因此,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必须自始至终体现严格掌握标准,严格履行程序,严格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有咎必引、有错必究、有责必追,体现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广大党政领导干部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2.有限责任承担原则。在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过程中,领导干部由于过错应承担哪方面的责任以及如何认定责任的归属,都应掌握在一定的范围内。一方面,此项制度仅适用于领导干部由于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其目的是把过错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而不涉及领导干部由于各种过错应受到的党纪、政纪以及法律上的责任追究,更不能代替党纪、政纪、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制裁。另一方面,在认定责任归属上,必须同时满足有确凿的事实依据和确实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两个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首先认定产生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直接责任,然后根据直接责任人的主管领导在其中的责任大小来认定间接责任的归属,即责任追究从直接责任人开始,向上追究一级。这样,既可以防止出现“出了事情找不到责任人”的现象,又可以避免人人受“株连”,层层受追究,各级领导干部无限承担责任的情况。3.依法办事原则。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是党对领导干部实行的一项管理制度,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同时,制定和实行此项制度是对现行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制度的补充完善,既不能与现行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规定相抵触,又要与之搞好配套衔接,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形成既有个人主动自责,又有组织强制处理的责任追究双管齐下、相互呼应的制度体系,也有利于防范个别人利用辞职来逃避党纪、政纪等其他责任追究。4.尊重个人权利与体现组织手段相结合原则。在干部工作中,切实保障领导干部的正当合法权益,是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制定此项制度的一个重要立法思想。因此,在制定和履行操作程序上,应充分保证领导干部个人对引咎辞职这一行为的选择权、决定权,对被责令辞职的申辩权,在组织调查认定中的发言权、解释权,以及在辞职后安置上的意愿表达权,切实将干部的政治权利落到实处。同时,还要与行使组织手段结合起来,一旦出现该引咎辞职而不主动辞职的情况,为追究其责任,减少影响,组织人事部门要实施组织手段,强迫其承担责任,主动提出辞职。对于符合引咎辞职情形、本人拒不提出申请,最后启动责令辞职程序的,要更多地体现组织上的强制性和惩戒性,安置上应低于主动引咎辞职的干部。

二、合理确定适用对象,科学界定认定标准和适用情形1.适用对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必须合理确定适用对象。此项制度是细化和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适用对象即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行为主体,应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相对应。2.认定标准。通过对大量案例和各地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归纳,我们认为,党政领导干部的过错一般可分为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违反道德规范方面的过错、违纪政纪方面的过错三种类型。第一种过错主要适用于引咎辞职,后两种过错主要适用于责令辞职。无论哪一方面的过错,只要够得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都会给党和政府在政治上和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是党政领导干部这一特殊职业群体本身所决定的。因此,应该把领导干部的“咎”对社会和在群众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作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认定标准,即界定在“给党和政府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上。采用这一认定标准,通过实施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让有过错的领导干部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有利于将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而对因自身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差等原因,被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可通过调整现职的方式解决。

3.适用情形。考虑到党政领导干部岗位不同,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及要求标准各异,规定适用情形时,应当采用定量与定性、具体与原则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做到既涵盖全面,有普遍的适用性,又体现一定的量化数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一般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人民群众、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管辖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本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由于其他情况,本人认为应当承担责任而提出引咎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辞职: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利益安危时刻畏缩不前,漠然置之,甚至临阵脱逃的;个人道德品行不端,言行与其领导干部身分极不相符,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以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犯有重大刑事案件或受到刑罚,本人对此负有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而不主动辞职的;由于其他原因,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应严格规范操作程序科学、严谨、规范的操作程序是任何一项法规或制度正确、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而作为党内重要法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在操作上,还要充分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必须在各个环节自始至终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的主导作用,体现出党的政策引导能力、宏观把握能力和运作控制能力,才能保证此项制度健康有序地得到落实。1.引咎辞职的操作程序。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程序一般要经过个人申请、调查认定、组织审批和对外等四个必经程序。“个人申请”是启动引咎辞职程序的前提。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按照规定,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引咎辞职的书面申请。辞职申请的格式要规范,应包括辞职请求、辞职原因、个人思想认识和辞职后的打算及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后,在干部主管部门审批期限内不得擅自离职,要坚守岗位,继续做好工作。对擅自离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一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党政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提出辞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调查认定”是实施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的核心环节。干部主管部门接到干部辞职申请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组成考察组,或者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组成考察组进行调查。调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辞职原因、事实真相、本人过错行为大小、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主客观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界定责任,提出是否同意本人辞职的建议。对有经济管理职能或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党政领导干部,还要进行离任审计。“组织审批”是领导干部最终能否引咎辞职的决定性环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审批机关应为有干部任免权限的党委(党组)。调查组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由干部主管部门提交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为确保决定的民主性,党委(党组)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履行有关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对外”是消除和减轻政治上、社会上负面影响的必要环节。党委(党组)做出批准干部辞职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批复的形式及时送达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本人。收到干部辞职申请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可视为同意辞职,干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辞职手续。同时还应通过适当方式将这一决定向外界。2.责令辞职的操作程序。责令辞职的操作程序要经过考察认定、下达通知、个人申辩、申请辞职、组织审批和对外等六个必经程序。其中,特别要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组织上的考察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组成考察组,或由组织部门牵头组成考察组,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后,责令当事人辞去现职,由干部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政领导干部本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报告。期限一般从党政领导干部收到责令其辞职的书面通知起10天为宜。二是领导干部的个人申辩。为充分尊重领导干部的权利,体现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同时减少失察现象,防止和纠正出于个人因素对领导干部打击报复,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若不服组织决定,可以提出申诉,使领导干部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申诉部门应为上一级组织部门。因为同一级部门既进行辞职的审查、批准,又受理申诉、复查,与民主法治的制衡原则相悖。上级组织部门在对实体和程序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复议决定,下达下一级组织部门和申诉人本人。三是组织审批。为了体现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的原则,无论是引咎辞职还是责令辞职,任命制产生的干部要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决定;选任制产生的干部,党委(党组)要在讨论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基础上,按照干部选任程序,向有任免权的选举机关提出建议,提请选举机关表决;聘任制产生的干部,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协同聘任主管单位具体实施。四、完善配套措施,切实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1.加强民主监督,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一是要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制度,改进干部考核考察工作,推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要疏通群众监督的渠道,公开监督电话,坚持和完善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制度,让群众真正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全过程中来,保障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二是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使党政领导干部做到廉洁高效,权力运行干净透明。三是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特别是新闻监督。要通过听证、质询等方式,多为新闻单位提供机会,支持和鼓励新闻媒体通过正常渠道“关注”领导干部,督促相关领导主动承担责任。2.强化道德教育,增强干部的道德自律意识。领导干部的权力道德水准高低,是引咎辞职制度能否落实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道德教育,特别是要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宗旨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把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道德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贯穿到干部学习培训的各个环节,认真抓好抓实,成为干部教育培训部门的常规工作,切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整体素质,努力履行各自职责。3.合情合理地运用政策,妥善做好辞职者的安置工作。对辞职后的干部能否妥善安置,是关系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环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不是一种处分,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要根据“适其岗、尽其才”的原则进行妥善安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损失或影响大小、承担责任的轻重、思想认识的好坏、个人综合素质及累积工作实绩的优劣等情形,本着宽严适度的原则,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平级转岗、降职任用、降级不任用、离岗培训、改任专业技术职务、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待岗、自主择业或提前退休等方式进行安置。对于应该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被迫由组织上责令辞职的干部,安置上不能优于或等同于主动引咎辞职的干部。对于应当责令辞职,本人拒不接受的,任免机关可予以就地免职,不再安排任用。无论是引咎辞职还是责令辞职的干部,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只有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后,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才可以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同时,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把安置和鞭策教育结合起来,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与辞职的干部谈心谈话,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正确对待辞职,在新的岗位上做好工作。4.加大宣传力度,增进群众和社会对制度的了解,增强贯彻落实制度的自觉性。一是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对此项制度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是干部任免的决策机构,是组织干部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主体,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班子的主要领导人,要带头抓好对制度的学习掌握,并认真加以落实。二是组织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推动制度落实。要熟悉和掌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标准,严格遵照执行。同时还要作好宣传工作,让管辖范围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充分了解和熟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形成正确认识,推动制度的落实。三是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贯彻落实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不仅是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的任务,而且是全社会每个人的事情。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这一制度,引导干部群众主动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来,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引咎辞职报告篇7

近年来,随着我国干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地区对建立和实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进行了研究、探索和实践,天津市一些地区和系统也在推进干部制度改革进程中进行了有益尝试。在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当前,在我国普遍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实行此项制度,还需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一、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全面贯彻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内涵、行为主体、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进取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规范性和针对性,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从严治党原则。从严治党是加强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重要方针,尤其要贯穿于党的制度建设的始终。从严治党原则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体现出适用情形的相对从严,即使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过错,一旦适用此项制度也要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二是体现出以组织上的强制性作保证,逐步由柔性到刚性、由自责到惩戒过渡,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主动承担责任。三是体现出责任归属的认定上从严,不仅包括直接责任者,而且有可能涉及间接责任者,有关领导干部即使不承担直接责任,由于失职、失察也要负有连带责任。四是体现出监督领域的延伸,不仅涉及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而且涉及“八小时”以外的表现,促使领导干部更加注重自身的形象和言行。因此,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必须自始至终体现严格掌握标准,严格履行程序,严格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有咎必引、有错必究、有责必追,体现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广大党政领导干部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2.有限责任承担原则。在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过程中,领导干部由于过错应承担哪方面的责任以及如何认定责任的归属,都应掌握在一定的范围内。一方面,此项制度仅适用于领导干部由于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其目的是把过错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而不涉及领导干部由于各种过错应受到的党纪、政纪以及法律上的责任追究,更不能代替党纪、政纪、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制裁。另一方面,在认定责任归属上,必须同时满足有确凿的事实依据和确实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两个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首先认定产生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直接责任,然后根据直接责任人的主管领导在其中的责任大小来认定间接责任的归属,即责任追究从直接责任人开始,向上追究一级。这样,既可以防止出现“出了事情找不到责任人”的现象,又可以避免人人受“株连”,层层受追究,各级领导干部无限承担责任的情况。3.依法办事原则。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是党对领导干部实行的一项管理制度,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同时,制定和实行此项制度是对现行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制度的补充完善,既不能与现行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规定相抵触,又要与之搞好配套衔接,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形成既有个人主动自责,又有组织强制处理的责任追究双管齐下、相互呼应的制度体系,也有利于防范个别人利用辞职来逃避党纪、政纪等其他责任追究。4.尊重个人权利与体现组织手段相结合原则。在干部工作中,切实保障领导干部的正当合法权益,是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制定此项制度的一个重要立法思想。因此,在制定和履行操作程序上,应充分保证领导干部个人对引咎辞职这一行为的选择权、决定权,对被责令辞职的申辩权,在组织调查认定中的发言权、解释权,以及在辞职后安置上的意愿表达权,切实将干部的政治权利落到实处。同时,还要与行使组织手段结合起来,一旦出现该引咎辞职而不主动辞职的情况,为追究其责任,减少影响,组织人事部门要实施组织手段,强迫其承担责任,主动提出辞职。对于符合引咎辞职情形、本人拒不提出申请,最后启动责令辞职程序的,要更多地体现组织上的强制性和惩戒性,安置上应低于主动引咎辞职的干部。

二、合理确定适用对象,科学界定认定标准和适用情形1.适用对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必须合理确定适用对象。此项制度是细化和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适用对象即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行为主体,应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相对应。2.认定标准。通过对大量案例和各地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归纳,我们认为,党政领导干部的过错一般可分为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违反道德规范方面的过错、违纪政纪方面的过错三种类型。第一种过错主要适用于引咎辞职,后两种过错主要适用于责令辞职。无论哪一方面的过错,只要够得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都会给党和政府在政治上和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是党政领导干部这一特殊职业群体本身所决定的。因此,应该把领导干部的“咎”对社会和在群众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作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认定标准,即界定在“给党和政府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上。采用这一认定标准,通过实施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让有过错的领导干部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有利于将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而对因自身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差等原因,被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可通过调整现职的方式解决。

3.适用情形。考虑到党政领导干部岗位不同,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及要求标准各异,规定适用情形时,应当采用定量与定性、具体与原则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做到既涵盖全面,有普遍的适用性,又体现一定的量化数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一般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人民群众、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管辖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本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由于其他情况,本人认为应当承担责任而提出引咎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辞职: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利益安危时刻畏缩不前,漠然置之,甚至临阵脱逃的;个人道德品行不端,言行与其领导干部身分极不相符,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以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犯有重大刑事案件或受到刑罚,本人对此负有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而不主动辞职的;由于其他原因,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应严格规范操作程序科学、严谨、规范的操作程序是任何一项法规或制度正确、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而作为党内重要法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在操作上,还要充分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必须在各个环节自始至终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的主导作用,体现出党的政策引导能力、宏观把握能力和运作控制能力,才能保证此项制度健康有序地得到落实。1.引咎辞职的操作程序。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程序一般要经过个人申请、调查认定、组织审批和对外等四个必经程序。“个人申请”是启动引咎辞职程序的前提。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按照规定,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引咎辞职的书面申请。辞职申请的格式要规范,应包括辞职请求、辞职原因、个人思想认识和辞职后的打算及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后,在干部主管部门审批期限内不得擅自离职,要坚守岗位,继续做好工作。对擅自离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一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党政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提出辞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调查认定”是实施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的核心环节。干部主管部门接到干部辞职申请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组成考察组,或者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组成考察组进行调查。调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辞职原因、事实真相、本人过错行为大小、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主客观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界定责任,提出是否同意本人辞职的建议。对有经济管理职能或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党政领导干部,还要进行离任审计。“组织审批”是领导干部最终能否引咎辞职的决定性环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审批机关应为有干部任免权限的党委(党组)。调查组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由干部主管部门提交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为确保决定的民主性,党委(党组)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履行有关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对外”是消除和减轻政治上、社会上负面影响的必要环节。党委(党组)做出批准干部辞职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批复的形式及时送达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本人。收到干部辞职申请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可视为同意辞职,干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辞职手续。同时还应通过适当方式将这一决定向外界。2.责令辞职的操作程序。责令辞职的操作程序要经过考察认定、下达通知、个人申辩、申请辞职、组织审批和对外等六个必经程序。其中,特别要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组织上的考察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组成考察组,或由组织部门牵头组成考察组,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后,责令当事人辞去现职,由干部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政领导干部本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报告。期限一般从党政领导干部收到责令其辞职的书面通知起10天为宜。二是领导干部的个人申辩。为充分尊重领导干部的权利,体现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同时减少失察现象,防止和纠正出于个人因素对领导干部打击报复,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若不服组织决定,可以提出申诉,使领导干部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申诉部门应为上一级组织部门。因为同一级部门既进行辞职的审查、批准,又受理申诉、复查,与民主法治的制衡原则相悖。上级组织部门在对实体和程序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复议决定,下达下一级组织部门和申诉人本人。三是组织审批。为了体现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的原则,无论是引咎辞职还是责令辞职,任命制产生的干部要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决定;选任制产生的干部,党委(党组)要在讨论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基础上,按照干部选任程序,向有任免权的选举机关提出建议,提请选举机关表决;聘任制产生的干部,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协同聘任主管单位具体实施。四、完善配套措施,切实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1.加强民主监督,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一是要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制度,改进干部考核考察工作,推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要疏通群众监督的渠道,公开监督电话,坚持和完善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制度,让群众真正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全过程中来,保障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二是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使党政领导干部做到廉洁高效,权力运行干净透明。三是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特别是新闻监督。要通过听证、质询等方式,多为新闻单位提供机会,支持和鼓励新闻媒体通过正常渠道“关注”领导干部,督促相关领导主动承担责任。2.强化道德教育,增强干部的道德自律意识。领导干部的权力道德水准高低,是引咎辞职制度能否落实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道德教育,特别是要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宗旨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把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道德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贯穿到干部学习培训的各个环节,认真抓好抓实,成为干部教育培训部门的常规工作,切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整体素质,努力履行各自职责。3.合情合理地运用政策,妥善做好辞职者的安置工作。对辞职后的干部能否妥善安置,是关系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环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不是一种处分,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要根据“适其岗、尽其才”的原则进行妥善安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损失或影响大小、承担责任的轻重、思想认识的好坏、个人综合素质及累积工作实绩的优劣等情形,本着宽严适度的原则,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平级转岗、降职任用、降级不任用、离岗培训、改任专业技术职务、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待岗、自主择业或提前退休等方式进行安置。对于应该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被迫由组织上责令辞职的干部,安置上不能优于或等同于主动引咎辞职的干部。对于应当责令辞职,本人拒不接受的,任免机关可予以就地免职,不再安排任用。无论是引咎辞职还是责令辞职的干部,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只有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后,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才可以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同时,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把安置和鞭策教育结合起来,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与辞职的干部谈心谈话,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正确对待辞职,在新的岗位上做好工作。4.加大宣传力度,增进群众和社会对制度的了解,增强贯彻落实制度的自觉性。一是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对此项制度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是干部任免的决策机构,是组织干部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主体,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班子的主要领导人,要带头抓好对制度的学习掌握,并认真加以落实。二是组织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推动制度落实。要熟悉和掌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标准,严格遵照执行。同时还要作好宣传工作,让管辖范围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充分了解和熟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形成正确认识,推动制度的落实。三是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贯彻落实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不仅是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的任务,而且是全社会每个人的事情。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这一制度,引导干部群众主动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来,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引咎辞职报告篇8

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基于职务变动原因而发生的因公辞职是领导干部职务管理的程序性为,基本上不具有追究责任的含义。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而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基于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的自愿辞职需要就不同情况做具体的分析。领导干部若基于自身的健康状况、工作或专业志趣、人际关系状况、实际工作能力等个人原因而申请辞职,则不具有追究责任的含义;领导干部若基于自己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政治言论、工作作风、工作纪律、职务行为等方面出现的瑕疵或过失的其他原因而申请辞职,则可能含有了自我追究责任的含义,即具有了引咎辞职的含义。尽管基于个人和其他原因的辞职都是领导干部自愿提出的,表达的都是个人意愿,但“个人意愿”的程度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自愿辞职可能会成为领导干部自我追究责任的一种形式。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引咎辞职明显是自我追究责任的一种形式,后面将作详细分析。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基于“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原因而发生的责令辞职,同样需要就不同情况做具体分析。“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原因是否包含前述的自愿辞职和引咎辞职的原因,如果包含自愿辞职的个人原因但具有这种情况的领导干部却不提出辞职,则可以启动责令辞职程序,这时的责令辞职不是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一种形式。如果包含自愿辞职的其他原因或引咎辞职的原因但具有这种情况的领导干部却不提出辞职,同样可以启动责令辞职程序,此时的责令辞职应该成为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一种形式。如果“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原因特指领导干部在各种责任行为方面的原因,那末,由此启动的责令辞职就完全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形式。

作者认为,应该严格界定不同辞职的原因,并在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中引入责任追究机制,以便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体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辞职制度只是党的政策规定,而非法律规范。干部制度的法制化程度是相当低的,就辞职制度而言,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对领导干部辞职的实体性规定,只有一些简单的程序性规定。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所以,如何将领导干部辞职制度纳入法律规范,并建立领导干部责任的法律追究机制,将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引咎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形式

在中国的政治环境中,鲜有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由于近几年来责任事故频发,民众要求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呼声随之高涨,引咎辞职遂成为社会上、学术界和党政机关关注的焦点。如深圳市龙岗区委在2**0年颁布的《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引咎辞职是指处、科级领导干部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而向任免机关请求辞去所担任职务的一种自责行为。”重庆市政府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中指出:“一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两次或发生死亡30人以上事故一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对党政领导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因管理不到位,严重的或失职、渎职而酿成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行政一把手也要引咎辞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2**1)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发生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引咎辞职。中共中央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在《条例》中概括性的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

在现代汉语中,“咎”指过失(因疏忽大意而犯的错误),引咎是指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目的在于自责。引咎辞职一般指领导人因自身过失而给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或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从而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是领导人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条例》规定的“咎”不是一般的“过失”,而是“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在这种“咎”未达到违法的程度或虽违法但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时,领导干部应该引咎辞职。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环境中,引咎辞职是政治官员(指政治选举和政治任命的官员)而非一般文职人员的一种自责行为。所谓自责,是指政治官员对其履职情况和其言行进行自我评价,认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言行违背民意,而自我发动的责任追究。自责的方式通常有道歉和引咎辞职两种。道歉是政治官员就自己的不良的履职情况或言行公开地向公众道歉,争取公众的宽恕;引咎辞职是自责的最严厉形式,政治官员的不称职行为或严重违背民意的行为,通过道歉也难以取得公众的谅解,只有提出辞职。

政治官员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他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一切言行对人民负责。另外,政治官员又是政治责任的判断者,应该能够从理性上对自己的言行做出恰当的评价。政治责任感和政治责任评价是政治官员实施自我追究责任的两个内在条件,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自责是“凭良心”的自责,仅有此还不够,要想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实现政治官员的自我追究责任,还必须有环境压力的外在条件。这种压力来自于两个方面:权力的制约和自由的舆论。追究政治责任本身就是对政治官员行使权力的正当性的怀疑,权力的制约使得政治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的同时,权力制衡机制自动发挥作用,纠正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另外,政治官员是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并履行职责的,人民有监督政治官员的权利,自由的舆论可以传达民众的呼声,引起群众的共鸣。权力的制约和自由的舆论给政治官员以无形的巨大环境压力。内在条件和外在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能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迫使政治官员承担政治责任。总之,引咎辞职是政治官员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形式,其“咎”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工作上的失误或失职”,还包括有违法或违背民意的言论,或者有悖于社会公德或法律精神的个人行为(如吸食、聚众、篡改或伪造学历、偷漏税、帮子逃避兵役等)。

同样,中共中央制定的引咎辞职制度,不是追究党政领导干部法律责任的制度,而是追究其政治责任的制度,只不过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原因仅仅局限于与“工作”相关的“咎”,而排斥与“言论”及“个人行为”相关的“咎”。作者认为,应该建立中国政治官员的引咎辞职制度,扩大“咎”的范围,不论是在履行职务中,还是在个人生活中,只要其言行违背民意,就应该主动提出辞职,从而使引咎辞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追究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途径之—。

引咎辞职制度化的问题分析

引咎辞职制度是自律性的政治责任追究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感,促进党政领导干部自责行为的形成。从理论层面上讲,建立和推行引咎辞职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权责明确和权责一致的问题。管理学理论要求每个领导干部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是明确的且二者相应相称。如果在组织设计中能够做到这一点,建立引咎辞职制度就具有了根基。在独任制(首长负责制)机关中,引咎辞职的适用对象是行政首长个人,表现为个人辞职;在合议制(委员会负责制)机关中,引咎辞职的适用对象是委员会集体,表现为集体辞职。就中国的行政机关而言,宪法和政府组织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也就是说,行政首长拥有指挥命令和监督下级的权力,他必须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过失承担责任。但政府的实际运行机制是民主集中制(本质上是一种有限个人负责制),加之我国缺乏科学的职位分类体系,上下左右之间,特别是上下之间的权力边界和责任边界都是模糊的,责任追究起来就比较困难。正是由于权责边界不清,加之裙带关系的存在,致使现实政治生活中鲜有追究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就中国的审判机关而言,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数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案件的审判可以实行独任制(审判员一人独自审理)。另外,各级法院都设立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同行政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故中国司法的行政化倾向是十分明显的,建立院长和副院长的引咎辞职制度将会进一步强化审判工作的行政化倾向。可以预言的是,由于审判工作失误而可能导致引咎辞职的压力必然使院长和副院长越来越多地干涉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导致法院领导的独断专行,这与审判工作的改革方向是背道而驰的。这里的基本问题是院长、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各自的权限边界和责任边界是什么?司法独立是否意味着法官独立?法官审判案件是对法律负责还是对院长负责?所以,不少法律界专家认为,引咎辞职制度只是一种治标措施,“要想从根本上清除司法腐败,一方面必须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辅以制度上的有效监督,才是治本之道。”

引咎辞职报告篇9

客观讲,问责制在中国实行几年间,已经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涉及问责制的法律和党内规定不断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特别是今年5月,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于日前印发,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暂行规定》以党内规定的形式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进一步将问责推向制度化。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讲,问责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问题一:谁有权力问?

先要解决的是问责主体的问题。由谁来问责?自问责制实行以来,各地先后出台了行政问责规章,但基本上都是同体问责,即由上级行政机关促成或启动,属于传统典型的“自上而下”的体制内运作。虽然一些规章中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问责,实际却没有启动问责程序的权力。如《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市长发现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六)工作考核结果;(七)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提出的问责建议”。《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行政问责受理中心在受理问责后应填写《行政问责受理呈报表》,……呈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批示。经批示同意问责的,才可以由有关部门承办”。《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是否问责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

毋庸讳言,这种来自政府自身的问责,具有直接性、针对性和经常性的特点。行政系统是建立在科层制(又称官僚制)基础上的,它是一种权力依职能和职位进行分工和分层,以规则为管理主体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方式。这种等级制能最直接发挥问责的效率,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但是,弊端也很明显。同体问责会不会出现政府出于包庇心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会不会避重就轻,以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等代替法律责任?会不会以下级承担责任来逃避自身责任?近几年重大安全事故问责过程,很大一部分都是引起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关注并亲自批示或处理的,否则很多地方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消极对待甚至包庇掩护违规生产企业和相关官员。典型事件之一就是“阜阳奶粉事件”,阜阳劣质奶粉毒害婴儿事件发生后,太和县工商局决定撤销劣质奶粉发现地工商所正、副所长职务并开除了两名市场管理人员。这一处理结果第二天被上报国务院调查组,众多媒体作了公开报道。但随后记者调查发现,这几名工商执法人员一直在正常上班、领工资,对他们的查处只是“为了应付上级”。在这种权力封闭式的传统庇护下,政府及其公务员可以轻易地将违法或失职掩盖,“问责”不过是愚弄公众甚至蒙骗上级的表面文章。因此,权力机关、派、普通民众等异体问责缺失,全凭行政机关自律机制,很难达到全面、有效监督的目的。

我们说,尽管新闻媒体、普通公民等根据宪法有问责的权利,但是,他们实际上却不具备实施问责的条件,一来他们手中并不掌握能够对抗行政权力的信息和资源;二来他们处于分散状态,又希望可以“免费搭车”,难以形成合力,最终结果可能是谁也不去通过反映问题来保护自身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权力机关应当是最重要的异体问责主体。现行宪法虽然赋予了人大对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质询监督权,却很少启动;虽有罢免制度,也主要是对已有违法犯罪的官员才实行。因此,要实践和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多项刚性监督手段,明确人大提出质询案的制度和程序,保证人大的罢免权,进一步建立人民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等,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手段和力度。同时,行政机关对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必须启动问责程序,并且要由问责建议机关的人员及普通公民的参与,调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问题二:问的什么责?

问责制的“责”指的究竟是什么?有些人将问责制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其实,引咎辞职仅仅是问责制的一个方面。只有厘清责任的性质才能准确定责、问责。问责的“责”指的是责任体系,被问责的政府及行政人员要承担三种形式的责任: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被问责主体触犯了刑事或行政法律规范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造成民事损害,则应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是官员虽然没有违法,但违反了的规定或者纪律的规定,要受到党纪处分,甚至被罢免职务;道义责任是官员虽然够不上前面两种情况,但由于其属下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错误,出现负面事件,基于道义,主动辞去职务,即所谓的引咎辞职。

需要明确的是,道义责任是完全的间接责任,责任主体并没有直接过错,它否定的是官员的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而且是由责任主体主动提出,它是政府和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的新型官场文化的体现,也是官员的道德自觉。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都以责任主体存在过错为前提,只是责任严重程度不同,这两种责任形式可以同时使用,比如“”(即,开除公职)或后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道义责任不能取代或者遮掩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否则在实践中很可能成为一些违法官员“割发代首”的表演方式。当前,不少地方党政机关出于淡化事件影响的考虑,对责任官员有所偏袒,只注重于追究责任官员的行政责任和政治责任,回避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即使是进入司法程序,也经常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披露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数据分析显示,在矿难渎职犯罪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问题三:问责之后能不能东山再起?

一段时间以来,官员被“高调问责”之后再“低调复出”的现象频频进入公众的视野。因三鹿奶粉事件而受记过处分的质检总局某官员随后异地高升;因“6・28瓮安事件”被的瓮安县某官员半年后东山再起……

问责之后究竟能不能东山再起?承接前面问题,首先看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如果是刑事责任或开除公职,必然不能再担任公职,但是,这里的“公职”不能仅仅是政府机关,也应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公益组织的领导职务。对于受到其他处分的情况,根据现有规定,通常是一段时间内不得提升或不得担任一定的职务。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于那些被问责的官员的确不能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特别是承担道义责任的官员,但也要防止过快地让其复出,甚至让其凭不正之风将问责的效果虚化。前面两则案例中,先不谈复出官员实质上是否进步较快、在新岗位上实绩突出,单就形式上就不符合规定的时间条件。这边刚被问责,那边“新官”走马上任,怎能不给人以代罪羔羊,丢卒保帅,官官相护的印象?问题官员不是不能复出,而是怎样复出才是合法合理,才能让公众接受。透明公正的程序机制是最好的释疑剂。官员复出应当符合实质条件,即建立对被问责主体的跟踪考察、考核评定、民主评选、群众质询等官员复出的程序机制,以确定官员是否具备提拔使用的条件;以及形式条件,包括时间要件、审批要件、公示要件等,要让官员复出得明明白白。

新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作了一定的程序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希望这是官员复出过程公开透明的开始。但是,我们认为,复出官员不宜再担任国家机关部门和地方的党政主要领导职务。

问责被称作“风暴”,意在其严厉、果敢、迅猛,同时也反映了行政问责在制度设计上尚需健全和完善,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已出台的各项行政问责规定,正在逐渐明确、细化、深入,逐步走向了法治化问责的轨道。■

近年关于问责制的文献、法规

■2002年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了明确规定。

■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007年的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2008年2月中央提出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点:

问责方式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七种失职将被问责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行政活动中,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两种情形从轻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种情形从重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问责处置办法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报告篇10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县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直机关部门股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或轮岗;特殊岗位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或轮岗的,须经县委组织部批准。不服从交流或轮岗的,予以免职,并调离原工作单位。

五、实行股级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县机关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股级干部竞争上岗,要对竞争职位、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进行公开,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民主测评、考察和讨论决定等程序任命股级干部。特殊岗位、特殊情况不适合竞争上岗的,须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六、严格执行股级干部任职审核制度。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核定的股级干部职数操作,不准超职数配备股级干部,不准混岗配备正股级干部。对选拔任用正股级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正式研究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对选拔任用副股级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任命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七、改进领导干部考核方法。对县管领导干部的考核,应把县分管领导意见、上下级对口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本单位班子成员意见、中层干部意见、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意见,依据不同权数进行综合加权。考核分值和相关权数由组织部门依据不同单位的特点制定。对综合考核优秀率名列前茅、工作绩效突出的领导干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嘉奖。对综合考核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超过20%的领导干部,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

八、规范领导干部日常外出管理。县管领导干部因公因私离开县范围,时间在3天以上的,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填写《县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单》,履行请假报告手续。单位主要负责人节假日因私外出离开县范围,时间在3天以上的,须向县分管领导报告去向。单位副职节假日因私外出离开县范围,时间在3天以上的,须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去向,对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报告手续的,视为擅自离岗,由县委组织部责令其说明情况或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或处分。

九、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1、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2、组织领导能力弱,工作实绩差,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未能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予以诫勉;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引咎辞职报告篇11

2004年3月5日,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郑重承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新华社报道说,“‘可问责政府’的理念将在中国的行政改革中得到全面推行”。4月,中共中央批准和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官员因涉及“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应引咎辞职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引咎辞职明确引入问责制度,将使刚起步的引咎辞职有章可循,使“问责制”更加落于实处。

2005年,官员“问责”加速迈向制度化。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4月,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公务员法》。该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按照法律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解振华就是《公务员法》通过后,第一位依法辞职的部长级高官。就在中国最高环保官员辞职数日后,深圳这个中国改革开放最早的窗口出台了一套行政监督制度,将重大决策失误、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牟利等34种情况纳入行政首长问责体系,问责制度化提速的脉络清晰可辨。

耙梳我国问责制的发展流变轨迹,除了明显是一个不断加速的进程外,还体现并将继续实现五个态势:

一是问责模式上,从“运动式问责”向“经常性问责”转变。如前所述,2004年前的官员问责,大多是在事故多发期,追究过一两起“以儆效尤”,属于“个案”处理模式,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非常时期也刮“风暴”处理一批,但往往是“风头”过了就偃旗息鼓,“疗效”不显。近两年人们认识到,就像对遏制犯罪不能靠搞严打一样,搞责任政府建设也不能靠运动,对官员的问责也走向经常化、常规化,初步形成了工作机制。

二是问责方式上,从“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过去,发生事故或案件后,责任追究往往以“权力问责”方式进行,处分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图和意见进行,随意性较大,属于“弹性问责”。如今,该不该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更多的是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来进行,属于“刚性问责”。《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公务员法》等,成为问责处分的主要依据。这个显著变化,标志着官员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发展。而从2004年6月2日的《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开始,各地包括前面提到的深圳,陆续出台了各种各样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等,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问责的制度框架。

三是问责对象上,从“事故问责”到“行为问责”转变。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的综合作用,使我们的干部管理工作形成了一个“潜规则”,即无过错者不会丢官;干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要不犯大错、不因违纪违法受到追究,就可以官照做,“俸禄”照领。然而,近一年多来,各级不仅对大小贪官猛施重拳,对重大事故、事件中失职的官员予以问责,更把整治目标扩大到治庸治懒,使问责的对象从高级官员扩展到下层官员和重点岗位的一般干部,如昆明市大力推行“小事问责”,岳阳“无为问责”拿下“太平官”,深圳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处置第三种状态官员,成都则把一批“不在状态”干部免职。

引咎辞职报告篇12

2004年1月初,本刊第8期发表了封面文章《井喷真相》以及《八问中石油》。记者朴抱一、朱玉、张旭东在详细调查后提出:并喷或可避免,井喷与人祸有关!

后来,国务院事故调查专家组的专家鉴定报告表明:2003年12月21日下钻的钻具组合中,有关人员去掉回压阀导致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

而就是这个回压阀导致243人命丧黄泉,同样是这个回压阀使有着“老石油”之称,在中石油发展历史上做出过重大贡献的马富才引咎辞职,也引发了中国官场的问责高潮。

围绕着开县井喷的故事似乎已经结束,但事实上是不是如此?那些幸存者生计如何?心里在想什么?243条人命换回了什么?

墓碑之畔建起了新楼

2005年9月2日,《隙望东方周刊》记者回到了井喷事发地,高桥镇已今非昔比。由于大量的赔偿款注入到这个曾经贫困而封闭的小镇,一个精彩的外部世界已经展开了。

井喷的事发地高桥镇在大山深处,一年多前,由于雨后泥泞,大批的救援人员和记者很难到达事发地,只有工程车和越野车才能开上去。而一年多后,从山外到山里的路已变通途。

路边成群结队的孩子背着书包,边走边嬉笑,村民家的猫狗不时夹在孩群之中。午后太阳最烈的时候,一大群孩子在两山之间的溪流中游泳、嬉戏。大人们背着箩筐,在最热闹的街道上穿行。很难想像,一年多前,这些最简单的人类活动,曾经被突然中断。

时间是最好的疗伤药,高桥镇村民似乎已经埋葬了悲痛、怨恨以及他们曾经的眼泪,并选择了建设新的希望。“活着的人总要活下去。”当地一位村民对记者说。

在伤亡最严重的晓阳村里随便走走,就会看到田边地头的墓碑,它们醒目且数量众多。在坟墓旁边的镇上,很多三四层高的小楼已经建起,十几幢小楼正在加盖,开山辟地,尘土飞扬。

“自从井喷之后,我父母的房子就一直空着,我现在很少去那里,不想去。还有个很大的院子,死了17个人,现在里面什么人都没有了。晓阳村像这样空下来的房子有30%左右,到了晚上,有的地方一条路上去,两边没有一丝灯光。”晓阳村村民廖武说,他在那场灾难中失去了父母和妻女。

廖武用赔款给父母和妻女建了坟,修葺了房屋,还投资了一个小煤矿。“这个钱,很沉,是我父母的生命钱,我希望能赚得多一点,给他们挣足面子,要对得起他们。”他说得有些艰涩。

去年5月,廖武结婚了,他第二任妻子生的小孩现在已经五个月大。村支书张世连说:“我那个大点的孩子如果还活着,今年就12岁了,小的也要九岁了。”他的父母和两个孩子也在灾难中离开了他。现在,他的第三个孩子八个月大,名叫“张旭”,“‘旭’是太阳刚升起来的时候,表示一切将都要重新开始。”

今年的春节,廖武挂起了灯笼,高桥镇又有了鞭炮声,元宵节的晚上还放了烟花。

经济的力量

井喷的时候,廖武正在广东打工,2003年12月24日早上,村里人给他打电话说,“快回来,家里出大事了。”到了家,他意识到,这个家只有他自己了,他的村子也没有了生命的味道,连植物也未能幸免。

27日下午,当地卫生部门对灾害核心区内的五个村的动物尸体进行了拉网式搜索,共发现死去的兔子2275只、猪866头、鸡476只、鸭241只、狗38条、牛18头、猫七只。

人们对井场这一带来痛苦记忆的巨大异物,感到愤怒和恐惧。对于村民门来说,杀人的是那口井。在灾难过后,人们最感矛盾的就是这口井。

廖武说,他晚上睡不着,只要听到井场有异样的声音,就跑出去看看。当时的镇政府在深更半夜也经常接到村民的电话,问井上是不是又出了问题。

自从井喷以后,一些村民要求搬迁。他们说村里遇难的人太多,心里害怕,总觉得鬼魂就在身边,不敢在原地居住。他们还说自己的屋子离井场太近了,以至于听不清是警报声还是机器的轰鸣声。

“镇里的干部若稍微没有耐心,村民就有可能打人。那时甚至没有记者敢去晓阳村,靠近他们。”高桥镇党委副书记向晓华曾近距离用相机摄下了当时的情景,之所以没有受到攻击,是因为他有六年侦察兵的功夫。

失去亲人的悲痛,理赔过程中的纠纷,以及对政府过去政策的不满,所有的矛盾部汇集到一起爆发了。无处排解愤怒和悲痛的村民号啕大哭。于是,政府对村民进行了耐心的教导,政府告诉他们,为人应该理智而现实,要看到长远的发展。

2004年的春节,镇政府给村民送去了灯笼和对联,但很少有人家悬挂、张贴,“那个春节过得很冷。”廖武说。而井喷五个月后,油菜花开了,高桥镇的人接受了灾难的事实,他们放弃了消极抵抗,加入了重建的队伍,脸上也渐渐露出了笑容。经济期待征服了恐惧和仇恨,村民们接受了这口井。

于是,高桥镇变了。公路通了,电话安了,手机、摩托车、汽车部有了,还有很多户人家盖了新楼。“人饮工程”使这里喝上了自来水。而那些被烧红的土地也重新种上了庄稼。此前,村民抽的烟大多几元一包,现在很多人抽20多元的玉溪。

“开县发展的最根本因素,是大量的赔款。大量的资金使得高桥镇的发展至少加快了10年。”高桥镇党委袁副书记说,“这之前,政府每年拨给高桥镇的钱只有几十万元。”而到2004年10月18日止的审计数据表明,开县共接收救灾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18874.51万元。开县对资金的安排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死亡人员和财产赔偿以及救灾有关支出,二是安排灾后重建项目。

在中石油的钻探队离去的时候,政府还组织了一些村民放爆竹欢送他们。又过了两个月,中石油的采气队来了。在他们的炊事班到达之前,队员部到村民家中吃饭。井场留下的灾难阴影完全成了过去时。

辞职者马富才

2004年1月18日,在井喷事故25天后,开县公安局高桥镇派出所成立,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持稳定,劝阻上访。

就在村民聚集在一起表达抗议的时候,重庆警方先后逮捕了六名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中职务最高的是川东钻探公司的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有媒体评论说,他们的被捕,标志着开县井喷重大事故的问责程序的正式启动。

而与此同时,媒体却在追问,谁该负责,谁该引咎辞职?因为大家都知道,如果有关部门采取丢卒保车的解决方式,或者大事化小,就很难保证不会有下一个类似井喷这样的大事故发生。

《望东方周刊》也加入到追问的行列中,本刊《八问中石油》中写道:面对一个个软软倒下的生命,面对一个个破碎的家庭,面对一张张因毒气熏染而痛苦的面孔,面对灾难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我们不能不发出理性的追间:

是否有紧急预案;为何出事后井队没有立即致电所在地政府;为何井口附近居民如此密集;为何剥夺当地公众知情权;为何井上没有应有保护措施;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真正得到施行;为何不早些燃火除毒;是不是责任事故。

无疑,这样的追问代表了全国性的民意。有媒体报道称,当时的中石油掌门人马富才压力极大。

但很多人不知道,他们谴责的这位中石油掌门人,是将中石油带人辉煌,带人全球石油企业前十名的功臣。

2004年1月上旬,马富才勇敢地向中央提交了辞职报告。2004年4月14日,中央批准马富才引咎辞职,十几天后,四川石油管理局一把手也宣布换人。马富才是近年来屈指可数的正部级官员引咎辞职者。此前,无论出多大的事,很少有官员引咎辞职,马的举动被认为比以前的一些官员要有道德。

而关于中石油的垄断问题则成为2005年8月前后公众十分关注的话题,因为,油价太高了,在中国部分城市甚至还出现了所谓的“油荒”,这可能是马富才的接替者所没有料到的。

对官员问责制和复出制的关注

对于58岁的马富才引咎辞职一事,有媒体形容是“挥泪斩马谡”。马富才成为自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之后,第一个被追究责任的高层领导。

从马富才引咎辞职始,人们的注意力逐渐从井喷的灾难本身转移到对问责制的关注上。

马富才下台后一天,密云县委、密云县县长张文因北京密云灯会发生特大死伤事故而引咎辞职;后两日,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因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而引咎辞职;一个半月后,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县副县长彭仲华因韶关矿难引咎辞职……

从此,但凡有较大灾难发生,对其相关领导的问责观念便深入人心,形成舆论的必然惯性,“引咎辞职”和“官员问责”,是2004年中国社会的关键词,并成为中国政治生活中两个重要的政治术语。

而当人们对引咎辞职的讨论还没有完全结束的时候,马富才便复出了,2005年5月,马富才出任国家能源办副主任,并在“五一”前后就职。媒体用了一个颇有味道的词:东山再起。

有评论提出,官员复出也要有个机制,人民日报主办的《市场报》引述专家观点称,“官员在引咎辞职后,如在短时间内迅速复职或平调岗位,实际上这是对其另外一种形式的补偿,这不仅违背了问责制对失职者进行惩罚的初衷,也在形式和过程上,破坏了公众对政策的信任感,弱化了问责,弱化了对他人的警示。”

《望东方周刊》也关注了这一事件,当时的报道说如果去职的官员仅是道义上有责任,那么可能被重新任用。

在马富才履新的同时,历时五年,前后修改14稿的公务员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法第13章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有专家认为,此举意味着“问责”日常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而此时,和马富才仕途有着密切关系的开县高桥镇的人们似乎已经不再关心这些故事,“我老爸一生舍不得吃穿,我想来想去觉得也没多大意思,人反正都要这样(死亡)。在吃上,我比以前大方些了。”廖武说。

井喷真相

朴抱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人介绍,2003年12月24日16时,技术人员对井口原有两条硫化氢放喷管线实施点火成功,对地下喷出的硫化氢气体进行了燃烧。

放喷管线是钻井时安装的,当压力过大时,为了减少压力,将气体从放喷管点燃,同时也做测量压力和含量等用处。罗家寨16号井的两条放喷管线分别位于井架50米附近。

但是,这个时候剧毒的硫化氲已经在40兆帕的压力下喷射了整整18个小时,这些气体在空气中散逸,最终导致了243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陈应权12月27日说,该井的硫化氢含量达15l克/立方米。而正常情况下,人吸入760毫克/立方米一1000毫克/立方米数秒钟后就会出现急性中毒,呼吸加快直至呼吸麻痹而死亡。

据专家介绍,点火放喷后罗家寨附近的毒气含量开始降低。

一位钻井专家说,硫化氢喷出来死人是很正常的,但是死这么多人,值得人们反省。在媒体讨论种种预警机制、研究是否疏散及时的时候,一位在重庆工作的开县人王先生致电《望东方周刊》问:

既然点燃硫化氢能使喷出的气体变为无毒,为什么不在井喷后立即点燃?

王向他学钻井专业的大学同学咨询,该同学说,是不是要点燃井口或者在放喷管点燃,不是基层的工人能决定的,而是要由领导层决定。

《望东方周刊》就此分别向两位资深的钻井专家咨询,一位专家说,如果井口立即点燃,必然导致整个钻井设备被烧毁,这位专家判断说,16号井使用的是电动钻井设备,属于比较先进的设备,价格也不菲,川石油的工作人员讲,整个设备总价超过数千万元。

另一位专家也说,如果在井口点燃,可能导致井口破坏,以后封井就非常困难。而且,大量的硫化氢燃烧会给周围环境带来很大破坏。此前新疆的DNA2井井喷时井口被破坏,压井整整用了两个月时间,但未造成死亡。

同时,如果从两个放喷管点燃,中石油的专家也可能担心放喷的火星会点燃钻杆喷出的硫化氢,结果依然一样。

川东钻井队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就像父母爱孩子一样,让石油人把自己辛辛苦苦钻出的井点燃,是很难的。

引咎辞职报告篇13

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能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内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经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测试,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验收。若发现检验测试单位提供虚假检验测试证明,节能主管部门不但可以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要定期公布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耗能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培训。

甘肃:适龄公民必须履行植树义务

从今年5月1日起,甘肃省每位适龄公民每年至少植树3棵;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组织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且拒绝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其主要负责人将会受到行政处分;适龄公民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将被责令限期补植或者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逾期不补植或者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将会被处以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倍的罚款;对营造的林木、绿地,其所有者或者管护者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且不补植的,处以损失价值3至5倍的罚款。同时,今后每年清明节后第一周将成为“甘肃植树周”。

这是3月29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所作出的明确规定。该条例的出台,将为该省最大限度地保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制后盾。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发明说,该条例对全民义务植树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首次明确了公民义务植树履行的是一项法律责任,突出强调了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的法定性和义务性,这与过去由政府、单位动员组织开展的运动式义务植树活动有着根本的区别,对于促进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健康发展、改善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江苏出台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在江苏,引咎辞职将不仅仅是一项行政制度,因为4月3日结束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首次列入了引咎辞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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