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范本实用13篇

合伙协议范本
合伙协议范本篇1

1、名称:重庆小师兄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办公住址:重庆市南坪商业大厦27-7

3、合伙企业协议生效前全额资产持有人:潘厚华

4、经营范围:餐饮策划、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合伙日期: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乙方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甲方 出资额度(目前品牌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折算投资 )的出资方式(品牌股份合伙),占股比例 。

乙方 出资额度 (其中40万元作为投资16℃砂锅菜旗舰店,具体细节详见小师兄公司与16℃品牌合伙人签订的协议,投资该款项后,乙方享有16℃合伙人签订协议的约定收益)出资方式 ,占股比例 。

合伙款项缴付期限

1、首期款项 元,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指定账号汇款,甲方出具收条作为收款凭证。

2、余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指定账号汇款,甲方出具收条作为收款凭证。

3、乙方合伙款项如数完结,合伙协议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正式生效,逾期合伙协议自动失效。

第四条 分红约定及生活补贴

1、甲乙双方约定 分红一次,分红前,公司运营账户需留足公司流动资金 元,作为次年度公司的运转资金。

2、合伙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盈利并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约定每月从公司收益中支出每月每人 元,作为甲乙双方的生活补贴。

第五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若任一合伙方不愿承担风险,按自动退伙处理,自动退伙,不作任何补偿及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第六条 合伙企业法人代表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合伙代表的授权下执行公司一切事务。

第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双方协商达成统一意见,如无法达成意见时,按法人代表行使职权,但因其决议带来的损失由决议人承担,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投资公司其他增值项目或相关项目。

第九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资源对外签订的与本企业收益无关的合同,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造成企业严重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九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除投资项目时,已通知合伙方,合伙方不愿投资的项目),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完善协议第三条约定后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 方: 身份证号:

合伙协议范本篇2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合伙人(乙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合伙从事美容瘦身经营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 合伙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暂定五年,自本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合伙期限届满,经各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续展延长经营期限,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终止合伙经营。提前终止合伙或者延长合伙经营应须提前六个月取得各合伙人的一致意见,在期满前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 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 元 ,甲乙双方各占投资总额的50%

(二)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各占投资总额的50%,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四)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合伙人的分工、权利与义务

(一)甲乙协商一致共同推举甲方作为合伙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伙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包括对职工的管理、培训,考勤、客户协调,业务开拓等事宜,并享有每月 元的工资待遇。

(二)乙方享有对财物账目的监督权利,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 元额度( 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应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第七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扣除店里的水、电、暖、气、租金、职工工资、税金等日常经营费用,剩余的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即每人一半,平均分配),予每月5日前结算上一月的账目,进行盈余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投资比例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

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条: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在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协议范本篇3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协议范本篇4

三、申请人借鉴本协议样本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合伙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 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个,有限合伙人 个。

普通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有限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注: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协议范本篇5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 合伙人姓名:

第五条 合伙人共出资

第六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八条 合伙目的:

第九条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十条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 住 所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权属

证明 缴付出资

期限 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四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

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伙投资协议书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本合伙协议,并自愿就合伙协议的内容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

一、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双方协商,由双方投资经营 ,地址:沙河口区龙祥花园330号 ,经营面积 平方米,经营范围: 干洗、皮革清洗保养等(具体以工商营业执照为批准的为准) 。

二、合伙期限:本合同期限为20年。除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外,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三、出资方式、额度及利润分配

1、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投资人民币50万元。

2、经双方协商,乙方需以现金及劳务方式进行投资,现金投资人民币 万元,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保证每天遵守合伙组织的工作时间正常上下班,并依照双方的约定负责培训新学员以及皮革的清洗保养业务。

3、经双方协商,双方出资比例各占50%。双方同意仅对合伙组织的净利润进行分配,净利润分配比例为1:1。在本协议签订后,该合伙组织开始经营之日起每满一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四、工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1、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每月人民币 元;

2、盈余分配:以扣除全部经营成本(包含但不限于房租、各种日常费用、合伙人工资、工作人员工资、应缴税款等)的净利润为分配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及时间进行分配;

3、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进行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双方按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3、如果在经营期间发生亏损,不足以支付本条第一款中的房租、各种日常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应缴税费时,双方按利润分配比例共同承担。

五、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的条件:须承认本合同;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需执行合同约定的履行出资义务及其他义务;

2、除名退伙。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有权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未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的义务,未按时按点上班超过三次的;

(6)违反本协议第八条之约定内容的;

除名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执行人

1、合伙人会议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耿长波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情况决定;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公布当月收支情况,研究下月合伙事务的具体安排。

(3)一般事项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决定,重大事项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4)重大事项是指:更换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2、合伙事务执行人

1、本合伙组织的事务执行人为耿长波。

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限为:(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2)对外开展业务,决定加盟事务,对外签订合同;(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4)合伙组织的用人权利、开除员工的权利及员工的薪酬;(5)管理合伙组织的财务及帐目;(6)出售合伙组织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等;(7)支付合伙债务;(8)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10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本合伙组织因以下事由之一得以终止:(1)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2)合伙事务连续长期不能有盈利运营达 个月以上的;(3)合伙事务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相关部门吊销;(4)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人终止后的事项:(1)经双方协商推举清算人,并邀请第三方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支付员工工资、支付所欠税款、合伙人收取债权、清偿合伙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先后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组织共同财产清偿合伙组织债务,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纠纷的解决

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和变更。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协议范本篇6

第一条 合伙目的:

第二条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 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 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企业与个人合作经营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目的:

第二条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于年  月  日前缴付出资。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  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 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合伙企业合伙范本阅读

甲方:装饰服务部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装饰服务部(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装饰服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金,甲方全权负责运营,实现双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四万元启动业务资金,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资金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利益受到损害。

四、甲方经营盈利后,甲乙双方各占50%利润;如经营亏损,由甲乙双方另立协议书协调补充资金。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双方在分配利润时,如涉及帐面争议,可提请相关劳动部门仲栽。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装饰服务部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公章)

代表签字:________

合伙协议范本篇7

第一条 甲方开设x x商行专营x x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x 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x x元整外,余人民币x x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x x元整后,即为x x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 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 关于x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

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担。

第十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 x x x x年x月x日止共为x年x月。

第十一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契约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担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间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契约终止论;但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甲方如中途欲将x x商行出让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时价受让时,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十五条 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x x商行股份出让于他人的,出让之日即为本丰契约终止之日。

第十六条 甲方在契约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 本契约未订明事项依民法或有关半规办理。

本契约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出名营业人(甲方):x x x

商行名称:

商行地址:

负责人:

住址:

隐名合伙人(乙方):x x x

住址:

x x x x年x月x日

隐名合伙协议书范本二

隐名合伙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出名营业人(合伙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

兹为隐名合伙一事,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拟和丙方、丁方(可增加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开设x x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的该企业拟从事 (填写经营范围)经营。由于甲方和乙方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彼此长期信任;乙方不了解丙方、丁方;而丙方、丁方与甲方系生意上的朋友关系,丙方、丁方基于对甲方的信任,愿与甲方一道合伙成立上述企业。甲方现有的能力根本无法承担如此大数额的投资,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名下的投资款均由乙方实际承担,即:甲方出名,乙方出钱。x x有限合伙企业中甲方名义上应该投资共计资本金人民币x x元整,该款均由乙方实际承担投资,由乙方于本协议成立后分次转账交清x x有限合伙企业。甲乙双方各自确认上述事实。

第二条:乙方分次转账投入资本金后,即为隐名合伙人,且甲方认诺。乙方只按照本协议对x x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承担所投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这一责任的承担还须依赖于以甲方的名义处理。甲方在x x有限合伙企业中也只能担任有限合伙人角色。

若根据x x有限合伙企业发展的需要,仍需更进一步的追加投资,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 甲方应于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等相关财务报表交付乙方查核。

上述资料中依法应该聘请或可聘请相关专业部门出具的资料,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定,聘请相关专业部门进行服务并出具相关资料。

第四条: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x x有限合伙企业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但亏损的承担以不超过乙方的实际投资为限。

第六条: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甲方应配合乙方完善在x x有限合伙企业中甲方名下投资的增加手续。甲方应该为办理上述手续,做好丙方、丁方的同意工作。

第七条:关于x x有限合伙企业营业事务,均由 方执行,而乙方不得直接参与事务的执行。

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甲方名下的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协议。

第九条:乙方所出的在甲方名下的资本,其实际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实际享有和承担。甲方据此资本在x x有限合伙企业中行使权利义务时,均必须按照乙方的指定行使。若甲方与乙方的意见不一致时,以乙方的意见为准。若甲方不遵守本条约定,每次均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本协议投资总额的20%);并且若甲方的该次意见正确,则因此而产生的收益均归实际出资人乙方所有,若甲方的该次意见错误,则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均归甲方个人自己承担,实际出资人乙方不承担本次任何损失。

甲方按照每年实际收益分配到自己名下的 %归甲方所有,其余归乙方实际所有。

办理从合伙企业领取分红款的事务,甲方必须委托乙方指定的人员去实际办理。

第十条: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 x x x x年x月x日止共为x年x月。

第十一条: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协议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在甲方做通丙方、丁方工作的前提下,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退伙工作。

第十二条:协议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但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存额。

第十三条:甲方名下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协议终止论;但乙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甲方无权中途出让自己名下的投资,乙方若想转让实际投资,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完成转让手续,甲方不得拒绝。但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甲方擅自处分自己名下的投资或要求将自己名下的股份受让给实际投资人乙方,而乙方不愿意受让的,则甲方应按照第九条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乙方实际损失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订明事项依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若本协议的约定与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均按本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双方均须信守本协议,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本协议投资额的20%。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

出名营业人(甲方):x x x

拟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甲方以及合伙企业的地址:

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住址:

隐名合伙人(乙方):x x x

住址:

x x x x年x月x日

隐名合伙协议书的特征:

合伙协议范本篇8

丙(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条 总投资为×××万元,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店铺,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三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地点:

×年×月×日

---------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共同出资购买汽车并进行出租营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三方共同出资购买捷达汽车一辆,所需全部款项为:

1、车款85800元(其中首付款28800元,银行贷款57000元);

2、交出租汽车公司款XX0元;

3、燃气改造款4700元;

4、银行贷款利息9029元(57000元×5.28%×3年)

以上款项共计119529元,其中甲方出资50%,为50765元;乙方出资25%,为29882元;丙方出资25%,为29882元。

第二条:该车辆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租营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全部风险,丙方概不负责。

第三条:甲乙双方每月26——30日向丙方共同支付700元,作为对丙方的出资分红;该款项自XX年1月26——30日开始支付,至XX年7月26——30日止,共计支付42.7个月,支付金额29890元,其中最后1个月即XX年7月26——30日支付490元,在此以前的每个月支付700元;

该款项支付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协议第一条中所购买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至2012年12月31日时报废,届时可以将该车连同出租手续进行变卖或转让,所得全部款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中甲乙丙三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届时未变卖或转让,则按照当时该车的状况连同出租手续的价值进行估价,估价的金额按照本协议第一条中甲乙丙三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该车在报废之前发生转让、出买或者毁损灭失后的保险赔偿,所得全部款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中甲乙丙三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协议范本篇9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姓名)以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协议范本篇10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姓名)以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范本篇11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以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缴交至。逾期不交或未足额缴交的,对应交未交金额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为据,

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条件:①全体合伙人同意;②认可本合同约定的条款;③同意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条件:①有正当理由;

②不得在合伙经营困难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__月书面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出资的转让:转让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其他合伙人同意,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5)其他。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组织,造成损失据实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

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份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伙协议范本篇12

一、概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项目合伙经营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出资额、方式、期限

甲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乙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双方的出资应于年月日之前悉数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者,应对应付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以资金形式赔偿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双方方出资合计元(大写元),为双方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时,需经另一方同意。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盈余分配:甲方享有%盈余,乙方享有%盈余。

债务承担:由双方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甲方承担%债务,乙方承担%债务。

六、入伙、退伙与出资转让

入伙:承认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退货:不可在合伙不利时要求退伙;任一方若退伙,应在月之前,应告知另一方,且经另一方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并且必须承认本合同,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七、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甲拥有权限:

义务:

乙拥有权限:

义务:

甲乙双方工作中不得越权操作,且应认真履行应尽义务。

八、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九、合伙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甲乙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纠纷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本着共图发展的目标,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并进行补充、完善。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合伙协议范本篇13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 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 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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