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实用13篇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篇1

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股东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不同。具体表现如下:

1.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同。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要通过“合伙人资本”账户核算,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账户,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

2.“合伙人资本”账户与“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核算内容也不同。“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而“合伙人资本”账户除了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合伙人资本”账户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但《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劳务出资的确切含义和估价办法。笔者认为可用以下三种方式确认劳务投资额:

①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合伙企业发起人,在合伙企业筹建期间所提供的各种劳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计入开办费.作为该合伙人的投资;②对具有特殊知识、技能或声誉。能使合伙企业获得更大利益的合伙人,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以发放红利的方式享有一定的资本份额.并作为其投入劳务的价值,或以商誉的形式确认其劳务投资的价值;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医师诊所等,根据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确认每个合伙人的人力资本,个人能力突出的合伙人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数额。既投入货币等物质资本又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合伙人,其投入的资本总额为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或劳务资本)之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在参与企业收益分配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合伙人提款"账户

合伙人参加净收益分配提款或视为合伙人工资的提款均记入“合伙人提款”账户,该账户可使我们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提款情况,期末将其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人提款最终体现为合伙人资本的减少。“合伙人提款”账户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其借方核算合伙人提款的金额,贷方核算期末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的金额。

三、“合伙人损益"账户

合伙企业为核算损益需要设置“合伙人损益”账户,该账户相当于公司制企业的“本年利润”账户,期末汇总核算合伙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并将“合伙人损益”账户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再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权益可能与其收益分享的比率不同,合伙人之间可能会协定一种收入分享计划(利润和损失的分摊比率).该计划可能与他们各自的资本账户余额无关。各合伙人之间对净收入或净损失的分摊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类:①平均分摊或按约定比率分摊。②以特定时日“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或一年中“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平均余额为分摊标准。③先按“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计算资本利息,再以特定比率分摊剩余净收益或净损失。④先向合伙人支付工资,再将最终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某一特定比率分摊。⑤以收入为标准计算执行管理职能的合伙人的津贴。⑥先向合伙人支付工资,按“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计算资本利息后,再将剩下的净收入或净损失以一定比率分摊。

四、举例说明

以A、B合伙企业为例,该企业在营业第一年的净收人为300000元,合伙协议规定每个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天提款5000元,每个合伙人在第一年均已提款。合伙人A在第一年的1月1日投入400000元,在4月1日又投入100000元。合伙人B在第一年的1月1日投入800000元。

合伙企在1月1日收到合伙人A和B的投资时,借:银行存款1200000;贷:合伙人资本——A400000、B800000。4月1日又收到合伙人A的投资时,借:银行存款100000元;贷:合伙人资本——A100000。1-12月合伙人A和B每月提款5000元,年末合伙人A和B的“合伙人提款”帐户累计提款额各为60000。每月月末合伙人A和B提款时,借:合伙人提款——A5000元、B5000元;贷:银行存款10000元。年末,结转“合伙人提款”帐户余额:借:合伙人资本——A60000元、——B60000元;贷:合伙人提款——A60000元、——B60000元。该合伙企业第一年实现净收益300000元,年末应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分摊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摊。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由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受各合伙人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和投入的资本量和合伙人在某一职业或技术领域的能力或威望等因素的影响,在协商收入分享计划时将支付合伙人工资以及按“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计算利息作为分配净收入或净损失的第一步的约定是合理的。

下面举例说明几种主要的合伙人损益分摊方法:

l、平均分摊,,平均分摊显然是一种最简单的分摊方法.同时也是一种最常用的分摊方法。很多各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损益采用平均法分摊。

如果上例中A&B合伙企业将第一年的净收入300000按照平均法分摊.其年末分摊损益的账务处理为:借:合伙人损益300000元;贷:合伙人资本——A150000元、——B150000元。

2、按某一特定比率分摊。一些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按某一特定比率而非投资比率分摊合伙企业的损益。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对净收益和净损失按同一比率进行分摊,也可以约定对净收益和净损失按不同比率进行分摊。

仍以A&B合伙企业为侧,其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合伙人A和B分别按60%和40%的比率分摊净收益和净损失;也可以约定合伙人A和B分别按60%和40%的比率分享净收益,但净损失则平均分摊或以其他比率分摊。

假如A&B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A和B分别按60%和40%的比率分摊净收益和净损失,则年末分摊损益的账务处理为:借:合伙人损益300000元:贷:合伙人资本——A180000元、——B120000元。

3、以“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为依据分摊损益。以每个合伙人的投资比率来分摊合伙企业损益在那些大最投资是企业成功的主要因素的合伙企业中很常见.而作为分摊依据的“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又有以下四种:①原始资本投资额;②每年年初“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③每年年末“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④每年“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平均余额。因此,合伙协议一定要对分摊依据事先做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争议。

仍以A&B合伙企业为例,假设合伙协议约定按原始资本投资比率分摊净损益.则第一年的净收益300000元分摊如下:

合伙人A:300000×400000/1200000=100000(元)

合伙人B:300000×800000/1200000=200000(元)

假设以每年年末“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为依据分摊净损益,则第一年的净收益300000分摊如下:

合伙人A:300000×500000/1300000=115000(元)

合伙人B:300000×800000/1300000=185000(元)

将合伙人损益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的会计分录同上。

除上述三种合伙人损益分摊方法之外,还有根据“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计算利息并以特定比率分配净收益或净损失的方法,以及先向合伙人支付工资。再将最终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某一特定比率分摊等方法,限于篇幅,这里不能一一介绍。

五、合伙人退伙的核算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篇2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xxxx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及方式: 自创品牌连锁零售、批发。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项目和范围:鞋包皮具类相关产品研发、维修保养、销售。

第三章 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及家里主要成员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 共三人如下。

1、合伙人x某 、性别:男 、住所:xxxxxxx ,

2、合伙人x某 、性别:男、住所:xxxxx ,

3、合伙人x某 、性别:男 、住所:xxxxxx 。

第三章 合伙人数额、出资方式、比例、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六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如下:

1、合伙人姓名 出资xx万元人民币,用xx方式出资,出资比例x%,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2、

3、

第七条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公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八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九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二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他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篇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由此可见,按照以上税法的规定如果企业是无偿提供给员工作为集w福利使用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等是不用交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具备完善的配套福利设施的大型集团企业内部,企业一般会按照基本接近或略高于成本价的标准收取员工一定的费用,以此来提高员工的节约意识,制止浪费。由于每月水电费发票一般都会滞后一个月才送达公司,为了不影响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企业往往暂估收费标准或者固定一个收费标准,从当月工资表中扣回各项杂费。这种情况就不符合“企业无偿提供给员工作为集体福利使用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等不用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属于有偿使用,根据现行新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进项税额也可以进行抵扣。那么在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员工工资表中扣回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伙食费等应如何进行账务、税务处理?现做以下探索:

一、母公司当月发放工资时,根据工资发放表各项目做以下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应发工资栏目取数)

贷:应收账款-员工水费(根据扣回水费栏目取数)

贷:应收账款-员工电费(根据扣回电费栏目取数)

贷:应收账款-员工房租费(根据扣回房租费栏目取数)

借:应付职工薪酬-医药费(红字)(此处需按药费进价收取员工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饭堂(伙食费)(此处饭堂是独立核算非盈利单位)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红字)(此处为扣回员工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红字)(此处为扣员工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支付水电费时,做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工程施工,其他业务成本等

借: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有个很关键的问题是当期支付的水电费,如果是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的,要同时做简易征收项目进项税额转出,做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月开具水、电、房租发票给员工(发票也可以按单位统一汇总开具,同时后附员工明细名单),凭发票做以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员工水、电、房租费

贷:其他业务收入-水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水费13%税率)

贷:其他业务收入-电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电费17%税率)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租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征收5%,一般征收11%税率)

二、其他各子公司公司当月发放工资时,由于统一消耗的是母公司所有权的宿舍、水电、医药、伙食费,根据工资发放表做以下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应发工资栏目取数)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水费(根据扣回水费栏目取数)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电费(根据扣回电费栏目取数)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房租费(根据扣回房租费栏目取数)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医药费(此处需按药费进价收取员工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伙食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红字)(此处为扣员工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红字)(此处为扣员工承担住房公积金)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当月按员工工资表中扣回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伙食费等,上缴母公司,同时收取母公司收据及发票,子公司凭母公司收据及发票做以下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员工水电费)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房租费)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医药费)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伙食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母公司凭开给各子公司收据、发票及水电、房租、医药、伙食费分配表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水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水费13%税率)

贷:其他业务收入-电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电费17%税率)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租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征收5%,一般征收11%税率)

借:应付职工薪酬-医药费(红字)(此处需按药费进价收取员工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饭堂(伙食费)(此处饭堂是独立核算非盈利单位)

母公司收到各子公司上缴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伙食费等,根据银行进账单及收据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水费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电费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房租费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篇4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契约式形态。与法人企业的股权结构模式不同,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是以合作合同或合伙协议为纽带的契约式企业。二是经营管理体制独特。与法人企业的董事会制的管理模式不同,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通常采用联合管理制或委托管理制的管理模式。三是外方出资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实际出资由中方合作者或合伙人认定,利润分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而非按出资比例分配。四是除合伙类非法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外,其它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各方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内资金结汇和划转的规定过于严格,手续相对繁琐。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有关规定,合作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内的资金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比照资本金账户实行支付结汇制度,且无备用金结汇的相关规定。由于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类非法人企业通常投资数额大、支出种类多(工程款、拆迁补偿、房租水电、员工工资、税费、咨询费、车辆租赁费、办公费等,以及其它临时性和应急性支出),在无法结汇一定额度备用金的情况下,导致企业结汇频率较高,尤其当项目所在地和项目财务管理部不在同一地时,企业结汇的往返成本较高。据统计,四川省内某市一合作类非法人企业平均每2-3天从成都到当地办理结汇1次,两年多来,项目所在地外汇局共核准其办理结汇申请2百余次,共计七千多万美元。

此外,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投资类)内资金结汇须向外汇局提交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财产购买合同或其它支付命令等)等材料。由于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类非法人企业的绝大多数合同为英文格式,且有较多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方面专业术语,企业对结汇时需翻译较多的合同也深感 不便。

(二)外汇局难以准确掌握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出资情况。目前,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出资额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而是由中方合作者(合伙人)认定。如某合作类非法人企业,其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投资类)内流入资金,仅用于结汇后支付境内发生的人民币费用。企业从国外进口设备、支付境外设备租赁费等需支付外汇时,由其美国总公司直接在境外支付。其实际出资额(含境外直接支付部分)由其中方合作者审核认定,并作为其将来产量分成(投资回收油、成本费用油、利润分成油)的依据。随着合作项目的推进和境外直接支付金额的增加,将导致其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投资类)内资金流入额与其合作者中石油公司审核认定的实际出资额产生较大的差异。

(三)外汇局难以准确掌握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信息。由于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成比例按照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合伙协议执行。有些采用固定分成模式,如在合作期间固定为51%和49%。有些则约定在合作项目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分成比例,随项目阶段的不同动态变化(投资收回前,外方分得的比例较大,随着正常生产,收回投资后,外方分成比例逐渐减小)。例如,四川省内某公司从事天然气勘探、开采,目前日产天然气37万方(企业预计将来日产天然气将达120万方),外方的分成比例为72%。按照当前的产能和比例计算,2010年该公司外方应分得天然气9724万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川气东送天然气出厂基准价(5月31日前为1280元/千立方米,6月1日后为1510元/千立方米),2010年外方分成所得约折合1.38亿元人民币(约2018万美元)。由于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应得的分成运往国外,也可以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外。在外国投资者合法收益处置方式不确定和其利润购付汇无法在直接投资系统中备案的情况下,导致合作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巨额利润汇出处于监管的盲点。

(四)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无法操作。目前,有关业务规定中明确,对于中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项目,外国投资者可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登记、开户及年检、注销手续。然而,由于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后,办理开户、结汇等后续业务时都使用外方投资者基本信息登记编号而不使用非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而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系统的年检模块仅支持通过输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登陆,以非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登陆后,无法显示“外商投资业务管理模块”,因此无法正常参加年检。造成外汇局无法掌握其运行及经营情况,外汇收支情况汇总表的直接投资数据也不含非法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数据。

(五)配套法规相对滞后,不利于对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规范化管理。一是合伙类非法人企业的开户、外汇出资结汇和划转等问题尚未明确。由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属于《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管理范畴,其在设立程序、出资方式、利润分配、税收缴纳、承担责任等方面都与传统的“三资企业”有所不同,无法直接适用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因此,合伙类非法人企业的账户开立、外汇出资结汇和划转该如何操作应尽快明确。二是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时的跨境资金流动亟待规范。虽然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利于约束外商投资者(合伙人)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目前对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外方投资者(合伙人)要求将境外资金调入境内结汇或直接以在境外拥有的股权等权益偿还境内债务等尚缺乏明确的外汇管理规定,难以操作。另一方面,由于外汇局对因无限连带责任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也可能出现外方投资者(合伙人)假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名义,将异常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境内的可能。

(六)直接投资业务系统无法有效满足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需要。由于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分,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目前只能通过变通的方式在直接投资业务系统中录入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其完整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此外,系统不支持对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发放IC卡,导致企业无法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在办理后续业务时向外汇局和银行提供。

三、完善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改进合作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制度,便利其外汇资金使用。首先,应明确合作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备用金结汇的相关规定。允许其像资本金账户一样,便利地结汇一定额度的备用金。具体操作中,考虑到中外合作开发资源类项目通常投资额较大,临时性和应急性支出较多,可以允许该类企业的备用金额度为等值20万美元(含),并按支付结汇制简化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内的资金结汇和划转所需提交的资料。

(二)完善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管理。由于目前直接投资业务系统银行端无法备案非法人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利润购付汇信息。因此,在直接投资业务系统完善前,对非法人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利润汇出,建议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在直接投资系统完善后,可以按照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购付汇的管理现状,由企业直接在银行办理。具体操作中,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类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分成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汇出,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内陆上石油对外合作项目结售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222号)执行。其它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完税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此外,如果外方投资者将回收的投资、利润分成等以实物形式运往国外,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外汇局将相关信息录入完善后的直接投资业务系统非法人管理模块。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篇5

一、山西票号自主实施内部控制,旨在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防止舞弊

山西票号是清代和民国时期主要从事汇、存、放业务的一种金融组织。票号从一开始就实行以信义为基础的两权分离、分级经营、统一管理的经营管理体制。正是这种投资经营管理体制,决定了票号必须实行内部控制。因为票号财东信任大掌柜人格,对大掌柜负责的票号经营“既不预定方针于事前,又不施其监督于事后”。大学柜为报答财东的知遇之恩,必然殚精竭虑地经营票号,狠抓票号的管理与控制。否则,遍布各地的分支机构及学识阅历、处事方法各异的伙友就会各行其是,经营规模及质量将无法控制和保证,多多获利的目标将很难实现,大掌柜在票号内外的声望也会受到影响。

票号应进行内部控制,但当时的政府并不对民间经济组织的内部控制进行规范,各家票号只能在既定体制的基础上,自行探索内部控制规则与办法,自主实施内部控制。一般由财东和大掌柜共同制定号规,对经营纪律和控制标准等进行规范。大掌柜在负责经营决策的同时,偕同二、三掌柜组成票号经理层,主导全号的经营管理、控制及监督。大掌柜选派的分号经理及成员办事必须听凭总号规定,并随时请示、报告。票号通过实行人力股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的同时,严格限制伙友在号外食宿、私自捎钱寄物、带家眷出外等。如果伙友违规,则被辞退出号。期末,大掌柜向财东进行财务报告时,无需就票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专门说明或请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

由上可见,山西票号所实行的是一种没有外部约束、完全由票号自觉自主实施,旨在保证经营管理符合自定规则,防止舞弊,保护资产安全,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的内部控制。

二、山西票号实行纵向控制与横向牵制相结合的内控机制

山西票号所处的年代。交通不便,信息传递方式落后。但是,票号自始自终非常重视信息沟通。他们采用各经营机构每日写信的方式,通过民信局、公脚及上下班的分号伙友传递信件,使总分号之间和各分号之间能够及时地互通信息。遇要事,则以加急专信递送。新的通讯方式出现后,“凡遇大变,务以电报”联系,有的还以明信片互报行市涨落,从而为实施内部控制提供了重要条件。

(一)自上而下的纵向控制与督查

山西票号采用自上而下的纵向控制与督查机制。票号领导层直接对总号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进行控制。各经营机构组织和办理当地业务时,必须遵循票号的规章和指令。如果分支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总号则派人进行稽查,并对违规者进行严惩。如咸丰11年,日升昌票号根据当年形势,确定了“咱号明年大账临期,逢此纷纷世道,今岁各处大势收缩收缩”的经营方针。但“广所做收交票项,皆与平铺主意相违,实属过于凶猛”。为了控制业务规模,避免当年发生损失。影响账期收益,总号立即指示广州分号“俟后总以小小而做。以赶盘搅而已,万不可贪图利息,致悔于将来。”光绪年间,蔚丰厚票号在天津的机构发生钱账亏空事件,总号立即派当时在京号任职的李宏龄赴津逐款细核,最后查得某某某“实无冤枉,实属咎有应得。”

(二)不同经营机构、部门、岗位之间实行横向牵制

汇兑是票号的一种基本业务。办理汇兑涉及收汇和交汇两方,需要内部两个经营机构前后相承、共同完成。山西票号要求先收汇或交汇方(逆汇时先交汇)在办毕业务的当日或隔日,必须写信告知另一方该业务的客户姓名、交收时间、金额、平砝、贴费等。这种在相关经营机构之间告知或公开汇兑业务的做法,不仅可使对方早作交收准备,保证汇兑业务按约处理,提高票号信誉,而且可使汇兑双方相互制约,也便于日后进行会计核对,保证会计信息真实。

为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既有分工,又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的原则,总分号内部耍设置若干部门,分科处理相关业务及事项。总号一般设跑街、柜房、账房、信房等部门。跑街招揽业务后,由柜房具体负责办理。柜房收交客户的银钱应向账房出纳交领。账房除对总号业务及现银钱进行账务处理和管理外,还负责全号账目的核对、清算及财务报告编制。信房除负责总号汇兑业务的通告外,还负责总号与分号之间各种指示、请示的下达与收集。

为了有序处理业务、分清责任、保护资产,各部门内部再按照因事用人、相互牵制的原则设置不同岗位。总号账房一般设管账、副管账和帮账三种岗位。管账(即账房先生)作为账房负责人,既总理全号账目。又负总号银钱出纳之责;副管账辅助管账经理账目,并带领帮账具体处理账务。同理,在柜房内一般设总营业、称重念唱和书写记录等岗位。柜房出具的汇票由专人书写后,总营业最后负责签名盖章。如大德通规定:“各庄首领,每星期必须实地阅看账簿折据。如立票据,亲自签字盖章,不得假手于人。如首领因公外出,即副帮代行签盖亦可。”现存于中国票号博物馆的一张道光26年日升昌汴梁分号开具的汇票上就有“原士豪”的签字。票号的这种分岗分工制不仅可保证各项业务或事项得到有序、合规的处理,而且可使部门负责人真正负起本部门经营管理和财产保护的责任。

(三)实行岗位轮换制

票号不仅在经营机构、部门和岗位之间实行内部牵制,还对不同岗位的任职人员实行轮换制。一些“久办内事者必使去办外事,久办外事者必令其办办内务,彼此事理通达,自能免除隔阂:并含有互相监督,各守各分之效果。”对分号人员多采用“一班而调任数处,或一处一班而不克续班”办法,以使伙友“对各地情形知底细,……并可防杜同人弊端。”蔚丰厚的李宏龄就曾在京号、洋号、汉号等多处分支机构任过职。

三、山西票号应用自设措施、办法及标准进行内部控制

在实务中,山西票号主要依据自行创立的一些非常严密且独具特色的措施、办法及标准进行内部控制。

(一)自创汇票防伪措施,严防假票冒领

办理汇兑,从接受汇款到交兑银两,不仅有一定的间隔期,需跨越不同地域,而且汇款人和收款人往往不是同一个人。为了避免假票冒领,山西票号经过长期实践,创立了一套包括精心设计、印制夹有水印宇的汇票;票纸统一保管、领用,报废必须备案:专人专字书写汇票;以及附加暗号等内容的防伪措施。票号最初的暗号,采用扎针眼办法。如道光24年的蔚泰厚在天津尚未设立分号,天津业务处于由京号派人前往招揽,汇票由京号签发的“走庄”状态。“当天津走庄试签会票时,京号除告知对方是××人写的会票外,还告对方在会票的某某处扎了一个针眼”,以便对方辨认汇票真假。后来,票号又探索出一种以汉字作符号的密押办法。如以“谨防假票冒领,勿忘细观书章“12个字,代表1年的12月;以“堪笑世情薄,天道最公平,昧心图自利,阴谋害他人,善恶终有报,到头必分明”30个字。分别作为每个月30天的代号;以“生客多察看,斟酌而后行”10个字,分别代表1~10的10个数字;用“国宝流通”4个字,分别代表数字的单位“万千百十”。应用汉字符号。将汇兑的时间、金额再组成一组词语,外人看似票号教育伙友的生意经,实为汇兑业务的一道密押。由于汇票防伪措施严密,山西票号在100多年的经营中未曾发生过假票冒领事件。

(二)应用自设的会计核算办法及标准,实行多环节的会计控制

山西票号会计一般先记流水账,再根据流水账转记分类账,最后根据账簿记录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票号的会计控制一般与业务控制相交织,主要体现在会计初始记录与转录时的控制、对日常财务收支的控制、总号对分号的控制等方面。

1 应用自设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控制

票号会计登记流水账,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会计凭证,主要根据柜房的业务底账及实际收付的银两进行处理。如果属于汇兑业务,所记账目还必须与信房向汇兑另一方通告的情况相符。这种会计初始记录必须与实做业务、内部互报信息一致的作法,既可使相关经营机构和部门之间相互牵制,保证初始会计记录真实可靠,也是日后会计控制的基础。

现存的一些山西票号老账,每笔账项上方都画有多个圆圈或对勾,有的还写一个“兑”宇。这些遗迹表明,票号根据流水账转记分类账、根据账簿记录编制财务报告后,要对前、后账目逐宗进行认真核对,以保证转记账目无误。

每年终,总号对分号报告的本期收交情况及结存的资产、负债也要逐宗进行核对。总号对各分号的应收应交款核对相符后,按各分号的收交净额统一作为对应于总号的往来处理。最后再编制票号年度或账期清单,向财东报告。票号所采用的这种及时记账与通告,多环节核对,定期内部报告,统一核查、清算的办法,不仅可避免各经营机构事后伪造数据,保证会计记录真实可靠,而且可使总号对分号的经营业务及会计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2 应用自定标准,对费用项目进行控制

在财务上,票号还通过对费用项目制定标准的方法对有关支出进行控制。如对身股者的应支,一般伙友的薪金,分号伙友上下班的路费、衣资费等,均按级别高低规定不同标准,并在支付、报告、复查等阶段进行多环节控制。大德通票号1884年规定:“勿论何路码头人位,凡为总领者,每月拨衣资银二两,副班者每月一两。惟初学生意者,五年以内,每月五钱;五年以外,照副班同行。”后来,衣资费标准多次上调。1888年甲等庄正班每月衣资银三两,1921年为六两。对于衣资费等的支用,1888年规定:“各码头不准买存衣物、绸缎、药材等项,抵作银钱数,只可谁用谁买,号用号出,随时分别记账。”“在外置办衣物、针工、线、扣等,按数以实计支”,并留一底鉴。1921年则修订为:“裁缝工资线扣。以及平日零费,分文均出自己身,倘有开出公账,查出以犯号规论。”分号对于衣资费,日常支用时应按规定标准进行控制;期末应列入月清和年总结向总号报告;伙友下班时,应将本年已支用数告知总号。根据底鉴对所置衣物逐宗开一新折并划价,交由伙友带回总号。由总号对伙友所带回的全部衣物与折子进行核查。若查出所置衣物价值不符,则向伙友另行结算。日升昌周家口、湘潭等分号致总号信件中常有此类内容。如“茂亭兄相偕经汉下班回里,随结去伊带盘费本平足银八十两,又伊衣资本平足银三十两四钱四分,附呈伊公己新旧衣物共三折。”

(三)对库存银两和信贷规模进行控制

为加速资金周转,防范信贷风险,票号对分号库存现银钱和放贷额通过规定限额的办法进行控制。如大德通1 888年规定各处“限定每月存银,不准过一万之数”。1921年规定:“各庄共交字号,宜定限数。上上招牌,迟票借贷不得过三万元,上招牌不得过两万元,上中招牌不得过一万元。中牌必须审慎”。

四、山西票号不对决策过程实施内部控制

山西票号的内部控制基本属于全员控制。不仅掌柜们拥有主导内部控制的权力,而且各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带领一般伙友对各项业务或事项具体实施控制。不过,不同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角色不同。各类伙友既实施内部控制,也接受来自上级领导及其他伙友对自己工作和行为的监督与控制。伙友若违规,还要受到辞退等处分。而大掌柜在票号内部至高无上,没有机构和人员可对其进行约束,财东也不对其进行问责。可见,山西票号的内部控制,是在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的环境下实施的。这种内部控制只针对经营活动及管理的执行过程和伙友,并不将决策过程纳入内部控制与监督的范围。

从现有史料看,山西票号实行“盖同人均享有建议权”政策,大掌柜决策前一般都要“征求同人之卓见,以应潮流之顺变”。为此,大德通要求:“各庄立议事录一本,凡遇号中要事,或有可为之事,须公共讨论,各自书名,亲录所见,决权操于总号。见解言论,图谍设想,各出自由。每到半年,原本寄祁,以便采择”。实务中,分号经理确实经常写信向大掌柜或总号提建议。如李宏龄在同舟忠告中,收录了他就伙友班期及交通工具、东掌出洋考察等的很多建议。正由于此,基本保证了票号经营决策的正确,票号前中期的内部控制也非常有效。

但后期,则不然。1937年陈其田曾记叙:“有一两则传闻,颇有趣味。……原先衣服由号供给,后来票庄为缩减费用起见,只管衣服里,不管面。当时职员则出花样,用次等的料做面,用绸缎做里。到下班时,则将里面翻改。”尽管这是一则传闻,但由此可看出,票号后期人心已经不齐,内部控制已呈现只讲教条、不注重实质的僵化现象。光绪34年,处于银行间竞争前沿的票号中层人物李宏龄。根据当时一些大银行机构不断涌现的形势,曾联合京城各票号经理向各自票号总经理建议合组三晋银行,以求山西票号的可持续发展。但此事被当时平遥帮票号首领蔚泰厚毛鸿瀚极力阻拦和诬蔑,最终导致合议银行的倡议化为泡影,山西票号因之坐失良机,迅速走向衰败,最终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山西票号在清、民时期确实实施了内部控制。这种内部控制由票号自主实施,主要针对执行过程。尽管它属于早期内部控制,比较简单,但票号自创的汇票防伪措施及多环节相互牵制办法等,非常科学、有效,至今仍被现代企业所沿用。

借鉴山西票号的经验教训,当前企业要搞好内部控制,应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的意义及企业内部控制与外部约束规范的关系;企业内部控制应讲求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预防道德风险;在加强执行过程控制的同时,更应重视决策过程的控制。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其田山西票压考略[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2]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编写组山西票号史料[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2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篇6

一、 拟设立企业

1、企业性质:个人合伙;

2、字号:震撼设计;

3、经营范围:包装、广告的设计、制作等;

4、经营场所:现已承租正在装修的凯兴小区经营用房;

5、经营期限:五年(从XX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

二、出资与责任

1、甲方出资17万元,乙方出资3万元,均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天内以现金缴交;甲方占70%股份,乙方占30%股份。

2、双方在合伙经营存续期间按股比分享盈利、承担亏损,负无限责任。

3、在合伙经营期间若双方同意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投资,则双方按股比出资。

4、甲乙双方均应保守合伙体商业秘密,严禁泄露合伙体财务、技术、客户等信息资料,违者视为根本违约。

三、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

1、甲方负责合伙企业的行政管理,是企业负责人;乙方负责业务工作,操持主管订单项下业务的设计、制作。

2、甲方兼任出纳,乙方兼任会计;每月底双方互报纸质现金流水账和会计报表。

3、合伙经营期间,双方的业务订单均应由合伙体承接、如实入账、按约定分工履行职责,不得私下接单、账外收款。

4、合伙体若需聘请员工,其工作职责和报酬由乙方提议、甲方审定。

四、财务制度

1、甲方月薪1000元,乙方月薪XX元,每月15日领薪。

2、双方从达成合伙意向之日起为合伙体经营目的所实施的支出,均计入合伙经营成本。

3、合伙体所购置的动产,由乙方登记制表,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各自备存。

4、年终结算,经营收入在扣除耗材、房租、水电费、佣金、税费等成本后的净利润,双方按股比分成;若有亏损,双方按股比在10日内补足出资。

五、企业终止

1、合伙经营届满,双方进行合伙终止清算,按股比分享共有资产、分担债务责任。

2、若在经营期限内出现企业经营严重亏损、难以为继,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若在经营届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合伙经营的,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续签合伙协议。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守约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超过3万元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商订补充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文书效力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篇7

我国自1979年在上海进行会计师事务所试点后,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始得到发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建立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脱轨改制更是让行业进入大繁荣、大发展时期,审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走出去,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优。

新疆注册会计师行业顺应这种历史的大潮流得到迅速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截至2012年12月31日,新疆地区共有79家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分所),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1184名(包括6名协会代管注册会计师),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共1049名,82.27%在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本文以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不做严格区分),其中新疆驰远天合会计师事务所、新疆宏昌天圆会计师事务所跻身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行列。

行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彰显出许多问题,新疆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小事务所)数量众多,共77家,其中72家为公司制,良莠不齐,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明显偏低(见表1)。

表1 新疆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分布表

数据来源: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截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新疆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存在的问题

审计质量是指审计业务过程及其审计意见的可靠程度,分为审计过程质量和审计结果质量。前者要求审计活动的开展应当按照规定的审计流程,符合审计质量的标准;后者要求审计报告对被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经调查发现,中小事务所审计质量问题主要体现为:

(一)风险导向审计程序未得到有效实施

中小事务所未有效按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实行审计程序主要表现为:

1.未有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中小事务所普遍存在未与被审单位管理层沟通,不了解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而直接将整体重要性水平定为销售收入的1%,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等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确定为财务报表期末未监定余额的5%,对于零余额账户,在审查直接确认为无错报。

2.新承接客户未进行分析性测试。大部分中小事务所承接到新客户后存在被审单位不愿提供以前年度相关会计资料,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的约定只是一种形式。此外,也存在审计人员没有意愿进行分析性测试。

3.部分样本量选取不合理。由于未有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整体错报风险和财务报表具体认定层次错报风险不确定,抽样随机性大,相应的造成审计资源配置不合理,审计效果与审计效率难以兼顾。在进行细节性测试时,存在事务所直接按每个科目抽查3~5张凭证,规模较小的公司则抽查1~3张凭证。

4.未有效进行控制测试。被审单位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财务报表的质量,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也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进行内部控制测试,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中小事务所地域性较强,往往认为对本地区的客户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有所了解,即使有意愿进行控制测试,被审单位也不愿配合。比如笔者所在项目组对一家国有中型建筑企业审计,询问内部控制制度时,对方财务科科长和项目部部长未给予过多的告知。审查一家保安公司时,抽查到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保卫科科长以个人名义从单位借款160万元,保安公司会计给予解释是这种现象在单位很普遍,只要年终能归还就行,长期负责此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对此已经习以为常了,没有对保安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异议。

(二)部分重要的科目未实施实质性程序

中小事务所在细节性测试方面工作有所欠缺,其主要表现为:

1.对应收账款未进行函证,而是采取替代程序。中小事务所为节约审计成本,经常未按照审计执业准则的规定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部分国企以财政局规定辖区内中小型国有企业一般情况下不计提坏账准备为由对账龄达2年及2年以上应收账款均未计提坏账准备,民营企业以计提坏账准备涉及递延所得税调整账务处理复杂、纳税申报程序繁琐为由也未计提坏账准备,中小事务所对此均没有提出异议。

2.库存现金未进行现场监盘。在进行审计活动时,项目组成员往往不进行库存现金现场监盘,直接借用被审计单位出纳制作的库存现金监盘表,因此对于是否存在大额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实存数与现金日记账是否相符,库存现金管理是否规范等也就无从得知。

(三)三级复核制度未得到彻底执行

三级复核制度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前经过项目经理、项目合伙人和主任会计师或事务所高级管理员三层复核。中小事务所由于人力资源有限,往往没有设置项目经理而由项目合伙人兼任,这就导致审计助理人员在进行具体现场审计工作时缺乏有效的指导,往往会导致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项目合伙人进行二级复核时,虽能发现大部分问题,但迫于重新执行部分程序会加大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一般选择替代程序弥补前面的缺陷,造成审计证据说服力下降。在进行第三级复核时,通常主任会计师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忙于外出推介业务,只有极少数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负责全部审计业务的复核,工作量大,时常会出现差错,导致检查和监督不到位,差错拦截率下降。

(四)部分审计意见不恰当

中小事务所由于其规模小、生存压力大,审计过程中独立性相应受到影响。在出具审计报告时,难免会存在审计意见购买现象,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类型。在审查中小国有企业时,甚至会受到政府部门的不正当行政干预。

三、提高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缓解中小事务所外部压力

当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仍处于建设中,公司治理机制依然不健全,政府应监督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结构,并有效执行。被审单位治理机制越完善,注册会计师受到来自被审单位的压力就越小,对提高审计质量的帮助就越大。

(二)鼓励中小事务所合变,进一步做精做优

根据DeAngelo的研究结论: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是决定审计质量的关键要素。虽然国内很多学者对规模与质量的正相关效应存在一定的质疑,但大都是以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国际四大”和“国内十大”为研究对象。笔者认为,中小事务所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较大的不同,中小事务所组织结构简单,层次少,冲突不明显,政府干预强度低,“人合、事合、心合、志合”治理理念更加明显,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其核心竞争力,扩大规模在中小事务所层面上的审计质量改善效用十分明显。新疆地区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明显偏低,63.63%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下,执业人员少、专业水平低、审计业务量少,为生存必须开拓其他相关服务领域,审计业务资源分配量相应减少,审计质量因此受到很大的影响,难以做精做优,因此,应鼓励中小事务所合并,扩大规模、提高审计质量。

(三)适当提高中小事务所审计收费标准,规范外部审计市场

中小事务所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其审计需求主要来自于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这种需求是一种被动需求,这就造成中小企业将审计收费作为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参考指标,再加上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众多,行业竞争强度大,违规成本低,外部约束力弱,“低价揽客”便成为其重要的竞争手段。为降低审计成本,只能减少一些成本较高的审计程序如函证、实地盘点等,审计质量因此急剧下降。为提高审计质量,政府应规范审计市场收费标准,引导中小事务所适当提供审计收费,遏止不正当低价竞争,同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大执业质量检查的力度,以监管质量的提高促进事务所服务质量的提高。

(四)逐步推行中小事务所普通合伙制,约束事务所执业行为

自财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行式的暂行规定》以来,国内专家学者经过广泛的研究后基本取得了共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而对于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也有部分学者提议应取消主流的有限责任制,也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制弊端已经很明显,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对于新疆地区中小事务所实行特殊普通合伙条件还不成熟。新疆毕竟地处西北边陲,受各种客观条件限制,与内地经济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小事务所规模小,难以达到特殊普通合伙的要求。结合新疆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逐步取消新疆中小事务所公司制,采用普通合伙,同时要注意新疆地区93.51%中小事务所为公司制,改革很难一蹴而就,需逐步推行。事务所属于典型的“人合”中介机构,提供的是专业服务,发展初期对资本的投入要求不高,推行普通合伙,有助于督促合伙人之间相互监督和制衡,并且新疆地区平均一家中小事务所合伙人为3人左右,形成制衡机制比较容易。因此,实施普通合伙制,合伙人因无限连带责任的作用会积极监督其他合伙人和下属的执业行为,对提高审计质量有很大的帮助。当然,事务所理想的组织行式是特殊普通合伙,这是一种大趋势,新疆地区也在朝这趋势发展,只是目前条件不成熟。

(五)完善中小事务所质量控制机制,树立“质量至上”的文化理念

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使命,中小事务所应当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严格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对事务所质量进行监控和把关,严格三级复核制度,定期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同时,中小事务所领导层应营造“质量至上”的文化氛围,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金及升迁的政策和程序。

参考文献:

[1]刘胜良.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改善[J].财会月刊.2009(9).

[2]翟华云,廖洪.我国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研究[J].财会月刊.2009(5).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篇8

一、记账的适用对象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1]”《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由此可见,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的小企业,可以采用记账

方式。

二、小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记账在国外已经是非常普遍的解决企业会计记账的有效方式,而在我国,受 “财不外露” 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小企业特别是家族式企业,很少采用会计记账的方式。小企业尽管规模较小,但数量众多,其产值占到GDP的近50% [2]。但小企业的会计工作不规范的现象却很普遍,这不仅制约了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也干扰了会计工作秩序,并影响了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纳。部分小企业主认为业务相对较少而且比较简单,记账把关人员多由自己家人或亲戚朋友担当此任,大多不具备系统的会计专业知识,造成会计账面混乱,资金管理不到位;还有部分小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不设账、不专门进行会计核算,目的是为了通过逃避纳税的方式增加财富;而另有部分小企业,即使配备了会计人员,但为了降低成本,尽量减少员工,所有会计工作由一人承担。但由于所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较低,不胜任会计工作却长期未发现:如某小企业有兼营业务,会计人员财税知识有限,将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混淆,不但没有节约费用,反而多交了税款。

三、小企业采用记账的优势

小企业采用记账方式,不但可以规范操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有以下优势:

第一,能够节约费用成本。由于小企业业务量少,记账机构的专业会计人员一人可完成多个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业务,可以凭借规模效益,降低收费。

第二,可以为小企业提供会计、财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化的服务。会计核算分多个不同的岗位,而小企业受企业规模和效益的影响,往往只聘一个会计人员,受其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的限制,遇到财税方面的疑难问题不知如何处理。而记账机构,除了配备经验丰富的会计外,还配备各方面的专家:如成本核算、税务筹划、资金管理等。小企业如采用记账,则能够享受记账机构专业的公共资源,会计工作将更加专业、规范。

第三,能够更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出资人。对于股份制或合伙性质的小企业,单个股东或合伙人如果控制财务,也就控制了整个公司。为避免股东或合伙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可以聘请专业记账机构管理会计事务,解决出资人之间对财务问题猜疑的矛盾,并且他们可以用自己丰富的经验为客户解决临时出现的财务难题。聘请专业会计记账机构,将更为专业、公正、中立。

第四,能够为小企业规避财务风险。小企业如自行聘用一名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会计的监督职能难以实施,更谈不上会计内部控制,无法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如出现账务上的错账风险或涉及税务而造成的处罚,则由企业自己承担责任;而聘用专业记账机构,与企业签有合同,若出现上述问题,将由记账机构负责,从而能够为小企业规避财务上的风险。

四、小企业选择记账机构的思考

企业聘用记账机构处理会计事务虽然有上述优势,但在选择记账机构时,应考虑以下问题:

1.应选择有信誉的记账机构。目前社会上的记账机构众多,但部分机构没有资质或综合素质不高、管理水平较低,因此企业选择时要“货比三家”,聘用业内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正规的机构。

2.应与记账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由于企业记账涉及的金额不大,或通过熟人介绍记账机构,部分记账机构为减少缴纳税款,与企业只是口头协议记账的内容,不签合同,不开正规发票。对于任何经济合同,企业都要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纠纷解决办法,以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记账业务的顺利进行。

3.应注意规避会计资料风险。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企业的很多资料是商业秘密。企业委托记账时,将会计资料提供给记账机构,在解决了财务方面问题的同时,又有可能面临企业部分商业秘密的泄露。一旦泄露给竞争对手,企业将面临损失或失败。因此,企业应通过严密的合同或其他方式避免记账机构泄露客户商业秘密的风险。

4.避免与记账机构串通偷税漏税。由于利用专业记账机构,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在合理范围内达到避税效果。但目前记账机构良莠不齐,为争抢客户资源,与企业串通,恶意偷税漏税,最终将既会损害国家利益,企业也将会受到处罚。双方规范自己的财务行为同时,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记账机构的审查,以便记账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为了促使小企业会计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促进小企业快速发展,减少税收流失,政府部门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工商财税部门联合起来对应设账的小企业加强管理,以规范会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从而规范纳税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记账将会对小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并将会受到越来越多小企业的青睐。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篇9

一、矿区联合经营概述

(一)矿区联合经营的内涵

矿区联合经营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从事矿产资源采掘的企业将资本、知识和技术集合在一个经营区域内,在这个共同拥有的区域内从事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因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需要大量的投资,但是这种投资带来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也有可能发现了探明储量,但不具有经济可开采价值,还有可能找不到任何矿藏,而巨大的成本与风险往往单靠一个企业的力量是不可能完全承担的,所以就会有多个从事采掘业的企业联合各自的资本、知识与技术,来共同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形成共担成本与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在石油、天然气企业的联合经营中通常采取的联合经营形式有:租出、结转权益、产量分成合同以及合并一体。

(二)矿区联合经营的实质

矿区联合经营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权益的联合体,往往由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双方提供某种形式的资产,或者一方提供资产、另一方从事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开采,然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但是这种联合体又不同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合作各方之间是按契约关系联结在一起的,并不是一种投资合作的关系。由于联合体不能对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往往不具有法人资格;另外,这个联合体通常是多个企业对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延伸后形成的,所以也不能形成按照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其进行会计核算。总之,这个联合体从本质上来看,既不是一个法人主体,也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

(三)矿区联合经营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矿区联合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联合体特性看起来似乎与合伙企业有点相似,但实质上是不同的。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往往会有出资行为,但是矿区联合经营是提供一组相类似的资产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提供生产条件,和传统的出资行为存在一定的差异;(2)合伙企业能够按照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但矿区联合经营形成的联合体不能按照常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其有自己独特的核算体系与方法;(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矿区联合经营的各个合作者却并不承担无限责任。

二、矿区联合经营的会计核算问题

(一)联合账簿的设置

为了正确核算矿区联合经营各方应当分享的石油产量,需要采用一定的标准,而确定标准的基础,通常是合作各方承担的成本数额,这就需要正确核算矿区联合经营期间合作各方投入的资产、联合矿区发生的成本、以及合作各方应承担的成本数额,而通常采用的方法是设置联合账簿,其设置的目的是为合作各方的产量分成提供详细真实的基础数据资料。但是由于矿区联合经营不同于一般的会计核算主体,也不是一个需要独立核算损益的纳税主体,所以其核算方法也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其不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而是有自己独特的会计核算方法,且需遵循合作各方有关财务条款的约定。其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及投资回收的核算、各种成本费用的核算、产量分成的核算等。

(二)具体核算方法

1.投入资产的损益确认问题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联合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个会计主体,并不能按照常规方法对其进行核算,另外,联合体往往被看成是多个企业各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延伸后形成的集合体,当资产从企业转出时,只是资产的存放地点发生了变化,其还是处于企业的控制之中(与其他企业联合控制),该资产实质上并没有发生控制权的转移,与该资产有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当转出资产的协议价值与其成本之间产生差异时,既不确认利得,也不确认损失。另外,这种联合体还可以看成是一种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类似的资产交换,这种交换并不需要确认利得与损失,美国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就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确认利得与损失:(1)转让在石油天然气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资产用以交换也在石油天然气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其他资产;(2)将资产聚集在一个联合体中,以便在一个特定区块或一组区块中发现、开发或生产天然气。

2.各方贡献的资产或服务的会计核算

由于矿区联合经营的特点是“联合控制各风险投资者汇集的资产”,并不能形成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但为了明确各个企业应承担的费用,以及投资支出情况等内容,可以通过设置联合账簿的方式来进行核算,但是这种联合账簿并不需要遵循公认会计准则,其主要功能是核算合作各方的成本承担情况,并为产量分成提供详细真实的数据资料。由于联合账簿主要是为产量分成服务的,所以对于各企业贡献的资产只需要在其中按照协议确定的金额进行登记就可以了,其作用相当于一个备查簿的作用。

3.联合经营期间费用的核算

联合经营期间联合体发生的费用与各个企业自身发生的勘探、开发与开采费用的核算方法大致相同,只不过是由于各个阶段投资方式的不同,不同阶段费用的回收方式也不同,所以作业者应单独设置与保存各个阶段的联合账簿,即分别设置勘探费用账、开发费用账和生产作业费用账。而非作业者则是根据每个月从作业者处获得的联合权益账单,并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内容与性质对费用进行分类后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4.联合经营期间收入的核算

矿区联合经营期间各个合作企业的收入往往是根据联合账簿所提供的产量分成表来确定的。产量分成表根据合作协议规定的分成原则与分成顺序,根据各合作伙伴承担的费用比例将产量分配给各合作伙伴,各合作伙伴根据产量分成表获得相应的产量分成后,再根据各个合作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来确定当期获得的收入。

5.联合报表

联合报表主要是为了反映矿区联合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各方资金支出的情况以及产量分成情况的报表,主要包括联合账簿费用表与产量分成表。联合账簿费用表,主要是反映联合经营期间联合体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由于各种费用回收的顺序有所不同,所以该报表往往按回收的顺序对费用进行分类列示。产量分成表,是按照既定的分成规则与分成顺序,对产量进行分类列示。可见,联合矿区的会计报告也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会计报告,其不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收入、费用、利润以及股东权益的概念,当然也就不存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表等一般企业填制的报表。

三、建议

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按照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对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但是却没有涉及到联合经营这种重要的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方式,从会计准则的完整性角度出发,也应把联合经营的会计处理加入到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中。2006年颁布的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只涉及到了矿区权益的货币性转让,却没有涉及到矿区权益的非货币性转让(联合经营),也没有专门针对联合经营如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做出规范,但是由于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与开采活动成本大、风险高,企业为了分散风险,往往会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采用联合经营的方式,而联合经营方式的会计核算在国外已经有了较为成熟与完整的会计处理方法,我们可以在借鉴其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联合经营的会计核算做出规范,以便于联合经营的企业据此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篇10

性别: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丁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________项目”,共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1、甲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2、乙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3、丙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4、丁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5、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正。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丙、丁三方有权随时查阅公司账务,甲方应及时配合乙、丙、丁查阅账务工作,并安排指定人员协助。乙、丙、丁任何一方对账务有疑义,甲方应当予以解释。

企业的盈余分配按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资金额的比例分配。

1、是否接受甲、乙、丙、丁或甲、乙、丙、丁之外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资,由甲、乙、丙、丁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

2、追加投资在企业拓展业务时,每个股东按前期投资比例进行追加,若一方不能按比例追加投资,则按实际投资额从新定股份,各股东应在提出追加投资之日起一个星期内追加投资;

4、追加投资后,应按新投资额核算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和投资风险比例。

按各自的出资额比例承担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参与管理,不参与管理,但在本公司有工作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工资由甲、乙、丙、丁共同制定。

1、公司任何制度的设立均需甲、乙、丙、丁同意方可实施,实行一票否决制;

2、方共同同意由方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运营有最终的决定权(但不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但方应充分听取方的意见,在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其中任何一人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甲、乙、丙、丁)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实行一票否决制;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无论是否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自愿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三)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6、股东退股要在上一年度财务结算后才能退股;

7、股东退股所退还的股份及收益以上年度清算的财务利润为准;

8、财务核算应以审核公司内部账簿为准。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1、任何一方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四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人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合伙人(甲、乙、丙、丁)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甲、乙、丙、丁)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受损失或者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甲、乙、丙、丁)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甲、乙、丙、丁)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甲、乙、丙、丁)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甲、乙、丙、丁)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协议各方(甲、乙、丙、丁)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以上协议甲、乙、丙、丁各一份,如出现对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不成一致的,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未尽事宜甲乙丙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2、

3、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粘贴处

丙方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篇1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食堂应开设专用结算户,按照“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核算。由于职工食堂属于公司内部单位,不是独立法人,因此为方便核算,根据食堂的特殊业务设置会计科目,本办法所列会计科目,与会计准则规定科目不完全一致。

一、会计科目说明

(一)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食堂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关的所有业务。

2.每日将职工充IC饭卡现金及收到的其他现金,借记“库存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等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管理费用”“伙食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库存现金”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付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银行存款”余额反映食堂银行结算户的存款数。

3.食堂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账簿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每日必须做到账实相符。

(二)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食堂发生的,应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款项。

2.确认本企业招待单位外部工作人员发生的客饭收入或其他补贴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伙食收入”等科目;收回或结算各种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成本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债务人名称分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食堂发生的备用金、各种应收款项和应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结算各种暂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或成本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四)库存物资

1.本科目核算食堂购买的,直接用于食堂的各种主食、副食、烟酒及燃料等物资。

2.本科目核算的库存物资按购入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物资时,经验收入库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时,平时只填制出库单,登记库存物资明细账或明细表,月末汇总,按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物资成本,借记“伙食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物资类别明细核算。根据物品入库凭证和出库凭证逐笔进行登记,期末余额为库存物资的实际成本。对库存物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根据食堂具体情况,可按以下大类进行明细核算:主食、副食、酒水、燃料、其他。其中主食指米、面、油;副食指蔬菜、肉、蛋、奶、水果、调味品等;酒水占用资金较大,也应单独反映,包括各种酒水饮料;燃料是食堂做饭耗用的煤、液化气等;其他物资主要核算餐巾纸、包装物、灯泡等杂项。

(五)低值易耗品

1.本科目核算由食堂购置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如锅碗瓢盆、筷子,碗,餐盘,餐巾纸及勺子、刀子等厨房用具。

2.食堂购进低值易耗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摊销低值易耗品时,借记“伙食支出”,贷记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库存低值易耗品在库未用的实际成本。

3.食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类核算,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次的方法摊销。

(六)应付账款

1.本科目主要核算应付而未付的各种货款,即采购物资应付给供货单位或个人的货款。

2.供货单位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未付时,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以现金、银行存款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供货单位分别设置明细账核算。

(七)应付职工薪酬

1.本科目核算食堂所有职工在职期间所有的薪酬,包括工资、职工福利、五险一金、工会经费及教育经费等。

2.分配本期工资时,借记“伙食支出”,贷记本科目;发放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往来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应付职工薪酬具体项目设置明细账。

(八)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主要核算食堂IC卡相关的业务。

2.发生IC卡充值,当天汇总后,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厨房IC卡打卡收入汇总表,借记本科目,贷记“伙食收入”;职工离职退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3.本科目按应付款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九)伙食收入

1.本科目核算食堂向职工提供饮食服务等收取的餐费及提供客饭的收入。

2.收到IC卡打卡收入汇总表和矿办客饭结算单时,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伙食盈余”。

3.本科目按提供服务对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分职工餐费收入和客饭收入。

(十)伙食支出

1.本科目核算食堂伙食费各项支出,如主副食、燃料、人工费、其他支出等。

2.库存物资出库、发生燃料费、支付人工费、支付日常维修费及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伙食支出”,贷记“库存物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伙食盈余”,贷记本科目。月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主副食、烟酒、燃料、人工费等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伙食盈余

1.本科目反映食堂各项收支相抵后的净额。

2.期末计算本年利润时,应将收入类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本科目,借记“伙食收入”,贷记本科目;同时将支出类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伙食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亏损数,贷方余额反映盈余数。

3.为及时反映食堂的盈亏状况,应按月编制盈亏表,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不断改进。由于食堂经营的目的是为职工生活服务,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应力求收支平衡。

(十二)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食堂发生的管理费用,如差旅费、办公费等。

2.管理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或者冲减个人借款等;期末结转时,借记“伙食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账核算。

(十三)财务费用

1.本科目核算银行借款利息支出、银行业务手续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确认银行存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冲减财务费用;发生银行业务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期末结转时,借记“伙食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可分利息费用和金融业务手续费两个明细。

二、月度报表

食堂每月应编制如下报表反映资产状况及盈亏情况:资产负债表(见表1);盈亏表(见表2);往来账款余额表(见表3);库存物资余额表(见表4)。同时加强资产管理。这些报表于每月结账后3日内打印、装订,加盖食堂公章后,经食堂负责人审核,报企业管理层审阅,以便实时了解食堂状况,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三、核算要求

食堂财务人员应如实记录食堂收支业务,按规定核算各项物资、收入、成本等。严禁以下行为: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挪用食堂资金;以盈利为目的,刻意降低伙食标准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真实准确的会计核算可以为管理者提供切实的依据,以便利用合理的成本,为公司广大职工提供更优的饮食产品和服务。

【参考文献】

[1] 吴志刚,张锦河,朱学义.新会计准则应用研究[M].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9:114-131.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篇12

贪污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行为,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廉政建设,是关系到党和政府是否变质的重大问题。

随着经济体质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种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名目繁多。如:个体专业户、个人合伙、以及其他经济联合实体。这些经济组织的出现,有力的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加快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但是,这些经济组织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往往容易出现类似贪污行为的问题,如何确定这些行为是否构成贪污行为,是摆在司法工作面前的一个新的问题,也是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对于准确的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保证经济体质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及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贪污罪的一般构成要件概述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它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第一、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它经济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它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见刑法第93条)首先,根据刑法和其它法律规定,国家各级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其次,在劳动管理制度中享有工人待遇的人员也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例如:国有企业保管员是工人待遇,在适用贪污罪中就应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从事公务,就是公共事务,带有管理财经性质的职务活动,就以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是这种犯罪的主体特征。再次这种犯罪的主体还应包括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国有企业的普通工人接受厂方委托,担任采购工作,利用采购工作之便非法侵吞公款。这种情况就是接受委托从事公务,当然这种委托应当就是法律规定范围的委托,所以应当视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此可见,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是区别于一般工人、农民和其它人员的主要特征,也是把握这类犯罪主体的重要标志。

第二、贪污罪的对象只能限于公共财物。这是贪污罪不同于盗窃、诈骗等其它侵犯财产罪的又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公共财产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它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见刑法第91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这类企业的部分财产是国家财产,因而这类企业中的贪污行为理应以贪污公共财产论。另外,贪污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这种行为实际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的有关部门。例如:铁路运输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死人所运物资。这种情况私人物资的损失,实际上应由铁路部门赔偿,可见受损失的只能是铁路部门,所以这种行为应当以贪污公共财产论处。

第三、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等其它侵犯财产罪最重要特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范围内的合法条件。例如:国有企业财会人员利用经营账目和现金之便,用涂改账目的方法攫取公款,保管员利用保管物资之便窃取物资等。而不是指一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对作案环境熟悉等方便条件。如:会计人员利用熟悉本单位环境的便利条件,趁值班人员的疏忽盗窃公款。这种行为就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之便,而事实上这种行为也根本没有利用他合法的职权范围,而是利用了他所熟悉的地理环境,为盗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方便,所以,这种行为应视为盗窃的行为,不能视为贪污行为。由此可见,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最和其它犯罪相区别的本质特征。

贪污行为的实施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来说,指侵吞、窃取、和骗取或者其它方法。

侵吞是指直接的、公开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某单位干部,以合法的身份长期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拒不归还。这种行为就是直接地、公开的、非法的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以贪污公共财产论处。

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共财产非法占有的行为。这种方法在贪污行为中是最常见的一种,也是危害比较严重的一种。例如:国有企业保管人员利用保管财物的便利条件,以非法窃取自己所保管的公共财物。这种行为的主要特征是直接的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关系。

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欺骗方法有两种,即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所谓虚构事实,就是捏造本来不存在的实施,来骗取受害单位的信任。如:财会人员利用涂改账目贪污公款。所涂改的账目就是虚构事实。所谓隐瞒真相,就是行为人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造成受害单位产生错觉,以达到贪污之目的。如:国有企业采购人员采取虚报冒领的方法从中贪污公款。这种方法就是隐瞒真相的方法。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两种方法。至于贪污罪中其它方法是上述三种方法所不能包括的。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就是其它方法的贪污犯罪。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对象只能限于公共财物,而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能够贪污公共财物,关键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和其它侵犯财产罪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二、关于贪污罪的“监守自盗”和盗窃罪

贪污罪的监守自盗,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种盗窃行为和刑法中的盗窃罪是有严格区别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在一般的侵犯财产罪中盗窃与贪污是不难区别的,而在个别的尤其是企业所有制性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二者就难于区别了。例如:某合伙企业的保管员,利用保管财物之便,窃取合伙组织的财物。这种行为应该定为什么性质呢?在适用法律上就出现了新的问题。

首先,在这种行为能不能适用贪污罪,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而这种行为的主体是合伙企业的成员,包括长期的和临时的,固定的和聘用的。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公共财产,而这种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全体合伙成员的财产,贪污罪的本质特征是利用职务之便,而这种行为是利用企业对合伙成员的分工,也就是工作之便,所以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有相似之处,但是,从内容上加以分析,二者则完全不同。

1.如前所述,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而合伙组织内部的监守自盗只能是合伙组织内部成员,而非合伙成员显然是不能利用合伙企业工作中的便利条件的。延误定罪主体必须是特定的,这种特定的主体范围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是不能纰漏的。

2.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公共财产,这种公共财产刑法第91条也有明确规定的,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和其它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里难于区别的是,什么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合伙企业是否构成社会主义的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部分劳动群众占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经济组织。它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在同一组织内部是平等的。而个人合伙企业则未必平等,他只能根据合伙人员投入财产的数量而定。第二、归集体使用的生产资料,只能供该集体成员为了他们的共同利益而共同使用。劳动产品是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的。而个人合伙企业在生产资料的使用上与集体企业有相似之处,但是,他的前提条件必须为了合伙成员自己的利益。在产品分配上也不必然的实行按劳分配,而是根据个人投资的多少和劳动贡献两者的结合而确定利润的分配数额。第三、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上之存在于同一集体组织内部。而个人合伙企业由于投入的资产数量不同,也不可能完全同工同酬。由此可见,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占有形式是确定经济组织性质的标准。而个人合伙企业的生产资料是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其形式是由个体组合而成,在产品分配上是按份其有,所以合伙企业的性质是个体经济的特殊形式,企业财产只能是私有财产,而企业本身不占有财产。但是并不排除在某一阶段,合伙企业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这是企业从事生产和再生产的必要,从整体上把握应该是按份其有。

3.贪污罪最本质特征就是利用职务之便,所谓职务,就是带有管理性质的,根据委派、任命、群众选举或者工作分工,职务的性质不同,种类也有所不同。如会计、保管员、营业员等,其工作分工为管理经济或经营经济,所以也应视为一种职务。职务的性质与贪污的手段是有密切联系的。如:保管员只能利用保管财物的职务之便,不能利用涂改会计账目的手段,否则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之便。而合伙企业只有工作中的分工,这种分工还很难视为职务。

第一、合伙企业的利润是按份分发,资金管理属于个人。

第二、合伙的财产是按份共有,各自所有的财产有明确的划分。

当然,合伙企业的财产,在生产中是共同使用,在产品分配上并不排除管理共有财产的必要性,而这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管理从整体上来看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利用工作之便与利用职务之便二者也是有不同内容的。以上分析说明,这种行为不能适用贪污罪。能不能适用盗窃罪呢?我任务可以适用,其理由如下:

1.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上例中行为人主观上显然是以非法占有合伙人财物为目的,只是在手段上利用了工作中的方便条件,达到了占有的目的。

2.行为人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法,直接的将合伙企业的财产非法占有。

以上两点充分说明,这种行为适用盗窃罪比较适宜。

三、关于贪污罪的“骗取”和诈骗罪

贪污罪中的骗取,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种骗取行为和刑法中的诈骗罪也有严格区别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权利。简单的说,就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它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以及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上述三种财产所有权关系,否则不能构成诈骗罪。

第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地”把财物交给犯罪人。欺骗的方法有两种:虚构事实的方法和隐瞒真相的方法,行为人使用上述两种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都可构成本罪。

贪污罪和诈骗罪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是不难区别的,但在个别情况中就容易混淆。如:某合伙企业的会计利用涂改账目的方法,非法获取该组织现金。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来是贪污行为,但认真加以分析,是有本质区别的。

1.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合伙企业不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相反,诈骗罪的主体则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合伙企业的成员一般都可包括在此范围内,所以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体特征。

2.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关系,这种公共财产是根据企业的性质而确定的,合伙企业财产属于个体私有财产,不存在公共财产问题。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关系,对象是公私财产,当然包括合伙企业财产。所以,上述行为为符合诈骗罪的客体特征。

3.贪污罪的本质特征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之便通常是指主管、经管、公共财物的便利、其职务是公开的、合法的。而合伙企业由于财物属于个人所有,这种企业不存在职务,其不同的只是工作中的分工,正如所述,利用工作之便和利用职务之便是有根本区别的。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用欺骗的方法,这种方法包括两种,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使受害人产生错觉,以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这种行为的“涂改账目”本身就属于虚构事实的一种,所涂改的账目和涂改等候账目必须有一个是虚构的采用这种方法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以上分析说明,上例中的行为以定诈骗罪适宜。

四、贪污罪的“侵吞”与民事侵权行为和职务侵占罪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收国家保护。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对轻微的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只能是民事侵权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在如:合伙成员甲,借用该组织财物而长期不还,这种行为在全民和集体组织中应视为贪污行为,而合伙企业内部应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其理由如下:

1.甲的行为是借贷行为。所谓借贷,就包括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出借人是合伙成员而不使合伙组织。甲某所借的财物是生产资料,不可能是产品,因为产品是按份分发,当然应当包括甲某其中的一份,如果他本人的份额不足时,只能向其它合伙人求借。生产资料是合伙企业在一起使用的,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合伙成员个人所有,所以借用生产资料也只能向其它合伙成员求借,是一种合伙成员与合伙成员之间的借贷关系。

3.这种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轻微。借用人在和出借人的承诺下,将财物占有,在出借人的承诺阶段应视为合法占有,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借用人破产而拖欠不还,或者由于借贷手续不全而导致借用人赖帐等等。这就不难看出,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过错。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只能追究行为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但是,以借用为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后逃之夭夭,或根本无归还之意,赖帐等,应该视为诈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该追究行为人诈骗犯罪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具有如下特征:

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2.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人员才能构成,而且这些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职务侵占罪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二者在形式上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侵占的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刑法第91条规定的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只能是本公司企业的财产,这种公司、企业性质:股份制或私营企业

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3.构成两罪的数额标准不同: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高于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因此,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形式上基本相同但有本质上的区别。

贪污罪之所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以贪污论,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因此必须加以特殊保护。宪法第1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表现。因此侵吞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行为,必须以贪污罪论处。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贪污罪的法律适用,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管理职能,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它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公共财物,是否成为公共财物,关键是把握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国有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否则不构成贪污罪而成为其它犯罪。利用职务之便变异贪污罪的本质特征,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能够贪污公共财产,关键是利用了合法的职权范围,事实隐蔽的、非法的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所以必须严厉打击这种削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犯罪行为。以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同时也必须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胜利成果。个人合伙企业理所应当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这是我国宪法明确确认的。如何准确有效的保护合伙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以上分析可知:合伙成员利用工作之便侵吞该企业财物的,应视为民事侵权行为,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实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利用工作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合伙企业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同样,利用工作之便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合伙企业财物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行为人实施非法占有合伙企业财产的手段是确定该行为性质的标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种经济组织也在不断变化,个体性质经济组织的联合和发展,有可能使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当然伴随着企业性质的变化,犯罪性质也相应变化。所以,我国的立法工作也应跟上新形势的发展,以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参考资料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法制出版社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篇13

重视食堂建设工作是心系职工利益、凝聚队伍、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保障。关心职工生活,首先要办好职工食堂,解决好职工的吃饭问题。这是将企业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职工,把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具体化。

1 职工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职工食堂工作是企业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食堂财务管理、成本核算、饭菜质量、伙食价格及卫生安全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事关企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职工营养、促进职工健康为宗旨,以保证职工食堂日常运转和收支平衡为目标,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的要求,对食堂进行财务和成本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的定价机制,确保职工膳食质量和食堂价格的基本稳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2 职工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的内容

食堂财务管理包括食堂财务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和各类消耗管理等。

2.1 加强收入管理

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单位补助收入,其它收入等。

①职工食堂一般以充值卡结算,凭充值卡结算时,以职工实际支付的伙食费作为食堂伙食收入。如确有少量以现金直接结算餐费的,以食堂收取的餐费现金总额作为伙食收入。职工食堂开设的小灶及接待用餐应记入食堂代办伙食收入。

②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企业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挪用食堂收入,或私设“小金库”。

2.2 规范支出管理

职工食堂支出成本,应坚持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内容,食堂支出成本主要包括下列五项内容:

①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其它原料成本。

②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含国家规定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的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险)及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③设备折旧成本:包括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燃具、灶具、餐具、冷气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相关规定和不同设备的折旧年限,按月提取折旧费。

④低值易耗品成本:包括食堂购置的日常用具、用品(如淘洗用具、锅盆瓢铲、清洁用品等)。

⑤其它成本:主要是与食堂管理相关的成本费用(如:培训费、差旅费等),办公费用(纸张、笔墨、电脑消耗用品、账证、收据等),食堂文化建设费用等。

以下几项不得计入食堂成本支出:

①食堂房屋日常维修和维护经费,应计入企业公用经费支出,不纳入食堂成本支出。

②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企业食堂支出中列支。

2.3 规范使用食堂盈余

食堂的盈余(含历年的盈余),要专项用于改善职工伙食,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他方式转由企业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3 加强职工食堂成本管理

职工食堂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食堂财务必须单独核算,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设置食堂会计账簿,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企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

3.1 按成本补偿原则建立食堂定价机制

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原则上,职工食堂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企业每月都要对食堂的收支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

3.2 严格控制原材料成本,确保安全和质量

食堂主要原材料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降低采购成本。食堂要建立食品检验制度,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供货单位要查验“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要求提供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并建立食品质量档案。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食堂原辅材料的进出要建立台账,严格出入库手续。食堂蔬菜、副食采购,必须到批发市场统一批发,降低采购价格。如食堂需小型供货商送货的,应摸清批发与零售之间差价,固定菜源,降低成本。

3.3 规范食堂员工用餐和接待用餐结算制度

食堂员工用餐必须同职工一样据实结算,堵塞食堂职工用餐漏洞。企业接待用餐由企业按实际消费据实结算。

3.4 建立食堂人工成本控制和运行操作节约机制

食堂用工要科学合理,杜绝人浮于事现象。食堂运行操作要厉行节约,节能降耗,提高效益,反对铺张浪费。

4 加强食堂外包服务的管理

要加强外包经营服务的合同管理,中标单位要签订外包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企业要派专人对实行外包服务食堂饭菜的质量、份量、价格、财务及成本核算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对存在经营管理不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差,食品卫生安全无保障,职工满意度低,企业有权解除外包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以后参与企业外包服务的资格。对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5 加强对食堂管理的领导

5.1 企业要高度重视食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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