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工作总结实用13篇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篇1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确保各项指标达到省金融办的要求。 截止20XX年*月*日,公司严格按照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同一借款人最高限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账面利率控制在基准利率09.—4倍之间;无跨区域发放贷款的情况出现,无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出现。

(二)积极营销,扩大市场份额,加快业务发展步伐。20XX年以来,通过积极的营销,公司在信贷业务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突破,抢占了一定量的市场份额,建立了一批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加大了对信用良好,还贷能力强的客户营销及维护力度,在行业内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为今后的业务发展打下了基础。

(三)以效益为核心,完善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公司在不断加强和改善日常信贷工作的同时,注重和加强了信贷人员业务能力的学习和培养,逐步提高了工作人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了完整的客户信息档案,强化服务手段,改善服务效率。

二、业务经营指标情况

截止20XX年末累计发生业务*笔,累计发放贷款*万元,累计实现业务收入*万元。上缴各项税费*万元。截至年末贷款余额*万元,到期贷款和利息收回率均为*%,信贷资金实现了良性循环,取得较好的经营效益。

三、贷款担保比例:

1、信用贷款*笔,累计金额*万元,占比*%;

2、抵押贷款*笔,累计金额*万元,占比*%;

四、存在的问题。

1、公司从正式运行以来,客户的培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独挡一面的人才较少,相比其他同业对手,客户经理队伍的专业技能仍然有不小的差距或信贷风险防范意识不高,专业技能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2、公司融资难、融资能力有限。除股东资本金外,公司不能从金融机构或社会公众获得资金,无法满足中小企业、“三农”对资金的需求,制约了公司的发展。

3、公司客户数据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无法对客户申请贷款和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对拖欠公司贷款本息的客户没有“不良记录”的制约作用,增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4、内部管理力度不够。公司自正式营业以来,着重搭建了以业务发展为重心的经营方针,但在实际的运行当中,许多内部管理问题逐渐显露,主要体现在信贷资产质量,贷后管理及人才培养机制等几个方面。

五、工作规划

针对今年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思路开展工作:

(一)实施人才战略,缓解和消除公司发展的“瓶颈”。

1、招贤纳才,网罗公司发展专业人才。根据企业发展战略,适时调整用人政策,招聘专业人才,充实公司的技术力量,满足我公司长期人才需求。

2、立足岗位,加强培养。在做好引进人才的同时,根据我公司目前发展现状,注重企业现有人才培养,调配和有效利用现有人才资源,挖掘现有人才的聪明才智,扩展其才能,提升其进一步为企业发挥智力的积极性。鼓励立足本职潜心学习,主动帮助其解决有关实际问题;对现有人才中具有一定实践经验、有培养前途的,创造条件进行专门的理论培训,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尽早培养为企业自己的高级专业人才。

3、建立人才激励机制,使人能尽其才。在人才的使用上,逐步建立一整套“事业留人,感情留人,政策留人”的用人奖惩机制。鼓励员工发挥、创造,让员工参与到企业管理中去,充分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调动积极性,实行自我管理;敞开渠道,鼓励员工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按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使每个员工产生一种归属感和成就感,充分发挥才能,做到公司与员工在利益上的双赢。

4、鼓励学习,不断提高。随着公司各种管理法规的不断完善,逐步建立奖励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学习,考取适合公司发展的各种执业资格,为赢得市场做好人才储备。

(二)统筹兼顾,进一步加大信贷营销力度。

1、继续提高宣传力度,树立典型客户。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好、保全措施到位的企业及个人,在其产权明晰,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集中信贷资金,为其提供各类信贷服务。

2、加大对优良客户的授权授信额度。在信用良好,资产状况良好的基础上,根据客户行业、性质及资产的实际情况,对客户授信额度进行合理的调整,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

3、扩大在本行业、本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合适的媒介和载体扩大市场占领份额。

(三)建章立制,实行公司规范化管理。

1、落实制度,强化问责机制,全方位化解信贷风险,加大贷款三查力度,明确清收责任,严禁向高风险企业和个人投放贷款,杜绝重放轻收的思想观念,加大贷后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贷款风险扩大趋势,杜绝新增不良贷款。严格考核,将贷款资产质量与信贷人员绩效收入直接挂钩。

2、加强制度执行管理和员工管理,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办。

3、强化贷款投放和风险管理。因地制宜,确定支持产业和投放重点。深入研究各信贷项目中的风险点,有效防范风险。

4、提高服务质量,把握好重要数据、重点问题、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的分析和监控,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办法,为信贷工作提供参考。

5、强化信贷业务培训。以客户经理为首,带领区域内信贷人员对贷款客户共同调查、分析,使信贷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水平。实行信贷人员月例会制度。加强对信贷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不断强化合规经营和尽职意识,分析典型案例,学习同行业先进经验,找出差距,纠正不足。定期对信贷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信贷人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认清形势,及早谋划,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

由于国家政策调控的影响,预计明年内信贷资金市场将面临更大压力,对信贷运营势必带来影响。因此,需精心组织,在确保运营资金能够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拓展融资渠道,充分认识同业强劲的发展势头和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严峻形势,仔细分析资金市场走势,及早谋划,制定符合市场导向的信贷工作指引,及早准备信贷工作方案和计划,树立“任务有压力,完成有信心”正确工作理念,确保信贷工作稳步、健康、有序开展。

(五)调整信贷结构,全面控制风险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篇2

二、检查内容

企业相关证照、资本状况、经营情况、企业资金情况、企业治理和内控情况、报表报送情况、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情况、涉黑涉恶情况、相关合同和凭证情况、股东身份信息情况。

三、发现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

全市共9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有8家2018年未开展业务。个别小贷公司存在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借款人的借款余额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5%、向股东放贷、股权转让无批复、法人更换无报备无批复、制度不健全、股东涉嫌违法被拘、为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股东被列为失信人员等问题。

(二)融资担保公司

个别融资担保公司存在营业执照住所与经营许可证地址不一致2017年年审需整改问题至今未整改、发放贷款、2017年需整改问题至今未整改等问题。

(三)典当行

个别典当行存在经营地址与营业地址不一致、单笔不动产典当金额超过注册资本10%、存在当票利率与合同利率不一致的情况、人员已联系不上等问题。

(四)商业保理公司

我市1家商业保理公司:深圳盛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存在经营范围内无资产交易、授权书仅授权总公司待推介,无分公司授权书(分公司为负责人,总公司未作授权)等问题。

(五)社会众筹机构1家

新疆弘毅迁善众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办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该公司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目前正在联系该企业办理注销手续。

(六)投资公司

因投资公司数量过多,截至目前,我办抽查了14家企业,其中8家均未开展投资业务,2家已准备更换企业名称,4家未能联系到企业人员。

四、初审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州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全面检查的通知》(巴金办〔2019〕3号)文件检查标准,我办结合我市实际,经综合考虑,建议取消银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贷资质;建议XX金杨农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夏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康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商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众利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限期整改。

(二)融资担保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州2018年度融资担保公司年审工作的通知》(巴金办〔2019〕4号)文件年审标准,我办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讨论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1、新疆财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海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家公司年审通过。

2、巴州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巴州中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巴州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年审不通过。

3、巴州昌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巴州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冀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鸿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泰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鑫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千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通过。

(三)典当行

根据《关于加强全州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检查标准,我办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讨论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部分无业务企业注销典当许可证。

2、积极督促证照不一致企业尽快完成申报变更。

3、督促企业补全相关制度。

(四)投资公司

根据《关于加强全州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检查标准,我办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讨论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无投资业务的相关企业尽快完成更名工作。

2、向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XX市经侦大队报送相关检查资料协助调查。

五、上级交办的扫黑除恶举报线索排查

上级交办扫黑除恶线索共10条,我办联合市公安局进行核查。

(一)核查情况

1、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XX分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2、中腾信信息咨询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3、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4、成都利信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5、XX合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6、中盛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位于人民东路百川大厦5楼。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7、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但涉嫌从事放贷中介业务。

8、太平洋保险财产保险公司个人保证保险事业部,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不存在放贷行为;经营范围含信用保险一项,也不存在超范围经营。

9、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不存在放贷行为;经营范围含信用保险一项,也不存在超范围经营。

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不存在放贷行为;经营范围含信用保险一项,也不存在超范围经营。

(二)处理结果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中腾信信息咨询公司等7家公司均存在超范围经营以及未在金融部门备案从事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已由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责令限期内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依法取缔。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做好“7+4”类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照州金融办要求,督促融资担保公司对2018年年检初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上报。

(三)对“7+4”类机构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督促尽快整改到位。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篇3

Key words: small loan company;operating efficiency;DEA model;multiple linear regression model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8-0209-03

0 引言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审核严苛、耗时较长的传统商业银行不同,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贷款的审核要求相对较低,也较为迅速、快捷,能够部分解决银行倾向于向大型国有企业贷款,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却贷款难的问题;而对比民间借贷,运作模式更加规范、收取利息相对较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比较优势。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同比增长1.35%。其中,江苏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为636家,排名全国第一。目前我国共有32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而其中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共有15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尽管发展迅猛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与此同时其内部竞争也日趋激烈。

在小额贷款公司方面:高晓燕等研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列举阻碍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并进行剖析,从自身的运营角度、风险防控角度、创新业务角度和政府的角度等,探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和发展方向[1]。黄晓梅等主要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问题,从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两个角度来考虑,认为应该采取有效的控制与防范措施,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信用风险防控能力、优化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的外部环境,以保障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2]。茆晓颖则主要从当前农村小贷公司面临的问题和缺陷出发,提出一些政策建议以促进农村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3]。对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证研究方面:董晓林等以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为研究样本,在DEA模型中加入含有不良贷款作为“非期望”产出,以此来评估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效率,并采用Tobit模型实证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效率的影响因素[4];杨小丽等将风险调整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经营绩效的衡量指标,选取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了不同贷款结构安排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5]等。

文章从已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角度出发,主要研究对象为目前已在新三板挂牌的江苏省15家小额贷款公司,通过DEA模型的运用,对于这15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效率进行分析,并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影响其经营效率的因素进行研究。

1.2 实证分析

1.2.1 指标选取

本文在参考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并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选取如表1中的投入产出指标。在投入方面选取总资产(元)、管理费用(元)、在职员工(人)这三个指标;在产出方面选取净利润(元)、不良贷款率(%)和发放贷款及垫款数额(元)这三个指标。

1.2.2 数据获取

鑫庄农贷等15家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分别于2013年至2015年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是我国首批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查阅15家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年报可获取2014年的相关数据,如表2。

从样本相关数据可以发现,江苏省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各项指标数值差距较大:从总资产角度来看,总资产最多的达到964,899,061.82元,远高于江苏省在新三板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水平,而最少的为107,579,652.43元,公司规模不一。相对而言,总资产越多的公司其管理费用、净利润和放贷数额越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贷款率差距也较大,而此项指标对于公司的未来营运意义重大,应该引起重视。

1.2.3 计算及结果

注意到不良贷款率为一逆向指标,该指标越高,说明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风险越大,因而将不良贷款率这一逆向指标转化为非不良贷款率这一正向指标(非不良贷款率=1-不良贷款率)后再进行计算。通过maxDEA软件计算,可获得如表3的结果。

1.3 结论

从综合效率(Technical Efficiency Score)方面来看,在2014年,鑫庄农贷、通利农贷、昌信农贷、晶都农贷、中兴农贷、滨江小贷、和信科贷和宝利小贷8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投入产出达到了DEA有效,即投入产出达到了最佳状态,并且可以看到技术效率(Pure Technical Efficiency Score)和规模效率(Scale Efficiency Score)都有效。另外,需要注意,运用数据包络分析(DEA)得出的结果并不是绝对效率,而是投入产出的相对效率值,它只是显示了在江苏这15个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中鑫庄农贷等8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投入产出相对来说较为有效。其他7家为非有效,其中龙腾农贷的相对效率最低,投入指标大而产出指标小。研究的15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有7家位于苏南地区,6家位于苏中地区,2家位于苏北地区。从结果来看,2家位于苏北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均为DEA有效,而13家位于苏南和苏中的小额贷款公司中6家为DEA有效,7家为DEA无效。其原因可能为:尽管苏南苏中地区经济相对较为发达,但相对而言苏南苏中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较多,竞争较为激烈。

从纯技术效率的角度看,除了上述8个综合DEA有效的公司之外,银信和正新2家也达到了纯技术效率DEA有效,说明这两家投入资源的高效利用的技术上较为成熟,之所以没有达到综合DEA有效,可能主要是因为还没有形成产业规模。因此,这2家应该加大资源方的投入,并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源管理办法。从规模效率的层面看,除了8个综合DEA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外,其他7家都没有达到规模有效,这说明了这7家对于资源的高效利用还没有达到最优规模。此外,从结果来看,鑫庄农贷等8家综合DEA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规模报酬保持不变,其余7家规模报酬递减。

2 基于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影响因素分析

2.1 指标选取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因而选择净利润(Y)作为评价江苏省上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绩效评价指标,即被解释变量。选取总资产(X1)、管理费用(X2)、在职员工(X3)为解释变量,并添加虚拟变量D1(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是否为苏南)、D2(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是否为苏北)为被解释变量。

其中,D1=1,苏南地区0,非苏南地区,D2=1,苏北地区0,非苏北地区 。

一般来说,总资产越多,公司的经营规模越大,小额贷款公司可发放的贷款也越多,净利润应越大。因而,总资产对于净利润应该有正向影响。管理费用作为一项支出,对于公司的净利润应该有逆向影响;但是,管理费用越大,也一定程度说明公司的投入越多,对于净利润也有可能有正向影响。因而,管理费用对于净利润的影响并不确定。在职员工数量越多,则员工创造的总效益越大,公司的净利润应越高。因而,在职员工数应对净利润有正向影响。

苏南、苏中、苏北地区的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差异,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可能资金需求量也相对较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效益可能相对较好;但是,从数量上来看,苏南和苏中地区的已上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较多,而苏北地区已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只有2家,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因而,小额贷款公司在江苏的选址对其净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2.3 结论

总资产对于净利润为正向影响,总资产每增加1%,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净利润增加约1.33%;管理费用对于净利润为负向影响,管理费用每增加1%,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净利润减少约0.54%;在职员工人数对于净利润为正向影响,在职员工人数每增加1%,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净利润增加约1.18%;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在苏北地区也会对其净利润有一定影响,一般在苏北地区的净利润较高,可能与苏北地区已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较少有关,而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在苏南地区对于结果没有太大影响。

3 总结

文章运用DEA模型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已在新三板挂牌的15家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析。通过DEA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到:这15家小额贷款公司大部分经营效率都相对较高,经营效率相对较低的公司主要是由于还没有达到规模效率,与最佳规模效益有所差距。此外,在苏北地区的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效率相对于苏南和苏中地区更好,可能与小额贷款公司在苏北地区的竞争相对缓和有关。

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于江苏省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分析可以看到:总资产、在职员工数量、选址是否在苏北地区对于净利润为正向影响,而管理费用对于经营效率有逆向影响。

小额贷款行业面临着很大的机遇,比如小额信贷的资金需求者对贷款产品的议价能力较差、小额贷款行业新进入者的威胁相对较小;但同时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如行业替代品存在着应当警惕的威胁且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小额贷公司对资金供给者即银行的议价能力较弱,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被动接受价格,但小额贷款公司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问题。

由于目前江苏省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只有15家,模型样本数量较少;且这15家小额贷款公司都是在近3年内挂牌,可获取数据较少,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误差,对于纵向研究带来影响,对于江苏省这15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效率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高晓燕,任丽华,赵颖.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运营再探讨[J].现代财经,2011(3):15-22.

[2]黄晓梅.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的控制与防范[J].企业经济,2012(11):163-166.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篇4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试点原则。深入贯彻国家发展农村金融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已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认识。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三农”、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的必然选择和重要途径。目前,我市仅有的五家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实现了四县全覆盖,但仍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和“三农”事业日益迫切的融资需求,增加试点数量、扩大试点范围非常必要。

(三)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作用,综合指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开展,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组织县、区政府、开发区(含园区、工业聚集区,以下同)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市金融办要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的工作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凡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县、区和开发区都必须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人员,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初审、申报、监管等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分管副县(区)长或管委会主管主任担任,成员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办)应当设在金融办或政府办、管委办,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考核等各项工作。市金融办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领导小组联审会、协调会等会务组织及有关文件起草等日常事务工作;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把关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负责办理试点申报、审批、备案相关手续;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项督导检查和年度考核审计;健全并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指导各县、区、开发区试点办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认真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汇总报送公司经营情况,督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正确安全运用管理信息系统。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预核准等有关工作,并按省、市审批意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和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公安部门要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非法金融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监测,搞好统计分析;银监部门要及时认定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信部门要积极组织优秀小企业项目与小额贷款公司对接;财税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优惠,积极研究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审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审核把关、监督、审计等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严格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

(一)严格落实组建基本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在字号后注明“科技”字样。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和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且均为法人或自然人合法自有资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8000万元。主投资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不超过10%。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在筹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上限为3亿元。对于经营规范、业务发展快、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运营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拟设立公司要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贷款审批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二)择优选择主投资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要资信优良,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的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股东提出申请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投资人要从在当地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中选择,在已具备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资金实力雄厚、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企业;优先选择拟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规模更大、股东结构更加合理、管理层更加优秀的机构。

(三)严控股东和高管准入资格。要坚持“让有实力的好人办公司”的原则,严把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的道德品质关。市、县(区)、开发区试点办要对股东和拟任高管人员的资格严格把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风险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任何单位任何工作,且必须经过市金融办进行任职资格确认;必须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历和大专以上学历。董事、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三、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一)严格规范经营范围。各县、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户、个体创业者、小企业等,且只能在本县、区范围内经营。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新兴产业、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开发区为市政府管理的,只能在该开发区范围内经营;开发区为县、区政府管理的,只能在该开发区及其所在县、区范围内经营。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超出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规范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短期、小额、分散”的原则。严格执行放贷比例规定,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严禁超比例放贷。严格执行放贷利率规定,严禁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或低于0.9倍放贷。严禁私自设立分支机构、兼营其他业务和对外投资。严禁向非法领域放贷。严禁碰触吸收社会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和暴力收贷“四条高压线”。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高管打着公司名义私下开展贷款业务。经营过程中,确保每笔业务及时、准确登记在册;谨防不良贷款和贷款人逃避等风险。

(三)认真执行经营信息报送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务于每月5日前向市和县、区、开发区试点办报送统一制式的经营情况汇总表。日常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正确运用“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经营信息录入登统有关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一)加强经营人员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报省金融办审核备案期间,主要高管人员必须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高管人员任前诫勉谈话。市金融办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高管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培训,开展职业操守、法规政策和风险防范教育,提示股东和高管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责任,提高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各级试点办对本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的全员培训,加强警示教育,努力做到警钟长鸣,防患未然。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篇5

二、建立组织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成立由县政府相关领导为召集人,县府办、法制办、发改、工商、人行、财政、银监、监察、公安、经贸、农办等部门组成的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三、严格准入

(一)根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21号)文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本行政区域内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除上述条件外,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5、其余详见《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可在*政府门户网上下载,网址:/)。

(二)其他出资人必须为法人企业,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资格审查

1、由县政府聘请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发起人进行资格审查(8月7日前),并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初步审核,确定2家公司为候选发起人,向社会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将候选发起人材料提交县长议事会审议。

2、邀请相关专家对候选发起人进行评审,最终确定1家公司为拟定发起人(8月15日前),向社会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发起人组织相关出资人,同时提供浙金融办〔20*〕21号文件第十五条所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8月20日前)。

3、联席会议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候选人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8月25日前),审议通过后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上报。

五、材料报送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材料,确保在8月30日前上报市金融办,同时做好相关服务协调、跟踪反馈等工作。

六、总结经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与省市金融办和周边县市进行交流,吸收他人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总结提高,为下一阶段扩大试点范围做好准备。

七、基本要求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篇6

因此,目前保证公路建设资金需求量不存在问题。认真筹划融资方案,合理安排用款计划,避免资金沉淀,用活资金、节约筹资成本,才是财务工作的主题。在争取公路建设项目资本金的同时,要根据金融市场形势变化,与时俱进,在尽量利用目前金融市场利率、贷款期等有利因素,争取理想优惠条件的同时,开拓创新,采用不同金融品种、短期贷款、长期贷款,票据结算相结合,拼盘组合借贷的模式,以取得节约利息开支、降低公路工程成本的良好效果。在公路建设投资结构中,银行贷款所占比重大的项目,此融资模式节约投资的效果更为明显。

二、合理科学的融资模式是节约融资成本的有效途径

以某公路工程项目为例,其建设期45年,信贷资金需求100亿元。采用上述融资模式,比常规的融资方法节约成本效果非常明显。如果100亿元全面按长期建设贷款,全部贷款在建设期4年6个月内,按年分月均衡提款。以目前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年利率5.76%计算利息,与争取到利率平均优惠5%计算的利息比较,后者则可节约利息开支6623万元。考虑到工程建设初期征地拆迁款,工程预付款数额较大,而工程价款结算支付量小,并且工程,材料款付款以后逐步扣回等因素,可在建设期头两年采用买方付息票据、银行承兑票等票据结算方式和短期贷款,长期贷款三种方式各占三分之一的数额融资。第三年起逐步增加长期贷款比重,第三年按票据结算和短期贷款各占四分之一,长期贷款占四分之二的比例融资。第四年全部为长期贷款。在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利率仍然优惠5%情况下,计算利息的结构是:比全部按长期贷款并优惠5%的利息额,节约利息开支1.02亿元;比全部按长期贷款,以国家规定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节约利息开支1.68亿元。这只是按贷款总额的不同贷款方式比较,直接减少的筹资费用。在工程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减少利息开支,降低成本,相应减少贷款额,减少的贷款又能节约利息开支4000多万元,实际节约利息开支可达2亿元以上。以上贷款组合比例,银行优惠条件和计算方法是较为保守的考虑了各种因素,实际仍有节约利息开支的空间。以上测算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上述分析比较,仅为工程建设期4年6个月内测算开支利息的情况。在建成运营后若干年的还款期,由于不同贷款期限、利率、金融品种和贷款模式所应承担的利息开支差别较大,所以将影响运营成本升降程度更大。

由于公路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其投资需要量越来越大,信贷资金所占公路建设投资比重更大。以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建设和已建设成运营的几条公路为例:1997年以前建成的5条公路,国内外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占总投资的31%;1998年到2001年建成的4条公路,贷款占总投资的70%;2001年以来开始建设的4条公路,贷款占总投资的76%以上,个别项目贷款为百分之百。如果在建的三个大型工程项目计划投入的资金得不到保证,贷款所占总投资的比重还要增大,使建设成本上升。这些工程项目基金都在陕南、陕北山区,建设任务艰巨,投资大,预计车流量较小,收益差,负债重。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款源,目前尚有很多不定因素。对有关公路项目投资构成粗略计算如表2所示。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篇7

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很多企业在小额贷款里脱颖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借款 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综合性P2P领域的领航者之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与财富管理服务。唯我贷为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资平台,积极探索债权融资领域的最佳途径,致力创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网络借贷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自主配对,为国内广大个人和中小企业解决最急需的贷款和融资问题。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因为,由贫困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会导致整个国家的动荡,小额贷款通过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经济状况,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会整体上的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

青海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五)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 新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1]。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青海银监局,并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八条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名称记载的行政区划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也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60%。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三农事业、自主创业、城市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活动: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贷;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制度,应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新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从事信贷业务,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xx〕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xx〕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修订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照先建立制度、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2]。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和非法证券买卖。

第五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情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强化协会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沟通协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贷;

(八)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篇8

回顾和总结20xx年的工作,现将20xx年有关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1、学习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贷款政策及贷款利息政策等。良好的制度是管理一个公司的基础,是公司持续发展、稳定发展、长久发展的保障,是公司的软实力,它确保我公司业务的长久有序发展。在公司成立初期,我公司就组织制定了《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进公司的初期,我认真学习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懂得了应该干什么,明确了工作分工,为我在公司的循章办事奠定了基础,从而保障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

2、半年来,经过公司上下一心,一致努力,我公司业务经营取得了令人相对满意的经营业绩—业务发展平稳,经营效益实现稳定。20xx年7月至20xx年12月,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发生

业务40笔,累计发放贷款3081万元,累计利息收入94.9917万元,已收利息47.0017万元,应收未收利息47.9900万元。到期贷款收回率90%以上,信贷资金实现了良性循环,经营效益较为可观。在此过程中,我积极配合公司做好贷款相关工作,遇到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陪同客户到房管局做好他项权登记手续以及后期他项权证的领取等。

3、强化风险防范,实现经营资金的良性循环。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强化风险防范,对每笔贷款,我和公司业务人员裴萌舒一起做好贷前调查工作,亲自到客户的工作地点询问贷款客户的真实情况,工资情况,有无负债等,尽量多了解客户信息,作好调查后回公司将客户信息如实汇报给上级领导,以便上级对贷款客户作以初步了解。在贷款中期做好贷款资料,在贷款后期做好对贷款客户的跟踪及催收利息等相关工作。

二、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1、部分贷款客户在还本付息上严重逾期。自开业以来,大部分客户保证了每月20号以前交清利息,到期还本付息,但是同时也出现个别客户严重逾期,例如,贷款客户康英贷款壹拾万元,自次月起没有及时交利息,我公司联系客户时发现客户预留的联系方式一直联系不到本人及其家人,此后多次联系未果,公司也进行了家访,针对此类类似贷款客户,我们需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做好贷前调查,摸清客户的真实负债及偿还能力;贷中审查;贷后监查,做好对贷款客户的跟踪。对在库的客户,也要加强管理,筛选出信用度良好的客户,以便后期二次贷款的操作。

2、业务模式相对单一,可运营的资金仅限于注册资本及贷款利息收入,一旦资金都贷出去,公司的业务基本就属于停滞状态,担保贷款发展不成熟,信用贷款公司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需积极开拓嘉酒市场,发展担保贷款。

3、贷款资金量过于集中。我公司年末统计贷款资金大部分集中在大客户群体上,大客户资金运用量大,周转资金量也大,公司资金有限,集中在大客户群体上放贷的话,就没办法开展小额分散业务,我们需按相关要求拓展“小额分散业务”。

4、我们与同行交流较少,小额公司在发展的业务的过程中难免遇到有客户无款可贷或资金空置,我们应与同行建立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互通信息,合理利用好资金。

对于20xx年存在的问题,将予以高度的重视改进并改正,好的方面继续发扬。我们将以饱满的热情迎接20xx年的到来,据此作出20xx年年度的工作计划:

1、做好前厅接待、保持接待厅卫生干净整洁。

2、做好对贷款客户的前期调查,如实了解客户信息并做以反馈、同时做好对贷款客户的跟踪服务等后期工作。

3、尽力完成上级领导下发的任务,并做好一些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4、20xx年即将过去,机遇与挑战并存、风险与收益同在的20xx年正向我们走来。新的一年,万象更新,我们公司的每位员工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为实现公司20xx年度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小贷公司工作计划【2】

我公司是经四川省人民政*金融办2010年x月x日批准筹建,2010年x月x日正式开业。开业以来,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业务,在市、县人民政*金融办、人民银行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各位股东的鼎力支持下,全体员工紧紧围绕公司既定的工作目标,同心同德,开拓创新,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在短时间内为公司业务稳定、高效、良好地发展奠定了基础。回顾和总结公司成立以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发展平稳,经营效益实现稳定。开业以来,经过公司上下一致的努力,业务经营取得了令人相对满意的经营业绩。截止年末累计发生业务xxx笔,累计发放贷款xxx万元,累计实现业务收入xxx万元。上缴各项税费X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X万元,年末实现净利润X万元。截至年末贷款余额XXXX万元,到期贷款和利息收回率均为100%,信贷资金实现了良性循环,经营效益较为可观。

二、建章立制,确保业务有序发展。良好的制度管理是一个公司持续、稳定、长久发展的保障。我公司面对成立时间短、人员结构新、业务水平相对较低的不利局面,始终坚持“两条腿走路”,发展业务的同时不忘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业务规范运作,在公司成立初期,我们就组织制定了《贷款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安全保卫制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及《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办法的实施,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营、有效管理奠定了基础,从而保障了各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以抓培训为基础,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公司成立后,我们面对新公司、新人员,缺流程、缺经验的客观情况,组织全体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并邀请专业人员进行信贷、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知识讲座,以尽可能短的时间适应工作需要。一是抓好职业道德培训,引导相关人员端正态度,明确定位,找准方向,尽快进入工作状态;二是学习理解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适用到实际工作中;三是抓好业务学习。鉴于新进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有的放矢的开展了信贷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的业务培训,促使从业人员在业务操作方面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四、努力开拓市场,用足用好经营资金。开业来,公司从领导到员工齐心协力,利用一切可能的关系和方式主动营销,选择了一批较为理想和相对稳定的客户,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和长远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做好存量资金计划安排的同时,对即将到期的贷款也按月度实施调度,进行计划安排,保证此部分资金占用上的衔接,尽可能降低资金闲臵。同时为扩大经营资产规模,争取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公司积极向商业银行融资洽谈,为公司经营的连续性铺平道路。

五、强化风险防范,实现经营资金的良性循环。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好市场客户的选择,这也是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首要条件,对每一笔贷款均落实好有效担保,为贷款的安全提供第二还款来源保障。同时,我们要求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确保所有手续合法、齐全、有效。基于以上办法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公司自开业以来办理的所有业务均未产生不良,也没有发生拖欠利息的现象,保证了经营资金良好循环。

回顾过去,公司的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业务经营方面,市场得到拓展,效益实现稳定;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逐步走向规范,在经营风险控制上得以明显提高;客户服务越来越细致周到,在做到风险控制和双赢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了快捷、方便、细致周到的服务。经过开业以来一段时间的经营实践,各项工作不断向好,但存在诸多问题亦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从业人员业务总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存量贷款结构不尽合理,需要逐步调整;贷后管理相对滞后,风险预警防范有待加强等。

20XX年主要工作思路

一、继续抓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技能水平。经过开业以来一段时间多形式的培训,公司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初步适应了业务经营的需要,但距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对实际问题的把握和处理上认识不够,层次不深,处理方式不得当,容易产生纰漏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并保证学习培训工作的连续性。一是进行业务理论与实践操作结合的学习活动,提高业务人员独立办理业务的操作水平;二是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其树立爱岗敬业的人生价值观,有一个端正的工作态度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二、努力开拓市场,积极调整资产结构。为了资金占用和保障经营效益,前期在市场客户的开拓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使我们的客户群相对集中,散小客户占比很低。按照对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结构的要求,我们的贷款客户结构还不够合理,这需要进一步开拓市场,尽可能地将公司的客户结构达到一定要求。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篇9

小额贷款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可以帮助中小型企业以及农村地区更好实现资金良性周转,提升其发展速度。但是通过分析近年来的工作情况不难发现,许多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日常运行都存在问题,制约其正常发展。下文将从多个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方式。

二、当前小额贷款欧公司日常工作需要面对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构建,需要将公司内部经济体系、公司所在行业金融发展水平作为基础,结合当地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拟定切实的定性定量分析工作。针对不同人资质以及不同人的实际情况,拟定董事以及监事会成员。[1]结合管理层工作人员简历等,对企业股东名称、企业法人代表等进行分析。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以及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都需要在营业执照上有所体现。自然人股东简历身份证以及复印件,不仅要用来证明自然出资人,还需要提供一切详细化的审计工作方案。法定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法律律师则可以根据日常工作的细节来明确小额贷款出资人法律意见书。拟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高级管理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严格对各种材料进行审查,全面控制小额贷款风险。

三、小额贷款企业初期运营问题

在明确了放款之间之后,就代表小额贷款公司准备营业。在营业之前,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先对不同借款人社会信誉以及各个方面的信誉进行调查,优化内部贷款工作流程,并构建科学化的内部防控工作机制。将小额贷款的工作流程落实到日常工作中,[2]首先是资金借贷人向企业递交借贷人的个人接待申请,这个过程需要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以及贷款的利率等问题详细的交代给客户,并且还要让客户了解小额贷款企业日常股东资本金以及日常捐赠资金量。作为小额贷款企业来说,需要将企业内部总融资来源控制在2个银行以内,并且融入企业日常运行过程中的资金,[3]必须要控制在企业总资金的一定比率下。不可以通过向外筹集资金等方式,变相的去吸收公众的存款。作为国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需要将二农以及县域经济发展作为公司发展中主要参考方向,结合二农以及县域经济发展要求,对公司的内部发展模式进行阐述。整个过程应当始终坚定不移的将小额、分散两个原则落到实处。针对不同借款人,贷款企业对单独企业客户授信余额也应当控制在企业总成本的2%以内。

四、小额贷款企业日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针对当前小额贷款企业日常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征信系统不足,是影响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发展的关键点之一。工作人员要将小额贷款企业也纳入到正常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当中,因为国内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不能加入银行征信系统,这一情况提升了小额贷款公司日常运营风险。从该角度来看,工作人员必须要不断地提升小额贷款企业信息化运营水平,将企业纳入到征信系统中。还要完善征信系统内容,因为小额贷款主要工作内容就是服务小型企业以及农户。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没有根据不同的客户来拟定征信信息,所以小额贷款公司是很难获取有效信息的,所以信息内容亟待完善。这种工作形式对贷款人主体的存量信息认知是比较全面的。据不完全统计,80%的信贷工作人员都认为自己可以充分地了解到贷款人的实际收入情况以及贷款人的日常信用情况。综合各方面的资料,通过逆向选择等形式来引发信贷风险。除此之外,不论是在理论的层面还是在实践的层面,贷款人在完成贷款以后,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都是比较小的,因为小额贷款者在获取贷款之后,选择对高风险项目进行投资的激励是不充分的,如果项目投资出现意外,则相关的责任人必须要承担起项目风险。在经验的层面,被调查的一些小额信贷方比较关注贷款能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内还上,在所有的延误还款因素中,因为道德风险导致还款延误的占到总数的9%。信贷工作人员认为,贷款方因为赖账而不还款的概率也仅为9.6%,所以对系统性风险来讲,道德层面上的风险是比较小的。小额信贷企业当前发展中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就是小额贷款对象问题,因为小额贷款的对象一般都是中小型企业或者中小型的农户,所以整体信用意识比较差,喜欢从人情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对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不是很重视,而且也忽略了企业正规管理建设制度。

我国农村地区参与小额贷款的大部分都是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户,所以生产经营情况会受到来自于农业方面的自然灾害影响,如果出现了自然灾害,农户损失比较大,而且还会影响到相关金融机构资产量。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些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小,而且经营模式也比较分散的农户,农产品价格以及农产品的供求信息都是比较匮乏的,所以很容易遭受到来自于市场方面的风险以及市场方面的自然灾害。国内市场风险制约导致农户的经营能力比较差,这也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系统风险性。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国内的小额信贷公司数量大约在6000家左右,其中所有的小额信贷公司有超过90%的公司的不能正常运营的,需要通过外部资金的注入,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以杭州绍兴柯桥区的情况为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部分企业刚开始运营,就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借贷,而刚起步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因为资金基础比较薄弱、运营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很难支撑大量的借贷业务。并且目前二农企业数量较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向其借贷出的资金总额已经基本和企业的总资产持平,并且从银行方面筹集到的资金难以到位,都会严重影响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行,导致放贷款速度迟缓。只贷款不存款的工作模式决定了当前小额信贷企业的发展格局,并且也导致其不能在短时间内实现企业高速发展、企业扩张,影响小额贷款公司扶贫实力。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必须要既有存款还要有贷款,将二者相互结合,否则难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发展。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如果不能全面吸纳来自于农村地区的闲置资金,也有可能会产生系统性风险。

五、结语

上文从绍兴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况,分别从当前小额贷款欧公司日常工作需要面对的问题、小额贷款企业初期运营问题、小额贷款企业日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三个角度,对问题进行了阐述,希望可以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提升小额信贷企业的发展速度。

(作者单位为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袁逸剑(1972―),男,浙江嵊州人,会计师,审计师,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财金系副主任,研究方向: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院级重点科研项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探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KY201528。]

参考文献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篇10

央行《2011年1季度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027家,其中,安徽217家,基本实现县域全覆盖,数量居中部省份首位,在全国也位居前列。

1、业务运行情况

安徽省已开业的217家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达2015人,实收资本总额109.88亿元,平均每家5063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的有20家,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95家。从分布区域上看,全省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集中在合肥、芜湖、六安、滁州、宣城、巢湖、马鞍山,其中合肥43家,芜湖26家。

2011年1月底,安徽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贷款余额123.3亿元,比年初新增72.9亿元,增长144.6%,远远高于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24%的平均增速,其中,2010年累计发放各类贷款2.8万笔,累计发放金额292.2亿元。按五级分类,正常贷款余额115.9万元,占比达93.99%。

从贷款投向上看,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市区占比56.96%、县域占比43.04%。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是目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投放对象,这三类贷款占全部贷款的近九成。

从贷款担保方式上看,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担保方式上采取保证担保贷款方式(占全部贷款的66%),如要求借款人提供重点企业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公务员担保等方式;其次是抵押担保方式,占比16%。

从贷款期限结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所发放的贷款基本上在1年期以内,资金周转速度快。目前,安徽小额贷款公司年平均资金周转率约为4次,最高达17次。

从经营情况上看,2010年全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累计财务收入12.14亿元,财务支出5.3亿元,税后利润5.27亿元,贷款损失准备金应提取数2.38亿元,实际提取数2.72亿元。

2、行业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2-200名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股东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一般为10人左右,主要发起人一般都是各地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民营骨干企业。

人员及组织架构。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一般都是聘任的银行的管理人员担任,人员来源多是当地商业银行的信贷从业人员跳槽和内退的老员工,这些人为小额贷款公司制定了较为成熟的信贷流程和相关的制度,基本上做到了经营管理上有章可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操作风险。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两室(董事长室、总经理室)、三部(业务部、风险部、财务部),从组织结构上实行内外制约和岗位制约,保证经营决策分离、审贷分离。

资金来源。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自有资金,即发起人投入的经过验证的合法自有资金;二是接受的捐赠资金,即国际非政府组织或慈善机构提供的无偿资金;三是来源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调研了解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资本规模较小,且融资比例低、渠道窄等资金短缺的发展瓶颈问题。

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开放,但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以“小额、分散”的原则,其服务对象大多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对资金需求紧迫、贷款期限短的客户,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操作灵活、贷款期限短,客户的融资成本绝对值并不是很高,同时又满足了其资金周转的需求;第二类是达不到商业银行授信条件的低端客户,如中心城市的零售商、批发商、小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中心城市近郊的农村企业、个体户、农户等等;第三类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融资平台,为股东的上下游企业进行融资。

3、监督管理情况

政府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管理部门为各级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并建立了三级审批制度,严格审批工作,三个层级分别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金融办、省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统一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行业自律组织。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由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自愿发起,经省金融办、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于2009年12月23日正式成立,旨在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二、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风险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多层次金融服务的有机补充,能够为“三农”与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便利,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但同时经营中面临的风险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是贷款期限结构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流动性对企业持续、健康经营是重要的,对金融企业尤为重要。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点是只贷不存,并且其资本绝大部分用于放贷,如果贷款期限配置不当,或在某一时期集中性的难以收回,就容易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

二是融资担保方式存在隐性风险。根据我行已发放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统计,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采取主要股东保证的担保方式,但其主要股东如同时在银行有信用,即相当于变相的对股东发放信用贷款。

三是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后续资金不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集中于文件中的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两个途径,由于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门槛较高,因此并非所有小额贷款公司都能成功地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所需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以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为主。

三、银贷合作综合效益初探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政策法规、监管体系、内部治理、业务运作模式还在不断探索完善中,但近两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已成为市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面对这片“蓝海”领域,省内各家银行陆续开展了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甚至已有部分银行开始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融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壮大推动了银贷业务的深入合作,同时为商业银行带来了更多的收益。

1、直接效益

一是融资业务收益。银行金融机构在符合本行信贷条件的基础上可对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融资,并结合资金成本、风险程度、当地同业市场利率水平、综合业务合作等因素,确定其贷款利率。实际操作中,大多数银行按基准利率基础进行上浮。

二是资金归集收益。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大多数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按平均4500万元的资本金计算,加上银行融资的50%,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量将达到150亿元左右的规模。通过提供资金清算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行的日常头寸将形成规模可观的营运资金,该部分资金在小额贷款公司账户和借款人账户间形成资金内循环。

三是综合效益。银行在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中,可重点突出系统、技术、网络等方面的优势,以技术力量、管理能力、智力支持等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依附度,通过提供业务流程设计、风险管理、技术支撑、资金清算、业务培训、理财、银行卡、电子银行等综合金融服务,抓住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营销,提高综合业务收益。

2、间接效益

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可以巩固和拓展优质客户群体。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是各地政府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中挑选的。这些发起人,特别是主发起人单位,基本都是我行各支行所在地的优质企业,可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单位是一个优质客户群体。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实质上是我行对优质客户群体的进一步维护与合作,是我行对优质客户综合金融服务需求的及时响应。借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销,我行可以进而营销其股东的基本账户,并向其推介我行金融产品。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篇11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

(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

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

第二*条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四十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对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核;

(三)核准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四)统一制定信贷等内控指引;

(五)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六)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四十一条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筛选试点县(市、区)并报市政府决定;

(二)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设立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三)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增资扩股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四)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

(五)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六)督促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统计信息,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省金融办。

第四十二条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六)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

(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不辖县(市、区)的地级市由地级市金融办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四十四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第四*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统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告;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条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95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取缔,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初审,市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同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五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工作纪律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篇12

目前小贷公司的经营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股东的结构看,安宁市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既有自然人也有企业法人,属于混合型股东结构。

第二,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看,其资金均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现有的6家小贷公司有1家注册资本金最高,为1.5亿元,有2家为1亿元,另1家为5,000万元,其余2家均为2,000万元。

第三,从贷款的投向看,主要以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为主,占贷款总额的88.23%;批发和零售业贷款占比为5.86%;制造业贷款占比为3.1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贷款占比为2.77%。

第四,从贷款方式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抵押、担保为主,受服务群体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不动产及权利抵质押难以落实等因素影响,6家小贷公司目前发放的贷款中,抵押担保贷款余额为59,148万元,占贷款总额的91.8%;信用贷款余额为5,284万元,占贷款总额的8.2%,仍以传统的贷款发放和经营模式为主。

第五,从贷款期限看,由于受资金规模限制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在信贷投放中期限普遍较短,贷款多用于临时周转,以期限在6个月~1年以内的短期贷款为主,占贷款总量的97.8%,一年以上的贷款仅占2.1%。

第六,从贷款利率的执行情况看,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小贷公司贷款利率须在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的区间范围内。在发生业务的6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加权平均利率为18.8%,且最高利率达到25.6%,最低利率为12%。

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新生事物,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其却经营贷款等金融业务,在业务管理、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及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金融机构的特点。这种身份定位与业务定位的错位,给小贷公司经营发展带来了诸多障碍。

(一)政策制度约束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先天不足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

1.“只贷不存”约束了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辖区内已有4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占资本金总额的95%,而另外2家小贷公司已经把股东未要求分配的留成利润273万元(其中1家留存利润为153万元,另1家为120万元),作为自有信贷资金进行发放。随着业务的进一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必将会耗尽,影响其正常经营。

《指导意见》中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50%。”事实上,受限于“非金融机构”的身份,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银行业间同业拆借利率,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从大银行贷款再放贷。这样一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加大,不可避免地转嫁部分成本给其服务对象“三农”和中小企业。在调查中发现,目前这6家贷款公司均未与银行发生业务关系。

2.现有法律体系中难以找到贴合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种类来看,由于其只提供贷款业务,使它又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是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尽管《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定义为适用《公司法》设立发起,但对其管理显然又不适用于《公司法》,另外,《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用于支持“三农”的比例不得低于50%。小额贷款公司实质上是承担着部分金融支农的职能(如涉农贷款),但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最为直接依据的《指导意见》和各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来看,只做了一些粗线条的规定,而且缺乏统一性和法律效力,贷款公司该享受的涉农优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经营陷入既无政策依据又无试点文件支持的尴尬境地。

3.多头管理导致实际运作中存在权责不对称等问题。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属于金融范畴,但组织形式界定为一般工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从成立到业务经营要接受金融办公室、工商、税务、人民银行及银监部门的多头监管。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为银监会。从目前安宁市的情况看,审批设立是金融办,具体监管责任落实到安宁市金融办,要定期向省市金融办报送业务统计数据。此外,还要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业务数据。这种做法从法律和理论层面都存在问题,从法系层面看,银监会成立后人民银行已经专司履行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不具备对微观金融信贷业务的监督检查权;从理论层面看,尽管省政府办公厅明确下文确定金融办公室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但在监管标准的缺失、监管能力及监管经验相对缺乏的限制下,削弱了其监管效力的有效性。

(二)市场约束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负担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困境并不仅仅局限于现有政策制度条件下的束缚过多问题,其在市场环境面约束下的经营仍面临诸多问题。

1.利率风险覆盖存在缺口。民间借贷的高收益性是吸引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按照目前经营情况看,对小贷公司实施的审慎性监管原则却使其借贷利率受到规定的限制,无法达到民间金融的高收益水平。从安宁市小贷公司的情况看,其贷款期限主要集中在6个月~1年以内的短期贷款业务上,最低年利率为12%(最低已达7%),且最高利率达到25.6%,加权平均利率为18.8%,对比民间融资30%以上的利率水平,小额贷款公司盈利空间有限,但信贷操作风险却没有减少。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客户实际上是大型银行认为“不屑”、“不良”“高风险”者,而小额贷款公司在审贷流程上比较正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优势,但与民间借贷相比仍处于效率的劣势之中,因此也损失了一部分客户。比较而言,能够留给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需求客户,其整体风险水平较高,从而带来甄别和筛选成本的提高,公司的利率实际执行水平仍难以很好地覆盖风险。

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只能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远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即使能够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也只能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利率档次,而不能享受更低的“银行同业存放利率”。

2.小额贷款公司税负过重,经营的可持续性受到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因此享受不到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待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及“三农”服务,在目前没有任何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其运作成本相对较高。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利息收入应纳所得税收25%,营业税及城建税附加5.555%和贷款合同印花税0.055%,与农村信用社3%的营业税率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明显高于一般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若产生一笔不良贷款,就极可能出现亏损。

3.贷款形式趋向于正规金融机构,但在成本控制上却存在与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的差距。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上仍简单复制商业银行模式。目前,安宁市6家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采取担保、抵押等贷款形式,贷款方式全部为仿照商业银行运作模式的抵押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很少。因此,贷款成本与正规金融趋同,成本构成较为复杂,与私人借贷相比没有避税功能。同时,与金融机构网点多,经营时间长的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在对客户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了解不充分、信息网络资源缺乏,竞争优质客户时明显处于劣势。

4.政策硬性约束与市场机制“撞车”现象屡见不鲜。从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发放的对象来看,地方政府在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规定中设立了须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这一系列限制措施,使得处于地方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诸多约束。如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其1.5亿元的注册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单笔信贷投放的最大限额只能为750万元,忽视了资金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及信誉偿还能力,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能够用于较大额度贷款投放的资金十分有限,与当地经济的有效需求产生脱节。因此,在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而已经回避了系统性风险的制度框架下,过于严格的信贷投向比例限制实际上人为高估了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水平,同时也忽视了和低估了部分优质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风险控制能力,显然是不符合市场规律,也进一步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和发展空间。

三、相关政策建议

从五年多的发展情况看,制度与市场的双约束是当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绑负”。当务之急,应遵循“减少约束和适度扶持”的思路,在系统性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以市场引导为主,减少制度刚性约束,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帮助其做大做强。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地位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有三个选择,一是普通市场主体,即实质上处于与民间借贷主体相同的地位;二是微观金融机构,即向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民营化银行发展;三是特殊金融主体,即非吸收存款类独立放贷人。显然非吸收存款类独立信贷主体的定位更加符合目前我国微观金融体系的需要,更符合市场化发展的规律。纵观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内生性金融的发展的确能够在区域经济中发挥外生性金融所不具有的独特优势,但我国内生金融体系的结构缺陷也十分明显,农村信用社一枝独大局面的破解,需要乡镇银行、社区银行这样的民营银行的产生,也需要小额贷款公司这类准金融形式的独立贷款人的发展。可以通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定位,进而解决制度设计中的缺陷和不足,在微观金融领域形成民间金融、小额信贷准金融、小规模正规金融与现有金融的合理梯次结构。

(二)建立长效“供血”机制,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又不具有金融企业性质,融资手段单一,融资额有限且成本较高,小额贷款公司都是以资本金发放贷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截止6月末,安宁市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已占总注册资本的100.62%,面临资金短缺问题。解决办法:一是作为初步尝试可以把所有的个人贷款客户吸收为会员,并准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会员的存款,解决一部分资金来源问题。二是准许经营情况良好,遵纪守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扩大资本规模,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介入。三是准许小额贷款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在保证资本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风险补偿机制。研究中央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办法,尝试对其发放再贷款,以引导其业务稳健发展;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小额贷款公司从增资扩股的频度和额度上进行扶持;二是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允许其查询企业和个人信息,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和信用风险。三是应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收负担过重,盈利空间狭窄,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有限,还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以提高其盈利能力。一是对于所得税,可以规定在开办之初的几年内给予全额免除或减半征收,待发展成熟后并实现财务利润可持续增长后再全额征税;二是对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执行和农信社相同的3%的税率;三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贷款,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从由财政出资建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中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四)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跨区域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规定最初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2000万元。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盈利空间来说,上述资本限额明显过低,应相应提高最低资本限额。资本实力的增强可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应鼓励有实力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并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以整合行业资源,进行合理布局,避免过度竞争。从长远来看,应逐渐培育若干个有较强的资本实力,跨区域经营,形成类似于商业银行的总行、分行、支行、营业所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比较完善的小额贷款机构。

(五)政策退出与重新定位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篇13

1、从法律地位上看,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具有放贷功能的公司制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知,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准金融性质的公司制企业。它具有银行业放贷功能,以自有资金和合法融资为其资金来源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又具有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从组织结构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结构简单,内控相对薄弱

我国各省的金融和工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2008年7月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2011年11月6日浙江省政府又出台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由原20%扩大到30%,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结构上体现为股权较为分散,无绝对控股股东。在组织结构上,一般采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模式,相对比较简单。并且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较短,不像商业银行那样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由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方面,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就会显得薄弱。

(二)经营业务的特点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放贷款,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对外投资。可见其经营范围狭窄,而且要受当地人民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和工商部门多方面的监管。总体来说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业务经营的地域性强。不得跨省经营

在同一个省份内,各市区县也要按政府拟定的名额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区域只能限制在其所在区域,不得跨区经营。

2、贷款业务资金来源渠道有限,资本规模不大,总体经营规模较小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 “只贷不存”,资金来源限定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目前江苏、浙江、内蒙和四省等省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将资本金与融资额的比率由1:0.5逐步提高到1:l。)。各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最高限额往往也有限制。从2012年上半年全国50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来看,平均每家实收资本8082万元,意味着平均对外融资不足5000万元,可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平均不超过13000万元。与对资本充足率要求较低(目前要求的资本充足率为10%)的中小银行相比,也显得资本规模极小,总体经营规模也相对较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薄弱。

3、贷款对象分散、单笔金额小、期限短、平均年利率远高于商业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时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例如浙江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2011年底浙江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83家,注册资本总额370亿元,年末贷款余额约14万笔,总额560亿元,全年累计发放贷款约225万笔,总额1826亿元;小额贷款的覆盖面超过10万户,其中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等贷款发放比例近60%。这些贷款期限大多数在6个月以内,多为解决客户的现金流短缺之急。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区间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由于客户往往缺少抵质押物,大多数客户选择了保证贷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执行的年利率大多在20%左右。

(三)从其会计核算上分析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 通知》,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核算实施办法,由各省财政厅自行制定。因此,从全国范围来说,暂无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准金融企业,业务上只贷不存,不得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诸如票据贴现、信托、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其他金融业务,核算内容主要是围绕“资金投入-发放贷款-收回贷款”这一资金循环过程展开,其会计核算内容具有单一性。

与一般企业相比,其会计核算方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除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外,核算重点在于贷款、利息收入、贷款损失准备和抵贷资产等与贷款业务相关交易和事项,特别是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与一般企业完全不同,需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按不同的比例计提,例如,正常贷款计提比例为0、关注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贷款计提比例50%、损失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按与资产负债表的关系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外科目是指与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无关联,用以记载不涉及资金运动的重要业务事项的科目。如:抵押有价物品、质押有价物品、已核销贷款呆账等科目均为表外科目。在记账方法上,表内科目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在会计凭证使用上,以单式凭证为主,并以大量原始凭证代替记账凭证。此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分期、期限短、笔数繁多,且外部监管要求严格,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到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提交和报告业务信息,必然要做到会计核算系统的高度信息化,并与业务管理系统紧密相联。

二、小额贷款公司审计策略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上述特征,使得其审计工作有别于普通企业的审计,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其审计策略大体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充分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确定恰当的重要性水平

在风险评估阶段,必须结合上述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经营业务的地域性、经营规模、贷款业务特点等方面来分析,作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环境及其内部控制调查和评估工作,从而充分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恰当的重要性水平,为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有力支撑。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关注由于其组织结构简单,内控薄弱所可能导致的舞弊风险。对舞弊风险的失查,可能导致整个审计工作失败。

(二)在实质性审计阶段,则要把握好以下审计重点与审计方法:

1、股东资格和注册资本合规性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一般都要求管理规范、信用优良且实力雄厚,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和盈利能力要符合规定。如浙江省明确规定主发人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应以货币出资,且由发起人一次缴足。因此,审计过程中要通过查阅、询问和调查等方法,审核公司股东资格和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贷款业务的审计

贷款业务的审计,主要涉及贷款、利息收入、贷款损失准备和抵债资产四个方面的审计。

对贷款业务的审计目标重点要放在其合规性、完整性上。要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后检查、催收”等关键环节的内控测试工作,分析其薄弱环节之所在,检查其是否存在操作风险,诸如在发放抵押贷款时,是否有员工与客户串通,抬高抵押品价值,从而达到多贷款目的的情形,及其可能产生的审计风险。严格审查各项贷款业务是否符合合规经营的监管要求,是否存在向股东贷款、以及“搭便车”的状况。这里所谓“搭便车”,是指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大,而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可用于贷款的资金无法满足客户需求,从而出现一些关联方借助小额贷款公司的渠道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这种舞弊现象,是明显违反监管规定的。

贷款利息收入的审计目标,重点是在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上。在收入确认方法上,在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时,应该关注是否按贷款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来确认利息收入;关注利率是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是否有异常波动;如果出现低于正常的平均利率的情况,往往预示着可能存在账外经营、收入不入账、以及“搭便车” 等违规行为。

贷款呆账准备的审计重点,在于计提的充足性和呆账核销的合规性。首先要分析小额贷款公司五级分类政策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其次要分析贷款余额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故意将贷款级次调低或调高情况,以达到降低不良贷款率以符合监管要求或通过准备金的计提来调节利润目的;而呆账贷款的核销,要关注是否按规定操作,严防以核销之名行诈骗之实,从而损害股东利益。

对抵债产的审计重点在于关注抵债资产的取得、处置和保管期收入的处理是否合规。抵债资产取得时公允价值(主要通过自行协商、中介评估和法院判决等方式确认)的确定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存在抬高价值来抵债,以达到逃债目的。抵债资产的处置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内部人操作产生的舞弊风险。对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孳息,关注其是否正确进行了处理,是否存在不入账或部分入账情况以达到建立“小金库”目的。

3、在审计方法上,除传统的审计方法外,要充分重视对分析性程序和审计抽样等方法的运用

在风险评估阶段可通过公司贷款业务数据的变动与该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异常的不符合经济波动情况,从而确定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实质性测试时重点对利率波动情况与同行业、历史数据、监管部门要求等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利率定价的合规性;并运用年平均利率波动分析来测试利息收入的准确性。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呈分散、小额、量大的特点,如仍仅采取传统的凭证抽查方式将很难收到较好的审计效果,且审计效率不高。这时就要注意加强对分析性程序的运用,如可将公司贷款情况与历史数据、与同行业数据、与贷款投向的经济变动数据等进行分析测试,如有必要还可与当地中小商业银行的贷款数据进行分析比对,从而确认贷款的真实性、合理性。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