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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整治方案实用13篇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篇1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到年6月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环境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改善;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加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依法、规范、有序、安全的矿产资源开发新秩序。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主要原则是: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加强执法,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和监管行为。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1、重点查处无证非法开采矿点和山石资源等违法行为;

2、逐一排查已发放的采矿采石场许可证;

3、坚决关闭破坏地质环境、影响视觉环境的露天建筑石材矿山;

4、及时纠正违反《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行为;

5、搞好山石资源整合,提高山石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从年10月份开始,至年6月底结束,分宣传部署、全面排查恢复治理、检查验收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年10月-11月)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深入矿区调查研究,确定工作目标、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全面排查,恢复治理阶段(年11月-年5月)

全面开展清理排查工作,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矿山企业,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等。

1、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意见》(市府发号)文件精神,为使因矿山开采引发的环境毁坏降低到最低限度,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缴存标准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2、将全县所有矿山情况(包括无证采矿点、已关闭、闭坑矿点)逐一进行清理排查,并将清理情况登记造册、标注上图。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取缔无证采矿点。对照标准,列出关闭矿山名单,结合实际,制定关闭计划和工作措施,认真实施对不符合开采条件矿山的关闭工作。

3、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好第二轮《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照《规划》要求,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优化矿山开采布局,遵循“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可采区内聚集”的方针,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及集约化、规模化的原则,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要重新审核已发证的矿山企业,重点检查采矿权设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原发证程序和资料是否齐全,凡是不符合的一律予以发证程序补齐资料或取缔关闭,避免山体自然风貌再遭破坏。严格控制矿山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对布局不合理的矿点限期关闭,逐步实现矿产资源科学化、集约化、规模化开发。

4、提高准入条件,推广应用先进的山石资源开采技术。加强对山石资源开发的监管工作,严格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适度控制山石资源矿山数量,对矿业权设置实施源头管控。新建矿山要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万立方米/年,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年的已建小型矿山,均要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一律予以关闭。对破坏、浪费资源,达不到整顿规范标准的矿山企业在年3月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5、切实搞好对已毁山体和废弃矿坑的修复治理工作。因历史原因遗留的、特别是“三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残留矿坑,要认真编制修复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计划,落实治理资金,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综合整治。对新建和生产矿山,必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申请新办矿山,未提供矿山环境影响批文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建矿山未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限于年2月底前制定完成,未治理的,要限期予以治理,否则,不予办理延续采矿登记手续。坚决杜绝开采不治理所导致的新的破坏山体现象发生。对已毁山体和残留矿坑的治理,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已毁山体的治理,建立修复治理投资机制,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做到“治理一片、验收一片、保护一片”。确保在年5月底前,城市周边和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70%的被毁山体得到有效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要于年4月底前有根本性改观。

(三)总结验收(年6月)

年6月底前,县政府将制定验收标准,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整顿及恢复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篇2

1.1加快矿山植被恢复

根据对拥有多矿区的成矿地区进行分析得知,一般具有多矿区的城市,都是在我国过往经济开发中占有主体地位的矿产城市[3]。在我国处在于计划经济时期都经历了大规模的开采,更有一部分是我国重要的矿产基地。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新矿区的开发,这些老矿区也步入历史的长河之中。在拥有多矿区复杂地质环境的矿山开展治理工作时,首要任务是对在开采中被破坏的矿山植被进行治理。要求当地政府加快进行如何恢复矿山植被进行规划,并将每年的植被恢复达标率作为矿采资源开采的约束性指标。同时对矿山植被恢复加大扶持力度,当地政府应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扶持,促进矿产企业对植被种植的积极性,弥补绿色矿山在建设初期的高成本。当地政府应对矿产企业的开采活动加以规划指导,在保证矿产企业正常盈利的前提下,维持矿山生态环境的现状。同时,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投资力度,加强财政支持下,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

1.2对矿山周围地区进行地形恢复

在提升政府在矿山环境治理中监管职能的同时,也需要使矿产企业明确自身在治理工作中的责任。矿产企业应加强矿产资源的整合力度,同时,保证矿产资源的开采秩序[4]。通过这样的方式明确其进行矿山治理与环境保护的职责。其次,应积极将开采后的矿山开展地表的平整工程,对于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造成的矿山地表环境破坏,依照“谁受益,谁治理”的基本准则,要求矿物开采责任人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对于没有找到责任人的,由其企业承担治理责任。对矿山周围规模大小不等的碎石堆、土坑,利用大型机械设施进行回填、压实。在靠近边坡的地区采用人工或轻型设备进行作业,预防山体滑坡的发生。在地表恢复的同时应考虑排水工程要求,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水土流失。

1.3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宣传力度

在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时,除政府与企业的重要责任外,还需要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到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可以通过增加环境治理保护宣传提高民众对矿山环境治理的了解与认识。例如采用报纸、电视、网络、讲座等一系列的宣传活动进行居民教育。随着宣传力度的增加,当地居民对治理工作内容的了解越充分。只有使当地居民充分的参与到矿山治理中来,才能提高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速度[5]。相对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才会成为一项全民参与的活动,政府与企业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也有了相应的监督与管理,假使企业在环境治理工作中有懈怠现象,当地居民可以及时向上级反映,保证环境治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2实验论证分析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篇3

龙岩市是福建省西部山区,降雨量大而集中,也是矿产资源富集区,矿业开发强度较大,局部地段、部分矿山的地质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任务较繁重。

1龙岩市矿产资源概况

1.1基本情况

龙岩市目前已发现的矿产有64种,其中能源矿产3种,金属矿产18种,非金属矿产40种,其它矿产3种。有33种矿产不同程度探明了地质储量,煤、铁、锰、铜、金、银、石灰岩、高岭土等15种矿产储量位居全省第一。截至目前,全市有采矿权646个,矿山总面积589.9km2。矿产资源是龙岩市的重要区域优势之一,矿山企业在该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全市矿业快速发展,2012年开发利用矿种41个,实现原矿工业产值116.6亿元,约占全省的五分之二,建材、冶金、能源等产业都依托矿产资源而发展。据估算,矿业延伸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50%左右。

1.2主要特点

(1)矿山点多面广,规模小。受地质成矿条件制约,龙岩市大中型矿床少,从而大中型矿山少,大多为小型和零星分散矿山。近年来通过资源整合,采取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等措施,该市矿山数量已大为减少,但目前仍有646个矿山,点多面广分布于全市各地,集约化、规模化不高。

(2)矿区地形地貌复杂,容易产生水土流失。龙岩市是多山地区,峰峦叠嶂,沟谷纵横,地形切割起伏大,露天开采矿山易发生水土流失。而绝大部分矿山都坐落在复杂陡峭的地形地貌中,开拓和开采工程量大,废水废渣排放难度高,尾矿库、排土场安全隐患大,防洪防灾问题突出,水土流失治理难度大。

2龙岩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现状

龙岩市高度重视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进展顺利。

(1)加大资金投入。自2003年至2012年底,该市各类矿山植被恢复治理面积438.1公顷,治理率24.6%,中央、省级财政累计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5070万元。

(2)全面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龙岩市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列入矿山年检内容之一,要求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未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未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矿山企业在矿山年检时不予通过,并停止其火工使用计划的申报;矿山闭坑时矿山企业必须按批准的治理方案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验收合格后,退还已缴存的保证金。

自2006年以来,该市全面实施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目前大部分矿山企业按审核通过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开展“边开采,边治理”。截至目前,该市辖区内持有效采矿证矿山计646个,应缴生态保证金的矿山有638个,(其余8个为地热、矿泉水,按规定不用缴交生态保证金),现已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缴存保证金矿山有595个,累计缴纳部、省、市、县级生态治理保证金26035.62万元。还有43个矿山未编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的主要原因是这些矿山都已列入整合或关闭,但其原采矿证尚未注销,整合中的矿山正在编制方案,列入关闭的矿山将逐步注销矿权。

3龙岩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采取的措施

(1)合理规划,分类管理。规划是龙头,合理规划、科学划分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严格采矿权登记管理。该市在矿产资源第二轮规划中已将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地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列为禁采区,并规定在禁采区内不得新设立矿业权,对已设立矿权的矿山进行搬迁、整改。严格审批条件、程序和权限,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未纳入年度出让计划,以及储量规模、生产规模、资金、技术、安全和环保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发证。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国土资源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要求矿山企业必须提交由资质单位编写并由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矿山建设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实施相关的环保、水保工程。

(2)强化保护,依法监管。保护是基础,要求矿山按规定编制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并按审核通过的治理方案要求,采取恢复植被、开挖截排水沟、沉淀池、拦渣坝等治理工程,完成年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对矿山企业从严把关,发现有矿山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实施相关的环保、水保工程,均函告环保、水保部门,并配合他们督促矿山做好环保、水保工程,把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水土流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大力开展无证矿山的环境整治。至2010年底,龙岩市全部关闭了位于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地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22个无证矿山,并对部分矿山开展治理工作。

(3)多元投入,综合治理。治理是重点,全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力度。2010年以来,该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开展了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及汀江、九龙江两侧的“青山挂白”专项治理,认真制定了《矿山植被恢复和“青山挂白”治理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措施,全市在实施“青山挂白”治理工程中共投入资金1387.9万元,累计完成12个“青山挂白”点的治理,治理面积11562万平方米。如长汀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投入340万元整治长汀县河田稀土矿区。目前,该矿区已完成平整台地、做田埂、挖大穴、下基肥、客土、苗木定植、挖穴播草籽、贴草皮、冲沟种类芦、施肥抚育等治理工作,植被得到良好恢复,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龙岩市高岭土有限公司采取工程治理措施和绿化治理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累计投入800多万元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水土流失得到较好的控制。一是做好采场的综合整治,对容易塌方的边坡用铆杆混凝土支护技术进行加固;二是对开采终了的边坡及时修筑排水沟,在采矿场外修筑防洪截水沟;三是对坡面和矿区周边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工作,从源头控制水土流失;四是在矿区的下游建造拦渣坝,排土场的下游建挡土坝和排洪沟,控制暴雨冲刷引起的泥石流、水土流失。

4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局部矿区缺乏统一开发规划,地质环境破坏较严重。部分矿山未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开采,形成岩质高陡边坡,治理难度大。有的矿山由露采转为地采后,遗留下来的露天采场与排土场没有及时治理,使局部地区地质环境破坏严重。

(2)部分矿山采矿方法落后。凿岩产生的粉尘四处飞扬,露天开采影响地貌景观。建筑石料、粘土矿山设置过多,对局部地质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3)部分矿山过分开采。个别石灰岩矿山现已开采至区域地下水位(或最低侵蚀基准面)以下,大量抽排地下水,引起区域地下水位下降,极易诱发地面塌陷。

(4)“青山挂白”治理难度大,缺乏经费保障。龙岩市“青山挂白”点多为露采矿山采剥后的岩石峭壁,植物不易生长,治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采用一般的治理措施,绿化效果不明显。此外,部分挂白点是前几年关闭废弃的无主矿山,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未缴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加上点多面广,进行治理需要大量资金,县级财政难以承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进度。

龙岩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存在的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水土保持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有的地方没有把水土保持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只顾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盲目地承诺矿主进行开采。另一方面开采者对水土保持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把保护采区的水土资源和防治采区的水土流失当做自己的一项责任与义务来履行。

二是水土保持投入不足。水土保持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社会的重视和投入,矿山水土保持也是一样,可是一些矿山开采者只顾自己开矿得利,没有把防治水土流失的费用作为生产成本来计算,把水土保持和治理的投入推向社会和政府。

5加强山区地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的对策建议

(1)按照建设“美丽家园”的要求,增强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要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增强矿山业主的法制观念,提高其做好水土流失与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监督管理的矿山水土流失治理新局面。

(2)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开采与环保并重,规范矿山企业的开采方式,严格执行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局面,走以预防为主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之路。通过全力加强矿山环境的防治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逐步建立友好环保型矿山企业。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管理。大力促进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严格按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在禁采区内严禁设置新的采矿权,对在划定禁采区前已取得的采矿权,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在限采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立采矿权,对新发现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产,要进行科学论证,从严审批。对已有的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和生产规模,达不到最小生产规模的,限期予以关闭;在可采区内的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相应的储量规模、设计规模和服务年限。铁路、高速路、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露天矿山,已有露天矿山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延续登记;加强“青山挂白”的植被恢复治理,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成绿色走廊。

(4)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的整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鼓励矿山企业走关闭、淘汰、联合、改造之路,实现矿山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改变该市矿产开采规模小而散、利用方式呈粗放、松散状态。通过实施矿产资源整合,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推动矿业企业逐步走上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道路,减少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实行探矿权市级预审制度,对“小、低、散”的项目不予报批,防止小矿山的开采造成新的生态破坏。

(5)加大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的投入。水土保持投入是全社会的。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的投入机制。政府的投入主要用于规划、监督和重点工程治理,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方针,加大对治理的投入。对一些已造成了水土流失的矿点,评估治理投入资金,要求企业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进行治理,否则强制关闭。同时,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相关矿山企业在2012年矿山年检前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并缴纳保证金。凡未缴纳保证金的矿山企业,停止火工使用计划的报批。

(6)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一是在矿山监督管理工作中,水保、环保、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要从审批、发证、到爆破物的供给,相互建立一条执法链,环环相扣。二是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不定期地进行整顿治理,对不按规定开采的,坚决依法取缔;对未按规范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进行整改和治理,否则依法关闭,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

参考文献

[1]龙岩生态市建设“十二五”规划[Z].

[2]张进德.我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9,3.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篇4

进入新世纪,我们针对浙江非金属矿山多,露采矿山多,小矿山多,矿产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机制,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并确立了“确保不欠新账,逐步还清老账”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阶段性目标。五年多来,这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兄弟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省厅已连续两年被省政府评为生态省建设优秀单位。

(一)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矿山生态环境如何做到“确保不欠新账”,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建立新机制入手,只有建立新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账”不欠的问题。**年颁布施行的《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确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规定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治理备用金,治理备用金应当不低于治理费用。自**年以来,省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先后发出了《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同时,我厅为贯彻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这些法规文件,为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法规文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在采矿权人领取、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采矿权人签订治理责任书,收取治理备用金,落实治理责任。到**年底,全省已有3424个矿山交纳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累计金额49735万元,有251个持证矿山,投入9402万元治理资金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累计治理面积达1867万平方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形成了以规划统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格局。作为《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于**年施行。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市、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明确了市、县两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大力推进市、县两级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实施规划,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生态市、县建设的考核目标。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规划确定的近期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初步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开展了矿山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断完善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着重推进了城镇周边、旅游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及其它重要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特别是规划确定的17个重点治理工程完成了治理任务。《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有力地引导促进了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取得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新成效。如何治理大量的废弃矿山,使之恢复自然生态,充分利用废弃矿地,是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也是能否“逐步还清老账”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年提出了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大力推进全省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从**年到2007年,全省整治100个左右的重点废弃矿山,率先搞好废弃矿山的综合治理,使之成为全省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示范工程(简称“百矿示范”工程);除“百矿示范”工程外,各地依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全省1000多个亟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有计划地全面推进整治工作(简称“千矿整治”工程)。各市、县(市、区)根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定“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计划,全面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工程,需治理的废弃矿山,除“百矿示范”工程项目外,全部纳入到“千矿整治”活动之中,“千矿整治”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定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到**年底,全省已批准“百矿示范”项目141个,2007年又批准“百矿示范”项目40个,已完成“百矿示范”项目93个。累计投入治理资金56200万元,1603个需治理废弃矿山已经完成治理923个,治理率为57%。与此同时,还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矿山生态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宝贵经验。

(四)探索了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新路子。为了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矿业开发新路子,我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创建绿色矿山的试点工程。绿色矿山就是“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的矿山。省厅研究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和《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绿色矿山创建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出台了创建省级绿色矿山激励政策、规定获得省级绿色矿山称号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分年度返还;采矿权人及时开发复垦矿区范围内土地,复垦土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产生的净收益归采矿权人;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试点矿山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要求市县在采矿权出让所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绿色矿山创建。**年至**年,省厅分两批先后确定了20家矿山企业为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目前,湖州市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浙江遂昌金矿等8个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已经通过省厅组织的专家考核验收,本月底之前我们还将组织专家对另2个试点矿山进行考核验收。此外,各地也积极行动,湖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创建绿色矿山的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创建标准、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等。绿色矿山的创建试点为在全省推广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积累了经验。

(五)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责任的新体系。为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从**年起,省政府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指标纳入生态省考核内容,要求各市、县每年至少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数的15%以上,到2007年全省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的60%。此项工作也列入省厅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我厅在近两年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中得到较高评价。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政府责任制,并将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问题提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考核政府年度和任期工作中将是否实现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发挥最佳资源效益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同时还建立起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建设负总责的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状确定治理工作目标,明确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治理工作主体:因公路、铁路、航道建设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而采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已作为其它建设用地的废弃矿山,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因公益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关停的废弃矿山,由项目实施的市、县(区)政府落实治理单位,承担治理任务;因按照政府计划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县(区)政府明确牵头治理单位或由原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市、区)政府落实治理主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六)取得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科研的新成果。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力求科研先行,以指导和帮助市、县扎实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工作。近年来,我们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先后完成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报告》、《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方案》、《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指南》、《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矿山人工植被后续养护管理技术研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指南(新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绩效评价》等一系列调查研究课题。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还不够完善;二是废弃矿山治理中复垦还绿的技术还不够成熟;三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经费筹措还有一定的难度;四是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到位等等。

二、强化措施,努力开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摆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这为我们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及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全面开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下一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生态文明和生态省建设,以深入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为基础,以露采矿山植被恢复和土地利用为重点,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为动力,以创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技术为支撑,以深入推进“千矿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为抓手,继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省作出新的努力和贡献。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开采矿山“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更加完善,绿色矿山的创建率达到6%以上。

(一)要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待修改完善、专家评审通过后,提请省政府施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结合各地的实际,就本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作出安排。一是要认真回顾本市、县(市、区)第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分析规划实施以来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吸取哪些有益的经验。二是要全面调查分析本市、县(市、区)城镇规划、交通规划、旅游规划,以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的调整变化情况,以及这种调整变化对矿山布局以及废弃矿山景观带来的影响。三是根据以上回顾总结和调查分析,研究决定本市、县(市、区)新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问题。布局变化大的,可考虑规划修编,布局变化不大的,可考虑规划调整。因为全省各市、县(区)现有的开采矿山和废弃矿山的情况差异太大。经过近几年的工作,有的县(市、区)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有的还有一定的治理任务,有的今后几年可能治理的任务还相当繁重。所以,省厅对新一轮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不断统一的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不论是修编或调整,都要按照省厅有关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办法、规定执行,严格按程序办事,体现规划的严肃性。

(二)要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要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真正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确保不欠新账”,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并确保这一制度在工作中真正落到实处。**年,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制定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虽然在规范备用金的收取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反映出《办法》的一些不足。因此,要在总结全省5年多来备用金收取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办法。完善的核心内容是备用金的收取标准,怎样切实做到不低于治理费用,使每一个矿山治理备用金的收取额等于或略大于矿山歇业后的治理费用,进而使每一个矿山企业从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关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问题,进而让每一个矿山企业都承担起自己应尽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义务。同时需要完善的还有备用金的收取方法,备用金的返还程序,以及对采矿权人治理恢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管等等。省厅已就完善这一《办法》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意见。近几年,各地已就上述完善备用金的问题进行了许多创新,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希望大家继续就这一问题开动脑筋,思考问题,使备用金制度尽快完善起来。

(三)要深入推进以“千矿整治”活动为载体的废弃矿山治理。对已经列入省厅“百矿示范”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要继续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使其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但“百矿示范”项目到今年告一段落,明年起不再安排。虽然“百矿示范”告一段落,但是全省废弃矿山的治理还将继续,“千矿整治”活动还要深入推进。到今年底,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将超过60%,这样还有近40%的废弃矿山需要我们去继续抓好治理,我们的目标是,再经过三年的努力,也就是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完成全省需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全省各地要继续以“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一是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省厅的总体目标及已经完成的情况,对今后三年辖区内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作出安排,明确今后三年治理废弃矿山的目标任务,并分年度作出计划安排。二是废弃矿山治理要与矿地开发利用紧密结合。我省废弃矿山治理大致是5种类型:新增土地型、生态复绿型、新增土地与生态复绿型、景观再造型、自然恢复型。各地要因矿制宜,实事求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鉴于我省目前土地供求的紧张矛盾,以及露采矿多、非金属矿多,矿地开发利用存在较大潜力的客观实际,在新一轮的废弃矿山治理中,要把废弃矿山治理与矿地开发利用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废弃矿山治理的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废弃矿山治理要努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以往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并认真学习其他地区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使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尤其是生态恢复方案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切合实际,力求做到用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四是要加大废弃矿山治理的投入力度。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75号)的要求,加大从市、县(市、区)采矿权出让所得中,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有偿收益中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力度。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四)要大力推进绿色矿山的创建工程建设。创建绿色矿山是全面提升我省矿业开发利用水平的一个重要抓手。今后一个时期,要通过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全省矿产开发业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一是要认真总结两年多来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工作的经验,为面上推开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二是精心谋划、全面部署,扎实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成为我省生态文明及生态省建设的一个新亮点。三是要深入开展与绿色矿山相关的课题研究。如绿色矿山与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循环经济的相互关系,绿色矿山创建的激励措施、技术支撑、方法手段等等,为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提供更有力的理论和政策支撑。

(五)要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在完成生态省建设第一阶段目标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将确定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的目标任务,我们将提请省生态办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继续纳入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目标责任考核之中。与此同时,省厅将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对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要求各市将有关指标纳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三个环节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的分解要科学、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目标责任考核要动真格,不能搞形式。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篇5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到2012年6月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环境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改善;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加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依法、规范、有序、安全的矿产资源开发新秩序。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主要原则是: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加强执法,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和监管行为。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1、重点查处无证非法开采矿点和山石资源等违法行为;

2、逐一排查已发放的采矿采石场许可证;

3、坚决关闭破坏地质环境、影响视觉环境的露天建筑石材矿山;

4、及时纠正违反《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行为;

5、搞好山石资源整合,提高山石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从2011年10月份开始,至2012年6月底结束,分宣传部署、全面排查恢复治理、检查验收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1年10月-11月)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深入矿区调查研究,确定工作目标、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全面排查,恢复治理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5月)

全面开展清理排查工作,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矿山企业,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等。

1、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为使因矿山开采引发的环境毁坏降低到最低限度,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缴存标准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2、将全县所有矿山情况(包括无证采矿点、已关闭、闭坑矿点)逐一进行清理排查,并将清理情况登记造册、标注上图。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取缔无证采矿点。对照标准,列出关闭矿山名单,结合实际,制定关闭计划和工作措施,认真实施对不符合开采条件矿山的关闭工作。

3、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好第二轮《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照《规划》要求,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优化矿山开采布局,遵循“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可采区内聚集”的方针,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及集约化、规模化的原则,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要重新审核已发证的矿山企业,重点检查采矿权设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原发证程序和资料是否齐全,凡是不符合的一律予以发证程序补齐资料或取缔关闭,避免山体自然风貌再遭破坏。严格控制矿山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对布局不合理的矿点限期关闭,逐步实现矿产资源科学化、集约化、规模化开发。

4、提高准入条件,推广应用先进的山石资源开采技术。加强对山石资源开发的监管工作,严格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适度控制山石资源矿山数量,对矿业权设置实施源头管控。新建矿山要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万立方米/年,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年的已建小型矿山,均要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一律予以关闭。对破坏、浪费资源,达不到整顿规范标准的矿山企业在2012年3月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5、切实搞好对已毁山体和废弃矿坑的修复治理工作。因历史原因遗留的、特别是“三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残留矿坑,要认真编制修复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计划,落实治理资金,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综合整治。对新建和生产矿山,必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申请新办矿山,未提供矿山环境影响批文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建矿山未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限于2012年2月底前制定完成,未治理的,要限期予以治理,否则,不予办理延续采矿登记手续。坚决杜绝开采不治理所导致的新的破坏山体现象发生。对已毁山体和残留矿坑的治理,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已毁山体的治理,建立修复治理投资机制,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做到“治理一片、验收一片、保护一片”。确保在2012年5月底前,城市周边和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70%的被毁山体得到有效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要于2012年4月底前有根本性改观。

(三)总结验收(2012年6月)

2012年6月底前,县政府将制定验收标准,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整顿及恢复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篇6

通过专项整治达到矿山开采规范、生产秩序井然、道路稳定畅通、经营环境明显改善的效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事故持续下降。努力实现我县非煤矿山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三、整治重点

1矿山企业发包行为整治。重点对矿山企业资质、证照、发包行为进行全面清查。从源头上杜绝一个矿权几家企业开采的现象,严肃查处资质不符、证照不全、层层转包、非法开采等行为。确保企业主体合法、资质达标、开采规范。

2矿山弃渣场地专项整治。重点对矿山弃渣场地、滑坡体、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绘制并公布示意图。对重点危险源严格按技术规范设立移位监测桩,详细造册登记。安排专职人员24小时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始终处于掌控之中。同时,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治理方案,尽快采取工程措施,从源头上消除潜在隐患。

3矿山道路专项整治。重点对矿山道路安全状况和稳定性进行全面排查。先行设立警示标志,对路基稳定性差、路下有采空区、路边有滑坡体的路段。确保车辆及行人安全。同时,迅速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启动工程治理。

4矿山周边环境专项整治。重点对矿山开采造成的植被破坏、环境污染进行全面治理。立即启动实施。同时,编制植被恢复和污染治理方案。对重点路段及场所固定专职人员清扫,并安排洒水车辆定期洒水等措施除尘。

5矿山工作环境专项整治。重点对矿山工棚、临时店铺等居住场所和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新搭建工棚必须严格按照“三避、三高”原则,立即拆除搭建在沟道内、弃渣场和滑坡体等基础不牢、易松动变形地段的工棚、临时店铺等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选址,确保地基安全牢固、安全度汛。同时对矿山排水、供电、通风系统和劳动防护措施、民爆物品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和规范。

四、实施步骤

1排查摸底阶段。相关乡镇、部门及矿山企业。对辖区及行业监管的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按照全县统一部署。逐企业、逐矿山建立档案,制定整改治理方案。

2实施整治阶段。相关乡镇及部门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整改治理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隐患整改、治理。

3检查验收阶段。相关乡镇及部门严格按照整治标准及行业规范对企业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不得生产经营。整治活动结束后,整治达不到标准的矿山企业。县安监局要向县政府书面报送非煤矿山安全五项整治活动总结。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田角枝和市项目办副主任、小岭工业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完善机制。县政府成立以常委副县长任组长。县安监局、经贸局、国土局、林业局、公安局、水务局、工商局、环保局、交通局、卫生局、电力局、质监局、小岭工业区管委会及相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具体负责整治活动日常办公。相关乡镇和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包抓领导,确定专职人员,确保整治活动顺利开展。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篇7

自2000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管理部门就以通知、规划等形式对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进行了明确要求,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2006年财政、国土、环保联合《关于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2008年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2009年5月国土资源部制定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确定了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采矿权人收取的,旨在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的资金,属于押金性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作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责、权、利有机统一的重要体现,是治理恢复财政专项保障长效机制的有益补充,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经费投入的重要保障。

2.保证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保证金的缴存数额,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科学评估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损失的基础上,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核算确定。保证金纳入同级财政监督管理体系,实行保证金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核算制度,保证采矿权人所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县级以上(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采矿权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体;拥有对恢复治理落实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权利;采矿权人必须根据本行政区内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足额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则由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动用该保证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并向该采矿权人追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的不足部分。

3.保证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保证金的征收比例问题

根据查阅有关资料,各地保证金缴纳计算方式各不相同,有些是根据矿山开采的产量按每吨矿2~15元或者售价的2%~4%计算;有些就是简单的按照破坏面积×30元/m2计算;有的是按照年销售额利润的5%左右进行控制;有些是按照不同矿种0.001~7.2元/m2的收缴标准×开采的破坏面积×开采方式影响系数×年度来进行计算;笔者认为这些方法均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根本没有考虑恢复治理区植被的立地生存条件,恢复治理工程与矿区的矿种、开采方式、地形地貌、气候植被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这些征收方式与实际的治理成本不能建立固定的计算联系。还是应该建立一种以技术承担单位为主体,以恢复治理目标为导向,按照实际治理需要,动态管理征收和使用保证金,随采随治,年度考核的综合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金征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矿山企业的接受程度问题

①矿山建设前期经济分析论证不到位,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未纳入成本控制,对保证金征收没有心理准备,矿山企业有相当的抵触情绪;②采矿生产周期较长,矿区圈占范围较大,粗放式开采等前期遗留问题较多,导致恢复费用占比较大,受市场及经营影响,矿山企业对足额缴存保证金压力巨大;③对一些采区内的群采和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由矿山企业承担恢复治理责任,矿山企业不理解;④习惯于粗放式开采,日常监管不力,不按照设计执行,不进行边开采边治理,不按绿色矿山要求建设等等都导致恢复治理的难度增大,所需投资更多,治理费用更高等一些列问题,矿山企业对此认识不足;⑤受保证金的返还、利用以及支付方式等管理体系不健全影响,导致征收后的大笔资金闲置,致使保证金的作用和效果不能完全到位和充分发挥,矿山企业对保证金政策理解不够,认为返还希望渺茫;缺乏对保证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利用的充分认识。

3.3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水平问题

《规定》要求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单位应该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良好的相关工作业绩;编制人员必须具有经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方案的编制工作。报国土资源部审查的“治理方案”,其经过培训的编制人员必须有5名以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治理方案”,其经过培训的编制人员必须有3名以上。矿山开发利用的影响因素众多,是一个动态多变的立体空间变化过程,较难实现精准的预测,而且治理费用计取受时间推移影响,与劳动力价格、材料价格、管理成本等市场因素有关,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遵循不同的治理标准导致的治理效果和预算费用也不一样,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造成编制单位执行的参考标准五花八门,缺乏系统的管理和统一的认识,有些地方监管单位对从业人员管理不严,只看单位资质从而忽略了编制人员的资格要求,造成从业人员混杂,方案编制深度参差不齐,达不到预期治理效果,多数方案存在治理方案模式化,针对性不强,工作量计算简单化,施工组织省略化,方案编制随意化、配套方案不完整、评估工作精度不足等技术问题,比如预测评估时,有的编制单位不结合矿山开采设计,不将矿山设计的工业布局叠加到预测图件中,仅统计现状布局和预测期采场的变化情况,从而大大减少了预测评估的面积,造成恢复治理工程量的严重不足。另外,恢复治理方案包含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因此在方案的编制人员中还应该有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的人员,比如河北省要求地灾评估的主编人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是取得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才可以;此外,受预算标准不完善的客观影响,很多编制单位对预算标准的执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即使是一些出台了预算标准的省份,也存在标准粗糙和执行不力的问题,有些地方存在多个标准并存的现象,采用不同的预算标准计算出的治理估算费用差距是很大的。因此恢复治理项目的技术工程手段与费用定额还亟待规范,方案编制的预算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方案编制单位做为矿山企业的委托承担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往往普遍站在能让企业承担得起的角度出发开展方案编制工作,有的方案甚至连可接受的最低水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都达不到;当采矿权人逃避或其他原因导致难以落实矿山实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时,收缴的保证金往往不足以进行基本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更谈不上高水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4方案评审与审查的管理问题

①应该将评审承担单位的选取纳入政府采购中,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优选评审承担单位;一来增强公信力,二来也能杜绝评审带来的一些权钱交易的弊病。②由于专家评审时仅对资质提出要求,未对编制人员提出审查要求,这就造成了参编人员鱼目混杂,参差不齐,严重影响方案的编制质量;所以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规定要求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审查;③管理部门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关于对评审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修改一项,这对行政主管部门不好把握,建议增加专家组长复核的环节,由专家组长给出修改复核意见,以便增加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可操作性;

总结: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是政府监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矿山管理通用做法的接轨,该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矿山企业主动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义务和恢复治理责任的落实,这笔资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使政府管理、监督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责任和义务有措施和力度,也促使矿山企业自身重视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充分考虑治理费用和经济效益等问题,从而自我约束,加强保护、规范开采,主动降低环境恢复的成本。从而进入一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轨道。同时,应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规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预算定额标准的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和资质单位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水平,从而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行业水平整体提高。

参考文献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条文释义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篇8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对前期“治乱”工作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彻底改善矿山开采、加工、运输环境。按照“关、停、并、转”的要求,对巢庐路、巢无路、合裕路、合巢芜高速公路等主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周边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对可视范围内的破碎机一律拆除或搬迁,新设加工区域破碎机械一律安装除尘设施,否则,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国土、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暂扣直至吊销相关证照,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加强源头管理,深入开展“治超”活动,严禁运输矿石的“黑头车”、“超载车”上主干道,所有上主干道和穿过城区的矿石运输车辆,必须加盖雨布,杜绝抛洒滴漏现象。

(二)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制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划修编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强调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深度加工,限制砖瓦用粘土和普通建设用砂石的开采总量;二是具体划定并扩大现有的禁采区范围;三是加大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四是明确现有矿山数逐年减少的目标,全市矿山总数不超过450座,并将整合、关闭任务,分解到各县区。

(三)优化矿业权布局。一是对一矿多宕口、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和个体矿山集中区以及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进行整合,重点整合露天开采的普通建筑石料和砖瓦粘土矿山。二是按照“禁采区关闭、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的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关小并大,实行“统一开采、集中加工、分散经营”的模式。对拒绝整合和未达到《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规定的10万吨以下矿山一律予以关闭。三是对条件成熟的矿区,由政府统一收购,重新划定范围进行出让,用出让所得的矿业权价款对小矿合理补偿后全部退出。

(四)严格矿业权管理和审批。一是严格新设矿业权市场准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管理,整顿期间,不得新设采矿权。确需设立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并实行公开有偿出让,坚决制止以招商引资为由,干扰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二是严格现有矿业权管理。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27号文件规定的出让基准价执行。三是对不属于撤出和关闭的现有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采矿权到期后,原核定矿区范围内资源量采完的,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对要求扩大矿区范围的,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函〔*〕1048号《关于小型以下矿山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实施步骤

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各县区对所有矿山作进一步梳理,认真摸底排查,填报《各县区在册矿山调查明细表》(附表一),对每一在册矿山提出保留、整合或关闭的初步意见,汇总填报《各县区年度矿山关闭、整合计划表》(附表二)和《各县区矿产资源整合规划时间表》(附表三),于11月底前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审定后,按审定意见由各县区组织实施。

(二)制订方案。各县区政府依据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审定的矿产资源整合规划时间表,组织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批准后实施。整合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开展整合。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方案,确定整合主体,分年度组织实施。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环境评价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严格要求按整合的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四)组织验收。各县区政府于2009年10月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提交自查报告。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对全市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和省整规办报告。

四、几点要求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篇9

(一)南京市矿山治理档案管理现状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南京市政府成立了南京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并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设办公室。南京市依托国家示范工程、京沪高铁沿线(南京段)宕口治理等重点工程,对全市急需治理的109个废弃宕口开展了矿山环境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在治理过程中每一个项目都会产生大量的原始资料,例如:立项批文、方案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等等,这些纸质材料一般都存放在处室里或者由各分局负责统一归档,进行日常的分解管理,目前还没有针对性规范的整理模式,在工作中都是参照普通的档案管理方式进行收集整理,仅局限于平时工作中简单的查询和调用,这就对我们及时开展科学规范的档案整理和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当前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化的发展趋势,需结合“一张图”建设将矿山环境治理相关内容纳入其中,加快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和跟踪管理工作,实现宕口治理项目相关内容的可查询、可录入、可更新、可监管、可统计,提高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而传统的档案管理与传播方式,即实施手工管理档案,信息形态主要以纸质等载体形式存在,只适应于传统的和以点到点的传播,即使经过编研等初步加工,编辑印发档案资料,利用的覆盖面也相对较小,很难适应快速准确的利用要求,档案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也难以充分实现。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日益广泛和深入,档案数字化管理是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方向。

(二)南京市矿山治理档案数字化管理意义

《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对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定义是:采用扫描仪或数码相机等数码设备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将其转化为存储在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上并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图像或数字文本的处理过程。档案数字化通常开展的方式,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扫描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存储技术等高科技,把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源转化为数字化的档案信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网络化的形式联结,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形成一个有序的档案信息库,及时提供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开展进行矿山治理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就是将纸质档案的数字化,以及电子文件及数码影像文件的集中统一的管理和应用,主要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积极意义:1.对档案原件具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在日常工作利用中,网上查阅扫描件代替调阅纸质档案原件,使原件得到妥善的保存保管,有效减轻人员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2.在档案共享利用的空间和时间上,提供了更大的可行性和便利度。可以实现在“一张图”等统一平台的图形、数据、文档综合查询利用,快速简便地调阅自己需要的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档案数据可以多量备份,实现多地保存和异地传输。

二、南京市矿山治理档案数字化管理需求

(一)需求概述

以“一张图”系统作为业务前台开展矿山治理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系统作为后台做好各种矿山治理纸质档案电子化扫描数字化处理以及各类电子材料的整合、归档和数据提供利用工作。两个系统之间做好数据关联使用。最终实现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需要查阅相关业务档案时,通过简单快捷的检索方法,如输入宕口名称或者代码,就能及时准确调阅各种业务文档、数据和图表。为日常查阅利用、日常数据更新和后续管理发挥积极作用。在开展扫描操作时,利用高速扫描仪将纸质档案转化成电子档案,建立电子档案目录数据库,再结合大型存储设备,组成完整的矿山治理电子档案数据库。通俗而言,就是将档案文件的每一页看成是一张图片,不管上面具体是什么内容,由扫描仪按页扫入计算机制成图形文件。这种方式实现容易,一般档案工作人员只要稍加培训,即可操作机器,且工作可以定量化,差错率相对较低,即便有一些错扫、漏扫等,也能很快被发现。这种方式投入相对较少,对人员技术要求相对较低,又能较快满足对存量档案的数字化管理需求。在资金充裕、人员短缺的情况下,也可以委托专门的档案整理扫描公司,对存量矿山整治档案进行整理和扫描。数字化的矿山治理档案以扫描文件形式存在,要妥善备份保存,至少备份两套及以上。按照档案主管部门要求,与纸质档案一起,实现双套制保存。

(二)功能介绍

建立数据处理和档案影像文档管理统一查阅的矿山治理的监管平台,实现以下几个功能。1.数据安全:采取先进存储设备,利用磁盘阵列存贮,建立专用数据服务器。数据实时进行多套备份,保证档案数据安全不丢失。2.保密权限:基于数据库的安全设计,可设定档案的查阅权限,区别人员的职责权限,对不同的用户赋予不同的查阅范围。3.查阅功能:在查阅档案时定位准确、查询迅速、图像清晰。这要求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时,要严格保证档案著录准确率。4.统计功能:监管平台通过设定的各种检索字段,可以快速准确统计各种数据,并做好日常更新统计。并将生成的电子报表及时归档。5.计划功能:根据统计功能模块的统计资料,利用经验公式,做出季度或年度计划预算提议,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最后两个统计功能,主要依靠“一张图”的有关数据统计功能实现。通过档案管理系统的各种数字化档案提供证据材料。

(三)作业要求

1.采取流水线作业方式。按照工作流程将各个工序细化与规范化,做到分工明确,各个工序相互衔接,环环相扣,工作中互相配合与支持,提高工作效率。2.采取高速扫描,彩色与黑白相结合,对个别材料进行需要彩色扫描,大部分进行黑白或灰度扫描。3.在存量档案数量较大、扫描量较大时,也可考虑引进第三方监理进行日常检查和质量检验工作。日常的少量档案补充扫描的质量检验工作,可以由地环部门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4.考虑运用条码技术管理档案,即在档案封面、卷内目录上打上条码,方便扫描和今后管理使用。

三、南京市矿山治理档案数字化操作流程

南京的矿山治理档案数字化在操作实施过程中,要做好软件开发与档案前期整理、扫描、条目录入、质量检查、扫描文件管理等全过程的协调配合问题。前期要细化做好矿山治理档案归档范围确定,扫描流程设计、扫描硬件配置等准备工作,过程中要重点加强质量检验,扫描后期要考虑做好人员配备,做好日常化的新增档案的数字化,实现矿山治理档案数字化的长效管理。

(一)档案分类整理,编制流水档案号

按照矿山治理档案分类细化要求,按照年度、类别、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整理、排序编页,暂不装订,待扫描完成后再进行装订。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的样式,应根据档案实际制定和调整。顺序编制流水档号。

(二)档案著录

矿山治理档案的著录,是实现今后档案检索查阅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所以对文字录入的准确性要求很高,工作量大。著录内容按照国家《档案著录规则》(DA/T18)的要求录入,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包括确定各具体著录项、字段长度和内容要求。通常包括案卷题名、文件名、责任者、起止页号和页数等。对于矿山整治档案特有的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土地权属、组织实施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等,作为特殊著录项加以录入,便于今后的检索查询和统计。

(三)档案交接

矿山治理档案分类整理后按年度、类别提出,提卷时数字化加工方的提卷人员按照要求,编写档案的页号和需要扫描录入的文件页号后及抽取不需扫描的页面,以确保档案还原时能够清楚区别和核实页数,并按实际页数填写详细的档案交接清单,由双方主管人员签字。

(四)档案的扫描

矿山治理档案材料原件扫描与存储格式完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统一标准要求扫描。可以根据国家《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扫描要求,扫描人员按照要求操作,填写移交清单(此移交清单是档案拆分人员和扫描人员共同填写)并签字领取后进行纸介扫描。扫描图像使用先进的图像扫描处理软件,扫描人员可根据原稿质量,对系统进行定义,如自动倾斜校正、自动去污、自动分文件等批处理功能。在由系统自动处理功能的同时,扫描人员根据原件的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调整,如超大页面的处理、纸张颜色深浅及薄厚的处理、扫描时可根据不同原件的情况,调整图像的分辨率、阀值、明亮度以及扫描方式和扫描速度,确保在扫描图像质量清晰的情况下,使原件完好无损。

(五)图像处理

采用自动化处理和人工处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矿山整治图像质量的完美。通过校对系统对图像进行校对,确保图像顺序正确、去斑点、污渍、黑边、偏斜处理、校验。在校对时发现不合格图像及时返回前一工序进行改正。

(六)将扫描影像与著录条目挂接

可以通过软件,将质量检验后的扫描影像与系统的档案目录自动挂接,必要时手工辅助挂接。通过挂接实现再次的检验,验收合格做好记录。

(七)扫描后还原整理和装订

完成档案扫描后,安排专人负责案卷整理与还原。逐页检查,在预留装订边、不缺页、页面不颠倒,图件折叠符合要求等基础上,完成档案装订。按照已编档号入库上架排放。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篇10

二、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

(一)矿山企业证照齐全,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涉及林地的,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手续。

(二)具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三)矿山年开采规模:露天开采6万吨以上,地下开采1万吨以上。

(四)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矿山企业三年内没有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无因矿山企业主观原因引发的和纠纷。

三、绿色矿山创建标准

(一)资源利用集约化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矿山开采加工布局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规范。

2、产品结构优化。加大投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升产品档次,提高产品附加值。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地下开采达到85%以上,露天开采达到95%以上;废渣、尾矿的处置率达到100%。

(二)开采方式科学化

1、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露天矿山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爆破方案符合爆破安全规程。

2、矿山开采作业选择合理的生产工艺,先进的采掘加工设备和设施,使用先进的开采作业方式。

3、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对局部闭坑矿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同时进行复垦、复绿,矿区范围内可绿化面积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

(三)生产工艺环保化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采场和选厂粉尘达标,噪音达标。按国家标准配备生产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严格佩戴。

3、矿区主要运输道路防尘措施到位,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采取有效的防尘保洁措施。

4、建立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工艺,各种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尽可能循环使用处理后废水,实现零排放。

5、废渣、尾矿等各类固体废弃物有安全规范的专用堆场和存储场地,并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得到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

(四)企业管理规范化

1、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制定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方案,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实行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度。

3、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报表齐全且上报及时准确,台帐、档案资料完整。

4、矿容矿貌整洁,秩序井然。

5、依法纳税、缴费,足额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五)闭坑矿区生态化

1、有完备的矿山闭矿后的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利用方案。闭坑和局部闭坑后的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符合设计要求和预设功能。

2、矿区范围无地质灾害隐患和安全隐患。

3、矿山企业承担闭坑矿区复垦复绿的责任和义务,闭坑矿区的复垦复绿必须达到验收标准。

四、申报和命名

(一)申报

1、绿色矿山按采矿许可证的发证权限实行逐级申报。省、市级发证的矿山根据省、市级绿色矿山的创建条件,可直接申报省、市级绿色矿山;县级发证的矿山在获得县级绿色矿山称号满一年后,可申报市级绿色矿山。

2、县级绿色矿山创建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拟申报创建县级绿色矿山的企业,须填写县级绿色矿山创建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正式行文上报。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初审,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

申请批准后,矿山企业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绿色矿山创建相关文件,编制县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矿山企业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县级绿色矿山的申报时间从每年3月1日开始,3月31日截止。

(二)验收及命名

1、验收申请。矿山企业通过实施市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经自查达到了创建方案所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后,可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县级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县级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绿色矿山验收申请;

(2)绿色矿山创建方案;

(3)绿色矿山创建投入资金审计报告;

(4)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总结及相关附图、照片及光盘。

2、验收。接到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后,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考核验收。

3、命名。经考核验收达到县级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命名为县级绿色矿山,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三)复查

1、县级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再延三年;复查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

2、县级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前6个月,矿山企业应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

3、县级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为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和有效期限内保持绿色矿山的工作情况汇报。

4、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环保局在每年的3月份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复查的绿色矿山进行复查。

五、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阶段

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为试点阶段。在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创建目标的基础上,全县选定1家矿山企业进行绿色矿山创建试点。试点矿山企业应具备三方面基本条件:一是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以上(含3年);二是基础条件较好,管理工作规范;三是生态环境意识强,创建积极性高。试点工作由矿山企业自愿申请,经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审查通过并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全面实施阶段

2011年3月开始为全面实施阶段。在完成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县所有执证开采的矿山都要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对限期内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予以关闭。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创建绿色矿山是建设生态市、实现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国土资源管理局具体组织与实施,环境保护局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财政、发改、公安、安监、林业、水利、经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创建绿色矿山要坚持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工作程序。创建县级绿色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创建方案,开展创建工作。专家组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创建方案评审和验收核查,国土资源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每年应对创建矿山进行不定期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标准,加强监督,共同确保绿色矿山质量。

七、扶持政策

建立绿色矿山激励机制,矿山企业在获得绿色矿山资格后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推荐申请部、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补助。

(二)获得县级绿色矿山满一年后,优先申报市级绿色矿山,通过市级推荐可申报省级。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篇11

1.环境效益。矿山开发造成的地质灾害种类繁多,矿山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危害严重。因此,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具有重大的环境效益。

2.资源效益。尾矿含有可回收的有用物质,还可直接充当建筑用材,也可作为建材等行业的重要原料。尾矿和废石堆积占用的大量土地复垦后,又可增加土地资源。

3.经济效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可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表现为负效益的减少。对尾矿、废石和土地的利用同时产生经济效益和综合社会效益。

二、坚持原则,将主体责任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重要抓手。

1.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对于责任主体缺失的废弃矿山,一是倒追落实责任单位,明确造成环境问题的责任主体。二是明确治理成果的受益主体, 项目如果有环境效益,财政应当出资;如果有资源效益,要评估具体的投入产出,资源收益可以弥补相应支出;如果有经济效益,可以招商引资。三是矿山环境治理后土地使用权收益可用于其他矿山的治理。四是废弃矿山余量资源收益可作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五是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废弃矿山环境治理,准入治理项目的企业或个人,享有土地优先使用权,并减免治理工程相关税费。对于在采矿山,一是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不留新的环境欠账。二是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力度, 拒绝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注销其采矿许可证。三是督促在采矿山增强矿山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矿山环境保护承诺和恢复治理义务,落实边开采、边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破坏,矿山最终闭坑时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治理。

2.坚持“以人为本、防灾减灾”原则。地质灾害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地质灾害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3.坚持“因害设防、综合治理”原则。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4.坚持“注重效益、分期实施”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针对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阶段治理。

5.坚持“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原则。工程措施配置合理,能够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具有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恰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应该在矿山环境治理中广泛应用。

三、规范操作,将制度建设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根本保障。

1.市场化整治废弃矿山。一是公开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信息。在运作上,可以招标、拍卖,可以协议委托。二是健全市场运行规则,包括准入条件、技术标准、收费标准、工程规范等。三是激活市场主体。只有环境效益,没有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的项目,可实行技术劳务发包。既有环境效益,又有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但资源和经济效益较低的项目,可实行定额补贴、税收优惠、货款贴息等优惠政策,通过市场竞争实施。对有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要进行专项评估,掌握其效益状况,对其中有明显级差收益的项目,要通过市场招标拍卖,分享级差收益;对没有级差收益的项目,可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运行。

2.严格露采矿山采矿权设置。一是划定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外要实行限制性开采。二是对允许开采的山体,要集中设置采矿权,直至这一山体全部开采完毕,不得开采地面标高以下部分。三是采矿权要设置到山体顶部,推动自上而下的分水平台阶式开采;禁止斜坡式、一墙式开采。

3、建立诚信准入制度。对没有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或不缴、少缴、拒缴保证金的矿山企业,列入矿山环境保护诚信档案黑名单,采取不予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登记、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等管理措施;对黑名单矿山的开办、投资、入股、出资、控股单位和个人,禁止其进入采矿权市场参加竞买。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篇12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用两年时间,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石料和砖瓦等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违法案件得到及时、依法查处;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促进依法、科学和安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一)深入开展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对勘查、生产的矿山企业进行逐个排查。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违法勘查的,必须严肃查处;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不按勘查方案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探矿权、采矿权的,公安机关不供应火工器材,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其它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深入开展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专项整治。*市重点矿区为章丘市、长清区和历城区的煤、石料厂等矿区,重点矿种为煤、耐火粘土、建筑石材等。要按照“统筹规划、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总体思路,加强规划调控,推进优势矿产的集约利用。提高勘查开采条件,关闭布局不合理、破坏浪费资源、安全隐患大、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引导保留矿山整改、联合、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要对煤矿、石料厂、砖瓦厂等进行全面检查,对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严重浪费资源和破坏地质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三)深入开展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矿山的专项整治。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严重污染环境、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治,对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并吊销、注销相关证照。

(四)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不健全、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矿山,要责令其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相关部门要吊销证照。

(五)深入开展对矿山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的清理。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对屡查屡犯或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六)深入开展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清理。重点对承包开采、协议开采、招商引资和改制企业进行清理。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除依法对转让方进行处罚外,对受让方也要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

(七)深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生产中凡达不到设计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遏制浪费,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严格矿权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级要依照法律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发现有违法违规的,一律停止执行。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必须坚决纠正。

(二)合理布局,引导规模办矿、科学办矿。各级要加强规划调控,严格规划管理,合理调整勘查、开采布局,按照统筹规划、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布局。对大中型矿区内的小型矿山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及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手续;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各级要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按照《*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案,严格实行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逐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四)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报告监督体系,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损的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责任。对新建和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恢复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治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责任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点矿区动态巡查制度、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和治理生态环境等实行有效监管。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加强对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和矿权评估机构的监管。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全面完成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篇13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体系”的重要部署,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0)》和生态县建设规划为依据,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矿产资源国有意识,依法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坚持山石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山石资源执法力度,确保我县山石资源依法、有序、安全开采,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所有山石资源收归县政府所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有偿出让,确保山石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逐步提高;山石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本着尊重历史、立足实际、注重发展、平稳过度的原则搞好资源整合出让工作,实现我县山石资源开发秩序的根本好转,形成山石资源依法监管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山石资源开发专项整顿规范工作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105号)和《*县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汶矿整办发〔*〕1号)要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综合执法,联合办案,以白石乡花岗岩开采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破坏浪费山石资源、逃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非法承包、转让、倒卖采矿权等各类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基层”组织擅自“出卖”山石资源的行为。对无证开采点,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并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扎实推进山石矿山资源整合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部署、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山石资源矿山进行整合。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既要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又要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严格按照《*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重新设置采矿权。凡不符合规划要求、布局不合理、影响生态环境和地质地貌景观的采石点要坚决关闭,统一规划到集中开采区。生产能力小于1万米3∕年的已建小矿山均要进行整合,整合后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一律予以关闭。对石材加工企业,限定最低入园生产规模,今后,原则上对8台锯石机以下的石材加工企业,园区不供地、不立项。对现有小规模加工企业,要利用税收杠杆作用,促其提高生产规模,最终使园区加工企业生产规模均达到10台锯石机以上。

整合后的山石资源采矿权要优先出让给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生产规模大以及环保型、深加工型的企业,逐步实现我县山石资源开发的科学化、集约化和规模化。

(三)进一步规范山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管理工作

对矿业权设置实施源头管理,新设立的山石资源矿山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有偿出让采矿权,提高新建山石矿山准入门槛,适度控制山石矿山数量和规模,新设立矿山的建设规模必须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化整为零。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凡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开采回采率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生产能力达不到2万米3/年的新设矿山,一律不予批准。鼓励现有矿山企业采取入股、兼并、收购或相邻区块自由结合的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提高矿产资源整体开发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

采矿许可证期满的矿山企业,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政府统一收回。对开采区要科学规划,根据资源整合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矿权设置方案,实行“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

(四)加大矿区环境治理力度,切实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加大园区环境治理力度,在矿山开采、石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废渣要在指定地点存放,严禁乱堆乱放。对已堆放的,要责令限期自行清理,对拒不清理、造成环境污染及交通障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以重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根据《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矿山企业在申办或年检采矿许可证时,必须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山闭坑治理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本息;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闭坑治理或土地复垦义务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组织矿区闭坑治理或土地复垦,治理费用超出所交保证金(含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五)完善山石资源开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实行“政府协调、部门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充分发挥在山石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好正常的山石资源管理秩序,确保全县山石资源依法、有序、安全开采。

1、县石材管理委员会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全面综合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做好矿山开发加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好矿山企业外部环境,确保山石开发加工园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山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要严格审查办矿条件和年检手续,对不符合办矿条件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未通过年检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对违反山石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查处。要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建立“局、所、村”三级矿政管理网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山石资源违法案件和调处采矿权属纠纷问题,切实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3、县公安部门负责对矿山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县石材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矿山企业名单供应火工材料,并及时严厉查处有证矿山向无证矿山非法转供(转借)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未持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矿山,不得颁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物品购买证;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破坏资源罪的案件,司法部门要及时立案调查,从快查处。

4、县供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电力供应的监督管理,按照县石材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矿山企业名单提供电力供应,并及时查处向无证矿山非法转供电行为。对未持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与矿山企业签订供电协议和随意供电。

5、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依法查处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牵头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鉴定和处理工作。对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当场予以纠正或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应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或由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6、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工作。采矿权申请人要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后,才能办理采矿登记。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其他部门相关证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矿山企业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建议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吊销,并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

7、县环保局负责对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管理工作。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不得予以审批;对检查中发现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

8、各有关乡镇要全力配合县石材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全面负责对辖区内矿山及其村街的日常管理和所有社会事务管理,加强综合治理,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县安监、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环保、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共同搞好全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县安监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要切实强化对矿山从业人员和涉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自觉参与安全生产的意识。要依法实施矿山安全生产评估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查隐患、抓整改,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矿山企业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利用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禁止滥采乱挖、采富弃贫、造成资源浪费和事故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各负其责;要经常开展对矿山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共同搞好我县山石资源管理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三)要严格规范采矿权管理工作,把好矿业权市场准入关,促进矿业权走向市场化;要加快推进小矿山联合改造和规模化、规范化开采步伐,提高我县山石资源综合利用率。

(四)要切实加强山石资源综合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山石资源,严厉打击违反《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确保山石资源依法、有序、安全开采,促进我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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