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工作方案实用13篇

督察工作方案
督察工作方案篇1

(二)熟悉资料

预先熟悉拟督察矿山有关资料,包括: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地质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采矿权登记档案,采矿权人年检档案,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资料,矿山储量动态测量资料等。

(三)制定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确定督察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制定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四)发出督察通知

提前10—15日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国土资源局向矿山企业、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矿产督察通知”。寄发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到矿山进行督察的时间、依据;

2、矿产督察的内容;

3、矿产督察的程序;

4、对矿山、相关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配合、支持、协助督察工作的要求;

5、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提纲(附1);

7、矿产督察小组成员名单。

二、开展现场督察

(一)持证上岗

到达现场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督察员证。

(二)阐明来意,听取汇报

召开由矿产督察组、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负责人、矿山企业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督察工作动员会。由矿产督察组阐明督察工作依据、目的、内容、程序以及需要矿山如何配合工作的要求等;由矿山企业负责人汇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三)查阅资料

查阅矿山企业的设计资料、地质报告、统计报表、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储量动态变化统计台账、“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实测统计台账等技术资料,有关规费的缴纳票据,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规章制度等资料。检查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考核指标、年度报告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规费的缴纳情况。

(四)现场检查

到矿山企业的采、选现场,实地检查矿山的采矿方法、开采顺序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开拓和回采矿量是否合理;选矿方法、工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是否切实得到回收和利用。

(五)核实计算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核实相关图纸资料、台帐、设计等,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和其他相关数据。

(六)形成初步督察意见

矿产督察组汇总各种情况,综合分析讨论,形成初步督察意见。

(七)形成督察结论

与矿山企业交换意见,质疑、座谈,形成督察结论。

(八)填表备案

由矿产督察员填写《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一式三份,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相关市国土资源局和矿山企业分别备案。

三、报送矿产督察报告、下发矿产督察意见

(一)报送矿产督察报告

现场督察结束后,由矿产督察员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市国土资源局分别报送矿产督察报告(提纲见附2)。在报告中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查处或其他建议。

(二)下发矿产督察意见

针对矿产督察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分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组织的督察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督察,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做出处理决定,向被督察的矿山企业下发矿产督察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跟踪督察意见整改情况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矿山企业定期报送督察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督察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

五、上报、公告矿产督察情况

(一)上报矿产督察工作总结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编写年度矿产督察工作总结,于每年1月底前向聘任单位报告。

(二)公告矿产督察情况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对全省矿产督察情况进行公告。

附: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提纲

2.矿产督察报告提纲

附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提纲

一、矿山概况

矿山企业位置、性质、开采史,采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规定开采范围、实际开采范围,产品、年产量、产值、利润,从业人数等情况。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开采过程中的矿产资源保护情况,探明的各级储量、已开采利用储量、保有储量及服务年限、年度动用储量及损失量,生产性勘探情况,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执行情况,选矿方法、选矿工艺流程、入选品位、精矿品位、尾矿品位,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综合利用情况。

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

矿山“三废”治理的工艺和措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实施情况,已使用治理费用的分析等。

四、依法开采和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制度制订与执行情况;采选方面的管理工作情况;提高资源利用水平采取的主要技术措施及产生的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地测机构、地测人员及其职能的执行情况。

督察工作方案篇2

二、督察范围

各分局、各股室、直属各单位。

三、督察内容

(一)开展元旦春节期间执行廉洁自律情况督察

1.是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

2.是否购买寄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与年货节礼;

3.是否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及公车私用;

(二)开展省局、赣市局及我局重要工作部署专项督察

1.个人绩分管理是否切实执行;

2.项目管理创新是否落实;

3.绩效管理考核是否按规定开展。

(三)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督察

1.是否按要求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征求意见是否实事求是;

2.是否结合实际认真查摆“”问题;

3.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问题;

4.每个环节各项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四)开展我局机关财务执行情况督察

1.是否严格执行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和赣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要求;

2.大额经费支出是否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经费支出;

4.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

(五)开展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专项督察

1.是否严格执行节假日公车封存制度;

2.是否严格执行公车派车制度;

3.是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使用公函制度;

4.是否超标准、超范围、超权限进行接待。

(六)开展作风建设督察

1.干部职工是否按规定着装,着装是否整洁规范;

2.干部职工是否遵守考勤纪律,有无上下班迟到、早退的现象;

3.干部职工工作时间是否有打牌、下棋、在电脑上玩游戏、QQ、网上聊天、购物、炒股、看视频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4.干部职工是否在岗在位,是否有去向登记,是否履行请休(假)手续。

(七)开展中秋国庆期间执行廉洁自律情况督察

1.是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

2.是否购买寄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与节礼;

3.是否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及公车私用;

(八)开展2014年税收执法监察

1.是否严格执行组织收入原则;

2.是否严格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支持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3.是否严格执行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4.是否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九)我局领导临时布置的督察

三、督察方法

由我局组织人员采取明察暗访、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督察时间

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

五、督察组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计划。按照全年督察实施方案,督察组要制定好工作计划,详细分解每一项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督察方法和督察内容表格,明确督察要求,呈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示后开展实施。同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抽调人员认真开展好每一次督察。

(二)认真进行督察。督察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督察工作,切实提高督察工作效率;要认真填写《督察工作记录表》,真实、准确反映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督察结束后,督察人员和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督察工作记录表》上签字。

(三)及时做好总结。每次督察结束后,督察组都要及时进行总结,形成督察工作情况报告,连同《督察工作记录表》一并上交监察室。监察室将督察情况汇总后,形成专题监督检查材料,向党组和纪检组汇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根据需要,或以正式文件进行通报,或由监察室下达整改通知书。

六、督察组工作要求

督察工作方案篇3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能力水平为总目标,按照“亲民务实塑形象、提速增效促发展”主题活动的要求开展督察活动,以推进权力运行阳光化、执行任务高效化为主要任务,努力使司法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和创新发展上有新的突破,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有新的改进,在社会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满意度上有新的提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把通州司法局打造成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办事效能最高、办事成本最低、办事环境最优的机关,争创全省首批“优秀司法局”。

三、督察重点

(一)对司法所督察的主要内容:

1、司法所建立健全所务制度和工作制度情况;

2、年初制定的有关目标任务、数据指标完成情况;

3、履职情况及是否存在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中梗阻、乱作为等影响效能建设的情况;

4、完成中心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窗口督察的主要内容:

1、窗口法律服务规范管理情况,包括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公示和接待当事人的态度、当事人对所办理事务的满意度,有无投诉等;

2、“双千百日”活动开展情况;

3、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回访;

4、公证案件质量检查及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公证员私自收费等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办证等现象。

(三)对市镇两级矛盾调处中心督察的主要内容:

1、接待窗口是否符合要求,该上墙公示的内容是否齐全;

2、对来访人员是否热情接待、有无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

3、在调解过程中有无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制作的调解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对处理突发事件能否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是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反馈。

(四)对局机关督察的主要内容:

1、本职工作完成情况、领导交办的工作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上级部门催办、督办的事情有无拖拉、延误,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相关事项;

3、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

4、有无迟到、早退等市责任追究办法中所列情形。

四、督察措施

督察工作方案篇4

二、整改重点

对区、开发区、县、县四县(区)进行例行督察发现并需重点整改的问题共3大类18个小项,涉及132个卷宗:

(一)土地审批类

1.审批方式不准确(应招、拍、挂,按协议方式出让或应征用按占用方式审批)9个卷宗;

2.先批后补(先用地审批,后耕地验收)1个卷宗;

3.核减面积未在图上标注2个卷宗;

4.出让人、受让人为同一人1个卷宗;

5.未批先供1个卷宗;

6.组卷不规范2个卷宗;

(二)土地供应类

7.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按划拨方式供地7个卷宗;

8.应招、拍、挂,按协议方式供地8个卷宗;

9.不符合占用审批方式2个卷宗;

10.土地用途定性不准1个卷宗;

11.组卷不规范5个卷宗;

12.协议出让容积率低3个卷宗;

13.低价出让2个卷宗;

(三)土地执法类

14.案件内容不详实16个卷宗(地类不清的13个卷宗,档案不完善的3个卷宗);

15.未对村委立案查处49个卷宗;

16.未履行听证程序7个卷宗;

17.未立案查处5个卷宗;

18.执行不到位11个卷宗。

其余8个县(市),虽未接受例行督察,但在以往例行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全市所有县(区、市)均要对照上述问题,举一反三、自查自纠、自觉整改。

三、方法步骤

全市整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11月15日—19日)

各县(区、市)要成立整改工作专门机构,排查梳理本县(区、市)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本县(区、市)整改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核。要适时召开整改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整改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整改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阶段(11月20日—12月9日)

各县(区、市)要严格按照整改方案,比对整改标准,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期间,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县(区、市)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对整改工作进展缓慢及问题突出的县(区、市)进行通报。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2月10—14日)

市政府组织整改工作验收组,对各县(区、市)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分析总结。对整改工作认真、问题整改到位的县(区、市)通过验收;对整改工作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走过场或在整改过程中依然发生类似问题的县(区、市)给予严肃批评,责令延长整改期限,实行区域建设用地限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主要措施

1.立即行动,全面部署。各县(区、市)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整改部署上来,根据市政府动员会精神,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尽快组建领导机构,成立以县(区、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县(区、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召开本行政区域的整改动员大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准确把握政策,全面部署整改。

2.部门联动,严肃查处。各县(区、市)政府要认真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在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要启动部门联动机制。政府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组负责具体协调工作,组织县(区、市)国土、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发改、财政、劳动、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环保、工商、供电等部门及各乡(镇)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通力合作,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对违法用地者形成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3.依据法规,整改完善。各县(区、市)政府及国土管理部门,要认真比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两县、两区对例行督察指出的132个卷宗,要逐一进行认真整改:低价出让的,要追缴出让金;征用按占用审批的,要重新办理征用手续;非法批地、以租未对村委立案查处的,要立即立案查处;档案不完善、程序不规范的,要重新完善规范。必须做到件件有整改,案案有交待。

4.分清责任,严格问责。各县(区、市)政府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例行督察中提出的132个卷宗,要分清责任,明确主体,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及有关规定严格问责。严肃追究违法批地、违法供地、违法管地、违法用地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使全市广大干部确实树立起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

5.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县(区、市)政府要切实发挥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完善纵向市、县、乡三级政府,横向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领导、国土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有力保障全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对这次整改行动要高度重视,切实站在讲政治、促“双保”的高度,抓在手上,放在心上。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上来,在市整改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目标,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行动迅速,周密组织。这次整改工作,时间短、任务重、要求高。一个月的有效工作时间,就要给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交一份满意的答卷。因此各县(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快速行动,细化整改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严格工作标准,按要求、分步骤、高标准,有条不紊组织推进整改。

(三)加强督查,严明纪律。市整改工作领导组要对各县(区、市)整改工作加强督察指导,重点督察排查梳理问题是否全面准确、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对整改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六、组织领导

为搞好本次整改工作,市政府成立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组。整改工作领导组主要负责制订整改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市整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领导组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县(区、市)及相关部门的整改工作。整改工作领导组组成如下:

督察工作方案篇5

二、自点

(一)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对下列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7〕17 号);- 3 -

6.《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7〕31 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20XX〕56 号);

8.《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9.《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7〕11 号);

10.《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1 号);

11.《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 2013-201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xx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7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 号);

12.《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7—2017 年)的通知〉》(鲁政字〔2017〕111 号);

1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厅字〔2017〕44 号);

1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20XX〕

56 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

15 号);

15.《临沂市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7〕5 号)。

(二)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主要包括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偷排偷放、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突出环保问题,土小项目,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等,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

(三)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各管理区、各村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及工作成效、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

三、时间安排及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1 月 26 日—1 月 27 日):各管理区、各村成立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1 月 27日—2 月 10 日):各管理区、各村和有关部门对照督察重点,深入排查各领域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全面收集群众举报线索,建立工作台帐,认真组织整改;对于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突出环境问题即查即改,并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督查阶段(2 月 4 日—2 月 10 日):镇委镇政府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各管理区、各村及有关部门自查自纠工作进度和成效进行全面督查

(四)总结阶段(2 月 11 日—2 月 15 日):对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镇委、镇政府及环保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委、镇政府成立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工作开展,制定工作方案,各管理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补齐短板、不留死角。

(二)全面排查问题。

各管理区、各村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查清辖区内环保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全面承担各自监管领域内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一轮行业排查,尽快摸清问题和隐患。

(三)全面深入整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漏洞,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环境案件进行全面深入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责任得到追究、群众真心满意。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地方,要及时追责。对于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拖不靠,扎实推进整改。

(四)强化督导问责。

有关部门要把接受督察作为改进工作的重大契机,把配合督察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对于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突出环境问题即查即改,并于 3 个工作日内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摸清实情、查清漏洞,提前使问题得到暴露、得到整改;要加强调度、督导,坚决杜绝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敷衍了事、弄虚作假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加强宣传报道。

环保督察自查自纠行动,除事项外要定期公开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全面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时上报情况。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梳理汇总,及时上报,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附件:xx镇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xx镇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督察工作方案篇6

(一)加强资金管理。对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列支建设成本、实施账务管理、拨付工程进度资金、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及工程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编制设计概算执行情况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单位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计量执行及建立健全工程计量台账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服务工程建设。对项目审批效率和审批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职能部门服务保障项目进度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上报工程结算和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落实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

(三)保障干部廉洁。建立廉政合同管理制度,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实行廉政约谈制度,开展工程廉政文化建设和警示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督促工程项目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督察范围

(一)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的项目;

(二)县委、县政府要求进行廉洁效能督察的项目;

(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项目。

三、工作机构

廉洁效能督察组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检察、发改、财政、审计、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每年的重点督察项目由督察组根据督察范围确定。

四、工作方式

(一)定期督察。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实施项目形象进度和投资计划的总体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月度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并于4月下旬报廉洁效能督察组办公室(县纪委执法监察室)备案。督察组每月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形成督察报告。

(二)重点督办。对上级领导交办、结转多年、进度滞后、存在问题久拖不决和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等现象进行重点督办。

(三)廉政约谈。在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前对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在施工合同签订10日内对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督察组可视情召集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五、责任分工

廉洁效能督察组成员单位依照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服务和监督。

(一)县纪委、监察局: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项目推进中的相关问题;开展建设工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廉政文化进工程,构建重大工程项目惩防体系;受理涉及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投诉和举报,查处妨碍项目推进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时行监督,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概(预)算、结算的审核;落实专人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资金进行监管。

(三)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含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做到审计关口前移;落实专人负责对项目资金的审计,加强对项目的全程跟踪审计。

(四)县检察院:监督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组织开展预防宣传、预防咨询、预防督导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预防联合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五)县发改局:对重大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稽查、管理;按照相关程序做好项目审批服务工作;对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对概算审查和调整、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监督。

(六)县招投标监督办: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招投标方面的投诉。

督察工作方案篇7

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后备干部和关键岗位中层干部。

三、巡察监督内容

(一)共性内容

1、贯彻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部署的情况。包括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反腐倡廉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和关键岗位中层干部廉洁勤政情况。

2、“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及接受监督情况。包括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三重一大”具体内容的确立情况,决策程序规范及执行情况,在决策过程中接受监督情况。

3、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及龙市委实施意见的情况。包括《关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的实施意见》执行情况,开展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专项行动情况,执行机关作风建设“九不准”规定情况,开展党政机关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情况,落实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制度情况。

4、承担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5、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包括遵守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标准情况,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及借用车辆情况。

6、廉政风险等级较高的岗位、环节的风险防控情况。包括防控措施制定落实情况,关键岗位轮岗交流情况,进行重点提醒、监控情况。

(二)个性内容

1、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预算评审和招投标是否合乎规范。

2、道路运输行政审批、执法监察行使权力是否合乎规范。

四、巡察监督人员

组长,副组长,组员。

五、巡察监督程序和方式

1、共性内容巡察监督

(1)公告。接到具体巡察监督通知后,在局机关明显位置张贴巡察监督公告,公布巡察时间、内容及市纪委、巡察监督工作组投诉举报电话。巡察监督公告张贴期限至对本单位的巡察监督工作结束。

(2)单位自查及领导班子成员撰写述廉报告。单位围绕巡察监督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巡察监督工作组把关。自查报告要围绕巡察的共性和个性和共性内容来写,报告既要全面,又要把发现和解决个性问题作为重点,切实把问题查深查透,确保措施具体、切实可行。同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逐一撰写述廉报告,报告内容要包括落实“一岗双责”,领导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风廉政建设情况;对本级和直接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管理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及市委实施意见的情况汇报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上级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防止利益冲突情况;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干部住房、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规定情况;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情况;贯彻《党风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执行民主集中制,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民主决策情况;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情况;述廉报告既要梳理总结个人勤政廉政情况,又要实事求是地查摆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方向。同时,要明确述廉报告内容是述廉,不包含述职。述说报告要在巡察监督工作组进驻单位前报相应工作组审核把关。

(3)巡察动员及述廉评廉。工作组进驻后,召开动员会议。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实际与会人数不得低于与会人员范围的70%。会议内容:①巡察工作组组长讲话,向与会干部详细阐明巡察监督的目的、内容、方式和要求。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自查情况。③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述廉。④与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及成员、后备干部及关键岗位中层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关键岗位的中层干部指承担执法管理、审批管理、财务管理、干部管理以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职能科室负责人。

(4)谈话走访。工作组分别与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一般干部进行个别谈话。与一般干部职工谈话的名单由工作组从花名册中随机抽取,谈话比例原则不低于总数的30%。

(5)查阅资料。对照巡察监督内容,查阅会议研究、工作部署、制度规范等方面原始资料。

(6)现场察看。现场察看廉政文化建设、各项公开、科技防腐、廉政风险防控等情况。

(7)受理举报。随时受理、初核单位机关干部职工的投诉举报。

2、个性内容巡察监督

(1)听取汇报。围绕个性内容听取分管领导或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题汇报。

(2)个别谈话。与单位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3)查阅资料。围绕个性内容,逐项查阅与之相关的制度文件、会议记录、执法文书、审批材料、财务帐目等原始资料,检查单位制度是否健全,决策是否民主,行使权力是否合规。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规范。

(4)询访服务对象。围绕个性内容,通过打电话、面谈等方式询访部分服务对象,听取其对巡察监督对象的反映和评价。

督察工作方案篇8

为全面做好省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根据日照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住建领域保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刘加宝   市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张守元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市城镇化中心主任

赵  峰   市住建局副局长

焦自民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市建管中心主任

        相  永   市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赵友谊   市住建局村镇建设科科长

袁宝伦   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负责人

        张守波   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袁宏文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申宏伟   市房屋征收和造价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张秀锦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人

        李芳叶   东港区住建局局长

        杨中池   岚山区住建局局长

        陈维国   莒县住建局局长

        李宗波   五莲县住建局局长

        夏  永   经开区管委副主任,交通和建设局局长

        刘  勇   高新区建设管理部部长

        王安雷   山海天建设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小组、处理小组、问责小组,各小组人员及具体分工如下:

综合小组:封秀华(15906331337)

李申华(15963803581)

王泽斌(18806334543)

王  锦(18706330051)  

负责交办案件的接收、建档、分发等工作。负责信访案件查办报告的审核、签发上报等工作。负责建立日报告制度,每天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信访组。

查处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负责交办案件的办理、反馈等工作,对有关交办案件进行督查督办、跟踪问效。负责起草案件查办报告审核。

问责小组:郭建友(13963316998)

负责交办案件办理情况跟踪问效,对重点案件及问题进行重点督导。对处理小组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督办。

二、查处小组各单位工作分工

1.市住建局村镇建设科: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县住建部门做好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和农村生活污水问题整改工作。(责任人:赵友谊13506337673)

2.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负责市住建局组织实施的城建工程扬尘污染问题整改工作。(责任人:丰磊15163399797)

3.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县住建部门做好“城中村”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整改工作。(责任人:张守波13706335976)

4.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市直管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而未建”的裸露土地问题整改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县住建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而未建”的裸露土地问题整改工作。(责任人:袁宏文13606337858)

5.市房屋征收和造价咨询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县住建部门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整改工作。(责任人:申宏伟13806332672)

6.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市直管区在建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整改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县住建部门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整改工作。(张秀锦13506330599)

7.各区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住建领域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责任人:各区县住建局局长)

三、办件要求

每批次转办案件必须在48小时内按照“1+3”要求上报办理情况,不得延迟。上报材料要求如下:

“1+3”材料:即1个办理信息明细表(模板见附件1),3个分类统计表(模板见附件2-4)。

综合小组要按照转办单顺序,逐件汇总,分类统计表内容要每日更新,每日9时前上报市信访组,内容填写要准确、规范。上报材料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上报的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和电子版一同通过电子邮箱上报。信息明细表应为Word格式,分类统计表应为Excel格式,文件夹名称为“上报时间(月、日)+承办单位”。如“0501东港区”。

各承办单位要在省督察组进驻结束后15日内上报案件办理情况的工作总结,并再次汇总上报各附表。

各承办单位要对所有案件逐一建档,做到专人管理,材料齐全,装订规范,在调阅相关档案时,能够第一时间提供档案材料。

各承办单位对督察期间查处的问题,要开展案件后督查工作,举一反三,确保各类问题彻底解决,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附件:1.区(县)交办件查处情况及办理信息明细表

2.区(县)交办件办理情况统计表

3.区(县)交办件治安处罚及刑事处罚明细表

4.区(县)交办件责任追究情况明细表

 

 

 

 

 

 

 

 

 

 

附件1

 

区(县)交办件查处情况及办理信息明细表(截至 月 日9时)

 

承办区县(单位):                                                                   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序号

批次

受理编号

举报内容

重点关注

审核备注

是否办结

办结时间

是否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主办单位及主办人

 

 

 

 

 

 

 

 

 

 

 

 

 

 

 

 

 

 

 

 

 

 

 

 

 

 

备注:(1)群众举报的噪声、油烟、扬尘等,可以立行立改,污染被控制或生态破坏得到制止,群众短时间内能感受到的,可认为办结。(2)群众举报涉及公共利益,比如空气质量差,生态破坏,等需要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长效机制的,在短时间内能解决群众诉求中最迫切的问题,获得群众理解认可的,可以认定为阶段办结。(3)涉及规划调整,手续办理等比较复杂,真正解决问题时间比较长,但获得了群众的理解,不再重复举报的,可认定为阶段办结。(4)涉及邻避的,以做群众工作为主,允许督察进驻结束后不办结,但要制定整改方案。对于涉及利益纠纷的,以引导为主,建议通过司法手段解决。

附件2

 

区(县)交办件办理情况统计表(截至 月 日9时)

 

批次

受理举报数量(件)

已办结(件)

责令整改(家)

立案处罚(家)

罚款金额

(万元)

立案侦查

(件)

拘留(人)

约谈

(人)

问责

(人)

问责

(人次)

属实

不属实

合计

行政

刑事

 

 

 

 

 

 

 

 

 

 

 

 

 

 

 

 

 

 

 

 

 

 

 

 

 

 

 

 

 

 

 

 

 

 

 

 

 

 

 

 

 

 

 

 

 

 

 

 

 

 

 

 

 

 

 

 

总计

 

 

 

 

 

 

 

 

 

 

 

 

 

 

 

 

 

附件3

 

 

 区(县)交办件治安处罚及刑事处罚明细表(截至 月 日9时)

 

序号

批次

受理编号

县(市、区)

涉及问题

处理情况

 

 

 

 

 

 

 

 

 

 

 

 

 

 

 

 

 

 

 

 

 

 

 

 

 

 

 

 

 

 

 

 

 

 

 

 

 

 

 

 

 

 

注:无此类情况的在序号处填写“无”上报。

 

 

 

 

附件4

 

区(县)交办件责任追究情况明细表(截至 月 日9时)

 

序号

批次

单位及职务

级别

举报内容

调查核实情况

责任追究时间

事由

处理方式

人员分类

 

 

 

 

 

 

 

 

 

 

 

 

 

 

 

 

 

 

 

 

 

 

 

 

 

 

 

 

 

 

 

 

 

 

 

 

 

 

 

 

注:1.级别: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其他。2.事由:请注明涉及督察组交办单号及举报简要情况。3.处理方式:通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移送司法机关;判刑。4.人员分类:地方党委人员、地方政府人员、环保部门人员、非环保部门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其中非环保部门人员分为:发改、经信、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安监、林业、旅游、城管、公安、其他。5.无此类情况的在序号处填写“无”上报。

 

 

 

 

 

 

 

 

 

 

 

 

 

督察工作方案篇9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全力抓好省专项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切实解决汽修行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全面推动汽修行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础。

(二)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新一轮汽修行业环境保护大排查大整治,针对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具体问题,明确整改责任、目标、时限和举措,坚决整改到位。

实施分类管理,开展汽修行业环保综合整治行动。对环保措施规范的企业,保留一批;对环保措施存在问题,但有条件、有能力提升的企业,规范一批;对环保措施存在问题,但无条件、无能力达标的,关停一批。通过“三个一批”整治,显著提升汽修行业环保能力水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汽修行业环保监管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环保政策标准和要求,压实汽修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推动汽修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环保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坚决落实职能部门“三管三必须”的环境保护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双随机、网格化等多重监管体制。

二、重点举措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1. 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环境保护责任要求。市交运局负责制定汽修行业环保联合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协调各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汽修企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太仓生态环境局负责汽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监管治理、危废处置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城市局负责汽修企业生活垃圾处理监管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汽修企业生活污水、洗车废水等收集处理监管工作。市应急局负责汽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各镇(区、街道)负责属地三类汽修企业环保工作的日常监管。(市城管局、交运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按职责负责)

2. 建立完善汽车维修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体系。建立部门工作责任清单,将汽修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构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大专项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执行到位。(市交运局牵头,市城管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二)紧盯突出问题,逐条逐项落实整改

1. 推进VOCs深度治理。以VOCs治理为切入点,落实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等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814-2020)》,确保使用符合VOCs含量限值要求的涂料、无组织控制要求落实到位、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稳定达标排放。推广使用优质活性炭,及时更新维护耗材,定期监测采样,健全完善废气治理设施运维台帐。淘汰单一过滤棉、低温等离子、UV光氧、光催化等低效设备,确保废气得到有效处理,有效避免二次污染。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立即移交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太仓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运局配合)

2. 推进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建立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建设专用的危废贮存设施,设置识别标志,确保危废分类收集、分区存放。落实危废动态管理,如实申报登记危废的种类、数量、贮存、处置方式等,落实危废产生、贮存(出入库)、转移的台账制度,确保委托具备危废处理、运输资质的单位合规处置。市交运局负责督促汽修企业如实申报、规范贮存、合规转移处置。太仓生态环境局指导汽修企业落实危废管理各项要求,负责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太仓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运局配合)

3. 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垃圾分类工作要求,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暂存场所,杜绝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大力推进垃圾源头减量,不断提高垃圾分类质量。(市城管局牵头,市交运局配合)

4. 强化水污染防治。以污水分质收集处置为抓手,严格落实雨污分流,确保洗车废水按要求排入污水管网。明确雨污管道改造期限,未纳管汽修企业不得开展洗车作业。完善汽车企业相关审批许可,规范排水行为。5月底前完成全市涉及洗车、排水汽修企业的纳管摸排,形成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10月底前完成逐一销号、全面整改,形成一企一档台账资料。(市水务局牵头,市交运局配合)

5. 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产生噪声的汽修作业必须在室内进行。通过选用低噪音生产设备、改进提升生产工艺、改变噪音源运动等方式降低声源噪音。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控制噪音的传播及影响范围。(市交运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6. 强化危化品使用管理。综合采用企业主动上报、线索跟踪摸排、群众监督举报等方式,开展汽修行业危化品使用大排查、大摸底。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基础台账,形成危化品使用的“一张清单”。围绕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推动危化品使用汽修企业开展自查自改、边查边改。以“四不两直”方式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随机抽查,对安全风险隐患逐条逐项开展专项治理。(市交运局、应急局按职责负责)

(三)坚持标本兼治,抓实抓细综合治理

1. 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覆盖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处理、运行管理的汽修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环境技术规范,督促企业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汽修企业环保专职人员配备和教育培训,促进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环保知识和业务能力,促进一线工作人员具备环保相关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督促企业加大环护经费投入,足额安排环保设施购置、设备维修保养、人员教育培训等必要支出。(市交运局牵头,市城管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2. 摸清行业底数。通过大数据、网格化等管理手段摸清辖内汽修企业数量和环保状况,定期将信息汇总至市交运局。9月底前完成现有汽修企业全覆盖排查,各项基础信息数据由市交运局负责汇总。(市交运局牵头,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按职责负责)

3. 强化备案管理。严格行业准入,落实审批手续和监管要求,指导新增汽修企业开展环保工作并由市交运局予以备案。新增备案汽修企业正式营业后30日内,由市城管局、交运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联合进行环保工作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进行限期整改。(市交运局牵头,市城管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4. 加强日常监管。坚持问题导向,以双随机、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检查。重点对汽修企业废气治理设施运维、活性炭过滤棉更换、危废处置等进行监督。严格落实汽修行业环保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态监管和打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喷烤漆、污染防治设施不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置。(市交运局牵头,市城管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按职责负责)

5. 建立长效机制。针对专项督察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推动标本兼治。将汽修行业环保工作内容纳入网格化管理清单,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做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严防问题反弹回潮。(市交运局牵头,市城管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按职责负责)

(四)注重创新探索,推进行业共管共治

1. 推动示范引领。在一、二类汽修企业内开展“百家争先,千店创优”等各类评优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开展服务品牌建设,深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选树一批典型示范企业。(市交运局负责)

2. 推进“绿岛”建设。借鉴先进经验,结合太仓实际,逐步开展集中喷涂、小量危废集中收集点等“绿岛”项目建设,不断夯实集约化、高效率的管理基础。(太仓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运局配合)

3. 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试点用电监控模式,探索治理设施与生产设备“启停联锁”等举措,实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太仓生态环境局以开放部分端口、信息实时推送等形式,将内部动态管理系统内汽修企业危废种类、数量、贮存、处置等信息推送至市交运局,形成有效监管合力。(太仓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运局配合)

4.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协会自身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业务指导,加强沟通交流,邀请行业协会共同参与日常管理。(市交运局牵头,市城管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太仓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办)负责统筹协调。整改工作由市交运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成立专项整改工作专班,设在市交运局,由局分管负责同志任专班负责人。各镇(区、街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辖内具体整改工作。

(二)扎实推进整改

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整改工作方案和整改措施清单,立即部署、立刻行动,全面开展整改工作。2021年11底前基本完成各项整改任务;2022年2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建立完善汽修行业环境保护工作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三)强化督导检查

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整改工作的日常调度和督促推进,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要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省汽车维修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太仓市)

附件:

省汽车维修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专项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太仓市)

 

一、太仓市四部门联合检查中未检查汽修企业废气治理设置运行情况,太仓东方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汽修企业2020年以来未更换过活性炭。

责任单位:太仓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标准和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整改措施:

(一)加强汽修企业环境保护整治宣贯工作。印制《机动车维修企业工作手册》,将各部门对汽修行业的环境保护要求通过工作手册的形式印发放给企业,进一步明确汽修企业废气治理设施运维、活性炭及过滤棉定期更换等环保要求,统一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台账格式模板,要求汽修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废气治理设施运维、活性炭及过滤棉定期更换工作。集中宣贯汽修企业废气治理设施运维、活性炭及过滤棉定期更换等环保要求和相关整改要求,要求汽修企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落实汽修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加强汽修企业废气治理设施运维情况等监督检查。开展环境保护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定期对汽修企业废气治理设施运维情况、活性炭过滤棉定期更换情况、危废处置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双随机检查和日常专项检查等对汽修企业环境保护进行常态化动态监管,推进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标准和要求,常态化做好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三)强化汽修企业日常执法监管。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太仓市东方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太仓中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喷烤漆、污染防治设施不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等恶意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理处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从严监管倒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执法“宽松软”,太仓市针对汽修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零处罚”。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城管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建立运行汽修行业环境保护常态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整改措施:

(一)建立常态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环境保护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采取双随机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部门联合检查与部门独立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

(二)加大汽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查处力度。严格落实汽修行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动态监管力度,依法对太仓市东方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太仓中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喷烤漆、污染防治设施不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等恶意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理处罚。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督察工作方案篇10

案件管理是以管理案件程序为主,兼管部门实体监督,如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立案、撤案,对侦监、公诉部门不捕、不诉、撤诉等案件进行复查;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是案件流程管理机制。

二、执法办案督察和案件管理的相同点

执法办案督察和案件管理都是检察工作的组成部分,都是检察院自我监督的范畴,都属于组织内部的管理控制机能,面对的对象都是检察办案工作和办理案件,具有相似的工作流程和方法。但是,二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三、执法办案督察和案件管理的不同点

第一,负责部门不同。

执法办法督察属于检务督察的一部分,职责功能属于监察部门,由检察机关内设的监察部门行使;案件管理工作属于案管中心的工作职责,由案管部门来负责。

第二,工作原则不同。

执法办案监督的基本原则大体有:

1、督察授权原则。对执法办案督察以检察长授权为依据。检务督察部门开展督察时,按照检察长指令或提请检察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督察情况及时呈报检察长,并按照检察长指示要求进行处置。

2、循序渐进原则。执法办案督察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深入,从便于督察的执法办案岗位和环节开展,在督察实践中积累经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3、程序规范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执法办案督察程序,严格按照督察授权、立项、审批、实施和通报等督察工作流程组织实施,确保督察活动的权威性、有序性。

4、突出重点原则。对执法办案督察的重点内容,涉及侦监、公诉、自侦、监所、民行、控申等项业务工作。重点在于预防、发现各种问题、纠正违纪违法各类行为。

5、严格守纪原则。检务督察人员应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严守案情秘密,严禁借督察之机插手办案。尊重办案人员的主体地位,不得以督察为借口,干涉办案人员正常办案。

案件管理的工作原则主要是:

1、法定原则。各项案件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不能突破规定。

2、效率原则。案管工作必须注重提高效率,保证办案期限的合理利用,不能人为拖延文牍流转时间。

3、协调原则。案管工作要做好和各科室的协调,保证各部门合作协调一致,分工明确,权责分明。

第三,工作内容及重点不同。执法办案督察制度是一种全视角、全方位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涉及检察业务督察、队伍管理。督察的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督察。是对检察干警在办案中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步的监督检查,属事前和事中的督察。二是实体性督察。实体性督察只针对特定的案件进行,属于事后督察。主要是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

案件管理旨在提高案件质量,是对案件质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形成规范、长效的案件质量监督体系。一是收案管理。案件管理中心统一直接对外受理案件,对所有案件在“进口”环节实行源头管理。二是过程监督。案件管理中心在统一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性质和所处的环节填写案件登记卡,再按顺序号分给相应的业务部门人员由内勤接转。三是数据利用。一方面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数据。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收录案件进出口的数据,通过定期分析结案率、积案率、判决率等指标,进行报表分析和质量分析,有针对性提出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建立案件公开查询机制,更好服务群众。设立类似触摸屏等查询系统,将适合公开的信息及案件办理的进度在互联网公布等情况录入到触摸屏查询系统,为来访群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诉讼参与人对案件办理情况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第四,针对对象不同。

执法办案督查的对象是检察院所有的部门和干警,包括辅助人员。案件管理的工作对象是办案部门和有办案资格的检察人员。

第五,工作结果不同。执法办案督察查出的问题,要根据性质及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和法律处理;案件管理对查出的问题,要责成办案人及时纠正错误,并体现到绩效考核成绩中。

四、各地检察院的尝试和探索

(一)胶州市检察院:执法办案督察与案件管理共同对案件进行督察评查,当好“检验员”

从2012年起,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这一领域开展了新的尝试。胶州检察院的管理方案规定:业务部门办结后的每一起案件,均要求在办结后将决定书或判决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案件管理中心进行审查,由案件管理中心依据法律规定和上级院有关案件执法状况考评规则及本院制定的《执法状况考评办法》从实体、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三方面进行评查。对发现的不批捕、不、撤案、改变定性、上级交办、当事人投诉、上访等特殊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对存在问题的案件启动个案督察程序。对发现存在执法质量问题或违法违纪问题的或由重变轻改变定性的案件,由案件管理中心提出督察通知书或督察意见书,经领导批准后,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限期进行整改;对构成违纪的交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虽未违纪但存在执法问题的,进行警示、诫勉谈话。同时检务督察办公室被举报有办案违法违纪涉及的案件交由案管办重新对案件办理程序进行复审。

(二)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案管中心的四种角色

一是集中收案,当好“管理员”。二是全程监控,当好“监督员”。三是督察评查,当好“检验员”。四是数据利用,当好“服务员”。

五、域外视角

(一)美国的检察官管理体系[1]

在案件管理方面,美国检察机构内部有专业化的分工。这种分工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以纵向分工或程序分工为主。第二种是横向分工或者案件分工为主。纵向分工犹如工厂里的生产流水线上的分工,检察人员根据工作程序阶段划分,分别负责受案、预审听证、大评审团调查、法庭审判、上诉等工作。这个和我国的检察机构类似。横向分工的分工有不同的层次:首先,一般检察官办事处负责的刑事案件可分为轻罪和重罪两大类,然后又分为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然后再加以细分。美国的大中型检察机构多采用横向分工和纵向分工结合的形式,具体情况又有所不同。这和美国检察机构的分散性和多样性是紧密联系的。

(二)法国的检察官管理 [2]

法国对检察官的约束非常严格。根据1958年《司法官身法法》,检察官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将会受到纪律惩戒。任何违反检察官就职誓言的行为;任何违背对国家所负义务、有损司法官荣誉、公正、尊严的行为;任何获得荣誉称号的检察官其行为与称号不符合的;惩戒措施包括训诫并入档;调离;解除职权;降级;降职;终止职务。除此之外,检察长有权对下级检察官的违纪给予警告。第四十八条规定,司法部部长行使对检察官的惩戒权。司法部下设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任何针对检察官的惩戒措施不经过该委员会不得宣布。

(三)德国的检察官管理[3]

在德国,检察官的管理主要由司法部负责,检察长对检察官负有日常管理的责任。对检察官的考核并不严格区分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三年进行一次,主要是针对检察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并作出考察报告。由于缺乏奖惩制度,因此,考核结果只有在职务晋升时才具有实质意义。对普通检察官和主任检察官的评价主要由本院检察长作出。为了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对检察官的评价主要是依据检察官履行职务的情况。在检察官申请职务晋升时,评价的内容主要是包括本人的所有工作情况。同时为了避免检察长根据个人好恶进行推荐,法律规定,对于检察长对本人的评价,检察官本人可以向专门处理公务员人事问题的法院。但是,任何检察官都不能对检察长对别人的评价提出异议。因为评价的内容相当于隐私,因此任何人只能看到检察长对自己的评价。

六、思考

案管中心的监督工作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案管监督的效果。[4]部分职责划分不清,服务与监督定位不准。案管部门对案件统一受理、备案登记、文书开具等工作与侦监科、公诉科内勤工作有交叉重合。这就在实践中导致互相推诿的现象。案管部门很难吸引到业务骨干,人员多为缺乏办案经验的内勤,专业人员缺乏。监督的度难以把握,敢于监督和能够监督之间仍然存在矛盾。检察院办理案件都经过集体负责、层层把关,都有领导审批,对于案管中心想监督也有所顾忌。这些现象都要求继续推进改革,努力为案管监督提供制度保障、平台保障、人才保障和规则保障,理顺关系,达到设立这一机构的初衷。

基层院的检务督察工作往往存在着人员少、督察力度不够、督察惩戒措施弱的困难。基层检察院督察室的工作职能多数由监察科(室)工作人员兼任,往往总共只有一两个人员,且纪检、监察、督察工作任务及考核越来越重,难以对执法办案工作开展全面而有效的督察。如果把这一职能和案件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纪检监察、督察工作职能分开,尤其是人员的职能分开,效果会更好。另一个思路是构建一体化的检务督查机制[5],就是以省院或者市院为核心,建立检务督查指挥协调中心,专门负责对全辖区内的检察机关的检务督查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可以采取上下联合督查、同级相互督查、上下互动督查的形式,也有可取之处。

参考文献:

[1] 参见何家弘:《论美国检察制度的特色》,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

[2] 参见樊崇义等:《域外检察制度研究》,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督察工作方案篇11

(二)检务督察的必要性

检察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要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定和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权上的某种程度限制甚至剥夺,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行使需要法定性和谨慎性。当前,外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比较薄弱,存在着不足: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如果自身违法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于被外部监督力量发现和查处。因此,在检察工作体制内部建立完善特殊的监督机制是国家法律完善和司法改革的需要,也是中国特色检察体制不断发展健全完善的必然,能更好地促进公民权益受保护和促使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2005年,响应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目标,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多年实践,取得了有效成果。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的实践来看,检务督察就是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部门对检察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职权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检务督察制度就是检务督察活动的性质定位、机构建立、运行机制完善的有机结合。

二、当前检务督察中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现行检务督察法律法规不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六条”要求的规定》、《九条硬性规定》等一批检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但是,具体如何遵守、如何操作的程序规范细则没有制定出台,导致目前有限的内部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监督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就事论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的规定多,定量的规定少。监督制度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给实践中的监督活动带来操作障碍,如《关于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六条”要求的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等制度,就缺乏有效的实施办法。制度的粗、空、虚,必然导致制度约束力的软弱,其约束作用就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二)现行检务督察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检务督察机构及其职能缺乏独立性和保障性。当前,按照现行的检察工作体制,检务督察机构和权限往往在被监督者的领导下,监督活动缺乏中立性,同时又受控于被监督者。二是广大检察工作人员存在重业务、重发展,轻监督管理的思想。表现在执法规范、廉洁、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等方面的教育还不够到位,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惩处力度小等现象,大大减弱了监督的效果和权威性。

(三)现行的监督督察工作形式化

近几年,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各级检察机关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检察人员廉洁自律、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财务监督以及“一案三卡”等监督检查制度。部分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对检务督察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实践中存在督促落实不够、缺乏有力执行以及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

(一)检务督察的基本内容

1.对检察工作效能的督察

这主要是对各项部署的检察工作督促和落实情况、日常上班考勤、着装、保障等行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2.对办案情况的督察

针对执法办案中常出、易出问题的岗位和阶段,如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情况、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初查和立案的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扣押和返还赃款的情况、对办案区管理等情况进行常态督察,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

3.对重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

检察工作中,少数检察人员对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够积极,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不够到位,特别是在遵守落实相关制度上不够坚决,没有完全做到令行禁止。检务督察活动就是要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证检令畅通。

4.对检察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的督察

主要督察对来访群众和案件相关人态度是否粗暴、摆架子、冷硬横推的问题,是否违反警车使用管理条例开霸道车、特权车,滥用警械等问题。

5.对实施党风廉政责任情况的督察

一是督察“一案三卡”实施情况和干警执法档案建立情况;二是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督察,主要督察警车私用、穿检察制服任意出入娱乐场所、吃拿卡要、酗酒滋事等问题,有效地保障干警廉洁从检,密切了检民关系。

(二)检务督察的重点内容

1.围绕检察中心,积极开展执法办案督察

一是强化案件质量督察。以案件质量督察为切入点,督察执法办案过程中审查案件是否不细致、调取证据是否不规范、起诉书引用法律条款是否不准确、公诉词论理是否不充分,法律文书制作质量是否不高等问题。 二是强化落实《检察业务工作流程》的督察。把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作为督察点,以抓好督察点的督察来促进工作流程的实施,防止办案的随意性和案件流失。三是开展执法办案现场督察。如在公诉、自侦、监所等部门开展庭审督察、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督察,对公诉人不注意出庭形象、庭审效果不好等问题,及时向所在部门反馈,督促加以改进;开展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监督,确保搜查扣押规范有序。

2.解决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督察

一是对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对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的扣押冻结程序、数量、处理等情况进行督察,杜绝因涉案赃证物而出现严重违纪的现象。二是对案卷归档工作开展专项督察。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加大归档工作力度,督察是否规范案件装订、是否按规定把档案及时入库等问题,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三是加强控申信访、接访工作专项督察。针对各种节假日,政治敏感性强,上访、闹访人员多等问题,组织督察人员重点对控申接待来信来访制度落实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做好对当事人的答复和息诉工作,是否依法正当地化解纠纷和矛盾等进行督察。

(三)检务督察工作部门的建立

1.成立检务督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检务督察办公室

检务督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各内设机构工作情况、落实年初制订计划情况进行督察;对本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分解立项,拟定督察方案,进行跟踪督察,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作出阶段性的评估,向领导小组进行综合反馈;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对检务督察领导小组成员、检务督察办公室安排的督察事项和各督察组申请的督察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对各内设机构办理督察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2.检务督察办公室工作再分业务督察、纪律作风督察、检务保障督察三项督察工作

业务督察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承担对本院办理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个案抽查,提出案件质量评估报告;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办案制度遵守情况进行督察;发现违规办案、徇私舞弊或者有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等职责。纪律作风督察由政工、监察部门负责,主要承担对本院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招录检察人员、任命检察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院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文化、专业结构是否达到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办理人大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检务保障督察由办公室、技术部门负责,办公室对公用经费保障情况、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情况、器材设备配备、业务用车情况进行督察;技术部门对局域网、专线网和计算机终端等信息化硬件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业务、队伍和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督察等

(四)检务督察运行机制的建立

1.逐步建立检察人员执法、荣誉、廉政档案

按照“一人一档、一案一登、统一管理、分级建档”的原则,结合各执法办案部门的不同情况,开始分批分期逐步建立档案。把督察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为干部的考核、奖惩、晋升提供科学全面的依据,切实避免纠错少评优多,奖优罚劣不明确。

2.设立检务督察联络员

在各内设机构设立一名检务督察联络员,通过发挥检务督察联络员的优势作用,充分延伸和拓宽检务督察工作的范围和加强检务督察的力度,主动了解掌握办案部门工作情况,积极强化与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

3.建立定期的检务督察沟通协调机制

督察工作方案篇12

一、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四个不到位

1.思想认识不到位。当前,基层院执法办案任务艰巨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为完成好繁重复杂的各项执法办案任务,基层院不得不把更多的精力与物力投放在执法办案工作上,大多数基层院只把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来抓,导致对检务督察工作重视不够,制约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2.机构设置不到位。当前,绝大多数基层院成立的检务督察机构都是临时机构,多为挂靠在相关科室。检务督察人员往往也是身兼数职,基本上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制约着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使存在的隐患问题得不到及时预防和监督,造成了繁重的工作任务与督察人员配备状况极不适应,增加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困难。

3.制度机制不到位。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条例》,绝大多数基层院只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没有真正建立起检务督察机制。有时对某项工作的督察,仅根据主要领导或党组会议临时要求而进行,没有形成长放机制,使检务督察工作处于低效运行状态。

4.效果落实不到位。基层院检务督察的对象都是一个检察院的同事,不可能做到事事完全按检务督察工作要求来办,对一些不涉及原则性的问题也可能是灵活处理了,所以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有时抹不开情面,存在走过场的情况。因此,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能严肃地处理,可能是查而无果,对本人不能起到警告作用,对其他检察人员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从而失去督察的意义。

二、改进检务督察工作对策

将检务督察划分为检察业务督察、检风检容督察和廉政建设督察三个方面。主要突出对自侦案件的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撤案处理、错案赔偿、复核技术鉴定、变更强制措施、无罪判决、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申诉案件,本地办理的大案要案,上级批转、领导交办、人大代表转办、新闻媒体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个案监督。要强化对执法过程的督察,特别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案前、案中和案后全过程的办案质量、办案程序、办案纪律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督察,确保执法公正。同时,健全督察工作档案,力求检务督察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提高督察工作的效率。

督察工作方案篇13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务督察制度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具有动态性。旨在达到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目的。

一、明确开展检务督察的对象、内容、方式及近期督察工作重点

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基层院及其工作人员。督察的主要事项:一是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二是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三是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四是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五是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开展检务督察可以进行明察暗访,包括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以及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督察。根据高检院部署,近期基层院检务督察的重点是:对执行高检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的督察,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的督察,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庄的问题;对警用装备使用管理情况的督察,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开特权车、霸道车,特别是酒后驾车的问题;对遵守检察风纪情况特别是禁酒令执行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队伍形象的问题,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声誉。

二、重视基层院检务督察机构自身的建设

检务督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为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机关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而构建的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随着高检院对近期检务督察工作重点的部署,检务督察工作量有所加大,对检务督察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院重视检务督察机构自身的建设。我院在推行检务督察制度的实践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督察内容,改进督察方式,强化督察实效;加大督察通报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督察成果的效用;进一步加强检务督察队伍建设、督察经费和装备保障,为检务督察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继续完善检务督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之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科学发展轨道,充分发挥检务督察制度的作用,切实加强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制约。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成立检务督察室。我院检务督察室设督察员若干名,由一名副局级检察员担任主任,与监察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通过整合监察督察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为大督察机制的推行提供了前提和保障。督察室主任对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组长对检察长负责,检务督察室同时对上级检务督察机构负责。检务督察室的职责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开展常规检务督察,对执法办案环节和其他检察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发出《督察通知书》,责令整改;对办案质量或执法不公等问题组织督导,提出建议;对主诉、主办检察官的办案质量、效果提出评估意见;会同业务部门组织案件复查和案件质量分析;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调研,剖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二是赋予督察部门一定的权力和督察措施。如有权要求被督察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扣留、封存;对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章制度,不依法、规范、文明、安全办案和违反检容、检纪的可当场责令立即纠正;对违反枪支、警械、警车使用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对正在实施严重违法纪律行为、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形象或拒绝和阻碍督察人员执行任务的,有权制止或带离现场,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相应检察院处理;可采取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作出相应的督察处理权。如责令纠正、限期改进;通报批语、责令检讨;对有关人员停职、追究纪律、刑事责任的建议权。三是建立检务督察保障机制。从上到下培养、选拔政治、业务素质强的检察官组成检务督察队伍,使督察制度有组织和人员保障;督察部门必要的车辆、经费使用和物质力量也应予保障。

三、解决基层院检务督察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这几年各地基层检察院尝试着开展了一些检务督察工作,取得了较好实效。但由于从上到下没有制订一套完整的检务督察制度,各地操作无规范可依,特别是办案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违纪问题处理无章程,难以使检务督察工作坚持不懈,从而使检务督察工作的成效大打折扣。同时基层院检务督察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问题,需要解决。为此基层院在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增强检务督察可操作性,细化被督察对象出现问题后处置事项等制度的同时,应正视并着力解决检务督察(下转第276页)(上接第267页)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推动检务督察工作深入开展。具体难题及解决对策是:一是检务督察时间仅限于工作时间,对八小时以外干警的活动难以控制。很多违法违纪事件,如受贿、出入不良场所等发生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而检务督察对此很难同步督察。因此基层院应将检务督察延伸到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就检察干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不定期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适当进行督察;二是督察方式还没有与信息化紧密结合,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不多。对此,基层院应结合检察信息化建设提高检务督察的技术含量。要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将分散在各业务部门的数字化管理内容和素材进行信息整合,建立一个完整的业务资料数据库,通过专职人员的统计、对比、分析、存档,实现对案件高效、快捷的监督检查,坚决避免承办人因接受管理监督而增加的任何负担。在建立完整的业务资料数据库的基础上,专门研发检务督察管理软件,突出以监督执法办案和执纪守规为重点,将执法执纪监督与院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相衔接,有效推动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两种考核的新结合;三是检务督察工作业务肤浅的问题。不少基层院大量的督察活动仅仅停留在对检容风纪,或者停留在对枪支、警械、车辆的使用违反规定等方面,对执法活动、组织管理、检务保障等督察开展较少,即使有也多停留在比较肤浅层面上,就事论事较多。对此基层院应拓展督察领域,加大督察力度。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检务督察规定,增加检务督察的内容,去掉一些假大空的内容,使检务督察的内容更具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检务督察与业务工作关系难以处理的问题。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特别是自侦部门所办理的案件都有严格的保密要求,《检察人员纪律守则》也要求检察干警不应该说的不说,不应该问的不问。在办案现场不是办案人员都难以涉足,特别是一些重特大案件办案地点都对非办案人员保密,部分基层院还实行异地办案,对这些异地办理的案件进行检务督察就更加困难。同时部分业务部门认为督察部门是无事找事,影响办案效率,因此不愿配合。对此基层院要正确处理好检务督察与业务工作的辩证关系。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各个检察业务环节的督察,对业务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发现有违规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对案件处理的建议权,对违规违法违纪的办案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但不能直接处理属于业务部门管理的案件,更不能包办案件;而且检务督察部门关于案件处理的建议采纳与否,决定权在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于检务督察中发现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业务部门必须认真考虑督察部门的建议,可以而且应该及时更换检务人员继续完成检务工作,而不能将业务工作推给检务督察部门处理。同时检察督察部门在在具体督察工作中要贴近检察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严守检察工作秘密,注意工作方法,在实践中,既要勇于督察,又善于督察,既监督到位,又不越权越位,既贬扬违规的人和事,也褒扬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特别注意发现通过督察已经走向正规的某些方面,对督察中出现的好人好事要大力地进行宣传,创性地进行督察,把督察工作置于检察工作之中,置于干警生活中,走出一条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督察之路。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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