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制度实用13篇

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制度篇1

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我省工作、服务或创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我省的综合竞争力,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全省各级公安、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及时组织学习,掌握文件精神。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具体工作人员,配备相应设备。公安、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科技、建设、外事办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使审核发证的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持证人可享受的待遇得到落实,确保《居住证》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居住证》的制作和签发

《居住证》主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机关、证件编号等基本内容。

《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免费发放。各地公安、人事部门不得向《居住证》申领人收取工本费等费用。?

《居住证》的签发机关为市公安局或县(市、区)公安局。《居住证》及《申领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登记表》应当加盖签发机关的印章,印章暂用户口专用章代替。

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居住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应纳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省、市两级建库模式,由省公安厅开发后,供各地公安机关免费安装使用。

四、《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有效期限由各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居住证有效期限一般应为1年、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五、《居住证》的申领

(一)人事部门审核

申领《居住证》,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县(市、区)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见附件2);

(2)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3张;

(4)在受聘地的居住证明;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2.办理步骤:

(1)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向申领人出具相关材料受理凭据(见附件3)。

3.办理要求:

人事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见附件4);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领人。

(二)公安机关核发?

申领《居住证》应由申领人本人凭《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1.申领人需提交的材料:

(1)已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签注的《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和《〈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步骤

(1)窗口民警当场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编制证号。《居住证》证号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照地区代码(前6位数字,按GB/T2260-2019编制)、申领居住证顺序编码(后4位数字,按发证顺序)组合而成。如温州市公安局核发的第一个《居住证》,其证号为:3303000001;瑞安市公安局核发的第一个《居住证》,其证号为:3303810001。

居住证有效期满重新办证或遗失补证的,证号仍用原号码;持有《居住证》人员,为其随同来本省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的,其配偶或子女与申领人使用同一《居住证》证号。

(3)采录信息。扫描照片,根据申领人提交的材料,将申领人的基本信息录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

(4)打印《居住证》和《申领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登记表》,粘贴照片,交由申领人核对、签名后,发给《居住证》。

3.办理要求:

对申领材料齐全的,窗口民警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全的,退回材料,并应当向申领人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

六、《居住证》的换领、补领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重新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逾期未续办的,居住证自然失效。

持有人遗失《居住证》,应当及时向《居住证》签发机关挂失和补领。

七、《居住证》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居住证》签发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二)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三)持有人符合落户条件,已在申领办证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落户手续的。

居住证制度篇2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普通院校大专学历且属于年度《*人才开发专业指导目录》中需要或紧缺专业的人员

(三)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有普通院校中专学历且属于年度《*人才开发专业指导目录》中紧缺专业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员

(五)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或急需人才。

二、《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员待遇

(一)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以及我市科技人员享有的相应政策

(二)可以参加公务员招录。经我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通过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

(三)可以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四)其子女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由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五〉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可以不转移,如在我市离退休,应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离开我市时,我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我市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其出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证明,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七)可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八)可以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帐户,享受我市的同等待遇。离开我市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手续

(九)在我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须出国(境)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因私出入国(境)证件

(十)可以购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为其所购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牌号,并按有关规定申领驾照

(十一)可以为随同来我市的配偶申领《人才居住证》,并享有相应的待遇

(十二)符合落户条件、愿意取得我市户籍的,可以落户。

三、《人才居住证》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申领人员填写的《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及其近期免冠照片

(二)申领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书

(三)申领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身份证及有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在我市的居住证明

(六)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七)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居住证》办理程序

(一)市人事局自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定《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发放《人才居住证》,《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1年、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个人或用人单位凭《人才居住证》办理相关事项。

(二)《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员因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人才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三)《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满,需延期办理新证的,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办理换证手续。

(四)《人才居住证》遗失,持证人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居住证制度篇3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群体的规模日益扩大,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的2011年我国人口总量及结构变化情况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为2.30亿,比2010年增加828万人,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改变的社会体制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生力量,流动人口的存在及其壮大为当前的城市管理带来严峻的挑战,由于过度注重对流动人口进行强制管理而忽略了流动人口权益的保障,曾经的暂住证制度在强烈的质疑声中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居住证制度则以服务型管理为价值导向逐步走向公众视野,居住证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衍生物,是由一系列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演化而来的。该制度为流动人口的管理搭建了人性化的政策平台。

目前我国已有广西、安徽、陕西、山东、甘肃等省份宣布已经或者即将实施居住证制度,从已经出台的相关规范分析,居住证制度规定了流动人口可以享有的公共服务及权益范围,进一步淡化了城乡居民在社会福利待遇方面的差别,有利于促进城乡人口之间的融合,但就制度本身而言,居住证制度仍然需要更加合理和完善的规范设计,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其社会效能,进而为我国的户籍改革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本文主要以2011年3月15日实施的《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研究文本,着重对《暂行办法》进行规范性分析,并对相关制度的建设提出合理化的对策。

二、居住证制度是公共行政职能转换的必然选择

尽管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但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明确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我国宪法学者在迁徙自由权入宪的问题上基本达成了肯定的共识,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制度管理的做法限制公民在不同地域之间的自由流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更重要的是从暂住证的功能来看,暂住证是行政机关予以准许持证者从事特定活动的证明文件,流动人口如果要参加驾校培训、买车、按揭贷款甚至四六级考试、注册会计师等大型考试,都必须持有暂住证,这些规定无不折射出行政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强制性管理的传统的行政理念,而且政府部门执法方式粗暴,甚至把暂住证作为部门创收的工具,严重地侵犯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成为暂住证制度广为诟病的硬伤。那么,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方面行政机关究竟应该进行怎样的定位?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涉及到政府的价值定位问题。政府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政府对于作为主体的国家和公民的意义和需要的满足,从政府和国家的关系来看,政府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从政府和公民的关系来看,既然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以便其保护自身利益,政府的价值就在于政府必须具有管理和服务功能以促进和确保公共福利,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从上述原理可得知,流动人口的管理事关这一群体的重大权益,政府必须转变公共行政管理职能,以服务流动人口为中心,积极回应公众的诉求,及时调整自己的公共政策,以便更好地为流动人员服务,而不是视他们为洪水猛兽,步步为营,这正是居住证制度出台的必然所在。居住证制度和暂住证制度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价值取向不同。暂住证制度立法主要是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服务的,以管理为主旨,有明显的“重管理轻服务”、“重义务轻权利”倾向,而居住证制度立法是以服务管理、权利保障为主旨,强调服务和管理并重,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等原则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在平等人权观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如果政府固守传统的管制流动人口方式,势必会激化公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加深政府的信任危机,实施居住证制度则可以满足流动人口多方面的利益诉求,适应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是新形势下政府决策的必然选择。

居住证制度篇4

第三条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及省直和中央驻浙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辖区内的实施及本辖区内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省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作及其相关管理。

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杭州市公安局负责在杭省直和中央驻浙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发改委(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科技、建设、外事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户籍地、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身份证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由各市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期满后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办新证。

第六条《居住证》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省的工作、居住的证明;

二、表明持有人在浙江择业就业、投资创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子女入托入学、购买商品房、购车入户、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商务活动等方面与本省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持有人可持证办理上述各项相关事务;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领

第七条申领《居住证》,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县(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省受聘地的住所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投资、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人事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条申领人凭《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到相关公安部门领取《居住证》。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本省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申领机关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原人事行政部门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续办新证。逾期未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申请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因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离开当地到省内其他地方择业就业或离开本省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居住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同时报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居住证》持有人调入本省落户的,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回《居住证》。

第四章待遇

第十六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或以技术入股、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十七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在本省自主择业就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本省以多种形式从事兼职工作。

第十八条持有《居住证》人员,经本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服务。

持有《居住证》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方式担任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艺术机构等单位的领导职务。

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参加本省组织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符合本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第十九条持有《居住证》人员,来本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帮助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土地征用等问题。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省政府浙政[1999]1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可参与本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本省科研课题和科技奖励。

第二十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在本省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可由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一定数额的专利申请费补助。属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居住证》持有人在本省的发明专利、科技成果可参加国家和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

第二十一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在本省工作的报酬和待遇与其本人能力、贡献相挂钩,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可按本省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对《居住证》持有人已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持有《居住证》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有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的同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按照所聘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类标准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终止合同离开所聘单位时,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同时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为其续建个人帐户;转入地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和无法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第二十四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离开本省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帐户进行清算,个人帐户有结余的,以货币形式发还本人。

第二十五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转入本省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省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托入学。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就近安排。

持有《居住证》的回国留学人员,其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省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七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随行的16周岁以下子女,可以按规定享受本省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

第二十八条持有《居住证》并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九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在本省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车辆入户。

第三十条持有《居住证》人员,要求取得本省户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责任

第三十一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违者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骗取《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缴回《居住证》。

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具假材料、假证明,为申领人骗取《居住证》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调离、辞退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本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调离、辞退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省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居住证制度篇5

二、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一)建立区级管理机构。区政府成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综治办、区法制办、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人口计生局、区卫生局、区住建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公室,与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全区居住证工作的总体规划、任务部署和推进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开展工作。

(二)建立基层工作体系。各街道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流动人口居住证工作班子,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各自责任,共同推进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一)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居住证办公室

1负责全区居住证工作的总体规划,任务部署和推进工作。

2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建设和居住证实际应用,整合各业务部门的信息需求。

3制定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后台管理、信息交换、资源共享的工作规范,指导、培训各相关部门开展居住证工作。

4制定工作安排和业务指标,跟踪、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协调、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居住证工作。

5组织居住证制度实施的试点工作。确定东山街道为居住证实施工作的试点单位,年底会同市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2区公安分局

1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信息保护与管理工作,确保与相关部门系统的互联互通。

2指导、督促各派出机构及社区受理点开展居住证的受理、登记、制作及发放工作。

3指导、督促基层公安机关开展居住证信息的应用,加大居住证的查验力度。

4负责区居住证管理日常工作。

3区法制办

1负责《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政策解释工作。

2开展深化居住证应用领域专项调研,研究进一步提高居住证制度的优惠政策和扩充社会应用功能等。

4区发改局负责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立项审批、资金计划下达等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居住证制证经费实施方案,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6区采购中心负责居住证相关系统软硬件招标、采购等工作。

7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全区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的建设工作,确保相关部门的有关信息能够通过此平台与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8区民政局负责会同区公安分局在全区各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设立居住证办理受理点,落实相关工作人员。

9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区居住证办、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全区宣传口径,协调各类媒体单位,结合阶段性工作重点,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发动工作。

10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区政府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修改完善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确保与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开展有关扩展居住证应用领域的专项调研工作,并在《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及时跟进出台相应实施细则,落实居住证在本单位行政业务中的使用,明确流动人口使用居住证可享受到相关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举措,全市深入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迅速把思想统一到上级有关部署上来。针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实际情况,把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程,精心组织,全力以赴,确保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落实责任、协同作战。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本辖区居住证管理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证耗材等基础保障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培训到位。并按照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推进时间节点要求,严格履职,密切配合。区公安分局要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公安、劳动保障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办公室加大监察、清查力度,确保居住证有关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

居住证制度篇6

陆杰华同时是北京市人口学会常务理事,作为政协委员,他曾多次参与居住证制度的调研工作,他认为,“流动人口对北京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现有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公共资源分配制度对于流动人口而言极不公平,“公正至上、服务优先、共建共担”应当成为北京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理念。

有乐观的地产人士指出,北京居住证的出台可视为是北京市调整“5年纳税证明”政策的一次变相尝试。一经取得居住证,或将享有同本地户籍居民同样的购房权利,并能购买第二套房。

年底前会有实质突破

“居住证”三个字无疑是今年北京市“两会”的热点,先是1月12日,市长郭金龙在北京市“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说,2012年北京将加强和改进人口服务管理,深化“以业控人、以房管人、以证管人”模式,做好实行居住证制度的相关工作,推进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全覆盖系统建设。

稍后,北京市“两会”刚刚结束之际,副市长刘敬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又透露,居住证政策有望今年出台。他表示,与暂住证不同,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可以享受相关的公共服务,而相关部门则可以凭居住证来掌握北京的资源、人口、工作等情况。

为此,记者向北京市公安局人口大队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大体框架已经确定,要不然市领导也不可能表态”。

曾亲身参与居住证制度调研的陆杰华认为,居住证和暂住证,一字之差,却反映了近年来政府人口管理理念的巨大变化。“北京市对待流动人口从防范式的控制流动人口规模,到服务型管理,是巨大进步”。实际上,全国已有十余个省市已经出台流动人口的居住证制度。“这与中央流动人口管理思路的转变关系密切。”

“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把“服务”一词放在前面,对流动人口优先考虑服务。2007年,北京市开始居住证前期调研。2010年,中央提出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之后北京市综治办副主任苗林表态,北京市有望2010年废除暂住证推行居住证。

从2007年北京市居住证调研算起,时间已过去五年,居住证制度迟迟没有出台,陆杰华认为主要原因是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思路在不断的变化,“如果居住证制度在2008年出台,那么现在肯定要做根本性调整。因为最初居住证主要目的是服务于人口调控,所以其中的条款以管理性规定为主,涉及公共服务的内容很少。”

陆杰华表示,居住证制度的最大意义在于,缩小外地人和北京户籍人口在社会保障、子女就学尤其是高考、购房购车等公共福利上的差距。居住证难以按计划出台,“主要是各方面对于为城市流动人口提供哪些公共服务功能具有比较大的争议。”

“现在到了不改革不行的地步,北京现在700万流动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1/3,不改革对这部分人群很不公平。”陆杰华说。

陆杰华同时透露,“居住证的大体框架和初稿,去年就出来了,现在需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然而再要看看其他城市的一些做法。预计今年年底前,会有实质性突破。”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后,根据居住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以及纳税情况等,将享受阶梯式的公共服务。他认为北京居住证将不同于上海市的居住证,会面向全部流动人口,办理方式将会是政策鼓励下的自愿登记。

解决暂住人口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虽然对北京市居住证改革并不乐观,但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居住证可能缓解“城市门槛”对庞大的流动人口产生的社会排斥。

邓先生自1992年到北京上大学算起,在北京学习、工作已经近20年,如今买了房子也有了孩子,但由于没有北京户口,一直属于“暂住人口”,虽然“暂住证”对他生活的影响几乎没有,但每次说起“暂住证”,他都觉得非常荒唐。像邓先生这样在北京工作生活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流动人口并不算少数。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北京市常住人口为1961.2万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十年共增加604.3万人,增长44.5%;平均每年增加60.4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3.8%;全市常住人口中,外省市来京人员为704.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5.9%。

唐钧认为,一个户籍制度将占城市三分之一多的人口排除在公共服务之外,简直是不可思议。对于流动人口造成社会和环境的压力,甚至说“低素质人口”对当地的社会生活造成干扰,于是“提高城市门槛”或者“人口准入制度”的这一观点,作为年过花甲的知名学者,他依然难掩自己的愤怒。

记者根据公开报道统计,目前至少已有天津、辽宁、上海、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青海、新疆、河北、江苏等在全省(市)推行居住证,吉林、山东、山西、湖北、海南、陕西、贵州、重庆等8省(市)将全面推行该制度。

陆杰华认为,严格讲,上海居住证制度是积分制度,与真正的居住证制度,还有距离。而一些中等城市,跟每三人就有一名非京籍的北京相比,流动人口压力并不突出。北京的居住证制度一旦出台,势必起到引领作用,所以北京必须慎重。

记者注意到,北京自2007年至今,几乎每年都会有来自官方和媒体关于“暂改居”的调研或即将出台的报道,却一次次让公众失望。

或为限购令打开制度缺口

虽然没有具体数据,但据北京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流动人口中没有意识办暂住证的人还是占多数。从最初5元钱工本费办理暂住证,到如今的免费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的积极性并不高,尤其是2005年3月之后,《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经商管理条例》的废止,取消了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办理暂住证的强制性要求,暂住证更是变得可有可无。

“政府对居住证功能的设计肯定会考虑到这一点,如果居住证推出来却没有人愿意办理那肯定是失败的。”陆杰华说。

“如果没有2011年的限购令,没有对于外地人购房、购车的诸多限制,北京市居住证制度肯定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阳光100集团副总裁范小冲表示。在针对外地人口的商品房“限购令”实施一年之际,居住证能否为刚需群体绕开限购障碍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北京市官方关于今年出台居住证制度的消息一,就引发舆论对于限购政策微调的种种猜测。

不过范小冲认为,北京和其他地区很不同,出于人口的压力,也不会在短期内放开限购,至少今年不会,更谈不上利用居住证政策来“躲避”限购。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在接受采访时,对居住证制度抱有较高期望。他认为,“限购”政策对于部分外来的刚需购房群体过于严厉,“居住证的出台可视为是北京市调整“5年纳税证明”政策的一次变相尝试。一经取得居住证,将享有同本地户籍居民同样的购房权利,并能购买第二套房”。

记者发现,对于社会各界关于居住证微调“限购”的种种猜测,官方并没有加以澄清。另一方面,早在2003年,北京市曾出台关于人才引进的《工作居住证》制度,政策规定,非北京户籍居民在获得《工作居住证》后,可以在子女就学、保障性住房申购、出国行政审批、参加生育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北京市本地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

但由于“工作居住证”只对少数领域的专业人才开放,实际获益人群非常小。有关数据显示,2003年至今,北京市获得《工作居住证》的外地人口不超过50万,这相比于2011年末,在京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742.2万的规模,无异凤毛麟角。而且《工作居住证》还设置了3年的有效期,过期需重新审核办理延期。

在限购政策出来之后,代办《工作居住证》的地下产业链应运而生,有媒体报道作为隐形房票,一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在黑市上炒到5万元。

陆杰华表示,对于刚需群体的住房要求,“肯定会在居住证里有所体现,对于怎么放开外来人口购买第一套住房,可能会在居住证里会涉及到。”

长期看为户籍改革探路

“居住证制度从长期来看,它不完全关注住房这一个问题,更多的是从户籍制度将来的改革方向做一种探索”,陆杰华认为上海、广州的积分入户制度是有益的探索,只是涉及的人群太小。北京市居住证可以提供一种通道,让外来人口经过5年、7年或者10年,可以获得北京的户口。

目前,北京市的流动人口达704.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5.9%,而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全国流动人口达2.2亿人,约70%的流动人口成为城市劳动力。他们在为城市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更不用说获得城市户口。

虽然日前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再提户改,一些受访学者对于打破大城市户籍壁垒并不乐观。

因为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的户口含金量太高。据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参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专委会委员马力测算,中国农村和城市福利待遇人均相差33万元。一般来讲大城市是50万元以上,中小城市是十几万元。在包括义务教育、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公共设施共享以及就业服务,这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的农村和城市费用差约为每人3000元。

唐钧认为,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户籍改革很难推动,户籍制度这种不合理的“城市门槛”制造出庞大的流动人口,实质是社会排斥。

居住证制度篇7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理念,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街道人口综合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建设规模适度、管理有效、流动有序的人口环境,推动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居住证制度为抓手,来沪人员综合信息数据库为平台,通过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综合管理的方法,实现来沪人员房屋租赁管理,落实来沪人员居住管理各项措施;探索房屋信息、单位信息、来沪人员信息相结合的“三位一体、互为支撑”的现代社区来沪人员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工作新途径。从一定程度上严密防控,遏制来沪人员违法犯罪高发势头;发挥社区作用,加强来沪人员的社会化、信息化管理。最终实现来沪人员标本结合、有序管理的新机制。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下设居住证制度推进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邱建兴兼任。

街道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具体实施要求,负责居住证制度推进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居住证制度推进工作办公室,负责居住证制度推进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

人口办负责街道居住证制度推进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落实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证受理点的布建及相关事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牵头组织社区综合协管员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来沪人员综合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办证的宣传发动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同人口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居住证受理点的布局,指导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规范居住证的办理程序,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负责做好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

房屋管理办事处负责做好对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指导,加强与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居住证受理点人员、设备的日常管理,受理点按照居住证管理规范和《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办理必须的材料和流程,负责来沪人员居住证的受理、发证及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事项。

各居委和来沪人员管理服务站,根据工作职责和要求,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居住证制度推进的相关宣传、发动和来沪人员信息的采集、维护、录入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居住证制度,加强来沪人员居住登记,是提高来沪人员综合服务和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探索和具体实践,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全面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要认真谋划,抓好落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确保全面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做好宣传工作

做好宣传工作,是顺利推进居住证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条件。通过宣传,使居住证制度得到来沪人员、社区居民、企事业用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要借鉴先行试点地区好的做法,以上门宣传、针对性宣传为主,立足居委,将宣传工作做到每个用人单位、房东及来沪人员。来沪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开展集中咨询活动,为来沪人员提供服务指导。

①、立足社区38个居委,利用黑板报、宣传画廊宣传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前期宣传工作。

②、到地区来沪人员集中居住地开展集中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

③、根据要求制作横幅标语宣传。

④、在来沪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中,进行上门宣传。

3、开展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分两个层次开展,一是各级主管人员进行相关政策、业务规范等培训;二是以点带面,人口办要组织力量,根据统一培训要求和培训教材,对所有社区协管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要覆盖到每一位社区综合协管员、居住证受理点的每一个主管人员、操作人员,使其政策明了、程序清楚、服务周到。

4、加强协调,规范运作

居住证制度推进工作涉及公安、信息、人事、房地、劳动、卫生、人口与计生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以保证居住证制度推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试点推进阶段,人口办定期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分析问题,寻找对策。

②、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试点推进阶段,受理点每周向居住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办证、咨询和遇到的问题等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居住证制度篇8

从“管理”走向“服务”

“以前对流动人口主要以管理为主,今后既要管理又要做好相应的服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表示,与现行的暂住证制度相比,“暂住”与“居住”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观念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居住证制度将更多地体现服务性,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从“管理”层面上升到“服务”层面,立法理念更为人性化。

“十几年前,和老婆刚来杭州的时候,暂住证要80元,哪有钱办啊。每天一下班,心里就悬着,怕联防队员敲门,夜里也睡不踏实。后来借了钱办好暂住证,才睡上了安稳觉。”外来务工者于晓辉谈起那段往事,感慨不已。

“我是做生意的,一年基本要把浙江跑好几遍。每去一个地方,都要重新换个暂住证,不仅花了不必要的钱,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家住义乌的某商人谈起了以前的经历,“暂住证有效期很短,每年都要重新办,现在家里还堆着一大堆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充分调研后,总结出以往暂住证的几大缺陷:费用高、适用范围窄、有效期短。尤其是在浙江这个人口流动性很强的省份,往返数地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果每到一个地方就要重新申领一本暂住证,会给流动人口带来经济和时间上的双重负担。对此,条例规定,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同时,对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初次申领以及签注、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可以说,新条例真正做到了让居住证持有人“全省免费漫游”。对于“有效期短”的问题,新条例也对期限作了延长。根据申领条件的不同,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申领有效期为9年的《浙江省居住证》。

更为重要的是,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社会对流动人口认识的转变。“流入人员是外乡人”的观念已经是过去时。对流动人口的认识由过去“是包袱,要限制,要管理”转变为“是财富,要尊重,要服务”,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体制从“管、卡、压”转变为“主动关心、服务、帮助”。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经过对最初条例草案的商榷,省人大常委会认为,由流动人口承担登记义务不符合现代服务政府以民为本的理念,政府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同时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这无疑体现了从“管理”到“服务”的飞跃。

离“市民待遇”不再遥远

在一家制衣厂任厂长的陈帝龙说,在杭州十几年,觉得自己也算是杭州人了。但当他想让儿子在自己身边,和杭州孩子一样读书时,才发现他离“杭州人”还很远。作为外地人员,给孩子在当地学校报名时,得备齐“六证”(养老保险证、暂住证、户口本、劳动合同、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即使备齐,最后能读上的也只有10%。

“居住证”的出世,将迎来另一番景象。

浙江此次制度改革的最大亮点在于,居住证将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使持证者享受与同城市民一样的服务。这意味着,“暂”改“居”,改变的不仅是一字之差的名称,而是实实在在的权利生态。“居住证”激活了以前暂住证制度中被有意无意封存、冻结的各项公民权利(如养老、医疗、子女读书等等),使这些权利能随着人员的迁徙而流动起来――权(利)随人走,而不是以往以地域户籍为限的人、权(利)分离。

“与14年前出台的《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不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更多的是注重实际权利。”省政府法制办的同志表示,当时主要针对“民工潮”等带来的问题,重点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要改革人们对流动人口的认识,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提出“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事实上,居住证就相当于‘绿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作解释,根据目前试点的情况,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医疗保险、子女就学、住房保障等方面真正和当地人一样。2007年,浙江省确定在嘉兴、慈溪两市进行居住证制度试点。慈溪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励冠军说,从已有的经验来看,目前已经有近2000名流动人员在慈溪办理了居住证和技术员工居住证,70多万人获得临时居住证,这些持证人的孩子读书基本和慈溪户口的人享受到了同城待遇。此外,改“暂住证”为“居住证”还吸引了不少优质人力资源在慈溪安家落户。

从前几年的“外来打工者”到“新居民”,是一种身份称呼的改变;而从“暂住证”到“居住证”,则具有实质性的突破意义。有专家指出,居住证制度在保护流动人口权益、提高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待遇的同时,必将大大增加浙江对人才以及优质劳动力的吸引力。流动人口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进行着对本省经济文化的“反哺”。这将会是一种良性循环的双赢模式。

是“马甲”还是“期权”?

毫无疑问,浙江的居住证制度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许多人也注意到,居住证持有人只是在明确列举的某些方面同市民享受一样的服务、一样的优惠政策,这反映出持居住证的人员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享受与市民同样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条例对于居住证“转正”的程序和条件也描述得不够清晰,“《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还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持居住证的人员享有权利的局限性与成为当地市民条件的模糊性,引来了一系列的质疑声。流动人口费尽周折得来的“居住证”,会是一个“马甲”吗?

部分专家认为,条例在明确列举居住证持有人权利的同时,也“剥夺”了没有列举、没有细化或者没有清晰化的权利,如公积金贷款买房等。以时下人们十分关心的医疗和养老保险为例,两者均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流动通用,地域分割情况仍相当严重。具体而言,一个人如果在户籍地之外的地方生病住院,就无法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无法报销相关费用。同样,一个人若要跨地域(尤其是跨省)就业,其原有的养老保险往往很难随之转移――正如我们常常看到的,许多农民工由于要频繁地更换打工地,不得不反复“退保”、“参保”。

再者,质疑的焦点集中在居住证“转正”的条件之一“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省里规定一个不就可以了,这不是又把皮球往下踢了吗?”在金华“漂”了2年的龚先生嘀咕道。

众所周知,能够享受到浙江省内大部分市民待遇的只有持有居住证的人员。那么会不会出现这样的局面:绝大多数的人凭现有的材料只能申领到临时居住证,而不能申领到居住证?又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临时居住证是面向普通大众发放的,而居住证是面向有突出贡献或是紧缺技术人才发放的?这些假设并不是空穴来风。

针对上述质疑,相关部门负责人给出了回应:“暂住证”到“居住证”的改革,作为一项破旧立新的措施,从设想到实施再到完善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肯定不限于条例所罗列的几项,“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是流动人口最为关心、最为切身的权利。将设置居住证“转正”条件的权力下放到每个县、市,是由于每个城市都有各自的发展程度、地域风俗。同时,居住证的发放,将严格按照条例中的要求进行,不会存在所谓的“精英”、“草根”的区别。

浙江的居住证制度如果能够在现实过程中不折不扣地施行,那么,对于整个浙江的流动人口,乃至全国的流动人口,无疑都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张丙宣博士指出,新制度不但能够让生活在浙江的流动人口彻底抛掉“二等公民”的感觉,而且对于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中不合理的一面能够起到加速瓦解的作用。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浙江已迈出了一大步。浙江居住证改革这一破冰之旅能否走得更远,人们翘首以待。

相关链接

上海:“居住证”满7年落户口

2009年2月,上海市政府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这是上海地方户籍管理制度的探索,也是上海市实施居住证制度以来进一步明确的一个具体办法。

居住证制度篇9

一、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概述

1、日本住民票制度

当代日本户籍分为“本籍地”和“住民票”两个部分。“本籍地”相当于我们认为的籍贯,但这个籍贯是可以根据个人需要自由改变的。而“住民票”上的地址显示的是公民现在的确切住址,即人身在何方。日本户籍法规定,国民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成人后则完全自由。[1]

“住民票”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上面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日本实行典型的“户籍随人走”的制度,但办理户口登记有一套严格的法律规定。国民在搬出之前需要先到当地政府办理“住民票”,日本人的“住民票”是完全随住址移动的,国民迁移应先申请迁出证明,注明迁出原因、迁出人数和迁往地址,搬入新住址后14日内到新居住地政府办理迁入登记,居住地点的登记非常详细,这样也就变更了原来的户籍材料。日本人口流动虽然自由,但户籍制度很严格,任何人无论走到哪里,其行踪都在政府控制之下。[2]

日本通过出台的“住民基本情况网络登记制度”,确保每个居民有一个登录号,行政部门通过登录号就可以在网络上找到每个居民的住址、电话、年龄等基本情况。这种制度便于人口流动,人们无论走到哪里,都有自己的合法身份,都可以落地生根。

2、我国暂(居)住制度

暂住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大陆境内非当地户籍的人员在城市作短期或长期居住时,必须申请办理的一种表明暂住地位的许可制度,相关证件称为暂住证。没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会被予以处罚或遣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雇佣无上述证件的外来人员,对违反此规定者要进行处罚。

收容遣送在中国大陆自1950年代初就存在,当时主要是收容散兵游勇、、吸毒者和游民、乞丐等,1982年5月中国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确立为法规,之后又延续了20多年。根据收容遣送办法,城市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检查该证件,发现没有身份证、务工证及暂住证的外地人口得以收容及遣返回原居住地。因孙志刚事件,中国国务院2003年6月20日第381号令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实施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虽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废止,但暂住制度并没有完全取消,仍在各大城市继续实施,实现对外地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限制准入。沈阳等城市曾率先取消了暂住制度,但大多又恢复了这一制度。2008年以来,湖南、上海、广东、北京等省市对流动人口取消了暂住证制度,代之而推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制度是对暂住证的一种改革和进步。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有比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更多的权益。[3]

二、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的比较

1、二者的相同点

首先,从制度的性质方面来看,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都是属于行政登记制度。日本住民票制度是日本户籍管理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一方面保证了日本人口流动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日本行政当局与居民的有效互动,即享受当地各种优惠政策与遵守当地的行政措施与法令。我国所有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学习务工经商,到达目的地后,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居)住证,这表明我国暂(居)住制度是行政机关管理流动人口的主要措施。

其次,从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来看,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都是为了反映实际居住或暂住的状况,从而更好的进行人口管理。

再者,从需要办理住民票或暂(居)住证的登记地来看,二者都需要向基层政府或基层社区进行登记。

2、二者的不同点

由上文对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的概述中可知,二者在形式上的不同点表现在,日本统一实行住民票,我国各个省市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暂住表(暂住证)或者(居民证);日本住民票制度适用的对象是日本全体人口,管理的机构是法务局,我国暂(居)住制度仅仅是针对流动人口,即离开户籍地的一部分人口,而管理的机构是警察部门。

日本住民票制度要求公民在迁入另一座城市前,首先要带上新居住地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户籍所在的当地政府办理住民票迁出证明,注明迁出的原因和计划前往的地址;搬入新住址后要到新住地政府办理迁入登记,居住地点的信息登记要求十分详细,这样就变更了原来的“户籍”材料。如果住址发生了变化而不改变住民票的相关信息,从法律上来说虽然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但会给办理健康保险和纳税带来很多麻烦。日本以“全民医疗、全民养老”为目标建立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深人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从都道府县到区市叮村都设置有相应的办事机构和福利设施,为居民的福利提供服务。(下转第207页)

(上接第205页)居民搬到一个新住地,首先要去所在地的政府役所报到,这不光是基于治安的考虑,还因为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障都由此负责。而且在此登记之后,便成为这一社区的一分子了。

我国暂(居)住制度与之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不仅人口信息登记的非常简单而且暂住人口基本没有与常住人口相应的社会待遇。由于这些差别而导致的两种制度的效果也显而易见,日本因为迁入居民享受当地的各种优惠政策,增强了居民的归属意识,居民都主动进行登记,这也是日本社会治安良好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我国暂住人口往往逃避登记,一方面不利于流动人口的管理;另一方面,社会治安工作难度加大。

三、日本住民票制度对我国流动人口暂(居)住制度改革的启示

通过与日本住民票制度的比较,可以清楚的看到日本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先进性及人文性。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其先进经验,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国情,使我国的流动人口居住制度不断完善,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经济建设。

1、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服务与管理并重。中国公民既是户口管理的对象,又是国家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体。因此,户籍制度改革不仅要考虑如何管理社会、为国家各级机构行使职权服务,更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考虑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改革暂(居)住制度要求在实行暂(居)住证的前提下,从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出发,赋予暂(居)住证持用人员以平等的市民待遇或部分待遇。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吸引流动人口主动办理暂(居)住证,从而达到服务与管理相统一的效果。

2、改革暂住流动人口的权益待遇,并逐步与户籍脱钩。大力推进相关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革,从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改革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以及选举等制度,以实际居住地(可附加一定的居住期限)而不是户籍地来决定公民享受合法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空间地域范围。相应地,将暂(居)住证制度改造为社区居住证制度就是一种可行的选择。[4]

3、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登记机构的“非警化”。例如成立人口管理的事务性机构,让户籍管理与公安部门脱钩。一方面由于公安部门强制执行暂住证以来,出现了城镇部门严重腐败现象,特别是公安部门,借外来人员的“暂住”特点,利用暴力借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外来人员的利益、权利和权力,民众对之怨言颇深,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量大,信息采集量大,而警力有限,两者的冲突导致大量具体管理工作和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因此通过实现登记机构的“非警化”,目的是确保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实现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与管理效果的统一。

注释:

[1] 王新华译.日本户籍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 张雷.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3] 陈祥松.当代中国流动人口管理伦理问题研究[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

[4] 伍先江.轮流动人口暂住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44.

【参考文献】

[1]王新华译.日本户籍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居住证制度篇10

    一、监视居住制度的主要变革

    监视居住制度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存在变相羁押倾向、适用率低等问题。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颁布,从不同的角度,对监视居住制度予以重构,试图解决实践中的弊端。

    (一)增强制度独立性,扩展监视居住的适用空间

    监视居住在以往立法框架中适用空间很小,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拓展监视居住的适用空间。

    1.赋予其作为一种法定强制措施的独立地位

    监视居住制度在以往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不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的独立性并不明显。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看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不加区分的。⑵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第65条、第?2条分别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从取保候审中独立出来,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进行了更大程度上的区分。而且,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72条相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数量增多而且更加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这样,强制措施作为一种法定强制措施的独立性增强,不再与取保候审在适用条件上发生混同,法定的适用情形也增多了,因而从正面提高了适用的可能性。

    2.从侧面增强监视居住的适用动机

    监视居住作为五种法定强制措施的一种,公安司法机关对于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态度,从侧面影响了监视居住的适用。如果公安司法机关有很强的动机适用其他强制措施,则监视居住的适用空间就相对较小;如果公安司法机关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动机减弱,则监视居住制度从侧面获得了更大的适用可能。

    新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逮捕的制度设计也进行了诸多修改,其中,对监视居住的适用可能产生影响的主要有两点:(1)新增关于保证金管理和退还的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于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没有进行规定,导致实践中经常把办理取保手续当做收钱放人的“创收”手段。⑶对此,新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借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这两条规定加强了对于保证金的监督管理,降低了公安司法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经济驱动力,从侧面扩展了监视居住的适用可能性。(2)对逮捕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审查、监督措施。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新增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逮时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第93条新增人民检察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⑷这些措施,使得逮捕的适用和监督更加严格,减弱了侦查机关适用逮捕的动机,这也从侧面提高了监视居住的适用可能。

    (二)加强制度衔接性,将监视居住改造成为逮捕的替代性方法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监视居住制度与取保候审制度在适用条件上发生混同。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原意,是为交不起保证金也找不到保证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是城市流动人口)因无法取保候审而提供一个制度出口。⑸在这一立法背景下,监视居住只能发挥对于取保候审的替补功能,其角色定位是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性措施。

    而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立法者不仅仅着眼于监视居住替补取保候审的功能:“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⑹而且,试图将监视居住定位成逮捕的替代性措施,第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我们可以发现,监视居住适用对象是符合逮捕条件却有特殊情形不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说,这五种特殊情形下监视居住的前提是,必须首先符合逮捕的条件;如果达不到逮捕的条件,即使有上述五种情况,也不能监视居住。从比例原则的角度考虑,这一角色定位是有合理性的,因为监视居住制度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大大超过了取保候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更是接近于羁押。将监视居住适用对象定位在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无疑更加具有说服力。

    经过上述修改,监视居住处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两种强制措施的中间地带,在强度上高于取保候审,低于羁押,使强制措施的体系更加科学。

    与角色的重新定位相联的,是监视居住与其他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性大大增强。这种衔接性表现在监视居住与各种强制措施间的相互转化: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转化为监视居住;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另外,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被告方要求对羁押性强制措施进行变更的,不再限于申请取保候审,也可申请监视居住。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新刑事诉讼法试图将监视居住制度同时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以及取保候审的补充性措施。这样就增强了监视居住与其他强制措施的衔接性,使得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有了一个可以缓冲的中间地带,对于减少羁押的适用不无意义。⑺

    (三)加强制度控制性,增强监视居住的操作可能

    虽然监视居住对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但由于客观存在的司法资源不足,很难做到被监视居住人每时每刻都处于司法人员的监控之下,被监视居住人很可能利用这种监控盲区逃跑或者“脱监”。而一旦被监控人逃跑或“脱监”,司法监控人员要承担一定责任。因此,这种“脱监”风险的存在,让许多办案人员不敢使用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

    为了降低被监视居住人逃跑或“脱监”的风险,让侦查人员敢于使用监视居住制度,必须加强监视居住对于被监视居住人的监控力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增加被监视居住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增加可采取的监控手段两个方面。

    1.增加被监视居住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相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7条,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内容更加丰富详细。首先,增加了一项义务,即“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防止被监视居住人长距离逃跑;另外,细化了一项义务,即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修改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可以防止被监视居住人通过手机、信件等通信方式与外界联系,进行妨碍诉讼进行的活动。

    2.增加了办案机关可采取的监控手段

    传统上,监控人员可以采取的监控手段仅仅是直接监控,即主要依赖办案人员进行实地监控。要想实现24小时不间断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必须派出几个监视小组,进行分班盯梢、监控。这一方面耗费了大量警力资源,不利于全局性侦查效益的实现;另一方面,这种监视的效果也并不是很好,因为侦查人员难免百密一疏,导致被监视人趁机逃跑。⑻

    2012年刑事诉讼法加强了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可以采取的监控方法,在第76条规定了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侦查期间的通信监控多种手段:“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这样,通过多种监控手段的采取,加强了对被监视居住人的控制,让“脱监”风险降到最低。

    (四)细化制度保障性,提高监视居住的人权维护水平

    强制措施的本质在于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处分和干预,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恶”。⑼因此,强制措施的实施很容易侵害公民的基本宪法性权利。作为一种非羁押措施,监视居住制度承载着减少羁押、保障人权的重大使命。新刑事诉讼法细化了监视居住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居住证制度篇11

这种担忧并不是凭空妄想的,地方居住证管理就出现了这样的“绑架”事件。比如根据昆明的居住证草案规定,外地人再去昆明市,如果没有居住证,就找不到工作,租不到房子。这是裸的户籍管制制度的变种,这样的制度,是侵犯了公民的就业权和居住权。很多人或许会说,如果没有限制,那么,当地人的各项福利怎么保证呢?其实,像澳洲人就能够迁徙自由,澳洲并没有因此混乱不堪,当地人和外地人也没有多大区别。美国户口登记因为被视为侵犯人权法律总是通不过,日本实行户口随人走的制度,大多数的国家不会直接管制人口流动和与很多福利指标挂钩,户籍登记的目的也只是登记。

户籍管制是实施计划经济的必然产物,因为计划必须进行城乡分割,城乡分割的目的是切断城市和农村的商品经济联系的通道,一锅端地消灭商品自由市场。虽然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但紧接着就发文限制盲流。从此,盲流就成为盖在中国农民头上的狗屎盆,也是中国农民市民化的最大障碍。75宪法取消了迁徙和居住的自由,此后再也没有恢复。当前,我们准备推行的居住证,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因为,这项制度很可能还具有与大多数的福利强制挂钩的特征。如果是没有这种捆绑,那么,这项制度才可能真正的推进中国经济的快速有效发展。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户籍壁垒迟早要倒掉。因为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商品的自由流动,劳动力根据市场法则自由选择和流动,才能真正是市场经济。从暂住证到居住证,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也是反映中国经济不断地深化的过程。

如果居住证与房子、票子、车子、医疗、教育再捆绑一起,那俨然是户籍管制第二,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户籍管制人为地制造地域分割和城乡分割,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们不希望全国性的居住证成为历史的倒退,而真正成为城市化有序流动的工具;不能成为官员创收敛财的工具,要成为公民信誉评介依据。

居住证制度篇12
居住证制度篇13

嘉兴平湖试点:新居民落地生根

平湖本地居民有48万人,而各类外来务工、经商、创业人员有30多万。大量人口急剧涌入既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也给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带来巨大考验。以新埭镇为例,全镇共有外来人员2万余人,约占该镇总人数的1/3,以往经常发生各类社会治安案件。

2007年6月1日,平湖市在国内率先创设“新居民事务管理局”,作为由市政府直属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从传统的以治安管理为主的模式转到社会服务管理模式。

该局首先取消了原有暂住证制度,根据新居民的工作年限、技术技能等具体情况和基本条件,实行《临时居住证》、《居住证》和《技术员工居住证》分类登记管理。申请到技术员工居住证者可申购经济适用房,“如果符合相关条件还可落户当地”。

在公共服务方面,居住证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例如按每年人均5元标准安排新居民公共卫生补助经费,按人均6.4元安排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其他社会管理经费方面,也将根据财力状况逐步覆盖到全市人口。

嘉兴模式:人人都是城里人

平湖试点成功后,嘉兴市迅即在制度层面推进这项创举。

去年9月,嘉兴市从公安、劳动、计生、教育、卫生等部门抽调公务员,组建全国首家地级市新居民事务局。到去年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覆盖市县、街道、社区的综合管理模式。

嘉兴市180万外来人员中,有66万人可申领《临时居住证》,65万人可申领《普通人员居住证》,15万人可申领《专业人员居住证》。为了完善相关配套,嘉兴市本级财政每年仅用于新居民子女就学的投入高达1亿元左右,计划生育也需要每年投入3000万元。

而对现有1600余万外来务工人员的浙江省来说,如何创造一个“引得进、留得住、用得上”的人力资源政策环境,正是有关部门设计居住证制度的初衷。

2006年9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改革农民工登记管理办法,加快相关立法修改,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制度,转而实行居住证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要消除城乡差别。

2007年4月起,浙江省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赴嘉兴、慈溪专题调研,并很快确立了居住证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

“我们是绕过了户口来设计附着在户籍上的福利制度,是户籍管理制度的延伸。”嘉兴市新居民事务局局长翁勤雄表示,拿到居住证的外来务工者,仍旧享有原户籍地土地承包权、计划生育权等各项权利,而一旦他离开嘉兴,居住证上的“市民待遇”也就随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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