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实用13篇

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篇1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计划生育政策篇2

与人类相比,动物“计划生育”的历史要悠久很多。许多动物为了自身的长期生存,会自觉不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使自己繁衍后代的数量与环境保持平衡。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瑞典南部的红狐以野兔为食。当野兔的数量明显减少时,红狐就会减少繁殖以对抗将来的饥荒。在肯尼亚的热带大荒原上,如果天气过旱,羚羊便会把即将分娩的胎儿继续留在腹内,直到普降甘霖,草木丰盛。所幸人类在近晚也懂得了计划生育。但初学的人类要真正实行好计划生育,其路漫漫,还需不断地求索。

在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政策秉着“人多力量大”的原则,鼓励多多生育。然而到了20世纪50年代中期,面对22%。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中央政策认识到要限制人口的增长,在50年代末期,开始在上海等地宣传并尝试开展计划生育政策。1958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及1966年的,使得我国刚刚开始的计划生育政策之星火湮灭。到了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才真正开始起步。“1973年12月,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汇报会提出‘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所谓‘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稀’指两胎要间隔4年左右;‘少’是指只生两个孩子;并在全国城乡大力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1]1978年,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写入宪法。之后,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即“一胎化”政策。由于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顺利的实现了从“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和高自然增长率”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低自然增长率”的转变。现在的人口出生率和增长率一直保持着下降的趋势。可以说,现阶段,中国人口增长已经从实质性增长阶段转变为惯性增长阶段。

二、西欧国家生育率下降的原因分析

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转变是衡量人口增长模式的重要指标。人口转变也就是我们熟知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由传统社会的高出生率、高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转变到高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再到现代的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及地自然增长率的生育模式的转变。纵观西欧发达国家的人口模式,可以看出,欧洲国家的人口生育率持续下降是伴随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大致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欧美地区的大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完成了人口由高出生率向低出生率的转变。此后,人口转变又进一步向日本、韩国、新加坡及港台等东亚国家或地区扩散,并先后在这些国家或地区逐次实现。目前,这些东亚国家或地区的总和生育率都以下降到1.3左右甚至1以下的低水平。”[2]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的持续降低是经济发展后,个体观念的转变的自然结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体受到的教育越来越高,科技不断的充斥着人们的头脑,来自就业和婚姻的压力,使得更多妇女自愿选择生育一个孩子或者是不生育子女。女性教育和地位的提高,有利于减少生育子女数。现代的信息及技术革命使得发达国家的个体自愿选择生育更少的子女数。即现代化带来了生育率的持续下降。

三、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

我国人口的自然增长率的下降是在经济发达之前出现的,是社会干预、政策影响的产物。“中国生育率的下降受到多种力量的影响,但有三种力量是不可低估的:一是强制性,即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二是诱导性,即经济增长带来的利益诱导和宣传教育;三是自发性,即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在这多种力量中,计划生育政策对中国生育率转变具有显著作用。”[3]

然而,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预作用却是早于和大于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的。这种不是由经济发展带来的自然的人口生育率的下降带来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

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发达国家人口状况是先老后富,而我国则是未富先老。国际上公认的一个国家人口老龄化的标准是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人口比例占到总人口的10%及以上或是65岁及以上老年人人口比例占到总人口的7%及以上。世界上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是法国,而现在日本被称为“银发之国”,其老龄化程度为全球最高。而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现象大约开始于2000年。

然而,我国迅速的人口老龄化主要是由于生育率下降所造成的,由此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这是计划生育作用的结果,可是这却是学术界没有深层次论述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成就,更关乎未来人口生育政策的走向。只有正确认识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老龄化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的应对人口老龄化给我们带来的挑战。

(2)人口结构不合理,人口的抚养比变大,社会负担加重。这方面的影响是和计划生育政策引起的老龄化有直接关系的。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影响就是儿童减少,使得成长起来的劳动力不足。新生儿的比例下降致使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增高,使得社会养老负担、生产需求加重。我国现阶段的人口增长属于惯性的人口增长。大约到2020年,我国的劳动力人口数量将会持续不变,届时,劳动力人口迅速老化,将会形成很大的劳动力空缺。

(3)男女性别比失衡。“性别偏好”是人口生育行为中独特的生育文化。由于我国一直以来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造成了现在出生婴儿性别比严重失衡的现象。

育龄夫妇决定要的孩子的性别这一行为观念取决于好多的行为观念,是一个系统的概念。中国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社会经济的不发达需要男性劳动力来维持生计,传统家庭对男孩的重视,社会普遍对女性的隐形的歧视等等因素,加之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人们不得不用现代医疗技术来鉴定孩子的性别,进而确定出生婴儿的性别。当这是个体的行为时,微不足道;但当它是群体的行为时,其力量却是巨大的。

参考文献:

计划生育政策篇3

不能用“利益”来应对“是非”问题。前者是功利主义的考量,后者是康德主义的律令。不能因为一件事有好处或者有坏处,就去做或者不做。主张计划生育政策“应该”废除,并不是基于这个政策到底有什么好处或者坏处,而是因为它是“错”的。

大部分经济学分析总是纠结于某一项政策的总收益和总成本,这种分析只有在成本和收益的担当主体非常清楚时,才没有太大的疑问。而“担当主体非常清楚”的经济学意味是:一,法律清晰界定产权,市场运行机制得到法律保护;二,法律执行非常有效率。这两条在中国当下都是缺失的。所以要谈的是法律缺失条件下的问题,比如现在就遇到“社会抚养费”不知去向的难题。

评价好处坏处,你需要设定“谁”受益,“谁”受损。在公共政策领域,由于加总社会利益的帕累托改善在真实的约束条件面前难以达成,所以往往面临的就是“权衡”。这里损失一点,那里获得一点。然后各方利益主体打打闹闹,最终不得不妥协,选择一个大家暂时还能接受的结果,公共政策就出台了。这就是说,公共政策的出台并不是各方都满意,而不是各方不得不妥协的结果。“计划生育”政策也是如此。

争议在哪里?

目前来看,争议主要就是两个方向,一是放松,一是严控。严控的理由主要就是人太多了,太多人的竞争就会导致没有尊严的竞争。是抒发“人太多了”的感叹,背后根深蒂固的还是类似“增长的极限”这种思维,对“他人可以自己做主”这种自由观的深深不信任。

回头来说放松的理由,一是计划生育、尤其是一胎制造成的恶果,这不仅仅是劳动力数量减少的问题。而是在人口结构中,老少比失衡和性别比失调的问题。但正如我上面说的,这些其实不重要,因为到底这对计划生育政策好与坏是说不太清楚的一件事。

历史与预测

现实的政策取向,一点不例外,走中间。逐步放开“单独二胎”,然后过渡到“全面二胎”。尽管没有最终的时间表,但最终方向是很清楚的,就是废除对家庭生育人口的数量管制。不妨想想,为什么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文明国家都把生几个孩子这件事交给家庭自己去决策,其中的道理绝非三言两语可以道尽。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当然是一个怪胎。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个短暂政策的历史,或许更加有助于说明问题。首先值得说明的是技术进步对人口生育率减少的贡献是无与伦比的。一来是避孕技术,二来是人工流产技术,这两项技术极大降低了家庭自主决策生育孩子数量的成本。相比较而言,计划生育政策的初衷则是为了应对1963年的生育率反弹。

那么为什么1963年生育率会反弹呢?1949年的时候,一个女性平均生育6个孩子。但1959年到1962年的,生育率猛降一半。一来由于营养水平低,生不出孩子;二来由于严重的管制导致的匮乏,生育意愿也不足。所以到了1963年,走出饥荒不久,生育率猛回头,不难理解。当年的生育率根据统计是7以上。

这个可以理解的反弹一下子吓坏了决策者。所以1963年就开始在城市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提倡少生优生,但是对每个家庭的生育数量并没有说只能是一个。城市生育率下降很快,1967年城市生育率就降到了3。生育率全面下降,主要是1970年代第二轮计划生育在农村和城市的全面实施,并且对生育数量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鼓励城市家庭最多生育两个孩子。这样到了1980年代进一步实施第三轮计划生育政策(也就是“一胎制”)的时候,生育率就马上降到了2以下。

这一政策持续三十年之后,恶果就出来了。重点是人口结构的扭曲,有两点:一是老龄化趋势不可避免,尽管学界对一胎制对老龄化有多大影响有不同的测算,但毫无疑问一胎制的确恶化了老龄化的趋势。

北京大学的曾毅教授及其合作者基于201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做了个测算,其结论是:如果保持一胎制政策,将造成老龄化大大加剧和劳动力资源迅速萎缩。即便按照目前的单独二胎政策,2050年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高达28%,需要照料的老人比例将接近10%。而18-64岁的劳动人口将从2010年的9.4亿,萎缩到2050年的7.6亿。造成的困境就是一方面需要照顾的老人越来越多,一方面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却越来越少了。2010年约8个劳动者负担1个老人,而按目前的政策,到2050年,2个劳动者就要负担1个老人,最后就会养不起。

二是性别比例失调,我们经常被媒体报道的“剩女”现象所影响,中国的实际情况是适婚年龄段的男性找不到老婆的比例很高。这些年媒体也有开始报道越南新娘的现象,实在是不得已没办法的“进口”。研究表明,过去20多年来,一直允许实行普遍允许二胎加间隔政策(即中间生育需要间隔一定的时间)的甘肃酒泉市、山西翼城县、河北承德市与湖北恩施自治州的出生性别比多年来一直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大大低于周边地区。意思是说,周边生的男孩显著多于这几个普遍允许二胎的地区。

老少比失衡和性别比失调的长期负面影响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多了还是少了

目前有不少从个案或者自身感觉出发的说法,认为中国的人口太多了。这些说法其实都是站不住脚的。

要回答生多了还是生少了的问题,不妨看看实行一胎制之后到底少生了多少人,这样的话大致就能对规模有一个了解。估算一下这一政策效应。如果说计生机构在农村完全不存在,一个农村家庭可能会多生0.25个孩子。而Dennis Yang的研究表明如果没有任何超生罚款,一个农村家庭可能会多生0.33个孩子。这两项研究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尽管在农村得到了严格的执行,但其实减少的人口数量或许并没有想象的多。这个道理回转过来差不多,也就是说,全面放开生育,人口会有短暂反弹,但这个规模也不会很大,可能远远低于目前的各种估计。

当然人口多和少,各有利弊。但这种调整最怕的是全国一刀切的政策,限制和鼓励人口都是如此,背后都是很危险的倾向。而那些认为自己有办法判断和主张目前的人口规模多大合适的,也需要警惕。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的研究,即家庭在生育孩子这件事情上是极为理性的,包括父母会考虑生育孩子的数量与质量之间的替代关系,以及随着父母工作机会的增加会提高了生育孩子的机会成本也会减少生育孩子的数 量等。

计划生育政策的意外后果

前面大致已经说清楚了几件事,一是“一胎制”的不良后果,二是幸好这“一胎制”的政策效应不太大,现在处理起来来得及。

但为什么我还是要说政策好坏不那么重要呢?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的确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好处”,是政策的非意图后果。尽管坊间对80后、90后喜欢贴标签,认为这些独生子女的一代有很大的问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首先,因为独生子女所以受教育的程度极大提升,懂英语的年轻人更是远胜于父母辈,同时伴随着科技发展,网络一代更有可能走出父母辈的局限,不仅是地域上的局限,也指就业上的局限。这就是在子女数量少的情况下,培养高质量的子女。而教育具有很大的外部性,这对社会是有好 处的。

其次,由于公职人员往往是独生子女家庭,这自然使得“隐性世袭”越来越难。尽管我们经常听到现在“红二代”的故事,但如果不是计划生育政策,恐怕中层和基层的家族化比现在更加严重。

最后,由于英语世界的价值观以及技术革新对年轻一代的冲击,使得这些人更有可能刺激现有的中国政治体制,促成政治体制的转型和变革。希望当然在年轻人身上。

当然,这同样会产生其他的问题,例如年轻人越来越不关心体制的问题,例如年轻人相对更加自我等等。所以还是“有利有弊”。并且由于利弊的主体不同,也就是说,对一些人好的政策,对另一些人未必如此。主体不同,你要比较的是利益大小,就马上陷入了人际之间到底是否可以比较利益和效用的“福利经济学困境”。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辩论计划生育政策,还不得不从功利主义比较的视角中跳脱出来,走向权利的视角。

计划生育政策篇4

近两年来,生育权突然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先是浙江省一位囚犯的妻子要求为其丈夫生育一个孩子,从而引发了罪犯的生育权是否应保护的问题;随后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独身女子生育权,从而又引起独身女子是否应该享受生育权的问题。试从人权的角度对生育权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作一简要的评论。首先一个问题是生育权是一项人权吗?这个问题好像不值一问,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有关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对于生育权的确认情况,我们就会发现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我们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几个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都找不到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很难找到有关生育权的表述。那么生育权还是一项人权吗?从常识出发这又好像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几乎每个人都在事实上都可以生儿育女,因此这项权利的享有几乎已经跟人有睡觉和穿衣的权利一样是自然而然、毋庸置疑的。那么为什么生育权并没有得到《世界人权》(即三个上述公约的总称)和各国宪法的确认呢?道理也似乎很简单,因为从人类历史上看,生育权并不像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那样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强烈的干预[01];即使是对生命权和财产权侵犯非常严重的,对于人之生育行为也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那么历史上各国政府为什么会对生育行为自由放任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因为可能人们在观念上认为人口越多越好,或者因为政府官员认为很难从对生育行为的干预中捞到什么好处,除此之外,干预生育行为的难度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使在拥有发达的避孕、引产、绝育等技术的今天,强制干预生育行为也仍然是一个困难重重的过程。既然过去国家和社会几乎不存在对生育自由的侵犯问题,生育问题在很长时间内也自然没有上升为需要极力主张的人权问题。但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对生育权规定的缺位并不能否认生育权的人权属性,道理也很简单,就像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规定的那样,"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生育权就可以说是这样的自然权利,并且是比财产权、政治权等权利更"自然"的权利。生育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它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人权问题却还是非常晚近的事。上个世纪

生育权既然是一项人权,那么它是一项个人的权利还是合法夫妻双方共享的权利呢?《德黑兰宣言》认为生育权是父母的基本人权,1974年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第XVI号决议也只是确认父母的生育权,但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却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个规定似乎又确认个人的生育权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联合国文件都没有明确说明夫妻、父母和个人必须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双方和个人。不过这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那些宽容非婚生子的国家无关紧要,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严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观念又相对比较保守的国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双方的权利,那么很显然非法婚姻状态中的个人显然不具备生育的权利。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省份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正是根据这个思想制定的,几乎所有的生育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实践中,未登记结婚的个人或男女双方是不可能获得政府部门的生育许可的[03],即使个人或双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这就是说,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无论是同居的男女双方还是不同居的个人都不享有所谓的生育权[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权性质的认识上似乎发生了一些改变,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从这种一般性的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推论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个人都具有的权利了。尽管立法者不一定有这样的立法意图,[06]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身女子生育权就是根据这种理解制定的。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条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结婚的个人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权。但是它对现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挑战也在于此。如果将生育权定位为是一个不依赖于婚姻状态为条件的独立的个人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权利推论: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凭借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这类妇女与男人(不管同居与否、有没有感情)生育一个子女呢?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为什么具有同样情况的男人不能拥有相同的生育权呢?既然生育权是个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那些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育权呢?尽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论都会与原来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确认个人生育权的角度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还是具有重

大意义的。因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经常只是一味强调公民生育行为义务的一面,而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障考虑得还不够充分。尽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上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一些人权的价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权的保障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别对待农村与城市公民、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给予额外的生育配额照顾,但是对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权却始终缺少应有的关注,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无疑在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吉林省规定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条件显然不切实际,因为生育权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结婚权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们表明法律对于一定条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权也应给予保障。

计划生育政策篇5

一、渐进决策的基本内涵

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是美国当代著名的经济和政治学家,“政策分析”的创始人。他认为,决策过程是决策者基于过去的经验对现行政策的稍加修改而已。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看上去似乎行动缓慢,但积小变大变,其实际速度要大于一次大的变革。政策上大起大落的变化是不可取的,往往“欲速而不达”,会危及社会的稳定。渐进的决策分析战略与多元的决策结构,构成了其决策观点的主要框架。而渐进决策,就是指决策者在决策时在既有的合法政策的基础上,采用渐进方式对现行政策加以修改,通过一连串小小的改变,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逐渐实现决策目标。林德布洛姆认为,政策的制定既是一个科学的过程,又是一个社会互动过程,由于多重主体的参与和制衡,行政决策实际上只是根据过去的经验,经由对现行政策作出局部的、边际性的调适过程达到共同一致的政策。决策的制定和完善将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是谨慎的步步试错过程,而不是对以往的政策的推倒重来。林德布洛姆认为渐进决策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按部就班原则。决策过程只不过是决策者基于过去的经验对现行决策稍加修改而已。他把决策过程视为一个按部就班的过程,也就是强调决策过程的连续性。渐变调适的原则。在林德布洛姆看来,渐进决策对现实的变革是通过一点一点的积累,从而实现根本的变革;所实施的决策方案也不是全新的方案,而只是对现行政策所做的小规模或稍大规模的调整。稳中求变原则。为了保证决策过程的稳定性,就要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小变达到大变之目的。按照这一理论要求,决策者在进行决策时,首先要认真分析研究以往的决策方案,总结经验教训,然后再制定出改革措施。此外,渐进决策注重事物变化的量变的积累,以量变导致质变。它强调在进行改变时维持社会和组织的稳定,因而主张不间断的修正,而不是引起动荡的变革,逐步地对政策加以修改并最终改变政策。

二、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大体经历了以下5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1953年到1961年,是提出计划生育的阶段。由于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开展,危害人民生命的急性传染病得到控制,人口死亡率显著下降,出生率则继续保持高水平,因而人口增长速度加快,进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人口增长高峰期。第二阶段,从1962年到1970年,是开始实行计划生育的阶段。由于国民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发展,人民物质生活和营养状况得到改善,结婚生育人数大幅度上升,人口开始猛增,从1962年起出现了长达8年之久的全国性的生育高峰,1962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重申“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增长率”,这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了马寅初《新人口论》中的部分观点。第三阶段,1978年,是全面开展计划生育的阶段。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为标志,全国城乡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开始。控制人口增长的指示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首次明确了“晚、稀、少”和“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量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具体生育政策。推行计划生育被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从此有了法律的依据。控制人口增长取得显著成效,人口出生率从1970年的33.43‰下降到1978年的18.25‰,实现了历史性的下降。第四阶段,从1979年到1990年,是计划生育蓬勃发展的阶段。1979年,国务院在五届全国人代会上提出要将全国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0‰左右。此后,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中共中央于1980年9月25日发表了《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即著名的9.25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要求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特别是各级干部,带头响应国家的召号,这成了我国计划生育史上的里程碑。第五阶段,从1991年至今,是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发展完善的阶段。2003年2月,中央决定将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会”,这说明国家更加关注人口素质。

三、计划生育政策与渐进决策模式相适应

1.计划生育政策坚持了按部就班的原则。渐进决策模式非常强调政策的连续性,认为新的政策方案只是对原有政策的“修修补补”,渐进决策模式把政策看成是连续不断的过程,它是出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遵循规律――探索、试验、渐进的过程,对现行决策加以修改,通过一连串小小的变动,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前进。而且决策的制定往往需要有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人们心理承受的适应过程及决策方案不断修正与完善的过程。从计划生育政策的提出到现在的这五个阶段,说明我国政府很好的运用了渐进决策的方法,从1953年到1961年,提出计划生育。从1962年到1970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虽然中间经历了的阵痛,但是在1978年,又开始全面开展计划生育。而从1979年到1990年,则是计划生育蓬勃发展。从1991年至今,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发展完善。

2.计划生育政策坚持渐进调试的原则。一个有效的政策应该是对原有政策的“修修补补”,是一个通过一点一点的政策积累从而达到政策根本性变化的过程。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也就是注重事物变化量的积累,主张通过量变而引起质变,最终改变政策。事物由量变引起质变,质变之后在新的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如此循环往复,事物便不断地由低级阶段进入高级阶段,是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的渐变过程,而不是迅速地、突然的变化过程。计划生育政策就坚持渐进调试的原则,中间的政策执行过程是那么的渐变,逐步的完成对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的执行工作,使的人民有一个了解,认识,认同,接受,自觉执行的这么一个过程,有利于国家的稳定。

3.计划生育政策坚持了稳中求变的原则。政策一旦作出就应该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符合辨证思维方式的,从长远来看,人是能够认识世界的,而在某个特定阶段,认识能力又是有限的,要完全认识事物是不可能的,因而要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是只求变,稳是最关键的,计划生育政策在稳定的前提下,变化的幅度也不大,只会改变一些政策上的缺陷的地方,还有执行上的不力的地方,不会对整个政策本身去改动的,这就避免了政策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而陷入到无法适用的地步。

任何一个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有一个稳定的环境,包括政策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而一旦政策的稳定性被打破,则再完美的政策,执行也会变得很难得,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适用了渐进决策模式,使的这一政策从制定到执行都比较容易,而且十分有利于国家控制人口数量,有利于提高国家的人口质量,政府按照目前的情况,稍微的转变一下计划生育的执行方式或者改变一下计划生育目前来说不符合中国实际现状的那一小部分,我们中华民族必定秀于世界民族之林。

参考文献

计划生育政策篇6

1.1 30年国策,成效显着,困境渐显 建国之初,在“英雄母亲”、“人多力量大”等观念的灌输下,大陆年均人口增长率一路飙升,甚至曾达到罕见的2.5%,8年内增长1亿人。1971年,面临巨大的人口压力,中央开始正式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了“晚、稀、少”的具体政策,1980年,面对接近10亿的人口数量,中央了着名的“9.25公开信”,正式提出“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1984年,被称为“7号文件”的《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一度尝试进行政策微调,适度放开了二胎及多胎的生育条件。然而1990年人口普查大陆11亿人口的数字震惊了高层,1991年中央“9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要求全国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严厉的“一票否决制”。由此,大陆再度确立了刚性的生育政策,具体实施多依赖行政力量对违反计划生育者进行处罚。

严格的生育政策显示出了巨大的成效,有统计称,“1971-1998年间,由于实行计划生育,全国少生了3.38亿人,为家庭以及国家节省了74000亿元抚养费。”但是对人口数量30年的人为干预,使一系列社会问题凸显出来。“一胎制”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加上某些地方上的政策执行不当,导致超生游击队、暴力执法、人员死伤、上访、倾家荡产……不仅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痛苦,也令当地干群关系、党群关系趋于紧张甚至对立。在有些地区,下乡的计生干部甚至需要警力配合,否则根本无法进村或出来。针对强制进行的经济处罚,一些超生妇女本身就经济困难,再对她们进行经济处罚,她们的处境就更糟,母婴得不到良好的营养。另一方面,人口政策从松到紧的遽变,无可避免地带来一场随时间推移越来越严重的困境:性别比例失调,老龄化社会的抚养压力,国民经济发展后劲堪忧……而这一困境将覆盖城乡所有人群。

1.2 4000万光棍是谁惹的祸 据官方最新透露的信息称,大陆现在男女出生性别比高达117:100,即每出生100个女孩的同时会有117个男孩出生,在海南省,这个数字甚至达到135:100。而根据人口发展的规律,要保持人口的性别平衡,这个比例应该在105:100左右。过高的出生性别比意味着在2020年,大陆将会有4000万男性找不到配偶,成为“光棍”。

男性比例过高,除了会造成婚姻压力外,还会加剧性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的出现,并加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有观点认为,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大陆执行了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对此,国家人口计生委高官纷纷在公开场合进行辩驳,认为这一现象与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的关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以韩国尽管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是人口出生性别比也曾达到过116:100为证,说明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儒文化国家重男轻女、姓氏沿袭的文化传统。 “但是在过去,老百姓生男孩的愿望可以通过多生来实现,”大陆某学者指出,“实行计划生育,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后,他们会更多的选择通过流引产,只生一个男孩。韩国虽然也出现过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但是那是人们主观选择的结果,我们这里面政策的客观因素更多一些。”

1.3 从人多力量大到老龄化问题严重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使新出生的人口和老龄人口比例都很低,整个社会的抚养负担降低,且劳动力供给充足,这就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力的机会。但是,第五次人口普查数字显示,中国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依照人口年龄结构的标准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国家行列。陈友军说,"这是我们厉行了30多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回报,但是当今天庞大的青壮劳动力进入老年后,就会变成巨大的压力。据劳动保障部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大陆几近3/4的劳动者没有养老金,在农村,公共养老金制度覆盖的比例仅为11%,多数人完全依靠沿袭了几千年的家庭赡养方式,几乎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

2 中国人口战略走势

显然,仅仅对生育政策进行调整,无力帮助中国走出现有困境。2003年3月,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求从人口战略高度综合研究人口问题。人口生产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人生出来,就不能回去,所以政策的修改,要慎之又慎。但是,肯定可以确定的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方式是一定要改革的。在计生委任政策法规司司长的于学军的预想中,计生工作方式有四个阶段:以处罚为主;奖罚并重;以奖励为主;不奖不罚。于说,最终的目标是人口问题变成个人行为,政府不干涉,就像现在的发达国家一样。

3 对策

人口控制的基本矛盾,用一句话来说,就是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的矛盾。因为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对人口数量的增长要求不一致,于是才制定生育政策限制群众的生育意愿,从而形成了群众 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的矛盾。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扭转失误,使今后的人口控制走上科学的道路。

3.1 提高育龄群众素质,降低人口风险。素质教育,从娃娃抓起。 “多子多福,子多势重”的思想积疾难医,仅靠一代人、二代人难以转变,所以我们要从青少年抓起,让他们从小就接受先进的思想教育,耳闻目染计划生育对自身和社会的作用,抛弃父辈们落后的生育观。从而逐步实现群众对自身生活行为的自觉控制。同时,我们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降低人口生育风险和非生育风险。如随着“生命周期”的展开,我国最早一批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新生代”已步入成家立业的阶段,同时他们的父母也开始步入老年。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的风险问题及后顾之忧以及其他计生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如不解决好这些问题,那么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行群体就可能成为农村中一个不断扩大的困难群体和新的不稳定因素。

3.2 抓好队伍建设,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首先要抓好三项落实。一是要抓好计生网络的落实;二是要抓好日常计生工作的落实,重点抓好宣传教育,知情选择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三是要抓好工资报酬的落实,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3.3 发挥部门作用,实现资源共享。计生、公安、卫生、民政、劳动等部门各司其职又互有关联,如

计划生育政策篇7

文章编号:1000176X(2016)03006408

一、引言

公共政策制定者经常面临权衡取舍的难题。为了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决策者必须比较不同政策的成本和收益,全面掌握信息,做出正确决策。政策成本分析既涉及效率,又关乎公平。政策成本优化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并实现成本的公平合理分配。那么,谁是政策的最终受益者?谁又是成本的最终承担者?这样的问题决策者均无法回避,但无论是成本收益分析,还是投入产出决策,研究者都要先估算政策实施的成本。

20世纪80年代,计划生育被定为基本国策,但关于人口政策的走向问题一直存有争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八届五中全会又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说明人口政策已经发生变化。因此,全面估算人口政策成本,不仅有利于全面评价既有的人口政策,也对未来财政收支结构的优化有重要意义。

为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不仅国家财政投入大量资金,而且社会资金投入也相当可观。在社会总资源既定的条件下,计划生育投入对其他投入(如教育投入、医疗卫生投入等)是否存在挤出效应,收益能否覆盖成本等问题都亟待深入研究。本文基于中国人口结构大转变的背景,使用分项加总的方法,估算中国人口政策的直接成本,以期为政策评价提供基本数据支持。

二、文献综述

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一项独特的公共政策。中国学者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研究与国外学者对生育决策研究有一定的差异。国外的研究主要从微观视角入手,分析生育成本和收益,其对分析中国居民的生育决策也有借鉴意义。Leibenstein和Notestein[1]提出了孩子成本―效益理论,将家庭养育孩子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孩子养育成本不断增加,但除享乐收益之外的其他收益持续下降。Becker[2]引入孩子净成本概念,指出如果养育孩子的净成本大于零,孩子为一般耐用品,则父母从孩子那里得到心理收益;如果净成本小于零,孩子为一般产品,则这可以带来产品的增值。Easterlin和Crimmins[3]提出生育需求供给理论,指出如果需求大于供给,则生育无需控制;如果供给大于需求,则生育控制政策就是必要的。

国内学者分析中国的人口政策多侧重于宏观视角,进而形成了不同的人口政策主张。第一种观点对计划生育政策持肯定态度。马寅初[4]主张,应在正确估计人口增长情况的基础上适当控制人口,他的主张后来成为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理论基础。彭云[5]、张维庆[6]、杨魁孚等[7]均正面评价了中国人口政策,认为政策成效显著,有效促进了居民生活水平提升、人口素质提高和经济高速增长。关于人口现状,邬沧萍和谢楠[8]认为,中国人口规模依然庞大,将在一段时间内维持惯性增长态势,因而不应放开生育政策。翟振武[9]也持有相似观点。田雪原[10-11]指出,当前中国人口红利期并未结束,未来可能形成人口和劳动力“以质量换数量”的新红利机遇期。第二种观点主张,随着中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人口政策应该逐步放开。蔡P[12]认为,逐步放开二胎政策是一项没有既得利益集团反对,并且可以让最广大人民获益的改革领域。第三类观点较为激进,认为中国需即刻放开计划生育政策。郭志刚[13]、李建新[14]均指出,中国生育率过低将导致严重的少子化和过度老龄化,须即刻放开生育政策。旅美学者易富贤[15]也一直对人口控制政策持否定态度。宋健和范文婷[16]通过计算2000年和2010年全国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再生产指标,得出人口再生产模式已呈现萎缩型的结论,支持了计划生育政策放开的观点。

国内也有从微观视角分析计划生育政策成本和收益的研究。在成本估算上,主要方法是加总不同的计划生育成本,但在具体明细加总上,不同学者采用了不同方法。董恒进和顾杏元[17]将计划生育的成本分为20项,加总得到计划生育总成本。另外,比较常见的是将计划生育投入分为国家财政拨款开支和社会开支[18],在此基础上,严军和李树茁[19]将计划生育成本从费用来源角度分为由地方财政拨款开支的计划生育费用、集体负担的计划生育费用和乡村负担的计划生育费用。杨魁孚等[7]则将计划生育投入分为国家财政投入、非国家财政投入和国际援助。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侧重于分析计划生育的国内投入,而忽略国际援助,原因是此类国际援助主要来自联合国人口基金,来源相对单一且金额较少。1994年后,联合国人口基金将中国从重点受援国家调整为一般受援国家,调整了对中国援助资金的分配标准,援助资金减少[20]。另外,其他此类国际援助金额也较少,据盛朗和齐新杰[21]的计算,1998年中国接受此类国际援助的金额仅为20.40万元。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成本估算

计划生育政策成本包含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前者是政府和社会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货币投入;后者则反映计划生育政策改变社会人口结构并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包括对人口出生率、婚姻家庭、劳动教育、社会保障和人口迁移等的影响。虽然间接成本估算非常重要,但受篇幅和研究主题所限,本文只估算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估算有待另文研究。

(一)国家财政投入

国家财政投入指的是国家计划生育经费投入。2000年以前,计划生育经费同文化、文物、体育、档案、地震、海洋和通讯等事业费共同组成预算科目中的“文体广播事业费”类。2000年,“计划生育事业费”款下设9项科目,分别为:手术减免经费、避孕药具经费、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宣传经费、服务站经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干部训练费和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22]。随后,财政部进一步细化计划生育经费,并将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划分为16种,如表1所示。从表1中可以看出,国家计划生育投入中,占比最大的是行政运行费用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用,2012年和2013年前者分别占19.82%和18.66%,后者分别占18.41%和19.22%。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用以奖励的形式归还社会,形成非独生子女家庭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一种补贴。行政运行费用是政策的执行成本,占比如此高的政策执行成本,无疑需要决策者和研究者给予重点关注。

国家计划生育投入经费的变动情况,如表2所示。从表2中可以看出,国家财政计划生育投入逐年增加,1997―2013年,国家计划生育投入经费从43.64亿元增加到907.53亿元,增加了近20倍;同期,人均投入也从3.53元增加到66.69元,约占人均教育经费支出的4%。

(二)非财政投入

非财政投入指的是社会各界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初期,此项投入主要来自国家财政。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各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计划外生育费成为计划生育投入的重要收入来源。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这部分收入甚至成为基层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中国计划生育投入的第二个重要组成部分――非财政投入由此形成。本文参考杨魁孚等[7]的分类,将非财政投入分为计划生育统筹费、社会抚养费(原计划外生育费)和企业计划生育投入。

1.计划生育统筹费

本文估计“乡统筹,村提留”经费主要依据刘明光等以及张林秀等的研究结果。刘明光等[25]利用2005年在全国6省(吉林、河北、陕西、四川、江苏和福建)30个样本县、60个样本乡镇、116个村和1949名村民的调查数据,估计出2000年中国“乡统筹,村提留”人均负担水平为32.07元/人,2004年为4.76元/人(仅部分县存在)。张林秀等[26]利用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的农村经济社会调查数据,估计出2000年中国“乡统筹,村提留”人均负担水平为34元/人,2004年为0.30元/人,其中,人均“乡统筹,村提留”的34元中包含计划生育统筹费和地方企业捐赠等的其他项为4元/人。据此,本文假设计划生育统筹费占总“乡统筹,村提留”经费的10%,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另外,税费改革后,中央逐步取消了“乡统筹,村提留”,2004年后的数据本文忽略不计。

从表3中可以看出,计划生育投入中的计划生育统筹款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从1997年的33.67亿元下降至2004年的1.51亿元。2005年起计划生育统筹费取消。

2.社会抚养费

1982年,为控制人口增长,国家计生委和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超生子女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不符合政策生育的家庭征收超生子女费。1991年后,超生子女费改称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是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上交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率水平的决定》,将计划外生育费改成社会抚养费,由“乡收县管,财政监督”、“专款专用”改为统一上缴国家财政,纳入财政预算。

估算社会抚养费需要确定两个数值:一是征收人数(按婴儿数量计);二是征收标准。征收人数的估计公式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人数=当年出生总人数×(1-计生率)。

计生率即出生政策符合率。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额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以及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况而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按照康朝晖[27]的研究,除黑龙江和山西之外,

山西省的征收办法是,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征收7年,其总额不得低于5000元。各省(区市)基本上是按上一年的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乘以计征倍数确定的,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以实际收入为计征基数。关于计征倍数,非婚生育者一般在0.50―2倍之间,有配偶而与他人生育者则翻倍。夫妻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计征倍数在基数的1―10倍之间;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则在4―10倍之间。为了计算简便,本文从各省的人口数和计划生育符合率两方面考虑,假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为当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3倍。

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山东按照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3―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北京为3―10倍,河南为3倍,广东为3―6倍,四川为6―8倍,上海为3―6倍,陕西为3―6倍,浙江为2―4倍,安徽为5倍。本文取计征倍数为3,是按照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罚款的最低倍数计算的。本文未考虑未婚生育(计征倍数为0.50―2倍)和违反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情况(计征倍数更高)。按照已经公布的2009年浙江社会抚养费为8.94亿元,反推得到浙江计征倍数为1.92。本文估算了1997―2011年的社会抚养费,如表4所示。

3.企业计划生育投入

企业计划生育投入主要包括3大类:计划生育工作费用(包含目标考核奖励、宣传培训、办公管理、专干/兼职工资及福利)、育龄夫妇费用(晚婚晚育奖励、手术费、慰问费、孕妇营养费、孕检、妇检费和卫生用品费)和职工独生子女费(托幼费、保健费、医疗费和保险费等)[7]。

本文借鉴杨魁孚等[7]的计算方法估算企业计划生育投入,其先计算1997年的企业计划生育投入,再估计出企业计划生育投入占非财政投入总额为19.45%,并假设该比重保持不变,进而估算出之后年份的企业计划生育投入。该算法比较简便,但未考虑企业计划生育投入占非财政投入比重的变化。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精确,不使用比重不变假定,而是逐年分别计算企业计划生育投入。具体方法如下:(1)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得到各年度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总数。例如,1997年此两项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为5824.80万人。(2)假设未婚和未育龄人数占所有女性就业人员的20%,已婚占80%,从而计算出未婚和未育龄人数以及已婚人数。例如,1997年分别为1164.96万人和4659.84万人。(3)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常用数据手册》公布的各年度避孕措施的分布[28],分别计算出各年度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人数。例如,1997年男性绝育的为456.20万人,女性绝育的为1821.07万人,采用宫内节育器的为2034.49万人,皮下移植的为20.50万人,口服及注射避孕药的为117.89万人,采用的为178.47万人,外用药的为19.57万人。(4)计算人流的女职工数。各种避孕方法都存在失败率,失败后实行人流。本文假设用药和的失败率为20%,宫内节育器的失败率为5%;在未婚和未育龄女性中,未婚占60%,未婚先孕且实行人工流产率为5%。例如,1997年实行人流的总人数为199.86万人。(5)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年鉴》,本文假设当年结扎人数占累计结扎人数4%,实行宫内节育器人数占累计实行宫内节育器人数的15%,实行皮下移植手术人数占累计人数5%。例如,1997年结扎人数为91.09万人,当年宫内节育器人数为305.17万人,实行皮下移植人数为1.03万人。(6)按照平均价格标准,结扎手术500元/例,宫内节育器200元/例,皮下移植500元/例,服药100元/人/年,100元/人/年,人流200元/例,从而算得企业为职工提供各种避孕措施的总费用。

从表6中可以看出,就单项而言,占中国计划生育总投入比重最大的是国家计划生育投入经费和社会抚养费。1997年,社会抚养费占中国计划生育总投入的50.82%,国家计划生育投入、计划生育统筹款和企业计划生育投入分别占18.98%、14.65%和15.54%。1997―2012年,国家计划生育投入占比不断上升,计划生育统筹款、社会抚养费和企业计划生育投入占比则逐年下降。到2012年,国家计划生育投入经费约占中国计划生育总投入的59.81%,社会抚养费约占37.06%。从绝对值来看,2012年中国计划生育总投入比1997年增加了1129.16亿元,增加了近5倍;其中,国家计划生育投入经费增加了769.21亿元,社会抚养费增加了386.76亿元,企业计划生育投入增加了6.86亿元,计划生育统筹款则从1997年的33.67亿元到被取消,减少了33.67亿元。

四、结 论

从财政投入和非财政投入的变化趋势来看,2002年之前,中国计划生育以非财政投入为主,其中主要是社会抚养费,占非财政投入比重均在60%以上。2002年之后,随着计划生育统筹款被取消,企业计划生育投入也逐步下降,非国家财政投入水平较为稳定,国家财政投入成为主要投入形式。在国家财政投入中,行政运行费用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用是最主要的两种形式。

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投入,与教育、医疗卫生投入相比,意义重大。由于社会总资源有限,某一项公共支出投入的增加,势必会导致其他投入的减少。公共支出投入结构的比较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定财政支出重点,在保证政策效果的同时,降低政策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纵观1997―2012年计划生育投入、教育投入和医疗卫生投入的GDP占比可知,计划生育投入是教育投入的6%―12%,是医疗卫生投入的18%―43%。可见,中国教育投入和医疗卫生投入在不断增加,计划生育投入基本稳定。

综上所述,1997―2012年,中国计划生育总投入累计为8113.18亿元,其从1997年的229.87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359.03亿元,增加了近5倍,其中占比最大的是行政运行费用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用。社会抚养费从1997年的116.83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503.59亿元。企业计划生育投入比较稳定,基本维持在30多亿元。计划生育统筹款则从1997年的33.67亿元直至全部取消。与教育投入和医疗卫生投入相比,中国计划生育投入并不少。中国计划生育总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997年的2.49%下降到2001年的1.17%后,基本上维持在1%左右的稳定水平上。可见,1997―2001年中国计划生育总投入的下降是非财政投入下降所致,而且是由计划生育统筹款、社会抚养费和企业计划生育投入的同步下降引起的。这其中既有政策因素,例如,“乡统筹,村提留”经费逐步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又有人口结构转型因素,例如,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人口规模增速下降,企业计划生育投入下降的因素。

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意味着人口政策的转向。即使全面放开人口控制,人口增长空间也极其有限。人口政策很可能要从控制人口生育转向鼓励生育。相应地,控制人口的行政运行费用将逐步减少至零,但其他费用还要继续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只估算了1997―2012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直接成本,实际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带来了中国人口的急剧转型,导致中国“未富先老”,相关的间接成本有待进一步细化,这很可能会构成未来中国财政最沉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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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篇8

1、什么是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是指执掌公共权力的国家机构或其他社会公共权威组织在特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目标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和实施方案,它由一系列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会议决议文件、明文条例等各种表达执掌公共权力的国家机构或社会公共权威组织的某种特定意图的行动方案组成[1]。1

2、什么是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公民生育,对中国人口实行计划管理的人口控制的一种公共政策。

3、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概况

(1)宣传形式多,内容陈旧。

    计划生育的宣传形式多样,种类繁多,但是内容陈旧,宣传时间都在计划生育突击时,宣传的地点也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其内容陈旧。

(2)从村级执行到乡级执行:小分队取代村干部。

从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到20世纪80年代,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是 通过基层的村干部执行。后来,乡政府成立了“计划生育小分队”。小分队取代了村干部的执行功能,有利于当时计划生育工作的进行,同时也削弱了村级的行政权力。基层政权已面临责任极度膨胀和职能急剧萎缩的矛盾之中[2]。

(3)执行困难,群众缺乏健康的生育观念。

农民是一个数量庞大而思想比较单纯的群体,传统的观念在他们心里根深蒂固,通过生育传宗接代是他们的生命意义之一。而计划生育政策正好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性的剥夺了他们的这种权利,所以大部分农民对计划生育政策采取抵制态度,他们的生育观念很难 “顺从”计划生育政策。

(4)执行计划生育的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经费投入少。

大部分执行计划生育的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知识和技能掌握的也不够好。另一方面,乡镇计划生育队伍没有纳入公共财政拨款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政策的执行。

    公共政策的运作的本质是相关政策主体之间基于利益得失的考虑进行的一种利益博奕过程[3],所以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基层运作过程中,有必要先对农民的认识和态度进行研究。

二、影响计划生育政策基层执行效果的因素

1、主观因素:

(1)执行者自身素质

上文曾提到计划生育基层操作的过程中,由于执行人员的素质问题,不仅严重阻碍政策的实施,甚至还影响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在农村计划生育中,他们先是把家里值钱的东西搬走,甚至粮食,然后把耕牛拉走,牛车拉走,家里门窗拆下……还不够,接着采取诸如破坏房子结构等等极端破坏措施,逼迫相关人员拿出钱来。这些措施都严重的危及该家庭的生存和生产能力。

(2)执行者的道德及责任

    公共政策以国家权力作后盾,具有极强的公共权威和普遍的社会影响力,加之政策执行阶段的主体基本只由政府官员担当,这部分人同时又拥有相当多的政策制定权,由此决定了政府官员在公共政策全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决定了他们的素质、能力和操守如何与政策的效果利害相关[4]。

公共政策执行是公共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公共权力的具体实施过程,因此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公共政策执行的道德风险即人们在执行公共政策过程中存在的执行不作为、投机、以权谋私等道德失控的心理和行为,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共政策执行效果和公共政策目标的最终实现[5]

(3)政策执行机构本身的问题。

各个不同的组织内部的权力结构不同,领导管理水平不同,这会直接导致政策执行的效果不同。相对而言,权力结构扁平化的,民主的组织内部政策执行更有效,政策执行的信息传递更真实。

2、客观因素

(1)计划生育政策本身的因素

    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曼昆认为:“一个社会的兴衰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其政府所选择的公共政策。”在中国未来的改革与发展进程中,无论政府改革与自身建设的目标如何表述,建立和完善“公共政策的决策和执行体系”都是题中应有之义。好的公共政策是富民强国、和平发展的最重要、也最有力的工具。政府要从理念、目标、职能和行为等多个层面,全方位地完成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这是必须在不太长的时间完成的政府改革与自身建设的阶段性目标[6]

(2)政策的利益关系

政策执行本质上是相关政策主体之间基于利益得失的考虑进行的一种利益博弈过程[7]。

利益应该是一种关系,整合某种社会资源的一种关系准则。对于农民来说,利益关系在计划生育过程中也是重要的方式。关系是保护伞,能遮风挡雨。送礼请客等行为是非法的,但从村民自身利益和时下社会环境来看,几乎成了被锁定的事实。

(3)农民的因素

  生育率的降低并不标志着人口的根本转变,人口的根本转变惟有在农民生育观念发生根本转变之后才能实现[8]。

生育观是人们对生男育女的基本看法和观点。受传统思想影响,农民朋友有一套自己的生育观念。在他们看来,生育不但满足了农民在人生终极与社会继嗣上的需求,而且还满足了他们情感深处对于儿女绕膝与通过子女“续”自己“人生之梦”的渴望。

三、公共政策基层运作的优化

从当前农村计划生育实施存在的问题来看,要真正的实施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使计划生育成为利国利民的重要措施,同时更好的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建设,在实施计划生育的过程中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1、政策制定的科学化

(1)公共政策科学化是指:决策者及其他参与者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及方法, 特别是政策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进行决策,并采用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 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或者不执行这些程序,并且在公共政策成熟的基础上,把调查程序、决策程序、执行程序、评估程序等这些合理的程序变成制度和法律的过程。2

(2)政策主体的优化。在集权制和分权制这两种不同的政府体制组织形式下,决策权限在上、下级之间的分布是不同的,集权制下决策往往依赖于上级的决策或旨意;分权制下决策则有很多来自下级本身的志愿。因此不同的权力结构会直接影 响政策的制定是否民主,更接近于现实情况,这也直接影响了政策执行的效果的好坏。就我们现在的国情来看,我们要推动思想创新、体制创新和方法创新,改进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3)利益群体的参与

公共政策的公开化和民主化的目标就是要让政策的相关利益群体参与其中。从政策制定的阶段就使相关群体评估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比如,在农村计划生育中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方式,建立村民自治系统,村民自发进行自治活动。

(4) 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

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农村计划生育的很好的配套措施。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育龄群体对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我们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又无法充分满足群众的需求。因此,在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的同时,要加快农村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建设。

2、公共政策执行的优化

(1)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

公共政策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只有实施以后,政策才能转变为现实,进入其自身生命周期的活跃阶段。不同的执行者可能将政策引向不同的方向,导致不同的结果。具有良好素质的执行者会直接引导政策的良性循环,而素质较低的执行行者会带来政策执行的无效,甚至恶性循环。因此,我们要在村级计生队伍建设上采取举措,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教育培训。

(2)还有就是要建立相关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建立政策执行者责任机制,将有助于激发政策执行者的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使政策执行者的权责统一,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促使公共政策更好的执行。基层的监督应该不仅仅是体现在制度上的监督,还有党的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同时要切实落实计划生育的检查制度,做到防范于未然。

(3)政策执行的环境因素影响。

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仍然是这个社会的主流文化,负面影响最大,如官本位意识、政治全能主义、人治思想等。顾准先生说:“要发展科学与民主,必须彻底批判中国传统文化。”3我们应该汲取西方民主文化的精髓,形成一种新的主流文化,这将大大促进公共政策执行的良性发展。

人类学家泰勒认为:“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能力与习惯的复杂整体[9]”那么,什么是生育文化呢?生育文化就是指人类在一定经济、社会条件基础上,形成并不断延续的关于人们的生育行为的文化,它是社会文明的一种形式,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现阶段我国农民生育文化的的核心内容是生育男孩,农民已经具备了现代生育文化的某些特征,但是传统生育文化仍然主导着农民的生育行为。因此要加强教育增强农民现代生育的意识。

参考文献:

[1]金太军,公共政策执行梗阻与消解[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5

[2]施振强,镇政权运行有四难[J],改革内参,2000(24)

[3]丁煌,利益分析:研究政策执行问题的基本方法论原则[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3)

计划生育政策篇9

计划生育是有计划地生育子女的措施,它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控制人口的政策。特别是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的发表,计划生育逐步上升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1949年~1961年,鼓励生育期。由于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急需劳动力,国家基本上鼓励生育。虽然马寅初在1957年发表《新人口论》提出节制生育政策,但没有受到重视,马寅初也作为反动分子被打倒。

1962~1969年,限制生育政策提出。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批示,大力提倡晚婚。1964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在部分市、县试行。

1970~1980年。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形成并全面推行。1970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计划正式纳入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73年明确了“晚、稀、少”的方针,经过逐步发展,政策明确要求,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3年以上。

1980年~1984年。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抽紧。198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2年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

1984年-现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并稳定下来。在农村放宽了生育二胎的条件。并且各省、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条例,实现了区别对待、多元化的生育政策,并推出了计划生育相关配套政策。

2 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意义

2.1 有效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了发展压力 据专家测算,计划生育实施30年来,使我国人口由高出生、高增长变成低出生、低增长,30年少生了近3.5亿人口,而我国是个人均资源贫瘠的国家,水资源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耕地资源不及世界的1/3,石油资源不及世界的1/20,等等。特别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资源的利用还是粗放型的,因此人口增速的放缓,缓解了发展压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2.2 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作为发展中国家基础条件薄弱,许多软件硬件条件都不完善,许多社会保障性制度尚未建立,急需资金积累,人口多,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就突出。可以说计划生育的实施,降低了我国的人口基数,不仅有效缓解了我国作为资源小国的发展瓶颈问题,同时也有避免了这些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

2.3 初步扭转大众的生育观,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通过倡议、宣传、行政手段乃至法律、法规手段的强力推进,有效扭转了我国大众几千年来封建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生育观念,同时也间接的促进大众观念从重“生育”,到重“养育”、重“教育“转变,有力的推进了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和婴幼儿营养水平的提高。

2.4 有力的回击了“生育观”的错误观点,有利于确立正确的生育文化 生育权被许多专家标榜为最基本的人权,他们认为搞计划生育就是限制人权。其实殊不知,任何人的人权都不是孤立的,都与他人、集体、社会息息相关,世界上没有不受节制的人权。以基本人权为标榜的自由生育权,挤压的是其他人的生育权、发展权,危害的是他人、社会和子孙后代。可以说计划生育是一场移风易俗的伟大革命。实行计划生育,就是要树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地生育子女的文明、科学、进步的生育观念,就是要求家庭的生儿育女服从国家的根本利益,让人们懂得人口科学知识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

3 当前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些错误认识

3.1 错误认识一:计划生育政策导致我国男女性别比偏高 许多专家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严厉指责,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认为计划生育导致了我国男女性别的严重失调,他们估计我国男女性别比高达115-118:100,然而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有力的驳斥了这一观点,普查的数据表明我国男女性别比为仅为105.:100。退一万步说,就算我国男女性别比达到115-118:100,也不是计划生育政策所导致。无论是“一胎”政策、“一胎半”政策或者“多胎”政策,根据生物学原理和概率统计,男女性别比应该都是1:1。导致我国男女性别比偏离的真正原因是以下三个。一是性别选择,由于我国“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还没有完全消除,特别是在农村希望生男孩的愿望非常强烈,非法鉴别胎儿性别,人为选择出生婴儿性别的情况仍然严重,是导致我国女性偏少的主因。二是女性的漏报。在超生的家庭,孩子一般是N女+1男的模式,为了规避处罚,这样的家庭一般都故意漏报女孩的数量,使女孩成为“黑人”,而男孩子由于承担传宗接代的使命,一般都有正式户口。三是环境因素的影响,研究表明随着工业化进程,环境污染加剧,代表男性的Y基因的存活能力明显强于代表女性的X基因,因此,导致男婴出生呈上升趋势。这个问题现正逐步引起人口学家的关切。

3.2 错误认识二: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我国老龄化 许多所谓的人口学家认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或者加速了我国老龄化。那么什么是人口老龄化呢?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过程。人口老龄化的具体标准是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是否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美国、英国等欧美发达国家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国、印度等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逐步走进老龄社会。可以说,老龄化是全世界性的趋势,而全世界目前只有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因此计划生育与否与一个国家的老龄化基本没有关系。那么,导致全球步入老龄化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一个是平均寿命的延长。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都是平均寿命长的国家,比如我国,建国前我国人均寿命不到35岁,而到现在接近73岁。一个平均寿命短如35岁的国家是永远不会进入老龄社会,因为还来不及老已经死了。二是老龄化标准已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实际情况。由于人类的平均寿命不断延长,许多国家考虑把男性退休年龄调整到62或65岁,把60岁作为老人的标准已经有点过时。

3.3 错误认识三:计划生育政策导致我国人口红利的终结 这个错误观点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只认为人是一种生产者,不承认人同时也是一个消费者。什么是人口红利,人口红利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较大,抚养率比较低,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人口条件,整个国家的经济形成了高储蓄、高投资和高增长的局面。很显然,人口红利是指人创造的社会价值对于自身所消耗的社会物质的一个阶段。而人在幼年和老年创造价值小于自身消耗价值,是一个净负值。

事实上人口红利也不一定带来经济的高增长。从上20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韩国、新加坡、香港、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等,先后出现“人口红利”,然而这些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最富裕的如新加坡人均GDP超过3万美元,而最穷的越南人均GDP在2005年仅有600多美元。相同的“人口红利”期所导致的经济增长的不同结果意味着“人口红利”并不必然导致经济增长。一个国家的资源存载能力有限,过多的人口反过来将严重制约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不加节制生育,盲目的扩张人口,不仅不能带来人口红利,反而抑制了国家的快速发展。应该说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有效控制了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维护和延长了我国人口红利期。

4 对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

4.1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30多年来,我国计生委的工作人员冒各种骂名,顶各种干扰,坚持计划生育政策不动摇,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争论也越来越多,特别是许多所谓的人口学家,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无端指责,混淆视听,迷惑了广大老百姓。特别是提出了“计划生育将使我们亡国灭种”的谬论等等,在群众中引起极大的恐慌。虽然,我国生育率的大幅度下降并接近更替水平,重要原因是育龄妇女婚龄后移,多胎生育有所减少,但仍可能反弹,加上我国近三亿多妇女有生育能力,社会经济文化状况大部分尚未达到要求少育的水平,巩固计生成果还要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而且目前我国正处在第三个出生高峰的顶峰,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仍然很繁重。因此,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就是要坚持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不动摇,进一步加大宣传,努力肃清错误思潮的影响,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严峻性、长期性和重要性。

4.2 查漏补缺、做实做细 虽然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机制,但是对两类人群的监管仍然存在不小的漏洞。一是流动人口,一是高收入人群。前者是流动性大,居住地与户籍管理脱节造成的,可以通过强化辖地管理,实行计划生育全国联网管理等方式解决。后者是不少高收入者,仗着自己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以上交罚款代替管制,起了很坏的示范效果。特别是给广大人民群众形成一种“有钱有权就可以生”的错觉。对这一部分人应该采用冻结账户、严控收入来源等严厉措施,震慑挑战法律底线者。

4.3 加快试点,长远考虑 虽然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仍然是一个长期的政策法规,但任何一个政策必定有他的适用期限,考虑到人口政策对国家与社会的影响,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看清他的利弊,特别是人口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民族的未来。因此在全国推行计划生育的大前提下,也应该选择部分适当的地域实行“两胎制”或“自由生育”试点,充分认证,科学摸索,彻底搞清利弊,为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积累科学、真实的依据。

4.4 奖罚并举,优化保障 搞好计划生育,就需要把计生工作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把计生工作同勤劳致富奔小康结合起来,同社会保障结合起来。拓宽经济来源,针对人口老龄越来越严重的状况,大力发展老龄事业,发展和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多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解决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潘贵玉.中华生育文化导论[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

[2]史正.艰难的决策 深远的影响 科学决策.2011.03.1-5.

[3]Ansley J.Coale and Chen Sheng Li.Basic data Oil fertilityin the provinces of China,1940-82.East-West PopulationInstitute,1987.

[4]宋健,于景元.人口控制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5.

[5]蒋正华.1992年中国生育率抽样调查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1996.

[6]邹骥.中国人类发展报告2009/10[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10.

[7]陈胜利,周长洪.生育文化指数[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5.

[8]欧阳清,覃世民.创新科研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探讨[J].粮食科技与经济,2009(5).

计划生育政策篇10

人法天,故而生养子女。有天地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兄弟,有兄弟然后有朋友,有朋友然后有各种社会关系。文明因人们结成稳定的夫妻、并生养子女而成立、扩展、并延续。

因为生养,短暂的个体生命拉长为连绵不绝的生命之流,每人均为承上启下者,有限生命具有了无限的意义。因为生养子女,即便死后,生命也仍在儿女的祭祀中“如在”。

生养也造就了教化的最重要机制:家。透过生养子女,男女成熟为负责任、且知道慈爱的人;在父母、兄弟、姐妹、叔伯等复杂人伦组成的家庭中,人们懂得爱,知道责任,而成熟为公民。

可以说,中国文化的核心就是法天而重生、爱家。故几千年来,尽管经历一次又一次冲击,中国文明始终具有强韧生命力,中国且成长为人类有史以来最为庞大的政治与文明共同体。崇尚生育、重视家庭,因而人口众多,正是中国文明具有伟大生命力之最重要标志。

然而,计划生育政策严重破坏了这一文明传统。

二十世纪中期,由于医疗条件改善,幼儿死亡率迅速降低,人口增长率迅速升高。决策部门惊慌失措,在错误理论指导下,仓促出台计划生育政策,且演变为强制“一胎化”政策。

这一政策实施三十余年,导致诸多严重社会、经济问题,如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人口增长率陡然下降,老龄化迅速提升。对此,各方面专家已有大量研究,真理昭然。

令人震骇的是,计划生育政策制造了广泛而严重的劣政乃至暴政:基层执政者不顾育龄妇女尊严,随意进行强制检查,强制采取避孕措施;为降低生育率,强迫中止妇女怀孕,导致大龄胎儿、甚至孕妇死亡;为完成计划生育指标,还随意限制民众自由,毁坏或者没收农民财产。

完全可以说,过去二十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是造成基层社会、尤其是农村干群紧张、社会秩序不稳的主要原因。

配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关部门对所谓超生家庭征收巨额“社会抚养费”。这种做法本身引发大量社会矛盾,这笔费用也成为计生部门随意支配的财政黑洞。

作为儒者,我们痛切地感受到,长期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尤其为此而强制堕胎、流产,以致不仁之风弥漫社会。何谓“仁”?仁的基本含义是,每个人都是人,自己是人,其他人也是人;因此,每个人应当把自己当成人,也把他人当成人。然而,在计划生育政策中,人成为可以任意计划的对象;在计划生育实施过程中,胎儿是可以随意处理的物品;在某些宣传计划生育的文艺作品中,生育成了恶事,这就是不仁:不把人当作人,而把人当作物来处理。

人而不仁,如法度何?为政而不仁,何来人心和善、社会和谐?今日人人痛心疾首的国民之戾气,与计划生育政策不无关系。当政府广泛使用强制中止怀孕、禁止生育,人所固有的恻隐怵惕之心也难免受到侵蚀。

让人忧惧的是,计划生育政策严重破坏家结构,挖空中国文化之社会根基。中国文化以家为根基,有子曰:“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而今,大多数孩子是独生子女,而无以知晓何为“悌”。家庭结构过度缩小,导致家之教化功能丧失,无从传承中国文化。又,独生子女政策人为造成数以百万计失独老人,茕茕孤独,生活陷入困境。总之,因为计划生育政策,当今中国之家,濒临畸形而破碎,优良治理秩序也因此失去根基。

过去四十年,正是靠着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供应,中国经济有高速增长,中国文明有复兴之迹象。然而,计划生育政策已成为中国文明复兴道路上横亘着一道深不可测的悬崖:经济增长潜力陡然下挫,人心趋于狞厉,文化趋于枯萎,社会丧失活力。中国未兴而正先老,现在若不立刻废除计划生育政策体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将严重受挫。

为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尤其是国务担当者,深刻反思计划生育政策体系,并相机废除这一不仁、不当之国策:

――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专题审议计划生育问题,考虑修订宪法,删除或根本修订宪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还国民以生育之自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全面检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三十多年来之利弊得失;

――国务院法制局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认真审核、清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与计划生育相关之法律、政策;

――国务院考虑调整“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家卫生部”,各级计生部门彻底转型;

――国务院考虑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

――宣传部门、教育部门等认真清理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各种不仁、不义、不良宣传品;

同时,我们也呼吁相关学者以良知研究人口问题:

――人口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领域学者能摆脱偏见、成见,回向人人固有之良知,公正客观地研究人口问题,准确地判断中国之人口形势;

――儒学、社会学、公共政策领域的学者,认真面对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之人口结构、家庭结构、社会结构的严重畸形,提出紧急应对人口陡降之策,构想可确保人口恢复增长之制度。

我们注意到,国家正致力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生育文化、孝道文化、家文化是中国文化之根基。今日弘扬中国文化之急务,正是彻底废除计划生育政策体系,以重建国民有生之意。

我们认为,自由生育,乃国民之天赋自由。国家当还国民以生育自由,让文化发挥作用。我们相信,只要从制度层面上废除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则伴随着中国文化的复兴,因计生政策导致的国人生育心理之扭曲,完全可得矫正;日益低迷之中国人口增长率,也完全可能恢复到世代更替所必需之最低水平。如此,则中华民族之伟大复兴可期。否则,历千载而光大之中华民族,在看似富裕、强大之时反而坠入无底深渊。

计划生育政策篇11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经历了几十年的反复探索才最终出台,应该说是审慎决策的结果,绝不是像有些专家所说是一拍脑门想出来的,总体上也符合当时人口增长超过资源、环境与经济承受能力的历史背景。只是由于在政策实施中急于求成,计生医疗服务一时又没跟上,才放大了其负面效应。

事实上,严格的一胎化生育政策的推行,对于我国减少人口抚养消费、增加资本积累,获得长达几十年的人口红利机遇期,有着不可否认的历史贡献。

中国生育政策一直在动态调整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生育政策一直在动态调整,施政方式也在不断人性化。如果生育政策未来向二胎化、多胎化,甚至是鼓励性生育政策方向发展,也需审慎决策。

采访中,专家也提到。对于目前正逐渐改变的生育政策,还面临着各种问题。计划生育政策的最后一次调整要算是父母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就可以生二胎,简称双独二胎政策,但是,各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先有后。

随着80后进入生儿育女的高峰,越来越多双独家庭开始计划要一个合法的“二胎”。

7个月前,北京一对符合政策的夫妇王梅与老公在周围同事、朋友们的羡慕声中,宣布“意外”怀上了老二。已有一个月身孕的王梅开始为即将诞生的第二个宝宝奔波办理生育证。没想到过程颇费周折,盖了30多个红章,带着50多页的复印资料、身份证、户口本等各种证件奔波,等拿到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时,王梅肚子里的孩子已经七个月了。

“申请的过程非常复杂,也很繁琐。”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街道计生办没有审批的权力,他们在收齐申请人的信息后,需提交到区级计生委审批核准。如果申请人是北京户籍,办理手续比外地户籍的申请人要省去异地三级证明的程序,但是同样需要证明夫妻双方及双方父母的婚姻和生育状况。其中缺少任何环节的证明,都不能得到《生育服务证》。

在王梅提交给北京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的三级证明表格上,写着每级计生办工作人员的姓名和电话。当她的三级证明交到街道计生办时,工作人员当着她的面拨通了表格中社区、街道、区里的计生部门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核实王梅提供的证明是不是他们调查过的,是不是他们盖章通过的。

双独生二胎对计生部门来说,要比生第一胎还要复杂,因为涉及到要证明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这就要到各自的夫妇单位选取证明,时间跨度几十年,这对夫妇因为一方父母的单位还是具有历史色彩的革委会,现在已经没有这个单位了,需要很多证明。

另外,双独双方还要证明自己确实是已经生过一个孩子而不是两个,所以要求有邻居的证明。

叶廷芳认为,及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取消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政策的调整要跟上,比如、产妇如何休产假、二胎上学的问题,甚至独生子女费也需要取消,因为这是对非家庭的歧视。

强调,很多人包括专家在内需要明确区分计划生育、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这三者的不同,分别做出评判。计划生育,是对生育进行制度规划和政策安排,本身是中性的,不但国家有计划生育,个人和家庭亦然。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人口生育有较为明确的中长期计划,在人口目标相同的情况下,其差别主要表现在制度安排和施政手段方面,亦即生育政策和具体的计划生育实践的不同。

“现在很多人往往将三者混为一谈,随意置换或相互替代,笼而统之,不分子丑寅卯地指点评说,很容易混淆视听。”说。事实上,有些人主要是反对不人性化的生育执法,厌恶严格的一胎化生育政策兼憎恨其粗暴执法方式,而非反对计划生育本身。有了这样的认识,我们再来谈论计划生育,才能进行有效的对话。

应逐步放开计划生育政策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翟振武认为,应当审慎、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逐步放开计划生育政策,不能踩急刹车。现在社会上出现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一边倒的意见,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这些人大多生活在城市,城市的生育观念现在确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但是,我国的城市化率只有百分之四十多,如果在农村放开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出生率反弹的势能还是非常大的。这是我们近两年请在校大学生回自己的家乡做调查得出的结论。”翟振武说。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曾毅建议生育政策调整应该软着陆。尽快平稳过渡到二孩政策(满足相应的政策,允许生第二胎),也就是在设置适度晚育时限和间隔时限的前提下,放开生育二孩政策。二孩政策可以大大改善劳动力相对老龄人口匮乏的问题,同时晚育、间隔措施保证了总人口不会在短期内迅速上升。在该政策方案下,我国人口总数预计在2038年达到14.8亿的峰值,然后平缓下降,绝不会导致新的生育高峰与人口失控,也不会造成资源的紧缺和环境保护的失控。

曾毅教授建议该政策出台之初即郑重宣布新政策不会再收紧,以降低怕政策再变而抢生的可能性。并且通过宣传教育与经济激励机制提倡适当晚育间隔。

“我们已错过三年最好的政策调整时机,但还有五年较好时机。如果等五至十年以后再启动,则将与二孩生育年龄妇女人数高峰撞车,不利于平稳过渡。”曾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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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篇1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这是新时期我国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备受社会关注。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指出:“到30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一.实施全面两孩新政的影响

1.有利于稳定我国总和生育率

中国的总和生育率(平均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如果长期低于1.8,或长期在1.5―1.6水平上徘徊,不利于人口的均衡发展。从历史上来看,中国的总和生育率曾经高达7左右,人口增长率高达2.5%。上世纪90年代初,总和生育率下降到2.1以下,并随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继续下降,目前已降至1.5―1.6。

2.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

2013年的数据显示,我国人口总数已超过13亿,占世界总人口的1/5。但是,我国目前拥有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与世界人均水平相比,我国人均矿产资源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人均耕地面积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人均水资源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人均森林面积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六分之一,人均草场面积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可以看出,我国人均所拥有的资源本来就很少,如果再不控制人口,人均占有的资源会越来越少,这样一来,就会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严重影响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为搞建设,发展经济,总要以资源为基础,没有资源,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实施了计划生育。

二.当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现状

1.生育率低及男女比例不平衡。

在计划生育和经济发展双重作用下,中国的生育率在1990年之后快速下滑。1995年左右只有1.3左右,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的生育率已经降低到极其危险的1.22,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再次证实中国的生育率只有1.3左右。2?这些客观数据说明中国早已错过了人口政策的最佳调整时机,人口政策调整不能再拖。

同时,男女比例失调,即性别比失衡是计划生育带来的比较显著的问题之一。性别比通常用女婴数量为100时所对应的男婴数来表示。正常情况下,出生性别比是由生物学规律决定的,保持在103~107之间。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8。可见,中国的性别比已经严重失衡了。性别比失调的直接后果是产生“剩男”。预计到2020年,中国将会出现大约3000万“光棍”。而这3000万的剩男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认为,首当其冲的就是“婚姻挤压”现象。性别比失调不利于家庭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稳固,不利于社会稳定。

2.“银发现象”,人口结构不合理,人口的抚养比变大,社会负担加重。

从人口结构上看,现在中国的老年人口比例在不断上升,从2010年13.3%提高到2014年的15.5%。目前,中国已成为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老人生活旅居问题也在不断凸显出来。我国的老年人的抚养比从1982年的7.983739837%上升到2008年的11.33223004%,而与此同时中国0-14岁的人口由1982年的34146万下降到2008年的25166万,少年儿童的抚养比也从54.6%下降到26.O%。老年人口的不断增长但少年儿童不断减少,使我国的人口结构日趋不合理,不但会加大社会的养老负担,还会造成劳动力不足的局面,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将影响到20年以后的我国的人口结构。

3.计划生育宣传方法不合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在城市里面从事各种工作。这种形势造成人口流动大,出现人与户籍相脱离的现象,而这些流动人口在外地的临时租住处,就成了计划生育宣教工作无法落实到的地方,成为宣教“盲区”。这种情况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生育宣教方式,即以村镇或部门为单位集中进行宣教的方法已经无法适应。因此,为了达到全面教育,避免产生宣教“盲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积极探讨适合新形势的宣传教育方法。

三.对策建议

1.积极提升出生率并指导思想的引导下加强“男女平等”思想的宣传教育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医疗设施的投入,提升医疗人员的医疗水平,加大对孕期知识的传播,降低婴儿出生的死亡率。倡导“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型生育观念,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推进两性的公正、平衡发展,提升女性社会地位。严厉打击技术越轨,加强对违反《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人员的惩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而达到人口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完善独生子女教育体系,培育独生子女的社会责任感,加深独生子女对社会的认同,提高独生子女的应对各种问题的综合素质。

2.全面开展新政策

要解决我国的人口问题,首要的是开展二胎新政策。实际上,现在我国的人口控制政策是一种歧视性政策,即对农村要求较宽,对城市要求较严。这一政策客观上助长了人口逆淘汰。现在应该改变这种状况,使农村和城市执行同样的计划生育政策,即无论农村还是城市一对夫妇均可以生育两胎。这样一方面体现了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也能够减缓人口素质的逆淘汰、老龄化和性别比失调的不良趋势。

3.计划生育要法制化、规范化,提高群众自愿意识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本身已经具备法制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执行不力和不平衡的情况,使得计划生育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人们对于因人而异等不平衡情况产生抵触情绪,阻碍工作的顺利实施。所以,只有计划生育本身的法制化是远远不足的,还需要人们的合作,自觉意识积极践行。党的十报告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向全民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为所有夫妇和个人提供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以满足所有夫妇和个人合理安排家庭生育计划的需求。

结语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英明决策,为我国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总而言之,新形势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有许多新特点、新问题,计划生育政策的宣教人员要认真分析这些特点和问题,找出问题的本质,积极找出应对措施,推动计划生育宣教工作的稳步前进,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稳定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篇13

建国初期,随着“人多力量大”观念的深入人心,国内的首次生育高峰期开始出现,后来经过了三年自然灾害,第二次生育高峰开始出现,在新中国成立后两次生育高峰的影响下,人口盲目无计划增长的态势与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实际矛盾越来越激烈,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日益改善,大大降低了人口死亡率,社会面临的人口压力也越来越大。为此,在1971年中共中央决定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了“晚、稀、少”的策略,1980年初,中国的人口数量已经近乎10亿,中央及时了“9.25公开信”只允许每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独生子女。在1982年9月,党召开了十二大,并正式把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项我国的基本国策。开始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1984年,面对农村实施“一孩化”政策出现的一些问题,中央略微调整了“一孩化”政策,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在这时逐步形成。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产生的效果,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推进,很快降低了人口生育率,其取得的成就也非常显著:(1)少生了近乎5亿人,人口再生产类型也开始逐步由高出生率、死亡率以及高自然增长率,开始转变为低自然增长率与死亡率,有利于中国人口的科学发展。(2)人口增长影响经济、环境以及社会资源的压力也开始逐步缓解,(3)促进了人口素质的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越来越强,经济飞速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虽然有很多好处,但在长达40多年的实施中,也给我国带来了不少现实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简单分析一下这些问题。

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引发的问题

我国要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人口问题,人口数量的增多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压力,人口问题不但会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而且还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环境压力,影响到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可有效缓解由于人口膨胀,影响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非常有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但任何政策的实施都具有两面性,我们一方面应肯定其贡献,另一方面也不应忽视它给社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引发的显著问题之一就是男女比例失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性别比失衡。我们通常用女婴数量为100时所对应的男婴数量来表示性别比,一般情况下,生物学规律是决定性别比的主要因素,应保持在103以上107以下。下图1为2006-2010年出生人口条形图性别比,由图可知出生人口性别比与正常值范围比一直高。我国已经出现了严重的性别比失衡现象。在我国造成性别比失调的原因有很多,如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养儿防老”思想等,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很多人开始渐渐不重视女孩,造成女婴死亡率高以及给女孩提供相对比较差的生长环境等,这样造成我国的性别比越来越偏高。性别比长时间的失调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剩男”问题,据有关部门预计截至到2020年,我国的光棍数量可达到3000万,同时性别比严重失调后,对建立与稳固家庭婚姻关系也是十分不利的,若家庭不稳固,便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固。单身男性的增多很容易引发性犯罪,以及拐卖妇女事件等。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人口素质下降。人口素质也可以说是人口质量,主要指身体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我国的人口素质在“十一五”期间有了很大提高,但与越来越激烈的综合国力相比还是很难适应,计划生育实施后可有效控制人口数量,但它却在某种程度上危害到了人口质量。

(三)加速人口老龄化。我们通常把人口中老年人比例不断上升的现象称为人口老龄化,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在10%以上,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在7%以上时,我们把这两种类型的人口都称作老年型人口,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是从2000年左右开始的。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带动下,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同时也大大改善了我国的医疗卫生保健事业,这逐步加快了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进程。生育率下降是造成人口老龄化的一个重要原因,自我国实施了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政策后,大幅降低了我国的生育率水平,使人口老化速度加快,可以说计划生育是一种催化剂,催化了人口老龄化,人口老龄化影响到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给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对策建议

(一)工作思路要明确。应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自身头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不断创新体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让生育水平平稳降低,逐步改善人口结构,大幅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科学合理分布,促进我国人口大国逐步转变为人力资源强国,让人口、社会经济以及环境资源实现最终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重视“男女平等”思想的宣传教育。让生男生女一样好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主动、积极开展一些关爱女孩活动,促进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让两性实现公正、平衡发展。对各种技术越轨行为应进行严厉打击,加大对哪些用医学手段鉴定婴儿性别的惩罚力度,部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实现我国人口的可持续发展,还应重视独生子女的教育工作,不溺爱子女,培养独生子女的社会责任感,让独生子女能独立应对各种社会问题。

(三)重视发展经济,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不断完善各种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应逐步改善家庭养老结构,完善社区老年服务建设,让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紧密结合,不断夯实养老保障体系。

四、结束语

总是,要想更好的解决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引发的各种问题,我们必须了解计划生育政策提出的背景与实施效果,认清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积极主动的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由人口大国逐步转变为人力资源强国,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作者:孙瑾艳 单位:山西潞安集团公司王庄煤矿

参考文献:

[1]任庆伟;论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成果、问题及对策[J].改革与开放,2010(3).

[2]都阳.中国低生育率水平的形成及其对长期经济增长的影响[J].世界经济,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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