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论文实用13篇

小额贷款论文
小额贷款论文篇1

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村地区的中低收入人群,这些人具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经济状况的愿望,但由于其贷款具有数额小、风险大、信誉差且无法提供担保等特点,因而通常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的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处于信贷市场中的边缘地位。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第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第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第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2.农户小额信贷的期限和偿还方式

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期限一般是在一年之内,最长不超过三年。我国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不必在每单位时间内还部分贷款。但在实际操作及归还本息方面还有一定的缺陷。因此,我国也要加快这方面的改革,采用国际上较先进的整贷零还的偿还方式,即农户每隔固定的时间如一个月就要分期还款。整贷零还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减轻了农户的还款压力从而降低了还贷风险,另一方面,有助于农户培养理财意识。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主要包括:第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第二,小型农机具贷款;第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第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二、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分析还款来源

1.将种植业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是农户,农户贷款的用途为种植业,其第一还款来源是种植业收入。而我国目前的种植业主要还是靠天吃饭,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将受到很大影响,投入资金将无法收回,贷款风险不可避免。中国每年约有3千万公顷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25%,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40%以上。目前农民在受到自然风险威胁的同时,又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我国现阶段农村以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为主,生产技术和水平落后,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投资和结构雷同,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农户小规模、分散化的个体生产经营常常无法与变化莫测的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在不了解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盲目的生产,因此,就算在风调雨顺,收成好的情况下,也不能将手中的农产品进行市场销售转化为资本,因而存在着相对较大的市场风险。无论是自然风险还是市场风险,一旦发生很容易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而不可避免地提高还款风险。

2.将养殖业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虽然是“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但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从养殖业贷款农户角度考虑,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传统的农村种植业信贷市场呈现萎缩趋势,养殖业贷款的需求越来越大,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小额信贷规模明显扩大,且多用于养殖业。但是养殖业作为新型的农户产业经营模式,由于其生产周期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一些附加值高的养殖业及周期更长,有的甚至要三至五年。因此从贷款用途角度分析,农户小额贷款将养殖业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性较大。

3.将劳务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目前,有占很大比例的农户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利用每年的农闲时间或将土地转承包后外出打工。其中一部分农户的生活所需同样需要信贷资金支持。据县农调队资料,2007年新宾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124元,增长14%,其中农户工资性收入贡献3个百分点且呈逐年上涨势头,这对于解决农户的生产生活资金需要是一个较大的补充。但在我国信用社会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时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较为严重,而且农民工的自身安全问题很少有保障,因此单纯将劳务收入作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其风险性也不容乐观。

4.消费类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

由于我国农村收入来源的单一性,农户还款的主要途径仍然是农业生产,由于农户小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对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来讲,农业生产的还款来源在贷款期限内归还贷款的可能性较小。

三、结论

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第一还款来源的不稳定性,造成农村信用社的普遍亏损2004年改革后这一问题有所改观,但还存在着问题。这跟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机制、农户的信誉程度、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来源等方面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还款来源方面,农村信用社在信用社贷款实际工作中,普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质押等担保物品,当借款人不能以第一还款来源偿还贷款时,需要启动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但这类担保物品多为房屋、建筑物、机器、厂房、土地使用权等专用性较强的资产,制约其变现的因素较多,风险较高。而且一旦还款风险超过了农户的心理承受底线,并且由于我国贷款信用考察制度的不健全将会产生再次贷款还清欠款的恶性循环,产生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情况。

四、解决途径

1.更新机制

农村信用社在贷款过程中,可以采用联保的形式筛选贷款申请人并设置较小的初始贷款额,随着时间逐渐增加贷款额,并设定一个贷款上限。这样可以减小贫困贷款者的信用风险,间接提高贷款者的还贷能力。

2.向贷款农户提供保险服务

根据农业生产的风险因素考虑,向农民提供普遍的财产保险服务,帮助农民提高应付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能力,并借以强化农民的第一还款来源。用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在农村的发展有三种途径:一是对农民投保进行补贴;二是对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展业务进行补贴;三是在农村建立政策性保险机构,以低廉的保费向农民承保财产险。

3.深化改革现行的农户小额信贷制度

对现行的农户小额信贷制度在时间和范围上进行改革,目前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制度中主要实行若干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在相互担保的前提下对其发放信用性贷款,在还款方式上以延长贷款时间并分期还款的方式,但制度设计上还有一定的缺陷,不能适应农村实际情况与新的形势发展。为提高贷款使用效果,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改革以确保农户第一还款来源的效率性。

参考文献:

[1]喻国华.谈农户小额信贷[J].经营与管理,2005,(7).

[2]巴曙松,袁彩虹.小额信贷与农村金融空白的填补[N].中国经济时报,2005.

小额贷款论文篇2

一、我国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的新发展

小额贷款模式是针对消除孟加拉国农村绝对贫困而提出的一种信贷资金支持模式,由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在20世纪70年明,现已正在全世界得到大规模的推广。这一模式通过五至十家农户为一组的相互联保的方式发放小笔贷款。小组成员互助互促,一个组员不还款,整个小组都失去再贷款的资格。目前全世界有上千万人在接受小额贷款,资金投入达数亿美元。由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等组织建立的“国际小额贷款协作集团”计划运用小额贷款模式在全球解决一亿贫困户的问题。

在我国,小额贷款已经小规模地开展了十多年。1994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率先在河北省易县开始进行小额贷款试验,完全按照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贷款模式运作,并已经有数百个小额贷款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这些试点都比较成功。从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也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信用贷款,截止2005年初,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达到了1644亿元。最引人瞩目的是,人民银行太原支行于2005年年中拟定了《山西省NCO小额信贷试点实施方案》,2005年年底山西平遥“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以明清票号方式命名的小额贷款公司揭牌成立并开始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这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约在1000万至2000万元之间,与社科院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不同,小额贷款公司是商业性贷款公司,以在支农中获利为主要目标,其最高贷款利率可高于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靠高利率弥补贷款风险,但目前按照规定尚不得吸收存款。虽然山西试点的整体规模仍相当小,但可以说这是我国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的一个突破。

我国开展小额贷款的经验表明,农村小额贷款是农村金融非常有效的一种模式,对提高农民收入效果显著,比较适合于消除绝对贫困,同时对贷款者而言,小额贷款兼具坏帐率低、收益高等优点。例如,从社科院的试点情况看,平均一户借贷2000元每年可以增加净收入400元~800元。我国占20%农村人口的低收入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仅为850元左右。小额贷款如果能够大范围推广,可以提高我国低收入农民年纯收入10%~20%。而且,国际经验与我国众多的试点经验均表明,小额贷款所采用的联保方式,即通过邻里的压力往往比财产抵押的效果还要好,因此小额贷款的坏帐率较低。社科院的试点表明其回收率均达90%以上,大部分的试点高达98%以上。此外,从平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短期经营情况看,其盈利的前景相当可观。

二、我国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的制约因素

虽然小额贷款存在着巨大的优势,而且我国也已经积累了一定成功经验,但是在我国小额贷款并没有象在许多国家一样能迅速地成为大规模的运动,其原因是我国开展小额贷款观念和政策、资金和人才等因素的制约。

小额贷款无法大规模推广,观念上存在着误区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在我国,小额贷款往往被当成一项扶贫措施,将贷款对象仅限于贫困户,从而大大限制了小额贷款在我国的发展潜力。由于小额贷款被视为一种扶贫措施,其资金来源非常有限。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小额贷款试点项目是由国际多边与双边组织或是由地方政府,群众团体出资进行的,而没有象许多其他国家一样,一开始就与商业性资金结合起来,如成立一个独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来进行。而在国外,商业性资金往往是小额贷款最重要的资金来源,而在我国由于观念上的误区,政策严加约束,商业性资金难以参与小额贷款,更进一步缩小了资金的来源。

另一方面,我国的民间金融一直以来没有合法地位,也限制了小额贷款的推广。由于我国仍实行一定的利率管制,对于高利贷仍相当敏感,而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明显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被认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对于小额贷款来说,如果无法采用高利率,其经营往往难以持续。由于从正规金融难以得到信贷支持,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如温州,以血缘或地缘关系的民间借贷非常发达,放贷只需写个借条即可,借贷人非常重视信用。由于利率管制和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小额贷款模式实际难以与民间非正规的发达的信贷进行竞争。农户的资金需求相当大,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首先是向亲朋近邻筹借,其次是向农信社等国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甚至求助于高利贷,在管制条件下,小额贷款模式根本无用武之地。

国际经验证明,没有商业性资金(或金融部门)参与的小额贷款是既不易持久,也很难在较大范围内推广的。山西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开展业务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商业性资金参与小额贷款的不足,但其是否能够进一步推广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山西平遥的试点在政策上仍加以严格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只允许贷款而不允许吸收存款,目前其规模相当小,数量有限。在监管机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山西的小额贷款试点是由人民银行主导,而贷款公司究竟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其性质如何,应人民银行还是由银监会进行监管,这些关键问题仍悬而未决。

此外,小额贷款的开展还直接受到人才的约束。资金的匮乏必然导致人才的匮乏,参与小额贷款的无论是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其它机构遇到的最现实的难题是人才问题。农村小额贷款的特点决定劳动密集型的业务性质,参与农村小额贷款的人员既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更需要具备相应的农业知识。人才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显然从正规金融机构挖人才不太可能,大多数人员没有金融专业知识和具体操作经验。此外,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是崭新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和规章制度可以借鉴,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也可能爆发贷款和人员风险,甚至导致破产。

三、理论思考和政策建议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农村小额贷款是既能增加低收入

农户的收入,又不需国家太多投入的最佳选择,是可以大规模开展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农村金融形式。要扩大农村小额贷款的规模,必须要解决各种因素的制约。

最重要的是必须消除对民间金融的认识误区,承认民间借贷高利率的合理性,从而从根本上解除推广小额贷款的政策约束。对于民间金融一味视而不见或严加约束均不是正确的做法,既管不了也管不好,而应逐渐将民间信贷加以规范,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承认民间信贷的合法性最重要一点的是允许其收取较高利率,这是开展小额贷款的基础。小额贷款的成本比较高,且存在着一定的系统风险。小额贷款提供了很多银行不能提供的服务,如技能培训,上门送款收款等等。这些服务方便了借款者,但也增加了操作成本。而且,由于小额贷款发放集中于农村并用于农业,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对于低收入的农民来说,正规金融的贷款对他们是可望不可及的,高利贷往往是他们借款的唯一渠道,而相对高利贷来说,小额贷款的利率还是较低的。

小额贷款论文篇3

2.1尚不完善的外部法律环境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处在探索性的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这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属性不明确,不像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获取金融办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这二者的关系使小额贷款公司处于矛盾的局面。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模式只能提供放款业务,不能吸纳存款,这一点有别于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又属于一种金融行为,不同于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这种现象使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处于法律监督的盲区。

2.2融资渠道较少,可放款的资金有限

根据政策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构成主要为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当资金放贷完之后,小额贷款公司就面临着后续资金匮乏的窘境。虽然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向不超过两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而且融资数量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50%,但是由于此类公司的经营产品、服务以及所面向的客户都与当地的农商行机构较相同,出于行业竞争原因,这些地方银行是不会轻易给予其贷款融资的,加上受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影响,所以从上述银行分支机构融资的可能性也较低,从而导致信贷公司产生放款资金不足的风险。即使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获得贷款,融资成本较高,其本身利用这部分资金再发放贷款的盈利能力就很有限。

2.3银行贷款业务的补充,具有一定的行业压力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的创新力量,虽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但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有一定的行业风险,其产生本身就是钻银行信贷业务的空子。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蓬勃发展,原本不愿意给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的银行也纷纷对这块业务进行补充,如交通银行的展业通、渣打银行的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以及邮储的小额贷款业务。原本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是因为银行对微小企业和农户授信不足才有市场,现在银行纷纷弥补这一空缺,而且利率比小额贷款公司的要低,从而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受到冲击。再加上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连年增加,业内的合理竞争本身就非常激烈,外加存在不少公司违规操作在竞争中得利,使得该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利润下降。同时民间借贷机构、典当行、地下钱庄等也是不容忽视的行业压力。

2.4低信用贷款对象,客户风险不容忽视

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出现资金困难且融资受限的中小企业,以及信用评级较低的个体户、农户,因此贷款本息能否按时收回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当然偶尔出现一两笔小额贷款本息不能收回不会影响公司的发展获利情况,但如出现较大较多的债务人不能偿还本息就会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极大的伤害,严重的还会导致其破产倒闭。例如鹰潭市某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五千万,结果有四千万不良贷款,现该小额贷款公司已申请破产保护。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要很好的控制该类风险。

2.5内部管理体系尚不完整,存在人员操作问题

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不是所谓的商业银行,但是从小额贷款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性质来看,其实质是银行贷款业务,所以在客户经理审核借款人的条件等方面会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问题。从人员构成方面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如经过严格培训的银行从业人员素质,专业能力较差,大部分职员都没有金融业务的从业经验,业务知识缺乏,极易产生业务操作问题。而且很多公司尚未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即使有也是形同虚设,风险控制也只是纸上谈兵。

3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建议

3.1建立健全法规,优化法律环境

当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健全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法律,有的只是一些条例和意见,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法律效力比较低。因此需要颁布一部法律性质的监管法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使其健康发展,更好的服务于客户群体。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非金融机构,而事实上目前的现状是有金融之实而无金融之名,由于其没有银监局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所以实质仍是公司。这就会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带来很多的问题,不仅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而且无法享受财政税收优惠。因此政府应当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属性,促进其稳健发展。

3.2优化融资平台,防范财务风险

优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从而防范与化解财务风险。从外部控制制度和监督管理上来看,首先要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筹资难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方面,建立对该类公司的业绩考核制度,对于经营业绩比较好,符合相应标准的公司可以考虑放宽其从银行贷款融资的比例,并降低其增资扩股的相应条件。另一方面,适当适时推出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或股权融资业务,通过在金融市场进行证券化交易,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流动性和融资能力。从内部管理上操作,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3.3增强竞争能力,抵御行业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从各个方面如管理层的能力,培养高素质人才,设计多种产品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同时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完善公司激励机制,防范人才的流动性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通过设计多种信贷产品,建立严密的征信体系来提高竞争力。对一些信用记录良好的老客户可以适当放低限制条件,增加授信额度。还可以根据农户的需要来提供配套服务,如适当的提供技术培训、信息资讯平台、走进农村亲身服务农户等。

3.4加大审核力度,减少客户风险

小额贷款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有好的产品、项目、机会急需资金,新产品进入市场初期等而产生借款需求,从而将其经营风险直接转嫁于债权人。因此要加大放贷之前的审核力度,识别借款人的经营风险,从而尽可能减少客户风险。首先是财务方面,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且指标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变动,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金流量等变化。注意财务报表的失真问题,如虚增存货;供销合同造假。还有就是要用辩证的观点去看待银行贷款金额,银行作为债权人与小额贷款公司利益上有一定的竞争性,但同时又有合作性,银行授信可以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参考。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一般比较高,出现资金困难时借款人会先考虑归还资金成本高的贷款。其次是市场风险信号,时刻关注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行业政策的重要调整,如近几年铜加工行业市场不好,部分工业园区的铜加工企业纷纷出现亏损,甚至倒闭。有些小额贷款公司放款给这些企业,他们很可能会遭受损失。再是行为风险信号,如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困难,借款人股权变动,公司人员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担保物品价值下降,保证人保证意愿减弱,借款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不良信息。

3.5加强公司管理,降低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贯穿贷前、贷中、贷后整个过程,涉及到公司的每一个人,主要包括员工操作失误,如客户经理不尽职、审核失误、文书填写失效、违反操作规程(逆程序)等。降低操作风险要做好:

(1)不断强化公司管理层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2)实施信贷岗位双人或多人操作和定期异地岗位轮换制度。如建立严格的审贷分离制度,将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管理三个阶段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岗位来完成。在这种制度下,贷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岗位相互制约,分别承担各个环节出现问题而带来的风险责任。

(3)加强审核经办人员的审核职责。

(4)不断提高风险控制部门的控制力度和稽核监督的力度。

(5)完善现行农户和中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制度,加强贷款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或有效地执行。

(6)规范管理信贷档案,努力掌握客户全面信息资料。

(7)建立完善全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营运管理上,从贷款项目、事前(贷前)调查、事中(贷款)审查、事后(贷后)管理等整个流程进行风险管控,专门设立一个风险控制部门。同时,在治理公司层面上,应该建立健全“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加强监事会的监管能力,避免独裁现象。

小额贷款论文篇4

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村地区的中低收入人群,这些人具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经济状况的愿望,但由于其贷款具有数额小、风险大、信誉差且无法提供担保等特点,因而通常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的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处于信贷市场中的边缘地位。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第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第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第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2.农户小额信贷的期限和偿还方式

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期限一般是在一年之内,最长不超过三年。我国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不必在每单位时间内还部分贷款。但在实际操作及归还本息方面还有一定的缺陷。因此,我国也要加快这方面的改革,采用国际上较先进的整贷零还的偿还方式,即农户每隔固定的时间如一个月就要分期还款。整贷零还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减轻了农户的还款压力从而降低了还贷风险,另一方面,有助于农户培养理财意识。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主要包括:第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第二,小型农机具贷款;第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第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二、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分析还款来源

1.将种植业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是农户,农户贷款的用途为种植业,其第一还款来源是种植业收入。而我国目前的种植业主要还是靠天吃饭,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将受到很大影响,投入资金将无法收回,贷款风险不可避免。中国每年约有3千万公顷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25%,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40%以上。目前农民在受到自然风险威胁的同时,又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我国现阶段农村以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为主,生产技术和水平落后,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投资和结构雷同,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农户小规模、分散化的个体生产经营常常无法与变化莫测的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在不了解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盲目的生产,因此,就算在风调雨顺,收成好的情况下,也不能将手中的农产品进行市场销售转化为资本,因而存在着相对较大的市场风险。无论是自然风险还是市场风险,一旦发生很容易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而不可避免地提高还款风险。

2.将养殖业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虽然是“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但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从养殖业贷款农户角度考虑,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传统的农村种植业信贷市场呈现萎缩趋势,养殖业贷款的需求越来越大,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小额信贷规模明显扩大,且多用于养殖业。但是养殖业作为新型的农户产业经营模式,由于其生产周期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一些附加值高的养殖业及周期更长,有的甚至要三至五年。因此从贷款用途角度分析,农户小额贷款将养殖业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性较大。

3.将劳务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目前,有占很大比例的农户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利用每年的农闲时间或将土地转承包后外出打工。其中一部分农户的生活所需同样需要信贷资金支持。据县农调队资料,2007年新宾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124元,增长14%,其中农户工资性收入贡献3个百分点且呈逐年上涨势头,这对于解决农户的生产生活资金需要是一个较大的补充。但在我国信用社会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时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较为严重,而且农民工的自身安全问题很少有保障,因此单纯将劳务收入作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其风险性也不容乐观。

4.消费类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

由于我国农村收入来源的单一性,农户还款的主要途径仍然是农业生产,由于农户小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对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来讲,农业生产的还款来源在贷款期限内归还贷款的可能性较小。

三、结论

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第一还款来源的不稳定性,造成农村信用社的普遍亏损2004年改革后这一问题有所改观,但还存在着问题。这跟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机制、农户的信誉程度、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来源等方面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还款来源方面,农村信用社在信用社贷款实际工作中,普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质押等担保物品,当借款人不能以第一还款来源偿还贷款时,需要启动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但这类担保物品多为房屋、建筑物、机器、厂房、土地使用权等专用性较强的资产,制约其变现的因素较多,风险较高。而且一旦还款风险超过了农户的心理承受底线,并且由于我国贷款信用考察制度的不健全将会产生再次贷款还清欠款的恶性循环,产生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情况。

四、解决途径

1.更新机制

农村信用社在贷款过程中,可以采用联保的形式筛选贷款申请人并设置较小的初始贷款额,随着时间逐渐增加贷款额,并设定一个贷款上限。这样可以减小贫困贷款者的信用风险,间接提高贷款者的还贷能力。

2.向贷款农户提供保险服务

根据农业生产的风险因素考虑,向农民提供普遍的财产保险服务,帮助农民提高应付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能力,并借以强化农民的第一还款来源。用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在农村的发展有三种途径:一是对农民投保进行补贴;二是对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展业务进行补贴;三是在农村建立政策性保险机构,以低廉的保费向农民承保财产险。

3.深化改革现行的农户小额信贷制度

对现行的农户小额信贷制度在时间和范围上进行改革,目前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制度中主要实行若干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在相互担保的前提下对其发放信用性贷款,在还款方式上以延长贷款时间并分期还款的方式,但制度设计上还有一定的缺陷,不能适应农村实际情况与新的形势发展。为提高贷款使用效果,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改革以确保农户第一还款来源的效率性。

参考文献:

[1]喻国华.谈农户小额信贷[J].经营与管理,2005,(7).

[2]巴曙松,袁彩虹.小额信贷与农村金融空白的填补[N].中国经济时报,2005.

小额贷款论文篇5

金融机构以此为契机,适时地将金融创新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探索以林权作为抵押物,缓解林农(含林业大户、林业企业)融资担保难的状况。目前,有多个省市已经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并且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作为林权体制改革试点省份的福建省和江西省在这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据资料显示,截止2007年末,福建省已累计发放各类林业资产抵押贷款41亿元。仅在2007年,江西省林权抵押贷款额度就达22亿元。其它省份如浙江省,率先成立了全国股份制林业担保公司——浙江信林担保公司,为全省林产企业和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融资服务,已为80多家林产品加工企业和合作社提供了200多笔贷款担保,金额累计3.8亿元。辽宁省自林权改革以来,已发放林权抵押贷款逾1.6亿元。(云南省刚起步,2008年也已经发放贷款2.1亿元。

2008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将在全国推开,林权抵押贷款将在更广的范围内、惠及更多的林农。

1问题

在林权抵押贷款不断深入、受益面不断扩大的整体趋势下,以小户林农为对象的小额林业贷款状况却令人堪忧。从目前林权抵押贷款的发放对象上来看,上规模的林业大户、林业企业是金融机构优先考虑、重点支持的对象,小户林农较少享受到这种金融扶持,即使获得贷款,其数额也是较少的,前者和后者之间出现了巨大的反差。如,截止到2007年末,占福建省林权抵押贷款总额64%的三明市,累计发放贷款25.51亿元,其中贷向林业大户的占95%以上,而小户林农的贷款不足5%。①这是在林权抵押贷款起步早、发展相对成熟的地方,起步稍晚的如山东省和河南省,调查中三市的金融机构,2006年共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7笔,计7139万元,其中有16笔是向林业企业发放的,金额为7130万元,向农户发放的仅1笔,金额为9万元。②这种状况在其它地方也并不鲜见。特别是在目前国家银根紧缩的政策下,小户林农融资难的问题更加突出。

其实林权改革只是手段,其目的还在于兴林富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农民经营林业的主体地位。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激发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同时,又有效地盘活了林区资源,推动林业的发展。③

然而,小户林农融资困难,使农户利用自家森林资源增收致富遇到了困难。林业生产的特点是前期投入大,苗木费、整地费,加上后续的治理病虫害、施肥及管护等费用,对于本来就没有闲余资金的农户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加之林木生产周期长,资金回收缓慢,最快的如毛竹也需要3年时间才能见效益,其它经济林时间则更长,缺乏信贷资金支持,使农户难以为继。因此,很多农户虽然拿到了林权证,也只能“望林兴叹”。

此外,小户林农融资难可能引发更深层次的问题。设想,当小户林农融资难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小户林农实际上得不到资金支持,无法依靠自我生产来获得林业收益,那么林木资源就会以较低的价格逐渐聚集到一些有实力的林业企业、林业大户手中。因为,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最大受益者的林业企业、林业大户,他们可能在资本逐利性的驱使下将银行贷款用于购买更多的林权,而偏离了最初的资金用途,这就聚集了大量的金融风险;而单个林农由于谈判中的弱势地位,往往不得不被动地接受价格,因而并没有得到多少林改政策的实惠。如此惯性地运行下去,不但可能引发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平,使国家“兴林富民”的初衷难以实现,而且可能会严重影响林业产业以及金融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

2对策

首先,金融机构要深化认识。林权抵押贷款是新生事物,金融机构在涉足这一领域时持试探性态度本在情理之中,但如果是在林业大户、林业企业与小户林农之间有所偏废,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目前,金融机构在发放林权抵押贷款时,更亲睐于前者,众多的小户林农“一贷难求”。要改变小户林农贷款难的状况,首先需要金融机构深化对小额林权抵押贷款的认识:一方面,对小户林农的金融支持是国家林改政策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关系到广大农户的增收致富,关系到林权体制改革的进程;另一方面,这也使金融机构拓展了自身信贷业务,提高了经营收益,是实现农户与金融机构双方共赢、林业经济与金融机构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

其次,加强供需分析,增强贷款发放的计划性。金融机构可以与当地的林业部门协作,了解林业资源按林业企业、林业大户、小户林农等不同规模的分布情况,并且根据分布情况,将拥有不同林业资源数量的对象按一定区间划分成不同的档次。同时,金融机构要深入当地、实际调研,掌握不同档次对象的信贷资金需求状况。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可以按年度制定出林业信贷资金在不同档次的投放比例以及投放额度,确保小户林农在信贷资金中占有相应的份额。

第三,大力推进小额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入推进现有的小额林权信贷产品。比如,在林权抵押贷款相对成熟的江西省,已经开展了林农以林权证抵押直贷、林农小额贷款、金融机构+林业担保公司+农户、农户联保贷款、林业信用共同体贷款等多种模式,而一些已经进行林权改革的省市,要么还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要么信贷产品较少,主要针对林业企业、林业大户。各地应该借鉴经验、大胆探索,适时推出更多的小额信贷产品,满足广大林农的需要。同时,在已经开展这些业务的地区,目前还存在着利率偏高、手续繁杂等不足,金融机构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产品功能,使其更加合理。

第四,强化金融创新。金融机构在发展既有业务的同时,要加强金融创新,开发出更多适合小户林农的信贷产品。金融机构应当立足农村,关注农村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新经济体,构建起小户林农与金融之间的结合点。一种趋势是近年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蓬勃发展,可以有效地把解决农户贷款难与发展农业经济结合起来,实现贷款投放与融资需求的对接。做法是,由当地的基层政府牵头,在分析市场行情的基础上,选择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林木为种植对象,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再因地制宜,以村或乡为单位,将小户林农的零散林地集中起来,入股专业合作组织,由专业合作组织以入股的林权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发展林木种植。通过合作组织形式,可以解决小户林农信息渠道不畅通、抵御风险能力差、产品科技含量低等问题,增强了收益的保障性,同时有利于减少个体贷款者时的道德风险,从而降低了金融机构在发放小额林业贷款时的风险水平,使金融机构更乐意于发展小户林农信贷。

小额贷款论文篇6

九华公司在内蒙古阴山北麓和草原隔离区建立3000多亩脱毒繁育基地,经过“微型薯—原原种—原种”三阶段科学育种,现年产“九华”牌脱毒种薯3900吨,然后将种薯转运到广东惠东县进行冬种。公司实行“统一种薯供应、统一农资服务、统一农机服务、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品牌营销”标准化生产。下设33个农村网点,直接带动50多村的8500户20000多农民。在其运营框架中,农村网点居于枢纽地位,每个网点作为一个基本管理单位,由网点负责人发放种薯、农资,提供农机、技术服务。九华公司对网内农民的马铃薯实行“保底收购,随行就市”,保证农户能够“丰产丰收”。“九华”种薯亩产比普通本地种薯高出1~2倍,农户每亩收益约3000~5000元,远高于水稻种植收益。现惠东县年冬种马铃薯8万亩左右,九华公司带动农户种植3万多亩,占全县近1/2种植面积。

(二)金融合作:公司为农户贷款担保与公司通过向银行借贷、对农户赊销进行间接授信两种模式相结合

1.“公司担保、农户贷款、农户联保、财政贴息、农信社创利”的金融创新的“多赢”模式。2003年以来,九华公司和惠东县农信联社建“贷款互保信用网”,农户申贷,公司担保,农信社放贷。款项批给九华公司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九华公司将等额的马铃薯种薯、肥料、农药和农机等农资送到贷款户手中,马铃薯收成后,再由九华公司各网点负责人督促农户按时还款,贷款利息全部由九华公司承担,公司再向政府申请全额利息补助①。九华公司为了更好督促农户按时还款,以每个网点为基本单位实行非常严格的贷款联保机制,即网内200~300农户中任何一户欠贷,就取消该网点内所有农民次年的种薯供应资格②。据统计,2003—2008年以来,惠东县农信社为九华公司联系带动的农户信贷款累计8000万元以上,三方金融合作呈现公司解决产品来源、农户解决生产资金短缺、农信社实现赢利的“三赢”局面,并最终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2.龙头企业为媒介,对农户提供间接金融支持。公司担保农户贷款模式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主要是担保农户面偏窄,三年来铁涌镇农信社所放贷的农户中,九华公司担保农户分别占17.2%、25.1%和19.8%,所占比重并不高。据调查,主要原因是农户申贷很积极,但须经过网点负责人推荐,然后由九华公司担保。由于担保条件非常苛刻,只要网内任何一户欠贷就影响九华公司实质上已经扮演了政府支农政策的受益者和执行者的双重角色。

②这并非纯粹金融层面上的联保,而是公司通过内部机制,充分发挥公司掌握的种薯技术优势,强制要求合作网内农户进行联保,否则取消其合作关系。此网点所有农户下一年的供种资格,还影响到公司对推荐人(网点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因此,网点负责人对农户推荐显得很谨慎,经济实力较强的种植大户容易获得推荐并获得公司的担保,而贫困农户很难获得推荐和担保。

为了弥补担保贷款模式的缺陷,解决中小农户资金短缺问题,九华公司通过对农户种薯、农资等生产资料的赊销,并在农产品收成时抵扣的方式对农户提供资金支持,九华公司由于赊销造成的经营资金短缺则通过向惠东县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来解决。因此,这实质上相当于通过龙头企业为媒介,使农户间接享受金融授信,有效缓解了网内农户(尤其是小规模种植户)生产资金短缺的问题,并与第一种资金运营模式互为补充。

二、成功原因分析

1.公司经营得当、管理科学,具有雄厚实力。首先,公司利用马铃薯种植时间差,实行北育南种,发展特色农业,进行标准化生产,统一品牌销售,保证了公司优良的经营业绩。其次,公司走科技创新之路,提高产品附加值。如九华牌种薯经过科学育种,具有产量高、抗病虫害强的优势。再次,公司管理科学,充分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如九华公司有一套完善的网点负责制度,进行节点控制。在其扩张过程中,只要牢牢控制住网点负责人,给予适当激励,就能保证冬种马铃薯的标准化生产,统一销售。

2.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户收入,增强了还贷能力。政策性或商业性农业贷款良好运作的关键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使农民增收。九华公司的高科技脱毒种薯在南方冬种带动当地几万名农户致富。冬种从每年11月开始到次年2—4月,短短几个月内能为农户带来每亩3000~5000元收益。例如,2005年九华公司网内户均增收4500元,切实提高了农民收入,增强了还贷能力。

3.农业贷款资金能用得其所。一般农业贷款被挪作他用现象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很难控制风险。据铁涌镇信用社主任反映,以前信用社倡导在农村创建“信用户”、“信用村”活动,对农户发放农业贷款,结果款项被许多农户挪作他用,支农贷款效果适得其反。九华公司担保的农业贷款则是限定用途,专款专用,由公司负责管理并供应等额的种薯、化肥、农机,并在收成后进行抵扣;另外公司通过对农户赊销、授信的方式也能很好控制信用的使用。这使得农业贷款能用得其所。

4.公司促使网点内农户联保,能够有效控制农户还贷。在公司提供担保农业贷款模式中,尽管担保协议上公司是唯一担保人,但实际上公司通过内部管理,将担保风险分散到网点,由网点内所有农户进行联保。普通的农户联保贷款业务存在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农户间博弈行为导致联保关系很难成立,联保贷款很难推开。但该案例中,公司基于其掌握的核心技术产品,对农户具有了较强的控制力,况且农业贷款能对农户集体福利形成“帕累托改进”,再就是网点内二三百农户次年巨大经济利益而汇成的舆论压力促使每个贷款农户能按时还贷,这些因素综合铸就了九华公司担保的农业贷款还贷率100%的良好局面。

5.农信社风险控制易,放贷成本低、收益高。在公司担保贷款模式下,农信社的贷款风险控制相对简单很多,公司负责管理款项用途,实际上相当于公司承担了金融机构部分的贷后管理职能。农信社的贷前审查的主要工作其实已经由公司下面的网点负责人承担了,公司的一些奖惩制度和苛刻的联保制度可以有效防范网点负责人的“道德风险”,而农信社的贷后审查一般是半年一次。农信社放贷的年利息为5%,零坏账可以保证足够的赢利水平。

6.财政支农对公司为农户提供金融支持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在本案例中,公司在各主体间的博弈中实际上占据着有利地位,完全可以借此在分配中牟取更多利益。但九华公司还是实行“保底收购,随行就市”有利农户的价格策略,而且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这说明该公司的发展眼光较为长远,互惠互利的合作基础也较为理性。这其中,政府的支农政策发挥了较为重要的正向激励作用。另外,当地政府将该公司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典型也增加了公司的无形资产,为公司的业务开展带来便利。

三、启示与借鉴

1.农业龙头企业应走科技兴农的特色农业发展之路,与农户互惠互利合作有利于长远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应走科技创新之路,发展特色农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实行科学管理。公司与农户合作应着眼于长远发展,实行互惠互利,既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又可以保证“公司+农户”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2.龙头企业可以承担对农业金融支持的部分功能。“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龙头企业不仅可以在发展特色农业、促使农民增收方面扮演重要角色,还可以在一定前提条件下承担金融支持农业的功能。前提条件包括:一是公司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控制力;二是公司和农户内部具有较好的管理机制和金融风险分担机制;三是相关扶持政策(如财政贴息)能激励公司承担金融支持农业的部分职能。

3.金融机构对小额个体贷款、小额农户贷款应实行严格的联保措施。九华模式中是以公司担保为名、农户联保为实(联保条件较为苛刻),降低贷款风险。单纯的农户联保(一般是3~5户)由于各农户之间博弈反而阻碍了业务的顺利开展,如果能以龙头企业出面向金融机构担保,而龙头企业通过内部机制约束,促使农户进行联保,实行风险和利益的对等。类似地,对于商业银行发放城市个体小额贷款时,也应充分考虑联保条件和效果,可以借助居民社区和街道办等对贷款人有一定制约力和影响力的联保方式。

4.金融机构对于小额贷款的管理上应该严格限定资金用途,保证还贷率。为了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风险的管理能力,使农业贷款用得其所,由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对农户款项使用进行控制,但同时要建立三方之间监督机制,以便另两方对公司款项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不侵犯农户利益。

小额贷款论文篇7

《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是:“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作为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有关《公司法》等法律的要求。其次,作为特殊的从事贷款发放业务的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又要符合对从事金融服务企业的法律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类型

ÏwS4?©>ö=2YÕk:@Ã就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来看,都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类型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主要是便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及公司治理角度进行更为透明的管理,以防控风险。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及其出资能受到政府的监管;同时,公司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权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更为有效地合法经营,达到其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再有,以公司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也为小额贷款公司在退出市场机制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保障其退出机制的顺利运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制度

《指导意见》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就资金的来源,《指导意见》规定了三种情况:其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其二为捐赠资金,其三为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征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向其客户发放贷款,但在经营过程中却是“只贷不存”,即只能发放贷款,而不能象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吸收存款;其次可以向客户提供关于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为防止贷款风险,《指导意见》中要求,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 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制

从外部监管角度而言,政府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如何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切实担负起监管的职责,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凡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省级政府,必须要在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担负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的前提下才可进行。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就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监管体系如何设立及如何运作现有的法律文件中也就原则性问题作出了规范。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困境

从《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一般公司的性质,但是基于从事金融业务的特点,小额贷款公司又有其特殊性。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目的是服务三农,为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以抵押担保为主,资金的基本用途是发展农村经 济。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不仅拓宽了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弥补了金融业务的不足,符合金融多元化发展的要求,从而扶助三农,更好的发展农村经济,还发挥了草根金融的优势,吸取民间限制资金,弥补金融体系的灰色地带,同时限制了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非法借贷渠道的发展,更好的规范农村资金。然而受法律、政策及金融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也面临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就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法律困境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服务缺乏高阶位法律制度依据

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非金融机构,不属于《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但由于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公司法》也不能完全监管,这就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虽然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指导意见》,各省政府随之也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但由于《指导意见》属于部门规章,各省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属于地方规章,法律位阶过低,且相关规定的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形成制约。另外,《指导意见》规定的内容过于宏观,各省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虽然大多数省份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暂行规定等,但全国没有统一可行的法律来制约,容易造成制度规定混乱的局面。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小额贷款公司既有银行的特点,又有公司的特点,同时还有民间金融的特点,但又与这两种情况都有不同之处,身份定位不明确。《商业银行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是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它不能像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享受中央财政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也不能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

但与一般的公司相比,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却是金融业务,并且在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上又远远高于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这就使小额贷款公司处在工商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尴尬境地,也阻碍了自身的发展。与民间金融相比,民间金融都是以个人信用作为基础是没有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形式,法律只是禁止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其利率只要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4 倍即可,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却比民间金融的规定要严格的多。如《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的上限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后续资金短缺

《指导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并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净资产50%范围内的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批发资金这三个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可以防范金融风险,避免非法集资等造成的金融动荡,但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再融资带来阻碍,同时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很难控制

这是我区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最主要的法律问题所在。从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实践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来看,主要是不能有效的判别贷款客户的资信。很多案例都是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后,小额贷款公司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后,客户有失信甚至躲账的情形,有的客户甚至下落不明,从而导致小贷公司面临很大的商业风险。

1.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进入金融业系统查询客户资信度的权限,不能有效识别客户的多头申贷等不良现象,这就大大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户等弱势群体,他们大都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但是这种种养业对自然条件有很大的依赖性,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很容易形成自然风险。

3.因为对农产品需求和农户生产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严重的市场风险。

4.部分农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对农民的扶助,在这样的公司借钱,按时还钱的责任相对减弱,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五)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在扶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解决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的日益突显,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也逐步浮出水面,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凡是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担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但没有具体明确哪一个监管主体。目前,各地的监管部门不一,一般是由省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以及各区市和县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共同监管。但是这种监管体制不健全的多头监管带来责任不明,效率低下等弊端。如果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就会出现多部门互相争权造成监管的无序,或者是多部门互相推卸责任造成监管的盲区,从而导致监管的虚拟化。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建议

(一)制定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完善的法律法规。虽然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了《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 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但这些政策规定的法律地位低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过低,再加上各省的落实情况也存在差异,对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没有什么约束力,容易造成制度上的混乱,而且都是以粗线条、原则性的规定为主,这些都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所以需要制定更高位阶的《小额贷款法》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融资渠道、监管等一系列的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法律法规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由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不明确,导致公司发展的小规模性和监管的缺位或重叠,所以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笔者认为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非金融机构,原因有二: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这个特点有利于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其监管程度也可以低于金融机构,这样不仅有利于融资,而且可以缓解金融监管的压力;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服务三农,目前农村已经有了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社等商业性质的银行,如果再让小额贷款公司成为这种商业银行,必定使贴近农村、运营成本低等优势消失,造成偏离服务三农的初衷,所以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非金融机构。

(三)多方拓宽融资渠道

“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之一,而就是这种依靠一条腿走路的方式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这也是当前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面临的普遍难题。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靠资本金运营的,从商业角度分析它实际上是一个投资公司,投资人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资本金成本太高,回报则仅是利息,导致不可能成为真正盈利的商业模式,从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所以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其可持续发展:一是可以适当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度,或者增加股东的人数等吸引新的资本参与进来;二是可以放宽公司从银行融资的限制,提高向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三是地方政府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加大资金、税收等扶持力度,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后劲。

(四)多措并举加强风险管理

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壮大可持续发展,必须先解决贷款风险的问题,降低呆账坏账的比例。首先,要有规范严格的业务流程,岗位之间要严格控制、互相制约,制定统一的农户资信度标准,加强与银行业的业务合作,减少操作风险。其次,在贷款前必须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同时结合贷款人的经济经营状况决定贷款的数额,在贷款后还要随时观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保证所借款项的安全运作。

小额贷款论文篇8

一:引言

小额信贷问题一直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赵芝玲,邹帆(2003)通过对农户小额信贷的绩效的分析,指出中国小额信贷能实现农户增收与信用社盈利增加的双赢结果。李莉莉(2005) 通过对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运行机制的绩效评价金融论文,指出对于农户收入有正的显著影响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张立军,,湛泳(2006)通过分析小额信贷与当地农户贫困之间的关系,认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对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产生了正面的影响。朱乾宇,董学军(2007)选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研究对象,构建当地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农户小额信贷的扶贫绩效的研究,认为小额信贷对农户的增收有积极作用金融论文,且非农业贷款投向相对农业贷款投向而言具有更好的绩效。总体而言,国内对小额信贷的研究大多数还停留在小额信贷的绩效分析方面,采用SWOT―PEST分析整个小额信贷产业的战略选择的文献相对较少。在加快发展农村的同时,不能光靠增加小额信贷的投入,还应注重农村小额信贷的战略发展,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因此金融论文,有必要对农村小额信贷的现状作系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厘清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优势与劣势,为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供有益的借鉴。基于以上思考,本研究运用SWOT―PEST模型对农村小额信贷进行评价和分析,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建议。

二:研究的方法

SWOT―PEST矩阵方法是一种战略分析方法,利用它可以把影响小额信贷发展的政治(P)、经济(E)、社会(S)、技术(T)等因素放到统一的框架内进行系统的SWOT分析金融论文,辨别出影响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有利于了解小额信贷发展的环境条件,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战略性的决策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表1 我国小额信贷产业的SWOT―PEST分析

 

Pest/

Swot

政策法律环境(politics)

经济环境(economics)

社会文化环境(society)

技术环境(technology)

内在因素

优势S

政府为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采用贴息的政策

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越来越多的农民从事非农生产,还贷周期短、投资回报率较高。

征信系统

无需抵押物与担保品

劣势W

未还款者法律追究问题、正规银行贷款贷款者的道德风险

农业的天生脆弱性使得小额信贷风险加大

农民的盲目投资

融资难、限制了规模、没规模效应、服务滞后

外在条件

机遇O

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视及对农村的发展建设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小额信贷违约率降低。

先让一部分区域先推广,利用“示范效应”逐步推广的理念得到认同。

 

  正规金融机构开办小额贷款业务金融论文,使得资金时间与安全性监管体系成熟。

挑战T

目前还没任何法律界定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

小额贷款论文篇9

一:引言

小额信贷问题一直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赵芝玲,邹帆(2003)通过对农户小额信贷的绩效的分析,指出中国小额信贷能实现农户增收与信用社盈利增加的双赢结果。李莉莉(2005) 通过对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运行机制的绩效评价金融论文,指出对于农户收入有正的显著影响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张立军,,湛泳(2006)通过分析小额信贷与当地农户贫困之间的关系,认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对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产生了正面的影响。朱乾宇,董学军(2007)选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研究对象,构建当地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农户小额信贷的扶贫绩效的研究,认为小额信贷对农户的增收有积极作用金融论文,且非农业贷款投向相对农业贷款投向而言具有更好的绩效。总体而言,国内对小额信贷的研究大多数还停留在小额信贷的绩效分析方面,采用SWOT―PEST分析整个小额信贷产业的战略选择的文献相对较少。在加快发展农村的同时,不能光靠增加小额信贷的投入,还应注重农村小额信贷的战略发展,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因此金融论文,有必要对农村小额信贷的现状作系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厘清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优势与劣势,为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供有益的借鉴。基于以上思考,本研究运用SWOT―PEST模型对农村小额信贷进行评价和分析,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建议。

二:研究的方法

SWOT―PEST矩阵方法是一种战略分析方法,利用它可以把影响小额信贷发展的政治(P)、经济(E)、社会(S)、技术(T)等因素放到统一的框架内进行系统的SWOT分析金融论文,辨别出影响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有利于了解小额信贷发展的环境条件,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战略性的决策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表1 我国小额信贷产业的SWOT―PEST分析

 

Pest/

Swot

政策法律环境(politics)

经济环境(economics)

社会文化环境(society)

技术环境(technology)

内在因素

优势S

政府为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采用贴息的政策

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越来越多的农民从事非农生产,还贷周期短、投资回报率较高。

征信系统

无需抵押物与担保品

劣势W

未还款者法律追究问题、正规银行贷款贷款者的道德风险

农业的天生脆弱性使得小额信贷风险加大

农民的盲目投资

融资难、限制了规模、没规模效应、服务滞后

外在条件

机遇O

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视及对农村的发展建设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小额信贷违约率降低。

先让一部分区域先推广,利用“示范效应”逐步推广的理念得到认同。

 

  正规金融机构开办小额贷款业务金融论文,使得资金时间与安全性监管体系成熟。

挑战T

目前还没任何法律界定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

小额贷款论文篇10

一、引言

在银行的小微贷款决策中,谨慎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额至关重要,因为这不但直接关系到借款人能否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并且还会影响到银行小微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虽然在银行信贷政策中明确规定,要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来综合确定小微贷款的数额(以下简称贷款额),但实际操作起来还颇有难度,因为银行对两者的量化还比较困难。为了在实务中方便操作,一些实务工作者基于各自的贷款经验提出了确定贷款额的不同做法。例如,客户每月还本付息的额度,不能超过客户每月可支配收入的75%[1];对个人类客户采用收入支出比作为审批标准,低于一定比率(比如75%),则贷款通过[2];一般将年收入的70%左右作为贷款的还款上限等等[3]。显然前述的这些贷款经验对于估算贷款额是大有裨益的。但是,它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贷款额估算经验公式的时效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诸多问题。

事实上,银行对借款人贷款额的确定是以其真实信息为基础和依据的,倘若反映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信息存在着不确定性,那么它将直接导致贷款总额的不确定。目前,人们所认识到的不确定性信息包括随机信息、模糊信息、灰色信息和未确知信息。银行信贷人员所获得的关于借款人的有关信息通常不会仅具有一种不确定性的“单式”信息,而是一种可能包含着前述四种不确定性信息的较为复杂的“盲信息”。银行在盲信息下确定贷款额,很有必要运用未确知理论来构建一种基于专家意见的估算贷款额的盲数模型,为银行确定贷款额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小额贷款论文篇11

2013 年 6 月 13 日,余额宝正式推出“余额宝”这一业务,余额宝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内,既可以随时用于余额宝消费、付款等支出,同时也能够购买货币贷款投资收益,获得增值。余额宝的操作流程并不复杂。用户将自己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入余额宝用户,后者中的资金平时用于投资金融产品,而当用户需要用钱时,可直接从余额宝用户提取。

余额宝实际上是将贷款机构的贷款直销系统内置到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中,余额宝和贷款机构通过系统的对接将一站式为用户完成贷款开户、贷款购买等过程。而目前仅有天弘贷款“增利宝”一家贷款机构作为余额宝的对接贷款机构。

用户存在余额宝的投资所获取的利益并非是银行利息,而是投资货币贷款的收益,银行利息至少在国内是无风险的,而投资货币贷款尽管投资风险极小,但并不属于无风险投资。贷款机构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贷款出现大幅缩水或投资者集中赎回投资的情况,而贷款手中所持流动性资产又不敷支出时,曾在 2006 年就出现过这种现象,这将是对货币市场贷款重要一击。货币市场贷款必将面临严重的被动局面,这种情况在 2006 年就曾出现过。

T + 0 交易适用于用户的不固定性,同时余额宝可以给用户贷款,使用户可以用此笔钱投资、消费,更多的消费者会选择使用余额宝。以前对于现金的管理一直以传统货币独占鳌头,但是因为传统货币不够方便,在 2012 年,贷款机构就要用投资者拥有或借用的资金来替客户先垫付资金,此时是最早的 T +0 产品的赎回过程。

虽然省略了传统货币带来的不便捷,但如果销售量增加,对于中小型的贷款机构的资金流动量是重大压力,此时需要贷款机构提出高效的营销方式来度过难关,不论是哪里信用体系没有 100%完善的,虽然淘宝推出天猫利用成交数建立信任度,但是对于信用体系依然不是完全靠谱的,信用体系需要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支持。

如此看来,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小额价值、数量较少的商品后由作为第三方的直接余额宝垫付,操作流程简单、方便,快捷。而增利宝则是作为一种货币贷款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直接被消费者购买。

相对于用余额宝购买商品只能在网络上进行的局限性,用户将资金存放于银行零风险,以及购买商品的平台不受约束。由此而来,更多的人信赖有实力的贷款机构名而非排名 50 名左右中小型贷款机构,大型贷款机构介绍的产品也更受欢迎。

证券投资贷款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贷款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贷款托管人托管,由贷款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炒股、债券等金融手段投资。人们平常所说的贷款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贷款,它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贷款的方式来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投资贷款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通过发行贷款股份成立投资贷款机构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机构型贷款; 二是由贷款管理人、贷款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贷款契约设立,我们通常将其称为契约型贷款。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证券投资贷款基本都是契约型贷款。

随着网络在社会应用中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大众化的工具,网络也逐渐深入到金融行业中,银行销售的产品也将目光转移到互联网上,其中也包含贷款。银行以往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储户的存入银行的钱来获得利息差额,像余额宝这样的新式业务渐渐融入老百姓的生活,影响老百姓传统的投资、理财理念,虽然现在这种新的网络贷款形式没有像银行的存蓄业务一样被大众完全接受,但是作为网络的金融界势必会对传统的商业银行造成严重冲突,同时网路上的金融行业一定有更加开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必将成为金融 IT 及大数据挖掘机构的新宠儿。

虽然我国在证券方面法律不断加强如《证券法》、《证券投资贷款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依然不及贷款业法律。liuxue86.com

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依然不够完善,没有以此为主导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连较为相配套完善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没有一套完善的证券投资贷款法案,对于在贷款中产生的问题,政府即使参与进去监管,但是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政府也很难有效担任起监管的重任,监管的操作性差,监管力度便跟不上去,国外的证券投资贷款具有延续性,法律法规相对健全,而我国到现在为止,监管贷款行业的机构如中国证券业协会主要要求大家以自律为主,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一次监管的力度一定会受影响。

目前,我国网络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制度还处于空白状态。我国2012 年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贷款法》,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出现与证券投资网络化相关的条文,这也让目前的网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缺乏相关保障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投资现状。

这要求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章的制订,弥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空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尽量规避法律的滞后性。从而,为调控证券投资网络化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我们也应当完备相关执行、监督体系,确保相关法律得以准确适用、实施。

余额宝的一经投入市场,便以惊人的迅猛速度发展,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未来网络证券投资贷款将会为我国金融界注入一股新的力量,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在我国金融界发展创新的同时,法律应当与时俱进,跟进时代的发展步伐,适应社会的广泛需求。

参考文献:

[1] 欧丽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价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2] 王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影响因素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小额贷款论文篇12

一、引言

众筹是指借助互联网平台,以捐赠、获得回报物或者表决权的形式支持企业家完成特定目的的新兴融资方式。众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基于股权的众筹、基于借贷的众筹、基于回报的众筹和基于捐赠的众筹。本文要研究的是基于借贷的众筹中的小额借贷众筹项目。小额借贷的概念来自于国际上通称的微型金融(Microfinance),是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借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期限短、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借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专门的小额借贷机构或组织提供。小额借贷众筹项目则一般就是由个人或是家庭或是团体发起来筹集资金,可能500元,也可能10000元,满足一时之需或是解决燃眉之急。

小额借贷最早起源于孟加拉国。20世纪70年代,・尤努斯在孟加拉国创办了孟加拉农业银行格莱珉(Grameen,意为乡村),向社会最底层的穷人提供小额银行贷款,使这些在通常金融制度下无法得到信贷的人有了发展的起步资本。受到这种想法的影响,很多人都意识到自己可能就是一个“银行”:把自己手中闲置的资金拿出来,向全世界贫穷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提供小额贷款。有了这种观念,Kiva便应运而生了,它的使命是联络人,使个人借钱给世界各地的农民、小商贩或是企业家,旨在消除贫困。通过小额借贷与互联网的结合,截止到2016年,Kiva已经为80多个国家提供了超过9亿美元的无息贷款,为200多万的借款人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

但是,Kiva的运营模式和其他的众筹平台不大一样,发起人并不是直接在平台上借款信息,而是通过一个中介――合作伙伴:由于Kiva面向的大都是贫困偏远地区的农民,绝大多数都没有条件上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想要贷款就必须通过合作伙伴。Kiva就是通过合作伙伴来联系更多的位于世界偏远地区的借款人。合作伙伴大多属于当地的非营利性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学校或是社会企业等等。他们审查借款人、发放贷款和收集存款,在线下为借款人服务,例如为借款人搜集信息:拍照、写简介,包括众筹缘由、资金用途以及还款模式等等,然后翻译成英文,到Kiva平台上进行筹资。当项目成功即所筹款额达到项目的目标金额时,Kiva就将贷款发放给合作伙伴,然后再由合作伙伴发放给每一个借款人。所以,在还款时也是由合作伙伴先进行收集,收集完成后再将钱打给Kiva,最后由Kiva还给每一个贷款人。当然,合作伙伴为了运营管理,会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满足开支。

Burtch等(2014)曾对Kiva平台上的25530个项目进行研究,用最小二乘回归分析得出发起人与出资者所在国的GDP差异对项目筹资成功有正向影响;发起人与出资者所在国的地理位置差异、文化差异、贸易额差异、价值观差异对项目筹资成功有负向影响。这为其后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但是对于合作伙伴信息对小额借贷众筹项目成功的影响的研究仍是空白。为了深入研究小额借贷众筹项目成功的影响因素,我们抓取了Kiva的700个项目,从发起人信息、项目信息以及合作伙伴信息出发,探究其与项目成功的深层次关系。

二、理论与假设

由于贷款人与发起人之间的信息不完全和非对称,导致贷款人对项目不完全了解,所以在是否贷款上,很难做出抉择。这时,就要靠平台来弥补这一空缺,平台的作用就是展示项目等的信息,提供有效地显示众筹项目质量的信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柠檬市场现象的出现。Kiva要求发起人充分提供自己的信息以及项目的信息,除此之外,它也会提供发起人所属的合作伙伴的信息,为潜在贷款者提供积极有效的信号,帮助贷款者打消顾虑,完成“惊险的一跳”,最终可以帮助发起人更快更高效地筹集所需资金,促成项目的成功。本文以信号理论为基础,以发起人信息、项目信息和合作伙伴信息为研究对象,构建了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一)发起人信息

从前文可知,Kiva平台上的发起人多是农民、小商店老板或是无职业者等等,这里的发起人信息就是指他们本身的信息。本文主要关注两个信号,即:发起人是否为个人以及发起人所在国家的年人均收入。发起人是否为个人指发起人是一个人进行筹资(用1表示)还是一个团队共同筹资(用0表示),这会影响众筹项目的成功与否,因为它涉及还款的问题。当发起人是个人,即个人借款时,虽然还款责任明确,但是个人的还款能力终究有限,所以贷款安全性较低;当发起人是一个群体时,还款能力高于个人,故而群体贷款的安全性高于个人借款。所以我们认为单个发起人发起的项目更不容易成功。发起人所在国的年人均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起人的还款能力。但是Kiva的主旨是消除贫困,愿意参与此平台的贷款人会愿意将贷款贷给那些更加贫穷的人们,即国家年人均收入较低的发起人,帮助他们脱离贫困。所以,我们提出如下假O:

假设H1-1:单个发起人对项目成功有负面影响。

假设H1-2:发起人所在国家年人均收入对项目成功有负面影响。

(二)项目信息

项目信息指的是发起人发起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支持者人数、借款目标金额和借款期限。本文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的信号:项目目标金额、项目借款期限以及项目的支持者人数。

结果显示发起人是否为个人对项目成功的负向影响不显著(0.058),也就是说贷款人是不太关注发起人究竟是否是个人或是团队。合作伙伴的收益率对项目成功也没有显著的影响,这说明大多数贷款人不太关心合作伙伴是否会收益,而更加关心自己贷款的安全性。

五、结论与启示

(一)结果讨论

本文基于Kiva网站的700个小额借贷众筹项目数据来探究众筹项目成功的影响因素。通过研究发现,发起人信息、项目信息和合作伙伴信息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众筹项目的成功概率,其中借款期限、目标金额、合作伙伴运营时长以及合作伙伴借款人总数等对于小额借贷众筹项目的成功有着显著的影响。

对于发起人信息,本文主要关注发起人是否是个人以及发起人所在国家的人均年收入对项目成功与否的影响。从结果来看,发起人所在国家的人均年收入对于小额借贷众筹项目的成功有负向的影响(假设H1-2),这说明贷款人更加愿意帮助那些较贫穷的人们,虽然他们的还款能力有限,但是这也正是小额借贷众筹的特点:借款人的借款数目不是很大,如果项目成功,平均分摊到每个支持者身上的贷款是很少的,对于贷款人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Kiva是一个偏公益性质的借贷平台,但是发起人是否为个人对于项目的成功与否并没有显著的影响。

项目信息包括借贷项目的目标金额、实际金额、支持者人数和借款期限。其中目标金额、支持者人数和借款期限是关注的重点,提出的假设也都得到了验证。发起人发起的项目目标金额越小,筹到所需金额的可能性就越大,项目就越容易成功;贷款人更愿意贷款给那些借款时间短的项目,这样自己贷款的安全性就相对较高。

对于合作伙伴信息的分析表明,合作伙伴的运营时间越长,贷款人对该合作伙伴以及其上的发起人的认可度就越高,项目便越容易成功。合作伙伴的借款人数越多,则借款的总额就会越多,同一时间内合作伙伴的还款能力是有限的,导致贷款人认为自己的贷款得到偿还的可能性变小,对项目的成功起着负向的影响。合作伙伴的收益率对众筹项目成功与否没有显著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贷款人除了比较关心自己贷款的安全性以外,并不关心合作伙伴是否能盈利。合作伙伴的拖欠率和借款风险率对项目成功与否有负面的影响,说明贷款人对拖欠率和风险率较低的合作伙伴会更加信赖。

(二)启示

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众筹项目发起人和合作伙伴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于发起人来说,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以团体的形式来进行筹集资金,虽然从回归结果来看效果并不显著,但从项目整体经验来看,团体筹资确实会帮助众筹项目更快地成功。二是借款期限不宜太长,借款金额不宜太大。较低的目标金额和较短的借款期限,会向贷款人传递积极的信号。所以,对于项目的目标金额要做出精确的预算,亦可以分两次或是更多次进行筹资。三是当自己手中有多余的钱,或是到了还款期限时,借款人要主动地偿还贷款。

对合作伙伴而言,也要注意两点:一合作伙伴要能够甄别发起人,可以通过评估每个发起人还款的历史数据,为发起人建立诚信档案,拒绝诚信度低的发起人发起项目。合作伙伴内部也要合理、高效地运营,对每笔借款都要做到公开、透明,尽可能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二是同一合作伙伴上借款人总数越少,其发起人发起的项目就越容易成功。

在整个借贷流程中,Kiva平台是不会收取任何利息费用的。Kiva的宗旨就是消除贫困,帮助更多的人,为他们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筹资平台。从Kiva公布的数字看,贷款的还款率非常高,整个平台上合作伙伴的拖欠率是2.35%,不还款的比例仅有0.15%。Kiva的运营模式也值得我国的众筹平台借鉴和学习。

(三)不足与展望

本文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本文研究的数据比较少,仅有700条,样本量较少。后续的研究要加大样本的数量,通过收集更多的小额借贷项目信息来验证本文的结论。二是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单纯的自变量对众筹项目成功的影响,而未涉及变量之间的交互影响效应。后续研究可以融合多视角,通过进行自变量之间的调节效应来研究其对于项目成功的影响。三是发起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互(如评论)对于众筹项目成功的影响也是一个研究热点,可以通过分析他们之间的情感交互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进一步挖掘更有价值的信号。

参考文献:

[1]AKERLOF G. 1970.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 [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84(3).

[2]Puro L, J. Teich, H. 2010. Wallenius and J. Wallenius. Borrower decision aid for people-to-people lending [J].Decision Support Systems,49(1).

[3]LIU J, WANG Q,MA Q. 2011. The effects of project uncertainty and risk management on is development project performance :A vender perspective[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4]UdryC. 1994. Risk and insurance in a rural credit market: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in Northern Nigeria[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61(3).

[5]李雷,郭阳,张维.中国P2P小额贷款市场借贷成功率影响因素分析[J].金融研究,2013,7(1).

[6]王娟,廖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认证机制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4,4(4).

[7]郑海超,黄宇梦,王涛,等. 创新项目股权众筹融资绩效的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5,32(1).

小额贷款论文篇13

一、文献综述

目前国际国内对于小额信贷并没有统一定义,主流观点认为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由于从2000年,我国农村信用社才开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国内学者对于小额信贷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学者对农村小额信用贷款进行实证研究,如阮红新、杨海军、雷春柱(2003)[2]利用湖北省某农信社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宏观两个角度分析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与收益。随着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不断开展,学者逐渐将目光转向了小额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如张峭、徐磊(2008)[3]指出影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最为突出的难点是小额信贷极高的信用风险,直接导致农户小额贷款难的现象屡屡发生。

在国内的研究中,将博弈理论与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相结合的论文为数不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有张改清、陈凯(2003)[4]的《小额信贷的小组联保机制博弈分析》和何登录、金发奇(2008)[5]的《我国农村信贷风险的博弈分析与防范》两篇论文。张改清从有无民间惩罚两个角度考察了联保制度对小额信贷的外部效应,却没有指出造成违约的主要因素;何登录虽然经过理论推导,指出了信用风险的影响因素,但忽视了联保农户间的相互作用。本文试图运用博弈论的基本分析方法,在“两户联保”的前提下构建博弈模型,并推广至“户联保”,以探求影响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的主要因素。

二、农村信用社与借款农户的博弈模型

本文模拟农村信用社与借款农户的客观情况,利用农户失信的概率表示信用风险,构建农村信用社与借款农户的博弈模型。博弈论是对智能的理性决策者之间冲突与合作的数学模型的研究,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分析技术。给定局中人的策略空间、支付函数、信息结构的条件下,理性的局中人通过其最优选择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即效用最大化,最终达到博弈均衡[6]。

(一)建模前提

该模型的前提条件是:

第一,博弈双方——农信社和借款农户在博弈中对其对手的特征、策略空间、支付函数以及经济的运行情况不具有准确地认识,因此博弈双方能够获得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第二,博弈双方均能在其客观条件的约束下,做出能实现其最满意决策目标的理性决策,即博弈分析的对象是理性人的理及其均衡。

(二)模型的假设与构建

假设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有农信社、借款农户A和借款农户B三个行为主体。由于小额信贷属于信用保证贷款范畴,农信社要求借款农户之间必须联保,即借款农户都要为对方贷款违约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假设借款农户A和借款农户B两户联保。借款农户A和借款农户B有意向农信社共同申请一笔总值2L万元的一年期贷款,用于各自的农业生产,年收益率分别为rA、rB;农信社发现了借款农户的需求,有意发展他们成为客户,如果成功建立信贷关系,则借款农户将从农信社得到年利率为的贷款。

根据农信社与借款农户A、借款农户B的客观情况,做如下假设:

第一,借款农户有诚信和失信两种策略选择。借款农户失信的概率为P1K,诚信的概率为1—P1K,(K=A,B)。当c≤P1K≤1时,借款农户失信,拒绝偿还贷款,逃避债务。当c≤P1K≤c时,借款农户诚信,按时偿还贷款本息,c为(0,1)之间的常数。

第二,诚信的借款农户得到贷款后,用于农业生产,到期还本付息,可获收益L(rK—i),但是如果其联保农户违约,诚信的借款农户必须代其偿还本利L(1+i),则收益为[L(rK—i)—L(1+i)];失信的借款农户拒绝偿还贷款,逃避债务,得收益L(1+rK),又因逃避农信社债务而受到农信社的惩罚M(如不良信用记录等),诚信的借款农户要向其追讨债务对失信的借款农户造成损失,即民间惩罚D。

第三,如果农信社拒绝发放贷款,则借款农户将损失机会成本L(r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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