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普工作汇报实用13篇

经普工作汇报
经普工作汇报篇1

二、强化宣传工作力度,开展多形式普查宣传

广泛宣传是搞好经济普查的基础。通过宣传能使社会各届了解普查,从而关心和支持普查工作,提高对普查工作的配合程度。为把经济普查工作做实做细,县经济普查办制定了相关的宣传方案,进行宣传培训,采取多形式的宣传方式,强化宣传工作的力度。从经济普查正式启动后,全县共召开各种宣传动员会3次;印制宣传挂历500份,挂横幅18条,发放《致被调查户的一封信》、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在单位清查期间,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xxx就全县经济普查作了电视讲话,号召动员全县人民积极参与支持经济普查,进一步使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效地调动了广大普查员的工作热情,同时也得到了广大普查户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大力支持。

三、认真组织实施单位清查和个体户调查登记工作,为普查登记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根据市经普办的安排,结合我县实际,以*经普办字(2004)6号文件下发《xx县第一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安排意见》,要求各乡(镇)普查办做好普查区域划分、普查区域图绘制,选配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健全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有序开展。

2、认真组织培训,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少走弯路。历次普查经验证明,培训质量直接影响到普查质量,为了保证培训质量,要求授课人员认真吃透《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方案》内容要求,讲解要到位,如把握不准的,虚心请教市经普办业务指导人员。我县普查员培训分两批,城关镇个体户密集、单位数多,单独作为一批培训。继2004年9月27日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培训结束后,10月12日、19日分别召开了xx县第一次经济普查培训,并明确县经普办人员分别联系各乡(镇)单位清查和个体户调查登记工作,加强了对各乡(镇)的督促指导。

3、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精心组织是搞好经济普查的前提,根据《国家方案》和省、市普查办的要求,我县单位清查工作采取“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全面清查”的普查方法,以基础库为参照,要求各乡(镇)普查办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对各普查区开展“地毯式”的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调查。清查结果经评估认证整理形成单位清查数据库上报,我县上报的单位总数xxx个,其中法人单位xxx个,产业活动单位xxx个。经2004年12月初市经普办组织全市交叉检查,我县单位清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漏报率”和“差错率”均为“0”。

四、严把数据质量关,加强对个体经营户查缺补漏和数据质量复核

我县个体经营户调查登记工作是在单位清查时一并布置,通过全体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于2004年11月底基本结束,经初步的质量抽查,发现个体经营户普查存在漏登漏统和少数个体户调查数据偏小等问题,县经普办在春节前就着手安排查缺补漏工作。为做到个体经营户调查登记不重不漏,保证个体经营户数据质量,根据县经普办初步汇总数据分析和市普查办的安排,于2月25日召开全县经济普查荛会,对全县个体经营户查缺补漏和数据复核作了进一步的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xxx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为了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个体经营户的生产和经营状况,会上要求各乡(镇)一是按村(居)委委会进行逐一核实,查缺补报漏登、漏统个体户调查表,资料;二是从工商、税务等部门掌握的资料入手,核实各乡(镇)有证个体户数;三是核实个体户普查资料各汇总数据。要求各乡(镇)要在完成查缺补漏的基础上,对已上报的重点个体户指标数据进行核实,并结合乡(镇)实际,认真分析评估各行业汇总指标数据;四是严格保密工作。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普查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乡(镇)普查办只能提供上级普查机构正式公布的汇总数据资料。通过全体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辛勤工作,最后圆满完成了我县个体户普查工作。全县共有个体经营户xxx*户,其中有证个体经营户xxx*户,从业人员xxxxx人,户均xx人。经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最后认为,个体经营户普查的相关数据整体趋势符合我县实际,确保了普查数据真实反映镇情、乡情、县情。

五、认真安排,合理布置,全面完成各专业的普查工作

根据省方案和市普查办的要求,我县的单位普查登记工作按工业、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房地产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行政事业、服务业企业等行业布置,分专业进行普查培训,按专业要求明确责任。在普查登记过程中,各专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掌握了解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方案规定,认真审核,然后进行数据录入处理,全面完成了各专业的普查工作,高质量按时上报市经普办。填报普查的单位xxx个,其中法人单位xxx个,产业活动单位147个。

六、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阶段的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经普工作汇报篇2

按照县经普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我区已于2019年1月1日,启动了经济普查登记阶段工作。到目前为止,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普查登记单位总的完成进度

我区应登记单位数(含产活)3711户,截止今天,已完成登记数2622户,登记工作进度为70.7%。审核好已录入PAD数量为942户。个体户方面,我区共有58家个体户需要登记普查,目前全部完成PAD普查。

2、机关、社区村居委会,行政事业单位

我区应登记单位数为48户,目前已完成登记调查2户(徐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县力高学校),从业人员期末人数133人,工资福利支出1854.5万元,固定资产原价4363.5万元,公共基础设施原价1454.5万元,退(离)休人员2名,费用4.9万元。

3、“五上”一套表企业登记情况(见附表1)

4、非一套表企业单位上报情况(见附表2)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经济普查工作处在登记阶段的关键节点,我区正如火如荼开展地毯式上门登记工作,但各普查小区进度不平衡,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清查阶段的一些单位联系不上。前期清查阶段登记的单位,出现停业、搬迁、更换联系方式的现象,导致目前该类单位难以进行上门登记。此外,我区安环部门去年对散乱污的企业开展清理和强制搬迁的专项行动,也增加了经普工作的难度。

2、调查对象不配合的现象依然存在。受社会经济结构多元化和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影响,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隐私的人大大增加,支持配合政府行为的程度相对下降。对普查人员推三阻四,尽管普查员一再解释普查数据与税费无关,但普查对象顾虑重重,不愿配合。尤其是规模较小的企业,难度更大。

3、如实填报数据任务艰巨。部分中小型企业没有专职财务人员,没有规范的财务核算资料,特别是私营企业较为普遍,敏感的经济指标难以取得。同时,普查员在短时间内很难审核和甄别企业提供经济数据的真实性。

4、普查指标内容难以掌握。登记阶段普查员要问的财务指标复杂、繁多,特别是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及附加、应付职工薪酬等这些专业的指标,具体含义难以把握,抽调的普查员虽然多是会计专业或参与过清查工作,但是,培训时间短,在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消化掌握,极大影响普查工作质量。同时,抽调的部分社区普查员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工作能力不足,不愿意、不主动学习相关财务知识。另外,频繁的返回查询也极大地影响了登记上报工作进度和普查人员的情绪。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下一阶段工作总体按照上级要求部署开展我区经济普查工作,围绕重要时间节点安排并细化工作计划,倒排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全面完成四经普调查工作。

一是要把责任扛在肩上,确保3月底初步完成经济普查登记工作。要继续集中精力开展地毯式登记工作,同时做好查遗补漏、数据审核评估工作,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上报任务。

二是要把基础打得更牢,认真做好财务指标审核工作。四经普涉及不同行业的指标,关系到我区经济的成果反映,更需要认真对待,我们将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专业人员做好行业指标审核工作。通过多渠道,对比多部门的数据对登记数据进行对比核查,统筹安排,提高针对性,分批次分专业抓好核实工作:一个是“一套表”专业的核查,一个是非一套表的核查。同时要做好查遗补漏、单位普查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

三是针对普查对象不配合现象,进一步增强宣传针对性,重点针对普查对象提高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申报普查数据资料的意识,通过反复沟通,形成良好氛围,从而提高支持配合普查、依法提供普查数据的自觉性。

我们相信,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有开发区“两委”重视与支持,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圆满完成第四次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附表1:开发区“五上”企业经普登记情况一览表

附表2:开发区非一套表企业经普登记情况一览表

 

 

   附表1:开发区“五上”企业经普登记情况一览表(单位:户,万元,人)

序号

产业分类

应登记单位数

已登记单位数

固定资产折旧

从业人数

人均应付职工薪酬

税金及附加

应交增值税

增加值率

备注

1

工业

162

128

29489

1.89

6.4

7231

30709

17.6%

2

建筑业

18

17

812

4066

4.3

2364

7072

23.1%

3

批发零售

25

23

2049

1329

7

2559

16161

10.6%

4

住宿餐饮

5

4

2020

455

7

-322

193

48.5%

5

服务业

15

15

5481

2019

8.2

1070

719

30.5%

6

房地产

17

15

1210

747

11

12040

20771

71.6%

7

合计

242

202

41061

8618

44

24942

75625

附表2:开发区非一套表企业经普登记情况一览表(单位:户,万元,人)

序号

产业分类

应登记单位数

已登记单位数

固定资产折旧

从业人数

人均应付职工薪酬

税金及附加

应交增值税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增加值率

1

工业

769

180

3717

2193

5.0 

603

1578

80752

7384

30.1%

2

建筑业

460

150

960

1286

9.6

250

659

46731

2580

36.0%

3

商贸业

1129

367

865

1900

4.9 

180

506

69505

5094

17.5%

5

服务业

1257

378

2263

3787

3.6

420

879

51097

9690

53.0%

6

合计

3711

1075

7804

9166

4.7 

1452

3621

248085

经普工作汇报篇3

二、注重舆论引导,阶段性宣传卓有成效

宣传工作基本贯穿于普查全过程,主要采取会议、广播、宣传车、网页宣传和横幅、标语宣传联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动员,做到经济普查家喻户晓。侍岭、大兴、曹集等乡镇宣传阵容强大,效果明显,有力推动了经济普查的深入开展。

三、强化措施落实,有效地开展单位清查

区经普办在单位清查之初就明确提出坚持“四个反复”、实现“四个到位”、努力当好“四员”的工作思路。制定工作措施,严格落实,经普工作开展较为顺利。

1、注重人员选配和培训。“两员”选配是经济普查的组织保障,选配时严把人员素质关。培训上以分级培训为主,区、乡两级分别进行。顺河镇高度重视“两员”选调和培训工作,通过组织推荐,共选调高素质的“两员”50余名,并多次集中培训、分组讨论,确保每一名普查员都能全面掌握业务知识。

2、制定单位清查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规定单位清查组织实施办法,明确对区经普办职能组和乡镇经普办工作的考核方式,保障了单位清查工作有序开展。侍岭、保安等乡镇在清查时采取先难后易的方式,对行业集中度高的小区进行试点清查,总结经验,然后在全乡镇推广。大兴镇专门制定考核办法,并将经济普查列入年终考核,此举被市经普办做为经验推广。

3、建立清查业务联系及周报制度。为了保证清查中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区经普办建立清查业务联系制度,由业务组统一负责收集、整理、解答清查中的业务问题。每周四由乡镇将一周单位清查情况报告区经普办;周五区经普办将一周单位清查情况报告市经普办;周末区经普办召开由各职能组组长参加的单位清查工作汇报会。

4、注重数据质量控制。区经普办在实行“三包两挂”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具体措施,坚持把好初审关、集中审核关、核对关、录入关。多次组织区、乡两级采取自查、互查、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质量控制。大兴、侍岭、丁嘴、新庄等乡镇的数据质量控制较好。

四、组织全面考核,促进工作平衡发展

经普工作汇报篇4

近三年来,我们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基本经验,我们的主要体会是;

近三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县之所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卓有成效,除了各级党政重视以外,最主要的是围绕了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来开展“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越来越有活力。近几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发展稳定大局来开展工作,在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地方经济,确保生产安全,打击非法生产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同时,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发展经济这一主旋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有效的规范煤炭。鞭炮焰花等企业的生产。实践证明,法制宣传教育只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才能有针对性、指导性、实效性,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

经普工作汇报篇5

(一)组织机构

按照XXX人民政府《XXX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XXX【2018】13号文件要求,2018年 8月9日,成立了111第四次经普工作领导小组(XXX【2018】76号),管委会主任任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小组成员包含管委会部门领导(产业服务中心、综合部、投资促进部、征地拆迁部、环境管理部、市场监管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产业服务中心,产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制定了XX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经111党工委会研究决定,普查采取服务外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普查。

(二)经费保障

XX领导高度重视此次经普工作,2018年经普清查工作经费61.7万元,已拨付到位,并按需采购了经济普查设备物资(打印机1台、硬盘4个、U盘30个、充电宝15个)。为确保明年经普的顺利开展,经过仔细测算,预计明年经普费用55万元左右,目前正在上报相关财政预算手续。

   (三)人员保障

此次经普共划分十个普查区域,由产服中心抽调9名业务骨干作为普查指导员,选聘30名青壮年(以刚毕业大学生为主)作为普查员,根据工作实际要求,另设立普查管理员4名(外包公司管理人员)及楼宇陪调员45名。为落实普查责任,建立完善的内部分工制度,内部工作质量控制制度,任务到人头,责任到人头。

(四)业务指导

清查工作期间,区统计局在XX组织的集中业务培训,我委高度重视,抽调挂职锻炼干部参加学习;区统计局组织的各类学习交流会、周例会,我委也组织统计上的专业人员参加。

另外,我委召开清查动员、业务培训,小组工作安排会、协调会等会议10余次。分期分批对普查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和筛选,并组织了指导员、管理员、普查员考试。普查指导员具体负责各自普查小区业务指导,并随普查员一同到清查单位开展清查工作。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单位清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普查员要及时反馈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普查指导员及时研究和解决,汇总交流上报问题10余次。

(五)宣传动员

XX从2018年8月上旬开始进行宣传动员工作,选定广告制作公司,制作多元化宣传品(宣传单3000张、海报150张、三脚展架45个、易拉宝45个、横幅40条、玻璃杯2600只、纸扇1000把、环保袋3100个、抽纸1000盒)。在辖区范围内设30余处宣传横幅悬挂点(比如:XX等楼宇),利用LED宣传,设立固定宣传点,普查指导员进行现场宣传及讲解(XXX)。在经普清查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对清查单位宣传《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等,提高法制意识,做到依法普查,应普尽普。

9月7日召开辖区楼宇动员大会,辖区共计44家楼宇参会,会上确定了各楼宇的陪调员,进行业务讲解,特别强调了陪调员的职能职责(提供各楼宇企业名单、做好宣传资料的发放、入户清查中做好引导及协调、对清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六)严控清查质量

为确保清查质量,除加强业务指导外,我们还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责任,采取了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一是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和第三方机构经济普查协议书;二是制定了两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两员职责;三是建立普查工作质量随机抽查制度,不定时不定人对清查工作抽查、矫正。四是与第三方机构和两员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依法普查,应普尽普。

二、2018年经普单位清查工作完成情况

按区统计局清查要求,我委9-10月集中30名普查员利用PAD,采取“地毯式”入户清查的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含一套表调查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

9月已完成XX片区和XX片区拉网式入户清查,10月经普清查工作进入收尾及查漏补缺阶段。目前,查漏补缺工作主要以针对四上联网直报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纳税10万元以上企业等方式进行。截止目前111上报法人及产业单位清查2461户,上报个体户清查1250户,共计3711户,法人及产业单位参照清查底册5168户,占比为47.62%,参照三经普数量719户,占比为342.28%;个体户参照三经普数量695户,占比为179.86%。再结合XX区内其他街道的占比情况,横向纵向进行比对,我委此次清查工作进展顺利,完成靠前。

三、下一步经普工作安排及思路

(一)2018年清查工作收尾及2019年工作计划

10月下旬工作将进行行业赋码、排重、审核改错、继续查漏补缺、资料归档整理,预计10月底前能按时保质完成此次清查工作。11月计划进行撰写清查工作总结及经普清查工作资料归档。

结合清查工作中摸索总结的工作经验,计划12月开始梳理2019年经济普查工作方案,落实人员经费及宣传措施,为明年普查的顺利开展做好铺垫。

(二)2019年工作思路

1、保障人员及设备的稳定性

111共计十个普查小区,30台PAD设备,每个小区设有普查指导员、普查管理员、普查员,确保在2019年1-4月整个普查阶段人员无变动,分工到人头、责任到人头。

2、加强宣传,借力楼宇陪调员

经普工作汇报篇6

二、精心部署方案,明确职责分工。

一月十日,我局精心制定好《某市集中开展文化娱乐场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经领导签发,以2007年局第一号文的形式--《关于印发<某市集中开展文化娱乐场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广新[2007]1号),下发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下属各单位、各镇文化站。

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局首先明确好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辖内普查整治工作的指导、督查。具体分工如下:

(一)综合执法队:负责城区内所有文化娱乐场所(包括礼堂、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音乐吧、卡拉ok厅、游乐(艺)厅、网吧、保龄球馆、演艺厅、体育健身中心)以及古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普查整治工作。

(二)各镇文化站:负责本镇所有文化娱乐场所(范围同上)以及古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普查整治工作。

(三)电影发行中心:负责本单位(含影剧院)所有场所的普查整治工作。

(四)图书馆:负责本单位所有场所的普查整治工作。

(五)博物馆:负责本单位所有场所的普查整治工作。

(六)粤剧团:负责本单位所有场所的普查整治工作。

(七)文化馆:负责局馆、文联大楼的普查整治工作。

三、召开各级会议,贯彻传达精神。

为迅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真正把某市集中开展文化娱乐场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在一月份连续召开了多次各级会议:①一月十二日,由领导小组组长某主持召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全体成员会议,部署普查整治检查工作;②一月十六日,召开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各下属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参加,布置各单位在这次火灾普查整治工作中的任务;③一月廿四日,召开全市文化站长工作会议,在会上,领导小组组长某详细布置了各镇文化站的具体任务,并再三强调,春节将至,各镇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文件精神;④一月廿六日,召开全市网吧业主会议、电子游戏机场所经营业主会议,向各位经营者传达了市府文件及我局文件精神,要求各位业主迅速开展自查自纠,落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四、部署检查力量,落实人员培训。

贯彻落实这次专项火灾普查整治活动,关键是要落实检查、督促整改。我局认真组织好检查力量,集合了综合执法队、文化市场股、办公室共14人,分成两个检查小组,一队由领导小组组长、局党组副书记某带队,另一队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综合执法队队长某带领。

按市文件精神,这次普查整治的重点有三方面:(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为抓好普查,我局又专门对检查小组成员进行了消防知识培训,并要求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填写普查登记表。

经普工作汇报篇7

相比于十年之前的水资源普查,此次水利普查既有资源环境领域的内容,又有经济社会的内容;既要进行定量调查,又要进行定性调查;既要采用内业调查,又要开展外业校核;既有很强的专业技术要求,又要面向广大基层企业和群众。在国家水利普查的基础上,上海在广度、精度和深度都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供、排水工程设施、供、排水能力建设以及水资源数量和质量等内容,大大增加了工作量。

一、普查实际工作开展情况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与摸索,徐汇区水利普查工作基本圆满完成。现简单介绍下徐汇区水利普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 领导重视,加强组织机构保障

2010年下半年,徐汇区成立了由副区长为组长的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并成立了由建交委副主任为领导的水利普查办公室。选聘了四位水务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生及研究生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水利普查工作。在街道层面也建立了相应的水利普查机构。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形成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

(二) 财政支持,经费落实到位

水利普查不仅需进行大量现场踏勘、技术测绘等工作,还需招募普查员并对普查员培训,还需开展普查宣传,这些都需要经费支持。徐汇区水利普查办参照十年前水资源普查的预算,编制了徐汇区水利普查资金预算。最终区财政落实的经费为280万元。街道普查的经费500万,由区财政直接划拨到各街道。为了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区普查办还专门聘请了投资监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 选聘合格的水利普查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

水利普查工作涉及到大量的一线调查及填表工作,需要招募熟悉区域情况的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根据国普办要求,并考虑到区域内各街道(镇)河道、水务设施量差别较大,区普查办实行了弹性选聘制,要求各街道(镇)根据自身情况选聘2~4名学历高中及以上,熟悉当地情况且身体健康的普查员,以及1名普查指导员。

(四) 选聘资深的技术支撑单位及专业配合单位

水利普查调查内容非常广泛及深入,专业性极强。为此区普查办聘请了以水利为特色的国内知名的河海大学作为徐汇区水利普查技术支撑单位,他们不仅为徐汇区水利普查编写实施方案和成果报告,更为徐汇区水利普查提供全程技术指导。

水利普查工作还牵涉到很多泵站、水闸等水务设施的信息,这些设施都由区水务署委托区内的一些水务专业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这些单位掌控了较为全面和真实的水务设施信息。为此,区普查办聘请了四家水务设施养护单位作为专业配合单位,对区内水务设施进行全面普查。

(五) 认真做好普查培训工作,普查员考核上岗

街道(镇)选聘的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多数未从事过水利相关工作,水利知识相对匮乏。区普查办办公室成员在认真参加了上海市普查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后,又全面细致地向街道(镇)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讲解了水利普查相关知识及注意事项。为增强普查员的感性认识,区普查办专门带领普查员前往泵站、水闸等设施现场进行实地参观并派员讲解。通过集中授课,分批考核,最终授予考核合格的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普查证件,持证上岗。

(六) 采取多种交流手段,加强上下联动

区普查办专门建立了水利普查QQ群,通过QQ与市普查办及各街道(镇)普查指导员联系,及时上传下达各项工作指令与要求,咨询或解答普查过程中遇到的疑问。还通过电子邮件及电话、传递文件等多种手段,加强上下各级之间的联络沟通,做到交流便捷无障碍,并在联络沟通过程中严格实行相关保密规定。

(七) 严格控制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水利普查的生命线。徐汇区水利普查办实行填报对象、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区普查办层层审核制度,并请区水务署内四位水务专业研究生出身的同志作为各专业调查组组长,对数据质量进行最终把关。区普查办各专业组对数据质量进行交叉核对,并抽取了调查项目的5%~10%进行了外业复核。所有需进行专业测绘的项目均聘请具资质的专业单位完成。

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如有疑问则进行标注,并第一时间询问相关普查指导员,必要时区普查办人员亲自前往现场察看核实。数据录入由具有熟练电脑操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完成并进行了交叉核对。

(八) 大力开展水利普查宣传动员

为了使广大被调查对象了解并配合水利普查工作,徐汇区普查办邀请了知名媒体对水利普查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解放日报》、《文汇报》、《徐汇报》、徐汇有线电视台先后对徐汇区水利普查工作进行了报道及宣传,增强民众参与水利普查的意识和积极性。同时,按照国家要求,按时向市普查办报送水利普查旬报、专报等相关信息。

二、水利普查工作引发的思考

水利普查开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疑惑,现提出以下几个观点和建议。

(一) 领导的重视和完善的组织是开展水利普查工作的前提[2]

就徐汇区而言,各街道(镇)普查积极性和普查效率参差不齐。某些街道(镇)分管领导十分重视,配备了高素质的普查人员并进行培训,普查工作进行得十分顺利,填报的表格的质量也相当高;但也存在个别街道(镇)分管领导不是很重视,管理较为松散,交上来的表格错误较多的现象。只有领导高度重视,才能将水利普查工作做好做精。

(二) 要协调各方力量,齐心协力

水利普查工作牵涉到众多单位和部门,不仅有政府部门,还有各个企业;不仅有建交委、水务署等系统内单位,更有大量系统外单位。如填报污水处理设施普查表时,我们就同区环保局协调,调来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名录以及排水大户名单。在进行水 务行业能力调查时,有几家单位态度坚决、不予配合,区普查办的同志通过打电话、出示相关文件、亲自登门等多种方式进行沟通,对方终于同意配合填报表格。协调好各方力量,是做好水利普查工作的保障。

(三) 要根据实际情况分配资源,避免浪费

由于此次普查工作是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无前车之鉴,地方各级均在摸索中进行。国家方案要求每个居委会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但经区普查办领导商议,认为徐汇区河湖、水务设施相对较少,工作量因此也相对较少,故商定在每个街道(镇)选聘2~4名普查员及1名普查指导员。实践证明,2~4名普查员已足以完成街道(镇)的普查工作,避免了招募大量普查员造成的浪费。

(四) 要严控数据质量,将各普查表数据协调平衡

除了严格开展内、外业复核外,由于各专业组普查表有部分数据有关联性,区普查办工作人员还仔细对这部分数据进行了核对及协调平衡[3]。区普查办还将普查数据与行业管理数据进行了细致对比,找出有出入的地方,探讨原因,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严格控制数据质量。

(五) 加大宣传力度是开展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一环

开展水利普查,加大宣传、营造氛围是非常重要的。要让社会上各单位及群众都知道并理解水利普查工作,意识到水利普查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事,就不会在被调查的时候产生畏惧或者逃避的心理,更加乐意配合水利普查工作,水利普查工作才能得以顺利进行[4]。

通过两年多的水利普查工作,区普查办的同志们在实践中摸索,不仅学习了很多水利方面的知识,也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相信通过此次水利普查,摸清了徐汇区河湖及水务设施等情况,将为徐汇区乃至上海市今后的水务建设及经济发展提供更为翔实的依据及基础,并为徐汇区培养了一批普查队伍,影响不可谓不深远。

参考文献

[1] 刘艳洲,任青福,杜广斌,张立新,强化管理狠抓落实确保水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内蒙古水利,2012,137(1):49-50

经普工作汇报篇8

2、组建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经普工作汇报篇9

(一)外汇经营的申请。老挝央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获得授权的其他商业银行是官方的外汇经营机构,除此之外也允许个人、法人申请外汇经营权。有意从事外汇经营业务的个人、法人须向老挝工商部门提交从业申请和相关材料,并须经得老挝央行的批准。老挝央行可亲自审批外汇经营权,也可授权商业银行代为审批。在收到工商部门转来的外汇经营申请材料后,申请从事外汇兑换业务的,老挝央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从事作为国际结算工具的黄金进出口业务的,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1]8成审批。申请从事外汇经营(兑换)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老挝从事相关业务的老挝籍公民(23岁以上)或法人;(2)具有金融或某方面业务知识或经验;(3)注册资本达到10亿基普且必须为流动资本并存入商业银行中;(4)具有用于外汇兑换服务的适当场所;(5)有购置外汇兑换设备的计划或已拥有这些设备,如电脑和因特网、货币交易报告系统、与老挝央行货币交易监控系统相连接的读卡机和摄像头、传真机、复印机、验钞机、点钞机、计算器、外汇牌价板及其他服务设备;(6)无法院犯罪判决记录或因违法行为正处于案件审理中;(7)无被吊销货币兑[3]2换许可证的记录。有意从事外汇兑换业务的老挝个人、法人或从事相关业务的法人,通过工商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间接向老挝央行申请批准从业。申请所需材料包括:(1)老挝央行印制的制式外汇兑换店申请书;(2)申请人简历;(3)住址证明;(4)无犯罪记录证明(90天之内);(5)身份证复印件;(6)户口簿复印件;(7)90天以内的银行资金状况证明和财务报表副本;(8)企业注册证复印件(针对法人);(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针对法人);(10)员工构成方案;(11)服务设备方案;(12)村级①政府出具的店面地址证明和略图;(13)负责与老挝央行联络的代表的授权书(申请人无法亲自前来时);(14)申请人3×4规格近照3张(90天[3]2-3之内)。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老挝央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如果不批准,将书面回复申请人,告知缘由并退还申请材料。如果批准,将发放外汇兑换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1年,自当年的1月起至12月止。许可证到期后可向老挝央行申请换证,如果申请人依法经营且当年经营亏损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将会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换证许可。外汇经营者可以申请暂停外汇兑换业务,但暂停期不得超过90天且须有充分理由,超过90天再不营业将被吊销许可证。以下情形也将被吊销许可证:(1)取得外汇兑换许可证后90天内不进行企业注册和/或税务登记;(2)连续90天无故不开展外汇兑换业务;(3)外汇兑换许可证逾期超过90天仍在从业;(4)无法满足许可证到期后的换证条件;(5)受处罚后仍继续违反相关法律[3]4法规;(6)从业者自愿申请吊销。从外汇兑换从业条件看,老挝外汇经营准入门槛并不高,而随着外国赴老投资、旅游人数的快速上升,外汇兑换业务市场不断扩大,外汇兑换机构数量也在增多。2010年老挝共批准成立了22家外汇兑换机构,当年年底全国各地共有85家外汇兑换机构。2011年又有39家私人外汇兑换店和46家分支机构取得从业许可证,2012年又新批准成立了25家。目前老挝共有169个外汇兑换机构[4]和23家分支机构。(二)汇率定价机制。汇率通常由央行确定,但央行不会对本币与其他一切外币之间的汇率都做出规定,而只对本币与一种或少数几种外币的汇率进行规定,是为基准汇率。基准汇率是本币与对外经济交往中最常用的基本外币之间的汇率,目前各国一般都以美元为基本外币来确定基准汇率。老挝法律规定,基准汇率是指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规定的、各商业银行和外汇兑换店作为基准的兑换[1]1率。老挝央行运用政府调控下的市场机制规定每日的基准汇率,以便让各商业银行和外汇兑换店据此确定自己的挂牌汇率。2002年,老挝央行规定基准汇率和市场汇率之间的差价不得高于2%。2003年又把差价幅度降至1%。为促进商业银行间外币买卖,老挝央行一直给商业银行制定引证日报汇率。2016年7月1日老挝央行的通知指出:各外汇兑换店(含商业银行外汇兑换点)根据央行货币政策司每天公布的基准汇率自行制定基普和美元的兑换率,上下浮动不得超过0.25%,买卖之间的差价不得超过0.5%;兑换店自行确定基普与其他外币的兑换率,但基普与欧元的买卖差价不得超过0.5%,与泰铢的差价不得超过0.75%,与其他外币的差价不[5]1得超过2%。这种汇率政策使外汇经营从业者具有较大的定价空间,不仅有利于调动他们的从业热情,还可以保持某一时间段内汇率的稳定。在保持汇率稳定前提下,老挝央行也鼓励商业银行之间互相买卖外汇,商业银行间买卖外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对于远期合约汇率,老挝央行与公开市场或银行间市场成员签署外汇交易远期合约的,合约汇率由央行确定。公开市场或银行间市场成员之间签署外汇交易远期合约的,合约汇率由公开市场成员和买方银行或卖方银行自行商定。商业银行和经营单位的外汇交易远期合约,汇率由商业[6]2银行确定并定期向经营单位报价。(三)外汇交易管理。老挝法律规定,在老挝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和/或开展业务的国内外个人、法人和组织机构,若要把某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只能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许可的商业银行或外汇兑换店进行兑换。老挝允许外汇兑换业务申请者在取得央行发放的外汇兑换许可证后,将注册资金从账户内取出用于且仅限用于外汇兑换业务。商业银行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必须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如向社会(个人)出售外汇最高不得超过价值相当于2000万基普,由商业银行酌情审批并复印客户身份证留作证据;出售外汇价值超过相当于2000万基普的,必须严格遵照2010年4月2日出台的《〈外汇和贵重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执行;商业银行向央行申请购买外汇的,必须提供次日向客户出售外汇价值超过相当于2000万基普的证明文件且须有商业银行副总经理[7]级以上领导的签名。同时,商业银行必须在营业日当天结束营业时保持一定比例的外汇头寸,具体是:某种外汇的多头(OverboughtPosition)或①空头(OversoldPosition)不得超过一类资金的20%,各种外汇总和的多头或空头不得超过一类资金的25%。如果超出上述比例范围,必须在银行间[8]的外汇市场购买或出售不足或超出部分的外汇。对于外汇兑换店,在与公众买卖外汇时要求其向公众出售外汇不得超过价值2000万基普,向公众购买外汇应复印身份证(针对老挝公民)或护照[5]1(针对外国人);与央行买卖外汇时,位于首都万象市的外汇兑换店及其全国各地的分店每天每店可与央行交易最高20000美元、泰铢10万,外汇兑换店通过基普从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时,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且每次交易需提交申请并附上外汇兑换店从业许可证和央行外汇[9]兑换会员资格证。老挝央行还要求外汇兑换店安装外汇买卖报告系统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其中万象市的外汇兑换店要求在2016年内完成该系统的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省的外汇兑换店暂时按央行制定的表格通过传真或E-Mail进行报告;要求营业日的每天10:00前向央行货币政策司报告各货币挂牌价,每天16:00前按央行规定的方式总结报告当日外汇交易情况。对大宗交易或疑似洗钱、为恐怖主义提[3]6供资金的,要向央行反洗钱信息办及时报告。另外,外汇兑换店每次与客户买卖外汇时应记录交易日期、客户姓名和地址、货币数量、币种、面额种类、汇兑率。如果客户以旅行支票交易,要复印支票和护照或贴有持有人照片的边境通行证。而每次交易必须通过基普进行并开具交易发票,其中交给客户1张,外汇兑换店存根1张。外汇交易发票必须写明店名、地址和联系电话。外汇兑换店可自行设计自己的外汇交易发票,但须经得央行货币政策司的认可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同意。2016年7月,老挝央行出台《关于货币兑换业务经营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外汇兑换从业者的权利义务。外汇兑换从业者的权利有:(1)根据各时期央行的规定确定各币种的汇兑率;(2)根据各时期央行的规定与公众进行现金和转账方式的货币买卖;(3)与老挝境内商业银行进行现金和转账方式的货币买卖;(4)在正常向央行报告日常外汇买卖情况和遵守央行各时期规定前提下,与老挝央行进行现金和转账方式的货币买卖;(5)申请搬迁自己的外汇兑换店;(6)执行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利。外汇兑换从业者须履行的义务有:(1)按规定张挂外汇兑换店牌匾;(2)在营业场所显眼处张挂外汇兑换许可证;(3)确定汇兑率时要符合各时期央行的规定;(4)在营业场所显眼处张挂各货币的挂牌价;(5)按照外汇兑换发票正确、详细记录当日外汇交易情况;(6)以外汇兑换店之名在商业银行开设汇兑专用的基普和外汇账户;(7)建立用于汇兑业务的专门会计账簿;(8)按规定纳税;(9)承担安装配套货币交易报告系统的费用;(10)收到假币或疑似假币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存假币作为证据;(11)正常向央行汇报业务经营情况;(12)正常向央行总结汇报当日外汇交易情况;(13)履行法律规定[3]5-6的其他义务。外汇兑换从业者还应正确持有流水账簿和营业收支账簿,并禁止以下行为:(1)在兑换点以外的地方提供外汇买卖服务或从事权利范围之外的服务;(2)违反央行规定进行外汇买卖;(3)在境外开设账户;(4)外汇兑换许可证逾期30天后仍从事货币兑换活动;(5)进行外汇单方买卖;(6)确定、挂牌和执行汇率时违反央行的规定;(7)连续超过1个工作日不报告外汇交易情况;(8)不经允许擅自搬迁外汇兑换店;(9)将自己的外汇兑换许可证借给他人用于某种目的;(10)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教育后仍继续发生违反行动的,将视情予以处罚。如在规定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或提供其他服务的,每次罚款1000万基普;违反央行规定进行外汇买卖的,每次罚款1500万基普;未经央行批准在国外开设账户的,罚款2000万基普;外汇兑换许可证逾期60天仍进行外汇兑换业务的,罚款3000万基普/次;进行单方面外汇买卖的,罚款500万基普;违反央行规定确定、挂牌和执行汇率的,每次罚款500万基普;连续3个工作日不报告外汇交易情况的,罚款100万基普;未经许可擅自搬迁外汇兑换店的,每次罚款500万基普;将自己的外汇兑换许可证借给[3]7他人用于某种目的的,每次罚款2000万基普。外商投资企业向老挝境内商业银行购买外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利润、利息、服务费以及外国员工的劳务费转移回本国或第三国;(2)投资全部到位后,为了在老挝国内开展正常经营和生产;(3)有关进出口商品服务费、运费、保险费、过境仓储费的结算和各种进出口、国际服务的结[10]算。上述购汇还必须符合老挝央行各时期制定的具体规定并须出具齐备的文件材料。《关于外汇交易远期合约的决定》则规定:老挝央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易行为,可用美元和泰铢进行,但每次交易必须通过基普进行;商业银行之间或商业银行与经营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可用多种外汇(欧元、日元、人民币、澳元及其他货币)并根据自身银行情况酌情进行,每次交[6]2易也必须通过基普进行。

三、老挝外汇账户管理

(一)外汇开户管理。老挝定居者和非定居者均可在境内商业银行开设外汇存款账户并取得利息。个人开立外汇存款账户需要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原件,请人代办还需要开户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个人开户超过价值10000美元的,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此外,个人还可以申请开设其他外汇账户,但必须有证明其职业和固定外汇收入的相关文件,或具有接收外汇的充分理由。无资金来源证明的,只能先存入外汇存款账户内。持有外汇的老挝非定居者也可通过外汇兑换在商业银行开设基普账户,并有权取出基普和取得利息或使用账户中的基普兑换成外汇。法人开立外汇账户需要提交外汇开户申请书和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证、税务登记证;如果属于外国资金来源,还要有老挝计划与投资部门出具的投资许可证。老挝境内外的法人因经营活动需要进出口、境外投资或贷款的,只准许开立支票账户,开户申请需要提交外汇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证、税务登记证、计投部门的投资许可证、老挝央行或财政部的境外贷款申请书、公司董[11]事会或公司主业的委托证明及其他必要文件。经央行批准,老挝定居者可在境外开设账户用于以下目的:(1)从事跨境业务,如陆路、航空、水路运输,邮政,旅游,劳务输出和境外承包工程;(2)与外国进行包括商业信贷在内的放贷和还贷结算;(3)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4)对外投资;(5)老挝央行规定的其他目的。留学人员、外交人员或公派出国人员可在境外开设账户而无需老挝央行批[1]7准。例如,获批准的商业银行有权在境外开设存款账户,以便为境外客户提供外汇结算业务。(二)外汇账户管理。个人外汇存款账户主要用于接收客户合法的现金、转账收入。如果客户存入金额巨大或该笔外汇收入与商业活动无关,商业银行在给予入账后必须报告老挝央行反洗钱信息办公室。法人外汇存款账户用于接收客户从商业经营中取得的合法的现金收入、转账收入、投资资金、经批准获得的外国贷款,以及在外国投资取得的分红或利润。无论个人还是法人存款账户,账户中的外汇均可取现或转入其他账户;如果要在老挝境内使用,则只能在免税商店进行支付使用,其他情况[12]6下的使用须经得老挝央行的批准。其他外汇账户的使用,按照2010年《〈外汇和贵重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执行。如可用于接受境外汇款、境内合法购汇的外汇款、有海关证明的携带入境的外汇现金的存入,接受合法的经营转账、现金收入,接受境外投资、贷款、分红、利润以及包括工资、奖金、差旅费、遗产继承、亲人援助等其他合法外汇收入来源,汇款、转账至境内外,在老挝境内银行兑换成基普、旅行支票、银行保函等支付工作,等等。老挝法律规定,每个外汇账户每天取现不得超过价值10000美元,超过的必须经央行批准方可提取。同时要求开户行要加强对个人和法人外汇账户的管理,主动检查账户外汇来源是否合法、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遇有来源不明巨额外汇须向央行及时报告;要妥善保存客户信息资料,客户文件资料须保存10年以上,保存电子资料的硬盘和光/软盘要分开放置。

四、老挝外汇出入境管理

(一)外汇入境管理。老挝对携带本币出入境有限额规定,即可携带不超过2000万基普的现金出入境。但对携带外汇及贵重物品入境却不作限制,只是要求携带价值超过1亿基普的必须向海关申报,以便海关官员出具外汇和/或贵重物品入境证明。商业银行有义务为上述入境外汇提供存款、兑换、转账等服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境外投资资金入境老挝则必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外汇管理法》第24条规定:有意到老挝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个人、法人和组织机构必须通过银行系统把资金转入老挝并在老挝境内的商业银行开设存款账户,以外汇和物资形式进入老[1]9挝的资金必须取得老挝央行的证明。物资形式的入境资金是指投资者在国外购买并完成结算的,依照老挝法律正当进口老挝、直接用于经营的物资设备。动用了老挝国内资金进行结算的进口物资将不视为物资形式的入境投资资金。申报物资形式的入境资金时还必须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物资进口证明文件,现金形式的入境投资资金则必须有海关部门的现金入境申报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外国投资者将投资许可证上许可的投资资金转入老挝后,应将这些资金存入老挝境内的商业银行里。投资者每年均应向老挝央行报告当年投资资金(含外汇和物资)入境情况直至许可的投资金额全部入境完毕,以便老挝央行出具资金入境证明。如果以现金形式入境,需要提供海关部门出具的现金入境证明和境内商业银行有关该笔现金的存款账户的复印件。如果没有上述证明材料,老挝央行将不予开具现金形式的资金入境证明,最后可能导致该笔投资资金无法出境。资金或现金入境证明是相关资金、现金以后得以出境的重要凭据。(二)外汇出境管理。老挝虽然对携带外汇入境管理宽松乃至不作数额限制,但对携带外汇出境却相对严格。《外汇管理法》第14条规定:老挝定居者或非定居者可按老挝央行规定的数额携带外汇出境,超出规定数额需要向老挝央行申请;如果有入境携款证[1]6明,可向海关申报以便把这些外汇携带出境。目前老挝法定许可携带出境的外汇现金数额是价值①1亿基普。携带价值超过1亿基普的外汇或/和贵重物品出境,须有老挝海关出具的外汇和/或贵重物品入境证明,或老挝央行及其授权的商业银行的许可方可离境。如果是老挝境内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携带外汇或基普现金出境或入境,必须经得老挝央行批准,并提交申请及原因说明书、用央行印制的制式月报表填写的该货币现金收支情况总结报告。在实地进行现金出入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官员在(央行的)批准书上签字,同时在第二个工作日将有海关官员签字的批准书送交央[12]10行。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携带外汇或基普现金出入境,可由老挝央行总部或其分支机构开具批准书。将外汇从老挝转出境外的,遵照《外汇管理法》第10条有关规定执行,即必须是用于老挝央行许可的事项,如用于进口商品、与进出口商品直接相关的服务费(过境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境外贷款或商业信贷的结算,根据政府决定向外国提供援助,转账到外国进行投资,把投资本金、利润、劳务费及利息转回本国或转往第三国等。具体来讲,可向境外转移的外汇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来源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利润,二是来源于向他人出让、出租、出售财产或提供工艺及技术服务的收入,三是提供贷款或购买股份的本金和利息,四是投资合同期满或投资项目完结、清算后的资金,五是外国劳工扣除[13]其开支后的劳务报酬。(三)国际收支平衡。国际收支平衡是指某一时期内老挝定居者与非定居者之间进行的经济业务方面的交易,如商品与服务的买卖和交换、援助款的转账、资产和债权转让、贷款与还债、资金的流入流出等。维持外汇方面的国际收支平衡对促进对外贸易、吸引外国投资和实现国民经济稳健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老挝央行负有统计外汇国际收支平衡情况和制定平衡计划的责任,而取得外汇收入的老挝定居者和非定居者有义务配合央行的工作,总结报告自己的外汇收支数据。对外借贷和国际无偿援助是外汇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事项,该两事项由老挝财政部负责。财政部代表老挝中央政府签署对外借贷协议或出具对外借贷担保书,跟踪监管借贷协议执行情况――包括在境外开设老挝政府账户、政府对外借款的使用,并向老挝央行书面通报上述对外借贷。中央政府的对外借款必须统一纳入到在老挝央行开设的财政部存款账户或中央政府项目账户中。这些政府贷款可直接用于进行对外结算,也可在央行兑换成基普后在境内使用。同时,在有关部门协助下,财政部负责对外国提供的无偿援助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援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统计和汇总援助金额。外国无偿援助包括货币援助和物资援助,作为无偿援助的货币也必须统一纳入财政部在老挝央行开设的储蓄账户中。财政部还负责跟踪、检查、统计老挝政府、法人、组织机构(包括社会团体)对外提供无偿援助情况。此外,财政部可使用存在央行的外汇存款同外国进行还贷结算,也可在境内的银行系统进行外汇兑换后再进行结算。银行在外汇国际收支平衡中能够起到监管和介质的作用。老挝法律规定,央行有义务通过财政部在本行开设的账户为政府办理外对借贷和国际无偿援助结算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监督贷款使用人是否按照财政部的债务偿还计划进行债务清偿。商业银行可向客户出售外汇,以便其用于直接向外国供应商转账支付商品货款和服务费,或让其分期存入到专门账户里以便今后用于同国外进行结算,但不允许客户从上述账户里提取外汇现金。向客户出售外汇时,商业银行必须按照2010年《〈外汇和贵重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要求客户提供齐全的文件材料。商业银行有责任对客户的外汇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以确保其每次购买的存储外汇仅用于向国外供应[14]商进行结算的目的。此外,商业银行有义务为客户使用存在专门账户里的外汇直接向国外供应商进行货款、服务费的转账结算提供服务。如果客户要把账户里的外汇重新售卖给银行,银行不得拒绝。

经普工作汇报篇10

二、普查内容

在普查中要摸清建设单位、名称和具置;建设时间、建筑面积、性质、建设现状、规划用地性质、土地权属性质、上级相关批文及手续。

三、方法和步骤

普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采取自查自报,逐级申报的方法进行。自今年3月30日起至4月30日结束,

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动员阶段(3月30日—3月4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建设工程普查工作会议,明确普查要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普查工作队伍,开展普查业务培训。各区(管委会)细化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普查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作好宣传教育。

(二)自查阶段(4月5日-4月15日)。各工作组指导协助各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各区(管委会)统筹安排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普查工作。以社区(村)为单位进行拉网式普查,通过现场调查、查阅资料、勘验核实、分类,统计出建设工程情况。经所在街道(乡镇)统计汇总,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申报区政府(管委会)。各区(管委会)汇总整理普查数据后,申报各工作组,各工作组逐一进行复核并写出普查报告。相关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普查工作。

(三)数据汇总阶段(4月16日-4月20日)。市普查办公室对各工作组复核的基础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四)联审阶段(4月21日-4月30日)。依据法律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城管四部门对市建设工程普查办公室汇总的建设工程逐项进行联审定性。普查办公室根据联审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反馈各区(管委会)。

四、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普查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

(二)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本区普查工作组集中办公地点,组织好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普查自查工作。

(三)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落实普查办公室集中办公地点;抽调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工作;普查资料的汇总整理和上报工作。

(四)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全程参与普查工作,并保障必要的设备及交通工具,根据各自职能,提供普查基础性技术资料,参与普查数据的汇总复核整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建设工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

经普工作汇报篇11

辖区范围内所有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房地产、建安企业(项目)情况。

目标任务

通过逐户普查登记,全面了解辖区内税源户型的基本情况、分布状态、注册纳税情况,建立协税护税的基本信息档案,实现税收应收尽收。

组织领导

1、镇政府成立“摸家底、清税收、堵流失”税源普查活动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

镇普查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四楼会议室。镇普查办人员、税务、工商联系指导井岗镇普查的人员集中办公。

2、各村居委、开发区管委会,为普查登记的具体责任单位,要成立相应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划分普查登记小组,明确责任人,合理分配人员,集中人力、时间,切实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实施步骤

本次普查活动总体时间安排:自2012年3月26日开始,至4月底前结束。

(一)全面普查登记阶段(3月26日至4月9日)

1、召开税源培训动员会,布置“摸家底、清税收、堵流失”税源普查活动。

2、普查登记。各村居、开发区按照属地原则,“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逐路段、逐楼宇,根据普查内容,进行逐门逐户登记,交界区域要无缝对接。

镇普查办公室于4月10日前将普查结果汇总上报区税源办。

3、为保证普查进度、质量,本次普查实行集中办公、按日汇报制度。

镇普查办工作人员及时做好资料收集录入、汇报记录、宣传报道、按日报送进度、信息等工作。

各村居、开发区全体普查人员每日上午8:30前集中到镇四楼会议室提交前一天普查登记结果、汇报普查登记中的相关情况,之后进入本单位普查点进行当日普查工作。普查车辆由各村居、开发区保障。

(二)汇总比对,补充完善阶段(4月10日至4月15日)

由镇税源普查办公室按照区税源办反馈的结果和比对意见,协助村居、开发区完善落实。

(三)集中整改、总结提高阶段(4月16日至4月30日)

1、镇税源普查办公室根据区税源办集中整改要求具体落实。镇税源办、村居、开发区要根据普查结果完善税源管理基础档案。

2、村居、开发区总结普查活动、税源管理中的经验、做法,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镇税源普查办公室。镇税源普查办公室及时形成总结汇报材料,报镇党委、政府、区税源办。

镇税源办、村居、开发区要切实把普查活动的成果转化为工作思路、转化为长效工作机制。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源普查的重要意义,把集中普查活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强化责任、提升能力、狠抓落实,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严格考核、强化监督

经普工作汇报篇12

二、基本原则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本次地名普查工作应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立足服务,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以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第一原则,普查工作要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出发,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方便实用,节约资源。

(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涉及全县所有的自然地理及人文地理,需要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因此,实施地名普查工作,必须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组织与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尊重历史,规范操作。在启动地名普查工作时,做到通盘考虑,总体安排;在实施过程中要着眼基础、查缺补漏,做到全面细致,一个不漏;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历史沿革、自然地理、行政管理等因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县地名普查试点任务。整个普查工作严格按照《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陆地)试点工作规程实施细则》操作。

(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地名普查的过程既是收集、掌握全县地名信息,确保信息齐全的过程,更是不断补充、完善、更新地名标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地名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保证地名标志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要严格地名普查标准,逐级把关、审核上报,确保地名的规范性和保密性,保持地名的稳定性。通过普查,建立健全县地名档案,妥善保管相关信息资料,做好保密工作。普查形成的各种数据、图表等资料要按保密文件管理,不准网络传输和传真报送,装有地名数据库的电脑不准挂外网和局域网,所有报送的资料要加盖单位的公章密封,避免泄密。

三、普查范围

(一)自然地理实体地名

1.水系类:江河、峡谷、瀑布、泉等名称。

2.陆地地形类:平原(盆地)、丘陵(山脉)、山峰、山口(关隘)、森林、洞穴等名称。

(二)人文地理实体地名

1.行政区域:乡镇级行政区名称。

2.非行政区域:行政区以外的人为划分的区域,包括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军事区(对外开放部分)、地片、片区等名称。

3.群众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名称。

4.居民点: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农(林、牧)场点等名称。

5.交通运输设施:水运港口、公路、街、巷、车站(停车场)、桥梁等名称。

6.水利、电力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堰、发电站等名称。

7.纪念地、旅游景点:纪念地(遗址)、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8.建筑物:房屋、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等名称。

9.单位: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军事单位等名称。

四、目标任务

查清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重要地理实体名称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对普查的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和地名信息平台;组织编撰试点区的标准地名图集、地名志和地名信息的综合开发应用服务,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五、工作步骤

根据上级部署,县地名普查工作从年9月开始,到2012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年9月~年10月)。主要工作是成立相关工作机构,确定地名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好地名普查各项准备。各乡镇(开发区)成立普查工作机构,制定第二次地名普查方案,进行业务培训,部署开展地名普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年11月~年12月)。主要工作是:资料收集、编写地名普查目录,并以各责任单位和乡镇(开发区)为主,全面开展走访、座谈等调查,分类填写各项实体名称表;应用地名普查数据采集系统采集地名信息、标注工作草图、整理地名登记表、开展地名及标志位置测量、室内处理采集信息、制作并存入地名语音文件于国家地名数据库;修测地物、在地图上标绘地名,绘制地名普查成果图。以乡镇(开发区)、村(社区)为主战场,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认真做好地名数据调查和地图校对标注工作,并对收集成果进行考证。县政府根据普查工作进程,适时组织县地名普查办到各乡镇(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指导。要求各责任单位如期完成调查工作并上报各类表格。县地名普查办及时将地名普查信息、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地名标准化处理、录入和成果上报,及时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月~2012年12月)。主要工作是:县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对地名普查办提交的成果数据进行评估、验收,数据合格后则上报市地名普查办,迎接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通过普查、成果录入和总结、验收,建立县地名数据库、地名储备库、老地名保护库、消亡地名资料库和县地名GIS管理系统,开展地名公共服务等。编撰、出版县新版《地名志》、《标准地名图》。

六、组织实施

地名普查是推进地名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举措,工作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原则上采用“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普查。我县作为省政府安排的全省32个试点县之一,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确保普查试点任务顺利完成,县政府成立县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社事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部门应确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地名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对需要请示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集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各乡镇(开发区)分别为一个普查单位,每个普查单位都是搞好普查工作的基础,各乡镇由乡镇长、开发区主任任组长,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做好辖区的地名普查工作。各普查单位又可将自己的辖区按村(社区)划分成一个普查小区独立普查并有专人负责。各乡镇(开发区)普查的数据、资料报送要由负责的乡镇长(主任)签字。

(二)统筹安排,分级负责。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政府组织、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人员到位。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组织、发动、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按照统一部署,属地管理的原则,集中一定的人力、时间、精力,严格按照程序进度要求推进普查工作,力求取得良好的成效。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数据库的建立,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配合工作,负责对乡镇(开发区)普查员的培训和工作指导。做到统筹考虑,总体安排,全面细致,一个不漏。

(三)人员落实,按时完成。各相关单位要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要负责挑选好普查人员,并按时组织参加各级培训,切实提高普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质保量地完成全县普查任务。

七、经费保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地名普查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财政、民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八、工作职责

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地名普查办〔〕3号)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普查程序,研究地名普查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负责对普查人员业务培训,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和指导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负责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开发区)履行地名普查工作职责;

(四)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上报及建立县级地名数据库等工作;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民政局:负责制定全县地名普查工作方案、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履行地名普查工作职责;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和非行政区域(工业、开发区、贸易区、地片)以及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调查、收集、考证、登记;负责地名普查信息资料统计汇总,并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拷贝后逐级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等工作。

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域普查全面工作。

公安局:负责提供门牌、楼牌等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财政局:负责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建设局、房管局:负责建筑物(房屋、住宅区、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绿地)等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县人武部:协助做好军事区附近等特殊区域地名普查工作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负责对社会公开军事区地名普查填报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陆地地形及矿区名称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设施(公路、街巷、车站、港口、渡口、桥梁)名称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水利局:负责水利、电力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及陆地水系(河流、湖泊、井、泉、水利枢纽)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旅游局、文体局:负责纪念地、文物古迹及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农业局:负责农业区、渔场名称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林业局:负责丘陵、山脉、山峰、林场、森林、洞穴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全县地名普查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经普工作汇报篇13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全市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为加强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11月底前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于2月底前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所需的人普工作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追加安排。

四、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配合各级宣传部门,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全面开展人口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一、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三、中国人民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十五、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六、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区)、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和培训

十七、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以上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十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由市、县(区)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二十三、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十四、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五、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和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六﹑开展试点,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12月底前完成专项试点,掌握边境活动人口变化情况。5月底前完成市﹑县(区)综合试点,探索总结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检验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法。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八、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市。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10月25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三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11月20日以前完成。

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11月底以前完成。

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四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12月15日以前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统计局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于12月20日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统计局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将于20xx年3月底前快速汇总公报。

四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工作于20xx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

四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四十五、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xx年8月1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于8月30日以前完成全市人口普查汇总工作,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四十六、全市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八、全市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当于20xx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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