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实用13篇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篇1

为贯彻落实《库尔勒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的各项建设任务,以可实施及统筹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导向,以全面提高库尔勒市公共服务设施对人民群众的服务能力为目标,是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配套能有库尔勒市的整体发展相协调。以《库尔勒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为前提,库尔勒市规划局决定编制《库尔勒市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以深化和细化库尔勒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更好的完成库尔勒市总体规划的建设。本次重点对行政办公设、商业、文体、社区等规划内容做论述。

1.公共服务设施简介

公共设施是指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设施有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其中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基础设施”不仅包括公路、铁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等公共设施,即俗称的基础建设(physical infrastructure),而且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即“社会性基础设施”(social infrastructure)

公共服务设施是在城市中均匀分布的,为所有市民公平的提供日常公共活动的场所。他不是城市的地标,而是城市中普遍存在的场所,它反映着市民普遍的精神面貌。公共服务设施作为社会公共资源,是实现和谐社会、为城市注入活力的实体之一,也是衡量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共服务设施系统规划是改善市民生活品质,展现城市涵养、体现社会公平的一个有效手段。

2.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背景

库尔勒市在南疆各市县的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已走到了前列,库尔勒市注重对城市建设规划先行的准则,从总体规划到各专项规划均走在各县市的前列,在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方面已有较好的研究基础。

随着库尔勒市区建设的成熟,老城区在不断的改造更新,南市区和开发区组团的开发和建设也在不断跟进,库尔勒市区以它强大的辐射能力聚集着越来越多的人口,然而库尔勒市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特别是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设施随着城市的建设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如老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过度集中和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不足,这些暴露的问题都制约了库尔勒市区整体建设的品质的提升。

3.规划重点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其公益性和经营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两大类。组织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特别是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和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政府为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基本社会权利、基础性的福利水平,必须向全体社会成员均等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在现阶段,基本社会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宗教等领域。

本次规划涉及以上介绍的7个领域: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2个领域以及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5个领域。其中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5个领域为本次规划的主要领域。

4.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总体发展目标与原则

1、发展目标

本次规划根据国家及有关城市公共设施设置的规范标准,结合库尔勒实际,分市级、片区级、居住区三级,拟订库尔勒市公共设施配置标准,作为规划新建的参考依据。其中,建筑、用地及服务规模为一般要求,在具体操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作出相应的调整。

2、发展原则

以人为本。公共设施是直接与人民的福利相关的社会服务体系,因此,公共设施的定性、定量、定位选择,均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素为第一基准。

强化城市职能。完善城市中心体系,尤其要强化城市主中心,以增强市区的凝聚力与辐射力,从而巩固和提高城市的区域地位。

区域布局均衡。从全局与区域的角度,处理好公共设施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的关系,在突出城市中心的同时,以就近服务的原则也注重次级中心及非中心地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兼顾城市与市民的双重利益。

内部结构协调。在缓和市民必需公共设施供需矛盾的基础上,逐步将重点放在加强现状更为薄弱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设施的建设。

质量全面提高。一方面健全服务体系、扩大供给容量,另一方面提升服务档次、提高使用效率,使公共设施真正“物有所值”,避免沦为纯粹的“门面工程”,甚至挪作它用。

5.规划公共中心空间布局

总体规划在沿袭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形成“一主、三次(1+2)、多点”的格局的基础上,重点提升与完善公共中心空间。

规划将形成:“三中心三片区”的格局,三个中心即老城区综合服务中心、南市区商务文化中心、开发区创业文化中心;三片区为城市的三个组团。

1、老城区综合服务中心

本次规划延续现状城市格局,将老城中心确定为一个市级中心,即为城市的行政商业中心,规划以现有的巴州州委及州政府所在地、库尔勒市委等行政单位为主体,沿石化大道和梨香路等区域集中建设行政办公用地,并同时延续发展已形成的老城区的中心商业。

2、南市区商务文化中心

南市区商务文化中心位于南市区组团内以北。库尔勒市政府已搬迁至南市区,同时库尔勒市区作为市域内的中心,南疆的中心,要承担并满足周边城镇对大型文化、商务设施的需要,规划在南市区的商务文化中心将会建成复合型商务中心,主要包括文化、办公、商业、娱乐、体育等大型设施,即以演艺广场为中心,集中布置一定规模的复合型商务、文化中心,它能够承办一些大型的活动。同时,南市区组团是城市开发建设的新区之一,新增用地较多,大量的房产快速开发导致南市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匮乏,规划根据公共设施服务半径的要求在该区设置职能中心,就近服务居民。因此,该区级中心的建立将成为南市区组团的居民服务新中心。

3、开发区创业文化中心

位于开发区内,开发区以发展二三类工业为主,是城市开发建设的另一新区,沿石化大道两侧形成该区的中心。

4、三片区

三个片区为老城区组团、南市区组团、开发区组团。

6.行政办公设施规划分级及布局

市级:共形成两个市级行政中心,为老城行政中心和南市区行政中心。

区级:共形成一处区级行政中心,为开发区内的行政中心,老城组团、南市区组团不再单独设置片区中心。

居住区级:居住区级的行政办公设施为各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对位于城市新区的新城辖区的基层设施用地做到规划先行,建设严格遵照规划实施。

7.商业设施规划分级及布局

商业设施由三部分组成:商业服务设施、市场、物流基地。

1、商业服务设施:分为市级商业中心、区级商业中心和社区商业中心。

2、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其它专业市场。

3、物流基地

8.文体设施规划分级及布局

规划建立健全市、居住区、社区三级,即市级、区级、社区级的群众文化设施,形成布点均衡、功能齐全的文化设施网络。

公共文化设施人均(常住人口和暂住半年以上的人口)用地面积指标为0.7平方米。其中,市级文化设施用地面积指标按照人均0.2~0.25平方米,区级文化设施用地面积指标按照人均0.2~0.25平方米,居住区级(镇级)以下文化设施面积指标按照人均0.25平方米。

根据人口预测,2030年全市人口90万人,按以上指标计算文化娱乐设施用地应不小于63公顷,其中市级文化设施用地应控制在18公顷。

本次规划文化设施用地为163公顷,占总用地的1.2%。

9.社区建设分级及布局

城市社区的划分依托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结构,既要考虑内部功能配置、组织的完整性,又要合理地超前预测和避免重复建设,体现有效利用性。同时还要考虑各方面关系,体现区域整体效应。这就要求社区布局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上完成,按照一定的形态结构、人群规模和行政管理的特点,依照一定的原则,把城市划分为若干社区,从而在经济功能、社会心理和社区管理上有利于社区的结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社区布局规划按照街道和社区两级配置,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结合各街道办事处设置。

社区布局规划中社区名称除现有社区外,均以暂定编号为名称,正式名称以社区正式成立批准文件命名为准。规划至2030年规划社区81个,其中天山辖区9个,萨依巴格辖区21个,团结辖区8个,建设辖区8个,新城辖区27个。

10. 实施措施与建议

(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2)建立规划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定期征集并及时掌握可能对建设规划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及相关数据,以便及时依法调整规划,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篇2

乌海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重要的新兴城市,因此在乌海市的发展建设当中,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对于城市未来的发展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从控规层面上来看,应当对用地规模、容积率、开口方向、配件项目、用地位置、退让距离等控制性内容进行规定。在这一过程中,为了确保乌海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应当建立相应的评估框架,确保乌海市控规目标的良好实现。

一、评估框架的构建

基于控规层面,在构建乌海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评估框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针对性、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评估因子可量化等基本原则。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对于自然、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如果不构建一个面面俱到的评估框架,难以有效的顾及到所有层面。因此,应当突出其中的针对性和重点问题[1]。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设施对于政府服务职能和公共政策的反映尤为重要,因此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际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涉及到较为复杂的因子,因此,在空间、时间等方面,这些评估因子必须具备可量化性。同时,评估因子的选择应当符合乌海市的实际发展情况,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有效。在评估框架的实际构建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协调,有效的联系环境、层次、结构之间的关系。在评估框架中,可分为内在合理性和外在有效性两个方面,综合性的对乌海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进行评估。

二、内在合理性评估

(一)定位评估

在公共服务设施的评估当中,定位评估主要是评估用地位置的合理性。在公共服务设施选址的过程中,有很多方面的因素会对其产生影响。例如经济学当中的区位理论、物质空间理论、生态学理论、地理学理论等学科因素。由于这些影响因素往往较为模糊,因此,在实际评估当中,应当着重选取一些重点因素进行评估。对于乌海市来说,道路交通条件、用地经济性、周边用地关联性、服务范围重合度等十分重要。因此在定位评估中,应当从这些方面着手。

(二)定量评估

作为一种社会产品,公共服务设施具有公平、公共等特征。因此,公共服务设施的对象必须为城市大众,是公众能够依法享有的。为了体现良好的公平、公共原则,应当确保其服务半径满足人口分布特点,从而覆盖整个规划区域。对此,在定量评估当中,应当评估乌海市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人口能够满足需求人口的实际要求[2]。对于服务半径过大或不足的公共服务设施,也要通过定量评估进行调整。在定量评估的过程中,主要将服务半径、用地规模、人口分布等作为主要的依据,并且在评估过程中与之相对应。

三、外在有效性评估

(一)专项规划衔接

基于乌海市总体规划,通过相关的专项规划,分别从环卫、商业、交通、工业等方面进行研究,能够更好的实现乌海市的总体规划目标。在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当中,也具有相应的专项规划方案,例如市场、教育等设施。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专项规划评估当中,一方面需要评估控规成果是否对专项规划进行了落实,另一方面也要评估其与周边廊道和用地的衔接。

(二)控规之间衔接

由于乌海市属于一个新兴城市,因而财政方面比较有限,编制单位的专业人员也不够完备。因此,在乌海市的控规编制单位中,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但是,在不同的编制单位中,设计人员往往只在本领域之内进行规划,没有考虑到与其它领域规划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因而容易造成规划方案不合理的情况[3]。因此,对于乌海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评估中,应当对用地布局、位置等方面的衔接进行评估。

(三)总体规划落实

在乌海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总体规划落实评估当中,需要评估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约束性内容的落实情况。其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用地、空间等方面的内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用地位置规划并不属于规定性内容,但是从控规层面来看,可以对其进行更改,因而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总体规划落实的评估当中应当基于充分的重视。结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脚步不断加快。乌海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重要的新兴城市,其发展情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在当前乌海市的发展与建设当中,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了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控规层面来看,应当建立相应的规划评估框架,结合乌海市的实际情况,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影响因素,从而对其进行准确的评估,以促进乌海市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俞滨洋,耿毓修,王引,彭瑶玲,阳建强,林隽,耿虹,杨晓光,李王鸣,黄卫东.控规面对面[J].城市规划,2015,01:98-102.

篇3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是首都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的重要依据。为9类20 种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了技术支持,有助于解决目前城市道路上各类设施存在的数量偏多、分布不均、占地偏大、影响通行、规格多样、缺乏美感等问题,有利于创造更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对进一步推进北京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Q2、目前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哪些问题?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是依附于城市道路空间,为公众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也常被称为“城市家具”。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是城市景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城市政府发挥城市功能、服务民生的水平,同时也是城市景观品味高低的体现。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如下问题。

(1)分布不均,数量偏多。从调查情况看,我市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区多、郊区少;主要大街,繁华地区多、偏僻地区少。

(2)占地偏大,影响出行。有些公共服务设施占地偏大,且占据位置不合理,造成人行交通拥堵,甚至完全堵塞了行人通行、或者占据了盲道,既不符合《规范》的要求,也不符合人性化要求。

(3)设施损毁,影响使用。通过调查,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管理不善、疏于维护,污秽、损毁、破旧问题突出,有的已经完全失去了服务功能,失去了使用价值,却没有及时拆除或更换。

(4)规格多样,造型繁杂。在同一条大街或同一个地区,同一类公共服务设施往往形式多样、色彩不一、材质各异, 既缺乏统一性,也影响市容景观。

(5)缺乏美感,视觉污染。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在整个城市中是小品,但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不容忽视。北京目前就缺少高质量的让人们的审美情趣向上的“城市家具”, 缺少世界上先进城市“城市家具”应该具有的透明、单纯、实用、美观、广受欢迎的特性。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颁布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深入贯彻落实《规范》,可以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与管理,让首都的市容环境面貌再上一个新台阶。

Q3、《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一般要求包括设计要求、设置要求和管理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中对每一种设施的尺寸、颜色、材质、设置进行了规范。

Q4、《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中心城区指城六区,新城指十个郊区的建成区。建成区,指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它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

Q5、《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是按照哪些规范性文件修订的?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修订、颁布的法律依据包括以下9个文件:

国家标准: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

国家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国家标准:GB 17733.1 地名标牌 城乡

行业标准: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

行业标准:YZ/T 0067 信筒

地方标准: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地方标准: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地方标准: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地方标准: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Q6、什么是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答: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

Q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哪些?

答: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Q8、《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中的一般要求包括什么内容?

答:包括设计要求、设置要求、管理要求。

Q9、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计要求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计要求包括六项内容。

(1)设施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风貌相协调,同一区域、道路的同类设施的样式、材质、色彩应协调统一。

(2)设施体量设计应遵循小型化设计原则,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设施占地面积,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并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3)设施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

(4)设施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

(5)设施名称标识和图形符号应符国标 GB 5768.2、GB/T 10001.1 、DB11/T 493.1 的相关要求。

(6)除经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的设施,其他设施不应附着或显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海报,不应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

Q10、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有以下十五个方面的要求。

(1)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

(2)应保证人行道连续、畅通,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人行道内不应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3)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减少占用路侧带公共空间。

(4)设施设置应满足道路交通的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

(5)设施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不小于表 1 的要求。

(6)设施外廓距路缘石外沿距离不小于0.25m。

(7)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m范围内不应设置设施。

(8)设施距绿化树池、市政管线检查井距离不小于1m。

(9)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交通设施、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

(10)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人行天桥引桥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自行车存车设施、公交车站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11)设置在绿化设施带内的设施,外廓不应超出绿化设施带范围。

(12)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应设置设施宽度大于行道树设施带宽度的设施。

(13)以下设施设置间距应符合表2的要求。

(14)交通枢纽、商业区、旅游景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场所周边,可适当缩小废物箱的设置间距,除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外不应设置长度或宽度超过2m的设施。

(15)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确保地面平整,铺装规范,铺装材质应与周边一致。

Q11、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包括日常保洁、设施维护、应急维修三个方面的要求。

(1)设施日常保洁、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使用功能完好。对闲置或丧失功能的设施,应立即拆除或修复;

――设施外观无损坏、无脏污、无锈蚀、无喷涂、无小广告;

――设施颜色应色泽均匀,无明显褪色,无明显色差,无漆面脱落;

――设施标识或所载内容无缺失、无模糊、无涂改;

――设施周边无堆物堆料、无污渍、无垃圾。

(2)设施巡查和保洁、维护、清洗粉饰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巡查保洁频次应符合表3的要求;

――设施清洗粉饰频次应符合表5的要求。

(3)设施紧急维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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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逐渐成为百姓提升生活品质的一个重要途径。而构建完善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旅游配套服务功能,更是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公共服务设施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形成不同的门类。

2.1按照服务范围及服务等级划分

按照服务范围及服务等级划分,可以分为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2按照经营性质划分

按照经营性质划分,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2.3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及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划分

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及新版本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商业服务业设施(B),道路与交通设施(S),公用设施(U)4大类。

2.4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要求划分

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为“独立占地位置不可调”、“独立占地位置可调”、“非独立占地”三类。

3 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现状

我国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总体水平偏低,长期以来政府重视的是可以加快城市经济发展的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作为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各项公益性及准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由于政府在基础设施工程上的大量资金投入,造成了这些公共服务设施长期被放在次要的位置。我国现状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存在如下问题:

(1)供应主体呈现单一趋势

目前除了政府部门、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外,我国目前第三部门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存在严重的缺位现象。

(2)供给总量不足和社会需求旺盛

政府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重点仍然把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公共设施和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工程上,而关系提高人民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提供上只解决了“有”和“无”的问题,多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没有达到城市平均标准,供需矛盾较为突出。

(3)资源共享程度不够

由于条块分割,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不同系统之间公共服务资源缺乏长期有效的共享机制,造成功能结构不合理、地区分布不均衡、资源配置效率低。

4 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规划层面上的分析

4.1总体规划层面

大目湾新城在总体规划层面,主要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来确定公共设施规划的对象,作为一个旅游新城,规划对旅游设施作了较多的分析和研究,规划主要确定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用地布局,对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并没有制定。

4.2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大目湾新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主要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来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结合地方规范中的要关规定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分布、项目等级、规模、服务半径及相应的建设要求,但引导控制的重点还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大目湾新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主要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来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5大类。

5.1设施分级

根据公共服务设施分类,规划以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为重点,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为补充,对各类设施按照服务范围及服务等级进行分级配置,最后,通过对设施的用地要求进行分类控制。

5. 2指标的确定

公共服务设施指标确定主要参考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但基于大目湾新城为旅游度假型新城的定位,新城内公共服务设施指标的确定不能机械套用相关标准,应从城市整体需求角度进行控制。例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中的行政办公设施、文化设施及教育科研设施指标的确定:

(1)行政办公设施

大目湾新城以旅游服务为主,主要安排一些片区级及社区级行政办公设施,其用地指标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比较,比例偏低。

(2)文化设施

大目湾新城文化设施以“不老文化”、“海洋文化”、“渔文化”为主题,与大目湾新城文化旅游产业相结合,形成丰富的文化设施,其设置的展示性文化设施较多,用地指标上较一般中等城市要高。

(3)教育科研设施

鉴于大目湾新城为小城镇兼旅游度假区,在人口测算时,人均指标较大,考虑到大目湾新城定位的特殊性,学校的千人指标将在宁波市的指标的基础上适当偏低。

大目湾新城幼儿园千人指标为28‰;小学千人指标为52‰,初中千人指标为32‰,普高千人指标为24‰。

5. 3规划内容

5. 3.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1)行政办公设施为公益型必设项目,为政府行政管理办公及公共活动场所,主要由政府投资兴建;

(2)创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浓郁地方特色的与海洋文博文化相适应的文化娱乐体系;

(3)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基础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

(4)提升大目湾新城的体育文化氛围,在提高国民身体素质的同时,增强城市品位,建设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全民化体育设施体系;

(5)建设全覆盖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体系。

5. 3.2商业服务业设施

基于海洋文博商务中心、养生休闲度假海湾的功能定位,大目湾新城布置大规模的高规格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度假、餐饮等设施。

片区级主要为生活配套设施,包括演艺中心、商务办公、综合商业、酒店、娱乐中心、百货公司、专卖店、餐饮、休闲街区等。

5. 3.3道路与交通设施

道路与交通设施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交通站场三大类。

合理地设置区域及内部公交线路以及公交站点,倡导“公交优先”的方式,将土地利用与公交系统紧密结合,最大程度地减少新城的交通压力。

5. 3.4公用设施

公用设施主要包括供应设施、环境设施和安全设施三大类。

结合区域资源特点,采用低碳理念及技术,以环境设施、综合交通、

水资源利用等为重点,构建便捷、高效、低碳的公用设施系统。

5.2.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大目湾新城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标准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

标准社区对应居住区规模,配置社区服务中心,服务半径为800~1000m,服务人口规模约2~3万人。

基层社区对应居住小区规模,配置社区站点,为基层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各类配套设施,服务半径为300~500m,服务人口规模约0.8~1万人左右。

6 小结

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不仅是旅游产业基础性工程,也是向游客展示旅游品牌和形象重要窗口和载体。原有的基于城市分级体系下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已经在服务范围和设施配置数量和质量上暴露出了诸多问题,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内容显得龙为重要。文章结合大目湾新城大目湾新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针对旅游度假型城市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进行了初步探索,为同等发展水平的中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提供有效的经验。

参考文献:

[1] 郝春艳.县域中心城市公益性公共设施研究[D].陕西: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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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on-profit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城市公共设施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要、城市经济运行、产业发展所提供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在提供消费时各消费者间互不影响,在消费过程中并不把其他人排除在外,其具有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具有非营利性特点,主要有政府公共部门进行开发,包括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医疗卫生设施、基础教育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本文主要通过对广西几个主要城市居住社区级医疗设施和教育设施的建设情况为例,对调研情况进行反思并提出建设思路。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及问题

非营利性公共设施与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生产需求密切相关,其建设的完善与否与关系到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和公共利益对的保障。作者2010至2011年间多次对广西主要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教育设施建设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并收集相关资料数据后发现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配套建设滞后,用地难以保障;

对于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区而言,非营利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较为容易实现,在政府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下从城市规划编制到项目实施具有较高操作性,各类设施的配建水平主要依赖于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和个职能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完善程度。而对于大部分城市建成区而言情况相对困难,老城区内经多年开发已无闲置用地,用地权属复杂,改造成本高,而往往老城区人口密度大,各类原有设施配套不完善并且经多年使用现状运营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居民需求。因此在城市建成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即迫切实施难度又较大。

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实施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承担着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双重职责。目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地不足、布局不合理、稳定性差等问题突出。2010年南宁市公立医院举办的53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租赁房屋用硬的为26个,占总数49.1%,用房总租赁面积17185平方米,年租金费用为507.74万元。

2010年南宁市社区卫生机构用房情况统计表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调研材料自制图

2009年底统计,广西311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足1400平米,65.09%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举办医院共用业务用房,48.6%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靠租房执业服务,30.19%的街道办事处没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已成为制约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开展的“瓶颈”问题。类似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于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行业,致使出现“就医难”、“入学难”等社会问题。

广西城市学校缺地现状表

数据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09/2010学年初普通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综合统计报表》

城市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管理的非整合关系

规划编制模式的不足

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留存着计划经济烙印,强调理性的预测和全局的把握。总体规划编制强调对城市全方面各系统的全面指导使总体规划对于某一专项内容的针对性和动态适应性不足,造成实际指导作用不强。规划编制依据上位规划自上而下逐层分解,使得下一层次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难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各主管部门专项发展规划、变动的社会需要来开展有针对性的规划。同时,目前指导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法定规划编制周期较长,编制完成后针对已变化发展情况的动态编制维护不够,造成各职能部门所主管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赶不上规划的“末班车”,各职能部门难以将本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建设计划纳入城市规划。

实施管理的衔接不畅

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立项、规划、选址、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过程中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间缺乏强有力的关联协作体制,同级各职能部门从各部门业务和利益出发,难以形成有效地配合协同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服务设施的公益性与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的矛盾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投入大量资金,建成后由于其公益性质难以得到丰厚的回报。目前我国土地市场还不够成熟,市场力量对土地资源的分配具有自发、盲目、滞后等特点。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和使用价格的高涨的状况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临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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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给方式逐渐向服务型和盈利型模式转变。原来政府和企业等单位所承担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交由社区来承接。因此,社区在居民生活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如治安、卫生、公共场所、医疗保健、就业、住房、养老等)需求日益迫切。而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是发展社区公共服务的基础。

近年来,虽然我国已经加强了对小城市社区的建设,但从实施情况看,小城市社区建设在推进过程中比大、中城市难度更大。小城市观念更新、体制改革、社会变迁的速度都远远落后于大城市。无论是人们的身份性质,还是区域状况,都比城市社区有着更明显的复杂性和差异性。

【1】小城市社区发展滞后,已成为目前我国社区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1 社区相关概念及分类

1.1社区

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对所指社区是“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及规模调整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本文所使用的城市社区的概念,亦即中办发〔200023号文件中对城市社区的界定。而小城市社区就是指那些处于小城市、县城或城乡结合部的社区。

1.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了便利社区居民生活、满足身心健康发展需要、方便社区管理而建设的相关硬件服务设施和软件服务设施【9】。

本文通过梳理和整合规范和文件【7】【8】中有关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结合小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实际发展需求,选取以下设施作为研究对象。

社区文化服务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图书室、社区科普站,青少年、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体育服务设施,指社区健身设施(社区休闲广场,健身器材,室内活动室等);社区医疗保健服务设施,主要有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教育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幼儿园;社区福利与保障(援助)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综合福利设施,含残疾人服务中心、社区心理咨询室、社区法律咨询室等;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包括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提供家政、就业指导、咨询等综合服务)、警务室;以及社区商业金融业服务设施。

2东平县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及问卷调查

2.1典型社区的选取

通过对县城所有小区的分析,东平县城综合了商品房社区,单位型社区,村转居社区三类社区形式。

单位型社区依然是主要居住模式,由于社区建设年代较早,设施配置的标准较低,存在设施老化等一系列问题。例如建委家属院,交通局家属院。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建设的早期开发小区型社区,多采用比较传统的规划布局手法,空间紧凑,人口密度较高,配套设施不全,如佛山小区。新建居住小区,建筑质量较好,社区服务设施配置较完善。村改居社区多位于配套基础差的城市边缘区。社区内公共服务设施供应严重滞后与低效,居民构成以就地安置的拆迁户为主。

通过以上分析,分别选取了2个新建商品房社区、1个旧商品房社区、1个单位型社区和2个村转居社区作为调查点。 基本涵盖了所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

2.3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存在的问题

(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不能满足居民的需求

配套层次单一

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以街坊级为主,缺乏居住小区级配套。

设施类型滞后

旧式居住小区仅有半数建有基本的配套设施,且存在规模偏小、设施落后等问题;新建居住小区虽然基本都建有配套设施,但其中多数是物业管理,并没有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服务。除了个别高档住宅区之外,所有的社区都缺乏文体设施,社区图书室、阅览室等几乎不存在,体育健身设施及场地的活动场地严重不足,社区医疗设施实质上均为个体私有,并非为社区居民服务的非盈利性组织。

③建设标准偏低,存在质量问题

(2)原有标准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现行我国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层次的居民对于社区公共设施也提出了新要求,其中的部分内容难免会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缺乏

住房商品化导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侧重于营利性设施类型,公益性项目和经营型项目的建设程度差别大。社区福利设施、文化活动站等普遍缺乏,而以经营为目的的第三产业服务项目品种繁多。

(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配置有限

小城市的社区服务主要依赖政府的投入和推动,许多社区应配备的基础设施会迫于财政负担而缩水甚至取消。小城市资源配置有限,单位制社区和商品房社区的设施由于管理体制、营运成本等诸多原因无法资源共享。

2.4问卷调查概况

通过本次调研,主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小城市社区居民属性的群体特点,分析居民对设施的群体需求偏向;

居民对社区管理和社区生活的认知,分析居民对社区生活的需求程度。

(3) 小城市社区居民属性的差异性,分析不同群体所需求的服务质量和服务层次的侧重情况、对配套设施的依赖程度,以及利用周边城市设施的情况;

(4) 小城市社区类型差异性,分析不同社区对设施的需求差异。

调查问卷包含两部分:

(1)居民的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收人消费、家庭结构等,结合政府资料作为影响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基本人口特征考虑;

(2)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偏好,需求及评价,作为居民需求的基本特征加以分析。

3影响小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需求差异的因素分析

3.1居民结构

3.1.1居民年龄结构

社区居民年龄结构变化较大,不同年龄段的居民由于受身体状况、思想观念、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有着不同的需求。老年人增多的趋势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影响较大,对其依赖程度最高。需要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等托老服务。而中青年人群对社区生活的依赖性较弱。

3.1.2居民阶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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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中强调了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近期建设应当以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设为重点内容。2010年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相关会议中强调要通过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2011年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更加强调了尽快“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明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社会目标,逐步拉近我国城市和乡村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存在的差距。2012年十报告提出,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近年来国家针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已经由最初的重点建设、完善建设过渡到了强调均等化发展、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上来。

未来二十年将是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时期,城市扩容势所必然,而城郊结合区域是城市空间扩展的主要方向,城郊结合区域公共服务设施的“均等化发展、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不仅是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也是塑造城市形象、促进和引导城市区域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目前国内基于城郊结合区域层面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而《柳州市旧机场片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改造规划》项目的编制对如何推动城郊结合区域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探索机会。

1、 公共服务设施的界定

公共服务是政府或企业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等的统称,分为基础性公共服务和社会性公共服务,而其中社会性公共服务又可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和盈利性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设施是公共服务的物质载体,是保障城市生产、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基础。其中,社会性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公益设施由于其自身的公益性特征,设施的投资收益率较低且资金周转期较长,是地方政府不太愿涉及的领域,但是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保持社会公正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次规划提到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指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与社会性公共服务设施。由于政府职能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政府将有限的财力集中在公益性设施领域,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转向重点关注公益性设施。由此确定本次规划对象的重点是在政府事权和财权范围的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与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对商业设施等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引导。

由于国家标准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上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分类标准,本次规划在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区的发展特点,通过分类的合并调整有效衔接设施在城市和社区层面的关系,确定设施分类标准。本次研究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七类。

2、 规划区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现状

2.1规划区概况

旧机场片位于柳州市西南部,片区西面为铁路用地,东面为大龙潭风景区,南面为机场净空控制用地,北面连接城市中心区,距市中心4公里,距机场7公里,规划用地8.3平方公里,现状人口9.5万人。

规划区属城乡结合区域,紧挨柳江县拉堡镇及基隆开发区,流动人口集中,人员复杂,人文环境欠佳,原有建设基础差,前期开发缺乏高起点的统一规划,导致片区建设水平低,城市功能散乱,景观环境不佳,公共服务设施严重匮乏,市民口碑不理想。

《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将旧机场片区定位为新兴的城市生活区,整治与扩展相结合。《柳州市旧机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修编完成,旧机场片区作为城市的一个重要生活片区,已初具规模,片区北面属于已建成区,人口密度大,可建设用地较少;片区南面在《柳州市旧机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也如火如荼地开始展开建设。

2.2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现状

总的来说,规划区公共服务设施具有缺、少、小的特点,设施总体供给不足,布局不均,缺乏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主要表现为:医疗卫生用地规模太小,无一家具备规模的综合性医院;文体娱乐设施缺乏、陈旧,无法满足现有居民的需要,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单调;缺少绿地与广场空间;商业用地布局散乱,大型商业设施缺乏,商业网点分布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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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公共休闲服务现状

随着普遍有闲时代的来临,国民的休闲需求正在不断增长。国民休闲需求的满足有赖于各类休闲服务的供给,其中很重要的一类就是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所谓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是指主要由城市政府提供以满足市民与游客休闲需求为目的的一种公共服务,具体而言,就是由城市政府主导或组织的为满足公众休闲需求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营造公共休闲环境、构建公共休闲空间、完善公共休闲设施、开展各类休闲教育及直面公众的休闲服务等。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城市政府职能提出的新要求,为满足市民与游客日益增长的休闲需求,城市政府应在提供公共休闲服务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但实际情况不容乐观,即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明显不足,水平较低。

1、公共休闲环境有待优化

公共休闲环境营造是公共休闲服务的重要内容,且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既包括硬环境的改善,也包括软环境的提升。总体而言,各城市在自然景观、水体景观、建筑景观及环境保护等硬环境建设方面投入较多,城市的整体环境形象有较大改善,但在软环境建设方面,如人文环境提升、交通环境完善、发展环境优化、休闲氛围营造等,还存在很多不足,而软环境对公众休闲活动开展与休闲生活品质提升同等重要。

2、公共休闲空间有待充实

公共休闲空间作为市民与游客休闲活动的发生地,是由多个休闲空间构成的一个空间系统,其构成状况体现了一个城市的休闲发展水平。各城市在传统公共休闲空间如公园、休闲商业街区等建设方面总体情况良好,但在中央休闲区、社区休闲空间等现代公共休闲空间建设方面则存在诸多欠缺,且发展不均衡,如北京、上海、青岛、西安等少数城市已形成了若干较成熟的中央休闲区,而多数城市在中央休闲区建设方面仍是空白。

3、公共休闲设施有待完善

公共休闲设施包括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青少年宫、公共图书馆、公共体育场馆及户外运动场与健身、休憩、娱乐设施等,是满足市民与游客休闲需求的物质载体,与公众的休闲生活息息相关。从各城市来看,少数发达城市中的各类公共休闲设施数量较充足,且布局相对合理,但开放性不足、利用率较低的状况也很突出;而多数城市中的公共休闲设施数量则明显不足,有的甚至是严重缺乏,难以有效地满足公众休闲生活需求。

4、各类休闲教育有待加强

休闲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提高对休闲价值的自我认知,引导人们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与生活,从而更好地利用闲暇时间来充实、发展和完善自我,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休闲教育在西方已有悠久的历史,并形成了较完整的教育体系。就我国而言,虽然城市的整体教育水平高于农村地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城市中的休闲教育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公共休闲教育、休闲基础教育、休闲高等教育、休闲职业教育等方面均有待加强。

5、休闲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各类公共机构直接面向公众的休闲服务质量是关乎公众休闲生活满意度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衡量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水平的一个基本指标。在城市各类公共机构的休闲服务活动中,服务规范缺乏,服务机构及人员服务意识欠缺,服务水平不高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休闲服务质量保障体系、监督机制、评价体系建设及休闲服务便利化建设方面也存在很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不足的主要原因

从城市公共休闲服务现状来看,目前城市中普遍存在着公共休闲服务不足的问题,而主要原因并不是城市政府的财力问题:在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好处中,政府比居民占据更明显的优势,支配着比居民更多的财富,对于提供公众所需的公共休闲服务政府有足够的财力支撑。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不足的主要原因,一是发展理念滞后,二是相关标准缺失。

1、发展理念滞后

由于中国社会历史上长期处于贫富差距悬殊状态,广大人民群众终日为生存而辛勤劳作,鲜有空闲时间休养生息、发展自我,因此在几千年的传统价值观念中,往往把休闲活动与“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联系在一起,对休闲的正面评价从未进入主流文化的视域。直到今天,虽然人们对休闲的认识在逐渐转变,但“游手好闲”的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依然存在。而且,不少人的休闲观念庸俗化,将休闲等同于购物、睡大觉、吃喝玩乐等,没有将休闲与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联系起来,认识不到健康向上的休闲活动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如何看待休闲和公众休闲生活的积极意义,是决定政府行为的主要因素。是否增加公共休闲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供给意愿,而不是财政能力。

2、相关标准缺失

相关标准缺失是造成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不足的更重要的原因。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公共休闲环境营造、公共休闲空间构建、公共休闲设施完善、各类休闲教育开展及直面公众的休闲服务等各个方面,需要城市政府的科学统筹与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在多年的城市建设实践中,城市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也形成了许多有益做法。就公共休闲服务而言,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来进行引导和规范,因此即使部分城市政府已经意识到公共休闲服务的重要意义,但对其具体内容与相关要求不甚清楚,找不到工作的切入点和抓手。

因此,要改变当前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普遍不足的现状,首先需要城市政府转变发展理念,充分认识休闲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对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满足公众的休闲需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需要,体现着社会平等和人文关怀。更重要的是加强标准化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来规范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提升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水平。

三、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的内容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是一项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过程,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是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的主要内容。

1、制定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的制定是指受委托的标准制定部门或单位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起草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系列活动。制定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是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过程的首要环节。

2、实施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的实施是指标准管理、制定和使用的各方有组织、有计划地将标准规定的内容贯彻到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活动中的过程,这是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点所在。

3、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对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的活动,它是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执行,并通过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修订标准提供依据。

四、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的特点

所谓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就是运用标准化原则和方法,围绕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活动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标准,以提升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水平,完善城市休闲功能,促进城市和谐发展的活动。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是标准化在城市公共休闲服务领域的延伸,作为服务标准化的新领域,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标准化的目的是满足公众休闲需求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就是通过标准化手段,提高城市政府的公共休闲服务意识,明确其在公共休闲环境营造、公共休闲空间构建、公共休闲设施完善、各类休闲教育开展等公共休闲服务方面的具体要求,促进相关机构提升公共休闲服务水平,以满足公众休闲需求,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2、标准实施主体是城市政府部门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服务标准化。通常所谓的服务标准化,主要针对服务企业而言,企业是贯彻执行标准的主体,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则主要针对城市政府而言,政府各相关部门或机构是贯彻执行标准的主体,在这里由标准实施监督者变成了标准实施者,标准实施活动要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3、标准实施成效取决于部门协作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涵盖公共休闲环境、空间、设施、教育及安全、卫生等诸多领域,涉及建设、规划、市政、园林、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众多政府部门或机构。因而,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是一系统工程,贯彻执行标准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这是保证标准实施成效的重要前提。为此,需要成立由各部门参加的标准实施工作领导机构,以统一协调指挥标准化工作,明确各部门在标准实施活动中的任务和要求,做到既分工负责又密切协作,从而确保标准实施能收到良好效果。

五、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的意义

开展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对于提升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水平,强化城市休闲功能,满足市民与游客休闲需求,实现城市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确立我国在这一标准化领域的国际领先地位,提高我国标准化活动的国际影响力。

1、强化城市政府职能,实现城市休闲功能

休闲是现代城市的基本功能,公共休闲服务是新时期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能。城市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城市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换言之,城市公共休闲服务的完善有助于促进城市休闲功能的实现。目前城市政府的公共休闲服务职能还比较薄弱,公共休闲服务整体乏力,这不利于城市休闲功能的充分实现。通过开展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能够在公共休闲环境营造、公共休闲空间构建、公共休闲设施完善等各方面提升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水平,从而强化城市政府职能,更好地实现城市休闲功能。

2、完善公共休闲服务,满足公众休闲需求

虽然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人均收人水平较低、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也突出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公众的休闲需求在不断增长,但休闲的商业化行为或商业性休闲活动还不能成为公众的普遍选择。这就需要城市政府在休闲领域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通过提供完善的公共休闲服务来满足公众的休闲需求。但在绝大多数城市,公共休闲空间不足、公共休闲设施不够、公共休闲环境不优、休闲服务质量不好等现象普遍存在,公众的休闲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通过标准化建设,可以增强政府部门的公共休闲服务意识,明确公共休闲服务的要素与要求,指导相关部门完善公共休闲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以满足公众的休闲需求,提高市民的福利水平。

3、转变城市发展理念,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就是要通过标准化建设倡导休闲创造价值、休闲创造快乐的理念,为市民乃至全社会提供一种健康积极、充满活力的生活方式,转变城市“重生产,轻生活”的畸形发展状态,提高城市的特色、品质和魅力。通过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可以明确城市公共休闲环境的构成与营造要求,公共休闲设施的类型和质量要求,公共休闲空间的类型和规模要求,休闲服务的质量要求等,引导城市在工业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中,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实现和谐发展。

4、开拓服务标准化新领域,提升标准化国际影响力

从国外休闲服务标准化现状来看,无论在国际和区域层面,还是在国家层面,休闲服务标准化的主要对象都是商业性休闲服务,而公共休闲服务领域的标准化活动尚没有实质性进展。因此,开展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不仅是开拓我国服务标准化的新领域,而且在国际上也是一个创举,将使我国走在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的国际前沿。进而通过相关标准的国际推广应用,使其转化为国际标准,将有助于确立我国在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领域的主导地位和话语权,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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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市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型政府

随着社会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长,期望建设一个公开、透明、没有腐败的政府、要求政府为他们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已成为人们日益迫切的需求。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天职。现代政府的角色转换,是由“父母官”向“公仆”的角色转换,即由权力管制控制的政府转型为公共服务型政府。人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下的社会规范引导市民为本的理念,作为一个整体的民主秩序的逻辑框架中最显着的特点,政府定位为服务提供商,而不是享受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并通过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的象征一定的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并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城市的供给保障,一个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必能自觉地以服务为己任,将服务意识和服务精神贯穿整个政府工作的始终,不断加强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政府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政府公共管理体制在西方国家已经走过了200 多年的历程。在这200 多年里,公共管理体制本身经过了几次大的动荡和演变,西方国家经过不断的改革、修补与完善,最终形成产生了一整套相对比较成熟的公共管理模式。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上,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经过了三次重大的演变,与之相对应,政府的公共管理体制改革也随着政府职能的演变而经过了三次大的演变过程。这三次的动荡和演变,反映了政府公共管理模式由“守夜型向“公共服务型”再向“核心公共服务型”转变的过程。作为透明、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的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特征是服务理念的核心性、民意的主导性、公共信息和资源的透明性、有限性和有效性;基本职能是为供给民众服务来提供制度、提供公共产品及良好的公共政策服务和服务帮助等等。

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是城市的“主动脉”,是城市基础设施的基础,承载着城市所有居民的衣食住行,与百姓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因此政府必须把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当做主要大事来抓。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社会本位为导向,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要求作为自身价值的参照体系,重视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有限的财力、物力、人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倾斜,把精力更多地放在推进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改造、解决人民生产和生活等民生问题上,想民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务民众之所需,加快城市社会事业的发展,切实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和质量,使城市管理逐渐趋向公共管理社会化,提升城市的宜居度和群众的幸福指数。

李克强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曾强调,创新城市管理,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是造福人民的一项重大举措,深化社会改革领域,同时也加快服务业的发展,扩大服务开放,有效需求,引导关键之举,同时也促进了政府职能,促进公共事务,政府机构独立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的行为。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就意味着政府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把公共服务事项交给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等来承担,政府对购买服务项目随时进行动态调整,全面公开购买的公共服务信息,对承接主体实行优胜劣汰,建立严格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向公众及时购买的主要客户和第三方组件,以及评价结果,使群众享受到丰富的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弱点,无论是刺激消费,提高有效的投资,庞大的市场需求的释放,并能有效地提高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为人民群众的利益,顺应人民期盼。保定市是一座老城,主城区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压力很大。最近,保定市新做了区域调整,三区扩大为五区,尤其是新由县调整的满城、清苑、徐水三个区,需要对城市的基础设施重新做统筹调整,提高城市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一是城区面积扩大了,意味着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的不足将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此政府制定有远期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城镇供水设施,加强市政地下管网建设和改造,提升城市的防洪防涝能力。

二是新划的三区城镇化规划是保定市未来几年的重点工作,政府要加强三区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争取到“十二五”末将“大保定”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豫左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豫左右。

三是加强燃气管网、供热的老旧管网改造。到2015 年末,基本完成城镇燃气和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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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篇11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篇12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篇13

ABSTRACT: The urban functions have been improved rapidly in terms of quantities and qualities.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arket economy, however, the most of the codes for the allocating of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in urban planning set up in the era of planned economy are no loner suitable for the current situations with the diversity of the beneficial. Applying marketing principle simply is prone to market failure which will lead to the lost of social justice. Realizing the trend of social and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many cities in China have been trying to create new models of distributing public facilities in the processes of urban planning.

Xiaoshan, one of the districts of Hangzhou, is located in the coastal area of East China. As it is an economically developed area, the urban size has expanded dramatically these years. To allocate the public resources evenly and justly, a set of codes have been set up to meet the demanding of new situations in Xiaoshan from 2008. The purpose of the essay is to explore the planning effectiveness by applying the new codes in a relatively developed area. It consists of five parts which are the definition of social justice in city, the context and existing issues, the primary characteristics of local area, the basic standard of codes and the analysis for a typical unit in the system of local regulatory plans.

KEY WORDS:public facilities;social justice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研究背景

公共配套设施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随着住房由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向市场经济下的“商品”的特性的转变,围绕商品住宅开发的配建公共设施的纠纷与摩擦日益增多。原来的诸多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范源于当时的计划经济时代,较好的指导了当时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公共设施开发建设主体与使用主体的多元化需求,原有的配置标准难以适应当前新的形势需求。

当前政府职能也经历着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职能转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将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明确界定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大职能,其核心就是“公共服务”。同时,总理在2005年十届人大三次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把“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政府改革的方向之一,将公共服务推向了新的高度。

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提供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与手段,其最本质的价值与最根本的作用,就是要在市场与政府的互相抗衡中,发挥应有的“规范、协调、监管、服务”作用,以实现公共利益的公平与公正【5】。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正引导城市规划逐步走向“和谐规划”,其核心是“以人为本”,故顺应社会经济变化趋势和发展要求,国内很多城市都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改进公共配套设施规划的思路,积极探索“以人为本”满足社会公平的公共配套设施体系。

2、社会公平公正

我国近些年的快速发展,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但也产生了日益严重的社会贫富分化与不公平问题。在城市规划建设领域,主要表现在住房、教育、医疗、就业、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各类社会保障设施等方面。其中公共配套设施的均等化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之一,目前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中国理论界的热点话题,但关于城市规划与社会公平的相关研究视角较为单一,多集中在规范及城乡统筹政策支持等方面【2】。

社会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其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平: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程序公平认为,公平的要义就是“程序公正、机会平等”;结果公平更倾向于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相对平均分配。建立在“机会均等”基础上的“程序公平”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建立在对人类自身“生存权尊重”基础上的“结果公平”是社会和谐和均衡发展的基本保障【1】。

城市规划作为引导和控制城市发展、调节和分配城市公共资源的公共政策,理应兼顾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和空间协调的公共政策功能,注重“规划公平”;构筑公平的城市空间,实施公共配套设施均衡布局的规划策略,避免居住空间分异现象加剧,构建区域公平的公共设施体系。

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分为两类:城市公共设施和城市配套服务设施。城市公共设施是城市总体层面上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指市级的行政办公、大型医疗保健、音乐、会展等设施。城市配套服务设施,即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建项目,如托幼、中小学等【5】。

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一直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与地方均有相应的配置标准与规范。但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区域发展差异,城乡一体的、体现区域统筹、区域公平的配置标准尚没有。面对当前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务实地思考公共配套设施配置的均等化,以满足公众的社会公平需求,本文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在结合萧山发展实际的基础上,探讨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合理配置问题。

3、公共配套设施配置现状及存在问题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公共设施分为8类,分别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业、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文物古迹、其他公共设施。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每一类都与居民每天的生活密不可分。1994年版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住区配套公共设施提出了明确的设置标准和要求。但当时配套要求明显反映出计划经济的特征,如“粮站”、“副食品店”、“浴室”等。

后来建设部适时启动了对1994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局部修订工作,于2002年,其中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三级配置,即居住区(3-5万人)、小区(1-1.5万人)和组团(1000-3000人),各级按照千人指标的要求相应配套各类公共设施。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房地产开发制度的引入,以及地区发展差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4】。存在主要问题如下:

(1)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居住区开发规模大小不一的问题。自房地产开发制度引入以来,达到居住区规模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较少,规划管理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就是开发建设单元和居住区规模结构不一致,导致公共设施无法按照相应等级的内容进行配置,出现缺、少、小的问题,不能有效构筑“公平”的城市空间。

(2)配套公建规模变化的衔接问题。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变化,教育设施布局的思路已经从当时的强调服务半径演变为目前更加重视的规模化经营;《规范》当时界定组团规模的重要依据是与居委会的管辖规模一致,而随着社区(规模一般5000人左右)概念的引入,社区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基本单元,将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服务和管理职能,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的规模有扩大的趋势。

(3)配套公共设施的生存和管养问题。三级配置公共设施的办法一定程度上有内容重叠的问题,使得多级配套的部分公共设施难以生存和管养,其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中常有一级的配套公建处于衰落的状态。

(4)配套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的衔接问题。配套公共设施涉及教育、文化、体育、民政、卫生、商贸、园林等多部门,而原标准未涉及复杂多头的条块关系和管理制度。

(5)配套公共设施的内容完善和标准提高问题。城市的快速发展引起了配套公建需求的一系列变化,社会的老龄化问题日益显现,现有社区老年配套服务设施十分缺乏,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费不能随经济社会发展相应增加,导致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保障范围狭窄、标准低。

4、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化配置对策

(1)标准制定――规划依据

为解决现实中住区公共设施配建不均等矛盾,体现社会公平的公共设施配置原则,很多城市都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积极改进公共设施配套思路。杭州市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制订了《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分五级,分别为市区级、片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基层社区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以结合实际,更好地体现公共设施服务的均等、公平性。

规定了新的发展条件下不同级别公共设施的配置要求,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采取集中布局的原则,形成各级中心,无关设施不得侵占;对与市民生活联系密切、易受市场行为侵蚀的公共设施进行强制性配套,规划实施后,可以实现居民得到相对公平、全面的服务。

(2)规划编制――规划落实、体现

公共配套设施主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进行落实。

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主要通过各专项规划对规划区范围内公共配套设施进行空间布局、规模控制,包括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专项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落实城市空间要素、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而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来具体落实用地和各项指标。规划依据《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要求,强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控制,特别是那些与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如养老院、老人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小区级绿地与体育活动设施等,在规划中对这些设施的用地和建筑规模、项目内容和设置要求全面、细致的给予明确,而且列入强制性内容,以规划建设区域“公平”的公共设施体系。

(3)管理实施――实施保证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控规提出的规划条件以及附图,作为制定土地出让、划拨方案的法定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

针对刚性与弹性的不同程度,规划管理将控制内容分为强制性、规定性、引导性三个程度进行管理控制。

①强制性内容包括“六线”(即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中的定性、定量、定位控制,街区主导属性、街区总建筑面积、街区净用地面积、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定意图区的控制,是实施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内容,纳入法定文件加以严格控制。其中公益性公共设施涉及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的设施,包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等设施,是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部分。

②规定性内容包括街区居住人口、街区高度分区,街区公共绿地规划、地块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交通出入口方位、住宅套密度,是规划实施中应遵照执行的内容,纳入管理文件加以严格控制。

③引导性内容包括一般地区的城市设计导向,地块规划的用地可变性、适建高度、地下空间利用导向等内容,是规划实施中宜执行的内容,纳入管理文件加以引导控制。

④通过特定意图区城市设计所提出的有关建筑空间形态的控制要求,以及通过编制地下空间控制性规划所提出的有关地下空间建设控制要求,分别按强制性内容、规定性内容和引导性内容纳入控规的相应内容进行管理控制。

5、实例研究――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5.1项目概况

随着《杭州市萧山城区分区规划(2003-202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完成,为进一步完善、优化城市功能与空间布局,合理配置各级公共配套设施,更好地体现公共设施配置的社会公平原则,结合萧山城区规划管理单元划分规划(图1)、综合交通路网调整及上版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萧山区北干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北干西单元在《萧山城区规划管理单元划分规划》中属于北干中区,位于萧山城区中西部,紧邻杭州市滨江区,用地面积233.33公顷。

5.2现状存在问题

(1)农居安置问题

单元内存在部分待开发、在开发、无规划的农居用地,分布较乱,既防碍单元用地价值的提升,又影响周边区域的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需对不同开发状态的农居用地提出合理的布局,高标准、高质量的进行安置区规划,使整个单元的用地功能和谐,达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并促进与周边区域的协调发展。

(2)各项公共设施的合理配置问题

①现状中学基本满足要求,但小学、幼儿园配置不足,且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不足,服务半径不能满足基本需求,无法体现教育设施的社会公平性,随着单元用地的开发建设,教育配套需要相应跟进。

②现状有农贸市场1处,另有一处净菜超市在建设中,参照800m服务半径要求,存在设施简陋、规模偏小、服务半径不足等问题,无法适应现代居民生活要求。

③集中绿地、小区体育设施明显不足,无法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④医疗卫生、商业金融设施相对缺乏。

⑤现状无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缺乏,规划应按照标准配置。

⑥停车场地、公共厕所缺乏。(图2)

(3)绿化、景观的合理保护、利用问题

规划单元内河道水系众多,纵横交错,给规划提供了很好的生态环境。北侧紧靠北塘河及其绿化景观带,因此,规划宜结合大区域环境,合理利用、保护现有自然生态资源,从而有效提升整个区域的环境质量和土地价值。

(4)文物古迹的保护问题

本单元涉及市级文保点北海塘的保护问题,规划需要根据保护要求划定保护紫线,合理保护历史文脉,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社会公平中的代际公平。

综上述,现状主要存在公共设施布局不均衡、新区公共设施配套不足、公共设施内部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需要在规划中予以落实解决,以体现公共配套设施的公正、公平。

5.3规划应对

5.3.1规划定位与发展规模

(1)职能定位为萧山城区西部以人居和商务办公为主,和谐发展的城市新区功能单元。

(2)发展规模:单元总用地面积233.33公顷,规划确定水域等非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3.73公顷;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19.60公顷。 可容纳居住户数约为1.4万户, 4.2万人。

5.3.2总体布局

(1)规划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二带三区”的总体结构(图3)。

一心指结合轨道交通站点、配套公建形成的居住区公共中心;

二带指依托北塘河、济民河滨河绿地形成的两条生态景观带;

三区以道路、河道、绿化带为分隔,结合公共配套,规划形成三个居住小区:荣星西、湖滨花园、万寿寺。

(2)用地布局

①居住用地

规划按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基层社区三级用地结构进行规划布局,包括荣星西、湖滨花园、万寿寺3个居住小区。规划对荣星村农民安置采用“就地安置”原则,延续了其享有城市中心区公共资源的公平性,安置用地主要分布在金惠路两侧。规划商住用地为金瑞大厦和德圣城品华庭沿金惠路地块(图4)。

②公共设施用地

为了体现公共配套设施的在空间配置上的公平合理性要求,公共设施规划根据市区级、片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五级进行配套,从配置规模、数量、位置等方面进行均等化、公平性布局(图5)。

①市区级公共设施

主要为商务办公、行政办公、贸易咨询用地,沿金城路两侧分布,服务的对象是面向全区。

规划迁建万寿寺至原址南侧,结合绿地布局,保证了部分人信仰场所的公平需求。

②片区级公共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按照市区级、片区级二级配置,在老龄化快速增长的同时,有效保证了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体现了社会公平:

片区级――养老院:包括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健身。可结合公园和医院综合设置,参照北京20%的老龄化指标,估计5%老人需要。规划养老院1处,300床,不足122床在钱江文化单元统筹解决。

③居住区级公共设施

居住区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有初级中学3所,为金山学校、规划初中、西兴中学;另有农贸市场2处,荣兴农贸市场、德圣城品华庭净菜超市。中学结合规模测算,以就近就学为基本原则布局;农贸市场结合居民出行半径合理布局,尽量满足居民的基本公平需求。详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表。

④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居住小区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有小学、幼儿园和小区体育设施。

规划小学2所为城北中心小学、规划小学;幼儿园3所,根据实际情况,幼儿园按照11生/百户进行配置,满足服务半径需求,体现了公平原则。

小区体育设施结合小区公园设置,需要设置的体育设施项目包括室外羽毛球场、交谊舞场地、集体舞场地、老年活动场地、溜冰场、游泳池、游泳馆、体育馆。规划小区体育设施用地3处,分别位于荣星西居住小区、湖滨花园居住小区、万寿寺居住小区。

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处,服务半径500米。每处服务人口约2.5万。

⑤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

规划社区服务中心7个。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养老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百户)、社区体育健身点、物业管理用房,按每2000户居民为一个基层社区,配置上述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其中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总面积不小于525平方米。

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其服务范围内作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小于规划图则中的规定,以有效保证公共设施配置的量的要求,体现公平。

6、结语

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公共服务设施的作用已经从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所需到不断丰富和拓展, 更多的肩负了改善城市投资环境、营造城市形象、兼顾社会公平性和满足多层次需求的责任【3】。原来的诸多标准规范源于当时的计划经济时代,较好的指导了当时的公共设施建设;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公共设施开发建设主体与使用主体的多元化需求,原有的配置标准难以适应当前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已不能较好地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理念。

杭州市萧山区位于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不断提升的同时,为解决现实中的公共设施配建矛盾,本文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和萧山区实际,结合《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配置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顺应社会经济变化趋势和发展要求,积极探索“以人为本”满足社会公平的公共设施配套体系,以保障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相对超前性和对规划建设的贴切指导性。

[1] 冯雨峰。程序公平兼顾结果公平――城市规划师社会公平观[C]。规划师,2010(5):76―79。

[2] 丁元竹 促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宏观经济管理,2008(3):24―26。

[3] 胡纹,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新思考[A]。重庆建筑,2007(4):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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