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实用13篇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1

为贯彻落实《库尔勒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的各项建设任务,以可实施及统筹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导向,以全面提高库尔勒市公共服务设施对人民群众的服务能力为目标,是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配套能有库尔勒市的整体发展相协调。以《库尔勒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为前提,库尔勒市规划局决定编制《库尔勒市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以深化和细化库尔勒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更好的完成库尔勒市总体规划的建设。本次重点对行政办公设、商业、文体、社区等规划内容做论述。

1.公共服务设施简介

公共设施是指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设施有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其中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基础设施”不仅包括公路、铁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等公共设施,即俗称的基础建设(physical infrastructure),而且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即“社会性基础设施”(social infrastructure)

公共服务设施是在城市中均匀分布的,为所有市民公平的提供日常公共活动的场所。他不是城市的地标,而是城市中普遍存在的场所,它反映着市民普遍的精神面貌。公共服务设施作为社会公共资源,是实现和谐社会、为城市注入活力的实体之一,也是衡量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共服务设施系统规划是改善市民生活品质,展现城市涵养、体现社会公平的一个有效手段。

2.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背景

库尔勒市在南疆各市县的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已走到了前列,库尔勒市注重对城市建设规划先行的准则,从总体规划到各专项规划均走在各县市的前列,在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方面已有较好的研究基础。

随着库尔勒市区建设的成熟,老城区在不断的改造更新,南市区和开发区组团的开发和建设也在不断跟进,库尔勒市区以它强大的辐射能力聚集着越来越多的人口,然而库尔勒市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特别是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设施随着城市的建设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如老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过度集中和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不足,这些暴露的问题都制约了库尔勒市区整体建设的品质的提升。

3.规划重点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其公益性和经营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两大类。组织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特别是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和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政府为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基本社会权利、基础性的福利水平,必须向全体社会成员均等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在现阶段,基本社会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宗教等领域。

本次规划涉及以上介绍的7个领域: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2个领域以及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5个领域。其中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5个领域为本次规划的主要领域。

4.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总体发展目标与原则

1、发展目标

本次规划根据国家及有关城市公共设施设置的规范标准,结合库尔勒实际,分市级、片区级、居住区三级,拟订库尔勒市公共设施配置标准,作为规划新建的参考依据。其中,建筑、用地及服务规模为一般要求,在具体操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作出相应的调整。

2、发展原则

以人为本。公共设施是直接与人民的福利相关的社会服务体系,因此,公共设施的定性、定量、定位选择,均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素为第一基准。

强化城市职能。完善城市中心体系,尤其要强化城市主中心,以增强市区的凝聚力与辐射力,从而巩固和提高城市的区域地位。

区域布局均衡。从全局与区域的角度,处理好公共设施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的关系,在突出城市中心的同时,以就近服务的原则也注重次级中心及非中心地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兼顾城市与市民的双重利益。

内部结构协调。在缓和市民必需公共设施供需矛盾的基础上,逐步将重点放在加强现状更为薄弱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设施的建设。

质量全面提高。一方面健全服务体系、扩大供给容量,另一方面提升服务档次、提高使用效率,使公共设施真正“物有所值”,避免沦为纯粹的“门面工程”,甚至挪作它用。

5.规划公共中心空间布局

总体规划在沿袭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形成“一主、三次(1+2)、多点”的格局的基础上,重点提升与完善公共中心空间。

规划将形成:“三中心三片区”的格局,三个中心即老城区综合服务中心、南市区商务文化中心、开发区创业文化中心;三片区为城市的三个组团。

1、老城区综合服务中心

本次规划延续现状城市格局,将老城中心确定为一个市级中心,即为城市的行政商业中心,规划以现有的巴州州委及州政府所在地、库尔勒市委等行政单位为主体,沿石化大道和梨香路等区域集中建设行政办公用地,并同时延续发展已形成的老城区的中心商业。

2、南市区商务文化中心

南市区商务文化中心位于南市区组团内以北。库尔勒市政府已搬迁至南市区,同时库尔勒市区作为市域内的中心,南疆的中心,要承担并满足周边城镇对大型文化、商务设施的需要,规划在南市区的商务文化中心将会建成复合型商务中心,主要包括文化、办公、商业、娱乐、体育等大型设施,即以演艺广场为中心,集中布置一定规模的复合型商务、文化中心,它能够承办一些大型的活动。同时,南市区组团是城市开发建设的新区之一,新增用地较多,大量的房产快速开发导致南市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匮乏,规划根据公共设施服务半径的要求在该区设置职能中心,就近服务居民。因此,该区级中心的建立将成为南市区组团的居民服务新中心。

3、开发区创业文化中心

位于开发区内,开发区以发展二三类工业为主,是城市开发建设的另一新区,沿石化大道两侧形成该区的中心。

4、三片区

三个片区为老城区组团、南市区组团、开发区组团。

6.行政办公设施规划分级及布局

市级:共形成两个市级行政中心,为老城行政中心和南市区行政中心。

区级:共形成一处区级行政中心,为开发区内的行政中心,老城组团、南市区组团不再单独设置片区中心。

居住区级:居住区级的行政办公设施为各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对位于城市新区的新城辖区的基层设施用地做到规划先行,建设严格遵照规划实施。

7.商业设施规划分级及布局

商业设施由三部分组成:商业服务设施、市场、物流基地。

1、商业服务设施:分为市级商业中心、区级商业中心和社区商业中心。

2、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其它专业市场。

3、物流基地

8.文体设施规划分级及布局

规划建立健全市、居住区、社区三级,即市级、区级、社区级的群众文化设施,形成布点均衡、功能齐全的文化设施网络。

公共文化设施人均(常住人口和暂住半年以上的人口)用地面积指标为0.7平方米。其中,市级文化设施用地面积指标按照人均0.2~0.25平方米,区级文化设施用地面积指标按照人均0.2~0.25平方米,居住区级(镇级)以下文化设施面积指标按照人均0.25平方米。

根据人口预测,2030年全市人口90万人,按以上指标计算文化娱乐设施用地应不小于63公顷,其中市级文化设施用地应控制在18公顷。

本次规划文化设施用地为163公顷,占总用地的1.2%。

9.社区建设分级及布局

城市社区的划分依托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结构,既要考虑内部功能配置、组织的完整性,又要合理地超前预测和避免重复建设,体现有效利用性。同时还要考虑各方面关系,体现区域整体效应。这就要求社区布局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上完成,按照一定的形态结构、人群规模和行政管理的特点,依照一定的原则,把城市划分为若干社区,从而在经济功能、社会心理和社区管理上有利于社区的结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社区布局规划按照街道和社区两级配置,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结合各街道办事处设置。

社区布局规划中社区名称除现有社区外,均以暂定编号为名称,正式名称以社区正式成立批准文件命名为准。规划至2030年规划社区81个,其中天山辖区9个,萨依巴格辖区21个,团结辖区8个,建设辖区8个,新城辖区27个。

10. 实施措施与建议

(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2)建立规划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定期征集并及时掌握可能对建设规划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及相关数据,以便及时依法调整规划,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2

乌海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重要的新兴城市,因此在乌海市的发展建设当中,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对于城市未来的发展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从控规层面上来看,应当对用地规模、容积率、开口方向、配件项目、用地位置、退让距离等控制性内容进行规定。在这一过程中,为了确保乌海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应当建立相应的评估框架,确保乌海市控规目标的良好实现。

一、评估框架的构建

基于控规层面,在构建乌海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评估框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针对性、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评估因子可量化等基本原则。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对于自然、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如果不构建一个面面俱到的评估框架,难以有效的顾及到所有层面。因此,应当突出其中的针对性和重点问题[1]。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设施对于政府服务职能和公共政策的反映尤为重要,因此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际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涉及到较为复杂的因子,因此,在空间、时间等方面,这些评估因子必须具备可量化性。同时,评估因子的选择应当符合乌海市的实际发展情况,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有效。在评估框架的实际构建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协调,有效的联系环境、层次、结构之间的关系。在评估框架中,可分为内在合理性和外在有效性两个方面,综合性的对乌海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进行评估。

二、内在合理性评估

(一)定位评估

在公共服务设施的评估当中,定位评估主要是评估用地位置的合理性。在公共服务设施选址的过程中,有很多方面的因素会对其产生影响。例如经济学当中的区位理论、物质空间理论、生态学理论、地理学理论等学科因素。由于这些影响因素往往较为模糊,因此,在实际评估当中,应当着重选取一些重点因素进行评估。对于乌海市来说,道路交通条件、用地经济性、周边用地关联性、服务范围重合度等十分重要。因此在定位评估中,应当从这些方面着手。

(二)定量评估

作为一种社会产品,公共服务设施具有公平、公共等特征。因此,公共服务设施的对象必须为城市大众,是公众能够依法享有的。为了体现良好的公平、公共原则,应当确保其服务半径满足人口分布特点,从而覆盖整个规划区域。对此,在定量评估当中,应当评估乌海市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人口能够满足需求人口的实际要求[2]。对于服务半径过大或不足的公共服务设施,也要通过定量评估进行调整。在定量评估的过程中,主要将服务半径、用地规模、人口分布等作为主要的依据,并且在评估过程中与之相对应。

三、外在有效性评估

(一)专项规划衔接

基于乌海市总体规划,通过相关的专项规划,分别从环卫、商业、交通、工业等方面进行研究,能够更好的实现乌海市的总体规划目标。在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当中,也具有相应的专项规划方案,例如市场、教育等设施。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专项规划评估当中,一方面需要评估控规成果是否对专项规划进行了落实,另一方面也要评估其与周边廊道和用地的衔接。

(二)控规之间衔接

由于乌海市属于一个新兴城市,因而财政方面比较有限,编制单位的专业人员也不够完备。因此,在乌海市的控规编制单位中,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但是,在不同的编制单位中,设计人员往往只在本领域之内进行规划,没有考虑到与其它领域规划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因而容易造成规划方案不合理的情况[3]。因此,对于乌海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评估中,应当对用地布局、位置等方面的衔接进行评估。

(三)总体规划落实

在乌海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总体规划落实评估当中,需要评估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约束性内容的落实情况。其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用地、空间等方面的内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用地位置规划并不属于规定性内容,但是从控规层面来看,可以对其进行更改,因而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总体规划落实的评估当中应当基于充分的重视。结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脚步不断加快。乌海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重要的新兴城市,其发展情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在当前乌海市的发展与建设当中,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了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控规层面来看,应当建立相应的规划评估框架,结合乌海市的实际情况,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影响因素,从而对其进行准确的评估,以促进乌海市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俞滨洋,耿毓修,王引,彭瑶玲,阳建强,林隽,耿虹,杨晓光,李王鸣,黄卫东.控规面对面[J].城市规划,2015,01:98-102.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3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是首都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的重要依据。为9类20 种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了技术支持,有助于解决目前城市道路上各类设施存在的数量偏多、分布不均、占地偏大、影响通行、规格多样、缺乏美感等问题,有利于创造更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对进一步推进北京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Q2、目前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哪些问题?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是依附于城市道路空间,为公众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也常被称为“城市家具”。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是城市景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城市政府发挥城市功能、服务民生的水平,同时也是城市景观品味高低的体现。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如下问题。

(1)分布不均,数量偏多。从调查情况看,我市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区多、郊区少;主要大街,繁华地区多、偏僻地区少。

(2)占地偏大,影响出行。有些公共服务设施占地偏大,且占据位置不合理,造成人行交通拥堵,甚至完全堵塞了行人通行、或者占据了盲道,既不符合《规范》的要求,也不符合人性化要求。

(3)设施损毁,影响使用。通过调查,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管理不善、疏于维护,污秽、损毁、破旧问题突出,有的已经完全失去了服务功能,失去了使用价值,却没有及时拆除或更换。

(4)规格多样,造型繁杂。在同一条大街或同一个地区,同一类公共服务设施往往形式多样、色彩不一、材质各异, 既缺乏统一性,也影响市容景观。

(5)缺乏美感,视觉污染。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在整个城市中是小品,但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不容忽视。北京目前就缺少高质量的让人们的审美情趣向上的“城市家具”, 缺少世界上先进城市“城市家具”应该具有的透明、单纯、实用、美观、广受欢迎的特性。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颁布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深入贯彻落实《规范》,可以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与管理,让首都的市容环境面貌再上一个新台阶。

Q3、《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一般要求包括设计要求、设置要求和管理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中对每一种设施的尺寸、颜色、材质、设置进行了规范。

Q4、《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中心城区指城六区,新城指十个郊区的建成区。建成区,指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它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

Q5、《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是按照哪些规范性文件修订的?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修订、颁布的法律依据包括以下9个文件:

国家标准: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

国家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国家标准:GB 17733.1 地名标牌 城乡

行业标准: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

行业标准:YZ/T 0067 信筒

地方标准: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地方标准: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地方标准: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地方标准: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Q6、什么是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答: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

Q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哪些?

答: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Q8、《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中的一般要求包括什么内容?

答:包括设计要求、设置要求、管理要求。

Q9、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计要求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计要求包括六项内容。

(1)设施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风貌相协调,同一区域、道路的同类设施的样式、材质、色彩应协调统一。

(2)设施体量设计应遵循小型化设计原则,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设施占地面积,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并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3)设施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

(4)设施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

(5)设施名称标识和图形符号应符国标 GB 5768.2、GB/T 10001.1 、DB11/T 493.1 的相关要求。

(6)除经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的设施,其他设施不应附着或显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海报,不应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

Q10、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有以下十五个方面的要求。

(1)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

(2)应保证人行道连续、畅通,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人行道内不应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3)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减少占用路侧带公共空间。

(4)设施设置应满足道路交通的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

(5)设施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不小于表 1 的要求。

(6)设施外廓距路缘石外沿距离不小于0.25m。

(7)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m范围内不应设置设施。

(8)设施距绿化树池、市政管线检查井距离不小于1m。

(9)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交通设施、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

(10)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人行天桥引桥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自行车存车设施、公交车站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11)设置在绿化设施带内的设施,外廓不应超出绿化设施带范围。

(12)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应设置设施宽度大于行道树设施带宽度的设施。

(13)以下设施设置间距应符合表2的要求。

(14)交通枢纽、商业区、旅游景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场所周边,可适当缩小废物箱的设置间距,除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外不应设置长度或宽度超过2m的设施。

(15)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确保地面平整,铺装规范,铺装材质应与周边一致。

Q11、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包括日常保洁、设施维护、应急维修三个方面的要求。

(1)设施日常保洁、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使用功能完好。对闲置或丧失功能的设施,应立即拆除或修复;

――设施外观无损坏、无脏污、无锈蚀、无喷涂、无小广告;

――设施颜色应色泽均匀,无明显褪色,无明显色差,无漆面脱落;

――设施标识或所载内容无缺失、无模糊、无涂改;

――设施周边无堆物堆料、无污渍、无垃圾。

(2)设施巡查和保洁、维护、清洗粉饰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巡查保洁频次应符合表3的要求;

――设施清洗粉饰频次应符合表5的要求。

(3)设施紧急维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4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逐渐成为百姓提升生活品质的一个重要途径。而构建完善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旅游配套服务功能,更是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公共服务设施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形成不同的门类。

2.1按照服务范围及服务等级划分

按照服务范围及服务等级划分,可以分为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2按照经营性质划分

按照经营性质划分,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2.3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及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划分

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及新版本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商业服务业设施(B),道路与交通设施(S),公用设施(U)4大类。

2.4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要求划分

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为“独立占地位置不可调”、“独立占地位置可调”、“非独立占地”三类。

3 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现状

我国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总体水平偏低,长期以来政府重视的是可以加快城市经济发展的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作为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各项公益性及准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由于政府在基础设施工程上的大量资金投入,造成了这些公共服务设施长期被放在次要的位置。我国现状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存在如下问题:

(1)供应主体呈现单一趋势

目前除了政府部门、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外,我国目前第三部门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存在严重的缺位现象。

(2)供给总量不足和社会需求旺盛

政府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重点仍然把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公共设施和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工程上,而关系提高人民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提供上只解决了“有”和“无”的问题,多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没有达到城市平均标准,供需矛盾较为突出。

(3)资源共享程度不够

由于条块分割,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不同系统之间公共服务资源缺乏长期有效的共享机制,造成功能结构不合理、地区分布不均衡、资源配置效率低。

4 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规划层面上的分析

4.1总体规划层面

大目湾新城在总体规划层面,主要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来确定公共设施规划的对象,作为一个旅游新城,规划对旅游设施作了较多的分析和研究,规划主要确定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用地布局,对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并没有制定。

4.2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大目湾新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主要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来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结合地方规范中的要关规定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分布、项目等级、规模、服务半径及相应的建设要求,但引导控制的重点还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大目湾新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主要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来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5大类。

5.1设施分级

根据公共服务设施分类,规划以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为重点,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为补充,对各类设施按照服务范围及服务等级进行分级配置,最后,通过对设施的用地要求进行分类控制。

5. 2指标的确定

公共服务设施指标确定主要参考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但基于大目湾新城为旅游度假型新城的定位,新城内公共服务设施指标的确定不能机械套用相关标准,应从城市整体需求角度进行控制。例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中的行政办公设施、文化设施及教育科研设施指标的确定:

(1)行政办公设施

大目湾新城以旅游服务为主,主要安排一些片区级及社区级行政办公设施,其用地指标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比较,比例偏低。

(2)文化设施

大目湾新城文化设施以“不老文化”、“海洋文化”、“渔文化”为主题,与大目湾新城文化旅游产业相结合,形成丰富的文化设施,其设置的展示性文化设施较多,用地指标上较一般中等城市要高。

(3)教育科研设施

鉴于大目湾新城为小城镇兼旅游度假区,在人口测算时,人均指标较大,考虑到大目湾新城定位的特殊性,学校的千人指标将在宁波市的指标的基础上适当偏低。

大目湾新城幼儿园千人指标为28‰;小学千人指标为52‰,初中千人指标为32‰,普高千人指标为24‰。

5. 3规划内容

5. 3.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1)行政办公设施为公益型必设项目,为政府行政管理办公及公共活动场所,主要由政府投资兴建;

(2)创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浓郁地方特色的与海洋文博文化相适应的文化娱乐体系;

(3)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基础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

(4)提升大目湾新城的体育文化氛围,在提高国民身体素质的同时,增强城市品位,建设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全民化体育设施体系;

(5)建设全覆盖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体系。

5. 3.2商业服务业设施

基于海洋文博商务中心、养生休闲度假海湾的功能定位,大目湾新城布置大规模的高规格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度假、餐饮等设施。

片区级主要为生活配套设施,包括演艺中心、商务办公、综合商业、酒店、娱乐中心、百货公司、专卖店、餐饮、休闲街区等。

5. 3.3道路与交通设施

道路与交通设施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交通站场三大类。

合理地设置区域及内部公交线路以及公交站点,倡导“公交优先”的方式,将土地利用与公交系统紧密结合,最大程度地减少新城的交通压力。

5. 3.4公用设施

公用设施主要包括供应设施、环境设施和安全设施三大类。

结合区域资源特点,采用低碳理念及技术,以环境设施、综合交通、

水资源利用等为重点,构建便捷、高效、低碳的公用设施系统。

5.2.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大目湾新城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标准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

标准社区对应居住区规模,配置社区服务中心,服务半径为800~1000m,服务人口规模约2~3万人。

基层社区对应居住小区规模,配置社区站点,为基层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各类配套设施,服务半径为300~500m,服务人口规模约0.8~1万人左右。

6 小结

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不仅是旅游产业基础性工程,也是向游客展示旅游品牌和形象重要窗口和载体。原有的基于城市分级体系下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已经在服务范围和设施配置数量和质量上暴露出了诸多问题,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内容显得龙为重要。文章结合大目湾新城大目湾新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针对旅游度假型城市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进行了初步探索,为同等发展水平的中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提供有效的经验。

参考文献:

[1] 郝春艳.县域中心城市公益性公共设施研究[D].陕西: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9.6.15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5

Keywords: non-profit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城市公共设施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要、城市经济运行、产业发展所提供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在提供消费时各消费者间互不影响,在消费过程中并不把其他人排除在外,其具有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具有非营利性特点,主要有政府公共部门进行开发,包括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医疗卫生设施、基础教育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本文主要通过对广西几个主要城市居住社区级医疗设施和教育设施的建设情况为例,对调研情况进行反思并提出建设思路。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及问题

非营利性公共设施与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生产需求密切相关,其建设的完善与否与关系到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和公共利益对的保障。作者2010至2011年间多次对广西主要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教育设施建设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并收集相关资料数据后发现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配套建设滞后,用地难以保障;

对于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区而言,非营利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较为容易实现,在政府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下从城市规划编制到项目实施具有较高操作性,各类设施的配建水平主要依赖于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和个职能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完善程度。而对于大部分城市建成区而言情况相对困难,老城区内经多年开发已无闲置用地,用地权属复杂,改造成本高,而往往老城区人口密度大,各类原有设施配套不完善并且经多年使用现状运营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居民需求。因此在城市建成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即迫切实施难度又较大。

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实施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承担着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双重职责。目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地不足、布局不合理、稳定性差等问题突出。2010年南宁市公立医院举办的53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租赁房屋用硬的为26个,占总数49.1%,用房总租赁面积17185平方米,年租金费用为507.74万元。

2010年南宁市社区卫生机构用房情况统计表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调研材料自制图

2009年底统计,广西311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足1400平米,65.09%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举办医院共用业务用房,48.6%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靠租房执业服务,30.19%的街道办事处没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已成为制约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开展的“瓶颈”问题。类似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于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行业,致使出现“就医难”、“入学难”等社会问题。

广西城市学校缺地现状表

数据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09/2010学年初普通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综合统计报表》

城市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管理的非整合关系

规划编制模式的不足

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留存着计划经济烙印,强调理性的预测和全局的把握。总体规划编制强调对城市全方面各系统的全面指导使总体规划对于某一专项内容的针对性和动态适应性不足,造成实际指导作用不强。规划编制依据上位规划自上而下逐层分解,使得下一层次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难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各主管部门专项发展规划、变动的社会需要来开展有针对性的规划。同时,目前指导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法定规划编制周期较长,编制完成后针对已变化发展情况的动态编制维护不够,造成各职能部门所主管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赶不上规划的“末班车”,各职能部门难以将本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建设计划纳入城市规划。

实施管理的衔接不畅

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立项、规划、选址、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过程中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间缺乏强有力的关联协作体制,同级各职能部门从各部门业务和利益出发,难以形成有效地配合协同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服务设施的公益性与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的矛盾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投入大量资金,建成后由于其公益性质难以得到丰厚的回报。目前我国土地市场还不够成熟,市场力量对土地资源的分配具有自发、盲目、滞后等特点。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和使用价格的高涨的状况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临巨大挑战。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6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给方式逐渐向服务型和盈利型模式转变。原来政府和企业等单位所承担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交由社区来承接。因此,社区在居民生活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如治安、卫生、公共场所、医疗保健、就业、住房、养老等)需求日益迫切。而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是发展社区公共服务的基础。

近年来,虽然我国已经加强了对小城市社区的建设,但从实施情况看,小城市社区建设在推进过程中比大、中城市难度更大。小城市观念更新、体制改革、社会变迁的速度都远远落后于大城市。无论是人们的身份性质,还是区域状况,都比城市社区有着更明显的复杂性和差异性。

【1】小城市社区发展滞后,已成为目前我国社区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1 社区相关概念及分类

1.1社区

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对所指社区是“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及规模调整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本文所使用的城市社区的概念,亦即中办发〔200023号文件中对城市社区的界定。而小城市社区就是指那些处于小城市、县城或城乡结合部的社区。

1.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了便利社区居民生活、满足身心健康发展需要、方便社区管理而建设的相关硬件服务设施和软件服务设施【9】。

本文通过梳理和整合规范和文件【7】【8】中有关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结合小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实际发展需求,选取以下设施作为研究对象。

社区文化服务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图书室、社区科普站,青少年、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体育服务设施,指社区健身设施(社区休闲广场,健身器材,室内活动室等);社区医疗保健服务设施,主要有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教育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幼儿园;社区福利与保障(援助)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综合福利设施,含残疾人服务中心、社区心理咨询室、社区法律咨询室等;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包括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提供家政、就业指导、咨询等综合服务)、警务室;以及社区商业金融业服务设施。

2东平县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及问卷调查

2.1典型社区的选取

通过对县城所有小区的分析,东平县城综合了商品房社区,单位型社区,村转居社区三类社区形式。

单位型社区依然是主要居住模式,由于社区建设年代较早,设施配置的标准较低,存在设施老化等一系列问题。例如建委家属院,交通局家属院。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建设的早期开发小区型社区,多采用比较传统的规划布局手法,空间紧凑,人口密度较高,配套设施不全,如佛山小区。新建居住小区,建筑质量较好,社区服务设施配置较完善。村改居社区多位于配套基础差的城市边缘区。社区内公共服务设施供应严重滞后与低效,居民构成以就地安置的拆迁户为主。

通过以上分析,分别选取了2个新建商品房社区、1个旧商品房社区、1个单位型社区和2个村转居社区作为调查点。 基本涵盖了所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

2.3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存在的问题

(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不能满足居民的需求

配套层次单一

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以街坊级为主,缺乏居住小区级配套。

设施类型滞后

旧式居住小区仅有半数建有基本的配套设施,且存在规模偏小、设施落后等问题;新建居住小区虽然基本都建有配套设施,但其中多数是物业管理,并没有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服务。除了个别高档住宅区之外,所有的社区都缺乏文体设施,社区图书室、阅览室等几乎不存在,体育健身设施及场地的活动场地严重不足,社区医疗设施实质上均为个体私有,并非为社区居民服务的非盈利性组织。

③建设标准偏低,存在质量问题

(2)原有标准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现行我国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层次的居民对于社区公共设施也提出了新要求,其中的部分内容难免会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缺乏

住房商品化导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侧重于营利性设施类型,公益性项目和经营型项目的建设程度差别大。社区福利设施、文化活动站等普遍缺乏,而以经营为目的的第三产业服务项目品种繁多。

(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配置有限

小城市的社区服务主要依赖政府的投入和推动,许多社区应配备的基础设施会迫于财政负担而缩水甚至取消。小城市资源配置有限,单位制社区和商品房社区的设施由于管理体制、营运成本等诸多原因无法资源共享。

2.4问卷调查概况

通过本次调研,主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小城市社区居民属性的群体特点,分析居民对设施的群体需求偏向;

居民对社区管理和社区生活的认知,分析居民对社区生活的需求程度。

(3) 小城市社区居民属性的差异性,分析不同群体所需求的服务质量和服务层次的侧重情况、对配套设施的依赖程度,以及利用周边城市设施的情况;

(4) 小城市社区类型差异性,分析不同社区对设施的需求差异。

调查问卷包含两部分:

(1)居民的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收人消费、家庭结构等,结合政府资料作为影响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基本人口特征考虑;

(2)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偏好,需求及评价,作为居民需求的基本特征加以分析。

3影响小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需求差异的因素分析

3.1居民结构

3.1.1居民年龄结构

社区居民年龄结构变化较大,不同年龄段的居民由于受身体状况、思想观念、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有着不同的需求。老年人增多的趋势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影响较大,对其依赖程度最高。需要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等托老服务。而中青年人群对社区生活的依赖性较弱。

3.1.2居民阶层结构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7

2008 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中强调了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近期建设应当以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设为重点内容。2010年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相关会议中强调要通过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2011年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更加强调了尽快“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明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社会目标,逐步拉近我国城市和乡村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存在的差距。2012年十报告提出,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近年来国家针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已经由最初的重点建设、完善建设过渡到了强调均等化发展、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上来。

未来二十年将是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时期,城市扩容势所必然,而城郊结合区域是城市空间扩展的主要方向,城郊结合区域公共服务设施的“均等化发展、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不仅是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也是塑造城市形象、促进和引导城市区域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目前国内基于城郊结合区域层面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而《柳州市旧机场片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改造规划》项目的编制对如何推动城郊结合区域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探索机会。

1、 公共服务设施的界定

公共服务是政府或企业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等的统称,分为基础性公共服务和社会性公共服务,而其中社会性公共服务又可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和盈利性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设施是公共服务的物质载体,是保障城市生产、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基础。其中,社会性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公益设施由于其自身的公益性特征,设施的投资收益率较低且资金周转期较长,是地方政府不太愿涉及的领域,但是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保持社会公正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次规划提到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指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与社会性公共服务设施。由于政府职能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政府将有限的财力集中在公益性设施领域,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转向重点关注公益性设施。由此确定本次规划对象的重点是在政府事权和财权范围的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与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对商业设施等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引导。

由于国家标准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上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分类标准,本次规划在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区的发展特点,通过分类的合并调整有效衔接设施在城市和社区层面的关系,确定设施分类标准。本次研究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七类。

2、 规划区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现状

2.1规划区概况

旧机场片位于柳州市西南部,片区西面为铁路用地,东面为大龙潭风景区,南面为机场净空控制用地,北面连接城市中心区,距市中心4公里,距机场7公里,规划用地8.3平方公里,现状人口9.5万人。

规划区属城乡结合区域,紧挨柳江县拉堡镇及基隆开发区,流动人口集中,人员复杂,人文环境欠佳,原有建设基础差,前期开发缺乏高起点的统一规划,导致片区建设水平低,城市功能散乱,景观环境不佳,公共服务设施严重匮乏,市民口碑不理想。

《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将旧机场片区定位为新兴的城市生活区,整治与扩展相结合。《柳州市旧机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修编完成,旧机场片区作为城市的一个重要生活片区,已初具规模,片区北面属于已建成区,人口密度大,可建设用地较少;片区南面在《柳州市旧机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也如火如荼地开始展开建设。

2.2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现状

总的来说,规划区公共服务设施具有缺、少、小的特点,设施总体供给不足,布局不均,缺乏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主要表现为:医疗卫生用地规模太小,无一家具备规模的综合性医院;文体娱乐设施缺乏、陈旧,无法满足现有居民的需要,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单调;缺少绿地与广场空间;商业用地布局散乱,大型商业设施缺乏,商业网点分布不均。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8

一、城市公共休闲服务现状

随着普遍有闲时代的来临,国民的休闲需求正在不断增长。国民休闲需求的满足有赖于各类休闲服务的供给,其中很重要的一类就是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所谓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是指主要由城市政府提供以满足市民与游客休闲需求为目的的一种公共服务,具体而言,就是由城市政府主导或组织的为满足公众休闲需求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营造公共休闲环境、构建公共休闲空间、完善公共休闲设施、开展各类休闲教育及直面公众的休闲服务等。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城市政府职能提出的新要求,为满足市民与游客日益增长的休闲需求,城市政府应在提供公共休闲服务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但实际情况不容乐观,即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明显不足,水平较低。

1、公共休闲环境有待优化

公共休闲环境营造是公共休闲服务的重要内容,且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既包括硬环境的改善,也包括软环境的提升。总体而言,各城市在自然景观、水体景观、建筑景观及环境保护等硬环境建设方面投入较多,城市的整体环境形象有较大改善,但在软环境建设方面,如人文环境提升、交通环境完善、发展环境优化、休闲氛围营造等,还存在很多不足,而软环境对公众休闲活动开展与休闲生活品质提升同等重要。

2、公共休闲空间有待充实

公共休闲空间作为市民与游客休闲活动的发生地,是由多个休闲空间构成的一个空间系统,其构成状况体现了一个城市的休闲发展水平。各城市在传统公共休闲空间如公园、休闲商业街区等建设方面总体情况良好,但在中央休闲区、社区休闲空间等现代公共休闲空间建设方面则存在诸多欠缺,且发展不均衡,如北京、上海、青岛、西安等少数城市已形成了若干较成熟的中央休闲区,而多数城市在中央休闲区建设方面仍是空白。

3、公共休闲设施有待完善

公共休闲设施包括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青少年宫、公共图书馆、公共体育场馆及户外运动场与健身、休憩、娱乐设施等,是满足市民与游客休闲需求的物质载体,与公众的休闲生活息息相关。从各城市来看,少数发达城市中的各类公共休闲设施数量较充足,且布局相对合理,但开放性不足、利用率较低的状况也很突出;而多数城市中的公共休闲设施数量则明显不足,有的甚至是严重缺乏,难以有效地满足公众休闲生活需求。

4、各类休闲教育有待加强

休闲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提高对休闲价值的自我认知,引导人们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与生活,从而更好地利用闲暇时间来充实、发展和完善自我,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休闲教育在西方已有悠久的历史,并形成了较完整的教育体系。就我国而言,虽然城市的整体教育水平高于农村地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城市中的休闲教育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公共休闲教育、休闲基础教育、休闲高等教育、休闲职业教育等方面均有待加强。

5、休闲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各类公共机构直接面向公众的休闲服务质量是关乎公众休闲生活满意度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衡量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水平的一个基本指标。在城市各类公共机构的休闲服务活动中,服务规范缺乏,服务机构及人员服务意识欠缺,服务水平不高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休闲服务质量保障体系、监督机制、评价体系建设及休闲服务便利化建设方面也存在很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不足的主要原因

从城市公共休闲服务现状来看,目前城市中普遍存在着公共休闲服务不足的问题,而主要原因并不是城市政府的财力问题:在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好处中,政府比居民占据更明显的优势,支配着比居民更多的财富,对于提供公众所需的公共休闲服务政府有足够的财力支撑。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不足的主要原因,一是发展理念滞后,二是相关标准缺失。

1、发展理念滞后

由于中国社会历史上长期处于贫富差距悬殊状态,广大人民群众终日为生存而辛勤劳作,鲜有空闲时间休养生息、发展自我,因此在几千年的传统价值观念中,往往把休闲活动与“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联系在一起,对休闲的正面评价从未进入主流文化的视域。直到今天,虽然人们对休闲的认识在逐渐转变,但“游手好闲”的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依然存在。而且,不少人的休闲观念庸俗化,将休闲等同于购物、睡大觉、吃喝玩乐等,没有将休闲与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联系起来,认识不到健康向上的休闲活动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如何看待休闲和公众休闲生活的积极意义,是决定政府行为的主要因素。是否增加公共休闲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供给意愿,而不是财政能力。

2、相关标准缺失

相关标准缺失是造成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不足的更重要的原因。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公共休闲环境营造、公共休闲空间构建、公共休闲设施完善、各类休闲教育开展及直面公众的休闲服务等各个方面,需要城市政府的科学统筹与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在多年的城市建设实践中,城市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也形成了许多有益做法。就公共休闲服务而言,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来进行引导和规范,因此即使部分城市政府已经意识到公共休闲服务的重要意义,但对其具体内容与相关要求不甚清楚,找不到工作的切入点和抓手。

因此,要改变当前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普遍不足的现状,首先需要城市政府转变发展理念,充分认识休闲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对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满足公众的休闲需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需要,体现着社会平等和人文关怀。更重要的是加强标准化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来规范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提升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水平。

三、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的内容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是一项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过程,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是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的主要内容。

1、制定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的制定是指受委托的标准制定部门或单位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起草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系列活动。制定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是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过程的首要环节。

2、实施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的实施是指标准管理、制定和使用的各方有组织、有计划地将标准规定的内容贯彻到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活动中的过程,这是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点所在。

3、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对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的活动,它是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执行,并通过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修订标准提供依据。

四、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的特点

所谓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就是运用标准化原则和方法,围绕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活动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标准,以提升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水平,完善城市休闲功能,促进城市和谐发展的活动。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是标准化在城市公共休闲服务领域的延伸,作为服务标准化的新领域,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标准化的目的是满足公众休闲需求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就是通过标准化手段,提高城市政府的公共休闲服务意识,明确其在公共休闲环境营造、公共休闲空间构建、公共休闲设施完善、各类休闲教育开展等公共休闲服务方面的具体要求,促进相关机构提升公共休闲服务水平,以满足公众休闲需求,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2、标准实施主体是城市政府部门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服务标准化。通常所谓的服务标准化,主要针对服务企业而言,企业是贯彻执行标准的主体,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则主要针对城市政府而言,政府各相关部门或机构是贯彻执行标准的主体,在这里由标准实施监督者变成了标准实施者,标准实施活动要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3、标准实施成效取决于部门协作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涵盖公共休闲环境、空间、设施、教育及安全、卫生等诸多领域,涉及建设、规划、市政、园林、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众多政府部门或机构。因而,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是一系统工程,贯彻执行标准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这是保证标准实施成效的重要前提。为此,需要成立由各部门参加的标准实施工作领导机构,以统一协调指挥标准化工作,明确各部门在标准实施活动中的任务和要求,做到既分工负责又密切协作,从而确保标准实施能收到良好效果。

五、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的意义

开展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对于提升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水平,强化城市休闲功能,满足市民与游客休闲需求,实现城市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确立我国在这一标准化领域的国际领先地位,提高我国标准化活动的国际影响力。

1、强化城市政府职能,实现城市休闲功能

休闲是现代城市的基本功能,公共休闲服务是新时期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能。城市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城市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换言之,城市公共休闲服务的完善有助于促进城市休闲功能的实现。目前城市政府的公共休闲服务职能还比较薄弱,公共休闲服务整体乏力,这不利于城市休闲功能的充分实现。通过开展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能够在公共休闲环境营造、公共休闲空间构建、公共休闲设施完善等各方面提升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水平,从而强化城市政府职能,更好地实现城市休闲功能。

2、完善公共休闲服务,满足公众休闲需求

虽然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人均收人水平较低、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也突出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公众的休闲需求在不断增长,但休闲的商业化行为或商业性休闲活动还不能成为公众的普遍选择。这就需要城市政府在休闲领域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通过提供完善的公共休闲服务来满足公众的休闲需求。但在绝大多数城市,公共休闲空间不足、公共休闲设施不够、公共休闲环境不优、休闲服务质量不好等现象普遍存在,公众的休闲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通过标准化建设,可以增强政府部门的公共休闲服务意识,明确公共休闲服务的要素与要求,指导相关部门完善公共休闲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以满足公众的休闲需求,提高市民的福利水平。

3、转变城市发展理念,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就是要通过标准化建设倡导休闲创造价值、休闲创造快乐的理念,为市民乃至全社会提供一种健康积极、充满活力的生活方式,转变城市“重生产,轻生活”的畸形发展状态,提高城市的特色、品质和魅力。通过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可以明确城市公共休闲环境的构成与营造要求,公共休闲设施的类型和质量要求,公共休闲空间的类型和规模要求,休闲服务的质量要求等,引导城市在工业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中,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实现和谐发展。

4、开拓服务标准化新领域,提升标准化国际影响力

从国外休闲服务标准化现状来看,无论在国际和区域层面,还是在国家层面,休闲服务标准化的主要对象都是商业性休闲服务,而公共休闲服务领域的标准化活动尚没有实质性进展。因此,开展城市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不仅是开拓我国服务标准化的新领域,而且在国际上也是一个创举,将使我国走在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的国际前沿。进而通过相关标准的国际推广应用,使其转化为国际标准,将有助于确立我国在公共休闲服务标准化领域的主导地位和话语权,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影响力。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9

关键词 城市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型政府

随着社会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长,期望建设一个公开、透明、没有腐败的政府、要求政府为他们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已成为人们日益迫切的需求。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天职。现代政府的角色转换,是由“父母官”向“公仆”的角色转换,即由权力管制控制的政府转型为公共服务型政府。人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下的社会规范引导市民为本的理念,作为一个整体的民主秩序的逻辑框架中最显着的特点,政府定位为服务提供商,而不是享受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并通过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的象征一定的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并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城市的供给保障,一个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必能自觉地以服务为己任,将服务意识和服务精神贯穿整个政府工作的始终,不断加强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政府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政府公共管理体制在西方国家已经走过了200 多年的历程。在这200 多年里,公共管理体制本身经过了几次大的动荡和演变,西方国家经过不断的改革、修补与完善,最终形成产生了一整套相对比较成熟的公共管理模式。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上,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经过了三次重大的演变,与之相对应,政府的公共管理体制改革也随着政府职能的演变而经过了三次大的演变过程。这三次的动荡和演变,反映了政府公共管理模式由“守夜型向“公共服务型”再向“核心公共服务型”转变的过程。作为透明、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的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特征是服务理念的核心性、民意的主导性、公共信息和资源的透明性、有限性和有效性;基本职能是为供给民众服务来提供制度、提供公共产品及良好的公共政策服务和服务帮助等等。

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是城市的“主动脉”,是城市基础设施的基础,承载着城市所有居民的衣食住行,与百姓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因此政府必须把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当做主要大事来抓。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社会本位为导向,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要求作为自身价值的参照体系,重视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有限的财力、物力、人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倾斜,把精力更多地放在推进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改造、解决人民生产和生活等民生问题上,想民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务民众之所需,加快城市社会事业的发展,切实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和质量,使城市管理逐渐趋向公共管理社会化,提升城市的宜居度和群众的幸福指数。

李克强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曾强调,创新城市管理,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是造福人民的一项重大举措,深化社会改革领域,同时也加快服务业的发展,扩大服务开放,有效需求,引导关键之举,同时也促进了政府职能,促进公共事务,政府机构独立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的行为。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就意味着政府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把公共服务事项交给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等来承担,政府对购买服务项目随时进行动态调整,全面公开购买的公共服务信息,对承接主体实行优胜劣汰,建立严格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向公众及时购买的主要客户和第三方组件,以及评价结果,使群众享受到丰富的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弱点,无论是刺激消费,提高有效的投资,庞大的市场需求的释放,并能有效地提高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为人民群众的利益,顺应人民期盼。保定市是一座老城,主城区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压力很大。最近,保定市新做了区域调整,三区扩大为五区,尤其是新由县调整的满城、清苑、徐水三个区,需要对城市的基础设施重新做统筹调整,提高城市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一是城区面积扩大了,意味着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的不足将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此政府制定有远期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城镇供水设施,加强市政地下管网建设和改造,提升城市的防洪防涝能力。

二是新划的三区城镇化规划是保定市未来几年的重点工作,政府要加强三区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争取到“十二五”末将“大保定”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豫左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豫左右。

三是加强燃气管网、供热的老旧管网改造。到2015 年末,基本完成城镇燃气和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10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11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12

二、总体目标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城市规划网格化管理、推进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依据之一。通过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和有效的保障机制,在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期限内,按照“社区有规划、设施能落实、居民可共享”的总体目标,逐步推进社区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合理、配套齐全、使用方便、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管理高效,适宜国内外各类人士生活、学习和创业的新型和谐社区格局。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筹兼顾。按照社区规划人口、社区发展需求和地区实际,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二)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范围原则上以本社区居民为主,服务半径根据不同功能的设施合理确定。

(三)因地制宜,差别配置。从实际出发,不同区域的社区,按其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及本区域内已有公共服务设施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配置。

(四)形式多样,资源共享。中心城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坚持突出重点,急需先配,分步到位。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共享、租赁、收购等多种形式,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计划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落地。

四、基本要求

(一)规划编制中实行差别配置

在中心城区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及郊区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等指导下,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社区,先编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用以指导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实施。

在规划编制中,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以下简称《居住区标准》)执行;确实有困难的地区,参照《居住区标准》,根据本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现状情况以及社区网格化管理要求,在满足社区人民群众实际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在不同区域实行差别配置。中心城区和郊区新城建成区(老城厢地区)对执行《居住区标准》中“用地”及“建筑面积”两项指标均有困难的设施项目,按建筑面积指标考核。

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配置,按照不同地区分为三类:

1、严格执行《居住区标准》的地区浦东新区、郊区新城和城镇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新市镇地区以及中心城成片改造或新建地区等。

2、可按照不低于《居住区标准》建筑面积下限80%配置的地区

中心城浦西内外环线之间的建成居住区,郊区新城建成区(老城厢)等。

3、可按照不低于《居住区标准》建筑面积下限60%配置的地区

中心城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成居住区,地处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居住社区等。

此外,郊区城镇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新市镇、中心村,可根据国家和*市村镇规划编制的有关技术标准,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二)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参照《居住区标准》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等规定,各社区(街道、镇、乡)要重点建设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融入社区管理、文化学习、图书阅览、文艺活动、休闲娱乐、体育锻炼、医疗服务、卫生保健、社区教育等其它社区服务设施。

1、整合优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以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归并、调整和优化社区内的各类行政事务服务机构,合理配置行政设施,完善社区网格化管理,逐步强化社区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

每个社区都要设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完善社区生活服务求助系统,落实和完善居委会和居委会会议活动用房,方便居民就近办事,解决居民实际困难。

2、发挥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功能,努力提高社区文明程度。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建设是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载体,要加强基层群众文化阵地建设,整合社区图书馆、文化馆(宫)、群艺馆、青少年宫(中心)和少科站等文化设施资源,构建以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主体,惠及未成年人、中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群体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要保障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投入,采取多种渠道,加快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要充分利用所在社区的学校、单位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重视室外公共体育活动设施建设。室外公共体育活动设施可与公共绿地建设结合起来,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综合利用。

3、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配置,方便居民群众就近看病求医。原则上,每个社区配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并设置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为居民提供基本、综合、公平、可及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

4、重视基础教育设施配置,进一步完善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育设施。新建居住区必须严格按照《居住区标准》,配置基础教育设施。中心城区中学、小学、幼儿园设施配置不足的,要按照批准的规划,逐步完善和提升学校教育设施水平;已列入旧区改造的,要就近安排,先建设后拆迁。按规划建设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未经规划许可,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

5、加强社区福利设施建设,尤其重视老年服务设施配置。

要加强社区福利设施建设,完善社会救助网络,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权益。尤其要重视老年服务设施的配置,每个社区(镇、乡)至少设置1个养老设施。到2010年,中心城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成区以及地处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居住社区,按照不低于本社区老年人总数的1.5%配置床位;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的建成居住区以及郊区新城老城厢地区,按照不低于本社区老年人总数的2%配置床位;浦东新区、郊区新城和城镇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新市镇以及中心城成片改造地区或新建地区,按照高于本地区老年人总数的2.3%配置床位。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团体创办不同标准的敬老、养老设施,以调节、补充养老床位,切实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要特别充实完善为老年人、残障人服务的内容。

6、加强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要切实加强菜市场规划和管理,按规划配置建设的菜市场,不得挪作他用;已挪作他用的,要恢复原有功能。

社区菜市场配置不足或不达标的,要按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结合旧区改造,采取收购、改建或置换等措施逐步解决,切实保障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7、按照《居住区标准》及社区需求,合理配置其他社区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要严格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停车泊位。中心城已建成居住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合理配置社会停车场(库)。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放自用停车场地,为社区服务,缓解中心城停车难的压力。要按照社区网格化管理要求,合理配置社区安全防范设施,提高防灾应急能力,为社区居民营造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优美的生活环境。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按照《居住区标准》合理配置其它社区服务设施。

(三)充分挖掘、综合利用社区资源,为社区人民群众服务。中心城社区要依托区内的市级、地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社区服务体系;采取购买、置换、改建、租用等方式,实行综合利用、余缺调剂,资源共享,为社区人民群众服务;要采取多种方法和形式,鼓励社区内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将内部的服务设施面向社区开放,增加社区公众活动空间。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改建引导,优先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城区及郊区新城建成区要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凡现状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不足或缺口较大(达不到配置标准50%)的社区,要严格控制存量土地的开发建设,并按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优先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要集约使用土地,尽可能综合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在中心城区及郊区新城建成区结合建设项目,配套建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对增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在审核规划指标时给予一定奖励;对经营性建设项目中增加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经区县政府认定,可向建设方返还因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而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二)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禁止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按照规划配置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其产权除已有明确规定的外,一律归区县政府所有,明确国资监管责任主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实行余缺调剂、综合利用、合理使用,属公共服务设施范围内调剂的,须经区县政府批准,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按照规划建设(配置)的各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改变设施用途,确需更改作为非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的,须经区县政府同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或区县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的,一经查实,按照《*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增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财力投入,保障公共服务设施有效运行。构建政府公共财政框架,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预算管理体制。区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财政支出用于社区建设,实现社区建设的均衡保障。建立和形成多元投入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投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13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在线咨询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工作日 8:00-24:00
7x16小时支持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支付方式
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