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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范城市管理

摘要: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作用。城市管理的实施者是城市政府,城市管理问题既反映了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民生意识,也反映了城市的综合发展水平和市民的整体素质。只有不断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市民的综合素质,发挥城市规划的作用,才能切实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
浅谈规范城市管理

浅谈规范城市管理:规范文明执法 诚信品质服务 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龙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狠抓队伍建设,牢固树立文明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人性化管理,以和谐执法服务“和谐龙江”建设,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科学、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能,走出了一条执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新路子,城市管理工作赢得了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实现了群众参与、工作发展的双赢局面。

该局不断完善管理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谐执法环境,实现城管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规范化执法是依法、文明、公正执法的必经之路,是城管执法工作在新形势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必然要求。他们始终坚持以“提高队员素质,提升队伍形象,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为目的,以打造执法人员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为手段,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活动为载体,不断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

该局时刻注意体现以“制度促管理,以管理出效益”的工作理念,先后制定并完善了83项内部管理制度,并汇编成册,发至人手一册,同时实行领导巡查制、路段负责制、徒步执法制“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监督考核机制,把各项工作逐一量化,纳入到考核范畴,严格实行打分制、执法监督日通报制、末位淘汰制、绩效挂钩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并严格兑现奖惩,实现了用制度管人、管事。同时,在全局喊响一个口号,倡导两种精神、强化三种意识、树立四种风气、培养五种能力。一个口号是“负重实干、执法为民、坚韧创新、奉献有为”;两种精神是“爱岗敬业和严格执法”;三种意识是“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四种风气是“解放思想、真抓实干,踏踏实实、令行禁止,加强信任、相互支持,发奋有为、争创”;五种能力是“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的行政能力,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善于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高效能完成各项任务的能力,流畅的文字表达能力”,通过培训、考核等手段,使执法人员能够灵活运用“明、活、勤、礼、严”五字执法技巧,锻炼执法人员招之即来、来即能战、战即能胜的工作作风。

龙江县行政执法局牢固树立依靠人、围绕人、为了人的现代城市管理理念,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融入“人本主义”的理念,构建起新型的管理模式。他们采取“人性化”管理政策,寓执法于服务之中,正确处理执法与教育、执法与服务、执法与处罚的关系。牌匾审批工作中,在坚持统一规划审批,区域规格一致,向品质次、高标准发展的同时,坚持上门服务,谁家要挂牌匾,只要一个电话,执法人员就会到现场帮助设计图案、规格、形状等,并现场办理审批手续,给业户提供方便。

该局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服务为本”的理念,遵循“一教育、二警告、三处罚”的工作程序,在纠正违章时先敬礼,问“您好”,再出示证件,说明违章事实及依据,做耐心地说服教育工作,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开展与业户谈心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让被管理对象感受到他们的文明服务,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他们在为民服务上做到“四个一把”即“老人扶一把,小孩领一把,自行车摆放理一把,为民服务帮一把”。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问题上做到“四一、四心”即“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把椅子、一杯热茶,接待群众热心、听取申诉耐心、答复询问细心、处理问题用心”。

该局以宣传为手段,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公益广告宣传、专题专访、街头宣传、社区宣传、志愿者活动、广场演出签名活动等多种形式,通过城管法规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等途径深入临街店铺、社区、学校,大力开展城管法规知识和城管执法工作职能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在城区主要街路显著位置悬挂了《人人遵守城市管理法规,让龙江市容更靓丽》等10余个条幅,使广大市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城管法规教育,进而不断增强市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与城市管理、维护周边环境的自主意识。

该局发扬拼搏进取、争创的团队精神,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向更高、更好方向发展。一是在空间上实行“立体式”管理。对立面管理采取了“一个必须、四个一律”原则,即新做牌匾必须城管审批;一律统一规格,历史形成的底线一律划齐,立式灯箱、落地空调机一律拆除,破旧条幅、野广告、门窗贴字、假证喷涂一律清除。二是时间上实行“全程式”管理。对办假证的,全天蹲守抓堵;对乱倒污水的,专人定点守候;对基建工地全程跟踪,截住脏源;对环境卫生全天候保洁。三是在效能上实行“长效式”管理。坚持勤管善教与突击整治相结合,主次干道实行“四定”管理(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化管理格局。

几年来,龙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先后荣获省金牌服务单位、省百姓好口碑荣誉单位、省财务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省环境卫生行业先进集体、省档案管理单位;市城市管理先进单位、市行风评比群众满意单位、市二十八届劳模大会先进集体、市品质服务标兵单位、市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市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市档案精品战略精品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编辑/穆杨)

浅谈规范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的规范性作用研究

摘要: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作用。加强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的规范性作用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对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的规范性作用进行了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城市规划; 城市管理; 规范性

一、城市规划的地位和作用

城市管理是指多元的城市管理主体依法参与管理城市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城市管理具有综合性、开放性和动态性特征。城市管理包括城市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及市政管理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管理也在不断地革新。

城市规划是综合性、政策性很强的政府职能,城市规划也是一门跨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2]。它是政府根据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律,在一定时期内对城市的发展建设作出的统筹安排和综合布局,是指导城市土地利用和建设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城市规划是横式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龙头。合理的城市规划对一个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地位和规范作用。

( 一) 城市规划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体现和贯彻城市政府的意志

城市规划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的,并且要经过审核和批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经过审核和批准的城市规划代表了城市政府的意志,严格贯彻实施城市规划,就可以保障政府意志得到贯彻和实施,确保政府在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中具有性。

( 二) 城市规划是政府依法行使其职能,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城市规划是政府依法行使其职能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新的形势,政府要主动、和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城市规划的审批要严格,政府要严格把握城市规划审批,掌握主动权,使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起到一定的规范性作用。

( 三) 城市规划为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面对现代的市场机制,在城市管理中出现的弊端,比如占用绿化地、拆除古建筑等,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管理,影响了城市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建设,通过城市规划的规范性、强制性和约束力来规范市场经济中的种种负面行为,能够达到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自然环境的目标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 四) 城市规划是规范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手段

城市规划是规范城市发展建设秩序、规范城市秩序、查处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抓好城市规划,就能使城市管理井然有序。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执法,就能保障城市科学、健康的发展。

( 五) 城市规划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害关系,包括全局与局部、发展与保护、近期与远期等,在充分考虑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为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二、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的规范性作用

城市管理要以合理、科学的城市规划为指导。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城市管理的龙头。城市建设是城市管理的基础,是实现城市规划的重要手段。只有抓好城市规划、建设,才能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同时,城市规划又对城市管理起到一定的规范性作用。

( 一) 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具有方向性作用

城市规划是龙头,它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规划具有方向性作用,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城市管理的龙头和城市发展的蓝图。城市规划总揽城市建设和发展全局,它决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抓住了城市规划,也就是抓住了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关键。城市管理涉及城市的方方面面。例如在对城市的管理方面,就可以以城市规划为导向。城市规划根据《城市规划法》依法制定了编制、审批和修改原则,一方面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3],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和性,另一方面也符合城市的发展规律。有了这样的导向,城市管理的方向更加明确。

( 二) 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具有引导和调控作用

城市规划给城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和合理的宏观调控提供了正确引导。以城市经济管理为例,具体地说,城市规划对城市经济管理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城市规划将国家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融入到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中,从而引导城市建设合理健康发展,促进城市经济实现可持续增长。2. 在城市空间布局上,城市规划为城市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进一步完善城市的经济功能,营造更适合招商引资和城市发展的经济环境。3.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建设开发的方针,对于统筹安排大型建设项目的创建和选址,实现城市规模经济效益具有引导作用。4. 在公共设施建设方面,城市规划坚持在满足城市生产和生活需求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城市规划的资源共享。5. 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可以有效地保护城市中有价值的名胜古迹,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

6. 城市规划对城市经济活动的发展规模进行合理调控,确保城市规划建设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和谐统一。

在社会和环境管理方面,城市规划也具有引导和调控作用,使社会环境实现和谐统一的目标。

( 三) 城市管理可以运用城市规划中行之有效的措施

在进行城市管理的过程中,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状况的变化,规划的内容和管理措施会不断地修正、充实和调整。既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管理中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又要尽量避免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造成的不利影响。另外,还要考虑城市规划在城市管理中可能会产生的问题和挑战。为此,需要做好城市规划与城市管理的协调工作。及时,要处理好城市规划中经济发展战略和城市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关系,紧密联系城市实际进行管理。第二,实施城市规划的同时,要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对社会稳定的维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第三,城市管理要根据城市规划,使城市形成工业聚集中心,住宅、商业聚集中心,商品、贸易聚集中心等,逐步实现城市协调发展的目标。第四,在实现审批的城市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管理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加大投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环境。同时,城市管理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并履行法定程序。依据《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为城市管理寻求法律依据。城市管理要依法行政,推行城市管理法制化,严格做到依法办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小结

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作用。城市管理的实施者是城市政府,城市管理问题既反映了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民生意识,也反映了城市的综合发展水平和市民的整体素质。只有不断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市民的综合素质,发挥城市规划的作用,才能切实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

浅谈规范城市管理:搞好社区建设规范城市管理

__县城区,仅在城关镇派出所登记的公安户口人数就近7万人,相当于两个农村中等以上乡镇人口的总和,根据社会发展和__县城市建设的需要,我认为:就目前的管理体制和方法已不适应城市管理和“四城联创”等项的要求。

一、目前现状:

(一)行政设置情况。目前,城区内还是延用农村的行政设置,以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为主线的行政管理体制。所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于办公经费和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因此,导致社区机构不健全(只有居委会,没有居民小组),办公条件极差,一半居委会是租赁房屋办公(2—3间房屋),地点不固定,工作开展难度较大。村委会、居委会交叉管理,不利于为居民服务。

(二)居民居住情况。由于城区内村委会、居委会共存,因此,导致村民、居民混杂居住,分不清村民、居民。加之外来流入人口增多,租赁房屋居住分散,影响了各项工作的管理,尤其是社会治安、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教卫生、邮政等项工作。

(三)公安户口登记管理情况。由于城区内行政设置不科学,从而导致公安户口登记自成体系,居民户口薄登记由过去的显示××居委会××组××号,导致目前只显示××路××号,而当你到这条街,这个号时,不一定能找到这个号,这个户;公安户口与计生户口、社区户口不相符,对城区各项工作的管理非常不利。诸如社会治安、计生、社会保障、环境卫生、文教卫生、邮政等项工作。所以,就规范城市管理,搞好四城联创而言,我个人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二、建议[找材料,到文秘站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一)由于目前__城区行政设置不规范;城中有村,村中有城,居民、村民混住,不便管理的情况。首先,应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城区内村委会、居委会合并,统一行政设置。统一更名为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进行管理。其次,划分区块,设置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重新编排门牌号。其三,由于村、居合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应有县政府牵头,公安、民政、财政、社保、规划、审计、城关、湍东镇等部门参加,共同研究一套比较成熟的方案,尤其是对村民的资产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应慎重考虑。

(二)公安户口管理应和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的户口相统一,户口登记管理不能再各行其事。

(三)加大投入,健全机构,彻底改善居委会办公条件。首先,在做好村委会、居委会合并划分区域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居委会办公地点,加大投入,搞好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各类机构,确保公安、计生、社保、文教卫生、邮政等机构进入社区,统一办公,方便服务群众。

我想在搞好以上几项工作的情况下,__县城的城市管理、“四城联创”、社会治安、社会保障、计划生育、邮政等项工作会有一个大的发展质的飞跃。

浅谈规范城市管理:浅谈规范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

摘要:依法行政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所奉行的普遍准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行政执法,要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划执法工作做为政府行政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必要手段,也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强调依法行政。由于现代社会政府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富于变化性,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难以涵盖行政管理实际工作的方方面面,必然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们丹徒城建规划执法大队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根本目标,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工作重点,以规范规划执法行为为重要内容,以强化执法监督为必要保障,强化执法责任制落实,积极探索规划执法新机制、新方法、新手段,努力促进规划执法规范化、法治化。

关键词:规范;依法行政;规划执法;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权

规范规划执法行为,首先必须以依法高效为原则,理顺执法体制这里所讲的体制,是仅从行政执法角度讲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因为执法机构的依法组建、行政权的合理配置和机关的规范运作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规范规划执法工作的前提。在机构组建上,丹徒区建设局通过委托执法的形式,将多个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执法大队统一行使;由于现代社会政府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富于变化性,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难以涵盖城镇规划管理实际工作的方方面面,必然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给予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然也要看其违法的程度轻重而定,但足见其处罚比例之悬殊,自由裁量空间之巨大。加之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措施等原因,所以在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出现了处罚不公,以罚为主,“以罚代管”,甚至“只罚不管”现象;有的执法部门甚至下达罚款指标,把罚没款多少与奖惩、福利挂钩;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为自己捞好处、谋私利。因此对行政执法主体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规范和限制很有必要。下面将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目的要正当。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较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此前提下,具体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有关人员可以在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宽的幅度内自由决定处罚的内容,是一倍还是几倍,没有更详细的规定。而如何使行政处罚的轻重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现在看来行政机关还缺乏一个比较明确,可操作性强、详细的实施细则,这给掌握行政执法权的有关人员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立法的宗旨。任何一部行政法律文件的制定,尤其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有一个基本的目的即让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所设定的基本要求,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从而创建和谐法制社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

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控制,要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从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公开裁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有关的量罚标准。这样相对人可以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出行政机关将要给予他的量罚尺度。“裁量标准”的适当统一,不仅使执法者心中有了谱,也让群众看得明明白白。这样既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当事人的认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使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作,进一步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2、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制定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制定标准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在行政法律文件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予以具体化,(不能突破法律文件的规定设定新的处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量罚。裁量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一是应规定违法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具备什么样严重情节,对违法相对人应处哪一层级、种类的处罚;二是哪些轻微违法的相对人不能处较高数额罚款,防止执法受利益驱动,滥施罚款。

3、定期进行跟踪检查,以不断完善裁量标准。裁量标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不特别明确而留有余地时,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合理细化确定行政处罚的原则标准。对此行政机关应当定期进行梳理,及时修改,不断完善裁量标准,使其日渐合理。

4、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时,如果执法活动与执法人有利害关系,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与申请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有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有班子集体决定。

5、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看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而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来区别不同责任。使责任与个人的待遇和职务的升迁挂起勾来,真正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6、加大法院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即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合理性。但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的合理性拥有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及变更权。由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渗透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如对事实性质认定、行为方式的选择、对情节轻重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等等。由于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等,为此人民法院很有必要加大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力度,以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监督功能。

当然不管对自由裁量权如何进行控制和规范,都要掌握一个尺度,那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滥。调动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抑制它容易被滥用的消极因素,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执法,进行人性化管理,以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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