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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评政策论文实用13篇

职评政策论文
职评政策论文篇1

基金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建设现代高职院校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JYA001)成果,主持人:董仁忠;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一般项目“现代高职院校制度研究——基于高职院校与政府、社会关系的重构”(项目编号:10YJA880026)成果,主持人:董仁忠。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13-0016-04

公共政策是指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权力机构针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通过民主政治程序制定和执行的行动方针和行为准则[1],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法律形式的政策和非法律形式的政策。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政策制定是政府决策最重要的方式,是政府决策的核心。[2]规范、科学的政策评估既是政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提高政府决策质量的重要保证。职业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是政策评估理论在职业教育中的应用。伴随着职业教育地位的日益突出及其规模的迅猛发展,进行职业教育决策,实施职业教育行政,开展职业教育管理,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制定和执行职业教育政策,开展规范、科学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则是政府不可回避的重要责任。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职业教育政策。然而,不管是从理论研究中还是从实践层面来看,漠视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对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缺乏理性认识,没有建立起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体制机制,则是不争的事实。这既无助于提高职业教育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也不适应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因此探讨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问题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本文提出要加强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探讨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意义,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制度的举措以及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环境设想。

一、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制度建设,是未来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选择。政策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率和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政治行为。[3]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包括职业教育政策方案评估、职业教育政策系统与政策过程评估、职业教育政策效果与效率评估以及职业教育政策信息、标准与方法的再评估。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不仅是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有助于推进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科学化。

(一)检验职业教育政策运行的效果

只问耕耘,不问收获,是政策评估的大忌。出台任何职业教育政策都旨在解决特定的职业教育问题。然而,不管预先如何针对政策设计进行科学论证,由于政策设计者认识的局限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政策效果往往不可预测。而要检验职业教育政策的效果到底如何,多大程度上达到政策的预期目标,就需要开展规范、科学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通过评估,有助于准确把握职业教育政策运行的可靠信息,总结制定职业教育政策的经验,为决策者修正、完善职业教育政策提供依据,提高职业教育政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决定未来职业教育政策的走向

因应情势变化,一项教育政策总会呈现一定的走向。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不仅可以检验职业教育政策的效果,评判职业教育政策的价值,而且有助于发现职业教育政策的问题(尤其是方案设计和行政执行中的问题),决定职业教育政策是继续、调整还是终止。如果某项职业教育政策指向的特定职业教育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职业教育发展的环境没有大的变化,那么就有必要继续原有的政策;如果某项职业教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就有必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变化;如果某项职业教育政策的环境发生大的变化,原有政策已明显不能解决问题,或者原有的职业教育政策已经达到目的,其政策目标已经实现,就有必要终止原有的政策。

(三)合理地配置职业教育政策资源

任何政策都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分配或再分配,而职业教育政策资源(包括人、财、物等)配置合理与否对职业教育决策者、职业教育决策执行者、广大职校生而言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政府的职业教育政策资源有限(尤其是职业教育投入严重不足),但是同时又要在校企合作、实习实训设施和教师教育等诸多方面采取政策举措。这就要求合理地配置职业教育政策资源(各自优先顺序及其比例)。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结论则可以为合理地配置职业教育政策资源提供依据。通过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可以确认某项职业教育政策的实际价值,评判职业教育政策资源配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进而据此决定和调整各项政策的资源分配顺序和数量,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以取得最佳的政策效果。

(四)强化利益相关者职业教育责任

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既可以检验职业教育政策制定者工作的成效,也是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成效的评价,还能增强行业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意识。它不仅可以为决策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企业等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提供职业教育政策的相关信息,而且有助于强化各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感。在一个问责制的政治体系中,可以把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结果作为对各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制定、执行职业教育政策进行问责的依据。有效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体制机制,将促使政府主动以寻求高质量的职业教育政策为价值导向,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凝聚力,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属于职业教育政策理论研究的范畴。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实践不仅能发现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中的问题,通过分析问题成因,有助于解决问题,推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实践,提高职业教育政策的质量和水平,而且还可以通过反思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实践,总结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经验,增强对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理性认识,探寻制定、执行职业教育政策的规律与特征,推动职业教育政策理论的科学化进程。

二、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制度

推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工作势在必行。然而,由于受到政治制度、教育制度、文化传统以及其他多种因素制约,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未能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理论研究极为薄弱,因此推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工作任重道远。推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采取若干举措,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制度。

(一)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并把政策评估纳入职业教育评估体系之中

推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工作,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在观念和战略层面,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明确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在职业教育制度建设中的定位,并把政策评估纳入职业教育评估体系之中,统筹规划。其一,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同等重视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与制定、执行职业教育政策。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制定、执行职业教育政策有多重要,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就有多重要。其二,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是提高职业教育政策质量、确保职业教育政策实效性的关键举措,它既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也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其三,政府应该把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纳入职业教育评估体系之中,统筹考虑,但是与职业教育办学质量评估以及其他类型评估相比,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深入研究并严格遵循职业教育政策评估规律。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组织,培养一支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队伍

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主体在整个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在组织和人力层面,要建立相对独立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组织,培养一支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队伍。其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因为不管是从资金投入、人员配备、评估开展还是从结果采纳等来看,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同时,为确保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结果的可靠性,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组织又要具有相对独立性,尤其不能隶属于制定、执行职业教育政策的机构。因此要建立半官方的、相对独立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组织,集评估与研究于一体。其二,由于评估者的评估理念、评估态度、评估经验、职业伦理、能力水平等都对评估结果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培养一支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队伍。职业教育政策评估者不仅要全面把握职业教育发展现状,深刻理解职业教育政策及其评估的规律与特点,具有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秉持公平、公正的职业伦理,而且还要掌握一定的评估技术。其三,可以把政府关注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问题设计成研究课题,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这既能充分调动广大职业教育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唤起人们关注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也能为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提供另类视角,有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职业教育政策过程。

(三)确定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标准,并严格遵循科学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程序

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标准是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基本依据;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程序事关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质量和信度。在依据和程序层面,要确定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标准,并严格遵循科学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程序。其一,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实质上就是一种价值判断,然而,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标准是决定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结论的重要因素,评估标准不同,得出的评估结论就会迥异。因此要确定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标准,主要包括发展性标准(“质”和“量”)、效益标准(政策结果对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效率标准(政策效益与政策投入之间的比例)和回应度标准(满足政策目标群体需求的程度)。为使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具有可操作性,还必须将评估标准转化为可观察、可测量的指标。其二,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切忌主观随意,要求严格遵循科学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从程序上确保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政策评估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了解政策基本内容及相关背景;(2)确定政策相关方;(3)界定政策目标;(4)构建政策影响模型;(5)设计研究方案;(6)收集资料;(7)分析资料;(8)撰写和提交或政策评估报告。[4]职业教育政策评估过程同样大致如此,只是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不同而已。要根据具体职业教育政策的内容和背景及其他因素进行科学设计。

(四)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信息系统,选择与使用适切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方法

某种程度上说,职业教育政策评估过程就是收集、整理、分析和使用职业教育政策信息的过程;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成功取决于评估方法选择与使用的成功。在信息和方法层面,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信息系统,选择与使用适切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方法。这是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其一,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信息(包括政策问题、政策投入、产出和外部环境变化等)快速反馈系统,最大限度地实现决策层、评估者、职业院校和其他政策相关方之间的有效沟通,最大限度地确保信息的真实、全面,并适时向社会传播,增强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透明度。其二,政策评估方法数量众多,各有特点,评估者要在整体把握政策评估方法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具体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目的与特定的职业教育政策特点,选择与使用一种或多种适切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方法。

三、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环境

公共政策评估在西方国家已有悠久的历史。这是与西方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分不开的。一直以来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在我国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外部条件不成熟,未能为职业教育政策评估营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推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工作,不仅取决于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制度本身完善与否,而且有赖于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法治环境等)。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行责任化职业教育行政

这是就政治环境而言的。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政治原则要求建立责任化政府。作为自我评价和自我改进的主要工具,公正政策评估在西方国家备受推崇,以增强公共政策在政治方面的公众回应度。尽管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被认为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其制定和执行职业教育政策始终体现和充分反映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但是由于决策权被少数人垄断以及责任化政府体制不健全等原因,政治制度上的优势并不必然意味着高质量的职业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实际上,制定、执行职业教育政策往往与社会大众的需求和利益存在较大落差,不能较好地实现公共利益。为此,就要改革政府管理工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行责任化职业教育行政,加大职业教育问责力度。这是提高职业教育政策的质量和实效性并使其最大程度实现公共利益的政治保障。而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则是推行责任化的职业教育行政的需要;只有推行责任化的职业教育行政,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才能体现其价值。

(二)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快职业教育法治化进程

这是就法治环境而言的。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强调依法办事,法律要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法”意指“良法”,法治意味着良法的至高无上。[5]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具有重要的价值。“法律是无情的理性”,具有内在的评判功能。完善的法治环境不仅有助于规范职业教育决策者的行为,限制职业教育政策相关者的行为选择,而且可以据此判断职业教育政策的正当性、合法性,还可以保证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结论的采纳与使用。长期以来我国由于法制不健全并且与人治相结合,使得政府权威居于第一位,这正是包括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在内的公共政策评估得不到重视的重要原因。因此为推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工作,亟待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快职业教育法治化进程。

(三)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强化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

这是就经济环境而言的。我国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市场本身存在的弊端,都使得政府管理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需要不断地调整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作用机制的关系。作为一种分配或再分配资源的方式,包括职业教育政策在内的公共政策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现代企业不仅应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理应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伦理实体,要承担其包括参与教育在内的社会责任。由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要求,因此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强化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不论是对职业教育发展还是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可以想见,如果行业企业不愿意或没有深度参与到职业教育政策过程之中,那么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定难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骚.公共政策学[M].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8.

职评政策论文篇2

一、加强领导是做好职称申报工作的关键

职称是评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的重要标准,能促使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进而带动一个单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因此,要加强职称工作的领导,把职称评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医院要成立以院领导及各专业专家组成的综合审核小组,职称工作日常部门一般为人事部门,明确审核小组的纪律及职责,严格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减少资料填报的错漏,保证材料的准确和真实为申报人顺利通过评审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增加职称评审政策透明度,及时将有关职称评审政策宣传下达

2.1人事部门要及时正确掌握政策,做好宣传下达

职称政策每年都会有一些调整:如从2001年开始卫生中、初级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考,针对学历的不同,报考初级和中级的任职年限作了一定的调整;2002年开始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要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从2005年开始增加一个模块的要求;从1999年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要完成半年以上的下乡定期工作任务,从2007年起必须完成一年以上的下乡任务;外语政策进一步放宽,免考年龄放宽到1960年前出生者,取得A级(县以下单位人员为B级职称外语成绩合格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2006年起广东取消评职称条件中关于部级、省级和市级专业期刊划分的规定,论文数量要求原则不变,这是继进一步放宽申报职称的外语条件后,对评职称条件作出的又一调整。还有除了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以外,申报中级以上职称的,要完成两门公修课等等。在信息索取方面,人事部门要掌握主动权,与医务科、科教科等相关职能科室提前作好协调沟通工作,妥善安排医务人员下乡和科研工作的开展。密切关注上级部门或媒介公布的有关政策,并通过院内网站、宣传栏、下发通知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公布各级别职称在专业理论、专业工作能力、论文、科研等方面的要求,使专业技术人员能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对照自身条件申报职称。

2.2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申报,提前做好材料准备

过去的职称评定受岗位编制的限制,存在排资论辈的现象。职称改革后实行以考代评、考评结合,只要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都可以申报晋升,激发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近年来职称评审政策逐步放宽,特别是在学历、外语方面,如以前申报正高职称须有本科以上学历,申报副高职称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须从事专业工作20年以上。

现在不再有学历方面的要求;外语方面免考年龄,从2007年起,放宽到1960年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1961~1965年出生的,可放宽到40分;1956年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免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因此,我们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学习,有计划地准备有关硬件,特别是年龄较大,外语能力较差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要轻易放弃申报机会,可以提前一两年参加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否则政策有所变动的时候,错过晋升机会。

三、职称工作日常部门树立服务意识,指导工作要到位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以上职称,要填写大量的表格,从2008年起,更增加了网上申报这一环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初次申报,对表格的填写要求不清楚,有的申报材料不完善,过于简单或画蛇添足的,人事部门要耐心细致做好指引工作,帮助申报人员能够更完整地完成表格的填写,正确如实地反映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专业水平。一般来说,每年的晋升表格虽然有所不同,但变化不大,在评审文件未下发之前,人事部门可先提供上一年度的表格,让有计划申报职称的人员作为草稿填写。因为每年从评审文件下发到提交材料,时间比较紧迫,这样可以争取更多的时间准备材料,也有更多的时间检查材料填报上的错漏,在时间上争取到主动权。

3.1指引申报人认真填写表格

强调每位申报人员应下功夫填好《()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此表最直观并能全面地反映申报人的基本情况,是评委评议的参考物,一张表可反映出申报人在学历、工作经历、外语、计算机、理论考试、论文、业绩成果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要求申报人填写此表要认真、谨慎,不漏填、不乱填,如实反映自己的真实情况供评委评审。在填写《专业技术评审表时》,要好好总结、提炼自己在专业、科研及培养下级人员中取得的成绩,不要把完成专业工作情况填成业绩成果。《专业技术报告》要侧重于专业技术工作方面的内容,不要泛泛而谈。

3.2建议申报人提前做好论文及科研成果方面的准备

提交的论文原则上应为第一作者论文,并按论文质量高低排序装订。建议申报人提前做好论文的准备,因为论文是申报人在专业技术经验的总结,应是逐步积累的,有些申报人论文准备不充分,如任现职周期5年,前4年没有,到第5年,一连发表几篇论文,这样做会有两个不好的效果,一是时间太仓促,不能写出高质量的论文,或即使是优秀的论文,因等候发表时间长而找不到高水平的核心刊物发表;二是有临时抱佛脚的感觉。不送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业绩材料,宁缺勿滥。

四、政治思想工作落实到位

4.1对于暂时不符合申报条件但本人想申报的。目前政策规定,晋升卫生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其论文、业绩成果、学历计算时间为申报当年的8月31日止,个别申报人的业绩超过时限仍然坚持申报,如不获批准会对人事部门有怨言;在下乡工作安排上,医院以大局为重,根据医院中心工作及支援单位的需要有计划地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下乡,有个别申报人会因下乡未能如愿安排,使申报职称延期,对医院的安排不理解;每当遇到这些情况,人事部门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耐心听取他们的诉说,平心静气等解释有关政策,开导他们,只要思想政治工作到位,申报人都不会无理取闹。

4.2对于上报评审不通过人员,我们要了解通不过的原因鼓励他们正视自己的弱点,努力创造条件争取第二年顺利通过。

职评政策论文篇3

基金项目: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政策的效度研究”(12YJA880160),主持人:张社字;2010年度科技厅软科学计划项目“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对策研究”(102400430077),主持人:刘秋云。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献标识码:1001-7518(2013)01-0068-04

教育的健康发展,需要“三驾马车”共同推进,即先进的教育理念、完善的教育政策和有效的教育制度,三者缺一不可。其中,教育政策作为教育理念和教育实施的中介,已成为各国政府进行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颁布实施的重要职业教育政策已有200多项,一方面,呈现出政策文本繁荣的现象,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实践却困难重重,即职业教育政策结果与理论目标产生偏离,这种落差不禁让人们对职业教育政策的效度产生了怀疑。相比而言,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通过实施监测与评价来调整并完善政策、提高政策成效,监测与评价已经成为教育政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管理工具,而职业教育政策监测与评价环节的缺失,正是严重影响我国职业教育政策绩效目标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有效的、规范的、系统的职业教育政策监测与评价体系,是提高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效度的关键环节。

一、概念界定

(一)效度

效度(Validity)是教育测量学概念,即有效性,是指所测量到的结果反映所想要考察内容的程度,测量结果与要考察的内容越吻合,则效度越高,反之,则效度越低。职业教育是促进我国就业和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主要途径。在职业教育政策实施过程中,不管是职业教育法规、还是职业教育决定等都会产生积极影响,但关键问题在于多大程度上实现了预期目标。因此,职业教育政策效度就是党和国家制定的职业教育方针、法律法规以及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等各项行动指南的实践结果与预期目标之间的符合程度。

(二)职业教育政策监测与评价

1.职业教育政策监测。监测是指在政策的实施与开展过程中,政策实施机构系统地收集和分析有关政策的进展、政策预期目标的达成程度等信息的过程。通过收集有关指标的变化信息,帮助决策者对政策的动态了解,追踪政策的实施情况,资源的分配情况和目标的达成情况等。监测主要回答以下六个问题:(1)政策是否按照计划实施与推行?(2)政策的投入是否很好地瞄准了目标人群?(3)事先计划的产出是否有效完成?(4)实践结果是否与政策预期目标持续相关?(5)在实施政策结果的过程中,我们面对哪些问题、风险以及挑战?(6)针对政策执行中的变化,需要作出哪些决策调整?[1]职业教育政策监测就是决策机构对职业教育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收集和分析信息,通过比较实际效果和预期目标,监督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促进既定政策目标的实现。

2.职业教育政策评价。评价是对政策的设计、执行和结果进行客观、系统的分析,目的是要确定政策是否对其受益者带来了预期效果,具体是如何产生这些效果的,实施效率如何,以及项目的可持续性如何。主要回答以下四个问题:(1)政策结果产生的原因是什么?(2)政策实施对目标人群的具体贡献是什么?(3)如何改善政策的实施结果?(4)从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可以获得什么经验或教训?[2]职业教育政策评价就是决策机构对职业教育政策实施结束后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总结,以评价政策产生的影响和效果。

从以上解析中可以看出,一方面,监测与评价密不可分,监测为评价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评价则对监测信息进行价值判断,但同时,监测与评价在分析问题的深度、内容、目标等方面又有着本质区别。监测回答的是教育政策的实施情况,是描述性的,而评价回答的是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是因果关系。在一个完整的教育政策生命周期中,监测与评价两者缺一不可。

二、职业教育政策效度分析

孟卫青在《教育政策分析的三维模式》中提出了政策分析的一般理论框架,即价值分析、内容分析、过程分析[3]。本文试从以上三方面来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政策效度低下的现状。

(一)职业教育政策价值效度分析

教育政策的价值分析主要回答“教育政策处理各种有冲突的教育利益诉求,或者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所遵循的价值准则是什么”[4]这一问题,即决策主体在制定教育政策时的价值取向。而教育决策主体的价值体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共分为元价值、隐价值和显价值三种[5]。元价值就是超越一切价值的价值,是最基本的价值;隐价值是决策主体真实表现出的价值取向,往往会左右教育政策的执行;显价值是公开的、显露明显的价值。对于职业教育来讲,其元价值即为本体性价值,发展职业教育可以促进教育公平正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消除贫穷防止社会失调,这是所有政策制定者遵循的价值观;隐价值实际上就是工具性价值,即政府通过职业教育短期内培养大量技术人才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从实践角度,职业教育作为一种“二流教育”,周期长成本高,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会将其边缘化,在这种情况下,隐价值必然受到影响;同时,职业教育作为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表现出显价值,一方面,教育相关部门必定颁布大量的政策文本,但另一方面在实际的经费投入、就业制度等方面互相推卸责任。因此,在职业教育政策价值领域,为了追求效率、经济利益而忽视公平、人本发展,即重工具价值轻本体价值,而规避责任又扭曲了职业教育政策的显价值,出现了明显的价值冲突。

(二)职业教育政策内容效度分析

教育政策的内容效度分析是将政策视为一种规范性文件或行动准则,对政策文本和背景、原因和结果进行分析[6]。在职业教育领域,由于理论主体的不成熟和信息的不充分,职业教育政策内容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较低。因此,职业教育政策内容的效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如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关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高职教育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学生应在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7]。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在职业教育政策中,人才培养目标表述笼统,在文化和技能方面没有更加细化的指标,时代性和地域性特征也不明显。除此之外,在人才培养途径方面,校企合作方式规定模糊,没有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由于政府角色缺失而难以保证校企合作的正常运转。同时,经过仔细核查,我们就会发现许多职业教育政策逻辑性差,关联度不高,甚至有很多内容交叉重复。因此,职业教育政策内容在很多方面缺乏系统性、科学性,甚至有些地方会相冲突相矛盾。

(三)职业教育政策过程效度分析

教育政策过程分析主要回答“为了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教育政策是怎样形成的以及如何执行的”这一问题,涉及到从选择政策问题到政策终结共七个阶段[8]。在这些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低效度问题:

首先,职业教育政策目标不明确,在多数职业教育法律条文中,目标多属于“宣言式”表述,只是做了原则性规范,不管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操作性都很差,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其次,职业教育政策实施方案缺乏科学性,决策者在界定政策问题后,紧接着要选择政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确定必须根据我国职业教育自身特点,而我国职业教育相关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实地调研,仅仅照搬西方国家优秀经验,而且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特殊教育类型,决策者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并没有综合考虑社会各个利益团体的意见,科学性严重不足。

第三,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力不高,美国政策学家艾利森称:“在达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9]职业教育政策的效度不仅取决于政策本身的科学性,跟主要的取决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行政效力问题,但由于职业教育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并没有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因此,职业教育政策不但执行不力,反而还会引起人们的不满情绪。

最后,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机制不完善,由于我国政策制定机构和评估组织合二为一,因此,我国的政策评估形同虚设,决策者在制定评估指标时只会注重外在成绩,互相攀比政绩,难以保证评估的真正价值。

三、职业教育政策监测与评价体系构建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正是由于缺少监测与评价,导致我国职业教育政策价值效度、内容效度和过程效度低下的现象。因此,在职业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有效实施监测和评价是中国教育政策领域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而监测是评价的基础、前提,选择有效的职业教育政策监测模式将是建构职业教育政策监测与评价体系的关键所在。

(一)职业教育政策监测模式选择

传统的职业教育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是线性模式(如图1),即职业教育政策的制定往往是一次性的,政策执行即意味着政策制定的结束,往往是单向的,在政策的每一个环节没有及时的反馈与调整,不重视教育实践对教育政策本身的完善,缺乏连续监测,当然也就不免会出现低效度的问题。而世界发达国家在职业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采取的是周期循环模式(如图2),螺旋上升的,即从甄别政策问题到形成方案再到政策过程都会纳入监测范围之内,监测会涉及到政策的每个环节、每项内容,它可以连续性地收集信息和反馈信息,给政策制定者、实施者提供决策依据。

图1 线性模式

图2 循环模式

(二)职业教育政策监测与评价体系构建

1.根据监测与评价目标确定指标体系。为了有效地实现职业教育政策的预期目标,不仅需要制定完善的政策执行计划,更重要的是严格执行计划。为了系统地测量与记录政策运行过程中的具体信息,需要首先确定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指标是由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可信性、可跟踪性及时效性的指标构成的。根据指标测量的用途,可将监测指标分为投入性指标、产出指标和结果指标[10]。投入指标主要是考察政策实施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是否按照预期规划分配;产出指标主要是考察政策投入对政策覆盖对象所产生的直接变化如福利等,即用来测量用于政策特定目标群体的资源是否落实到位;结果目标主要考察政策实施的满意度,即分析政策对目标群体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以及政策目标的达成情况。其中,投入指标和产出指标属于中间指标,结果指标属于终期指标。中间指标测量的仅是政策的干预情况,是与政策实施息息相关的,而终期目标与政策目标有关,是用来测量政策目标的达成情况的。通过上述指标体系的建立,可以比较精确地监测政策活动,获取大量政策执行情况的数据,为评价政策效果奠定基础。

2.选择恰当的评价模式。目前,国内外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教育政策评价模式,主要有参与式评价、逻辑框架法、成本效益分析等模式。参与式评价是通过充分考虑相关人员的广泛参与,促进其对教育政策的认同感,提高其自我决策和发展能力,这种方法强调群众基础,能确保获取资料的真实性,但群众意见往往存在分歧,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去统一;逻辑框架法的基本假设是所有政策活动的投入、产出、目标等都能通过一定的方法量化,在使用该方法时,首先需要设计逻辑框架表,评价人员填入政策实施的实际情况,通过与预期目标对比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但对指标设计要求非常高;成本效益分析是通过评价政策的成本和效益,来确定其评价效率问题的,这种方法可以对政策进行标准化评价,数据易得,但不能评价单一方案,只能同时比较两个或多个方案。每种方法各有所长,决策机构可以根据评价目标、经费限制、时间要求等作出选择,或将多种方法有机结合。

3.监测与评价资料的收集。对每一个监测指标而言都需要有精确的信息来源。相关政策监测信息主要有两个获取途径:

第一,二手资料,即相关部门或单位已收集好的资料,如教育统计年鉴、政府机构的报告和数据库。这种方式相对比较容易,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相对较小,而且在信息统计过程中,有很多数据不是单个研究者调研所能获得的,但二手资料的针对性、时效性、客观性有待于进一步评估;

第二,实地调研,是监测资料获取的重要途径,一般来说,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这个环节可以为监测提供数据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首先科学抽样,根据监测目标选择代表性样本,然后进行质性与量化分析,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可以起到互补作用,质性分析方法适合研究比较复杂或者富有争议性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样本选择不宜选择过多;量化分析方法可以将问题数量化,结论准确,但不适用于复杂问题,因此,实际调研中应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扬长避短。

4.监测与评价报告撰写。这一环节是整个职业教育政策监测与评价体系的落脚点,是对监测与评价的结果进行总结反馈的阶段,也是对工作人员技术要求最高的一个阶段。首先,对监测与评价资料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归类整理并存档,以备政策调整的需要;其次,绩效监测与评价,它的基本假设是职业教育政策可以产生预期结果,根据政策预期设计方案,这些结果指标是可以测量的,通过对这些指标的测量来衡量政策绩效。通过绩效监测与评价,可以明确哪些活动已经正常展开,哪些没有按照计划展开,预期结果在多大程度上展开,哪些地方做得好或者不好及其原因分析,这些信息可以用来帮助决策者调整政策的管理措施。因此,要确保绩效监测与评价在政策过程中发挥应有的效果,还必须要设计一个学习和反馈系统,如通过绩效监测定期监测信息;最后,撰写监测与评价报告呈现结论,注意提出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未后续的政策实施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以达到政策实施的方向、合理利用及配置资源,提高效率和效益等目的。

参考文献:

[1][2]UNDP,Handbook and Book of Planning,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for Development Results[EB/OL].http:///eo/handbook.2009-09-28.

[3][4][6][8]孟卫青.教育政策分析的三维模式[J].教育科学研究,2008(21):23-25.

[5]张社字.我国职业教育政策的效度分析[J].教育与职业,2008(32):5.

职评政策论文篇4

适应经济新常态,引领经济新常态,需要强有力的人才支撑。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提出:“广西发展最大的制约因素在人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和历史担当,切实重视和加强人才工作”。自治区主席陈武也提出“必须把科技作为创新之要,把人才作为创新之本。”自1988年恢复职称工作以来,从国家层面到各省、自治区都始终把改革作为方向,“职称”与“改革”密不可分。职称改革的历史就是新中国知识分子政策、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的缩影,职称改革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承担了不同的历史使命。职称工作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担负着选拔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的重要职能,是人才强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始终是职称改革之本。我们必须在充分认识国家以及广西经济新常态面临的形势任务的前提下,紧紧围绕国家、自治区关于经济新常态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关键性的政策,加快职称改革工作步伐,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新常态下的职称改革工作,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作为职称工作战线的同志,做好经济新常态下的职称改革工作,需要更加增强职称改革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更加自觉地把握职称改革的根本方向,更加坚定地担当职称改革的历史责任。

二、勇于探索新常态下广西职称改革工作的新思路

今年及今后一段时间职称改革工作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全区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心,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严格依法行政,激发激励全区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具体应把握以下几个方向:

(一)职称改革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经济新常态需要通过创新增强竞争力,通过创新驱动,寻求发展的动力。创新驱动本质上是人才驱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人才为先,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用好、吸引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职称改革要把服务创新驱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

一是要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促进人才合理自由流动。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广开进贤之路,广纳天下英才,加快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把各方面优秀人才聚集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出发,要求我们打破体制壁垒,扫除身份障碍,建立聚集人才机制体制,让人人都有成长成才、脱颖而出的通道,健全完善人才的流动、激励和评价机制,择天下英才而用之。职称改革,就要敢于打破现有人才政策的体制机制束缚,使职称制度回归对人才能力和水平评价的本质属性上来。2014年开展的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试点就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下一步,我们要更新观念,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影响创新驱动,阻碍人才合理流动的瓶颈问题进行改革。充分发挥职称政策的导向作用,立足产业企业发展需要,围绕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打造与产业链相协调的人才链,按照创新规律培养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场规律让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

二是要注重完善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和评价办法,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现有职称评价体系中,奖项、论文所占比例过重,社会上已经形成评职称就是“评奖项、拼论文”的看法,甚至催生了的黑色产业链。问题产生的根源,其实是职称评价标准体系的合理性以及职称评价手段方法的缺失。在现有职称评价指标体系中,思想政治素质、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奖项、论文是综合一体的,从理论上看,职称评审并非论文奖项的评审。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缺乏有效的评价手段,评委评审过程中较多地依赖奖项论文这些已有的外部评价指标,导致社会上产生一种错觉,对专业技术人员也产生了错误的评价导向。因此,下一步职称改革中,应注重研究更为有效的评价制度和办法,要鼓励创新、注重实绩,区分系列、分类研究,建立更为准确的评价条件,强化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专利发明数、科技成果转化数等“硬杠杠”的权重,合理控制奖项、论文数量所占比重,构建创新驱动的职称评价导向体系。

三是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创业。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广西加快发展的主力军,改革开放的主动力,创新创业的主渠道。职称改革应顺应经济成分多元化发展的需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扶持和支持力度。非公有制经济中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及评价体系具有区别于国有企业单位的鲜明特点。长期以来,由于忽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特点的研究,疏于管理,导致非公有制经济人才队伍建设长期滞后,影响甚至制约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加大服务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力度,出台必要的倾斜政策,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发展和壮大,进而推动全民创新、万众创业。

(二)职称改革要体现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

经济新常态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现行的职称管理工作实质依托的是政府行政管理权力。因此,经济新常态下,职称改革尤其是职称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方向应是简政放权,做到“有所不为,有所为”。

一是要“有所不为”,落实权力的“减法”。今年,我们在去年下放卫生、教育评审权的基础上,将继续在梧州、玉林开展下放卫生系列评审权试点改革,从而缓解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流失严重等矛盾,推动广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同时,在进一步下放高校评审自的基础上,还将探索在高校开展评聘结合的试点研究。通过简政放权,赋予试点市和高校更多的用人自,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试点市和高校形成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的机制,有效衔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解决评聘矛盾。下一步,我们将通过简政放权,逐步减少和避免对基层单位的微观管理和控制。

二是要“有所为”,善用管理的“加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并非简单地一放了之,而是应在下放权力的同时,加强监督,优化管理,做好服务。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根据广西经济社会的特点,结合广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发展状况,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探索创新制度、优化管理、强化服务“三位一体”的职称改革基本框架,把广西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三是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职称评审新模式。在具体职称评审管理层面,各高级评委会应在立足更好服务专业技术人才,确保职称管理规范有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引入社会化的职称评审模式,通过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开展评审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科学化水平,提升职称评审公信力。

(三)职称改革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由于国家缺乏职称改革立法,具体工作层面长期依赖政策管理,广西职称改革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任务艰巨。下一步,需要在以下两个层面加大力度:

一是加大制度建设力度。通过修改广西职称工作的管理程序文件,提高文件的发文层级,赋予职称改革及管理的基本权力依据;梳理职称管理中的深层次矛盾,建立更为规范合理的职称管理制度体系,明确职称评审管理的基本程序及组织架构,使之成为全区职称改革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二是强化制度管理,减少人为判断。要杜绝凭感情管理,靠感觉判断,口头答复形式执行政策等不规范的职称管理做法,强调职称管理全程制度化,职称管理机构职责法定,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

(四)职称改革要协调有序,稳慎推进

目前,职称评聘矛盾、人才分布不均衡导致的结构性矛盾等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依然严峻,而职称改革作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子系统,必须在各项改革协同配合中推进。回顾近30年来的职称改革历程,广西职称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注意协调好上下关系,做好内外制度平衡。

第一,协调上下,遵循国家分类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安排。国家人社部明确提出要开展职称制度改革总体思路论证,以分类改革为核心深入推进职称管理体系改革。下一步,国家层面的职称制度改革将会以分类改革为目标,在中小学教师系列、工程系列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职称制度改革。我们各项职称改革工作,必须服从和遵循国家职称改革的顶层制度设计,按照国家有关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扎实推进。

第二,平衡外部,注重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协调推进。随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评聘矛盾在部分行业、领域尤为突显,确需采取有效手段,加强职称评审管理。职称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必须统筹考虑,确保平衡。通过加强政策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化解评聘管理中的结构性矛盾。

第三,衔接新旧,做好与已有政策及其他人才政策的衔接与配合。职称改革中,要切实找到政策的制定依据,使政策规定合法有效,要避免新旧政策的冲突,防止与国家、自治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抵触和矛盾。

三、努力实现新常态下做好职称改革工作的新要求

职称改革任重道远,适应经济新常态,需要职称改革不断跟进调整,需要我们不断提升做好职称改革工作的能力水平。

(一)不断优化管理,提高职称工作服务能力

要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优化管理流程。职称申报流程过于繁琐,为社会普遍诟病。近年来,广西以职称信息化建设为主要抓手,通过网络化申报评审试点、优化集中审核流程、调整考试取得证书发放流程等,有效提升了职称管理效率。下一步,应继续加大职称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优化的力度。通过结合网络化评审系统建设,探索采取扁平化管理模式,调整职称申报管理流程;试点运行职称证书管理系统,实现职称证书管理全程信息化等,达到以技术创新推动管理优化的目的。各级职改工作部门也应加强政务公开力度,充分借助网站、媒体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职称政策和管理过程更为透明公开。同时,也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开展职称申报审批流程优化,加快评审组织、结果报送、证书下发等进度,服务广大专业技术人员。

(二)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职称工作直接面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是党的人才工作职能的延伸。各级各系列职改部门应落实管理责任,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各级各系列职改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造假、违规申报等行为查处力度;要加强评委以及学科组的管理,严格落实评委会封闭评审管理等措施,防止评委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各级职改部门要在近几年规范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各级评委会评审活动的监督指导。自治区层面将继续在中小学教师系列、卫生系列以及工程系列等下放评审权的各市,采取异地委托交叉评审方式组织评审,不断提升职称评审社会公信力,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三)做好协调配合,形成职称改革工作合力

第一,加强管理,加强协调沟通。职称管理体系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按照权限,分级管理。各市、县职改部门应切实清晰掌握自己的职责,各部门应合理界定自己的工作范围,对本级本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要敢抓敢管,不能遇事推诿,管理缺位,进而损害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利益,损害职改部门的形象。各级各部门在职称政策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沟通联系,各级各部门都应维护职称改革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确保职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职评政策论文篇5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12012405

政府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展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新领域。由于当前国家政治授权产生的问题与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是当前对权力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两个“暂行规定”和2006年修订通过的新审计法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尚处于探索阶段,尤其是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制尚未建立起来,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特殊, 审计范围广泛, 不同层面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差距很大,因此,探索和规范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重要意义。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针对“个人”的责任审计,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直接涉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的是非功过,关系到党政领导干部的升黜,因此,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诸环节的核心与关键问题。本文拟在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的国家理论基础上,构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整体框架,并扼要探讨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具体评价指标设置的原则,为进一步出台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细则或经济责任审计准则的制订、规范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一个参考依据。

一、相关研究评述

界定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是构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框架的基础。2006年修订的新审计法第25 条规定: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仅仅给出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总体内容,对构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提供了指导意义。现实中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十分复杂,想用一把尺子来界定其审计内容是很难做到的。吉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1]在总结一些典型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归纳了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他们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范围分为四个层面、三个范畴和二个系统。四个层面主要由省部级、地厅级、县(区)局级、乡、科级四个层面的干部。三个范畴主要包括块块领导干部、条条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二个系统包括党委系统和行政系统。并提出采用一般分类与特别分类两种办法来探讨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认为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内容应该包括三个方面:(1) 审计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2) 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在执政期间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的效益。(3)审计、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在执政期间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最后根据行政区党委,行政区政府领导、政府部门领导界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别内容。在审计署2007―2008年立项课题研究报告(2009)中,以蔡春教授领衔的西南财经大学课题组[2]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将党政领导和企事业负责人的目标经济责任的内容分为治理责任、管理舞弊控制责任、经济权力控制责任、效益或绩效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并根据各类目标经济责任,构建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将党政领导经济责任评价指标分为民主政治建设和绩效两个方面的评价。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主要包括权力范围、组织结构和问责体系、信息透明度、廉洁自律、申诉和执行机制、党风廉政内部监督制度落实、政务公开程度等指标;绩效方面包括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投入产出的“3E”、内部控制、资源利用等指标。青岛市审计局课题组[3]的《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将政府部门分为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在确定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基础上,将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分为经济决策权指标、经济管理监督权指标、经济执行权指标和履行廉政职责情况指标四大类。刘世林和牛玉韬[4]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应与评价对象、评价责任、任职目标、评价范围挂钩,并构建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给出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一级与二级指标为:(1)财政财务收支评价(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收入与支出、企业财务收支情况等)。(2)资产管理与购建评价(主要包括资产综合情况、长期资产管理情况、流动资产管理情况、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3)经营业务管理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环境情况、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等)。(4)个人及行政执法情况评价(主要包括组织性违法违纪情况、个体性违法违纪情况)。

以上研究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局限性:(1)审计内容界定和审计评价指标框架的构建多采用归纳法对评价指标进行分类,没有运用演绎法,将审计评价指标框架构建在一个扎实的理论基础上。(2)各研究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构建审计评价指标框架,但由于主要采用的是归纳法,没能显示各类指标之间逻辑关系,同时各类指标也难免存在一定的重复交叉内容。本文拟以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中的国家理论为基础,着眼于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整体框架的构建及具体评价指标设置的原则,但本文并不涉及具体的审计评价指标的构建。

二、以国家理论为基础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框架的构建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中的国家理论包括规范的国家理论和实证的国家理论。所谓规范的国家理论,主要是对国家行为的矛盾性质进行思考,它有三个基本内容:一是从国家在某些方面所具有的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所无法替代的角度论证国家行为的合效性;二是从信息的缺失和国家行为的个人性来论证国家行为所包含的违背经济效率原则的性质;三是界定国家经济行为的边界;而实证国家理论主要是探索国家行为根据的理论,主要是关于国家的本质和对国家“悖论”的解释。由于规范国家理论可以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提供了理论依据,所以这里是以规范的国家理论来构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框架。根据规范国家理论,国家在产权界定、保障私人权利、提供公共物品等方面具有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具有合效的性质;但由于国家行为的强制性(即非市场自由交易)和关于国家行为成本和收益的可靠信息的缺乏以及国家行为的个人性可能导致国家行为对帕累托效率的偏离,具有违反效率的性质。国家经济行为的边界是国家组织比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具有优势的经济领域。图1是从规范国家理论的角度,给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整体框架。

在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六个审计评价模块可进行相应简化:(1)国家界定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很强的程序性,一般不能归结为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因此,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一般不作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与评价的内容。(2)权利范围模块并入日常行政与执法和重大经济决策两个模块中,但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现代国家大多偏离了古典经济学中的充当“守夜人”的国家模型,现代国家基本奉行凯恩斯的经济干预政策,不仅是公共物品的供应者,而且充当了私人物品的供应者和需求者,因此,重大经济决策审计评价不仅包括了提供公共物品经济决策,也包括了其它如大额非常规经济拨款、大额非日常采购等重大决策。总之,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框架可分为四个模块:(1)日常行政与执法,简称“日常行政”评价模块。(2)重大经济决策,简称“重大决策”评价模块。(3)遵纪守法与廉政建设,简称“遵纪廉政”评价模块。(4)工作业绩、经济目标完成情况与社会满意度等,简称“工作业绩”评价模块。

由于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具体指标在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党政部门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且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具体指标也是动态变化的,所以本文将着重于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整体框架的构建(如表1所示)。

在以上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几个模块中,重点和难点是重大决策中的重大经济决策和工作业绩的评价。重大经济决策的特点是:(1)重大经济决策责任一般可以直接问责到负责人。(2)重大经济决策的效果复杂,往往涉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很多效果无法进行定量分析。(3)重大经济决策的效果往往具有时滞性,甚至有的项目的短期和长期效果是矛盾的,党政领导重大经济决策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按照决策―执行―结果的顺序,主要是对三个方面的评价:重大决策的合规性评价、执行过程评价和结果的效益性评价,效益性评价是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境性评价,即通常说的“5E”评价。显然具体评价指标对于不同的重大经济决策也是不同的。由于公共投资项目是重大经济决策中最为复杂,审计评价最难的,所以这里给出公共投资项目的评价指标体系,如表2所示。

表2党政领导重大公共投资项目

决策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层次与具体指标

合规性立项程序合规性;可行性研究科学性;概预算合理性

决策执行过程项目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项目责任制、建设程序控制、现场控制);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进度;项目质量指标;项目安全指标

效益性经济效益(常规的财务指标如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财务净现值,财税贡献等);环境效益(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等指标);社会效益(增加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促进公平等)

党政领导的工作业绩、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和社会满意度的评价在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间的差异最大,变化最大,这方面的评价往往存在着指标设计争议大,数字不易获取,缺乏客观评价标准等困难,工作业绩评价指标如表3所示。

表3中社会和谐度评价的具体指标包括恩格尔系数、贫困人口占总人口比率、就业率、居民平均受教育程度等;社会满意度评价的具体指标包括基尼系数和发生率等;干部管理水平评价指标包括:中层以上干部群众评议合格率、中层以上干部群众投诉升降率和高级技术人才流失率。

三、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设置的原则

下文笔者将在扼要分析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特点及各评价模块间的逻辑关系基础上,总结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设置的原则,但完整具体的评价指标不是本文研究内容。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对党政领导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包括对“经济履行过程”和“经济履行结果”的评价。“日常行政”模块是对党政领导日程行政执法的经济履行过程的评价,包括对财政财务收支、行政执法、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权力范围等内容的评价;“重大决策”模块是对重大经济决策程序合规性、决策执行管理与重大经济决策结果的效益性等三方面的评价;“遵纪廉政”是反映党政领导在日常行政和重大经济决策过程中的遵纪守法和廉政建设情况;“工作业绩”模块从履职结果上集中反映了以上三个模块的履职情况。由于不同类型、不同级别政府部门的工作业绩表现不同,所以该模块宜分不同类别、不同级别设置评价指标。各模块的逻辑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模块的关系图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与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相比,具有的特点主要有:(1)由于党政领导从事的社会宏观经济、社会事务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其工作结果大多不能进行定量分析,所以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设置应涵盖党政领导履职过程与履职结果,而对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偏重于负责人对企业最终经济业绩的影响。(2)动态性。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政治体制的改革,党政领导的职责与目标经济责任在不断发展,因此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应是动态发展的,这点在“遵纪廉政”和“工作业绩”两个评价模块中表现更为突出。(3)差异性。区域党委、区域政府、政府部门之间;经济管理政府部门与社会事务管理政府部门之间;不同级别政府之间,其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存在很大差别,因此,不同类型和级别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点在“工作业绩”评价模块表现最为突出。

综上所述,我们可将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原则总结为:

(1)逻辑统一原则。各评价模块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保持逻辑一致,应避免指标间的重复、脱节和冲突的现象。(2)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要涵盖党政领导履行经济过程和履职结果。(3)动态发展原则。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在评价指标的框架内,做到动态调整和不断发展。(4)一般指标和特殊指标相结合的原则。正如上文所述,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工作业绩”评价模块上,为了设置简化科学的评价指标,对“日常行政”、“重大决策”与“遵纪廉政”三个评价模块,可设置通用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至少可设置通用的二级评价指标,而对“工作业绩”模块,可分不同类别、不同级别设置特别的评价指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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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西南财经大学课题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R].审计署立项课题研究报告(2007―2008),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3] 青岛市审计局课题组.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R].审计署立项课题研究报告(2007―2008),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职评政策论文篇6

随着各国政府改革的推进,公共政策的影响力逐渐增强,相应地,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通过公共政策评估可以科学地诊断政策的效果、效益和效率,可以作为决定政策继续、修正、终止以及重新制定的重要依据,可以更好地发挥合理配置政策资源的基础作用,也是政策运行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本文力图通过比较国内外开展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做法,研究各国的评估体制和机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加强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对策和建议。

一、国内外公共政策绩效评估发展现状比较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开展了公共政策绩效评估工作。其中,韩国的制度评估、日本的政策评价、美国的政策规定绩效分析、法国的公共政策评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比较我国与这些国家开展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做法,找出差距的同时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

(一)制度层面比较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有比较健全的政策评估制度。如法国1989年成立国家研究评估委员会,有16个法律法规条款对该机构从职能机构、人员组成、评估费用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美国2003年颁布《政策规定绩效分析》文件,对实施公共政策绩效评估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韩国2006年实施《政府业务评价基本法》,把原先依据不同法令进行的片面的或重复的各种评价制度综合为一体,确立了系统化、一体化的绩效评估制度。日本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政策评价制度,2002年实施《关于行政机关实施政策评价的法律(评价法)》,要求内阁和政府的各个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都要实行政策评价。

与国外相比,我国欠缺配套的制度和法律。我国于2000年进行的中国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是公共部门引入绩效评估的有效探索,也可看作是我国对公共政策开始进行相关的绩效评估。这种改革制度的引入,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共部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效率起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改革刚刚起步,再加上较多人为因素的影响,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政策评估机制尚未形成,导致决策主体往往视政策评估为可有可无的工作。能不评估的尽量不评估,对迫于需要进行评估的,或进行势单力薄的尝试,或因缺乏评估正常进行所必需的各种资源(如资金、信息、知识等)实施不科学的评估,或是对评估结果持随意态度,这样不仅不利于认识政策的优劣和成效,补充、修正和完善后继政策,而且还会造成政策资源的大量浪费,严重制约了公共政策绩效评估工作的规范发展。

(二)制定模式比较

当代政策科学的研究已表明:政策的制定主体主要有三种,即精英主体、共同体主体和公众主体。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政策制定模式正在经历由共同体主体到公众主体的深刻转型。如韩国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由总理和一位民间专家共同主持,公民满意度的调查由公共行政研究所来完成。日本的政策评价与独立行政法人评价委员会主要由外部专家、学者和企业家构成。法国公共政策评估机构包括国会、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国家审计法院和地方审计法庭,以及由公务员、民选议员和评估专家组成的大区评估委员会,并于2002年成立了全国评估委员会。

我国由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以及政策安排形式的特殊性,公共政策制定模式正在缓慢地经历着由精英主体到共同体主体的转变。目前我国政策制定的主体是公共权力机关和享有职位权力的个人,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以及在这些机关中担任特定职务的个人。他们既是公共政策制定者也是执行者,公共政策评估结论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从其角度出发,他们当然总是希望政策评估有利于自身。由于精英主体与公众主体存在着本质差别,导致精英的价值偏好与公众有明显差距,正是由于这些差距的客观存在,致使政策制定在起点上就存在分歧。在瑕疵的政策导向与规范下制定出来的政策,大多是低效率甚至失灵的政策,而且存在严重的公平缺失现象,不能充分体现民众的诉求。

(三)评估技术比较

发达国家在评估技术方面有一些成功经验。表现为:一是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如日本政府各部门从政策的规划、立案和实施的角度对所管辖的政策进行自我评价,在评价的过程中广泛听取外部有识之士的意见,以保证评价的客观性。二是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如法国对公共政策绩效评估是以定性为基础,以定量分析为手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而美国则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两者相结合。三是专家评估与民众参与相结合。如韩国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由部长和民间专家组成。四是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区别。如法国对中央部门进行政策评估由部级评估机构组织和实施,对地方政府的评估采取的方式有所区别:5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设评估专员,省级政府设评估处等。

与国外相比,我国公共政策评估技术体系的研究相对滞后。表现为:一是理论建设不足。目前我国的学者和政府管理者对政策评估尚未引起的足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公共政策绩效对于政府绩效的重要意义,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二是评估方法单一。我国政策评估运用的手段和方法大都限于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而对伦理道德、价值、个人偏好等主观因素的评价至今尚未有行之有效的评估方法。三是定性分析为上。公共政策的评估涉及很多领域,要求对各种相关因素进行精确的定性定量分析,而事实上我国绝大部分政策评估者欠缺评估方面的知识,他们在评估时既偏好用价值判断标准取代事实分析,又偏好采用经验总结、工作汇报、座谈研讨等形式进行定性分析,很难做到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评估原则比较

横向比较发达国家在政策评估方面的成功经验,无不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如韩国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结果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公布,同时在政策评估者、政府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联合会议上报告给总理和总统。日本总务省和政府各部门每年除向国会提交年度政策评价报告书外,经审定后还将报告书向社会公众公布。美国在设计、编写、执行政策规定绩效分析时,除涉及隐私、产权、商业秘密等外,要询问政策目标人群及专业人士和机构的意见,并把结论公示于互联网上。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在评估过程中采用异议制,允许被评估机构阐述其观点甚至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最终以集体意见作为评估结果。

与国外相比,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在新时期互联网时代有明显的时滞性。首先,信息渠道不畅通。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政府信息化程度目前还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统计数据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政策实施效果的真实数据无法在短期内收集;一些机构对政策评估或存在抵触情绪,或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而故意隐瞒必要的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等诸多原因使信息得不到及时、客观、科学的分析,这些都给政策的有效评估带来极大的困难。其次,传统的层级节制依然存在。这使得政策评估不能很好地反映政策的动态过程,对社会环境的变化、政策系统的调试都不能更好地互动,不能适应e时代政策评估的扁平化要求。

二、国外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借鉴及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公共政策评估近年来尽管有了较大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其作用远未发挥出来,与真正科学意义上的公共政策评估还有相当距离,所以我们要学会“洋为中用”。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制度化、法律化建设

第一,构建预测评估、执行评估和结果评估相结合的完整的公共政策评估体系。第二,尽快出台规范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法规确立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地位,明确各级政府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都应进行不同程度的绩效评估;规范评估主体、客体的权力与责任;对政策评估原则、评估类型、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的使用和公开及职能机构、人员组成、评估费用等内容都应该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使公共政策绩效评估在一套明确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运行。第三,保证政策评估资金的来源。政策评估是一项耗资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动用大量资源收集处理信息,因此有必要加强财政投入。第四,高度重视评估结论,利用评估成果。通过政策评估得到相应的反馈,不断地改进、修订和补充公共政策的内容,促进评估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使其形成良性循环。

(二)建立独立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的组织体系

一是规范、健全官方的政策评估组织。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要求,让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分别由两个相互分开的机构独立履行,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实现信息交流共享,减少不必要的干扰和阻力。二是鼓励和引导民间政策评估组织的发展。 要充分发挥他们体制灵话、专业化强、立场中立、社会关系广泛的优势,特别要注意赋予民间评估机构超然、独立的地位,保证其工作免受政府干扰。三是加大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通过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设立优秀评估奖励制度鼓励和吸引政策分析专业人士到政策评估组织工作。实施资格认定制度,规定从业条件,促进职业化发展。通过以上措施,形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从内部到外部,职能分工不同、信息资源共享、专业人才数量充足的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组织体系。

(三)科学运用评估技术与方法

首先加强政策评估理论建设。通过加强政策科学的研究和传播,使政府部门认识到政策评估不仅有助于其认识政策的优劣和成效,监督政策的执行过程,而且有助于开发政策资源,增强政策效益,使其在思想上予以一定的重视,从而端正政策评估的指导思想,本着平和心态去开展评估工作,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服务。其次选取合适有效的评估方法。常用的政策评估方法有对比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统计抽样分析法、定性分析法,有同行评估、问卷调查、当面访谈、电话采访及案例研究等。各种方法之间存在互补性,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主要的分析方法并结合其它方法综合地做出评估结论。在政策评估中尤其应注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这样有助于提高方法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四)提高政策评估透明度

首先建立政策评估信息系统。公共政策说到底也是一个政策信息不断输入、转换和输出的过程,所以在政策的开始阶段必须确定一些原则和精神,对政策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信息进行全面收集、科学分析和完整地保存,这样才可以实现评估的“扁平化”,减少沟通层级、最大程度地避免信息失真。其次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评估过程中建立和维护各级政府信息库,注意征询政策目标人群的意见,评估采用的方法、引用的数据、评估的结果要通过互联网和媒体向公众公开。评估结论应将公众满意度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并在评估报告中有所反映,以促进决策的民主化。

三、结论及展望

综上所述,公共政策绩效评估是一项涉及面广、操作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及时跟踪掌握其他国家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对那些在其他国家得以实施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消化和吸收,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改进,力保政策评估的科学性、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马朝琦,晓康.美国公共政策绩效评估方法及借鉴[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2] 吴建南,温挺挺.政府绩效立法分析—以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04(9).

[3] 王建容.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j].行政论坛,2006(2).

[4] 姜仁良.对公共政策有效制定的思考[j].商业时代,2008(7).

[5] 何仕浪.提高政策评估绩效的对策分析[j].科学咨询(决策管理),2008(7).

职评政策论文篇7

一、相关研究评述

界定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是构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框架的基础。2006年修订的新审计法第25 条规定: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仅仅给出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总体内容,对构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提供了指导意义。现实中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十分复杂,想用一把尺子来界定其审计内容是很难做到的。吉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1]在总结一些典型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归纳了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他们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范围分为四个层面、三个范畴和二个系统。四个层面主要由省部级、地厅级、县(区)局级、乡、科级四个层面的干部。三个范畴主要包括块块领导干部、条条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二个系统包括党委系统和行政系统。并提出采用一般分类与特别分类两种办法来探讨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认为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内容应该包括三个方面:(1) 审计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2) 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在执政期间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的效益。(3)审计、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在执政期间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最后根据行政区党委,行政区政府领导、政府部门领导界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别内容。在审计署2007—2008年立项课题研究报告(2009)中,以蔡春教授领衔的西南财经大学课题组[2]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将党政领导和企事业负责人的目标经济责任的内容分为治理责任、管理舞弊控制责任、经济权力控制责任、效益或绩效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并根据各类目标经济责任,构建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将党政领导经济责任评价指标分为民主政治建设和绩效两个方面的评价。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主要包括权力范围、组织结构和问责体系、信息透明度、廉洁自律、申诉和执行机制、党风廉政内部监督制度落实、政务公开程度等指标;绩效方面包括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投入产出的“3E”、内部控制、资源利用等指标。青岛市审计局课题组[3]的《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将政府部门分为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在确定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基础上,将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分为经济决策权指标、经济管理监督权指标、经济执行权指标和履行廉政职责情况指标四大类。刘世林和牛玉韬[4]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应与评价对象、评价责任、任职目标、评价范围挂钩,并构建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给出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一级与二级指标为:(1)财政财务收支评价(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收入与支出、企业财务收支情况等)。(2)资产管理与购建评价(主要包括资产综合情况、长期资产管理情况、流动资产管理情况、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3)经营业务管理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环境情况、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等)。(4)个人及行政执法情况评价(主要包括组织性违法违纪情况、个体性违法违纪情况)。?

以上研究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局限性:(1)审计内容界定和审计评价指标框架的构建多采用归纳法对评价指标进行分类,没有运用演绎法,将审计评价指标框架构建在一个扎实的理论基础上。(2)各研究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构建审计评价指标框架,但由于主要采用的是归纳法,没能显示各类指标之间逻辑关系,同时各类指标也难免存在一定的重复交叉内容。本文拟以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中的国家理论为基础,着眼于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整体框架的构建及具体评价指标设置的原则,但本文并不涉及具体的审计评价指标的构建。?

二、以国家理论为基础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框架的构建?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中的国家理论包括规范的国家理论和实证的国家理论。所谓规范的国家理论,主要是对国家行为的矛盾性质进行思考,它有三个基本内容:一是从国家在某些方面所具有的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所无法替代的角度论证国家行为的合效性;二是从信息的缺失和国家行为的个人性来论证国家行为所包含的违背经济效率原则的性质;三是界定国家经济行为的边界;而实证国家理论主要是探索国家行为根据的理论,主要是关于国家的本质和对国家“悖论”的解释。由于规范国家理论可以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提供了理论依据,所以这里是以规范的国家理论来构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框架。根据规范国家理论,国家在产权界定、保障私人权利、提供公共物品等方面具有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具有合效的性质;但由于国家行为的强制性(即非市场自由交易)和关于国家行为成本和收益的可靠信息的缺乏以及国家行为的个人性可能导致国家行为对帕累托效率的偏离,具有违反效率的性质。国家经济行为的边界是国家组织比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具有优势的经济领域。图1是从规范国家理论的角度,给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整体框架。

在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六个审计评价模块可进行相应简化:(1)国家界定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很强的程序性,一般不能归结为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因此,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一般不作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与评价的内容。(2)权利范围模块并入日常行政与执法和重大经济决策两个模块中,但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现代国家大多偏离了古典经济学中的充当“守夜人”的国家模型,现代国家基本奉行凯恩斯的经济干预政策,不仅是公共物品的供应者,而且充当了私人物品的供应者和需求者,因此,重大经济决策审计评价不仅包括了提供公共物品经济决策,也包括了其它如大额非常规经济拨款、大额非日常采购等重大决策。总之,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框架可分为四个模块:(1)日常行政与执法,简称“日常行政”评价模块。(2)重大经济决策,简称“重大决策”评价模块。(3)遵纪守法与廉政建设,简称“遵纪廉政”评价模块。(4)工作业绩、经济目标完成情况与社会满意度等,简称“工作业绩”评价模块。?

由于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具体指标在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党政部门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且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具体指标也是动态变化的,所以本文将着重于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整体框架的构建(如表1所示)。?

在以上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几个模块中,重点和难点是重大决策中的重大经济决策和工作业绩的评价。重大经济决策的特点是:(1)重大经济决策责任一般可以直接问责到负责人。(2)重大经济决策的效果复杂,往往涉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很多效果无法进行定量分析。(3)重大经济决策的效果往往具有时滞性,甚至有的项目的短期和长期效果是矛盾的,党政领导重大经济决策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按照决策—执行—结果的顺序,主要是对三个方面的评价:重大决策的合规性评价、执行过程评价和结果的效益性评价,效益性评价是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境性评价,即通常说的“5E”评价。显然具体评价指标对于不同的重大经济决策也是不同的。由于公共投资项目是重大经济决策中最为复杂,审计评价最难的,所以这里给出公共投资项目的评价指标体系,如表2所示。?

表2党政领导重大公共投资项目?

决策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层次与具体指标

合规性立项程序合规性;可行性研究科学性;概预算合理性

决策执行过程项目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项目责任制、建设程序控制、现场控制);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进度;项目质量指标;项目安全指标

效益性经济效益(常规的财务指标如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财务净现值,财税贡献等);环境效益(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等指标);社会效益(增加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促进公平等)?

党政领导的工作业绩、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和社会满意度的评价在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间的差异最大,变化最大,这方面的评价往往存在着指标设计争议大,数字不易获取,缺乏客观评价标准等困难,工作业绩评价指标如表3所示。

表3中社会和谐度评价的具体指标包括恩格尔系数、贫困人口占总人口比率、就业率、居民平均受教育程度等;社会满意度评价的具体指标包括基尼系数和群体事件发生率等;干部管理水平评价指标包括:中层以上干部群众评议合格率、中层以上干部群众投诉升降率和高级技术人才流失率。?

三、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设置的原则?

下文笔者将在扼要分析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特点及各评价模块间的逻辑关系基础上,总结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设置的原则,但完整具体的评价指标不是本文研究内容。?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对党政领导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包括对“经济履行过程”和“经济履行结果”的评价。“日常行政”模块是对党政领导日程行政执法的经济履行过程的评价,包括对财政财务收支、行政执法、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权力范围等内容的评价;“重大决策”模块是对重大经济决策程序合规性、决策执行管理与重大经济决策结果的效益性等三方面的评价;“遵纪廉政”是反映党政领导在日常行政和重大经济决策过程中的遵纪守法和廉政建设情况;“工作业绩”模块从履职结果上集中反映了以上三个模块的履职情况。由于不同类型、不同级别政府部门的工作业绩表现不同,所以该模块宜分不同类别、不同级别设置评价指标。各模块的逻辑关系如图2所示。?

?

图2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模块的关系图?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与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相比,具有的特点主要有:(1)由于党政领导从事的社会宏观经济、社会事务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其工作结果大多不能进行定量分析,所以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设置应涵盖党政领导履职过程与履职结果,而对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偏重于负责人对企业最终经济业绩的影响。(2)动态性。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政治体制的改革,党政领导的职责与目标经济责任在不断发展,因此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应是动态发展的,这点在“遵纪廉政”和“工作业绩”两个评价模块中表现更为突出。(3)差异性。区域党委、区域政府、政府部门之间;经济管理政府部门与社会事务管理政府部门之间;不同级别政府之间,其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存在很大差别,因此,不同类型和级别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点在“工作业绩”评价模块表现最为突出。?

综上所述,我们可将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原则总结为:?

(1)逻辑统一原则。各评价模块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保持逻辑一致,应避免指标间的重复、脱节和冲突的现象。(2)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要涵盖党政领导履行经济过程和履职结果。(3)动态发展原则。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在评价指标的框架内,做到动态调整和不断发展。(4)一般指标和特殊指标相结合的原则。正如上文所述,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工作业绩”评价模块上,为了设置简化科学的评价指标,对“日常行政”、“重大决策”与“遵纪廉政”三个评价模块,可设置通用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至少可设置通用的二级评价指标,而对“工作业绩”模块,可分不同类别、不同级别设置特别的评价指标。

参考文献

[1] 吉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谈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界定[J].审计月刊,2007,(4).

[2] 西南财经大学课题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R].审计署立项课题研究报告(2007—2008),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3] 青岛市审计局课题组.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R].审计署立项课题研究报告(2007—2008),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职评政策论文篇8

随着各国政府改革的推进,公共政策的影响力逐渐增强,相应地,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通过公共政策评估可以科学地诊断政策的效果、效益和效率,可以作为决定政策继续、修正、终止以及重新制定的重要依据,可以更好地发挥合理配置政策资源的基础作用,也是政策运行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本文力图通过比较国内外开展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做法,研究各国的评估体制和机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加强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对策和建议。

一、国内外公共政策绩效评估发展现状比较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开展了公共政策绩效评估工作。其中,韩国的制度评估、日本的政策评价、美国的政策规定绩效分析、法国的公共政策评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比较我国与这些国家开展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做法,找出差距的同时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

(一)制度层面比较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有比较健全的政策评估制度。如法国1989年成立国家研究评估委员会,有16个法律法规条款对该机构从职能机构、人员组成、评估费用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美国2003年颁布《政策规定绩效分析》文件,对实施公共政策绩效评估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韩国2006年实施《政府业务评价基本法》,把原先依据不同法令进行的片面的或重复的各种评价制度综合为一体,确立了系统化、一体化的绩效评估制度。日本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政策评价制度,2002年实施《关于行政机关实施政策评价的法律(评价法)》,要求内阁和政府的各个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都要实行政策评价。

与国外相比,我国欠缺配套的制度和法律。我国于2000年进行的中国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是公共部门引入绩效评估的有效探索,也可看作是我国对公共政策开始进行相关的绩效评估。这种改革制度的引入,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共部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效率起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改革刚刚起步,再加上较多人为因素的影响,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政策评估机制尚未形成,导致决策主体往往视政策评估为可有可无的工作。能不评估的尽量不评估,对迫于需要进行评估的,或进行势单力薄的尝试,或因缺乏评估正常进行所必需的各种资源(如资金、信息、知识等)实施不科学的评估,或是对评估结果持随意态度,这样不仅不利于认识政策的优劣和成效,补充、修正和完善后继政策,而且还会造成政策资源的大量浪费,严重制约了公共政策绩效评估工作的规范发展。

(二)制定模式比较

当代政策科学的研究已表明:政策的制定主体主要有三种,即精英主体、共同体主体和公众主体。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政策制定模式正在经历由共同体主体到公众主体的深刻转型。如韩国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由总理和一位民间专家共同主持,公民满意度的调查由公共行政研究所来完成。日本的政策评价与独立行政法人评价委员会主要由外部专家、学者和企业家构成。法国公共政策评估机构包括国会、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国家审计法院和地方审计法庭,以及由公务员、民选议员和评估专家组成的大区评估委员会,并于2002年成立了全国评估委员会。

我国由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以及政策安排形式的特殊性,公共政策制定模式正在缓慢地经历着由精英主体到共同体主体的转变。目前我国政策制定的主体是公共权力机关和享有职位权力的个人,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以及在这些机关中担任特定职务的个人。他们既是公共政策制定者也是执行者,公共政策评估结论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从其角度出发,他们当然总是希望政策评估有利于自身。由于精英主体与公众主体存在着本质差别,导致精英的价值偏好与公众有明显差距,正是由于这些差距的客观存在,致使政策制定在起点上就存在分歧。在瑕疵的政策导向与规范下制定出来的政策,大多是低效率甚至失灵的政策,而且存在严重的公平缺失现象,不能充分体现民众的诉求。

(三)评估技术比较

发达国家在评估技术方面有一些成功经验。表现为:一是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如日本政府各部门从政策的规划、立案和实施的角度对所管辖的政策进行自我评价,在评价的过程中广泛听取外部有识之士的意见,以保证评价的客观性。二是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如法国对公共政策绩效评估是以定性为基础,以定量分析为手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而美国则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两者相结合。三是专家评估与民众参与相结合。如韩国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由部长和民间专家组成。四是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区别。如法国对中央部门进行政策评估由部级评估机构组织和实施,对地方政府的评估采取的方式有所区别:5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设评估专员,省级政府设评估处等。

与国外相比,我国公共政策评估技术体系的研究相对滞后。表现为:一是理论建设不足。目前我国的学者和政府管理者对政策评估尚未引起的足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公共政策绩效对于政府绩效的重要意义,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二是评估方法单一。我国政策评估运用的手段和方法大都限于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而对伦理道德、价值、个人偏好等主观因素的评价至今尚未有行之有效的评估方法。三是定性分析为上。公共政策的评估涉及很多领域,要求对各种相关因素进行精确的定性定量分析,而事实上我国绝大部分政策评估者欠缺评估方面的知识,他们在评估时既偏好用价值判断标准取代事实分析,又偏好采用经验总结、工作汇报、座谈研讨等形式进行定性分析,很难做到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评估原则比较

横向比较发达国家在政策评估方面的成功经验,无不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如韩国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结果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公布,同时在政策评估者、政府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联合会议上报告给总理和总统。日本总务省和政府各部门每年除向国会提交年度政策评价报告书外,经审定后还将报告书向社会公众公布。美国在设计、编写、执行政策规定绩效分析时,除涉及隐私、产权、商业秘密等外,要询问政策目标人群及专业人士和机构的意见,并把结论公示于互联网上。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在评估过程中采用异议制,允许被评估机构阐述其观点甚至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最终以集体意见作为评估结果。

与国外相比,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在新时期互联网时代有明显的时滞性。首先,信息渠道不畅通。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政府信息化程度目前还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统计数据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政策实施效果的真实数据无法在短期内收集;一些机构对政策评估或存在抵触情绪,或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而故意隐瞒必要的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等诸多原因使信息得不到及时、客观、科学的分析,这些都给政策的有效评估带来极大的困难。其次,传统的层级节制依然存在。这使得政策评估不能很好地反映政策的动态过程,对社会环境的变化、政策系统的调试都不能更好地互动,不能适应E时代政策评估的扁平化要求。

二、国外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借鉴及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公共政策评估近年来尽管有了较大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其作用远未发挥出来,与真正科学意义上的公共政策评估还有相当距离,所以我们要学会“洋为中用”。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制度化、法律化建设

第一,构建预测评估、执行评估和结果评估相结合的完整的公共政策评估体系。第二,尽快出台规范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法规确立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地位,明确各级政府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都应进行不同程度的绩效评估;规范评估主体、客体的权力与责任;对政策评估原则、评估类型、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的使用和公开及职能机构、人员组成、评估费用等内容都应该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使公共政策绩效评估在一套明确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运行。第三,保证政策评估资金的来源。政策评估是一项耗资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动用大量资源收集处理信息,因此有必要加强财政投入。第四,高度重视评估结论,利用评估成果。通过政策评估得到相应的反馈,不断地改进、修订和补充公共政策的内容,促进评估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使其形成良性循环。

(二)建立独立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的组织体系

一是规范、健全官方的政策评估组织。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要求,让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分别由两个相互分开的机构独立履行,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实现信息交流共享,减少不必要的干扰和阻力。二是鼓励和引导民间政策评估组织的发展。 要充分发挥他们体制灵话、专业化强、立场中立、社会关系广泛的优势,特别要注意赋予民间评估机构超然、独立的地位,保证其工作免受政府干扰。三是加大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通过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设立优秀评估奖励制度鼓励和吸引政策分析专业人士到政策评估组织工作。实施资格认定制度,规定从业条件,促进职业化发展。通过以上措施,形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从内部到外部,职能分工不同、信息资源共享、专业人才数量充足的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组织体系。

(三)科学运用评估技术与方法

首先加强政策评估理论建设。通过加强政策科学的研究和传播,使政府部门认识到政策评估不仅有助于其认识政策的优劣和成效,监督政策的执行过程,而且有助于开发政策资源,增强政策效益,使其在思想上予以一定的重视,从而端正政策评估的指导思想,本着平和心态去开展评估工作,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服务。其次选取合适有效的评估方法。常用的政策评估方法有对比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统计抽样分析法、定性分析法,有同行评估、问卷调查、当面访谈、电话采访及案例研究等。各种方法之间存在互补性,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主要的分析方法并结合其它方法综合地做出评估结论。在政策评估中尤其应注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这样有助于提高方法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四)提高政策评估透明度

首先建立政策评估信息系统。公共政策说到底也是一个政策信息不断输入、转换和输出的过程,所以在政策的开始阶段必须确定一些原则和精神,对政策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信息进行全面收集、科学分析和完整地保存,这样才可以实现评估的“扁平化”,减少沟通层级、最大程度地避免信息失真。其次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评估过程中建立和维护各级政府信息库,注意征询政策目标人群的意见,评估采用的方法、引用的数据、评估的结果要通过互联网和媒体向公众公开。评估结论应将公众满意度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并在评估报告中有所反映,以促进决策的民主化。

三、结论及展望

综上所述,公共政策绩效评估是一项涉及面广、操作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及时跟踪掌握其他国家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对那些在其他国家得以实施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消化和吸收,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改进,力保政策评估的科学性、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马朝琦,晓康.美国公共政策绩效评估方法及借鉴[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2] 吴建南,温挺挺.政府绩效立法分析—以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04(9).

[3] 王建容.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J].行政论坛,2006(2).

[4] 姜仁良.对公共政策有效制定的思考[J].商业时代,2008(7).

[5] 何仕浪.提高政策评估绩效的对策分析[J].科学咨询(决策管理),2008(7).

职评政策论文篇9

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服务大局能力,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上高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常规化、常态化。

1.制定、落实年度学法计划。坚持局长办公会议学法制度,重点学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组织好领导干部参加网上法律知识考试,确保领导干部参考率、优秀率两个“100%”。县局各股和各分局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责任单位:机关党委牵头,县局各股室、各分局。

2.举办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学习依法行政理论,集中研讨制约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难点问题。县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参加,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责任单位:法规股。

(二)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化、制度化。

3.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及公布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作为必经程序、关键节点得到落实。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界定标准,完善集体讨论决定的议事规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县局办公室、监察室、法规股、分局。

4.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三季度前建立局长负总责,办公室、人事、监察、法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建立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评估规则和标准、完善防范及应急工作预案。责任单位:县局办公室、监察室、法规股、各业务股、各分局。

(三)推进制度建设科学化、民主化。

5.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将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逐步实行规范性文件网上报送备案。市局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群建立规范性文件网络查阅平台,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并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局法规股、各业务股(室、局)、信息中心、各分局(所)。

(四)推进行政执法严格化、规范化。

6.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从严设定执法职位资格条件,增加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内容,确保录用人员具备良好素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日常培训、轮训工作机制,年内要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严守执法纪律为重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员培训。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县局办公室、法规股、县局有关股、各分局。

职评政策论文篇10

自1986年我国高校全面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以来,该项制度在调动教师积极性、提高学校办学绩效、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和转变教师观念等方面取得了较明显效果。但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我国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并未能发挥预期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教员队伍没有淘汰;二是职务晋升以内部提升为主,缺乏外部竞争力;三是晋升标准多考虑非学术的因素;四是近亲繁殖严重。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源于制度本身设计中的不足,也源于人们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落后思想观念、相关人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缓慢、高层次人才缺乏、符合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的考核评价体系相对滞后等主客观原因的制约。

为此,学者们基于各种不同的理论视角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进行了大量研究。刘军奎基于社会学的视角认为,“职称评审的实质是一种社会评价。其有效的制度设置必须要解答三个具有逻辑关系的问题:谁来评价?如何评价?评价何为?”他同时认为,“只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足够的魄力,沿着谁来评价、如何评价、评价何为的递进逻辑进行彻底改革”,则我们可以对改革的前景保持乐观。李文江基于法律的视角认为,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完善教师聘任合同、争议仲裁机构和诉讼法规,规范其管辖与受理程序及部门。胡海青基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教师聘任制要真正起到激励与提高大学办学效益的作用,必须考虑自身制度安排的完善性,并且要考虑高校及其教师工作的知识性与学术性”,“同时,为了保证教师聘任制的顺利推行和有效性,政府应该重视相关配套制度的供给与完善”。赵梁红基于公平的理念认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公平缺失,不仅需要对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进行积极变革,而且更需要营造一种提升教师学术抱负水平的文化自觉。周进基于支持联盟框架的分析认为,高校教师聘任制政策变迁是一个信念体系博弈的过程,政策核心思想对变化有着较强的抵抗性,政策的产出是温和渐进的过程,通过政策取向学习并改变竞争联盟对人事政策的观念体系是聘任制政策形成的关键,博弈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竞赛理论等多种视角对推进教师聘任制改革进行过较深入地研究。但鲜有论者从大学治理理论的视角探讨完善高校教师聘任制问题。

二、大学治理理论与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

2010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是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之一,而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则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因此在我国高校探索完善大学治理结构的大环境下,探讨大学治理理论视野下的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治理理论是全球化、政府与市场失灵以及公民社会崛起的产物,主要流行于政治、经济与社会管理领域。治理的主要特征在于“不再是监督,而是合同包工;不再是中央集权,而是权力分散;不再是由国家进行再分配,而是国家只负责管理;不再是行政部门的管理,而是根据市场原则的管理;不再是由国家‘指导’,而是由国家和私营部门合作”。所以,治理的核心在于权力的转移与重新分配,强调各类主体间的协商谈判、合作共治、相互依存。

大学治理理论是治理理论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续,其本质是“平衡两种不同的但都具有合法性的组织控制力和影响力的结构和过程,一种是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拥有的基于法定的权力,另一种是教师拥有的权力,它以专业权力为基础”。对于如何建立与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治理结构,顾海良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推动“教育家办教育”和管理队伍建设;3.建立和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权力体系;4.坚持依法治校,完善大学章程。

基于大学治理理论,我国下一步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应以“分权”“法治”作为改革突破口,以此建立起与现代大学治理结构相匹配的教师职务聘任制。所谓“分权”,包含“横向分权”与“纵向分权”两层涵义。“横向分权”即是明确划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作用范围,在教师职务聘任中保障学术权力的彰显与回归;“纵向分权”即是平衡学校、学院与基层学术组织的权力关系,在教师职务聘任中保障学院与基层学术组织的参与权与决策权。所谓“法治”,即是通过制定大学章程明确大学的治理结构、管理模式,落实治理主体间的权力关系,同时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与决策程序,并充分接受教师的参与和监督。

三、以大学治理理论指导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

(一)分权化:分散治理、重心下移

一是分散治理,形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合理的权力分工。高校教师职务聘任是以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水平作为聘任的首要资格标准,这就决定了学术权力在聘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高校教师职务聘任需要从行政导向的集权控制向学术导向的分权管理转变,明确各级评议组、或教授委员会等学术权力主体的功能定位,充分保障学术权力的发挥。但目前这些组织在人员构成、议事规则与程序方面还很不完善。整体而言,各类组织缺乏明确的章程,评议规则没有刚性,容易被个别领导的意志所左右;行政人员比例过大,普通教师的参与和监督有限,学术评价缺乏独立性;学术评价机制不完善,评价指标单一。因此,完善学术评议组织,保障其权力、明确其义务,优化评价体系,对于确保教师职务聘任的独立性、坚守评价的学术性标准以及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价值。此外,在传统教师职务聘任中,人事部门通过对职务指标以及职务工资福利的控制和分配对教师职务聘任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还必须调整高校人事部门的职责和功能定位,人事部门应转变职能,在教师职务聘任中由直接决策转向为校、院系的教师职务审议和决策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其角色应当定位为服务机构而非决策机构。

二是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基层学术组织与普通教师共同决策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高校结构表现为“底重结构”,其基层学术和研究性组织具有专业权威。因此,高校管理须反映知识和能力的广泛分布,即强调在组织中所有或部分成员共同分享领导和决策权,即所谓的“学院模式”。这种分散治理模式强调向基层分权、成员的广泛参与、低重心管理以及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从教师职务聘任实践来看,基层学术组织较少具有决策权。院系评聘小组的意见通常只是作为学校决策的依据之一,而在评聘组织中,大部分成员也是具有行政职务的人员。这种决策组织高层化、参与人员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实质是高度集中治理模式,也是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严重失衡的主要原因,这既与高校的组织特性不相符合,也与当下学科不断分化和细化的趋势不相适应。因为,即使是一个院士,当他进入一个他所基本不了解、不熟悉的学科领域时,他便不再具有学术权力。在学科发展不断深入的今天,通才和专长兼备,能够对任何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能力做出准确评判的人是少之又少甚至没有。因此,教师职务聘任应适当向基层组织如院系组织分权,给予院系某些教师聘任权,同时以学科专长为标准吸收学有所长的普通教师参与决策,实现评聘成员基层化、多样化与专业化。

(二)法制化: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一是制定大学章程,健全教师职务评聘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学术权力的决策功能。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的“宪法”,其具体规范是为学术生产而直接或间接服务的,其规则的设计是以学术逻辑为指针,确保学术权力的顺利运行。因此,制定并充分落实大学章程,可以有效地保证学术权力的发挥,改变传统大学管理中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局面,避免教师职务聘任中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排挤。在“宪法”之下,具体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评聘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也需进一步健全。评聘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是指有关委员会组建、人员构成、经费保障与条件设施以及议事规则与程序等规章制度。它是规范和约束委员会评聘行为,使其科学运行并实现公平公正评聘教师的重要保障。在教师职务评聘中,评聘委员会如果没有相应的组织规范和建制,没有明确规定组织成员的产生方式、职权的使用和界限、运作的方式和机制,在目前高校环境中,委员会很可能会弱化或异化,行政权力从而取代学术权力在委员会决策中发挥主要作用,其所做出的评聘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则无法得到充分保证。

二是依法完善教师代表组织,加强协商与监督,保障教师权益。根据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以及相关的学术委员会是高校教师民主参与学校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主要组织机构和形式。但事实上,由于组织建设不健全、运行机制不规范、职权虚化以及角色错位等原因,这些组织机构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职能虚置、成员泛行政法以及决策职能缺位使得大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并没有实质性的参与学校管理决策,更未能作为教师群体利益的忠实代表,对高校各项事务实施民主管理和监督。因此,高校应当继续依法完善教师代表组织的结构和功能,并鼓励教师成立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学术自治组织和团体,并以这些组织和团体为平台,加强与教师的协商互动,认真对待教师的需求和意见,确保教师在职务聘任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确保教师职务聘任的客观性、公开性与公正性,从而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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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海青. 中国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基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分析[J]. 现代大学教育,2010(3).

[8]梁红. 基于公平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构建[J]. 中国高教研究,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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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刘峥嵘,康永. 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J]. 井冈山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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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弗朗索瓦-格扎维尔·梅理安,治理问题与现代福利国家[J].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2).

职评政策论文篇11

政府责任,从广义上看,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公民的需求作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从狭义的角度看,政府责任意味着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使职权时,所应该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1].

政府责任的本质是一种受托公共责任[2].政府的职能、权利和责任是互相联系又互相对立的。政府职能本身就蕴含着相应的政府责任,政府具有一定的职能,它也必须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政府运用其公共权力来执行其公共职能,以实现和保护公共利益,政府的失职、越位与错位、缺乏效率效益等问题都将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下面将以政府职能、权力、责任的相互关系为基点,从审计的角度将政府责任分为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两大类,具体如下:

(一)经济责任:政府通过颁布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财政收支、道义劝告等权力来调整经济、分配收入、提供与管理公共品、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与汇率稳定等。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包括:确保国民经济平衡发展的职能、改善收入分配职能、直接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弥补市场不足的职能、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职能、执行国际经济政策职能等。这样政府就在宏观经济稳定、公共财政管理、收入分配、公共品的提供与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国际经济政策调整等方面有着相关经济责任。

(二)非经济责任按照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社会责任:实现公平与效率是政府社会管理的主要及重要工作,也是政府权力的重要体现。且政府社会职能可以分为:维持社会秩序职能、确保社会公平分配的职能、环境保护的职能、社会保障职能等。这样政府的社会责任有如下几个方面:完善市场竞争、保障就业、调节贫富差距、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2.政治责任: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并且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决策失误、行为失当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违反了法规,还应当承担法律制裁。

3.文化责任:政府有权力保证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抵制和打击有害民众心理、道德的不良文化以及阻碍健康文化发展的行为。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政府文化职能主要有: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职能、发展文学艺术和体育卫生职能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职能,清除没有社会价值而有害的文化产品的职能等。政府的文化责任主要体现在:精神文明建设、科研扶持、教育事业发展、体育事业建设等方面。

4.道德责任:政府及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时必须承担道德上的责任。所谓道德上的责任,也就是指政府及其公务员虽然不违背宪法和法律,但如果行为明显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相悖,就应承担的道德责任。

二、政府责任的几个重要审计界定

审计人员明确了政府责任,才能进一步对政府的责任归属进行正确的界定,以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是政府行为的实施者,他们是政府行为的责任人,社会应该客观地界定公务人员的各种责任,严格划分责任界限。

我们认为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应进行如下区分:第一是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区分。由于事物发展的延续性,前一任期的公务人员的活动必然对本任期的活动产生影响。在人员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责任区分就显得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前任的努力或错误延伸到本期才产生结果的应属于前任的责任,在审计评价时应区分前后任的责任。第二是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区分。从现在我国政府部门的运作方式上看,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决策过程有领导个人决策与领导集体决策之分,审计人员必须区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第三是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区分。在行使权力、发挥职能作用时,行为主体对结果都负有责任,不能简单地处理为责任平摊或由某个人全部承担。具体的行为主体只对某项工作的直接负责部分承担直接责任,其他部分承担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第四是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区分。外部客观因素变化与行为人态度需要在审计判断中考虑。、、等主观原因会带来主观责任;而国际形势变化、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会带来客观责任。第五是工作失误与责任的区分。一般甚至重大的错误,和舞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审计评价和处理上都要区别对待。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衡量:一是看行为的性质,二是看问题的结果。舞弊如果造成了重大后果, 就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审计人员在面对错误和舞弊问题的性质判断时,一定要慎重,不可轻易下结论。最后是违规、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责任的区分。审计过程中,遇到审计对象的违规、违纪、违法和犯罪等问题的处理是不一样的。因而在审计评价中,一定要首先予以区分。对于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上级纪检部门处理,有的情况可根据需要反映给被审计单位领导,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政府责任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一)政府审计的现状

目前,我国开展的政府审计主要为财政财务审计和政府绩效审计。政府受托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的考核由财务财政审计和政府绩效审计共同实行监督和控制,政府的受托公共财物责任与政府财务审计对应,受托管理责任与政府绩效审计对应。其中政府绩效审计作为一种对受托责任的深入考核方式,能够对政府责任的有效履行起到监督和控制作用[3],推动政府更好地为全体人民服务,为社会的发展而工作。

(二)政府责任审计的概念

现在的政府审计不仅强调政府财政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性,同时强调政府履行其责任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但是单一的财政财务审计或者政府绩效审计都不能适应政府责任审计的要求,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够实现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履行责任的有效监督。政府责任审计是财政财务审计和政府绩效审计的结合,政府责任是政府绩效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的最终目标。政府审计通过履行其审计职责来发挥作用,责任是现代审计必须关注的对象,财政财务审计和政府绩效审计都是面向政府责任的监督行为[4].

我们根据政府财政财务审计和政府绩效审计的内涵,对政府责任审计进行如下界定:政府责任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接受委托或者根据授权,依法对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强制进行的审查,通过对反映其权力使用与职能实现结果的经济及其非经济活动资料的审查,最终对其承担责任的履行情况发表审计意见。政府责任审计的作用是对政府肩负的公共受托管理责任的有效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与鉴证。政府责任审计一方面可以监督和控制政府履行职责的状况,促进其良性运转;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的宏观决策和重大变动提供依据。

(三)政府责任的审计评价

政府责任的审计评价是对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的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一个结论性的意见,这就需要在把握审计评价原则的基础上,科学地、恰当地建立责任评价标准。

1.把握审计评价原则

审计评价的结论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要使审计评价的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就要正确把握审计评价的原则。结合我国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特点和实际,政府责任的审计评价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责权对立统一原则,政府责任与政府权力之间有着严格的对立统一关系,政府责任与政府权力首先是对立的关系,同时政府的责任又是由于政府享有的权力才产生的,评价时要注意权力和责任的对应性;(2)客观性原则,是指对政府责任的审计评价的依据和结论应该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分析判断是否有效履行其责任;(3)目的性原则,政府责任的审计评价首要关注的是政府部门制定的目标的完成情况,审计评价必须围绕一定的目的进行;(4)重要性原则,政府责任审计的范围广,要求明确哪些事项对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突出评价重点;(5)合法性原则,要求评价的责任是符合国家宪法、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建立审计评价标准

政府责任分为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政府责任审计要和财政财务审计、政府绩效审计相结合,本文特综合财政财务审计评价标准和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从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两个方面建立政府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政府非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可采用是非标准,评价政府是否恰当执行政策法规,执行结果是否产生了好的效果。

对政府责任进行审计评价时,由于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广,涉及面宽,复杂多样,难以确定一个统一的审计评价标准,同时也很难形成一套具有普遍意义的评价指标体系,总体上可分为定量和定性指标。政府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具有可计量性,对经济责任的评价可运用定量指标,对于非经济责任难以量化,一般可采用定性指标,通过分析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政府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评价指标的综合运用,其基本目标是审查评价政府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在此基础上,全面评价政府的管理水平。

3.确保政府责任审计的实施

对政府责任的审计不仅仅要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控制、评价,提出审计意见,确保政府责任审计达到预期的目的。从目前中国实施政府责任审计的现状,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1)审计机关只能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定性或作出相关的处理处罚,不能根除每年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这就需要及时出台配套的执法措施,确保审计执行的效果;(2)目前传统的行政型政府审计模式不符合政府责任审计的要求,应该改变现有的审计模式,充分实现审计的独立性,以保证有效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3)当前我国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强,知识结构单一,需要加强多方面专业培训以及招收各种专业人才,培养一支适应性强、综合素质高、知识结构多元化的审计人才队伍;(4)审计“关口”应该前移,主要强调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有利于实现审计的帮助和促进作用,审计机关要特别注重对任中领导干部履行政府责任的评价。

[参考文献]

[1]张成福。责任政府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75 82.

职评政策论文篇12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6-0011-1.5

提高高校辅导员工作效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过程,基于以上影响辅导员工作效能的五大因素,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提高高校辅导员的工作效能,以求更利于辅导员工作效能的提高。

一、改进辅导员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一,政策倾斜,待遇提高,建立准入机制。政策上明确辅导员成就目标,激发其成就动机。辅导员职业化、职称评定、工作待遇是影响辅导员成就目标的主要因素。首先,政策上要制定和完善促进辅导员职业化、提高辅导员工作效率和能力的规章制度,为辅导员顺利开展工作提高良好的政策环境。近年来我们政府先后颁布的有关辅导员一系列重要法规文件,对辅导员关心的问题有所回应,使辅导员看到了自身职业的发展前景,有助于辅导员的职业认同,进而提高自身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对于辅导员职责没有细化,辅导员工作评价机制不完善,职称评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政策中应完善辅导员工作评价机制、明确辅导员职称评定细则,各高校根据学校自身要求可以做适当调整等。在促进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上,可以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下增设高校辅导员的研究方向,在专业课基础上开设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管理学、职业规划学等学科内容,为辅导员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石。

第二,强化政策监督和评估,加大执行力度。在辅导员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最明显的就是辅导员岗位数量与学生数量比重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有的学校一名辅导员带一个年级的学生,有的辅导员带几个专业的学生,远远超过了规定的1∶200,与规定相差甚远。如果好的政策无法兑现,那么就会加重辅导员的工作负担,削弱政策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导致辅导员的职业认同感下降,工作效率低下。因此,政府特别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一定要强化政策制度的监督,加大执行力度,使政策得以落实,从而促进辅导员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学校辅导员制度,强化激励保障措施

第一,明晰辅导员工作职责。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根据高校自身的实际需要,对辅导员工作职责加以细化。辅导员作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骨干力量,其工作职责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辅导员的工作是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但是目前辅导员工作中行政事务太多,占据大部分时间,很多工作超出辅导员的职责范围,学校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求辅导员参与,占去了大部分时间。在调查中发现事务型工作占辅导员工作50-60%的有32.0%,70-80%的有42.7%,90%以上的占12.0%,事务型工作占辅导员工作一般以上的就高达86.7%,明晰辅导员工作职责并加以细化刻不容缓。使各管理层和辅导员都明晰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做到有章可循,辅导员就可以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理顺辅导员管理体制。高校在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基础上,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辅导员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理顺辅导员管理体制,为辅导员提供一个体制健全的工作环境。辅导员管理体制包括辅导员的准入、培养、考核、职称评定等环节,辅导员应该参与考核、职称评定等制度制定的全过程,“参与制定自我管理发展规划,参与者会更加支持相关计划,较愿意投入实施这项计划。这实际上是学校自我管理的本质,也是一种非常有效而实质的技巧,可以在各层面激发参与者高度认同和支持自我管理。关键是学校成员要提供意见,有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制定学校规划、工作小组计划。学校应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支持。这种技巧在操作层面尤为有用。

第三,确定合理师生比例。按照政策规定,在数量上严格保证师生比例,使辅导员深入了解学生,结合学生特点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结构上要做到优化,有的高校辅导员男女比例不协调,女性辅导员占到三分之二,年龄上更是偏于年轻化。辅导员的职业化应该要老中青三代相结合,男女比例适中,才能做到相互交流和学习。

三、提高辅导员自身素养,适应当代教育需求

第一,辅导员要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思想政治教育遵循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和服从、服务于社会发展的规律。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这一基本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能够进行并取得成效的根本依据。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反映论,是指导正确思想形成发展的理论。正是由这一理论所揭示的规律,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随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不能搞唯书唯上的教条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坚持知行统一、坚持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辅导员要合理运用调查研究技能。调查研究是人们深入现场进行考察,以探求客观事物的真相、性质和发展规律的活动。即通过各种途径和办法,运用科学手段对客观事物或问题进行深入了解,详细占有相关材料,并进行科学的加工处理,从而获得关于事物的发展变化规律的或问题的本质的认识过程。它是人们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一种科学方法。辅导员要提高科研能力,与运用调查研究的方法是分不开的。辅导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结合理论的指导和自身实践经验,完全可以在学生工作上有所理论创新,并反过来运用于学生工作实践中,大大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效率,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第三,辅导员要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是人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的心理素质是在先天素质的基础上,经过后天的环境与教育的影响而逐步形成的。心理素质包括人的认识能力、情绪和情感品质、意志品质、气质和性格等个性品质诸方面。”辅导员要开展有效的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就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辅导员的内在品质要求,是辅导员开展学生工作的重要条件。辅导员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首先要有良好的性格。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辅导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性格,善于与学生沟通。辅导员良好的性格包括:细心、豁达、乐观、有活力、真诚。辅导员要心胸开阔、不斤斤计较,不耍心机,不虚伪媚俗,不装腔作势,而且要充分信任学生,与学生真心交朋友。

【参考文献】

[1]张耀灿,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职评政策论文篇13

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自1977年9月经邓小平同志提出恢复建设之后,198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了督导司。1988年9月,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问题的通知》,客观上促成了全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建立。1991年4月,《教育督导暂行规定》颁布实施。1992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3年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了督导机构,形成了国家、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同时成立了国家教育督导团。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教育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2009年,《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在30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中,我国建立了从行政手段到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下的国家教育督导制度,建立健全了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法规、法律。当前贯彻落实教育督导制度、提高教育督导人员的素质,是落实国家教育国策和“十二五”规划的迫切需要,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地位与作用

(一)明确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原国家教委的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对教育督导的性质、任务、机构、地位等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地方县以上均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规定:“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甘肃省政府在1992年8月实施《甘肃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督导机构和督学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进行督导,并具有以下职权: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汇报工作;可以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进行现场调查;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奖惩的建议。对违反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要求限期改正;可以向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反映情况。”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法制化的教育活动,只有以法规的形式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确立其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能,教育督导工作将更具权威性。

(二)规范的行政地位

教育督导的行政地位即“督政”与“督学”。其客观要求是解决好督导机构的组织形式、职责、职级、编制等基本条件。教育督导是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行政职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督导承担着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职责,是加强教育宏观管理、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举措。但由于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时间不长,教育督导在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弱,在一些地方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因此,我们要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认真总结我国几十年督导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对“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以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精神,努力开创教育督导的新局面。首先,要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充分认识到,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教育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其次,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深化教育行政体制改革,教育管理应包括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重要环节,这三者缺一不可,而且不可相互替代,它们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不可分割,构成了完整、健全、高效、科学的现代教育管理运行机制。近几年的教育实践证明,如果只有决策,只向下发文件、下命令和行政指挥,而没有专门的监督和反馈系统,就不能形成有效反馈,这种教育管理不完整、不健全,也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不能形成良性的运行机制。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督系统,即相对独立的决策、执行系统。主要表现为机构相对独立,保证督导机构能够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工作独立,使工作不受决策和执行部门的影响,保证督导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是教育管理不可缺少的一种高效机制, 更是教育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通过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强化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的监督,提高教育行政效益,高效运行学校教育教学机制,才能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依靠督导,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以改变教育监督相对薄弱的现状。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 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 我国教育督导工作也需要得到了调整和改善,切实加强教育决策和教育执行、教育督导等环节, 以保障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全面落到实处。教育督导是促进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指出: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 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和特色,也是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这说明了教育督导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双重任务:一是履行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职能,即“督政”;二是履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监督、评估、检查、指导的职能,即“督学”。这两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以“督政”促进 “督学”,又以“督学”验证政府行政行为,落实“督政”。只有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政策,尤其是教育督导制度,才能保障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最终推动我国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

(三)有效的工作地位

教育督导通过履行督导职责,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以开展卓有成效的督导工作。这种地位不能仅靠文件规定, 关键在于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职能,以确立教育督导的工作地位。从我国国情出发, 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性质:一是具备督政和督学的双重职能,既能代表政府行使教育的执法监督管理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依法行政,又能“督学”,推动学校贯彻“两基” 、“两全”方针。二是职级建制为一级政府机构,隶属政府领导,挂靠教育行政部门,具备强有力的行政能力。三是横向关系明确,在同级政府中,教育行政部门以决策、执行为主,教育督导部门以监督、指导为主,二者既相互联系, 又相对独立。四是教育督导人员的职务要名副其实,达到责、权一致;根据教育督导条例选拔任用称职的督学,要求督学必须具备较高政治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熟悉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等。只有建立起权威性强、相对独立、运转有序的教育督导机构和优秀的教育督导督学团,才能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现代教育管理中的职能的作用。同时,还要把教育检查、评估、验收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是明确教育督导地位和落实教育督导职责的有效措施,是建立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效机制。归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对学校的综合评估实行归口管理,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原教育部周济部长在第七届国家督学会议上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对基层单位尤其是学校的检查、评估。面向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检查、评估、验收都要纳入综合性督导评估,或由督导部门组织和协调, 避免多头、重复、过多、过滥的评估、检查,减轻学校和基层单位的负担。同时要按照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督导评估结果报告、公报、通报和公示制度。每次综合督导评估或专项督导评估都要按程序及时向学校、社会、上级和下级政府、人大、政协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必要时还可以将督导评估结果在媒体上公布,达到最佳效果。

二、教育督导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991年4月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教育督导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心督导工作;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省和地(州、市)督学要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县(市、区)督学要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各级督学均要有10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教育思想端正,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能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讲真话;身体健康,能坚持督导工作。

另外,教育督导组织及其督学人员还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对下级政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等,通过精密的观察、调查和评估、考核,做出审慎的分析和评定,指出优劣,给予明确的评价和指导,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等达到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的目的。

(一)具备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

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学校既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又有评价和指导的责任。在整个视察、督导过程中,教育督导人员扮演着上级委派的执行者角色,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对督导对象影响很大。在教育、教学等管理过程中,每个地区、每个学校情况不同,都有其具体情况和发展实际,这就要求教育督导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一定的认识和概括事物的能力,能够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论去辩证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能正确掌握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实事求是地评价一个地区和一所学校的工作,以此为依据,对下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进行视察、监督、评价和指导。否则,就难以完成督导任务,甚至会给教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二)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

教育督导人员的言行和工作不仅关系到教育督导组织的威信,更关系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乃至政府的权威性。因此,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严格要求自己,谦虚谨慎,廉洁清正,客观公正,平易近人。不仅如此,鉴于督导工作接触面广泛,上自各级领导,下至师生员工,以至社会、家庭等社会各界,加之在督导中主客体心理不同,会遇到各种情况和矛盾,因此,要确保督导工作顺利,督导人员还应具有较好的涵养和心理素质,妥善地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以营造良好的督导氛围,使督导工作在和谐、融洽、自然的环境中高效地开展。另外,在督导过程中要防止主观随意性,不能以个人的感情和好恶代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用完备的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来体现党的教育理念。

(三)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技能

教育督导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从教育指导思想到各项教育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从教育体制改革到教学内容的改革,从教育规划、教育发展战略的制定到人、财、物的管理,从受教育的个人素养的教育提高到全民族的文化大发展等,涉及的业务面十分广泛。为了有效地开展督导工作,督导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一般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应在10年以上,既要有一定的管理教育工作的实践和能力,又要有一定的教育工作和教学的经验,熟悉和掌握各种教育业务。作为教育督导人员,不仅要会讲话,还要敢讲话。敢于坚持原则,讲真话,讲实话,讲与别人意见不尽相同的话,这是教育督导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品质。对于被督导单位的好经验、优点要充分加以肯定和发扬,但对于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短处,也要敢于实事求是地予以指出,敢于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情况,这是教育督导人员应有的品格。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教育督导的基本要求,帮助下级人民政府、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和所属学校总结经验,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管理水平,达到督导的最终目标和要求。

(四)具备扎实的教育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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