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报材料实用13篇

专利申报材料
专利申报材料篇1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代办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申报方式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表。

纸件材料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后,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办处。

第四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如委托专利机构的,仅可选择一家办理。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专利机构申报的,申请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三章 网上申报

第五条 申请人应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申报表。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提交申报表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件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四章 纸件材料申报

第七条 纸件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申请人 身份证明文件和专利证明材料三部分。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第八条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申报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国内发明专利服务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并申报,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发明专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费资助的,提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

(四)小微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的,提交小微企业申明函原件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小微企业授权当年年费,应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同申报。

(五)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条 申报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香港标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颁发的批予标准专利证明书复印件。

(二)申报澳门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澳门经济局颁发的专利注册证复印件。

(三)申报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台湾智慧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

(三)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条 纸件材料应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记载的文件顺序依次排放。

上述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纸件材料。对于提交的纸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五章 申报材料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审核包括对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纸件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十五条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北京代办处应及时审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对于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对于企业及其它类型机构,采取转账支票的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及时查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通过转账支票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到北京代办处办理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专利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放弃领取专利资助金:

(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的;

(二)逾期不领取的;

(三)因未及时入账造成支票过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丢失,未及时通知北京代办处并通过法院办理公告遗失手续的。

第七章 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信誉好、申报质量高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经批准同意后,享有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申请人在进行纸件材料申报时,仅需提供《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无需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服务仅适用于国内专利资助金申报。

第二十二条 开通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北京代办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绿色通道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北京代办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质量,如材料审核时发现两处(含)以上错误的,视为本次申报未提出;

第二十四条 绿色通道资格仅当年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利资助金绩效考评工作需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及专利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专利资助存在的问题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目前各地都制订了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在政策兑现过程中,由于涉及企业多、时间跨度长、申报材料核查工作量大,完全靠手工效率较低,不利于数据统计、核查、分析和资料保管等问题,佰腾科技开发了区域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可以实现开放申报、及时统计、有效核查、数据资料完整保存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政策透明度。

适用对象:

专利申报材料篇2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工城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3年12月底,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评审条件

(一)建工城建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2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09〕18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计算机免试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职称外语要求。职称外语要求按甬人专〔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考核要求。近3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五)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参照甬政办发〔2002〕15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不少于90学时。

(六)公示要求。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均须公示,具体要求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

三、面试、笔试有关事项

申报高级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或专业知识笔试。其中申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造价、风景园林专业的须参加专业知识笔试,笔试的内容分别为建筑施工技术、道路桥梁施工技术、建筑预算、园林工程施工;水利专业按浙水办人〔2009〕3号文件要求,需提供《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合格证》;申报其它专业的参加论文答辩和专业知识面试。面试、笔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材料报送及要求

为确保评审推荐工作顺利进行,送审的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材料中的论文、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应提供原件,材料中的证书提供复印件时,须由单位人事干部负责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县(市)、区申报的材料需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市属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送审材料具体要求是:

(一)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包括任期内年度考核材料1套);

(二)《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表》(需贴照片),一式3份,另需电子版的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要求用jpg格式,身份证号做文件名,尺寸不大于300×420,不小于200×280像素,文件大小在50k以内。

(三)《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A3纸打印)一式30份,并须加盖公章;

(四)《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学术论文基本情况登记表》(A4纸打印)一式30份;

(五)《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名册》1份,另报电子文档;

(六)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总结1份;

(七)任现职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业绩材料;

(八)任现职以来撰写的论文;

(九)破格申报人员,需填报《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3份,同时,需说明符合哪几条破格申报条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十)以下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1.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外语考试合格证(或外语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合格证(或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继续教育证书、本人身份证,近1年劳动合同(企业及事业编外人员提供),近1年(按申报材料截止月往上推1年算)在甬工作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企业及事业编外人员提供,多人申报的单位可统一出具)等原件,同时再附上述所有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

2.宁波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1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专利申报材料篇3

二、对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补助2000元;对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补助10000元。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补助的最高额度为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给予补助的最高额度为2万元。省里有补助的,靠高执行,不重复补助。

三、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项补助20000元,同一项发明专利限补助在两个国家的授权发明专利。

四、授权专利补助申请全年受理,分批兑现。

申请授权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1.《*县专利补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县科技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县科技部门与县财政部门联合下文后拨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企业专利实施奖。

一、专利实施奖设特等奖1个,奖金10万元;一等奖2个,奖金6万元;二等奖4个,奖金4万元;三等奖10个,奖金2万元。

二、申报条件:

企业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包括专利许可实施),其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并依法纳税的本县企业均可申报专利实施奖。

三、申请专利实施奖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县专利实施奖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四、企业专利实施奖评选办法:

企业专利实施奖每年评选一次。专利实施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县科技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参加评奖的企业以打分方式进行评审,以得分高低对所有参评企业进行排序。

五、县科技部门以专家评审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确定各等次奖项并发文公布、兑现奖励经费。

第四条专利示范企业奖励。

新认定为部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奖励标准靠高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企业专利侵权案件胜诉补助。

一、对企业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受到侵权,被侵权企业胜诉的,发明专利案件每起补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案件每起补助0.5万元。

二、申请企业专利侵权案件胜诉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县企业专利侵权案件胜诉补助申请表》;

专利申报材料篇4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以下简称四川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及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四川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等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专利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对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的激励。四川专利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5项。

参评专利不符合获奖条件,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获奖专利颁发的证书,不作为确定专利权利关系和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0~60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及相关专家担任,委员由专利、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领导四川专利奖的评选工作。

(二)审定四川专利奖的评审结果,做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评审决议。

(三)决定四川专利奖评选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评审办公室主任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承办四川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二)选聘评审专家库成员。

(三)组建专业评审组。

(四)受理申报推荐材料。

(五)审核推荐材料。

(六)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七)组织对专业评审组推荐为特等奖、一等奖专利的实地考察和其他形式的答辩。

(八)汇总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及提交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报评审委员会。

(九)组织公示、处理异议。

(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公示、异议处理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十一)承办四川专利奖通报表扬、证书的制作和奖金的发放具体事项。

(十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四川专利奖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评审委员会撤销奖项。

(十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一般由有关专家7~13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秘书1人。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全省参评专利的具体情况,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法,组建相应专利技术专业评审组,从专家库中选取产生,专业评审组成人员为单数。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其资格由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组长、副组长一般应具备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领域四川专利奖参评专利进行评审。

(二)形成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

(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九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四川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是指在四川省登记注册、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合法专利实施单位;所称经济效益,是指参评专利实施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年税利数额来量化;所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情况。

第十条 《办法》第六条专利实施项目单位是指自主实施专利的专利权人单位,或取得合法许可的专利实施单位和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单位自主实施参评专利的,参评单位为专利权人;参评专利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所有专利权人共同申报,或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并出具所有专利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参评专利的,参评单位为取得合法许可的专利实施单位和专利权人。

第十一条 参评单位在申报参评专利时,应一项专利填报一份《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申报书》。原则上同一参评单位同一年度只申报一项参评专利。

第十二条 申报参评专利应符合《办法》第七条申报条件,无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复印件,许可实施的需有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登记证明及合同,以及有效专利证明或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上一年度及以上年度本单位实施参评专利获得的税利核算证明,以及同年度缴税证明、审计报告等。

其它证明实施参评专利重要性和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材料。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参评单位属于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培育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创新型企业、重点进出口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七)参评专利列入省级及以上科技重大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高新技术新产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证明材料、或鉴定材料。

(八)参评单位注重专利维权保护,依托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重要作用等方面材料。

(九)参评专利获得省级以上激励的证书或文件。

(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实物照片。

(十一)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州)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规定的时间向评审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择优向评审办公室推荐;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告知参评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参评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推荐。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可直接作为四川专利奖特等奖予以激励,不占当年四川专利奖特等奖名额。

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可直接作为四川专利奖一等奖予以激励,不占当年四川专利奖一等奖名额。

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可直接参加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评选。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受理推荐材料,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和推荐条件的参评专利提交专业评审组。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组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和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评审,具体评审标准为:

(一)发明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突出的带动作用;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关键设备,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专利已实施成功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原创性较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项目,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强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20xx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技术水平较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较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培育项目,市场空间大,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1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技术水平较高,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有较高水平;专利技术或产品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各专业评审组对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参评专利进行评审打分,必要时可组织参评单位进行口头答辩。

(二)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或书面评审方式进行评审,按照打分排名,形成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拟激励的专利及等级,形成评审决议。评审决议由评审办公室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征求异议。公示期30天。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审议,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对推荐为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专利在会议审议前组织评审委员现场考察。会议审议时,推荐为特等奖、一等奖的专利,由参评专利所在单位汇报和答辩,评审委员进行投票表决。推荐为二、三等奖的专利,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与参评专利、参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当审议该专利时,该评审委员不参与投票,该评审委员也不计入该专利参与投票总人数;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与参评专利、参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该评审专家不参与评审打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在申报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参评专利出现专利权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等情形的,参评单位应当告知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纳入异议程序处理;对参评单位未主动告知,按照弄虚作假、骗取四川专利奖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应将获奖专利的相关材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的专利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四川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予四川专利奖的专利,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要求、或属于《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均可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对等级提出意见的,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异议单位或个人须如实书面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络人员;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匿名或者未盖单位公章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异议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组织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和推荐单位有配合评审办公室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

对受理的异议,评审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评审组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或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专利的异议,由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交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如需要可采用记名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三十条 评审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异议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给予激励;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给予激励;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六章 颁 奖

第三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予以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三十二条 获奖专利颁发的奖金,特等奖为人民币30万元、一等奖为每项人民币15万元、二等奖为每项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为每项人民币5万元。

获奖专利颁发的奖金总额,控制在当年激励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总额之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连续计算,截止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专利的申请原则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 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 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单一性原则

专利申报材料篇5

二、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条件

1.基本要求:企业在*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中方控股;

2.人员要求:员工人数不低于5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优秀的管理团队、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3.经营业绩: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年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额的3%以上;

4.财务要求:财务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状况良好;

5.知识产权要求:具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拥有一项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

6.对获得过本专项支持企业的要求:获得过本专项支持的企业,待项目验收后方可继续申报。

(二)申报项目条件

1.项目技术为引进技术,知识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项目实施后应能够促进相关产业技术竞争力的提升;

2.项目属于软件、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农业科技等高新技术领域;

3.消化吸收再创新和技术引进的资金投入比达到1:1以上;

4.项目实施后,核心技术能形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新的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技术标准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组织采用;

5.项目产业化前景好,项目实施后应能够给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使企业竞争能力有大幅度提升,能对产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6.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支持方式与额度

(一)支持方式:本专项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择优支持。

(二)支持额度: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

四、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时间和地点

本专项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受*市科委委托负责受理专项项目申请。

申报时间:20*年4月25日—5月30日

地址:*市海淀区苏州街甲49号三楼专项管理部

咨询电话:*

(二)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浏览*市科委网站*、*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网站*的政府专项申报栏目或*市知识产权创新服务平台网站*的政府专区下载填写项目申报书,并在*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网站*的政府专项申报栏目注册,登陆后进行网上申报。

2.报送书面材料。经*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网上审核确认后,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在申报截止日内,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报送*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三)申报材料

1.《*市科委“企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专项”项目申报书(20*年度)》,同时报电子版;

2.附件

(1)项目可行性报告,同时报电子版;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书等复印件;

(3)是"*市专利示范单位"或"*市专利试点先进单位"的企业须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

(4)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如有审计报告请提供),并加盖企业财务章;

(5)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6)企业标准管理制度及牵头或参与研制技术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7)企业近三年获得政府资助的相关证明;

(8)项目引进知识产权或技术的合同(属于从国外引进的,要有中文对照)、财务凭证、引进技术的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引进的知识产权或技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时,要出具其他所有权人同意实施转让许可的相关证明;

(9)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复印件等);相关的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明或标准建议书、申请书、立项书、标准文稿等;

(10)二次开发属于产学研联合开发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的,需提供有关的合作协议书或意向书;

(11)其它相关资料:企业资质证明、获奖证明、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或技术的检测证明等。

(四)装订

申报材料按A4纸张打印,其中《*市科委“企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专项”项目申报书(20*年度)》独立装订,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他附件热压装订成册。以上材料一式七份,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专利申报材料篇6

1 引言

职称信息化工作与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于科技人才的培养与管理有着十分重要发意义。广西职称信息化工作于2007年启动,2008年在广西高校及柳州市进行了探索性开发试用,从职称申报的规范化、评审工作的无纸化、人才管理的科学化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在取得丰富经验后于2009年在广西区各个职称系列全面使用,这一工作的开展,使广西区职称信息化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2 传统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的职称申报评工作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1 个人申报成本高、时间长

以往职称申报过程需要申报者在计算机上填写申报材料并打印输出,原始佐证材料需要完整复印装订成册。为了保证材料填写的正确性,申报者需要花大量时间重复填写申报材料、打印申报材料,同时,需要花费不少的费用复印并装订材料佐证,这些对于申报者来说工作量十分巨大并且非常耗时。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第二次以上的申报者来说,以前的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几乎需要重新填写和制作,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2.2 材料管理效率低

对于申报者上交的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的管理,以往管理方法不够科学且效率十分低。每年广西区各类职称申报人员近10[1]万余人的职称申报人员,上交的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可谓“堆积如山”,这给材料的管理以及后续的职称评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材料管理工作成为了一项繁重的体力工作,工作为员需不断地把材料从架子上搬上搬下,并且需用专用设备将材料依次送给评委。这种材料的管理方式,需专门档案管理人员才能胜任,且极易出现材料破损、丢失等现象,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3 评审过程繁杂

由于申报者上交的全部都是纸质材料,这给评委会的评委的评审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面对申报人员厚厚的纸质材料,评委需逐一仔细查阅,并且采用纸质的方式认真记录。

申报人员的材料份数有限,评委没有时间查阅全部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仅通过个别评委的介绍很难使得其他评委完全掌握申报人员详细的工作业绩、科研业绩等信息,加之申报人员的佐证材料均为复印件,评委有时很难辨别真伪,这些情况均严重影响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与公平性。

评委投标采用纸质投标方式,效果低,计票工作十分繁重且容易出错,评委需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统计结果。

2.4 申报材料无法存档

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广西区各级职称工作部门需将职称申报材料如数退还给申报人员,这一工作不仅工作量大,并且造成职称管理工作部门没有申报材料存档的问题,使后续的核查工作无法进行。

2.5 相关统计工作十分困难

在职称评审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统计、报表打印等工作,例如,当年申报人数、各系列申报情况、高级职称申报情况、各市县的相关数据、通过率等,传统的采用纸质的人工方式统计速度慢、易出错。

2.6 与科技人才管理结合不够紧密

每进行一次职称评审工作,实际上是对科技人材队伍的一次管理过程,其工作蕴含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成果统计等诸多内容,这些信息对于科技人才管理意义十分重大,传统的职称评审工作所收集的信息,变成了“信息孤岛”。。

3 职称信息化工作的研究成果

职称信息化,是指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从个人数据申报、数据审核、数据管理、职称评审以及结果公布等过程,均以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为平台,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将整个职称评审工作数字化,以实现个人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评审工作的公平性、评审结果的公开性以及人才管理的科学性。

广西依托高校及软件公司的技术实力,于2009年成功地实现职称信息化建设工作,其主要建设内容含盖了个人申报信息化、单位管理信息化、区系列职改管理信息化、县职改信息华、市职改信息化以及评委评审信息化六个子模块,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难点问题。

3.1 佐证材料数字化

职称信息化的关键任务之一是解决申报人员佐证材料数字化问题之一,实现佐证材料数字化,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实现技术要求简单;使用者操作便捷;数字材料数据量大小限制;数字材料的阅读性。实现技术过于复杂必然操作复杂,数字材料数据量太大,对于每年近十万人的申报材料来说,存储容量非常巨大,最后数字化后的材料要满足一定的清晰度,以便评委阅读。

3.2 数据填写标准化

以往纸质材料申报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数据填写要求,申报人员填写数据过于随意,在年份、职称系列、申报职称、单位性质、科研成果级别、获奖级别、外语水平等,甚至单位名称填写中,均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错误,造成申报人员信息不够准确,给职称评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职称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采用国家标准编码方式将必要的数据字典化,例如,民族、单位性质、党派、职称名称等,尤其是对国内核心期刊等进行了字典化,申报人员只需简单的选择操作就能完成数据录入工作,解决了以往数据不够准确的问题。。

3.3 单位公章数字化

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首先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在纸质材料上加盖公章,在职称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电子签章,单位在确认申报人员的申报数据无误的情况下,加盖本单位的电子签章报上级职改部门。

3.4 申报过程无纸化

申报人员利用个人申报信息化软件,将申报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报送电子数据到单位职改部门即可,职改部门如果发现错误,将申报人员电子数据返回给申报者修改直至满足要求,整个申报过程实现了全程无纸化。

3.5 评审过程网络化

评审过程的网络化,很好地解决了申报人员材料只有小部分评委详细查阅的情况,通过网络,所有评委均能查阅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使所有评委对申报人员均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实现评审过程网络化需解决数据流量问题,面对大量的申报人员的电子数据材料,网络响应时间、数据下载时间、网络无故障时间以网络故障恢复时间等网络性能,直接影响网络评审的质量,因此设计一个高效、稳定、安全的职称评审网络十分重要。

3.6 信息安全规范化

信息化建设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信息安全,没有安全保障的信息化建设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一点在设计网络化评审中尤为重要。需依据国家信息安全标准从软件开发、网络设计、数据备份等多方面加以考虑,严防信息泄露等情况出现。

4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职称信息建设过程中,解决了不少重点难点问题,但也还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4.1 全程网络化问题

考虑职称申报人员所在的地域、工作单位等原因,实现个人申报信息化、单位管理信息化等子模块的网络化存在一定的因难,例如,广西一些偏远地区、山区的乡村级的中小学,没有建设单位计算机局域网络,即使有计算机网络也没有连入Internet,因此个人申报过程没有采用通行的网络软件架构,而是采用单机软件运行方式,申报者需使用软件将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然后利用软件生成上报到单位的个人申报数据,并通过介质上交到单位职改部门。单位管理信息化子模块软件用于接受和审核个人申报数据,如果申报数据存在错误,需通知申报人员修改后重新报送。单位管理信息化子模块将单位所有申报人员数据导出,并通过介质上报至上级职改管理部门。

以上这种数据交互方式,极易造成数据片本混乱,给申报人员及管理人员带来一定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不是网络化申报,单位管理部门不会采用专用服务器来接收和管理申报人员数据,数据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

4.2 佐证材料制作问题

佐证材料的制作是一项费时费力且需要一定的计算机、扫描仪、数码设备等使用技巧,这些对于很多偏远落后地区的申报人员来说存在一定的难度,由于设备和技术的缺乏,一些上报到评委会上的佐证材料效果不好,很难分辨,使评委难以准确评价申报人员的真实水平。

设计一套简单易用且具有统一的技术要求的佐证材料采集系统,将极大提高佐证材料采集的质量,为公正、公平地进行职称评审工作提供了基本保障。

4.3 评审功能简单化问题

在无纸化网络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只能一个一个的查阅每位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没有参评人员材料对比功能,并缺少了必要的记录功能,评委专家只能用纸笔记录参评人员的重要信息进行对比评审,给评审专家带来的一定的困难。

在设计呈现给评委专家信息时,可以对参评人员的重要数据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以多种方式呈现给评委,使评委能在同一个屏幕上看到所有参评人员的最重要以及最基本的信息,以便进行必要的排序等工作。

4.4 评审网络安全性问题

为了确保评审网络的安全性,在评审过程中对网络进行了特殊的设计,例如,物理上与外网断开,数据库服务器备份等。但由于评委所使用的计算机由评委自备,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对连入评审网络的计算机进行必要的检测十分必要,但由于评委多达几百人,相关检测工作很难彻底有效的进行,可以采取网络杀毒的方式,对连入网络的计算机进行检测。另一方面,合理规划网络IP地址,可有效地分散网络流量,使网络更加平稳运行。

5 结束语

专利申报材料篇7

申报对象须是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年继续开展乡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二、申报要求

(一)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办法。各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要按照山东省人事厅的要求成立不少于7人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推荐意见,综合考虑申报人员各方面情况后确定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推荐上报。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不得同时申报晋升两个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继续落实信息化申报的要求,使用新版“**市职称申报系统”报送申报数据,该系统可从**人事政务网“职称专家”栏“相关下载”中下载安装。

(三)申报时仍使用**年省人事厅印制的统一规范表格(有关样式、说明见山东人事信息网“职称评审”栏)。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仍按《关于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6号)文件规定办理。市属高校和民办高校向省高级评审委员会呈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前,须先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

(四)专业技术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同时要求各呈报单位审核申报材料的职称工作负责人员要在申报人员承诺语后签字确认。各系列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得受理。未经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把关的材料,不得呈报。

三、标准条件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标准条件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公正、公平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使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优先得到培养和重用。

(二)严格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省人事厅会同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测试或答辩后,单独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市《关于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关规定的汇总说明》(详见“**人事政务网”职称专家栏)和相关系列的要求执行。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有关政策严格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19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9号)、《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7号)文件要求,办理外语免试、外语考试放宽成绩和免于计算机考试的人员,应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继续完善卫生人机对话、工程面试答辩和教育说课评估为主要特点的社会化评价体系。晋升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卫生人机对话考试;晋升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应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工程专业面试答辩;晋升教育系列中、高级职称,应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说课评估;否则不能参加下一步的专家评议评审。

(五)对中央驻青单位委托我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由主管单位出具委托代评函,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都应符合我省我市有关政策规定。

(六)为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允许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相近系列(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从事相近专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原资格已有要求并参加考试的,提供已取得的证书)。

四、加强管理

(一)上报《评审工作方案》。各系列中高级评审委员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拟定本系列《**年评审工作方案》,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20日报于市人事局审定后实施。

(二)组建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6号)及有关规定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各系列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及时按规定将《调整组建评审委员会请示方案》上报市人事局,同时报《**市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备选人员情况表》(附后)。

(三)实行评前统一审核。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数据一同报市人事局集中复核、备案,其中,《申报人员汇总表》电子版发至。《申报人员汇总表》在报送审核时应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有条件的系列主管部门,可以提前在申报阶段采取与市人事局联合办公形式对当年晋升申报材料集中审核,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面实行网络评审。根据省人事厅的要求,今年我市各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统一使用新版《**市职称评审系统》。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及时报送申报材料、评审数据,按照市人事局日程安排集中组织评审。市人事局负责对各系列实行网络化评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评审系统、支持设备等由市人事局统筹安排。

(五)落实监督制度,严格工作纪律。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将由市人事局统一安排,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监察局工作人员担任各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监督员。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多种形式的申报前公示和异议期公示。对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原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要及时报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未经公示的评审结果不得上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要认真调查核实。

对违反规定程序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9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人事部令第3号)严肃查处。

专利申报材料篇8

现行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中各环节设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核验评审材料真实性的需要。现有的职称评审主要是基于书面材料的间接评价模式。评委对申报者的了解,绝大多数是通过申报者提交的材料。职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评委评审的前提和核心要素。然而,评委往往缺乏有效手段对申报者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评判。从职称评审的组织模式看,评委在有限的评审时间内、面对大量的评审对象,无法对每一位申报者材料真实性作出判断,要求评委审核材料真实性,也与评委作为专家从专业角度评价申报者能力水平的目的相违背。因此,各级管理部门对职称申报材料审核就是通过程序设计,达到核验评审材料真实性的目的,这也是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主要手段。

二是确认是否符合评审条件的需要。职称评审条件大体可分为通用性条件和专业性条件。通用性条件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思想政治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含破格条件)、外语条件、计算机条件以及继续教育条件等,而专业性条件主要是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条件、业绩成果条件、论文著作条件等。通用性条件属于基本条件,达到即可但也缺一不可,通用性条件不体现申报者能力水平的差异,因此,通用性条件主要由各级职称管理部门审核把握。同时,对专业性条件的审核又可区分为外在条件审核和内在水平评价两部分,核验相关材料的数量、等级、提交程序等属于外在条件审核,而对其质量、水平等判断则属于内在水平的评价。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程序的设置,能使各级管理部门将申报材料中不符合通用性条件以及专业性条件中外在条件要求的人员剔除。这也是通过科学分工,提高评委会评审效率,集中高效发挥评委专家评审作用的一种有效制度设计。

三是实现人事人才管理职能的需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职称申报评审中审核环节的设置就是各级单位、管理部门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掌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变动情况,并通过逐年积累形成相关人才数据库,进而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中各个环节确有保留的必要。

二、F有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存在问题分析

(一)申报评审程序中流程设计及配套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一是逐级报送,耗时费力。凡有过职称申报评审经验的,都会感到职称申报评审总周期非常长。而从职称管理者来看,近年来,随着作风建设要求的不断提高,每一个环节都在尽力压缩时间,甚至出现个别环节为了满足工作时间要求,降低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标准,导致部分造假行为得以蒙混过关现象,既被申报者埋怨,又被上级管理部门追责。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中的流程设计是逐级审核报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各环节之间是单向流动的,上级部门只能规定下级总体报送的截止时间,但在未收到下级报送材料前,是不能对任何材料进行审核的。因此,申报评审程序耗费的时间,是所有各个环节需要时间的累积,而分解到单个流程所需要的时间其实并不长。可以说,逐级报送审核的模式是导致职称申报评审时间长的主要原因。

二是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如前所述,设置职称申报评审程序的目的是对材料真实性、是否达到条件以及人事人才管理的需要。但在流程设计上、制度规范上却并未对各级管理者的审核责任和管理目的进行明确。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各级都需对申报者的全部审核材料的全部问题进行审核。原有流程设计理论上应是考虑使履行审核把关职责的人员和层级更多,审核更为全面严格,但由于分工不明,责任不清,真正出现问题时往往“法不责众”,越多人负责变成责任越不明确。同时,在实践操作中就会出现,任何一个申报者,无论到了那一层级的审核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必须退回本人修改确认后,从个人申报开始再次逐级报送,逐级针对修改部分再次审核确认,否则,谁也不会对修改后的材料部分负责,制度设计导致重复低效。因此,流程设计分工不明、管理制度责任不清是导致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不能实现其制度设计目的的内在原因。

三是内部流转,缺乏监督。公开是职称评审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评审监督的有效手段和基础。然而,现行的职称申报评审程序只有两个环节是公开的,即“二次公示”:一次是个人申报环节,在单位进行的申报材料公示,二次是评委会评审完成后的结果公示。一次公示限于申报者所在单位,范围非常有限,由于申报材料数量多,实际工作中,大多采取公示申报者基本情况的做法,而不能完整的公示全部申报材料,公示范围狭窄、公示材料有限、公示过程缺乏监督,公示多流于形式。而二次公示,更多意义上是公布评审结果,对材料本身和审核过程并未公开。除此之外,整个申报评审流程都是在各级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之间流转,外部人员无从知晓,自然无法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督。由此导致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缺乏有效监督手段和渠道,也与职称申报评审程序设计的目的相违背。

(二)现有职称信息化系统存在的问题

国内部分省市建有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化系统。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线下申报系统。即将申报材料电子化后,仍按照原有的申报评审流程和环节,采取数据报送方式进行申报审核及评审。另一类是线上申报系统。此类系统目前大多处于初始阶段。部分省市也开展了网络化申报系统的试点,采取的是电子化申报、网上逐级审核流转模式。

现行职称信息化系统无论线下还是线上,均是将职称信息化系统定位于职称申报评审的辅助手段,系统建设以现有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为基础,主要的技术突破是将申报材料由纸质转为数据化,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申报和审核管理上的简便高效。但现有职称信息化系统均未将信息化技术所具有的灵活、快捷以及大数据管理的功能充分挖掘和利用,过于被动地服从传统线下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的功能和定位,而没有更主动地将网络化、信息化的功能发挥出来,实现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与网络化系统的深度融合,进而带动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的革命性改革。

三、完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的思考

(一)基本思路

完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的基本思路是在不减少和改变职称申报评审程序基本环节的前提下,充分依托和发挥职称网络化申报系统技术上的优势,采用扁平化审核模式,优化现有职称申报评审程序的流程设计,并建立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明确各层级审核责任,从而实现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的设计目的并解决其存在问题,建立一套公开便民、简洁高效、互联互通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

(二)基本模式

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的完善,应包括职称申报评审流程的优化、建立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及网络化系统,三者互为补充,不可或缺,改革应当一体化推进。

1.职称申报评审流程优化。目标是建立申报审核环节齐备、流程设计扁平化的申报审核系统

职称申报评审程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完善职称申报审核程序原则上不减少现有职称申报审核程序中的必要环节,仅在流程设计上作出调整和优化。将现有逐级审核报送模式调整为扁平化同步审核模式。核心就是增设系列职改办分送审核环节,同时将各层级逐级审核改为同步审核。具体而言,就是将申报审核流程调整为个人申报、单位公示审议推荐后,由单位直接报送到系列职改办。系列职改办根据申报者及其单位的地域、层级等判断并分送到归属的各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职称管理部门。分送后,各层级管理部门同步审核。各层级管理部门审核过程中可与个人或单位直接沟通要求补充完善相关申报材料,并在完成审核后将结果分别报送反馈到系列职改办。对因不符合条件不同意申报或对需要补充完善材料存在争议的,系列职改办有最终决定权。具体如图2所示:

上述设计带来的流程优化,使现有流程设计的多步骤分别审核累计的时间,改为扁平化同步审核,理论上实现了“多步合并为一步”,可大幅度压缩时间;同时,突出评审为核心的职称申报审核程序,凸显系列职改办作为评审管理部门的职能,使其对流程的控制和管理能力更为集中有效;此外,也解决了网络化申报中对各审核层级判断的信息系统复杂设计问题,由系列职改办直接判断所需分送审核层级,更为准确高效。

2.配套改革职称申报评审管理制度

完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本质是改变现有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制度。因此,对申报审核流程的调整必须相应修改配套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制度。修改的重点是根调整后的职称申报审核系统,建立分工负责,审核责任明晰的管理制度。

第一,分工负责。根据申报材料的来源和审核的有效性,将全部审核职责有机分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原则上由申报者所在单位负责。由单位重点对申报者提交的个人基本信息,与本单位相关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能力经历材料、业绩成果、奖项、论文著作等真实性把关。这是因为,申报者所在单位在审核层级中,最接近申报者本人,理论上最为熟悉了解申报者情况,对材料真实性的把握也最为有效。各层级职称管理部门负责评审基本条件的审核,并对其管理范围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其中,申报者所在行业各级职称管理部门重点审核职称申报条件中的专业性条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而同级职称管理部门(市县职改办)则重点审核职称申报条件中的通用性条件及其对应材料的真实性。最后,系列职改办原则上仅审核申报材料是否达到申报条件要求以及承担审核争议的居中裁判,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使系列职改办的职责和定位更为清晰明确。

第二,明确审核责任。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将审核责任分解并建立一套可追溯的责任承担机制。各环节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所审核的材料负责,且一旦发现其中任何环节存在问题,除追究申报者个人责任外,还应根据导致审核无效的原因,回溯追究对应审核责任主体的审核责任。

3.网络化申报审核系统

网络化是解决现有职称申报审核程序的技术基础,也是突破原有因线下或纸质申报带来的必须人为逐级报送的技术瓶颈,实现扁平化同步审核等流程设计改革以及完善配套制度的技术保障。网络化申报审核系统应在现有申报材料数据化基础上,通过网络化手段实现申报审核流程的公开化、管理上的大数据化并确保数据安全。

第一,申报审核流程的公开化。即通过网络化系统将任何一个申报者的材料公开并实现审核流程的全程可查询。“材料公开”应是所有需要查询的人可在经必要信息审核后,登录系统查询单个申报者的全部可公开申报材料,以真正实现申报材料对外公示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材料公开时应注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数据和申报材料中敏感数据的保护。“审核流程的全程可查询”应包括申报者个人和管理部门两个方面。对申报者个人而言,系统应预设并公开每个环节的审核审批时限,申报者本人可查询所有审核审批过程及结果,以实现政务公开的目的。对管理部门而言,所有申报材料数据一旦进入系统即固定,任何对数据的修改也应有后台数据记录,确保数据的安全,所有审核数据包括审核者信息也应固定并公开,以明确责任,必要时可据此回溯责任。

专利申报材料篇9

1 用户需求分析

日前,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日渐成熟,主要划分为申报阶段、审核阶段、评审阶段和审批阶段。申报阶段: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各种职称材料向学校人事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阶段:人事职能部门组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同时进行职称材料汇总与公示。评审阶段: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评审;审批阶段: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整个职称评审工作主要采用传统工作模式,关联的人员、部门众多,而且申报材料繁多、处理流程复杂,再加上评审时间紧张,申报者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耗费在穿梭于人事、教学、科研等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开具各种证明材料、签字、盖章、打印;人事职能部门加班加点审核资格和各种材料,产生大量重复性劳动;评审专家往往迫于时间紧、材料多等原因,只能直接依据学校的评审标准,草率、简单地进行评判。这种传统运作模式因其工作量大、效率低、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使得大量时间集中于繁杂的申报表格填写和材料的审核,过于强调职称评聘的申报环节和审核环节,而忽视了高校职称评审的核心应该是评审环节,而前两个环节中申报材料的汇总与审核都是为评审环节服务的,最终一方面加大了申报者和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失去职称评审的公正、公平。基于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的调查分析,发现对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需求主要集中于:

(1)行政职能部门、评审专家、职称申报人员之间能够进行实时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2)职称申报人员实现在线申报,职称评审反馈信息查看;

(3)行政职能部门分别处理职称申报人员的相关事务,实现在线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实现部门之间的协同办公;

(4)评审专家实现在线申报材料查看、考核标准查看、打分、表决等。

2 系统功能设计

根据用户的需求分析,不难发现在职称申报人员、行政职能部门、评审专家之间建立一个沟通的平台,解决职称评审中效率和公平是系统功能设计应该考虑的重点。因此,按照用户权限不同划分高校职称评审管理系统主要分为行政职能部门(人事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评审专家、职称申报人员以及后台管理四个子系统组成,其具体功能结构图如图1。

各子系统具体功能描述如下:

2.1 行政职能部门

(人事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是组织职称评审的关键部门,具体如下:

2.1.1 人事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职称评审中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职称评审信息;查看申报者业绩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材料审核;职称材料汇总与公示;组织专家评审;量化统计分值;评审结果公示与上报等功能。

2.1.2 教学管理部门

与职称评审有关的教学奖励情况,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等教学信息,供人事管理部门共享,供申报者核对等功能。

2.1.3 科研管理部门

与职称评审有关的科研完成情况,科研级别认定情况等科研信息,供人事管理部门共享,供申报者核对等功能。

2.2 评审专家

具体实现在线评审。具体包括:评审标准信息查看;评审材料查看;在线打分等功能。

2.3 申报人员

具体实现在线申报,具体包括:提出申请、业绩材料提交、人事、教学、科研信息等实时核对、公示和结果等信息查看等功能。

2.4 后台管理功能

主要面向系统管理员,实现整个系统基础数据(包括申报者基本信息、职称信息、评审专家信息、人事信息、教学信息、科研信息等)的管理及维护;实现各种用户身份、密码、访问权限的分配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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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报材料篇10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造师,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对持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时建造师分为一级临时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临时建造师审批;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临时建造师审批。

第二章申报范围、条件、程序

第五条申报范围

1、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2、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3、具有一级、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但不具备申报相同级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下一个级别的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依据有关规定存在不良行为的人员不允许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一级临时建造师

受聘于建筑业企业,持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参加培训考核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20*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现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42年及以后出生)。

2、20*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现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52年及以后出生)。

(2)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和②中的各一项条件:

①学历和职业年限:

a、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b、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c、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②业绩

a、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b、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c、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d、已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二级临时建造师

受聘于建筑业企业,持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铁路、民航、港口、通信专业除外),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现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47年及以后出生)。

2、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近三年完成的代表性工程业绩。其规模应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二级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1项以上。

4、参加培训考核并达到合格标准。

上述人员的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年12月31日。

第七条申报程序、时间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省建设厅负责受理、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具体申报工作由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及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申请人在中国建造师网的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如实填报《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的书面申请表和汇总表。申请人不得自行设计表格,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申请人所在企业负责将本企业申请人的书面材料于20*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审查合格人员汇总上报建设部。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负责受理、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申请人在中国建造师网上的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如实填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的书面申请表和汇总表。申请人不得自行设计表格,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申请人所在企业负责将本企业的书面申报材料于20*年1月10日前报送到所在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市州负责将本辖区申请人的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网上报到省级,并将企业报送的书面材料于20*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符合条件人员面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八条申报材料要求

(一)一级临时建造师

1、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20*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3)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工程竣工鉴定证书、如以工程造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结算书、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任职文件);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1)、(2)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6)的复印件合订材料。

2、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20*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3)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工程竣工鉴定证书、如以工程造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结算书、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任职文件);

(8)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9)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1)、(2)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6)、(7)、(8)、(9)的复印件合订材料。

申请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矿业工程的,报送(1)、(2)各一式三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民航、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报送(1)、(2)各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二)二级临时建造师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3、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工程竣工鉴定证书、如以工程造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结算书、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任职文件);

8、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9、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1、2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6、7、8、9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报送1、2各一式一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附件》一律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封面用150克深兰色皮纹纸平装,不加装塑料面膜,首页内容印在封面上(封面样式要求见吉林省建设厅网站建筑管理表格下载)。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所在企业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相关规定

第九条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86号)的规定,从20*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同时,企业停止自行聘任项目经理。

第十条按照建设部商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的意见,四部门所属港口、铁路、民航、通信四个专业不授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授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中,对已经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暂不予以二级建造师注册。

第十二条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可续期使用2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第十三条临时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171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建造师和项目经理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8号)、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与建造师人员情况调查的通知》(吉建函[20*]240号)的要求,凡未及时上报有关数据的企业及人员,需补充上报相关数据。其中,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未列入人员,需申请人补充个人相关资料。并由企业书面说明未上报的理由,经认可后方可申报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依据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筑业企业月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05]13号)的要求,凡未按时上报本企业相关数据的企业,不予受理临时建造师申请。这些人员待企业将有关数据在临时建造师申报期内按要求上报完成后,方可申报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执行《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5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82号)等有关规定。

专利申报材料篇11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六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四)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七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第五章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秸秆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

(二)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

(三)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

(四)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

(五)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条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专利申报材料篇12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

第五条申报市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市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12%;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5%;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15%;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2、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4、产品采标证明。

(三)辅助材料: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a、由省级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b、省级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d、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E、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第八条申报和认定程序。凡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专利申报材料篇13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接收、审核工作,不得接收虚假和未经资格审查的申报人材料。违反规定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组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认真审阅申报人员各项材料,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和评委会(学科组)评议结果,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不得接受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职权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与申报人员接触。违反规定者,取消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各级人事(职称)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职称政策公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公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各级职称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大胆管理,热情服务,廉洁从政。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申报人员资格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办理等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乱收、多收有关费用。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1995]1号)精神,职称改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未经相应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得擅自组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得制发与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性文件。违反规定者,责令予以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部门、单位有关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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