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登记个人总结实用13篇

毕业生登记个人总结
毕业生登记个人总结篇1

兵役登记工作要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军委、总部、两级军区和宜昌军分区关于做好兵役登记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提高兵员质量为重点,改进方法,简化程序,切实掌握适龄青年的数量和质量情况,进一步增强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观念,使兵役登记工作更加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为征兵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登记的对象及年龄范围

今年兵役登记的重点是:对已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进行核查,对漏登的应届毕业生进行补登;对应届毕业生以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待业青年、个体工商业者、在校学生及农村今年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登记;对已领取兵役证但未被征集入伍的适龄公民进行核验。今年12月31日前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男生,22岁以下的大学毕业男生也可进行登记。

三、方法步骤

兵役登记工作在9月22日前完成。具体分六个步骤进行:

㈠健全领导机构(9月5日前)。成立兵役登记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组织业务培训,熟悉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下发各类兵役登记资料。

㈡组织宣传发动(9月6日至10日)。开展兵役法规和各项政策宣传,使兵役登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应征公民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㈢深入调查摸底(9月11日至15日)。要组织人员深入到村,摸清情况,按照兵役登记的对象和条件,全面准确掌握适龄公民的去向和活动范围,为做好登记工作打下基础。

㈣组织报名登记(9月10日至18日)。开设兵役登记站,组织应征公民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报名登记。应征公民本人不能参加的,可由单位或家长代其报名登记。

㈤确定服役范围(9月18日至20日)。对应征公民的年龄、政治、身体、文化和病史等情况,统一进行核查和整理。确定应服、缓服、免服和不得服对象。办理《省公民兵役证》。确定预征对象,下发《预征对象通知书》。加强预征对象的教育和跟踪管理。

㈥搞好统计总结(9月20日至21日)。整理汇总兵役登记各类报表,规范登记档案。进行情况总结上报。

四、工作要求

㈠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开展兵役登记,是平时征兵准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兵员质量和年度征兵任务的完成。各民兵连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做好兵役登记工作的重要性,把兵役登记作为征兵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毕业生登记个人总结篇2

    一、年检基本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底,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5人。全年登记人力资源需求信息数616条;登记求职人数283人;登记要求招聘人才单位数63个,招聘职位数616个,实现招聘人才数271人;举办培训班次数2次,培训人数40人;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数2个,派遣人数41人;举办交流会1次,参会求职人数315人,参会招聘单位26个,达成流动意向协议人数173人;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5场 ,进场人数895人,招聘单位58个,达成就业意向人数348个,签订就业协议人数249人;委托人事单位数2个,人事总人数6人;全年接收人事档案数量237份,现存人事档案总量2274份;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的人数1535人。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宣传活动。利用二连浩特市政务服务大厅显示屏幕、人才交流中心微信公众平台、QQ群(154708053)、印发政策宣传资料等宣传形式,开展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面向高校毕业生政策宣传。以征集就业岗位活动为契机开展就业政策解读,以人力资源市场登记求职和报到的高校毕业生为依托,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问答》和就业服务手册;注重公共服务平台常态化政策宣传活动,发挥人才交流中心、8个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窗口平台作用,累计发放就业创业政策手册250余份;公开服务热线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印发《服务联系卡》、公开服务热线(0479—7524913、7524197),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

(二)扎实做好就业创业服务。一是主动深入中小企业挖掘岗位。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全市中小企业,了解对高校毕业生的用人需求,告知可以享受的就业政策,并提供就业岗位。二是通过举办高校毕业生交流大会和现场招聘会、服务周、服务月、金秋招聘月、就业指导等活动,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发挥“二连浩特市人才交流中心”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功能,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搭建就业平台实现就业。

(三)加强服务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开展“三亮三比三提”、争创“文明窗口”“文明服务标兵”,打造“文明科室”等活动,强化“内强素质,外素形象”,努力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把按规章制度办事化为工作中的自觉行动,确保中心工作落实到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积极性偏低。实名制登记毕业生人数偏低,主动创业就业的积极性不高。

(二)毕业生手提档案问题严重。58%的应届毕业生手提档案在人力资源市场办理存档手续。“不接收个人保管或携带的人事档案”,在短时间内难以落实到位。

三、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

    (一)进一步拓宽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渠道。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针对高校毕业生学历、专业实际情况,加大与用工企业协调沟通力度,指导企业合理设置招聘条件,告知可以享受的就业政策,多组织小型化、专业化招聘活动,实现供需对接,促进毕业生就业。

(二)实行“一点登记,两点服务”的工作模式。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市人力资源市场与人才交流中心微信公众平台、人才E站的相互贯通,实行“窗口”求职登记和“网络”线下线上“两点服务”工作模式。广泛收集、企业招聘岗位和求职登记信息,搭建灵活多样的对接平台,精准服务力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力度。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软硬件的建设力度,提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水平,营造人才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企业自主用人的良好环境。

毕业生登记个人总结篇3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可上下浮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年月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月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月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年期满为止。

毕业生登记个人总结篇4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可上下浮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年月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月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月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年期满为止。

毕业生登记个人总结篇5

本人思想端正,能吃苦耐劳,有崇高的理想和伟大的目标,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

在校期间,本人一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通过系统地学习掌握较为扎实的基础知识。由于有良好的学习作风和明确的学习目标,曾获得"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等荣誉,得到了老师及同学们的肯定,树立了良好的学习榜样。

毕业生登记个人总结篇6

本人思想端正,能吃苦耐劳,有崇高的理想和伟大的目标,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

在校期间,本人一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通过系统地学习掌握较为扎实的基础知识。由于有良好的学习作风和明确的学习目标,曾获得"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等荣誉,得到了老师及同学们的肯定,树立了良好的学习榜样。

毕业生登记个人总结篇7

1.各部门协同举办各种活动,全方位推进就业工作的展开

2011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在全国组织开展了“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本次活动的重点是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活动期间,全国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深入基层,广泛宣传促进就业的新政策;开展全面普查,了解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和就业需求;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进行认定,提供分类帮扶。

2011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共同举行“2011年春风行动”,为劳动力资源供需之间实现对接提供服务。“2011年春风行动”旨在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满足进城务工人员求职就业和企业招聘用人的需要,缓解部分地区就业中存在的结构性短缺问题。“春风行动”期间,全国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工会和妇联基层组织,广泛开展“春风行动”服务内容和相关政策的普及宣传;及时摸清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需求,搭建信息对接平台,开展对接活动。

2011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工商联共同举办了“2011年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有19.6万户民营企业参加招聘活动,提供各类岗位信息近297万条。截至2011年,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已连续举办7届,成为广大求职者和民营企业欢迎的公共服务品牌活动,受到了广大求职人员的欢迎。据统计,前六届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共有73万户次企业进场招聘,提供空岗信息1370万条,515万求职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有效地帮助广大劳动者实现了就业,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2011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了“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就业服务月的主题是“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对象主要是2011届和往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各类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毕业生。

2011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会议指出,“十二五”时期的就业总量压力将继续加大,城镇需就业劳动力年均比“十一五”时期增加100万人,劳动者技能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劳动力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不相匹配的结构性矛盾将更加突出,就业任务艰巨繁重。要切实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实现充分就业。会议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40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社会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劳动者,就业稳定性明显提高。

2.我国超额完成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任务

在积极落实“就业优先”战略的基础上,2011年,我国的就业措施取得了稳步的发展,就业形势好于预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报称,2011年1~9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994万人,完成全年900万人目标的110%。三季度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

首先,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1~9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994万人,完成全年900万人目标的110%。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436万人,完成全年500万人目标的87%。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39万人,完成全年100万人目标的139%。三季度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

其次,尽管经济总的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但是在吸纳就业、经济增长带动就业方面没有带来明显影响。从三季度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就业形势总体是稳定的;从每个月新增的城镇就业人数来看,是最近几年同期最好的一个季度。

再次,2011年就业的增长不是低质量的,同时伴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截至2011年9月底,北京、天津、山西等21个地区相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21.7%。目前,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市13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市13元。全国已有25个省份了2011年度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多在14%以上。

上述数据表明,我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各项措施已经体现出了明显的效果,到三季度,我国已经超额完成了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任务。

3.各地2011年的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9月底,河南省城镇新增就业107.5万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7.5%,与2010年同比增加4.6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37.6万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7.4%,与2010年同比增加3.4万人;困难人员再就业17.2万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14.7%;城镇登记失业率3.36%。

截至2011年11月底,新疆全区城镇新增就业再就业56.56万人,完成全年40万人就业再就业预期目标的141.4%,为10年来当期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最多;城镇登记失业率3.18%,同比下降0.15%,为10年来同期最低。“一增一降”两个数据,意味着2011年成为新疆就业形势10年来最好的一年。在“大数据”之下,一组具体的数据也令人关注。截至2011年11月底,新疆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6.3万人,同比增长48.58%,为10年来同期最高;全区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6.18万人,为10年来发放总人数的43.5%;全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248.万人次,为10年转移就业最多的一年。

到2011年12月末,吉林省城镇新增就业55.3万人,完成年计划的110.5%,同比增长2.7%;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8.8万人,完成年计划的144.2%,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7%,低于年计划0.9个百分点,同比下降0.1个百分点;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72.3万人,完成年计划103.4%,同比增长1.8%,其中,异地转移就业285.9万人,完成年计划的100.3%,同比下降1.4%;就近就地转移就业86.4万人,完成计划115.2%,同比增长14%。小额担保贷款新发放11.5亿元,完成年计划的262.2%。同比增长13.8%。全省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7.1万人,完成年计划128.4%,同比下降6.5%。援助城镇零就业家庭1174户,援助就业1188人,援助率100%。公益性岗位在岗11.9万人。全省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有1.8万人实现了就业,登记就业率为89.5%。

2011年,海南全省城镇新增就业岗位9.5万个,完成年计划的118%,登记失业率为1.73%。2011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比上年增加5000人,实现毕业生就业率85.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下岗失业人员方面,实现再就业人员3.64万人,完成年计划的115%;转移农村劳动力9.2万人,完成全年目标的115%。人力资源开发方面,考试鉴定持续保持良好增长态势,共鉴定考核6.33万人,同比增长5%;职称考试报考人数达6.25万人,同比增长5%。

2012年中国就业形势展望

2012年,就业工作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更趋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这些都给就业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小的压力,形势向好的趋势恐难以持续。

从国外的环境看,受欧债危机蔓延、美国信用评级降低、世界金融市场动荡、全球物价上涨和通胀压力加大的影响,2012年的国际形势将不会太好,这将使得外部需求下降,出口增长速度放缓,也将进一步对我国的就业发展造成不小的压力。

从国内环境来看,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通货膨胀仍处高位、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换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等多重因素的叠加,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交织在一起,劳动力总量矛盾、结构性矛盾碰头,将共同增加结构性、周期性和失衡性的失业压力。同时由于持续的紧缩政策和流动性控制,加上外贸减少等原因,2012年的经济增速将会延续缓慢下滑的趋势,这对扩大就业也将产生影响。此外,受世界经济走势及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因不同原因(结构调整、资源枯竭等)而产生的局部就业压力也会很大,这些都给2012年的就业前景增添了一些不确定因素。

1.2012年高校毕业生人数创新高,就业形势严峻

2011年11月,教育部对各地发出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到680万人,比2011年多20万人。通知中指出,对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的专业,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教育部还明确要求高校不需强迫毕业生签就业合同。教育部指出,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严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任务更为艰巨繁重。

图表47:2005~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

数据来源:教育部。

2.外贸企业不景气,部分地区2012年农民工失业现象或严重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是农民工的就业问题。欧美经济低迷造成的外需下滑给很多外贸加工企业造成了严重影响。部分订单减少的企业不得不裁员。据有关媒体在2011年12月报道称,长三角和珠三角已经开始出现企业缩减生产、农民工失业的端倪。《中国经营报》报道,余杭服装协会会长高礼根透露,由于缺少订单,目前企业承担的最大的成本就是人力成本。一些企业开始采取裁员避险的策略,减少支出,准备过冬。高礼根透露,现在看,2011年底和2012年年初的情况比2008年危机时还要严重。大企业抵抗风险能力强,还可以勉强维持,小企业倒闭的情况会比较严重。2012年,至少有10%的企业要倒闭。

毕业生登记个人总结篇8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级各班班主任

二、毕业生返校、办理离校手续时间:

6月29日 — 7月1日

三、毕业生具体工作安排:

①登记返校学生相关信息,发放离校程序表。

做好毕业生思想稳定工作,引导学生安全、文明、愉快离校。

②收集相关的档案资料,及时整理规范装档,7月10号之前按时移交到学工办。

③配合财务处、学工处做好毕业生的学费催收和贷款毕业生的还款确认及贷后工作。

④配合保卫处、学工处做好毕业生应征入伍网上报名登记工作。

⑤负责办理毕业生档案邮寄的相关工作。

2、宣传协调工作 负责人:李冬云

①做好毕业生返校宣传接待工作;

②做好优秀毕业生典型搜集宣传工作;

③负责毕业生办理手续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3、教研室工作 负责人:祁先来、彭登峰

①收齐本专业毕业生毕业论文(或实习总结)及实习鉴定表,组织专业教师进行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安排毕业生论文答辩,及时上交教学办进行归档;

②在实习鉴定表上签署院系意见,加盖公章后交班主任归档。

③在审核合格的学生离校程序表上签字。

4、教学办工作 负责人:鲁杰爽

①负责毕业生相关课程清考工作;

②负责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处理,打印后交班主任归档;

5、学工办工作 负责人:李冬云

①负责收集毕业生就业证明的相关材料,做好就业信息统计和跟踪调查工作;

②关注未就业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的情况,通过有效途径帮助学生尽早落实工作单位;

③负责贷款毕业生的还款确认及贷后工作;

④负责发放学生毕业证书和派遣证。

四、毕业生毕业手续办理流程:

1、到班主任处报到登记,领取离校程序单,办理档案邮寄手续等;

2、到财务处清缴学费;

3、到相关教研室交毕业论文(或实习总结),上交实习鉴定表,准备毕业答辩;

4、成绩不合格同学到教学办办理课程清考手续;

5、到学工办上交就业证明材料,登记就业信息,领取毕业证、派遣证;

6、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没迁来学校的同学忽略此项)。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毕业生返校期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提高认识,科学安排,强化服务,为毕业生在校生涯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3、努力营造“欢迎毕业生返校”的宣传氛围,增强毕业生对母校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4、加强对毕业生进行毕业前教育。包括感恩母校教育、就业创业教育、应征入伍教育、 招生宣传教育等。

5、做好毕业生返校期间的值班工作安排,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和信息畅通。

毕业生登记个人总结篇9

三、实施步骤

l、各级劳动保障、教育部门以已开展就业训练的院校为基础,在搞好《劳动法规常识》、《就业指导》、《职业道德》等就业教育课程的基础上,有组织地吸纳应届毕业生或就业转失业的往届毕业生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

2、依托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中心(处),对参加就业前训练的应届毕业生进行建档造册,将毕业生的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并纳入“大学生见习计划”的资源库;就业转失业的往届毕业生可凭《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过原毕业院校或直接到就业训练中心报名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

3、报名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的应往届毕业生须填写《就业意向书》,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了解毕业生的求职愿望与需求,为向用人单位推荐提供依据。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毕业生填写的《就业意向书》,与相关用人单位联系,提供见习岗位。

5、根据其意向书的要求,有组织地安排他们到合适的用人单位进行见习,见习期3—6个月。

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协调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生活费用300—500元/月。

7、学生见习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转入正规就业。对见习结束但未被正,式录用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训练中心参加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已享受免费培训的不再享受该政策),并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工作。

四、实施目标2004年—2008年五年间全省计划组织20万名应往届毕业生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成功就业率达到60%以上。

五、保障措施

毕业生登记个人总结篇10

1.国家有关部门2011年出台并实施的高校生创业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三年内自主创业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其中,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政策的凭证。

1.1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创业政策的突破点。2011年国家出台了针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新疆高校一定要进一步落实这些政策,政策有三方面新的突破:

一是我国首次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出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

二是创业优惠政策首次覆盖了在校创业的大学生。

三是首次采用网络申领方式,便捷、高效,充分体现了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优质服务年”的工作理念。

1.2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创业政策具有具体的内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有些创业政策更具体,具体内容:一是,公布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流程。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3~5个工作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需要3~5个工作日,复核通过后打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下发到高校,毕业生到所在学校进行领取。二是,公布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学生申领。 毕业生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社部门在对提交申请相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是,公布了大学生享受税收优惠 。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减免税申请及税务机关所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向创业所在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通过审核后,享受相关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公布了在校期间创业的有关政策。①学生网上申请 :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按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②高校网上初审 :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③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确认。 ④高校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复核通过后,由所在高校打印并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相关部门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⑤学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⑥学生享受税收优惠 :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减免税申请及税务机关所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向创业所在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通过审核后,享受相关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2.国家2012年出台了更激励地四个方面的12种政策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条件①初创企业时,允许按行业特点放宽资金、人员准入条件,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②按照相关规定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注册地点及创业经营场所。

二是、享受资金扶持政策③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④视当地情况,可申请“大学生创业资金”。

三是、实行税费减免优惠⑤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⑥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⑦从事农、林、牧、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行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等,均可依法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四是、提供培训指导服务⑧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⑨进入“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创办企业,可以享受减免12个月的房租、专业技术服务与咨询、相应的公共设施以及公共信息平台服务等,在办理自主创业行政审批事项时,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享受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11、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12、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二、新疆高校内部应进行创业机制的优化模式

1.优化师资队伍,并进行创业的特色教育

创业教育的普及与发展就应当有科学合理的教师架构。被誉为清华大学“终身校长”的梅贻琦先生曾经说过一句话:“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大学教师的重要性地位。因此新疆高校在教育中也应该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完善教师遴选管理,深化专职创业教育师资的培训,提高理论水平更要提高教师的创新和实践能力,把最先进的方法、最现代的理念、最宝贵的知识技能传授给学生。

2.转变教育理念,敢于冲破束缚

新疆高校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特别是培养全面发展的适应新疆经济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我们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比较重视认知教育和应试的教育方法,而相对忽视了对学生独立思考和创造能力的培养。总理也强调,要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必须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敢于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在办学体制、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评价方式等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和改革。高校也就应该大力进行创业教育,以“创业教育”代替“就业教育”的观念。

3.创造平台,发挥社团作用

新疆高校还可以利用学校学生社团活动这个平台,开展创业教育,把创业教育融入到社团活动中去。鼓励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利用周末及业余时间,结合自己的专业创立一些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实体,在实践中培养创业能力。形成浓厚的创业教育氛围,激发大学生提高创业基本素质的热情,从而自觉地把自己融入到创业教育,创业活动中。

4.高校应该积极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校园文化氛围

就目前的状况而言, 新疆高校大学生虽有较高的创业意识,但表现比较盲目。根据本人上课中对12个专业的大学生进行创业意识和创业态度的调查,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比较高,大约有90.6%的大学生表示会考虑自己创业,但盲目性比较大,创业能力欠缺,对创业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难估计不足,存在着相当的泡沫现象。

三、新疆高校外部创造机会发展自主创业模式

1.建立创业教育的学科创业孵化区实训基地

在实施创业教育的过程中,要走校企联合或校县、校区联合的模式,在企业或学校创立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只有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场所才能将创业教育落实到实处。

2.应该积极实现学校和企业的联合

创业教育的基本模式就是校企合作, 新疆高校为新疆企业提供高素质人力资源,而就业亦应从社会、经济及自身全面可持续发展角度,与高等学校合作,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一定的业务机会,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达到双赢的目的。

3.利用信息化的便捷构建自主创业网络平台

通过建立创业教育、创业实践等各学科综合性网络平台,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为学生创业提供有力的的信息技术支持。通过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专业性创业网站的建立可以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提供在线学习在线交流的机会,实现创业信息共享。通过学彼之长补己之短,减少不必要的错误和麻烦,实现创业教育的快速优化,以期达到能够对市场快速反应的目的。

总之,高效自主创业教育要符合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要符合时展的要求,也要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人才的要求,更要符合新疆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自主创业人才的培养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参与和帮助,需要政府及各企事业单位的大力支持,更需要新疆高校及在校学生自身多多努力。每一位在校学生和毕业生都应勇敢乐观地面对现实,解放思想,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勇于创新,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而奋斗。

参考文献

[1]刘艳;刘会《新疆高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调查与思考》.《新疆社会科学》 2010年4期.

毕业生登记个人总结篇11

(二)指导思想及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按照大中专毕业生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方针,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加大政策扶持,优化服务措施,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基层就业,推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统揽,以“千名大学生就业行动”为载体,着力解决“十个一批”:一是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空编招聘一批;二是扩大“三支一扶”计划项目规模招募一批;三是加大大学生“村官”招聘力度选拔一批;四是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一批;五是协调县内国有企业接受一批;六是争取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招收一批;七是扶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带动一批;八是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应征入伍选送一批;九是引导大中专毕业生灵活就业消化一批;十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储备一批。力争实现应往届毕业生新就业人数达1500人左右的目标。

二、创新思路,落实政策,努力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各级党政群机关有编制空缺和进人计划的,应优先从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考公务员。

(二)事业单位有编制空缺和进人计划的,应优先从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1.县属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从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其中公开招聘小学、幼儿园教师,文艺类演员、演奏员、播音员,医学类影像、麻醉、护理、放射、助产士和文艺类演员、演奏员等专业可放宽到中专学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放宽到中专学历。

2.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在主要选拔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的同时,还应选拔专业对口并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任教。同时,要认真清退代课教师和临时聘用人员,严格坚持“进一退一”的原则,把学校的缺编和岗位空缺主要用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3.按照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20*〕5号)规定,财政全额、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都必须实行公开招考。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和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具体招考办法分别由县人事局和县教育局制定并实施。

4.按照《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9号)规定,对有招聘计划招聘紧缺急需专业具有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可以免笔试进行招聘;招聘紧缺急需及特殊技能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的比例低于1∶3的,经县人事局审核并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或开考比例。

5.加分条件。大中专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按录用公务员加分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事业单位的,按以下办法给予适当加分:

(1)少数民族中除白族、回族、纳西族、蒙古族、满族5种民族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持《户口册》经县民宗局、公安局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报市人事局给予办理加分手续。

(2)优秀运动员:大中专毕业生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参加省运会、省城运会获得金牌者,事业单位可免试接收;取得单项第二名或集体项目二至三名的加20分;取得单项第三名或集体项目四至六名的加15分;取得单项四至六名或集体项目七至八名的加10分;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的加30分;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的加20分。对取得奖章、奖牌、证书,符合加分条件的,须经省、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后,报市人事局给予办理加分手续。

(3)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加分办法按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09〕34号)规定办理。

(4)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工作)期满后且考核合格,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4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年开始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按《关于做好20*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云青联〔20*〕8号)规定,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按《云南省教育厅、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的办法>的通知》(云教学〔20*〕14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的意见>的通知》(云青联〔20*〕25号)规定,凡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分别加4分、3分、2分。

(6)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符合上述六项加分条件的,经县级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后,报市人事局给予办理加分手续。加分人员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条件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三)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1.积极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09〕34号)规定,全县选聘95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人员聘用期为3年,期满后,经双向选择,可继续聘任,连续聘用不超过2个聘期;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创业或自主择业。选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或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以解聘。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养老社会保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此外,按每人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2.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根据《云南省人事厅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20*〕4号)文件规定,2009年我县招募55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三支一扶”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间,与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补贴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3.选聘到村任职、“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工作)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的,县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协助推荐就业;被录用(聘用)为公务员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市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认定,其服务(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四)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

1.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特别是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大中专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到各类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已评定职称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取消落户限制;有关部门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2.对招用我县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的补贴。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我县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l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最高可享受200万元的贴息贷款扶持。

(五)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1.大中专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首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允许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其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从2009年1月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5.从2009年1月起,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延续鼓励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此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7.凡参加经我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分阶段给予培训补贴。

8.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县登记失业大中专毕业生,县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800元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9年1月1日后创业成功,带动我县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县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首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10.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用工人数、经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等情况实行实名制定额缴费。

1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前2年继续保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2.登记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业满3个月的,可按照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创业补贴,原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再保留。

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还可以享受我县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国家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中属地方税种的优惠政策,同时可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2.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5.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七)各用人单位选拔大中专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身患残疾、家庭特别困难或父母双方均已下岗的毕业生。

(八)外地大中专毕业生到我县就业,必须是我县急需紧缺专业,并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进入我县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应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就业考试。

(九)应届毕业生在2009年12月31日前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经县人才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可延期就业,对延期就业的非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办理。

(十)对2009年9月1日以后仍未就业的应往届毕业生,持《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报到证》到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享受我县各项免费就业服务。

(十一)对户口迁回生源地,因患病不能就业且无生活来源的困难毕业生,可由县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十二)对家庭困难的毕业生(包括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残疾的、完全失去土地而未就业的生活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三、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就业促进法》关于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所属相关机构要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对大中专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有关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大中专毕业生收取费用。要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制度。用人单位要向毕业生就业县人才服务中心报送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三)对符合就业政策和用人单位公告的岗位、招考条件,并按公开考试招聘大中专毕业生的程序考试考核入选的大中专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否则,该用人单位三年内不得进人。

(四)统一招收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县人才服务中心报到登记,师范类毕业生到县教育局报到登记。确定就业单位后,按以下方式办理就业手续:

1.通过公开招考录用为公务员的大中专毕业生,持录用文件、《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到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通过公开招考进入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凭《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人员名册》、《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录(聘)用手续;持*市人事局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到中央、省、市、县(市)区所属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收意见、《*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企业招聘的还须持有《人才招聘协议书》),到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没有《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但取得国家认可学历的毕业生,确定就业单位后,持《毕业证书》、经毕业学校盖章和就业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的《就业推荐表》原件、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到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市人事局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落户。

四、加强领导,强化职能,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登记个人总结篇12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年龄为18至21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年龄放宽到24岁,征集在校学生(全日制)的年龄为年满18至22岁。年底满17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本人自愿的也可以适量征集。

(三)报名方法: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报名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1寸近期免冠照3张)、户口本、高中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往届毕业生不需要)前往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武装部登记;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应征入伍的青年直接在本人单位和就读学校武装部报名登记即可。

(四)应注意的问题

(1)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大专院校,由所在学校保卫处(学工处或就业办)指定专人在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开展工作的同时,负责在校就读学生应征报名登记,尔后统一上报院校(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武装部。

(2)目测初检:负责报名的各基层武装部(大专院校)负责人要对前来报名的应征青年进行目测(询问)初检。

男性身高不低于162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

标准体重=(身高-0)kg;

视力低于其标准的不给予报名登记: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身体部位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手指残缺,耳廓畸形的不给予报名登记。

(3)对前来报名的应征青年要认真核实其身份性质,户口区别要填写为“农业和非农业”,详细登记家庭住址、文化程度、出生年月,防止误填、漏报。

(4)在校大学生应征报名应持学生证、身份证和学校开具的“在校就读(实习)证明”,证明的具体内容:入学时间和毕业时间、所上年级、出生年月和本人在校期间就读时的现实表现(加盖院校行政章)。

二、体格检查阶段

1、时间:月日至20日

2、程序:参加兵役登记后被区征兵办公室初检确定为合格者的应征公民,在接到体格检查通知后,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到指定征兵体格检查站领取体格检查表接受身体检查(注:各基层武装部统一组织、集中前往体格检查站,路途注意安全)。

3、应注意的问题:参加体格检查的应征青年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体检站,应提前打电话给户口所在地武装部负责人说明。否则,按放弃处理。

体检期间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三、政治审查阶段

1、时间:月21日至月30日

2、程序:经过体格检查并合格的对象(合格人员名单公布为准),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高中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在区征兵办公室领取政治审查表,接受区征兵办公室、教育局、公安户政科对其进行的政治审查、学历验证、集中走访等相关程序综合审定,期间应征公民应如实提供自己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有关情况(协查表)。政治审查评定结束后,公布政治审查双合格人员名单。

注:对体检合格应征在校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征兵办公室。

四、审批定兵、办理入伍手续

1、时间:月1日至日

2、程序:区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局和院校相关人员对双合格应征青年进行集中政审走访,综合评定后并审批定兵,张榜公布拟定新兵人员名单,接受群众监督。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放服装和《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转党(团)关系等。在此期间,要十分注意安全,注意饮食卫生,不要远离住地,随时准备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报到。在新兵到达部队三个月后,其家属到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按其农业、非农业户口,分别领取“优待安置证”,凭证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抚政策。

五、总结表彰阶段

毕业生登记个人总结篇13

1.为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和基层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和限制,为到企业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在落户、人事、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健全完善各级人力资源配置市场集体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和基层或自主创业的,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当地人力资源配置市场集体户。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单位,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2.鼓励企业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困难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不足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500元燉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引进高学历的硕士、博士毕业生,按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农业科研推广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或推广,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

4.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社会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社会保险补贴以我市上年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含个人缴费部分)执行。

5.实施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一是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二是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探索启动“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是实施“全科医师培训计划”,用3到5年时间,为每个乡镇卫生院招聘5-6名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四是启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乡镇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中小学、卫生院)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用于招聘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县、区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10%的职位,专门用于招聘在本县区服务期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比例。

二、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6.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激励机制。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自主创业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5万元以下的小额担保贷款,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放宽到20万元。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由相关部门确定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并由确定的经办银行办理。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降低担保条件或取消反担保,简化手续,及时发放。

7.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各类科技孵化器和科技园区,要积极争取建设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到2010年,重点扶持和培育2个省级大学生创业园或孵化基地,每个县区至少建立1个市级创业园或孵化基地。鼓励和支持高校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在*经济开发区、*港经济开发区以及各市属创业园从事科技创业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无偿项目资助。对到黄河三角洲青年创业基地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基地可采取参股的形式支持企业发展,也可以以贴息、担保等形式提供融资支持。

8.放宽市场准入,落实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期限限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实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

9.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实施创业导师行动计划,选聘一批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的企业家或专家学者,组成创业导师团队,开展“一对一”的创业咨询和跟踪指导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且在培训合格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并与招用的已登记失业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创业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个岗位5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三、全力帮助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10.建立完善的特困生就业保障机制。实施特困生就业登记制度,生源所在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未就业的特困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实施重点帮助,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推荐机会。对省外院校*生源的特困生,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特困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的我市生源特困生,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特困生,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

11.各级政府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要优先招募特困生。凡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由市或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

12.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特困生就业。企业招聘未就业特困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以上年我市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成功介绍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特困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特困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才中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120元的标准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补贴。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13.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建设,市及各县区都要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协作,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新闻媒体免费就业招聘信息,同级财政部门按每场3-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就业环境和降低就业成本。

14.进一步规范完善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市、县区要选择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从2009年起,组织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为期一年的就业实践。实践期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实践基地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同级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实践基地不低于25%的补贴。补贴资金先由实践基地垫付,待毕业生实践期满后,实践基地填写有关申请材料,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审核后划拨。

15.健全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毕业半年以上仍未就业并有就业要求的*籍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属于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应在《失业证》上予以注明。高校毕业生凭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16.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资格证书。高校毕业生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实行免费,并按人均160元的标准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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