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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发言稿实用13篇

法庭发言稿
法庭发言稿篇1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提升自我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法院工作主题,尽快进入角色,适应新的工作岗位,争做一名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的好法官,好庭长。

二是力争在新的岗位上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竭尽全力维护公平正义,以身作则,带领全庭工作人员坚持不懈的抓好“立案窗口”建设,提高为民服务质量,尽最大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发挥立案庭龙头和枢纽作用,保障我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恪守“廉洁自律、秉公办案”之道,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忠于法律、忠于人民,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护审判秘密,不谋私利,一心为公,争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以上是我的任职表态发言,请领导放心,我会用实际行动来兑现我的承诺,在这里再次对各位领导的关心表示衷心感谢。

尊敬的__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叫__,现任__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今天被任命为__中心法庭庭长,这是组织对我的关心与信任,我感到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辜负组织和人民对我的期望,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接受人大的有力监督,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忠实履行法官的职责,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没有学习就没有进步,我将把学习贯穿于工作中,采取多渠道的学习方式,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提升法律理论水平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化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意识,做好本职工作。

法庭发言稿篇2

3.凭证档案。宋代家庭凭证档案包括契约档案、赋役档案和民事诉讼档案。宋朝的契税制度规定田地、宅舍、牲畜、人口等私有权或使用权的买卖、典卖、抵当、租赁或雇佣等各种形式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交易都要订立契约文书,并要经官纳税盖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典卖“,人户出典田宅,依条有正契,有合同契,钱、业主各执其一,照证收赎”;抵当田地“,乡民以田地立契,权行典当于有力之家,约日剋期,还钱取契”,私下订立契约,不经官府,即为“立契抵当”;宋代豪富人家买卖妾室和奴婢也要写立契约。合本经营工商业也要以“钱本”入股立契。《敦煌资料》第一辑和《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中就收录了一些宋代有关田地、宅舍、牲畜、绢褐、奴婢等买卖、典租、雇佣、借贷等契约文书。宋代家庭的赋役档案主要包括户籍、税租薄、丁帐、保甲薄,以及钞、公凭等。其中,拈基薄又称鱼鳞图,一户一册,内容包括本户土地的地图、面积、四至、地形、产量等,有时还包括佃户家长姓名。官府征收税赋时,要先发给民户凭由,即公凭,上面开列着应缴纳税目、数额;民户纳税后,官府也要发给户钞、县钞、监钞、住钞等,作为纳税证明。这些公凭和钞也是重要的家庭档案。宋代民事诉讼结案后,官府要给当事人发放“断由”,作为结案的凭证和上诉的证据,这是家庭诉讼档案。

4.文教档案。家庭文教档案是指家庭成员在参与教育、科考、学术、文艺、收藏等社会文化生活中形成的原始历史记录。为了家庭文化的传承,文教档案的收藏就成为宋代家庭普遍的社会志趣。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书稿档案和金石书画档案。书稿档案是指在书籍创作和编辑、刻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参考资料、手稿和相关的文件,如诗文创作的草稿或誊稿,书籍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原始资料和著述的手稿等。李焘在编纂《续资治通鉴长编》时,对于书稿档案的收集,“网络收拾,垂四十年,缀葺穿联,逾一千卷”。从事书籍刊刻出售的家庭还保存有书籍校雠、编辑的底本,书籍的序文和题跋手稿以及木制雕版。士大夫家庭对于金石书画档案的收藏有着莫大的热情,如欧阳修,长期搜集金石刻辞档案,“上自周穆王以来,下更秦汉隋唐五代,外至四海九州,名山大泽,穷崖绝谷,荒林破冢,神仙鬼物,诡怪所传,莫不皆有”,为了防止“聚多而终必散”,乃“摄其大要,各为之说”。赵明诚也是长期访求古器、石刻,得商周至五代金石拓片2000卷,撰成《金石录》30卷。吕大临、洪适、黄伯思等人也乐此不疲。此外,印章具有多种用途和功能,亦是家庭金石档案的重要内容。

5.档案。宋代家庭中,宗教承担了重要的社会整合功能,人们各种神灵鬼怪有着莫大的信仰热忱。由于在家庭生活中的影响稳定而成就,保存各种档案亦属自然,如佛经、佛像、神像、旌旗、法器、咒语、符箓以及与占卜、求签、祷告、请期、看风水、祈雨等相关的原始文书材料。在诵经能够消灾解难的思想以为人所共识的宋代,为了方便敬诵的而保存佛经的家庭甚为普遍。家庭供奉的佛祖、弥勒佛、观世音、李祖、吕洞宾以及其他神像也是家庭必须尽心保管的实物档案。特别的家庭收藏有符箓咒术的书籍,崇尚道术的家庭则收藏各种丹药炼制的秘方,而巫筮家庭独守制蛊方法。婚丧嫁娶时与宗教礼仪相关的择吉书、请期书、择吉文书,以及求子、求婚所得的签文或符箓也要长期保存才会有效。人们出行佩戴的金银器、符咒、牛角、灵药等辟邪物,以及镇宅的桃符、符箓、丹药、神像的,也不会随手扔去。迎神赛会活动所用的旗帜、服舆、刑具、兵杖、仪仗、乐器等器物,为了反复利用也会一只保存下去,信众捐施钱物和活动开销的账簿更是不能随便销毁。

二、宋代家庭档案的特点

1.进步性。宋代家庭档案在我国档案事业发展史上具有不可忽视的进步性。就文教档案而言,采用了较为成熟的分类、保管、查阅的系统方法,且档案文献编纂相当活跃,编纂者素质学养优秀,在各个方面都推出既符合社会要求,又具有较高质量的编纂成果,足以代表宋代档案文献编纂所取得的突出成就。就凭证档案而言,国家执行规范的契约制度,并有严密的法令来维护家庭凭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涂改和伪造凭证档案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凭证档案丢失可以到官府申请补办。宋代家庭档案保存意识非常强烈,一般的产权交易契约都会保存二三十年,分家文书也是保存几十年,甚至几百年。

2.广泛性。就收藏的主体而言,宋代各个社会各阶层都有保存家庭档案的意识,无论是官宦家庭、士人家庭,还是一般平民家庭,可谓士农工商都加入了家庭档案收集和保管的行列。就家庭档案的内容而言,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经济的(物权契约)、政治的(告身、敕牒)、社会的(婚姻、宗教)、生活的(食谱、药方)、生产的(酿酒秘方)、文化的(金石、书画、书稿)等都纳入了宋代家庭档案保管的内容。

3.不平衡性。就家庭档案的内容而言,一般的平民家庭只收藏与自己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凭证档案、婚姻档案、赋役档案等,而对于书稿档案、人物档案和金石档案等几乎未曾涉猎,因为这些文化活动基本上是富裕的官僚士大夫家庭独享的权利。就家庭内部而言,家庭档案的产生、收藏和保管主要以男性家庭成员为主,女性家庭成员的参与度很低。再者,是贵族档案在社会意义上与普通百姓间的历史价值不平等。

三、宋代家庭档案的意义

宋代家庭档案对于宋代家庭的现实生活以及我们对宋代历史的认识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法庭发言稿篇3
法庭发言稿篇4

“突出”与“突发”

例:新华社昆明7月31日电(记者王长山)记者从云南省富源县委获悉,位于该县境内的白龙山煤矿29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死亡。

编辑(尤其是年轻编辑)拿到这篇新闻稿时,往往会习惯性地将标题和文中的“突出”改为“突发”。《现代汉语词典》(第1378页,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版,下同)对于这两个词是这样解释的:

[突出]动冲出:~重围。

[突出]①动鼓出来:悬崖~\~的颧骨。②形超过一般地显露出来:成绩~。③动使超过一般:~重点\~个人。

[突发]动意外地突然发生:~事件\~山体滑坡。

根据词典解释,这两个形同音同而义有区别的“突出”,都不能和“事故”一词搭配;而“突发”作为动词与“事故”搭配应该是不错的,表示“突然发生事故”的意思。但是,在这篇新闻稿件中,却并非“突发”之意。因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个专业术语,是特指煤矿行业中经常发生的一种事故现象。工人在井下采掘作业过程中,当煤矿与岩石或煤体大面积瞬间分离时,常常会喷出大量瓦斯,极易造成事故。这种现象叫“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仅会造成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的破坏,同时大量煤与瓦斯以极快的速度喷出,还可能会充塞巷道,造成人员窒息和瓦斯爆炸、燃烧及煤(岩)埋人事故。所以,在这篇新闻稿件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用法是正确的。

“表见”与“表现”

例:一对再婚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妻子背着丈夫将公房买下,接着又转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丈夫遂将妻子和房产局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妻子)何某将家庭成员的利益都归于自己,房产局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何某能代表家庭所有成员,该房产为家庭共同利益,因此不构成表见,房产局与吕某妻子所签合同无效。(2005年9月25日《新闻晚报》)

如果编辑缺乏法律常识,在修改这篇通讯时,往往会想当然地认为“表见”是“表现”之误。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有“表现”的条目,却找不到对“表见”一词的释义,而且“现”与“见”的字形也比较相像,所以非常容易让缺乏经验的编辑产生错觉。

其实,“表见”是一个法律专用术语,是指人虽不具有权,但具有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权的民事行为。“表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有权”一样,均由被人承担。因此,在这篇通讯中的“表见”的用法并没错。如果将其改成了“表现”,反而让人不知所云了。

“归正”与“归来”

例:为曾沦为法律严惩对象的归正人员从户口簿上抹去污点记录,是西安市公安局本月开始推出的一项新举措。该局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释、解教人员落户时,户口簿上不会再出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等字样。(2006年1月18日《华商报》)

“归正”也是《现代汉语词典》没有收集的词语,“归正人员”特指“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2002年10月1日浙江省颁布了《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首次将沿用了几十年的对这两类人员的称谓改为“归正人员”。顾名思义“归正”有“归上正途”的意思。将“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称呼改称“归正人员”的做法体现了对这些人的人权保障,标志着我国人权的制度化保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后来这一称呼也在我国其他省份流行。但是,该词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无法找到,却能找到“归来”一词(第512页):

[归来]动从别处回到原来的地方:海外~。

一些经验不足的编辑很可能对“归正”一词感到陌生,顺手将其误纠为“归来”。从上下文来看似乎也能读通,岂不知完全曲解了原稿所要表达的意思。

“适格”与“合适”

例:备受关注的南大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站侵犯名誉权一案,昨天上午9点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未曾料到的是,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便出现一波三折。先是原告告错了对象,中国博客网站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随后撤诉,并重新将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2006年6月15日《法制日报》)

“适格”一词也是经常见诸报端,多出现在案例报道中。编辑千万不要以为“适格”是“合适”之误。诉讼双方的原告和被告,被称为“诉讼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是否正当或者合格,在法庭上被称为是否“适格”。适格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其作为原告或被告,具有进行诉讼的诉讼实施权。提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适格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约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应裁定驳回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在《现代汉语词典》里也没有“适格”的条目,却有对“合适”的解释(第549页):

[合适]形符合实际情况或客观要求:这双鞋你穿着正~/这个字用在这里不~。

编辑在案例报道的稿件修改中,遇到“适格”一词,如果不理解其含义,《现代汉语词典》上也找不到相关解释,往往会将其改为“合适”,读起来似乎也“合适”,其实已造成错误。

编辑如何避免误纠词语?应在这几方面下工夫:一是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编辑在修改稿件时,对于似曾相识的文字,宁可多一点怀疑,多加推敲,多加核对,千万不要想当然,过分相信自己的经验。二是尽量扩大知识面。编辑要处理好各种稿件,必须具备丰富的知识,尤其是一些专业知识。报纸是反映现实生活的,而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实是多方面和多领域的。编辑要获得丰富知识,除向书本学习、向实际学习外,还有一个得天独厚的条件,就是可以向来稿者学习。虚心向来稿的行家里手求教,就能尽快掌握各种相关的专业知识。三是不能过分依赖工具书。《现代汉语词典》毕竟是一本语言词典,它不可能对一切专业词语都作出严密的解释,不要认为,词典上没有的词语就是错别字。作为编辑手头应该多备几本工具书,以便编稿时参考。但是,所有的工具书都有其局限性,过分依赖反而容易出错。■

法庭发言稿篇5

老师请我来发言的目的,是觉的孩子培养的还不错,让我分享一些教育方面的心得。

孩子并不是象大家想的这样十全十美,也有很多缺点,如:学习不自律,不喜欢整理,不讲卫生,丢三落四等等,所以,很多时候我们没有办法要求孩子十全十美,包括我们自己也做不到。

小插曲,孩子管了吗?我思考了一下,我做的更多的是引导,建议、提醒和让孩子承担,这个时期的孩子,安排,命令,盯着,监督都不适用了。

下面我来分享下我的一些心得,当然每个孩子的性格不同,家庭环境不同,应采取的教育方式也应该是不一样的,我的方法不一定适于在座的各位。

成长方面:

1)很小的时候就让他独立,一个人回老家,

2)周末不给他做饭,自已做,

3)手摔伤,也是自己上学,不接送

4)鼓励孩子尝试有挑战的事务,如骑电瓶车,骑行,溜冰等

青春期教育:

1)心理生理产生了变化,又不好意思说,买书《男孩万岁》给他自己读。

2)有时会烦燥,脾气古怪,改变沟通方式,但是做的不对的地方一定要态度严肃的纠正,过后再讲道理

3)平时看到新闻上的案例跟儿子分享,侧面教育孩子要有好心态,要有心理承担能力。

责任感:

1)学习是自己的事,父母负责好好工作养家,你要负责搞好你的学习。

2)听写,默写,作业是否完成,不检查,只签名,并告诉他,如因未完成叫家长,我是不会去的,你自己解决。

3)如果成绩太糟糕,就给你报补习班,不愿上补习班也可以,学习搞好了,自然不给你报。

4)买关于学习方法的书,给他看,但要调整好心态,买了不一定看,但不买肯定不会看,所以买10本回来哪怕只看了1-2本也是收获。

5)鼓励孩子参加班级管理,告诉他,光学习好是不行的,要综合能力强才行,在承担班级事务的同时,增强责任感。

亲子关系:

1)学做父母和学做子女:让孩子明白,我们和孩子都是第一次做父母和儿女,大家都没有经验,都在摸索前进,所以犯错和走弯路是在所难免的。

2)家庭关系和诣很重要,严励的父亲和慈祥的母亲是最幸福的,懒爸爸还是懒妈妈都不要重,重要的是孩子觉的是完整的,温馨的。

3)支持孩子兴趣爱好,画画,武术,手工制作,打球,学吉他,书法,当然孩子自己也要付出代价的,即然选择了学这个,家长负责出钱,孩子要负责学好。

家长学习:

1、多读书,多和孩子交流读书心得,

法庭发言稿篇6

《鸡肋编》卷中“章谊作法自弊”一条:

章谊宜叜侍郎有田在明州,绍兴二年出和预买绢三匹,三年增九匹,叹其赋重。从兄彦武在傍曰:“此作法自弊之过也。”初,宜叟为大理卿,户部侍郎柳庭俊乃其妻兄,寓居章舍。一日会饮,酣醉昼寝,遂至暮不醒。柳弟来白:“明当巡对,未有札子。”柳惊起,即问章有何事可论。章戏曰:“方今财用窘匮,将天下官户赋役同于编氓,此急务也。”柳大喜为然。明日陛对,具陈此事,遂即施行。士夫之家,既不能躬耕以尽地利,分租已薄,又无商贾它业,而与庶民庸调相等。其受害,盖出于一言之戏。“自弊”之语,诚有味也。[2]

这则笔记的大意是说章谊随口对妻兄柳庭俊提了个官民赋役应当相等的建议,而柳庭俊把这个建议告诉皇帝并得到准允、实施之后,却反过来损害到了章谊自己的利益,因而有自作自受意味。这段故事看起来很真实也很有趣,但在仔细查阅章谊和柳庭俊生平的相关记载之后就会发现这则笔记并不符合史实。

根据笔记的叙述,这个故事发生在章谊任大理卿期间,而当时柳庭俊任户部侍郎,但根据史实来看,两人在各自任上的时间并没有交集。据《宋史·章谊传》的记载,章谊于绍兴二年被任命为大理卿[3],而《宋史》里关于柳庭俊事迹的直接记载只有两处:

重和元年二月,前发运副使柳庭俊言:“真扬楚泗、高邮运河堤岸,旧有斗门水闸等七十九座,限则水势,常得其平,比多损坏。”诏检计修复。[4]

八月甲午朔,录陈瓘后……是月,福州军乱,杀其知州事柳庭俊。[5]

据第二条可知柳庭俊在靖康元年八月福州逢军乱已被杀身死,不可能在绍兴二年寓居章舍,也不可能再与章谊见面交谈,因此这则故事便是荒诞不可信的。但仅仅根据《宋史》中两条关于柳庭俊事迹的记载就断定柳庭俊在南渡前已身故又显得证据太少,难以有力地支撑这个结论,更严谨的作法应该是全面搜罗柳庭俊历官的相关文献,和《鸡肋编》中的记载相比对,以发现更多依据和突破点。

柳庭俊历官

虽然在《宋史》中柳庭俊没有单独列传,但在其他宋代史料里仍然有大量关于其历官的记载,可以依此描述出其中的几个节点。

据《云间志》记载:

元豐二年時彥榜柳庭俊〔工侍〕

紹聖元年畢漸榜栁庭傑〔庭俊之弟〕[6]

柳庭俊于元丰二年进士登第,而且确实如《鸡肋编》所言,柳庭俊有个弟弟叫柳庭杰,他在绍圣元年也登进士第。

《宋会要辑稿》:

八月二十一日,朝散郎、新差權福建路轉運判官柳庭俊奏:“臣聞用人有二,資、望而已。以資用人,則拘牽常格,其弊至於賢愚同滯;以望用人,則驟開要津,其弊至於奔競成風。蓋前世之所以誡,而今日所當稽者。欲望明降睿旨,申敕有司,使循守資格,以待積勞早進之士;時用望實,以擢卓立特起之才。二者相為用,而不滯於一偏,品式不廢,足以弭消僥倖茍得之風。”[7]

柳庭俊于大观三年出任福建路转运判官。

《宋会要辑稿》:

十五日,太府少卿盧法原、前太府寺丞張錫、工部侍郎前任戶部左曹侍郎柳庭俊、度支員外郎趙鼎臣、前監糧料院賈公立、陸欽彥、見任監官陳居之、戶部尚書王革、專計司監官閻孝思各降兩官。以各不覺察人吏盜印、偽造省符及妄僉押過盜請官錢、及妄出給歷頭等事欺弊故也。[8]

可知重和二年柳庭俊的官职为工部侍郎,之前曾任户部侍郎。

《嘉定镇江志》“太守”栏中有“柳庭俊述古殿学士”[9]的记载,虽然没有标明他在任的时间,但根据该书中柳庭俊前后任润州太守的出任时间判断,应该在宣和中期。

《八闽通志》之“福州府历官”栏中有柳庭俊在列[10],任福州知州事,并标明宣和年间在任,这正好能和《宋史》中柳庭俊靖康元年在福州遭军乱被杀衔接上。柳庭俊被杀一事在《宋会要辑稿》也有记载:

八月二十八日,尚書省言:“福州將兵作過,殺守臣柳庭俊,已就招安。緣將副劉政、姚成等先不能彈壓兵眾,以致作亂,至南劍州乃能擒捕首惡之人。”詔將官許以功贖過,其餘軍兵並放罪。[11]

史料中柳庭俊的事迹止于此,除了本文讨论的《鸡肋编》中的这则故事,南渡以后再无相关记载。

关于柳庭俊历官的资料里,比较重要的是第三条柳庭俊曾任户部侍郎。《宋会要辑稿》指明重和二年五月十五日柳庭俊时任工部侍郎,此前曾任户部侍郎,那么柳庭俊当任户部侍郎的时间最晚也在重和二年,而《鸡肋编》讲述的正是大理卿(绍兴二年在任)章谊和户部侍郎柳庭俊的故事,姑且不论靖康元年柳庭俊已死这一事实,章谊出任大理卿至少比柳庭俊任户部侍郎晚十五年,只凭这一点,也能证明这则故事是歪曲事实的。

虽然以真实性来衡量,这则笔记已经大打折扣,但它也不是一文不值的。一则故事后面的评语有一定的道理,一般的士大夫无法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和庶民平均赋役,负担确实不小;二则章谊所谓的“一时戏言”也并非空穴来风,全无依据,历史上章谊的确有相似的议论,见于《宋史》:

六年,减江东诸路逃田税额。知平江府章谊言:“民所甚苦者,催科无法,税役不均。强宗巨室阡陌相望,而多无税之田,使下户为之破产。乞委通判一员均平赋役。”[12]

但章谊在这里批评的是阡陌相望的强宗巨室,认为他们占据了大量无税之田,不但对国家增收无益,还把沉重的负担转嫁给了普通百姓,所以国家应该让这部分人和庶民一起平均赋役。可见章谊并没有说要“将天下官户赋役同于编氓”,而且正如《鸡肋编》所言章谊绍兴三年就“叹其赋重”的话,那么按常理来说,他就不大可能在绍兴六年再倡议平均赋役。总而言之,这则故事是有其历史背景的,但其中很多细节都是虚构和夸张的,不足为信。

像上述故事这样的讹误在《鸡肋编》中还是非常罕见的,因为《鸡肋编》通篇给人的整体感觉是严谨纪实的,虽然其中也不乏妖异果报故事,但也有一定根据,读起来也好像确有其事。因此,我也难免发出疑问:这则故事到底是不是出自庄绰之手?根据萧鲁阳在其点校本《鸡肋编》中对庄绰生平和历官的考证,庄绰在这则故事发生的年代,即绍兴二年、三年之时,应该正闲居待官,直到绍兴四年前后出任江南西路安抚置制史参谋官。[13]虽然很难详究庄绰在绍兴二年、三年的行踪,但根据《鸡肋编》中该时间段庄绰笔记的内容来判断,他应该在临安或其周边地区。另一方面,据《宋史·章谊传》记载,章谊在绍兴二年、三年,直到绍兴四年出使金国之前一直在临安。[14]那么,如果庄绰和章谊此时都在临安,庄绰对当时章谊的言行就应该有比较真切的了解,就不至于出现那则故事中的讹误。所以,这则笔记很可能不是庄绰亲笔,而是其他时代稍后的笔记著作混入到《鸡肋编》中去了,但现在还缺乏直接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综上所述,《鸡肋编》卷中“章谊作法自弊”一条与史实不符,难以成立,但是其反映的官民平均赋役的情况是脱胎于史实,有历史根据的。这则笔记到底是庄绰亲笔还是来自其他笔记著作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参考文献:

[1]四库全书总目.中华书局,1965,VOL141,119.

[2]庄绰撰,萧鲁阳点校.鸡肋编.中华书局,1983,3,(第1版):48.

[3]章谊传.宋史.卷三百七十九,列传第一百三十八.

[4]宋史.卷九十六,志第四十九,河渠六,东南诸水上.

[5]宋史.卷二十三,本纪第二十三,钦宗本纪.

[6]云间志.成文出版社影印清嘉庆十九年刻本.卷中·进士题名·三十四.

[7]宋会要辑稿.[清]徐松辑录.民国25年影印.选举二三·尚书左选(上).

[8]宋会要辑稿.[清]徐松辑录.民国25年影印.职官六九·黜降官六.

[9]嘉定镇江志.(宛委别藏本)宋·史弥坚修.卢宪纂·卷十四·太守.

[10]八闽通志.明弘治刻本.卷之三十一·秩官·历官〔郡县〕·福州府.

[11]宋会要辑稿.[清]徐松辑录.民国25年影印.刑法六·矜贷.

法庭发言稿篇7

二、比赛时间

2018年3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xx市妇联 xx市精神文明办

四、参赛对象

xx市干部职工。

五、演讲内容

围绕“学习贯彻 传承xx城好家风”主题,以“一封家书”的形式,结合家庭实际,抒发自己对文明家风传承的所感所想所悟。用富有感染力的语言、鲜活真实的事例和文明得体的形象展示,从不同角度展示新时期各个家庭在传承好家风好家训的良好做法,也可以抒发对家庭文明创建工作的感想,表达立足和谐家庭建设、传播好家风好家训的真情实感。

六、组织形式

此次演讲比赛分5个县市区和市(中、区)直共6个赛区进行选拔,各赛区可以采取优先推荐或举办初赛的方式,决出15名优秀选手进入全市比赛(具体比赛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七、比赛要求

为保障比赛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演讲比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妇联主席陈晓军担任,副组长由市精神文明办主任曹伟明、市妇联副主席张承岚担任,成员由市妇联、市精神文明办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妇联权益部。

(一)本次比赛评委由演讲比赛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本次比赛采用100分制计分评分,评委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参赛选手得分取评委评分平均值,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数,若出现同分,则精确到后二位,依此类推。

(三)比赛采用现场计分、亮分制。评委在前二位选手演讲结束时统一打分,在第三位选手演讲结束后公布一、二位选手的得分,之后在下一位选手演讲结束后公布上一位选手的得分。

(四)演讲顺序采取现场抽签方式决定。参赛选手必须脱稿演讲,时间控制在6分钟之内。

(五)本次比赛从演讲内容、演讲技巧、形象风度、熟练程度、综合印象五个方面对选手进行评分:

1.演讲内容(35分),要求主题鲜明、内容深刻,观点正确、角度新颖;格调积极向上,逻辑严谨、说服力强;语言自然流畅、生动感人,富有真情实感。

2.演讲技巧(30分),要求普通话标准,吐字清晰,语音纯正;声音洪亮,激情昂扬,语言生动形象,语气、语调、节奏富于变化;精神饱满,铿锵有力,语言流畅,抑扬顿挫,能恰当地表情达意,富有艺术感染力;动作、表情能很好地与演讲内容和感情相结合,准确、直观、灵活。

3.形象风度(10分),要求着装整洁,仪态端庄大方,举止自然、得体,态度亲切,能体现健康文明和谐的精神风貌。

4.熟练程度(10分),要求脱稿演讲,演讲自然流畅;在6分钟内完成演讲,演讲未脱稿或超时限要求的,给予相应扣分。未脱稿的扣2分;超时限1分(含)以内的扣0.3分,超时限1-2分扣0.5分;超时限2分(含)以上,扣1分。

5.综合印象(15分),要求演讲形式新颖,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号召力,能较好地与听众感情融合在一起,营造良好的演讲效果,现场反映好。

八、奖项设置

比赛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其他为优秀奖,为获奖选手颁发证书和适当奖励金。

九、其他工作要求

法庭发言稿篇8

一、交流活动的内容

(一)讨论并交流关于孩子学习上存的问题

包括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学习方法,各科学习上存在的问题等等;

(二)讨论并交流关于孩子生活上存在的问题

包括孩子们的个人生活自理情况,同学间的交流和沟通、家长与孩子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课外活动的安排等等;

(三)讨论并交流关于家长与家长、家长与学校、学生与老师的互动问题

包括家长与各科老师的交流沟通方式与渠道,学生及家长与学校班主任老师、心理辅导老师的交流沟通方式与渠道,家长之间交流沟通长效方式等等。

二、交流活动形式

以网络交流为主,家长聚会交流为辅,借助家长飞信群、公共邮箱,充分发挥家委会、热心家长的作用。

(一)拟于月日晚6:00至晚10:30在QQ群里开展家长交流活动,就家长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话题进行讨论和沟通。

(二)根据此次QQ信群讨论的情况,及家长们的需求,确定家长聚会交流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三、交流活动的要求

(一)希望家长们能在本周一晚10:00点前对本次QQ信流的时间安排反馈意见。如不反馈,视同同意。

(二)我们在后面列举了一些家长反映比较集中的话题,大家可以提前准备一下。实际讨论时不用局限于这些话题。

(三)希望参加聚会交流的家长请预报名。

(四)希望各科代表的家长能就本科目的学习和复习方法做一些准备。

四、几个讨论话题

(一)学习方面

1、孩子不爱做作业怎么办?

2、孩子老马虎怎么办?

3、孩子学习不专心怎么办?

4、**科目应该怎样学习和复习?

(二)生活方面

1、孩子特别逆反怎么办?

2、孩子着迷打游戏机、QQ聊天怎么办?

3、怎样安排孩子们在家里的课外活动?

4、怎样培养孩子的自理习惯?

5、怎样对待孩子早恋问题?

6、怎样鼓励孩子们参加社会实践和职业体验活动?

(三)互动方面

1、怎样建立家长互动长效机制?

2、怎样实现家长与各科老师的沟通?

3、是否可以建立一个学生与老师的沟通平台?

新学期家长经验交流会方案范文2

一、活动目的:

1、进一步利用“家长会”这一载体,增强学校、教师、家长之间的沟通,共同关注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活泼的成长。让家长走进校园,走进课堂,了解学校的管理与发展趋势,让家长了解学生在校的情况,从而更好地配合学校,形成有效的“三结合”教育。

2、主动展现校园风貌,展示师生风采。加强沟通,调动家长参与学校、参与班级建设的积极性,吸纳家长的合理化建议。

3、通过优秀家长成功家教经验交流,努力提高广大家长的家教水平,正确有效的培养孩子,努力推动和谐教育,加强家校沟通,办家长满意教育,放心教育。(家长发言选取几点优秀家教事例、方式方法进行交流,比如如何培养孩子学习能力、自觉自制能力、好习惯好方法等)

二、活动时间:20XX年5月14日星期六上午9:00

三、活动形式:班级为单位探讨——会后个别交流

四、活动要求:

1、各班班主任和跟班教师要向学生家长讲明我校的办学思路和宗旨,要向学生家长反映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

2、班主任要做好学校、少先队对纪律、安全等工作的要求。

3、各班班主任和跟班教师要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加强沟通,并认真作好记载,对家长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和引导。

4、各班班主任要精心准备好家长会的发言材料及问题预设。

5、要选好家长代表发言,以便给我们学校工作做好疏通和引导。

五、活动领导组织分工:

(一)家长会领导小组

组长:于连振副组长:张宏斌

成员:张正中、张元涛、尹祚喜、于海东、张冬梅

(二)家长会分工情况

1、家长会分工负责安排:

张元涛\张冬梅(负责调度)

范莹莹(一年级)、宫丽敏(二年级)

邢艳红(三年级)、张艳丽(四年级)

苏峰(五年级)、谷雷(后勤协调)

2、摄像:李媛媛带美术教师一名

五、活动实施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发放实施方案(全体教职工、相关班主任)

(二)准备布置阶段:

1、校园环境:清洁打扫,整洁无死角。(谷雷)

2、班级准备:教室布置,家长会材料准备。(班主任、跟班教师)

3、安全保卫(纪律巡查,主要是班级家长会期间学生在操场的情况):

冉平祥、魏兆征、樊浩、姜建民

*要求重视各活动之间的衔接,每项活动负责人与参与教师全力保证活动有序地进行。

新学期家长经验交流会方案范文3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建设,提高家校工作水平,挖掘工作亮点,加强家庭教育和家长学校办学规律的科学研究,配合区市"举办家长学校论文与典型经验研讨、评选、表奖活动",请各班主任和家长撰写有关论文与经验,要求如下:

一、稿件内容要求:

稿件应注重班级家长委员会工作的突出特色、创新家长委员会工作新局面、提高家长委员会工作实效,以及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以下简称"双合格"活动)家庭教育示范基地创建活动情况。

指导教师的稿件应注重通过学习和钻研家庭教育理论,参加指导培训、科研、实验等活动,本篇文章来自。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教学水平,以及通过实践活动对家庭教育理论的深刻理解。

家长的稿件应侧重通过参加家长学校学习,家庭教育的观念更新和能力提高情况,以及学习家庭教育教材的体会和感受。

内容的中心是努力从家长培训活动、家教咨询活动、家校沟通活动、创建学习型家庭活动、典型个案跟踪活动等方面入手,深入探索家长学校的办学规律,使家长学校工作在科学的轨道上持续发展。

撰写的论文应紧贴家庭教育实际,观点鲜明,逻辑严密,案例典型,结论合理。

二、稿件作者要求:

作者必须是稿件的第一作者,已被评定过的稿件不得重复报送。40岁以下班主任必须参加该项活动,40岁以上班主任自愿参加。本篇文章来自。家长论文以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为主,其他家长也可参加,每班级家长上交论文不少于3份。

三、稿件格式要求:

法庭发言稿篇9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中,发言稿对我们的作用越来越大,发言稿具有规律严密,看法明确,观点鲜亮的特点。你所见过的发言稿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爱心捐赠仪式领导发言稿(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盼望对大家有所关心。

爱心捐赠仪式领导发言稿1

尊敬的各位领导、友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在这春意盎然、鸟语花香的日子里,辽宁天鸿国际旅行社的爱心人士,再一次带着对我们姚千地区孩子的无限关爱,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我们学校家庭困难的同学慷慨捐赠,去年4月份,在座各位于马耳山,为我们同学捐款的善举仍历历在目。此时此刻,作为学校的领导,感谢之情溢于言表。至此,我谨代表姚千学校的全体师生,向各位远到而来的领导表示热情的欢迎和最真诚的感谢!在座各位领导的善举,不仅是对我校贫困同学的拳拳关爱,更是对我们学校训练工作的关怀、支持和鼓舞。

我们姚千九年一贯制学校目前学校共有26个教学班,123名老师,866名同学。并校以来,我们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提高。但据不完全统计,学校仍有近百名的单亲或家庭贫困的孩子在困难的求学。今日在座各位的爱心之举,给我们全校师生带来了莫大的鼓舞。我们学校也决不辜负在座各位的殷切盼望,在以后的工作中把天鸿国际旅行社的这一份关爱付诸为行动,励精图治,严谨办学,把姚千学校办成一所.满足、领导满足、家长满足的学校。

与此同时,我也想对接受资助的同学们提几点要求,一是牢记辽宁天鸿国际旅行社的深情关爱和热忱关心,但不能因此背上思想包袱,贫困不是你们的错,关心你们的叔叔、阿姨们始终和你们站在一起,大家情愿和你们一起度过难关;其次是要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练好本事,为将来成为.的栋梁之材奠定基础;第三是要懂得感恩,要把滴水之恩化作自强不息、奋勉学习的动力,化作克服困难、知难而进的士气,盼望你们,在自己有力量的一天,能主动回报.,把爱心的接力棒传递下去。

最终,诚心祝福各位爱心人士身体健康,工作顺当,万事如意,好人一生平安!

感谢大家!

爱心捐赠仪式领导发言稿2

尊敬的各位爱心人士、各位领导、老师们、同学们:

上午好!

百年大计,训练为本。今日,我们相聚在丹凤学校,隆重进行这次爱心捐助活动。那么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全体师生向前来参与捐赠仪式爱心人士和各级领导表示热情的欢迎!在此我想表示三层意思。

:感谢!

感谢远道而来的爱心人士为我校捐赠的善举。

感谢各位领导百忙之中光临丹凤学校,送来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暖和。

感谢全部关怀农村训练,支持农村训练的伴侣,有了你们的支持,农村训练才能得到更好的进展。

其次:感动!

人们常说“.多一份关爱,孩子就多一份信念,我们的'将来就多一份盼望”。当爱心人士捐赠图书的消息传来,全体师生无不为之感动。宏大训练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一所学校可能什么都齐全,但假如没有为了人的全面进展和丰富精神生活而必备的书,或者假如大家不宠爱书籍,对书籍冷淡,那么,就不能称其为学校。一所学校也可能缺少许多东西,可能在很多方面都很简陋贫乏,但只要有书,有能为我们常常放开世界之窗的书,那么,这就足以称得上是学校了。”

第三:行动!

捐助是真诚的,关爱是无价的。我们感动之余,只有立刻付诸行动。

我们要励精图治,严谨办校,把学校办成一所领导满足、.满足、家长满足、同学成才的学校。

我们要不断学习,诲人不倦,做人民满足的老师。

我们要把滴水之恩,化作自强不息、奋勉学习的动力,化作克服困难、知难而进的士气,用优异的的成绩,报答父母的哺育之恩,报答.的关怀之情,不辜负.各界的殷切期望。

俗话说:“授人玫瑰,手留余香”,“奉献爱心,收获盼望”。信任各位爱心人士这一捐赠义举,将让我们永久牢记在心。

最终,让我们以热情的掌声再一次向爱心人士的义举表示诚心的感谢!祝各位来宾身体健康、家庭美好、万事如意!

感谢大家!

爱心捐赠仪式领导发言稿3

尊敬的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友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在这个金风送爽、硕果飘香的秋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的领导在百忙之中来到我校开展爱心捐赠活动,给我校全体师生送来了美丽的校服。在此,我谨代表齐家佐中学全体师生向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的各位领导表示诚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远在北京,他们热衷公益事业,心系老区训练。这次捐助活动不仅解决了我们学习和生活中的现实困难,而且也使我们剧烈地感受到.主义大家庭的暖和,更激发了我们战胜困难,成长为有益于.的人才的信念和决心。捐助是真诚的,关爱是无价的。我们感动之余,只有立刻付诸行动。作为领导和老师,我们要励精图治,严谨办校,把我校办成一所领导满足、.满足、家长满足、同学成才的好学校。作为同学我们要把滴水之恩,化作自强不息、奋勉学习的动力,化作克服困难、知难而进的士气,用优异的的成绩,报答父母的哺育之恩,报答.的关怀之情。

这里,我格外想说的是:“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奉献爱心,收获盼望”。我们要拥有一颗爱心,从关怀和关心四周的人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将来当我们踏入.有了力量之后,还要将爱心接力棒传递下去,去关心更多需要关心的人,回馈.,报效国家。

最终,再次感谢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全部员工。祝他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当,好人一生平安!感谢大家!

1.爱心捐赠仪式主持词

2.捐赠仪式同学发言稿

3.捐赠仪式的发言稿

4.捐赠仪式发言稿

5.爱心捐赠活动总结

法庭发言稿篇10

然而,盖公章的新闻稿并不能等同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首先,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有着严格的法定制作程序,这种严格的程序至少在形式中更能保证文书内容的准确性,而盖公章的新闻稿并无法定的严格程序,各个单位自行其是,不能有效保证其事实的准确性。其次,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强调了公开,便于了当事人知晓和及时提出异议,盖公章的新闻稿在发表前是秘密性的,当事人不能及时提出异议。再次,对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出现错误的事实,法律一般都赋予了当事人法定的异议和纠错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及时要求其他国家机关或制作该文书的国家机关纠正,有关国家机关也有义务及时纠正,而盖公章的新闻稿除了在稿件发表后将国家机关推上被告席外别无选择。

因而,从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机关任意侵害的角度上看,就不应该免除新闻媒体对盖公章的新闻稿的侵权责任。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机关来说,公民个人总是弱小的,国家机关要认定公民的不利事实,就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和提供公民有效的救济途径。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就有必须给媒体设置一道保护公民防线,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实现弱小的公民权利与强大的国家机关权力之间的平衡,媒体要发表对国家机关提供的对公民不利影响的稿件,就应该慎重地核实,要求作者提供正式的文书或亲自进行调查,而没有“特许权”,也不能以“权威消息来源,新闻单位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不负实体审查责任”的理由免责。事实上我们看到,公民是不愿轻易与国家机关对簿公堂,本案中,刘张雄拒绝将佳县县委追加为第二被告的事实就可见一斑。如果没有媒体的慎重地核实的义务作保障,媒体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公民权利就更可能受到侵害,公民也不得不在受侵害时直接与国家机关对簿公堂,那么公民权利受侵害就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新闻媒体要求作者就新闻稿盖公章的做法并没有错,这样至少让其在内部进行多一次的把关,但是媒体绝不能将盖公章的新闻稿视为理所当然的事实而放弃自身的审核责任,尊重事实和保护弱者毕竟是我们的底线。

法庭发言稿篇11

(卫文供稿)

唱歌帮助中风患者找回语言能力

美国哈佛医学院神经学副教授史拉格在“美国科学促进会”年会上发表的一项研究成果称,左脑中风而无法言语的病人,通常可以把话“唱”出来。史拉格在会场上播出一段影片,显示一名左脑中风病人背诵“生日歌”歌词,只能重复读出N和O两个字母,但当医护人员用手指在他左手上打拍子,要他唱时,他可以清楚唱出“祝你生日快乐”(Happy birthday to you)。另一病人以唱歌学会说“我口渴”,一名病患被教会“唱”出家庭地址。

以往的研究已发现,人类大脑处理语言与音乐的部位有所重叠;最新研究则显示,通过密集的音乐治疗可改善中风患者语言能力,也可以协助罹患发展性阅读障碍或自闭症的儿童更精确地使用语言。

人类用左脑说话,左脑病变的中风病人,在接受这种用唱歌学讲话的“音乐声调疗法”后,右脑影像会出现“功能与结构的改变”。史拉格说,在美国,MIT疗法可能可以帮助7万名无法言语的中风患者恢复语言能力。

(谭飞飞供稿)

滥用止痛药现象令人惊讶

世界卫生组织“减轻头痛治疗负担全球战略”中国项目组的流行病学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原发性头痛发病率与亚洲其他国家相似,但造成的经济负担较重。推算全国因头痛而产生的医药费用高达1 214亿元人民币,滥用止痛药的现象令人惊讶。

据该项目组负责人、国际头痛学会理事、中国头痛学会主席、总医院于生元教授介绍,他们自2009年4月到2010年1月,在全国六大区域抽取35个地市,采用随机抽样入户调查,访问了5 041人。结果表明,我国16~65岁人群中,原发性头痛发病率为23.8%,其中最常见的紧张性头痛为10.77%,偏头痛为9.3%。值得关注的是患者和许多医生对原发性头痛存在认识误区,大都把它当作一种症状而滥用止痛药物。

世界卫生组织“减轻头痛治疗负担全球战略”项目总负责人蒂莫西医生提醒患者,要把原发性头痛作为疾病对待,选择有效的预防治疗药物,而不是随意服用止痛药。

(卫文供稿)

子女常回家父母寿数大

美国老年医学会的一项研究表明,年迈父母的健康和子女常回家看看、保持挚爱关系呈正比。在综合考虑了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年龄、婚姻状况以及受教育、医疗等情况后,发现与子女保持密切关系的老人,更不容易患抑郁症或成为痴呆病人。研究人员对被调查的老人进行了15年的随访,发现经常得到子女在生活和精神上帮助者,与得不到这种帮助的老年人相比,死亡率减少了20%。

但专家也提醒在外地工作的子女,打电话问候老人时,应避开老人睡眠的时间,以免老人起身接电话时发生意外。

(李福章供稿)

成人麻疹困惑年轻人

黑龙江省疾控中心披露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自2005年以来,该省15岁以上人群中成人麻疹发病率不断升高。专家对成人麻疹的流行因素分析表明,该省成人麻疹的危险人群为15~39岁年龄段,其中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出生人群的病例数占麻疹总病例数的77.27%。成人麻疹存在家族聚集性,对23个家庭发生的46例麻疹病例研究表明,有9个家庭第二病例的发病时间距首发病例发病时间间隔≥3天,说明家庭内可能有共同暴露史;14个家庭第二病例发病时间距首发病例发病时间间隔7~15天,说明家庭内可能存在人传人现象。

据悉,黑龙江省疾控中心已对省内大中专院校师生全面进行了麻疹疫苗预防接种,接种率达93%,以有效控制成人麻疹的流行传播。

(卫文供稿)

幸福婚姻重要单身男子易患中风

美国中风协会在2010年国际中风会议上公布的一项历时30多年的跟踪调查表明,单身或婚姻不幸的男子,在未来的几十年内死于中风的几率大于拥有幸福婚姻的男子。数据显示,1963年时是单身的男子,在后来的34年中,有8.4%死于中风;而当时已婚的男子,有7.1%死于中风。排除血压、吸烟习惯、社会地位和肥胖程度等因素后,单身男子死于中风的几率要比已婚男子高64%。

数据还显示,那些认为自己婚姻不幸福的男子,中风几率要比拥有幸福婚姻的男子高64%。

这项研究是根据以色列缺血性心脏病调查得出的结论。领导这项研究的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的Goldbourt博士说:“我没有料想到不幸福的婚姻会导致如此严重的结果。”研究显示“拥有伴侣或者身边拥有精神支柱的好处”,比如身边的人会提醒你按时吃药,或者避免多吃某些食物。此外,病发时如果有伴侣在身边,获得治疗的速度也会加快。

(谭飞飞供稿)

瘦人不运动胆固醇同样高

英国医学家的一项研究显示,瘦人不经常运动,胆固醇和胖人一样高。

研究人员将110名男性分为3组,36人体型偏瘦,每周做3次有氧运动,如跑步、骑车等;46人同样体型偏瘦,但不爱运动;另28人为没有运动习惯的胖人。研究结果显示,虽然两组瘦人的体重和身高差不多,但经常运动者体内总胆固醇和低密度脂蛋白显著低于不运动者,心血管病的风险最低。不爱运动的瘦人虽然脂肪没有胖人高,但血液中总胆固醇和低密度脂蛋白却和胖人一样高,心脏病的风险与胖人无异。因为心脏病的风险与体内脂肪多少关系不大,而与总胆固醇和低密度脂蛋白密切相关。

专家建议,体型偏瘦的人也应当培养健身意识,养成良好的运动习惯。

(李福章供稿)

老年痴呆可能跟汽车废气有关

据英国《BBC新闻》报道,德国海茵大学环境医学研究院的一项研究发现,汽车排放的废气,有可能和老年痴呆有关。

法庭发言稿篇12

为期三天的大会主要分为四个议程,与会学者分别就“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原则的建议稿”、“欧洲议会提交的国际私法建议稿”、“同居关系的立法规制”、“涉外婚姻家庭及父母子女关系的新概念”等问题展开了讨论。现根据大会的议程以及分组发言讨论情况,将与会学者研讨的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对《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的介绍及讨论

随着欧盟统一化进程的逐步深入,涉外婚姻家庭也越来越多。自1998年始,欧盟立法者就开始关注这些问题,并相继出台了一些文件,这些文件就有关离婚、父母子女关系和离婚后扶养的管辖,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认可及执行问题做了规定。而国际私法和实体法之间关系密切,只有实体法具有更多的共同点时,有关涉外婚姻家庭的文件才能得以成功执行。而欧洲家庭法委员会正是以此为目的,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就各国家庭法的协调做出努力。

在本次大会上,讨论重点是最新出版的《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欧洲家庭法委员会主席Katharina Boele-Woelki等四位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对该原则做了介绍。

首先,关于欧洲家庭法委员会起草的夫妻权利义务的一般性原则规定。《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第一章是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一般性规定,一共有9个条文。不论夫妻选择适用何种夫妻财产制,都可适用这些条文。夫妻双方不能通过订立合约的方式排除适用一般性规定。9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4.2条);夫妻具有独立的人格,有权和另一方配偶以及第三人自由订立合同(第4.3条);夫妻双方对家庭生活的责任(第4.4条);对共同生活的房产的保护(第4.5,,4.6条);家事(第4.7条);对他方配偶财产的知情权及相应的告知义务(第4.8条);订立夫妻财产制的权利及自由(第4.9条)。这些规定应该和序言部分一起理解。比如,序言规定,本立法建议稿的目标之一就是对共同生活的房产的保护,第一章就在第4.5和4.6条中做了规定,此外在第4.30条和第4.56条中对在各种夫妻财产制下,权力机关有权在婚姻解体时,考虑配偶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将房产分配给一方配偶。

第二,关于婚姻财产协议的规定。《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第二章是有关婚姻财产协议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自由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并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改协议(第4.10条);订立婚姻财产协议的形式上须经公证或其他法律工作人员认可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第4.11条);夫妻双方对各自财务状况的披露义务(第4.12条);公证及相关法律工作人员的职责(第4.13条);夫妻财产协议若已在公共机关登记或第三人对夫妻财产协议知晓的,该财产协议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第4.14条);权力机关不认可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或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调整的例外情形(第4.15条)。

第三,关于所得分享制的规定。欧洲家庭法委员会拟定的立法建议中规定了两种夫妻财产制。其中一种就是所得分享制。所得分享制是指配偶双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由双方自行管理使用,也即配偶双方财产具有独立性。当婚姻破裂时,对于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双方分享。这种财产制在加泰罗尼亚(西班牙一地区)、希腊、瑞士都有规定。德国则规定了所得收益共同制。在法国和德国2010年2月4日签署的协议中,所得分享制被规定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所得分享制和北欧的延迟共同制以及普通法体系下的离婚后财产分配也有相近之处。

按照所得分享制,一方配偶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个人财产,又被称为保留财产,指未采用所得分享制前,一方配偶获得的财产,在采用所得分享制期间接受赠与、继承所得,以及在本质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4.19条)。二是增值财产,增值财产是指采用所得分享制期间获得的财产,包括各方配偶的工资收入以及源于其财产的其它收益,或者通过各方配偶的收入或收益购买的其它财产(第4.18条)。双方的财产视为双方共同所有,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第4.20条)。

在一方配偶死亡,双方离婚或改用其他财产制时,所得分享制终结。双方配偶有权分享对方配偶在采用所得分享制期间所获的增值财产,也即在确定增值财产的范围以及价值后,由双方配偶分享(第4.31条)。对于超出分享增值财产之外的一方配偶的债务,另一方配偶没有偿还义务。双方可就如何分享财产达成一致。在所得分享制中,也有保护共同生活的房产及家庭生活用品的特别规定。如有必要,权力机关也会对如何分割财产进行调整。分享增值财产不影响一方当事人的保留财产。

第四,关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在欧洲家庭法委员会的立法建议中,所得共同制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制(第4.33条)。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包括个人收入以及由个人收入、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产生的其它收益,不论是由一方获得或双方共同获得;双方配偶共同获得的赠与和遗赠,或明确指明为共同财产时一方配偶获得的赠与和遗赠(第4.35条)。个人财产包括:一方配偶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赠与,继承和遗赠的财产以及性质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因个人职业需要专门购置的财产。仅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财产仍视为个人财产。使用个人财产,外加共同财产支付购买的替代性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但如果使用共同财产支付的部分相当于或超过了所替代的财产的价值时,则视为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做额外支付购买个人财产的替代性财产的,受益一方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4.36-4.38条)。不能证明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推定为共同所有。(第4.39条)此外,还有部分有关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以及夫妻财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欧洲家庭法委员会有关夫妻财产的建议稿中,第4.53条规定,使用共同财产帮助个人财产产生收益的,应对共同财产做相应补偿。反之亦然。

在讨论中,学者认为,这一建议稿中值得肯定的是对双方配偶对对方财产知情权以及忠实义务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认可夫妻财产协议时应注意态度中立,只审查形式,不应审查具体内容。存在的困难是,补偿条款如何适用的问题,比如对于一方放弃个人职业,专门从事家务劳动如何补偿。也有学者认为,如何正确理解所得分享的问题,实践中,对于从事长期家务劳动一方,如何保证其能公平分享另一方的财产,存在诸多困难。也有学者对欧洲家庭法的协调发展表示乐观,认为法国与德国2010年2月4日签署的有关约定所得共同制的协议就是一个例子。统一各国实体法的进程正在不断推进。关于在结束夫妻财产制后,如何分割财产的问题,有学者强调应依靠各国实体法解决,同时注意是否可以适用不当得利的法理,解决财产分割中存在的一些不公平现象。

二、对欧洲议会提交的国际私法建议稿的讨论

在第二项会议议程中,大会主要就2011年3月欧洲议会提交的两份建议稿的内容作了讨论,一是《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管辖、适用法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的条例建议稿》(以下简称《夫妻财产制建议稿》);二是有关民事结合解除后的财产后果的立法建议。

来自瑞士洛桑大学的Andrea Bonomi教授介绍了《夫妻财产制建议稿》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布鲁塞尔条例I》《扶养条例》已经就离婚及其它婚姻诉讼的管辖、外国判决的认可和执行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统一。《继承条例》也有相应的管辖以及判决的认可的统一规则。尽管相关的冲突法规则只适用于部分成员国,比如《罗马条例III》只有15个成员国参加,2007年《海牙议定书》有25个成员国参加,《继承条例》则有24个成员国参加,但是,所有这些条例都没有论及婚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这一领域仍适用所在国的国际私法。在这一背景下,引入一个统一的立法无疑可以增加欧盟法律的稳定性、可预见性以及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Bonomi教授同时也提到了立法建议稿和其它有关婚姻诉讼和继承等欧盟规则的协调问题。最理想的状态是某一成员国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且某一国的法律能够处理所有诉争问题。在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稿中阐述管辖问题时,这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重视此立法建议稿与其它欧盟条例的协调问题。

此外,如何充分协调管辖权的规定以及法律冲突法的规定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众所周知,在选择适用外国法时,由于外国法对一国法律体系而言,本就属于陌生领域,这种困难直接导致了在管辖以及法律冲突法的适用过程中,法院倾向于选择更为熟悉的法院地法。但在立法建议稿中,这方面的协调问题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建议在最后修订这方面的立法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使之更加完善。

来自斯洛伐克的Milos Hat’apka博士介绍了《欧盟民事结合国际私法条例建议稿》的内容。该建议稿旨在处理经登记的民事结合的财产关系,不处理人身关系。按照建议稿的内容,处理继承或解除民事结合关系的法院对附带财产问题享有管辖权(第3、4条);对于财产的日常管理,可以由惯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或一方配偶居住的最终惯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第5条)。但是,根据第3条和第5条的规定,可能出现的结果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会因为法院地法不认可民事结合,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是,法院虽然受理了案件,但以公序良俗为由,拒绝为民事结合的伴侣提供法律保护。

对此,有学者指出,实际上,可以运用反歧视的公共政策对抗公序良俗这一原则。也有学者提出,在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向他们提供一个如何选择的信息渠道非常重要,尤其是在涉及民事结合的这类案件中,因为法院的选择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实体权利。

三、同居关系的立法规制

第三项会议议程讨论的主题是同居关系。

来自挪威最高法院的法官Tone Sverdrup教授介绍了北欧对同居关系的立法规制以及未来的挑战。北欧国家和欧陆许多国家一样面临同居人数上升,结婚人数下降的社会现状。在北欧,每四对伴侣中就有一对属于同居关系,婚外生育的子女人数占到50%左右。但是,家庭法中并未充分反映这一现实。最突出的一点是北欧国家对同居关系结束后的财产关系仍没有相应的立法规制。瑞典是唯一一个同居关系结束后,可以均分财产的国家。在其他北欧国家,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同居伴侣依然是只享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自己的个人债务,在有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做出法令,要求有不当得利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到目前为止,芬兰于2011年第一个制定了这样的补偿规则,但是如果并非重大的不当得利,同居伴侣也不能得到补偿。挪威则于2008年第一个制定了同居伴侣之间有权相互继承。Tone Sverdrup教授认为瑞典平衡双方经济状况的解决路径最佳。按照瑞典的立法模式,同居伴侣不但可以平均分割共同居住的房屋,而且也可以分割来自于一方伴侣继承的财产。

来自英国埃塞斯特大学的Anne Barlow教授介绍了英国的同居立法。根据英国的统计数据,在2012年,有30%的子女来自于同居伴侣。而现行有效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与欧洲的统一化方向不同,英国几个地区之间依然保持了其法律的独立性。苏格兰和爱尔兰最近通过了立法(分别是2006年《(苏格兰)家庭法》和2010年《同居关系和同居伴侣权利义务法》),对关系破裂的同居伴侣提供经济救济。按照苏格兰的模式,当事人获得救济,在同居时间上没有要求。而在爱尔兰的立法框架下,要获得救济,在同居时间上须满足以下条件,如同居伴侣有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则双方须同居两年以上;如没有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则双方须同居五年以上。此外,需证明同居双方之间存在“经济上的依赖关系”。但在英格兰、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现行家庭法却不能为这类当事人提供任何经济救济。在最新审结的Gow v Grant (Scotland)[2012] UKSC 29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提到了他们在审理同居关系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呼吁英格兰的立法也应向苏格兰的立法学习,进行必要的改革。尽管英格兰和威尔士似乎已经在法律上认可同性婚姻,但政府仍然将异性同居关系视为是一个社会问题,是对正式婚姻的威胁。政府拒绝采用苏格兰的办法,补偿同居关系中的经济弱势一方,同时也不愿将异性同居纳入到民事结合中去。英国有关同居关系的立法短时间内仍可能维持现状。

有学者认为,政府应该对同居关系进行立法规制,对于同居时间较短的同居伴侣,可以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对于共同居住的房屋,也可以做一定的补偿。对于同居时间较长的同居伴侣,则不但可以分割共同居住的房屋,而且可以分割一方配偶获得的遗产等。也有学者提出,现有有关同居关系的讨论多集中在财产分割上,实际上对于债务或经济损失如何分担,也值得我们思考。

四、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父母子女关系的新概念

会议第四项议程涉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父母子女关系的新概念。

来自比利时的Marie-Claire Foblets教授介绍了摩洛哥民法典中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2004年摩洛哥颁布了《摩洛哥家庭法典》,这一法典主要强调了以下内容:一是夫妻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义务;二是男女法定婚龄不再有差异;三是增加了协议离婚的规定;四是对于父母子女关系加大了司法监督;五是对于婚后所得,双方有共同的管理权。该法典较之以往的规定,其进步之处表现在:一是承认在摩洛哥国外缔结的婚姻;二是承认在国外办理的离婚;三是承认未经官方登记的婚姻中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Foblets教授对该法典实施近10年的情况做了实证研究,对法官进行访谈,在摩洛哥驻欧洲各国使馆发放调查问卷,同时对5个欧洲国家以及摩洛哥的案例进行了调查。在调研数据的基础上,Foblets教授认为,要处理好涉外婚姻,不应只依赖国际私法。在国际私法方面,欧洲的趋势是采惯常居住地法,同时也倾向于让一位法官解决所有争议问题。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多元文化下如何协调各种文化因素的作用,使当事人能够圆满解决问题。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契约,一方面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应保护儿童的权利。此外,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也应加大培训力度,注意培养他们的性别意识,加大对婚姻中的弱势方的保护力度。

来自瑞典的Anne Singer教授提出儿童应享有成为他人子女的权利。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近些年来发生了重大变化。异性配偶结婚组建的核心家庭已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模式。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重组家庭,单亲家庭以及同性结合的家庭。儿童甚至可以有超过两个的父母。在一般的讨论以及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关注的是实现父母愿望的成年人的权利,包括通过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父母,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以及养育子女的养父母。成年人要求法律认可他们的父母地位已经逐渐被视为是一种人权。

法庭发言稿篇13

在中国的证据法中,我希望看到中国自己的规则,尤其是各地现有的规则,而不是美国的规则,美国的有些经验是荒谬的。

——罗纳德.J.艾伦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证据法学在我国逐步成为一门显学,证据立法也成为学者们热衷讨论的话题。虽然独立的国家证据立法尚未启动,但由于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而伴随的证据制度的完善却是当务之急。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中心与诉讼法律中心陈光中教授主编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出版了《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 国家法官学院毕玉谦教授出版了《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 还有一些民法学者,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也主持起草民事证据立法活动,建议将民事证据立法纳入民事实体法范畴。

同时,实践中各地关于证据规则的制定和试点活动也开展的如火如荼,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了《关于死刑案件言词证据的若干意见(试行)》,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行)》等等;另外许多地方还开展了庭前刑事证据开示的试点,例如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在专家指导下制定了《刑事证据开示操作规程》(试行操作),并进行了实际运作。 这些规定和试点活动反映了司法实践部门对证据规则的渴望,体现了证据规则的巨大实践需求。

然而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在刑事证据制度方面,无论是部级的证据立法还是省市级司法部门、政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证据规则,可能都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些证据规则是从中国的问题中产生的吗?能解决中国的哪些问题?真得能解决这些实践问题吗?实际的可行性有多大?因此,借用波普尔的话说,就是要“证伪”,只有能证伪的命题才是真命题;借用陈瑞华教授的话说,“提出立法建议”、“改进司法现状”和“推进法律改革”等不属于严格的学术活动范围,我们要面对问题,“正视它们的存在,考察它们的实际状况,解释它们的成因,预测它们未来的走向,提出一定的标准和方法,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 我们可以起草各种各样的刑事证据立法建议,但是要看到各种改革建言的局限性。

二、对一项刑事证据法文本的分析

由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主持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一书,是我国目前关于刑事证据立法方面最为系统完整的版本。这部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分为“通则”、“证据种类”和“刑事程序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等三编,共有十章182条,在规模上是较为宏大的,并且在此书后半部分附加了释义与论证,还将此182条法条内容翻译成英文。

从整体上看,该拟制稿许多规定内容合理,操作性更强,具有较大的理论前瞻性,然而瑕不掩瑜,该草案存在的问题也是非常突出的,刑事证据制度在其可能产生之初就存在诸多不足。

笔者认为,该拟制稿最大的问题就是证据法与程序法不分,证据内容淹没于程序立法之中,将一项刑事证据立法变成了一部“小刑事诉讼法”。此专家拟制稿在第三编从第86条开始一直到第182条结束,用大半篇幅内容规定的都是“刑事程序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问题”,从“立案、侦查程序”到“起诉程序”,再到“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再审程序”等“审判程序”,不一而足。对此,笔者不禁产生了疑问,难道不同诉讼阶段证据制度的差异会如此之大吗?立案、侦查程序与起诉程序的证据到底有何不同?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和再审程序的证据制度有实质性区别吗?应当说,证据制度的共性远远大于其特性,将证据制度刻板地按照诉讼程序划分是不科学的。我们要建立一种以“裁判为中心”而不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证据制度。

尽管该拟制稿的起草者已经声称,在立法模式上不赞同统一证据法典的方式,“起草的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并非谋求立法机关通过一部中国《刑事证据法典》”,主张修改刑事诉讼法,将证据法作为其中的重点修改内容。 但是,如此掏空证据法内容,以诉讼法取代证据制度的行为仍然是不可取的,无论如何我们也不能将那些本不属于证据法的内容放到这部“刑事证据法”中。例如,该拟制稿第76条关于“检查妇女身体”的要求,不是和刑事诉讼法完全重复吗?第64条的“监听通讯”,第119-123条的“心理测试检查”,第124-127条的“秘密侦查和诱惑侦查”,第131条的“补充侦查”纯粹是侦查措施和侦查程序问题,怎能放到证据立法中呢?该拟制稿第174条“关于死刑复核的审判组织”,第175条“委托指定辩护”问题,怎么会是证据法问题呢?从内容上看,可以说,有了这么一部“刑事证据法”就完全可以取代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关于刑事证据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笔者认为,这二者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本文所谈的证据法是广义的,既包含相关性规则、传闻证据、意见证据、品格证据等“纯粹”的证据规则,也包括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证据开示、举证时限等程序性规则,毕竟证据法与诉讼法服务的审判目标基本是一致的,发挥的功能和效用尽管有侧重但没有根本的区别。在整体上说,诉讼制度决定了证据制度的性质和范畴,证据制度的内容反映了诉讼制度的特征,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诉讼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证据法是程序正义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石,同时,刑事证据制度的变化也会引起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前者对后者起能动的推动作用。所谓诉讼以证明为中心,裁判以证据为根据,证据制度改革是审判方式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按照清华大学易延友博士的观点,证据法是关于证据规则的法律,对于证据的收集、运用与审查判断等问题根本就不是证据法应当规定的。 我们应当合理界定刑事证据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制对象,确定证据法的特有内容,不应当把证据法与诉讼法完全混为一体,抹煞证据法的特殊性。

在立法理念上,该刑事证据法拟制稿也是存在问题的。在其开篇代序言部分,作者明确提出我国刑事证据立法起草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是:人权、秩序、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真实(既坚持客观真实,又不反对法律真实)和效率。这本身并没有错,但是没有针对性,难道刑事诉讼法就不需要坚持这些基本理念吗?宪法、刑法、民法就不要奉行人权、秩序、公正、真实和效率的原则吗?当然同样实行。这说明,该刑事证据法拟制稿的指导思想可能模糊不清,并没有把握刑事证据法的本质属性,其所列举的基本理念对其它部门法同样适用,同时该拟制稿认为证据法还发挥着惩治犯罪、维护秩序和提高效率的作用,很是牵强。对于刑事证据法的特殊本质,笔者认为它的最主要功能就是限制发现真相,实现更重要的社会价值。无论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特权规则,还是传闻证据规则、交叉询问规则等证据规则,尽管一定程度上具有发现真实的效用,但其设立的主要宗旨乃是保障人权、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保证当事人的质证权。我们的证据立法方案不能再“游离于发现真相和限制发现真相之间”,“使得证据法的发展左顾右盼、犹豫不决、徘徊不定,造成很多方案出现自相矛盾之处”,今后要实现“证据学”与“证据法学”的分离; 而不是建立所谓的“大证据学”概念,将证据法学淹没于发现真相的科学之中。

另外,该部刑事证据拟制稿还存在许多自相矛盾和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例如,起草者声称“我们主张客观真实,但并不反对法律真实”,“现代证据制度须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加以结合”。 然而,如果说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是一项事物正反两个面的话,那么,怎么可能既赞同正面又不反对反面呢。事实上,在作者的论证中也显示了其对客观真实的情有独衷,一再表示法律真实要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而这么一部主要建立于客观真实理论基础上的证据法的科学性是可想而知的。另外,该专家拟制稿第8条一方面规定:“凡是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都是证据”, 但另一方面又界定证据只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电子资料等如下八种,但如果按照第一层意思的理解,难道其他“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就不是证据了吗?这种对证据概念进行封闭式而不是开放式的定义方式是不科学的,导致许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该拟制稿第一编的规定从“立法目的”、“国家法优先”、“忠于事实真相”到“免证事实”、“原始证据优先”、“疑罪的处理”,这到底是“总则”还是“原则”?显得比较混乱。另外,草案中许多规定能否得到实施也是值得怀疑的,例如拟制稿第29条关于证人、侦查人员必须作证的规定,第37条关于传闻证据排除的规定,第51条沉默权的规定,在当前司法状况下能否真正得到实现可能还没有实证的材料支持。总之,通过解读该专家拟制稿,笔者有一种隐忧:经过诸多学者仔细推敲的文本即存在众多的问题,怎能奢望其在实践运作中不变形呢?

三、正视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潜规则

刑事证据立法必须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出发,提升出自己的一套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不能从国外把规则照搬过来,因为虽然中国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乃至法律形式均已是西方的模式,但法律的实际运作及其法律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文化环境却无一不体现并受制于中国的传统”。 正如陈瑞华教授指出的,“惟其是中国的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学问也才是中国的学问”。而何为中国的问题呢?陈瑞华教授认为“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问题大都是在走向法治的路途中遇到的,属于‘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起来当然要采用现代的思路、方法、观念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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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用主义角度和科学严谨的学术态度看,上述观点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发掘中国面临的真正的问题?我们现有的立法方案能够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吗?笔者认为,发现我国刑事证据司法中存在的不足和困境,也是学者们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要正视这些问题的内在机理、发生成因和发展变化。

而对于中国刑事证据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将其归纳为“证据潜规则”,它属于广义的社会“潜规则”之一。 俗话说,“凡游戏必有规则,但规则未必明说,明说的又未必当真”。潜规则又可称为灰色规则、内部章程、非正式制度等等,吴思先生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中分析的就是中国政治与官场里的“潜规则”,对于我们有一定的启发性。任何社会都有“潜规则”,但是潜规则存在程度的高低不同。“潜规则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追究下去一定会有许多很有意思的发现”,“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着一个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恰恰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 要注意,“潜规则”并不都是见不得人的,许多时候它是光明正大存在的。内部人安之若素,视为为理所当然。例如司法实践中案件承办人向法院领导的案情汇报行为,法院二审案件基本不开庭的做法,尽管违反了法官独立裁判原则和两审终审制的目的,但在立法上是不禁止的,也是为人们默许的。

既然称为“潜规则”,一般指的是不太好的而与正式制度背离的东西,对于刑事证据司法中的“证据潜规则”,笔者将其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产生了异化,明确地属于令行不止的情况,例如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第二类是一项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是合法还是违法没有规定,语焉未详,但是该种做法明显违背了证据法的基本精神。“证据潜规则”属于当前整个诉讼潜规则的一部分。要而言之,我国刑事证据司法中的“证据潜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潜规则一:无供不录案,口供中心主义流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尽管规定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判刑;没有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判刑”,但在实践中对于这一口供补强规则的实施状况恰恰相反,那就是如果没有被告人口供,法院一般不敢直接定案;如果有了被告人口供,即使其他证据不充分,法院也往往会照样定案。由于科技侦查力量的不足,由于对口供的过度重视,从而导致“口供中心主义”泛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正当维护。

潜规则二:笔录具有法定效力,“侦查取得的口供先天的推定为真实”。

当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侦查阶段的陈述不一致或者说翻供的时候,法院往往会认为被告人在无理狡辩,一般会采纳侦查阶段被告人所作的对其不利的口供,而不采信当庭的陈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被推定为具有优先性,“侦查取得的口供先天的推定为真实”。 检察官往往会当庭宣读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法院则一般会直接采纳,而不接受被告人法庭上的“翻供”。

潜规则三:证人基本不出庭,质证难以进行。

在我国证人普遍不出庭,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到3%,这被视为中国刑事司法中的一大怪现象。由于证人一般不出庭,从而导致对证人的质证无法展开,法院无法辨别证言的真伪,只能依赖公诉方在法庭上对证言笔录的宣读。并且,由于刑事案件的裁判结论一般不产生于法庭审判过程之中,导致庭审形式化现象严重,庭审质证的作用难以发挥。

潜规则四:传闻证据不排除。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尽管产生了许多例外,但是传闻证据不能采纳是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在我国,证人听到别人讲述而获得的信息是可以采纳的,甚至是经过好几手“传闻”的证言也照样采纳。我国虽然规定证人不能发表对案件的意见,但是传闻证言并不排除。

潜规则五: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具有当然效力,产生争议时以鉴定主体级别高低为准。

司法实践存在过于迷信专家的现象,对于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往往“权威性”较高,法院一般愿意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在一个案件存在几份矛盾的鉴定结论的时候,法院往往会简单地根据鉴定主体级别高的鉴定结果定案(在鉴定机构没有被分离出法院之前,在发生争议时,则往往是以法院内部的鉴定机构的结论为准)。同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垄断了对鉴定的启动权,当事人很难启动鉴定程序,例如2006年7月16日陕西发生的邱兴华杀人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拒绝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而直接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即是一例。

潜规则六:非法证据基本不排除。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司法实践中非法取得的这些“言词证据”真正能够得到排除的案件微乎其微,这一规定被虚置了。当被告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主张时,法院往往将刑讯逼供的全部证明责任施加于被告人身上,从而导致被告人对非法取证行为根本无法证明。

潜规则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就定案。

尽管我国证据立法中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规定的比较高,都是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然而,实践中真正能做到这一点的案件并不多。法院往往采取一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就定案的变通方式,只要认为证据之间无矛盾,结论基本是唯一的就直接定案。而当案件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则经常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是法院按照“疑罪从轻”或者“发回重审”的方式处理,而一般不会直接宣判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原则无法得到体现。

潜规则八:认证不说理由,自由心证太强。

在理论上,我国实行的既不是法定证据制度,也不是自由心证制度,而是一种“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但尽管如此,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相当大的,同时没有多少法律上的制约因素。法官判决一般说理不充分,是采纳还是不采纳某项证据并不给出明确详细的理由,而是以“本院认为”的方式武断地作出结论。我国的证据制度在自由心证问题上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却是最为“自由”的。

上面笔者列举了我国刑事证据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潜规则”情况,应当说,“证据潜规则”绝不限于上面列举的八种情形,它大量存在于我们的身边。

对这些“证据潜规则”,笔者认为要辨证看待。一方面,“证据潜规则”的形成和保持具有稳定性。“这些潜规则具有极为旺盛的生命力,并在长时间内较为稳定地存在着,很难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甚至司法制度的改革而发生根本的变化”,更有可能因为“修改规则”之后具有了更强的“免疫力”。陈瑞华教授预言,“只要这些潜规则继续存在于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之中,那么,任凭中国未来发生怎样的司法改革,也任凭立法者对刑事诉讼法作出怎样的修改,这种刑事司法制度都不会从根本上发生任何改变”。 任何社会都有“潜规则”,而“证据潜规则”成为影响证据制度功能正常发挥的毒瘤。

另一方面,“证据潜规则”为什么会得以存在、保持和遵循,甚或成为一种传统、惯例呢?笔者认为,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利益机制,只要利益因素不改变,证据中的“潜规则”就难以消除。这不是想象的道德善恶问题,面对的是“大多数人处于一种利害格局中的寻常或者叫正常的行为,它基于大家都可以理解的趋利避害的现实计算”支配行为的东西,更大程度上是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 那么“证据潜规则”中的利益和利害是什么呢?那就是通过违法或者遵循“潜规则”,相关主体能获得一定的利益与好处。例如,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得口供,能够更快地破案,获得“立功”和“嘉奖”;检察官在法庭上宣读证人证言笔录,能够更迅速地指控,避免对证人交叉询问所带来的麻烦;法官认证不说理由,图的是省事和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能够节省时间,避免在法庭上尴尬处境;法院定案不敢排除非法证据,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可见,在这种“证据潜规则”机制的运行下,各方都可能得到一定的好处,相反被告人的境况则更为恶劣,证据法不仅人权保障的功能不复存在,发现真实也成了空中楼阁。“证据潜规则”的危害是巨大,它能导致正常的刑事证据制度发生扭曲、变形,是科学证据制度建立的最大障碍。因此,刑事证据制度设计要着重解决现实中的“证据潜规则”问题,针对潜规则的发生机理,提出制度上的防范设计。

四、如何科学构建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不是靠法学家们一厢情愿拍脑袋或者苦思冥想就能“起草”出的,制度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取决于诸多因素。在中国,对于许多制度现在还谈不上解构,我们大多需要的是建构。对此,苏力教授在《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一文中,叙述了马歇尔诉麦迪逊的故事,揭示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产生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认为马歇尔通过马伯利案极其精明、大胆和狡猾地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并判断国会立法和执行机关的法令是否合宪,用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比尔德的话说,这是一个“伟大的篡位”。但是制度的创立者在创设制度的时候,许多行为往往是违法的,或者其初衷并不是如此高尚的,或者是取决于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情况,或者是诸多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相互博弈的结果;而制度能否保持下来还取决于传统的作用和一系列其他的社会因素。

笔者认为,苏力教授实际上指出了制度产生的先天偶然性和后天的不确定性问题,也就是“有心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事物的逻辑不等于逻辑的事物。而在刑事证据制度上,可能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以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为例,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目的是扩大律师的辩护权,实行对抗制,然而法律实施的结果却是律师刑事辩护变得更加困难了,律师的辩护率下降了,这是学者们和立法者始料未及的。好的初衷不一定能产生好的结果,相反,不好的制度却肯定会产生坏的结果。例如,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由于没有规定违反的后果和相关保障机制,依然致使证人出庭率非常低下。

而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规模修改,但其中证据制度一章修改的幅度是最小的,基本没有变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证据”一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8条,且条文粗疏简单,存在很多缺陷,这也注定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先天不足。最近,刑事证据立法已得到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刑事诉讼六项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规范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标准、举证责任等问题,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刑事证据立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面对我国如火如荼的刑事证据立法,我们要保持冷静的头脑,不能一窝蜂上,要理性思考证据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 前文分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就反映这样的问题,如果立法目的不清,起草时间仓促,论证欠缺,理由不足,体系不合理,过于抄袭国外的规定,那么是很难建立科学的刑事证据制度的。笔者不是反对“先进”的立法,而是提倡考虑现实的可操作性与实施后果,我国具有大陆法系的传统,众多英美的证据规则与当前中国司法者的文化、观念有很大的距离。与其过于超前,不如结合中国的实际制定出自己的有特色的规则,因为只有地方的才是特色的。

对于证据制度的形成过程,陈瑞华教授指出:“要想创造中国的证据法理论,就应该必须首先从本土中找问题,找出司法实践中最难解决的问题;二是找出这些问题的原因;三是检验解决问题的方案。由此这种基于本土问题而产生的证据法学就有可能建立起来,并且将具备其独特的生命力。”。 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证据潜规则”就是我们刑事证据制度现在存在的问题,立法上的粗疏、不合理和漏洞百出以及刑事司法体制广泛的不健全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成因,我国科学、合理刑事证据制度的构建应当主要经过以下四项步骤:

(一)良好的制度设计:

制度设计要科学,良好的制度设计是前提,科学合理地规划起草刑事证据规则是首先最为重要的。可以说,任何制度设计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奢望制定出完美无缺的制度,但是关键要看该制度的弊端是否影响到其正当性的存在。中国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修改,在证据制度上就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例如,《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不仅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反而规定其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这一规定很不合理,弊端很大,为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提供了借口。再加上我们又无判例制度,因而不管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定如何“发展”和“修正”,都无法克服其固有的痼疾,无法使这一不合理的制度获得正当化。如果刑事证据制度在创设时本身就是“恶法”,那么靠司法者、执法者的善良愿望是很难进行弥补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中要排除一些不合理的、不合时宜的规定,真正把握刑事证据的实质,注意与其他诉讼制度的适应,设计出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法条文。

(二)司法解释与判例制度的完善:

证据制度的国家立法存在缺陷并不完全可怕,因为在我国还存在发达的司法解释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完善。有时司法解释的功能如此之大,完全可以架空、改变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我国司法解释的范围很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证据的条款11条,对刑事诉讼法作了许多补充性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乃是对具体的取证、举证、质证程序进行了细化。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上述两项司法解释都予以了有限确立。尽管现在我国还不存在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对下级法院没有当然的约束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已把“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列入了议事日程,逐步在重视发挥判例的作用。 因此,倘能对我国全国性的刑事证据立法在司法解释和判例范畴内进行补充或者修正规定,也可以有效完善现行的刑事证据制度。

(三)司法实践中验证:

一项刑事证据制度是否科学、有效,要看其实施的效果,因此对新创设的证据制度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验证就相当重要。因为有时很好的制度设计有可能在实践中走了样,慢慢地被异化掉,一定程度上会形成一种新的“潜规则”。以证据开示制度为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1日起试行了《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操作办法(试行)》,可以说,在刑事诉讼中推行证据开示制度乃是一项创举,然而其实践结果如何呢?调查结果显示,2005年全年,西安中院刑一、二庭共审结各类一审刑事案件350件,其中试行刑事证据庭前展示37件,占审结一审刑事案件数的10.5%,而这庭前证据展示的37案全部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较简单的案件;这些案件除两起案件为一案多名被告外,其余均是一案一被告一罪名的案件;并且有31件因被告人主动认罪,同时适用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了普通程序简化审,这占到证据展示案件的83.7%。 可见,西安市开展庭前证据展示案件的比例不高,而且进行庭前证据展示的案件都是一些案情较简单的案件,这是本末倒置的,因为对于相对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及暴力犯罪案件,实行证据展示有利于明确争议焦点,案情复杂和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是更需要开展证据展示的,但是西安市却没有推行。这种关于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开示的操作是存在问题的。

(四)修改完善与遵循:

我们要看到证据法在中国充分发挥功能而面临的困难,当然,看到现实困难并不是固步自封,取消改革,更不是保守和守旧,也不是认为“现实的就是合理的”或者提倡什么“相对合理主义”。在中国法官整体素质需要提高,司法不独立,程序公正的理念没有树立的情况下,证据制度功能的发挥是受到限制的。但是,我们还也应意识到,审判委员会、审批制、法院行政化等不合理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毕竟我们不能指望只依赖证据规则就能保持司法公正,可以说,科学的证据制度是确保公正实现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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