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实用13篇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篇1

任现职以来,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担任年级语文、思品及科学学科教学;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担任 年级语文、年级数学、思品及年级科学教学工作;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担任年级语文、年级数学、思品、科学及体育教学;我一直工作在乡村教育的第一线,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不但能胜任各年级各科的教学,而且有一定的创新能力。任现职以来,一直担任各个年级语、数及思品、科学、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学,同时还担任学校总务工作、数学教研组长等工作。在具体的教学工作中,我长抓不懈地深入钻研教材,学习先进有效的教学理念,还能结合农村学生的学习环境,自身情况的特点以及不同学生的具体情况,认真分析,具体对待,探索一些适合自己特色的教学方法、小窍门运用在教学中,转化了相当一部分学困生,提高了学习效果,教学注重学生对学习方法的获得和良好习惯的养成,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我校教育教学具有一定的带头作用。

认真写好教案,每一课都做到"有备而来",每堂课都做好充分的准备,课后及时对该课作出总结,写好教学后记。充分考虑每一个层次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学习能力,让各个层次的学生都得到提高。

在教育教学中,我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更新教学理念,改进教育教学方法,认真钻研教材及新的语文课程标准。大胆尝试、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特别注重学生的个性差异,面向全体学生。在多年的教育教学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教研活动

任现职以来,我始终坚定教研是提升教学成绩的保证,把成为一个学者型的教师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不断鞭策自己,勤奋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把握学科最新的改革理念,理解新课程改革的精髓,积极参与教研教改活动,优化课堂教学,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在教学实践中,我不仅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不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给自己补充营养,更注重教学经验的积累和教学信息的吸收、加工、储存和运用。自定课题,亲身实践,深入系统的钻研“提高计算能力”等小学数学中重难点知识的教学,大力倡导实践应用合作、讨论的教学方法,促使课堂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注重年青教师的指导和培养,指导年轻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学习,以课堂教学为平台,示范教学,剖析典型课例、核心备课研讨、以老带新,以新促旧等形式,使年轻教师不断发展,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个人业绩

任现职以来,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做出如下成绩:

1在第十八届“语文报杯”全国小学生作文大赛中,荣获省级优秀指导三等奖。

2、 2018年8月,本人撰写的论文“”在《》期刊上发表,并获奖。

3、本人培养的本学科三名中青年教师分别是

4、任现职以来,在教学中多次受到镇教育管理中心的表彰奖励,分别为:

(1)、在 学年度第二学期全乡统一质检中荣获五年级科学单科第一名;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篇2

二、考核对象

全体工作人员

三、考核的内容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重点。考核时应根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并结合公司及各部门工作实际进行。

1、思想政治表现(德)。对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政治思想水平、理论素养、敬业爱岗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人品人格、廉洁自律,以及遵纪守法、大局意识等方面的表现;对工作人员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觉悟、敬业爱岗、遵纪守法、团结协作等方面的表现。

2、工作能力(能)。对管理人员主要考核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计划、组织、决策、协调等方面的能力,注意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注意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等情况;对工作人员主要岗位业务知识水平和技能、工作效率、学习和接收新知识等情况。

3、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勤)。对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工作责任感、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注意提高工作效率、劳动纪律等情况;对工作人员主要考核勤奋学习、勤于思考、忠于职守、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4、工作实绩方面(绩)。对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岗位责任制的落实,领导本部门在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中提出的工作思想、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和取得的成效、突破性工作;对工作人员,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目标中有关本部室、本人的工作任务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情况;工作中改革创新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

四、考核的各等次和标准

考核划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部门优秀比例不超过20,部门人数少于5人以内推荐优秀人数1人。

1、政治表现。

优秀: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完成各项政治任务,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为人正直,团结同志,尊敬领导,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合格:能较好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完成各项政治任务,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持原则较好,为人正直,团结同志,尊敬领导,职业道德好。

基本合格:政治学习消极,纪律性、组织性较差,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较能实事求是,职业道德较好。

不合格:是非观念淡薄,经常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纪律性差,时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象,时有因个人因素影响工作和团结,职业道德差。

2、工作能力。

优秀:具有与本职务、本岗位相关的较为广博的专业理论知识,勤奋好学,业务精通,工作计划性、周密性、科学决策能力强,能很好地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完成任务出色。

合格:具有本职务、本岗位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业务,对完成的任务基本能合理筹划,能较好地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能够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基本合格:本职务、本岗位的专业理论知识欠缺、业务不熟,能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缺乏该职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工作无计划,筹划性、决策性差,必须在他人指导下从事辅工作,难以胜任工作。

3、工作态度、出勤情况。

优秀:爱岗敬业,工作积极主动,不计个人得失,服从领导安排,尽职尽责,钻研业务,勤奋向上,没有旷工现象,全年事假不超过3天,病假不超过5天。

合格:工作认真负责,尽职尽责,不拖拉推诿,注重学习专业知识,没有旷工现象,全年事假不超过15天,病假不超过30天。

基本合格:工作态度差,有拖拉推诿现象,工作频繁出现失误,基本能遵守劳动纪律,旷工在1天以内。

不合格:不安心工作,不思进取,敷衍塞责,得过且过,缺少责任心和事业心,不遵守劳动纪律,连续旷工3天以内。

4、工作业绩。

优秀:完成任务迅速、及时、准确,效率高、质量好,完成任务多,工作有突破性,成绩显著,受到领导肯定。

合格:能完成工作任务,效率较高,质量较好、完成任务较及时。

基本合格:基本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不合格: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延误工作,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五、考核的程序和时间

1、考核动员,20__年12月13日。

管理中心在中层干部例会上进行动员;各部室、公司、工会在13日召开例会,明确考核指导思想和实施考核的具体方法步骤,提出要求并公布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

2、撰写个人总结,20__年12月14日—18日。

被考核人书写年度述职 报告(工作小结)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

3、组织测评,20__年12月19日—22日。

①各部门负责人召开本部门工作例会,听取员工本年度德、能、绩、勤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并进行测评,提出每位员工的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②中层以上干部(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各部室经理经理、副经理、公司负责人及主管)在员工大会上进行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中层干部根据自己的岗位在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对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突破性工作,剖析问题和不足及20__年工作计划进行述职;报告统一以A4纸打印,于述职后上交一份到办公室)

③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参加管局述职及考核。

4、确定考核结果,20__年12月23日—31日。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全体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部门评鉴意见、中层干部的民主评议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上报管局。

5、公示。

考核等次确定后,将全体员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如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核。

6、总结表彰。

20__年元月10日前,管理中心召开员工大会,总结20__年度工作,安排20__年度工作并表彰20__年度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特殊情况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1)发生责任事故的;

(2)全年病假超过44日,事假超过22日的;

(3)第四季度月均考绩分数低于135分;

(4)本年度没有完成目标责任书指标任务的。

2、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及原因,不确定考核等次。

(1)来公司工作不满半年的,请事假、因病休息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

(2)对德、能、勤、绩较差,或因其它原因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予以告诫,期限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由本人写出工作小结,再进行考核,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无明显改正的可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

3、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经常擅自脱离岗位不请假,影响公司或部门整体工作的;

(2)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的,旷工3天以上或各类休假、出差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0天者;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篇3

(二)坚持评聘公开,根据待聘人员的思想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届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聘任。

(三)根据学校届内分系列评估的实际,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教师系列和职员系列同时进行,为了侧重教学一线人员,聘任时按照教师聘任率比职员聘任率高的原则进行,即:(教师聘任数教师竞聘数)(职员聘任数职员竞聘数),根据县人事局下达的岗位指标,按比例分配。

(四)年—××年,竞聘人员两年以上(包括两年)所属的评估系列,即为本次竞聘的系列。

二、聘任的范围条件

(一)范围:

××年月日前在编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年月日前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年度考核或任期届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者。

(二)条件: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全面履行相应岗位职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尚未达到离退休年龄,符合学校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聘任条件。

三、聘任程序

聘任分三个阶段进行:宣传发动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月日—日)

()学校召开全体教职工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发动,传达县教育局、县人事局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部署聘任工作。()以处室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学习讨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明确搞好这次聘任的目的、意义。()制定学校各岗位说明书。

(二)实施阶段(月—月日)

⒈建立聘任委员会。学校成立由人组成的聘任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其余成员由学校党支部成员和教职工推荐的代表(人)组成。

⒉制定聘任实施细则。聘任委员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聘任方案。聘任方案经教代会通过,全体教职工签字后,报教育局审核、县人事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⒊个人申请。学校统一印制申请表。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写出书面申请竞争岗位和表态材料,具体表明个人聘上或聘不上的态度,并写明如聘不上竞争岗位,是否还参加低一级岗位的竞争,不按规定填写个人申请或逾期不交个人申请者,视为拒聘。聘任委员会审查申请人资格。

⒋公开竞争。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竞争聘任大会,符合条件的高、中级人员参加述职。

⒌民主测评。测评包括定性测评和定量测评。学校统一印制测评票,被测评人员按取得任职资格的年度划分,同年度内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定性测评票为同意、不同意,任何人不得弃权。同意票超过三分之二的高、中级教师有资格参加定量测评。定量测评采取排名次的办法,不允许并列和重复名次,否则,按废票处理。涂改的按废票处理。每人每轮只投一次票,缺席人员不许补票。监票人、计票人由民主推荐产生,并注意回避。

测评步骤:

()对高级人员进行定性测评;

()对高级人员进行定量测评(落聘的高级人员可以申请竞争中级岗位);

()对中级人员进行定性测评;

()对中级人员进行定量测评;

()计算测评结果:

第一、将聘任委员会和中层以上干部组均去掉一个最高名次和一个最低名次,教职工组去掉个最高名次和个最低名次,然后按照聘任委员会占,中层干部占,其他人员占的比例加权汇总(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得出民主测评结果,排出名次。

第二、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排出名次。参加过本校××年度三次考核的,按考核结果、、的比例加权汇总;按两年成绩计算的,将另一年的成绩按比例平均分至两年加权汇总;只参加过本校××年度考核的,按考核结果的比例加权汇总。

第三、将年度考核名次与本次民主测评名次以各占的比例加权汇总,确定最终排名。没有在本校参加过年度考核的教职工,则以本次民主测评结果占的比例加权汇总。

⒍公示。将最终排名公示天。

⒎组织聘任。公示结束后,聘任委员会根据上级下达的使用岗位数额、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聘任方案;学校党支部审议通过聘任方案,上报县教育局、人事局审批备案;学校召开聘任大会,宣布聘任结果,签订聘约,颁发聘书。

(三)总结阶段(月日—日)

聘任工作结束后,学校对聘任工作的每一个程序,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分析,总结经验,吸收教训,写出书面总结报县教育局。版权所有

四、有关问题的几点说明

⒈本次聘任后的待聘、落聘人员,在学校设置的岗位空出时,可依次递补(按先教师、后职员的顺序交替进行;定性不合格者,不得递补)。

⒉本次聘任期为年,以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自行终止,自××年月日起执行新的聘期。

⒊原已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达到男周岁,女周岁(年龄截止到××年月日),其原任职期间各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本人自愿不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不在参加竞争聘任,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工作,其工作福利待遇不变。

⒋原已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达到男周岁,女周岁(年龄截止到××年月日),其原任职期间各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本人自愿不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不再参加竞争,直接聘任,占用单位限额。

⒌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如遇分数名次相同时,职称高者优先;再相同,届内荣誉(优秀教师、教学能手、百佳教师)高者优先;再相同,教龄长者(包括工龄,以教育局档案为准)优先;再相同,年龄长者优先。

⒍直接聘任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的名额数为公用指标。

⒎单位主要领导人的专业技术聘任,在通过竞争上岗后,由县教育局确定聘任事项(占用原单位聘任数额)。

⒏工资兑现时间及兑现标准按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精心组织

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在学校党政组织和聘任委员会的领导下,按上级要求,积极、慎重、大胆、稳妥地进行。要增强聘任工作透明度,聘任委员会名单、设岗数额、考核成绩、聘任方案,要及时公布,保证聘任工作在公开平等中进行。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篇4

一、建设银行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从国家人事部下发4号文件起,各行要在逐步完成复查、清理指标、投岗、考核等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要正确理解文件精神。4号文是贯彻治理整顿、深化职称改革的政策性、导向性文件,中心突出了设岗、考核、聘后管理,坚持了聘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健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制度的配套措施,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为建设银行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指明了方向。在贯彻执行前,各级行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统一认识。

三、认真搞好复查验收工作。根据人职发(1989)4号文件要求,各行对首次评聘工作要认真进行复核。通过复查,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开展经常的评聘工作做好准备。总行将对复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是否合格,作为能否开展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前提条件。

四、要扎扎实实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前提和基础。各行要应用职位分类的原理和方法,根据工资总额和工作需要,按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因事设岗。从现在起,凡是没有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要认真设置,岗位设置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在做好岗位设置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五、进一步明确、落实岗位职责。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明确、落实岗位职责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任期目标和所具备任职资格的条件,使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做到有职、有责、有权。并以此作为考核、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聘后考核制度。为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核,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总行拟定了《专业技术干部考核办法》(高级师)。各行可参照总行的考核办法,根据人职发(199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拟定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办法。考核工作要坚持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任期届满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建立健全考核档案。

七、改善宏观控制办法。转入经常化后,增补聘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所需增资总额已列入国家增资计划将专项下达,并列入各主管部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总行对各分行今后不再采取层层下达宏观控制指标的方式,而是在国家人事部每年批给建设银行的专项增资限额内依据各行的业务发展规模、人员构成、岗位设置并考虑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因素,在全行范围统筹调剂使用。各行要认真清理首批下达的宏观控制指标,将指标转换为岗位,做为设岗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根据本单位事业的发展,工作任务、人员变化提出增补、调整岗位的方案,报总行审批。总行在国家人事部下达的增补岗位数额及所需增资指标内,根据全行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在逐个单位审查复查、考核、清理指标1、设岗四项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批复增补,调整岗位方案,下达增补岗位数额及所需增资指标。

八、加强聘任管理工作。总行进一步加强对评聘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彻底清理首次评聘工作中制定的一系列不符合规定原则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规定、办法。针对首次评聘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尽快完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聘后管理制度。

九、重新组建评委会,进一步改进评审方法。根据总行修定的《评委会组织法》的原则,重新组建评委会。总行组建高级评委会,负责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评审。中、初级评委会报上一级人事部门批准组建。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改进评审方法,对不同系列,不同层次各有侧重、实行考试(含答辩)、考核、评审相结合,客观公正地测定申报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择优选拔人才。总行将组织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论文答辩和外语考试,组织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专业考试和外语考试。各分行组织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考试,将考试作为促进人才成长、创造平等竞争不环境的重要条件。

十、要坚持思想政治标准,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要求参加评聘的专业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热爱建设银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讲求奉献。思想政治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学历和资历。为了保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构成的合理性,转入经常化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资历等基本任职条件。

对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即毕业分配工作专业对口,见习期满,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合格后,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职务;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含见习期一年)可聘任“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可聘任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中级职务。

国家教委承认的“五大”毕业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经过相应任职条件的评审。

“专业证书”持有者可以证明他接受过本专业培训,学习过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理论知识,其专业技术水平需经过实践的检验。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不能作为学历依据。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专业人员,其申报评定任职资格的专业年限不能连续或折半计算,只能以毕业后从事本岗位专业工作的时间计算专业年限。

十二、不拘一格选拔人材。为广开才路,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人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而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专业人员,经严格考核,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此总行制定了申报高、中级职务的《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破格办法》,经国家人事部审核同意后即可执行。

十三、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系统外调入建设银行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1)若不改变职务系列仍从事本专业工作,经过现岗位工作一年时间考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调入单位考核、评审确认任职资格,按工作岗位需要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2)若变更工作专业,应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按现岗位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任职资格,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并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系统内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聘任。调出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聘任职务自行解除,只介绍其任职资格。

十四、行政领导(副处级以上)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兼职手续。总行管理的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写明兼职理由,报总行人事部批准;分行管理的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报所在分行人事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评聘。

十五、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转入经常化后,不搞“评后退”,即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不应再评定任职资格后才办理离退休手续。

十六、有关统计员、计算机软件人员、经济员的资格考试,要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当地有统一要求参加考试的,各行应积极组织报名参加。考试合格者,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领取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十七、要严格划分经济专业工作岗位和一般经济工作岗位的界线,从严控制经济专业工作岗位的设置。经济专业工作岗位系指在建设银行经济管理,工作中,需应用经济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行使计划、决策、指挥、监督、协调和调控职能的工作岗位。凡从事一般经济工作与建设银行业务不是紧密=相关的, 不能列入建设银行的经济岗位,亦不能作为计算专业年限的依据。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篇5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销售副总助理、各部门正副经理以及其他总经理(或董事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基本年薪;

2、 绩效年薪;

3、 奖励年薪;

4、 法定福利和保险;

5、 特别福利保险计划;

6、 总裁特别奖励或总经理特别奖励;

7、 中高层经理人持股计划(另行规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1、 以上年度实际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60-70%作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发(见附表二);

2、 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评价、劳动力市场价格、公司人力资源政策为基础;

3、 新聘(或新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4、 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条:绩效年薪:

1、 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次年春节前一次性核发(见附表二);

2、 任现职不满一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第三条:奖励年薪(年终奖金):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业绩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标准为: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60%—70%;

2、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50%—60%;

3、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40%—50%;

4、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30%—40%;

5、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20%—30%。

第四条:年薪制人员的奖励年薪,一律延期半年发放,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

1、 违反公司政策、规定严重者;

2、 辞职或辞退者;

3、 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4、 其他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

5、 第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总经理,其他各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董事长。

第五条:总裁特别奖励,由董事长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总经理特别奖励,由总经理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享受年薪制的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

第三章:福利保险

第一条:年薪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年薪制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公司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

第三条:终生健康险:

1、 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定,每任职满十二月,发放一年的终生健康险;

2、 享受条件:任满一年,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

3、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4、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5、 公司副总经理及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6、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7、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第四条:国内外进修: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2、 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进修;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3、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4、 以上条件均为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条:一次性退职金: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1.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9

3、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7

4、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6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5

6、一次性退职金在任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7、任职未符合上述期限规定要求,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按实际任职年限核发退职金。

第六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福利住房:

1、 任期满一届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体规定为:任期满一届,公司提供40%房款作为首付款;任期满两届,公司提供其余60%房款;该款项不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商。

2、 购房标准:第三层经理人及以上(相当)为120平方米;第三层经理人以下(相当)为100平方米;

3、 福利住房房价不得超过山东省中高档商品房平均房价。具体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4、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所购住房低于购房标准者,剩余款项不发放给个人,超过购房标准者,超标部分房款自付。

5、 福利住房产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相关责任购房者自负。

6、 住房福利计划自聘用之日开始生效,自任职满一届开始执行。

7、 任期未满一届者,不享受此福利。

8、 任职不满一届,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以按实际任职年限进行核算。

9、 任同一层次职务二届以上(不含)者不重复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条:其他特别福利与保险计划,根据公司效益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特殊福利计划的执行,以国家相关财税制度为依据列支。

第十条:因企业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者,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如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离开现任职务,可以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企业功勋”光荣称号。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篇6

一、责任目标:

(一)管理目标:

1、全年公司的各项制度建设与执行率100%。

2、在三个月内建立健全片区(项目)标准化台账资料,并形成常态化。

3、全年片区(项目)品质(安全、卫生、服务等)自检次数每月不少于两次,公司品质抽检达标率不低于90%。

4、每季度片区(项目)负责人组织员工培训次数不少于一次,培训覆盖率100%。

5、全年无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管理责任事故,无重大纠纷、重大治安案件,无群体性上访事件。

6、全年无因管理失职或工作失误引发的劳动纠纷或劳动赔偿事件。

7、全年客户投诉处理及时率100%,无客户重复投诉现象,无职责范围内矛盾上交现象。

(二)服务目标:客户满意率90%及以上(客服中心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客户评价意见征求)。

(三)经营目标:

1、全年片区(项目)日常费用控制在预算指标内。

2、全年不发生因管理失职或工作失误引发的服务费用欠收现象。

3、合同期满不发生因管理失职或工作失误引发的项目丢失(未能续签合同)现象。

二、责任人(片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权力:

为保证上述责任目标的实现,公司实行值班总经理负责制、分管副总责任制及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的管理模式,责任人(片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具体权力如下:

1、人事管理权:

(1)对责任片区(项目)各级员工的任免权、奖罚权、解聘权。

(2)编制范围内员工招聘录用的决定权。

(4)薪资标准范围内的调薪调整决定权。

2、财务管理权:片区(项目)预算范围内的费用支出申请权及借款申请权。

3、管理决策权:

(1)主持责任片区(项目)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责任片区(项目)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及相关管理制度。

(3)主持责任片区(项目)的各类工作会议及培训演练。

(4)负责与业主单位的工作对接、沟通及协调。

(5)负责与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沟通及协调。

(6)负责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理工作。

4、审请支持权:

(1)依据片区(项目)的经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申请分管副总、人力资源部、培训品质部、客服中心等的支持。

(2)依据片区(项目)的经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申请修改项目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定编。

(3)依据片区(项目)的经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申请修改项目员工的薪资标准。

(4)依据片区(项目)的经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申请客户关系维护资金。

三、责任人(片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义务

1、接受分管副总的直接领导(有片区经理的接受片区经理的直接领导,项目副职及主管接受项目负责人的直接领导),接受值班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的统一管理,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2、依据片区(项目)的经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向分管副总作工作汇报(有片区经理的向片区经理作工作汇报,项目副职及主管向项目负责人作工作汇报)。

3、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落实并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5、拟定工作计划并逐项落实,确保责任目标的逐步实现。

6、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7、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配合、支持其它项目的工作。

8、积极响应并配合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9、积极为公司培养及挖掘各类人才。

10、积极配合分管副总(有片区经理的积极配合片区经理,项目副职及主管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完成其它专项工作。

四、分管副总的权力

1、有对分管片区(项目)运作状况(工作进度、标准、质量、成本等指标)检查、指导和监督的权力。

2、有对目标责任人(片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任免权、解聘权、调配权(提前报总经办会议讨论)。

3、有要求责任人(片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出示、收集、解释各类数据、报表、原始凭据、记录的权力。

4、有对目标责任人(片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的权利。

5、有对专项事件进行调查的权利。

五、分管副总的义务

1、为分管片区(项目)及时提供合适的管理支持。

2、为分管片区(项目)及时提供合适的信息支持。

3、为分管片区(项目)及时提供合适的资金支持。

4、为分管片区(项目)及时提供合适的人力支持。

六、责任目标的检查与绩效考核:

1、检查方式及流程:

(1)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定期对片区(项目)进行联合品质检查,检查结果汇总后分别报送值班总经理、分管副总及客服中心,由分管副总指导、落实提升或整改,由人力资源部督察提升或整改情况,并根据本责任书按月进行绩效考核,由客服中心针对提升或整改结果回访客户。

(2)由人力资源部不定期对片区(项目)进行品质抽查,抽查结果汇总后分别报送值班总经理、分管副总及客服中心,由分管副总指导、落实提升或整改,由人力资源部督察提升或整改情况,并根据本责任书按月进行绩效考核,由客服中心针对提升或整改结果回访客户。

(3)由分管副总不定期对片区(项目)进行品质抽查,抽查结果汇总后分别报送值班总经理、客服中心及人力资源部,由分管副总指导、落实提升或整改,由人力资源部督察提升或整改情况,并根据本责任书按月进行绩效考核,由客服中心针对提升或整改结果回访客户。

(4)由客服中心定期对片区(项目)客户进行回访,回访结果汇总后分别报送值班总经理、分管副总及人力资源部,由分管副总指导、落实提升或整改,由人力资源部督察提升或整改情况,并根据本责任书按月进行绩效考核,由客服中心针对提升或整改结果回访客户。

2、绩效考核方式及流程:

(1)绩效考核按月进行,每年年终进行绩效面谈并进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月度考核、绩效面谈及财务数据为依据。相关考核人分别在考核月份的次月二日前完成初级考核、次月四日前完成二级考核、次月六日前完成三级考核。年终考核在发放年终考核奖之前完成。

(2)片区负责人实行三级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根据日常客户反馈情况及品质检查情况进行初级考核,并将初级考核结果递交分管副总;分管副总根据初级考核结果,并结合日常管理能力、工作表现、服务品质、客户反馈情况等进行二级考核,并将二级考核结果递交总经理;总经理根据一、二级考核结果及客户反馈情况,并结合日常品质检查情况进行三级考核,最终确认考核结果。

(3)受片区经理领导的项目负责人实行三级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根据日常客户反馈情况及品质检查情况进行初级考核,并将初级考核结果递交片区经理;片区经理根据初级考核结果,并结合日常管理能力、工作表现、服务品质、客户反馈情况等进行二级考核,并将二级考核结果递交分管副总;分管副总根据一、二级考核结果及客户反馈情况,并结合日常品质检查情况进行三级考核,最终确认考核结果。

(4)受分管副总领导的项目负责人实行三级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根据日常客户反馈情况及品质检查情况进行初级考核,并将初级考核结果递交分管副总;分管副总根据初级考核结果,并结合日常管理能力、工作表现、服务品质、客户反馈情况等进行二级考核,并将二级考核结果递交总经理;总经理根据一、二级考核结果及客户反馈情况,并结合日常品质检查情况进行三级考核,最终确认考核结果。

(5)受项目负责人领导的项目副职及主管实行三级考核: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日常管理能力、工作表现、服务品质、客户反馈情况等进行初级考核,并将初级考核结果递交人力资源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根据初级考核结果,并结合日片区(项目)年度管理责任书

七、备注:

1、月度绩效考核针对月度考核工资,年度绩效考核针对年终考核奖金,均以100分作为基准分。

2、所有目标责任人(片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月薪均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工资、超时工资及通讯费五部分组成。月基本工资统一为元,月岗位工资统一为元,月通讯费统一为元,月考核工资=(月薪-月基本工资-月岗位工资-月通讯费)60%。

3、月度绩效考核在60分以下或连续两个月在70分以下的,由分管副总协同人力资源部经理进行绩效面谈,并报总经办会议讨论,可视实际情况给予降薪、降职、调整岗位等处理。

八、其它:

1、目标责任人(片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依照项目的工作标准完成本责任书所列的各项目标。

2、如发生不可抗力而致使责任目标无法完成,则本责任书相关目标不予考核,直至不可抗力消除。

3、本责任书一式四份,总经理、分管副总、目标责任人(片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

4、本责任书未尽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目标责任人(片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经理共同协商解决,补充条款与本责任书具有同等效力。

5、本责任书的有效期自起至止。

总经理(签名):

分管副总(签名):

目标责任人(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

物业项目管理责任书范文(二)

确保管理处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经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与管理处共同协商,确定了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并由管理处主任作为责任人代表管理处与项目物业分公司总经理签订本责任书。

第一条基本状况

管理处名称

物业类型管理总建筑面积

商业用房面积管理用房面积

写字楼面积住宅面积

绿化面积用户户数

车位数量人员编制

管理费标准月工资额度

第二条责任目标

一)经济目标

1、辖区物业管理费收费面积为m2,租金收费面积为m2,每年收费总额万元,实现利润元。

2、责任期内管理费总收缴率不低于%。

3、租金收缴率不低于%。

4、全年各项开支控制在万元。

二)安全目标

1、全年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

因失职或引发的员工死亡事故;

因失职或引发的公司重要财产报废、损毁事故;

因失职或引发的火灾事故;因失职或引发的水浸事故;因失职或引发的恶性治安事件。

三)管理目标:

1、在责任期内实施并健全管理处所建立的管理体系运作;

2、责任期内达到(保持)级优秀物业管理(生态示范)小区(大厦)的称号;

四)质量目标

1、公司组织的业主(用户)综合满意度调查的满意率达到%以上,

2、月检考核评定未出现连续两个月不合格或累计三个月不合格。

第三条管理权限及义务

一)责任人权力

1、人事管理权:

1)对管理处主管级以下员工(不含主管级员工和财务人员)的奖罚权、任免权、解聘权;

2)对主任助理、主管级员工和财务人员任免、调配、解聘和奖罚的建议权。

2、奖金分配权:在管理处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有权对员工工资与奖金额度进行调整与分配。

二)项目物业分公司权力

1、人事管理权:对管理处主任及以下各级员工的奖罚权、任免权、解聘权和调配权。

2、财务管理权:对管理处财务运作状况的审计权、监控权。

3、考核权:

1)对管理处运作状况的督导、检查权;

2)对管理处主管(含)以上级别人员的绩效考评权、奖罚权。

三)管理处主任义务

1、接受项目物业分公司总经理的领导;

2、确保责任目标的逐步实现;

3、向项目物业分公司总经理汇报工作;

4、自觉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监控、考评、检查;

5、保证物业公司各个标准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

6、保证管理处员工的生活、工作次序;

7、保证管理处员工的整体操作技能和工作质量的提高。

四)项目物业分公司义务

1、及时提供合适的业务支持;

2、提供信息支持;

3、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条目标考评

一)项目物业分公司财务部定期(不定期)监控、审计、检查管理处资金的运作、成本控制情况和其他财务工作。检查标准、办法依据行业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财务规定;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二)项目物业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对管理处主任的绩效考评。考评标准办法依据项目物业分公司绩效考评相关标准规程、制度,日常工作检查情况和本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奖惩条款

一)奖励措施

1、如果责任目标完成,则管理处主任可按项目物业分公司的奖金分配方案对员工发放奖金。

2、超额奖励:

二)惩罚措施

1、如果本责任书所列的三类责任目标不能全部完成,则每不能完成其中一项(不含管理目标第1条款内容)指标,扣减项目责任人奖励措施第1条款中个人应得目标奖金的10%,直至扣除全部奖金,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2、责任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上级公司将追究管理处主任及相应责任人责任,视情节扣罚一定比例的奖金,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目标的调整

一)若发生不可抗力致使责任目标无法完成,则本目标管理责任书失效,遗留问题由项目物业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与管理处主任共同协商处理;

二)责任目标的调整按《物业管理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其他

一)本目标管理责任书一式肆份,项目所在公司备案壹份,项目物业分公司存档壹份,管理处存档壹份,管理处主任壹份。

二)未尽事宜由管理处主任同项目物业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协商解决,补充条款与责任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在责任期内管理处主任违反公司其它制度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若责任书签署人发生变动,继任者有责任继续履行责任书所规定事项,并承担相关责权。

五)项目物业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相应目标管理责任书有最终解释权。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篇7

一、中西方国家CFO制度的国际比较

CFO在实务中又称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其称谓都是舶来品。这里,重点比较分析一下西方国家的首席财务执行官CFO与我国的总会计师,二者存在的诸多不同之处。

(一)称谓不同,本质不同

“首席财务执行官”的称谓最早可以追溯到1931年美国的财务执行官协会(Financial Executives Institute,FEI),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流行,是企业地位显赫的高级管理职位。首席财务执行官本质上是代表出资人(股东和董事会)对经营层进行监控,对企业外部资本实施控制,对企业战略等进行管理。“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行政一把手负责的职位。1990年国务院的《总会计师条例》,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总会计师岗位,并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的最高财务负责人。后来《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都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等又作了相关规定。从本质上说,总会计师职位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是一种行政制度的安排,总会计师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职责和权限等,与当前经济全球化和企业改革的进程都极不相称。

(二)治理结构不同,所处地位不同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起源于美国和英国,又称“法人治理结构”。它是指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以规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托关系和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关系。

首席财务执行官最早一般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代表投资方对经营层进行监控。美国出现一系列管理层欺诈丑闻后,在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明确把“首席财务执行官”提高到与“首席执行官”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首席财务执行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进而对出资人或股东负责。综合我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总会计师是根据企业主要行政领导提名,由政府或者企业自己任命,是企业的行政领导成员,代表管理当局,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协助主要行政领导工作,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在公司治理中,总会计师的定位在执行层,对行政领导负责,不属于决策层,不对董事会负责。

(三)职责不同,权限不同

首席财务执行官的职责不局限于财务筹划和会计核算方面,主要集中在参与制定和实施企业战略、向决策层提供决策信息支持、参与决策、促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等方面。首席财务执行官同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同为董事会中不可或缺的三个内部人,首席财务执行官的权限主要由其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和在管理层中发挥的作用决定,首席财务执行官管辖首席信息官(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首席财务执行官往往还身兼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近年来,首席财务执行官的工作重心已经由财务工作,转向了财务、商业和战略计划方面兼顾。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明确了首席财务执行官要分别向首席执行官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实际上进一步扩大了首席财务执行官的监督权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类似于西方的主计长,主要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即集中在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经济活动分析、财务报告、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近年来,国内总会计师的职责对企业战略、信息技术、管理会计等虽有一定的涉及,但层次和频率相对较少。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在重大财经事项的决策、财经法规的维护、财会队伍建设等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总会计师往往排名在领导班子的最末位,较少成为党组(党委)成员,在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现实面前,其实际权限大打折扣。

(四)比较的结论

总体上来讲,发达国家的CFO更多地参与了公司战略,在设计财务业务处理流程的同时,领导实现股东的价值创造,参与公司战略决策,从一定意义上讲,西方国家的CFO与CEO是平起平坐的关系。我国的总会计师虽然在实务中也常被称作CFO,但主要发挥的是类似西方国家公司中主计长所履行的基本财务职能(如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日常的财务会计核算、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税务管理等),以及司库所履行的部分重要财务职能(如筹融资、资金管理、生产管理、内外部关系的沟通、业绩考核、产品定价等),而在制定公司全面预算、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和公司战略决策、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高级财务管理职能欠缺。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的CFO(总会计师)与公司的CEO(执行总裁、总经理)之间是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

二、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分析

(一)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

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对现代大学内部利益关系主体的权利进行合理安排,让各群体之间达到利益均衡,并协调处理好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机制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在于构建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追求的是利益的一致性,各个利益主体都在追求自己的权利,当多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只能通过权利之间的制衡来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这是治理的关键所在。现代大学的法人治理就是将高等教育由单一的政府投资转变为吸收社会多元化的投资,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就是用合同关系即以法律的方式规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就是配置责任、权力、利益,构建满足现代大学需要的内部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机制。

(二)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

以优异的教学质量和先进的教学设备在教育界享有很高声誉的英国著名学府肯特大学,其大学管理委员会认为有效的治理结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第一,“大学的执行治理机构”和最终的决策制定机构必须实行集体决策机制,而不能实行个人决策机制;第二,常设的权力机构要负责大学法人财产安全;第三,要根据学校的需要明确常设权力机构以及其他专业委员会和老师、一般官员的角色权力、责任和职能;第四,大学的一切活动和决策都应该遵循大学的章程及纲领的要求,遵循相关的法律制度;第五,常设的权力机构要像基金委员会一样,有战略计划和全年的财务预算;第六,要建立处理所有合适的增强目标的运行系统;第七,对办学的决策和风险应建立评估、记载和监督的机制;第八,管理的信息应该是公开的、可信赖的、对称的,防止机会主义冒险;第九,各利益和权利之间的沟通应该是有效的。肯特大学的上述治理原则,比较全面和准确地涉及了大学治理应当涵盖的内容和形式。

(三)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特征

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有如下特征:(1)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非营利性是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前提。公共经济学理论把高等教育归属于准公共产品,现代大学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非营利性组织。(2)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基础是要有清晰的产权关系。任何组织治理结构的建立都需要清晰的产权,出资者和大学的产权关系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所谓学校的产权,是指学校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权利。而目前我国的大学基本都存在产权结构不合理、不清晰等弊端。(3)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关键是权力的分配问题。现代大学有其自身特殊的权力结构即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二元结构,它体现的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两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是体现现代大学作为特殊社会组织,区别于其他非学术性社会组织的重要特征。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均衡发展将是建立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

三、建立我国现代大学总会计师制度应考虑的因素

(一)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亟待完善

2010年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原国家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将其总结为十六个字: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构建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国际化大趋势下高等院校必然的选择。要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就必须力克时弊,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在运行体制和决策机制上探索和创新,必须正确处理好高校党委与行政、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高校内部管理与教职工民主参与、高校与政府、高校与学生五大关系。具体来讲,就是要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制定和完善现代大学章程,建立教授治学的体制机制,改革高校基层学术组织与运行,改革校内行政管理体制,探索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质量监控和内部自律机制,建立大学理事会或董事会,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是构建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正如前所述,有效的治理结构必须坚持集体决策机制而非个人决策机制。目前,我国公办高校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由于产权不清晰,“全民所有”等于“无人所有”,导致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结构失衡或交叉重叠,具体表现为政府行政管理权与学校办学自、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权与学术权的失衡。当下中国,由于高等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和准垄断性,高校和国有垄断企业有诸多相似之处。学者张晓提出的“红黄蓝”新利益集团理论认为,资本与权力高度依附,权力资本化进一步延伸,久而久之,形成了逐利权贵、垄断央企、割据外资为代表的新利益集团。以行政性垄断为根本的国企垄断成了腐败的温床,进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国字号”单位一把手手握大量的国家资源,觊觎之人甚多,可以输送利益的漏洞甚多。高校校长虽不可等同于垄断央企负责人,但其直接的权力和间接可调配的资源也不少。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高校在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学术评价、财务管理、资产设备管理、科研管理、招生就业、教学管理、文凭发放、基本建设等方面,问题时有发生。以设备采购和基本建设为例,近年来全国高校特别是建设了新校区的高校,成了腐败的高危区。以笔者所在的四川省为例,2013年前后仅仅大半年的时间,就有四所公办高校的4名正厅级、1名副厅级校级干部因新校区建设涉案,其中有一所大学党委书记和校长双双涉案,官媒称此情况“实属近年来全国高校罕见”。所以,公办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建立约束机制,依法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样,既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又保护了高校领导干部,否则身在名利场,“牛不喝水也会被强按头”。

(二)高校领导干部“去行政化”管理尚需时日

按照我国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副厅级以上干部的任用,要由省委组织部任免,自上而下推动。高校校级干部作为体制内的副厅级领导干部,均由政府任免,行政化倾向明显。尽管有众多学者多次提出高校要“去行政化”,但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步履蹒跚,高校“去行政化”显然还尚待时日。2010年7月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指出,“完善教育经费监管机构职能,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2011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规定:“……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总会计师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选聘、委派,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异校或异地任职,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实行统一管理。”也就是说,按规定高校总会计师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政府委派。

当前高校校级领导干部职数问题又制约了总会计师岗位的设置。按规定,上级组织部门对高校校级领导班子均确定了相对固定的职数,普通公办高校实职一般为7—9人。教育部文件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在学校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实际工作中,高校分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大都不是财经类专业领域的专家,但其职称一般都是教授。由于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中,会计系列最高职称高级会计师一般对应高校中的副教授,加之高校人才评价体系中科研权重占比较大等因素影响,同等条件下,在职数受限时,总会计师岗位很难落实。所以,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政府(组织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高校三方必须达成共识,首先解决总会计师的干部职数问题,建立联动机制,“上下齐动”,否则无法较好地落实。

(三)总会计师的地位有待明确和提升

笔者通过对全国多个省份高校的调研发现,目前高校总会计师设置方式有两大类:一类是教育部部属高校全国公选模式。2012年、2013年,教育部已经先后公选了两批共16所部属高校的总会计师,职级为实职副校级干部,异地或异校交流任职。主要程序为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职业综合素养评估、面试、组织考察(德能勤绩廉)、公示任职人选、正式任命上岗等。另一类是省属高校模式,又具体分为两种方式:一是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考察委派制,异校交流任职,专职总会计师(实职副校级干部),如陕西省11所省属高校等。从具体操作上来看,高校设置实职副校级总会计师,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及财政厅考核任命,但总会计师必须异校交流任职。总会计师受校长委托,分管财务、国资、基建、产业等经济工作。二是内选制(本校任职),根据是否兼任财务处处长,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总会计师兼任财务处长,正处级、校长助理或享受副校级待遇(非实职),如天津市、黑龙江省等。目前,黑龙江省大多数高校都设有总会计师(正处级),部分学校为校长助理或享受副校级待遇(非实职),列席党委常委会、参加校长办公会。另一种是专职总会计师(正处级),不兼财务处长,协助校长(或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上述设置模式中,教育部部属高校全国公选模式和省属高校第一种选拔模式能够较好地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应是今后全国高校总会计师设置的主流和方向,但因多因素制约,其推进速度缓慢。而上述省属高校第二种模式仍属总会计师设置的大多数,由于总会计师不是副校级实职干部(仅为中层干部),系执行层而非决策层,没有赋予总会计师相应职权,话语权不够,地位偏低,总会计师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四)高校财经管理工作总体水平有待提高

总会计师制度是高校经济管理工作日益发展的内在必然需求,是统筹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维护校内经济秩序、落实经济责任制、强化权力制衡与监管、提高财经工作专业化的有效途径。学校财经工作不仅仅指预算决算、收入分配、会计核算、学生财务、工资统计等传统意义上的财务工作,还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物资设备招投标采购管理、基本建设、校办产业、后勤社会化公司、学校出版社、附属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投资公司等各类经济实体,辐射面宽,业务范围与内容日趋复杂。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和公共财政改革的稳步推进,高校由做大向做强转化,资产、资金规模稳步增加,对外合作交流、联合办学进一步深化,面临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较为复杂,筹融资活动和规模增大,生均财政拨款大幅提高,财务收支总量稳步增加,化解债务、资金规划、风险控制、财务内部控制、二级财务部门监管等难度日益加大,经济决策难度加大。以资金管理工作为例,目前高校资金来源有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费收入、银行贷款、地方债、联合办学上交的管理费、成人教育及各类培训创收、社会捐赠等,渠道多元化。从债务角度来看,虽然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化债政策与措施,高校债务总体风险尚属可控,但由于在推进大众化教育进程中长期累积的历史债务基数大,高校目前债务水平仍然较高,化债压力依然较大。某省属高校贷款余额最高峰值超过12亿元,每年付息就需近8 000万元,按学校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人均年付息负担近4万元。因此,为实现财务精细化管理与财经重大决策的有机统一,提高学校整体财务管理水平,必须要有总会计师这样的懂专业、会管理、善协调的高级专业人才运筹帷幄,统领财经工作全局,否则高校面临还贷危机和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极大,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

四、未来我国高校总会计师的定位与职责权限

借鉴西方国家CFO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高校大学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干部管理、财经管理等现状,实事求是地对未来高校总会计师制度进行研判,科学合理地对其定位,明确其职责与权限。

(一)定位与基本素质要求

关于总会计师的定位,《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1)建立总会计师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2)高等学校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3)总会计师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选聘、委派,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异校或异地任职,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4)学校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实行统一管理。总会计师参加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述职报告。如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高校总会计师定位应当比较清晰,地位显著提升。在高校干部管理体制未发生根本性变革之前,为了让总会计师更好地发挥作用,不应单独对其实施“去行政化”,其职级应按规定确定为实职副校级干部。随着总会计师制度的深入推进,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CFO制度经验,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总会计师定位可以有规则地拓展,总体定位为以战略为导向,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为基础,内部控制为主线,预算作为“指挥棒”和工具,统揽学校经济工作全局。

高校总会计师是实现高校财经工作和资产管理工作专业化管理的牵头人,作为校级领导干部,总会计师要具备德才兼备、人品端正、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务实高效等领导干部必备的素养。同时,作为学校的首席财务执行官,要扮演好主计长、司库、战略家、领导者等多重角色,不是“二把手”但一定要有“二把手”思维,要树立全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并着力提高其基本素质。具体来讲,在组织协调方面,要有政治家的智慧、战略家的风范、领导的艺术、财务团队领头羊的素质和内外沟通协调能力。在预算及成本控制管控方面,甘当资源整合矛盾协调中的“铁公鸡”。在融资策划、资金调度、对外合作投资中,要有扎实的金融知识、资本运作的经验。在纳税策划中要精于“算计”,在业绩评价管理中当好“裁判员”,在危机和风险管理中当好“消防员”,在内外财务沟通中当好“吹鼓手”,在信息化时代要力争“电脑通”。当然,在发生财务违规违纪事件时,还要实事求是,勇于敢于承担自己的责任。

(二)职责与权限

《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中对总会计师的职责与权限问题,规定了八项职责、五项权限。归纳起来有:(1)八项职责包括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负责财务管理、参与重大财经决策、财务监管与风险控制、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及制度建设、资产管理、督办审计整改、其他职责。(2)五项权限包括财经决策权、监督检查权、财务负责人任免考核权、大额资金联签审批权、财经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置权。从上述相关规定来看,目前国家对高校总会计师的定位、职责与权限作了明确的约束,主要局限于经费使用与资产管理,辐射面相对较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CFO制度经验,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应不局限于财务筹划、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方面,还应向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战略、向决策层提供决策信息支持、参与学校所有重大决策等方面扩展。当然,凡事都应当遵循规则,把握好度,总会计师毕竟是协助校长管理财务资产工作的助手,职责权限扩展不能无边界,不能越俎代庖,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相互牵制。否则,易出现权力过大、、角色和定位偏差等问题,给总会计师制度的推进带来负面影响。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总会计师选拔培养机制

同志在1938年谈到党的干部政策时就强调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任何好的制度都需要适合的人来落实。为进一步提高高校财务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水平,发挥总会计师在教育行政决策、省级重大教育财经改革试点、学校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学校财务管理总体水平的提升,更好地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笔者建议教育、财政、组织、人事等主管部门尽快会商,结合各省省情,有计划、分步骤地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中关于“公办高等学校设置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

(一)强化财务高管职业培训教育,建立总会计师后备干部储备制度

由于我国高校的功能定位等特殊原因,长期以来,高校财经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滞后,整体素质偏低。为改变这一状况,笔者建议:一是建立高级财经专门人才的后续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从高校财会队伍建设的长远角度考虑,除财务高管人员自身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之外,财政、教育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定期不定期地选派高校财务高管人员,到北京、上海、厦门三大国家会计学院进行后续职业教育培训学习,集中充电,更新业务知识,提高理论素养,推动学校和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2013年由财政部牵头,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组织开展的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班,就是很好的培训方式。在培训中,结合高校总会计师干部任职的特殊性和要求,应当特别注重以下内容:履行领导干部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理论素养,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包括各类财经法规、法律条例等相关内容;经济金融、财政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专业知识;教育行政管理、战略管理与领导学知识;廉政教育,包括惩防体系建设、违法违纪警示教育。二是全面推行正高级会计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评审制度和总会计师后备干部储备制度。由财政主管部门牵头,积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的评审工作,解决财经管理干部竞争总会计师等领导干部时可能面临的职称偏低的尴尬问题,消除任职考核过程中的学历职称歧视,提升财经高管人员的职称。根据学历、职称、年龄、工作经验资历等多因素,建立动态的总会计师后备干部人才储备库。

(二)建立职业资格准入机制,严把总会计师入口关

笔者建议尽快建立高校总会计师职业资格准入机制。一是推行总会计师资格认证考试制度。中国总会计师协会(CACFO)目前在全国部分省份开展总会计师资格认证考试,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值得全面推开。从其课程体系上看,涵盖了总会计师必备的素质课程;从其培训效果来看,基本能够达到总会计师的执业要求;从培训的结果来看,既提升财务高管人员财经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又培养和储备总会计师后备干部。同时,在总会计师取得任职资格或正式上岗后,要加强对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与后续教育培训,提高总会计师的综合素质。二是严格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审查。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了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经济、管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财务、审计、资产等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担任正处级职务三年以上;具有会计学、经济学、管理类等相近专业背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我国高校在选拔总会计师时,除应严格遵照以上资格条件外,还应着重考察总会计师后备人选的领导干部综合素养、全局观与权力观、党风廉政建设、德才评价、群众基础,考察其高校财经实践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能力、文化素养、财务和审计及资产管理专业知识功底、经济金融等知识,考察其看问题是否具有前瞻性、思考问题是否具有系统性、处理问题是否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是否具有较好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选择符合我国高校实际的总会计师遴选方式

目前,高校总会计师的遴选方式,有教育部部属高校全国公选模式和省属高校的委派制(异校交流任职,实职副校级干部)、内选制(本校任职,总会计师兼任财务处长,正处级、校长助理或享受副校级待遇;本校任职,正处级专职总会计师,不兼财务处长)等方式。这一问题本文前面已论及,不再赘述。就总会计师的遴选方式,从具体操作层面,考虑到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轮岗交流等因素,笔者建议:

在总会计师的选拔任用上,可结合高校实际,先在所属省份的公办高校范围内,采取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组织定向考核任用的方式确定,也可完全采用教育部部属高校总会计师选拔模式,在所属省份的公办高校范围内公选产生。总会计师的职级应按规定确定为实职副校级干部,原则上异地或异校交流任职,特殊情况下亦可酌情考虑本校任职。在总会计师的考核评价方面,要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科学的高校总会计师绩效评价体系、轮岗交流机制、退出机制,真正做到能上能下,可进可出。

在总会计师制度实施的步骤和范围上,可先选择部分综合排名靠前、规模较大、有代表性的公办高校进行试点。试点高校的选择,可设定一些具体的评价指标,比如年财务收支总量在3亿元以上、全日制学生总规模在2万人以上等。经两年左右的试点,进一步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广,力争到2016年前后,全国50%左右的公办本科院校设置符合规定的总会计师岗位。全面总结经验后,力争到2018年实现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岗位“全覆盖”。对于民办高校而言,由于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特殊性,不涉及干部职数等限制性条件,故可参照公司管理模式,由举办各方共同商定并适时推进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设置工作。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S].2010.

[2] 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S].2011.

[3] 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8版)[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4] 科斯,诺斯,威廉姆森,等.新制度经济学名著译丛(第二辑)制度、契约与组织[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5] 洪源勃.共同治理——论大学法人治理结构[M].科学出版社,2010.

[6] 浅议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N].光明日报,2012-10-31(16).

[7] 邹华.中国企业CFO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集,2004.

[8] 廖开锐.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探析[J].会计之友,2012(12上).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篇8

加强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财务监督职责,实现“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基本工作手段,也是强化省属企业财务监督,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重要保障。无论从国外经验还是国内实践来看,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对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者,也是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对目前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提高总会计师在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地位,同时在人事管理上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监督和约束,有利于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企业财务管理是经济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维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是一个客观而又理性的选择。

(三)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现代企业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健康运行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由于两权分离的存在, 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的所有者面临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必然要求企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就是如何设置一个最优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来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肩负的受托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四)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举措。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明确要求中央和省、市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行使国家出资人职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解决了国有资本出资人长期“缺位”的问题,对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两个基本原则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最重要特征,主要职能包括对企业领导人任免管理,对企业资产和财务的监督,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等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是企业负责人之一。因此,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管理、奖惩管理及其薪酬管理,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受托责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水平,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探索“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出资人监督体系,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必要举措。

二、《办法》的制定原则

为明确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下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强化省属企业财务监督,推进企业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手段。《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企业领导人员。因此,加强总会计师责任管理是出资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资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办法》从明确总会计师工作责任出发,通过强化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责任管理,进一步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手段。

(二)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处理企业利益主体关系的重要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是总会计师的重要工作职责。为此,《办法》通过明确总会计师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责任,要求总会计师在企业融资、投资、利润分配、风险管理等财务管理环节中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财务监督作用,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责任管理,强化总会计师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建立企业内部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防范企业负责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办法》以明确总会计师工作责任为主线,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业绩评判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管理,对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判,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

(四)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办法》中明确总会计师在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作为评价总会计师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46条,即:总则、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除依据和概念解释外,重点明确省属企业和省国资委在落实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方面承担的义务,明确规定“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省国资委按照“管资产与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二)第二章,职位设置。依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为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办法》明确要求省属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并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总会计师应当是既懂经营管理,又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办法》从政治理论水平、财务专业知识、从业经历与技术职称等方面对总会计师的资质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总会计师职业的禁入条款。

(三)第三章,职责权限。明确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是建立总会计师责任管理制度的核心。因此,《办法》明确了总会计师与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关系,并规定了总会计师在财务报告、会计核算、风险防范、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及其工作权限。

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应当与其权利、义务相对等。为此,《办法》明确规定总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重大经营决策、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完善等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第四章,履职评估。为综合评价总会计师的工作业绩,确保总会计师切实履行其工作职责,《办法》中明确企业和省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总会计师进行履职评估,并进行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

(五)第五章,工作职责。对于总会计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或由于,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

四、《办法》的突出特点

《山西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是参照13号令制定的,同时力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主要有:

(一)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总会计师可依法进入董事会。”这也是《办法》的重大突破所在。旨在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更好地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第七条关于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山西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做了规定。同时规定:“企业总会计师可在本企业内部选拔,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选拔。企业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和交流制,条件成熟的还可进行委派制试点。”进一步加强总会计师的选拔和任用管理。

(三)第十八条规定了总会计师具有4项履职权限。其中,“配备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人事建议权”在二十一条中明确了概念,即:“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并负责组织对财会机构负责人及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总会计师作为企业领导班子中主管财务工作的成员,应履行好财会机构负责人的选拔和总会计师队伍建设的责任。

(四)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省属企业领导人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时,将总会计师的述职报告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的要求。同时,明确了“省国资委履行财务监督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组织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目的是结合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管理,对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判,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真正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

(五)涉及总会计师主管责任的第三十三条包括五款内容,其中第四款规定:“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快报、月报编制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企业财务预算、财务快报(月报)和财务决算构成完整的财务监督体系,因此,总会计师应履行好相应的职责,满足国资监管的需要。

(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总会计师对企业有关重大决策提出不同或反对意见,企业决策层未采取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出资人报告,所造成的重大失误由决策者承担相应责任,不再追究总会计师的责任。这是一条免责条款,体现了总会计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五、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规范、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管理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企业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强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

《办法》从总会计师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各企业要对照规定对已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根据职位设置条件、职责权限进行重新审理和定位;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逐步到位。

(三)严格落实《办法》中的职责权限

《办法》对总会计师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各企业要及早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四)开展组织学习《办法》和履职评估工作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篇9

矿区服务事业部成立于2007年8月,其前身是原公共事业部。事业部机关设8部1室,23个部属单位,遍布河北、河南、天津、新疆、宁夏等五个省市自治区。截至2012年3月底,矿区服务事业部用工总量6278人,其中合同化员工3594人、市场化用工611人、临时性用工625人,安置再就业人员1448人。

二、矿区人力资源管理的探索和实践

1.修订组织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人员用工方案。矿区服务事业部成立后,按照集团公司、公司对矿区服务事业部新的管理体制和管理要求,我们深入事业部机关各部室和所属21个单位,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对机关8部1室和21个部属单位的职责权限、管理幅度、服务范围、业务流程和在岗人员现状及用工需求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系统梳理。

2.加强劳动力计划管理,严格控制用工总量。我们结合矿区服务系统各单位建制规模、服务业务类别和服务工作量等情况,强化劳动力计划管理,根据公司下达的用工计划,按季度将用工指标分解到各部属单位。

3.加强工资总额控制,规范员工薪酬管理。制定了《矿区服务事业部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对21个部属单位的员工工资实行总额控制管理。将员工年度工资总额分为“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调整额”、“效益工资”和“单列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4.合理分配晋升指标,保证职称评审公平公正。每年根据对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摸底情况,结合人力资源配置需求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情况,将公司分配的初中高级职称晋升名额全额按比例分配给部属单位,保证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三、取得的经验

1.干部管职数,用谁基层确定。事业部层面负责制定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依据各单位的业务范围和管理幅度合理确定其管理人员职数。只要在控制职数范围内,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荐、资格初审、集体研究等程序,确定拟聘用干部人选,报事业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进行公示和聘任。由于事业部统一掌握干部职数和任职条件,保证了整个事业部干部不超编,且符合任职条件,部属单位了解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人员情况,给用人单位以充分的聘用干部自。

2.工资管总额,具体分配基层确定。事业部只对各单位的工资进行工资总额管理,并规范其工资发放流程;各单位则按照事业部年初下达的工资总额,结合本单位实际,修订奖金分配办法,将奖金分配与员工业绩考核结果紧密结合起来。

3.用工管总量,用谁基层确定。在公司对用工管理的总体要求下,事业部依据各单位的现有规模、服务类别和服务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其用工总量,事业部参与大单位的临时性用工招聘,掌管用工合同的审批和签订;部属单位在不突破用工总量的前提下,对员工配置有着充分的自。

4.职称管指标,拟聘谁基层确定。晋升职称的指标由事业部按比例统一分配至部属各单位,待各单位考核、评审、推荐工作完成后统一报事业部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上报。在整个职称评聘过程中,事业部坚决“不截留指标,不乱打招呼”,部属两级纪检监察人员对职称评聘全过程进行监督。这样,既保证了职称晋升指标分配的公正公平公开,又避免了事业部统一评审可能带来的领导打招呼、单位要指标、参评人员跑关系、评审委员会不熟悉情况就打票的情况发生。

四、几点体会

1.主管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只要我们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能把人力资源工作当作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去对待,当作影响稳定工作的重要因素去处理,以降低人工成本、规范管理为目标,本着对企业负责、对领导负责、对员工个人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去处理每一件事情,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一定能够做好。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篇10

二、时间安排

学校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工作于2018年1月中旬前进行,院系党总支书记会议现场述职评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机关各党支部书记、院系教工党支部书记和学生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分别由机关党总支和各院系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安排自行确定时间,并报本校区组织部备案。

三、主要内容

2017年度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高工委、学校党委关于党建工作部署要求、落实基层党建重点任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主要内容为如下六个方面:

(一)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重点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领域基层党建责任情况,突出书记履职尽责情况。

(二)中央、省委、省高校工委和学校党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重大部署落实情况。重点是学习贯彻党的和省委十次党代会精神,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情况。

(三)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情况。重点是在“学”和“做”上深化拓展,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动作用以及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主题党日活动开展情况等。

(四)基层党建重点任务落实情况。重点是党支部自身建设,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流动党员管理,规范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工作,办好管好建好分党校,推动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五)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和2017年度述职评议整改台账落实情况。重点是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中关于基层组织建设方面的整改落实情况;2017年度述职评议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对问题要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逐项进行具体说明。

(六)抓基层党建创新探索情况。重点是在教育改革、教书育人、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管理与服务中,创新形式,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基层党建工作取得的有针对性、前瞻性的工作创新措施及取得的实际成效等情况。

四、方法步骤

学校党委召开扩大会议,听取部分院系党总支书记现场述职。主要方法步骤:

(一)开展前期调研。学校党委安排专题调研组,深入部分述职院系了解院系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各党(总)支部书记要深入师生实际调研了解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对照上年度整改承诺,抓紧解决尚未整改到位的突出问题,全面总结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为述职做准备。

(二)撰写述职报告。各党(总)支部书记要认真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围绕述职评议6个方面的内容,认真总结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述职报告要注重用具体事例和数据说话,回应上年度查摆的突出问题和上级党组织督查巡视反馈的问题,深入查找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一一对应明确工作思路举措,防止“虚空飘”。要控制好述职报告内容篇幅,总结成绩部分占述职报告2/5,问题及原因分析部分占2/5,今后工作思路部分占1/5,现场述职报告控制在2000字以内,书面述职报告控制在3500字以内。述职报告经述职本人签字后于2017年12月30日前报本校区组织部。电子稿发送本校区组织部邮箱(xx校区组织部邮箱:xx;xx校区组织部邮箱:xx)。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机关党支部述职报告于述职评议会召开前三天在校园内网进行公示。

(三)召开述职评议会。由校领导主持述职评议会。会上,现场述职人员逐一述职,校领导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点评,其他述职人员提交书面述职报告。会议组织参会人员对所有述职人员现场测评。

(四)形成综合评价意见。校党委综合平时调研了解、督促检查和述职评议会上领导点评、现场测评等情况,对述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机关党支部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并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作出总体评价。综合评价意见经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向本人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写入个人年度考核评价。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抓基层党建综合评价为“好”的,年度考核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对综合评价为“一般”和“差”的,将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篇11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除机关领导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对由上级党委(党组)管理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运用现代评价模式、机制和手段创新考核方式方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依据公务员的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设定。考核标准根据公务员的职位特点结合本机关的具体情况制定。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在翌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第十一条 公务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受到同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同级以上系统的先进集体,被评为同级机关绩效考核等综合性考核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时,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确定。县(市、区)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的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总的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将年度考核结果汇总报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工作。根据年度考核的统一要求和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二)拟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

(三)向本机关公务员公布考核计划,组织必要的学习,使公务员明确考核目的和要求,自觉参与并积极配合考核工作;

(四)审议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将审核后的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定;

(五)监督考核的程序,对不按照程序进行考核的,责令纠正。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或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统计表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单位领导成员或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四条 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七条 对确属被错误处分的,可以根据本人表现补定考核等次,错误处分期间直接计算为考核年限。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篇12

如何写?

一是先简要介绍自己是基本情况,如现任职称、任职时间、毕业学校、政治面貌、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担任那些社会职务。

二是自己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是详细地叙述自己任职以来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即主持那些课题,课题进展,有那些创新,取得那些突破,通过那类鉴定,获得什么奖励,专家对此评价。

四是发表那些论文。

五是获得的奖励。

总结,就是把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进行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也就是看看取得了哪些成绩,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有什么经验、提高。

(一)基本情况。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中心。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

3.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4.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二)写好总结需要注意的问题

1.总结前要充分占有材料。最好通过不同的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或者把总结的想法、意图提出来,同各方面的干部、群众商量。一定要避免领导出观点,到群众中找事实的写法。

2.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3.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4.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

5.总结的具体写作,可先议论,然后由专人写出初稿,再行讨论、修改。最好由主要负责人执笔,或亲自主持讨论、起草、修改。

会计业务自传简历

姓名: 沈 德 书 性别: 男

地址:财政局

经历:

1977.7——1979.7 在**小学读初中

xx.2—现在 在财政局工作。从事会计核算工作。

学历:

* **农业学校农学专业毕业(中专)。

* **财经大学会计系会计专业自考毕业(大专)。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篇13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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